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货台账制度范文

2024-06-27

进货台账制度范文(精选13篇)

进货台账制度 第1篇

食品进货台账制度

一、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票据。

二、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运用电子台帐软件开具供货凭证,原则上凭证格式为三联,第一联存根(批发商销货台账),第二联购货单位(零售商记账凭证),第三联随货同行(零售商进货台账)。

三、实行“一票制”,指将批发商的销货凭证与零售商的进货凭证为同一种多联票据,统一格式、统一内容,合二为一,关联使用,销货和进货凭证同时作为批发商的销货台账和零售商的进货台账资料进行收集、使用和备查。

四、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应当真实,不得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食品索证索票制度

一、在进货时按规定向生产厂家或上级供货商索取“一照二证一报告”。即索取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证件和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对生产厂家或上级批发企业的上述证照及时更新,以保证在有效期内。对进口食品的,应当索取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

二、在进货时索取载有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的进货票据。

三、食品索证索票后,应在指定场所显要位置予以公示,供消费者进行查询及有关部门进行检查。

进货台账制度 第2篇

(保 健 食 品)

目的: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引导和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制度。

适应范围:隶属于葫芦岛及龙港区周边所在地城市、乡镇、农村、城乡结合部从事食品超市、经营食品的商场和食品批发市场、食品集贸市场内的总代理商、批发商和食品经营入场销售者(以下统称食品销售者)都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

概念: “一证一票”含义。

“一证”,是指执行索证索票制度的食品经营者为执行进货台账制度的食品零售经营者供货时,出具的具有“所供食品均已索证索票”意思表示并加盖印章的证明。执行进货台账制度的食品零售经营者之间进行交易时,供货方应当提供加盖印章的与所售食品相符的索证索票证明复印件。食品经营者之间长期固定供货的,在所供食品品质、品牌不变的情况下,索证索票证明可以每年提供一次。

“一票”,是指食品经营者之间每次交易时,由直接供货商出具的销货票据。票据应当注明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单价、金额、销货日期、供货商的住所或联系方式。

一、依法引导和监督食品超市、食品市场销售者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

(一)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确保交易对象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质量合格。

(二)食品销售者对购入的食品,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或者卫生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销货日期等内容。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首次购入该种食品时索验,同一食品以后每年索验1次;但购入乳品的,必须批批索要并查验质量检验报告。

(三)超市和食品批发市场内的入场销售者首次购入食品时,还应当按食品品种索取并仔细查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该批次食品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之后应当每半年索验一次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所列检验项目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和保障食品安全的相关项目。

(四)食品销售者从种植户、养殖户购入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的,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和应当检验检疫的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五)实行加盟连锁、统一配送的食品销售者,可以由总部统一索验相关证、票存档;各连锁销售者可以凭总部出具的索证索票证明和统一配送单存档替代索证索票档案;各连锁销售者自行采购的食品,仍应当按照要求自行索验相关证、票。

(六)食品销售者对在其经营场所内自产自销的食品,应当建立生产加工记录。生产加工记录应当包括食品名称、用料成分、生产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七)食品批发市场、食品集贸市场的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并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索证索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入场销售者建立并切实执行索证索票制度。

(十)实行“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的食品销售者,除按照要求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制度外,还应当定期对协议供货的食

用农产品养殖、种植基地或者食品的生产加工企业进行考察,确保养殖、种植基地或者生产加工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提供的食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基地或者企业,应当及时提出改进的要求或者依法解除协议供货关系,确保食品质量合格,安全可靠。

(十一)食品销售者应当以索证索票制度为基础,建立健全内部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具体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和责任,定期检查食品的进、销、存情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陈列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葫芦岛市龙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二、依法引导和监督食杂店建立健全食品进货台账制度。

(一)乡镇、街道和社区食杂店应当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如实记录食品来源等信息。乡镇、街道和社区食杂店包括乡镇政府所在地以及街道、社区所辖区域在集中交易市场以外有食品经营项目的销售门店。

(二)进货台账应当按照每次购入食品的情况如实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日期、供货商及其证照号码、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乡镇、街道和社区食杂店可以根据其管理水平和经济实力,采取账簿登记、单据粘贴建档等多种方式建立进货台账,有条件的食品销售者可以实行计算机管理,建立健全书式和电子档案。食品进货台账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三、切实加强对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并落实执行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的监督检查。

(一)食品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是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链条与追溯体系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严格食品市场准入的重要举措。对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并落实执行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葫芦岛市龙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下属各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更是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要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的部署和总局的要求,切实加强对食品超市、食品市场销售者履行索证索票义务情况和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履行建立食品进货台账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葫芦岛市龙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监督检查工作的规范指导,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统一辖区食品经营者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的内容和格式,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统一印制相关档案、台账或者提供统一的格式文本。统一组织本辖区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的监督检查,特别要组织各行政管理部门所按照管辖责任区域,在逐户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的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进行引导和规范的基础上,逐户进行监督检查和落实。各地食品超市、食品市场销售者均建立索证索票制度,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均建立进货台账制度,确保食品专项整治“两个100%”目标的顺利实现。

(三)各地要切实加大对食品经营者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对新申请开业的食品经营者,要在登记注册时引导和监督其按照要求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对证照齐全的食品经营者,要将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作为日常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不定期地检查食品经营者是否建立制度、是否符合要求并切实落实执行,在检查中,可以随机抽查索证索票档案或者进货台账档案,与其所销售的食品进行核查,检查索证索票或者进货台账是否真实、规范。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履行索证索票、建立进货台账责任和义务的食品经营者,要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教育、引导、督促其改正;对不按规定索验食品质量检验报告以及食品市场开办者不履行管理责任和义务的依法处罚。要按照违法行为记录制度要求,对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造成后果的食品经营者,要依法从重处罚,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监督检查情况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监督检查记录应当包括检查时间、被检查人名称、索证索票或者进货台账制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发现其他违法行为等内容。

(四)各地在监督检查中,要将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监督检查与食品经营者信用

分类监管、食品市场规范化管理、食品质量分类监管、食品信息化工作以及12331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有机结合,切实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要将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落实执行情况作为食品经营者和市场信用记录的一项重要内容,重点加强对失信、严重失信食品经营者和市场的监管;要把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作为开展“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文明诚信个体工商户”等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引导和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内部管理制度;要以风险度高的食品为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食品质量分类监管,强化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要把对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的电子监管作为食品信息化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鼓励食品经营者对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实施电子管理;要充分发挥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在食品追溯机制中的重要作用,及时解决消费纠纷,有效清查有问题的食品,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制度,狠抓检查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葫芦岛市龙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下属各行政管理部门要把此项工作作为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任务,作为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和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的重要措施,进一步提高对此项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规范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工作的指导和组织领导,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进一步明确牵头机构及其责任,由各级工商机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牵头,市场、公平交易、企业、外资、个体等相关机构分工协作,形成整体合力,齐抓共管,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进一步严格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要强化葫芦岛市龙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下属各行政管理部门领导责任制与基层所属地监管责任制,对在规范索证索票、进货台账制度工作中组织不力、落实不到位和执法不严的,坚决予以处理;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宣传和教育工作,通过签订责任书等办法,引导和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并执行索证索票、进货台账制度,督促检查其切实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对食品经营者不履行责任和义务的依法查处。

(三)进一步抓好检查落实工作。各地要采取专项督查、日常检查、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强化对规范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一级抓一级,层层抓检查,确保规范工作落实到位。要及时发现和善于研究解决此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食品索证索票制度、进货台账制度,不断规范食品市场准入体系,努力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切实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

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个体经营者签字(加盖公章):

进货台账制度 第3篇

第二条奶畜养殖场 (小区) 采购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 (以下简称投入品) , 以及生鲜乳收购站收购、运输生鲜乳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奶畜养殖场 (小区) 采购投入品时, 应当查验供货商的生产 (或经营) 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批准证明文件、检验报告等资质材料, 采购进口投入品还需查验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或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进口登记证, 并建立投入品供货商信息档案或记录。

第四条奶畜养殖场 (小区) 采购兽药, 应当现场查验并确认符合下列要求:

(一) 包装完整, 并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 附有说明书, 字样清晰;

(二) 标签或者说明书的内容与兽药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相符;

(三) 附具产品质量合格证;

(四) 在保质期内。

第五条奶畜养殖场 (小区) 采购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应当现场查验并确认符合下列要求:

(一) 包装完整无破损;

(二) 附具产品质量合格证;

(三) 附具符合国家规定的饲料标签,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附具中文标签;

(四) 在保质期内, 且无霉变、结块。

第六条现场查验合格后, 奶畜养殖场 (小区) 应当填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货记录》。

第七条投入品供货商未提供第三条规定的资质材料的, 或现场查验确认投入品不符合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 奶畜养殖场 (小区) 不得采购。

第八条奶畜养殖场 (小区) 不得采购违禁添加物或禁用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其他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第九条生鲜乳收购站收购生鲜乳, 应当查验奶畜强制免疫情况。奶畜养殖场 (小区) 应当提供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留存复印件。

第十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建立生鲜乳交售人信息档案或记录。

第十一条生鲜乳收购站收购生鲜乳, 应当按照现行标准或规范进行生鲜乳的抽样和留样, 并按照《生乳》国家标准进行酸度、密度、含碱等常规检测, 并填写《生鲜乳收购记录》、《生鲜乳检测记录》和《生鲜乳留样记录》。

第十二条生鲜乳收购站收购的生鲜乳应当符合《生乳》国家标准。不符合《生乳》国家标准的生鲜乳, 经有资质的质检机构检测无误后, 应当在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并填写《不合格生鲜乳处理记录》。

第十三条生鲜乳收购站向乳制品生产企业销售生鲜乳, 应当填写《生鲜乳销售记录》。生鲜乳购销双方应当参照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制定的《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签订购销合同。

第十四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对挤奶设施、生鲜乳贮存运输设施、挤奶厅和周边环境等进行定期清洗消毒, 避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 并填写《设施设备清洗消毒记录》。第十五条生鲜乳运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运输车辆应当携带生鲜乳准运证明, 并与运输车辆牌照一致;

(二) 运输车辆应当携带交接单, 内容真实;

(三) 生鲜乳贮存罐应当密封完好, 保持低温;

(四) 运输车辆的驾驶员、押运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并具有保持生鲜乳质量安全的基本知识。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环节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 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奶畜养殖场所、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辆实施现场检查;

(二) 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 查阅、复印养殖档案、生鲜乳收购记录、留样记录、检测记录、购销合同、生鲜乳交接单等资料;

(四)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鲜乳;

(五) 查封涉嫌违法从事生鲜乳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扣押违法生产、收购、贮存、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工具、设备;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依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进货台账制度 第4篇

1、建立并落实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 和台账记录制度,保障食品安全,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采购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规定,熟悉并掌握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的要求。

2、采购食品(包括食品成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和设备)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供货方索取生产经营资质(许可证)和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同时按照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查验。长期定点采购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3、所索取的检验合格证明由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4、腐败变质、掺杂掺假、发霉生虫、有害有毒、质量不新鲜的食品及原料以及无产地、无厂名、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标志不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不得采购。

5、无《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不得采购。

6、采购乳制品、肉制品、水产制品、食用油、调味品、酒类饮料、冷食制品、食品添加剂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索证的其他食品等,均应严格索证索票。生肉、禽类应索取兽医部门的检疫合格证,进口食品及其原料应索取口岸监督部门出具的建议合格证书。

7、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的营业执照、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8、应当查验所购产品的感官、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分门别类建立台账。鼓励建立电子台账。

台账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9、采购乳品及含乳食品的,应当建立单独的乳品及含乳食品进货台账。

10、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时间、名称、数量、用途、称量方式,使用人应当签字确认,食品添加剂的购进、使用、库存,应当账实相符。

食品进货检查制度 第5篇

一、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中规定有进货查验义务的人有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和农产品销售者,其中第五十条讲的是我们食品生产企业的进货查验内容。

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法条中明确说明,进货查验要查验许可证和合格证明,如果不能提供合格证明需要进行检验,记录的内容必须包含“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这给我们设计进货查验记录表个提供有力的支持。

二、该如何理解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最主要原因是使食品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可追溯,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可有据可查。如何理解许可证和合格证明呢?许可证是代表经销商合法经营的主要依据,许可证包括经营许可、生产许可等。那么合格证明如何理解呢,其实合格证明包括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相关部门的监督检验合格证,这个合格证并不是一次索取终身有效,而是有时效性的,理想情况下,每购进一批原料,既要索取该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必须合格有效。

只有在证明合格有效的情况下,对原料可不进行入厂检验,否则,将要对原料进行入场检验,检验项目需根据不同原料进行确定。

三、进货查验记录表格该如何设计

《食品安全法》中规定,进货查验记录应当包含“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我们可根据实际参考下图。

四、进货查验有对企业有什么好处呢?

第一,进货查验可以从源头上杜绝原料性污染;

第二,供货方提供了虚假的合格证明导致产品污染的,可以要求赔偿;

第三,企业管理中可更好的掌握各供货商的原料质量,对供货商进行对比;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第6篇

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食品质量证明,确保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质量合格。

一、索取并查验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

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商交易前,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商标注册证、专卖(直销、专营等)授权证明文件,并保存复印件,以后每年核对一次。

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并由供货商加盖公章。对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不得进货。

二、索取并查验食品质量证明文件

对购进的食品,应当按食品种类和生产批次索取并仔细查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或法定检验、检疫、检测机构的检验、检疫、检测、鉴定报告等证明文件并保存复印件。对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不得进货。

向种植户、养殖户购入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仔细验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对需要进行检验检疫的食用农产品,就当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三、索取销售凭证

应当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发货单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保留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票据。

二、记录可以采取电子、书式、票据三种方式。1.电子记录。使用宁夏流通环节食品电子监管网络平台系统录入进货查验记录,或利用自行开发的信息化系统录入进货查验记录。

统一配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并将有关资料复印件发给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2.书式记录。未实行电子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应当设置“食品进货台账”,利用账簿记录进货查验信息。

3.票据记录。食杂店等小型食品经营者,逐日将食品进货凭证分类整理,定期装订成册,形成食品进货记录。

三、定期查阅进货记录,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保质期将满的食品,应当在进货记录中做出醒目标注,并在销售中向消费做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下架退市销毁,并将处理情况在进货记录中如实加以记载。

四、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一、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证其提供的食品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质量标准。

二、保持店容店貌整洁,食品与其它商品、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分开陈列,摆放整齐有序。

三、认真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查验食品质量及来源,建立进货台账,做到账实相符。

四、实行食品售前检查制度,食品上柜销售前要检查质量和食品外观,杜绝不合格食品上柜销售。

五、实行明码标价,标签内容真实明确,价格合理、计量准确。

六、经销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不经销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食品;不经销假冒伪劣食品,以次充好,以劣充优食品;不经销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日期的食品;不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七、对食品自检中发现和工商机关监测或行政执法机关公示的不合格食品,及时下架退市,并向消费者公告,召回已售食品、减少社会危害。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购买者出具购货凭证。凡顾客购买食品出现质量问题,可凭购货证依法给予退换或赔偿。

九、认真处理消费者有关食品质量安全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食品协议准入制度

为规范食品进货渠道,从源头上保证食品的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粮食、食用油、蔬菜、水产品、畜禽肉等大宗食品,选择质量稳定、信誉良好的供货商(生产企业或基地)签订购销协议,实行协议准入,确保渠道稳定,质量可靠。

二、协议签署前,应当索取查验、供货商的生产经营食品的主体资格和食品质量检验、检疫、质量承诺等证明文件,并复印留存备查。

三、协议应当体现自愿、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购进食品的特点,约定食品质量保证责任和义务。明确不合格食品退市条款和购销双方权利、义务。

四、协议签订后应当定期对协议供货的食用农产品养殖、种植基地或者食品的生产加工企业进行考察,确保提供的食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定期考察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基地或者企业,应当及时提出改进的意见或者依法解除协议供货关系,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五、对供货商、生产商或产地拒绝签订购销协议的,不予进货。

六、购销协议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责任制度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以下简称市场开办者),应当增强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履行管理责任。

一、经营者入场资格审查

市场开办者应当认真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相关资料。对材料不完备、不具备食品经营资格的,应当禁止其入场经营。

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食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入场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应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

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者健康档案,定期组织经营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检查不合理的,应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

二、建立食品经营管理制度

市场开办者应当建档记载入场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进货渠道、经营品种等信息,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监督经营者严把进货关。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布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单位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食品安全负全面责任。

二、具有一定规模的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食品质量的检查、监督、记录。

三、大型商场、超市应当建立食品自检机构,设立食品安全检测台(室),配备必要的食品检测设备,适应食品质量检测需要。

四、建立食品进货台账、索证、索票和下架退市、销毁制度。

五、不采购和销售未取得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食品

六、不销售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七、做好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食品安全、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

八、注重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清洁。

食品退市和销毁制度

一、为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实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和销毁制度。

执行不合格退市制度的食品主要包括:

1.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而主动召回的食品

2.行政执法部门开展产品质量抽查确认并公布的不合格食品;

3.因科学技术发展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要求紧急退市的食品;

4.经营者主动对上柜食品进行清查而发现的过期变质食品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

5.消费者反映已经发生危害后果并经权威检测机构证实的食品;

6.国家法律法规定应当退市的其他食品。

二、经营者应当定期对上市的食品进行检查,对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下架退市、登记造册;对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告召回。

三、经营者对不能食用、危及人体健康的不合格食品,应当及时销毁,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食品,应通知生产者召回,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四、经营者销毁不合格食品,应当确保该不合格食品外包装一并销毁,并应当如实记录不合格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销毁时间和地点、销毁方式方法、销毁人、监销人等内容,或者保留可供追查的影像资料等。

食品运输、贮存及销售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贮存、运输及销售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一、食品运输

用于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二、食品贮存

1.食品入库前必须做好检查和验收工作,对发现有发霉、变质、腐烂、不洁的食品和原料,不得入库。

2.食品入库后应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食品不得与非食品混放。

3.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低温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

4.定期检查库存食品,防止食品过期、变质、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并登记造册。

5.食品仓库应设置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设施,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整洁。

6.加强入库人员管理。非仓库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食品仓库。

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二、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当食品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生重新上岗。

五、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个人仪表整洁。上岗时必须穿戴统一整洁的工作服,并应经常换洗,保持清洁。在工作岗位上不能嚼口香糖、进食、吸烟。私人物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置在食品加工、销售工作区内。

六、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加强个人健康状况日常监督管理。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管理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经营者应当对问题食品按照以下方式处置:

1.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下架退市、登记造册封存;对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告召回。

2.食品经营者应当及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已售出的食品。

食堂进货制度 第7篇

二.禁止购进掺假、掺杂、伪劣的食品。

三.禁止购进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四.禁止购进“三无”食品。

五.禁止购进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动物及制品。

六.购进货物,根据用量情况,坚持适量、勤购,保持新鲜。

七.食品由专人按需采购,专人验收食物的品质和数量,不符合卫生要求和质量要求的要坚决退货。

八.食品采购要做到定期采购,索证备案。

九.食品验收入库后要专人保管。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8篇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食品质量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购进食品时,认真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如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和食品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合法的票证,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备有关部门 查阅。

二、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指消费者经常食用的食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饮料和酒类等食品。

三、购进食品时,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

1、购进包装食品时,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内容包括:

(1)、查验食品包装是否有中文票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厂址:是否在包装上显著位置清晰标明食品名称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2)、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

(3)、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害及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是否标警示标记或中文警示语。

(4)、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居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5)、是否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食品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质量情况。

(6)、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7)、进口食品是否用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经销商名称和地址:

(8)、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

学校进货验收制度 第9篇

为了保证饮食卫生安全,制定并实施《学校食堂采购验收制度》,加强食品采购索证验收管理工作。有效建立食品采购索证、进货验收和台账记录制度,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食品索证、验收以及台账记录等工作。并要求验收和台账记录的人员应掌握餐饮业常用食品卫生法规规定、食品卫生基本知识和感官鉴别常识。

1、学校食堂食品,必须采购新鲜、卫生的食品及食品原料,杜绝采购《食品卫生法》等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或原料。

2、须向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单位采购食品。采购粮油、肉类、酒类、饮料、乳制品、调味品及其他定型包装食品须向供货方索取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书或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归档备查。

3、水产品等高风险食品要实施定单点采购制度。原则上不得采购卤肉类熟食制品。如需采购使用,需经彻底加热处理后出售。

4、学校必须指定专门人员作为食品采购验收员,验收人员需对采购的所有食品、原料进行认真清点与检查。验收人员应拒收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和原料入库,并交由学校将其销毁处理。

5、验收人员应对采购食品进行登记,填写《学校食堂采购与进货验收台账》。采购和验收人员均应在登记台账上签名,并将有关部门资料保存归档。

6、若因食品采购把关不严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将严肃追究采购人员和验收人员相关责任。

附:

监督小组名单:

组长:许彦宇

成员:刘勇、陈志琼、宋廷兴、罗庆华

验收小组:

组长:许彦宇

成员:刘勇、宋廷兴、罗庆华

财务小组:

组长:毛吉西

农药产品进货查验制度 第10篇

为把好农药产品购进质量关,特制定本制度。

一、采购农药时,应选择合格供货方,对其法定资质、履约能力、质量信誉等进行调查和评价,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

二、采购农药时,应签订采购合同或质量保证协议,明确质量条款。购进的农药产品,应向供货方索取其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复印件,以及农业部核准的备案标签复印件,并按照农药产品生产批次,索要产品检验报告或质量合格证明。

三、购进农药时,应详细检查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情况。如怀疑产品有质量、标签问题而又难以核定时,应向当地农药监管部门反映情况,对所购产品进行质量抽检和标签核查。

四、购进农药时,应索取合法票据,做到票、帐、物相符。票据和凭证应按规定保存至超过农药有效期一年,最少不得低于两年(自购进日期起)。

农药经营进货查验制度 第11篇

1、农药经营者在进货时,应当认真查验农药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保质期及相关证明文件,查验者对所购进农药的质量负责。

2、不得采购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证明文件,包装和说明书破损的农药产品。

3、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业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4、采购农药时应索取进货发票,做到以票做账,杜绝无票进货。

5、及时填写进货台帐,如实登记农药的名称、批号、购进日期、购进数量、规格、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企业、供货人姓名、联系方式、进货经手人等详细内容。

6、进货台账、查验材料及发票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7、负责进货查验的人员,必须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农药真伪查验相关工作经验和业务知识,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从事农药进货查验工作。相关查验资料和进货台账在负责查验人员签字后必须提交经营门市法人签字复核,经营门市法人应对农药质量负总责。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12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对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食品进货检查。

第二条 本企业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作为对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一系列文件进行查验的书面证明,应当真实。第三条 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进货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进货日期等内容。

第五条 本企业须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销售票价,且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13篇

一、为了使采购的原辅料(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能够满足

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单位购进的原辅材料一律应当进行实地查验,经过验证后方可入库。

三、在进货查验原辅材料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时,应查验供货方主体资格的合法有效证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产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的相关文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记录生产许可证编号、复印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以备日后检查。

四、进货查验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以及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及批号、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对本企业自行检验食品原料的,要记录检验结果集保存检验记录。其中,联系方式中应当注明供货者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

五、对原辅材料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主要查验内容包括:

(一)查验包装标识是否有中文标注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是否在包装上显著位置清晰标注净含量、规格、型号等项目。

(二)(三)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

(四)(五)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质量情况。

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末检验、检验,是否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情况。

(六)进口产品是否有中文标注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已经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

(七)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检验检疫的,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采购。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由供货者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方可采购进货。

六、应加强原辅材料的外观质量检查,对包装不严、破损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变质的,不得入库,并立即停止进货和使用,进行返厂或无害化处理。

七、在进货查验时,发现产品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应拒绝验收。发现有假冒伪劣时,应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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