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违法违规案例

2024-08-24

兽药违法违规案例(精选6篇)

兽药违法违规案例 第1篇

通过学习集团公司严重违纪违法案例,使我清醒地认识到上述同志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党纪党风,损坏了党和公司的形象,而且破坏了党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败坏了党风,走向了犯罪的深渊,以致身陷囹圄,结果令人痛心,我对此感受颇深,启发很大。对于我们普通党员来说,要始终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加强自身修养,提高合规意识。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坚持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积极参加党内组织的各类活动,筑起一道预防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牢固防线。工作上要以合规、合法为基础,坚持合规办事,坚决剔除凭感觉办事、凭经验办事和凭习惯办事的陋习,任何工作的开展都要以法律、法规和行章为准绳,不能动辄以发展业务为借口,打制度的擦边球。

第二,坚持廉洁自律,严格要求自己。要挤出时间,自觉参加政治学习,这样才能在思想上筑好第一道防线。作为财务人员,要时刻以各项规章制度作为行为规范,时刻保持清醒头脑,远离不良风气,免受各种诱惑,严格要求自己,始终做到廉洁自律,以身作则。

第三,严格遵纪守法,提高自身能力。掌握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学好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只有不断的学习,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的重要思想,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才能知纪知法、守纪守法,防范于前,防微杜渐。

第四,加强责任感,注重监督。本着对单位、对事业、对同事、对自己和对家庭负责的态度,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好我们各自的职责,提高制度的执行力。思想上要认清合规操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行动上要以规章制度为标尺,来衡量工作内外的一切言行。另外,员工之间不能盲目信任,同事之间的信任必须建立在遵章守纪、按章办事的基础上,在处理业务解决问题的时候一定要形成自觉提醒和监督的意识,养成相互监督的习惯,这样才能使自己少犯或不犯错误,才能监督同事少犯或不犯错误。

总之,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时刻告诫自己: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放松对世界观、人生观的改造,都不能背离党的宗旨。只有通过认真的学习,不断提高、完善自己,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进一步加强自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才能增强责任心,在日常工作中把遵守规章、严格执行制度变成自觉行动,从而遏制违规违纪问题,有效防范违规违纪所带来的严重恶果的发生。

兽药违法违规案例 第2篇

一、全国股转公司向英大证券出具警示函

2016年1月,全国股转公司就此前出现的报价异常变动事件对英大证券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要求其对照规则认真梳理与做市业务开展有关的业务流程与风险控制制度,增加人员配备,完善系统功能,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2015年11月27日,英大证券在为明利仓储(831963)提供做市服务的过程中,因交易员误操作、做市报价系统前端控制指标未设置等原因,造成相关股票成交价格出现瞬间上涨501.88%的情形,导致三板做市指数(899002)瞬间上涨108.65点,振幅达7.35%。上述报价异常变动事件,严重干扰了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违反了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定。针对上述事件,全国股转公司成立检查组,联合深圳证监局对英大证券做市业务相关情况实施了现场检查;同时,调阅了英大证券交易对手方的相关资料。经查,英大证券做市部门人员配置不足,做市报价系统前端控制功能不完善,做市制度执行不到位,是出现报价异常变动事件的主要原因。

全国股转公司一直对做市商的交易行为密切监控、高度重视,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即坚决处理。下一步,全国股转公司将从做市转让方式制度优化入手,从源头上防止因做市商报价人为失误、技术故障等造成的严重报价异常事件。

二、中国证监会处罚中海阳大股东

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12月30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中海阳第一大股东薛黎明实施行政处罚。经查明,薛黎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5年3月12日至23日期间共计8个交易日,薛黎明控制使用“薛黎明”、“孙某桂”、“薛某杰”、“王某文”、“薛某霞”、“李某叶”、“雍某雷”、“北京钵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钵那投资)等8个账户(以下统称账户组),通过连续申报、以高于做市商报价的价格大笔申报的方式,将“中海阳”每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维持在8元以上。账户组累计申买笔数为495笔,累计申买量为3,443,000股,累计申买金额为29,755,840元,其中申买量占市场所有投资者申买量比例超过20%的有4个交易日,最高为3月12日的46.74%;账户组累计买入成交笔数为941笔,累计买入成交量为3,437,000股,累计买入成交金额为29,615,480元,其中买入量占市场所有投资者买入量比例超过20%的有5个交易日,最高为3月12日的53.43%。在上述累计941笔买入成交中,主动买入成交笔数为851笔,占账户组累计买入成交笔数的比例为94.44%;主动买入成交量为3,151,000股,占账户组累计买入成交量的91.68%;主动买入成交金额为27,153,140元,占账户组累计买入成交金额的91.69%。账户组累计卖出3,633,000股,卖出收入共计31,740,500元,净卖出196,000股,获利545,800元。

薛黎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没收薛黎明违法所得545,800元,并处以545,800元罚款。

2016年1月27日

三、《以强有力的市场监管护航新三板有异动必有反应、有违规必有查处》

2015年以来,全国股转公司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加大监管工作力度,对一批违法违规行为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将一批涉嫌违法的案件移交中国证监会。最新统计显示,2015年全年,全国股转公司共对44家挂牌公司、35名挂牌公司董监高、1193个投资者账户(1238次)、31家主办券商(35次)、2家做市商、1家会计师事务所采取了自律监管措施,累计1351次;对1家挂牌公司、1名挂牌公司董监高实施了纪律处分;对未按期披露年报的1家公司实施摘牌。及时向证监会移交涉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大股东违规减持等涉嫌违法违规的案件27件。详见下图:

全国股转公司在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提高监管威慑力的同时,不断加强制度机制建设,构建综合监管体系。一是发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机制的合力,强化与证监会相关部门、派出机构的信息共享和监管配合联动,建立与证监会稽查局案件移送的工作机制,提高监管的系统性和协同性。二是强化日常监管和技术支持等基础性工作,以大数据监管为切入点,不断提高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发现、及时跟踪、及时处理能力。三是建立常态化、市场化退出机制,强化市场风险控制能力。

全国股转公司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态度坚决、明确,即坚持“零容忍”,一旦发现,坚决处理、绝不手软。力争做到有异动必有反应、有违规必有查处。

四、《莫将“包容”当“纵容”》

全国股转系统两年多来的发展成效已赢得广泛认可。但伴随着市场的快速发展,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数量逐步增多,表现形态日益多样化,挂牌、交易、融资、并购重组、机构管理等多条业务线均已涉及。如果说,新三板市场扩大至全国初期,挂牌公司的违规行为多数是“无知犯错”,那么,时至今日,各类市场主体的诸多违法违规行为已带有明显的“主观故意”,作为监管者应当高度警惕,更应当果断处理、绝不姑息。

众所周知,包容是新三板的一大特色。这一市场包容亏损、包容业态、包容规模、包容发展阶段、包容中小微企业的经营风险,但包容绝不意味着对市场违法违规的纵容。有效的监管是保障市场创新、增强投资者信心的重要条件,也是新三板长久健康发展的坚实根基。2015年以来,全国股转公司一直在加强监管体系建设,持续完善综合监管体系,不断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以监管护航市场创新。值得注意的是,加强监管已经是全国股转系统的一项日常性工作,是常态化的制度安排,是完善新三板的应有之义,根本目的是维护市场秩序、维护市场投资信心,打造法治市场、诚信市场。绝不会因市场形势而出现“松紧”变化。需要强调的是,新三板市场践行规则监管,各项规则均向市场公开,供全市场一体周知、共同遵守,做到标准明确、程序清晰、一触即发、公开透明。这些规则、程序既是市场参与人的基本遵循,也是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管理的基本遵循。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新三板是坚持市场化取向的新兴市场,其发展需要各方精心呵护、共同建设,更需要市场各方主体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共同尊重规则、遵守规则、敬畏规则。诚信、法治的市场才是健康的市场,才能走得稳、走得远。

五、新三板与主板违法违规案件执法标准一样

《证券日报》记者11月6日从证监会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证监会近期对8宗案件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其中包括3宗违法减持案,2宗短线交易案,2宗操纵市场案和1宗编造虚假信息案件。此外,证监会对新三板市场首批6宗违法违规案件调查审理完毕,已经进入告知程序。

据证监会披露,3宗违法减持案件涉及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没有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并违反法律规定减持股份;2宗短线交易案件当事人均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份,当事人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6个月内又买入,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2宗操纵市场案中,刘长鸿、冯文渊使用一个资管账户和6个个人账户,通过盘中拉抬股价、涨停板虚假委托等方式交易南通锻压、北京旅游,导致上述股票价格大幅波动,获利1099857元;此外还有1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件。

在此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8宗案件中,证监会共对4家法人、9名自然人进行了行政处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采取了适当的量罚幅度,罚没款共计33958665.23元。

当日,证监会通报称,对新三板市场首批6宗违法违规案件调查审理完毕,已经进入告知程序。6宗案件中,包括1宗大股东违法减持案,2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3宗操纵股票案。

《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此次告知的大股东违法减持案是证监会处理的第一起新三板违规减持案件。柳某及其妻子汪某为挂牌公司“奥美格”的实际控制人。2015年3月份至4月份期间,柳某、汪某在减持“奥美格”股份过程中,多次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在触发披露义务时未停止卖出股份。两人违法减持1808000股,违法减持金额8138100元。证监会拟决定,责令柳某、汪某改正,给予警告,对柳某、汪某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对柳某、汪某限制期限内减持股票的行为,分别处以30万元和50万元罚款。

此外,2宗信息披露违法案件反映了部分新三板挂牌公司监管要求执行缺位,财务管理失范等问题;3宗操纵股票案件中,当事人均滥用交易规则,采取多种操纵方法进行密集频繁操纵,造成相关股票价格剧烈波动。其中,冼某利用4个账户,通过实际控制账户间的相互买卖、异常价格申报等方式影响“华恒生物”等18只新三板股票,造成相关股票价格大幅波动,最高较前个交易日收盘价偏离幅度达到7328.75%。证监会拟决定,没收冼某违法所得246110元,并处以738330元罚款。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对于新三板市场的信息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应当比照《证券法》关于市场主体法律责任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上述6宗新三板违法违规案件,证监会采取了与主板市场统一的执法标准。

另外,据邓舸通报,证监会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专项检查中拟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3家证券公司、1家基金公司、3家基金子公司的事先告知程序已结束,部分公司作了申辩。

邓舸表示,经研究,相关公司申辩理由不成立。为此,证监会近日正式作出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暂停新开证券账户1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深圳市融通资本财富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办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6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千石创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办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3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

“上述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整改,进一步梳理相关业务流程,强化合规风控意识,证监会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公司的整改情况。”邓舸称。

六、证监会公布六宗新三板违法违规案处理意见(附案件介绍)

证监会周五晚首次对6宗涉新三板违法违规案件履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6宗案件中,包括1宗大股东违法减持案,2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3宗操纵股票案,牵涉到中海阳、华恒生物、奥格美等多家新三板焦点公司。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6日表示,新三板市场是证监会监管的重要领域,必须依法实施有效监管。新三板市场的信息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应比照《证券法》相关规定予以查处,证监会将采取与主板市场统一的执法标准,形成对新三板市场违法行为的有效震慑。

附全文:

------------------------------证监会首次对6宗涉新三板违法违规案件履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

近期,我会对新三板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首批6宗案件调查审理完毕,已经进入告知程序。6宗案件中,包括1宗大股东违法减持案,2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3宗操纵股票案。

此次告知的大股东违法减持案是证监会处理的第一起新三板违规减持案件。柳某及其妻子汪某为挂牌公司“奥美格”的实际控制人。2015年3月至4月期间,柳某、汪某在减持“奥美格”股份过程中,多次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在触发披露义务时未停止卖出股份。两人违法减持1,808,000股,违法减持金额8,138,100元。我会拟决定,责令柳某、汪某改正,给予警告,对柳某、汪某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对柳某、汪某限制期限内减持股票的行为,分别处以30万元和50万元罚款。

2宗信息披露违法案件反映了部分新三板挂牌公司监管要求执行缺位,财务管理失范等问题。其中,某农装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导致2013年年报、2014年半年报中利润总额分别多计17,163,320.85元、26,448,072.98元;该农装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存货减值准备计提不充分,导致2014年年报利润总额多计13,838,880.98元;该农装公司未充分披露其与某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业务的相关信息;上述问题导致该农装公司2013年年报、2014年半年报、年报中存在虚假陈述。我会拟决定,责令该农装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13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对4名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款。另一案中,某科技公司2014年年报中存在虚假陈述,包括少计收入356.57万元,少计利润306.04万元,主要客户披露不真实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问题。我会拟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2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和5万元罚款。

3宗操纵股票案件中,当事人均滥用交易规则,采取多种操纵方法进行密集频繁操纵,造成相关股票价格剧烈波动。其中,陈某通过3个账户,利用持股优势、信息优势,以多日连续大量买卖、短时间内连续主动买入的方式操纵“国贸酝领”股票价格,获利800,720元。我会拟决定,责令陈某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800,720元,并处以800,720元罚款。冼某利用4个账户,通过实际控制账户间的相互买卖、异常价格申报等方式影响“华恒生物”等18支新三板股票,造成相关股票价格大幅波动,最高较前个交易日收盘价偏离幅度达到7,328.75%。冼某通过操纵股票价格,获利246,110元。我会拟决定,没收冼某违法所得246,110元,并处以738,330元罚款。薛某利用8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连续申报、以高于做市商报价的价格大笔申报等方式拉抬、维持“中海阳”股价,获利487.41万元。我会拟决定,没收薛某违法所得487.41万元,并处以487.41万元罚款。此外,薛某作为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净卖出公司股票405.12万股,规避损失52.66万元。我会拟决定,没收薛某违法所得52.66万元,并处以52.66万元罚款。

新三板市场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会监管的重要领域,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实施有效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新三板市场的信息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应当比照《证券法》关于市场主体法律责任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上述6宗新三板违法违规案件,我会采取了与主板市场统一的执法标准,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各类违法行为予以严惩,形成对新三板违法行为的有效震慑,切实维护新三板市场正常秩序与投资者合法权益,为更好发挥其服务创新、成长、小微型企业的功能保驾护航。

七、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反馈意见》重点问题:“公司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因少缴税款受到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请律师对该等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表明确意见,并详细说明依据。”

回复意见:

如《法律意见书》“

十六、公司的税务和政府补贴”所述,2012 年 12 月 25日,湖南省衡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向金化有限出具了编号为衡地税稽罚告(2012)45 号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主要内容为:湖南省衡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金化有限因 2010-2011少申报缴纳印花税 5897.81元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处以少缴税款 0.5 倍的罚款计 2948.91 元的处罚决定。金化有限在上述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后及时依据《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告知内容补缴了所欠税款并缴纳了滞纳金及罚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第四条的规定:“

四、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的,视其违章性质,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或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情节严重的,同时撤销其汇缴许可证。”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下:“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而经本所比对湖南省衡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金化有限的具体处罚金额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处罚适用标准,公司上述处罚适用的是前述法律条文所确定的处罚中的最低处罚标准;同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未因上述涉税违法行为被主管税务机关撤销汇缴许可证,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公司上述涉税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上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性质较轻,且公司及时补缴所欠税款并缴纳罚款及滞纳金,未造成重大危害后果,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

八、未办理环评事项被环保局行政处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反馈问题:公司主要从事橡胶助剂、塑料助剂、沥青助剂、润滑油助剂等芳烃系列产品和轻质燃料油的研发、生产、销售业务;报告期内公司因未办理环评事项即投入生产而受到环保监管部门处罚。(1)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对前述处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进一步分析并发表明确意见。(2)请公司补充披露开展业务遵守国家或行业有关日常环保监管规范的情况,是否办理完毕环评手续,公司日常业务中各类污染排放标准、处理措施和流程。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对前述事项核查,对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律师发表意见:(1)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对前述处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进一步分析并发表明确意见。2012年9月14日,博汇有限因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情况下,新建12个卧式储罐、1台2吨蒸汽锅炉且投入生产使用,被宁波市环境保护局以甬环罚字2012第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停止使用12个卧式储罐、1台2吨蒸汽锅炉的使用和罚款10万元。

经核查,该未办理环评事项即投入生产的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事故,该12卧式储罐、1台2吨蒸汽锅炉的停止使用,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根据《宁波市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一)偷排污染物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处理设施且排放污染物超标严重的;

(二)将危险废物以倾倒、填埋等方式直接进入水体、土壤、海洋等环境并有主观意图的;

(三)拒绝、阻扰环保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

(四)拒不履行环保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

(五)以欺骗、虚假手段取得环保行政许可的;

(六)因违法排污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七)被责令停产整治的;

(八)逾期未完成限制治理任务,被责令停产或停业的;

(九)被实施环境行政强制措施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环境行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

1、公司该未办理环评事项即投入生产的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事故,不存在《宁波市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2、公司积极配合环保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不存在《宁波市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3、公司履行了环保处罚决定,未被申请强制执行。不存在《宁波市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4、公司未以欺骗、虚假手段取得环保行政许可。不存在《宁波市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5、公司未办理环评事项即投入生产的行为没有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公司也未被责令停产、停业,也未被实施环境行政强制措施。不存在其他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环境行为的情形。故公司不存在《宁波市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六)、(七)、(八)、(九)、(十)项规定的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如因未办理环评事项即投入生产的行为,导致公司后续受到处罚或损失以及其他费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承担一切14因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确保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根据上述核查,公司未办理环评事项即投入生产的行为不存在《宁波市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的可以认定为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未办理环评事项即投入生产的行为不是重大违法违规的行为,不会对公司本次挂牌构成实质性障碍,公司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

(2)请公司补充披露开展业务遵守国家或行业有关日常环保监管规范的情况,是否办理完毕环评手续,公司日常业务中各类污染排放标准、处理措施和流程。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对前述事项核查,对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主要从事芳烃类产品和轻质燃料油的生产。在生产过程中执行的环境保护标准如下:厂界非甲烷总烃适用《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各测点厂界噪声适用《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类区标准;生活污水排放适用《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以甬环验[2012]97号批准了公司年产3.5万吨芳烃油、1.5万吨石油树脂生产项目,公司的业务开展已办理完毕环评手续。

公司在开展业务中不断完善各项环保制度和环保举措,并进行明确的职责分工,定期对执行环保情况进行监督,具体的环保措施如下:

①针对公司受到的环保部门处罚,公司在改造、新建生产相关装置或设备时,由安全环保部会同生产部充分沟通和论证,并由安全环保部及时与环保主管部门沟通,严格履行相关规定的程序,避免出现违反环保要求的事件再次发生;

②公司主要排污包括污水、废气和固废三块,固废收集后专门委托宁波大地化工环保有限公司处理。生产区和罐区产生的污水经过一级和二级隔油池,将污水主要指标PH值控制在6-

9、COD控制在120以下、SS控制在150以下等二级排放水的排放标准,并将达到二级标准的污水输送到宁波北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再处理。公司废气经管网收集后通过真空机组和风机输送,经焚烧炉充分燃烧后达到烟尘小于200mg/m3、格林曼黑度达到1级、SO2控制在850 mg/m3以下的二级排放标准,并高空排放。公司通过对三废预处理后再委托处理方式,及尾气充分燃烧15处理,都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③公司安全环保部定期对公司执行环保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近二年来,虽然有环保方面受到过行政处罚,但该行政处罚公司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故公司近二年来在环保方面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

九、公司消防处罚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请进一步补充说明公司消防处罚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的依据。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经进一步核查公司取得的处罚单位上海市金山区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证明》,了解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所受的消防处罚事项虽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上海市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但依照相关罚则,情节不严重,且公司受罚事项不涉及公司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并已及时整改,未造成严重后果。出具处罚的上海市金山区公安消防支队也已对公司报告期内所有消防处罚事项出具书面《证明》:“鉴于你司的上述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你司已在我支队指导下整改完毕,我支队认为上述行为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特此证明!”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十、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存在的违法违规及受处罚情况(威控科技 430292)披露信息(P54-55): 2011 年 6 月 23 日,因公司财务人员疏忽导致公司支票无法及时承兑,中国 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出具银管罚-支票[2011]第 01279 号处罚决定书,对公司处 以罚款 3,564.5 元。2012 年 2 月 27 日,因公司财务人员工作疏忽,未及时申 报办理变更登记,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 公司处以罚款 500 元。

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系因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疏忽所致,有限公司在收到处罚决 定书后及时缴纳了罚款,并对有关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公司在 2012 年 11 月股 份制改造后相应完善了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未来将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杜绝 类似情形的发生。

公司律师与主办券商通过查阅两项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一致认为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罚款数额较低,且未对公司或他 人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新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均属于非重大行政处罚情形, 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除上述行政处罚以外,公司最近两年内不存在其他 违法违规及受处罚的情况。公司已经取得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和社保部门出具的 无违法违规情况证明。公司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不存在违法违规及受处罚的 情况。

十一、股东未能在两年内及时缴足出资是否属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反馈问题:“公司披露,子公司连能机电科技于2008 年1月9日成立,股东于2007年12月25日缴付首期出资,于 2010 年11月26日缴付第二期出资。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就未能在两年内及时缴足出资是否属重大违法违规情形发表意见,并对是否构成挂牌障碍发表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第二百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经本所律师核查,连能机电科技股东在 2010 年 11 月 26 日缴付了第二期出资,2010 年 12 月 2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闵行分局核准了本次变更登记。有关行政机关也未在法定期间内给与任何行政处罚。连能机电科技股东双方对延期缴付第二期出资不存在争议。

根据上述规定及本所律师核查,本券商律师认为,子公司连能机电科技未能在两年内及时缴足出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属于违法违规情形,存在瑕疵。但连能机电科技股东

在 2010 年 11 月 26 日缴付了第二期出资,弥补了上述违法违规行为,2010 年 12 月 2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闵行分局核准了本次变更登记。行政机关也未在法定期间内给与任何行政处罚,丧失对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同时,连能机电科技股东双方对延期缴付第二期出资不存在争议。故该情形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不会对挂牌构成障碍。

十二、新三板挂牌中违规票据融资问题

1、问题产生的背景

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而后贴现融资,这是很多拟挂牌新三板企业规范整改过程中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而后贴现融资,这是很多拟挂牌新三板企业规范整改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经常出现的问题。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企业,一般都处于创业、创新生存阶段,最紧缺的当然是资金问题,所以,受制于企业固定资产、净资产规模的影响,融资渠道、银行授信额度较窄,在与银行、民间金主融资过程中没有话语权,融资额度、融资期限、融资形式往往受制于人,企业会存在资金使用和周转方面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不能满足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实际经营过程中,企业投资者往往为了生存,解决眼前诸多实际问题,加上大环境不太理想,规范经营的动力不足,企业会采取违规甚至不规范的方式,通过与关联方、上下游供应商、核心客户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当事方出具无真实商业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以解决企业对资金的渴求,实现资金融通及其他经营实际需要。实践中,诸多民间资金也有很多采取上述方式让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套取银行资金,已解决企业资金拆借的问题。

对于上述问题,企业在挂牌新三板时,作为主办券商和承办律师有义务对上述问题进行全面核查和规范,尤其在股转系统反馈意见会重点提及并复核。所以,在企业申请挂牌申请过程中,对于开具无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承兑汇票是否合法合规,如存在违法违规是否存在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风险,违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存在发生追索权纠纷等潜在的权利纠纷等风险,该等行为是否违反“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实质条件,该等行为是否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同时,挂牌企业及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应采取了相应的规范整改以及防范措施,规范整改或防范措施的合法有效性等,重点提及的这些相关事宜均会在股转系统审核时给予重点关注。

2、已挂牌新三板企业案例 在已挂牌新三板企业中,浙江合建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披露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对股转系统的反馈意见,针对“开具无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承兑汇票”进行了详细的披露,承办律师出具了明确的法律意见,可作为有同样或类似情况的挂牌企业予以参考。

股转系统反馈意见为“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是否有开具不存在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的行为,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否完善,公司与供应商是否存在设计票据融资的约定条款。(《反馈意见》“

一、重点问题”第1题)”

公司补充法律意见披露为:公司报告期各期末的应付票据余额分别为4,955.0万元、3,755.00万元及1,878.00万元。其中,公司开具的以融资为目的的无真实贸易背景票据余额分别为4,455.0万元、3,755.00万元及1,755.00万元,所融资金均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公司开具的以融资为目的的无真实贸易背景票据的债权债务人分别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芜湖合建路桥机械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不合规开具票据的情形。公司采取上述行为的目的是获得更为充足便捷的资金用于公司经营业务和发展,未实际危害我国金融机构权益和金融安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第102条所列七种票据欺诈行为之一,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4条规定的金融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公司的前述情形不尽规范,但系本着促进企业发展之目的,也未损害公司及第三方的权益。公司与供应商之间不存在涉及票据融资的约定条款。

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所有不规范操作的票据均已经按照《票据法》偿还了与此相关的贴现借款及/或履行了与票据付款相关的各项义务,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的纠纷;也未对金融机构等相关方产生任何实际损害。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敏兆已作出承诺:“本人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愿全额承担因该事项对公司可能招致的损失。自2014年1月1日以后,公司将再不发生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情况。如再发生上述情形,将由本人向其他可能受损的股东进行赔偿。”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公司在报告期内开具的部分票据的确存在不规范之处。现公司已对该行为进行了自查及纠正,该等票据均已履行完毕,相应款项均已归还,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并得到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此事项承担全部损失的承诺;公司未因该等事项受到行政处罚,且《票据法》对前述行为也未有行政处罚的规定,也不符合《刑法》规定的金融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公司在报告期内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不会对本次挂牌构成实质性障碍。

3、案例点评及处理思路

首先须明确的是,企业要有规范的态度,并正确、慎重对待。虽然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而后贴现融资,是很多企业经营中经常存在问题,但是从法律和规范视角而言,企业存在以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承兑票据融资的行为,都是比较严重的违规问题,甚至会牵扯到合同诈骗、票据诈骗、高利转贷、非法经营、偷漏税等极其严重的责任及后果,不管理由多么充分、合理,不管金额大小。所以,企业应尽早的引入律师等专业机构对企业进行辅导,越早越规范越好。

其次,在实务中,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承兑汇票的违规行为不一定构成企业挂牌三板的实质性障碍,但是,如何恰当进行处理,理顺规范的方法和原则就极其重要了,结合已挂牌企业处理思路可总结如下:

(1)、不规范行为最好存在于申报期外或在期初,不规范行为在申报期内存在的时间越短越好,同时可以合理的理由解释为是由于公司前期发展资金紧张而不得已为之。否则会引起股转公司对公司财务处理不规范和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否有无及公司治理规范的质疑,处理不慎可能存在被否决或不断的核查、反馈;(2)、即使存在不规范票据融资行为,竟可能规范的开具金额越小越好,不能过大。过大易引起关注;(3)、应付票据金额或债务应及时归还、清偿,不要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且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保证以后绝对不会再犯,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承担一切可能的损失且保证以后不再犯,承诺承担全部责任;(4)、如果问题规范起来较复杂和困难,可考虑协调相关承兑银行出具有关证明手续或查验证明,来证明企业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5)、中介机构在核查的意见中,可结合上述案例思路,不规范行为尽管与票据法等法律规则违背,但是不会导致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受到刑事处罚;如果存在多次反馈,还可以就董监高等不会因此而受到刑事处罚从而影响到其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如果确实有必要,可建议会计师就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以及财务规范性做专项说明。

近期,我会对新三板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首批6宗案件调查审理完毕,已经进入告知程序。6宗案件中,包括1宗大股东违法减持案,2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3宗操纵股票案。

此次告知的大股东违法减持案是证监会处理的第一起新三板违规减持案件。柳某及其妻子汪某为挂牌公司“奥美格”的实际控制人。2015年3月至4月期间,柳某、汪某在减持“奥美格”股份过程中,多次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在触发披露义务时未停止卖出股份。两人违法减持1,808,000股,违法减持金额8,138,100元。我会拟决定,责令柳某、汪某改正,给予警告,对柳某、汪某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对柳某、汪某限制期限内减持股票的行为,分别处以30万元和50万元罚款。

2宗信息披露违法案件反映了部分新三板挂牌公司监管要求执行缺位,财务管理失范等问题。其中,某农装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导致2013年年报、2014年半年报中利润总额分别多计17,163,320.85元、26,448,072.98元;该农装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存货减值准备计提不充分,导致2014年年报利润总额多计13,838,880.98元;该农装公司未充分披露其与某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业务的相关信息;上述问题导致该农装公司2013年年报、2014年半年报、年报中存在虚假陈述。我会拟决定,责令该农装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13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对4名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款。另一案中,某科技公司2014年年报中存在虚假陈述,包括少计收入356.57万元,少计利润306.04万元,主要客户披露不真实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问题。我会拟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2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和5万元罚款。

3宗操纵股票案件中,当事人均滥用交易规则,采取多种操纵方法进行密集频繁操纵,造成相关股票价格剧烈波动。其中,陈某通过3个账户,利用持股优势、信息优势,以多日连续大量买卖、短时间内连续主动买入的方式操纵“国贸酝领”股票价格,获利800,720元。我会拟决定,责令陈某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800,720元,并处以800,720元罚款。冼某利用4个账户,通过实际控制账户间的相互买卖、异常价格申报等方式影响“华恒生物”等18支新三板股票,造成相关股票价格大幅波动,最高较前个交易日收盘价偏离幅度达到7,328.75%。冼某通过操纵股票价格,获利246,110元。我会拟决定,没收冼某违法所得246,110元,并处以738,330元罚款。薛某利用8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连续申报、以高于做市商报价的价格大笔申报等方式拉抬、维持“中海阳”股价,获利487.41万元。我会拟决定,没收薛某违法所得487.41万元,并处以487.41万元罚款。此外,薛某作为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净卖出公司股票405.12万股,规避损失52.66万元。我会拟决定,没收薛某违法所得52.66万元,并处以52.66万元罚款。

新三板市场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会监管的重要领域,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实施有效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新三板市场的信息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应当比照《证券法》关于市场主体法律责任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上述6宗新三板违法违规案件,我会采取了与主板市场统一的执法标准,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各类违法行为予以严惩,形成对新三板违法行为的有效震慑,切实维护新三板市场正常秩序与投资者合法权益,为更好发挥其服务创新、成长、小微型企业的功能保驾护航。

信息披露一直是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在日常运营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或“新三板”)对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也有着严格的要求。

本文将通过对股转系统公布的违规案例进行梳理,发现各类主体易发生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为挂牌公司、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规范自身行为,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提供参考。

十三、新三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定及监管措施

股转系统规范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主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年报格式》”)。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违规进行信息披露的主体,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系统公司”)可以对监管对象采取自律监管措施,除自律监管措施外,对于监管对象严重违反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定的,股转系统公司视情节轻重,可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业务规则》规定,纪律处分措施包括:(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三)认定其不适合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限制、暂停、直至终止其从事相关业务(主办券商);被采取纪律处分措施的主体都将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从业诚信档案数据库。自律监管措施包括:(一)要求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和披露;(二)要求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三)约见谈话;(四)要求提交书面承诺;(五)出具警示函;(六)责令改正;(七)暂不受理相关文件(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八)暂停解除股票限售(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九)限制证券账户交易;(十)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十一)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十四、股转系统公司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处理情况

股转系统官方网站公布的信息显示,2014年以来,股转系统公司已经对可来博(430134)、中试电力(430291)和泰谷生物(430523)3家挂牌公司及主要责任人进行了纪律处分。此外,2015年8月18日,股转系统发布了《自律监管措施信息表》,公布了自2014年1月股转系统扩容以来38家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0多家中介机构(其中主办券商约30家,会计师事务所2家)的违规行为及股转系统对此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而信息披露违规占违规行为的绝大多数。

股转系统公司采取的一系列措施表明了其对于信息披露违规行为采取严肃处理的态度,对挂牌公司及相关主体严格按规定履行各自义务敲响了警钟。

十五、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和处理措施的分析

(一)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违规行为和处理措施

从股转系统公告的信息看,新三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主要分为三类,即“披露信息遗漏或瑕疵”、“未及时信息披露”、和“未履行核准程序前披露信息”。

1、披露信息遗漏或瑕疵

此类问题在年报披露上尤为突出,具体又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年报遗漏审计报告正文或附注。列表如下:

二是未按规定更正年报信息或年报信息与审计报告不一致。列表如下:

除年报遗漏相关信息外,还有挂牌公司存在关联方、关联交易等事项遗漏的情况。比如蓝天环保(430263)因关联方披露不完整、关联交易未经内部决策程序且未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未披露被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其总经理因兼职信息披露不完整,应对公司关联方披露不完整、关联交易与关联方资金占用未按关联方事宜决策及披露承担主要责任,被约见谈话,并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2、未及时信息披露

未及时信息披露主要体现在公司出现相关重大事项时未披露或滞后披露。列表如下:

3、未履行核准程序前披露信息

华盛控股(430686)、万通新材(430536)和中瀛鑫(831061)3家公司股东人数均超过200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便违规披露认购公告进行认购,被约见谈话。

从股转系统公布的情况看,挂牌公司往往同时存在以上两种或三种违规行为,违规行为呈现多样化,比如中试电力(430291)因屡次出现各类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其股票被股转系统进行了特别处理(ST)后,还面临摘牌风险。股转系统公司在对信息披露违规的公司处以纪律处分或自律监管措施的同时,也根据相关责任人的不同违规行为给予约见谈话、出具警示函,或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二)中介机构的违规行为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往往伴随着中介机构的违规,具体如下:

1、主办券商的违规行为

股转系统公布的违规主办券商约30家,违规行为主要为未能督导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能尽责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先审查。股转系统公司根据券商不同违规行为采取了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和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齐鲁证券(凯英信业(430032)、三信股份(831579)和中试电力(430291)3家挂牌公司的主办券商)、山西证券(泰谷生物(430523)、三合盛(831418)2家挂牌公司的主办券商)和海通证券(扬开电力(831245)、金科环保(831516)2家挂牌公司的主办券商)因屡次违反相关规定,未尽到主办券商职责,被股转系统公司采取了多项自律监管措施。

2、会计师事务所的违规行为

在公告中,中审国际(凯英信业(430032)的年审会所)和中审亚太(可来博(430134)的年审会所)2家会计师事务所因未尽到勤勉尽责、诚实信用义务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十六、信息披露责任主体在履行披露义务时的注意事项

虽然所有信息披露义务主体都负有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责任,但不同类型的主体在履行披露义务中容易发生的违规行为则不尽相同。在实际操作中,不同的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应根据股转系统规则要求,结合自身特点,注意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

(一)挂牌公司的注意事项 挂牌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其信息披露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根本依据。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注意做到真实、全面、及时、充分。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公司应对《信息披露细则》规定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进行充分了解,不遗漏、错报应披露的重要信息。

2、在公布信息披露文件前进行仔细核对,以避免遗漏重要的文件附件。

3、在进行信息披露前,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股转系统的要求确定该披露行为是否需要经过监管部门的核准。

4、注意信息披露的时间。公司应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对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该事件难以保密;该事件已经泄露或者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5、选择勤勉尽责的主办券商。新三板信息披露实行主办券商审查制,因此,选择一家勤勉尽责、信誉良好的主办券商尤为重要。此外,建议公司加强与中介机构的日常沟通,特别是与主办券商的沟通,在一些不确定的问题上多征求主办券商的意见。如有条件,挂牌公司也可以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为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行及信息披露提供法律服务。

6、时刻关注新三板官方信息披露平台。建议公司时刻关注新三板官方网站(http://)及微信公众号(“全国股转系统”),上述平台载有新三板的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股转系统的最新公告及与之相关的各类其他信息,便于公司更好地履行股转系统要求的履行相关义务,减少违规情形的发生。

(二)中介机构的注意事项

中介机构在信息披露工作中所发挥的主要作用是督促企业认真履行相关义务,中介机构的失职不仅可能导致服务企业的违规,而且自身也会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中介机构应提高职业操守,切身为服务企业考虑。主办券商应根据《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则》等规定及与公司签订的《持续督导协议》,认真履行督导职责,在公司向股转系统报送文件之前严格审查,使企业的信息披露行为做到诚信、合规。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公司进行审计时应做到勤勉尽责,仔细调查、核对相关文件和数据,尽力提升审计报告的准确性。此外,中介机构,特别是主办券商,还应当主动加强与公司的日常联系和沟通,向公司说明信息披露工作的重要性,以便于及时获取公司重大事项的相关信息,避免公司因不熟悉业务规则违规披露导致中介机构受到牵连。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注意事项 根据《信息披露细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兽药违法违规案例 第3篇

2014年9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察组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质量和建筑市场进行了执法检查。时至10月1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已对检查发现的三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

通报中案例主要涉及工程的局部施工质量违反强制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存在挂靠行为;存在出借资质证书行为;存在违法分包、转包行为;工序有误,验收不及时;设计变更未审查;未经许可开工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等。

住建部主管部门表示,将对问题工程和市场违法行为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兽药违法违规案例 第4篇

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综合治理农药兽药残留问题,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当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如何?治理农药兽药残留还有哪些薄弱环节?今后应采取哪些措施?记者日前采访了刚刚卸任农业部副部长、任职常驻联合国粮农机构代表的全国政协委员牛盾。

问: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民生,但在有些地区、个别品种,有关农药兽药残留的违法违规案件仍时有发生,这让百姓非常担心。目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到底怎样?

答:通过全面强化监管,2014年我国未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蔬菜、畜禽和水产品合格率分别为96.3%、99.2%和93.6%。

我国农产品合格率总体保持在较高水平,但总是有企业不按规则办,存在侥幸心理。以前我们经费不够、执法力量不够,现在要加大法律实施力度,要追责并施以重典。具体要关注的有三大类,蔬菜方面,要关注有机磷农药问题;肉类产品,要关注瘦肉精等问题;水产品,要关注抗生素问题。

问:农药兽药残留问题应该怎么解决?

答:主要包括五方面。一要建立农药兽药残留检测标准体系。什么样的是有农药兽药残留?什么样的是在许可范围之内?要有标准体系。二要建立强大的监测体系,就是实验室体系,从中央到地方到县,所有的农产品都要经过检测,包括快速检测和定量检测。三要要求所有的生产企业进行农产品认证认可,包括绿色、无公害、有机认证等。四是管理,要有追溯体系,能找到源头。五要有强有力的法制和惩罚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要追责、惩治、处罚,必须要处以重典。这五方面工作,我们一直在做,今后还要进一步加大力度。

问:当前治理有哪些难点?

答:我认为经费保障和队伍的建立还相对较弱,今后必须加强。

投入方面,政府监管是社会职责,这项工作需要政府埋单。现在的投入能够满足例行检测的基本要求,但是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的要求提高,检测工作也要提高水平,需要增加投入。我们希望今后检测工作的面更广、频次更高。

兽药违法违规案例 第5篇

1,利用互联网编造,传播虚假证券市场信息,有可能造成的后果或影响包括

(ABCD)(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直接破坏了证券市场公平交易环境和市场次序

B,可能使相关证券的交易价格与交易量呈现较大幅度的波动

C,可能会对相关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与信息披露造成恶劣影响

D,可能使公众投资者,甚至一些机构在相关个股的投资决策上出现偏差,失误甚至重大误解。

2,按照《证券法》的规定,(ABCD)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接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A,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B,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

C,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D,3,对利用资金的交易型操纵市场行为和利用推荐证券操纵市场行为,以下说话

正确的是(AB)(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利用资金的交易型操纵哦市场和利用推荐市场行为,都属于法律禁止的操纵

市场行为

B,利用资金的交易型操纵哦市场和利用推荐市场行为,不通的只是手段,实质

都一样

更多证券后续培训题库:1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

C,只是利用资金的交易型操纵市场行为,才属于法律上规定的操纵市场行为 D,利用推荐证券操纵市场在《证券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不属于操纵证券

市场行为

4,基金从业人员“老鼠仓”行为的危害主要体现在()等方面。(本题有超过一

个的正确选项)。

A,“老鼠仓”行为严重破坏了基金行业赖以生存的信任基础,破坏了投资者的信心。

B,“老鼠仓”行为损害了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C,“老鼠仓”行为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最大化行为标准,实现了互利互惠 D,“老鼠仓”行为扰乱了公平交易的市场次序。

5,《证券法》规定禁止任何人操纵证券市场,其中,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可以包括(ABCD)(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B,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

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C,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D,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

者联系买卖,操纵证券交易或者证券交易量

6目前,利用互联网编造,传遍虚假证券市场信息案件,具备的特点有(ABCD)

(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从案发频率上看,以互联网为载体实施的信息违规案件比传统媒体为主的信

息违规案件案发频率高

B,从违法行为的特征上看,互联网虚假信息案件通常都具备虚假信息传播速度

快,波及范围广以及社会危害严重,影响较大的特点

C,利用互联网编造,传播虚假证券市场信息时效性强,往往带有极大的患惑性 D,从案发数量上看,互联网已成为编造,传播虚假证券市场信息的主要源

头和主要载体。

7,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A)

A,正确

B,错误

8,某人打算利用知名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推荐股票的影响力,试图影响某只大盘股的股价或者交易量,但其资金量小,考虑到影响大盘股需要相当大的资金量,因此,这种行为不能认定为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B)

A,正确

B,错误

9,《证券法》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

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A)

A,正确

B,错误

10,基金从业务人员的(D)行为通常是指基金从业人员利用自身所具有的身份,职责,权限等优势,通过执行职务或其他途径知悉基金投资信息,抢先在低位建仓,待基金买入拉升个股股价后,个人再卖出股票获利的行为。

A,违规信息披露

B,市场操纵

C,内幕交易

D,“老鼠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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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违法违规案例 第6篇

来源:中国建设报 2014-09-27

本报讯 今年9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察组对部分省市工程质量和建筑市场进行了执法检查。9月2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对检查发现的9起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案例一:河北中建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河北省邯郸市金百合小区4号楼工程,项目经理冯杰;建设单位为邯郸市腾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王森;监理单位为邯郸市四方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李义平。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自然人高国辉存在挂靠行为,其以施工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二是施工单位存在出借资质证书行为,允许高国辉以施工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三是LL15梁抗扭钢筋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四是约束边缘构件在连梁高度范围未设置箍筋,违反强制性标准。

案例二:辽宁东亿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辽宁省本溪市汤河福湾小区B-18号楼工程,项目经理刘德刚;建设单位为本溪县建六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孟祥宝;监理单位为沈阳方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魏淑晶。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施工单位存在转包行为,其项目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交由个人实施,项目经理没有到岗履行项目管理义务;二是抽测部分楼板厚度、钢筋保护层厚度不满足设计要求,违反强制性标准。

案例三:内蒙古广厦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裕民新城一期10号楼工程,项目经理王蒙生;建设单位为包头市裕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董秉刚;监理单位为包头诚信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王振飞。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多个剪力墙边缘构件少设箍筋,违反强制性标准;二是剪力墙主要受力部位有孔洞、蜂窝、露筋等外观质量严重缺陷,违反强制性标准。

案例四: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山焦棚改广泉小区四期E-1号楼工程,项目经理王广庆;建设单位为洪洞县峰兴建设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王生林;监理单位为洪洞县泽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石银海。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钢筋焊接无工艺性检测报告,违反强制性标准;二是抽测部分楼板上部钢筋保护层厚度不满足要求;三是作业层钢筋连接质量差,电渣压力焊焊包不饱满。案例五:南通市达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施工的河北省邯郸市玉如意小区4号楼工程,项目经理王利强;建设单位为邯郸市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温艳丽;监理单位为邯郸市新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英脉。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抽测部分混凝土强度推定值不满足设计要求。

案例六: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河南省新乡市中心医院全科医师临床培养基地综合楼工程,项目经理姜兵强;建设单位为新乡市中心医院,项目负责人刘天存;监理单位为河南卓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李贤怀。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钢筋焊接工艺试验报告不完整,未见焊接工艺参数记录,违反强制性标准;二是楼梯施工缝留置在端部剪力最大处,且无施工技术方案。

案例七: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河南省新乡市星海国际8号楼工程,项目经理杨国红;建设单位为新乡统建文苑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赵长富;监理单位为河南永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李军令。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施工单位存在转包行为,其项目经理未履行项目管理职责,现场实际负责人无社会保险证明,没有提供设备采购、租赁合同及银行转账凭证,没有提供商品混凝土采购款银行转账凭证和发票等材料;二是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

案例八: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和悦大厦工程,项目经理王宏斌;建设单位为包头市保障性住房发展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赵智兴;监理单位为内蒙古科大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田包文。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将工程主体结构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

案例九:山西洪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山西省临汾市坡底村新农村(槐荫小区)工程,项目经理刘星;建设单位为洪洞县大槐树镇前坡底村村民委员会,项目负责人郭东胜;监理单位为洪洞县泽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高建花。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施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将桩基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施工;二是王天虎存在挂靠行为,以山东大汉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名义承揽塔吊安装分包工程。

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以上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和市场违法行为的单位要认真进行整改,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对上述施工单位在本省(自治区)承建的其他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整改情况和处理意见逐级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住建部通报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第二批违法违规案例

来源:中国建设报 2014-10-10

本报讯 今年9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察组对部分省市工程质量和建筑市场进行了执法检查。10月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对检查发现的第二批10起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案例一:咸阳市秦优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施工的陕西省咸阳市三里桥客运综合枢纽站主楼工程,项目经理王锋;建设单位为陕西咸运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王勇;监理单位为陕西万基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卢悦权。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基础工程的混凝土试件留置数量不足,违反强制性标准;二是钢筋工程未进行现场条件下的焊接工艺试验,违反强制性标准;三是经抽测,混凝土回弹强度推定值不满足设计要求。

案例二:双辽市顺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吉林省四平市江山物流有限公司辽西综合办公楼工程,项目经理张起忱;建设单位为双辽市江山物流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德义;监理单位为双辽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张力林。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即违法施工;二是部分混凝土框架柱上下错位、部分梁柱节点处夹渣,部分主次梁相交处主梁梁底、梁侧有裂缝,违反强制性标准。

案例三: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进士第小区18号楼工程,项目经理吴志近;建设单位为宁夏康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周进武;监理单位为宁夏恒建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董学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无地基承载力检测报告,违反强制性标准;二是部分构造柱位移严重;三是抽查发现楼梯现浇板钢筋保护层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

案例四:中煤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北京市琨御府项目7号楼工程,项目经理李连进;建设单位为北京京投兴业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何刚;监理单位为北京中协成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孙飞龙。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经抽测,混凝土回弹强度推定值不满足设计要求。

案例五:新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施工的山东新泰市新兴小区(二期)经适房11号楼工程,项目经理吕汝新;建设单位为新泰市房地产开发公司,项目负责人高秀萍;监理单位为泰安瑞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李德安。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局部混凝土抗压试块取样数量不足,违反强制性标准;二是局部构造柱设置不符合设计要求。

案例六:陕西天酬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陕西省兴平市四季花园SY-2号楼工程,项目经理陈磊涛;建设单位为陕西天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刘江;监理单位为咸阳新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符远锋。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钢筋工程未进行现场条件下的焊接工艺试验,违反强制性标准。案例七:浙江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内蒙古包头市三江尊园三期工程7号楼工程,项目经理汤洪良;建设单位为包头市三江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刘清华;监理单位为浙江城建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陈跃。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钢筋工程焊接开工前未进行现场条件下的焊接工艺试验;二是施工单位未提供扣件进场后材料复试报告。

案例八:慈溪市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山东泰安东瑞御山府小区1号住宅楼工程,项目经理兰瑞友;建设单位为泰安东瑞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陈建波;监理单位为慈溪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张立军。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施工单位存在转包行为,其钢材采购款和方木模板材料款由个人直接支付;二是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

案例九:双辽市腾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双辽市华申理想城邦二期3号、4号楼工程,项目经理陈华;建设单位为四平市华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马亮;监理单位为双辽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马宏。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单位存在转包行为,将该项目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交由个人实施,项目经理未履行项目管理义务。

案例十:石嘴山市鑫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石嘴山市惠农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五区一标段工程,项目经理夏冬;建设单位为宁夏恒力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马静海;监理单位为石嘴山市鸿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张存信。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将防水分部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揽。

通报指出,以上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和市场违法行为的单位要认真进行整改,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对上述施工单位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承建的其他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整改情况和处理意见逐级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住建部通报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第三批违法违规案例

来源:中国建设报 2014-10-16

本报讯 今年9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察组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质量和建筑市场进行了执法检查。10月1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对检查发现的第三批11起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案例一:新疆苏泰建筑有限公司施工的乌鲁木齐市荣和城三期商住小区1号、4号、11号楼工程,项目经理牛世斌、郑立新、邓华军;建设单位为新疆青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刘林斌;监理单位为新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公司,项目总监刘克冬。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经抽测,1号楼局部钢筋保护层厚度不满足规范要求,部分楼板厚度偏大,不符合设计要求;二是自然人翟江民存在挂靠行为,其以新疆苏泰建筑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三是新疆苏泰建筑有限公司存在出借资质证书行为,其允许翟江民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四是自然人麻金山存在挂靠行为,其以乌鲁木齐铁工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五是乌鲁木齐铁工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出借资质证书行为,其允许麻金山以本单位名义承揽防水工程;六是新疆苏泰建筑有限公司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劳务分包单位计取周转材料款。

案例二:青海元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青海省海东市乐都桥南粮站片区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百和锦庭4号楼工程,项目经理许汝明;建设单位为青海百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胡永胜、张孝贵;监理单位为青海中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王雪兰。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局部现浇板上部钢筋的间距过大,违反强制性标准;二是无混凝土施工记录,违反强制性标准;三是部分卫生间现浇板未按设计标高施工,违反强制性标准;四是主体结构已施工至17层,地基基础分部还未验收;五是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原审图机构审查。

案例三:青海华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青海省海东医院家属区2号楼改造工程,项目经理刘伟;建设单位为海东市人民医院,项目负责人鲍生富;监理单位为浙江新世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黄祥文。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涉及结构安全的设计变更未经原审图机构审查;二是个别剪力墙存在混凝土孔洞、疏松等严重质量缺陷,违反强制性标准;三是二层现浇板未按图施工,无设计变更依据,且存在严重结构安全隐患;四是经抽测,局部混凝土回弹强度推定值不满足设计要求;五是构造柱上下500毫米范围内箍筋未加密,且箍筋未错位绑扎固定,违反强制性标准。案例四:庆阳万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甘肃省庆阳市后官寨村东庄组失地农民安置小区二期住宅工程,项目经理赵广伟;建设单位为西峰区后官寨乡后官寨村村民委员会,项目负责人后建伟;监理单位为甘肃同兴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黄卫东。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主体结构混凝土标准养护试件留置数量不足,违反强制性标准;二是多处剪力墙暗柱中随意留置悬挑架孔洞,造成较多竖向纵筋截断或弯折失效,部分梁箍筋配筋率不足,违反强制性标准。

案例五: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施工的天津市秋泽园8号楼工程,项目经理曹政;建设单位为天津市天房融创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白英超;监理单位为天津市华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闫喆。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局部楼梯板上下排主筋均少设置1根,上排钢筋未按设计要求与相邻板上排钢筋连通,断于梁内,违反强制性标准;二是灌注桩混凝土试件留置数量不足,违反强制性标准。

案例六:齐翔建工集团翔宇建筑有限公司施工的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金湖湾首府3号楼工程,项目经理韩英旺;建设单位为齐齐哈尔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聂凯;监理单位为齐齐哈尔市中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公司,项目总监陈波。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经抽测,部分楼板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

案例七:庆阳市兴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甘肃省庆阳利源大厦工程,项目经理方相文;建设单位为庆阳紫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杨鑫;监理单位为庆阳新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刘静。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复合地基承载力检测数量不足,违反强制性标准。

案例八: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的天津开发区第一中学改扩建(一期)工程,项目经理范明星;建设单位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基本建设中心,项目负责人孙伟;监理单位为天津开发区建设工程监理公司,项目总监刘岩。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施工单位存在转包行为,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与其下属子公司签订,社保由下属子公司缴纳,工资由下属子公司支付;二是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三是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的现场负责人无劳动合同、社保凭证、工资支付凭证。

案例九:齐齐哈尔北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北疆经典小区一期一标段2 4号楼工程,项目经理马瑞;建设单位为齐齐哈尔北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朱长海;监理单位为齐齐哈尔市大成建筑工程监理咨询公司,项目总监富晖。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单位存在转包行为,未对项目施工实施有效管理,将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采购交由劳务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周海实施,土石方分包工程也由周海负责实施。

案例十: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施工的甘肃省庆阳市南郡壹號2号、3号住宅楼及地下车库工程,项目经理霍金仲;建设单位为庆阳市国立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邵俊峰;监理单位为甘肃金诚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弟兰新。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单位存在转包行为,不履行管理义务,只收取管理费,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无社保证明。

案例十一:青海省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青海省海东市平安东方明珠都市花园9号、10号、11号楼项目工程,项目经理郭伟东;建设单位为青海兴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刘青侠;监理单位为四川元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陕西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王向明、李万林。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施工单位存在转包行为,将其承包的10号、11号楼工程转给非本公司注册项目经理朱集寿等人施工;二是施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其将防水分部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自然人刘振威个人;三是9号楼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无社保证明。

以上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和市场违法行为的单位要认真进行整改,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对上述施工单位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承建的其他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整改情况和处理意见逐级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2015年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

(一)来源:中国建设报

2015-08-06

2015年5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察组对部分省市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将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质量安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福建省上杭县宏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福建省龙岩市盛世鑫城小区11号楼工程,项目经理阙海华;建设单位为福建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蓝浩泉;监理单位为福建泉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吴小红。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局部楼梯钢筋配置不符合设计要求;二是混凝土试件未按要求养护,违反强制性标准。

案例二: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广东省东莞市康城假日花园小区1号楼工程,项目经理吕帝雄;建设单位为东莞市康城假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启朝;监理单位为东莞市杰高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谭安德。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已施工完成的楼梯间中部填充墙两端未按设计要求设置构造柱;二是经抽测,局部剪力墙混凝土回弹强度推定值达不到设计强度。

案例三: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广西省柳州市金碧苑小区3号楼工程,项目经理李宁波;建设单位为广西柳州腾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韦运忠;监理单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罗林。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超范围执业;二是塔式起重机回转塔身与回转支承连接螺栓松动严重,多个安全装置失效,违反强制性标准;三是施工升降机开口型脚手架未设置横向斜撑,违反强制性标准。

案例四: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海南省儋州市盛世皇冠小区(二期)6号楼工程,项目经理卓新红;建设单位为海南洋浦天立实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褚小果;监理单位为北京华兴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张明亮。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部分钢筋未进行进场复验,违反强制性标准;二是监理单位履职不到位,未按规定开展旁站、巡视及平行检验等工作;三是局部模板支架搭设不规范,塔吊力矩限制器失灵,存在安全隐患。

案例五: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海南省儋州市正恒帝景小区3号楼工程,项目经理杨嫦青;建设单位为儋州泽南实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陈扬东;监理单位为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陈英姿。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混凝土构件存在较多蜂窝、孔洞等严重缺陷,局部剪力墙错位,违反强制性规定;二是局部模板支架缺少纵横水平杆,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不符合要求,违反强制性标准。

案例六:重庆市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重庆市丰都县2013年龙河东组团廉租房、公租房项目1号、4号商住楼工程,项目经理刘平;建设单位为丰都县公共房屋保障中心,项目负责人钟荣华;监理单位为重庆市益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彭图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局部楼板主筋的钢筋保护层厚度不符合规范要求,局部楼板实测钢筋数量不足,不符合设计要求;二是脚手架施工进度滞后,塔吊与建筑物干涉,存在安全隐患。

案例七:四川华宏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四川省泸州市抚琴山水安置小区一期12号楼工程,项目经理魏淮海;建设单位为泸州市龙马潭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黄亨木;监理单位为四川省名扬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施大全。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局部混凝土强度推定值达不到设计要求;二是悬挑脚手架搭设不规范,施工升降机部分装置失效,存在安全隐患。

案例八:泸州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施工的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汇锦峰小区3号楼工程,项目经理邓秋正;建设单位为泸州市鑫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金世敏;监理单位为四川江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李玉林。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悬挑卸料平台两侧栏杆与整体提升脚手架直接联结,不符合规范要求;二是施工升降机部分装置失效,存在安全隐患。

案例九: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施工的贵州省遵义市环城路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时代天街项目)C栋,项目经理沈志飞;建设单位为遵义市华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毛国勇;监理单位为四川亿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王学彬。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总配电箱处未做重复接地,电缆未使用五芯电缆,违反强制性标准;二是起重机械回转支撑螺栓松动,标准节点与回转连接处部分螺栓单母,附着部分连接大销轴处开口销漏装或用其它代用品代用,违反强制性标准。

案例十:重庆市凤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贵州省遵义市遵义县正源金港城小区9号楼工程,项目负责人袁奇;建设单位为遵义县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松;监理单位为天津港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崔明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桩基无静载报告或载荷板实验,违反强制性标准;二是塔式起重机附着连接处大销轴开口销用其它代用品代用,违反强制性标准。案例十一:红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云南省曲靖市妇幼保健院新建南苑医院公租房一标段工程,项目经理徐澍,建设单位为曲靖市妇幼保健院,项目负责人余雄武;监理单位为成都衡泰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刘洪川。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地下室筏板混凝土标养试块留置不符合要求,违反强制性标准;二是厨房、卫生间等有水房间无混凝土翻边,违反强制性标准;三是钢筋工程未进行现场条件下的焊接工艺试验,违反强制性标准;四是现场砌筑砂浆无砂浆检验报告,且部分颜色发黄,含泥量偏高,违反强制性标准。

案例十二:云南中润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云南省曲靖市龙湖壹号小区(一期)7号楼工程,项目经理冯贵有;建设单位为云南嘉旺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沈富强;监理单位为云南建宇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姚宏。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地下室筏板混凝土标养试块留置不符合要求,违反强制性标准;二是钢筋工程未进行现场条件下的焊接工艺试验,违反强制性标准。

二、建筑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福建省上杭县宏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福建省龙岩市盛世鑫城小区1号、2号、3号、11号楼及1、2层地下室工程,项目经理阙海华;建设单位为福建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蓝浩泉;监理单位为福建泉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吴小红。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行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未包括消防工程、金属门窗、建筑智能化等专业内容。

案例二: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海南省儋州市广场花园(二期)工程,项目经理蒙志成;建设单位为儋州深源实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林贤光;监理单位为河北鸿泰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杨冠洲。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自然人符云存在挂靠行为,其以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出借资质证书行为,其允许符云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案例三: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广东省东莞市领誉环保研发中心科研楼工程,项目经理吴利松;建设单位为东莞市领誉环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广东安业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李书山。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单位存在转包行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不履行管理义务,只收取管理费;劳务分包企业东莞市东茂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存在出借资质行为,只收取管理费,不履行合同义务。案例四: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广西农垦糖业集团柳兴制糖有限公司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经理李重华;建设单位为广西农垦糖业集团柳兴制糖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张国华;监理单位为广西共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韦天肯。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监理单位项目总监韦天肯未办理变更注册执业手续。

案例五:泸县龙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四川省泸州市嘉亿·康桥郡B区项目,项目经理胡小龙;建设单位为泸州嘉亿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张文驰;监理单位为泸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万人友。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单位存在转包行为,将收到的大部分工程款转给侯聃、张文驰,并由上述二人直接支付建筑材料、劳务工资等费用。

案例六:重庆市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重庆市丰都县2013年龙河东组团廉租房、公租房工程,项目经理刘平;建设单位为丰都县公共房屋保障中心,项目负责人文江成;监理单位为重庆市益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彭图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自然人代利军存在挂靠行为,其以重庆市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重庆市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出借资质证书行为,其允许代利军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案例七: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施工的贵州省遵义市环城路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时代天街项目),项目经理沈志飞;建设单位为遵义市华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毛国勇;监理单位为四川亿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王学彬。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项目经理履职不到位,以项目部的名义签订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及劳务分包合同,款项由个人支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

(二)来源:中国建设报

2015-09-10

2015年7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察组对部分省市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将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质量安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天津市瑞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天津市雍海园项目2号楼工程,项目经理郭广玉;建设单位为天津雍景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增光;监理单位为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项目总监关英超。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局部楼梯间梯段板施工缝部位纵向受力主筋严重露筋;二是1个开关箱控制4个插座;三是塔式起重机附着连接大销轴开口销、塔帽与回转连接大销轴开口销用其他代用品代用,附着与建筑物连接处漏装螺栓。

案例二: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河北省廊坊市香邑廊桥A地块14号楼工程,项目经理齐福九;建设单位为廊坊怡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振华;监理单位为廊坊市万盈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孟双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局部外墙变形缝构造处理不符合设计要求;二是模板支架临边局部区域与悬挑脚手架水平大横杆相连接。

案例三: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河南省许昌市锦绣东方小区17号楼工程,项目经理李朋;建设单位为禹州锦瑞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时广永;监理单位为许昌市复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李志娟。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局部构造柱钢筋数量规格、楼梯板纵向钢筋数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混凝土标养试块留置养护不规范;二是塔式起重机附着框、杆连接销轴用标准节螺栓替代,起重臂与楼干涉,现场配电系统无总配电箱,电缆线沿地面明设。

案例四: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闻喜县国有工矿中信机电制造公司总医院(五四一医院)棚户区改造2号楼工程,项目经理边慧杰;建设单位为中信机电制造公司总医院,项目负责人王相;监理单位为运城市博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张国清。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梁板受力钢筋多处露筋;二是塔式起重机部分安全装置未接线调试。

案例五:阿鲁科尔沁旗蒙安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仁和家园三期3号楼工程,项目经理贺勇金;建设单位为赤峰市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贺贵树;监理单位为阿鲁科尔沁旗华宇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贠峰。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多根框架梁上部受力钢筋及节点区箍筋间距不符合设计要求。案例六: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陕西省安康市图书馆,项目经理韩运;建设单位为陕西省安康学院,项目负责人张富华;监理单位为安康市天成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王鹏云。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机械成孔灌注桩未进行单桩承载力检验;二是部分模板支架固定在脚手架架体上;三是塔式起重机起重臂长拉杆连接板销轴未安装开口销。

案例七: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甘肃省定西市恒正华府9号楼工程,项目经理胡晓勇;建设单位为定西恒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赵宏科;监理单位为兰州华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寿洁。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混凝土标养试块养护不规范,且现场无同条件养护试块;二是深度大于5米的基坑工程未实施基坑工程监测;三是相邻塔式起重机安全距离不足。

二、建筑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北京市顺义建筑工程公司施工的北京市顺义新城第7街区(两限商品住房)项目,项目经理吴绍松;建设单位为北京东泽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北京市顺金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周春芳。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履职不到位,监理例会签到表大部分由他人代签;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履职不到位,2015年6月7日至7月5日监理日志未见签字。

案例二: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天津杨嘴城中村改造4期住房项目,项目经理陈莉萍;建设单位为天津市津房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李程林;监理单位为天津市方兴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杨玉乐。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单位中标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更换项目经理也未履行变更手续。

案例三: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河北省廊坊市香邑廊桥项目A地块14号楼项目,项目经理齐福九;建设单位为廊坊怡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振华;监理单位为廊坊市万盈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孟双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将模板、砌筑、混凝土等劳务作业分包给个人。

案例四:中铝长城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河南省长葛宏基钻石城小区A27 楼项目,项目经理布雷辉;建设单位为长葛市宏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朱豆晓;监理单位为河南荣耀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费志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单位存在转包行为,将项目结构主体及安装工程,转包给只有劳务资质的郑州市和圆实业有限公司施工。

案例五:平陆县建筑工程公司施工的山西省平陆县虞国新天地22号楼项目,建设单位为平陆县恒基置业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案例六:陕西金科建筑工程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陕西省汉阴县自强金海岸商住小区4、5、6号楼项目,项目经理董华;建设单位为陕西省汉阴自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成显军;监理单位为陕西环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袁泽富。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董华未到岗履职。自然人张万康存在挂靠行为,其以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名义承揽边坡支护工程;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存在出借资质证书行为,其允许张万康以本单位名义承揽边坡支护工程。自然人李俊花存在挂靠行为,其以陕西长明防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防水工程;陕西长明防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存在出借资质证书行为,其允许李俊花以本单位名义承揽防水工程。自然人沈德平存在挂靠行为,其以陕西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塔吊安拆工程;陕西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出借资质证书行为,其允许沈德平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塔吊安拆工程。

案例七:甘肃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丽苑新城(陇西)住宅小区二期工程10、11、20号楼项目,项目经理张文效;建设单位为甘肃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岳全忠;监理单位为甘肃金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费鸿禹。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单位有违法分包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将防水工程分包给保定市北方防水工程公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

(三)来源:中国建设报

2015-11-06

2015年8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察组对部分省市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将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质量安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黑龙江省建安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颐江园二期4号楼工程,项目经理商云福;建设单位为嫩江县嫩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韦来祥;监理单位为黑河市宏信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孙兰芝。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后浇带变更为加强带,现场未按设计变更施工;二是局部框架柱箍筋未按设计要求绑扎;三是灌注桩钢筋无进场复试报告,混凝土无抗压强度试验报告,筏板基础混凝土无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四是悬挑脚手架搭设局部不符合规范要求;五是基坑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二: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的辽宁省兴城市文化馆、图书馆工程,项目经理贾春;建设单位为兴城市文化广播影视局,项目负责人李以君;监理单位为兴城市工程建设监理所,项目总监孙长彦。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局部位置钢筋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二是个别框架柱在梁柱交接处尺寸偏差较大;三是未按设计要求留置后浇带;四是钢筋进场复验不符合规范要求;五是落地式脚手架搭设多处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三:辽宁绥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葫芦岛市中心医院病房楼工程,项目经理乔永华;建设单位为辽宁省葫芦岛市中心医院,项目负责人韩春德;监理单位为辽宁方圆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张春芝。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塔式起重机变幅小车断绳保护装置失效,起重臂连接下弦销多数没有使用开口销,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四:宁夏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恒业枫林湾商住项目9号楼工程,项目经理杨双霞;建设单位为宁夏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王金红;监理单位为深圳鲲鹏工程顾问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许骅。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受力钢筋焊接未作焊接工艺试验;二是塔式起重机起升高度限位器、回转限位器、小车断绳保护装置、主卷扬钢丝绳滑轮的钢丝绳防脱装置等多个安全装置失效,且回转塔身与回转支承连接螺栓松动严重。

案例五:珲春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央公馆1号楼工程,项目经理李彬;建设单位为珲春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王霄汉;监理单位为珲春市工程建设监理站,项目总监酆玉盛。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局部框架柱所用钢筋不符合设计要求;二是塔式起重机主卷扬钢丝绳滑轮的钢丝绳防脱装置失效;三是现场使用的扣件未进行抽样复试。

案例六:海北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县干部周转房秀水花园西片区6号楼工程,项目经理马德虎;建设单位为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县发展和改革局,项目负责人郭金世;监理单位为青海国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许有国。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楼梯休息平台处梁柱节点钢筋不符合设计要求;二是同条件养护试块的留置不符合规范要求;三是总配电柜漏电保护器装置不符合规范要求;四是塔式起重机力矩限制器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七:新疆石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克拉玛依工程教育基地图文信息中心工程,项目经理施克毅;建设单位为克拉玛依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李剑;监理单位为新疆石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王伟臣。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经抽测,局部混凝土回弹强度推定值不满足设计要求;二是混凝土试块留置不符合规范要求;三是局部高支模架体缺少水平剪刀撑、部分拉结未与结构相连接;四是塔式起重机附着架长度大于原厂规定,且没有设计计算。

二、建筑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徐州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地铁小区6号楼工程,项目经理李令站;建设单位为黑龙江省亿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范国龙;监理单位为嫩江县大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刘冬旭。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履职不到位。案例二: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延吉万达广场工程,项目经理蔡荣;建设单位为延吉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姬祥;监理单位为北京方正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付明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行为,违法发包幕墙工程、外立面装修工程、通风空调工程,直接向专业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二是施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将挡土墙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分包给延边嘉森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南通连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鑫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中,劳务分包企业都计取了周转材料费用。

案例三:安徽双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西海民族寄宿制学校风雨操场建设项目,项目经理黄正超;建设单位为海北藏族自治州教育局,项目负责人马成才;监理单位为青海百鑫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赵生荣。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劳务企业,并且向劳务公司支付塔吊的租赁费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

(四)来源:中国建设报 2015-11-27

2015年10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察组对部分省市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将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质量安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林家村立改套项目3号楼工程,项目经理杨日新;建设单位为温岭市城东街道林家村村民委员会,项目负责人林禹池;监理单位为浙江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江黎明。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受力钢筋焊接未作焊接工艺试验;二是塔式起重机工作半径内的输电线无防护措施;三是临时用电工程验收缺少审核、批准部门参与。

案例二: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上海市中房滨江项目6号楼工程,项目经理左海峰;建设单位为上海中房滨江房产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强;监理单位为上海三凯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龚鑫刚。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局部构件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

案例三: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江苏省徐州市小韩安置小区二期北地块33号楼工程,项目经理黎传寿;建设单位为徐州明旺佳景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吴仁淼;监理单位为徐州共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周兴法。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局部位置未做混凝土同条件试块抗压强度统计评定即进行分部工程验收;二是部分模板支架固定在外脚手架架体上,立柱底部未在纵横水平方向设扫地杆;三是钢筋加工区一个开关箱同时控制一个插座和一台钢筋加工机械,且未设重复接地。

案例四:高青县建筑安装总公司施工的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雍翠园小区4号住宅楼及地下车库工程,项目经理邱兆义;建设单位为高青华威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王琪;监理单位为淄博正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孙磊。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重大设计变更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二是楼梯板上部钢筋保护层厚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五:中城建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的安徽省临泉县新区花园三期公租房第二标段14号楼工程,项目经理赵建;建设单位为临泉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项目负责人陈少华;监理单位为菏泽市建设监理公司,项目总监陈爱贞。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现场塔式起重机相互干涉,相邻塔式起重机最小架设距离小于2米;二是现场办公与住宿彩钢板用房使用夹芯聚苯板易燃材料,二层宿舍内使用电热器具,电源线路私拉乱接。案例六:襄阳市好运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湖北省老河口市和信水西门K4号楼工程,项目经理郭剑平;建设单位为襄阳市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周先军;监理单位为老河口市兴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郝静波。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钢筋进场复验不符合规范要求;二是塔式起重机起重臂与在建楼体干涉;三是塔式起重机力矩限制器弓形板不符合要求;四是进出总配电箱的电缆线路未埋地或架空敷设;五是落地脚手架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扫地杆未延长设置固定。

案例七:江西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江西省宜春市秀江名门8号楼工程,项目经理卢艳斌;建设单位为江西鸿昇投资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付健江;监理单位为新疆卓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糜文斌。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钢筋进场复验不符合规范要求;二是部分剪力墙砼存在烂根、孔洞、露筋等严重质量问题,部分墙体出现较大缺棱掉角情况,且存在外挑架钢梁设置侵入墙体钢筋部位情况;三是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未设置横向斜撑;四是塔式起重机起升高度限位器、回转限位器失效,小车缓冲装置部分缺失。

案例八:株洲友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湖南省株洲市上海名苑3号楼工程,项目经理楚新明;建设单位为株洲大西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倪秋林;监理单位为湖南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金石桥。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工程后浇带模板支撑体系未单独设置;二是后接地下室顶板未按设计施工;三是部分模板支撑体系未设置上横杆,顶端旋臂长度大于500毫米,支架底部杆件未设置扫地杆;四是塔式起重机起重力矩限制器安装不规范,回转限位器失效,小车缓冲装置缺失。

二、建筑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江苏省徐州市小韩安置小区二期北地块33号楼工程,项目经理黎传寿;建设单位为徐州明旺佳景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吴仁淼;监理单位为徐州共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周兴法。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行为,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要求该工程的铝合金门窗、外墙涂料等专业工程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二是施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将脚手架劳务作业分包给自然人杨召权。

案例二:高青县田兴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等5家单位施工的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雍翠园小区1-6号住宅楼、地下车库工程,其中5-6号楼项目经理张洪德;建设单位为高青华威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王琪;监理单位为淄博正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孙磊。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行为,将拥有同一基础的1-4号楼,肢解发包给4家施工单位。二是高青县田兴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5-6号楼,项目经理张洪德超越个人执业资格范围执业,该项目住宅均为26层以上,超过张洪德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案例三:安徽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安徽省阜阳市华仑国际皖新文化广场项目,项目经理毛国江;建设单位为阜阳华仑国际文化投资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陈庆;监理单位为合肥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储招兵。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毛国江未到岗履职。

案例四:中城建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的安徽省临泉县新区花园三期公租房第二标段项目,项目经理赵建;建设单位为临泉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项目负责人陈少华;监理单位为菏泽市建设监理公司,项目总监陈爱贞。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将安装、防水、消防工程以及模板等周转性材料分包给安徽阜阳天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例五:襄阳市好运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湖北省老河口市和信水西门K1-K4#楼项目,项目经理郭剑平;建设单位为襄阳市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周先军;监理单位为老河口市兴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郝静波。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施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与雷武个人签订塔吊租赁合同,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由雷武个人组织实施塔吊装拆;二是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郭剑平未到岗履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

(一)来源:中国建设报

2016-07-07

2016年5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察组对部分省(区、市)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将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质量安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江西省南昌市桃花三村安置房6号楼工程,项目经理姜建儒;建设单位为南昌市西湖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姜龙;监理单位为江西中昌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董军。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钢筋检测未对设计要求的部分力学指标进行检测;二是局部剪力墙偏位严重,几何尺寸超出规范允许偏差;三是相邻塔式起重机间距和高差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二:福建省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唐宁街1号小区8号楼工程,项目经理王世强;建设单位为福建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陈勇;监理单位为厦门住总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危冠元。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局部悬挑板未按设计施工;二是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不符合规范要求;三是模板支架可调托座伸出顶层水平杆的悬臂长度过长。

案例三: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广东省珠海市富力盈凯广场主体工程,项目经理董晓刚;建设单位为珠海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周双球;监理单位为广州天富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丘国林。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基础灌注桩钢筋采用焊接连接,未进行焊接工艺检验,未对焊接头进行力学性能检验。

案例四:衡阳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坤鑫中央广场1号楼工程,项目经理李正良;建设单位为湖南坤鑫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吕友生;监理单位为衡阳远见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蔡文君。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即进行施工。

案例五:广西金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云星·钱隆首府A地块工程6号楼工程,项目经理温自成;建设单位为广西怡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颜日富;监理单位为桂林南方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何超。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局部混凝土回弹强度推定值不满足设计要求;二是塔式起重机起升滑轮槽磨损超标,滑轮钢丝绳防跳槽装置安装不齐全;三是临时用电组织设计未按要求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

案例六:新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海南省海口市君临华府二期工程,项目经理李带平;建设单位为海南振昌源实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高元顺;监理单位为海南航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许元虎。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施工升降机底层防护围栏门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升降机附着以上导轨架自由端高度超过使用说明书要求;二是塔式起重机小车断绳保护装置安装不齐全;三是埋地电缆未进行标识。

案例七:四川润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四川省成都市润扬观澜鹭岛二期5号楼工程,项目经理赵小明;建设单位为成都屹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庞定彪;监理单位为成都市新都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李小明。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悬挑式物料平台与附着式脚手架相连,违反规范要求;二是塔式起重机专用配电箱未进行重复接地,违反规范规定;三是局部混凝土回弹强度推定值不满足设计要求。

案例八:普洱雷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云南省普洱市茶马古城旅游小镇三期B标27号楼工程,项目经理李庚霆;建设单位为普洱茶马古城发展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沈逸民;监理单位为昆明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林昆。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塔式起重机力矩限制器、起重限制器、回转限位器失效;二是施工现场总配电箱漏电保护器、设备专用开关箱漏电保护器不符合规范要求,部分电缆沿地面明敷设,缺少必要的保护措施。

案例九:贵州化工建设公司施工的贵州省贵阳市金阳新区马关坝基地搬迁安置房项目1号楼工程,项目经理徐德均;建设单位为贵州全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张荣;监理单位为贵州和润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黄艳。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塔式起重机无使用过程的安全技术交底,力矩限制器变形,违反规范要求;二是施工现场总配电箱漏电保护器不符合规范要求,部分电缆沿地面明敷设,缺少必要的保护措施;三是部分脚手架安装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四是钢筋焊接工艺试验不符合规范要求,抗震钢筋未检测最大力下总伸长率。

二、建筑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福建省宁德市中融·中央首府项目,项目经理黄传铃;建设单位为福建中融房地产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郭永陈;监理单位为福建工大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张子荣。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单位存在转包行为,项目管理机构中除项目经理外,其余主要管理人员均为劳务分包单位宁德市建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人员。案例二:广东大唐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广东省珠海市恒隆华萃园项目,项目经理徐建波;建设单位为珠海金塘投资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彭伟宏;监理单位为珠海市强宇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戴建文。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违反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将桩基础工程擅自分包给广东省地质工程公司。

案例三:衡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施工的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坤鑫中央广场(一期)项目,项目经理李正良;建设单位为湖南坤鑫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吕友生;监理单位为衡阳远见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蔡文君。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单位超越资质承揽工程,该项目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万平方米,超过其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项目经理超越个人执业资格范围执业,该项目为27层住宅,超过其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

案例四: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北部湾科技园总部基地一期项目,项目经理陆镇喜;建设单位为南宁绿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彬;监理单位为广西大通建设监理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莫细喜。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将脚手架作业分包给无资质的南宁顺凯建筑材料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案例五:四川润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四川省成都市润扬观澜鹭岛二期5号楼项目,项目经理赵小明;建设单位为成都屹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庞定彪;监理单位为成都市新都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李小明。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四川润源租赁有限公司存在挂靠行为,其以深圳市特辰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附着式脚手架工程;深圳市特辰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出借资质证书行为,其允许四川润源租赁有限公司以本单位名义承揽附着式脚手架工程。

案例六:云南昌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云南省普洱市盛景园小区二期三标段项目,项目经理高艳玲;建设单位为云南普洱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陈小明;监理单位为云南青山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黎斌。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行为,将土方开挖、基坑支护、桩基施工部分分别肢解发包给思茅农场建筑安装公司、普洱瑞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昌宇建设工程公司;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安全管理负责人履职不到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

(二)来源:中国建设报

2016-08-19

一、质量安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承德宏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商贸综合体一期1号楼工程,项目经理王磊;建设单位为隆化县新合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刘成立;监理单位为秦皇岛广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张玉刚。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不合格桩的技术处理方案无设计单位处理措施且未报审图机构审查,不合格桩处理后没有验收记录;二是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人,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二:山西省晋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山西省晋中市金色豪庭住宅小区和黄金海岸商务中心项目(一标段)1号楼工程,项目经理李永刚;建设单位为晋中德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谢建忠;监理单位为山西鲁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杨春风。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局部剪力墙混凝土试块达不到设计强度,未见整改措施;二是局部箍筋锚固不符合规范要求;三是埋地电缆未做标识。

案例三: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御锦华府小区商住项目四期14号楼工程,项目经理张智;建设单位为山西锦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海鹏;监理单位为山西鲁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宫智勇。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局部箍筋锚固长度不足,箍筋加工不满足抗震要求;二是项目车库变更基础形式,未重新报审图机构审查;三是脚手架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四是塔式起重机回转齿圈与结构连接螺栓松动,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四: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江苏省泰州市华润国际社区C1地块2号楼工程,项目经理黄树培;建设单位为华润置地(泰州)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陈叶红;监理单位为江苏苏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童加龙。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部分剪力墙受力钢筋未按设计要求施工,主次梁节点处主梁箍筋数量不足;二是附着式脚手架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五:上海信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上海市金山区运河佳苑动迁安置房2号楼工程,项目经理吴林伟;建设单位为上海恒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阮正林;监理单位为上海建腾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吴永年。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剪力墙边缘构件未按设计要求施工;二是钢筋焊接未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工艺检验;三是模板支架缺少纵横向扫地杆、纵横向水平拉杆,不符合规范要求。案例六: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华邦·书香里9号楼工程,项目经理俞兴伍;建设单位为巢湖邦晟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朱浩;监理单位为安徽凯奇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李吉林。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部分阳台栏板钢筋间距不符合设计要求;二是相邻塔式起重机安全距离不足,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七: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浙江省宁波市慈土储横河1101#-1地块(峙山庄园)三期3号楼工程,项目经理王明杰;建设单位为宁波美辰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俞小明;监理单位为慈溪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佟全玉。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局部剪力墙混凝土回弹强度推定值不满足设计要求;二是部分楼梯墙体竖向钢筋位置偏差过大;三是塔式起重机起重臂下弦连接销轴的开口销一侧失效,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八: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山东省烟台福山御花园小区项目三期25号楼工程,项目经理白建文;建设单位为烟台市福山区御花园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许瑞军;监理单位为烟台市工程建设第一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左绪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相邻塔式起重机安全距离不足,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九:洛阳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洛阳市伊滨区福民工程五号安置小区20号住宅楼工程,项目经理何如意;建设单位为洛阳市撤村并城规划建设办公室,项目负责人翟旭杰;监理单位为高达建设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缑玉福。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局部剪力墙混凝土回弹强度推定值不满足设计要求;二是未进行基础分部验收即进行上部施工;三是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符合规范要求;四是塔式起重机基础底架的斜支撑部分有变形,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十: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的洛阳名门城市广场8号楼工程,项目经理薛帅印;建设单位为洛阳名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闫明鑫;监理单位为河南省育兴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唐永刚。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局部剪力墙混凝土回弹强度推定值不满足设计要求;二是未进行基础分部验收即进行上部施工。

案例十一:武汉天马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湖北省武汉市江堤村城中村改造产业用地项目(江腾广场)1号工程,项目经理刘金涛;建设单位为武汉江腾经贸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肖喜平;监理单位为武汉市合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张忠。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局部混凝土回弹强度推定值不满足设计要求;二是送检的钢筋接头试件未按规范要求从工程结构中随机截取,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未写明取样部位,不符合规范要求;三是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符合规范要求,部分开关箱内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电流不符合规范要求;四是塔式起重机附着装置存在不同程度的焊缝开裂,群塔作业专项方案没有针对性;五是部分爬架附墙支座锚固螺栓采用单螺母,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十二: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陕西省西安市牟家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地块四二期11号楼工程,项目经理朱国华;建设单位为陕西航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唐大磊;监理单位为深圳市中行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田新社。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部分楼梯梯板厚度不满足设计要求,地下室二层混凝土强度设计变更未重新报审图机构审查;二是送检的部分柱钢筋接头试件未按规范要求从工程结构中随机截取,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未写明取样部位,不符合规范要求;三是施工现场部分电缆沿地面明敷设,缺少必要的保护措施,部分电器设备缺少专用开关箱,部分电器设备未接专用保护导体PE(保护接零),不符合规范要求。

二、建筑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承德宏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商贸综合体一期项目,项目经理王磊、陈晓辉、李立强;建设单位为隆化县新合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刘成立;监理单位为秦皇岛广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张玉刚。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建设单位将土方工程肢解发包给隆化鼎胜恒太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案例二:山西省晋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山西省晋中市金色豪庭住宅小区、黄金海岸商务中心(一标段)项目,项目经理李永刚;建设单位为晋中德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谢建忠;监理单位为山西鲁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杨春风。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在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情况下,建设单位提前发布招标公告,违法发包;二是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三是建设单位将桩基础工程肢解发包给新大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土石方工程肢解发包给榆次金顺凯机械施工队。

案例三: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御锦华府小区商住项目四期,项目经理张智;建设单位为山西锦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海鹏;监理单位为山西鲁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宫智勇。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建设单位将桩基础工程部分肢解发包给山西烽运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例四:六安亚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安徽省合肥市湖畔名郡10号楼项目,项目经理陈锦;建设单位为巢湖市天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黄锦晶;监理单位为安徽达仁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张兵。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二是总承包单位将防水工程分包给个人,违法分包。案例五:上海伦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河南省洛阳市和昌城(汉阳)项目C区11号楼项目,项目经理唐伟;建设单位为河南兴昌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黄德志;监理单位为郑州广源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杨树伟。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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