文物保护单位管理系统

2024-07-24

文物保护单位管理系统(精选10篇)

文物保护单位管理系统 第1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xxx的文物保护和管理,现xx市(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甲方)与xxx内各文物点产权业主(乙方)签订如下保护管理使用协议书:

一、文物名称:

xxx(此处应列出具体的文物点)

二、甲方职责:

1.及时向乙方传达上级文化文物部门对文物保护的信息。2.对该文物保护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3.甲方报请所在地政府为文物保护单位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专人负责管理。4.乙方在保护管理文物保护单位时如有问题或困难,可以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应给予协助。5.乙方依法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时,甲方应予以协助,在经费上确实存在困难的,甲方应帮助乙方向各级政府提出申请。

二、乙方职责:

1.乙方同意将xxx申报为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

2.xxx(文物保护单位名称)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但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3.xxx由乙方负责修缮、保养。该文物有损毁危险,乙方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乙方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

4.在管理期间不得擅自修缮。确需修缮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由实施单位向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申报,方案同意后方可进行修缮。5.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6.应成立负责管理文物保护单位的机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保护管理工作。7.在管理使用期间,要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要求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日常保养、维护。8.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危害文物保护安全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活动。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设施。

9.落实防火、防盗、防水、防虫、防坍塌等安全防范措施;负责管理、保护好文保单位内外的设施、物品、标志说明,保持干净、整齐,如有意外发生,要立即采取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甲方;

10.配合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开展的各类文物保护检查工作;

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甲 方: 代表签名:(公章)乙方签名:

二○一○年 月 日

文物保护单位管理系统 第2篇

情况督查的通报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物督发【2011】17号)、省文物局《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文物保【2011】143号)和阜阳市文广新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阜文广新【2011】113号)精神,做好我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公布文保单位的三普文物点的管理保护工作,我所于12月13日至16日对全市8各县市区进行了督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通过督查了解,各县市区都能积极落实有关文件精神,开创性的开展工作,使我市不可移动文物管理工作总体有了很大起色。

1、采取多种措施加强文物保护:阜阳市文管所于11月中旬完成了文峰塔护栏的更新工程,确保了塔基及游人安全;界首市完善文物保护网络。构筑了市乡村三级文物保护网络。在18个乡镇地聘请了52名文物保护员,并颁发聘用证书,目前全市各乡镇已有文物保护员50多名,初步形成了以文物管理所为中心的辐射全市范围的文物保护网。太和县、阜南县、临泉县和

颍东区相继公布一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2、申报第六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临泉的九槐遗址、费子街遗址,颍州的义仓、潘家大院、颍州卫及古城墙,界首市大黄庙古建筑、王庄遗址,阜南的台角寺遗址,颍东口孜清真寺,颍泉区会老堂和市区刘公祠、城隍庙和奎星楼等14处申报第六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3、消防安全:颍上县成立以分管局长为组长的检查小组,对2处省保单位及县城内3处县级保护单位进行了排查,耐心向周围群众宣传相关文物保护知识,以书面形式规劝他们拆除在文保单位周边乱建的简易房屋,消除文物安全隐患。界首市博物馆购置四套消防器材。

二、存在问题。

1、一些文物保护单位自然损毁严重,如不及时抢修,随时都有倒塌的危险。像太和胡氏宗祠、临泉县衙旧址、颍上文庙大成殿及尤家花园宅院等都亟待维修。

2、消防隐患严重:消防设施缺乏,一些古建筑有的还未配置消防设备。一些居民住户在保护范围内私搭乱建,占用消防通道。

3、监管力度不到位:一些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人未按照文物修复原则进行文物修复,在保护范围内私自建设,破坏的文物的整体环境风貌和文物安全。反应出一些文物部门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

三、意见和建议:

1、各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立即对一些濒危古建筑拿出保护方案,提请当地政府进行抢救性维修,省保单位可以向省文物局申请配套维修资金。

2、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层层落实消防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制度,制定消防预案。文物部门要及时与消防部门联系,定期对辖区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联合大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查整改落实。

3、落实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各地要加快完善四有工作,务必做好每处文物保护单位都得到确实保护。

4、各县市区要在第三次文物普查中有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中,公布一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文物保护单位管理系统 第3篇

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在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条例》维系了用人“双轨制”的格局,不利于事业单位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

《条例》中“人事管理”、“聘用合同”的表述与《劳动合同法》中“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区别表述,意味着《条例》与《劳动合同法》在规制对象与合同性质等方面存在不同,《条例》将沿着有别于《劳动合同法》的路径而演进,“双轨制”的格局将难以改变。简而言之,在事业单位中一部分员工将依据《条例》与之签订聘用合同,另一部分员工将依据《劳动合同合法》的规定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哪一部分员工该签订劳动合同,哪一部分员工该签订聘用合同,依据又是什么呢?考虑到目前事业单位的用工状况,“编制”极有可能成为签订不同类型合同的依据,即有“编制”的签订聘用合同,无“编制”的签订劳动合同。如此,事业单位内依旧维系了原有的身份关系,而身份的背后是待遇、福利的巨大差异,以及对同工同酬原则的违背。有媒体曾经报道,“清华近两年面向全球招聘了不少学术带头人,受编制所限,相当一部分未纳入正式编制。编外人员收入不低,但在福利待遇方面则很难平等。编外人员的子女很难上清华幼儿园、清华附小、清华附中,但编内人员,包括保卫人员、食堂工作人员,则可以直接享受这些福利。清华大学尚且如此,其他事业单位的情形更不容乐观。

2、《条例》部分规定过于粗略,未能充分考虑到事业单位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

《条例》共十章,四十四条,其中第四章关于聘用合同的规定仅八条,而《劳动合同法》共有八章,九十八条。两相比较,《条例》的一些规定显得过于单薄、粗略,部分条文未能充分考虑到事业单位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

其一,关于“试用期”问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为12个月”的规定显然未充分考虑到现实中事业单位用工的复杂情况,尽管事业单位多有“科、教、文、卫”工作人员,但也有大量一般行政人员,还有前文所述的保卫人员、食堂工作人员等。如果说“12个月的试用期”是考虑到事业单位中的“科、教、文、卫”工作人员工作中科技含量更高,需要有更长时间的试用期加以考察,但一般行政人员则未必需要12个月的试用期加以考察。况且,这一理由还未必成立,因为企业中同样拥有大量的科研人员,但并未因此需要更长时间的试用期加以考察。如果说“12个月的试用期”是为了确保事业单位所招录人员的质量,确保招录人员的可靠性,那么从另一个角度是否也意味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不畅,不能顺利的实现人员淘汰,需要以此提高门槛。反观《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则精致的多,依据劳动合同期限来限定试用期,充分考虑到了实际情况的复杂性,更好地平衡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其二,关于“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问题。《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根据该条规定,只有一种情形之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才能够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即“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该规定缩小了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的范围,取消了原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中关于“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的情形下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的规定。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设置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条件相比较,事业单位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的条件严苛的多。此举固然是为了避免事业单位用工僵化的情形出现,但也可能导致出现损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形。事实上,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也需要一种职业稳定感,毕竟随着年龄的增长很多人职场竞争力会下降,包括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一个“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的工作人员完全有理由要求订立一份聘用至退休合同,取得一份保障。如果说《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都不至于导致用工僵化,那么担心《条例》关于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导致用工僵化也是多余的,出现这种该情况只能证明事业单位内部管理的滞后。

其三,关于“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的复核、申诉”问题。《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该条规定是否意味着将考核结果、处分决定排除在仲裁、诉讼途径之外,如果将考核结果、处分决定完全排除在仲裁、诉讼途径之外会带来一系列问题。例如:《条例》第二十九条关于处分种类的规定中包含了“开除”。如果处分决定被排除在仲裁、诉讼途径之外,那么“开除”作为处分的一种,是否也不得通过仲裁、诉讼途径寻求救济。这显示了对事业单位职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存在不利的一面。

或许有人会说《条例》也有一些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比较宽松的。例如:《条例》第十五条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规定。但需要指出的是,在“双轨制”格局下对一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宽松,也意味着对另一部分工作人员的不公。

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条例》问题的存在固然是多方面因素所造成的,但对“人事关系”、“聘用合同”的认识问题仍是关键所在,有必要弄清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关系以及所签订合同的性质。

1、关于我国事业单位“人事关系”的问题

关于我国“人事关系”问题,学界并没有定论,存在着不同的声音。尽管对“人事关系”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但学界并未否定其存在。从目前的讨论主要观点来看,对于“人事关系”认识的不同往往决定了“人事关系调整范围”的不同。但对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则不然,存在着存废两种不同的声音。主张保留事业单位人事关系的学者突出强调了事业单位人事关系的特殊性,并以现行的立法及相关规定作为其存在的依据。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明确了,“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部分学者据此认为事业单位人事关系有异于劳动关系的合理性。而主张取消事业单位人事关系的学者则认为,事业单位人事关系的合同化使得事业单位内的用人转为基于司法原则建立并实行公开招聘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的双向选择,标志着人事关系与劳动关系具有同质性。有学者就明确将人事关系界定为国家机关与所属工作人员之间关系,具有公法属性。而事业单位作为一种提供公共服务的特殊法人,虽然其职能具有公益性,但其内部用工关系仍具有私益性。事实上,提供公共产品,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具有公益性的并非只有事业单位,还有大量的国有公用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果国有公用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无需纳入人事关系调整范围,那么事业单位或者说大多数现有事业单位也无需纳入人事关系的调整范围。简而言之,事业单位内部并非必然需要“人事关系”来加以调整,劳动关系同样可以承担这一职能,而且更符合事业单位的改革导向。

2、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性质问题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性质是由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所决定的。实行聘用制之后,事业单位通过公开招聘方式选录工作人员,其与被招录的工作人员之间呈现出这样一些特点:既体现出双方主体之间的平等性,又体现了它们之间的从属性(被招录的工作人员必须服从所在事业单位的管理);既体现出有偿劳动的财产性特征,又体现出这种劳动的人身性特点(如劳动者必须亲自履行聘用合同)。因此,有学者认为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具有“同质性”。其实,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在合同的作用、合同的主体、合同的理念、合同的要素等方面与劳动合同具有同质性,尽管“聘用合同”有一些自身的特点,但这些特点并不足以改变其劳动合同的本质属性。事实上,从一些法律条文的具体表述当中也可以看出一些端倪。例如:《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中出现了“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这样的表述。立法机关在此直接将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签订的合同称为“劳动合同”,而非“聘用合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立法机关在此将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争议称为“劳动争议”,而非“人事争议”。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与“聘用合同”犹如硬币的两面,互为表里,明确了“聘用合同”的劳动合同属性,也意味着确定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性质,反之亦然。

三、关于对事业单位职工权益保护的建议

我国现有事业单位111万个,事业编制3153人。事业单位职工劳动权益保护不仅关乎几千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事业单位改革的进程。事业单位职工权益保护问题的核心是用人“双轨制”问题,其真正解决有赖于事业单位改革的整体推进。具体而言,需要采取以下一些措施。

1、在法律层面要明确“人事关系”“、聘用合同”的性质

由于在法律层面并没有清晰的界定“人事关系”、“聘用合同”内涵与外延,导致各方都在依据模糊的立法,从各自不同的角度进行各自的解读,造成了现实当中的混乱局面。因此,有必要对“人事关系”、“聘用合同”的产生背景、未来发展进行梳理,并且在法律层面对这些关键的基础性问题予以澄清。只有明确了“人事关系”、“聘用合同”的性质,清晰地界定其内涵与外延,才能为人事单位制订相关法律政策提供一个科学的指导,否则制订的法律政策只是对原有框架的修补,难以满足事业单位未来改革的发展需要,也不利于在事业单位内构建新的更加公平的用工关系。

2、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基础上,要统一适用的劳动关系

事业单位内部用人关系的混沌局面源于事业单位本身性质不清,定位不明。目前,现有事业单位按照其社会功能可以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剔除出目前承担行政职能的所谓事业单位后,剩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是从事公益服务的单位在其内部用人管理上是可以统一适用劳动关系来加以调整的,也有必要统一适用劳动关系,以改变目前混乱的局面。

3、要变革事业单位的编制管理,破除“同工同酬”的制度障碍

事业单位目前的人员编制管理以及其他配套制度,造成了事业单位在用人方面的“双轨制”局面。“双轨制”的存在使得事业单位继国企之后成为“同工不同酬”问题的重灾区。破除事业单位在用工领域存在的不公平现象,除了在“人事关系”、“聘用合同”等方面加以明晰外,需要对事业单位目前的人员编制管理及其配套制度加以变革,消除“同工不同酬”的制度障碍。2009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院长吴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事业单位的编制管理要逐步撤销,由现在的编制管理改为预算管理,主要通过预算来控制编制,而不是盲目的涨编制。”目前,深圳等一些地方已经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变过去“养人”为“养事”,不仅推进了事业单位的深化改革,也为改变事业单位用人“双轨制”,实现“同工同酬”创造了条件。变革现有事业单位的编制管理模式,破除“同工同酬”的制度障碍,才能真正使事业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一体保护,让每一个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真正享有合法的、公平公正的待遇。

摘要: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是我国事业单位新时期人事制度改革的政策依据,对于规范事业单位用人管理意义重大。事实上,事业单位内部并非需要“人事关系”加以调整,而“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具有同质性。因此,本文主要提出在法律层面明确“人事关系”、“聘用合同”的性质,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基础上,统一适用劳动关系,以通过变革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破除“同工同酬”制度障碍。

文物保护单位管理系统 第4篇

文物保护单位是我国长期历史文化遗存重要标志,在不断完善文物保护管理过程中,迫切需要针对现在的经济发展形式以及文物的重要价值等方面加强分析研究,谋划好、落实好保护的规划与措施,文物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是完善文物保护重要的前提条件。

目前文物保护单位的“两划”现象

早期的文物保护单位两划中存在很多的不合理之处。主要是因为历史背景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导致在进行具体的文物划定的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主要体现:操作性和目的性不够强与明确,并且在进行文物保护的过程中没有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与方案制定,划定和保护方案上存在一定的局性,二是很多方面导致文物保护出现很多的披露,文物整体的认识和完成性的审视方面也存在很多的片面性。

《文物法》对各级“两划”规定具有重要的作用。文物保护需要相关法律作为保障与后盾,才能更好的实现文物的保护。在不断重视文物保护的重要性基础上,我国针对具体的文物保护不断进行文物法的完善,并且根据相关的规定将其文物保护的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合理的划分,在《文物法》中要求各级政府对文物需要进行详细的管理与科学的保护,防止出现文物受损现象的发生。文物法的制定不仅对我国文物保护提供了坚实的依靠,同时其中详细的规定与要求更是提高了文物保护的安全。

文物保护规划对文物保护的作用

文物保护的法律规定。对于我国的文物保护来讲,需要根据相关《文物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文物法》明确指出:在进行文物保护的过程中需要根据相关的规定进行具体的管理与规划,其中对于我国在文物保护单位方面的管理上要求,在进行文物保护的过程中需要及时进行控制与合理划分,并且相关的划分与控制等都需要省級的政府进行批准之后进行才能实施,并且批准的内容与详细的规定等都需要进行公开。与此同时在进行文物的保护管理中还需要对建筑的范围等进行规定,将文物保护的重点放在历史原貌的保持上,根据相关的固定进行及时的管理与优化。

保护范围的划分与限制。文物保护工作对于我国文物保护的单位来讲非常重要,因此在进行文物保护的过程中需要对保护的范围进行详细的划分与规范,对其中的控制地带进行合理的规划与保护,提升区域的保护与管理,表示出文物保护的重要性,提升控制管理与监控等手段,针对具体的情况进行具体的管理与划分。与此同时还需要针对不同的文物特点进行不同的划分与限制,具体的文物进行具体的科学的保护。例如我国的《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中指出:尽可能减少干预。不管是文物近期有没有重大的危险部分,除了在日常的保护以外不能给予更多的干预,防止出现目标损坏的现象发生。

实现文物保护单位的需要与保护。文物保护需要针对具体的保护范围与保护内容进行不断的优化与创新,因此在进行保护的过程中需要根据不同的划分与控制实现保护单位对于文物的保护。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与优化导致很多时候文物保护出现新的要求。对于文物保护单位来讲,需要认真执行文物保护的各种要求,让文物保护工作能够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与此同时还需要在保护的过程中需要针对实际的保护工作不断创新管理的方式逐渐实现对文物的具体保护,尽量减少在保护的过程中出现破坏周围环境或是基础设施的问题发生,尽量减少对文物的伤害。例如在故宫管理规定中就具有明确的规定,要求需要对其进行定期的保养与日常管理,对于文物来讲,日常的管理以及保养是最基本的保护手段,同时在保养的过程中还需要对保养制度进行明确的规定,定期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其中文物中存在的轻微伤害或是损伤等进行排除。

实现规划与控制的应对措施

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与控制。针对文物保护来讲利用专业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文物的保护与规划能够更好的提升文物单位的管理与控制,并且能够优化文物管理中存在的缺陷。在进行文物单位的管理与控制过程中,进行明确的分工与规划,提升文物管理的单位的控制能力,在进行文物保护的过程中需要利用政府进行严格的管理与审核,通过相应的标准之后才能进行保护与规划。与此同时在保护的过程中需要上级的单位或是政府等进行适时监督,保证文物保护工作的J顺利开展。

减少文物划分不清的弊端。对于文物的保护工作需要注意很多事项,首选是对于文物单位方面的保护与规划上进行优化与创新,其次是在文物的建设控制上不断加强,尽量减少出现划分不详细或是建设不当的问题发生。进行适当的管理划分以及控制之后能够很好的提升文物保护整体的质量,与此同时不断加强在这方面的监督与管理,更好的与上级管理部门进行紧密的联系,保证文物的保护能够在相同的范围中。

保证文物区域划分更加合理。文物保护对于我国的文物遗产来讲非常重要,利用对文物的不断完善与保护,制定合理的保护规划范围,深入进行建设改革与研究,保证文物保护更加的合理,利用相关的规定进行深入的研究与分析,更好的提升保护的整体效率。在进行文物保护的过程中还需要对其进行严格的控制,保证文物保护工作的正常运行,更好的促进我国文物保护单位对于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与实施。

文物保护单位管理系统 第5篇

【发布文号】文物保函〔2014〕64号 【发布日期】2014-01-17 【生效日期】2014-01-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文物局

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文物保函〔2014〕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管理,提高文物保护工程审批质量和效率,推动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订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试行。请你局(厅)指导各地按要求做好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和管理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北京、河北、山西、上海、浙江、河南、四川、云南、陕西等试行《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9省市,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一年内,仍可按《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应创造条件,加强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培育。一年后统一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2014年1月17日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工作,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及迁移等文物保护工程。

第三条 文物保护工程的申报审批分为立项申报审批、技术方案申报审批和经费申报审批三个环节。

第二章 立项申报审批 第四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机构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的要求编写立项报告,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

第五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保护工程的性质、内容、范围、规模等情况进行初审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第六条 国家文物局对文物保护工程立项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审核,并出具立项批复意见。

第七条 国家文物局对重大或特殊文物保护工程的立项审批,应当征询专家或咨询评估机构意见。

第三章 技术方案及经费申报审批

第八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文物局的立项批复意见,组织相关资质单位按照《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编写技术方案,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将技术方案送交国家文物局确定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咨询评估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技术方案进行评估,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评估报告,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技术方案需要修改的,咨询评估机构应当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并对修改后的技术方案进行再次评估。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根据评估报告出具方案批复意见,并将批复意见和通过评估的技术方案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十条 文物保护工程经费的申报与审批按照《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咨询评估机构的技术方案评估费用由委托其进行评估的文物行政部门承担。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

第十二条 国家文物局对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的各个环节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文件的初审、技术方案的批复及备案工作,并接受国家文物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严格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评估职责,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评估工作,对评估报告负责,并接受国家文物局和社会监督。

技术方案评估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修改后的技术方案的再次评估,一般不应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在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过程中,如发现存在程序违规、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国家文物局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文物保护工程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物保护单位管理系统 第6篇

2宜采用计算机产生巡查路线和巡查间隔时间的方式。

3在规定时间内指定巡查点未发出“到位”信号时,应发出报警信号,宜联动相关区域的各类探测、摄像、声控装置。

文物保护单位管理系统 第7篇

1入侵探测器盲区边缘与防护目标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m,

2入侵探测器启动摄像机或照相机的同时,应联动应急照明,

3报警系统主机应具备中央处理器和存储器,应能够存储控制程序和运行日志信息,应能独立调控相关的前端设备。

4应配备不低于8小时的备用电源,系统断电时应能保存以往的运行数据。

文物保护单位“四有”档案刍议 第8篇

文物保护单位是国家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对历史文物遗迹进行存储和保存的单位, 其存贮的一般是一些具有科学、艺术价值的纪念建筑、古墓葬、石窟等不可移动的文物, 是国家宝贵的科学文化财富。我国为了保护国家文物, 分批次公布了国家文物保护单位, 并要求我国文化保护单位建立“四有”化档案管理制度。从我国文化保护工作发展历史来看, 人们逐渐认识到“四有档案”在当前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意义。对于“四有档案”的作用和意义, 文章不再论述, 笔者主要从实践管理角度, 分析“四有档案”管理工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从而提高“四有档案”的工作水平。

一、推动“四有档案”的数字化建设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发展过程中, 推动数字化建设, 可以方便国家对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审核, 便于申报材料的管理。但是, 从文物保护单位的数字化建设现状来看, 建立了数字化的四有档案的文物保护单位十分稀少, 而且大多文物保护单位的档案编制存在许多问题, 影响档案管理工作。同时, 在档案管理工作过程中, 我们要转变传统的教学管理方式, 科学借助现代化的科学技术, 推动文化保护单位的现代化, 从而提高我国文物保护单位的工作水平。

在文化保护单位管理工作中, 建立数字化的管理制度, 可以推动文化保护单位的数字化进程, 同时根据市场形式的变化, 适时地将其纳入新建的数字化档案中。在文物保护单位工时, 借助数码摄像机等最新技术, 改变传统的墨守成规的文博管理工作, 不断推进文物保护单位工作的发展。通过技术的完善, 改变以往陈旧的工作方式, 日益提高管理手段的科学技术含量, 从而促进文物保护单位的工作完善。

二、推动“四有档案”的同质化

本文中“四有档案”同质化是指文物档案管理工作的建档标准统一, 管理模式统一的文物管理方法。从我国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划分和管理方式来看, 严重的分级管理制度, 会加大保管工作的难度, 不利于文物保护工作的长期发展。目前, 我国政府对文物保护单位的投资力度比较小, 而且文物保护单位的工作模式存在一定的问题, 影响着文物保护工作的同质化发展。在我国当前文物保护工作分级式的管理方式下, 国家投入的资金比较有限, 而且同质化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应用水平较低, 文物保护单位档案管理十分困难, 常常会因为文物手续不规范而影响文物保护单位的建档。

笔者认为, 文物保护单位建档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它需要在日常保护工作中不断地积累, 这样才能保证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档案工作, 应当建立一个长远的工作计划, 并将之落实到日常管理工作中, 决不能临时抱佛脚。推动档案管理的同质化建设, 可以保证档案管理工作能够按照法律的规定, 提高管理水平。

三、“四有档案”的公开化

随着我国“四有档案”管理工作的发展, 我们应当逐步推动文物保护档案的公开化。在文物保护过程中, 推动档案管理的公开化, 可以让更多的人通过阅读了解我国的文物, 丰富人们的阅读视野, 提高社会精神文明水平。通过档案管理的公开化, 可以让世人对文物保护单位的认识提高至新的高度, 而且档案公开后, 利用数字网络平台, 可以加快信息的流通速度, 增加收益人群。

在文物保护单位档案中, 利用现代化社会资源, 借助网络平台可以将文物知识进行全民普及, 让文物资源成为社会共有、全民共享的文化财富。笔者认为, 在档案管理工作开展的过程中, 我们看到档案公开工作涉及内容, 协调各个部门、各个系统、各个地域, 进而形成一种开放性、公益性、全民性的管理方式。

推动文物档案的公开化, 需要我们加强对档案资料的日常存储保存工作。根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 (试行) 》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 建立完善的信息收集、处理、借阅、利用制度, 为人们的档案阅读提供便利。而建立电子版的文物档案, 可以大大提高文物档案的流转效率, 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水平。

四、“四有档案”资料的传承

文物古迹等资源是文物保护单位的工作对象, 它不是一个无法移动的“死物”, 而是承载了丰富文化内容的文物。在文物保护单位工作过程中, 建立文物保护档案, 推动文物保护工作的科学化, 从而传承和保护历史文物资源。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档案”中, 档案资料是人们对历史文物的解读。一份健全的“四有档案”是文物保护单位历史上所有相关文献遗产的集大成者, 应当能够传承后世, 为后世所理解与接受。在“四有档案”的保护与发展过程中, 四有档案是对国家文物资源的保护和传承, 有助于推动文物文化内涵的传承与发展。

文物是我们祖先创造的珍贵的历史文化符号, 它反映了该时期创作者的思想态度, 反映了一个时期的社会精神文化生活, 也是我国了解历史的重要渠道。祖先留下的历史文物, 它不仅仅属于我们, 同时还属于我们的后代, 任何一代人都有资格了解和欣赏这些资源。推动文物档案建设管理的公开化, 让人们正确认识历史文物, 通过历史文物, 建立一个良好的子孙后代与前辈先贤沟通的平台, 从而加强文化信息的交流, 推动优秀文化资源的传承。

文物是一种特殊的符号体系, 其存在的意义比内容更为重要, 它蕴含了一个时代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和文化意识, 也是历史优秀文化资源的反映与传承。加强对文物资源的管理, 推动文物资源保护工作的发展, 需要我们不断汲取工作经验, 探索一条适合我们自己的发展道路, 从而形成一个人们共同思考的话题。

结语

文物保护工作是一项复杂而又艰巨的系统工程。建立“四有档案”管理制度, 可以发挥现代信息资源的优势, 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同时借助电子化档案管理平台, 推动档案管理的同质化建设, 强化档案的公开与传承, 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受益。

参考文献

[1]王运良.关于文保单位“四有工作”历史渊源及现状之管见[J].中国文物科学研究, 2008 (03) .

[2]王金铎.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及相关问题探讨[J].宁夏师范学院学报, 2007 (05) .

文物保护单位管理系统 第9篇

除此之外,其他文物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时间又很不一致。如说洪洞县苏三监狱是1959年,五台山广济寺是1961年5月20日,介休后土庙是1962年,霍州署是1963年等等。

何以如此矛盾和杂乱?事实真相是:1957年5月6日,山西省人民委员会即以(57)省文中字第140号文发出《山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公布文物古迹保护名单的通知》,并附有《山西省文物古迹保护名单(第一批)》,平遥镇国寺、文庙大成殿、双林寺,五台广济寺大殿、白塔寺,均在《名单》之中。1959年,省人民委员会又发布了一个关于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1965年5月24日,省人民委员会以[1965]晋文字104号发布《山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公布省级第一批(调整)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此《通知》“第四条”声明:“1957年和1959年省人民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同时作废。”一个“调整”和“作废”就带来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公布时间的杂乱,并将山西省公布第一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时间推后了整整8年!

文物古迹,生活因你而精彩。感谢先人,给三晋大地留下不可移动文物35000多处,使我们从中选出各级文保单位6068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19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351处,山西成了名扬天下的文物大省!1957年5月6日发布的《通知》和《名单》,是一座里程碑,标志着政府和人民对文物保护和抢救意识的进一步觉醒。它较1965年5月24日公布的《通知》和《(调整)名单》早了几乎整整8年,成为我省文物保护史上的重要篇章,绝不应随岁月的流逝而被人们所遗忘。

1957年5月6日的《通知》和《名单》,是随着祖国各项事业的发展和文物古迹保护的需要而提出来的。1956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在农业生产建设中保护文物的通知》,要求各级地方人民委员会在工农业生产建设中,把保护文物工作纳入规划,并开展宣传与普查工作,“现在应首先就已知的文物古迹予以公布保护”。山西省人民委员会于同年5月30日转发了这一通知,第二年即1957年5月6日又发出了(57)省文中字第140号《通知》,强调:“为使保护文物古迹工作深入到群众中去,除要求各级人民委员会在省文化局统一计划下,开展文物古迹的宣传与普查工作外,兹先将我省第一批文物古迹保护名单予以公布,希各市、县、乡人民委员会做出标志,责成各有关机关、团体及农业生产合作社,对所在地的文物认真保护,今后若在公布的古迹范围内进行工农业建设时,必须征得省文化局同意。如有价值重大者,并须由省文化局报文化部批准后始得进行”。

该《通知》所附《名单》分为五类,即:一.古文化遗址;二.古墓葬;三.古建筑;四.古壁画;五.古石刻,铸造,雕塑。所公布的省级文物保护地共855处,仅太原市就有38处被列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这一名单为国务院确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1965年5月24日省人民委员会为什么又公布一个“调整”名单呢?该日下发的[1965]晋文字104号文,即《山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公布省级第一批(调整)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说:“几年来经过进一步调整,发现有些文物保护单位原来规定的标准偏低,不应列为省级保护单位;有的需要合并或迁移,不应作为单独保护单位;有的已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另外也发现了一些新的重要文物,需要予以保护。”“为了使我省文物得到更加合理的管理,进一步贯彻分级保护的原则,除已列为全国重点的文物保护单位外,特从过去已公布的两批文物保护单位和几年来新发现的重点文物中,重新遴选调整,确定了省级第一批(调整)文物保护单位124项,随文予以公布,其余保护单位一律下放各市、县管理”。

由于上述情况,从《纪实》一书对于我省文物保护单位确定时间方面的提法有一些混乱,是情有可原的,但作为正式出版物又应该是严肃认真的。文物,在我国漫长历史进程中遗留下来的众多历史文物和革命文物,是一部物化了的中华民族发展史。文物作为历史的物质遗存,是源远流长的中国历史的重要见证,是光辉灿烂的中华文化的重要载体,是维系中华民族团结统一的精神纽带。因此,我们应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加倍珍爱祖先留下的宝贵遗产,使之泽被今人,惠及后人。为了更好地保护我省的文物,解决我省文物保护单位公布时间方面的杂乱问题,笔者建议:

第一、凡1957年或1959年已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而未被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又经[1965]晋文字104号文再次确认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该处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时间应以最早公布之日算起;

第二、凡1957年或1959年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后因“原来规定的标准偏低”或其他原因,经[1965]晋文字104号文“调整”为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执行[1965]晋文字104号文之规定;

第三、凡是以前未被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而由[1965]晋文字104号文确认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其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时间应以该文发出之日算起,但不要标为“山西省第一批文物保护单位”。 (责编 张爱国)

文物保护单位管理系统 第10篇

1、单位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情况

重点包括:单位网络安全领导机构或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领导机构成立情况;单位网络安全或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职责部门和具体职能情况;单位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部署情况等。

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成立了网络安全领导小组,由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和日常巡视人员组成;安全小组职责部门为技术部,主要负责网络安全工作的领导、监督、实施等;我单位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安全等级保护相关的日程安排,定期或

2、单位对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重视情况

重点包括:单位网络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考核情况;单位组织开展网络安全自查情况;单位网络安全工作经费是否纳入预算?单位网络安全工作的经费约占单位信息化建设经费的百分比情况等。

我单位网络安全工作考核已纳入到考核指标;单位严格落实有关网络信息安全保密方面的各项规定,采取多种自查措施防范网络安全事故,总体上我单位网络信息安全工作做得比较扎实;单位严格落实网络安全经费预算,保证网络安全工作的经费投入,经费约占信息化建设经费的XX%。

3、单位网络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执行情况

重点包括:是否建立了单位网络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是否依据责任追究制度对单位发生的网络事件进行追责等情况。

我单位建立了网络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主管领导负总责,具体管理人员负主责;本单位尚未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如遇网络安全事件,会依据责任追究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

4、单位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工作情况。

重点包括:单位信息系统是否全部定级备案?单位系统调整是否及时进行备案变更?单位新建信息系统是否落实定级备案等工作。

我单位依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有关政策和标准,已于20XX年X月完成单位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工作。

5、单位信息系统安全测评和安全建设整改工作情况

重点包括:单位信息系统安全检测和整改经费落实情况;单位信息系统恶意代码扫描、渗透性测试、等级测评和风险评估的安全检测情况;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整改方案制定和实施情况;单位网络安全保护状况的了解掌握等情况。我单位严格落实网络安全经费预算和投入,保证信息系统的安全检测和整改工作的顺利实施;经检测,我单位信息系统总体安全保护状况较好,但也发现了服务器上存在的漏洞和网络防范方面的风险;针对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得出的各项风险,单位组织制定了信息安全建设整改方案,修补了服务器漏洞、加强了网络权限管理,使我单位信息系统安全隐患明显减少;通过全方位的安全测评,了解掌握了我单位信息系统的基本情况和今后需要加强的安全薄弱环节。

6、单位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重点包括:单位信息系统建设和网络安全“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措施的落实情况;单位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机房管理、设备管理、介质管理、网络安全建设管理、运维管理、服务外包等管理制度的建设情况;管理制度的监督保障和运行情况等。

我单位制定了相关工作规范和有效的技术方案,确保本单位信息系统建设和网络安全能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为保障网络安全工作的实施,建立了《人员管理制度》、《运维、机房管理制度》、《信息系统设备管理制度》、《介质管理制度》、《外包管理》等管理制度;我单位对工作人员严格要求,对违反制度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7、单位重要数据的保护情况

重点包括:单位数据中心建设情况;单位重要数据存储和安全保护情况;单位重要数据备份恢复情况,单位重要数据存储和应用是否由社会第三方提供?提供服务单位的具体情况等。

我单位的数据中心服务器为XXX,均为双机热备工作方式,并配置了XX备份;本单位数据中心所有数据均设置为本地实时双机热备、XX备份的方式;我单位数据存储和应用均由本单位提供。

8、单位网络安全监测和预警情况

重点包括:单位开展日程网络安全监测情况;单位网络安全监测技术手段建设情况;单位网络安全预警工作情况等。

我单位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网络安全监测,掌握网络最新安全运行情况;网络安全监测的主要手段有网络设备的报警检查、服务器的日志检查、服务器安全策略配置、安全漏洞扫描、物理机房安全检查等;我单位结合多种技术手段进行网络安全监测,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及时的预警,极大的降低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风险。

9、单位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和演练情况

重点包括:是否制定了单位网络安全预案?单位网络安全预案是否进行了演练?是否根据演练情况对预案进行了修改完善等情况。我单位制定了单位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公司相关部门人员进行了演练;事后对应急处理流程、系统恢复重建方面进行评估和修改,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单位网络应急处理预案。

10、单位网络安全事件(事故)的处置情况?

重点包括:是否明确了单位网络安全事件发生、报告和处置流程?年内是否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是否与相关部门建立了网络安全应急处置机制等情况。我单位制定了网络安全处理方案,明确了网络安全事件(事故)的逐层上报机制、事件(事故)处理流程和灾备的启用流程等;我单位年内未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我单位根据不同的网络事件(事故)类型与各相关部门进行了交底,与其建立了相关的应急处置机制。

11、单位信息技术产品、服务国产化情况

重点包括:单位操作系统、服务器、数据库、交换机等核心信息技术产品的国产化比率情况;单位网络安全设备的国产化比率情况;单位信息技术产品国产化替换工作计划情况楼单位新建信息系统是否采用国产化设备;单位信息安全服务情况等。

我单位信息系统采用XX的数据库和服务器、XXXX操作系统、XX和XX的交换机,核心信息技术产品的国产化比率为12.5%;网络安全设备采用XXNIPS、XXX、XXX;国产化比率为66%;单位认真研究制定信息系统“国产化”规划,新建的信息系统情况;单位网络安全设备的国产化比率情况;单位信息技术产品国产化替换工作计划情况楼单位新建信息系统是否采用国产化设备;单位信息安全服务情况等。

我单位信息系统采用XX的数据库和服务器、XXXX操作系统、XX和XX的交换机,核心信息技术产品的国产化比率为12.5%;网络安全设备采用XXNIPS、XXX、XXX;国产化比率为66%;单位认真研究制定信息系统“国产化”规划,新建的信息系统会优先考虑国产设备进行部署,积极推进新建信息系统的“国产化”进程。

12、单位网络安全宣传培训情况

重点包括:单位组织开展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情况;单位组织开展网络安全岗位培训和网络安全员培训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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