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美国养老金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2024-05-13

谈美国养老金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精选6篇)

谈美国养老金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第1篇

论文关键词:美国 养老金制度 中国 养老政策

论文摘要:美国是世界上养老保险最发达的国家之一,经过两百多年的发展,已逐步形成了完善的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并且这个体系还在随着经济与社会生活的变化而变革。系统阐述美国养老金制度的结构内容,积极探索其改革的最新思路和路径,客观总结对于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借鉴与启示,这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实践方面都将具有重要意义。

一、美国养老金制度的结构内容

美国养老金制度有200多年的历史,经过长期发展,现行的退休金体系由三大支柱组成。政府强制执行的社会保障计划(SocialSecurityProgram)面向全社会提供基本的退休生活保障,覆盖了全国96%的就业人口,是这个多层次体系中的基石。由政府或者雇主出资,带有福利的退休金计划构成了养老保障体系中的第二支柱,前者公共部门养老金计划(PublicSectorPlans)是指联邦、州和地方政府为其雇员提供的各种养老金计划,后者雇主养老金计划(Employer-BasedPensionPlans)则是指企业及~些非营利组织和机构为其雇员提供的养老金计划,通常也被称作私人养老金计划(PrivatePensionPlans)。第三支柱是个人自行管理的个人退休账户(IndividualRetirementAccounts),是一种由联邦政府通过提供税收优惠而发起、个人自愿参与的补充养老金计划。

二、小布什任期内美国养老金制度的概况

早在2000年总统竞选中,布什就提出了改革社会保障制度的主张。在2004年大选中,布什宣称将把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放在第二任期国内日程的首要地位。2005年2月2日,布什在连任后发表的首次国情咨文中介绍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其基本思路是建立私人投资账户,即把工薪税(payrolltax)的一部分转移到个人投资账户上,以期金融市场能给比现存的社会保障制度更高的回报,解决因“婴儿潮”一代进入退休而带来的迅速增长的老年退休金不足问题。

在2004年总统选举期间,布什为获得选民对其连任的支持,在竞选演说中反复阐述了其在国内重要议题上的立场,大致勾画了第二任期的施政蓝图。2004年8月30日召开的共和党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布什竞选纲领,坚决反对堕胎、同性婚姻合法化和其他形式的对同性婚姻的合法承认,倡议使布什的减税计划永久化,呼吁设立私人投资账户作为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主要措施和建立“业主社会”的一部分,首次全面提出了布什第二任期国内政策议程。2004年11月3日,布什在庆祝选举胜利的一次选民集会上承诺,他“将继续推动经济增长,改革落后的税制,为下一代加强社会保障,还公立学校本来面目,遵循家庭价值观和信仰。” [1][2][3]下一页 社会保障长期以来一直被视为“美国政治的第三条高压线”,也就是说,对社会保障制度作任何实质性的改变而不付出政治上的代价几乎是不可能的。这不仅是因为社会保障是“新政”的基石和“最持续的遗产”,更重要是因为,从选举政治的角度看,两党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问题上的斗争实质上是一场争夺老年选民的斗争。[!--empirenews.page--] 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共和、民主两党都自称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保护神”,希望借此扩大政治影响。因此,社会保障改革越来越成为历届总统争取选民的“诱饵”。早在大选初期,小布什就提及其工作重点将放在社会保障,教育、减税和刺激经济增长等方面。近年来,由于社会老龄化的加剧和人口出生率的下降,美国社会保障资金短缺的难题日益突出。小布什入主白宫后,将改革社会保障制度列为政府工作的一项重点内容,并于2001年5月下令专门成立了一个南16人组成的“强化社会保障总统委员会”,负责研究以允许部分社会保障税投资金融市场从而获得较高回报率为核心的改革计划。

美国养老社会保险的原则是“每一代人都为前一代人支付退休金,而从下一代人那里领取退休金。”然而,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由于人均寿命延长和人口出生率下降,美国依靠社会保障制度生活的老年人会越来越多。

三、美国养老金制度对中国的重要启示

目前,中国正处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时期,养老金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将成为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研究和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总结过去改革的经验和教训,也需要在重视国情的前提下,客观借鉴、吸取国外的经验和教训。

第一,科学协调养老基金的安全性与收益性。在美国三支柱养老体系中,除社会保障计划为现收现付制外,另两支柱都是积累制。随着养老金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养老金参与资本市场程度的不断加深,养老金、共同基金和保险基金已经成为美国资本市场上的三大主要机构投资者。20世纪80年代以来,扣除通货膨胀因素后的养老金投资收益率都在10%以上,投资者(雇员)从中可获得丰厚的回报。虽然自2000年,华尔街股市持续下滑,集中投资股票的雇员养老金收入受到重创。人们不得不重新考虑,如何理智地设计投资组合,巧妙地分散投资风险,以确保投资安全,但充分运用市场竞争机制对养老金基金投资管理的方向不会改变。

中国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前景十分令人担忧。从辽宁省做实个人账户的实践看,养老保险基金不能投资于资本市场,主要的投资渠道为银行协议存款和国债,但两者的投资回报率不到2.5%。而在过去的十年里,中国社会工资平均增长率高达8.1%。投资回报率远远低于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即低于生活水平增长率,养老基金的低运营收益难以实现保值增值的目标,基金的支撑能力脆弱可想而知。在中国未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美国的经验值得借鉴。尽管中国还不具备发达的资本市场,民众投资理财的意识也较弱,但是以积累制为特征的养老金制度决定了养老基金与资本市场对接是必然之路。尽管养老金投资安全取决于资本市场的发展,但这并不意味要坐等资本市场完善后才发展积累制的养老金制度。从美国的经验可以看出,二者之间是相互促进、良性互动的关系。

第二,正确处理制度安排的统一性与特殊性。自1920年美国公务员退休金制度建立起来,联邦政府雇员的养老金制度一直是在第一支柱——社会保障计划之外,作为独立的系统运行。1983年,为了应对社会保障计划的财务危机,进一步扩大计划的覆盖面,联邦政府修改了相关法律。经修订的社会保障法案规定联邦政府新雇员全部参加社会保障计划,新的联邦雇员退休金制度应运而生,至此联邦政府雇员退休金制度与联邦社会保障计划实现了并轨。除了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计划之外,新制度还包括基本津贴计划和节俭储蓄计划两大层次,而且对于消防员、执法工作者另有退休规定。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有机衔接的同时,联邦政府雇员退休金制度仍然保持了一定程度的特殊性。[!--empirenews.page--]上一页[1][2][3]下一页 与美国情况类似,中国机关事业单位与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差异明显,两种制度并行的格局至今存在。20世纪90年代,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拉开序幕,并取得了一定进展,初步建立了统账结合模式下的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步伐则相对滞后,仍保持着传统现收现付制模式。制度不统一,造成同类人员参保义务和待遇水平不平衡,引发了社会矛盾,制约了人员在机关和企事业之间的合理流动。因此,对两种制度进行有机衔接、并轨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美国的经验值得认真思索和借鉴。2001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张左己指出,已有28个省、市、自治区不同范围地进行了统一制度的试点。各地经过试点所形成的共识恰与美国的改革思路相似,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针对公务员和不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再灵活建立职业年金或是补充养老保险,充分体现了制度安排的统一性与特殊性的结合。

第三,高度重视关键技术的细节设计。美国养老金制度建立和发展的过程中,对关键技术问题非常重视,如明确的税收制度设计、严格的投资管理规定等。特别是关于退休年龄、领取养老金的年龄的严格限制尤其值得中国学习和借鉴。根据美国公务员退休制度,如果未满足退休年龄、服务年限的规定而离职,必须等到62岁以后才能享受退休待遇。再如,美国法律规定,最低退休年龄是62岁,正常退休年龄是67岁。只有达到最低退休年龄,才具备申领一定比例第一支柱社保退休金的资格。如果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后申领,退休金数额会增加。如果推迟退休到70岁,退休金数额会更高。

中国在20世纪50年代初曾规定,男性年满60岁。女性年满55岁,即可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这一规定一直沿用至今。在当时全国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不足40岁的情况下,这样的退休年龄规定当然无可厚非。但目前中国人口平均寿命已上升到70岁,传统的退休年龄规定明显脱离了人口年龄结构的实际。“低龄养老”造成了养老保险费用上涨,政府财政负担沉重,企业劳动力成本提高,中国经济国际竞争力下降等诸多负面影响。适当延长法定退休年龄,推迟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是养老金制度可持续性发展的重要保证。可喜的是,2004年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已开始考虑重新设定合理退休年龄的问胚。总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既要明确目标,选择符合国情的制度模式,也必须重视关键技术问题的处理。在某种意义上,后者甚至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四、结语 目前,中国正处于改革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时期,养老金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将成为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在重视国情的前提下客观借鉴、吸取美国的经验和教训,对我们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谈美国养老金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第2篇

XX年12月14日,世界银行经济学家Louise Fox 女士在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做了题为“养老金制度创新:世界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摘要如下:

1994年,世界银行出版了《避免老龄危机:保护老年人和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书中指出,有四个因素造成了当时现收现付养老保险制度的窘境。一是世界各国人口老龄化加速,这主要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高出生率造成的。二是随着世界经济的整体发展,人类老年所需的养老金也逐渐增加。三是越来越多的人较早离开了工作岗位。四是某些国家为了避免高通货膨胀,采取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这些因素都使得实施现收现付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产生了巨大的养老保险债务缺口。世界银行建议这些国家从现收现付制度逐渐转变为多支柱的养老保险制度。这个多支柱的养老保险制度由三个支柱构成:一是传统的现收现付体系,养老金的支付根据劳动者某几个年份的工资而定。二是基金制的个人账户,这是需要政府强制执行的,也就是劳动者每个月需要把他工资的一部分存入个人的账户,养老金的支付取决于退休时个人账户的资金的总量和预期的生存时间。三是个人的储蓄。

当时,许多国家确实都在采取这一混合的多支柱的体系。而且出于刺激劳动者积极性的考虑,都在向朝贡献确定(defined contribution)的养老制度方向改革,也就是退休后养老金的支付依赖于工作生涯中投资于养老保险的资金总量和预期的生存时间。为什么这些国家不从一个福利确定的(defined benefit)的现收现付制度直接转变为贡献确定的养老制度?主要是转型成本太高,如果完全变为一个纯粹的贡献确定的养老制度,当前这一代不得不要把工资的一部分存入个人账户,由于政府养老保险债务总量已经很大,退休工人的养老金只有由当代人支付,这就会极大地打击劳动者的积极性。所以大都是有两种并行的体系,新的劳动者被要求加入新的养老体系,而当前的劳动者可以在旧体系和新体系之间做出一个选择。下面就逐一地分析这些国家采取的措施以及对中国的启示。

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的国家大都是发达国家,这些国家在改革前大都是现收现付制度。主要采取了三方面的措施,一是引入个人帐户体系,英国、澳大利亚和瑞典的政府建议劳动者从旧的体系中退出来,加入到个人帐户体系中。二是减少政府的养老保险债务,改变养老金支付的计算公式,例如在价格指数方面的调整。三是加强养老金与个人对社会贡献的关联性。对于欧洲和中亚的转型国家,在改革中存在一些自身不可避免的问题:存在大的利益集团,高的隐性养老保险债务、低的退休年龄和不完善的政府管理基金体系。因此这些国家仍没有采取基金制的操作办法,只是通过立法提高了退休年龄和逐渐地减少特权群体。拉丁国家中有几个国家采取了单一的个人帐户体系,智利是一个先例。智利政府动用很大财力,形成现有工人的个人账户体系。对于退休工人,则由国家发行国债进行支付,这些国债将会分摊给未来的几代人。除此以外,为了保证低收入水平退休工人的生活,政府还规定了一最低工资水平,不到最低工资水平的,由国家给予补助。玻利维亚和墨西哥也采取了类似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智利的经济环境也比较适宜于采取一个单一的个人账户体系:智利前几年的财政盈余达到了本国GDP的5%,以及养老保险债务总量不是很大。亚洲国家拥有世界二分之一的人口,而且其人口分布还比较年轻化,所以未来肯定会有一个剧烈的人口老龄化过程,有人预测东亚的老龄人口比例在未来的四十年中会翻三番。因此,亚洲更需要一个快速的养老体系改革。然而,当亚洲国家对现收现付制进行改革时,政府对养老金的管理仍然存在着很大的缺陷。这些政府对养老金的投资有严格的审查,而且要求养老金只能投资到没有风险低回报率的国债,造成了养老金回报率不高,例如新加坡的年回报率低于2%,别的一些亚洲国家的回报率甚至为负值。但是由于巨额的养老保险债务,可以想象这些国家不会完全放弃现收现付体系,但又必需要采取个人帐户体系,所以未来的取向肯定是一个混合的养老保险体系。

谈美国养老金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第3篇

关键词:信用消费,优先权规则,金融改革方案,借鉴

“美国人的观念是,获得信用不是特权,而是任何人都享有的权利。”(1)信用消费观念在美国深入人心,也为信用消费法律制度打造了坚实的社会基础。信用消费法律制度在美国由来已久,这一制度受美国不同时期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影响逐渐演变为具有美国特色的信用法律模式。在金融危机爆发之前,美国的信用消费法律制度堪称西方国家甚至是世界的典范,金融危机使这一制度的弊端尽现,也使美国在危机后时代重新发起新一轮的金融改革,以求在改革的阵痛中获得新生。对信用消费的规制与监管是当前各国普遍面临的难题,如何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并增进其对市场的信心是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中国也应当从这次危机中反思信用消费立法的价值目标和基本理念,在对美国的信用消费制度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有所借鉴。

一、美国信用消费立法考察

(一)美国信用消费立法及变迁

1. 创建阶段(19世纪下半叶至20世纪中期)。

19世纪,借贷已成为美国家庭谋生的手段之一。19世纪50年代,美国的Singer(辛格)公司使用分期付款形式销售其产品产生了划时代的意义,可以说标志着现代个人信用的开始。信贷这种新的经济模式在产生之初并没有立法支撑,致使暴力和欺骗在当时的信用市场上恣行。政府改革者逐渐意识到,必须制定强有力的法律规范以避免社会交换所要求的信任遭到更深层次的损害。1916年,联邦议会颁布了《统一小额贷款法》(Uniform Small Loan Act),这部法律对于当时的美国个人信贷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也为美国小额信贷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20世纪20年代,美国经济的持续繁荣推动了个人信用消费的良性发展,随后而来的经济危机也并未给个人信用的发展带来障碍,反而有了飞跃式的进步。至此,美国形成了面向全社会的信用消费制度,信用消费立法也进入探索阶段。

2. 发展阶段(20世纪60年代至20世纪70年代)。

1964年约翰逊总统上台后进一步推行“政府干预主义”,由此不可避免地加强了对信用行业立法的干预。1968年美国的《消费者信贷保护法》(Consumer Credit Protection Act)是国会在消费者信用领域的第一次重要的立法尝试,其宗旨是确保消费者在涉及信贷和租赁的事项中能够获得影响他们做出决定的信息。这部法案开始仅包括《诚实借贷法》(Truth in Lending Act),后来又增补了《公平信用报告法》(Fair Credit Reporting Act)、《平等信用机会法》(Equal Credit Opportunity Act)、《公平债务催收业务法》(Fair Debt Collection Practice Act)、《电子资金转账法》(Electronic Fund Transfer Act)等一系列重要法律,是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消费者保护立法。其中,《诚实借贷法》作为这一时期颁布的所有法案中的先导,具有重要意义。《诚实借贷法》第103条e款规定,信用是债权人承认的债务人延期偿还债务或承担延期偿还的债务的权利。(2)对于债权人的信息披露义务,《诚实信贷法》要求债权人在向贷款人授信时,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贷款条件,不得使用欺骗手段。在这一时期,美国制定了很多与信用消费相关的基础性法律,形成了较为全面的个人信用法律体系。这些法律在稳定社会经济、规范授信、保护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权和解决当时特殊的社会问题上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信用消费法律制度在对与个人信用相关的金融、房产、消费者个人资信调查等领域进行规范和约束的同时,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3. 成熟阶段(20世纪80年代至今)。

在这一阶段,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得资本迅速聚集,信用消费也得到了进一步拓展。电子交易的发展也给信用消费带来了新的问题,如信用卡安全及转账、电子支付、身份盗窃、网络欺诈等,这些问题的出现并非已有立法所能应对,需要有针对性地制订和完善相关法律。1988年,美国制定了《公平信用卡披露法》(Fair Credit and Charge Card Disclosure Act)、《家庭平等贷款消费者保护法》(Home Equity Loan Consumer Protection Act),1994年颁布了《家庭财产所有权及其平等保护法》(Home Ownership and Equity Protection Act),1996年美国国会制定了《信用修复机构法》(Credit Repair Organization Act),对信用修复机构的欺诈行为予以规制。1996年和2003年,美国对1971年的《公平信用报告法案》进行了多处修订,增加了新的临时性条款以应对不同地区的法律冲突,规范和整合信用市场。2003年通过的《公平准确信用交易法案》(Fair and Accurate Credit Transactions Act)将1996年修订案中的临时性条款变成永久性条款,对信息保密、准确和处理做出了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免受身份盗窃之害。在金融危机后,美国财政部在2009年发布的《金融改革方案》中,进一步重申拒绝金融排斥,强调对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这一时期的信用消费立法主要是针对已有法律的补充、修改和完善,为信用消费的发展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提供法律保障。

(二)美国信用消费法律制度的特点和局限性

1. 美国信用消费制度的特点。

(1)信用消费法律制度完善且多样化。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信用消费者利益的重要保障。美国的信用消费立法涵盖了信息披露、信息数据收集、信息使用的规范、消费者隐私保护等诸多方面,各项法律都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和修改,形成了一整套完善并具有创新意义的信用法律体系。(2)个人信用制度较为严密规范。在信用调查方面,美国规定可以由银行或专门的资信调查机构进行。美国专门负责资信的调查机构是美国信用局,它是有关信用历史信息的票据交换场所。消费者的信贷历史会被记入信用档案,授信人在决定是否对申请人授信时,可以从信用局获取申请人的信用报告作为参考。在个人资产评估方面,对信贷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可采用主观判断法和信用评分的数量分析法进行评定。在做出信贷决策时,信贷专员除了凭经验对申请人的资料做出综合分析之外,还可以依据各种信用评分系统进行信贷决策,根据统计学的一般原理,将影响个人信用价值的因素分之以不同的权重对申请人进行评分,从而对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做出综合评价。(3)风险防范制度健全而有效。美国个人消费信贷防范风险的主要手段是信用担保和信贷保险。美国有政府机构性质的消费信贷担保机构,并由其承担贷款人违约的风险。例如,在住房信贷领域,资金来源的短期性和资金运作的长期性使银行流动性风险增大,成为制约信用消费发展的重要因素。美国在政府担保的基础上实行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由政府担保以降低银行风险,从而使广大消费者能够降低取得消费贷款方面的难度。信贷保险则是为了保证贷款的安全,借款人须在抵押贷款的基础上,由保险公司提供保险,以保单作为条件取得抵押贷款,借款人的违约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这种方式在美国住房信贷领域应用较为广泛,不仅能够提高贷款人的信誉度,也能更好地降低借款人的风险。

2. 美国信用消费制度的局限性分析。

美国的信用消费制度从萌芽至今已有一百多年历史,个人信用业已占据了大多数美国人的生活,但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信用消费在充分发挥其优化配置金融资源作用的同时,也显现出一些制度上的局限性。信用消费的过度膨胀使信贷风险加大。在不断增长的信用消费下,美国个人和家庭的负债水平不断提高,在经济衰退的情况下,会对信用服务机构的信用供给造成很大的负担,这些机构一旦提高贷款标准,则必然对消费需求和消费者的购买力产生抑制作用,给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带来负面影响。部分依靠个人信用生活的消费者可能因过度负债而增加个人还款风险,不仅会给信用服务机构带来更多的坏账损失导致利润下降,也会对社会整体负债结构带来不利影响。在监管制度设计上,法律更为关注传统贷款领域,在次级贷款和非传统抵押贷款等新型贷款领域的监管相对滞后。特别是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这种制度上的缺陷暴露无遗。放贷人无视《联邦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诚实借贷法》等消费者信贷权益保护的规定,使次级抵押贷款成为“说谎者的贷款”,这些贷款的欺诈性、隐藏性的结构特征使得一些中低收入者纷纷入市购房,为借款人日后因无力还款而违约埋下了伏笔。在监管目标上,联邦和州监管部门的监管重心和消费者保护往往存在很大冲突,当与银行业监管的其他方面发生冲突的时候,对消费者的保护总是被忽略。美国的信用消费制度在经历了快速发展阶段后出现的诸多问题是多种因素促成的,在现有法律制度不能提供更为有效的解决方案的前提下,信用消费制度迫切需要更强有力的改革。

二、美国信用消费的联邦法优先权规则

(一)联邦法优先权规则的内容及现状

美国的联邦制使联邦和州的立法各自独立。根据美国宪法最高条款(Supremacy Clause)的要求,各州应当遵从联邦法律,即使会付出代价也应照做,信用消费的“优先权规则”(Federal Preemption of State Law)即根植于此。在美国,信用消费问题传统上应由州法规制,但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对这一问题的规制权力已由州法转移至联邦法。2004年,负责监管国民银行体系的美国货币监理署(Office of the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简称OCC)颁布了一系列规范来巩固其优先权。在优先权规则下,OCC免除了国民银行适用大部分州法的可能,任何阻碍、损害或给国民银行行使联邦法律授予权力施加条件的州法都不适用于国民银行。OCC认为,优先权是由国会在创设国家银行系统时赋予的,并应在国家银行系统的监管下运行而不受州法的干涉。此外,优先权规则还应适用于国民银行的分支机构,这一扩张使联邦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改变公司架构成为非联邦金融公司的庇护伞,国民银行的这一做法也得到了最高法院的认可。美国2010年最新的金融改革法案多德—弗兰克法(Dodd-Frank Act)的目标之一就是保护消费者在金融服务市场的安全。法案规定了更具实质意义的联邦消费者信贷保护立法框架,但同时也对联邦优先权设置了约束,支持各州颁布更为严格的消费信贷立法,并适用于国民银行,这一立场也更加剧了联邦和州立法之间的紧张态势。多德—弗兰克法对于平衡联邦和州立法在消费信贷的权力的效果尚不可预知,但可以肯定的是,在消费信贷方面将会有更多实质性统一的联邦立法出台。

(二)信用消费者保护立法联邦化的分析及评价

美国信用消费者保护立法权力从州向联邦转移的原动力在于促进消费信贷从地区向全国性方向扩张,如果信贷机构要发展跨州或全国性的业务,各州不一致的法律将成为最大的障碍。因大多数银行总部设立在信用消费立法较为宽松的州,利用“输出原则”(Exportation Doctrine)(3)对信用消费立法进行联邦化改革就成为放松监管的工具。在信用消费立法联邦化的趋势下,州立法实施更为严格的消费者保护标准受到联邦优先权的重压,实质上必然削弱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在意识到这个问题后,国会也增加了联邦立法的内容并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了州在规制消费信贷方面扮演的重要角色。美国信用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是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解决现实问题的,无论法律做出怎样的修改,都必须坚持保护消费者的理念。各州也应当对其立法建立信心,对消费者提供优于联邦法保护的法案将最终得到认可和实施。立法权位之争带来的思考,不应仅仅是立法内容和容量的增加,更重要的是要注重法律的实用性和有效性,在立法框架下保持竞争、创新和消费者利益之间的平衡,并且不能让消费者保护的价值被其他利益所湮没或取代。

三、美国信用消费者保护立法改革

2008年的金融危机使美国的次贷市场全面瓦解,使得一度被认为拥有世界上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最健全的国家的信贷立法受到前所未有的质疑。这次金融危机反映了美国政府对金融衍生产品投资领域的监管缺位,消费者因普遍缺乏充分的金融信贷知识而受到蒙蔽,从而成为金融危机的最终受害者。在这一背景下,政府决策者认识到,对金融消费进行有效的立法规制和监管势在必行。只有更具针对性的金融规制和监管才能避免重蹈覆辙,更好地维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一)《金融改革方案》:危机的应对

2009年,美国财政部向国会提交了《金融改革方案》(《金融规制改革新基石:重构金融监管与规制》,以下简称《方案》)。在《方案》宣布时,奥巴马总统强调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是十分必要的,这是因为“危机并不仅仅是强大的金融公司做出决定导致的,也是持有信用卡以及获得家庭贷款和其他金融债务的美国民众决定的结果”。(4)《方案》建议彻查金融消费立法,并建立新的机构即消费者金融保护局(the 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Agency,CFPA)以承担联邦机构的大部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任务,对金融消费产品和服务具有实质管辖权,并在金融消费产品和服务方面拥有比现有机构更为广泛的权力。根据规定,CFPA的权力包括禁止某些金融消费产品或服务或具有类似特征的产品或服务、对金融消费产品或服务提供方施加更为严苛的信息披露要求以及确定更简单和直接定价的普通产品的标准等。《方案》通过将CPFA的权力范围从贷方的“不公平和欺骗性行为”延伸至“滥用行为”,并有权对这些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或其他形式的制裁。《方案》要求贷方须对其商业活动做出“合理”的披露,以帮助消费者了解其金融决定的风险和收益。(5)此外,《方案》还明确允许州和相关地区实施较之CFPA更为严格的法律规范以作为CFPA的补充,从这一意义上而言,法案将终结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联邦法优于州法的规则。

(二)《方案》的影响及评价

《方案》在两方面对信用消费市场产生重大影响:一是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现有立法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二是《方案》创立的新机构有排他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规章制定权,能够更好地在信用卡、住房抵押贷款和储蓄投资等金融交易中保护消费者利益,对金融消费服务的有效监管和降低金融风险也有很好的促进作用。美国政府“亡羊补牢”的做法虽有一时之效,但有些问题也令人颇为担忧。《方案》推翻了长期以来信用消费对处于劣势的消费者予以社会和经济援助的民主化目标,使低收入群体获得贷款的几率大大减少;对创造就业的新型公司设置更为严苛条件从而减少了就业机会,就业机会的减少和消费支出的缩减也将对经济增长产生抑制作用,这些连锁问题也将对经济复苏产生重大影响,给政府造成很大的压力。

在法律解释和执行方面,新法案的颁布会引起大量互相冲突的解释以及诉讼,最终导致高额成本和更大的不确定性。对此,《诚实借贷法》就是很典型的例子。在该法生效前一周,出现了34份不同的官方解释,而10年后,联邦法院已经被大量与《诚实借贷法》有关的诉讼所湮没。1980年初,相关部门出台了1 500多份解释试图减少法院判决带来的不确定性却收效甚微,直至今天,对《诚实借贷法》的维持已经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方案》的实施可能会给美国政治和法律带来更多的不稳定因素,其允许各州可以有自己相应的法规的做法也将给这些规范的解释带来更大的困难。除此之外,《方案》也将使金融机构面临更高的运营费用。根据《方案》,各州可以根据法案第1031条规定的禁止“不公平、欺骗性或者滥用”的商业事件起诉贷方,由此导致其他行业因受到牵连而支出更多的费用,这些费用将转嫁至消费者身上而导致整个社会面临更大的金融风险。更重要的是,在金融创新方面,《方案》将会增加金融消费品的固定支出,新产品将面临繁冗的检验过程,需要满足《方案》提出的“合理性”披露要求并保证并非“不公平、欺骗性或者滥用”的商业实践,由此导致的结果是,金融机构或者通过提高利率和相关费用弥补增加的成本,或者根本不会考虑将新产品推向市场,以致整个金融业的创新水平受到影响。

经济复苏需要改善消费者和企业的金融状况。在美国当前的经济环境下,消费者和企业的抵押贷款、教育贷款以及信用卡贷款都越来越困难,《方案》使得这一形势变得更为严峻。消费者的消费支出对于经济复苏具有多重作用,不仅可以显著促进经济增长,对提高就业率也有极大的帮助,而鼓励持续的消费支出需要经济刺激政策,实施严苛的信贷消费政策对于经济复苏弊大于利。《方案》的目标是改革消费者保护及加强投资者保护的架构,但此举并不能有效避免金融危机。只有从根本上解决与就业、金融创新、经济效益的平衡问题,才能真正促进经济发展,防止经济危机再次发生。

四、美国信用消费法律制度对中国的启示及借鉴

美国的信用消费法律制度改革带给中国的思考是,如何确立更严密稳固的信用消费法律体系以应对未来可能卷土重来的经济危机。制度构建不仅仅应从内容上有所回应,更重要的是制度本身的结构,只有制度结构的健全和稳固才能成为其内容的有力保障。在制度设计上,信用消费是需要更为宽泛、国家性的标准来约束,抑或需要更具差异性、个性化的地方性具体标准来规制,抑或二者的结合才是更为有效的解决方案,是需要首先考虑的问题。美国的经济危机暴露了政府当局对信用消费的监管缺位,也给中国信用消费体系的监管敲响了警钟。中国信用消费制度基础比较薄弱,且长期以来信用被视为道德约束的范畴,并未更多地将其作为商品认识到其在消费领域的价值。虽然中国目前的信用消费法律体系已有所发展,但依然存在很多问题,也存在法律制度设计上的困难。对美国信用消费制度的研究可以帮助我们认识自身的缺陷,并以美国为借鉴修正方向、弥补不足。在制度设计上,有几点考虑:

第一,政府的监管目标和价值取向对信用法律制度的发展尤为重要。政府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管与规制,政府对市场失灵的科学干预是维护金融稳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必然选择。信用消费涉及金融、经济、就业以及消费者利益等诸多问题,如何在这些问题之间寻找平衡点成为确立监管目标的关键。在美国,利益集团向来在立法中起到主要作用。《公平信用报告法案》于1996年修订时,民权组织力争增大消费者保护力度,行业协会则希望法案维持现状,成为全国性适用的法律。最终结果是允许各州在2004年之后制定给予消费者更多保护的法律。对中国而言,进一步明确信用消费的立法目标对以后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中国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已将“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写入了银行业监管目标中,但还没有使用“为消费者提供适当保护”这样更为直接、更为明确的表述,更没有像美国专门针对信用消费者保护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国的信用消费立法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将为消费者提供适当的保护作为主要立法目标,并对经济发展、促进就业、鼓励创新等多方面内容进行考虑,进而提出更具体细化的方案,增加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第二,立法模式上应考虑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相结合的形式。美国在信用消费领域联邦和州的优先权之争是分权理念和双线银行体系导致的结果。对于中国而言,信用消费立法并没有这方面的障碍。在信用消费领域制定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对于经济活动的监管是最为有效的选择。政府监管权力的分散是经济发展的有力保障,也正是这种优化的权力配置才能更好地鼓励金融创新和交流。中国目前针对消费信贷的法律主要是《商业银行法》,各金融机构在推出消费信贷业务时也有配套的实施规则出台,但缺乏针对消费信贷的专门立法。在中国当前金融形势下,应尽快出台统一的消费信贷法,在此基础上制订配套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才能全面保障信用消费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第三,设立专门的信用消费者保护机构,维护消费者权益。美国近几年的金融消费改革中,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是重点目标之一,为此也建立了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这一机构以对消费者保护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及问责。相比之下,中国尚缺乏此类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目前中国消费者维权机构主要是消费者协会,但消协的作用对于信用消费者并不明显。对于专业性和技术性都较强的信用消费来说,在国家层面设立专门为金融消费者维权的部门尤为必要。另外,美国所有的信用管理机构都设有消费者保护部门,并配备负责消费者事务的专员,这一点也值得中国学习。

美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其启示 第4篇

燕进保(1989-),男,汉族,山西长治人,山西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专业:社会保障,研究方向:社会保障理论与制度。

摘要: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危机,各国纷纷进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本文主张通过了解美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情况,借鉴其共同之处,探索适合我国特殊国情的养老保险道路。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美国;养老保险

引言:

美国是最早建立养老保险的国家之一,经过长期的发展和不断的调整,已成为被多数发达国家所认同的较为成熟的模式,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一、美国“三支柱”的养老保险模式

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简称OASDI)。严格来说,OASDI并不是专门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而是由养老及遗属保险和残障保险两部分组成。该制度是针对全国的,约有96%的劳动人口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中包括在私企中有报酬的员工,另外还有联邦的公务员、慈善和教育机构的雇员、非营利性宗教、州和地方政府雇员、农场主和农场工人、牧师、家庭工人、在1957年以后服役的军人、铁路工人、国外就业员工等。鉴于OASDI制度主要内容是养老保障,因此我们将其视同为美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支柱:雇主养老保险计划。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美国雇主养老保险计划大部分都是待遇确定型的;自20世纪80年代,以个人账户为基础的养老保险计划得以迅速发展,该计划是缴费确定型的。美国政府主要通过税收优惠对DC模式养老保险计划予以支持,即按照税法401K有关条款规定实行递延纳税,即雇主和雇员向個人账户注入的资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待领取养老金时再与其他收入合并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在职时的工资水平一般高于养老金水平,因此递延纳税降低了职工的税负,有利于推动养老保险计划的发展。因此,美国DC模式的雇主养老保险计划通常也称为401K计划。截至2011年,约60%的美国家庭都有401K养老金账户。

第三支柱:个人储蓄养老保险计划。该计划遵循自愿参保的原则,是针对70岁以下且有收入者,不管此人是否参加了其他养老保险计划,均可自己开设个人的退休金账户。为了鼓励这种个人储蓄养老保险计划的发展,政府提供了两种个人开设退休账户的税收优惠:一种是对特殊形式个人退休账户的税收优惠,主要是缴费时不免所得税,但对投资收益免税;一种是普通IRA税收优惠,主要是通过递延纳税实行的,即缴费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基数,根据税法的规定在提款时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美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一)养老保障私营化改革

自20世纪70年代起,美国联邦政府想通过进行社会养老保险进行私营化和市场化改革来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政府通过立法和实行各项免税和税收优惠政策来进行对社会保障的私营化管理,以促进私营保险计划的发展,加快养老保障私营化改革。2001年,布什政府通过了《经济增长与减税协调法案》,规定对401K计划进行改革,使401K计划的私营性质得到加强,规模也得到扩大,养老保险体系的私营化程度明显加深[1]

(二)年金保险储蓄化改革

美国在进行雇主责任年金计划改革之后,又推出职业年金保险,它是养老保险模式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特点是把强制性和自愿性储蓄结合起来。美国政府力图推动年金保险成为未来养老保险的主要保障模式。

(三)促进雇主责任私人养老金计划发展

雇主责任私人养老金计划在养老保险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尤其在进行了多年的探索之后,逐步进入了正轨,并且还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发展。根据统计资料显示,再全美国私企的雇员中,有一半的人都参加了一种或几种私人的养老保险计划。因为不管在任何的情况下人们的收入是有限的,政府如果再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障机制中制定过高的税率,那么人们将没有能力再参加其他的保障机制,最终导致多重的保障机制将不能实现。相反,如果其他的保障机制提交的的保险税数额较大的话,也会影响基本养老保障机制发挥其作用,并且不能有效的保障低收入阶层的基本生活状况,最终会导致出现因社会保障利益分配不均衡而产生的贫富差距的拉大等情况。

三、美国养老保险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一)完善养老保险立法

立法先行是社会保障制度顺利实施的基础。从美国养老体系的构建来看,社会养老由《社会保障法案》支撑,雇主责任退休养老金和个人账户有《雇员退休收入法案》为依据,政府通过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来圈定受益群体的范围、保证养老保险的基金来源、规定企业的养老保险责任。[2]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当务之急是确立各种保险法并且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和约束机制。

(二)逐步实行弹性退休政策

随着经济社会水平的发展,我国人均年龄显著提高,显然现行的退休年龄已不再适合。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退休年龄也偏低,美国男性平均寿命为76岁,女性平均寿命81岁,其退休年龄都为66岁。[3]我国应根据具体的精算,逐步提高退休年龄。通过实行弹性退休提供给人们更大的选择空间,采取逐步推迟退休年龄的方法来缓解员工对政策改变而产生的不满情绪,推进政策改革的顺利实现。

(三)实行多元化的养老体系

美国采取了不同于其他国家的方法即通过鼓励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来提高养老保险的可持续性,在这一方面我国仍然较为缺乏,从法律上就缺乏最为基本的规定。我国应该通过税收优惠和减免来提高企业年金的参与率,从税收上允许企业和个人从其税前收入中扣除其缴纳的年金和保费,从而减轻税收负担,提高企业个人参与积极性;对于涉及企业年金和私人储蓄的基金收入也可以进行税收减免,以此来提高养老基金的收益率,提高其可持续性。另外,政府还应该以税收优惠鼓励个人储蓄养老保险账户的发展。具体来说就是通过将居民购买个人商业保险的费用从个人所得税中扣除,从而提高居民参加商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和参与率。(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刘云香,丁建定.美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及其经验们.南都学刊(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07(4):28—31.

[2]李连芬,刘德伟.美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当代经济管理,2010(10):87—90.

浅析美国养老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第5篇

吕 永 久

作者单位 : 中国国家博物馆

离退休服务管理科

0 0 0 0 6 【 摘要】

中国目前约有1.7亿老年人,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和实践,中国已初步建立起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照料为补充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基本框架,但该体系仍存在政府投入不足、保 障面小、布局欠合理、城乡和区域发展失衡、服务项目单

一、专业人员稀缺和服务标准不规范等诸多不足。美国是世界上最发达国家,其老年社会保障制度已相对完善,许多有益做法对我当今养老制度 建设不无启发和借鉴之处。

本文将从介绍美国养老模式现状、特点和笔者在美养老机构见习经历入手,阐明当今较为先进的老年保障做法并探讨对我国应有的启示。【 关键词】

养老制度模式特点

中美比较 1 .美 国老龄基本情况

美国人口近3 亿,其中6 5 岁以上人口为 3 5 0 0万,占总人口 的 1 2.4 %。美国老年人绝大多数在自己家中生活,有 9 7 0万独居老人,约占老年人的 3 0 %。2 0 1万老年人住在养老院,约占老年人口的5· 7 %。2 . 美国养老制度发展过程

美国老年社会保障制度创建于上世纪 3 0 年代。当时的经济危机使美国政府认识到,要保持社会稳定,必须为人民生活提供一定保 障。1 9 3 5年,美 国联邦政 府颁布 了《 社会保障法》,实施强制性养老保障制度。就业者在能劳动并获得收入时以税收的形式向政府交纳社会保障税,工作到年满 6 5 岁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经过 7 O 多年的发展,美国养老制度逐渐完善,不但能满足老年人的基本生存需求,而且越来越重视老年的发展需求,呈现保障机制多重化、社会保障私营化、年金保险储蓄化和退休年龄后移化四大趋势。.美国养老机构简况 . 1 美国养老机构分类在美国,养老机构根据不同功能分成三类。

第一类 为技术护理照顾型养老机构,主要收养需 2 4 小时精心医疗照顾但又不需经常性医院服务的老人 ;

第二类为中级护理照顾型养老机构,主要收养无严重疾病,需2 4小时监护、护理但又不需技术护理照顾的老人 ;

第三类为一般照顾型养老机构,主要收养需要提供膳食和个人帮助但不需要医疗服务及24小时生活护理服务的老人。

目前,美国共有养老院、老年公寓、护理院、老年服务中心、托老所等养老机构2万多家,形成覆盖面广、内容丰富的养老服务体系,每一有需要的老人都能在不同的机构中得到合适的服务和帮助。. 2 美国养老机构环境、设施

笔者曾在美国休斯顿市老人服务中心(S e n i o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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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斯顿市老人服务中心为混合型养老机构,配有一名护士主任(相当于国内的副主任护师),主要负责工作评估、培训、质量控制、感染控制。护士和护工三班倒,白天6人,晚上6人,夜里3人。每班除领班外,还有营养师、理疗师、活动辅导员和义工。专科医生、心理医生定期到服务中心为老人检查。老年服务中心护理费用部分由个人用养老保险支付,部分由当地州政府补助。此外,老人服务中心还设有综合生评估团队伍,对服务质量定期评估。. 4 美 国主要养老模式

美国绝大多数老人是居家养老,由社区或许可的服务机构开展上门服务,如送饭到家、小时工,专业护理人员也定时到家探望。另一方式是集中式居住在同一区域,各有自己房间和卫生设备,仍保持相对独立。

这类居住环境一般有服务人员帮助做饭、打扫卫生等,也设有专门护理人员,但不需要2 4 小时连续照顾。再有一类是护理院,通常分中等和专业护理两类。中等护理指一般护工就能完成的护理工作,主要是日常生活帮助等。专业护理,则指需要护士以上级别的护理,如理疗、静脉注射、吸氧、人工呼吸等。4 . 美国养老体系的主要特点 4 . 1

养老问题法制化

美国的养老制度建立在法制基础之上。美联邦政府继1 9 3 5年出台《 社会保障法》 后,又先后推出了《美国老人法》、《老年人社区服务就业法》、《补充保障收入法案》

、《 医疗照顾保险法案》、《老年人营养方案》、《 老年人个人健康教育与培训方案 》、《 食品券法案》、《 住房补助法案》 和《 多 目 标 老人 中心方案》 等一 系列 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福利法案,将老年人的收入、健康、服务、居住、学习、娱乐等均纳入法制管理范围,为老人构建起较为完善的社会安全网。4 . 2 社会服务规范化

美国社会为老服务体系主要有支持性服务(协助看病、购物、交通,房间整理、打扫)、营养服务、预防性健康服务、照料者后援服务(提供政策信息、人员培训、临时替代等)、防受虐待和为土著老人服务等六大内容,项目全面,服务标准统一、规范。4 . 3

资本投入多元化

由于老年人对养老机构需求较大,政府采取各种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无论何种形式,政府均提供资金、技术帮助和政策优惠,如免征地税、营业税等。4 . 4 护理队伍专业化

美国养老机构工作人员或为老服务人员均由专业人士 组成,除注册护士、执照护士、辅 助护士、护工外,一般还设有营养 师、理 疗师、心理专 家、活动辅导员和志愿者等。这些服务人均受过专门业务训练和专业培训,具有较扎实的护理知识基础和职业技能,持证上岗,确保服务达到专业水准。4 . 5 服务质量标准化

美国各州对养老机构的硬件设施、人员配备、资格认定、评估方式、监督机制和服务规范都有相应硬性要求,每个老人要有标准化和量化评估表,记载所有项目和指标,如 身心状况、精神 状况、医疗理疗次数、服药状况、日常生活和特殊需求等。政府要求养老机构将这些资料定期交付老年研究中心,不断研究、改善护理、管理模式,力争为每个老人制定全面、合适的健康计划。4 . 6 服务手段信息化

由于当前居家养老是主要趋势。为确保为居家老人服务到位,美国注重信息化建设,在推广家庭紧急救助系统。该系统由与互联网连接的电脑、电视界面、电话和一系列传感 器组成。这些传感器被精心放置在浴室、厨房、入 口和卧室,用来监视老人家中情况并记录他们的行为。如果家里一段时间没动静或房门传感器在一定时间内一直关闭,系统就会向家人发出警报。通过电视界面,家人可观察老人的情况。即使相隔千里,老人也能经常和家人交流。.对我国养老制度建设的启示 . 1 完善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规范

美国的养老制度具有法制化、社会化特征。我国老年保障制度往往以即时性政策为基础,缺乏统一的管理部门,随机性、不连贯性。需要逐步由以行政手段为主向以法律手段为主转变。. 2 对养老机构要予以多方面政策扶持

各级政府应在公益用地和建设用地中优先安排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所有为老服务设施都要减免各种配套费。机构照料服务应享受税收减免等项扶持和优惠政策,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养老机构的捐赠,在计算单位税收和个人所得税前应准予全额扣除。5 . 3 养老机构必须坚持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要通过政策鼓励措施,加快实现养老机构投资主体多元化,把社会资源更多地吸引到养老机构的建设中来。同时要积极培植和 发展社会服务团体和民间组织,将为老服务的机构、设施和场所更多地交给他们去经办和管理,政府则发挥宏观管理和行政监督职能,实现为老服务事业管理的规范化和运行机制的市场化。加快养老机构的专业化建设。最重要的就是加快服务队伍的职业化建设步伐,要通过院校培养、在职培训等多种途径,使为老服务的工作人员都成为掌握专业社会工作知识和服务技能的专门人才。加强养老机构的规范化建设,要研究制定出一套完整的服务标准和规范体系,提高整个为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形成一套完整的管理规范。6 .政策建议

中国自1 9 9 9年正 式步入老龄社会后,老龄化已逐渐呈现规模巨大、发展迅速、地区差异、城乡倒置、性别失衡和未富先老等六大特征。关注老年民生,应对好人口老龄化带来的严峻挑战不但事涉百姓的养老之忧、家庭幸福,更关系到“ 以人为本” 的科学发展观能否真正践行,关系到社会和谐、国家稳定,关系到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的目标能否顺利实现。面对老龄社会已成为中国基本国情这一事实,建议党和政府将做好老龄工作当作一项基本国策,完善各项政策优惠措施,尽快制定并全面落实支持养老机构 发展的法规、政 策,将养老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中,利用政府和社会多方资源,建立适应城乡不同需求的多元化、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全力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专业 化和规范化,使老年人安度晚年,为他们的子女解除后顾之忧。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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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美国养老金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第6篇

根据联合国老龄化社会标准,一个国家65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超过7%便称为“老年型”国家或地区。截至2009年底,我国老龄人口已达1.67亿,占总人口的12.5%,表明我国开始进入“老年型”国家,并且社会老龄化趋势不断加剧。养老人群的扩大,给我国养老保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一、国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概要

目前,有代表性的养老保险模式有四种,即美、德、法等国的传统型养老模式,英国、日本、瑞典、加拿大等国的普惠制福利型模式,俄罗斯、东欧诸国的国家型保险模式,智利、新加坡和瑞典等国的储蓄积累模式。

1.传统型养老保险。传统型养老保险以美、德、法等国为代表,选择性覆盖部分社会成员参加保险,强调待遇与工资收入及缴税相关联。德国作为现代社保制度发源地,一直备受国际社会关注,其养老保障体制发展时间较长,已形成较为完备的养老保障制度体系。德国养老保险目标在于保障退休者及其配偶生计,维持其购买力。目前,其法定养老保险覆盖率已达从业人员的85%左右,包括年老养老金、职业康复待遇、职业能力或就业能力丧失养老金及遗嘱养老金。法定养老保险机构共27个,具有独特法律地位并享有资金管理权,与国家公共预算相脱离。

2.福利型养老保险。福利型养老保险以英国、瑞典、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为代表,贯彻“普惠制”原则,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全体国民,所需资金完全源于政府税收。但是,其保险水平偏低,退休者必须同时加入其他养老保险计划,才能维持基本生活支出。日本是世界上人口老龄化程度最高、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老龄化形势极为严峻,低迷的经济形势、过高的保障水平以及家庭结构变化等因素,使得日本必须对现收现付为主、基金为辅的“跨代抚养”制度进行改革。

3.国家型养老保险。国家型养老保险制度曾在多数计划经济国家实行,前苏联、波兰、匈牙利、捷克等东欧国家实施“国家统包”原则,由用人单位缴费,国家统一组织实施,工人参与管理,待遇标准统一,保障水平较高。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也曾采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统包”的社保体系已逐渐退出国际社保领域。

4.储金型养老保险。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储金型养老保险制度在一批发展中国家实行,以新加坡、智利等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为代表,强调“自我保障”原则,实行积累基金模式,建立了不同类型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或“公积金”账户。该模式保险费用由雇主和雇员共同分担,在参保人退休或有特殊需要时,将个人账户基金定期或一次性支付给个人。但是,这一制度无法充分发挥社会保障的互济互助功能,同时存在基金保值增值压力,在出现持续通胀和金融危机时将面临困难。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现状分析

1.养老保险制度。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采取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模式。随着老龄化趋势的加剧和制度的缺陷,社会统筹账户的资金已不足以支付老年人的工资费用,以致将大量个人账户资金挪用,个人账户“空账”现象严重,据统计目前我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规模已达1.3万亿元;由于统筹资金不计入个人账户,有些人会认为自己在职时缴纳的养老金没有记录、没有凭证,将来也不会得到保障,从而引发缴费者的“不信任感”,以至拒绝缴费。同时,企业作假账、拒不缴费和欠费现象频发,以上种种问题导致养老保险资金“缺口”越来越大。

2.资金管理与运作。目前,我国养老保险的资金管理缺乏相应法规,资金的收缴、管理和支付环节不规范,无章可循,再加上社会保障资金由隶属于政府部门的机构负责增值和营运,难免会在运营过程中掺杂政府部门行政干预因素。根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会同审计署、财政部对1986~1998年间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的清查结果显示,12年间仅仅基本养老保险资金被挤占挪用部分高达100多亿元,其中已核准损失的达2 000多万元。近年,各地养老保险资金被挪用、挤占、透支现象时有发生,管理不善导致社保资金损失惨重。同时,由于养老金管理统筹层次低所引发的系列问题层出不穷。经济实力较弱、财政相对困难、收支有缺口的地区无法足额发放养老金,而经济实力较强的地区养老金数额较大;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待遇差距明显;各自为政的养老金管理体系严重影响劳动力流动和养老保险覆盖面的扩大,无法彰显养老保险的“社会公平”作用。国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3.养老方式和养老设施建设。我国主要实行的是以“家庭养老”为主的模式,然而面临人口众多、老龄化加剧的严峻趋势,社会养老是政府必须承担的责任,应确保养老设施投入跟上现实步伐。同时,很多民营养老机构收费水平很高,普通老人根本无法入住,经常出现养老机构“一床难求”和“床位空置”现象。所以,发展全新的家庭养老模式,建设配套基础设施成为必需。

4.财政投入。我国的社会保障支出占中央财政的比例不高,近两年中央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占财政收入比重仅3%~4%,而加拿大是39%,日本是37%,澳大利亚是35%。截至2008年底,全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2.19亿人(含0.5亿退休金领取者)、农民工参保人数0.18亿、农村参保人数0.52亿(含0.04亿养老金领取者),减去养老金领取者,全国参保人口合计2.35亿,按全国劳动人口7.7亿计算,其覆盖率仅为31%。中国的社会保障投入和养老保险的覆盖率偏低,与很多发达国家政府“高投入”、养老保险“全覆盖”相比,我们确实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另外,养老保险体制不健全、管理运作比较混乱、养老产业和设施建设较为落后等问题也很突出。

三、国际经验借鉴

1.理清思路,明确养老保障发展模式。各国构建养老保障体系的出发点不同,如日本强调受益人对社会贡献的大小,而瑞典强调以公民权平等为基础,美国则更注重效率。社会公平与互助是建立养老保障制度的基本目标,我国必须根据不同职业和不同阶层的劳动者设立养老保险,理清养老保险发展思路,建议发展以家居养老为主、设施养老为辅的养老模式。借鉴日本介护制度,发展适合中国国情的家居养老模式。政府可发行养老国债,建设围绕家居养老、社区养老所需的组织和设施,建设专门的老年人护理学校,培训专业护理人员,使“家护事业”走向职业化。政府可采取价格补贴方式,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养老产业,逐步将其转让给民营企业承办;集中社会慈善资金和闲散资金,投入养老事业;出台维护老年人权利的相关法律措施,建设老年维权、心理诊室等机构,兴建老年大学、老年活动场所,提供适合老年人发挥余热的就业岗位等,为老年人的生活增加保障、增添乐趣。

2.规范管理,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统账结合仍然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方向,借鉴智利账户管理方式,科学设计制度层次,在每个层次上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整合记账模式,对各个层次重新定位功能,相互配合,构建多元化的功能丰富的养老保险制度。同时,逐渐增大个人账户资金比例,最终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都纳入个人账户,统一记录,统一管理,避免基金管理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在中央政府层面形成一个“资金池”,为集中投资管理创造条件,或由中央委托基金管理公司代为管理,促使资金有效保值增值。建立多层次制度体系,包括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强制性完全积累个人账户和自愿商业养老保险。基本社会养老保险需政府通过强制性收取税费来提供,制定各阶层税费率和发放标准来实现公平的分级给付制度;强制性完全积累个人账户由个人和企业共同承担,国家制定税费率,储蓄资金完全进入个人账户,为老年人退休后提供生活保障;自愿商业养老保险作为补充,随个人意愿选择,强调激励,体现差别。

3.提升层次,科学引导资金流向。学习德国提升养老金统筹层次,避免各地养老保险资金被挪用、挤占、透支现象,有效集中运作资金,大额资金可投资资本市场,也可投资前景较好、资金安全性较高的国家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充分引入市场机制,推行投资对象、投资工具的多元化和投资管理的分散化。我国金融市场及市场配套机制发展较晚,但发展势头好、速度快,随着完备的金融投资工具体系的逐步建立,只要在合理运用传统投资工具的基础上,巧妙地利用各种新的投资工具,就会有效规避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风险,基金增值就能得到可靠保障。同时,把全国的养老基金分散到多家管理公司去组织投资,这样就会出现集中投资给资本市场带来的负面影响。

4.加大投入,扩大保险覆盖面。2009年我国的社会保障投入仅占财政收入的3%~4%,投入养老保障的资金更微乎其微。目前,瑞典的养老保障支出占GDP的38%左右,而我国政府在基本养老保险中甚至未承担社会统筹基金不足支付时的兜底责任。国家财政不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养老保障改革永远是一句空话。在“十二五”计划中,国家应加大养老保障事业的资金投入,为建立“多层次、宽覆盖”的养老保障体系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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