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信社贷款管理工作总结

2024-06-23

农信社贷款管理工作总结(精选6篇)

农信社贷款管理工作总结 第1篇

农信社贷款管理工作总结

农信社贷款管理工作总结

农信社贷款管理工作总结

贷款是农信社的主要资产,贷款管理直接关系着资产质量高低和资金效益好坏。因此,搞好贷款管理,提高管理效果,合理规避资金风险,以便有效支持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信贷资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是农信社追求的目标。

“五个”坚持清思路

坚持正确投向,合理发放贷款。农信社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不断调整和优化贷款投向,合理发放贷款,严禁向国家禁止、限制及目前投资过热的行业和项目发放

贷款,严禁向风险集中程度高、超出自身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的业务领域发放贷款。

坚持立足社区,支持县域经济。社区经济是农信社生存的基础,新农村建设是其发展的机遇,支持好社区经济,服务好新农村建设,才能获得稳固的储源和优良的客户。农信社应做到小额贷款不跨社区,其他贷款不跨县,在支持好社区“三农”经济的基础上,支持县域内具有优势和特色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

坚持小额分散,扩大农户贷款面,弱化风险、站稳农村市场。农信社应在巩固现有市场和客户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灵活多样的特点,加大投放力度,增加投放密度,提高投放频率,扩大农户和社员贷款面,分散风险、站稳农村市场,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

坚持放开质押、提倡抵押、控制保证,优化贷款结构。在贷款方式上,农

信社应放开有价证券质押贷款,做到随到随办,不受存贷比例限制;大力提倡抵押担保贷款,不断创新抵押担保方式,拓宽抵押物品范围;对保证担保贷款,除农户联保和小额贷款外,予以适当控制,特别是大额保证担保贷款要严格控制。努力提高抵押担保贷款占比,优化贷款结构。

坚持效益第一,加大营销力度。农信社应对县域主导产业中具有竞争优势的骨干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和分类排队,对其中法人代表人品好、信誉高、能力强,资产负债率、贷款占资产比重较低,自筹资金占比较高,产品市场前景好,盈利能力强,对地方经济有拉动作用的优质企业,加大支持力度。积极参与市以上管理部门组织的社团放款,有选择地向大型优质骨干企业,交通、通讯、电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城市开发项目等发放贷款,提高资金运用率,培育新的效益增长点。

“六个”严格定规范

严格贷款程序,杜绝逆向操作。农信社应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贷款,即贷户向信用社申请、信贷员调查、信用社贷款小组审查审批、办理贷款手续。严禁违反贷款程序审批,搞逆向操作。

严格贷款条件,把好贷户准入关。农信社应对借款人提供的贷款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对以设备抵押申请贷款的予以严格控制,大力提倡房地产抵押,确保抵押物具有增值的价值。

严格贷前调查,摸清贷户底数。农信社应高度重视贷前调查。至少应由二名信贷员同时对借款人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对多头贷款、有逃废银行贷款行为的不予支持。

严格贷款责任,实行终身负责。农信社不良贷款余额长期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是没有真正落实贷款责任人,放款责任不清。因此,农信社发放贷款应严格落实第一责任人,小额贷款由信贷员为责任人,大额贷款由信用社和县级联社领导为责任人,并实行终身负责。

严格贷款审批,确保科学决策。各级农信社应严格执行贷款集体研究审批制度,做到集体研究、少数服从多数和决策人一票否决,按权限审批贷款,禁止不经集体研究和超权限审批贷款等违规行为,保证贷款决策的科学、民主、公正、合理。

严格贷款手续,把好资金“闸门”。农信社应严格按照《担保法》、《贷款通则》、《贷款操作规程》等法规制度的要求办理贷款手续,做到手续齐全、合法有效,避免形成无效手续,给清收带来隐患。

“八个”加强促效益

加强贷后管理,防范资金风险。农信社应彻底改变以往重放轻管的粗放经营方式,贷款发放后,信贷人员应定期深入贷户查看资金使用、生产经营等情况,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发现贷户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督促贷户改进完善,降低风险;还应及时向借款人、担保人催收到逾期贷

款,做到手续合法有效,防止贷款超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对到期贷款,坚持按期收回,贷户需要时再发放。严格控制借新还旧贷款,维护借款合同的严肃性,并加强以物抵债管理。

加强档案管理,为业务发展服务。农信社应尽快实现微机联网和贷款信息电子化管理,以便各级农信社及时检查、考核贷款和查询贷户信息;建立健全客户经济档案,为客户贷款服务。农信社上级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贷款挡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足及时督促补充完善。确保贷款档案的完整,有效地为信贷业务发展提供服务。

加强贷款考核,提高管理效果。各级农信社应制定贷款考核办法,分别对基层信用社和信贷人员在支农贷款和小额贷款的发放量、农户和社员贷款覆盖面、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效果、信贷资产质量和内部管理等方面进行考核。及时发现考核中的问题和不足,不断完善贷款考核办法,改进贷款考核工作,提高

贷款考核和管理的效果。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提高贷款管理效果和信贷资金效益,必须解决目前农信社信贷人员素质较低和管理水平较低的问题。因此,加强信贷人员队伍建设是各级农信社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将原则性和促销能力较强,业务素质较高,懂企业财务,有敬业精神和进取精神的人员充实到信贷队伍。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优良、作风清正、纪律严明的信贷人员队伍,为顺利开展贷款管理奠定基础。

加强制度建设,规范管理行为。农信社在贷款管理上,应遵循靠制度规范、按制度办事、依制度处理的原则,结合辖区实际,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不折不扣地落实到贷款管理的全过程和操作的每一个细节。

加强社政协调,优化管理环境。各级农信社应及时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工作,使其明白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支持农信社依法合规管理贷款;积极与

人行、银监、司法、政府宏观经济部门等沟通协调,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新出台的金融、产业、宏观调控政策及法律法规,更好地指导和做好贷款管理工作;敦促有关部门进一步改善执法环境,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果。

加强手段创新,提高管理效率。农信社贷款管理应结合当前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及时更新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手段,加大管理力度,提高管理效率,形成一套先进有效的现代金融企业信贷管理机制。

加强稽核监督,保障管理规范。稽核监督是农信社内部监控的重要形式,加强对信贷业务的稽核检查,有利于促进农信社和信贷人员正确贯彻国家信贷政策,提高贷款管理水平。因此,各级农信社应通过日常稽核、专项稽核、离任稽核等有效方式,采用现场或非现场稽核的方法,加大对信贷政策、信贷原则、信贷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以及贷款质量和效益状况等方面的稽核力度,加强

对信贷管理人员贷款管理行为的监督,对查出的问题随时进行处理,发现重大问题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提高稽核效果,增强稽核威慑,保障贷款管理机制平稳运行。

农信社贷款管理工作总结 第2篇

【内容摘要】贷款经营收入是农村信用社效益的主要来源,但在贷款营销中会产生很多的经营管理风险,主要与经营者的素质、贷款人的信用意识、贷款操作过程、贷后管理等有关,为此需实施风险的防范措施,加强业务人员的培训,规范审贷体制,健全信用档案,加强贷后管理,并学习他行的先进经验,结合本系统的实际不断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减少信贷经营风险。【关键词】农村信用社、贷款经营管理、风险

一、引言

在我国金融业面临的三大风险中,最主要的风险还是信用风险,这是由于我国商业银行业务收入中的85%-90%还是靠吃存贷款利差收益而获得的,它决定了贷款经营的风险是银行业的主要风险。

农村信用社是立足于农村,以服务“三农”为宗旨的农村金融机构,而城郊农信社由于其地理位置的特殊性与其他农村信用社有相当大的区别,它所经营的区域,很少有专业于种、养殖的纯农户,相对而言农村经济较发达,农村城市化步伐也较快,往日的农田、荒滩已经或正在变成经济开发区、工业贸易园区等。

农村信用社在城郊这特定的区域,缺乏农业资金需求,面对众多林立的金融机构激烈的行业竞争,加之优良的客户群体已被他行拥有,农信社如何挤入竞争行列,如何在市场中站稳脚跟,赢得一席之地,并在夹缝中拓展自己的生存空间,我们认为在经营理念上要大胆创新,提高经营策略,在贷款经营上要变过去的坐门等贷为主动出击,营销贷款。农信社收入来源主要来自经营风险最大的贷款经营,贷款经营的好坏直接影响农村信用社的生存与发展,特别是今年以来通货膨胀形势严峻,央行多次提高存款准备金率,货币紧缩压力加大,在贷款经营管理中更是会存在殊多风险。

二、贷款经营中产生的风险种类

(一)信贷人员的素质风险。

目前,信用社与农行脱钩已经数年了,信用社基层社的管理人员、信贷操作人员基本上都是中青年。但他们的文化水平、学历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人员相比偏低,工作操作中全凭几年的信用社工作经验,进行经营管理,信贷决策往往失之偏颇。信用社当前对于信贷人员的培训仍然是传统的粗放管理,缺乏持久、系统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对于信贷人员多数进行的是短期培训,缺乏长期的、系统的培训计划。近年来,信用社出台的信贷政策不可谓不多,信贷人员也是在长期学、反复学,但收效甚微,主要还在于信用社的培训总是对事不对人,大而全、多而杂的培训多,分层次、分级别的培训少,从某种意义上说,信用社进行的人员培训几乎是权宜之计,是为工作的开展而培训、为落实文件精神而培训,很少考虑信贷人员本身的职业发展计划。而基层农信社各自为政,步调不一致的现象时常发生,干部职工思想教育零打碎敲,缺乏系统性。特别注意的是一些经营者明知从事某些活动违规,但从单位的短期利益甚至个人的一已私利出发,弄虚作假,违规放贷,账外经营,不按照操作规程从事信贷业务操作,根据个人意愿随意简化贷款的审查、审批手续,人为的抬高或降低贷款准入门槛,增大贷款的经营风险。

(二)借款人的信用意识风险。

农村信用社在城郊这一区域与四大专业银行及金融银行的竞争,在方方面面均处于劣势地位,牌子没有银行“硬”,历史遗留包袱重,贷款利息高于其他银行,结算手段、运行机制、经营模式均落后于其他金融机构,客户主要以农户、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为主,一些走上门向信用社申请借款的客户,是专业银行、商业银行拒而不贷的“困难户”,信用程度较低,风险度较大。但基层信用社的经营者为自身业绩的发展考虑,降低贷款要求与标准,甚至打一些擦边球为自己认为的优良客户提供信贷服务,缺乏具体的财务分析和可行性评价,导致借款人贷款一旦借到手,只想长期占用,还贷意识差,确实逼迫无奈也只支付部分利息了事,其次借款人与信用社信贷管理人员有某种不正常的关系存在,所以漠视还款责任,深信信用社不敢对他们采取强硬措施,这种做法无形中形成一种榜样作用,使借款人的信用意识越来越淡泊,(三)贷款操作中的经营风险。

农村信用社尤其是基层信用社的人员少,职工往往身兼数职,同时城郊农村地域广大,不设农信社代办网点,许多信用社依然是粗放型经营模式,在经营过程中,轻风险管理,重业务发展的现象普遍存在,有的片面看重信用风险,对操作风险、技术风险重视不够,信贷员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市场状况等方面的微观分析显得不足,缺乏慎密的风险管理知识,没有明确风险管理目标。而基层社管理人员,信贷员岗位的“固化”更致使贷款风险被掩盖。城郊一带个私化企业,中小型企业比例相当大,企业可变因素多,借款人时常不能按期归还贷款,信贷人员从信用社自身效益考核,自己位置的角度出发,为不拖信用社后腿,确保考核成绩,只好做借款人的工作,要求借款人想办法搞到钱,先还后借,信贷员为调动借款人的积极性甚至把下次贷款的借据立了,合同签了,甚至个别的比前次借款增加额度,信用社主任、信贷员在权限内自己消化,大家心照不宣,这样只要贷款规模不紧缩,权限不降压,贷款在短期内或3-5年内不会暴露出现。这种做法隐匿了信用社的贷款风险,掩盖了贷款形态的真实性,加大了信贷管理的难度,错过了信贷资金的最佳清收时间,极有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四)疏于贷后管理,造成第二还款来源风险。贷款发放的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款审批过程,是贷款风险防范的预知预警管理,贷款风险真正的开始是贷款的入帐发放以后,目前大多数信贷人员思想相当麻痹,总认为借款人资格审查了,报表分析了,贷款讨论审批了,抵押手续登记了,贷款随之也就无风险了。其实贷后风险管理是贷款风险防范的关键性环节和必要措施,贷后管理的放松和滞后,将使借款人的贷款使用失去监控管理,然而有的农信社贷后检查与监督工作不到位,甚至不检查监督,或检查监督不深入、不细到,走马观花,应付了事,从而使原本可以发现的一些风险预警信号未能及时被发现,导致丧失了防范化解信贷风险的最佳时机,最终影响到信贷资金的安全。一旦如此,大多做法是“亡羊补牢”,诉诸法律追要贷款,这样一来,不仅加大了收贷成本,而且收效如何也是前途未卜。譬如:一些借款单位通过包装企业,修饰报表,增加抵押物的评估价来换取信用获得贷款后不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擅自转移资金,挪作他用,有的用来归还其它行的到逾期的贷款,有的甚至用于支付贷款的欠息、补发欠工人工资、补交税款等等造成企业靠贷款来维持,一旦哪一家金融机构紧缩贷款规模或保证关连人企业不予担保,企业资金链断接,借款企业马上在生产上出现青黄不接,经营上举步维艰,直至企业破产。

三、贷款经营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以人为本加强培训教育,提高信贷人员整体素质。

事业成败,关键在人。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的好坏关键在于信贷队伍的建设。一方面农村信用社要大力构建学习的平台,将健康的信贷文化思想、行为及职业道德,通过人这一特殊载体进行有效传导和贯彻,提高信贷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加强信贷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以及风险意识教育,树立爱岗敬业的精神,使其对农村信合事业有着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另一方面要建立长效的信贷培训机制,根据新时期信贷工作要求制定培训计划,让信贷人员针对性的不断“充电”,以适应不断变化的信贷工作需求。农村信用社要培养一批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广博的知识,扎实的专业功底的基层社领导人与信贷人员。重点是要让信贷人员精通《公司法》、《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等与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并运用到平时贷款操作的实践中去,三是通过整合现有人力资源、公开招聘、选拔信贷人员和加大培训力度等措施,把优秀的人才放在信贷岗位上,要对信贷员进行资格考试,推行持证上岗,定期考核,对达不到要求信贷员,要结合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坚决清理出信贷岗位,对考试合格的以成绩,以此增强他们的紧迫感和危机感,激烈他们不断加强自身的业务知识学习,提高信贷经营管理水平。四是建立信贷人员等级管理制度。通过科学设置评定信贷人员等级、以业绩确定等级,并根据等级确定岗位津贴,建立科学的信贷考核目标体系和信贷考核的激励机制,让信贷人员的工作实绩得到高额回报和实现个人价值,充分调动信贷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建立客户评价体系,实施授信管理,优化贷款结构。

农村信用社建立客户信用等级评定体系,对科学识别、评价客户信用状况,优化客户结构,对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积极探索建立适合公司类项目贷款、大额贷款、微小企业贷款和农户贷款客户不同特点的信用评级制度,并将信用评级标准按区域经济状况予以区分。采用多种分析方法,综合分析客户的偿债能力、市场发展前景、信用支持程度和在信用社结算业务量以及从其业务中获得的收益等因素后核定授信额度,建立大额授信客户、大额贷款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和关系人贷款管理制度,科学评定客户授信额度,坚持发展与风险防范并重的原则,完善授信管理制度,减少信用风险。

(三)理顺审贷体制,切实执行信贷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农村信用社作为特殊企业的金融机构与其他银行在城郊中发展,尤如“小驳船 ”对“万吨轮”竞航,必须充分认识到依法经营和自身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将经营目标和经营策略建立在金融法律法规约束的范围之内。增强自我约束,依法经营,加强内部风险控制,真正做到各种决策权力,各项业务过程,各个操作环节都处于缜密的内部制约与监督之下,首选是要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对每笔贷款都必须认真做好贷前调查、贷时严格审查、贷后其需要跟踪检查。同时要本着安全性、效益性原则,对借款人、保证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和合法性、手续完整性进行审查,并要重视客户各种佐证材料的搜集,做到尽职调查,全面掌握客户的资产和生产经营及盈利能力,确保贷款对象准确、贷款金额适度。二是严格贷款操作规程,特别是对每笔贷款从申请―调查―审查―审批―发放―贷后检查―收回等每个环节的相关操作流程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细化各个环节的责任,全程监控每笔贷款的风险点。对每笔贷款都要坚持调查人,审查人,决策人等岗位进行审签制度,即由包片信贷人员签注调查意见后,经过审查人审查及审批人员审批后发放,杜绝人情、关系等贷款。三是建立主责任人制度,严格责任界定。主责任人制,即第一责任人制,是适应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发展需要,在实行审贷分离、明确岗位职责和部门职责的基础上,针对有决策权人在决策各环节中的作用及行为而承担责任的管理制度。主责任人制的建立,是对信贷决策各环节有决策权人管理责任的进一步明确,有利于规范信贷决策行为,有利于克服多年来信贷业务逐级报批而由一人承担责任或名为集体承担责任而实际无人承担责任的弊端,是信贷管理制度的又一个创新。通过建立主责任人制,进一步强化责任人的责任意识,确保责任人严格认真履行职责,共同为信贷业务的稳健发展负责,共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负责,共同为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负责,建立有效的信贷风险监管机制。信用社权限内办理的信贷业务,信贷人员为调查主责任人,业务副主任为审查人承担审查主责任、主任为审批决策人承担决策责任。经审贷小组审议通过的信贷业务,审贷小组成员共同为真实性和合规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四是、强化制度制约,严格责任追究。冷静分析多年来信贷管理不规范和违规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除信贷管理制度本身不完善的原因外,还有一个比较突出的原因,那就是有章不循,违章不究或追究不严,使信贷人员存有侥幸心理和依赖思想,养成了一边纠正一边违章或只查违章不认真纠正的不良习惯,可以说已经给我们带来了沉痛的教训。为了确保信贷业务的健康快速发展,尽快改变信贷人员的惰性思维,必须通过制度建设,进一步明确调查、审查、审批各决策环节有关人员的责任,规范主责任人的行为。加强内部稽核监督检查,强化对客户的贷后监管,及时发现信贷运行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全面掌握客户的风险状况。做到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序时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对重点社、重点人员存在的重点问题,重点进行检查,严格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做到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始终对信贷违规现象形成高压态势。通过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使信贷人员逐步养成按制度办理贷款的良好工作习惯,转变重放轻管的工作作风。

(四)建立健全信用档案。

农村信用社在经营理念、创新的实践中,不断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贷款服务的优势就是在于贷款审批期限短,效率高,对于客户的申请,符合条件的贷款,不压不等,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办好,但这一切必须是在建立一套完整的、详细的客户资料档案基础之上的,否则决策也是不科学的、盲目的。档案资料中应包括企业基础资料、企业资金运转情况、企业经营状况、企业的行业状况,担保抵质押物的现状、记载情况等。作为序时性真实反映信贷业务和信贷运行,明确信贷责任的信贷档案,是信贷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按照完整、实用、规范、安全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信贷档案管理的标准、内容、范围,将审贷小组审议、贷审会运作资料和客户资料分别归档保管,序时、分类装订保管。通过完善的信贷档案,进行综合评定,严格把好借款单位和借款户授信额度控制关,贷款使用监督关,贷后检查管理关,提高控制信贷风险的前瞻性。

(五)加强贷款监控和检查,构建贷款风险监测考评机制。

信贷风险的有效防范离不开对信贷行为的认真监督,首先要加强贷款用途和效益的正常跟踪监督,保证企业合理使用贷款,准确及时反映信用社贷款风险的占用形态及增减变化,一旦发现风险增大,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和避免贷款风险损失。不但要从中帐面上去稽查,还要有针对性地深入村、户、企业之中调查,采取严明的奖惩措施,对信贷管理好的给予奖励,推广交流经验做法,对有问题的对照信贷管理办法有关条款从严处罚,全辖通报。这样做还可以在跟踪监控中及时发现信贷工作的新问题,新情况,为信贷管理提供决策依据,从而正确把握信贷投向。制定贷后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贷后管理的部门职责,对贷后检查的时间和内容、监管的重点、客户档案管理、风险预警及管理责任的认定、责任移交和责任追究等方面内容做出具体规定,规范展期和转贷行为,使贷后管理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有效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

农信社贷款风险防范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把风险控制同市场拓展有机结合起来,在教育广大员工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和风险观念的同时,建立好自上而上的风险管理体系,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制定风险管理规划,让员工做好识别、度量和控制风险的每一项工作,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并借鉴他行的的成功方法,结合本地实际不断积累风险管理人才和风险管理经验,科学地、客观地开展风险管理工作,使风险管理理念、管理方法、管理技术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参考资料】

1、吴学志 <<农村信用社如何加强风险管理>>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4年第8期

2、吕宏忠 << 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防范策略研究>>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4年第8期

农信社贷款管理工作总结 第3篇

一、贷款管理的现状

农信社法人机构年初有针对性的制定信贷计划, 把新增贷款主要投向“三农三牧”、小微企业和民生领域。农信社法人机构理事会对经营层、经营层对分支机构实施了层层逐级有限授权;根据各分支机构的资产规模、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主要负责人业绩、所处经济环境等, 实行差别授权并适时调整授权。农信社法人机构对农户小额信用按规范开展信用评级, 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和贷款期限;签订的借款 (担保) 合同文本基本规范严谨,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新增贷款风险限额管理情况较为规范。

各机构不同程度发现一些违规问题, 有的机构问题贷款占比较大, 有些违规问题性质较为严重, 特别是涉及借名贷款、违规占库倒贷问题, 影响极其恶劣, 暴露出了信贷人员在信贷风险管理中, 风险意识不强, 合规意识较差, 信贷内控制度执行较差。主要问题:

借名贷款、占库存倒贷、抵押物不足值;利用公司股东名义、专业合作社成员名义借款由公司、合作社使用信贷资金;借款用途不真实和支付不符合规定;抵质押物评估过高, 担保能力不足;档案资料不全、调查不真实、不按规定贷后检查;借款人不符合借款条件的问题, 涉及有不良记录的借款人。

二、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

1.农信社客户群体复杂多样。农信社服务城乡, 市场经济及“三农”经济主体复杂而多样, 严格意义上借款主体好多难以合格, 检查发现很多借款主体没有经营资质, 从事经营活动不具有合法性, 无法确定经营收入的真实性, 信贷人员调查时没有进行关注, 不注重第一还款来源, 只注重抵押、担保的足值性, 放弃了对借款人的调查, 导致违规发放贷款。

2.农信社贷款还不能满足各种各样的需求。表现为一是借款期限设定不合理。信贷人员对借款人调查不够深入, 借款期限不符合借款人从事经营活动生产周期, 无论从事什么经营活动, 一律按照一年期限设定, 导致借款人、担保人综合收入在期限内难以覆盖其债务, 导致借款人承贷能力不足, 担保人担保能力不足, 形成违规贷款。二是支农比例要求与目前城乡一体化进程和非农贷款需求旺盛形成矛盾。三是贷款实际用途不完全满足受托支付条件, 实际贷款用途又与合同用途不完全一致, 导致贷款三查资料、资金支付资料不真实。

3.管理部门缺乏有效手段控制违规贷款。农信社法人机构现有体制不能对法人机构大额贷款审批、审核环节进行控制, 形成违规问题和风险后责任追究不及时、不得力, 形不成震慑, 难以遏制大额违规贷款;同时法人机构对其他违规贷款也难以追究责任, 贷款违规责任成本低, 违规问题屡查屡犯, 层出不穷, 不良贷款的形成甚至损失是主要原因也是违规造成的。

4.信贷管理人员素质不高。信贷管理人员风险防控及合规知识掌握的不全面和业务能力不强, 不能正确分析和应对贷款风险, 习惯于传统的思维方式和做法, 审慎经营意识不强, 有章不循、有禁不止, 导致了一些信贷违规问题不断增加。

三、化解存在问题的途径

1.收回贷款, 从根本上化解贷款风险。对于借名贷款、占库存倒贷、抵押物不足值等问题, 要求收回违规贷款, 杜绝再次发放。

2.完善贷款手续, 规避贷款法律风险。利用公司股东名义、专业合作社成员名义借款由公司、合作社使用信贷资金问题, 及时完善手续, 由于考虑其经营的特殊性, 今后发放此类贷款时, 在确保资金真实用途的情况下, 承借主体应放到合作社名下, 做实贷款, 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3.重视贷后管理, 跟踪信贷资金实际用途。对于借款用途不真实和支付不符合规定的问题要引起高度重视, 加大贷后检查力度, 发现贷款被挪用、流入民间借贷、流入股市、进入禁止性行业、从事非法业务、非法集资及借名贷款等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清收, 防患于未然。

4.完善贷款担保手续, 保证贷款第二还款来源合法有效。对于评估过高的贷款, 要求降低评估金额, 收回高出部分贷款;对于抵押土地未一同抵押的贷款, 及时进行补办抵押手续或收回贷款。涉及保证能力不足的, 要求增加保证人, 提高保证额度, 对于超权限贷款, 要及时收回超权限部分贷款或农信社法人机构追加审批。对于发放黄金质押贷款, 要求提供有资质部门出具的鉴定书, 证实抵押物品的真实价值。

5.严格借款人条件, 把好贷款出口关。对于借款人不符合借款条件的问题, 涉及有不良记录的借款人, 要求弄清借款人不良记录情况, 对于有恶意违规的不良记录的借款, 及时收回, 杜绝今后再次发放;涉及承贷能力不足借款人, 要求降低贷款额度。

6.完善贷款资料, 防范贷款操作风险。对于档案资料不全、调查不真实、不按规定贷后检查等等问题, 今后发放贷款时, 要充分考虑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情况, 合理确定借款期限和保证能力;涉及档案资料不齐全、调查不真实、贷后检查未开展问题, 要求及时补全档案资料, 认真进行一次贷款调查, 弄清信贷资金真实用途。禁止贷款经办人员、审批人员直接利用个人账户划转信贷资金。

7.充分发挥审查岗和稽核监督的作用。将信贷会计调整为独立的审查岗, 规定其职责, 发挥独立审查的作用, 不能用信贷调查岗互相审查, 信贷会计只有统计和保管档案的作用, 探讨实现信贷会计委派制。同时, 充分发挥稽核检查的监督作用, 对应发现问题而未发现问题的要追究履职不到位的责任。

8.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适当发放中长期贷款, 规定中长期贷款的约束条件和适当比例, 贷款期限符合生产周期和资金需求期限。防止来回倒贷使资金用途、支付和还款来源不真实, 贷款三查资料不真实。

9.高度重视贷款真实用途和第一还款来源。要把贷款真实性作为合法性的前提, 要把借款主体、借款用途、贷款资料、贷款三查、贷款担保能力和贷款支付真实性放在是否合法高度来认识和衡量。重视第一还款来源, 保证信贷资金投向实体经济, 防止资金流入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股票市场。审慎发放限控行业贷款和异地贷款, 禁止发放禁止行业贷款。

10.信贷管理要从管理体制和机制上创新。硬伤靠重典, 软肋靠机制。建议自治区农信社法人机构在现有体制下, 管理的最有效手段审批审核不能用的情况下, 在信贷产品准入、客户准入、信贷人员准入和监督制约上有所作为, 从机制上控制信贷违规。不要把信贷种类当做信贷产品, 在信贷产品研发上下功夫, 满足市场需求和竞争需要, 满足防范风险需要。

11.以贷款真实性促业务合规合法。树立真实才能合法的经营理念, 以“贷款业务真实性”作为信贷管理的重点, 促进业务合法性、合规性, 促进贷款借款主体真实、借款用途真实、担保真实、贷款资料真实和贷款偿还、不良贷款处置真实, 不断提高农信社信贷管理水平。

12.再造和优化信贷管理流程。按照流程银行的要求再造和改造我区农信社信贷管理流程, 采用影像系统、互联网系统, 逐步实现贷款集中审查、审批;按照风险小的贷款短流程, 风险大的长流程, 认真梳理贷款管理中对外债权债务关系法律文书和对内内部控制手续;进一步简化和修订、完善贷款资料, 做到有效、简便。

加强农信社房地产贷款管理之浅见 第4篇

一、要认清形势,调整思路。2009年以来,在多种经济刺激政策影响下,我国房地产市场急剧升温,对实现保增长、扩内需、惠民生的目标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房地产市场房价过快上涨等问题,已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为稳定房价,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稳定完善政策、增加有效供给、加强市场监管、完善相关制度”的原则,继续综合运用土地、金融、税收等手段,加强和改善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在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同时,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强市场监管,稳定市场预期,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按照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原则,把鼓励首次置业需求,保护二次改善需求和抑制投资投机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作为2010年制定房地产金融政策的基本方针。农村信用社要继续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型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加大差别化信贷政策执行力度,切实防范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住房按揭贷款风险。农村信用社要从国家宏观调控、扩大内需、防范资产泡沫、维护金融稳定以及防范自身经营风险等角度审慎对待房地产贷款。

二、要严格条件,审慎发放。房地产贷款一般金款大、期限长,风险过于集中,管理难度大。农村信用社在新放房地产贷款时,必须树立风险意识,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经营风险、担保风险和法律风险等。一是要严格贷款准入条件。与农村信用社建立信贷关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和较规范的管理组织,在审查和发放时必须认真核实借款人的自有资金来源及其真实性,严把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35%的底线,要严格审查“四证一书”,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资质证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农信社支持的房地产企业资质达到三级(含)以上,严禁不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借用他人资质套取信贷资金。二是要严肃信贷纪律。坚决杜绝虚拟项目或以流动资金形式变相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严禁以公司、股东多个借款人名义为同一房地产项目“垒大户”,严格执行信贷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和信贷发放标准,严禁对不符合信贷政策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开发项目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三是要遵守法规。农村信用社对房地产贷款的准入、调查、审查、审批、发放及贷后管理必须严格遵守银监会自2009年以来发布的《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风险管理为核心,进一步规范操作行为,完善借款合同内容,加强信贷资金支付管理,提高大额贷款风险监测和控制能力。

三、要调整结构,区别对待。农村信用社要始终坚持为“三农”服务的方针,信贷资金要向农户、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涉农企业倾斜,在最大限度满足涉农经济信贷需求的前提下,贷款重点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领域,严禁向“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发放贷款。农村信用社在向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贷款时必须坚持风险可控和区别对待原则,鼓励信贷支持农民自建房,鼓励信贷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等问题。严禁为房地产商囤积土地和投机、捂盘惜售以及个人炒房提供信贷支持。积极稳妥地开展住房按揭贷款业务,在继续支持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建自住房的同时,要严格二套住房购房贷款管理,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规范按揭贷款管理,严格按揭贷款条件和手续,不折不扣地坚持与借款人“面谈、面签”制度。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严格按照风险定价。

农信社贷款管理工作总结 第5篇

庐江县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管理制度

各信用社(部):

根据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要求,现特制定《庐江县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管理制度》,请组织职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附件:庐江县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管理制度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

庐江县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贷款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切实化解和消化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保证信贷资产安全,建立以贷款风险管理为核心的信贷管理体制,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下同)关于贷款风险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用社贷款风险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的各项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适应信用社贷款业务特点的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强化贷款风险全程管理,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各类贷款风险,降低不良贷款,提高贷款质量。

第三条

贷款风险管理原则。信用社贷款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贷款风险管理一般原则与信用社贷款业务实际相结合;

(二)实行贷款按风险性质分类管理;

(三)坚持贷款风险管理权责相结合。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信用社办理的各项贷款。

第二章 贷款风险划分

第五条

贷款风险。贷款风险是指信用社在贷款业务运营中,由于受到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致使贷款无法按期收回本息,信用社可能遭受资金损失。信用社的贷款风险主要划分为政策风险、经营风险和操作风险。

第六条 政策风险。政策风险是指信用社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为实施宏观调控、保护“三农”利益、稳定市场等政策和特定的产业政策、区域政策,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借款人因执行政策出现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风险。

第七条 经营风险。经营风险是指信用社根据借款人自身经营需要发放的贷款,借款人因经营管理、市场变化、灾害和道德因素等原因的影响,不能或不愿意按照事先达成的协议履行其义务,出现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风险。

第八条

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信用社内部控制及治理机制失效以及信息技术系统失效等可能造成的贷款风险。主要包括信用社内控制度和治理机制缺陷及内部员工操作失误、违反操作规程、信贷决策失误和道德因素等造成贷款不能按期收回或损失的风险。

第三章 贷款风险预测

第九条 贷款风险预测。贷款风险预测是指运用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对贷款的各种风险因素、风险性质及风险程度进行识别和测定。贷款风险预测是贷前调查、审查的重要内容。风险预测结果是贷款是否发放、贷款期限确定、发放额度控制、贷款方式选择的基本依据。

第十条

政策风险预测。主要以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政策、政策性资金来源的落实与承诺保证情况、贷款风险补偿金情况为依据,对贷款的政策风险进行预测。

第十一条

经营风险预测。应根据不同的风险因素,分别按照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对风险性质及程度进行识别和预测。

(一)定性分析预测。主要是通过对借款人内部各有关因素以及与借款人贷款偿还密切相关的外部环境和现象的不确定性分析,预测贷款风险。定性分析预测主要包括对借款人法人代表素质、经营管理水平、内部控制能力、信誉程度和发展前景分析;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所产生的影响;特定行业或地区的经济政策、经济环境、试产供求变化、价格震荡等情况;各种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外部因素或诉讼、疫情等突发事件影响的分析。

(二)定量分析预测。主要是依据借款人的财务指标和经营 4

指标,对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预测。

第十二条 操作风险预测。主要依据信用社是否具有较强的风险决策能力;员工是否具备所承担职责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执行信贷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能力;风险管理是否覆盖贷款操作的各个环节;是否具有完善的信息管理手段等。

第四章 贷款风险预警

第十三条 贷款风险预警是指在贷款操作和监管过程中,根据事前设臵的风险控制指标变化多发出的警示性信号,分析预报贷款风险发生和变化情况,提示信用社要及时采取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贷款风险预警包括微观预警和宏观预警。微观预警是根据各种风险预警信号,及时判断单个借款人或单笔贷款的风险程度和风险性质。宏观预警是在微观预警的基础上,通过对贷款风险分类监测,依据贷款组合风险分析,综合评价贷款质量状况,判断全行或地区或行业的贷款风险程度。

第十四条 政策风险预警。主要通过政策风险信号反映。政策风险信号一般包括国家或地区宏观经济政策、财政金融政策、农业政策、其他特定行业政策、信贷政策、汇率和利率政策等的调整、变动。其中,国家和地方政府与信用社贷款密切相关政策 5

调整、政策性资金来源的落实和承诺保证变动、贷款风险补偿金的到位异动,应当作为当前政策风险预警的主要信号和监测的重点。通过对各种政策风险信号进行识别、分析,及时发现危及贷款本息按期偿还的风险苗头,提前对政策风险预警作出反映。

第十五条 经营风险预警。主要通过财务预警信号、市场预警信号、行为预警信号和其他预警信号反映。

(一)财务预警信号。财务预警信号一般包括借款人各项财务指标如流动性比率、资产负债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收回率、现金流量等指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有较大变动。

(二)市场预警信号。主要通过市场供求和价格波动信号进行综合反映。市场预警信号一般包括借款人所处行业或地区的宏观政策、特定行业政策、财政金融政策等发生改变,可能对行业经济周期和市场发展前景产生不利变化;市场供求关系、产品价格发生持续性或大幅度的波动;地区和行业信用环境以及整体经济环境恶化等。

(三)行为预警信号。行为预警信号一般包括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存在违约记录,提供虚假资料套取贷款,在其他金融机构违规开立存款账户,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借款人贷款展期次数增加,借款人法人代表的变动,法人代表及其财务、会计人员发生违规违纪行为,主要股东或关联企业发生较大调整,改制 6

改组不规范,担保物品价值下降或担保撤销,借款人未经信用社同意对外提供担保等。

(四)其他预警信号。主要是可能发生各种影响借款人经营水平的重大灾害或突发事件等。

第十六条

操作风险预警。主要通过信用社内部操作风险信号反映。操作风险信号一般包括贷款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信贷岗位责任不明确、信贷档案不规范、客户信息资料不全面以及信贷管理内控机制不完善等;对不符合贷款基本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不按规定办理贷款担保、不按规定用途或超权限发放贷款;贷款“三查”或审贷分离操作不规范、信贷监管制度不落实、信贷信息资料缺乏、借款合同要素不全、信贷文本遗失或失效、数据统计失真、风险预测失误以及其他违反贷款管理制度的各种违规操作行为和工作失误等。

第十七条 建立和健全贷款风险预警系统。要建立微观风险预警与宏观风险预警相一致的预警体系。信用社要运用信贷管理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企业征信系统等对借款企业的资金监测等各种渠道,对贷款运营各环节和各种状态下的风险信息进行收集、整理、识别、反馈,对影响贷款安全的主要风险信号进行前瞻性判断,并制订处臵方案,落实各环节的责任,提出防范和控制风险的预防性和补救性措施。

第五章 贷款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贷款风险防范与控制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在贷款发放前所采取的预防措施以及在贷款发放后、收回前应当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控制贷款风险的发生、扩大和恶化。应对不同性质的贷款风险采取不同的防范措施,也可以对同一种类贷款风险同时采取多种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 实行借款人贷款资格认定制度。应当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经营效益、资信情况定期进行综合评价,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及贷款风险程度进行贷款资格认定。

第二十条

实行有效的贷款管理方法。贷款风险防范与控制按照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则,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和贷款性质、种类,分别实行授信管理、逐笔核贷管理的方法。

(一)授信管理。通过一定方式核定借款人一定时期内的授信额度,集中统一控制借款人信用风险。根据借款人的不同信用状况,结合信用社贷款业务的性质和贷款的特殊要求,确定借款人一定时期内的授信总额度。

(二)逐笔核贷管理。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和贷款的风险性质及程度,对不符合授信管理条件的,实行逐笔审贷的贷款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选择有效的贷款方式。应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和贷款性质、种类,分别选择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和信用贷款方式。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小额贷款操作规程。实行贷款审贷分离和贷款集中审批制度,按照贷款“三查”程序规范操作,签订借款合同,确保要素完整,合法有效,规避操作风险。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小额贷款管理制度办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稽核。稽核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信贷员落实小额贷款管理制度办法和操作规程情况进行稽核和检查,以促进各项管理制度办法的落实,做到规范和及时操作。

第二十四条 鼓励借款人投保。鼓励借款人对符合保险规定条件的财产办理保险,转移贷款风险。

第二十五条 防范和控制借款人改革改制风险。对借款人实行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等涉及信用社债权的改制行为,要全程参与,落实贷款债权,防止借款人逃废悬空债务。对需要办理债务转移手续的,要规范签订债务转移协议,确保债务落实手续合法有效。

第六章 贷款风险化解

第二十六条 贷款风险化解是指对已发生的贷款风险,应根 9

据风险的种类、特征,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采取“三农”贷款风险补偿金抵偿、抵(质)押物变现补偿、以资抵债、保险理赔、依法诉讼、呆账核销等措施,避免或减少贷款损失。

第二十七条 对已经发生的政策风险,应及时与政府沟通,争取按规定落实“三农”贷款风险补偿金补贴政策。

第二十八条 对已经发生的经营风险,应采取向保证人追索、处臵抵(质)押资产、以资抵债、保险理赔、诉讼和呆账核销等措施,化解、补偿贷款风险。

(一)向保证人追索。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采取贷款保证担保方式的,应依法向保证人追索,督促其以货币方式或资产抵债方式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

(二)处臵抵质(押)资产。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采取贷款抵(质)押担保方式的,应依法对抵(质)押物品进行处臵,处臵价款优先用于偿还所欠贷款本息。

(三)办理以资抵债。借款人确无货币资金或货币资金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应对借款人事先抵押或质押财产办理以资抵债,通过处臵抵债资产收回贷款本息。

(四)办理保险理赔。借款人因遭受灾害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已经办理财产保险的,应督促其及时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理赔款应优先用于归还所欠贷款本息。

(五)依法诉讼。对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或故意逃废信用社债务的借款人,应通过诉讼手段依法清收。

(六)办理呆账核销。对已形成的贷款风险,采取一切化解补偿措施后仍无法收回的,按照呆账认定与核销程序核销。

第二十九条

操作风险的化解。对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操作造成贷款决策失误,借款合同要素不全或合同无效,信贷监管制度不落实,信贷信息资料缺乏,数据统计失真,以及其他违反贷款管理制度的各种违规操作行为和工作失误等所产生的贷款风险,应采取相应措施,及时纠正或补救,规范管理和操作,将贷款风险减轻到最低限度直至消除。

第七章 贷款风险监测与考核

第三十条

贷款风险监测。从强化贷款风险宏观预警出发,对贷款的质量状况和变动情况进行全面、持续、客观、动态地评价和反映,以便及时掌握贷款质量状态和贷款风险程度,迅速采取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

第三十一条

贷款风险监测的依据。贷款风险监测主要依据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结果,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依次反映贷款的风险程度。前两类为正常贷款,后三类为不良贷款。通过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判断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 11

贷款本息的可能性。分类的具体依据是贷款实际使用情况和物资保证程度,同时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记录(包括贷款逾期天数)和还款意愿,以及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等因素。

第三十二条 贷款风险监测方法。贷款质量分类,由风险管理部按有关规定适时认定,不良资产管理中心按照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监测要求进行统计。

第三十三条 贷款风险监测内容。围绕贷款风险五级分类,设臵若干贷款质量评价指标,监测贷款质量静态分布和动态变化情况等,来评价贷款质量稳定性和不良贷款风险程度。

第三十四条 贷款风险监测分析。通过建立定期监测分析制度,真实、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状况。根据贷款风险的高危品种、高危行业的分布情况,强化贷款风险的预警功能。根据贷款风险监测结果,及时调整信贷管理和政策,采取各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 贷款风险管理评价考核。实行贷款风险管理量化考核制度,通过对贷款质量动态监测,重点对不良贷款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将其作为衡量信用社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 贷款风险披露。贷款质量分类状况按规定统一对外披露,对银监会、人民银行有特殊要求的,按规定另行上报。

第八章 贷款风险管理责任制

第三十七条 实行贷款风险管理信用社主任负责制。信用社要成立贷款风险管理小组,实行贷款风险管理责任制,信用社主任负总责。

第三十八条 实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分开管理。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应分别由不同的岗位和部门负责。信用社成立贷款审批领导小组,联社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明确其职能和责任。

第三十九条

明确落实各相关部门的贷款风险管理职责。合规部负责对贷款风险管理有关制度办法的合法性审核和风险保障措施的法律工作,风险管理部组织实施、检查指导贷款质量的监测分析、评价与考核;财务部实施会计监督和按贷款科目核算反映,不良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贷款风险监测分类统计报表的生成与上报;稽核部门负责对贷款风险管理工作真实性、贷款损失责任认定和处理情况进行稽核检查。

第四十条

实行贷款风险责任追究制度。凡因违规操作,工作及决策失误造成贷款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庐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贷款 风险 管理制度

抄送单位:巢湖银监局,巢湖办事处 内部发送:理事长,监事长, 各位主任

农信社贷款管理工作总结 第6篇

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贷款期限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武汉农商行,各市、州、县农信联社(农合行):

为贯彻落实银监会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规定,省联社对《湖北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期限管理指导意见》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迅速组织培训学习,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湖北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贷款期限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贷款期限管理,防范信贷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实现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产质量的可持续性好转,根据《湖北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管理基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贷款期限是指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含展期协议,下同)中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间和期日。

第三条 各级行、社应当本着依法合规、实事求是、友好协商、流动性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第四条 省联社制定的单项信贷产品制度对贷款期限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 贷款期限的确定

第五条 贷款期限应由借贷双方根据贷款用途、资金状况、资产转换周期等自主协商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确定贷款期限时,借款人的非经营性现金流或其他还款来源可以作为影响贷款期限的重要参考因素。

首次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其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与单笔借款用途相适应的资产转换周期。

临时性、季节性的贷款,其期限应当根据借款人资金周转特点确定,禁止用于长期周转。

第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予以合理确定,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因执行订单合同所需要的临时周转贷款的期限,一般应控制在组织生产加合理结算期限范围内。

订单提前履行或提前结算的,应当提前收回贷款。承贷行、社(指从事经营的信用社、支行等分支机构,下同)在借款合同中应对此作出特别约定。

第七条

个人贷款期限应通过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的期限一般根据项目评估报告书确定。

固定资产贷款建设期、还款期较长的,可以在贷款发放时适当给予宽限期。贷款宽限期应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 固定资产贷款除总贷款期限外,还必须有分期还款计划期限。分期还款计划根据项目评估时的预期还款来源及实现进度确定,固定资产贷款还款来源提前实现的,应提前归还贷款。分期还款期限及额度应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 各级行、社应充分重视分期还款的“早期预警”功能,审慎使用到期一次性归还的还款方式,积极推行分期(按月、按季或其他合理周期)还款,避免贷款集中到期使借款人的即期偿债能力不足。

对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消费类贷款,应按月、按季或其他合理周期确定分期还款数额。

对持续经营的生产经营性贷款,可以根据借款人的资产转换周期,按月、按季或其他合理周期确定分期还款数额。

对生产经营项目季节性较强、资金回笼分散的借款人,承贷行、社应根据其季节性特点和资金回笼特点与借款人约定分期还款数额。

对一次性投入的基础设施或服务业贷款,(如收费性的公路、桥梁、旅游设施、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网吧、洗衣店、美容美发店等小型服务项目),应按季、按月、按旬或其他合理周期确定分期还款数额。

第十一条 借款人融资总量较多或有多笔贷款的,承贷行、社在核定贷款期限时,应注意贷款到期日的合理分布,避免信贷资金批量进出影响借款人的正常生产经营。

第十二条 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承诺有其他还款来源的,承贷行、社在确定贷款期限时可以考虑其他还款来源对还款期限的影响,其他还款来源实现后应及时归还贷款。

第十三条 承贷行、社应根据借款人现金流匹配还款计划。承贷行、社在报上级审查、审批的贷款报告中,应对借款人现金流与贷款期限是否匹配及分析过程作专段描述。

上级行、社应认真审查承贷行、社确定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的依据和理由是否充分,上级行、社在审批文件中要求调整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的,承贷行、社应在执行前与借款人再次沟通,经确认借款人能按调整后的期限和方式还款的,方能发放贷款。

第三章 贷款展期

第十四条 贷款展期是指借款人因故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延长原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的行为。

第十五条 借款人申请办理贷款展期应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生产经营正常,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还贷意愿好,前期利息已经结清;

(三)除自然人客户外,营业执照和贷款卡(证)按规定进行年检;

(四)积极配合承贷行、社的贷后管理;

(五)除信用贷款外,能提供符合承贷行、社要求的足值、有效的贷款担保;

(六)没有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

(七)承贷行、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符合第十五条基本条件的借款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农信社可以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办 5

理贷款展期:

(一)原定贷款期限短于企业资产转换周期或项目(含房地产项目)评审测算期限;

(二)因归还贷款计划过于集中导致借款人还贷困难;

(三)因自然条件变化、国家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贷款项目建设期延长、投资增加,未能达到预期经济效益,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暂时有困难;

(四)经承贷行、社确认已落实还贷资金来源,但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即期到位;

(五)由于发生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等原因,致使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

(六)由于季节性因素或市场价格变化等原因使产品推迟收获、出售,致使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

(七)其他符合国家政策或省联社规定需要办理展期的情形。

第十七条 以下贷款不得展期:

(一)已办理过借新还旧的贷款;

(二)已重定期限的固定资产贷款;

(三)已经实现销售收入,但没有按约定的销售收入比例及时还贷的房地产开发贷款;

(四)已实现还款来源,但未按约定的进度还款的固定资产贷款;

(五)借款人还款意愿较差的贷款;

(六)预计展期后借款人仍然不能归还的贷款;

(七)省联社专项业务品种规定不得展期的贷款。第十八条 贷款展期由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前的合理期限内提出申请,该合理期限由承贷行、社根据审查、审批和办理展期所需的必要时间确定。

贷款展期获准的,承贷行、社应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展期协议,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贷款展期未获准的,承贷行、社应及时通知借款人组织资金按合同约定还款,到期未能清偿的部分,应转入逾期贷款核算,并按合同约定收取逾期贷款利息。

同一笔贷款只能展期一次。

第十九条 确定贷款展期期限要结合贷款收益、借款人还贷能力、其他还款来源以及贷款担保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3年。

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第二十条 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未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贷款展期后的利率浮动水平原则上须高于原贷款利率浮动水平。

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率根据新的期限档次利率确定,且利率浮动水平原则上不得低于原贷款利率浮动水平。

第二十一条 办理保证贷款展期时,由原保证人继续提供 7

保证担保的,原保证人必须出具继续履行保证责任的书面承诺,承贷行、社应重新审查原保证人是否具备保证人资格和担保能力。

原保证人不符合规定条件或不愿意继续提供保证担保的,不得办理展期。但借款人另行提供农信社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担保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办理抵(质)押贷款展期时,应当取得抵(质)押人书面同意,承贷行、社应重新评估抵(质)押物是否足值。承贷行、社认为抵(质)押物需要保险的,应将保险事项作为展期条件之一。

第二十三条 办理信用贷款展期时,借款人需符合省联社关于发放信用贷款的条件。不符合条件的,须提供经承贷行、社认可的有效、足值担保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四条 办理贷款展期时,承贷行、社为防范风险的需要,可以要求借款人变更担保条件或担保方式。

第二十五条 贷款展期不得直接改动原借款合同和借据。经审批同意后,承贷行、社应根据批准的贷款展期条件,在原期限到期前及时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展期协议。

第二十六条 承贷行、社在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前,应对原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对存在可能危及承贷行、社利益和贷款安全的疏漏,应与借款人、保证人、抵(质)押人在借款展期协议或同意继续履行担保责任的书面承诺中予以补正。

第二十七条 贷款办理展期后,承贷行、社要将办理贷款 8

展期的客户申请书、批准文件和借款展期协议等资料与原借款合同、借据及有关资料、文件等一并归档保存,以确保贷款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二十八条 展期期限达到规定上限的,展期贷款到期后必须收回,不能收回的,从到期次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九条 对贷款展期后仍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借款人,承贷行、社要运用法律及其他手段催收贷款本息,同时停止受理新增融资申请。

第四章 流动资金贷款借新还旧

第三十条 贷款借新还旧是指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农信社重新发放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行为,其基本特征是以新贷款资金偿还旧贷款。

借新还旧是一种临时性、补充性的信贷管理措施,各级行、社应锁定对象,逐年压缩借新还旧贷款的总额。

第三十一条 办理借新还旧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提高贷款质量,降低贷款风险,清收贷款本息,或有利于巩固优良客户和拓展有发展潜力的客户。

(二)符合信贷权限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审批、发放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办理借新还旧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的经济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流动资金贷款;

(二)生产经营正常,但因经营性占用确实无法按期归还贷款;

(三)办理前借款人已归还一定比例的贷款本金;

(四)借款人偿还贷款的意愿良好,不欠利息,社企合作关系较好;

(五)最近一期贷款风险分类为正常类或关注类;

(六)担保贷款办理借新还旧的,新贷款的担保强度不低于原贷款的担保强度;信用贷款办理借新还旧的,应提供担保。

原则上,同一贷款按照以上条件办理借新还旧的,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最高可办理2次借新还旧;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只能办理1次借新还旧。

第三十三条 因资产保全的需要,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贷款,也可以办理借新还旧:

(一)原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存在法律上的缺陷,信贷资产面临现实或潜在风险,需要通过借新还旧予以补正;

(二)通过借新还旧能使信用贷款转化为担保贷款,或使高风险担保贷款转化为低风险担保贷款;

(三)通过借新还旧能压缩一定比例的贷款本金或收回欠息,并确保新发生的贷款利息能够按时支付;

(四)因企业改制、重组而合理分割原企业债务,需要办理借新还旧重新落实债权。

第三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优质客户,需要长期占用授信额度的,可按规定采取循环方式使用贷款。

第三十五条 对已经办理借新还旧的贷款,借款人不能以 10

自有现金流归还贷款的,原则上不得办理新增融资业务。

第三十六条 对已经办理借新还旧的贷款,应根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认定其资产质量五级分类形态。对同时满足下列四项条件的,可列为关注类贷款:

(一)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

(二)重新办理贷款手续;

(三)贷款担保有效;

(四)属于周转性贷款。

第三十七条 借新还旧时,新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原贷款期限(不含展期期限),最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三十八条 借新还旧后贷款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应当确定分期还款计划,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分期还款计划应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特点合理确定,原则上以每月、每季度为单位确定还款期数,每一还款周期间隔不长于6个月。确定分期还款计划时,还款的进度应与还款的期数尽可能同步。

第三十九条 借新还旧贷款涉及到担保的,应重新签订担保合同,并按规定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 办理借新还旧,应在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借据的贷款用途中明确载明贷款用途为借新还旧。

第四十一条 借新还旧按新增贷款审批程序审批,并按新增贷款要求重新办理贷款手续。

第四十二条 办理借新还旧时,应先将新贷款资金全额划入借款人帐户,然后同时从借款人帐户中扣划资金用于归还原贷款。

第五章 固定资产贷款重定期限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贷款重定期限是指借贷双方经协商同意,以发放一笔等额贷款,收回借款人或原借款人的贷款,对原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期限进行修订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重定期限的基本条件是:

(一)借款人不属于农信社确定的退出类客户;

(二)生产经营正常;

(三)还贷意愿好,积极配合承贷行、社收贷收息,无逃废债或恶意欠息等不良记录;

(四)重定期限后,新的期限内形成的折旧(含无形资产摊销)、税后利润和其他还款来源能够偿还贷款;

(五)贷款项目工艺技术先进,产品在还贷期内有市场。第四十五条 符合上述基本条件,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贷款可以进行重定期限:

(一)原定贷款期限不符合评审测算结论或不符合企业(项目)资产转换周期的;

(二)应借款人要求,为降低利率档次而导致期限过短的;

(三)还贷安排过于集中导致借款人还贷困难的;

(四)由于自然条件变化、国家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造成贷款项目建设期拖长、投资增加,不能如期产生经济效益,借款人按合同约定还贷暂时有困难的;

(五)已落实用项目效益或借款人综合效益之外的其他资金来源还贷,但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即期到位的。

第四十六条 因资产保全的需要,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2

贷款,也可以办理重定期限:

(一)原贷款为信用方式,或贷款担保不落实,或担保无效,通过重定期限可以落实担保、降低风险的;

(二)贷款风险较大又难以一次全部收回,通过重定期限可一次收回贷款本息20%(含)以上的;

(三)原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约定还贷,但经农信社同意与其他法人进行资产重组,重组后的法人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

(四)贷款逾期较长或已形成不良,但因各种原因暂时不能依法追索,为保全农信社资产需变更借款合同并进行重定期限的;

(五)其他符合国家政策或省联社规定需要重定期限的。第四十七条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固定资产贷款不得重定期限:

(一)不在上述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范围内的;

(二)还款来源被挤占挪用的;

(三)通过重定期限仍不能促使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

(四)债权债务或担保无法落实的;

(五)省联社另有规定的。

第四十八条 重定期限应由借款人提前向承贷行、社提出书面申请,按新增贷款审批程序审批。承贷行、社在办理重定期限过程中,应当按照贷款重组的要求落实好风险控制措施。

重定期限只能办理一次。

第四十九条 重定期限贷款涉及到担保的,应重新签订担保合同,并按规定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 重定期限不得直接改动原借款合同和借据。获准重定期限的固定资产贷款,承贷行、社应向借款人或新借款人发放一笔等额贷款,收回借款人或原借款人的贷款,根据批准的重定期限,与借款人或新借款人及担保人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和借据(担保合同),注明借款用途为归还原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同时,将原借款合同、借据及有关资料、文件(担保合同)作为新借款合同的附件,以确保借款档案的完备性和连续性。

重定期限的贷款出帐手续比照本意见第四十二条办理。第五十一条 重定期限的贷款,应落实分期还款计划,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第六章 贷款期限的执行

第五十二条 承贷行、社要增强合同约束意识,正确区分合同签订日和生效日。

合同签订日为各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之日,各方当事人未在同一天签字(盖章)的,最后一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为合同签订日。

合同签订日即为合同生效日。承贷行、社也可根据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或期限;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或期限的,自条件成就或期限到达之日为合同生效日。

合同生效后,承贷行、社应严格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履行发放贷款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承贷行、社应在贷款批准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签订日不得早于贷款批准日。禁止在借款获批前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包括签订以贷款审批通过为生效条件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第五十四条

贷款期限自实际放款日起算(分次放款的,自首次放款日起算),实际放款日以借据记载为准。

同一份借款合同项下存在多笔借据的,每笔借据的到期日期均不得超过首次放款日对应的贷款期限。

第五十五条 借款人提交借据之日为申请提款日,承贷行、社可根据需要,在合同中约定迟延提款的违约责任。

合同中约定了申请提款日的,承贷行、社应督促借款人在约定期限内满足提款条件,按期申请提款;借款人迟延申请提款的,承贷行、社可按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中未约定申请提款日的,承贷行、社应督促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满足提款条件,及时申请提款。

第五十六条 借款人满足约定的提款条件申请提款的,承贷行、社应及时受理,并按约定的时间办理贷款资金出账手续。

承贷行、社与借款人约定采取分期提款方式的,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分期提款的日期、条件等事项。

第五十七条 承贷行、社办理贷款资金出账之日为贷款发放日,贷款利息自贷款发放日开始计算。

第五十八条 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日前申请提前还款的,经 15

承贷行、社同意后,可以提前还款。

第五十九条 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含提前到期),贷款未获清偿时,承贷行、社要及时向借款人、担保人主张权利,在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及时采取清收措施,不得放任贷款逾期。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 借款人按照规定在约定的期限和额度内申请循环贷款,循环期内以新贷还旧贷或归还后再贷的,不属于本意见所指的借新还旧。

第六十一条 对与农信社保持长期、稳定信贷关系,能为农信社带来较高收益的核心客户,可适当放宽期限约束。

第六十二条 承贷行、社应当规范贷款期限管理,不得以转贷、换据、改据以及在原合同和借据上加盖印章等违规方式处理贷款展期、借新还旧和重定期限;不得短贷长用、违规调整期限、违规对关联方在贷款期限中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第六十三条 本意见由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订。

第六十四条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与本意见相抵触的规定,以本意见为准。

主题词:信贷管理

期限管理

通知

送:湖北银监局。

内部发送:本联社领导,办公室、信贷管理处、风险管理处、稽核监察处。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公室

2010年8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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