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视思考与社会的和谐

2024-07-03

审视思考与社会的和谐(精选6篇)

审视思考与社会的和谐 第1篇

前段时间监狱系统培训,听了一堂关于研究监狱人民警察的心理健康问题的课,之后在和周围管教民警交流的过程中,我对此也有了更加深入的见解。

当前,国家治安情况得到明显的改善,罪犯的心理问题也得到很大的关注,在提高监狱劳教人员改造质量的同时,全国各地也出现了一些由于监狱人民警察心理偏差的事故,这引起了司法部门及领导的重视。

狱人民警察普遍存在以下心理问题:

(1)环境封闭及文化娱乐活动贫乏

监狱大多离城市较远,环境封闭,交通不便,大多监狱警察日常活动较为单调,两点一线,一头是家庭,一头是单位,甚至除了正常工作时间节假日也是如此,加之文化娱乐设施不足,使监狱警察的精神压力得不到松弛,长期下去,隐藏着潜在的心理问题。

(2)担心罪犯自伤自残、恶性斗殴和脱逃

监狱是关押违害社会的犯罪分子的集中场所,封闭的环境,特殊的人群,因此,安全稳定是监狱工作的重中之重。如果发生此类事件,对监狱警察身心健康的影响是很大的。

(3)工作时间长,生活不规律,精神压力大

监狱人民警察尤其是一线干警,工作的时间很难估量。除了日常正常上班外,节假日很难休息,随时准备应付各种紧急情况,长期下去,精神压力大,加上缺少对监狱警察的心理调适工作,因而就会出现心理问题。监狱人民警察的工作责任重,危险性强,风险大,这也是引起心理应激水平高的重要因素。

(4)中老年监狱警察的子女教育问题

中老年监狱警察的子女教育问题也是影响其心理健康的一个因素,从精力和时间上,中老年干警对子女的教育很难保证,另外从环境方面来讲,由于地区偏远,教育水平有限,所以干警子女的升学、就业等问题常年困扰,为了给子女创造更好的教育生活条件,在城市买房租房供子女学习,这样较重的经济压力和心理承受能力也易诱发监狱警察心理问题。

(5)青年干警的心理落差

青年干警的工作满意度不如中老年干警。监狱工作的责任重大,年轻的监狱干警是维护国家安全稳定的重要队伍。管教罪犯不像其他工作效果显著。做人的工作,需要长期耐心细致的教育,严格的管理。由于罪犯的构成复杂,尤其有些累犯、惯犯,除了强烈的反社会心理以外,还可能具有双重、多重人格,变态心理,要把这些罪犯改造好难度很大。有的年轻干警因为工作经验不足,看不到这一点,就会觉得自己工作没有意义,自身的价值得不到体现,很难实现自己的人生目标,由此产生严重的心理落差。

警察的心理健康关系着社会的公共安全,特别是对直接监管劳动改造任务的监狱人民警察,他们所承受的心理压力较大,心理障碍可能引发焦虑或者抑郁,严重者甚至会导致自我伤害。建设高素质的监狱人民警察队伍是当今监狱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监狱警察队伍的素质不仅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还应包括心理素质。监狱工作环境特殊,压力是客观存在的,这是短时间内很难改变的事实,这就需要提高警察的适应能力,心理调适能力。

监狱人民警察的这种心理问题会给社会带来很大的伤害,具体来说:

(1)警察心态的偏差,对罪犯的伤害可能很大

警察心理不健康,受害最大的是罪犯。警察的职业症状使之在教育改造中容易产生心理偏差,在实际工作中显得焦虑和烦躁,遇到事情不够冷静,处理方法简单粗暴。特别是一些年轻警察发现自己的理想与现实产生冲突时,很快会向现实妥协,在焦躁、烦闷之时,对待不顺眼的罪犯,训斥、责骂毕竟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是,警察不经心时心态的一点点偏差,对罪犯的伤害可能危及一生。

(2)警察的职业方面的心理偏差,导致缺乏进取的精神

警察心理不健康容易阻碍其自身的发展。监狱警察面对的都是罪犯,工作具有重复性。克服自身的懒散,保持对工作的敬业专心,是一个挑战。心理有偏差的警察可能凭自身的经验、感觉去处理教育改造问题。导致慢慢缺乏积极进取和负责的精神状态。开始厌恶本职工作,以消极的态度对待,最终影响工作水平的提高。

(3)警察的心理偏差容易致使人际关系受到创伤

警察心理不健康还影响到人际关系。当遇到挫折、矛盾、压力较大的时候,就容易倾诉自身不满,听不进他人的劝告和建议,易发脾气,好强固执,通常自高自大,自以为是。这就表现在人际关系方面。在人际关系中缺乏意识,信心进行心理调节,不善于减压,冲动时不易节制,使之在人际关系中表现不适应。都在警察的言行举止中显现出来。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日积月累形成的心理问题。监狱警察在人际关系中受挫对本职工作也有很大的影响。

作为依法执行刑罚、管理监狱、改造罪犯的特殊群体,监狱人民警察的心理健康问题应当得到应有的重视,那就要求监狱警察能以良好的心态面对工作和生活,适当的进行心理调节,具体如下:

(1)换位思考,学会情绪控制

正确认识压力,调整自己的心态。当遇到不公平的生活事件或不协调的人际关系、以及不愉快的情感体验时能换位思考,缓解这种客观的压力。学会对情绪的自我排遣和调控,也应该理智克制、冷静思考、检讨反省以找到有效的解决办法。

(2)顺其自然调节

学会自我放松,劳逸结合,自我发泄。多听舒缓音乐,选择出外旅游,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自我保健行为,创造和谐的家庭氛围。

(3)找准定位,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网

斗的目标要合理,建立有效的,客观的自我期望值,对自己的能力潜质有较清醒的认识,努力让自己的思想认识,言行举止,业务能力与监狱事业的发展相适应。现实生活中,个人的心理需求经常与他人、集体和社会相联系,以来这样的关系,自身有更好的发展,所以要调节自我意识,自我行为,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4)正确面对挫折,平和对待得失

在遭受挫折之后,不气馁,不消沉,汲取教训,保持积极的心态。在遇到不公正的待遇时,保持豁达的情怀。有得必有失,要做到“得失无意,宠辱不惊”。

新时代我们要创建的警察队伍是高素质、高效率、有凝聚力的队伍,在重视警察的业务素质不断提高的同时要加强心理素质的稳步提高,监狱警察的心理调节也要求单位能提供充满人性关怀的氛围,人的成长在于自身价值的体现,所以监狱也应该不断拓展干警的成长空间,例如保证出外学习考察的机会,支持监狱警察提高学历,考本考研,从事学术研究。了解基层警察的工作生活,心理需要,能适当提高其政治,物质方面的待遇,给他们创造条件施展才华的舞台。最为重要的一点是监狱要有组织有计划的开展心理辅导和素质测评工作,在局域网上建立心理网站,帮助监狱警察解决问题。

随着“依法治监”工作的不断深入,关注监狱人民警察的心理健康是监狱日常工作事务亟待解决的一部分,监狱人民警察作为和谐社会的维护者,其内心的和谐尤其重要,这不仅仅是自身人生价值的保障,更是监狱发展的基础。我们要坚持不懈的努力,以内心的和谐换得社会的稳定安康!

审视思考与社会的和谐 第2篇

--两性平等:和谐社会之基

内容摘要:妇女的发展状况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尺度,两性平等协调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是社会公正的重要体现,是家庭、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基础和前提。妇女权益和发展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就有可能转化为社会问题。在提升我党建设和谐社会的能力过程中,理应把提升落实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益,促进中国妇女发展和进步的能力作为一个重要内容来抓。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男女两性作为社会发展的主体,地位平等、关系协调,共同发展的空间广阔,有利于充分发挥妇女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因此,我们要推动性别平等,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妇女发展、维护妇女权益、实现男女平等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不仅需要妇女自身的不懈奋斗,更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我们要重视和关心妇联的工作,切实维护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抵制和消除一切歧视妇女的现象,营造男女平等、文明健康的社会氛围,共同创造妇女事业更加美好的明天。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基于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丰富实践,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的进一步完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包括亿万妇女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心愿。妇女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紧紧依靠包括妇女在内的全体人民的共同努力, 其成果,也必将造福于广大妇女。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要求男女两性的平等和谐。男女平等是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一个和谐的社会,必然是一个人人享有同等的机遇和权利,各尽所能、各得其所的社会,也必然是一个注重男女公平、平等、和谐发展的社会。建立和谐的两性关系对于维系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至关重要。社会和谐要求男女平等,男女平等促进社会和谐。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进两性协调发展、共同进步、共享成果,是建设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与社会和谐

妇女的发展状况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尺度,两性平等协调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是社会公正的重要体现,是家庭、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基础和前提。男女平等、两性和谐发展,不是作为小康社会中的一部分被包括在小康社会建设的过程中,而是作为全面小康的前提。没有妇女的参与,就不可能激发全社会的活力;没有妇女的发展,就不可能有社会的全面发展;没有两性的和谐,就不可能有社会的和谐。

(一)、两性平等是社会和谐的真谛

和谐社会的建构离不开人与人之间的融洽关系,而男女两性之间的平等关系,又是这种和谐关系的基石。

1、男女平等、和谐发展是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然趋势

科学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主体的人,是由男女两性共同组成的,两性关系是社会中影响最为普遍的社会关系之一,它渗透于不同民族、不同阶层、不同宗教的人群的发展过程中,影响着工农、城乡、地区之间的发展进程,制约着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两性关系越平等、越协调,就越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越有利于人的全面自由发展。

2、男女平等、和谐发展是衡量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指标

1995年开始,联合国人类发展报告中增加了“性别赋权指数”。2000年,联合国千年首脑会议签署《千年宣言》,把促进性别平等、赋予妇女权利列为千年发展目标的重要内容。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专门就“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实施妇女发展纲要”等提出具体目标要求。这是从国家层面上把宪法和妇女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基本原则付诸政府的政策实践,把实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为男女两性平等协调的发展提供了政策和机制保障。所有这些充分表明,男女平等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和我国衡量城市和地区发展的重要指标之一,也必然成为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指标。

3、男女平等、和谐发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 性别平等是实现社会和谐至关重要的条件,在一定意义上决定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决定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看社会是否公平,要看男女社会成员是否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看社会是否和谐,要看男女两性是否和谐发展,共生共荣。只有男女社会成员在整个社会和家庭生活中都享有完全平等的权利,履行完全平等的义务,这个社会才是公平正义的社会。

4、男女平等、和谐发展是家庭、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前提 妇女是一支伟大的人力资源,她们能否成为科学发展和和谐社会伟大实践的参与者和成果的享有者,对于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至关重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没有家庭的和谐,就不可能有整个社会的和谐。妇女在家庭中具有特殊的地位,正如印度妇女教育家卡鲁纳卡兰所说:“教育一个男人,受教育的只是一个人;教育一个女人,受教育的是几代人。”由于性别特征及其在社会繁衍和发展中的特殊作用,妇女在建设稳定幸福的家庭、培育健康向上的下一代、营造良好的家风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也只有男女社会成员在社会和家庭生活中互敬互爱、和睦相处,这个社会才是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

(二)、两大问题影响男女平等和谐发展

近几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妇女工作,把促进妇女发展纳入全面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作为构建和谐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积极支持妇联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建立健全了市县乡村维权四级网络,特别是反家暴网络,大力发展妇女儿童事业,取得显著成绩。各级妇联坚持服务大局,围绕中心,履行职能,在提高妇女素质、促进妇女发展、维护妇女权益、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增强妇联工作活力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但是,由于历史文化中残存的男女不平等的陈规陋习尚未完全消除等原因,在促进性别平等、两性和谐发展方面仍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不同程度地影响和制约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当前,影响性别平等、两性和谐发展的不和谐因素有两个突出问题:

1.女性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可能扩大为社会矛盾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多种原因,女性还处于弱势地位,男女两性仍然在诸如婚姻和生育、就业和参政、教育和健康、资源占有和劳动分配等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平等、不和谐现象。在生育孩子性别的选择上,偏好男孩,歧视女婴。在就业安臵上,很多用人单位显性或隐性地对女大学生的排斥,使得女大学生的就业比男大学生要困难的多。在参政议政上,目前妇女担任重要领导职务和正职的少,妇女领导梯队呈现出金字塔结构。所有这些,都是男女不平等的表现,是女性生存权和发展权受到侵害的反映。

2.是忽视妇女发展与社会发展的统筹,有可能导致男女平等被虚化

一方面,党和政府对推进男女平等问题非常重视;另一方面,有的地方和部门制定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评价指标体系中,性别与发展这一最一般、最普遍的问题却被忽略了,女性的地位、现状和发展问题被无差别地纳入各种经济、社会和区域指标中,纳入“人均”与“家庭”指标中而隐形化,甚至消失了。这种矛盾现象,或说区域、部门发展谋划与国策的分离,客观上导致了男女平等、妇女发展这一建立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在操作实施层面被虚化,从而使妇女发展的诸多问题难以得到系统的、实质性的和可持续地解决。

(三)、促进两性平等协调发展的对策

妇女问题从来都是社会问题,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是一项长期的社会系统工程,是各级政府和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责任。

1.要积极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让性别意识进入决策层面 坚持做到“五个纳入”:把规划目标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程,纳入政府各部门的职能系列,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切实保证妇女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同步实施。要进一步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贯彻落实的政策体系,构建实施国策的法制保障体系。要使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成为各级党委和政府决策的基本准则,纠正与国策相悖的内容。

2.要全面提升妇女素质,为男女两性和谐发展奠定能力基础

(1).各级党委、政府应在再就业培训、受教育等方面尽快推出向妇女倾斜的政策,并采取有力的监督措施,变“软策”为“硬策”,以增强其竞争能力;

(2).各级妇联组织要围绕不同层次、不同群体妇女成长、成才的愿望和要求,深入开展“百万妇女培训行”活动,不断提高广大妇女科学文化水平和参与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综合能力,使其成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和有知识、有能力、有活力、有魅力的四自、四有新女性。

3.要大力培育先进的性别文化,营造妇女发展的良好氛围

先进的性别文化,深刻影响着我国的社会进步和人的发展。要旗臶鲜明地倡导男女平等的先进性别文化,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性别平等意识;要多宣传妇女在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宣传优秀妇女典型;要多宣传党和政府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实施妇女发展规划的措施和成绩;要关注妇女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特别是在参政、就业、教育以及婚姻家庭生活等方面遇到的问题;要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批评、抵制落后的观念和腐朽的文化,揭露、打击侵犯妇女权益的犯罪行为。

二、妇女发展与社会和谐

(一)、妇女发展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由于认识上有误区,我们可以看到一个非常矛盾的现象:一方面,我们国家和政府对推进男女平等问题非常重视;另一方面,不少地方和部门又把妇女发展与社会发展割裂开来。如在有关部门制定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评价指标体系中,性别与发展这一最一般、最普遍的问题被忽略了,女性的地位、现状和发展问题被无差别地纳入各种经济、社会和区域指标中,纳入“人均”与“家庭”指标中而隐形化,甚至消失了。这种矛盾现象,或说区域、部门发展谋划与国策的分离,客观上导致了男女平等、妇女发展这一建立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在操作实施层面被虚化,从而使妇女发展的诸多问题难以得到系统的、实质性的和可持续地解决。

从上述分析来看,妇女权益和发展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就有可能转化为社会问题。在提升我党建设和谐社会的能力过程中,理应把提升落实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益,促进中国妇女发展和进步的能力作为一个重要内容来抓。

(二)、以政策推动妇女发展是预防社会失调的重要途径 从中国妇女发展的历程来看,政策的投入始终是促进妇女发展最重要的资源性保证。正是党和政府对妇女发展的积极介入及政策投入,才有力地促进了妇女的发展。在今天,要提升党和政府预防社会失调的能力,妇女的发展与进步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和目标之一。因此,有针对性地完善公共政策体系,是实现妇女发展与提升建设和谐社会能力相协调的重要途径。相关政策的完善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进一步完善推动型政策

推动型政策的功能集中表现在将性别意识作为公共政策的一个基本理念纳入决策主流,使政策制定过程中不因性别意识的缺失而产生实际的性别歧视,消除由于性别意识缺失而造成的公共政策对女性发展所产生的负面作用,进而解决女性就业、女性参政、女性教育及农村妇女发展资源不能得到保证等问题。

2.推进协调型政策体系的建立

协调型政策的主要功能是在男女不平等的社会环境下,通过资源调整、利益分配调整等政策3.强化控制型政策体系

妇女发展相对落后的重要表现形式,是社会上还存在许多损害妇女权利的行为和歧视妇女的偏向,所以控制型政策就必须对这些行为和偏向加以控制、克服和纠正。政策控制与法律控制相比,它的反映会更及时、迅速和效果明显,因此,在推进妇女发展的过程中,要进一步强化控制型政策,以解决社会上不同领域存在的对妇女的损害和歧视。

三、两性平等与和谐文化建设

从人类社会进入到父系社会直至十九世纪末女性解放运动的第一次兴起的四千多年,“男尊女卑”、“养儿防老”、“传宗接代”的思想观念早已根深蒂固,女性作为陪衬、作为附属品卑微的过了几千年。在几千年的男权社会中,女性的社会地位极其低下,她们没有参政的权利,没有受教育的权利,没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而男女两性在生产生活各个方面事实上的不平等,又反过来加深和巩固了这种不平等的观念,致使不仅仅男性指望生育男孩来“传宗接代”,很多女性也寄希望于生育男孩来“扬眉吐气”。新中国成立以来,“男女平等”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写进了我们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中国女性的社会地位在这一世纪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就业权、参政权等社会权利得到了明显改善,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女性整个社会角色得到了彻底的改变,由于传统性别观念的没有改变,使得性别歧视在很多方面还相当严重:

(一)体现在生产生活中的两性不平等

在我国广大农村,土地就是命根子,是一切生产生活的来源。能否平等的占有土地决定了妇女在农村社会生活的地位,也直接的影响了广大农民群众的生育观。虽然我国的《妇女权益保护法》、《继承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中,都对保障妇女土地合法权利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农村妇女的土地权利在法律和政策上与男子是完全平等的。但起点的公平不代表过程的公平。我国绝大多数地区的妇女在土地初次分配中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然而在婚姻关系变化、土地(征用)所有权和占有关系变化中,妇女土地权利流失首当其冲。特别是一些地方制定的土政策、老办法,使妇女对承包土地的实际占有、利用、收益权利,大大小于她们名义上拥有的权利。这种事实上对土地占有、利用、收益权的丧失,迫使妇女不得不依附于男性生存,造成了男女实质上的不平等,进而极大的影响了占我国人口70%的农村人口的生育观。

(二)体现在就业环境中的两性不平等

在劳动就业方面体现出的两性不平等也是造成出生性别比失衡重要原因之一。目前,就业性别歧视充斥在社会的各个领域,而且无论是在刚刚走出校门的女大学生,还是下岗失业寻求再就业的下岗女工,都饱受就业性别歧视之苦。根据相关数据显示,在国企改制的过程中,下岗女职工竟高达67%。虽然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0年12月8日颁布的《关于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等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但抑制了用人单位的“直接歧视”却抑制不了用人单位的“隐性歧视”。在国家的大政策下,多数雇主并不明确表示拒绝雇用女性,但却会在招聘过程中设臵一些与岗位、职务无关却又明显不利于女性竞争的录用标准,从而名正言顺的把女性拒之门外。因为性别的差异而不能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以及工资、配臵、升迁、培训机会等就业安全保障待遇,使众多女性本身就产生了对自身下一代甚至隔代子女的非正常性别取向。

(三)体现在生育政策中的两性不平等

在我国很多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还有这样的规定:第一孩是男孩的,一般不再允许生育,而第一孩是女孩的,则允许继续生育第二孩。因此,农村独女户是中国二孩以及以上孩次生育的主体家庭。而我国人口出生性别比的失衡,主要是高孩次失衡的结果。2000年的人口普查中,一孩次的性别比是107.1,二孩次151.9,三孩次及以上高达159.4。结果显示,我国一孩的出生性别比基本正常,但随着孩次的生高,出生人口性别比也升高,二孩开始偏高,三孩和四孩急剧升高现象十分严重。尽管这一计生政策规定的初衷是为了照顾农村只有一个女孩家庭的实际困难,但是在事实上造成了“一个女孩只等于半个儿”的社会效应,使女性在出生伊始就被定义为弱势群体,给老百姓心中造成了潜在的心理暗示:要千方百计生儿子。

由于传统性别观念形成的长期性、顽固性以及后期发展的延续性、多样性,使得我国社会中的两性不平等现象也随之长期、普遍的存在。而我国现今社会中出现的大量的“失学女童”、“下岗女工”、“农村失地妇女”等两性不平等的现象又延续并加剧了两性不平等观念的发展,并严重影响着人们的生育观念。这种观念和现象相互影响、相互加深而造成的恶性循环最终成为影响我国人口出生性别比失衡的根源,为和谐社会的构建留下重大隐患。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男女两性作为社会发展的主体,地位平等、关系协调,共同发展的空间广阔,也有利于充分发挥妇女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要推动性别平等,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做到:

(一)完善维护女性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涉及保障女性生存、发展和权益的法规、规章有百余件,加强女性权益保障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刚性,应当成为当前和今后完备女性法规的重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抓紧围绕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大力完备涉及女性权益的法规建设和管理制度建设,使法律体系的发展与性别平等、两性和谐发展的客观实际相适应。(二).着力治理经济领域的性别不平等

一是建立健全性别平等的劳动力市场政策,监督相关法律的实施情况,消除劳动力市场中制度性的性别歧视现象。二是公共部门率先实施性别平等的人力资源政策,正确引导企业充分认识女性人力资源的价值,明确企业在促进性别平等方面的社会责任。三是尽快完善包括社会统筹的生育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努力使非正规部门的妇女群体能享受到各种服务和社会保障。四是制定和实施社会平等的社会政策,修订不平等的退休政策,消除妇女在就业和职业生涯方面的制度不平等。

(三)、切实提高女性参政的程度

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制定更为积极的符合世界发展潮流的妇女参政比例目标,改变以男性为主导的政治文化和领导干部选拔机制;制定积极的促进妇女参政的政策,矫正目前存在的政治和决策领域男女参与机会不平等的局面。要清理大众传媒中对女干部的负面描写和性别歧视,消除那些强化角色定型的宣传报道,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营造良好的氛围。

(四)、建设平等、和谐、文明的先进性别文化 要提高大众传媒的管理者、制作者和传播者的性别意识,增强其推动先进性别文化构建的社会责任感。应制定和实施具有性别平等意识的法律和政策,规范大众传媒的内容和传播方式,防止产生不利于平等和谐的性别关系的社会影响。通过现代的、易于为大众接受的方式对社会公众进行性别平等的宣传和倡导,使性别平等的理念深入人心。

社会稳定与和谐的思考 第3篇

在现阶段保稳定、促和谐, 就是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坚持以人为本, 注重和谐稳定, 突出统筹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必须立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立足于为经济建设、社会进步、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立足于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委、政府对稳定工作的领导, 组织和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 紧紧依靠人民群众, 逐步建立起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

一、维护政治安全

保平安、促和谐, 必须始终把维护政治安全放在首位, 做到安而不忘危、治而不忘乱, 坚决防止重大政治问题的发生。要自觉服从和维护党的领导, 坚决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搞好对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的政治教育, 用党的理论和政策教育干部群众, 增强他们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对敌对势力和错误思潮保持高度警觉, 站稳立场, 坚决斗争。要加强对互联网的监控和管理, 坚决封堵、及时删除有害信息;加大专案侦察力度, 严密防范, 坚决打击境内外各种敌对势力的渗透、颠覆和破坏活动等。

二、维护社会安全

当前,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 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数量增多、激烈程度加剧、处理难度加大, 特别是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 这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我们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 应始终把维护社会安全作为头等大事, 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 关口前移, 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 急事急办一批、防范控制一批、主动化解一批, 积极把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内部和萌芽状态之中。同时坚持依法行政, 改进工作作风, 切实解决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努力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

三、维护治安安全

维护社会稳定, 必须控制好治安局势, 确保良好的治安秩序。当前, 全社会治安形势总体是好的, 大局比较平稳, 但形势仍然不容乐观。要适时开展不同形式的“严打”集中行动和专项行动, 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坚持“打防结合, 预防为主”的方针, 大力加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 把治安防范、治安管理、集中整治、社会控制等有机结合起来, 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防范, 控制的工作机制。

四、维护公共安全

公共安全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 近年来, 公共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身体健康。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是建设稳定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我们应把公共安全问题摆在十分重要的位置, 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严格落实责任制, 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 杜绝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加强治安管理, 加强交通秩序治理, 认真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 有效避免和杜绝爆炸、投毒、重大火灾、重大交通事故等恶性事件的发生。应认真研究探索新形势下维护公共安全的特点和规律, 坚持防范在前, 加强制度和机制建设, 加快建立确保公共安全的长效机制, 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五、维护经济安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 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 及时消除经济领域的不稳定因素, 其重要性日益突出。我们要坚持不懈地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 严厉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领域贪赃枉法、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 促进廉洁从政;要建立健全预防经济犯罪体系, 努力从源头上减少违法犯罪;把打击、管理与服务统一起来, 加强民事行政司法能力, 充分发挥民事行政司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各种利益关系的调节作用。

构建社会和谐稳定, 必须处理和把握好以下几个关系:

(一)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

稳定压倒一切, 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方针。要保持社会稳定与改革、发展相统一, 坚持用发展的思路、改革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 努力做到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接受的程度统一起来, 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工作, 动员带领干部群众解放思想、干事创业、加快发展。在推进改革与发展的过程中, 更加注重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 更加注重关注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更加注重扶危济困、解决困难群众的生活保障问题, 从源头上减少不稳定因素的发生。

(二) 正确处理长远目标与近期目标的管理

健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 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 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长远奋斗目标。千里之行, 始于足下。在保平安、促和谐的实践中, 要坚持把长远目标和近期目标有机结合起来, 既着眼长远, 统筹全局, 又立足当前, 抓住重点。要逐级建立和完善“决策目标、执行责任、考核监督”三个体系, 加大落实考核力度, 把建设和谐社会有计划、有步骤地向前推进。

(三) 正确处理治标和治本的关系

面对当前不稳定因素上升的实际情况, 必须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首先, 坚决治标, 特别是对一些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矛盾纠纷和安全隐患应高度重视, 采取有力措施, 坚决予以解决。同时, 立足治本, 牢固树立加强基层、建设基层、稳定基层的观念, 把工作重心下移, 抓基层、打基层、抓队伍, 作为平安建设的重要措施, 把各类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四) 正确处理发挥专门机关作用与走群众路线的关系

维护社会稳定, 构建和谐社会, 必须有效地发挥司法机关惩治犯罪、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的职能作用。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 专群结合、依靠群众, 加强和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惩治犯罪、维护稳定, 必须充分发挥政法机关、武警部队的主力军作用, 同时要广泛发动群众。把深入发动群众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 大力加强舆论宣传, 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充分调动全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积极参与到建设和谐稳定中来。

(五) 正确处理继承经验与创新发展的关系

我们要对构建和谐社会的经验认真总结并继承。既要借鉴经验, 又要创新。根据科学发展观的新要求, 根据构建和谐社会的新目标, 在不断完善已有经验的基础上, 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与时俱进、坚持改革创新, 在新的实践中, 总结新经验, 推出新典型, 迈出新的步伐, 争取新的成就。

新形势、新任务对社会管理工作提出新挑战、新要求, 我们必须科学判断, 准确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国际国内环境, 科学判断、准确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 以与时俱进的精神, 转变社会管理理念, 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机制, 整合社会管理资源, 完善社会管理法律法规, 提高依法管理社会的能力和水平, 切实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工作, 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摘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必须把维护社会稳定放在重要位置。面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形势和改革发展稳定的繁重任务, 必须保持清醒头脑, 居安思危, 必须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 落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责任制, 全面提升稳定和谐的社会能力。

审视思考与社会的和谐 第4篇

关键词:男女平等;女性地位;社会和谐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2-0106-02

胡锦涛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将建设特色社会主义的总布局概括为“五位一体”,即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主义和谐社会、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并且具体阐述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必须牢牢把握的八个基本要求,即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必须坚持推进改革开放、必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坚持走共同富裕道路、必须坚持促进和谐社会、必须坚持和平发展、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无论是建设特色社会主义的总布局的“五位一体”还是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基本要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是事关全局的关键一环。理念的提升与工作的部署意味着我党认识上的一大飞跃,执政意识的逐步深化。

胡锦涛在十八大报告中一再强调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不可忽略的是,人是社会构成的核心因素,复杂多变的社会关系,涉及方方面面的因素,多种多样的层面,只有这些要素与层面都和谐发展,社会才能和谐发展。然而,人们在关注这些社会要素时,往往最容易忽略“性别”这一因素。这恰恰是以人为本社会中最基本的层面。要构建一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真正的、全面的、和谐的社会,性别和谐就是一个关键要素。性别和谐与家庭和谐紧密相连。中国有句俗话叫做家和万事兴,讲的就是男女两性能够构建好和谐美好的家庭,营造温馨的家庭氛围,才可以使家庭在社会的和谐发展中发挥积极有效的推动作用。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沙尔·傅立叶,在他的重要著作《四种运动的理论》里提出了以下著名论断:某一时代的社会进步和变迁是同妇女走向自由的程度相适应的,而社会秩序的衰落是同妇女自由减少的程度相适应的。妇女权利的扩大是一切社会进步的基本原则。恩格斯进一步高度概括女性解放与社会进步的关系:在任何社会中,妇女解放的程度是衡量普遍解放的天然尺度[1]。社会的发展要求人类的进步,而人类的进步自然包括男人的进步和女人的进步。时代发展到今天,作为人类的一半——女人的聪明才智仍在相当程度上被压抑。

一、妇女如何实现真正的解放

“在几千年的男权社会中,男人在女人心目中的地位犹如上帝在人们心中一样,是绝对权威的象征:女人必须崇拜、服从和依附于男人,女人对男人的背叛或忤逆被看作与亵渎上帝同样是严重的不轨。男人是女人的上帝、失却男人对男权社会中的女人来说是难以想象的。”[2]

在几千年的文明史中,男人和女人的世界有着根本的不同。男人的世界是社会,女人的世界是家庭。男人在他的世界中斗争、劳动,并因此获得了权利、勇气和改造自然的能力,从而奠定了男子在家庭与社会中的统治地位。女人被看作是“人之妻”、“人之母”、“人之媳”,而独独没有被看作是独立的“人”。人们按“妻”、“母”、“媳”的标准去要求她,她也这样要求着自己,心甘情愿地、任劳任怨地在社会规定的标准中牺牲自我、奉献自我。女性在这样的舆论氛围与自我意识的裹挟中自甘局促于生活的小圈子里,她们的某些智慧和才能也因此被压抑,“头发长见识短”的先天“弱智”成了女性挥之不去的阴影。

妇女的家务劳动逐渐退变成私人事务而被弱化了或被忽略了其社会意义,男子的劳动成了主宰,妇女的社会地位也逐渐被弱化。如何才能让妇女获得与男子同等的社会地位而实现男女平等?恩格斯对这一问题做了深入的分析,他指出:要实现妇女的真正解放,实现男女的真正平等,妇女必须从家务劳动中脱身出来,投身到社会劳动中去。只有在妇女可以大量地社会规模地参加生产,而家务劳动只占她们极少的工夫的时候,妇女的解放才有可能实现[3]。

女性的权利与人的权利、儿童的权利一样,不是对两性冲突的一种报复式回答,而是对女性生而为人的权利的一种探究和一种基本的看法。党的十八大报告多次强调“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就是要全面实现“人”的权益,当然包括妇女的权益。可以说,今天的中国妇女的社会性解放程度是处在世界前列的。无论是妇女的政治权利、社会待遇、就业状况还是妇女的家庭地位,一直都是我党极为关注并积极推进的。

二、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女性自主意识的强化

随着时代翻天覆地的变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女人的生活内容和社会角色发生了巨大变化,她们的人生需要也随之改变。她们不再甘于以锅台为领地、家庭为世界的狭小空间里浪费自己的才华,默默走完自己的人生旅程。她们开始“寻觅自己”了,她们要在社会上找到失落的自我,以独立的人格自立于世,以自身的才智贡献社会,以实现她作为一个“人”的价值。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中国女性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为女性潜能的发掘、自我才华的展现、自我价值的实现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一)“优胜劣汰”原则为女性赢得了机会

以开放与竞争为特点的市场经济遵循“优胜劣汰”原则,对才智与谋略的认可弱化了对性别差异的区分。公平和开放的市场,迅速发展的科技,“适者生存、劣者淘汰”的生存法则召唤着所有的智者和勇者。在当今时代,知识成为第一生产力,各行各业最先进的科学技术与最新的管理理念就是最核心的竞争力。谁最先拥有它,谁就能在某一领域独占鳌头。在经济建设的广阔天地中,女性不再被作为“弱者”被排除在社会生产之外,而是以竞争者的身份加入,以主人翁的姿态参与,积极推动社会与文明的发展。也许由于历史的、生理的、文化的等等原因,使一个独立女性的成功之路更为崎岖,但是,她也获得了更苛刻的完善自己的机会,在历练中变得自尊、自强、自信,从而彻底摆脱控制,谋划自己的幸福,充分展现自己的主体地位,绽放女性独有的智慧和人格魅力。

同时,随着生产力的快速提升,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公布数据显示,2011年中国GDP总量跃居世界第二,人均GDP超过5 000美元,排名世界第89位。中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公共服务的不断完善,使中国妇女不断从家务劳动中解脱出来拥有更多的时间投身学习、交友,全面地提升自身,逐步拥有与中国男性同等的发展机会。女性步步为营争取与男性同等话语权,不再迷信男性霸权地位,她们通过展现自己的才华与智慧,张扬女性的自主意识,以“木棉树”一样美丽挺拔的形象与“橡树”并肩挺立,融入社会生产之中,并从中获益,他们在经济建设中奏响了属于自己的旋律,与男性一起投身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与男性在平等与和谐中共同发展,迎接全面小康社会的到来。

(二)和谐社会的构建,为女性赢得了关注

胡锦涛在十八大报告中再次重申要坚持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还强调要重视选拔女干部。建设中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女性的发展提供了不断完善的制度、法律保障和宽松的舆论环境。我们的社会一直在争取任何时候都把女性作为一个独立的、完整的、拥有人的权利的人,而绝不是一种从属,一种用以祭祀的牺牲。男女平等不仅仅停留在国策层面,而应该成为整个社会的共识。在当今的中国,女性的权利与自由得到广泛关注。这对于女性地位的提升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从另一角度讲,对男女平等问题的关注,说明女性还存在被歧视与被忽略的不公平待遇。当男女平等问题彻底解决,将标志着我们的社会文明程度极大提高,必将极快地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如今,在我国实行了诸多保护妇女儿童的政策,比如孩子姓既可以随父也可以随母,户口也可以自由选择随父或随母。媒体的宣传加强了社会对女性弱势群体的关注,她们的生存现状得到及时报道,进而得到及时救助[4]。女性通过自己的劳动,其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已得到很大程度的提升。

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条件下确保女性地位的提高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征途上,每个人都应该拥有均等的发展机会。尽管我国在男女平等问题上已经往文明方向行进的速度已经相当快了,社会的变革与现代文明的推进,把大批女性从家庭推向社会,从乡村推向城市,从普通职员推向领导岗位,但是诸多因素仍然制约与牵肘着女性解放的脚步,种种不平等现象仍然存在。就业与受教育的资源在某些领域男性仍然占有绝对优势,社会资源的享用上也存在着明显的不平等,从某种意义上讲,话语权仍然掌控在男性手中,男性的价值取向与评判偏好依然左右着很多行业包括政府机关人员的聘用和升迁。男女发展的机遇并不对等,收入也不可相提并论,而女性往往因为照顾家庭、抚育孩子而承担更大的下岗失业的风险。为了整个社会的和谐与文明进步,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在今天的中国仍然是一个必须紧抓不放的现实问题,十八大报告强调要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事关广大妇女儿童的福祉。女性的主体意识的确立,既需要国家政策的引领,也需要社会舆论的帮助,更重要的是女性自身要在党和国家的保护和扶持下,自觉主动地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展现女性风采。

(一)要在文化意识方面彻底消除男女不平等的意识

职业女性要彻底从传统观念的禁锢中挣脱出来,实现自我发展,科学全面地认识自我,培养女性主体意识,不能被男性话语裹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们应该依循的评判标准,而不能仍然以明显有失偏颇的男权思想和打上男权烙印的价值评判标准来左右自己。

(二)要在政治经济建设的浪潮中为女性营造宽松的环境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要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同时,为女性主体地位的实现,女性才智与能力的展现,提供广阔的社会舞台。在尊重男女差异的同时,为同等条件下的女性提供宽松的舆论环境。党的方针政策将女性问题包容在内,在具体执行中只有落实到位,女性的自由发展才有了制度保障。中国的建设离不开伟大而智慧的中国女性,要多方位、多角度、多渠道落实好妇女权益,激发妇女的创造热情与工作才干,妇女在完成自身建设的同时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推动社会主义文明的前进。

当然,女性走出家庭,融身社会建设的同时一定要摆正自己的位置,避免角色偏位,灵活巧妙地完成自己家庭角色和社会角色的转换,充分展现自己的才能,实现社会与家庭的和谐幸福。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不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梦想,是我党引领全国各族人民努力实现而且一定会实现的宏伟目标。和谐社会的建设与女性的自我发展是相辅相成的,女性的自由与解放离不开和谐社会的发展,和谐社会的真正实现同样离不开男性与女性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00.

[2]刘慧英.走出男性传统的樊篱———文学中男权意识的批判[M].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1995:102.

[3]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67.

[4]王伟光.论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M].

审视思考与社会的和谐 第5篇

陈冲

有社会便有纠纷,纠纷的解决是社会的内在需要。纠纷的解决有多种方式,有当事人之间的自行协商、交涉、和解,也有外力介入的调解、仲裁、行政决定直至审判。在中国传统社会,受儒家“礼治”“无讼”思想的影响,人们对一般的民事纠纷采取的解决途径更多的是调解而非诉讼。发源于革命根据地时期、成型于20世纪50年代的人民调解制度,迎合了这种历史传统,在建国后解决了大量的民间纠纷。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社会的转型,人民调解出现了逐渐萎缩的趋势,被西方法学家誉为“东方之花”的人民调解制度似乎已蜕变成了“昨日黄花”。而有意思的是,在过去的20年中,当代西方社会对调解作为纠纷解决途径却表现出了空前的关注,俨然已视调解为最重要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DR)。随着理论探讨的深入,尤其是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后,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加强人民调解在我国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使人民调解与诉讼制度相衔接,已成为一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据笔者掌握的有限资料,对于两调衔接,理论界和实务界目前更多关注的是微观操作层面的问题,如法院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提高调解人员的素质、扩大人民调解的范围、赋予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等。本文愿从整个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宏观角度,借助ADR理论,来审视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各自功能及关系,探讨两调的衔接方式及程序。

ADR乃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的缩写,可汉译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也可根据其实质意义译为“审判外纠纷解决方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是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总称。它既包括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也包括各种专门设立的纠纷解决机构的裁决、决定,既包括传统意义上的调解,也包括各类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裁定。西方国家推行ADR,主要缘由于应对“诉讼爆炸”而引起的司法危机,但其深层次的价值和社会需求在于:“现代社会和当事人在利益、价值观、偏好和各种实际需要等方面的多元化,本质上需要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需要更多选择权”。

根据主持纠纷解决主体的不同,ADR主要可分为:(1)民间团体或组织的ADR,如各国仲裁机构的仲裁、我国的人民调解、日本的交通事故纷争处理中心、美国的邻里司法中心等;(2)国家行政机关所设或附设的ADR,如劳动争议仲裁、消费者协会调解等;(3)司法ADR(又称法院附设ADR),即虽不同于审判,但与诉讼程序相关联,或在法院主持下的纠纷解决制度。按上述分类,人民调解应当归为民间团体ADR,而诉讼调解可类归为司法ADR(我国的诉讼调解严格意义上而言,尚不能称之为司法ADR,下文将专门论及)。

一、人民调解与诉讼的各自功能及关系

从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角度来审视,人民调解与诉讼最大共同点在于均是中立的第三者介入下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根本目的都是保障社会秩序的良性运转。但两者间也存在明显的区别。体现在以下几点:

1、是否具备强制性不同。人民调解最大的特征是群众性和自治性,而诉讼的显著特征是国家的强制性,体现的是国家公权力对私人纠纷的干涉。

2、是否具有终局性不同。作为人民调解结果的调解协议不具备法定的强制执行力,而诉讼的裁决结果则具有最终性,即一个纠纷经过诉讼解决以后再也不可以采取其他方式来解决。

3、受案范围不同。人民调解与诉讼在纠纷解决范围方面存在诸多重合,但也有诸多不同。根据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由此我们看出,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的民间纠纷,有相当部分如发生在家庭成员、邻里、同事、村民间的婚姻纠纷、财产纠纷、损害赔偿纠纷,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是重合的。但两者受案范围也有诸多不同。相当一部分人民调解受理纠纷,不具备诉的要件,不能纳入诉讼范围。而相当一部分技术性、专业性纠纷,则不宜纳入人民调解范围。

4、程序的便利性、纠纷解决成本存在不同。一般而言,诉讼具有的正式性和规范性,加上“程序正义”的要求,都使得诉讼程序都比较复杂、严格,甚至很繁琐,因而诉讼活动耗时、费力,成本较大。而相较而言,人民调解则没有强制性规定,比较灵活自由,强调纠纷当事人的自主性,程序上简单、快捷,省时、省心、省力。

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虽有诸多区别,但因两者受案范围存在诸多重合,从ADR理论角度审视,两者又存在联系。人民调解作为诸多ADR中的重要方式之一,系纠纷解决的“第一道防线”,而诉讼则是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将能有效减轻诉讼的负荷。人民调解等ADR的成功运作,将能满足多元化的社会对于纠纷解决途径和方式的多元化需求。人民调解等ADR形式为人们的协商、沟通和对话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和氛围,能够使当事人通过法律的、道德的、习惯的手段,简便、迅速、高效地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实现利益与效率的双赢。诉讼并非是一种完美的纠纷解决机制,而是一种高成本的纠纷解决机制。加强人民调解等ADR制度,不仅仅是形势的需要,更是一种理性的回归。

二、人民调解与诉讼的正确定位

人民调解作为我国一重要的ADR方式,如何正确定位其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位置,使其与诉讼能有效衔接,诉讼作为最终的纠纷解决方式,如何正确看待人民调解的诉讼替代作用,使其与人民调解等ADR能正确衔接,是当前一重要理论课题。从不同的角度审视,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本文以为,运用ADR理论,从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角度,来审视这一命题,得出的结论可能有助于从宏观角度把握这一命题,目前两者衔接上存在的困惑和问题也能迎刃而解。

人民调解的正确定位是社会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人民调解只能加强而不能削弱。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诉讼替代作用,使大量婚姻、家庭、侵权纠纷解决在基层,通过沟通和说服,促进人际关系的和谐,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和融洽。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发挥诉讼职能,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发挥自身职能。但人民调解的自治性、群众性等民间调解特性,决定了人民调解不是一种万能的纠纷解决方式,它不能替

代仲裁、行政裁决等有效的ADR形式,更不能以牺牲、剥夺当事人诉权为代价,让人民调解成为法院诉讼的前置程序。

诉讼的正确定位是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而不应成为第一道防线或唯一一道防线。首先应当承认,诉诸法院的权利对公民而言系一种宪法权利,这种权利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垄断纠纷解决,相反我们应在保障司法成为最后救济手段的同时,要让当事人知道诉讼不是唯一的解决纠纷的手段,而且也不一定是最圆满的救济手段,法院应当向当事人提供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的信息,并鼓励当事人利用ADR机制来解决纠纷。

目前,诉讼与人民调解等ADR在衔接上存在一些问题,其成因有制度层面上的(典型如道交法将原行之有效的行政调解程序弱化),也有操作层面上的(典型如劳动仲裁的运行现状)。人民法院在当前应按肖扬院长在全国人民调解工作座谈会上的“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的精神,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使人民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中发挥重要作用。在衔接上应注意避免两个倾向。一是避免将人民调解作为强制性诉讼前置程序的倾向。法院立案部门在诉前向当事人提供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的信息,并鼓励当事人利用ADR机制来解决纠纷是必要的,但是否采用取决于当事人的合意,不能强制当事人采用。二是避免将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绝对化倾向。有学者建议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这种建议是绝对有害的。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依法负有审查监督之责,在审查中应注意维护人民调解的威信,但不等于人民调解协议全盘有效,对于确存在司法解释所规定无效情形的,应当否定其效力。

三、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有效衔接形式—司法ADR

司法ADR是ADR的一种形式,是在ADR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司法ADR也称为法院附设ADR(Court Annexed ADR),是指以法院为主持机构,或者在法院的指导下,所采取的与诉讼程序不同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司法ADR的设置理念与ADR理念是一样的,“如果纠纷能以替代性方式在诉前得以化解,则诉讼则是多余的。如果纠纷在进入诉讼后,能以某种方式在审前得以化解,则审判则是多余的”,诉讼程序被细分为审判程序与非审判程序。司法ADR的种类有很多,但最普遍的司法ADR形式为法院附设调解制度。

法院附设调解制度在英、美、德、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被普遍地采纳。我国诉讼程序中也有类似的ADR形式,即诉讼调解制度。

我国的诉讼调解制度严格意义而言尚不能称之为司法ADR,它仅是区别于判决的一结案方式,尚未从程序上确定其非诉程序地位。调审合一的现状、法院的考核机制、法官的调解偏好,强制调解、以判压调、以拖促调等违反当事人合意现象的发生,曾使调解制度一时备受责难。事实上,调解制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从法院近年来较高的调解率也可见一斑,不过应对其运行中的弊端进行合理改造。理想的模式是将调解设置为与审判程序并行的非诉程序,将传统调解向司法ADR转型。调解程序存在于一审程序的准备阶段,纠纷被提交诉讼后,可根据当事人的合意或强制进入调解程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予以确认,调解不成的则进入审判程序,调解程序不能对不接受调解的当事人作出实体上的不利处理。西方国家主持法院附设调解的主体通常有退休法官、相关行业专家或法院的辅助人员。就我国而言,大部分案件只能由审前法官或法官助理主持调解程序,但就利用社会力量主持调解程序而言,最理想的主体莫过于现有的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员与来自社会其他阶层的人士相比,具有独特的组织优势和社会资源优势,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和调解协议的效力认识上具有法律上的依据和保障,这是邀请其他社会人士参与诉讼调解替代工作所无法具备的。

让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实现在法官主导下诉讼调解适度社会化,国内已有法院付诸实践,如上海长宁区法院将人民调解员任命为人民陪审员参与诉讼调解模式,还有如江苏响水法院将人民调解员聘任为特邀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模式,都取得了较好的经验和成果。这样做有以下几个好处:

1、选聘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实现诉讼调解的适度社会化替代,一定程度上可减轻法院民事法官的工作压力,法院可以腾出力量指定专人负责人民调解的指导工作;

2、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使人民调解员在法院接受了扎实的业务指导和锻炼,可形成对人民调解员的长期轮训新机制;

3、人民调解员在司法ADR程序中参与诉讼调解,实现了人民调解诉讼替代工作与诉讼活动衔接的零距离,消除了中转环节,打破了信息交流与工作衔接的时间与空间障碍,使得人民调解工作与诉讼活动的衔接更具有操作性;

4、人民调解员来自基层,熟悉社会,了解民情民意,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更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的角度对案件进行评判,将社会公众的良心和善恶标准、是非观念融入调解过程中,能有效克服法官因职业习惯所形成的不良思维定势,使调解结果更加贴近民众,更能反映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更能为社会所接受。

审视思考与社会的和谐 第6篇

县政协主席 马国华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适应我国改革开发放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保证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而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大团结大联合的组织,其基本属性、主要职能、组织构成、工作原则和活动方式都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一脉相承。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发挥政协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作用。为政协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什么作用、履行什么职能、树立什么目标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新形势新任务,人民政协如何发挥优势,促进社会和谐是摆在政协工作面前的崭新课题。

一、正确理解人民政协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联系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民政协的内在要求,也是人民政协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从基本属性上讲。人民政协是我国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实现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代表人士的大团结,对于凝聚所有中华儿女的智慧和力量具有独特的优势和作用;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巩固和扩大党同各民族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有利于体现和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生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畅通各党派、各团体、各阶层、各方面人士广泛、有序参与国事的渠道。

(二)从职能上讲。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认真搞好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积极推进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深入开展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有利于下情上达,保证党和政府的决策既能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又能兼顾少数社会人群的合理要求;有利于上情下达,促进各方面人士在共同奋斗目标的鼓舞下增进共识,推动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三)从组织构成上讲。人民政协包括了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代表人物,同时也吸收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归国华侨及其界别的代表人士。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人民政协组织构成的广泛代表性和兼容性,有利于长期保持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

(四)从工作原则和活动方式上讲。人民政协实行民主监督、求同存异的工作原则和以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为基础的形式多样的活动方式,能够充分保障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以及各族各界代表人士,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广开言路、集思广益,尊重多数、照顾少数,使得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决策能够统筹兼顾各个阶层、各种群体的利益。同时也可以通过广大政协委员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密切联系群众、体察群众情绪、反映群众意愿,帮助人们增进了解、消除误会,协助党和政府协调关系、化解矛盾,促进全社会的和谐。

二、深刻认识人民政协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强调,人民政协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着眼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要求,同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服务有机统一起来,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积极贡献力量。

(一)积极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言献策,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邓小平同志曾说过“发展是硬道理”。当前,我国的主要矛盾仍然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同落后的生产力。发展是解决中国一切问题的关键,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也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第一要务。构建和谐社会面临的许多矛盾和问题,关键要靠发展来解决。人民政协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动员和组织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 问题建言献策,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积极促进统一战线各方面的团结合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凝聚各方面的智慧和力量。团结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团结也是集中各方智慧、形成伟大力量的源泉。人民政协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了作为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的作用,努力促进各方面的团结。一是大力促进各党派之间的团结合作。人民政协按照《中央意见》和政协章程的要求,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人民政协中的作用,为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参与国事、议政建言创造良好的条件。二是切实做好统一战线内部各方面力量的团结工作。团结和凝聚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以及广大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等海内外各方面爱国力量,为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共同奋斗。三是加强了各民族的大团结。人民政协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四是维护宗教与社会和谐。积极宣传、贯彻国家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支持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引导广大信教群众警惕和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活动,努力促进信教与不信教群众之间、信教群众与信教群众之间的和谐相处,共同创造幸福美好的生活。

(三)积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融洽和谐、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一步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保证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政治保证。人民政协作为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对于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畅通民主渠道,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其他民主形式有机结合、相辅相成,有利于各党派、各团体、各阶层、各民族、各方面人士广泛有序地参与国事,形成融洽和谐、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四)积极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也是人民政协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关心群众的利益,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常怀爱心之心,多谋利民之策,及时反映群众诉求,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履行职能,协助党和政府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是人民政协的优良传统。人民政协在调整和处理统一战线各方面的关系,反映和调节社会各群体的不同要求和利益,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能够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三、立足当前,发挥政协优势,扎实推进和谐云和建设

(一)发挥政协智力密集优势,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夯实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人民政协人才荟萃,素有“人才库”、“智囊团”的美誉,我县政协委员来自各行各业,是方方面面的代表人士,或有专长特长,或有知识见识,或有阅历资历,或有名望威望。政协要充分整合人才资源,发挥智力密集优势,深入研究县委、县政府的战略部署,科学建言献策。要围绕发展、关注发展、支持发展、服务发展、促进发展,全面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努力把人才资源优势转化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优势。要大力宣传政协委员的创业实绩,把他们的积极性引导到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上来。要始终把发展作为履行职能的第一要务,选择关系我县发展和稳定的重大问题作为全体会议、常委会议的议政专题,为实现经济跨越发展,多做探索,多想实招。要按照“求实,求深,求精,求新”的要求,运用调查研究、建言立论、督办提案、专题议政、民主协商等形式,广泛集中民智,积极建言立论,为县委、县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服务。要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发挥好委员主体作用、专委会基础作用和界别的纽带作用,为建设和谐云和多献良策。要积极鼓励各界委员带头发挥对社会的创造作用,努力为他们创造环境,使一切有益于发展的意见建议受到重视和采纳。要加强与实业界、经济界及新社会阶层委员的联系和走访,帮助他们勇于开拓、致力发展,立足岗位、建功立业,成为社会创造性劳动的生力军。

(二)发挥政协自身的独特优势,自觉参与先进文化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精神支撑。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战略部署,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文化具有基础性、先导性作用。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必不可少的智力支持、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只有用先进文化引导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不断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才能形成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和环境。人民政协汇聚了社会各界精英,许多政协委员是先进文化的传播者,在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有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独特优势。要发动政协委员积极主动地参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开展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自主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教育,促进健康向上、丰富多彩、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不断发展。要引导政协委员用先进文化培养人、塑造人,丰富人们的精神世界,增强人们的精神力量,提升人们的公德意识、文明素质、自律能力、奉献精神。要深入持久地开展“三下乡”活动,把先进文化、科学技术、文明理念送到基层、送入农村,努力提高农民群众的文化层次、经营能力和技术水平。要大力宣传政协委员中涌现出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以委员的鲜活事例感染人,以委员的优秀品格感召人。要组织政协委员围绕文化创新和文化产业发展、科教体制创新和科教事业发展,开展调查咨询,积极建言献策。要号召委员主动继承和发扬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资源,倡导文明和谐、诚实守信的良好风气。

(三)发挥政协团结广泛、联系普遍的优势,积极做好稳定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当前,我们正处于加快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这个阶段既是“黄金发展期”,又是“矛盾凸现期”,特别是随着改革的深化,就业及社会保障的压力明显加大,不同层次、不同群体在利益要求上矛盾突出,维护稳定的任务繁重。人民政协作为联系各界的组织,在协助党委和政府做好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理顺情绪的工作中具有独特的优势。要积极主动地把党委和政府的政策主张准确有效地传达到社会各阶层,把群众呼声和意愿迅速及时地反映上来,夯实团结稳定的群众基础,为党委分忧,为政府排难,为民解愁。要以十七大精神统领政协工作,深入领会《中央意见》科学内涵,积极促进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发挥好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有关人民团体在政协中的重要作用。要开好政协各种例会,按照民主协商、求同存异的原则,不断提高协商质量。积极支持各界别委员开展活动,继续就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课题搞好调研,鼓励政协委员发表有见地的观点、提交有质量的提案、反映有价值的社情民意。要积极协助县委、县政府做好化解矛盾、消除误解、增进理解、理顺情绪、安定人心的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妥善处理各种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消除各种不稳定因素,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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