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理在建工程认定

2024-05-28

项目经理在建工程认定(精选8篇)

项目经理在建工程认定 第1篇

1、全面负责本项目施工合同、劳务合同、材料合同等全部合同的履行。

2、负责项目工程款回收。

3、项目生产管理、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成本管理的责任人。

4、负责与合同甲方等对外关系的协调工作。

5、负责组织编写项目计划书和资金收支计划。

6、负责对项目部其他人员的日常考勤和考核。

7、负责项目部人员的培训和培养。

项目经理在建工程认定 第2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事项

一、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资料;

2.甲级资格,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汇总后报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厅窗口,并将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材料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乙级资格:

a.经市建设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b.申报企业将初审意见和全部材料上报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厅窗口;

c.自治区建设厅对受理后全部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申报材料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报告;

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章程以及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5.专职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职称证书或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以及人事档案代理证明; 6.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个人简历等材料,技术经济负责人还应提供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

7.办公场所证明,主要办公设备清单; 8.出资证明或验资报告;

9.升级企业要求提供上一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含报表及说明);

10.11.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

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申请甲级、乙及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还应当提供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

项目经理在建工程认定 第3篇

随着项目经理责任制的全面推进和强化, 项目经理的地位、职责和客观要求已发生了重大变化。在工程项目上, 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代表在项目上的全权代表, 对所负责的项目拥有与公司经理相同的责任和权力, 项目经理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到项目的成败和企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甚至影响到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项目经理不仅要管好人、财、物, 还要管好工程的协调、工程进度和工程, 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创造一定的社会效益, 为企业赢得声誉, 开拓更广阔的市场。然而一些单位对项目经理的管理却不到位, 越权争利、私下交易、违规操作、责任心缺乏, 积极性不够等现象已严重地阻碍了建筑业的发展, 导致恶性事件屡屡发生, 给国家和个人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因此, 加强项目经理的管理是刻不容缓的事情。

二、项目经理的定义

根据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项目管理委员会2006年10月发布的《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岗位职业资质管理导则》关于项目经理的定义指出:“建设工程项目经理 (以下简称项目经理) , 是指企业为建立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目标为核心的责任保证体系, 全面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而设立的一个重要管理岗位, 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一次性授权委托代理人。”企业通过市场竞争承揽的工程项目, 不论其规模大小, 都必须任命具有相应资质的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经理为了项目合同目标的圆满实现, 必须组建相应的项目管理班子, 共同承担项目的责任。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由此可见, 项目经理的工作对于项目的成功与效果起着关键的作用。

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代表在项目上的全权委托代理人。在企业内部, 项目经理是项目实施全过程全部工作的总负责人, 对外可以作为企业法人的代表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各项事务, 是项目实施最高责任者和组织者。项目经理的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固然很重要, 项目经理对工程项目的态度更是至关重要。由于建筑产品单件性、固定性的特点, 只要存在管理者的代理行为, 建筑企业就一定存在企业与项目经理“目标利益不一致”、“信息不对称”、“责任风险不对称”等问题, 要提高建筑企业的效益, 高效地利用有限资源以达到企业预期目标, 造就一大批优秀的项目经理, 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有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优秀的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成功、企业发展乃至社会、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 而这种资源又是一种稀缺资源。近年来, 项目经理市场化的研究在学术界和企业界引起广泛的关注和争论。本文根据市场经济和建筑企业的特点, 提出项目经理市场化的一些思路。

三、项目经理市场化的理论基础

所谓市场, 是指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中产生和形成的商品交换的场所, 以及由商品交换所联结起来的人与人之间各种经济关系的总和。要实现交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市场主体, 即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 并具有自主决策权的经济主体。市场主体包括两个条件: (1) 市场主体必须独立。即对用于交换的商品具有独立产权, 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和自主决策权。在项目经理市场化中, 项目经理是具有自己独立经济利益的人, 可以通过市场交换实现和维护项目经理的经济利益。 (2) 市场主体要足够多。市场竞争机制是实现和维护交易者利益的重要机制之一, 通过市场竞争, 买者可以尽可能低的价格买到自己称心如意的商品;卖者可以尽可能高的价格卖出自己的商品, 获取尽可能多的利润。建设部从1991年就开始提出加强项目经理的培训工作, 截至2001年全国取得资质的项目经理已达45万人。

2.市场客体, 即通过市场进行交换的有形或无形的产品。项目经理与建筑企业交换的是管理经验、技术水平和付出的劳动。

3.市场中介, 即能维护交易双方利益的市场中介, 主要是指商品价格要由交易双方根据供求关系来确定 (即商品价格市场化) 、市场信息要公开、市场规则要公平等。 (1) 商品价格市场化。市场主体经济利益的实现, 除了竞争机制外, 还有价格机制。因为, 经济利益总是通过货币来表现和衡量的, 而价格也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商品价格的高低, 直接影响着买卖双方经济利益的增减。当价格很高时, 卖者获益, 买者受损;相反, 当价格过低时, 买者获益, 卖者受损。因此, 要实现项目经理市场化, 必须使项目经理的价格合理。 (2) 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即市场信息要公开、市场规则要公平。参与市场交换活动交易双方在身份上的平等, 都拥有平等的权利, 都处于相同的宏观环境, 都遵循同样的市场规则, 任何人都没有特权。只有保持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才能真正维护双方市场主体的利益, 经济主体才愿意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因此, 要实行项目经理市场化, 必须营造公平的项目经理市场竞争环境。

市场对项目经理的约束, 主要是通过市场竞争来实现的。关于竞争, 斯蒂格勒在《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中解释道:“竞争系个人 (或集团或国家) 间的角逐:凡在两方或多方力图取得并非各方均能获得的某种东西时, 就会有竞争, 竞争至少和人类历史同样悠久, 所以达尔文从经济学家马尔萨斯那里借用了这个概念, 并像经济学家用于人的行为那样, 将它应用于自然物种。”自古典经济学兴起后, “竞争”的概念一直占据着经济理论的核心位置。在项目经理市场竞争中, 有经验的优秀的项目经理与不合格的项目经理不能从事同样的工作, 因此, 如下图A和B, 把这两个群体的报酬看作是由不同的劳动力市场决定的。

图A表示不合格项目经理的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 图B表示优秀项目经理的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 优秀项目经理的均衡报酬高于不合格项目经理的均衡报酬。由于建筑市场的发展, 优秀项目经理的需求曲线向右移动到DS1, 其报酬将从WS0上升到WS1;并且会使不合格项目经理的需求曲线向左移动到DU1, 其报酬将从WU0下降到WU1。从长时间看, 这种报酬的差异会诱使更多的人努力工作, 积累经验, 成为优秀项目经理, 从而使不合格项目经理的供给曲线向右移动, 报酬也从从WU1上升到WU2;而优秀项目经理的报酬从WS1下降到WS2。因此, 在竞争的市场中, 不合格的项目经理会通过不断努力工作以得到较好的预期, 而优秀项目经理也必须持续不断努力才能不至于被淘汰。竞争能够提高人的努力程度这一点能够通过管理学中的激励理论加以说明。

由竞争所产生的压力, 使项目经理通过有效的激励变得更有效率, 更能避免欺骗、偷懒与不负责任的行为存在;竞争性的选择力量迫使低效率的组织走出静态均衡, 从而产生效率的经济组织;竞争的压力引发项目经理的选择诚实, 努力工作, 构成了建筑企业提高生产效率的重要来源, 因此, 项目经理的市场竞争对于提高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率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四、项目经理市场化是加强项目经理管理的有效途径

市场化实际上就是对某一商品或劳务的供求模拟市场运行的过程, 其主要目的是利用市场竞争机制以及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 提高该商品或劳务的供求效率。项目经理市场化的目的就是通过市场竞争和激励约束机制, 来激励约束项目经理。

1.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来约束项目经理的行为。

项目经理市场化, 即将项目经理的管理纳入市场之中, 在竞争激烈的项目经理市场上, 项目经理的价格由市场决定, 其实质是项目经理的市场价格决定于其过去的业绩。从长期来看, 项目经理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的责任, 优秀的项目经理会得到较好的预期, 而不合格的项目经理将被淘汰。

项目经理市场化主要体现在项目经理的选用机制和考核评价机制充分市场化。 (1) 选用机制市场化。许多建筑企业往往是承接到工程项目后, 通过行政任命或其他非市场选择的方法确定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的利益与建筑企业的长期利益很难保持一致, 很难使激励约束机制发挥作用。在充分的市场选用机制中, 优秀的项目经理被接受, 不合格的项目经理被淘汰, 因此, 建筑企业可以在项目经理市场中找到素质高、能力强的项目经理, 同时, 项目经理市场对项目经理行为产生长期的约束引导作用。在这种机制下, 项目经理的素质可以得到保证, 约束激励机制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 (2) 考核评价机制市场化。项目经理市场中, 考核评价项目经理的业绩应主要包括工程的质量、工程的进度、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项目经理的组织与协调能力等, 其考核评价体系可以包括:建筑市场的效益评价体系、会计评价、内部审计评价、企业评价、行业评价、社会审计体系等等。

由于建筑产品单件性、位置固定性、受地理条件、气候条件影响, 以及建筑产品的中标价格中包含的因素非常复杂等特点, 如果没有客观有效的市场考核评价, 很难对项目经理的业绩做出合理评价。但没有合理公正的市场评价机制, 项目经理的市场选择和激励约束就无从谈起。激励约束对项目经理当然也就不可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项目经理市场化提供的竞争机制对建筑企业形成了有利的择优环境, 对项目经理则构成了强大的竞争压力和有效约束。对建筑企业而言, 这一机制更具有现实意义。建筑企业应在经济转型期不断转变观念, 按照经济与竞争的原则确定择优的标准, 努力培育和发展项目经理人才市场, 鼓励流动与竞争。

2.通过激励约束机制来保证项目经理充分发挥作用。

项目经理市场化激励约束机制, 就是根据市场原则对项目经理进行绩效评价, 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奖惩的机制。

(1) 激励机制。

对项目经理的激励可以通过物资激励和精神激励来实现。一是物资激励。在众多的激励手段中, 企业经营者的报酬则是最主要的一种, 这不仅是因为报酬本身的经济作用, 还因为报酬具有极其重要的象征意义, 它象征着个人的社会地位、成功与否、权利乃至尊严等。但目前建筑企业的项目经理的报酬并未真正体现出项目经理的价值, 奖盈不惩亏, 即奖没有与创造的价值挂钩, 惩只是伤其皮毛而未动其筋骨。因此, 项目经理不惜损害企业利益而追求个人财富最大化。随着人们对委托代理关系的认识, 项目经理对建筑企业发展起的重要作用越来越被人们所认可, 将项目经理市场化, 在竞争激烈的项目经理市场上, 项目经理的价值由市场决定。因此, 一方面, 项目经理的报酬一般能够反映其本身的价值;另一方面项目经理的市场价值决定于其过去的业绩, 项目经理为了提高未来的报酬, 不得不努力工作, 减少或杜绝私下交易。这一机制既保证了项目经理的物资利益, 又保证了建筑企业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二是精神激励。企业建立激励机制的目的就是要满足员工的各方需求, 然而, 员工的需求是多层次、多方面的, 项目经理也一样, 取得社会地位、事业成就感、有良好的声誉等就是精神方面的需求。走向市场化的项目经理的名誉、地位和发展前途同业绩联系在了一起, 项目经理的市场价值决定于其过去的业绩。从长期来看, 项目经理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的责任, 项目经理往往在追求财富最大化的同时, 非财富价值最大化的动机也常常约束着他们, 因而, 他们往往要在财富与非财富价值之间进行权衡。优秀的项目经理会得到较好的预期, 而不合格的项目经理将被淘汰。因此, 即使没有显性激励的合同, 项目经理也会有积极性努力工作, 改进自己在项目经理市场上的声誉, 从而提高未来的收入。而表现差的项目经理难以得到人们对他的良好预期, 被企业重用的机率也很小。因此, 项目经理在生产过程中会考虑自身在项目经理市场中的价值定位而避免采取欺骗、偷懒等行为。为了发挥声誉的精神激励作用, 应该让具有良好声誉的项目经理受益终生。实行精神激励既是人类需要发展的结果, 也是由建筑企业的特殊性决定的。精神激励能降低交易成本, 弥补物质激励的不足。

(2) 约束机制。

在中国传统的思维定势中, 人们更为注重项目经理的个人品德与自律, 不重视制度对人的行为的约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卢现祥教授在《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中写到:“在现代社会里, 制度比人品更为重要。” 关于制度的内涵, 许多经济学家都有定义, 其中T·W·舒尔茨把制度定义为一种行为规则, 被用于支配特定的行为模式和相互关系。新制度经济学认为, 制度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构成。一是非正式约束。非正式约束是人们在长期交往中无意识形成的、社会公认的行为规则, 主要包括价值信念、伦理道德、意识形态等因素, 其中, 意识形态处于核心地位, 好的意识形态可以减少交易费用, 克服“搭便车”行为。如项目经理市场, 人们认为, 一个优秀的项目经理具有较优的生产管理绩效, 将获得市场较高的评价, 生产管理能力的价值、声誉、知名度等会得到全面提高。绩效较差的项目经理存在替代可能性, 当某个项目经理的生产管理绩效劣化时, 若干经理“候选人”将可能接管这一项目经理职位。因此, 项目经理会努力工作, 增加生产管理绩效, 希望得到市场较高的评价。二是正式约束。正式约束是人们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政治规则、经济规则等。如建筑企业可以制定如平衡记分卡、安全生产制度等方面约束项目经理行为。三是实施机制。如果有非正式和正式约束机制而没有有效实施, 则约束机制就形同虚设。因此, 判断制度是否有效, 除了看非正式和正式约束机制是否健全外, 还要看实施机制是否健全。

约束需要激励、约束也利于激励。约束的基本功能, 主要在于约束对企业效率的提高、资产安全的保障提供了组织结构、管理制度、运行机制等方面的必要基础和可能性。但约束不能完全解决建筑企业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管理活动中个人才能和勤奋敬业精神的充分发挥;约束还必须与激励机制的运用配套对称, 二者综合作用才能相得益彰。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要从市场、法律、人事、分配等方面不断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的环境条件。只有在良好的环境条件下, 激励约束机制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项目经理市场化, 就是利用市场竞争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使优秀的项目经理可以得到较好的声誉, 获得较好的预期。而不合格的项目经理将被市场所淘汰, 从而提高项目经理工作积极性, 解决项目经理管理却不到位、私下交易、责任心缺乏等问题, 保证项目经理与建筑企业的目标利益一致。因此, 项目经理市场化, 通过市场竞争和激励约束机制来规范项目经理的行为, 将是加强项目经理管理的有效途径。

摘要:随着项目经理责任制的全面推进和强化, 项目经理的地位、职责和客观要求已发生了重大变化。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代表在项目上的全权代表, 对所负责的项目拥有与公司经理相同的责任和权力, 项目经理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到项目的成败和企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甚至影响到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然而项目经理的管理却不到位、私下交易、责任心缺乏等现象已严重地阻碍了建筑业的发展, 导致恶性事件屡屡发生。项目经理市场化, 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来规范项目经理的行为, 保证项目经理与建筑企业目标利益一致, 将是加强项目经理管理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建筑企业,项目经理,市场化,竞争机制,激励约束机制

参考文献

[1].约瑟夫·E·斯蒂格利茨, 卡尔·E·沃尔什.经济学 (上册) [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2].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M].中国发展出版社, 2005

[3].王则柯, 梁美灵.价格与市场——市场经济的价格理论及其应用[M].中国经济出版社, 1994

[4].杨进军.施工企业会计教程[M].立信会计出版社, 2002

[5].冯巧根.竞争财务论[M].立信会计出版社, 2001

项目经理在建工程认定 第4篇

关键词:电力工程;项目经理;施工管理

引言:电力工程项目经理是电力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简称,是施工项目中的最高负责人,因此,在项目管理中,项目经理在整个管理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与管理的成败具有紧密的联系。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电力工程市场竞争力越来越激烈,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应加强项目经理的作用,从而更好的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

一、项目经理在电力工程施工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一)制定项目施工计划。电力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要想不断提高施工质量,在施工之前必须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在施工管理工作中,项目经理需要发挥自身的重要作用,制定完善的项目施工计划。在电力项目实施的过程中,项目经理有权利也有义务对项目的施工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在各种信息的收集和发布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1]。因此,在接受了施工任务之后,项目经理首先应该制定工作计划,从施工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进行详细的计划,然后知道项目部的人按照计划完成工作。在制定施工计划的时候,应该从施工进度计划、成本控制计划、人员、材料等进场计划和质量计划等方面着手,所有的计划在制定之后一定要严格按照计划完成。

(二)协调管理。电力工程项目在施工完成的过程中,需要不同的部门和不同人员的共同分工完成才能顺利进行,仅仅依靠某一个部门或者某一方的工作是不行的。因此,在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项目经理需要协调好各方之间的关系,让各方能够协调配合工作,共同完成整个项目的实施。项目经理的协调作用在多个方面都有体现,例如协调好业主和施工方的关系,协调好施工方和监理单位的关系等,同时还应该协调好和本企业的上级领导和单位之间的关系,同时还要协调好和外界政府机构、商家等的关系。在整个项目的完成过程中,各方之间存在着利益关系,因此在协调工作方面难免遇到一定的困难,当遇到问题的时候,项目经理必须出面解决。当一个团队中的不同成员之间出现意见分歧时,项目经理也要出面解决。

(三)控制工程成本。项目经理还具有控制工程成本的义

务。在电力工程的项目管理中,电力工程成本的控制是一项关键的工作,项目经理在控制工程成本时,应该从各种施工原材料、施工设备以及施工过程中进行管理。项目的成本管理是一个系统的工作,需要各个部门和各个专业的人才进行经济核算等,需要所有人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因此,在管理的过程中,项目经理应该跟随者施工的进展进行严格的控制,不能时紧时松,而是应该对整个过程都进行有效的控制。

二、提高电力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的措施

(一)采用合适的项目施工管理方法。为了更好的对电力工程的施工管理进行有效的控制,项目经理在管理的过程中,应该采用合适的项目施工管理方式。在项目施工管理中,常见的项目管理方法主要包括质量管理法、进度管理法、安全管理法、成本管理法和现场管理等,这些是按照管理的目标来进行划分的。如果按照管理的专业性质来进行划分,可以将项目施工管理方法划分为经济管理、行政管理和法律管理等。在项目施工的过程中,不论运用哪种方式进行管理,都应该保证取得预期的成效,并且要根据实际的项目施工情况来进行选择,保证管理方法的适用性。因此,项目经理在项目施工管理工作中,不能死板的应用某一种方法进行管理,而是要合理灵活的使用各种管理方法,通过对管理的任务进行调查,选择最适合和可靠的管理方式。一旦选定某一种管理方法之后,应该合理的将管理目标进行细分,找出管理工作中的关键问题,制定相应的措施,从而取得良好的管理效果。

(二)对电力工程项目的全过程进行控制。项目经理在对电力工程项目进行管理的时候,应该注重对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最好施工前管理、施工过程中管理和施工验收的管理,才能全面提升电力工程项目的管理质量。在对施工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时,一定要注重对施工项目的质量控制,质量控制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工作。为了保证施工质量,应该将施工质量的控制范围贯彻在施工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任何一个环节的工作没有做好都会对整个电力工程项目的质量造成不利的影响。

三、结语

在电力工程项目管理中,项目经理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项目经理的管理效果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工程项目成功与否。因此,在施工项目管理过程中,项目经理应该重返发挥自身的作用,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协调好各方的工作,采用合适的项目施工管理方法进行管理。

参考文献:

[1]陈旭. 在建筑工程施工全过程管理中项目经理作用探讨[J]. 福建建材, 2014,24(3):106-107.

项目经理在建工程认定 第5篇

【实施时间】2000-06-30【颁布单位】建设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机构资格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第四条 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乙两级。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按行政区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建设行业政主管部门将认定的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在认定后的15日内通报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和有关部门。

第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拓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七条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震设施及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六)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第八条 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3年内代理中标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10个,或者代理招标的工程累计中标金额在8亿元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

(二)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

(三)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财会人员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或者相应执业注册资格并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九条 申请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3年内代理中标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10个,或者代理招标的工程累计中标金额在3亿元以上;

(二)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

(三)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财会人员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或者相应注册资格并有7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投资资额(不含征地费、大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条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的确认章);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章程;

(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

(四)其他有关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料。

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还需提供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手段骗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在认定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专家委员会由有关部门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技术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对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实行定期集中认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文件资料齐全后,3个月内完成审核。对申请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实行即时认定或者定期集中认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对审核合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颁发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新成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其工程招标代理业绩未满足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设定暂定资格,颁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暂定证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取得暂定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大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四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暂定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暂定证书》有效期1年。

第十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或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暂定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发证的机关提出复审申请。申请复审除提供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外,还需提交经工商、税务部门年审通过的财务报表(即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及报表说明。

第十六条 原发证机关应当在复审申请文件资料齐全后,3个月内完成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核发相应的资格证书。逾期不申请资格复审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证书自动失效。需继续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㈠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㈡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

第十八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发生分立或者合并,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核定资格等级。

第十九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工程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工程标底和草拟工程合同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他人转让代理业务。第二十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被代理招标工程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一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申请资格认定或者资格复审时弄虚作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退回其资格认定、资格复审申请,或者收回已发的资格证书,并在3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第二十二条 未取得资格认定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该工程招标代理无效,由招标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回其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并在3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第二十四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出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回其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并在3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收回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项目经理在建工程认定 第6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第四条 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七条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第八条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六)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3年;

(二)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16亿元人民币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

(四)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

第十条 申请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1年;

(二)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8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

(四)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十一条 新设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第八条和第十条第(三)、(四)、(五)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第十二条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报告;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章程以及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专职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职称证书或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以及人事档案代理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个人简历等材料,技术经济负责人还应提供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

(七)办公场所证明,主要办公设备清单;

(八)出资证明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含报表及说明,下同);

(九)招标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

(十)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申请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还应当提供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应当向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4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

第十四条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认定的乙级、暂定级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在认定后15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在认定前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

第十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七条 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资格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格许可机关提出资格延续申请。

对于在资格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业绩、专职人员满足资格条件的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经原资格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八条 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十九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原资格许可机关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原资格许可机关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一)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二)技术经济负责人发生变更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变更资格证书的情形。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理变更后15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资格证书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格证书变更申请;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四)与资格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机构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格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承继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但应当符合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承继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一方由分立各方协商确定;其他各方资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第二十二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领取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格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需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应当持资格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向资格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遗失资格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资格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三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代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超出合同约定实施代理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妥善保存工程招标代理过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伪造、隐匿工程招标代理过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

第二十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二)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三)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四)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五)采取贿赂、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六)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八)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九)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十)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申请资格升级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或者重新申请暂定级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资格许可机关不予批准。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核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经营业绩、市场行为、代理质量状况等情况,加强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后,不再符合相应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格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被撤回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可以按照其实际达到的条件,向资格许可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申请。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一)资格许可机关工作人员逾越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资格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资格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资格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作出资格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公告其资格证书作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资格证书交回资格许可机关:

(一)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资格证书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格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档案信息应当包括机构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三十一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资格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机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三十二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由资格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该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三十三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及时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原资格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原资格许可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该工程招标代理无效,由原资格许可机关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由原资格许可机关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四)、(五)、(六)、(九)、(十)、(十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以3万元罚款。

总结--项目工程师(项目经理) 第7篇

尊敬的领导: 你们好!

过去的一年,感谢公司给予我燃烧自己青春的机会,让我在喧哗的都市准确定位,使我发光发热。虽然这一年没有突出贡献,但我相信,不断地熟悉业务,积累、沉淀知识,会使我羽翼更加丰硕,我一定不会辜负各层领导对我的信任,在自己的岗位继续更加努力,为公司谋更大福利!

再华丽的言辞,也不如用事实来佐证2016年我的贡献,我的成长。下面阐述一下2016年我在公司的重点工作。

一、项目工作

1、电解槽项目

这是一个很普通的小项目,但对我来说却是意义非常。这是我第一接手的项目,这种项目的重点在于制氟气这种工艺,氟气是一种毒气,对应的原料和生产设备也就要求很高。氟的泄露也会破坏地球臭氧层,合格而且愿意做的供应商也就异常难寻,在飞速发展的中国,国家出口的监管力度也大幅加大,造成国内有能力生产的供应商,要着重考虑环境的污染,也就造成国内在80、90年代的制造商不得不面临倒闭,国内只有屈指可数的大厂家仍选择坚持。

所以在寻遍仅百家生产供应商或相关供应商后,最终确定真正的能做的只有3-4家。而且商务的监管严格,相关证件办下来的可能性几乎为零,这一度让我陷入挠头状态,还好温总及韦工的指导,让我找到这一类问题的解决办法。

2、大使馆材料报价

几乎大使馆的材料类询价不曾中断过,内容涉及核级、非核级和普通的管材、板材、型材,部分还涉及到特殊材质如:碳化硼板和碳化硼粉等。

这一类的项目典型的特点是规格很多,数量一般较大,运输和包装要求较高,所以在评估供应商资质能力的同时,要考虑运输包装的规格等。一般材料有核电要求(一般是RCC标准要求),领导都会让我反复斟酌评估供应商实力,确认技术要求都能达到。一般要注意以下问题:

 供应商有做过相同或类似项目,确保其真正有资质有能力完成客户要求材料;  强调供应商报价之前将技术要求逐条确认,例如:材料的核电等级、质保等级、各种检测报告、冲击试验等等。

3、投标类项目

经过诸多小项目锤炼,在xxx的指导下完成的投标类项目:  4月份协助同事完成乌兹别个斯坦泵站投标事宜;  6月份协助同事完成小煤电投标;

 9月份主责完成巴基斯坦22MW生物质发电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出;

 11月份主责完成Suleman 和Thal 气田方案的整理优化,以及经济概算等相关事宜;

 12月份协助同事完成Sara west、压差发电、kuwait 等气田开发过程中的方案整理。

投标类项目是锻造合格项目经理的必要途径,过程中要总体把控项目成本、质量和进度,在有限的资源下协调完成所有的工作,经过这么多大大小小的项目淬炼,相信自己会早日成为独树一帜的项目经理。

二、供应商的维护问题

当然,取得成绩固然让我们充血兴奋,但是过程中遇到让人很多手足无措的问题:优质的供应商流失。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我,由于长期以来合作项目较多,彼此付出也挺多,供应商经过时间推移,发现付出和结果严重不匹配,最终失望离去,造成资源流失。此类问题我将持续关注,并想办法找到改善办法。

三、自身的不足及反省

白驹过隙,过去的一年,收获很大,但是也暴露了诸多不足:

材料类项目整理过程中,不能充分识别出关键点,造成报出去的方案不能完全满足客户要求。

项目把控能力有待加强,意识到自己沟通能力欠佳,不能有效的将工作任务有效推进,可能造成词不达意,影响工作效率。

专业知识不够扎实,面对以前少有涉足的发电机组、蒸汽轮机、压缩机、锅炉等项目时,仅粗懂皮毛,不禁使人感叹“书到用时方恨少”。针对以上的问题自身已有对应改进措施,此处不再一一描述。

项目经理如何确保工程质量 第8篇

1 项目经理在质量管理上普遍存在的问题

项目经理作为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总指挥,肩负着确保工程项目质量的重任。如何确保工程质量,实现合同目标,是对项目经理的最大考验。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关键要保证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但是,经笔者多年的施工现场观察发现,项目经理在质量管理上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1)政治不敏感。

一些项目经理没有把工程质量放在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更没有把做好工程作为企业的头等大事来抓,缺乏对国家、对企业、对职工认真负责的政治责任感。

(2)管理不到位。

一些项目经理在实际操作中“以包代管”“一包了之”,使工程质量和安全没有任何保障。

(3)措施不严格。

一些项目经理对各种制度、规范以及规定不认真执行,有章不循,有法不依,有时感情用事。

(4)思想不端正。

有的技术人员工作不到位,过分依赖包工队,甚至放手让包工队施工,质量安全管理被弱化。

(5)监控不得力。

一些项目经理经常出现为抢进度、抢工期而忽视质量安全的现象。

(6)作风不端正。

一些项目经理对项目管理缺乏应有的事业心和责任心,敷衍了事,出了偏差既不报告,又不及时处理,存在侥幸心理。

2 项目经理加强质量管理的措施

项目经理在指挥工程项目施工中,必须克服上述麻痹思想,端正工作态度,通过抓好质量管理,组织施工现场各个单位有序地、均衡地进行施工,以达到工期短、质量好、保安全、成本低的最佳效果。

2.1 提高认识,确保责任入心

在工程施工前,项目经理必须负责对参与施工的作业人员进行全面的教育培训,向生产工人做好各项技术交底工作,关键部位必须对操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每道工序,实行跟踪、记录、复查、监督,从技术措施到实际操作都要确保质量。在实施自检、互检、抽检的过程中,坚持上一道工序不合格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特别对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工种及工序进行专职人员跟踪施工,以强制手段来提高质量意识。对各施工作业的班组人员必须实行奖罚分明的制度,以充分调动工人的积极性,发挥工人的主导作用。淘汰那些安全意识差、技术水平低、不服从管理的生产工人,做到铁面无私。

2.2 建章立制,保证管理科学

项目经理必须重视制度的建立,根据项目工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建立各种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工地管理人员的职责,且成文张贴于工地办公室,以便对照执行。施工材料的采购、使用明确由专人负责,专人管理。施工设备的操作及维修要有制度约束,以保证各项工作明晰有序,责任落实到位。在施工过程中,必要情况下还要建立调度会、分析会、交底会和检查考核监督制度,并建立资料档案制。根据总进度要求,针对施工实际及时修正计划,实现对重要节点实时控制,使计划管理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2.3 突出重点,紧盯关键环节

根据项目要求,项目经理首先确定工程施工中的质量控制重点,做到以点带面,示范带动,扎实推进。例如,隧道施工中的衬砌厚度;路基工程的填料质量、分层碾压厚度;桥梁工程中的深水基础施工、中线测量、桩基放样、墩台混凝土色泽不均等。通过抓好重点控制,把住关键环节,使施工过程主次分明,轻重有度,缓急有序,做到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

2.4 精细管理,确保质量受控

质量问题的发生归根到底是管理上出现了问题。因此,项目经理必须杜绝“层层转包”“以包代管”的错误做法,在劳务使用上做到内外混编,以内部骨干带劳务,减少项目管理层次,变项目上的零碎、分散为集中,并全面推行和深化工序、单价承包,全面掌握对质量全方位的控制权。在管理中,项目经理应事先分析可能出现质量问题的危险源,并提出相应对策,实行预先控制,以防止在施工中发生质量问题后束手无策,拖延工期。比如,针对焊接可能产生的质量缺陷,可以提出质量预控措施,如检查焊接人员有无上岗合格证明,禁止无证上岗;焊工正式施焊前,必须按规定进行焊接工艺试验;每批钢筋焊完后,项目抽人自检,并按规定取样进行力学性能试验,然后经专业监理人员抽查焊接质量,必要时需抽样复查其力学性能;在检查焊接质量时,应同时抽检焊条的型号。只有进行严格的精细管理,才能有效防止质量问题的发生。

2.5 狠抓现场,确保工序合理

项目经理在对施工作业进行跟踪管理的同时,也应对材料供应、人员素质、作业方法、进场设备、验工计价等进行全过程监控。关键工种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为了确保一次成型,项目经理要对方案确定、图纸审核、工艺设计、测量试验等各个环节实施预防性管理,特别要对隐蔽工程进行跟班作业,旁站监控,防止偷工减料,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坚持质量自检互检活动,完善各种内业资料,严格按施工计划程序,搞好施工全过程的控制。

2.6 奖罚分明,保证措施到位

在施工过程中,项目部的施工员、质安员必须对作业班组的施工操作(包括作业流程、操作方法等)时刻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确保质量问题不出现在细节上。根据施工单位法人代表对质量和安全负总责、各级管理和技术人员负相应法律责任和技术责任的规定,项目经理部要全面建立并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和安全逐级负责制,必须严格事故报告和定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既不推卸责任、回避问题,也不弄虚作假。对隐瞒事故的相关人员,要追究责任,认真查处,以维护质量和安全法规的严肃性。事故发生后,必须认真调查分析,准确定性,明确责任,用严格的纪律来警戒相关人员。在管理方面,为充分发挥经济杠杆作用,可以实行质量保证金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对工程推行技术质量承包,采取优质优价、劣质劣价措施。对获得不同级别的优质工程,分别给予相应的奖励。此外,还可以设立质量奖励基金,明确奖励数额,使单位和个人在质量保证中得到更多实惠。尤其是在验工计价时,必须考虑质量因素,以保证工程质量管理到位。

2.7 文明施工,提升企业形象

随着工程管理的深化,工程形象也越来越重要。在工程投标、竞标和施工实施阶段,文明施工的要求越来越明确。因此,项目经理必须重视文明工地的建设。在组织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要把文明施工放在重要位置,安排到各个施工环节中,切实把建设文明工地的工作抓紧、抓好,落到实处。比如工地实行全封闭施工;施工现场场地保持整洁;建筑材料按类、品种、规格整齐存放;施工周转设备等统一管理;竹木杂料分类堆放,规格成方,不乱不散;模板成对放稳,角度正确;场地排水畅通不堵;建筑垃圾及时运走;现场办公室整齐、干净,各种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及目标管理责任制都张贴到墙上,让人一目了然;各种标语要醒目、规范;施工记录要详细、工整,施工档案要健全并排放有序等。

工程的质量等级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项目经理的现场综合管理水平。因此,项目经理必须把工程质量问题上升到政治高度、战略高度来认识和对待,不允许相关人员有丝毫的松懈和马虎,更不允许麻痹大意,违法违纪。我们应以党和人民的利益为重,以良好的工程质量献给社会,让竣工的工程造福于民。

摘要:工程质量优劣在一定程度上体现项目管理者的综合管理水平。文章对项目经理在质量管理上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提出了加强质量管理的七大措施。

关键词:项目管理,工程质量,奖罚分明,文明施工

参考文献

[1]彭尚银,王继才.工程项目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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