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流治理项目实施要点

2024-07-24

河流治理项目实施要点(精选6篇)

河流治理项目实施要点 第1篇

中小河流综合治理项目前期工作要点

一、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范围:

中小河流治理范围是指除松花江、辽河、海河、黄河、准河、长江、珠江等七大江可干流及一、二级支流外的河流。近期治理项目规划范围为200—3000平方公里之间的中小河流。

我省除岷山(包括大渡河、青衣江),嘉陵江(包括涪江、渠江)、长江干流、金沙江、雅砻江、安宁河外,其余各江河均属中小河。

二、中小河流综合治理前期工作任务:

在明确中小河流范围的基础上,广泛开展各区中小河流的调查研究,摸清中小河流治理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编制完成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建设规划,为编制实施方案和河流综合治理创造条件,近期主要针对重点地区防洪突出并已有规划和基础较好的中小河流项目。

三、中小河流综合治理的必要性:

我国是世界上河流最多的国家之一,也是洪灾频繁发生的国家之一,全国河流总长43万公里,我省又是我国河流最多的省,素有“千河之省”的美誉,但也是旱洪灾害频繁发生的省份。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98”洪水后,国家组织了大规模的治河及防洪工程建设,对主要江河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治理,目前基本形成了以控制性枢纽、堤防、蓄滞洪区的防洪体系,和以防汛预报、预警系统等非工程体系,现在基本能防御主要江河洪水。四川境内,已先后建成升钟水库、大桥水库、紫坪铺水库,武都水库、二滩电站、瀑布沟电站水库等调蓄

水库和正在建设的亭子口水库,锦屏电站水库等和在嘉陵江、岷江、渠江、涪江、安宁河、长江干流等沿江主要城市堤防工程及预报、预警等非工程措施,我省主要江河和地级市防洪能力已大大提高,基本能防御常遇洪水。

中小河流除50—80年代以群众投劳为主的局部防洪工程外,基本处于原始状态,防洪能力低沿河区岸处于“大雨大灾,小雨小灾”,素称洪灾一条线,在目前经济发展的情况下,洪灾损失一年比一年大,中小河流的洪灾损失已成为我国、我省洪灾损失的主要区域,因此,对中小河流进行综合整治是必要的。也是我们“十一”五期间治水的主要任务。

四、第一批中小河流综合整治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编制存在的问题:

1、规划的项目选择不合适。表现在有的项目无保护对象和保护范围;有的项目超出了财政部、水利部界定的第一批项目的中小河流范围;有的项目规划报告与实施方案不一致。

2、缺乏完整的治河思路。

3、堤线选择不合理。

①堤线选择不符合水流流态要求,未充分分析对河势的影响。②侵占行洪断面。

③堤线整治长度与规划不一致。

4、没有进行多方案比选。没有方案比选、缺乏结合当地材料选择堤型,基本结构未按堤防建设规范设计。

5、缺乏地质勘探工作。

6、水文计算方法单一,缺乏成果分析,对洪水水面线计算未考虑本河段桥、闸等的影响。

7、施工组织设计对施工导流及主体工程施工方法,不符合施工现场条件。

8、缺乏完整的疏峻设计。

以上问题给设计审批和项目实施造成多次返工,影响工程进度。

五、认真做好中小河流整治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针对重点地区中小河流突出的洪涝问题和防洪的薄弱环节,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为根本,以提高城乡防洪减灾能力为目的,以河道疏竣防护等工程措施和防洪非工程措施为手段,通过加强重点地区中小河流的治理,保障区域防洪安全和粮食安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支撑区域经济社会能持续发展。

(二)规划原则:

1、统筹协调、综合治理。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既有效防御洪水,又安排好洪水出路,要统筹处理好中小河流治理与城镇发展、河流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关系,统筹协调好中小河流治理河段与河流下游防洪标准的关系,统筹衔接按中小河流与山洪灾害防治的关系,统筹兼顾中小河流治理与河道管理,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防洪与排涝,近期和长远的关系。

2、突出重点,量力而行。以保护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沿岸城镇和基础设施,大中型灌区的防洪安全为目标,以洪水风险较高的农村地区中小河流治理为重点,优先安排有河流规划和具备前期工作基础的项目,既要考虑中小河流近期治理的需要,又要量力而行,要区分轻重缓急,分期分段开展治理。

3、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和中小河流的防洪存在的实际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目标,从当地实际防洪实际出发,找准需要治理的重点河段、关键环节与薄弱环节,采取经济、适用、有效的措施,优先解决最突出的问题,讲求治理效益。

(三)、规划目标与任务:

通过重点地区中小河流的近期治理,使洪水威胁严重、洪涝灾害频繁,损失较大、严重影响区域社会发展的重点中小河流和重点河段的防洪能力得到增强,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所涉及的主要城镇基础设施,基本农田等防洪保护对象的防洪标准有较大提高,重点中小河流区域内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防洪安全保障得到初步的解决。

规划的任务是:

※ 确定近期治理的重点河流与河段。※ 明确近期治理的目标和重点建设项目。※ 研究中小河流建设管理与政策和措施建设。

(四)、规划范围与重点:

※规划范围 :第一批规划的范围是200—3000平方公里之间的

中小河流,不包括:

1、已列入国家确定的12大河及主要支流和重要湖泊治理的河流。

2、已列入国境界河整治,重要省份河流的治理河流。

3、已列入国家专项治理规划的河流。

4、国家已列入其它水利专项建设规划按基建程序独立列项的项目。

5、已列为山洪灾害防治规划项目。

6、防洪非工程措施项目和水库项目。※ 规划重点:

1、重点地区:位于中小河流沿岸易发生洪涝灾害的平原、盆地、浅丘区。县城、经济开发区、乡镇、连接基本农田保护区。

2、重点河段:洪水风险较大,洪涝灾害频发、损害严重的河段。※ 受洪水威胁的人口较多,有需要保护的城镇。※ 有较大范围农田等保护对象河段。※ 防洪能力低、泄洪能力不足河段。

3、重点措施:以河道整治、河势控制、河道流浚清淤、除涝,堤防护岸等工程措施。

总之规划的核心是落实在项目止,特别是近期实施的项目上。

六、中小河流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要点:

(一)、中小河流《实施方案》的依据:

1、国家和水利部颁发的防洪标准,堤防工程设计、施工规程规范。

2、水利部、财政部批准的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整治项目规划。

3、《实施方案》应以规划及财政部、水利部下达的计划。

(二)《实施方案》编制的基本要求:

1、《实施方案》项目名称、河流名称、项目内容应与规划和下达项目计划基本一致。

2、应选择有资质、信誉好的有设计经验的单位承担设计任务。

(三)、《实施方案》报告编制章节:

1、综合说明: 1.1 基本情况; 1.2 水; 1.3 工程地质; 1.4 工程任务及规模; 1.5 工程布置及主要建筑物; 1.6 施工组织设计; 1.7 工程管理; 1.8 占地及拆迁安置; 1.9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设计; 1.10 工程投资(概算); 1.11 经济评价; 1.12 招标设计。

2、水文: 2.1 自然地理; 2.2 设计洪水计算;

2.3 水位流量关系及设计洪水水位线; 2.4 分期设计洪水; 2.5 流沙分析; 2.6 附图。

3、工程地质: 3.1 前言; 3.2 区域地质;

3.3 工程地质条件及评价; 3.4 天然建筑材料; 3.5 结论及建设。

4、工程任务和规模: 4.1 工程建设的依据; 4.2 工程建设任务及规模;

4.3 工程建设的必要性; 4.4 河道堤防现状及存在问题; 4.5 防洪标准,堤线布置及堤距选择; 4.6 设计洪水水面线及冲刷、河势稳定计算; 4.7 堤防工程规模;

4.8 保护区排涝设计;

4.9 河道疏浚设计。

5、工程布置及主要建筑物: 5.1 工程布置; 5.2 设计依据;

5.3 设计基本资料;

5.4 工程区河段的河流演变及冲刷情况; 5.5 堤线布置扩选择; 5.6 工程布置及结构设计; 5.7 保护区排涝设计; 5.8 清淤工程设计; 5.9 设计成果数据及工程劳。

6、施工组织设计: 6.1 施工条件; 6.2施工导流;

6.3 料场及料场选择与料场开导; 6.4 主体工程施工; 6.5 施工交通、供电、供水; 6.6 施工总体布置; 6.7 施工总进度。

7、工程管理

7.1 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 7.2 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7.3 管理机构的任务和职责; 7.4管理单位的生活生产区建设; 7.5 交通、通讯、观测设施; 7.6 工程运行维护管理费测算。

8、占地及拆迁安置:

8.1 工程区基本情况; 8.2 工程建设征地范围; 8.3 实物指标; 8.4 移民安置; 8.5 投资概算。

9、环境保护设计与水土保持设计: 9.1 环境保护设计; 9.2 水土保护设计。

10、设计概算: 10.1 编制说明; 10.2 总概算表;

10.3 概算总投资及资金筹措; 10.4 建筑工程附表。

11、经济评价:

11.1 经济评价依据与方法; 11.2 国民经济评价; 11.3综合评价;

11.4 招标设计。

(四)、《实施方案》图纸要求:

1、工程河段总平面布置图,应标明水流方向、两岸河岸线、已建设和新建、整治堤防堤线、保护区范围保护对象,河道疏浚范围。

2、堤型横剖面除设计线外应有原始地石线,开挖线及地质符号。

3、堤线平面布置图(应有等高线图和座标)纵剖面图,每200米一个横断面图。排涝设计图(如有排涝工程)

4、施工平面布置图,施工进度表。

5、堤线基础地质则面图,料场纵横则面图及相关地质参数表。

(五)、编制中小河流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主要章节设计要点:

1、中小河流综合治理建设实施方案项目,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批准的项目,项目所在河流、位置、名称保护对象必须与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近期治理建设项目规划一致,治理长度、范围、投资也要基本一致。

2、水文:

水文计算应采用水文站或参证站资料推算、设计洪水和通过暴雨、经验公式计算的洪水成果进行比选后推荐最后的洪水成果。

3、地质:

① 必须查清堤基的地质情况,相应的图纸和地质参照。② 料场的储量、质量、运距、开采条件。

4、工程设计:

① 设计思路:清障→疏峻河道扩大行洪断面和降低防洪堤高度

→清淤、固定河势→修建防洪堤提高防洪标准、保护区的防洪安全。

② 中小河流综合治理建设应充分认识疏峻河道的重要性。疏浚河道其目的有三:一是增大行洪断面;二是固定河势;三是为堤防提供建筑材料;四是减少施工导流难度和费用。

疏浚河道应遵循都江堰“深淘滩低作堰,逢正抽心,遇弯截角”的成功治水经验。疏浚设计不是全河道全断面疏浚,而是以疏导,固定河势,增大泄洪量和有利排洪和施工用料,施工导流综合考虑进行

疏浚设计。

③ 堤防设计应因地制宜,经济合理。

A、中小河流堤防设计应以固定河势为主,堤线布置原则上应顺河岸线布置,原则上不占用行洪断面。凡占用河滩缩小行洪断面和改变河道河势的堤线布置均应计稳定河宽并进行行洪论证。

B、堤型设计应优先选择当地材料稳定边坡的斜坡式堤型,常年洪水以下采用砼或砼砌块石等进行防冲保护。第二选择仰斜式堤墙护坡或护岸。第三重力式,衡重式堤,这种堤型对基础要求高,造价贵,除地形限制采用外,一般情况下不采用。第四可研究重力式及斜坡式结合的堤防型式。

C、建筑材料应优先选择当地材料。应对不同建筑材料进行经济比选后推荐经济合理的堤型。

D、堤型设计、堤顶宽应按规范进行选择,中、小河流堤顶宽一般不小于3M,堤顶超高原则上按1M考虑、堤基埋深、顶冲段应大于计算冲刷深1M、非顶冲段应大于计算冲刷深0.5M。

E、有条件的地区应尽量采用生态堤。

F、堤防的设防标准除有规划并经当地政府批准的外,应按防洪堤规程规范标准确定。

5、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组织设计应充分研究施工条件,充分利用地形地物。重点解决好施工导流,落实当地材料料场、位置之储量、质量,选择经济合理的料场是降低造价的关键和保证工期的关键问题。

② 由于目前人工费较贵,施工组织设计中,主体工程施工应尽量选择机械施工方法,可降低工程造价。

七、结束语

为了确保中、小河流综合整治项目的顺利进行和争取更多的中小河流整治项目,建议各地对境内中小河流开展前期工作,迎接中央加大中小河流投入的大好机遇,使四川大、中、小河流防洪能力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以上内容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河流治理项目实施要点 第2篇

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和水系连通试点

项目区实施方案编制技术要求

一、总则

(一)为指导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和水系连通试点项目区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科学制定治理方案,合理确定工程规模,明确编制内容和治理标准,提高前期工作质量,提出本技术要求。

(二)本技术要求所指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的河道综合整治(以下简称县乡河道整治)是指对流经或分布在县域内的河道、小型湖泊淀泖所构成的水系(河道集水面积一般为50km2~200km2,水网地区一般为县级以下管理的河道)所开展的综合整治。与中小河流、山洪灾害防治、小流域综合治理的范围与建设内容不相重复。

(三)县乡河道整治的主要任务是在提高河道行洪排涝能力的基础上,突出解决县乡河道功能衰减、水环境恶化等问题,集中投入、整乡推进,治理一片、见效一片。

(四)县乡河道整治应与流域、区域规划和区域治理相衔接,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

(五)经批复的《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和水系连通

试点县(市、区)规划》(以下简称《县级规划》)中一般包括若干项目区。单个项目区,应分别编制《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和水系连通试点县(市、区)项目区实施方案》(以下简称《项目区实施方案》)。《项目区实施方案》要把建设内容落实到具体河道、建设方案、工程量和投资。

《项目区实施方案》的整治范围、整治主要内容、工程投资应符合已批复的《县级规划》。如需调整,可在不同项目区之间平衡调剂,调整后的河道整治长度和投资原则上与《县级规划》确定的长度和投资基本一致。《项目区实施方案》总投资应控制在3000万元以内。

(六)县乡河道点多面广,情况复杂,在编制实施方案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认真开展现场调查,补充必要的测量与勘探。《项目区实施方案》应对各河道的现状、整治任务及主要措施进行描述,必要时应配照片说明。

(七)应对河道的特征和功能进行分析,重视综合整治的整体设计。河道平面形态尽量维护河道蜿蜒、自然形态;河道断面尽量体现形态的多样性,在满足行洪排涝等基本功能的基础上,尽量维持原有浅滩、深槽和植物群落等。

(八)《项目区实施方案》编制应参考《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编制规程》(DL5021-93)(以下简称《规程》)以及现行有关规范的要求,设计深度一般应达到初步设计深度要求,根据县乡河道整治工程的特点,可结合本技术要求进行适当简化。

二、基础资料调查

(一)拟整治河道现状:县乡河道面广量大,存在问题及成因较复杂,需深入对拟整治河道进行现场查勘和调查,以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

(二)水文资料:对区域内曾出现的较高洪水位及最低枯水位(新中国成立以来)进行调查;有现成相关河道水位成果,经分析合理可直接采用;缺少水位成果,可利用已有水文成果经分析后,合理计算河道水位;对有防洪除涝要求的河道应分析计算其洪水流量和排涝流量。

(三)测量:对于拟整治河段和重要建筑物,要求进行平面和断面测量。平面比例尺及断面测量间距根据实际地形情况按照满足设计和计算工程量需要确定;对于仅采取河道清淤疏浚措施的河段,可不进行河道平面测量,但需要进行河道断面测量,测量间距按满足工程量计算要求确定。

(四)地勘:尽量利用已有地勘资料,确定各河段的地质条件,提出存在问题和建议;对水系连通、岸坡整治、堤防、交叉建筑物等工程需补充必要的地勘工作,以满足设计要求;对于污染较重清淤工程量较大的河段,还应调查或通过试验探明其有害物质的成分和含量,并提出处置建议。

(五)相关规划:县乡河道整治与流域、区域规划,以及乡镇社会经济发展、新农村建设、土地利用、农村环境整治等规划紧密相关,应对相关规划进行收集分析。

三、整治目标与标准

(一)整治目标

应根据项目区县乡河道综合整治的总体要求,提出不同河道的整治目标。应针对不同河流的特点和功能定位,突出重点,提出河道行洪、排涝、输水、生态、景观等方面的具体目标。

(二)整治类型

项目区要根据《县级规划》,结合所采取的治理措施,进一步确定整治类型(如水环境改善为主、行洪排涝为主或综合整治等)。

(三)整治原则

1、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项目区内河道整治要在《县级规划》的基础上,统筹安排整治内容,同时突出治理重点,在保证防洪安全的基础上,加强水环境治理,优先治理项目区内以行洪排涝功能为主和流经人口聚集区域的河段。

2、综合整治,协调推进。综合考虑河道防洪排涝、灌溉供水、生态环境等功能,注重整治方案与当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衔接,各类项目协调推进,集中发挥整治效益。

3、因地制宜,注重生态。根据当地河道特点,尽可能就地取材和减少土地占用;注重生态技术和工程技术结合,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避免河道渠化、减少河岸硬化,恢复和改善河流生态环境。

4、勤俭节约,讲求效益。整治措施和标准要与河道实际情况

以及当地经济水平相适应,避免盲目投资、过度治理。同步建立河道日常管护机制,确保整治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四)总体规模

在《县级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项目区内河道整治的具体措施及其规模。

1、根据项目区实际情况,对水体流动性差、循环受阻和水源干涸的河流提出水系连通和改善水体循环的指标。

2、对河道淤塞严重、过水能力衰减的河道,要提出清淤疏浚恢复河道过水能力的指标。

3、对有防洪除涝要求的河道,应依据防洪标准、排涝标准、相关设计规范等,结合河流的实际情况以及流域和区域的防洪除涝要求与规定,合理确定拟治理河段的防洪排涝标准。

4、根据河道供水、灌溉任务要求,提出河道供水和水质保护的目标。

5、根据河道水资源和水生态条件以及维护河流健康和改善人居环境的要求,提出水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

四、治理工程措施

(一)水系沟通工程

水系沟通工程是指通过工程措施沟通水系,使得水流畅通,改善水质和提高防洪排涝能力。要根据水系的自然状况和水资源条件,河道功能定位和水系布局,在有条件地方沟通河道,增强河道之间的水力联系,改善水动力条件。实施重点和要求是:

1、对存在水体淤滞、引排水河道卡口段、断头河等问题的河段,应通过拆除堰坝、拓宽河道卡口段、增大过水涵洞、新增引排水河河道、沟通断头河等措施,促进水体流动。

2、扩挖或新开河道河底高程应与相沟通的河道衔接。

3、利用闸、坝等工程进行水系沟通的,应合理确定闸、坝高程及其调度原则。

4、注重与土地利用规划、乡镇建设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尽量少占土地。

(二)清淤疏浚与清障工程

清淤疏浚工程是指通过人工或者机械将河道内阻水的如淤泥、砂石、垃圾等清理出河道,以恢复或扩大过水断面,提高行洪排涝能力,增强水体流动性,改善水质等。实施重点和要求是:

1、对存在明显淤积的河道,通过分析河势变化以及实测断面情况,根据河道输水和防洪除涝要求,结合航运、水质改善、生态保护的要求,确定疏浚范围和规模,做到成片推进。

2、对以除涝为主的河道,应根据两岸地面高程及排水要求,合理确定除涝水位线,并根据除涝流量相应确定河道清淤疏浚的纵横断面。

3、疏浚后河底高程要与上级河道河底高程相衔接。

4、应根据淤积的类型和疏浚的规模,合理选择清淤疏浚方式。

5、对河道内影响防洪、航运、景观的障碍物,应提出清除方案。

6、对不影响河道行洪排涝的滩地应尽量予以保留,有利于不同生物的栖息。

7、应尽量采用环保型施工方式,妥善处理清淤的淤泥,防止对河道产生二次污染。

(三)岸坡整治工程

岸坡整治工程包括岸线梳理、护岸修整、新建护岸、植物护坡等。一般可分为以结构加固为主类型、以生态修复为主类型、以营造景观为主类型、综合类型等。实施重点和要求是:

1、应根据河流和地形的自然特点以及生态的要求,合理确定河道岸线的走向,尽量维护河流的自然形态,避免裁弯取直、侵占河道。

2、因地制宜的选择岸坡型式。可根据整治河道所在区域划分为生活区护岸与生产区护岸(流经村镇等人口聚居区域的河段划为生活区护岸,流经农田、林地等无人或少人居住的河段划为生产区护岸),并提出适宜的护岸形式。

对崩岸、塌岸、迎流顶冲、淘刷严重河段的堤岸,采取护坡护岸措施;对岸坡垃圾堆积、杂乱的河段,采取河岸整坡措施;对水土流失严重、有预留用地的堤岸,采取植物护坡措施;对人口聚居区域,应考虑护岸工程的亲水和便民。

3、在选择岸坡型式和材料时,应充分利用当地原有材料,在满足结构及防冲安全的基础上,宜尽量选择生态护岸,满足环境美化、促进生物多样性、提高水体自净能力的要求。

(四)堤防工程

堤防工程是对标准偏低的防洪堤采取防渗、加高、加宽等加固措施。实施重点和要求是:

1、合理确定堤防标准。堤防标准的确定应根据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合理确定,综合考虑现状与规划的人口、经济、用地性质等情况。

2、加强堤防方案比选,选取安全、经济、合理的加固方案,并满足抗滑稳定、抗冲稳定、渗透稳定、沉降等要求。应重点考虑堤防的险工段,避免过度加固。

3、新建堤防要进行充分论证,并符合相关规划,严禁占用水域和缩小河道断面。

4、堤防加固要尽量保留原有植被。人口聚居区域,可因地制宜地适当设置亲水平台等设施。尽量体现堤线自然化、堤身断面富有变化、结构材料生态化,防止渠化河道。

(五)生态修复及景观工程

1、应根据河流地形的自然特点,水生生物和动物的习性,维护河道的栖息地,合理布置河道平面和断面形态。

2、为减轻内源污染,除了实施清淤措施外,对河道、湿地、坑塘等可因地制宜地通过放养菌种、水生动物,种植水生植物、人工水草,放置生态浮床等措施进行生态修复,改善河道水质,提高生物多样性。生物与植物物种应尽量选择本地物种,避免外来物种入侵。

3、将河道治理和景观水文化建设相结合,注重河道自然景观的恢复,体现当地水文化特色,统筹考虑,统一设计。对于河道管理范围以外以及超标准部分的景观工程投资,不计入河道整治工程投资。

(六)交叉建筑物

1、对于水系沟通或改善亲水性需修建的堰、闸、坝,应进行防洪影响分析,尽量降低顶面高程,避免阻水。

2、根据防洪安全要求,对阻水桥梁、堰、闸、坝等工程应依法予以拆除重建或扩孔处理。

3、根据堤防、护岸现状和工程建设的需要,对穿堤建筑物进行加固、改造、拆除重建或者适当新建部分建筑物。

(七)其他工程

1、应根据河道功能定位和水质目标保护的要求,提出雨污分离、截污纳管、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以及面源污染控制等截污治污方案和措施,投资不列入。

2、水源区内排污口应一律取缔。

3、为保持县乡河道综合整治效果,可列入必要的清淤设备、保洁船、保洁船、水面打捞等运行管理设备,投资不列入。

五、施工设计

(一)对于有通航、行洪功能的河道,应提出施工导流方案。

(二)对于产生大量弃土的项目,要提出弃土处理处置设计。

(三)应合理安排施工总进度,并提出分实施计划。

六、占地补偿

占地补偿原则上由县级或乡镇政府组织处理。需明确占地范围、实物调查成果及补偿标准,宜按工程项目分别列出。该部分投资单列,不计入项目区概算投资。《项目区实施方案》中应明确占地补偿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以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

七、水土保持与环境保护

(一)简要分析评价项目区治理工程对附近水环境及生态环境产生的影响;包括分析评价工程施工排水、弃渣、噪音、粉尘等对环境的影响。

(二)简要提出为减小不利影响相应的和环境保护措施和水土保持措施。

(三)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所需投资单独计算,纳入项目区概算投资。

八、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

(一)应根据建设管理办法,明确工程建设管理要求。

(二)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提出工程运行管理要求。县乡河道的长效管护宜充分发挥乡镇、村的主体作用,并建立政府主导的监督考核机制。初步制定长效管护的机制和考核办法,明确人员编制、管理范围、任务、职责、管护经费的来源,制定考核办法、村规民约。

九、设计概算

(一)根据各省的工程概算编制规定和要求,按照当地的定

额标准,以最新的价格水平,进行设计概算编制。

(二)工程量和投资应落实到具体河道和具体工程,应按治理工程措施分别计算各类工程量及投资。

(三)对工程投资影响较大的工程量项目应进行详细的单价分析。

(四)独立费用中不计列开办费。

十、方案实施效果

根据受益人口、受益面积,分析项目区综合整治后的社会、经济、生态等效益。

十一、目录及附图

(一)《项目区实施方案》的编写章节依次为:综合说明、基础资料调查、整治目标与标准、治理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占地补偿、水土保持与环境保护、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设计概算、实施效果分析。

(二)附图

1、项目区县乡河道整治方案工程总布置图

2、项目区主要建筑物地质剖面图

3、项目区县乡河道整治及堤防建设工程平面布置图和典型断面设计图

浅谈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建设程序 第3篇

关键词: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程序

引言

长期以来, 虽然河流治理问题一直备受国家和社会的关注, 但是, 河流治理多数是局限在大江大河的治理工作中, 致使中小河流的防洪治理相对迟缓, 面对着一系列的问题。大部分的中小河流都面临着尚未治理或虽经治理, 但工程质量较差, 灾害频发等问题。由于中小河流治理问题所造成的灾害有以下几个特点:局部地区暴雨强度大、洪涝灾害突发性强、涨势凶猛、洪峰流量大、预防难度大、而且发生频率高等。极其容易造成泥石流、冲毁道路村庄、堤防决堤、淹没农田等重大灾害, 造成巨大损失。中小河流所造成的各种灾害将严重影响我国经济发展, 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对此, 我们必须按照党中央的统一部署, 加快对中小河流的治理。

1 中小河流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

1.1 防洪基础设施相对薄弱, 河道萎缩情况严重

相对于大型河流来说, 中小型河流的特点是洪水暴涨暴落, 源短流急。由于许多中小河流的防洪设施少, 特别是中小河流沿岸的县城、集镇和粮食生产基地等人口聚居地的防洪标准低, 设施少, 更有甚者是很多地区处于不设防状态, 一旦遇到洪水就造成重大洪涝灾害。一些对中小河流资源利用不当的行为造成了该流域水土流失情况严重, 再有无节制的采砂、拦河设障、随意往河道倾倒垃圾、沿河违规违建侵占河道等现象更是使得河道萎缩严重, 行洪能力降低。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1.2 分布偏远, 地址条件相对复杂

相对于大型河流, 中小河流大多处在一些相对偏远的城镇、山区, 进而造成交通不便利, 对于中小河流的治理, 相关工作不能充分的开展。由于经济发展程度低, 用于治理中小河流的专项资金不能到位。由于该流域地质条件相对复杂, 诸如山体滑坡、泥石流等都严重的制约了对于中小河流相关治理工作的开展。

1.3 民众环保意识不强, 管理机制落后

由于民众现阶段受到教育程度的限制, 致使民众环保意识不强。近年来, 由于“两工”政策的取消, 群众的投劳农田水利组织方式和投入机制都发生了很大变化, 对于中小河流的治理逐渐减少, 相应的, 对于水利设施的管理水平没有相应的提高, 依然停留在上世纪80年代, 水利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相对薄弱, 高水准的技术队伍不足。

2 中小河流的治理对策

2.1 综合治理, 统一规划

针对中小河流的防治与治理必须要科学论证, 全面规划。按照防洪保护对象的不同程度, 以及相应的规范标准, 给洪水提供足够的通道, 根据轻重缓急的原则有条理的治理, 最终达到根治洪涝灾害的目的。根据河流治理存在的问题以及开发的现实状况, 以综合治理为原则, 按照统一规划, 分别从环境、社会、经济等方面出发, 提出中小河流治理的任务、原则、规划方案和治理目标, 并且按照一定的程序选定出综合治理的总体方案以及实施程序和主要布局。在整体规划过程中, 一定要抓住整体目标, 规划好各方面的关系, 规划好整体与局部的关系, 左右岸, 上下游, 各部门, 各地区之间的协调关系;协调好近期和远景的关系;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的关系;相应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的关系;河流综合治理开发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等。一定把握住实事求是的行业风格, 重视对河流基本情况的实地考察, 以及资料的搜集、整理、分析, 与此同时也不能放弃以往在治理规划方面的成功经验, 对于各方面的不同意见和具体要求要充分的听取, 从而分重点、分批次的有序、有效的进行规划治理。

2.2 加强水利方面的专职人才队伍建设

为建立起专职人才队伍, 首先建立起能吸引专职人才的用人机制, 为科技专职人才建立起宽松的施展才华的环境和必要的条件。与此同时, 加大水利方面的专业知识普及力度, 努力提高职工的业务素质, 建立起一支技术精湛、作风顽强、思想素质过硬的适应水利建设需要的水利职工队伍。

3 专项治理项目程序

3.1 狠抓项目前期工作, 加快建设进度

根据各地区对于中小河流治理规划的任务, 制定出前期工作以及项目建设的年度实施意见, 并且在项目前期做专门布置。对中小河流前期治理工作进行通报, 以起到较好的警示和督促作用。

3.2 健全制度, 规范项目建设

根据国家相关单位下发的政策, 同时结合地区各自特点, 明确项目责任主体, 针对工程的初步设计报审、资金管理、投资计划下达、绩效评价、建设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3.3 加强考核, 促使项目有序实施

为了确保中小河流工程项目建设的进度和质量, 设立专门的奖补资金, 依据绩效评价制度进行奖励, 并使评价指标与下阶段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安排挂钩, 与上级投资计划挂钩, 对于项目建设进度好的单位, 提供资金。与此同时, 争取将中小河流治理与农村水利工程以及区域治理的实施结合起来, 在来自政策、资金、项目等各方面的支持下, 最大限度的发挥中小河流项目建设治理的整体投资效益。

3.4 因地制宜, 大力扶持财力相对薄弱地区

根据各地区地域的分布特点及各地区的具体财力情况, 设立中小河流治理的专项资金资助办法。其中, 针对财力最为薄弱的地区, 要有重点倾斜。

3.5 强化人员培训, 提高建管水平

开设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法人的培训班, 邀请在水利工程建设前期工作、项目管理、招标投标、质量管理、设计工作、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专家进行授课。

(1) 绩效评价, 确保项目发挥效益。

(2) 针对各地区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工作, 并上报相关部门。

(3) 重视宣传, 扩大影响范围。

重视网络宣传, 安排专业摄影人员到现场去取景并制作邮册, 强化宣传手段;举办“强化管理, 积极推进, 加大投入中小河流治理”的专家在线访谈, 相关领导在线回答网友问题等方式宣传治理项目建设。

(4) 严格检查, 加强项目建设管理

建立工程进度、质量巡查制度, 资金使用月报制度, 安排专职人员对地区在建项目进行抽查, 确保工程安全、干部安全、资金安全。

4 结束语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不仅是一个系统工程, 更是一个民生工程, 不仅关系防洪安全, 同时涉及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要统筹安排, 合理建设, 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 充分发挥出中小河流治理的综合效益, 为社会的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黄亮, 温才国.浅谈中小河流暴雨灾害的防治, 2010, 8.

河流治理项目实施要点 第4篇

一、土地治理项目取得的主要成效

(一)提高了耕地质量,增加了农业效益。所调研六个县市,有平原、有丘陵、也有山区,仅2013年财政投入土地治理项目存量资金就达到8643万元,平均每个县市1440.5万元,实际建设高标准农田6.75万亩。其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提高了耕地质量。麻城市熊家垅、松滋市尤家坪、赤壁市卢青宝灌区高标准农田示范区项目,将原来排水不畅、大量撂荒或只种一季的水浸田,改造成排灌畅通、两季种植的高产田,提高了农民的种粮积极性。二是提高了粮食产量。按照全国高标准农田规划预期效益,每亩新增100公斤粮食计算,每年要新增粮食产能675万公斤以上。三是促进了土地流转。土地治理前,耕地由于不便于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经营,投入大,见效慢,集中连片流转较少。土地治理后,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流转土地的愿望十分强烈。四是促进了土地增值。京山县曹武镇农田整治后,种植粮食作物每亩可增加产值300元左右;如果流转出去,每亩流转费可增加200元以上。农民还可以在被流转的土地上就地务工,直接增加农民收入。五是提高了水资源利用率。农发项目的实施,消除了灌溉跑冒滴漏现象,实现了排灌畅通,水资源利用率至少提高40%以上,降低了农户灌溉费用。

(二)改善了生产条件,促进了现代农业发展。松滋市尤家坪项目区参加座谈的村民代表说,尽管国土整治、农发项目、小农水项目实施多年,但这里没有一个项目,土沟土渠都是“大集体”时兴修的,功能严重缺失,灌溉跑冒滴漏,水流速度缓慢,不仅误农时,群众还为灌溉经常发生争执,一到雨季排水不畅便洪涝成灾。农发项目的实施,是村民的热切期盼,解决了多年来镇里想解决而无力解决的问题。项目区群众热情高,村镇干部协调有力,4个村主动打破田界、路界、村界、组界,提供优良的施工环境。通过实施土地治理项目,疏浚取直河道、修建排灌泵站、硬化排灌渠道、整修机耕道路,改善了群众生产条件,促进了现代农业发展。

(三)创造了就业岗位,增加了农民收入。在吸纳项目区农民就地务工方面,据统计,六个县市的土地治理项目直接吸纳了大量当地农民就地务工,按照1个农民工平均每天工资162元、平均在项目区干65天计算,人均可以获得10530元;按照每人每年工作220天计算,全年可吸纳558个农民工就地就业。在带动农机专业户增收方面,据统计,租用机械设备支出大约平均占中标价7233万元的15%左右,约1085万元。每天按8小时计算,挖掘机每天价格在1300—5600元;推土机按土石方计算,开挖土方每立方米5.88元,回填土方每立方米3.91元,一台中小型推土机大约每天1000—3000元,当地农机专业大户在土地治理项目中增收明显。此外,还增加了承包经营收入。排灌站、堰塘、林业措施、科技措施形成的资产,通过拍卖和有偿使用,确权到户,可以增加农民和村集体经济收入。

(四)方便了群众生活,改善了人居环境。大悟县夏店松林项目区,涉及5个村,1.16万亩耕地。2013年县委、县政府决定整合资金,开发夏店镇大悟山旅游,筹资修建了旅游公路。农发土地项目借机发力,整修和新建了多处当家堰塘,既解决了农田灌溉和农村防火问题,也解决了洗菜洗衣等生活用水问题。还在堰塘外修晒场、植树美化环境,添置体育设施,农民有了健身休闲场所。远安县旧县镇石桥坪土地治理项目区,主动与国土整治、以工代赈资金相衔接,按照“各炒一盘菜,共办一桌席”的方式,将项目区3700亩耕地和村庄基础设施一并纳入治理范围,防洪排涝工程、田间排灌工程、通村连户道路、村庄环境整治一步到位。松滋市洈水镇尤家坪项目区,围绕沿山3个村、中间8000亩耕地,建成了田间道路连户网络,既方便了生产,又方便了出行。各项目区普遍与环境整治、道路整修相结合,农发资金修筑路基,交通资金硬化路面,环保资金清杂除污,农发资金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五)规范了项目管理,提高了资金效益。各开发县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绩效管理办法,大胆实践,严格管理,规范运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一是规范项目库建设。普遍重视项目库建设,注重做好前期工作,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制作项目建议书,一般都有2—3个入库备用项目。二是规范投资预算评审。对投资预算的审查,各地摸索了四种模式:京山模式,委托水利勘测设计单位作扩初设计、工程造价,不进行投资评审;松滋、赤壁模式,委托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单位一并作工程造价,由上级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委托中介作投资评审;远安、麻城模式,工程设计单位确定工程造价后,由财政局投资评审机构或委托造价咨询机构作合规性投资审查;大悟模式,委托造价公司造价,县审计局作投资预算合规性审计。三是规范资金拨付程序。严格按照工程协议,在总工程完成30%以上,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工程监理审核后开具支付令,才能预付30%的资金。四是规范群众参与监督。项目区普遍建立了村组干部参与项目质量监督和具体事项协调机制,每个标段都有群众代表参与监督。此外,还规范招投标程序,规范项目法人,规范社会监督公示,规范工程监理,规范竣工验收等。

(六)创新了管理模式,贴近了基层实际。一是围绕规划建项目。强调项目库建设要与县市区农业发展规划相一致,与统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相一致,突出开发重点,彰显地域特色,促进一方经济。二是突出重点问民需。项目勘测设计要求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力求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到群众期盼的项目上,重点解决好排灌设施和机耕道路问题。三是退出工程招投标。县市农发办彻底退出工程招投标程序,不再参与或干预工程招投标,将项目招投标和项目实施彻底交给市场主体,全力搞好监管。四是阳光操作强监督。各地主动把接受社会监督作为做好项目的重要环节,普遍在项目区醒目位置设立社会监督公示牌,公布省、市、县农发机构监督电话,把受理群众诉求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坚持在“阳光”下做项目,有效杜绝了损害群众利益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二、土地治理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土地治理愿望迫切,难以满足群众期盼。湖北省自1989年进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以来,已有93个县(市、区、场)先后纳入国家开发县,2013年中央和省级农发投入资金已经突破20亿元。加上国土整治和小农水重点县建设,大部分平原地带和道路沿线建成高标准农田。但平原县市一些边缘交界地带、丘陵和山区一些流域还是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兴修的水利设施,土沟土渠严重淤塞,排灌严重不畅。从调研情况看,乡镇干部普遍把农发项目当作提高现代农业产出水平、增强乡镇经济实力、增加农民就地务工收入的实事在办,要求十分迫切。

(二)资金投入标准偏低,难以满足现代农业需要。经过多年调整,农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每万亩投资标准已增加到1300万元,但在南方地区仍显投入不足。平原湖区土地松软,无论是排灌设施还是田间道路,需要大量的垫基砂石,要从丘陵山区购买,运输成本高。平原湖区一般自排自灌能力差,田间用水需要泵站提灌。丘陵和鄂北岗地除了需要修建必要的提水泵站外,还需要大量的农田灌溉当家堰塘,等等。

(三)人工费用脱离实际,投资控制难以“对号入座”。目前农发土地治理项目仍沿用2002年水利工程人工费标准,显然不符合实际。从实际看,六个县市高级技工日平均工资203元,最高达到240元,最低也有180元,日平均工资是12年前人工费标准的近5倍;初级工日平均工资133元,是12年前的7倍多。人工成本预算脱离实际,既反映政策滞后,也给科学规范管理项目带来难度。

(四)管护机制亟待建立,建管分离须有制度保障。按照现行规定,工程管护费按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1%计提。其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在工程设计使用期内的公益性农发工程及设备的日常维修,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购置等。管护经费由农发工程管护单位提出用款计划申请,经所在村民委员会和乡级政府审核同意,报县农发办审查批准,按县级报账制的要求报账和支付资金。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责权分离不对等、运行管护费长期沉淀、运行管护机制不健全等原因,上述规定难以操作。

(五)农民筹资投劳困难,计划实施难以落实到位。一是筹资难。六个项目区财政投入资金8643万元,实际核定农民筹资投劳为618万元。如果按人均1.5亩计算,建设高标准农田6.75万亩,受益农民达到4.5万人,每人需要承担137元的筹资费用;每个家庭按5口人计算,共需要承担685元。农民一般不愿意拿出这笔钱。二是投劳难。618万元的筹资投劳,如果按照现行人工成本高级工日均工资38.32元计算,需要投入161273个劳动日,受益农民人均需要投劳3.58个,每个家庭要承担近18个。当前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都外出务工,农村留守人员一般都是老人、妇女和儿童,也无劳可投。

三、深化土地治理项目管理改革的政策建议

(一)继续加大财政投入。要发挥农业综合开发“综合”的优势,突出水田林路与科技措施综合治理、当年建设当年见效、不影响农业生产等特点。要主动作为,把土地治理项目做成民生工程、民心工程、示范工程。要进一步提高亩均投入标准,提高人工费用标准,与国土整治、小农水重点县建设投入水平相衔接,增加项目设计深度,建成一片、持久受益一片。

(二)规范项目库建设。按照规划,到2020年湖北省要完成1735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开发任务十分艰巨。各地要高度重视高标准农田项目库建设,与县市统筹农业发展规划相一致,优先将基本农田保护区纳入项目库管理,防止前面刚建设完,后面就改为城市建设用地,造成资金浪费。县市安排的农发事业费,首先要保证土地治理项目库建设。要规范项目库构成要素,对原有的构成要素进行修改完善。每个县市至少要有3个以上的备用项目,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要积极探索乡镇竞争立项,优先安排群众积极性高、镇村班子战斗力强、开发潜力大、产出效益高的区域。

(三)主动参与统筹整合。今年中央1号文件对整合与统筹使用涉农资金提出了明确要求,湖北省政府及时总结推广郧县经验,建立了统一区域规划、统一勘测设计、统一招标采购、统一项目实施、统一检查验收、分头报账的“五统一分”新机制。县市农发机构要在整合与统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上,提高认识、迅速行动、主动作为。要及时调整农发项目库,主动与县级统筹规划相衔接。自2014年起,所申报的项目必须经县市统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核签字。

(四)突出项目治理重点。要保证项目区排灌设施、堰塘整治和机耕路建设,满足群众迫切需要。要加大科技措施投入力度,大力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和秸秆还田技术。不得破坏土壤有机耕作层,少量土地确需平整的,须经受益群众同意,且必须还原有机耕作层。结合国家深松耕地政策,要及时跟进科技措施,保障农民利益。注重与改善村庄人居环境相结合,结合堰塘整治和排灌设施建设,兼顾项目区垃圾、污水处理。

(五)简化立项审批程序。按照现行规定程序,从逐级下达资金指标、逐级上报审批可研报告、逐级上报审批项目计划(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到逐级下达支出预算,上至中央下至县,上报级次多,程序极为繁琐,先后需要花费近半年时间,才能批复实施,既影响工作效率,也影响秋冬季施工黄金季节。建议简化为:按照绩效分配原则逐级分配下达资金指标;县市编制上报可研报告和扩初设计(实施方案);所在市州和省办组织合规性初评和合规性评审(国家办派评审专家到省现场指导);县市根据评审意见修改上报备案,省办批复实施。

(六)取消农民筹资投劳。建议将农民筹资投劳改为“受益区筹资增加投入”,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鼓励受益区村组集体和股份合作社、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家庭农场、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渠道筹资加大投入。筹资应坚持自愿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筹资情况不作硬性规定,不列入考核范围。筹资既包括整合其他财政性资金投入,也包括受益主体投入部分。

(七)盘活农发存量资金。湖北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二十多年来,93个开发县本级有偿账户中沉淀了一定数量的财政资金,没有发挥应有的效益,省农发办正在着手进行清理,将区别情况分别提出盘活存量资金处理意见。目前已明确,从2014年起,当年投入财政资金必须用于当年项目,因客观因素影响不能用于当年项目的,一律列入下年度投资计划,不得将财政结余资金长期“沉睡”在本级有偿资金账户里。

(八)建立先建后补机制。随着农村形势的发展,“谁来种地”问题越来越凸显,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已是大势所趋。根据今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的精神,建议允许经过土地规范流转后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承建农发土地治理项目。依据流转土地面积连片实施土地治理,放宽连片治理面积限制,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先按照投资标准,拿出项目实施方案,经专家合规性评审后,先行自建,并预拨30%的工程建设资金。项目建设完工后,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省、县两级农发机构组织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一次性兑现全部财政补助资金。

(九)建立绩效评价机制。要大力推进财政投资绩效管理,对农发土地治理项目,从项目规划、项目库建设、项目实施、工程质量、资金管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建后管护、社会评价等方面,科学设置考评指标,实行综合绩效考评,并建立以绩效考评结果为导向的项目资金分配机制。

(十)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坚持政府主导,县市统筹使用农发资金,形成公开透明、竞争择优、规范有效的选项立项新机制。通过项目区设立社会监督公示牌,将项目资金来源、建设范围、各项措施安排资金、项目预期效益和各级监督电话予以全面公示,广泛接受社会、新闻媒体和项目区群众监督。要发挥监理作用,通过第三方监理把关,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同时,发挥项目区群众监督作用,通过村组干部、群众代表对项目实施全程监督,让项目区群众充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作者系湖北省财政厅党组成员、省农发办主任)

河流治理项目实施要点 第5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保障建设资金的使用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156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央财政专项补助的中小河流近期治理建设规划中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以下简称中小河流治理项目)。

第三条 要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要求,明确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法人,保障人员的相对稳定,建立职责明确的责任制度。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法人应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项目资金管理和核算工作。

第四条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法人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五条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原则是统筹安排、分级负责、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第六条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实行绩效管理,具体绩效评价工作按照财政部、水利部《中小河流治理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建〔2011〕361号)执行。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管理办法。

二、配合财政部门审批下达项目支出预算。

三、配合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财政性专项资金。

四、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五、会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资金完成情况和下一项目资金申请计划。

六、多渠道筹集落实项目资金,所需地方资金,应协商县财政部门督促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八条 项目法人应设置内部相关专业管理机构或专业管理人员,明确其在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职责。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全过程负总责,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专业管理人员各负其责。

项目法人对本项目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研究制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正确归集项目建设成本和费用。

三、筹集和申请资金,编报项目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等。

四、按概(预)算控制使用资金,遵循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要求办理资金支付。

五、按规定及时编报财务信息、财务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六、组织项目实施、招投标、合同签订、项目验收、资产移交等工作。

七、做好会计档案的归档管理。

八、完成资产移交。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报告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筹集资金,保障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十条 项目法人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规定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明确资金支付审批程序并严格遵照执行。要按照经办人审查、有关业务部门审核、财务部

门审核、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核准签字等程序办理,主要要求包括:

一、经办人审查。经办人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二、业务部门审核。经办人审查无误后,送经办业务所涉及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须先经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并盖章。

三、财务部门审核。

四、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核准签字。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采购业务相关管理制度,明确采购业务应遵循的业务流程,按照制订采购计划、确定采购方式、签订采购合同、采购验收等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依法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要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加强合同的订立、履行、保管等管理。项目财务部门应参与合同谈判,合同条款中涉及的合同价款、支付条件、结算方式、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内容,必须经财务部门审核同意。

要加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管理。合同中应明确规定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变更、纠纷的处理以及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等。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必须符合《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其主要要求包括:

一、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未按合同条款要求提交预付款保函(或保证金)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项目法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二、工程进度款结算支付应遵循的程序

(一)承包人向项目法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按合同约定计算项目法人应扣回的预付款和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二)监理工程师审核。凡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涉及监理工程师签证事项,应按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执行。

(三)项目法人内部有关业务部门(工程技术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

(四)单位负责人审批。

(五)财务部门办理资金支付。严禁现金支付工程款,必须支付到合同约定的收款单位、收款账户和开户银行。

三、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和承包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索赔事项等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经监理方审核后,由项目法人审查同意。结算价款的支付应遵循工程进度款结算支付审核程序。

第十五条 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应遵循《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保留不低于5%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到期后清算,质保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要严格按中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控制项目支出。中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直接关系到防洪安全的堤防新建加固、护岸护坡、清淤疏浚等工程建设材料费、设备费和施工作业费以及规划内项目前期工作费等支出,不得用于移民征地、城市建设和景观、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以及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第十七条 项目概(预)算是控制建设成本的重要依据。项目法人要严格执行项目概(预)算,不得突破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规模及建设标准。

第十八条 正确计算和归集成本费用。项目法人要按建设成本的开支范围和界限,确保各项支出合法、真实。严禁超概(预)算支出,不得支付非法的收费、摊派等支出。项目法人应严格控制管理性费用支出,制定管理性支出的具体内容、开支标准并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 对符合规定竣工验收条件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若尚有少量未完工程及预留费用,可预计纳入竣工财务决算,但应控制在概算投资的5%以内,并将详细情况提交竣工验收委员会确认。项目未完工程投资和预留费用应严格按规定控制使用。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应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对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环节作出规定,明确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以及有关人员的资产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的资产使用主要为单位自用。项目法人应指定专门的部门或人员负责资产的日常管理,包括验收、入库、领用、保管以及维护和修理等活动,并将不相 容职务分离。

第二十二条 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审批权限严格履行申报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资产处置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资产进行全面的盘点与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工程验收后,项目法人要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将形成的资产移交给接收单位。确保项目形成的资产及时入账,防止资产流失。

第六章 财务报告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财务报告反映项目法人一定时期内的财务状况、建设进展情况和资金流动信息,反映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执行情况,必须准确、及时、真实和完整的报送。财务报告包括月报、季报、年报、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以及其他临时性报告。

第二十五条 财务报告应由编制人员签字盖章,财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应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要对财务报告进行财务分析,通过对资金来源、基本建设支出等主要财务指标增减变动情况及原因的分析,向有关部门提供财务情况。

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主要要求有:

一、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8)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二、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将竣工财务决算提交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审查、审计。

三、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将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提交竣工验收委员会审查,并按验收审查意见进行修改。

四、项目竣工验收后,将按竣工验收委员会验收意见调整后的竣工财务决算按管理权限报送审批。

第二十八条 项目法人要按会计档案保管的要求,及时将财务报告整理归档并妥善保存,防止损坏和丢失。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水利水产局财务审计股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管制度,组织开展稽查、督导和专项检查等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限期整改。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不定期或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

二、建设资金到位及管理情况。

三、概预算执行及成本控制情况。

四、采购、合同管理及履行情况。

五、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及支付情况。

六、资产管理情况。

七、未完工程投资和预留费用的使用情况。

八、审计、检查、稽查的整改落实情况。

九、工程建后管理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要依据职责,促进落实整改;对情节严重的,提交有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法人要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审计、检查、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XXX县水务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河流治理项目实施要点 第6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精神,加快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切实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是指为提高中小河流重点河段的防洪减灾能力,保障区域防洪安全和粮食安全,兼顾河流生态环境而开展的以堤防护岸加固和建设、河道清淤疏浚和排涝工程为主的综合性治理项目。

第三条 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项目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项目的实施。

中央财政设立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工作予以适当支持。专项资金建立责任状制度,实行区域推进、以奖促治,做到资金到省、任务到省和责任到省,争取安排一批、建成一批、发挥效益一批。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奖补结合。按照突出重点、逐个销号的原则,集中资金安排灾害较重、治理后社会和经济效益好以及示范作用明显、地方配套资金有保障、前期准备工作完善的项目。

第六条 各地应以政府投入为主,统筹利用各类专项资金,多渠道筹集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确保治理项目的顺利实施。中西部地区所需地方投入资金应主要由省、地市两级财政负责解决。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七条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管理单位,按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省际河段的建设项目,须经流域机构复核后审批。建设项目涉及征地、环保等,应履行相应程序。

第八条 地方各级政府应建立项目工作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管理,保障前期工作投入,严格把关,确保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设计变更应履行相应程序。

第九条 省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财政部、水利部报送年度项目计划。

第三章 专项资金奖补范围、原则和标准

第十条 专项资金奖补范围为《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近期治理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治理项目,以及根据国务院要求,经财政部、水利部认定的其他重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其中,未履行审批程序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安排。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取集中支持、绩效考核、滚动销号的原则安排,鼓励地方早治、快治、治出成效。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在第一年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安排一定比例的启动资金。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奖补标准,按照对东部地区引导、中部地区支持、西部地区和享受西部政策地区倾斜安排的原则,按不超过规划投资额30%、60%、80%的比例控制。

第十四条 除第一年外,专项资金按照以下顺序安排:

(一)依据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实行相应的奖补。即根据上年治理完成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扣除启动资金部分后,确定补助金额。

(二)对于地方积极性高、前期工作基础好、建设资金能落实、项目管理水平高、组织实施工作有保证的地区,采取中央与省签订责任状的形式,明确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限,中央集中资金加以支持。鼓励地方加大投入,加快治理,早日完成规划任务。

第十五条 项目绩效评价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地方投入指标。主要考核该地区上年已完成项目实际到位地方投入。

地方投入包括地方财力安排及通过其他方式筹措的资金。

(二)治理效果指标。主要考核项目治理完成后治理河段防洪(除涝)是否达到设计标准。

(三)生态环境指标。主要考核项目治理完成后治理河段生态环境是否有所改善。

(四)努力程度指标。主要考核地方开展治理工作努力程度(包括前期工作深度、预算执行进度、工程建设进度、项目建设验收管理等内容)。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下达和使用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后,由省级财政、水行政部门负责按照规定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专项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轻重缓急原则。优先安排能提高重要城镇和农田保护区的防洪能力等急需治理的项目。

(二)统筹兼顾原则。优先安排对粮食安全、水环境保护、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用大、综合效益较好的项目,并向国家级贫困县、较少少数民族地区倾斜。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专项资金后两个月内将专项资金分项目安排清单(含地方投入情况)和实施项目情况表(详见附表1)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第二十条 地方财政部门要将专项资金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各地区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堤防、护岸护坡、清淤疏浚等工程建设的材料费、设备费和施工作业费等,不得用于移民征地,城市建设和景观,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以及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允许在项目间调剂。当年如有结余,可结转下一年使用。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建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机构。执行项目法人制度,按照工程项目等级和重要性控制建设管理人员数量。

第二十四条 严格招标投标程序,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招标行为,选择符合资质要求、信誉良好、有较好业绩的承包商承担建设任务,严防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二十五条 严格监理单位资质审核把关,按规定程序确定监理单位。加强对监理人员的资格管理,监理人员必须全部持证上岗。选配足够的符合要求的监理力量承担项目的监理任务。

第二十六条 有关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设计、监理及施工等单位要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监督体系和安全管理监督体系,严格把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完工后要及时竣工验收,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7年水利部令第30号)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并将竣工验收结果报送水利部和财政部。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管理主体,落实各项管护措施,保证建设项目发挥效益。

第二十九条 地方财政部门要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强化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及时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地方财政部门会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项目建设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资金到位及使用、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及资金使用安全和投资效益。

第三十一条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项目的相关文件、阶段性总结、资金审批和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统计数据、图片照片资料等要及时、科学归档保存,严格管理。

第三十二条 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省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完成情况向财政部、水利部报送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表(详见附表2),由财政部、水利部进行审核确认,作为今后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水利部对专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不定期或重点监督检查,并组织相关单位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第三十四条 对于“报大建小”、虚列支出、进行虚假绩效评价等弄虚作假的项目和地区,财政部、水利部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相应资金安排或追缴已拨付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于专项资金不能按规定时间落实到具体项目、地方建设资金不能及时到位、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以及未按要求报送专项资金细化预算和项目建设绩效评价等情况的地方,中央财政将扣减其专项资金预算。

第三十六条 对于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核实,财政部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八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水利部负责解释。

附:

1、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小河流治理建设实施项目情况表

上一篇:现在,正是好时光的散文下一篇:电气工程报价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