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法律风险管理

2024-05-24

项目法律风险管理(精选6篇)

项目法律风险管理 第1篇

如何逐渐提高项目管理人员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

——从纵向管控公司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管理的根本在于将法律作为管理资源,引导经营行为、规避经营风险。法律风险管控重在预控,防范胜于控制、控制胜于补救,不能简单地将法律手段解决纠纷当作“消防栓”,在风险显现后才想起使用,作为施工企业,要突出对项目部的法律风险管控,坚持法律事务纵向到底的原则,把工作的重点放在提高项目管理人员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上,落实项目管理的各个阶段的风险控制和风险化解,确保公司良好有序运营。

从近几年的情况来看,许多施工企业在规模和管理水平上都上了一个新台阶,但在发展过程中同时伴随着一些问题的产生,而这些问题对施工企业发展的制约不容忽视,这其中,项目部的管理问题尤显突出,许多施工企业在项目的管理上存在很多漏洞,特别是项目管理人员法律风险意识淡薄,遗留了很多法律风险,最终导致纠纷产生,给施工企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根据“木桶理论”,对项目部法律事务控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将成为建筑企业“最短的桶板之一”,这也是建筑企业升华管理水平的一项隐蔽性障碍。现针对当前普遍存在的项目管理人员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淡薄问题,结合工程公司项目部法律风险管控现状,从法律层面和管理措施上进行粗浅的探讨,希望与大家共同商榷。第一部分 项目部法律风险管控的现状

一、工程公司对项目部法律风险管控。

(一)坚持“三个禁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同时,由于工程建设存在过程高危、主体广泛、项目分散、市场准入严格等因素,公司为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对项目部的管理行为做出了“三个禁止”的限制,即禁止项目部私自签收任何法律文件,禁止项目部对外进行担保,禁止以项目部名义签订分包、租赁合同,以上三种行为必须交由公司归口部门进行办理。

1、禁止项目部私自签收任何法律文件。项目经理部作为项目管理的组织机构,以公司的名义设立,是工程项目权利义务的直接承受者,而目前公司各项目部并无专兼职法律事务管理人员,项目部对签收法律文书的风险意识较为薄弱,在实际中,类似“只要是法院送达的文书就签收”的情况屡出不穷,从而造成不应该的协助执行、协助调查和应诉等风险。为杜绝此类风险的发生,公司专门下发《关于防范部分法律风险的紧急通知》,未经公司允许,所有人员不得签收各类司法文书,不得接受司法人员的情况调查并签署笔录、出具证据证明、使用项目印章,从而将签收法律文件统一交由公司法律事务室处理,项目部在处理文书送达时,必须第一时间上报公司法律事务室。

2、禁止项目部对外进行担保。如前所述,项目经理部以公司的名义组织项目管理,虽然项目部不具备法人资格,对外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按照有关法律,其所进行的担保行为无效,但一方面,担保无效并不代表不承担责任,另一方面,项目部担保而产生不确定的经济行为,使工程项目存在不可控的风险,在实际中,公司也曾发生过此类案件,因此,公司禁止项目部对外进行担保。

3、禁止以项目部名义签订分包、租赁合同。为了更好地做好合同管理,防控合同风险,公司禁止以项目部名义签订分包及租赁合同,所有的分包、租赁合同必须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严禁超越职权签订合同。

(二)加强合同风险管理。加强合同风险管理是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最基础工作,项目部在施工企业合同签订、履行和维护中担当着非常重要的职责。

1、完善项目部的合同管理。公司建立了“统一管理,归口审查,分级负责”的合同管理体系,针对分包合同,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项目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负责合同的立项申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项目部以公司名义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在合同维护工程中,项目部建立合同台账,从而确保了资料完整、真实、可靠。

2、加强项目部合同履约动态管理。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履行、结算和管理,是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重点管理环节,也是最容易出现法律纠纷、导致效益流失的环节,因此公司在项目部建立了合同交底、工作报送等制度,强化劳务人员和分包工程的动态管理,确保合同得到正确履行。同时,项目部定期对分包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于不能确保工期、质量、安全的协作单位提出惩罚意见或解除合同的书面意见报公司批准,留存检查过程中的文字材料、照片及影视资料,为将来工程结算做好资料收集准备,甚至为将来出现的诉讼做好证据收集准备。

(三)加强项目部财务管理,防控资金引发的法律风险。

1、强化应收账款的催收工作。公司建立健全了应收账款催收小组,并在项目部明确责任,落实岗位,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与定期业主进行对账,严格按照合同和法律程序,将应收账款催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人。

2、严格资金支付流程。强调资金支付手续的严肃性,坚持“无合同不付款,超收款比率不付款”的原则,保证资金支付前办理签订合同、结算、开具发票或收据等必要手续,严查发票,杜绝出现假发票,防范资金支付的法律风险。

二、项目部法律风险管控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认识不清晰。一方面,工程项目部是为了某项工程施工而设的临时机构,项目部只是施工企业的授权单位,项目部的权利是代表公司施工,管理工地现场的人、财、物,不能超越公司独立行使任何权利,不能独立承担任何责任,在实际中,许多项目管理人员无限放大项目的“自主管理”,在组织工程施工过程中往往以独立的民事实体自居,滥用公章、私自签认、越权管理等等现象时有发生,最终公司不得不为上述行为买单。

另一方面,建筑法律关系中,由于建筑标的涉及公共利益甚至国家安全,建筑关系各方都要受到国家许多强制性法律的约束。国家用以调整建筑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对工程项目立项、参与工程建设的主体、工程安全质量标准等都有严格的规定,建筑关系各方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订立各种合同。项目管理人员对国家建筑法律缺乏了解或吃得不透就有可能因为违反法律规定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权利认识不正确。施工企业一方面要守约于业主,一方面要督促协作单位履约,而在实际中,项目管理人员重监督、轻管控,重维护、轻时效,重履行、轻变更,重对协作单位权利、轻对业主权利,从而造成工期上不来、索赔不到位、应收账款催收困难等问题。

(三)风险认识不到位。随着施工建筑行业规模不断扩大,行业内的法律问题和风险也日趋复杂,项目管理人员对法律事务和风险的认识尤显不足,虽然部分公司将大部分法律问题和风险管控交由公司归口部门处理,但是由于工程项目周期长、队伍多、标的额大等因素,很多风险都隐蔽在日常施工管理中,项目管理人员在识别和应对风险不到位,使得风险很难管控。比如,农民工工资问题,虽然此类问题不能完全归咎于项目部,但是项目部未能有效监控此类问题的存在,是一个重要原因。

第二部分 提高项目管理人员法律意识、风险意识的建议

如何逐渐提高项目管理人员法律意识、风险意识?首先,我们不能陷入这样一个误区,提高意识的方式是组织宣传、教育培训,其实不然,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更主要是在日常管理中潜移默化形成的,而提高项目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则需要一个有序健康的管理秩序和制度环境,具体而言,项目管理人员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的提高建立在规范的管理制度、健全的工作机构和良性的风险防控体系等基础上。

一、确立项目部法律事务及风险管控目标。

根据各施工项目部的不同情况,提出不同的工作目标是有计划开展好工作的前提,要确立依法经营管理的理念,以《建筑法》为依据,规范项目部的组织和行为;以《合同法》为依据,规范项目部的施工管理行为;以国家有关行政法规为依据,规范项目部的各项管理活动。

二、建立项目部法律联络员制度。要适应企业的发展要求,提高项目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发挥项目部的法律预防和法律保障作用,就必须完善法律组织机构体系,同时,施工企业项目的分散性决定了企业法律风险的分散性,为了使公司领导和机关相关业务部门全面了解和掌握项目部的法律风险现状,便于公司法律部门及时给予风险防范措施和法律咨询服务,在项目部建立法律联络员制度尤为重要。项目部法律联络员由项目部相关人员兼职担任,联络员主要有以下四个职责:一是负责送达项目部的法律文书的上报工作,即第一时间上报公司法律事务室,由法律事务室处理文书签收工作;二是负责向公司征求法律咨询和援助;三是在本项目部发生纠纷时,配合公司法律事务室调查事实、收集证据、整理诉讼资料等;四是负责项目部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

三、完善项目部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建立健全与法律管理和风险管控相适应的规章制度,确立项目部法律事务和风险防控工作体系,使项目部法律工作做到有章可循。如为了 畅通交流渠道,协调好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建立法律事务汇报制度,保证项目部与公司之间上传下达渠道的通畅,特别是遇到法律问题应及时请示公司;建立合同运行监控制度,完善合同的动态化管理;建立农民工工资跟踪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落到实处,防止所建工程出现农民工讨要工资时间。

四、加强项目部的法律宣传和法制教育。积极落实“六五”普法工作,加强队伍建设,组织项目管理人员进行专门的法律事务及风险防控培训,建立起长期有效的法律学习制度,定期开展法律讲堂,着重对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学习,提高项目管理人员法律事务及风险管理的专业水平,进而提高项目部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

五、建立专门的项目部风险防范机制。建立项目部风险防范机制,可以采取控制风险、转移风险、保留风险三种方式相结合的措施。

(一)控制风险。对于项目管理人员而言,在组织施工生产中,要使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导致的经济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熟悉和掌握工程施工阶段的法律法规;二是深入研究和全面分析招标文件;三是熟识施工合同;四是掌握工程要素的市场价格动态;六是加强对协作单位的管理,减少风险事件。

(二)转移风险。即向对方或者第三方转移风险,工程风险的转移主要有索赔制度、担保制度和保险制度,项目管理人员在组织施工中应当积极使用这些措施,变被动为主动,有效化解风险。

(三)保留风险。是指在风险不能避免时,由自己承担风险的一种方法,在分包合同中我们往往约定了一定比例的风险金,所谓保留风险,即使用风险金化解风险,六、采取信息化手段进行项目管理。凤险管理的过程就是对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防范等一系列行为的决策过程。管理就是决策,而决策的前提需要大量的信息输入,没有摄入信息的决策往往是“拍脑门”的武断决策。工程项目由于和企业总部往往不在同一地点,工程项目信息的传递存在时间、空间和人为的误差,这都会造成总部对项目监督的不力,甚至使规定得近乎完美的控制制度无法执行。因此,工程项目部与企业在项目进展、财务状况等方面的信息沟通十分重要,做好工程项目信息化建设是防范工程项目法律风险的重要手段。

七、建立项目部与派出所的警民联系制度。很多施工项目部驻地地理偏僻,交通不便,因此,项目部应当与驻地派出所建立警民联系制度,保障项目部施工的治安。

项目法律风险管理 第2篇

2013-08-18 12:20:38| 分类: BOT项目 |举报|字号 订阅

随着各地政府逐步开放公路领域的融资渠道,越来越多的国内外投资商通过BOT融资模式承接中国各地的公路项目。由于特许经营领域法律法规的欠缺,以及投资商和各地政府在该领域操作经验的普遍匮乏,公路特许经营项目往往在立项手续、特许经营权授予、特许经营及相关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出现种种纷争和矛盾,从而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有些项目甚至影响到特许经营权的合法性和融资机构对该项目的支持。为维护投资商在公路BOT项目中的合法权益,笔者根据有关客户在公路BOT项目中所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和法律风险进行简要分析,以期引起其他投资商的注意。

BOT 项目的合法性问题

对于投资商来说,公路BOT 项目的首要问题就是要确保 BOT 项目的合法性。若在此方面存在瑕疵,将会动摇整个BOT合同的基石,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潜在法律风险。投资商可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BOT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立项核准文件的合法性。比如是否经有审批权限的机关核准为经营性公路项目、是否存在立项文件的内容与实际操作不一致的情形,等等。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须经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核准的重大公路项目只有地方政府的核准批文的情形,因此,投资商投资之前最好对立项文件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若出现上述情形,须对立项文件进行补充和完善。有的公路项目中,由于一开始并未核准为经营性公路,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了BOT的实施模式,就会存在立项文件的内容与实际操作不一致的情形,此时须根据实际操作情况调整立项文件。

特许经营权授予文件的合法性。包括授权主体是否合法,被授权主体是否合法,授权文件的形式是否合法。实践中有些地方公路BOT项目是由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特许经营权授予文件,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路收费权必须由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授予,因此,在公路项目中,仅有当地相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授予特许经营权的文件是不够的。

BOT 项目建设用地文件的合法性。投资商应注意审核建设用地文件是否符合建设用地审批权限的规定。实践中,地方政府须报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往往滞后,这对于项目建设进度会产生直接的影响,若在签署BOT合同中尚未取得有关建设用地的相关批文,投资商可在BOT 合同中设定相应限制性条款,要求地方政府及时取得相应用地批准文件。

BOT 项目其他相关文件的合法性。比如规划设计审批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文件审批的合法性,以及该等文件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一致性审查。另外,投资商为外国投资者的,须注意是否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相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这关系到外商投资 BOT 项目设立项目公司的模式问题。BOT 合同及其相关合同的整体架构安排问题

公路BOT项目通常涉及多方参与者相互之间签订的多种合同,主要有政府与项目公司或投资商之间的BOT 合同(特许协议),银行与项目公司的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政府对贷款银行的安慰函,投资商(股东)之间的合作合同和相关章程,投资商对贷款银行的完工担保合同,项目公司和建筑承包商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项目公司和维修运营商之间的运营维修合同,项目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项目公司和供应商之间的供货合同,项目公司和公路使用客户之间的服务合同,等等。BOT项目中的各个角色都希望尽可能分散、减少和消除风险,安全获得理想回报。

通过 BOT 合同及其相关合同的整体安排,充分保护投资商在 BOT 项目中的利益,是各投资商投资 BOT 项目的必然要求。这一要求可以通过严密完整的法律文件架构及内容设计和安排得以实现。一般公路BOT 项目的合同基本框架如下图所示:

签订BOT 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BOT 合同与 BOT 项目立项等文件的一致性。BOT合同应与 BOT 项目立项等文件保持一致,比如 BOT 合同中约定的建设工期、投资总额等事项应与立项文件中的规定一致。

BOT 合同主体的合法性。签订BOT合同首先应注意签约双方主体的合法性,是否有充分的权利、权限和授权来签订B O T 合同。

BOT 合同签订的程序。政府选择投资商签订BOT 合同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政府违反有关选择程序的规定也会给投资商带来相应的法律风险。2004年之前,政府选择投资商多通过协议方式,在《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于2004年11月 1日施行后,政府选择投资商则必须通过招标方式。《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择经营管理者,并依法订立转让协议。

BOT合同的效力。合同效力问题是签订BOT合同时应注意的主要问题之一。比如合同生效条件如何设定等。需特别注意的是,公路收费权(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才能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国道收费权的转让,必须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费权的转让,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BOT 合同条款的要点。在公路 BOT项目中,投资商应注意在 BOT 合同中对如下要点进行明确约定:

项目范围,是项目公司将来实施特许经营权的实物资产范围,应明确约定。

建设标准,是项目公司在建设工程中须遵守的标准,同时也是将来竣工验收、移交的基本标准。

特许经营权的内容(范围),是项目公司行使权利的范围,主要包括勘察设计委托权、建设权、经营权,投资商可要求明确约定经营权的内容包括沿线车辆通行收费权、广告、服务设施经营权、沿线土地优先开发权等。

特许经营权的中止、延展及终止,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中止、延展及终止的各种情形及法律后果。

特许经营权的质押和转让,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投资商可以通过特许经营权的质押进行融资,也可通过转让特许经营权的方式提前收回投资并获取利益。特许经营权的质押和转让均须原批准机关的批准,投资商可在BOT合同中对此作出明确约定,即投资商有权进行特许经营权的质押和转让。

项目公司按照《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在 BOT 合同中约定项目公司设立的程序、条件,以及项目公司成立后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项目公司在特许期内股东变更条款等。

项目造价与投资估算/预算/概算,根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投资估算/预算或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项目投资概算(如有)为依据,在合同中列明各项费用金额,并应对项目造价超过项目投资估算/预算/概算时的处理(比如补偿、补贴和延长经营期限等)作出明确约定。

项目建设用地,应明确约定征地、拆迁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由于征地、拆迁工作难度巨大,投资商可要求政府负责完成或配合完成。另外,公路征地拆迁中还会遇到压覆矿产、三电迁改、文物保护等问题,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该等补偿费用的承担。

建设期(工期)内双方权利义务,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建设期(工期)起止时间,以及在建设期(工期)内双方权利义务。

交工验收、竣工验收,应按照交通部有关公路竣(交)工验收的相关规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验收的程序和方式。试运营期和运营期,应明确约定试运营期和运营期的起止时间,运营期应与政府授予的收费期限相一致。

运营期的权利义务,应明确约定合同双方在运营期的权利义务,比如收费标准的确定、须遵守的运营标准、维修养护义务等。

收费价格的建议权,尽管《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了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的听证和审批程序,但投资商依然可通过适当方式在BOT合同中约定投资商拥有收费价格建议权以及参与听证的权利,以尽量规避由政府确定收费标准的风险。项目保险,可在合同中约定建设期(工期)及运营期的项目保险条款。

特许经营权提前赎回,应明确约定提前赎回的情形、程序,及合理的补偿方案等。

项目移交,应注意约定移交前过渡期安排、移交范围、移交验收程序、技术培训、风险转移等。

政府承诺,可要求政府给予相应的承诺,比如承诺项目的合法性、不批准有竞争项目、不收回经营权、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授予 BOT 项目配套服务项目的优先开发权等,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政府优惠政策,充分利用本项目可能利用的各种优惠政策,如按照西部地区开发及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优惠政策,还可要求其他当地政府有权直接给予的优惠政策。

政府补偿/补贴,可在合同中约定,在某些情形发生时,由政府给予补偿/补贴,比如特许经营权提前赎回、项目造价超过预算/概算、政府行为或法律变更或不可抗力导致项目终止或投资商无法获取预期收益或增加成本/支出、经营期收益达不到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预期收益、政府违约等等。

政府协助义务,由于 BOT 项目的实施需政府在审批、许可、与各地方协调等方面进行配合,在合同中应约定相应的协助义务。

政府违约责任,可在BOT合同中设定政府违约时须承担的违约责任,比如给予补偿、赔偿,延长特许期,给予税收等优惠政策。

不可抗力,应注意明确列举不可抗力事件,比如瘟疫、非典等重大流行病及防疫隔离等。

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应注意约定合同变更的条件,合同解除、终止的情形及责任承担。

违约责任,应注意违约责任条款的可操作性,比如明确约定因一方原因导致建设期(工期)延误的违约金数额。争议解决,作为投资商,尤其是外国投资者,最好不要约定项目当地的仲裁/诉讼机构,在中国投资的外商多约定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投资商在投资BOT 项目时应注意的相关风险

政治风险。由于国家或地方政府的行为造成BOT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风险。这种风险通常被称为“政治风险”,可分为两大类:一种是“传统的”政治风险,比如特许经营权被国家或地方政府强制性收回或征收特别赋税,从而对投资商债务偿还、收回投资成本以及取得预期利润造成不利影响;另一种是“管理”风险,比如对公路服务的提供采用更为严格的标准,或批准建设另一具有竞争力的公路项目等。充分预计该等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在合同中就该风险发生的后果及责任承担、损失补偿等相关内容进行细化约定。商业风险。通常情况下,BOT项目运营收入主要包括车辆通行收费收入、广告经营收入权、服务设施经营收入。然而,在现有框架下,投资商对于占项目收入主要组成部分的收费收入却没有自主定价权。如公路车流量减少或者第三产业的开发出现问题,就会导致投资商无法取得预期收益,严重影响其支付能力。投资商可在BOT合同中对此风险的承担作出相应约定。

运营风险。在运营期间,投资商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持续运营标准或出现服务中断,则可能会被政府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面临特许经营权被提前收回或政府单方解除合同的风险。谈判中政府方面通常要求投资者承担该等风险,投资商应对此予以充分重视。

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风险。投资商无法控制的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造成的BOT项目的实施中断,这些事件可能是自然的,如洪水、风暴或地震等自然灾害,也可能是人为的结果,如战争、**或恐怖分子袭击,最终导致投资商收入损失,项目设施的物质损害甚至无法修复。投资商可在BOT合同中对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发生时合同双方责任、义务的承担进行明确约定。

公路存在设计/施工问题导致无法正常运营的风险。BOT 公路项目中,虽然投资商(项目公司)是项目业主,但政府方面往往要参与甚或主导勘察、设计单位的选择及设计方案的审查。在公路运营后,可能会出现由于工程设计或施工过程中存在问题导致公路无法达到预期使用功能,造成投资商不能达到预期经营目标的风险。投资商可在谈判中对该等情形发生后的责任承担进行明确约定。

上述风险可通过BOT合同相应条款的设计和安排尽量避免,即投资商可通过合同谈判将上述部分风险转嫁给政府或与政府共同分担。

总之,公路 BOT 项目涉及到的主体较多,运作期限较长,法律关系比较复杂,且跨越投融资、公司设立、建设工程、项目运营等多个专业领域,相对来说投资风险较大,投资商在投资公路 BOT 项目时,首先须审查 BOT 项目的合法性,在签订 BOT 合同时须把握要点,并对 BOT 合同及其相关合同的整体架构进行合理安排,通过合同条款的设计和安排尽量避免和减少 BOT 项目投资风险。

路BOT协议法律性质的风险分析(2008-04-09 14:26:06)转载▼ 标签: 杂谈 分类: BOT研究文选

【案件与争点】

香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港中旅)与福州市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就投资建设闽江四桥,经营闽江二、三桥及其附属的白湖亭收费站,组建了合作公司。福州市政府与合作公司签订《专营权协议》,后来由于福州市市政建设的原因导致收费站车流量急剧下降,合资公司经营难以为继。为此港中旅多次与福州市政府磋商未果。一度由国资委和中央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出面与福州市政府联系,同样未获得积极的效果。

最后,合作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终止与福州市政府的《专营权协议》,并由福州市政府返还总额达9亿多元的投资本金和投资补偿款。贸仲会正式受理后,福州市政府随即以贸仲会无权受理为由,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

本案最终在国资委及福建省政府的直接协调下,于2005年6月17日,港中旅与福州市正式签署了解除合作项目的协议书,并由福州市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将3亿多元人民币投资款退还港中旅。

如果不是港中旅的特殊背景,如果不是国资委和福建省政府的直接参与,港中旅恐怕现在还要深陷福州大桥项目。福州市政府一纸管辖权异议就把仲裁条款给推翻了,由此我们不得不反思,到底《专营权协议》是什么?这也正是本文的核心,如果类似的BOT协议性质不明确,则适用法律、协议的法律效力不明确,投资人的救济程序安排亦不明确。

一、BOT协议是公路特许经营项目的核心法律文件

公路等基建项目一般由财政投资并由国家专营,私人资本未经授权时不得进入。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须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公路是否实行收费经营,需要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选定投资人以后,由政府与投资人签订BOT协议,确定公路项目特许经营中政府与项目公司之间的基本问题。

所以,签署BOT协议是投资人进入公路特许经营项目的前提;并且要确保协议中所约定的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一旦发生争议,能够获得确定的法律救济,因此,明确的BOT协议又是确保项目公司顺利运营的法律保障。那么,如此核心的BOT协议在现有法律上是否已经有完备的法律规范,其法律属性是否可以确定,就成为公路特许经营项目需要考虑的最基本的法律风险。

二、公路BOT协议性质尚存争议

查找现行法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要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即表明中标人将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省(区、市)政府或行业部门与项目公司要正式签署特许权协议。地方规章中,《浙江省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投标暂行办法》规定交通厅将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实施BOT方式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投资商与省交通厅签订经营合同。

但是,考虑到公路BOT项目的公共性、BOT协议内容的特殊性,上述协议或合同是否是我国合同法上的合同?目前尚存在不同的观点,陈述如下:

(一)行政合同说

理由:BOT协议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不平等,协议的内容涉及公共事务管理,旨在实现公共利益,这些符合行政合同的基本特点。

(二)民事合同说

理由:行政合同说将增加私人投资的风险,民事合同能充分体现意思自治原则,有利于适应各个项目的具体情况,而且我国立法中并有明确的行政合同制度。

(三)行政许可说

这种观点认为,通过BOT协议授予特许经营权是一种行政许可,尽管采用了协议的形式,但是授予特许经营权实际上是行政许可。

(四)混合说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借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所编《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法律指南》务实、灵活的态度,而不必在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之间作非此即彼的选择。BOT协议兼具民事合同和行政合同双重属性,应该把它既当作管理财产的营利合同,又把它当作提供公共服务的许可证件。

三、BOT协议不同性质的法律后果分析(一)行政许可说的法律后果

如果BOT协议是行政许可,一旦产生争议将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进行解决,当需要政府承担赔偿责任的时候,只能依照《国家赔偿法》请求行政赔偿;而行政赔偿资金来源需通过严格的国家预算程序。基础设施项目少则几个亿,多则几十亿上百亿,一旦发生纠纷,行政赔偿往往难以提供足够的赔偿。

而且BOT协议中有很多条款是政府和特许经营者之间的约定;实际操作中,多数BOT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是仲裁,如果是行政许可,按照目前的法律制度,只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仲裁机构无权管辖(本文所引用案例即如此)。所以,行政许可性质与BOT协议的实际情况也难以符合。

(二)行政合同说的法律后果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法律对行政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学者就行政合同的现象进行了学理探讨,比如公用征收合同、国有土地使用合同、城市房屋拆迁合同、公共设施建筑经营特许合同(如公路BOT协议)等。

在审判实践中,上述案件一般按民事诉讼程序审理。但是在执行上却遇到难题:如果行政机关败诉,对行政机关财产的执行措施要受到限制,如公路BOT协议引起的诉讼中,政府实际上并没有预算财产可供执行,法院的判决也就无能为力。(三)民事合同说的法律后果

如果完全采民事合同,也存在问题:首先,BOT协议实际上授予了特许经营者在限定的时期内有权在一定区域内独家经营,这种垄断之所以得以维持,是因为政府行政强制力的作用。其次,BOT协议规定了大量的政府监管权,这些“权利”和政府依法行使的行政职权相互交错。另外,从争议解决机制来看,虽然约定通过民事诉讼或者仲裁解决纠纷,但是如果政府败诉,同样面临着行政合同说中的执行问题。

(四)混合说的法律后果

是否将BOT协议定性为既具行政性又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混合体就能够解决上述的问题呢?如果就同一个合同的内容分别进行判断,符合行政行为特征的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符合民事行为特征的通过民事纠纷解决途径处理,则整个特许经营制度将变得混乱不堪,没有安定性,难以让当事人对特许经营协议进行预测和防范。所以,混合说虽然理论上弥补了单独归为某一类型的缺陷,其实在救济程序上并不具有可操作性。

四、关于BOT协议内容安排的建议

结合前文的分析,公路BOT协议性质总体上采民事合同说有利于投资人权益的保护,有利于构建良好的投资环境。但是,为了克服目前实际中BOT协议存在的问题,建议借鉴市政公用事业领域中部分地方法规的经验做如下调整。

首先,将BOT协议关于行政许可和政府行政职权的详细规定予以剥离,政府单独以颁发授权书的方式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政府的这一授权行为属于行政许可性质,项目公司可就政府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另外,关于政府依法行使的行政职权无需在协议中详细规定,即使在协议中有所规定也仅是宣示性条款,无需双方就其内容及行使进行约定。

PPP项目法律风险分析 第3篇

PPP英文全称是Public - Private - Partnership。PPP目前没有统一的概念, 世界银行、欧盟委员会等都有不同的界定。

简单而言, PPP项目就是一种公私合作关系, 主要用于公共项目或服务领域。

财政部将PPP定义为: 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通常模式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 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 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 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①。

二、PPP项目的主要法律风险

( 一) 法制不健全带来的风险

关于PPP项目尚无统一的立法。目前, 发改委和财政部正在主导PPP模式的法律制度设计。发改委牵头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已于2015 年正式实施。财政部牵头的《政府和企业合作法》 ( 草案) 计划2016 年实施。面对立法不完善、多头监管、政府信用能力建设欠缺等现实障碍, 在国内实施PPP项目仍然在法律和操作上存在一系列风险。②

( 二) 项目合法性的法律风险

PPP项目大部分属于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项目, 对于该类项目的审批涉及多个政府部门, 从立项到可研、环评、规划等。此外, 财政部也对PPP项目的立项规定了一套程序, PPP项目应当列入政府项目库及年度计划, 并且应当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工作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近年来各地方出现了以PPP之名, 行变相融资之实的假PPP项目, 包括但不限于政府保底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 对PPP项目的合法性形成了挑战。

( 三) 项目风险分担机制合理性的法律风险

PPP项目时间长, 参与方多, 各方关系错综复杂, 风险贯穿于项目的全过程③。国家实施PPP项目的初衷并不是把全部风险都转移给社会资本, 全部风险由投资人承担对投资人并不公平, 其承担了过高的风险, 并且实践也证明这样反而会对项目产生不利影响, 影响项目的效率。PPP项目的风险分担机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由最有能力承担风险的一方承担, 如项目的建设、运营等商业风险由投资人承担, 政策法律变更等风险应当由政府承担。

( 四) 项目政府采购的法律风险

首先应是涉及政府付费或补贴的项目的政府支出合法性的风险。根据新《预算法》, 政府的支出必须纳入预算, 否则不得支出。其次是政府担保或承诺无效的法律风险。如政府担保承诺无效; 以相关土地收支作担保、承诺税收优惠政策的合法性及可行性。

( 五) 项目的运作风险

PPP项目涉及的环节众多。其中项目公司设立阶段, 如果股东间权利划分不合理、公司治理结构不恰当, 可能导致运作困难。项目建设阶段, 面临工期、质量、安全、工程款调整等风险。项目融资阶段, 主要风险在于股东担保范围、项目融资方案科学性等。项目退出阶段风险包括转让条件和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退出时权利义务分担等。

三、法律风险防范

( 一) 加强项目前期审查, 确保合法合规

应当严格项目立项材料的审查, 审核是否有完备的立项手续, 是否经过两个论证, 是否列入了各级财政部门及发改委公布的PPP项目目录, 需要政府付费、财政补贴的, 应当要求提供人大预算的决议。应当慎重选择项目政府主体, 优先选择财政状况好、负债水平低、法治环境好、信誉度高的地方政府进行合作。应当选择恰当程序, 确保中标合法。

( 二) 合理分担项目风险, 强化政府责任

应当重视项目风险分担机制, 在政府方和企业方之间合理划分风险。原则上国家层面上的风险如法律政策变更风险、最低需求风险由政府承担。为了强化政府责任, 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政府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限制竞争项目条款; 公共产品价格调整机制; 税收优惠条款; 财政补助及土地出让、最低需求量保护等。

( 三) 重视项目公司运作, 有效规避各类风险

企业应当在项目前期重视项目各阶段的规划, 提前做好机制安排。项目公司设立阶段, 应当根据项目特点设置科学的股权结构, 合理分配各股东间权利义务, 健全项目公司法人治理机构。项目建设阶段, 应当有效控制工期、质量和成本, 并且对于工程价款的结算及调整方式应当提前予以明确, 减少不确定性。项目融资阶段, 应重视融资责任的划分, 根据项目需求涉及匹配的融资方案。项目退出阶段, 应明确项目的退出方式, 提前做好股权转让或资产移交安排, 涉及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 应当遵守《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的规定。

注释

1

22 兰亚红.PPP立法难题[N].财经国家周刊, 2014-11-10.

项目法律风险管理 第4篇

关键词:合同标准化;管理;项目法律;风险

建筑施工企业推行合同标准化,加强分包单位“四证一书”等主体资格审查,采用网络评审与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认真审核合同评审意见的落实情况,确保将合同评审意见落到实处,避免了合同评审流于形式,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评审的质量,降低履约法律风险。但对照合同管理标准和风险控制要求来看,仍存在较多问题,譬如先施工后签订合同或先签订后评审;分包方资质与实际施工内容不符或资质证照未年审、过期;授权委托书授权期限、范围和内容不明确或不规范;超权限评审、参评部门不全、人员意见不明确;对参评人员在合同评审过程中形成的评审意见未落实到位。合同交底格式不规范、内容不全面、不及时;评审意见落实不到位。项目部对外签订合同现象还部分存在;合同文本使用不规范;合同履行过程中,履行记录、履行签证不全,对方违约没有书面凭证,诉讼中无法形成有力抗辩。本文对此作一探讨和研究。

一、法律风险的主要体现

(一)诉讼案件中的法律风险

一是有些案件缺乏基本的、证据资料保管不善。比如合同、结算、付款、有权签字人、授权委托书、公章等。

二是未进行工程结算或结算不及时,导致案件风险加大。有的诉讼案件,工程竣工验交已两三年,对协作队伍的结算仍然没有完成,只能在诉讼程序中解决。而由于原项目经理、工程技术人员、预算管理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的变换,增加了难度。往往会走上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程序,在合同为敞口合同的情况下,鉴定的结果往往对公司非常不利。

三是超付工程款造成的损失很难挽回。因为包工队伍几无例外地都不是以单位的名义开立账户、进行资金往来;包括房产、小汽车等也多为个人产权。按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直接追索个人尚欠法律依据。另外,在超付工程款的情况下,项目部的管理必然存在严重漏洞,这点往往被协作队伍充分利用,导致越是超付,协作队伍拖欠民工工资、拖欠货款、拖欠租赁费等现象反而更多、更严重,并常常伴随着民工上访和群体性闹事,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也经常送达到公司。这类诉讼案件,即使赢了案子,往往也只有一个账面上的意义,对公司来说损失已经很难挽回。

(二)合同签订履行中的法律风险

1、存在对外挂靠资质,违法转包等情况。转包或大包提点的合同,在公司工程分包合同中占据一定的比例,但此类属于无效合同,是国家有关等法律法规和最高院司法解释所明令禁止的,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此也进行重点查处,且此类合同中约定提取的管理费和利润,按规定可予以没收。分包单位履约能力有限而造成的工期拖延、安全质量事故等违约行为,会直接导致公司对业主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并且,该分包单位与其他有关单位的纠纷也往往导致公司被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而承担连带责任。

2、分包单位主体资质不符,分包合同属于违法转包和违法分包。一是使用虚假资质的单位(如该单位未在当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二是使用没有施工资质的单位;三是分包单位的资质与实际施工工程不符(例如单位A仅具有房建资质;却实际施工了高铁项目中的无砟轨道工程);四是单项合同额严重超过分包单位注册资本金(一般指5倍)。导致的法律风险,一是如果分包单位的下家起诉分包队伍,公司务必承担连带责任,并且法院在执行阶段首先划拨公司款项(因为现实中法院倾向于执行他们认为有资金实力的国有企业)。即便公司后期向分包单位追偿,可能性也极小(因为部分分包单位是皮包公司);二是分包单位主体违法也将导致农民工案件处于被动;三是导致合同无效,甚至因分包产生的收入也将被没收。

3、分包单位先进场、后签合同。特别是项目施工计划不周,策划不强,因抢工期,项目本身因征地拆迁断断续续、资金不到位、图纸不全等原因,造成工期不连续极易产生高额机械费和误工索赔,索赔不成造成阻工、围攻项目部和有关政府部门。法律风险主要是,因未对合同价款及工程量等重要事项作出书面约定,极易发生纠纷,且在纠纷发生时也加大了解决问题的难度。分包单位会想方设法地要求按对其有利的单价和工程量等计价支付,有的要求直接按照公司与建设单位的约定验工计价,甚至于对公司在投标时因不平衡报价而不能从业主方面验回的部分价款也要求对其进行调差。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往往选择诉讼方式,很多情况下只能以司法鉴定的方式对工程造价进行确认,而司法鉴定所采用的单价往往是当地的定额或市场价;或采单位投标时的报价。总的来说,对单位非常不利。同时,如果分包单位发生安全质量事故,不服从安排,单位很难予以清退出场,甚至发生施工队伍聚众闹事的严重事件。为解决问题,往往被迫对分包单位支付较高的补偿款,在经济上蒙受很大的损失,工作上十分被动,社会上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4、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不具体。如合同约定质保金占工程款的一定比例,但此处所指的工程款是包括甲供材料部分约定不明确;又如约定在支付工程款时对甲供材料予以扣除,但合同未附材料价格表,甲供材料的价格如何认定无明确的约定,极易产生纠纷。

5、提供信誉担保。部分项目部为了赶进度、抢工期或其他紧迫原因,为分包单位买卖材料或租赁周转料及大型设备提供担保,且一般情形是项目部在分包单位与第三方的合同担保方位置直接加盖项目部印章。存在的法律风险是,公司对项目部的对外担保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且此时若发生纠纷法院一般直接划拨公司款项,而公司向分包队伍追偿可能性极小。

6、授权不明。对外单位人员及临时聘用员工出具授权委托书,但没有注明具体权限;或者只是出具一纸聘令,有职务但没有权限和授权期限。法律风险表现为,授权不明,如果被授权人超越权限对外签订合同、出具相关书面文件,属于表见代理的范畴,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如果所聘用人员被解聘或辞退后,对当初给予其的书面授权,并没有予以书面解除,也不通知相关业务单位,则该人员仍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者出具其他可能导致公司承担责任及风险的书面资料,则公司极有可能被诉(裁),除非证明第三人恶意或与该员工恶意串通。

nlc202309020816

7、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现实中,分包单位拖欠民工工资,民工往往不是去法院而是去当地的建设单位和政府,处理不好,对公司的资质、信誉及市场开发也会产生不良影响。另外,如果分包单位未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雇用合同,而代付的手续上再存在一些瑕疵,则随着时间的流失,伴随着其他纠纷,极有可能出现大量民工要求确认正式员工身份的现象,使工程风险转为劳动人事管理的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认定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至二万元以上,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至十万元以上的为 “数额较大”,最高可判三年。建设主管部门将给于“通报驱除本地建筑市场和停标,降低企业资质和信誉评价,严重的取消企业资质”的处罚。

8、不注意安全警示标志维护和更新、工程产权移交不及时。一是在施工关键位置未设置警示标志或设置的警示标志不明显;二是部分项目部工地附近发生可能与施工有关的事故之后,未及时收集项目已经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的有力证据;三是有的项目部设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的电子、书面证据因工程交接或竣工移交而删除、丢失或毁弃。导致的法律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道路施工有关事故案件的归责原则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即施工单位如果不能证明已经设置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则对事故发生承担责任。

9、对新工艺和新材料的使用和应用避免侵权,应注意验证有无专利权证书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等。

二、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

针对存在的上述风险,经分析其主要成因如下:

一是法律风险意识淡薄,依法经营思想不强。《建筑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条例、办法是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工程施工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解决经济纠纷,维护自身利益的有力武器。实际管理工作中,有的管理人员对这些法律法规掌握不全面、理解不深入,对出现的问题不善于从法律的角度去思考和把握。如在某项目中,由于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资金造成工程工期延误,但项目部仅仅以口头方式向甲方反映,却从未报送书面资料。在此情形下,公司就要承担工期违约的责任。再如对甲方增加的合同外施工项目和工作量,有的项目部碍于情面或过于相信对方,没有找甲方、监理及时签认,结果在清算索赔中遇到很大困难,即便诉诸法律也缺乏有效的证据。

二是责任意识不强。工程项目管理是全过程、全员的管理,任何环节、任何人出现问题,都可能给整个项目带来无可挽回的损失。所以,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对项目成败和管理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影响。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管理人员怕麻烦、怕承担责任,随意简化管理程序,致使项目管理始终在低水平上徘徊。如在成本控制上,工程开工一段时间后仍没有分项和阶段施工预算,造成成本管理失控;在工程分包上,既不严格执行招议标制度,也不对分包单位资信情况进行全面调查,造成施工进度、项目效益受到严重影响;在施工管理上,常因对实施性施工组织方案研究的不深入,缺乏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等,造成工程成本居高不下。

三是制度认识、执行力不到位。随着项目管理的不断深化,公司围绕项目安全、质量、成本、资金管理,以及工程分包、材料采购和文明施工等,逐步建立健全了一整套规章制度和办法。

三、做好法律风险管理的措施

(一)增强法律风险意识,提高项目控制法律风险的能力

通过聘请专家讲课、典型案例警示、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宣讲、日常工作交流等各种方式,提高广大员工特别是管理人员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项目部主要领导和从事经营、项目、核算、工程技术管理、财务及物资设备管理等负有重要管理职责的管理人员,在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将风险意识融入到项目管理的全过程中,在工程分包、合同管理、清算清欠、外部审计等具体的管理工作中有意识地预防和控制各类法律风险。即使风险发生,也能本着积极的态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化解,从而最大可能地避免、减少或挽回各种损失,提高项目的盈利水平,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着眼规范法律事务的运作,加强法律事务制度建设

制定或完善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合同风险管理办法、诉讼案件管理办法、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等制度,做好相关落实和制定实施细则的准备工作,推动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更加趋于理性化、规范化、系统化,从而增强企业整体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能力。

(三)以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为目标,强化合同管理工作

合规管理是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一条主线,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坚定不移的贯彻合同管理标准化工作。

二是严格合同评审程序。无论公司直接组织评审的,还是项目部组织评审的,合同评审均应如实形成评审记录。参评部门要签署具体的意见与建议,不能简单地签“同意”、“无异议”等,避免流于形式。积极推行网络评审,并严格落实评审意见。

三是禁止转包、大包提点和出借资质。已经签订合同的,必须加大监管力度,把好民工工资的支付、工程结算、资金的回收及基础资料的收集等关口。无论采取何种分包模式,不准授权分包单位及其员工以公司的名义开展活动、签署合同等,更不得将印章直接交给其使用。

四是杜绝先进场、后签合同的现象发生。禁止以项目部的名义,对分包队伍的买卖、租赁等行为进行各种担保。

(四)将法律工作融入公司经营管理,特别是项目管理全过程

一是加强项目的法律风险评估与防范工作。定期对在建项目和已完未清算、未清欠项目进行法律风险评估,确保有效防范、控制、化解项目风险。

二是加强分包商的资质审查与资信评估,加强对分包队伍进行定期动态考核,确保准入制的标准。进一步加强分包单位资信管理,防止实际施工人冒用资质或伪造、变造证照、印章,或超越资质分包工程,防范资质不符带来的法律风险。

三是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基础性资料的编制、收集、整理、保存工作。按照项目管理标准的流程,就工期、质量、安全、价款支付、验交、审计、委托付款、指定分包、不可抗力、变更设计、单价调整等,注意编制相关资料,保存好各方往来的函件、传真、文件、会议记录、纪要、工程日志等基础资料。该类资料既是工程结算的依据,又是纠纷发生时的重要证据。

四是及时做好验工计价、结算、付款工作。及时核验工作量,防止账目不清、数量不明,避免对方以诉讼方式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出现对公司不利的情况。

五是严格制度,确保农民工工工资及时足额地发放到位。日常对分包队伍要加强监管,随时掌握其作业人员的动态情况,采取各种方式确保发放到位,防止引发农民工上访或闹事的事件。

作者简介:高兴文,男,(1971.12—), 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财务与税务方向

项目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构建初探 第5篇

一、强化公司领导人及项目员工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随着经济的发展及法制的健全,公司领导人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逐步提高。但是,也有些领导人的法律风险意识滞后,不能很好适应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需要,在决策的时候忽视或者轻视法律风险,仅注重于速度和规模,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严重损失。所以,建立项目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不仅是加强项目部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还要强化公司领导人的法律风险意识。

二、建立和完善法律事务机构。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国有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规定和集团的要求,需要建立健全法律事务机构,积极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培养和充实一批高素质的法律顾问人员。同时公司通过制定制度,明确法律事务机构、总法律顾问及法律顾问的职权和职责,强化和提升法律事务机构的服务职能,把公司经营活动置于法律的监督和保护之下。

三、建立和完善与项目有关的规章制度。

我们将借鉴总公司的有关制度和办法,并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项目承包管理办法”、“联营项目监管办法”、“项目经理部印章管理办法”、“优先权放弃管理办法”等一整套科学、有效的旨在强化项目管理、防范项目风险的规章制度。

四、强化诉讼案件的管理

建立科学的“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诉讼事务管理办法”,建立重大案件的会诊制度,案情分析,过程跟踪,结案总结,实现诉讼过程中的资源整合。争取好的办案结果,强化办案质量。

五、建立和完善项目责任人追究制度

必须建立和完善项目责任人担保制度,对于无视规章制度,置公司利益于不顾,导致项目重大损失的项目负责人必须进行责任追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以内部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法律追究的多手段、多方式的责任追究机制,以达到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另外,我们将对项目责任人建立信用登记制度,并根据其信用情况做出合作与否,以及是否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的决定。

六、重视和加强公司内外的交流与合作

项目法律风险管理 第6篇

项目公司层面投资项目法律风险报告格式文本

项目法律顾问:

XXXX年XX月

XX投资项目

XXX

XXXX年上半年法律风险报告

(黑体加粗 小二)

一、项目概述(黑体加粗 小三,以下均同)

介绍该项目概况,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投资预算、合作方情况、操作模式、资金筹措、贷款担保等,并重点说明股份公司最终决策批准该项目的时间、批准文号及实施条件(具体见股份公司相关投资批复)。(正文格式为:仿宋 小三,以下均同)

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介绍该项目现阶段的实施进展情况,主要包括该项目签署正式投资协议的时间及主要内容、目前所处阶段(如已经进入拆迁阶段、土地收储阶段、土地招拍挂阶段等)、已签署的其他类型协议(如一级土地开发委托协议、工程施工合同、贷款合同等)的时间及主要内容、已投入资金等,并重点说明:

1.与股份公司决策批准相比,该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发生变化,以及发生变化的原因。如:不再需要办理征地或拆迁;需要变更项目开发模式等。

2.该项目合法合规性审批文件的落实情况,并重点说明已经办理的审批文件是否符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如:所实施的项目是否获得了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批复;已经进入工程施工的情况下,项目是否已经办理施工许可证等。

三、该项目实施过程中已出现的主要法律风险及相关防控措施的建议

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参照《投资项目法律风险等级及识别要素库》,对目前项目已经出现的法律风险及其法律后果进行提示,并予以风险评级。同时提出相关风险防控措施建议。举例如下: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已出现的主要法律风险、法律后果及风险评级

1.项目主体风险:融投资建造合同的签约主体为地方政府平台公司,但未获得地方政府授权。

法律后果:依据《XX法》或《XX规定》,可能导致……。

风险等级:一级。

风险防控措施建议:要求地方政府按照《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尽快补充对地方政府平台公司的授权,必要情况下项目公司应采取多种手段落实上述授权,如要求施工方暂停施工、通过第三方融资银行要求地方政府追加授权、签署包含地方政府在内的补充协议或备忘录等。

2.项目合法合规性风险:融投资建造项目已经开工实施,但项目仍然未获得国家或地方政府立项批复。

法律后果:依据《XX法》或《XX规定》,可能导致……。

风险等级:一级。

风险防控措施建议:要求地方政府尽快落实融投资建造项目合法性手续,必要情况下项目公司应采取多种手段防范上述风险,如要求施工方暂停施工或减缓施工、通过第三方融资银行要求地方政府落实相关手续等。

3.抵押登记风险:项目交易的相对方提供可供抵押的土地或房产为交易行为提供担保,但迟迟未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

法律后果:依据《XX法》或《XX规定》,可能导致……。

等级:一级。

风险防控措施建议:要求项目交易的相对方尽快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必要情况下项目公司应采取多种手段防范上述风险,如暂停履行合同义务、追究相对方违约责任等。

4.……

(二)法律风险防控措施的落实及效果

1.项目主体风险的防控措施落实及效果:……

2.项目合法合规性风险的防控措施落实及效果:……

3.抵押登记风险的防控措施落实及效果:……

4.……

四、现阶段可预见的项目未来可能出现的新的法律风险及防控措施建议

结合项目特点,参照《投资项目法律风险等级及识别要素库》,在已出现的主要法律风险基础之上,提前警示该项目未来可能新出现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关风险防控措施建议。

五、项目法律顾问上半年工作情况

针对本项目开展的主要工作,涉及同一种类型的工作还应说明工作量。具体参考如下:

1.直接或参与投资项目载体公司的设立、重组、对外融资及担保、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法律事务的处理,并提出法律意见XX份;

2.参与项目有关合同的起草及评审XX份;

3.负责处理项目的法律纠纷案件XX件;

4.负责投资项目的法律文档管理工作,处理归档文件XX份。

5.……

六、需要说明的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情况

可根据该项目进展情况,将需要特别说明或提示的其他事项予以说明。

附表:

1.投资项目基本情况表

2.投资项目法律风险表

上一篇:大学生爱国防演讲稿下一篇:亲历感恩教育教师随笔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