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招投标采购项目所需材料

2024-06-19

政府招投标采购项目所需材料(精选8篇)

政府招投标采购项目所需材料 第1篇

政府招投标采购项目所需材料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营业执照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审计报告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函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缴税和社保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具有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壹/贰/叁级资质(或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壹/贰/叁级资质):壹/贰/叁资质

3、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许可证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承诺函

5、供应商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供应商,不得确定为中标供应商:

(1)供应商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 罪档案的;(投标时无需提供,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应当提交《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结果告知函》,无法提交的或者三年内有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3)供应商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4)供应商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5)供应商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6、本地化服务

本地化服务的能力是指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1)在本地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人员; 2)在本地具有固定的合作伙伴; 3)在本地注册成立的;

4)承诺中标即设立本地化服务机构。备注:“本地”系指:合肥市行政区域

7、投标业绩承诺函

8、投标授权书

9、产品检测报告及盖章

10、保安管理师或保卫师职称证书(当年缴纳社保证明)

注:以上项目中所需材料根据某一项目编写,仅供参考!

政府招投标采购项目所需材料 第2篇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一致在北京市朝阳区签订:

甲方:【】 住所:【】 授权代表人:【】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公司账号:【】

本《软件委托开发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订,双方就软件开发事宜达成以下合同内容。

第一条 软件开发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就【】项目进行软件开发(详见附件一投标文件《投标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文件名称》),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标准(详见附件二《软件开发要求及标准》)在约定期限内,向甲方提交下列开发工作成果【】。

软件开发期限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x天内】/【 年 月 日之前】,完成全部开发服务内容,并向甲方提供全部开发工作成果。

验收

甲方有权对乙方开发工作成果进行验收,经甲方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指定期限内采取弥补措施,乙方采取弥补措施之后再次提交甲方验收。经乙方【三】次弥补仍未能经甲方验收合格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不予支付合同款。

合同总价款及结算

本合同总价款为【】元人民币(大写:【】),该费用已包含本合同项下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税费、开发费、测试费等。除此以外乙方无权要求甲方因本合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本合同生效后【】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即【】元人民币(大写:【】);经甲方对乙方开发工作成果验收合格后【】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余款【】%,即【】元人民币。甲方付款【前/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税务发票。

服务承诺

1、乙方应按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为甲方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在指定期限内报告开发进度及开发情况。

2、甲方有对服务进度及服务内容进行抽查检验的权利,甲方有在抽验后书面通知乙方在指定时间内进行改正的权利。

3、乙方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合同对有关技术资料及技术的要求。

4、乙方确保其提供的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产品、技术、资料和服务,不会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所有权,否则经甲方书面告知并同意乙方全权处理且予以配合后,乙方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六条

第七条

5、乙方派出人员在甲方服务期间,因故意或过失给甲方造成相应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风险承担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有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乙方应在知晓该等事项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同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甲方获得通知,同意变更开发内容或解除本合同的,双方另行签署书面协议。

2、乙方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乙方承担合同不能履行的全部风险,甲方不予支付合同款。

知识产权

1、技术成果的归属:本合同项下委托开发完成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专利的权利、单独转让专利的权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技术成果的收益权等)归属于甲方。乙方仅享有专利发明人署名权。

2、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本合同项下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归属于甲方,甲方享有全部技术秘密的收益权。

3、新技术成果的归属:甲方在乙方所开发的技术成果基础上开发、研制形成的技术成果(包括但不限于程序、文件、资料等)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4、乙方保证乙方提供的服务以及开发的技术成果不存在任何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形。如果第三方声称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服务以及开发的技术成果侵犯其知识产权,并已就此对甲方或乙方提起(包括威胁提起或很可能提起)法律诉讼程序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程序(简称侵权诉讼),则知悉上述事项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合同对方,甲方有权:(1)暂停履行对侵权诉讼所涉服务或技术成果的采购或支付义务直至侵权诉讼完全解决,并要求乙方自担费用向甲方提供与该第三方协商、诉讼、和解所需的一切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向甲方提供证明侵权不存在的各类证据、派出人员参加协商、诉讼或会谈等);且(2)甲方有权选择与该第三方达成和解,并由乙方支付和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解协议所约定的全部费用以及甲方因侵权诉讼而遭受的全部损失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交通费、通讯费、差旅费、对第三方的损害赔偿金、行政处罚罚款、获取该产品或服务相应使用许可的费用、因停止使用或修改、替换侵权威胁所涉及的产品或服务而遭受的损失等)。如果甲方选择继续参加侵权诉讼法律程序,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因侵权诉讼及履行生效法律裁判而需支付的费用或遭受的损失,但生效法律裁判认定乙方产品或服务不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情形的除外。

5、不论本合同是否解除或终止,本条款持续有效。

保密义务

1、乙方应对其知晓的甲方的商业、技术、市场、管理、人事、财务等任何方面的信息和资料予以保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披露、使用或以任何方式处置上述信息、资料,并应促使其员工、关联方承担相同保密义务,如果乙方员工、关联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视为乙方违反保密义务。

2、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对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违反保密义务,甲方同时还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3、不论本合同是否解除或终止,本条款持续有效。

不可抗力

1、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如战争、暴动、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政府行为和禁令等事件),致使合同任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负有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15】日内尽快通知合同对方和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对方损失的义务。

2、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在履行前述义务后免除违约责任。但其合同义务不因此免除。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合同履行时间可合理延长,延长时间相当于因事件发生受到影响的时间。

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指定期限内采

取弥补措施,乙方未能弥补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金额【百分之三】的违约金。

2、乙方延期履行的,每延期一日,按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三】的比例向甲方支付延期履行违约金。

3、因乙方过错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或第三方全部直接损失。

4、甲方有权直接在未支付的合同总金额中扣除本条约定的违约金及赔偿金。

第十一条 争议管辖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的任何变更、补充或修改,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 通知与送达

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规定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以邮寄/快递、传真、专人送达方式发送。如以邮寄/快递方式发送,以邮寄/快递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如以传真方式发送,收到传真机发出的确认信息后,视为送达。如专人送达,被送达人签署后,视为送达。各方联系信息以本协议文首所列为准,一方联系信息变化后,该方应在联系信息变化之前将变化情况书面通知其他方,否则该方应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和后果。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中出现的“日”,除非明确写明为工作日,否则为自然日。第十五条 本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一: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名称》 附件二:《软件开发要求及标准》

(本页为签署页)甲方:

(公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一: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名称》

政府招投标采购项目所需材料 第3篇

(1)固有风险。固有风险是指在不考虑采购主体内部控制结构、外部因素的前提下,采购某一项目而造成采购失败的可能性。固有风险主要指项目的市场风险。主要表现形式是市场价格的不确定性导致采购失败而形成的风险。虽然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但受主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完全保证采购到质优价廉的商品,实现预期目的。

(2)采购计划风险。请购单位或使用单位、项目管理部提出的采购计划不准确或不科学,直接导致采购过程中的计划风险,即采购数量、技术要求、交货期、质量等与采购预期目标发生较大偏离,这既不利于采购与合同管理工作,也不利于对工程造价的控制管理。

(3)采购围标、串标风险。围标是指多个投标单位在其中某一投标单位的统一组织下,投同一个标,并确定谁投高标,谁投低标,确定谁中标;或者多个投标单位自行组织投标,协商谁投低标,谁投高标,谁中标。串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单位虽然分别单独投标,但暗中协商投标,并暗中联合。即不管谁中标,都联合完成本合同任务,投入和利益共同分成。围标、串标不仅严重损害了采购人的利益,还扰乱了整个市场经济秩序。

(4)采购合同履约风险。在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供应商的延迟交货、质量不满足合同约定、规格型号上货不对路等违约行为,虽然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了具体违约罚则,但还是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影响整体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5)内控风险。主要指采购主体未建立起有效的政府采购控制制度,一方面请购、采购、验收、付款等环节没有交易授权,没有相关主管人员签字;另一方面请购与审批、采购与验收、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等不相容岗位未适当分离,以致于为一些弊端的产生提供了空间。

(6)道德素质风险。缺乏对政府采购人员的廉政教育和培训,在进行政府采购过程中,滋生部分政府采购人员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从而直接或间接引发采购风险。

(7)监管风险。由于政府采购管理和执行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不明确,缺乏法规和制度规定,监督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缺乏具体的监管手段,沿用传统的行政手段办事,实施监管落空。

如何应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材料设备政府采购风险,科学、合理规避和降低采购风险,实现采购预期目标,促进工程项目的顺利完成,我们认为应做好以下九方面基础工作:

(1)以人为本,加强政府采购人员的队伍建设,是防范和化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材料设备采购风险的基础。首先,加强对采购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随着政府采购规模、范围和领域的延伸,政府采购需要大量的既懂招投标、合同、法律、市场调查,又懂机电、建筑材料设备等行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其次,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形成一种诚信、公正、公平的环境,通过道德的力量约束每个人,使每个人具有良好的动机和思想,努力钻研业务知识,树立政府采购良好形象。

(2)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监控职能,是防范化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材料设备采购风险的核心。建立有效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一方面请购计划、采购、验收、付款等环节应有交易授权,有相关主管人员签字;另一方面请购计划与审批、询价与确定供应商、采购与验收、采购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应适当分离,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完善政府采购。

(3)加强采购信息管理,是搞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材料设备采购风险工作的基本环节。在采购领域当中,信息管理一直是一个薄弱环节,“重政府采购业务操作,轻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的现象较为普遍,不利于政府采购事业的推广与发展,直接影响到采购活动的效率与质量。加强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可以打破信息的局限性、地域性、不对称性等不公开因素,让更多的对采购感兴趣、满足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与到采购工作中来,也给采购人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另外,还应加强采购过程信息收集和整理工作。采购过程信息收集和整理工作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评审专家针对采购文件中的问题,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修改意见;二是参加采购的人员根据实际工程需要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三是在采购文件中遗漏和忽视的问题。通过细心的收集和整理上述信息,进一步修改和完善采购要求,重新发给各投标人,以实现采购到性价比最优产品的目的。

(4)完善采购文件的编制,做好采购准备工作。由于工程用材料设备的采购时间一般都要求的十分紧张,在编制文件上有可能存在提出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有偏差、不够完善等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一是需要在编制采购文件时与监理公司、设计院、使用单位等有关单位共同商定相关条款;二是由技术主管部门对采购文件认真审核,对于特殊复杂的材料设备,可以组织必要技术交流会、产品推介会、专家论证会等活动,增加对产品及供应商的了解和认识。

(5)对拟采购材料设备和潜在供应商进行必要的考察、分析和筛选

在采购前对不了解的产品和供应商进行考察十分必要,一方面可以增加对产品的性能、质量、供应商综合实力等方面的了解,便于明确拟采购产品的定位和技术要求,让质量、档次基本处于一个水平线的供应商参加投标;一方面可以货比三家,在采购工作中占据主动,避免被一时的虚假现象所蒙蔽,掉进“远期陷阱”,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采购风险。

(6)选择好采购方式,做到事半功倍。采购方式原则上应该以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为主。但工程类项目材料设备政府采购方式的选择更应该遵循实事求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对于工期比较紧张、价格难以确定、编制的采购文件存在需要进一步明确而又暂时无法明确等情况,比较适合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采购,这种采购方式比较灵活,在谈判的过程中可以进一步明确并完善我们的具体要求。采用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可以弥补招标方式的缺陷和不足,可以解决因材料设备品目的繁杂性、技术的复杂性、设计的不充分性、价格的多样性、时间的不确定性等原因造成的紧急采购需求,满足采购人不同的采购要求,提高采购工作效率,规避采购风险,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7)把住“三关”,做好采购合同监督管理工作。把住“三关”,即技术方案审核关、履约过程监督关、竣工验收关,这是强化采购合同监督管理的关键所在。首先,在采购前技术主管部门应对采购文件中材料设备的质量标准、技术参数及规格型号等进行量化、细化审核,确保采购工作完成并签订合同后没有或者只有微小的变动因素。其次,加强合同执行中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对合同执行中出现的违约、违规等问题,各相关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违纪问题,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第三,搞好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工作。材料设备采购合同验收是一项综合性的验收工作,必须对照采购合同逐项逐条验收,严格把关。大型特殊的材料或设备需要邀请国家、省市质量监督部门的专家,请专家帮助把关。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必须限期整改;凡有违背合同规定的,必须及时查明原因,报有关部门严肃处理。这是强化合同监督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牢牢把握。

(8)严格控制合同变更。材料设备合同履约中的变更控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其变更控制涉及项目建设管理部门、监理公司、设计部门和供应商各方的利益。工程类项目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执行中,若遇到必须调整的项目,项目现场管理部门必须及时上报,经技术主管部门、造价控制等有关部门现场核实后重新采购或与原供应商签订合同(补充合同),这是强化采购合同监督管理的重要措施。

(9)邀请有关单位和部门共同参与和监督采购过程,提高整体工程项目的满意度。在整个采购过程中,邀请设计、施工、监理、使用、纪检监察、供应商、财政、发改委等有关单位和部门共同参与和监督,得到各方面的合理化建议,从而使采购工作少留遗憾,使工作人员不犯错误,完善工程的使用功能,提高工程项目的总体质量,最大限度的提高各参与单位和部门的满意度。

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材料设备采购风险应对工作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保证政府采购的经济性。政府采购经济性,也可以称为经济政府采购,是指在满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正常行使公共管理职能需要的前提下,用最少的钱实现政府项目的采购,达到节约财政性资金,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的目的。强化工程类项目材料设备政府采购风险管理,在进行风险管理的同时,树立成本意识,强化采购管理,有利于及时采购到质优价廉、符合项目要求的材料设备,从而能最大限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工程类项目材料设备政府采购的经济性。

(2)有利于营造安全的工程类项目管理环境。项目和项目管理是在一个远大于项目本身的管理环境中实施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必须明白这个大的环境,安全的项目管理环境对于工程项目的最终成功是必要而不充分的。强化工程类项目材料设备政府采购风险管理,在进行采购管理的同时,树立风险意识,强化风险管理,可以规避风险或将风险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从而消除项目管理的后顾之忧,营造工程项目安全的项目管理环境。

(3)有利于促进工程项目管理目标的实现。项目管理就是项目为对象,由项目组织对项目进行高效率的计划、组织、领导、控制和协调,以实现项目目标的过程。工程类项目材料设备的采购管理与风险管理的有机结合,有效的确定项目管理与实施的关键,最终使工程项目管理的总目标高效、可靠、最佳的实现。

(4)有利于推进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完善。

工程类项目中材料设备采购工作是整个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整个建设管理工作中非常敏感的一项内容。各环节工作管理的好与坏,都将直接影响到整个采购管理工作的全过程,这就需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和国家有关法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不断创新,适时总结,不断的深化和完善采购工程类项目中材料设备采购风险管理工作,才能不断提高整个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推进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发展。

摘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材料设备采购风险主要有七种,就此提出应对措施。

政府招投标采购项目所需材料 第4篇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级政府采购及重大工程建设的数量和规模均与日俱增。以本市的政府采购工作为例,涉及的金额已由1999年的10.3亿元上升至2010年的408.3亿元,其间共完成政府采购金额达2144.7亿元。然而,当前政府采购及重大工程建设招投标环节中的职务犯罪问题同样日益突出,亟待引起高度重视。对于承担着惩治与防范职务犯罪重任的检察机关而言,必须在依法履行打击职能,有效遏制腐败现象的同时,更加注重标本兼治,关口前移,通过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做到防患于未然,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断推进社会管理的创新发展。

一、现阶段政府采购及重大工程建设招投标环节中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进一步加大打击职务犯罪工作力度,集中精力在政府采购及重大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查办了一批有影响、有震动的贪污贿赂大案要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然而,政府采购及重大工程建设招投标环节职务犯罪,特别是行贿、受贿犯罪易发、多发的态势,却并未从根本上得到有效遏制,而此类犯罪所造成社会危害性也依然较为严重。主要表现为:

1.从数量上看,查办案件和受理举报占一定的比例。从本市某基层检察院三年间受理举报和查办案件的情况来看,共受理涉及政府采购领域的举报线索25件,且每年维持在8至9件,所占比例也基本保持在5%至6%左右;同期查处工程建设领域内发生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11件12人,占立案总数的16.7%。可见,政府采购及重大工程建设领域已经成为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重点环节之一。

2.从内容上看,涉及民生问题较多,公众关注程度较高。查办的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涉及道路及交通配套工程建设、房屋动拆迁等事项的11件,占91.7%;受理的政府采购领域举报中,涉及医疗系统采购环节的17件,占68%。案件及举报较为集中地指向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事项和基础建设,容易引起各界关注和公众热议,一旦查处不力或者处置不当,则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引发社会矛盾。同时,从另一个侧面也表明,当前在政府采购及重大工程建设招投标等热点领域的反腐败力度,还尚未真正做到让人民满意。

3.从案由上看,以权钱交易的贿赂犯罪居多,且呈现作案手段的新颖性和多样化。在查处的11件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有10件系贿赂案件,占91%;且涉案对象所采取的贿赂形式,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直接权钱交易,而更多地采取较为隐蔽的变相贿赂形式,从而给检察机关查处此类犯罪带来了线索发现、证据获取、法律适用等诸多方面的难题。

4.从后果上看,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性更为严重,社会影响更为恶劣。一般来说,政府采购及重大工程建设招投标环节中发生的职务犯罪以贿赂居多。贿赂犯罪在本质上是一种权钱交易行为,其表现形式为以职务换取财物或者相反,侵犯了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1] 因此,贿赂犯罪直接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使公权力异化为犯罪分子谋取个人利益的工具,但除此以外,政府采购及重大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的贿赂犯罪往往还会由于权力的滥用而导致其他衍生的危害性,如对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权利的排斥、引发其他采购人及竞标者的不满情绪进而产生社会矛盾甚至群体性事件等。

二、政府采购及重大工程建设招投标诚信证明制度对社会管理创新的推动作用

从检察职能出发,针对政府采购及重大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贿赂犯罪的易发、多发问题,必须立足于两项举措齐头并进:一是履行打击职能,查处职务犯罪,发挥震慑作用;二是履行防范职能,注重关口前移,发挥预警功能。就目前而言,前者虽已屡有建树,但却只是治标之举;后者虽是治本之策,但却仍需努力完善。笔者认为,与其在发生腐败问题和职务犯罪之后,不惜耗费高昂的司法成本和社会资源被动应战,不如在事发之前主动出击,通过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及重大工程建设招投标诚信证明制度这项新型机制,实现防患于未然。

所谓政府采购及重大工程建设招投标诚信证明制度(下文简称“诚信证明制度”),是指以检察机关建立的行贿犯罪档案系统为依托,要求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参与重大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的投标人,必须具备三年以内无行贿犯罪记录之廉政信用的工作制度及其配套措施。在政府采购及重大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构建诚信证明制度,不仅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创新之举,而且对于社会管理的创新,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首先,诚信证明制度的构建,着眼于社会管理层面的深层次原因。针对政府采购及重大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的问题,结合实际案例剖析犯罪成因,从源头上、根本上发现和研究法律政策运行环节存在的薄弱环节以及社会管理体制机制方面出现的漏洞,以利于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合理界定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切入点和立脚点,进而消除腐败滋生的社会诱因,促进公共权力的规范运行,有效防范和杜绝政府采购及重大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内腐败行为和职务犯罪的发生。

其次,诚信证明制度的构建,着力于社会管理体制机制的进一步完善。根据查找发现的深层次原因,立足社会管理创新的实际需要,依托检察机关业已建立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科学构建诚信证明制度的运行体系,使之成为防范职务犯罪的治本之策,以利于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特别是通过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氛围,使政府采购及重大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更趋制度化和规范化,消除因处事不公、执法不严而可能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切实保障经济的健康发展与社会的和谐稳定。

再次,诚信证明制度的构建,着重于各方力量对社会管理事务的齐抓共管。应当看到,建立健全诚信证明制度,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职能的介入固然不可或缺,但更为重要的是,通过检察职能的履行,进一步促进相关行业、部门和单位完善管理、规范流程、建立制度、创新机制,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加强协调,注重协作,以利于形成对政府采购及重大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齐抓共管的局面,不给潜在的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这既是扩大职务犯罪预防成效的有效途径,更是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发展的必由之路。

三、政府采购及重大工程建设招投标诚信证明制度的构建思路与运行模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检察职能的发挥以及当前对政府采购及重大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监管的实际需要,笔者认为,对于诚信证明制度的基本框架及运行模式的设计,需要重点明确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诚信证明制度的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投标人参加重大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亦须具备类似的法定条件。[1]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高检发〔2009〕14号文)的要求,检察机关已经建立起1997年《刑法》修订实施以来立案侦查并经人民法院裁判的关于行贿犯罪案件(具体包括个人行贿、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的档案,供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从而为“三年以内无行贿犯罪记录”要件的证明奠定了现实基础,使诚信证明制度的实行具有现实可能性。[2]

nlc202309022312

2.诚信证明制度的适用范围。(1)适用对象:一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人”);二是参与重大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的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2)适用内容:一是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二是《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3]包括主体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环节。

3.诚信证明制度的操作流程。(1)采购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当提供住所地或者经营地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三年以内无行贿记录的证明文书,采购人、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文书的,应当告知其限期补正,逾期仍未提交的,应当认定其投标文件无效;(2)在对投标文件的初审阶段,对于具有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采购人、投标人,应当认定为不符合投标条件,并告知其自作出刑事判决或者有关司法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年以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及重大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3)评标委员会在审查投标文件时,应当将检察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书作为评定采购人、投标人资格的必要条件,对于没有提供证明文书的采购人、投标人,不得确定其为中标人。

四、政府采购及重大工程建设招投标诚信证明制度涉及的若干法律关系协调

作为一项新型的社会管理机制,诚信证明制度的构建不可避免将面临同若干法律关系之间的协调问题,而对这些问题的认识也可能产生分歧和争议。主要表现在:

1.关于诚信证明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

有观点认为,设置诚信证明制度这道准入性的门槛,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5条之规定,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进而不合理地限制了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权利。即使退一步来说,《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条件,但却并不意味着必须由检察机关出具相应的诚信证明,故这种制度的设计不具有合理性。

笔者并不赞同这种认识,主要理由是:其一,虽然《政府采购法》在总则中(第5条)规定了公平竞争的一般原则,但贯彻公平竞争的原则却并非绝对不受限制,在形式上,这种限制体现在《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1款对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所要求的一系列先决条件,而供应商不符合这些先决条件之一,即应排除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这并不违反公平竞争的原则,故《政府采购法》第5条与第22条第1款之间属于一般与补充的关系,并不存在价值上的冲突;其二,检察机关出具诚信证明,系印证特定供应商在三年以内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有效途径之一,属于对《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1款第(五)项之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并未在法律规定之外增设供应商的义务,故不存在排斥供应商公平竞争权利之嫌;其三,前文已述,由检察机关出具诚信证明,具备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技术支持和现实基础,且制度健全、信息全面、内容翔实,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来看,都是目前证明供应商在三年以内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要件相对较为成熟和规范的一种模式,显然更具有合理性与可操作性。

2.关于检察机关出具证明文书的效力问题

有的同志主张,对于《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1款供应商在三年以内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规定的具体解释和适用,由于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倾向于采取供应商发表书面声明的形式,[1] 因此,倘若建立诚信证明制度,检察机关出具的诚信证明材料作为参照条件更为妥当,而不宜作为必要条件,否则便可能与相关立法产生冲突。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出具的诚信证明材料,作为证明供应商在三年以内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必要条件而非参照条件更为恰当,而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倾向性意见却不尽合理。《政府采购法》第23条明确规定由采购人对供应商提供的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即意味着供应商对于其三年以内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负有举证责任,而这种举证理应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真实性,否则就会产生证明效力的瑕疵,采购人便可能据此作出错误的审查意见。

然而,从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倾向性意见来看,就《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条件均设置了客观的证明标准,如法人、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其财务状况的审验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费的相关证明材料等,而惟独对于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要件采用主观证明的标准,即由供应商自行作出书面声明,其证明力显然大打折扣。这种差异不仅仅反映了立法技术层面的缺失,更带来了相同性质的法定要件基于证明标准的不合理区别而导致合法、客观、真实程度不一的实质性区别,甚至可能造成“三年以内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这一要件形同虚设的局面。当然,为了保证法律适用的规范性与协调性,一旦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倾向性意见转化为规范性制度,可以考虑退而求其次,由采购人通过所在地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以弥补供应商书面声明的证明效力缺陷。但无论如何,诚信证明制度应当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必要条件而非参照条件。

3.关于诚信证明制度发布主体的适格问题

还有意见指出,在特定区域内实行诚信证明制度,应当以该地区的省级职能部门作为适格的发布主体,即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规范性文件,如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4月15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全区政府采购活动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宁财〔采〕发〔2010〕364号),而市、县级政府和检察机关只是诚信证明制度的执行主体,无权直接发布诚信证明制度。

笔者认为,一项新型工作制度的构建,必然需要经历一个探索和实践的过程,唯有如此,才能使制度创新切合实际而又行之有效。就诚信证明制度而言,在时机和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由省级主体发文固然更具影响力和规范性,但在此之前,经部分基层检察机关会同政府职能部门先行试点,通过实践检验,不断积累经验和改进问题,却不失为一条创新工作机制、完善社会管理的科学发展之路。这在我们以往工作中具有诸多的成功先例可循,典型的如目前上海市纪委、市检察院联合开展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预警机制建设”工作,即最初由闸北区院作为试点单位之一先行探索与尝试,进而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实施。据此,构建诚信证明制度遵循“基层主体先行先试,省级主体适时推广”的模式,更为稳妥和理性。■

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项目用) 第5篇

编号: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鉴于(以下简称“投标人”)拟参加编号的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投标,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供应商参加投标时应向你方交纳投标保证金,且可以投标担保函的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应供应商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投标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中标后投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应当缴纳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二)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即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放的保证期为: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个月止。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并附有证明投标人发生我方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事实材料。

2.我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在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我方应按照你方的要求代投标人向你方支付投标保证金。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我方保证责任终止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五、免责条款

1.依照法律法规或你方与投标人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投标人投标保证金义务时,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2.因你方原因致使投标人发生本保函第一条第(一)款约定情形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投标人发生本保函第一条约定情形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4.你方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招标文件进行任何澄清或修改,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澄清或修改经我方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保证人:(公章)

投标所需材料 第6篇

投标所需材料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清欠证明(在日照市建委开具)、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注册证书及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考核合格证、企业自2007年1月1日至今竣工的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业绩证明(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原件、施工合同原件、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同时加盖建设单位及投标单位公章,缺一不可);市外企业应同时提供《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山东省施工登记证》《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日照施工登记证》或《外地建筑施工企业进日照施工预登记证明》、当地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市场行为和安全生产证明资料(以上均须提供原件)

招投标和政府采购 第7篇

不一样,政府采购的内涵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从政府采购的内涵上明确了三个关键问题:一是采购实体,即各级国家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二是资金来源,即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属于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外资金。三是采购方式的转变,即由财政供给经费、各预算管理单位分散购买改为在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下,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统一购买的方式。实现了政府采购对财政资金的管理由价值形态延伸到实物形态,有利于对财政资金支出的管理和节约财政资金。从政府采购的特点来看:⑴资金来源的公共性。政府采购资金来源于纳税人的税收和政府公共服务费。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政府采购部门是充当管理人的职能;⑵政府采购的非营利性。政府采购是非商业性、非营利性的购买行为,采购目的是通过购买物资等为政府部门提供消费品和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⑶政府采购的规范性。现代国家都制定了一整套较完善的政府采购法规和条例,政府的任何采购活动都必须按规定的形式进行并接受社会监督;⑷政府采购的政策性。政府采购是政府施政行为的体现,也是政府落实方针政策的关键环节,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都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来实现。同时,政府也可以利用政

府采购来达到其保护民族工业,发展本国企业的目的。政府采购制度已形成财政、审计、供应商和社会各方位参与的机制。这些与建设工程招投标有着本质的区别,政府采购具有相对独立的运行和管理制度。以上政府采购特点是招投标所不能具备。

适应法律的特征

不能将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投标概念混淆,他们在法律规范上有本质的不同,因为政府采购与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分别属于两部不同的法律规范,其立法宗旨目标、性质、实施主体、组织形式等方面是完全不同的。政府采购是一项先进的制度,其特殊的操作规程和独立的运行体系,不是其他部门所能替代和从属管理的。

《招标投标法》是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制定的用于指导招标投标活动的程序法,《政府采购法》是2003年全国人大专门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制定的一部实体法。为什么在《招标投标法》出台3年后,又要颁布实施《政府采购法》,其根本在于两部法律的主要内容不同,调整范围不同。我国《招标投标法》主要是对招标的程序内容进行规范,尽管该法也论及政府采购问题,但仅限于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所进行的采购,而对其他采购方式,如直接采购或参与拍卖采购,则无法解决。因此,招标投标只是有关招标方面的一部基本性法律,而非一部全面的政府采购法。作为

不同法律规范范畴的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两者调整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是有严格区别的。政府采购是作为先进的政府财政支出管理改革、调节经济运行的一种基本制度,其着重点是要解决政府内部财政资金如何支出的问题,属于政府内部的事务;而招投标是指业主率先提出建设工程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格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因此,在法律规范上存在明显差异并具体表现在:

1、法律界定的范围不同。政府采购是涵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所有政府采购活动,包括货物、服务和工程。其中服务项目的采购属政府采购独有,如会议定点、加油、修车、保险、印刷等。招投标使用的是资金性质不同,其范围只有建设工程和相关货物,不包含服务。

2、实施的主体不同。遵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依法在每一个行政区划单位成立一个政府采购中心管理政府内部的采购事务,是一个纯服务性机构,承担实施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采购行政职能,其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与招投标机构在性质上完全不同。根据政府采购的特殊性,各省从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一开始,就设立独立的采购中心。对招投标而言,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设立的各类建设工程招投标机构,其性质属于营利性企业,不是政府的内设机构,没有行政职能。

3、组织形式有区别。政府采购是由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人、评标专家、供应商、监察、审计机关六方共同组织采购工作,实行“采”“管”分离,并接受纪检部门的全程监督,在程序、方式、人员等方面具有很强的规范性,从而更有利于实现“三公”原则和避免暗箱操作。而招投标是由业主单位加招标机构和投标企业有时甚至是两方组织完成采购活动。

4、资金保障不同。政府采购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并有坚实的政府采购资金作采购项目的保障,由国库统一集中支付,减少了拨款环节,避免了资金流失占用和拖欠资金等弊端,维护了政府形象。而招投标不具有上述特点。

5、服务结果不同。政府采购中心作为政府内部的服务机构不收取任何费用,全部免费服务,同时对政府采购资金的节余部分全部归财政,充分体现了反腐倡廉目的,这是招投标企业所无法做到的。

工作职能不同

《政府采购法》从机构性质、工作任务等方面对集中采购机构职

能作了明确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4号)文件再次明确了集中采购机构的性质和作用,指出要“充分发挥集中采购机构在全面推进政府采购改革中的重要作用”,并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行政职能作了进一步的明确的规定:“集中采购机构要接受委托,认真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制订集中采购操作规程,负责集中采购业务人员的培训。”这既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是法律授予集中采购机构的重要职能。

政府招投标采购项目所需材料 第8篇

政府在我国当前的经济体制下, 处于经济的主导地位, 从市场用户的角度来说, 政府是各国国内市场内最大的用户。政府采购市场巨大, 并且稳定性强, 政府行为也是调控地区或一国经济的重要手段。随着我国经济的逐步发展, 政府采购的方式也在跟随着变化的市场情况进行不断的改进和更新, 其流程和具体程序及任务也趋于合理化、简洁化。以此来提升政府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政府采购是由西方国家传递而来的一种公共支出的基本手段[1], 之前主要适用于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管理中, 我国政府采购在当前稳定的发展局势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在公开透明, 公平竞争等基础上, 应逐步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系统。使其能够高效, 稳定的运行, 确保政府的宏观经济管理。政府采购方式主要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 因此招投标系统要保证对不同采购方式的有效管理[2]。

我国政府逐步的接受并开发政府采购作为区域管理的一种基本手段, 我国学者也针对政府采购招投标系统进行了一定的研究。何栎 (2004) 认为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系统的运行关键是安全, 必须选有相应安全的技术。从数据对称加密、不对称加密、CA认证和数字签名等安全技术进行了比较分析[3]。许建灵, 胡庆宏 (2005) 对招投标各方主体行为进行了研究, 分析了我国现阶段招标活动中各主体在实际的行为活动中存在一定的问题 , 并根据分析情况就目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完善的方法[4]。姜红波 (2006) 应用VBScriprt脚本语言等设计了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系统[5]。周佩 (2012) 从企业的视角对物资采购招投标系统进行研究, 认为招标过程中的虚假招标现象是影响招投标系统运行的重要因素[6]。黄强 (2012) 使用微软的ASP.NET技术以及SQL Server数据库进行系统研发, 创新了政府采购招投标系统的数据库模型设计[7]。从各学者的研究来看, 当前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系统的技术构建, 从电子商务角度来针对招投标管理系统从安全性等方面提出技术改进的建议, 并没有从管理学的角度来针对当前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和当前的运行机制进行分析。因此, 从管理的角度来分析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系统及其运行机制存在哪些问题, 如何应对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2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现状及问题

招标是一种具有标准化、法制化、竞争性的交易方式。那么其最主要的原则和标准便是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政府作为市场内最大的客户, 其交易金额也会处于较高的水平, 并且呈逐年上涨趋势 (表2.1) 。2010年我国政府采购支出已达8442亿元, 占国民生产总值的2.1%。金额的不断增多也将带来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出现相应的问题[8]。根据国内学者的研究和当前中国国情的分析, 认为主要存在法律制度不完善、招投标过程缺乏实际的竞争性、人员配置不健全、招投标管理系统冗余度过大, 缺乏监管主体五大问题。

2.1法律制度不完善

2000年, 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该法对大型基础设施、以及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做出了明确的规范。2003年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对政府采购货物, 对外公开招标, 进行项目、工程外包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二者应该成为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系统的两大法律支撑, 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两个角度相辅相成, 。但是, 两法在内在内容的衔接上仍存在不完善的地方, 出现了两法律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 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基础上的招标公告, 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 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也公布了相应媒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也规定:“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政府采购信息应该包含公开招标的公告, 但财政部所给出的相关媒体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布的媒体不一致。从竞标单位, 也就是承接商的角度分析, 各承接商无法通过权威的媒介来获取公开招标的信息。

此外, 在法条的规定方面也造成了相关内容的阐述不明确, 或存在漏洞。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条对招标方式的规定:“招标方式可以是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在第十七条中进一步的要求, “如果招标人选择邀请招标的招标, 则需要至少发出三份邀请书, 被邀请的对象还应有实力完成本工程”[9] 。但是并没有说明若因为废标而导致被邀请对象少于三家的情况, 这就容易造成竞标单位与政府之间因为废标而产生的纠纷, 给政府工作带来困难[9]。

立法针对性不强也造成了政府招投标管理系统无法更好适应当前市场形势, 很多政府采购行为是完全按照法律程序所执行的, 如采取专家评审制度, 但政府的相关人员容易因利益驱动结合自身权力对专家评审结果造成影响, 从表面来看, 招投标过程完全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制度执行, 但针对内在问题并没有给出明确说明, 使不正之风仍然存在。所以说当前的法律制度无法对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系统的有效支撑。

2.2缺乏实际竞争性

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系统是通过该系统使政府这个最大的客户获取“物美价廉”的产品, 随着政府采购的逐步发展, 各企业、供应商、政府合作伙伴都希望在政府采购这一环节获取自身利益。最初的政府采购方式主要是邀请招标, 其虽然是以招标的形式出现, 但内在形式往往是以内定的方式来确定承接商。2000年和2003年相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后, 最初的一段时间, 规范执行较为严格, 但随着招投标活动的普遍开展, 政府和竞标单位也在当中找到了漏洞, 招投标流于形式的现象再次出现, 使得当前的政府采购形成了“人人有份”和“恶性竞争”两方面的问题。

所谓“人人有份”即参与竞标者通过与政府的不同关系各取得某一项目的某一部分工作, 如在竞标的过程当中, 某一竞标单位并无实力来完成整个项目, 通过与政府人员的关系来参与竞标, 最终结果是又另外一家实力较强的公司来承接项目, 但政府要求其项目内部分工作由前一家单位来协助完成, 这就使得原本注重实力和成本的竞争, 变成了内定性质的竞争, 大大削弱了竞标单位的积极性, 造成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系统的失灵。而“恶性竞争”是采取远远低于成本预算的报价来取得与政府的合作, 并以此合作来打开政府采购市场。由于大大降低报价, 其减少的成本多数在实际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克扣, 因此, 恶性竞争所带来的是项目上的偷工减料, 或者由于无法完成项目相关内容导致最终的项目失败, 影响政府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缺乏实际竞争性也大大影响了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系统的有效运行, 破坏了招投标系统的公平性原则。

2.3人员配置不健全

政府采购活动是一项复杂的交易活动, 是政府进行经济活动的基本手段, 集聚政策性、复杂性、多样性、知识性于一身。要求政府采购人员掌握经济管理知识, 网络安全技术知识, 财经、法律、工程等各方面的知识以及采购操作技能。首先, 政府采购是政府经济活动的基本手段之一, 这就要求政府采购人员掌握基本的财务知识。其次, 当前我国各省域的政府采购信息大部分都是通过省级政府采购网站发出的, 政府门户网站对系统安全性要求较高, 虽然各级政府有相应的技术部门负责, 但作为政府采购机构的人员, 了解基本的计算机网络知识也显得十分必要。最后, 在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系统当中, 专家评审组会以第三方支持的形式出现, 但政府人员也要拥有一定的项目管理知识, 才能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和工作要求给出合理的判断。

当前的政府采购人员主要为政府后勤机关转制人员。其仅对于简单的财务知识有所掌握, 对于网络安全技术、工程项目管理等需要专业培训的知识掌握较少。此外, 该部门人员相对适应于计划经济体制, 对于传统的定额任务的完成具有一定经验, 但当前市场形势变幻莫测, 要求政府采购人员对市场动向有一个良好的把握, 但当前政府采购部门人员配置的不完善, 未充分吸纳拥有各项专业知识的高素质工作人造成了政府采购工作效率低, 招投标管理系统运行缓慢。因此, 提升政府采购人员素质刻不容缓。

2.4招投标管理系统冗余过大

目前的招投标管理系统虽然在业务流程上环环紧扣, 但是系统内部, 信息传递速度相对较慢, 冗余度较大。从公开招投标信息到最终业务流程结束, 往往需要半年甚至更长的周期。招标投标是具有时效性的交易活动, 若时间过长, 容易造成承接商的金额发生变化, 导致政府采购不能形成最优化。

在招投标管理系统的实际操作中, 政府部门本身拥有制度的制定与执行的权力, 作为项目招标人又拥有定标、决定代理以及邀请专家评审组的权力, 作为项目的代建人, 又能掌控招标的程序。投标人则是各工程施工企业, 招标代理人按照招标人的要求进行招标代理工作, 执行程序过程。可以看出, 在整个系统的运行过程当中, 政府具有“一家独大”的特点, 因此招投标的各项流程决定于政府的工作效率。而目前政府的工作模式只有信息公开是通过网路技术实现的, 造成整个系统运行缓慢。

从众多国外经验来看, 建立政府采购的网络化招投标管理系统, 也就是电子商务模式可以有效的提升政府采购的效率[10]。当前的政府采购还没有完全形成电子商务化的模式, 只是将公开招标信息以门户网站的形式公布, 并为实现完全的, 一体化的网络模式。以黑龙江为例, 政府采购只在哈尔滨, 大庆, 牡丹江三市实现了网络政府采购。电子商务模式的应用也存在安全性, 稳定性, 可操作性等问题, 需要技术人员进行创新改造。

2.5缺乏监管主体

一个有效的招投标管理系统应该包含以下主体:政府, 公告媒介, 竞标单位, 监管机构。但是在中国国情下, 监管机构为政府权力机关。如上文所说政拥有相关政策的制定与规定, 邀请专家评审, 定标等诸多权力。这样, 就造成了一个竞标单位处于被动的局面, 如果在竞争中出现恶性竞争, 招投标系统的公平、公正、透明原则无法保证。作为竞标单位中的某一成员, 无法寻找到有效的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监管主体与招标单位如果在招投标管理系统中成为一体, 会对整个招投标管理系统的公平运行带来巨大的障碍。如国家医疗救济体系的招标过程中 , 未中标公司背景现代沃尔公司曾向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先后提出书面质疑和投诉 , 但是三个部门都未给出答复。这就容易造成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系统的不健全发展。

3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系统保障措施——以黑龙江省为例

西方市场经济体制国家政府采购已有200年的历史, 我国的政府采购机制仍处于起步阶段。所以在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系统中, 难免出现因快速成长所带来的漏洞。着手于所出现的问题, 结合我国相应国情, 在这里以黑龙江省为例, 进行区域性的保障措施实施, 完善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系统, 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3.1落实区域政策制度

目前国家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两者在内同的内部衔接上虽然存在一些漏洞, 但仍对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有着有力的支撑和保障。区域政策制度的落实应以省域为边界, 从各省的实际情况出发, 明确相关法律中为完善的信息。以黑龙江省为例, 应明确政府采购公开招标信息的发布为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及网站内部各市县的分站。省级政府根据本省各市县的不同情况在规定网站上规定相关管理办法, 明确规章制度。

由于两部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系统的法律存在部分的不健全内容, 省级区域制度的建立还要填补法律当中并为明确说明的内容, 如前文所提到的明确因废标而造成的邀请竞标单位少于三家的情况应建立特殊的说明。填补因表述不明确所造成的漏洞, 防止政府人员或各承接商投机取巧。该省级区域的政策制度制定方应该为中立机构, 作为平衡政府和承接商的中间方, 协调控制双方关系, 防止一方过于强势的情况发生。

3.2提升人员专业素质

从政府采购机构的人员配备来看, 如上文所述, 从业人员专业知识薄弱, 操作技能不突出。因此, 政府应于当地高校建立合作关系, 如省政府与哈尔滨工业大学, 哈尔滨工程大学, 东北农业大学等高校吸收优秀人才, 选拔优秀学生进入政府采购机构工作或采取外包的形式, 与高校采取第三方合作的形式, 以高校采购团队的形式与政府采购形成合作伙伴, 协助政府完成招投标管理。该团队成员可以作为政府潜在进入人员, 从高校毕业后进入政府工作, 成立专业的采购机构, 进行有效的招投标管理 (图3.1)

该合作机制可以营造“双赢”的局面。首先, 从政府采购的角度来说, 由于不能在短时间内完成采购部门人员素质的全面提升, 借助高校的力量可以弥补这一漏洞。长远来看, 还可以从各高校获取优秀的人才, 通过优秀大学生选调的方式, 吸纳高素质人才进入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系统, 使人才这一要素的质得到提高。从高校的角度来说, 与政府的合作可以提升高校知名度, 为师生创造理论结合实际的机会, 解决就业问题。也为高校承接政府项目打下良好基础。

3.3提升系统运行效率

目前, 黑龙江省以建成黑龙江政府采购网这一电子商务平台, 但这一网站仍然仅限于政府采购公告信息的发布, 并为形成整个业务流程的电子商务模式。因此, 很多政府采购行为仍然是在非网络环境下的传统方式进行。另外, 当前黑龙江政府采购网部分市级县级分站点的信息更新较慢, 且空余栏目过多, 如哈尔滨市木兰县分站内容全部空白。这就要求省政府采购网站的建设部门要及时完善各地区的政府采购分站建设, 及时更新当前信息, 做好电子商务宣传工作。同时, 形成真实的网络招投标管理平台, 使招投标管理系统网络化、便捷化。减少信息传播的时间。在政府内部也要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使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系统的每一个职能部门共享应在系统内流动的信息, 减少冗余时间, 增强政府采购的时效性。 (图3.2)

3.4建立监管主体

黑龙江省以省政府为主导, 各相关部门配合成立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系统监管评审机构。该机构主要针对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系统的业务流程进行审查, 并建立评价体系和评审制度。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来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监管。 (1) 预算监管。 (2) 统一管理标准。 (3) 建立评价体系。 (4) 绩效评定。首先从预算入手, 预防省公安厅曾出现的电脑4万元每台的离谱预算。将采购和监管分开来, 建立一个统一的管理标准。同时与相关高校联系, 以学校相对完备的专业知识, 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评价指标体系, 通过该指标体系对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系统的绩效进行有效的测度评定, 从测度评定中找出当前哪些指标仍存在问题, 进行进一步的改进。

在有效的监管基础上, 完善竞争机制。对于恶性竞争的供应商加大处罚力度。从收益—成本比分析来看待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系统违规问题:

成本=违规内部操作费用 + 违规被惩处损失 (包括罚款 + 其它被惩处损失) ×被惩处概率 (其他被惩处损失可由指标量化)

收益=违规获利× (1 -被惩处概率)

比率=违规收益 / 违规成本

如果该比率 >1, 则证明冒险违规, 可以获取现实利益, 比率 <1, 则说明获益的期望较小。从上述公式中不难看出, 加大监管力度, 严格处罚措施可以有效的扼制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系统违规问题

4结论

综上所述, 政府采购模式正逐步被我国政府所接受并大力发展, 但其中出现了有失公平、公正、透明原则的问题。根据对我国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系统的研究, 以黑龙江省为例提出了积极建设区域法律制度, 促进人员专业技能提升, 建立监管主体和提升系统运行效率等保障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系统有效运行的措施。本文并没有对当前系统的绩效进行测度, 仅从理论上进行了招投标系统的分析研究, 因此定量的测度研究将为下一步的方向。

摘要:政府采购作为政府经济活动的基本手段之一, 正逐步的被我国政府所接受并加以发展。本文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系统入手, 对其现状和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并着手于问题, 以黑龙江省为例给出了政府采购招投标系统的保障措施。以此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保证政府服务质量。

关键词: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保障措施

参考文献

[1]刘鹏.河北省政府采购制度现存问题及对策研究[D].河北大学2008

[2]李瑶.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研究[D].天津大学2010.

[3]何栎.政府采购网上招投标系统的研究与设计[D].重庆大学2004.

[4]许建灵, 胡庆宏.招投标各方主体行为分析.建筑经济[J].2005 (11) :43-46P.

[5]姜红波.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J].厦门理工学院学报.2006 (04) :35-38P.

[6]周佩.企业物资采购招投标管理研究[J].社会科学家.2012 (12) :84-87P.

[7]黄强.绵阳政府投资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开发的管理[D].电子科技大学2012.

[8]李佳敏.政府采购的现状、问题与对策[D].浙江工商大学2013.

[9]夏建中.引起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失灵的问题探索及管控对策研究[D].清华大学2012.

上一篇:水电站复习资料分析下一篇:快乐大本营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