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贷款担保合同

2024-08-06

个人贷款担保合同(精选6篇)

个人贷款担保合同 第1篇

甲方(被担保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乙方(担保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甲方向 申请人民币 万元贷款,现甲方申请乙方为其提供担保,乙方同意为甲方该笔借款提供担保,现就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担保事项:

(一) 甲方与 签订的编号为( )《 合同》,其中贷款本金 万元、贷款利率 ,贷款期限为 .贷款合同书

(二) 担保期限:自贷款银行发放贷款之日起至甲方结清该标的借款本息止。

(三) 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第二条 反担保方式

在乙方出具相关担保文件之前,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下列数项反担保方式,并签订相应的反担保合同。如因甲方未能如约履行上述贷款合同相关义务,乙方自接获贷款银行的贷款催收通知书或贷款逾期通知之日起,即可向甲方行使追索权,并可同时选择以下方式向反担保方行使权利。

(一) 提供经乙方认可的财产权利抵押/质押反担保:

(二) 提供经乙方认可的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法人连带责任反担保:

第三条 反担保方式所提供的反担保范围及期限:

反担保范围:甲方依照贷款合同应履行的全部债务;乙方依照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应当或已经履行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含正常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乙方实现反担保债权的费用以及依照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可以向甲方追偿的一切费用等。

反担保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至甲乙双方债权债务结清时终止。

第四条 甲方在此向乙方作如下保证:

(一)甲方完全接受乙方为其出具的担保书;

(二)甲方向乙方保证对其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全部责任,如甲方所出具的文件/资料出现任何虚假,甲方须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三)甲方保证按期履行上述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

(四)乙方对上述贷款银行提交的贷款催收通知书或逾期贷款通知书所附的任何文件、单据、证据所述之真实性不负任何责任。

(五)甲方有义务向乙方如实通报履约情况及经营中重大事项或个人资料的变动情况,保证接受乙方随时检查。甲方保证在贷款合同签署后按季度向乙方报送银行对帐单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第五条 担保合同项下的索赔当上述贷款银行按担保合同规定向乙方主张担保权利,乙方确认有关贷款催收通知书或逾期贷款通知书真实的情况下,无论甲方或反担保人是否反对或提出异议,乙方迫于履行担保义务而选择代甲方向贷款银行还款时,甲方及其继承人或债务受让人、反担保人不因乙方未向债权银行行使过抗辩权而免除其相应的反担保责任。乙方有权从代偿之日起,每日按偿付款项的万分之五乘以实际垫款天数向甲方收取罚金。

第六条 担保费用

甲方在此保证,在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后,在银行《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签署之前,按照下列规定向乙方支付担保费及其它相关费用,同时缴存反担保保证金。

(一)担保费

担保费按银行发放贷款的 %计算,即人民币 元,每年一次收取,每年每次收取人民币 元。

(二)滞纳金

甲方应在双方正式签订担保文件的三个工作日一次缴纳担保费用。如延迟交纳未获乙方同意的,乙方按费用总额向甲方收取每天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三)保证金

1、在本贷款发放之前,甲方须缴纳贷款额的 作为保证金。此保证金由甲方筹缴。如延迟,乙方所收贷款额的 保证金按每天万分之五支付给甲方。

2、甲方提供给乙方保证金,如甲方逾期支付本金及利息,乙方有权以此保证金直接偿还贷款本息。

3、甲方存入乙方指定帐户的保证金所产生的利息,归属乙方所有。

(四)其它费用

1、为实现本合同目的经甲方确认后所办理的评估、鉴定、登记、公证、保险、保管、运输、差旅、咨询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由乙方代为支付的,甲方应在乙方支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偿还。

2、甲方在此是按照贷款银行批准的贷款期限收费,如甲方原因致使乙方在贷款到期后仍然无法解除担保责任或担保责任加重的,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贷款期限届满日至担保责任依法定或约定解除或届满期间的双倍担保费及滞纳金。

第七条 违约及违约后果

(一)如因甲方原因,致使本笔业务无法完成,乙方只退回所收取的担保费的50%,余下50%作为乙方劳务费用。如因乙方原因无法完成本笔业务,则乙方全额退回所收取的担保费。

(二)由于乙方所担保的是甲方按期、足额的归还贷款,所以如因甲方未能如约履行上述贷款合同相关义务,乙方自接获贷款银行的贷款催收书或贷款逾期通知书之日起,甲方即须承担以下违约责任,乙方可向甲方追偿的款项包括不限于:

1、贷款本息、利息、罚息、复息;

2、担保标的额20%的违约金;

3、乙方代偿款及代偿款利息;

4、乙方为实现债权所须花费的一切费用(评估、鉴定、登记、公证、保险、保管、运输、差旅、拍卖变卖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

5、依本合同约定乙方应收取的担保费及滞纳金;

6、反担保债权实现后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差额。

(三)甲方、反担保隐瞒抵押物、质押物存在共有、争议、挂失、提前支取被查封扣押、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涉及诉讼或仲裁、以设定担保物权等以及发生其它严重及职权实现事项的,甲方必须向乙方支付贷款本金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加以赔偿乙方。同时乙方有权就损失部分向甲方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1、贷款银行与甲方协议变更《贷款合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

2、贷款银行允许甲方转让债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

3、以“借新还旧”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4、其它恶意侵害乙方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 义务的履行及权利的放弃

(一)甲方、反担保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任何一方与第三人之间关系的影响,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乙方或债权给予主债务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均不应作债权人或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利的放弃或丧失,也不影响甲方、反担保方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第九条 合同的修改、补充和解释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或补充,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甲方要求乙方修改担保内容时,须向乙方提交书面的修改申请和上述贷款银行对所作修改的书面认可文件,在增加担保金额或延长担保期限的情况下,甲方还必须相应增加或延长对乙方的反担保及其费用,否则乙方有权不接受甲方的修改申请。如甲方与债权人达成任何未经乙方书面确认的新承诺,则乙方的全部担保责任即告解除。

(二)如国家法律、法规或司法实践的任何变化导致贷款合同、担保合同或本合同任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失去了强制执行性,本合同任何其它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强制性均不受任何影响,本合同各当事人届时应密切合作,尽快修改本合同中成为非法、无效或失去了强制执行性的有关条款。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责任及义务如在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的约定与本合同的内容有冲突,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条 争议、管辖和放弃豁免

(一)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全面、适当履行债务,甲方愿意直接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甲、乙双方共同约定对本协议办理公证,该公证书应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费用由甲方负担。

(三)乙方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甲方将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四)如乙方选择不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或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或撤消公证债权文书,或甲方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向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通知

(一)本合同约定和法定的通知自送达受送达方住所时生效。

地址确认:

甲方地址:

乙方地址:

(二)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作被送达:

1、如系信函方式,则为挂号发出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

2、如系传真方式,则为传送之日;

3、如系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应由双方法定代表或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贷款银行接受乙方担保并与主债务人鉴定贷款合同之日生效。本合同至甲乙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结清时终止。

第十三条 其它

(一)乙方因为甲方担保事宜而签署的《担保函》或《保证合同》作为本协议书不可分割的部分。

(二)各反担保签署的反担保保证合同、抵押/质押反担保合同成为本合同的从合同。从合同条款如与主合同冲突则以主合同为准,从合同未尽之事宜按照主合同执行。

(三)本合同一式 份,由甲方、乙方、公证机关各执 份,均具有合同效力。副本按需制备。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个人贷款担保合同 第2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个人担保贷款合同,欢迎阅读与收藏。

个人担保贷款合同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向彭州民生村镇银行(请将具体银行名称写清楚)(以下简称贷款银行)申请购车贷款购买货车从事经营,并委托乙方为其汽车贷款提供保证担保,乙方同意为甲方汽车贷款提供保证担保服务。

2.甲方以其购买的该车辆为乙方提供质押反担保。

3.甲方购车后将车挂靠于丙方经营(即甲方为实际车主,丙方为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名义车主)。

现三方就乙方向甲方提供保证担保及相关事宜,在遵循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订立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处购买____汽车一辆。

车辆型号:_____________ 车牌号:________________

发动机号:_____________

甲方向贷款银行申请个人汽车贷款,请求乙方为其提供保证担保,该车系由甲方家庭财产购买并挂靠于丙方且抵押给贷款银行。

第二条 乙方依据甲方的申请为甲方与贷款银行签订的《个人购车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

第三条 经双方协商,甲方应当于____之日起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贷款担保金额的10%作为担保服务费;甲方不得以提前归还贷款本息及其他任何理由要求乙方退还担保服务费。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提供真实资料及资信情况,经乙方调查核实并确认真实有效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为其按揭购车向贷款银行提

2.甲方提前还清银行借款本息时,有权要求乙方积极配合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3.甲方应当于该车在公安局办理登记后在贷款银行顺位后为乙方办理抵押担保登记,于此情形丙方承担协助义务。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真实合法的资信资料。

2.甲方应按照与贷款银行签订的《个人购车借款合同》中约定条款,全面按期履行其还本付息等义务;如未按期还款付息,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丙方将车辆交付乙方由其处置,甲方和丙方应交出车辆,并且由甲方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在乙方提供担保期间,如乙方调查核实发现甲方有提供虚假资料骗取银行贷款和乙方担保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丙方将车辆交付乙方由其处置。并放弃抗辩权,并由甲方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甲方在贷款担保期间内,应善意使用车辆并尽到善良管理人义务,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丙方将车辆交付乙方由其处置。

5.甲方在贷款担保期间内,应委托乙方在乙方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机动车辆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和机动车财产保险,如甲方未按本条规定履行,则视为甲方放弃继续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甲方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凡因机动车辆发生保险索赔事项,甲方均应委托乙方办理索赔。

6.车辆在还款期内使用时出现质量问题和产品存在缺陷时,应由甲方向汽车经销商及生产厂商进行索赔及处理,甲方不得以此作为拖欠银行按揭月供款的理由。

7.甲方在分期付款期内,应严格遵守车辆使用性质和维修保养的规定,未经乙方同意,不得自行拆卸、更改车辆结构、车身颜色等。否则,其后果均由甲方自己承担,并由甲方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8.因该车被损毁、灭失或者征用的,甲方应当将相应的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用于提前偿还银行贷款或者将其提存。

9.甲方应对其汽车贷款负有完全的偿还义务,此义务不因抵押物的灭失而消失;如抵押物灭失,甲方应以本人及其家庭共有财产全额偿还汽车贷款。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乙方拥有对甲方提供的相关资信证明、相关个人资料和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或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律师进行资信调查的权利。

2.在资信调查结束后,乙方根据甲方的具体资信情况,有权选择担保或不予担保。

3.在有效担保期限内,乙方对甲方的资信情况有知情权,如乙方发现甲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乙方担保,乙方有权终止担保合同,无条件追回甲方所购车辆,并进行处置后归还银行贷款余额,不足部分继续向甲方追索,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4.甲方未按与银行签订的《个人购车借款合同》的约定归还月供款的,甲方承诺无条件将车辆交由乙方处置并放弃抗辩权。乙方有权依据银行的授权,代为行使抵押权人的权利,对车辆进行处置,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5.甲方在贷款期间,应在乙方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机动车辆续期保险,并由乙方为甲方办理保险索赔的相关事项。

6.因甲方违反与银行签订的《个人购车借款合同》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乙方向银行承担保证但保责任的,乙方有权在向银行承担责任前或者后向甲方追偿;此时,甲方应当以本人及其家庭共有财产全额偿还。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在甲方的申请下,根据甲方的资信情况为甲方提供担保。

2.乙方在资信调查过程中,依法对甲方相关个人情况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六条 丙方作为汽车挂靠第三方,对乙方作出如下承诺:

1.丙方应做好该车辆的管理工作,做好GPS监控工作。

2.当乙方要求处置车辆时,丙方应交出该车,并应积极配合乙方处置该车。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乙、丙三方均应全面遵守和履行本合同之全部条款,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相应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按乙方向银行提供担保总额的10%计算。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支付。

二、守约方除违约金外,还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因其违约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以及为实现权利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三、甲方违约,造成乙方需变卖或拍卖其车辆,车辆的变卖、拍卖款应首先支付银行贷款本息以及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对不足部分,甲方仍应承担清偿责任,乙方对甲方具有追索权。

第八条 因双方争议而发生的诉讼,由彭州市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执一份,三方签字盖章后后生效。

甲方(签字按手模):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配偶(签字按手模):____

乙方:__________担保有限公司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个人担保贷款合同2

债权人(甲方):____________

保证人(乙方):____________

第一条 为确保甲方委托银行与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借款人)签定的__年__字_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保证,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乙方保证范围为借款人根据合同向甲方借用的贷款本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及其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

第三条 本合同保证的借款合同的履行期限为_____年,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

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两年,自借款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本保证合同独立于借款合同,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不因借款合同无效而免除。

第五条 本担保合同为连带责任保证和住房公积金质押。

第六条 乙方保证在借款人未还清借款本息之前,不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上的存款。

第七条 如借款人未按合同履行还款义务,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索款通知后三十日内履行还款义务。如乙方未主动履行,即表示乙方授权甲方从其住房公积金帐户上扣收,偿还借款人的贷款本息。如乙方住房公积金的本息不足以偿还借款人的贷款本息,乙方有义务主动偿还不足部分。

第八条 如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保证人中的一人或全部保证人履行还款责任。

第九条 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如再向第三方提供担保,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

第十条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一方需要变更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乙方意见必须是全部保证人的一致意见。

第十一条 借款人与甲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的,应征得乙方同意,未经乙方同意的,乙方只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但甲方由于国家政策调整而执行新利率的,无须征得乙方的同意。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拆讼。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及乙方所有保证人各执一份。

第十四条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认识一致。

第十五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债权人(甲方):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保证人(乙方):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

个人担保贷款合同3

甲方(被担保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乙方(担保方)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甲方向 申请人民币 万元贷款,现甲方申请乙方为其提供担保,乙方同意为甲方该笔借款提供担保,现就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担保事项:

(一)甲方与

签订的编号为()《 合同》,其中贷款本金 万元、贷款利率,贷款期限为.贷款合同书

(二)担保期限:自贷款银行发放贷款之日起至甲方结清该标的借款本息止。

(三)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第二条 反担保方式

在乙方出具相关担保文件之前,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下列数项反担保方式,并签订相应的反担保合同。如因甲方未能如约履行上述贷款合同相关义务,乙方自接获贷款银行的贷款催收通知书或贷款逾期通知之日起,即可向甲方行使追索权,并可同时选择以下方式向反担保方行使权利。

(一)提供经乙方认可的财产权利抵押/质押反担保:

(二)提供经乙方认可的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法人连带责任反担保:

第三条 反担保方式所提供的反担保范围及期限:

反担保范围:甲方依照贷款合同应履行的全部债务;乙方依照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应当或已经履行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含正常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乙方实现反担保债权的费用以及依照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可以向甲方追偿的一切费用等。

反担保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至甲乙双方债权债务结清时终止。

第四条 甲方在此向乙方作如下保证:

(一)甲方完全接受乙方为其出具的担保书;

(二)甲方向乙方保证对其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全部责任,如甲方所出具的文件/资料出现任何虚假,甲方须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三)甲方保证按期履行上述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

(四)乙方对上述贷款银行提交的贷款催收通知书或逾期贷款通知书所附的任何文件、单据、证据所述之真实性不负任何责任。

(五)甲方有义务向乙方如实通报履约情况及经营中重大事项或个人资料的变动情况,保证接受乙方随时检查。

甲方保证在贷款合同签署后按季度向乙方报送银行对帐单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第五条 担保合同项下的索赔当上述贷款银行按担保合同规定向乙方主张担保权利,乙方确认有关贷款催收通知书或逾期贷款通知书真实的情况下,无论甲方或反担保人是否反对或提出异议,乙方迫于履行担保义务而选择代甲方向贷款银行还款时,甲方及其继承人或债务受让人、反担保人不因乙方未向债权银行行使过抗辩权而免除其相应的反担保责任。乙方有权从代偿之日起,每日按偿付款项的万分之五乘以实际垫款天数向甲方收取罚金。

第六条 担保费用

甲方在此保证,在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后,在银行《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签署之前,按照下列规定向乙方支付担保费及其它相关费用,同时缴存反担保保证金。

(一)担保费

担保费按银行发放贷款的 %计算,即人民币 元,每年一次收取,每年每次收取人民币 元。

(二)滞纳金

甲方应在双方正式签订担保文件的三个工作日一次缴纳担保费用。如延迟交纳未获乙方同意的,乙方按费用总额向甲方收取每天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三)保证金

1、在本贷款发放之前,甲方须缴纳贷款额的 作为保证金。此保证金由甲方筹缴。如延迟,乙方所收贷款额的 保证金按每天万分之五支付给甲方。

2、甲方提供给乙方保证金,如甲方逾期支付本金及利息,乙方有权以此保证金直接偿还贷款本息。

3、甲方存入乙方指定帐户的保证金所产生的利息,归属乙方所有。

(四)其它费用

1、为实现本合同目的经甲方确认后所办理的评估、鉴定、登记、公证、保险、保管、运输、差旅、咨询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由乙方代为支付的,甲方应在乙方支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偿还。

2、甲方在此是按照贷款银行批准的贷款期限收费,如甲方原因致使乙方在贷款到期后仍然无法解除担保责任或担保责任加重的,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贷款期限届满日至担保责任依法定或约定解除或届满期间的双倍担保费及滞纳金。

第七条 违约及违约后果

(一)如因甲方原因,致使本笔业务无法完成,乙方只退回所收取的担保费的50%,余下50%作为乙方劳务费用。

如因乙方原因无法完成本笔业务,则乙方全额退回所收取的担保费。

(二)由于乙方所担保的是甲方按期、足额的归还贷款,所以如因甲方未能如约履行上述贷款合同相关义务,乙方自接获贷款银行的贷款催收书或贷款逾期通知书之日起,甲方即须承担以下违约责任,乙方可向甲方追偿的款项包括不限于:

1、贷款本息、利息、罚息、复息;

2、担保标的额20%的违约金;

3、乙方代偿款及代偿款利息;

4、乙方为实现债权所须花费的一切费用(评估、鉴定、登记、公证、保险、保管、运输、差旅、拍卖变卖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

5、依本合同约定乙方应收取的担保费及滞纳金;

6、反担保债权实现后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差额。

(三)甲方、反担保隐瞒抵押物、质押物存在共有、争议、挂失、提前支取被查封扣押、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涉及诉讼或仲裁、以设定担保物权等以及发生其它严重及职权实现事项的,甲方必须向乙方支付贷款本金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加以赔偿乙方。

同时乙方有权就损失部分向甲方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1、贷款银行与甲方协议变更《贷款合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

2、贷款银行允许甲方转让债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

3、以“借新还旧”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4、其它恶意侵害乙方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 义务的履行及权利的放弃

(一)甲方、反担保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任何一方与第三人之间关系的影响,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乙方或债权给予主债务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均不应作债权人或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利的放弃或丧失,也不影响甲方、反担保方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第九条 合同的修改、补充和解释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或补充,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甲方要求乙方修改担保内容时,须向乙方提交书面的修改申请和上述贷款银行对所作修改的书面认可文件,在增加担保金额或延长担保期限的情况下,甲方还必须相应增加或延长对乙方的反担保及其费用,否则乙方有权不接受甲方的修改申请。如甲方与债权人达成任何未经乙方书面确认的新承诺,则乙方的全部担保责任即告解除。

(二)如国家法律、法规或司法实践的任何变化导致贷款合同、担保合同或本合同任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失去了强制执行性,本合同任何其它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强制性均不受任何影响,本合同各当事人届时应密切合作,尽快修改本合同中成为非法、无效或失去了强制执行性的有关条款。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责任及义务如在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的约定与本合同的内容有冲突,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条 争议、管辖和放弃豁免

(一)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全面、适当履行债务,甲方愿意直接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甲、乙双方共同约定对本协议办理公证,该公证书应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费用由甲方负担。

(三)乙方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甲方将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四)如乙方选择不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或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或撤消公证债权文书,或甲方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向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通知

(一)本合同约定和法定的通知自送达受送达方住所时生效。

地址确认:

甲方地址:

乙方地址:

(二)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作被送达:

1、如系信函方式,则为挂号发出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

2、如系传真方式,则为传送之日;

3、如系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应由双方法定代表或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贷款银行接受乙方担保并与主债务人鉴定贷款合同之日生效。本合同至甲乙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结清时终止。

第十三条 其它

(一)乙方因为甲方担保事宜而签署的《担保函》或《保证合同》作为本协议书不可分割的部分。

(二)各反担保签署的反担保保证合同、抵押/质押反担保合同成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从合同条款如与主合同冲突则以主合同为准,从合同未尽之事宜按照主合同执行。

(三)本合同一式

份,由甲方、乙方、公证机关各执 份,均具有合同效力。副本按需制备。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个人担保贷款合同4

合同编号【 】第借款人

贷款人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支行

贷款担保人担保人 衡水泰昌担保有限公司号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贷款担保合同

贷款种类:

借款人:

住 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帐号:

贷款人: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支行 住所: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中路391号 电话:5236621

法定代表人:甘晓燕

担保人: 衡水泰昌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春梅

住所:衡水市人民西路江源大厦七层

电话:2697960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丙方根据甲方申请,对甲方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审查,综合评定,乙方同意向甲方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丙方为此笔贷款提供担保,甲、乙、丙三方经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将用于 流动资金。

第三条 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四条 贷款利率和利息

贷款利率按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帐户之日起计算。在合同有效期内,如贷款利率调整,自利率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

第五条 用款计划

甲方用款计划为:月日万元。

第六条 还款计划

甲方的还款计划为:

万元。

第七条 付息方式

每月20日为结息日,甲方应在结息日前将利息足额存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内,甲方不能按时付息时,乙方按规定计收复利。

付息帐号为:

第八条 扣款方式

甲方保证按第六条、第七条确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

款本金和利息,若不能按期归还,则甲方同意乙方从甲方的银行帐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金、利息及有关费用。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任何一方不能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2、贷款到期,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甲方经过努力仍不能还清贷款的,可以在贷款到期前15 日向贷款申请展期,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并通知丙方后,由甲、乙、丙三方签订展期还款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甲、乙、丙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或变更企业形式时,由变更后的单位或个人承继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进行承包、租赁、合并、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等改变其经营方式或解散、清算时,应提前 三十 日书面向委托人报告并通知乙方。

第十一条 甲、乙、丙三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按时足额向丙方缴纳担保费。丙方应按时足额向乙方指定账户缴纳保证金;

2、甲方应在乙方开立存款户;

3、甲方应有权要求乙方按丙方同意房款通知书发放贷款;

4、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5、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6、甲方提前还款的,以提前天数30天为界,30天内的,甲方不向乙方支付提前天数的利息;30天上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提前天数按合同规定利率50%的利息。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或次还款计划还款,乙方债权全部或部分未受清偿的,有权要求丙方按照本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三条:丙方为甲方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担保期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年担保费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或此笔年贷款总额的2%收取(特殊情况经董事会研究予以调整)---最终按0.2%收取,担保费用在签订本合同日甲方向丙方一次性交清。甲方向丙方付清担保费用前,丙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个人担保贷款合同5

债权人(甲方):_________ 保证人(乙方):_________

第一条 为确保甲方与_________(以下简称借款人)签订的_________年_________字_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保证,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乙方保证范围为借款人根据借款合同向甲方借用的贷款本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及其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

第三条 本合同保证的借款合同的履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两年,自借款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计算。个人贷款合同范本第四条 本保证合同独立于借款合同,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不因借款合同无效而免除。

第五条 乙方承诺对借款人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上始终保留相当于借款人借款余额的_________%的款项作为履行保证义务的保证金。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索款通知后_________日内履行还款义务。如乙方未主动履行,即表示乙方授权甲方从其开立的账户中扣收。

第六条 乙方同意甲方在借款人逾期未偿还贷款本息时,有权依第五条规定的方式直接要求乙方履行义务。

第七条 乙方保证如发生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情况时,借款人又不及时还款的,乙方立即开始履行保证义务。

第八条 乙方保证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并不因乙方受到的任何指令、乙方财力状况的改变、乙方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而免除其所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接受甲方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的调查了解,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其资产状况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如再向第三方提供担保,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

第十一条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一方需变更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借款人与甲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的,应征得乙方同意;未经乙方同意的,乙

方只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范围和期限内承担责任。但甲方由于国家政策调整而执行新利率的,无须征得乙方的同意。

第十三条 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对方支付担保余额的_________%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补偿。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1._________;

2._________。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1.提交_________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第十七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债权人住所: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

个人担保贷款合同6

债权人(甲方):xxx 保证人(乙方):xxx

第一条 为确保甲方与xxx(以下简称借款人)签订的xxx年xxx字xxx号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保证,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乙方保证范围为借款人根据借款合同向甲方借用的贷款本金为人民币(大写)xxx及其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

第三条 本合同保证的借款合同的履行期限自xxx年xxx月xxx日至xxx年xxx月xxx日。

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两年,自借款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计算。个人贷款合同范本第四条 本保证合同独立于借款合同,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不因借款合同无效而免除。

第五条 乙方承诺对借款人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上始终保留相当于借款人借款余额的xxx%的款项作为履行保证义务的保证金。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索款通知后xxx日内履行还款义务。如乙方未主动履行,即表示乙方授权甲方从其开立的账户中扣收。

第六条 乙方同意甲方在借款人逾期未偿还贷款本息时,有权依第五条规定的方式直接要求乙方履行义务。

第七条 乙方保证如发生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情况时,借款人又不及时还款的,乙方立即开始履行保证义务。

第八条 乙方保证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并不因乙方受到的任何指令、乙方财力状况的改变、乙方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而免除其所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接受甲方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的调查了解,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其资产状况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如再向第三方提供担保,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

第十一条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一方需变更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借款人与甲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的,应征得乙方同意;未经乙方同意的,乙

方只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范围和期限内承担责任。但甲方由于国家政策调整而执行新利率的,无须征得乙方的同意。

第十三条 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对方支付担保余额的xxx%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补偿。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1.xxx;

2.xxx。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1.提交xxx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提交xxx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xxx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执xxx份。

第十七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xxx 乙方(盖章):xxx

法定代表人(签字):xxx 法定代表人(签字):xxx

债权人住所:xxx 基本账户开户行:xxx

电话:xxx 账号:xxx

传真:xxx 电话:xxx 邮政编码:xxx 传真:xxx

邮政编码:xxx xxx

年xx月xx日 xxx年xx月xx日

签订地点:xxx 签订地点:xxxx

个人担保贷款合同7

编号: 年 字 号

贷款人(甲方): 身份证件号码: 住址: 电话:

借款人(乙方): 身份证件号码: 住址: 电话:

保证人(丙方): 身份证件号码: 住址: 电话:

经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如下内容的借款

1.借款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个人借款担保合同2.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借款期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4.借款最高金额: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

5.利率为月(日)息_________

第二条、借款人与保证人的义务

1.向贷款人提供真实的借款申请资料;

2.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

4.接受贷款人对其借款使用情况的了解、调查和监督;

5.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自身经营情况恶化时,必须及时通知贷款人;

6.身份证件、住所地、家庭关系等个人情况变更时,必须在变更前及时通知贷款人;

7.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条、借款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偿还借款的,应在借款到期前二十天内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可以展期。

第四条、借款人的违约责任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的,从逾期之日按照本合同第一条利率加收 %计收利息。

第五条、保证人责任

保证人根据本合同对借款人所欠债务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借款人到期应付未付的全部债务,保证人均应无条件地作为第一债务人按贷款人的要求直接向贷款人支付,并对此放弃一切抗辩权。

第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双方友好协商,补充合同视为本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均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第七条、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合同签订地:。

贷款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借款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保证人(签字):

身份证:

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收 据

今收到贷款人 贷款人民币 整。

收款人:

年 月 日

个人担保贷款合同8

债权人(甲方)_________保证人(乙方)_________

第一条为确保甲方与_________(以下简称借款人)签订的________年_________字_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保证,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乙方保证范围为借款人根据借款合同向甲方借用的贷款本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及其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

第三条本合同保证的借款合同的履行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两年,自借款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本保证合同独立于借款合同,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不因借款合同无效而免除。

第五条乙方承诺对借款人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上始终保留相当于借款人借款余额的_________%的款项作为履行保证义务的保证金。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索款通知后____日内履行还款义务。如乙方未主动履行,即表示乙方授权甲方从其开立的账户中扣收。

第六条乙方同意甲方在借款人逾期未偿还贷款本息时,有权依

第五条规定的方式直接要求乙方履行义务。

第七条乙方保证如发生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情况时,借款人又不及时还款的,乙方立即开始履行保证义务。

第八条乙方保证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并不因乙方受到的任何指令、乙方财力状况的改变、乙方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而免除其所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接受甲方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的调查了解,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其资产状况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如再向

第三方提供担保,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

第十一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一方需变更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借款人与甲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的,应征得乙方同意;未经乙方同意的,乙方只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范围和期限内承担责任。但甲方由于国家政策调整而执行新利率的,无须征得乙方的同意。

第十三条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对方支付担保余额的_________%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补偿。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XXX;

XXX.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1.提交_________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第十七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债权人住所:_________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账号: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XX编码: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XX编码: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

个人担保贷款合同9

借款人名称:(甲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开户金融机构:

账 号:

电 话: XX编码:

贷款人名称:(乙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电 话: XX编码:

保证人名称:(丙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电 话: XX编码:

签订合同日期:

签订合同地点:

因甲方的请求,丙方愿意为甲、乙签订的________年 字第 号合同提供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丙方作为甲方还款的保证人,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按下列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丙方担保金额为甲方根据________年 字第 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向乙方借用的资金本金(大写)元人民币(大写:元整)整及其相应的利息、费用和罚息。

第二条 丙方保证代甲方清偿甲方在上述借款到期而未能按时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费用及罚息,并保证在接到乙方书面索款通知后 个营业日内,清偿上述款项。

第三条 丙方的保证责任不因甲方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甲方地位及财务状况的改变、甲方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或文件及本担保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无效或解除而免除。

第四条 丙方机构若发生变更、合并、撤销,丙方应提前 天书面通知乙方和甲方,由变更、合并后的机构承担本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或由甲方和丙方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担保人。

第五条 本担保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乙方如需要变更主合同条款,应征得丙方的同意,由甲、乙、丙三方达成书面协议。

第六条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有权对丙方的资金和财产情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丙方提供其财务报表等材料,丙方应如实提供。

第七条 本合同的担保金额随甲方偿还或丙方代为清偿本合同

第二条约定的本金、利息、费用及罚息的数额而相应扣减。

第八条 丙方代甲方清偿借款本息、费用及罚息后,有权向甲方追偿。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丙方违反本合同

第二条约定,未按期代为清偿到期债务,乙方有权委托丙方开户金融机构从丙方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并可视情况按担保总额的 %向丙方收取违约金。

2.丙方违反本合同

第四条约定,应按担保总额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弥补所受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3.甲方违反本合同

第四条约定,乙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并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4.甲方和乙方违反本合同

第五条的规定,擅自变更主合同条款,丙方可以自行解除担保义务。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项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 或主要负责人: 或主要负责人

个人担保贷款合同10

甲方(借款人):(按身份证上的顺序填写)

身份证号码:

乙方(贷款人):(按身份证上的顺序填写)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于 前交付甲方。

二、借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期限:

四、还款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1,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同意提交 区人民法院(选择性条款不得违反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可以选择原告、被告、标的物、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六、本合同自 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日期

个人担保贷款的合同范本二

合同编号: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1)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__需要,向出借人申请金额____________的借款,经保证人保证担保,出借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上述借款。经各方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借贷利率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主要借款内容

1.借款金额、用途、种类、利率、期限: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_________结息。

第二条 担保内容

1.保证人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出借本息全部还清为止。

2.保证人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3.保证人和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当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时,保证人保证在接到出借人书面索款通知后15日内无条件地代为偿付。

4.保证人接受出借人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的调查了解,并应及时提供财会报表等资料。

5.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担保,不得损害出借人的利益,并须征得出借人的同意。

6.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借款人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和借款人财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条款无效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

7.保证人应予赔偿因自身过失而造成的出借人损失,向出借人支付借款金额_______%的赔偿金。

8.借款人出现违约逾期不还款情况由出借人登报声明公示其违约信用信息

第三条 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还清借款的,应在借款到期前10天向出借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保证人同意后由出借人决定是否延期。同意延期还款的,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3.当出借人按约将出借款项交付借款人后,出借人有权将本合同涉及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出借人将债权转让通知送达借款人与保证人时,债权转让依法生效。

4.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保证方更换法定代表人,改变住所时,应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出借人。

第四条 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向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 合同附件

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补充协议书、授权委托书、保证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出借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份,借款人、出借人、保证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借 款 人 :

住所:

保 证 人:

住所:

保 证 人:

住所:

出 借 人:

住 所:

签约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世行贷款中土建工程合同管理 第3篇

关键词:工程项目,世行贷款,合同管理

世行贷款中土建工程合同是指具有法人资格双方或数方为实现某一特定的合法主题予以实施的协议。土建工程合同是缔约双方明确法律关系和一切权利与责任关系的基础,是业主和承包商在实施合同中的一切活动的主要依据。世行贷款中土建工程合同管理是指合同洽谈、草拟、签订、履行、变更、中止、终止或解除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的全过程的管理。其中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是合同管理的内容;审查、监督、控制是合同管理的手段。

(一)世行贷款中土建工程合同的内容

土建工程合同通常包括以下部分:1.合同条款(包括一般条款和特殊条款)。目前,我国利用世行货款项目的土建工程合同文本是在FIDIC第四版(1987年)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修改而成的。该文的特点为凡是能作为一般条款的,均写入一般条款;凡是要在特殊条款中明确的,写入特殊条款,克服了过去特殊条款修正一般条款,前后矛盾或不一致的缺点。2.技术资料和说明。3.图纸。4.协议书。5.招标规定和说明(投标组织及有关说明资料)。6.投标书中标有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和费率等。7.补遗及附录。

(二)世行贷款中土建工程的合同类型

1. 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要求承包商对承包的工程项目报其总价,业主不管理项目实际工程量的增减及各种设计变更均不得改变原合同价。这种合同的风险仅由承包商承担,在总价合同中,尽管规定了合同总价在实施中无论发生什么情况都不得改变,但在实际中,承包商为了降低风险会千方百计寻找理由,双方也会经常发生争议,在大型土建工程中,不宜采用总价合同。

2. 费用加减合同。

费用加减合同要求承包商对承包的工程项目报其人工费、设备费、材料费、管理费的基本价格以及利润比例,业主按上述实际发生的各种费用,外加规定比例的利润向承包商付款,这种类型合同的主要风险由业主承担。由于承包商不承担任何风险,无论工程量和设计发生增减或变更,承包商的利润是不变的。因此,承包商不会注意节省。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土建合同中的计日工的支付,只作为合同应变能力的补充措施。

3. 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土建工程承包中采用较多的一种合同方式。单价合同是以承包商中标时所报的各项工程单价为基础,工程量则按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实际完成的数量为准。合同的风险是由合同双方共同承担的,在单价合同的执行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必须规范执业,做好详细记录,否则,支付就没有可靠的依据。当然,承包商投标的总报价并不是业主最终支付给承包商的合同款数,承包商的投标总报价仅供评标时使用。在合同执行中,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价格浮动、追加工作、合同变更、汇率变化、索赔的发生等都会导致业主支付额的变化。

(三)世行贷款中土建工程合同管理的范围

世行贷款中合同管理的业务面很广,每项业务都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每项业务之间又存在不可分割的联系。世行贷款中合同管理的业务范围包括:进度控制、图纸和规范、工程施工设备、材料、施工质量控制、施工条件、安全检查、现场会议、合同变更和索赔、工程风险的合理负担、工程验收、劳务和分包合同的管理、仲裁和纠纷的协调处理、档案资料管理等。但是,世行贷款中合同管理是有重点的,只有突出重点,才能做好管理工作。

1. 工程进度控制。

工程进度涉及到业主和承包商的利益,计划是工程进度控制的依据,也是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合理的工程进度计划是保证施工工期的前提条件。工程进度的控制主要是审查承包商所制定的施工组织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追踪检查,当发现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符时,及时提醒承包商,帮助分析查找原因,适时指导承包商调整进度计划,并监督和促进其采取行之有效的补救措施。

2. 工程质量控制。

质量是工程建设的核心,也是管理的核心工作。做好质量管理和控制应采取以下措施:(1)明确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在质量管理方面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体系,做到承包商自检、监理员检查和现场监理工程师抽查三者的有机结合,形成一个上下贯通,内外连成一体的质量管理网。(2)健全各类测验表格,使质量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3)督促承包商完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把好质量管理关。(4)加强监理,严格按规范施工。工程监理是通过组织、技术、经济、合同四大措施对土建工程的项目、进度、质量三大目标进行监理。同时,根据我国国情执行世行贷款中的土建工程的合同条款,实施政府监督(交通质量管理站)、施工监理(监理工程师)、企业自检(质监员)的制度,实质是树立监理工程师在工程施工管理中的核心地位,作为业主单位、承包商以外的独立的第三方的监理工程师运用业主委托给予的权力,对工程质量、进度、费用实行合同管理。在日常管理中,监理要做到严格按质量标准办事,做到单项工程准备工作不足不批准开工,未经批准的施工图纸不得使用,未经同意不得变更工程设计,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准使用,未经试验或证明不可行的施工方案不准采用,上道工序未经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未经质量检验认可的工程不可计量等。

3. 工程付款控制。

工程付款控制是合同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行之有效的手段,是各项工作按合同规定程序进行的保证。监理一方通过进度付款对工程投资随时加以控制;另一方面通过付款对工程质量控制具有很强的否决权。

(四)世行贷款中土建工程合同管理应注意的问题

1. 完善合同文件是做好世行贷款中土建工程合同管理的基础。

合同愈完善、愈明确,责权利关系愈清楚,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就越小,纠纷就越少。合同文件的任何失误、疏忽、遗漏、含糊都会给合同执行带来困难,也会给管理工作增加难度。

2. 制定合理的工作程序。

由于合同管理是技术、经济及其他各方面的综合性管理,因此,管理体系中的人员分工、职权范围应有明确的规定,才能提高工作效率。此外,还要制定规范的工作程序和规章制度,做到各项工作有章可循,使管理工作纳入科学轨道。

3. 合同管理的关键是管理人员的素质。

因此,要加强人员培训,深入细致地研究和分析合同条款,提高管理能力,要求管理人员必须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大公无私、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技术熟练、经验丰富等条件。在合同管理中,坚持国际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坚持质量第一。同时,还要加强管理人员外语培训,以适应国际合同管理需要。

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是合同管理的首要任务,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一是选好人员。要选择优秀的合同管理人员,也可以通过公开考评和竞聘的方式选拨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坚持优胜劣汰的原则,把优秀的人才放在重要的岗位。二是组织继续学。根据实际,组织合同管理人员在职学习,采取布置学习,定期检查,进行短期培训,结合实际进行正反两个方面的分析总结。同时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做到岗位成才。三是送到有关院校深造。要舍得花钱进行智力投资,选送工作出色、有发展前途的骨干进有关院校深造。四是建立岗位责任制,对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责、权、利,建立竞争机制。

4. 实施合同执行的统筹。

由于世行贷款中土建工程,会有许多承包商参加建设,各个工程和各个合同之间的衔接需要统筹协调和综合平衡,只有做好协调工作,实施合同执行的统筹,才能保证各项工程顺利进行。协调对于合同管理来讲相当重要。因为一个世行贷款中的土建工程,工期往往比较长,在这么长的时间,承包商、业主难免有磨擦。这就要求协调承包商与业主、业主与监理,监理与承包商之间的关系,以便能保质保量如期完成,降低工程投资,更好地体现世行贷款的土建工程价值。同时,世行贷款中土建工程合同管理人员要用高度的责任心和严谨的科学态度来对待施工过程中的每个环节、每道工序,实行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系统管理。

5. 世行贷款中合同管理必须实行全过程、系统性、动态性管理。

个人贷款担保合同 第4篇

个人汽车贷款担保合同范本 第5篇

甲 方: 身份证号:

乙 方:成都ss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地 址:彭州市rrrrrrrrrr

丙 方: 地 址:

鉴于:

1、甲方向彭州民生村镇银行(请将具体银行名称写清楚)(以下简称贷款银行)申请购车贷款购买货车从事经营,并委托乙方为其汽车贷款提供保证担保,乙方同意为甲方汽车贷款提供保证担保服务。

2、甲方以其购买的该车辆为乙方提供质押反担保。

3、甲方购车后将车挂靠于丙方经营(即甲方为实际车主,丙方为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名义车主)。

现三方就乙方向甲方提供保证担保及相关事宜,在遵循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订立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于 年 月 日在 处购买 汽车一辆。

车辆型号: 车 牌 号:

发动机号:

甲方向贷款银行申请个人汽车贷款,请求乙方为其提供保证担保,该车系由甲方家庭财产购买并挂靠于丙方且抵押给贷款银行。

第二条 乙方依据甲方的申请为甲方与贷款银行签订的《个人购车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

第三条 经双方协商,甲方应当于 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贷款担保金额的10%作为担保服务费;甲方不得以提前归还贷款本息及其他任何理由要求乙方退还担保服务费。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提供真实资料及资信情况,经乙方调查核实并确认真实有效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为其按揭购车向贷款银行提供保证担保。

2、甲方提前还清银行借款本息时,有权要求乙方积极配合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3、甲方应当于该车在公安局办理登记后在贷款银行顺位后为乙方办理抵押担保登记,于此情形丙方承担协助义务。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真实合法的资信资料。

2、甲方应按照与贷款银行签订的《个人购车借款合同》中约定条款,全面按期履行其还本付息等义务;如未按期还款付息,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丙方将车辆交付乙方由其处置,甲方和丙方应交出车辆,并且由甲方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在乙方提供担保期间,如乙方调查核实发现甲方有提供虚假资料骗取银行贷款和乙方担保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丙方将车辆交付乙方由其处置。并放弃抗辩权,并由甲方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担保合同)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 第6篇

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

授信申请人

编号

二○ 一○ 年印制

敬请注意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在您签署本协议之前,请仔细阅读如下注意事项:

一、您已经具有向银行借款和担保的法律常识; 二、您已经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已经悉知其含义,招商银行也已就本协议条款向您做出充分提示和说明; 三、您已经确保提交给银行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四、您已经确认自己有权在协议上签字,并由您亲自在协议上签字; 五、您已经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协议; 七、请您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 八、为提高贷款办理效率,您要求在贷款获得银行批准之前签署本协议,贷款及担保最终结论以银行审批为准。

九、如果您对本协议还有疑问之处,可以向当地招商银行个人贷款经办部门咨询。

授信协议编号:

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 第一章特别签订条款 第 1 条立约人 1.1 授信人(即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电话:

1.2 授信申请人:

住所:

身份证明种类及号码:

电话:

1.3 抵押人:

住所:

身份证明种类及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电话:

1.4 保证人:

住所:

身份证明种类及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电话:

本协议当事人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特订立

本协议。

第 2 条授信额度 经授信申请人向授信人申请,授信人同意向授信申请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整的授信额度。该授信额度为

(一次性或可循环,二者择一)授信额度。

授信人和授信申请人原签有编号为

的《

》项下的未清偿贷款本息余额,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自动纳入本协议项下,直接占用本协议项下授信额度(如本条适用,请在□ 中打“√ ”;如本条不适用,请在□ 中打“╳ ”)。

第 3 条授信期间 授信期间为

月,即从

起到

止。授信申请人应在该期间内向授信人提出额度使用申请,授信人不受理授信申请人超过该授信期间提出的额度使用申请。

第 4 条罚息与复息 4.1 授信申请人未按各具体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授信人有权对其违约使用部分按日在各具体合同执行利率水平上加收 100%计收罚息,直至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为止。

4.2 授信申请人未按各具体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的,授信人有权对其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按日在各具体合同执行利率水平上加收

%计收罚息,直至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复息。

第 5 条授信项下贷款发放及贷款资金支付 授信申请人按照授信人的有关规定办妥贷款手续后,授信人将贷款划入授信申请人第一扣款账户内。本协议项下贷款资金的支付申请、支付方式、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以借款借据为准。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授信人相关规定的,贷款可采取授信申请人自主支付方式支付。

除此之外,本协议项下贷款资金的支付均须采取授信人受托支付方式支付。授信申请人同意授信人根据其委托将贷款转入符合协议约定用途的授信申请人交易对象名下的账户。

第 6 条授信项下贷款归还 6.1授信申请人委托授信人从第一扣款账号:

,及第二扣款账号:

中直接扣划贷款本金和利息。具体扣款账户以借款借据为准。

6.2 授信人向授信申请人收取

作为提前还款违约金。

第 7 条抵押物(可另制抵押物附表,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7.1 名称及处所:

7.2 建筑面积:

7.3 购置价:

7.4 评估值:

7.5 权属证明及编号:

第 8 条保证期间为以下第(大写)

种:

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本协议项下每笔贷款的到期日另加两年。任何一项具体贷款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两年止。

贰、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授信申请人持抵押物之房地产权证办妥正式抵押登记,并将房地产权证或/和房地产他项权证交由授信人保管之日止。

叁、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

第 9 条纠纷的解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选择下列第(大写)

种方式解决(二者择一):

壹、向授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或 贰、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 10 条本协议补充条款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 11 条本协议一式__

__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授信人、授信申请人及____________________ __

_________________各执一份。

第二章授信条款 第 12 条授信额度的使用 12.1 循环授信额度是指授信期间授信人根据本协议为授信申请人提供的可连续、循环使用的各类个人贷款授信本金余额之和的最高限额;一次性授信额度是指授信期间授信人根据本协议为授信申请人提供的各类个人贷款的授信本金累计发生额不超过授信额度金额,不可循环,累计用完为止。

12.2 对授信项下每笔贷款,双方应另行签署具体的借款合同、授信申请人提交并经授信人确认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及/或其他凭证(以下统一简称为“具体合同”)予以约定。

12.3 在授信期间内,循环授信额度授信申请人可循环使用,一次性授信额度不得循环使用。授信申请人必须逐笔申请,经授信人逐笔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12.4 授信人有权定期对授信申请人个人资信、还款能力、财产状况、抵押物价值、保证人担保能力的重新评估,且有权对授信申请人使用的授信额度进行调整。

12.5 授信额度内每笔贷款应根据授信申请人的资金需要及授信人的相关规定确定贷款期限。授信额度项下各具体业务到期日(含展期后的到期日)可以晚于授信期间到期日。

12.6 授信项下每笔贷款应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的金额、期限、利率、利率调整方式、用途、还款方式等要素,并在各具体合同中予以确定。

12.7 授信期间内,若连续 12 个月授信项下未发放一笔贷款的,授信人有权终止该授信额度,不再受理授信申请人的贷款申请。

第 13 条授信项下贷款的利率规定 13.1 利率换算 本协议项下贷款利率的计算公式为: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13.2 利率调整方式 本协议有效期内,如遇国家调整贷款利率的,本协议执行利率有以下调整方式。

13.2.1 次期调整:指利率调整当期仍执行调整前的利率标准,从下期开始执行调整后的利率标准。

13.2.2 固定日调整:指从每年的 1 月 1 日开始执行国家公布的最新利率标准,1 月 1日前后分段按日计息。

13.2.3 立即调整。指从利率发生变化的当天开始执行新的利率标准,利率调整前后分段按日计息。

13.2.4 不变。指利率发生变化时仍执行各具体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仅适用于贷款期限一年以内的贷款)。

13.3 本协议有效期内如遇国家相关政策或者授信人自身贷款政策发生变化,或者出于

授信人自身风险管理和控制的要求,授信人有权随时根据其自主判断对贷款利率、利率浮动比例、利率调整方式、利息、罚息、复息的计算标准及相关要素进行调整,无需另行通知授信申请人、抵押人和保证人。本协议有效期内授信人和授信申请人就贷款金额、利率、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要素进行协议变更的,无需另行通知抵押人和保证人,抵押人和保证人仍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对变更后的授信人债权承担担保责任。贷款人和借款人协议缩短贷款期限的,贷款利率仍按本协议约定执行。

第 14 条授信项下贷款的还款方式 授信额度项下的贷款可采用以下方式之一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方式由授信申请人申请,经授信人审批同意后确定。还款方式一旦确定,未经授信人审批同意不得更改。

14.1 还款方式 14.1.1 等额还款:即授信申请人按月等额还本付息,每月应还本息按下列公式计算: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

每月应还本息=———————————————————————(1+月利率)还款月数 -1 14.1.2 等额本金:即授信申请人按月归还等额本金,归还每月利息,每月应还本息按下列公式计算:

贷款本金 每月应还本息=———————+(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月利率 还款月数 14.1.3 到期还本 授信申请人须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贷款按日计息,可按月或到期一次性结息。具体结息方式以授信人确定的为准。

14.2 扣款日

14.2.1 采用等额还款或等额本金还款的:

若扣款日为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29、30、31 日发放的贷款,扣款日固定为每月的28 日),贷款按月结息,首次扣款扣收贷款当月本息。末次扣款日为贷款到期日,末次扣款按日计息,扣收前一扣款日至末次扣款日的利息和贷款剩余本金。

若扣款日非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首次扣款时按日计息,仅扣收贷款发放日至首次扣款日之间的利息。此后,贷款按月结息,每月扣收贷款当月本息。末次扣款日为贷款到期日,末次扣款按日计息,扣收前一扣款日至末次扣款日的利息和贷款剩余本金。

14.2.2 采用到期还本方式还款的:

按月结息的每月 21 日扣收贷款利息,贷款到期日扣收前一扣款日至末次扣款日的利息和贷款剩余本金;到期一次性结息的,贷款到期日一次性扣收贷款利息和贷款剩余本金。

第 15 条提前还款 授信申请人可以申请提前归还贷款,但应提前 30 天向授信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授信人同意。对授信申请人提前还款的,授信人对授信申请人提前还款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对提前归还的贷款本金,从前一还款日至提前还款日按日计收利息。授信申请人提前归还部分贷款的,提前还款后的每月还款金额和贷款期限根据剩余贷款本金和剩余贷款期限重新确定,但贷款利率不因提前还款而发生变化。提前还款违约金按照本协议第6.2 条相关约定收取。

第 16 条贷款扣划 16.1 授信申请人保证在每个扣款日前(不含扣款当日)在本协议第 6.1 条约定的扣款账户内存放足额还本付息的存款,同时授权授信人按照各具体合同确定的还款方式扣收贷款本息。正常还款时,授信申请人同意授信人首先从本协议第 6.1 条指定的第一扣款账户

中扣款,再从第二扣款账户中扣款。

16.2 贷款发生逾期时,授信人有权从包括上述扣款账户在内授信申请人的任一银行账户中直接扣划所欠款项,并按照费用、违约金、复息、罚息、利息,最后贷款本金的顺序进行清偿,直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为止。拖欠本金或利息达 90 天以上的,且还款方式为到期还本的贷款,还款顺序依次为贷款本金、费用、违约金、复息、罚息和利息。

16.3 如因利率变动、提前还款、贷款展期等原因而导致授信项下借款归还的本息发生变化,授信人仍可按照上列授权直接办理变动后相应款项的扣划手续,无需另行通知授信申请人。

第 17 条授信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17.1 授信申请人享有如下权利:

17.1.1 有权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向授信人申请使用授信额度。

17.1.2 在取得授信人书面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17.2 授信申请人承担如下义务:

17.2.1 应如实提供授信人要求提供的文件资料,以及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并配合授信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17.2.2 应接受授信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个人财务情况的监督,并根据授信人的要求定期向授信人报告或告知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17.2.3 应按各具体合同及借款借据及相应凭证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并确保扣款账户内有足额还款资金。

17.2.4 确保向授信人提供的所有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含有与事实不符的重大错误或遗漏任何重大事实。

17.2.5 必须按各具体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保证不利用本协议项下贷款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非法活动,不用于投资股票、期货、债券等国家监管部门禁止银行贷款进入的领域,且不用于注册企业和投资入股等股本权益性投资。

17.2.6 若本协议项下借款以房屋作为抵押担保的,授信申请人承诺在知悉抵押房屋将被拆迁的信息时,应及时向授信人履行告知义务。

17.2.7 本协议项下抵押房屋被拆迁或可能被拆迁的,授信申请人应积极与授信人协商清偿债务或者重新提供授信人认可的担保,即根据授信人要求配合将拆迁方采用产权调换、拆迁补偿款或其他方式向本协议项下房屋抵押人补偿的房屋、补偿款继续作为本协议项下债务的抵(质)押担保(如房屋抵押、保证金质押、存单质押等),及时办妥相应的担保法律手续,并在相关担保法律手续办妥之前提供授信人认可的足额担保等事宜。因办理该等事宜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房屋抵押人和授信申请人共同连带承担。

第 18 条授信人的权利和义务 18.1 授信人享有如下权利:

18.1.1 有权了解授信申请人的个人资信状况和经济状况,要求授信申请人提供与授信额度使用有关的资料,有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和控制。

18.1.2 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监督或检查授信申请人按本协议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18.1.3 授信申请人未能履行本协议和/或各具体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授信人有权停止提供授信额度内授信申请人尚未使用的贷款,要求授信申请人提前归还授信额度内已发放的贷款。

18.1.4 在授信申请人发生伤残、失业、搬迁、婚姻变动、工作变动、抵押物贬损等情况且授信人依自主判断认为可能对授信人债权产生不利影响的状况时,授信人有权停止授

信额度内未发放的贷款,并要求授信申请人立即清偿本协议项下贷款本息及一切相关费用,或将本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落实到授信人同意接受的受让人名下,或提供/增加授信人同意接受的新的担保措施。

18.1.5 有权通过在公众媒体上公告的方式对授信申请人、抵押人和保证人进行催收。

18.2 授信人承担如下义务:

18.2.1 按本协议及各具体合同规定的条件在授信额度内接受授信申请人的贷款申请。

18.2.2 授信人审批同意授信申请人在授信额度内贷款申请的,应向授信申请人发放贷款。

18.2.3 应当对授信申请人的财产、账户等个人资料情况保密,但本协议另有约定或授信人为实现债权而采取的合理行为除外。

第三章抵押条款 第 19 条抵押人愿意以其所有的或有权处分的本协议第 7 条所指抵押物的全部权益抵押给授信人(即抵押权人),作为偿还本协议项下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的担保。

第 20 条本项抵押为最高额抵押 20.1 在授信期间届满或各具体合同到期日时,授信协议项下授信人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如仍有未清偿本息或有关费用时,由抵押人以抵押物在本协议第 21 条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20.2 在授信期间届满前,如授信人根据授信协议及各具体合同向抵押人及/或授信申请人追索,抵押人亦以抵押物在本协议第 21 条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第 21 条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为授信人根据本协议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以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险费和授信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律师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等)。

第 22 条抵押期间 抵押期间是指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至授信协议项下授信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期间。

第 23 条抵押物和抵押物权属凭证的保管及责任 23.1 抵押期间,抵押物由抵押人或抵押人委托的代理人保管。抵押人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的责任,并应随时接受授信人的检查。

23.2 抵押期间,抵押物价值发生减少的,授信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因恢复抵押物原状或设定新增的抵押所花费用,概由抵押人承担。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授信人有权要求授信申请人提前清偿债务。

23.3 抵押期间,抵押人应将抵押物的权利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交由授信人保管。授信人应妥善保管好抵押物权属凭证。如因保管不善,造成抵押物权属凭证灭失的,授信人应承担补办费用,抵押人有义务协助授信人补办相应的权属凭证。

23.4 抵押人承诺在知悉抵押房屋将被拆迁的信息时,及时向抵押权人履行告知义务。

23.5 抵押房屋被拆迁或可能被拆迁的,抵押人应重新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担保,即根据抵押权人要求配合将拆迁方采用产权调换、拆迁补偿款或其他方式向抵押人补偿的房屋、补偿款继续作为授信协议项下债务的抵(质)押担保(如房屋抵押、保证金质押、存单质押等),及时办妥相应的担保法律手续,并在相关担保法律手续办妥之前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足额担保等事宜。因办理该等事宜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抵押人和授信申请人共同连带承担。

第 24 条抵押登记 24.1 本协议签订后,抵押人须在授信人规定的时限内到相应的抵押登记管理机关办理

抵押登记,并将相关抵押权利证书交由授信人保管。

24.2 如本协议签订之时抵押房产尚未办妥产权证书的,抵押人应按照授信人的要求,积极配合授信人及/或售房人办理预告抵押登记或者楼花抵押登记;抵押房产具备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条件起的 60 日内,抵押人必须无条件配合授信人办妥由预告抵押登记或楼花抵押登记转为正式抵押登记的手续。

24.3 如授信人在抵押物办妥房屋产权证书及∕ 或抵押登记之前即向授信申请人发放贷款的,则授信申请人、抵押人应在授信人要求的期限内办妥抵押物由售房人转至抵押人名下的过户手续及以授信人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及∕或房屋产权证书正本等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交由授信人执管。

24.4 如因保证人或抵押人的原因致使抵押房产未能办妥前述抵押登记的,授信人有权:1、要求抵押人及/或保证人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对延迟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给授信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及/或 2、停止向授信申请人发放贷款;及/或 3、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授信申请人偿还全部贷款,并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及/或 4、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授信申请人偿还全部贷款,抵押人对授信申请人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 25 条保险 授信人有权要求抵押人以授信人为第一受益人,为抵押物购买足额的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授信人保存。投保期限应覆盖本协议约定的授信期间。

第 26 条对在抵押期间处分抵押物的限制 26.1 抵押期间,未经授信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出售、交换、赠予、转移、再抵押或以任何其他不适当的方式处理本协议项下的抵押物。

26.2 抵押期间,如抵押人确需有偿转让本协议项下抵押物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可

以进行:

26.2.1 必须征得授信人的书面同意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征得授信人的书面同意或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26.2.2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价款不能足额抵偿授信协议项下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的,授信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足额财产抵押;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26.2.3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足额价款必须优先用于归还或提前清偿授信协议项下所有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第 27 条孳息收取 授信人根据本协议约定主张抵押权,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或扣押的,自查封或扣押之日起授信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第 28 条抵押权的消灭 授信申请人在授信协议项下所欠的各项授信债务本息及其他费用全部归还后,抵押权即自动消灭。授信人协助抵押人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并退还抵押物权属证明及/或财产保险单等给抵押人。

第四章保证条款 保证人为授信申请人在本协议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诺遵守如下条款:

第 29 条本保证为最高额保证 在授信期间届满时,授信人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仍有余额时,即由保证人在本协议第 30 条所确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授信期间届满前,如授信人根据《授信协议》和/或各具体合同规定提前向授信申请人追索,保证人亦在本协议第 30 条所确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 30 条保证范围 30.1 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授信人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本金余额之和,以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授信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律师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等)。

30.2 就循环授信而言,如授信人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则保证人对授信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仅就不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贷款本金余额部分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尽管有前述约定,但保证人明确:即使授信期间内某一时点授信人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但在授信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各种授信本金余额之和并未超过授信额度,保证人不得以前述约定为由提出抗辩,而应对全部授信本金余额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 31 条保证方式 保证人确认对第 30 条规定的保证范围内授信申请人的所有债务承担经济上、法律上的连带责任。如授信申请人未按《授信协议》和/或各具体合同约定及时清偿所欠授信人各项贷款债务的本息及相关费用,或者《授信协议》和/或各具体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任何一项违约事件发生时,授信人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追索,而无需先行向授信申请人追索或提起诉讼。即使为担保授信申请人在《授信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能得到及时偿还而另行设有抵押或质押或其他保证,授信人亦有权选择就授信申请人在《授信协议》项下全部债务直接向保证人追索,而无需先行处理抵押物、质物,亦无需先行追索其他保证人。即使在同时另有抵、质押担保或其他保证人的情况下授信人放弃或解除抵、质押担保或解除其他保证人保证责任,保证人依然按本协议的内容对授信人承担保证责任。

授信人亦有权采取认为适当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邮寄、专人送达、在公众媒

体上公告、委托专业催收机构等方式对保证人进行催收。

第 32 条对授信申请人拖欠授信人的款项,保证人保证在收到授信人口头或书面索偿通知后的五日内,如数偿还授信申请人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而无需授信人出具任何证明及其他文件。保证人在此授权授信人直接从保证人在授信人开立的账户中扣款,直至付清本协议项下授信申请人拖欠授信人的贷款本息和其他相关费用为止。

第 33 条保证人特别声明和保证如下:

33.1 法人或其他组织担保:

33.1.1 保证人是具有保证人资格的企业法人,或具有保证人资格的不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法人,或具有保证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保证人愿意以其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资产承担担保责任,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33.1.2 保证人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任何欺诈和胁迫的因素。

33.1.3 保证人签订本协议已获得充分授权或经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机构批准。

33.1.4 保证人提供的财务报表和所有文件,均是真实合法的,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为之承担法律责任。

33.1.5 无论保证人是否发生体制变更、债务重组或股权结构改变等,本协议始终对保证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对保证人的权利义务继受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3.2 自然人担保:

33.2.1 保证人是具有完全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保证人资格,保证人愿意以其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资产承担保证责任,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33.2.2 保证人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任何欺诈和胁迫的因素。

33.2.3 保证人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均是真实合法的。

33.2.4 无论保证人是否发生失业、搬迁、伤残、婚姻变动、工作变动、经营变动等任何改

变,本协议始终对保证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对保证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章其他条款 第 34 条费用 因与本协议有关的资信调查、检查、公证等产生的(税)费用,授信额度承诺费、使用费等与授信额度相关的所有费用,以及在授信申请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协议项下贷款本息和偿付应付费用情况下,授信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等所有费用,均由授信申请人全数负担。授信申请人授权授信人直接从其银行账户中扣除授信申请人须承担的所有费用,如有不足,授信申请人保证在收到授信人的通知后如数偿还,无需授信人提供任何证明。

本协议项下有关抵押的评估、保险、公证、登记、运输、保管等相关(税)费用均由抵押人承担。

第 35 条违约事件 35.1 授信申请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视为已发生违约事件:

35.1.1 向授信人提供虚假的情况或隐瞒真实的重要情况,不配合授信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授信人要求授信申请人在合理的期限内予以改正,授信申请人逾期仍不改正,损害授信人利益的。

35.1.2 未按本协议及各具体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接受或逃避授信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监督的。

35.1.3 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

35.1.4 未按本协议或各具体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

35.1.5 擅自将本协议项下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的。

35.1.6 在发生伤残、失业、搬迁、婚姻变动、工作变动、经营变动等任何改变,且授

信人依其自主判断认为可能危及本协议项下债权实现的。

35.1.7 授信申请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接受继承、遗赠后拒绝为授信申请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35.1.8 授信申请人有怠于管理和追索其到期债权,或以无偿及其他不适当方式处分现有主要财产等转移财产或其他逃避债务行为的。

35.1.9 授信申请人在授信期间发生死亡、宣告死亡、失踪、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35.1.10 授信申请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依法受到其他强制措施或被有关机关采取了限制其某项权利的措施,影响其履行本协议义务的。

35.1.11 授信申请人未及时履行第 17.2.6 条约定的告知义务,或违反第 17.2.7 条的。

35.1.12 授信申请人违反本协议或各具体合同的其他规定,授信人依其自主判断认为足以危及本协议项下债权实现的。

35.2 保证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视为已发生违约事件:

35.2.1 发生死亡、失踪、伤残、失业、搬迁、婚姻变动、工作变动等情况,且授信人依自主判断认为可能影响保证人担保能力的。

35.2.2 签署本协议时隐瞒了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能力的。

35.2.3 怠于管理和追索其到期债权,或以无偿及其他不适当方式处分现有主要财产的。

35.2.4 保证人发生违反本协议的其他行为,授信人依其自主判断认为足以危及本协议项下债权实现的。

35.3 抵押人或抵押物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视为已发生违约事件:

35.3.1 抵押人对抵押物没有或没有完全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或权属存在争议的。

35.3.2 抵押物发生已出租、被抵押、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等情况,及/或授信申请

人/抵押人隐瞒已发生此种情况的。

35.3.3 抵押人未经授信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不适当的方式处分抵押物,或其虽经授信人书面同意但处分抵押物所得不按授信人要求用于偿还授信申请人所欠授信人债务的。

35.3.4 抵押人对抵押物未加妥善保管、维护和维修,致抵押物价值明显贬损的;或抵押人的行为直接危及抵押物,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或在抵押期内抵押人不按授信人的要求对抵押物进行投保的。

35.3.5 未按本协议第 24 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的。

35.3.6 抵押人未及时履行第 23.4 条约定的告知义务,或违反第 23.5 条的。

35.3.7 抵押物发生变故,或抵押人发生违反本协议的其他行为,授信人依其自主判断认为足以危及本协议项下债权实现的。

第 36 条违约处理 一旦发生本协议第 35 条规定的任何一种违约事件时,授信人有权宣布本协议项下债权提前到期,并采取以下一种或同时采用多种措施:

36.1 停止发放授信额度内授信申请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36.2 提前收回授信额度内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

36.3 直接扣收授信申请人结算账户和/或其他账户上的存款,以清偿授信申请人在本协议及各具体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或要求授信申请人将其账户上存款作为清偿本协议项下全部债务本息的质押,并办理合法的质押手续。

36.4 要求共同债务人、保证人或其相应的权利义务继受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清偿授信申请人在本协议及各具体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

36.5 以下列方式之一处分抵押物:

36.5.1 授信人与抵押人达成协议直接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自出现本协议规定的任何违约事件之日起 15 日之内双方未就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达成协议的,授信人有权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

36.5.2 依照本协议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按法律程序处理抵押物。

以上述方式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授信人有权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本协议项下授信申请人所欠贷款本息及一切相关费用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授信人另行追索。

第 37 条本协议和/或各具体合同签订后,在贷款发放前,若授信申请人与售楼商、汽车经销商、装饰公司、就读院校等与贷款所购买产品或服务相关的单位就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事宜发生纠纷,本协议和/或各具体合同即告中止。由授信人视上述纠纷解决情况,在半年内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本协议和/或各具体合同。贷款发放后,授信申请人与售楼商、汽车经销商、装饰公司、就读院校等与贷款所购买产品或服务相关的单位就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授信人无关,本协议和/或各具体合同正常履行。

第 38 条授信人无需征得授信申请人、抵押人或保证人的同意,可将授信人在本协议项下的权益全部转让给他人,并有权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邮寄、专人送达、在公众媒体上公告等方式通知授信申请人、抵押人和保证人转让事宜;授信人转让债权的,本协议项下债权的担保从权利跟随一同转让,授信人无需经授信申请人与抵押人同意,可与债权受让人(新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登记的变更手续;但授信申请人、抵押人或保证人未征得授信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 39 条授信人对授信申请人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本协议内授信人应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授信人依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协议作为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不能作为授信人对任何违反本协议行为的许

可或认可,也不能视为授信人放弃对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第 40 条本协议不论因何种原因在法律上成为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只要授信人向授信申请人发放了贷款,且授信申请人尚未全额结清,授信人即对授信申请人享有与本协议项下贷款有关的债权,并可立即向授信申请人追讨本协议项下全部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本协议“授信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抵押条款”和“保证条款”的效力,抵押人、保证人仍应按照本协议相关约定承担责任。

第 41 条授信人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信函一经按照本协议第 1 条所确定的授信申请人、抵押人和保证人的住所地址(以下简称“联系地址”)发出、任何邮政信函一经按照上述联系地址送交邮局即被视为已送达当事人。授信申请人、抵押人或保证人变更上述联系地址时应当及时通知授信人,否则应自行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损失和责任。授信人以在公众媒体上公告的方式通知或催收授信申请人、抵押人和保证人的,自公告之日视为送达。

第 42 条授信申请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在此同意并授权:授信人有权向包括但不限于产权登记部门、经有权机关确认的个人信用征信机构、授信人的业务合作机构等相关部门(机构)提供和查询授信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项下的信息、授信申请人、抵押人及保证人的基本信息和财产信息、以及其他有权机关要求或依法律规定需要提供的信息等。

第 43 条本协议如涉及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债务人的,共同债务人中任何一人对本协议项下全部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清偿义务。如其中一人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授信人有权向任一债务人追索,要求其承担全部债务。

第 44 条授信人授权其所辖支行或网点作为本协议项下贷款的具体经办机构,与本协议相关的授信人权利义务,由该支行或网点具体履行,授信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 45 条本协议经授信申请人与授信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变更和解除。在达成书面协议以前,本协议仍然有效。

第 46 条本协议项下各具体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单笔借款合同、相关业务申请书、借款借据、担保合同(书)、保证金收取通知书等各种合同、申请书、授权书及凭证,以及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就本协议的未尽事宜、变更事项达成的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 47 条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障。

第 48 条本协议及各具体合同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后,授信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 49 条协议生效 49.1 本协议当事人范围以本协议第 1 条的约定为准。

49.2 授信人签署协议的方式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除授信人以外的其他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签署协议的方式为加盖公章并经有权签字人签字或加盖名章;其他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署协议的方式为当事人签字。

49.3 本协议自各方当事人签署后生效,至本协议项下所有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清偿完毕之日自动失效。

授信人(盖章):

授信申请人(签字):

抵押人:(公章/签字/名章)

保证人:(公章/签字/名章)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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