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停放服务协议书

2024-07-06

车辆停放服务协议书(精选8篇)

车辆停放服务协议书 第1篇

地面车辆停放管理服务协议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西安佳鑫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号楼 单元 室业主/使用人)

为保证空军干休所小区地面停车场车位能够统一科学规范的使用,确保小区地面车辆出入停放有序,小区道路的消防通道安全畅通,根据我国《合同法》、《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及空军干休所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车位的使用与服务事宜,达成如下约定,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协议适用于本小区内地面停车、出入小区的车辆行驶、停放的管理。对所有相关人员及车辆具有约束力,凡外来车辆进入小区则视同其同意接受本规定,作为物业服务公司与其发生临时服务行为的约定。

第二条 凡进入本小区的机动车辆一律收费,收费标准如下:

1、露天停放:180.00元/月〃辆;

2、临时停车过夜超过八小时:8.00元/次〃辆

3、临时停放:40分钟之内不收费,超过40分钟,3元/小时。每超一小时加收2元

第三条 相关费用交纳

1、地面露天停放:按月/季度交纳;

2、临时过夜停车场停放:按日交纳;

3、临时停放:按小时交纳;

第四条 未按时足额交纳车位服务费用的责任和处理

1、乙方应自觉按时交纳服务费用,不得拖欠。逾期交纳的,甲方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应交纳费用3‰的滞纳金并进行公示通报;

2、若乙方欠费期超过3个月,甲方将收回车辆出入证,并禁止进入小区。

第五条 车位的使用、车辆的行驶与停放

1、车位的使用、车辆的行驶与停放见附件之《空军干休所小区车辆行驶、停放管理制度》;

2、甲方根据相关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乙方及其车位使用人或其车辆驾驶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3、因维修养护或者公共利益等原因,确需临时占用乙方车位时,乙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4、因乙方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乙方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或其车位使用人(车辆驾驶人)在使用车位或者车辆的过程中,已经或者妨碍、危机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或有妨碍小区内交通秩序、堵塞消防通道的,应及时整改、移除和维修;存在安全隐患的,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乙方不履行或无法履行整改、移除和应急维修义务,甲方可代为进行,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6、本小区无露天车位,原则上应租用地下停车场,做到现有资源充分利用,露天停车采取先来后到原则,不固定人、车,甲方可视院内车辆停放情况限制车辆进入,避免造成交通堵塞现象;

7、乙方须为车辆办好保险,将车停放后,应关闭车辆门窗,锁好车门并随身带走车内贵重物品;甲方提供的服务仅限于本协议第二条之约定内容,不承担乙方车辆及其车内物品的保管责任,凡露天停放,车辆有损坏及划伤,甲方不承担责任,8、小区内公司业主停车,按临时停车收费标准;

9、临时停车进入仅限业主子女及直系亲属。第六条 实行出入证放行制度

1、乙方带齐业主身份证明,到甲方物业服务中心办理,在甲方签订本协议后,由甲方发放出入证;

2、一车一证,不得涂改,借用;

3、进入院内请注意各种交规标识,关闭车上报警器,自觉停放在指定位置,如占用通道应及时移开;

4、出入证应放在醒目位置,自觉接受检查服从门卫指挥调度,院内消防通道禁止停车,违者将禁止进入本小区;

5、未持证车辆,甲方有权禁止其进入小区;

6、凡涂改出入证或出入证号与车牌号不符的,不服从管理员指挥的,门卫协防人员有权收回出入证;

7、禁止一切车辆在禁停区域停车;

8、出入证如有丢失或损坏,乙方须及时通知甲方,在提供有效证明后,办理相关补办手续;

9、乙方应在出入证使用期到期前,带上相关证明和出入证来甲方处办理续期手续,以免影响车辆的正常出入。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空军干休所《物业服务管理协议》及本协议的约定,以统一管理为原则,有权按约定的内容提供服务并向乙方收取场地占用费等相关费用;

2、有权要求乙方及其车辆使用人参与、配合甲方的管理服务工作,遵守小区的各项管理制度;

3、甲方应及时对小区道路、停车场及其他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养护,保障正常使用;

4、对不按规定停放的车辆,影响小区道路通畅或影响小区公共安全的,甲方有权按照本服务协议处理;

5、建立、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车位的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变更情况;

6、乙方车辆在小区内受到损害或者丢失,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甲方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7、露天停车收费另行立账,使用经业委会同意,全部用于道路维修及物业公司服务成本;

8、接受乙方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等的监督,不断完善管理服务。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合理使用车位

2、乙方应遵守《空军干休所小区车辆行驶、停放管理制度》及小区有关车位使用等公共、交通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方面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调度、指挥;

3、乙方须按时足额交纳本协议约定的相关费用;

4、乙方对其车位使用人,车辆使用人因违反本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制度和本协议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5、乙方应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道路、车位、车库维修、车辆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九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协议到期,自动终止;

2、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协议;

3、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1)不能提供车位或所提供车位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车辆停放使用;

(2)甲方未尽修缮义务,严重影响车辆停放使用;

4、车位使用期间,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协议,收回车辆出入证:

(1)损坏车位所在地相关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甲方提出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承担违约金100.00-500.00元,并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本协议约定的车位用途的,承担违约金50.00-200.00元;

(3)利用车位存放危险品或者进行违法活动的,承担违约金200.00-1000.00元;

(4)拖欠车位场地占用费累计3个月以上;

5、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协议无法履行的,协议终止;

6、协议双方的变更:乙方需要与第三人互换车位使用权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应当支持乙方的合理要求。

第十条 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服务费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2、为维护公众、乙方或他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计情况下,如发生燃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爆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的突发事件,甲方应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乙方车位、车辆损失的,当事双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一条 乙方与其车位使用人或车辆使用人就本协议的权利

义务进行约定,但其车位使用人或车辆使用人违反协议约定的,乙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约定后可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协议正本连同附件共8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物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解决。

第十五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生效。附件:《空军干休所小区车辆行驶、停放管理制度》

甲方:西安佳鑫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附件:

《空军干休所小区车辆行驶、停放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小区停车场(库)车位能够统一、科学、规范的使用,保障车位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小区车辆出入,停放有序,保障小区道路及消防通道安全、畅通,创建安全文明的居住环境。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小区内各停车场(库)、出入小区的车辆行驶、停放的管理。对所有相关人员及车辆具有约束力,凡外来车辆进入小区则视同其同意接受本规定,作为物业服务公司与其发生临时服务行为的约定。

第二条 为维护小区内公共秩序,物业服务公司管理人员有权对出入小区的车辆及所携带物品进行检查,大件物品出门,应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不予放行,在区内预留车位饱和状态下,所有车辆谢绝入内。

第三条 注意事项

1、车辆驶离车位时应注意周围车辆的安全,慢速驶离;

2、通行证、停车卡须随身携带,以免因遗失或被他人盗用造成车辆失窃;

3、进入小区车辆须已购买保险。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仅限于交通与车辆停放的检查、巡视;场地保洁;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养护和维修,不承担车辆及车内物品保管责任。小区内机动车辆受到损害、丢失或者给第三者造成伤害,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或向公安部门报警,物业公司有义务提供必要帮助;

4、对登记使用车位与停车车辆车牌号不符者,物业公司有权拒绝该车辆停放;

5、出入证实行一车一证,并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

6、所有进入小区的车辆应严格遵守“一慢、二看、三通过”的原则,车辆出入停车场(库)时,应低速谨慎,上下坡、转弯时务必谨慎驾驶,小区内不得学习驾驶车辆及练车。

7、集装箱车、2.5吨以上的货车和装载危险品的机动车、30座以上的客车、拖拉机以及运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不

得进入小区。垃圾清运车、下水管道疏通车、货车为小区业主提供服务需要临时出入的除外;

8、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做好车辆防盗的必要安全措施,离开车辆时,锁紧车门,带走车内、外的贵重物品;

9、超过停车场限高规定的车辆及漏油、漏水等带病车不得进入小区、停车场(库),有漏油、漏水时,车主应尽快处理;

10、进入小区的机动车停放在指定或规划的车位后,应当熄灭发动机,不得在发动机运转的情况下长时间停放;机动车在小区内停放时,不得发出噪音,进入小区的车辆不得鸣笛。

第四条 车位使用人(车辆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承担违约责任,物业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而采取劝告、阻止、消除威胁、拒绝进入小区等措施:

1、车速超过5公里/小时、小区内鸣笛;

2、擅自占用、堵塞消防、救护通道,影响消防设施使用;

3、在停车场(库)非停车区域及其它车辆旁长时间停留而不听劝阻;

4、进入小区的车辆,不服从管理人员疏导、不在停车场(库)或者准许停放的地点停放;车辆之间没有保持一定安全、疏散距离;影响行人和其它车辆的正常通行;擅自占用他人车位;

5、在发动机运转正常的状态下长时间停放或发出噪声不及时消除;

6、损坏停车场(库)消防、通信、电器、供水、交通疏导标志等场地及设施,在物业公司提出合理期限内未修复或赔偿;肇事后不立即向物业公司或受损人说明,隐瞒不报的;

7、在停车场(库)内、车位上随地吐痰、乱丢垃圾和弃置废杂物;

8、在停车场(库)内、车位上加油、洗车、试车;在小区内学习驾驶车辆、练车;

9、在停车场(库)内、车位上吸烟、丢弃用过的油棉纱等废弃物、随地大小便;

10、超过停车场限高规定的车辆及漏油、漏水等带病车进入小区;

11、擅自装载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进入小区或在停车场(库)

存放汽油、柴油等燃料以及其他易燃、可燃物品、易爆、剧毒等危险品;

12、擅自将出入证外借给他人或其他车辆使用;

13、未按停车场和小区车行道路、停车位、禁停、转弯、减速、消防标识等行驶

14、在小区内修理车辆的。

因上述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负责赔偿,情节严重的,物业公司有权采取向有关行政管理单位报告及向法院起诉等相应措施。

第五条 临时进出车辆

1、进入小区车辆按规定交费

2、收费原则:按小时计费不分昼夜,40分钟之内不收费,40分钟以上,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记。

3、车辆临时停放费用:

(1)小型汽车3元/小时〃辆,大型汽车6元/小时〃辆;(2)汽车分类以车牌颜色划分,蓝色车牌为小型汽车,黄色车牌为大型汽车;

(3)执行公务的公检法车辆、军、警、消防、急救车、各种工程抢修等车辆及业主搬家车辆不收取费用;

(4)业主装修期间,为业主运送装修材料的送货车辆按以上收费标准收费;

(5)婚丧嫁娶车辆,业主应提前通知物业服务公司,以便安排好车位,不收取费用;

4、出租车原则上不许进入小区。雨雪天气或搭乘老、弱、病、残、孕、醉酒之小区住户,以及携物较大、较重者,经门岗协防查验确认后放行,进入小区后10分钟之内驶出,不收取费用。

第六条 以上价格随政府相关政策的调整而调整。物业公司在遵照政府规定的前提下,对有关车位及提供服务的收费和各项条款予以修订。

第七条 本规定可作为单独文件自2011年 月 日执行。

西安佳鑫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车辆停放服务协议书 第2篇

甲方: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XX管理处)

乙方:

为了确保XXXX小区地下车库秩序规范,出入顺畅。物业公司对车辆出入、车辆停放提供秩序维护服务,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车辆详细情况:

1、车主姓名:

2、房号:

3、车牌号码:

4、停放车位:区号

5、车辆品牌:

6、车辆颜色:

7、车位使用:

8、联系电话:

以上各项请车主务必详细填写并保证真实有效。如车辆或记录事项变更,请车主及时到客服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收取乙方服务费,标准为购买车位40元/月;租用车位120元/月。

2、甲方负责车场、车位、秩序、环境卫生服务,其余由业主自行负责。

3、车辆出入车库严格遵守一车一卡,卡应妥善保管并随车携带。如有涂改、伪造或转借其它车辆使用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车辆进入车库。

三、乙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工作,按指定位置停放车辆。

2、乙方有义务全额交纳相应的车辆出入、停放秩序服务费用。

3、乙方须做好自身车辆的防盗和保险工作,车辆停放好后仔细检查车门、车

窗是否锁好并随身带走贵重物品。如因此发生损坏、丢失的,由乙方自行负责。

四、车位锁管理

1、物业公司为购买车位的车主无偿提供车位锁使用。保管、维护和人为造成的损坏、丢失等由车主自行承担维修及更换费用。

2、租赁车位的车主须向物业公司交纳车位锁押金(150元/把)后方能使用。保管、维护和人为造成的损坏、丢失等由使用车主自行负责并承担赔偿。

3、车辆离开车位时及时将车位锁挡臂立起,否则,车位被其它车辆占用的由车主自行负责。

五、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车辆管理制度》,不得乱停乱放,占用他人车位,凡进出车库的车辆必须服从秩序管理员的引导。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XXXX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车辆停放服务协议书 第3篇

(一) 车辆增多, 人、车、路三者之间矛盾

通过一年半对衡水学院校园车辆停放存在的问题进行的问卷调查统计, 有60%以上的学生认为校园车辆停放需要很大的改善。逐渐地, 车辆越来越多, 管理制度也需要有很大的提高。车辆的增多对师生和校园环境有害无益, 会威胁到师生的人身安全和校园环境的整洁。

(二) 校园内的环境遭到了严重的污染

车辆的逐渐增多必然会带来一定程度的污染, 同时直接的影响到了学生和老师的学习和工作。也有较多的学生反映这一现象, 他们说:“出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带来了很严重的尾气和粉尘污染, 对自己的生活和健康产生了很多不利的影响。

(三) 学校对校园车辆管理的重视度不够

据调查统计的百分比来看, 我校应该把校园车辆的管理放在前位, 因为学生在学校学习必须要有一个整洁、干净的校园环境, 而车辆停放则是校园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校对于这部分还没有达到高度重视, 没有形成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目前校园内仍然存在着自行车、摩托车以及汽车随处停放的现象, 导致校内交通拥挤, 师生出行不便等一系列的问题。

(四) 校园内车辆管理处于真空状态

根据上文中所做的一系列问卷调查和统计来看, 高校应该针对这一现状制定一部切实有效的法律并强制实施, 不让它处于无管理状态。另外, 我校也可以采取通过网络、广播、宣传栏等平台宣传车辆有序停放的教育活动, 反对交通陋习, 增强广大师生的交通安全意识, 在思想上扎实校园交通管理的基础, 在这个基础上, 我们可以通过完善制度和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不断加强校园道路交通管理, 营造一种安全、畅通、整洁、舒适的校园交通环境。

二、关于针对衡水学院车辆停放管理研究的必要性

(一) 学生、教师和校内人员的人身安全方面

为了改善目前停车资源不足和不安全的状况, 保障师生员工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和人身安全, 有非常大的必要对校园车辆进行整顿。对校园车辆停放进行管理, 有利于遏制交通事故的发生, 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校园道路安全关系着在校的每一位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前途命运, 所以必须严格管理。

(二) 预防、治理校园环境污染的方面

目前我校停放的车辆越来越多, 给学校的安全和环境整洁亮丽带来很大影响, 为保证学生的安全和校园环境整洁, 所以必须对校园车辆进行管理。目前我校停放的车辆越来越多, 给学校的安全和环境整洁亮丽带来很大影响, 为保证学生的安全和校园环境整洁, 所以必须对校园车辆进行管理。

(三) 校内的秩序环境方面

为了加强衡水学院机动车辆管理, 改善校园交通状况, 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创造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目前我校停放的车辆越来越多, 给学校的安全和环境整洁亮丽带来很大影响, 为保证学生的安全和校园环境整洁, 所以必须对校园车辆进行管理。

三、校园车辆管理的整顿措施

(一) 转变观念, 重视校内车辆管理

目前, 针对大学校园车辆管理的观念还不够突出, 根据问卷调查的结果统计显示, 现在的大学校园的每个人必须转变观念, 重视大学校园内的车辆管理。校园内目前存在着自行车、摩托车和汽车无序停放的问题, 为了校园环境整洁, 应该为它们划分专门的停放区域。

(二) 充分合理利用校内的资源, 建立停车场

例如把停车场建造的有秩序, 但是由于范围有限, 学校也可以建造一些现代的立体的停车场, 充分的利用学校里有限的空间。

(三) 运用现代的管理手段

通过调查显示, 目前大学校园出入口还是过去的一些出入车辆的检察方式, 这些方式已经过时, 可以采取刷卡的方式对出入车辆进行管理, 另外可以用监控摄像的方式来对车辆进行停放管理。

(四) 政府给予支持, 加强管理

学校可以请求政府给予一定的帮助, 比方说在学校周边可以增加一些车位, 解决校园内停车位置不足的问题, 另外也可以邀请交管部门针对学校内的违规违章问题进行管理, 或者他们可以赋予学校一定的权利。除此之外, 对于校内的交通事故也应当由他们来协助管理。

针对你提出的现状问题:比如说无法可依, 那就可以指定相应的制度, 或者请政府部门来制定相应的规章。

大学校园车辆停放的问题关系着学生、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关系着学校的发展与未来:关系着学校的治安管理秩序。对大学校园车辆进行管理有利于保障师生员工的校内路权, 建设安全、畅通、舒适的校园交通环境:有利于促进大学校园的和谐和稳定, 对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与有效管理具有现实意义。所以, 为了我们每位师生能够有一个安全、便捷、舒适的生活和学习环境, 我们一定要积极的参与到校园车辆管理的实践中去, 为了我们美好的明天共同的付诸努力。

摘要:随着当今社会经济的发展, 每所高校的校园车辆也在逐渐的增多, 因此也会带来一系列的交通安全问题和车辆停放问题, 同时也会存在一定程度的交通隐患, 造成在校师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存在危险。与此同时还会对学校的环境产生污染, 影响师生的身体健康和正常生活。因此, 必须对校园车辆的停放问题进行深度地研究, 为创造一个和谐、安全、舒适、整洁的校园环境做出必要的努力, 切实保障每位师生的安全, 创建“平安、秩序”的校园。

关键词:安全,现状,管理,措施

参考文献

[1]季培雯, 黄慧婷, 顾燕.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探析[J].扬州大学学报.

[2]庞丽微.我国高校交通安全问题的法律思考.河北师范大学学报.

[3]李新民, 张建.高校校园交通事故产生的原因及治理措施.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4]杜一鹏.关于高校学生交通安全问题的思考.高校后勤研究.

农用车辆农闲时停放须防自然侵蚀 第4篇

一、燃油变质与防护

燃油与氧作用产生胶质的现象称为燃油变质。胶质严重时,会聚合成胶状沉淀物,降低燃油的蒸发性、抗暴性,堵塞油路,粘滞气门,增加积炭,影响发动机的动力性和经济性。产生胶质的内因是燃油中含有不饱和烃,汽油中含量尤甚。这种不饱和烃的安全性差,在常温下与氧接触会产生过氧化合物易生成胶质。促使胶质生成加快的外界因素有:容器中空气所占比例大,容器的密封性差,高温和阳光照射,燃油含有水分或容器不清洁,储存时间过长等。防止和减缓燃油变质的主要措施是:

1.彻底清洗油箱,尽可能采用油箱内壁涂环氧树脂漆。

2.尽可能加注安定性较好的油料。

3.在留出安全容积的前提下,加满燃油并盖紧密封。

4.避免阳光直射和高温。

5.有计划地定期检查和更换燃油。

二、金属机件锈蚀与防护

金属锈蚀是指其表面出现黄褐色锈斑,失去光泽,严重时形成片状或粉末状的氧化物剥落现象。结果使金属零件断面尺寸逐渐缩小,机械强度降低,使用寿命缩短,甚至完全丧失使用价值。

车辆的大部分机件系黑金属材料制品,锈蚀的原因主要是电化学腐蚀。其内因是钢铁材料内部组织不纯,外因是酸、碱、盐的水溶液以及氧、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氨气等介质的作用,使金属表面产生电化学腐蚀,导致金属逐渐腐蚀。

车辆金属机件锈蚀的防护方法主要是避免金属机件与外界介质接触,防止和排除机件上形成电解液(如酸、碱、盐的水溶液)的条件。其主要措施是:

1.使金属表面与外界隔离。坚持经常对金属件表面认真擦拭保养,将附着在金属机件表面的水分、尘土和其他杂质除掉。涂上机油、润滑脂、油漆或用油纸包扎起来,使其与外界隔离。

2.在密闭容器中使用气态或液态防锈剂。如在采用干式封存的散热器、油箱内使用车辆专用型除氧封存剂或气相防锈剂;在湿式封闭的散热器内使用防锈溶剂。

3.密封车辆各总成的孔隙,避免空气、水分和灰尘等进入内部。

4.注意选择和改善车辆停放场地的环境,附近不要堆放垃圾、柴草及腐蚀性物质,以防散发有害气体。车库内保持清洁,应经常通风,使空气相对湿度保持在70%以下。

三、木质、棉麻制品变质与防护

货厢、坐垫、靠背、篷布等木质和棉麻制品是容易吸收水分的物品,尤其是在潮湿地区或阴雨季节,这些物品吸水后会使单体霉菌加速繁殖,造成腐朽、霉烂。同时木质和棉制品还易被虫、鼠咬坏。防止木质、棉麻制品变质的方法有:

1.使用防霉剂,抑制或杀灭霉菌。控制好车库的温度和湿度,亦可防止霉菌生长繁殖。

2.做好经常性的检查和清洁工作,防止虫鼠破坏。

3.经常进行通风晾晒,保持部件干燥。

四、橡胶制品老化与防护

老化是指车辆轮胎、密封垫、防尘套等橡胶制品出现裂纹或弹性和强度降低,表层发黏或变硬变脆、碎落等现象。橡胶制品发生老化后,性能变坏、使用寿命缩短。减缓橡胶制品老化的措施如下:

1.避免暴晒。在高温作用下,橡胶会分解出不饱和的硫化氢,很容易与氧结合,加速其老化速度,试验表明,环境温度升高10℃,橡胶老化速度则会增加1倍。尤其是在阳光直射时,更能促使橡胶老化。在光线的作用下,橡胶的透气性增大,氧易渗入内部发生氧化作用,光线还能使部分氧气变成臭氧(比氧更活泼),使橡胶氧化的速度加快。另外,光线还能使橡胶中的游离硫及结合硫被氧化,并会遇水生成硫酸、亚硫酸,对橡胶起破坏作用。为减缓轮胎老化,对其外部要加强保护,如将车辆入库停放,并尽可能采用金属车库门;应用科技新技术、新材料,如涂刷聚氨酯胶防老化涂层等。

2.避免长期受力变形。橡胶制品长时间受到压力或拉力,就会产生疲劳,使橡胶变硬,弹性降低,并发生永久变形。为预防轮胎受力永久变形,车辆长时间停放轮胎必须离地。

3.避免沾染油污。橡胶制件被矿物油类(如汽油、柴油、润滑脂等)污染后,体积膨胀、胶质变软、 弹性下降。因此,橡胶制件应避免沾染石油制品。若不慎受到沾染,应立即擦洗干净。

(作者联系地址:湖北省老河口市光化办事处农办 邮编:441800)

车辆停放保管协议书 第5篇

甲方(车辆所有方):

乙方(车辆保管方):

停车场;地点:临沂市市兰山区海关路18号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签订以下车辆保管协议书。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汽车交由乙方保管。保管时间 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甲方所有的汽车的品牌是,型号为,车牌号为,汽车购买时间为年月日,汽车行走里程(订合同日)为公里。

三、甲方应将其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上好保险锁(杆)。

四、乙方承担对甲方车辆的保管义务。

五、甲方支付的车辆保管费为每天50元,车辆保管费在签署本协议时全额缴纳。

六、甲方如超出约定时间3天以上且未通知甲方,合同自动终止,乙方不承担保管责任。

七、乙方应对甲方的车辆进行如下保管:

1.甲方车辆在停车场的停放位置安全可靠;

2.甲方车辆在停放保管期间不会出现刮擦等损坏车辆的现象;

3.甲方车辆在停车场停放保管期间,禁止任何人开动驾驶车辆。

八、乙方对甲方的车辆的被偷和被损坏承担赔偿义务。

九、如遇甲方的车辆出现被偷和被损坏的情况,甲方应在3天之内将其购车和上牌、年审等法律文件交由乙方,用于报案、赔偿、索赔、诉讼用,纠纷解决后3天内将上述证件归还给甲方。

十、甲方应保证其的车辆为合法途径购买的车辆,否则,乙方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十一、如双方争议不能协商解决则应将纠纷交由停车场所在地法院管辖解决。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生效。

甲方:乙方:临沂丰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车辆停放协议 第6篇

立协议双方:甲方:

乙方:

甲方为方便乙方车辆停放,现就车辆停放有关内容,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只提供停车位供乙方车辆停放,不负责乙方车辆的安全以及车辆设施防盗等工作。

二、乙方车辆进入甲方停车场停放车辆时,必须停放在甲方制定的停车位上,不得随意停放。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车辆进入停车场停放。

三、乙方车辆进入甲方停车场停放时,随车垃圾不准随意倾倒,同时不准使用甲方自来水清洁车辆。否则甲方有权收取卫生费。

四、乙方车辆进入甲方停车场时,不准损坏甲方停车场水泥场地,否则甲方有权收取场地损坏维修费。

五、乙方车辆进入甲方停车场停放时间为昼夜停放,停车位租金为每天元。

六、本协议期限为天。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停车位租金合计为元,签订协议时,一次性缴清租金。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立即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车辆停放倡议书 第7篇

恒达是我家,美化靠大家。目前,公司已建好车棚,划分了自行车与电动车的停放区域。但是部分员工没能做到整齐摆放车辆,乱停乱放这些不文明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给公司管理带来难度,给其他骑自行车、电动车的员工带来麻烦。为此,我们特提出如下倡议:

一、服从门卫的管理,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

二、骑自行车、电动车的员工务必自我约束,按照先来后到的顺序一排排整齐地摆放车辆,不要留较大空穴,不允许乱停乱放。

三、尽我一份力,少让别人操这份心。如果每个员工都自觉整齐摆放自行车,就会省去其他人重新摆放的劳苦!如果每个员工都自觉维护自行车摆放秩序,我们的厂区就少了些许凌乱,增了许多美丽!

车辆停放服务协议书 第8篇

杨琳(2010)《古汉语外来词研究中存在的问题》一文,对古汉语中外来词与固有词的辨识提出了中肯的看法。杨氏指出,古汉语中的外来词与汉语固有词汇的辨认,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并认为,目前学者们根据汉外音义大致相当来判定是否为外来词的辨认方法很不完善,因为它不能排除不同语言中两个词音义的偶然相同相近。

本人非常赞同杨先生的意见,但对其所认为的“‘泊与park没有借贷关系”一说,却有着不同的看法。先请看杨氏的有关论述:

例如有些人认为“泊”当“停放(车辆)”讲是英语park的音译,这是不熟悉汉语词义演变的历史而造成的误说。“泊车”的说法古汉语中早就有了。唐《孙樵集》卷五《龙多山录》:“樵起耒而游,泊车而休。”清杜漺《湄湖吟》卷六《山甬东至山阴道中二十首》之三:“夜深泊车厩,风吼维暗解。”可见“泊”与park没有借贷关系。

杨氏仅凭两条书证,就认为“泊”之“停放(车辆)”义是“汉语词义演变”的结果,并得出“‘泊与park没有借贷关系”的结论,其实是靠不住的。我们在《汉语音译语素的语源标注及汉语教学》(吴汉江 2008)一文中,就曾明确指出:“泊”义项③“停放(车辆)”是英语park的音译语素义,它最初是在粤方言中使用,随着通行范围的扩大继而成为普通话词汇中的一员,而《现代汉语词典》(以下简称《现汉》)在语源上只追溯到方言这一层面,未能溯及其真正源头;并以《重编国语辞典修订本》(1997,以下简称《国语辞典》)中“泊车”条中的标注(“为英语park的音译”)为佐证。

我们认为,杨氏的观点似乎还缺乏足够的证据,因为杨氏所引两条书证本身就存在着问题。在未找到更有力的书证之前,似宜维持以《国语辞典》为代表的“借贷说”。

二、“泊车”(动宾)组合缺乏有力的古文献书证

杨氏认为,“泊车”的说法古汉语中早就有了。但事实并非如此,“泊车”(动宾)组合的书证在古文献中呈缺失状态,以致《辞源》《辞海》及《汉语大词典》等大型辞书均未出条。从理论上讲,若“泊”字在古汉语中确有“停放(车辆)”之义,那么“泊车”这一组合在古文献中会具有一定的复现率;否则,立论便很难成立。

据检索,含“泊车”字样的古文献书证极其罕见,仅杨氏所引两条。但仔细辨别后发现,这两条书证中“泊车”的结构关系是“动补”而非“动宾”,皆作“泊(于)××(处所名词)”解。也就是说,杨氏所引书证本身就存在问题,书证中“泊”字均不作“停放(车辆)”解。

(一)书证一“泊车而休”之“泊车”存有异文

书证一“泊车而休”,出自唐《孙樵集》卷五《龙多山录》。检索《全唐文》,含“泊车”的书证仅1例,出自《龙多山记》,即“樵起来而游,泊车而休”[1]。我们又检索了文献跨度从先秦至民国的《国学宝典数据库》[2],尽管含“泊车”字样的书证仍是1例,但读后有一重大发现,即前述《龙多山录》中“泊车而休”一句,竟因刻本年代不同而存有异文:

甲申〔光绪十年1884〕冬日,醉经堂书贾告余,文运堂有旧刻《孙可之集》,急令取来一观;前后序跋俱失,盖书贾去之,伪充宋椠。阅张月霄《藏书志》,审为正德刻本。持校汲古阁《三唐人集》,胜处颇多。然《思适斋集》载汪阆源藏有宋本。《龙多山录》樵起来而游,泊车而休,来作辛,车作甲;……(民国·李盛铎《木犀轩藏书题记·集部》)

也就是说,杨氏所引书证文字还存有异文“泊车而休”也作“泊甲而休”。[3]故书证一的可信度就大打折扣了。

另外,“泊车而休”中“泊车”一说似也不合逻辑。据《龙多山录》记述,龙多山“崛起中天”“得径蜿蜒”,可知山势高峻,山路狭窄弯曲,欲“乘车”而游谈何容易;而从“俯对绝壑”“攀缘下上”“闯然而出”“登降信宿”等句也可断,游历者是只身登山的,也就谈不上要“泊车”了。所以,根据常识,文字“泊甲而休”的可信度是较高的。[4]

退一步讲,即使“泊车而休”字句并无出入,也只能理解成“泊(于)车(处所)而休”。其实,无论是“泊甲”还是“泊车”,“泊”字皆作“停留;憩泊”解。古汉语中“泊+受事(宾语)”的“受事”,最常见的是“舟(船)”,其他受事十分罕见(详见“三”之分析)。所以,若出现“泊+名词(非舟、船)”的组合,其结构关系一般是动补结构而非动宾结构,其中“名词”为处所名词,做补语(非受事宾语)。[5]而动补结构中的“泊”字,也可有两种解释:一是本义,作“停船靠岸”讲,如“夜泊秦淮近酒家”(唐杜牧《泊秦淮》);一是引申义,作“栖止;停留”解,如“栖泊灵台侧”(唐陈子昂《古意题徐令壁》)。(《汉语大字典》)

据上述分析,若“泊车而休”的“车”果作“甲”字,则杨氏所说的唐代有“泊车”组合,也就无从谈起;若“泊车而休”的文字并无出入,则“泊车”之“泊”也只能作“停留;憩泊”解,用“停放(车辆)”义是训释不通的。

(二)书证二“夜深泊车厩”之“车厩”乃一古地名

书证二“夜深泊车厩”,出自清杜漺《湄湖吟》卷六《山甬东至山阴道中二十首》。若离开语境孤立地看诗句,“泊车厩”可有两种解释:一是如杨氏所认为的“泊车(于)厩”,结构为“动+宾+补”;二是如我们所理解的“泊/(于)车厩”,结构为“动+补(处所名词)”。

那么,诗中“车厩”是一个词还是两个词呢?这是问题的关键。纵观组诗《山甬东至山阴道中二十首》内容,我们有两个重要发现:

一是诗人一路并非“乘车”而行。组诗中多次出现“舟(楫)”“船”“舱”及“潮”“江”等字样,可见诗人是一路“乘船”而非“乘车”。例如,组诗“之一”有“过坝舟如坠”“潮退沟水浅”“入江浑未利”等句;“之三”有“潮平兼潮落”“官差踞大舱”“贾客无船买”等句;“之四”有“丈亭类三江”“中流入县道”“舟楫代车马”,等等,即为“乘船”之明证。另从“之三”中“沙岸走蛑蟹”“襆被枕岸旁”等即景描述,也可推断诗人当时正身处水岸之旁的舟船之上。既然“无车”,“泊车于厩”也就无从谈起了。

二是诗中“车厩”乃一地名。从组诗《山甬东至山阴道中二十首》的题目可知,诗人是从山甬东(今浙江舟山)到山阴道中(今绍兴城西南偏门郊外)的。组诗中出现的一系列古地名(多数至今仍在使用),如“慈溪”(之二)、“丈亭”(之四)、“余姚”(之六)、“曹娥”(之八、之十)等(几乎都与水有关),为我们绘制了一条诗人水上踪迹。鉴于此,可推知“泊车厩”之“车厩”(之三),乃一古地名,即车厩山(在今浙东余姚市河姆渡镇),其北麓面对姚江,离慈溪城四十里。[6]

据上文分析,既然“车厩”是一古地名,那么“泊车厩”的正确读法应是“泊/车厩”,即“泊/(于)车厩(处所名词)”(动补结构)。而杨氏将诗句断成“泊车/(于)厩”,显然是读破句了。故“泊车厩”之“泊”,仍作“停船靠岸”解(本义),与“停放(车辆)”无涉。

综上所述,“泊车(甲)而休”之“泊”,是“停留;憩泊”义;而“泊车厩”之“泊”,是“停船靠岸”义。所以,无论是唐代还是清代,“泊”字都未派生出“停放(车辆)”义。

三、“泊”(bó)字历来是与“舟(船)”

形成固定语义组合的专用动词

《玉篇·水部》:“泊,止舟也。”也就是说,“泊”字是个专用动词,适用义域一般是“舟(船)”,即“停船靠岸”是“泊”之专指义;若与受事“车”字组合,就会产生语义冲突。这也是“泊车”组合在古文献中难觅踪影的真正原因。

专用动词“泊”与其后句法成分共现,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形成动宾结构,“泊”字的语义指向是受事宾语“舟(船)”;二是形成动补结构,“泊”字的语义指向是地点补语(处所名词),而作为意念上的宾语——“舟(船)”,一般则是缺省的。

我们发现,“泊舟(船)”(动宾)这一固定语义组合,在古文献中使用频率相当高。《全唐诗》中,“泊舟”出现36次,如:“泊舟淮水次,霜降夕流清”(常建《泊舟盱眙》);“泊船”出现16次,如:“吴门东去路三千,到得阊门暂泊船”(顾非熊《送徐五纶南行过吴》)。另《全唐文》中,“泊船”未见用例,“泊舟”出现3次,如:“泊舟寻之,得岩与洞,此邦之形胜也。”(元结《朝阳岩铭(并序)》)

当然,受事宾语“舟(船)”不唯与专用动词“泊”组合,也可受“停”字支配,古文献中也不乏“停舟(船)”的用例。与“泊”字不同的是,“停”字的适用义域更广:既可与“舟(船)”搭配,也可与“车(弦、鞭、杯、梭等)”组合,是个通用动词。《全唐诗》中,“停舟”有27例,如“长河浪头连天黑,津口停舟渡不得”(李颀《送陈章甫》);“停船”有4例,如“停船夜坐亲孤月,把锡秋行入乱峰”(皎然《送演上人之抚州觐使君叔》);而“停车”组合有28例,如“莫虑能骑马,投辖自停车”(高峤《晦日宴高氏林亭》)。而《全唐文》中,“停舟”有2例,如“既翱停舟宿留,日日以须,韦君之出洛也易期”(李翱《题桄榔亭》);“停船”未见用例;而“停车”有14例,如“俄见行牛喘,停车寻诘,久而方去”(崔融《对京令问喘牛判》)。

从上可知,古文献中“泊舟(船)”的出现频率要远远大于“停舟(船)”。那么这是为什么呢?

我们认为,其主要原因有二:一是“泊”字作为专用动词(首选动词),用来支配受事“舟(船)”的概率,自然要比通用动词“停”字高;二是“泊”“停”二字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互换,它们的词义并不完全重叠:“泊”的语义特征是“+[停船]+[靠岸]”,如“门泊东吴万里船”(唐杜甫《绝句》),且在具体的语境中“舟(船)”亦可缺省,如“夜泊秦淮近酒家”(唐杜牧《泊秦淮》);而“停”的语义特征是“+[(船)静止]±[靠岸]”。所以,若表述“停船靠岸”就得用专用动词“泊”字;若表示“船行在江心或河中变为静止状态”,往往就用“停”字,且文中须出现受事“舟(船)”,如“春风江上暂停舟”(牟融《送沈侯之京》)。

综上所述,“泊”(bó)字作为专用动词,表示“停船靠岸”之专指义;若与受事“车”字组合,就会出现语义冲突,故古文献中难以觅到“泊车”这样的说法。

四、“泊”(bó)字之“停放(车辆)”义属于非派生式新义

杨氏认为,“泊”之“停放(车辆)”义是“汉语词义演变的历史而造成的”,并得出“‘泊与park没有借贷关系”的结论。倘若这种看法成立,现行辞书中理应不该缺失这个义项。然而,像《汉语大字典》《汉语大词典》等大型历时辞书中均未收录。可见,杨氏的说法,只是主观“推理”,缺乏古文献的书证。那么,“泊”之“停放(车辆)”新义,究竟是从何而来的呢?

(一)“泊”之“停放(车辆)”新义来源于粤方言

据考察,“泊”之“停放(车辆)”新义,是伴随着现代汉语粤方言新词“泊车”的出现而衍生出来的,并由粤方言移植到普通话词义系统中。因此,“泊”之新义属于典型的非派生式。

《现汉》从第3版(1996)起,才将“停放(车辆)”义作为新义项收于“泊1”条下,并标注〈方〉。那么,这个新义又是来自哪个方言区呢?

于是,我们查阅了《汉语方言大词典》(1999,以下简称《汉方》),对“泊”字语源有了进一步了解。请看:

泊 bō;pō ①〈名〉平原。……②〈动〉鸟类栖止。……③〈动〉停(车)。粤语。广东广州[p‘ak33]~车。④〈量〉相当于“堆”。……

可见,“泊”字之“停放(车辆)”新义来自粤方言,并非普通话词义系统中所固有的。

那么,粤方言新词“泊车”之“泊”义,又是经何种途径而产生的呢?

(二)新词“泊车”之“泊”是英语park的音译

据考察,粤方言新词“泊车”之“泊”,是源自对英语park的音译,其随着通行区域的不断扩大而走出了粤方言区,并被汉语普通话词汇系统所吸收。也就是说,“泊”字具有双重身份,既是一个方言词,也是一个外来词:这是借词进入普通话层面的又一方式。(曹炜,吴汉江 2003)

我们之所以认为“泊”与英语park存在借贷关系,是因为它对源语词park(英语)是连音带义的借用,即纯粹的音译。具体表现在:

1.从粤语发音来看,“泊车”之“泊”音更接近于英语park[pɑ:k]。表“停放(车辆)”义之“泊”,粤语读音与普通话(bó)甚远,而与源语词(英语)音[pɑ:k]极近:广州粤语中读作[p‘ak33](《汉方》),台湾粤语中一般俗读成pā(《国语辞典》1997),而香港粤语中读作pag3(郑定欧 1997:356)。

其实,香港粤语中,“泊车”之“泊”念pag3[p‘ak33](程祥徽 2001),而“泊船”之“泊”读bog6[pk22](吴开斌 1991:13)。两个“泊”字在粤语语音系统中读音迥异,也非多义词。可见,两个“泊”字的来源的确不一样:“泊船”之“泊”是汉语固有词,而“泊车”之“泊”是汉语借词(音译)。而《现汉》中,“泊车”之“泊”与“泊船”之“泊”,读音标注完全相同(bó),且都收于“泊1”条下,这种处理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音译的形式标志。

2.从粤语词义来看,“泊车”之“泊”的“停放(车辆)”义,是对英语park义(to leave a vehicle that you are driving in a particular place for a period of time)的直接借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港澳等地区停车场奇缺:parking(“停放车辆”)成为一个突出的公共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英语park的对译词——“泊车”,也就进入了当地人们的语言生活。例如,1985年4月,澳门泊车管理公司成立。(黎小江,莫世祥 1999:282)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作为新词的“泊车”(停放车辆),首先活跃在港澳粤语中,而后才进入广州粤语中,并随着内地汽车数量的激增而迅速“蹿红”,最终成为了普通话词汇中的一员。

我们发现,“泊(车)”最早为英汉词典所选用并作为英语park的对释词,当首推陆谷孙(1991)主编的《英汉大词典》。请看:

park ① vt.1.停放(车辆等),泊(车);停靠(车辆等);把(车等)开进停车处:~a bike(car)停放自行车(汽车)……② vi.1.停放车辆:He~ed in front of our house.他把车停放在我的房子前。……

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陆氏就选用“泊(车)”作为英语park的对释词,可见这个新词在当时的“活跃”程度。[7]而对照同样是上海译文出版社于70年代末出版的《新英汉词典》(1978,陆谷孙也是主编之一),却未见使用“泊(车)”作为对释词,说明“泊车”一词当时还未产生或被接受,即还未进入公众的语言生活。

需要指出的是,最早确立“泊”之借词“名分”的,要算《简明香港方言词典》(吴开斌 1991:13),“泊”条下加括注“(音译park)”;而给“泊车”一词旗帜鲜明地标注语源的历时辞书,则首推台湾《国语辞典》(1997),其“泊车”条中赫然标注“为英语park的音译”。

不过,因借词“泊”字有强烈的表意倾向,易让国人误以为它与汉语固有词“泊”字是同一个词(多义词),并误以为“泊”字新义[“停放(车辆)”]是由固有义(“停船靠岸”)衍生出来的,这实属不明语源而造成的臆断。

既然“泊”之新义是他源性而非自源性的,那么上述误解又是如何产生的呢?这是因为,两个“泊”字具有共同的语义特征——“[+停放]”,只是适用义域不同:汉语固有词“泊”字有“[+船(舟)]”的区别特征,而汉语借词“泊”字含“[+车辆]”的区别特征。所以,尽管两个“泊”字来源不同,但国人多倾向于将它们看作多义词,而不是同音词(《现汉》第5版即如此处理)。

(三)“泊车”一词产生的内在动因

也许有人要问:“泊车”一词不也可用“停车”来替代吗?为何能在普通话词汇系统中取得“户籍”呢?

其实,不同语言间的词语借用,是因为目的语词义系统中存在着“空位”,这是借词产生的内在动因。而“泊车”一词的产生,正好填补了汉语词义系统中的“空位”。

在粤语中,“泊(车)”与“停(车)”其实是有区别的:“泊(车)”一词与英语park相当,即to leave a vehicle that you are driving in a particular place for a period of time,强调的是将车辆停放在一个合适的地方;而“停(车)”与英语stop相当,强调的是让车辆停下来。所以,“泊(车)”与“停(车)”不可相互替代。

而借词能否在目的语词汇系统中“扎根”,主要取决于借词是否有长久的生命力,是否经得起时间的考验。我们发现,借词“泊”字一经产生,其新义不仅填补了汉语词义系统的“空位”,而且对“泊”族词中其他词语产生了“辐射”作用,使得汉语词义系统发生了微妙的变化:“泊位”一词原本是单义词,“航运上指港区内能停靠船舶的位置”,现因“泊”字新义的影响而产生了义项②“车位的俗称”(《现汉》 2005)。

综上所述,“泊车”一词是当代汉语中出现的一个全新组合(动宾),是对译英语park而产生的“音译+意译”形式,并在不长的时间内获得了普通话系统的认可。“泊”字作为一译音用字,也随“泊车”的频繁使用而衍生出“停放(车辆)”之义。显然,“泊”与park之间确实存在借贷关系。

附 注

[1]杨文中引例“来”作“耒”,“龙多山记”之“记”作“录”,与《全唐文》稍异。

[2] 参见《国学宝典数据库》,http:∥dbpub.cnki.net/grid2008/Unis/Brief.aspx?ID=gxdb。

[3]另据清杨守敬《日本访书志》、民国瞿良士辑《铁琴铜剑楼藏书题跋集录》等,也均见有“樵起辛而游,泊甲而休”(宋本)内容的记述。以上均参见《国学宝典数据库》。

[4]“甲”为“木”义,即“森林、树木”,“泊甲”就是“泊(于)甲(处所)”,乃一动补组合。

[5]从现代汉语角度看,该组合为状语后置。

[6]“车厩山”的得名当与“车”“厩”事物有关,据《会稽记》中“车厩山”条云:“越王勾践于此置厩,停车秣马,遗迹犹存,故曰车厩。”

[7]《现汉》从1996年起才收释“泊”字的方言新义,比陆氏所编晚了整整5年。

参考文献

1.曹炜,吴汉江.现代汉语方言词简论.中国语研究,2003(45).

2.程祥徽.说“泊车”.语文建设,2001(4).

3.汉语大字典编辑委员会编纂.汉语大字典.成都:四川辞书出版社,武汉:湖北辞书出版社,1986—1990.

4.黎小江,莫世祥主编.澳门大辞典.广州:广州出版社,1999.

5.陆谷孙主编.英汉大词典.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

6.新英汉词典编写组.新英汉词典.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78.

7.吴汉江.汉语音译语素的语源标注及汉语教学.辞书研究,2008(6).

8.吴开斌.简明香港方言词典.广州:花城出版社,1991.

9.许宝华,宫田一郎主编.汉语方言大词典.北京:中华书局,1999.

10.杨琳.古汉语外来词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南开语言学刊,2010(1).

11.郑定欧.香港粤语词典.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1997.

12.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2005.

(苏州科技学院人文学院 江苏 215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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