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管理系统

2024-08-13

境外投资管理系统(精选6篇)

境外投资管理系统 第1篇

(一)基本情况

我国的境外投资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逐步发展壮大起来的,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局部布点到遍布世界各地的一个渐进过程,目前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据外经贸部统计,截止到底,在境外注册成立的企业5539家(不含金融、保险企业),这些企业分布在13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在港澳地区约占40%左右。以上是经过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企业,若加上非正常渠道对外投资和境外企业到第三国的投资,据估计我国在境外的投入资本可达100亿美元,资产可达500亿美元。总体看,境外投资对我国实施经济全球化战略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国家财政根据境外投资发展情况,不断规范和加强境外投资财务管理。1989年下发了《境外贸易、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境外单位非贸易外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对规范境外投资行为和境外单位非贸易外汇财务管理起到积极作用。,下发了《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这是我国 第一个统一的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制度,标志着我国境外投资财务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同时,国家财政还建立了境外企业周转金,扶持境外企业积极开拓国际业务,支持境外投资健康发展。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境外投资存在问题主要是:“小、散、滥、乱”。“小”到夫妻店,有的光靠国内订货回扣生存。“散”到违规经营,偷税、漏税,骗税不少;“滥”到投资决策失误,以致受骗上当,重投资,轻管理,或者只投资不管理,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相当严重;“乱”到“外不树形象、内不强素质”,对外不讲信誉,一锤子买卖;对内,内部管理混乱,随意性大,用李岚清副总理的话讲是“一个经理一个招,想怎么管就怎么管”。具体表现为:一是整体规模和单个企业实力均偏弱,直接影响企业的竞争力和我国的国际形象,即使少数规模较大的企业,也是强者不强,距离实现国际化、集团化的跨国经营的目标相距甚远;二是一些企业思想不够开放,开拓进取心不强,企业机制没有转换,缺乏发展的活力和潜力,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竞争的需要;三是管理体制不顺, 调控手段不力,特别是地方一些窗口公司和综合性企业,也包括一些中直企业,在省市既无具体管理单位,又缺乏有效的监控机制,有关主管部门对其真实的财务状况始终不了解,对其重大经营活动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难于落实,事后出现问题难以解决;四是内部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到位,突出表现为决策程序不规范,随意性大,缺乏评估咨询和监督制约机制;五是领导班子不力,人才缺乏;六是不了解国际市场,投资盲目造成损失;七是没有把境外企业的管理切实提到议事日程,以批代管现象屡屡发生,这其中有经营者的指导思想问题,也有管理者的管理意识问题。

境外投资管理系统 第2篇

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外字[1996]215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发文日期:1996-06-05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现将《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提高境外投资的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投资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行境外投资的机构、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单位)。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投资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外和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投资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统称境外企业)和购买股票等投资行为。

第三条 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财政部统一制定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制度,各级主管财政机关负责对本级境外投资的财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主管财政机关对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制度或实施办法;

(二)配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考核监督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三)审批投资单位境外投资经营情况的财务报告;

(四)负责确定境外投资收益的分配并收缴应上交财政的投资收益;(五)检查监督投资单位境外投资的财务活动;(六)办理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管理境外投资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投资单位对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规定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建立境外投资财务关系;(二)了解境外企业驻在国(或地区,下同)的有关法律规定,贯彻执行我国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制度;(三)根据主管财政机关制定的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制度或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境外投资的具体财务管理办法;

(四)按规定审批独资或控股(或拥有实际控制权,下同)境外企业的重要财务事项,向主管财政机关报告所属境外企业的重大财务问题;

(五)考核所属境外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财务报告;(六)及时上缴应交财政的投资收益。

第六条 投资单位在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时,须将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合格的《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报送同级主管财政机关。主管财政机关收到投资单位报送的《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后,统一编入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档案,据此建立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关系。下级财政机关每半年向上一级财政机关报送一次“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基本情况表”,报表格式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七条 投资单位可以用现金、实物和无形资产向境外投资,经国家授权机关批准,也可以用购买股票的形式向境外投资。

属于国家指令经营的进出口商品、应收外汇账款、应收回国内的国外资产、国家专项储备物资等不得用于境外投资,但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除外。

第八条 投资单位经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进行境外投资,如确需将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中央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投资单位(委托人)与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的注册人(受托人)签定《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持股委托协议书》或《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拥有物业产权委托协议书》,并经委托人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否则,一律不得将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在境外进行产权注册。

以个人名义持有境外国有股份的,应于境外注册产权前,在国内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以个人名义拥有在境外购置的国有物业产权的,应于境外办妥产权注册之后1个月内,在国内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公证文件副本须报主管财政机关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主管财政机关应配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制定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制度,并配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定期对境外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考核监督。

投资单位对其所属境外企业的国有资产,必须明确法定代表人及其对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应承担的责任。投资单位需采取措施加强对所属境外企业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并应将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出售、转让等重要财务事项报告主管财政机关。

第十条 投资单位对境外企业发生的迁移、合并、分立、终止、撤资、撤股、资本变更以及购建固定资产、出售长期资产、以不动产作抵押申请贷款等事项,应当建立必要的审批制度;对经批准经营外汇、期货、有价证券和房地产等风险性业务以及对外长期投资等事项,要合理确定经营限额并实行授权经营,必要时应建立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 除国家允许经营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外,投资单位应严格控制境外独资和控股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如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境外母公司对所属全资子公司可自行决定提供担保,但对非全资子公司应当根据出资比例提供担保;

(二)为其他中资企业提供担保前,除按规定经批准外,还必须取得被担保人的资信证明,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反担保协议书;

(三)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前,除按规定经批准外,还必须取得被担保人的财产抵押,并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抵押担保协议,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得超过抵押财产重估价的60%。

第十二条 投资单位对境外企业发生的超过企业总资产10%或超过100万美元的损失以及对国家和投资者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当及时报告主管财政机关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投资单位必须要求所属境外独资和控股企业,对一切财务往来和现金收支建立必要的“联签”制度,所有会计凭证除经办人签字外,必须有企业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在企业任职的直系亲属必须回避,不得联签。

第十四条 投资单位必须要求所属独资和控股的境外企业建立和完善账户管理制度,在资信可靠的银行开设账户,并将开设账户(或取消、变更)的情况报国内备案,境外企业开设的帐户不得转借个人或者其他单位使用。

第十五条 投资单位负责所属境外企业的工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工资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并按要求备案。所制定的工资制度应符合驻在国的法律规定,明确责、权、利关系,建立和完善考核奖惩办法。

第十六条 投资单位应当对派往所属境外独资或控股企业的负责人建立离任审计制度。境外企业财会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在规定时间内编制交接清单、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清单应当有交接双方和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签字。

第十七条 投资单位的境外投资收益包括:(一)境外独资企业的税后利润;

(二)境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分得的利润(包括股息、红利等);(三)直接购买外国公司股票分得的股息、红利等;(四)其他境外投资收益。第十八条 对投资单位的境外投资收益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分配和上缴:

(一)投资单位属于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有企业(或者组织)的,其境外投资收益按企业所得税征收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税后所得额的10%(或5%)由投资单位汇总上交主管财政机关;

(二)投资单位属于国家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境外投资收益并入投资单位的利润总额,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三)投资单位属于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府机构、部门或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其他组织的,其境外投资收益的20%,由境外企业直接汇缴主管财政机关。

应缴财政的境外投资收益,必须在主管财政机关批复境外投资财务报告后的3个月内上交。

第十九条 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投资单位在报送《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后的一定期限内,可以免交应上缴财政的境外投资收益,具体免交期限由主管财政机关确定。

投资单位应当将免交的境外投资收益用于支持境外企业的发展。

对投资单位上交财政的境外投资收益,在3~5年内,由主管财政机关用于支持境外企业的发展。

第二十条 投资单位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连续3年发生亏损或者发生严重亏损的独资或控股的境外企业进行检查,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一条 投资单位对拥有控股权的境外投资,按权益法进行核算;对不具有控股权的境外投资,按成本法进行核算。

第二十二条 投资单位应督促境外企业及时报送财务报告。

境外投资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其中会计报表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有关附表。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部门直接进行境外投资的,其财务报告由境外企业直接报送国内主管财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境外投资的,其财务报告由投资单位汇总或者合并后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如按规定编制合并报表的,应将境外投资财务报告作为附件报送。

财务报告应于6月30日以前报送主管财政机关。有关财务报告编报的具体问题,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资单位在其境外企业清算完毕后,应当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清算机构出具的经当地注册会计师验证的清算报告,并及时收回应当归其所有的财产。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境外投资的具体财务管理办法,并督促或协同独资和控股的境外企业,按照驻在国法律和我国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第二十五条 投资单位对规模较大的独资和控股的境外企业应当选派财会主管人员以及具有较高素质的财会人员。

第二十六条 驻境外企业的财会人员,应当了解驻在国的经济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投资单位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定期分析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及时向投资单位或国内主管财政机关报送财务报告,反映重要财务问题。

第二十七条 投资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财政机关除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视情节轻重,按违反财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免交境外投资收益的优惠:(一)不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的;(二)未按规定报送财务报告的;

(三)对境外投资发生严重损失等重要财务问题,不向主管财政机关报告的;(四)未按规定上交投资收益的;(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投资单位有关负责人员、境外企业中方法定代表以及其他外派人员因失职或者违法行为而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主管财政机关可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投资单位对主管财政机关的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坚持国家财政经济政策、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主管财政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一条 主管财政机关有权对投资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主管财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监督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财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办法发布以前的有关境外投资财务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资单位应当在本办法发布后3个月内,向主管财政机关补报本办法发布前已办理的《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第三十四条 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境外投资管理系统 第3篇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强,我国国有企业也在内外因素共同作用下,纷纷迎合经济全球化趋势,实施走出去战略。在我国整个境外投资领域中,国有企业境外投资无论在企业数量上,还是境外投资规模上都占绝对的主体地位。特别是在一些重要的领域项目上,国有企业的境外投资更是占绝对优势。虽然境外投资在我国风起云涌,但是,成功与失败并存。因为境外投资对我国国有企业而言还是一个新生事物,企业还缺乏必要的境外投资经验,尚处在一个初级阶段,因此,企业的境外投资面临重大风险。境外投资风险指的是我国国有企业在进行对外投资和经营的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导致国有企业无法完成预期收益。风险主要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由表1可以看出,企业境外投资是一个纷繁复杂的宏大工程,面临着来自各个方面的风险。企业要想在境外投资成功,就必须对这些风险充分认识,合理计划,审慎应对,这样才能保证企业境外投资的顺利进行,最大程度上规避投资失败风险。

二、案例分析

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原淮南矿务局改制而成的国有独资公司,位于华东经济区腹地的安徽省淮南市,是全国500家大型企业集团和安徽省12家国有重点骨干企业之一,以煤炭、电力、房地产为主业,兼营机械、化工、环境开发等。淮南矿区是全国13个亿吨级煤炭生产基地和6个大型煤电基地之一,先后被列为国家第一批循环经济试点单位,中华环境友好煤炭企业,全国煤矿瓦斯治理先进单位,国家创新型企业试点单位,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安徽省人才工作先进单位。现有生产矿井13对,年煤产量7100万吨。独资电厂3座,参股均股电厂14家。资产总额1280亿元。在职员工8.4万人,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1万人。淮南煤田是中国黄河以南、特别是中国东南地区资源条件最好的煤田,也是规模最大、最后一块整装煤田。远景储量444亿吨,探明储量153亿吨,约占安徽省的71%,华东地区的32%。具有低硫、低磷、高挥发、高发热、富油等特点,是理想的动力煤和煤化工原料,被誉为绿色能源、环保煤。

(一)淮南矿业境外投资概况、基本特点及风险

(1)淮南矿业境外投资概况。淮南矿业是我国国内最早一批开展国际化经营的企业之一,开展海外联络和采购、进口大量的钢材和原材料等国内稀缺资源是淮南矿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的重点。淮南矿业在海外拥有多家分支机构,广泛经营各种海外业务,在全球建立采购及销售网络,以便更好拓展国际业务。在淮南矿业的《十二五发展规划》中,明确提出在未来的五年内建设世界一流的矿产企业集团的目标,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国际化发展战略。

(2)淮南矿业投资基本特点。一是投资区域多元化。淮南矿业的海外投资状况见表2。二是投资形式多样化。淮南矿业主要是通过在境外设立投资公司作为投资平台实施投资,还有就是进行风险勘探,积极获取资源开采权。打造优秀团队,占领矿业市场有利竞争地位,这为公司获取更多的优质矿产资源奠定了基础。另外,公司还建立了战略联盟,与客户签订长期供货协议,为公司站稳国际市场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为了有效增强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公司通过与国际资源供应商签订许多长期协议以保障资源供应稳定。

(3)淮南矿业面临的风险。一是投资决策风险。指的是企业在进行投资的过程中,由于未能对国内、国外投资环境以及投资项目做充分的风险评估,导致境外投资具有较大盲目性。由于高层管理人才和矿业技术人才的稀缺,淮南矿业集团也面临着一些投资决策风险,对部分投资项目的风险把握还不到位。二是风险监控体系有待完善。风险监控体系风险主要出现在企业内部,由于企业内部缺乏决策风险评估以及对决策实施监控,缺乏紧急情况下必要的应对措施和解决方案,这是企业面临的重大风险。淮南矿业的组织体系基本完善,公司内部成立风险管理委员会,为不断深化风险管理工作提供组织保障,有效实现了风险管理组织体系的纵向贯通。公司制定了一系列流程体系规范,如《风险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风险管理报告暂行办法》等等,为公司境外投资风险管理提供了多方面保障。三是境外投资风险。由于淮南矿业在世界范围内与各个境外公司有广泛的贸易联系,拥有大量的境外业务,因此,境外投资风险也是淮南矿业所面临的一大营运风险。在北美洲、南美洲、欧洲、亚洲和大洋洲都有淮南矿业集团的投资,而当地的风俗习惯和民族文化成为公司所面临的一些问题,除此之外,投资地的经济形势和特殊的法律法规是公司投资的一个难点,要想清楚地把握当地经济形势的状况和变化趋势,摸清其法律的特点和运作方式还有一定的困难,因此,淮南矿业集团在海外投资也面临着巨大的风险。

(二)公司境外投资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与成因

(1)淮南矿业境外投资风险现状。由于矿产行业比较特殊,淮南矿业虽然在境外投资获得了较快增长,但是同国内投资比较起来,境外投资的操作更为复杂,也面临着更多的不确定因素和风险。表3为淮南矿业在境外投资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风险。

(2)原因分析。矿业公司境外投资比较特殊的一点在于需要考虑勘探开发风险以及环境保护风险。由于在勘探开发期间引发的一系列不确定的风险,比如由于勘探模式不成熟或者是找矿方法不对最终导致勘探成本增加以及收益下降。此外,污染重、耗能多,对生态环境破坏性大是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面临的另一个难题,这也一定会增加矿业公司投资和经营成本,因为社会环保意识不断增强,各国政府对环境保护的要求不断提高,矿产开采过程中对环境保护的成本必须增加。

(三)淮南矿业境外投资风险管理的对策

(1)完善全方位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风险管理整体能力。一是组织职能体系基本完善。自2010年起,淮南矿业就开始抓紧布置全面风险管理工作事项,全口径细化管理为境外风险投资管理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准备,公司内部成立风险管理委员会,为不断深化风险管理工作做好组织保障,有效实现了风险管理组织体系的纵向贯通。二是制度流程体系更规范。公司制定了一系列流程体系规范,如《风险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风险管理报告暂行办法》等,为公司境外投资风险管理提供了多方面保障。

(2)完善并提高风险管理机制的操作效果。淮南矿业逐步建立了健全的风险评估管理机制,从风险识别到分析,再到评价、评估等一条线管理,全面细化各种风险分类的框架,一级风险主要是横向风险,以战略风险和财务风险为主,当然还包括营运风险等。纵向主要为这三级风险按照不同重要性划分为不同层次。如表4所示。

全面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内控体系建设。其一,淮南矿业要进行整体改制同时在上市前后加大外部监管的力度,其二,要实现企业内部的有效管控,全面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这是建立适应五矿新战略管控模式的内控体系的两个重要影响因素。2011年,淮南矿业已经完成前期调研,在此基础上,淮南矿业开始建设内控体系。淮南矿业加强了对各个业务中心、职能部门、部分直管单位和一些下属企业的内控诊断和评估,重新对投资决策管理和投资实施管理进行规范、约束和细化,其中投资决策管理主要包括总体控制、投资审批和投资立项三个部分,而投资实施主要包括总体控制、股权投资项目执行、股权投资退出和投资企业管理四个部分。通过这些制度的优化和革新,淮南矿业集团的各个部门的协调性和运作能力不断提升,部门管理更加规范和细致,使集团在财务、运营、项目评估等方面的风险预测和风险管控能力都得到了大大的提升,进一步推动了企业海外投资业务的发展。

(3)加强风险管控的针对性,推进境外投资管理一体化。一是遵循企业战略,适时、适当而为。淮南矿业在境外投资、开发过程中,始终遵循企业的战略方针,努力统一国家战略、海外资源战略和企业战略,对不熟悉的领域和行业始终保持审慎的态度。确立企业方向,寻找发展目标,不断跟踪调研、增加了解,待时机成熟、择时而动。

二是量力而行,抓住关键,择机突破。规模大、成本低、寿命长的世界级矿产资源通常对国家矿产资源安全具有战略意义,在我国只有少数资本实力雄厚、竞争优势明显、专业经验丰富的大型企业才能采掘这些资源并获得利益。“走出去”的企业必须有高水平的资本运营和金融运作的能力,对金属价格的变化和变动周期有清晰的认识,对海外政策环境有深入的研究和深刻的理解,同时还有丰富的国际贸易经验,这是因为矿产资源开发具有投入资金大、回收期长、风险高的特点,必须审慎对待矿业“走出去”的国际发展道路。淮南矿业作为一个有广泛的国际贸易往来的矿产企业,在境外投资时,不囿于项目的大小和具体开展方式,始终量力而行,以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至上,同时密切关注国内紧缺矿产资源,寻找适合自己的项目与合作,不断发展,不断突破,努力实现企业的跨越式发展。

三是坚持低调行事,妥善处理好关系。淮南矿业对信息发布进行了严格的要求并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制度,设立唯一的信息发布人,严格管控信息发布,并坚持少说空话、多做实事。此外,必须妥善处理好各个方面的关系,要坚持企业与当地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这是因为境外资源开发是是一个涉及多方利益、需要多部门相互协调的复杂的事情,尤其是那些要进入到矿山进行开采的野外作业,另外,各个国家之间的文化、法律可能各不相同,处理好这些社会因素关系到项目的正常进展和企业的对外贸易与合作。

四是加强风险管控,推进管理一体化。在企业内部管理方面,淮南矿业建立健全境外管理和控制体系主要从考核、战略、投资、资金以及审计等方面入手,不断完善企业海外投资战略规划、找准企业定位,尽可能降低其海外投资的风险;同时,淮南矿业公司还加强对国际和东道国家政治、经济形势和政策的跟踪研究,并制定出了详细、周全、操作性强的应急预案和应对方式;此外,淮南矿业公司还注重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控制财务风险,对与大额项目集团将进行统一的审批和核算;为了进一步降低市场风险,淮南矿业还将开展必要的套期保值;另外,淮南矿业不断加强法制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法律服务能力和法制事件的应对能力,增强对法律风险的防范。在加强内部风险管控的同时,淮南矿业还不断完善对外风险管控体系,根据不同国家的不同社会文化、风俗习惯和法律报告机制、内部控制体系和信息系统等多方面进行完善。

三、结论与启示

从风险管理角度来说,全面提升国有企业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增强国有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他们有着共同的目标,即增强国有企业实力和竞争力,这是一个问题。两个方面即指两个层面,国家建立健全境外投资之国际化风险管控体系,提高对境外投资风险的防范和控制能力,为民营企业提供先期保障并打下基础,这是从企业层面分析。此外,可以利用国家力量和社会资源支持国有企业使其成为世界一流企业,从而进一步提高其对风险的抵抗能力,这是从政府层面即国家宏观层面分析。基于此,本文认为,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应该大力建成“一体两翼”式国有企业境外投资促进与监管服务机制,即以国家战略导向为主体,政策支持、国资监管服务两翼驱动为支撑,全面推动我国国有企业对财务管理和境外业务风险的抵抗能力。

(一)完善公司现代企业制度及法人治理结构

不断完善国有企业业制度及其治理结构是我国国有企业管理的一项非常重要的组织基础。目前我国的国有企业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大多采取的是现代企业改制,但是改革并不彻底,在施行期间没有得到较好的贯彻与实施。绝大部分公司决策还是“一把手”说了算,存在决策权力太过集中,投资项目过度,缺乏论证,往往造成决策失败。所以,应该充分适应国际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全面建立起管理清晰、权责明晰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不断完善股权结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能够在程序上保证决策有效、合理、科学,能够在实施过程当中完成有效监督。影响企业投资决策的因素很多,为了降低企业投资风险,应对企业投资决策做客观真实的评估。根据《管理者过度自信、公司治理与过度投资行为》(戚拥军、冯楚立、尹开国)的研究结果,管理者的过度自信对公司的投资决策有很大影响。根据其对反映管理者过度自信变量,公司过度投资程度变量,企业管理结构变量等设计的模型研究,得出管理者过度自信与公司过度投资行为呈现显著正相关性,而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又能有效地约束公司的过度投资行为。淮南矿业在境外投资的决策上,建立起了一定的程序对决策的有效、合理以及科学性进行评价,大大地提高了其制定出正确的投资策略的可能性,降低了投资失败的风险,推动了淮南矿业境外投资业务的发展。

(二)强化企业内部控制与决策管理

淮南矿业集团深入研究并且制定出能够有效完善企业内部有关实施境外投资的有关制度,尤其是在境外投资财务审计、管理以及检查方面做好制度建设,用此来约束和规范国有企业境外投资活动。同时,进一步明晰企业投资的各个阶段,加强每一个阶段的职责确认以及管理机构的设立与日常管理,不断细化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决策以及管理流程,建立起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企业境外投资的考核、评价及管理机制也都是淮南矿业集团在新的国际形势下为了适应投资环境所采取的改革措施,这些措施有效地提高了淮南矿业集团抵抗投资风险的能力。这也是对我国其他拥有境外投资业务的国有企业的一个启发。

但是,淮南矿业集团强化企业内部控制与决策管理,并不等于公司过度对境外投资的干预,境外企业应有其投资经营的一定自主权,可以结合当地特殊的环境状况灵活经营。所以,集团在强化管理的同时,也要避免管理过死而造成境外企业的投资失败。淮南矿业集团不断加强其境外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以及相关部门内部控制,规范投资财务管理,紧跟国际潮流,学习国外优秀企业投资部门内部控制方法,同时参照我国其他国有企业境外投资部门的财务管理标准和规范,研究制定出符合自身企业实际的内部控制标准及依据,尽量做到减少境外投资风险。

(三)做好基础评估工作

国有企业进行境外投资之前应该对投资国进行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政治格局研究,对投资国相关的优惠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市场经济发展状况以及风俗习惯,还有产业竞争力等方面做详尽评估,多参照国际投资公司的投资案例,有效降低投资环境风险及决策风险。在境外投资上,应采取境外企业本土化战略,采用合资、特许经营以及债务等方式,使当地的合资方分担一部分企业风险,而且当地合资方对当地的政治、市场等各方面因素把握更加全面。淮南矿业集团在境外不断把自身的发展优势、企业文化等有计划地融入到项目投资中去,用我所精,取其所长,极大地地降低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外部风险。与此同时,淮南矿业集团注重对一些微小细节的处理,因为其清楚地认识到这可能影响公司投资的成败。因此,在境外投资上淮南矿业集团十分注重企业公众形象的建立,积极雇佣当地人员参与企业经营,树立集团在当地民众心中的良好企业形象,这些措施有效地加强了淮南矿业集团在境外投资中抵抗风险的能力。另外,境外企业也应自觉的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这样有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的同时也能更好地融入当地的经济文化习俗之中,增强企业对当地环境的适应性。

(四)发挥自身优势,提升竞争力

竞争力作为企业实行境外投资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制约因素,决定着企业能够经受风险的打击。我国国有企业应该通过自主开发、战略联盟以及合资开发的形式,不断推进企业科技创新,完成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有效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淮南矿业集团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一共有1万人,其中,中国工程院院士1人,政府特殊津贴人才35人,省、部级拔尖人才7人,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国家级人选1人,省学术技术带头人2人,多次被评为国家创新型企业试点单位和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同时还拥有大量的发明专利和学术论文,具有较高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能力。淮南矿业集团意识到科技创新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所以在国家的关怀下,积极顺应国际市场潮流,不断推进企业科技创新,完善自主知识产权,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并以此在境外投资中取得了巨大的优势和经济回报。

(五)政府应进一步完善“走出去”政策

国家应该根据我国国内实际经济发展状况,制定有利于国有企业“走出去”的战略,不断完善我国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导向以及国别指导政策。积极引导国有企业围绕目的性国家、目的性领域、目标项目开展投资工作,有效提升我国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质量及效益。不断完善境外投资管理体制,真正落实国有企业投资自主权,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内容,放宽审批限制,全面提升审批效率。另外还需加强企业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不断发展和境外投资有关的社会组织的桥梁作用,能够为国有企业提供财务、知识产权、法律以及认证等方面的服务。进一步完善我国国有企业境外投资便利政策,为国有企业境外投资提供政策扶持,鼓励更多国内银行到境外投资,在这之前做好风险评估,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遵照商业原则,为我国国有企业实施境外投资提供更多融资便利以及更多更好的服务。另外,也应不断完善我国国有企业境外投资保障机制,继续完善国家对境外投资的保险体制,加大承保规模,完善承保的结构系统,建立健全完善的风险评价体系,增强国有企业抗风险能力。淮南矿业集团正是在政府的“走出去”战略背景下不断加大对外投资和联系。

国家应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审计制度,完善的审计制度可以对企业境外资本运作进行严密监管,为企业的境外投资提供真实的、有效的、可靠的财务信息数据,这样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境外投资决策失误的风险,帮助企业做大做强。同时,政府也应加大高级审计人才的培养,鼓励一些专业的社会机构以社会中介性质对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进行审计,并常年跟踪。使审计工作国际化、常态化,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审计工作的流程化、形式化,规避企业境外投资失败风险。

参考文献

[1]徐萍:《跨国战略: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法律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2]戴春宁:《中国对外投资项目案例分析:中国进出口银行海外投资项目精选》,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3]邬枫:《中国境外投资实务指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2年版。

[4]君合律师事务所:《中国投资者海外投资指南》,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境外投资管理系统 第4篇

关键词:国有企业;税收风险;境外审计;跨国合作

中图分类号: F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28-61-2

0 引言

近年来,中央企业加快利用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通过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资本运作等方式,对外投资规模及形成的资产日益庞大。到2014年年底,我国境外投资设立的分支机构分布在世界150余个国家或地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约占中央企业总体的12.1%、17.9%和9%。但我国国企境外投资的审计相当匮乏,按照国家审计“全覆盖”的要求及综合性原则,国企境外投资审计应成为国家审计监督的重点内容。

国家审计通过国有企业审计财政、财务收支客观性、合法性和收益性,最终达到维护我国经济秩序,促进政府廉政建设,保证经济安全、全面发展的目标。在国家治理理论的导向下,国家审计现在已经成为国家经济社会运行的具有预防、揭示和抵御障碍、矛盾和风险功能的“免疫系统”。

近年来,税收风险的审计已经引起各方的重视,但我国的税收风险审计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税收风险的审计包括税收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并审计已经存在的税收风险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通过现代化的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审计流程等得出审计结果,最后出具审计报告。

1 文献综述

1.1 境外投资税收风险

国外文献关于税收风险的文献主要是对税收风险的定义和分类以及产生税收风险产生的因素和如何控制。税收风险主要包含交易转让、操作运行、财务会计、税收申报和企业声誉风险。企业税收风险产生的原因分为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引起的,企业的外部因素不可控。因此,企业对税收风险的管理即是对内部因素的控制。

1.2 税收风险审计

国外文献主要是关于税务研究的,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一直致力于税务研究,总结了加强税务审计能力的普遍原理和方法。国内文献也没有直接关于税收风险审计研究的,但有学者研究了境外投资法律风险管理审计,对其法律风险防控机制进行审计,是现代政府审计目标综合性的基本要求。

综上所述国内外文献目前的研究主要是税收风险和税务审计方面的,很少有探讨境外投资税收风险审计的,本文将试图研究国企境外投资的重要性,内容以及跨国审计合作这三个方面。

2 国企境外投资税收风险管理审计的内容

2.1 双重税收风险管理

税收管辖权分为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管辖权。当我国和国企境外投资所在国家采用不同的税收管辖权时,我国和国企境外投资所在国就会对国企境外投资重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而使企业的所得税负担较重。境外国企投资是否存在重复征税成为审计的重点指引,审计机关应核查国企的境外投资是否存在我国对企业行使居民管辖权,国企境外所在国对企业行使地域管辖权的情况,因而国企境外投资的分支机构要被征收双重企业所得税。单一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只有极少数拉丁美洲国家采用,我国采用的是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相结合的形式。所有审计机关一方面要关注国企境外投资的收入是否已经双重交税,有没有少交、漏交税,从而违反了我国和东道国的税法,因此导致税务机关的惩罚和缴纳高额的罚款。另一方面,要关注双重税收是否造成企业负担过重,国企境外投资的收入在扣除双重税收后是否存在偿债风险、盈利风险,是否有充足的现金流等,从而考虑其对境外投资国有企业的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两个层次的重大错报影响,并据此执行相应的审计程序。

2.2 境外企业组织结构风险管理

国企境外投资组织机构的差异会使得企业承受不同的税收负担,国企境外投资选择设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是直接控股还是间接控股,都会造成企业所得税的差异影响。审计机关应首先核查国企在境外设置企业的性质,再根据境外投资的企业的性质,核查以下方面:

①境外子公司利润在交完预提税后才能作为股息汇回母公司。

②子公司汇回国内的利润因交预提税可以抵免在我国的纳税额,而分公司则无法享受这项政策,但分公司或子公司汇回的利润均需在我国纳税。

③审计机关应该关注与子公司相比,并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不能享受东道国的税收优惠待遇,分公司是否足额纳税。

2.3 转移定价风险管理

境外投资企业经常采用转移定价的方法来避税,然而税法规定:如果境外投资企业滥用转移定价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那么不仅要补交税款,而且要加收利息且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审计机关应该重点关注国企境外投资企业是否存在转移定价逃税的行为,如果存在应及时补交税金。并重点衡量补交税金对企业净利润和现金流的影响,企业是否会因为补交税金变亏损,现金流不足以维持日常运营等其他财务风险,从而考虑其对境外投资国有企业的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两个层次的重大错报影响,并据此执行相应的审计程序。

2.4 资本结构风险管理

企业的融资方式有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而股息是在税后利润分配,因此债权融资的税收负担轻于股权融资。但很多国家开始限制企业的资本结构,若是债权融资比例过高,将会面临反避税调查。境外投资融资方式风险管理的审计,首先应重点关注境外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是否过高,有利于国企国际避税。其次,境内企业是否以债务的方式向境外的企业注入了大量的资金。最后,境外企业的资本结构如何,债务比例是否远超于股权融资,是否超过税法规定的固定比例。超出部分债务所支付的利息不准在税前扣除,企业是否在计算所得税时按税法的规定未扣除不能扣除部分的利息,足额缴纳税金。此外,还需考虑企业的负债比例过高,是否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况,存在财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

2.5 税收协定风险管理

税收饶让的含义是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在非居住国享受的税收优惠视同已纳税而给予抵免,不再补征。如果我国与境外投资所在国的税收协定中没有规定税收饶让,那么国企境外投资的分支机构将无法享受所在国的税收优惠,回国后应需要补交。目前,我国与很多国家已有税收饶让抵免规定,我国与韩国、印度、越南、意大利、泰国、马来西亚、毛里求斯、巴布亚、新几内亚、马其顿等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双方都承诺给予税收饶让。因此审计机关应该关注国企境外投资企业是否享受税收饶让规定的税收优惠,如果国企投资的境外企业地区没有与我国承诺税收饶让,审计机关应该关注该企业的税负是否过重,有没有按规定补缴税款,并重点衡量税负过重的风险是否会导致管理层存在舞弊风险,进而影响多项认定。

除了上述税收风险因素外,对于来自税收其他方面的风险,都需要境外国有企业建立一套有效识别、评估、应对和控制风险的机制。审计机关应该充分的关注当地国家的税法和税收政策等因素,发挥国家审计在维护信息真实、安全方面的优势,保障境外国有企业的科学决策和持续经营能力。

3 大力推进国企境外投资税收风险管理审计的跨国合作

受主权因素和属地管辖的原则的影响,境外审计经常限制于主权国家管辖,尤其是国有企业投资往往限制于经营地国家的属地管辖。但对国有企业的境外投资审计,客观上需要加强各国政府之间的合作,开展多方面、多渠道的沟通交流,研究怎样推进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审计协同的实施方案。这就需要我们一方面充分重视现有的亚洲审计组织、最高审计机关组织等双边机制作用,加强各国政府审计协同效应。另一方面,沿线国家区域、次区域相关国际论坛、展会以及博鳌亚洲论坛、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以及中国-南亚博览会等平台的建设性效应也能为各国政府协同审计发挥重要的作用。最后,在最高审计机关国际审计准则的基础上,协调各国审计标准,指导各国或协同审计实务,倡议国际审计交流会,提供各国相关审计人员的相互交流和学习。

在国际的合作监管领域,既有的其他政府机关或部门已建立的合作途径或渠道为国企境外投资审计提供了铺垫.受制于属地管辖,我国审计机关在境外进行审计需要获得被审计单位相关的外部资料时,当地相关机构或部门没有配合审计的义务,有时也无法取得当地政府或司法机关的允许或协助。因此,国企境外投资的税收风险管理审计可以依法由政府委托给合格的受托方从事委托审计,借助社会力量或者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由第三方从事境外审计,将第三方审计报告或会计信息视作外部证据,由审计机关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再行审计。跨国协同审计还可以利用现代信息和网络技术提高国家审计效率,应大力加强各国国家审计实施的信息化系统建设.总之,在一个规则和风险同步增长的现实社会中,识别及管理税收风险,目前是境外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内容。

参 考 文 献

[1] 韩师光.中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风险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4.

[2] 郝玉贵,赵晨,郝铮.国家审计服务“一带一路”战略的理论分析与实现路径[J].审计与经济研究,2016(02):23-32.

[3] 华维真.试述企业境外投资税收风险控制[J].涉外税务,2010(03):31-33.

境外投资管理系统 第5篇

主席:周小川

行长:戴相龙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第6篇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二○○四年十月九日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规范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称“投资主体”),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的核准。

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 核准机关及权限

第四条 国家对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资源开发类项目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此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大额用汇类项目指在前款所列领域之外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此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用汇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五条 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核准权不得下放。为及时掌握核准项目信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对上款所列项目的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目,由其自主决策并在决策后将相关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上述备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

第七条 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和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八条 按核准权限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投资主体向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以及核准前往未建交国家、敏感地区投资的项目前,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务院提出审核意见。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

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核准的项目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 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函件。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主体基本情况;

(二)项目投资背景情况;

(三)投资地点、方向、预计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

(四)工作时间计划表。

第十四条 投资主体如需投入必要的项目前期费用涉及用汇数额的(含履约保证金、保函等),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经核准的该项前期费用计入项目投资总额。

第十五条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

(一)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三)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四)中方投资超过原核准的中方投资额20%及以上。

变更核准的程序比照本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六条 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背景情况及投资环境情况;

(三)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目标市场,以及项目效益、风险情况;

(四)项目总投资、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及用汇金额;

(五)购并或参股项目,应说明拟购并或参股公司的具体情况。第十七条 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二)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五)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六)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报送信息报告,并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

第五章 核准条件及效力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的条件为: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

(二)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国民经济发展所需战略性资源;符合国家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国内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产品、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吸收国外先进技术;

(三)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

(四)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第十九条 投资主体凭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中央管理企业凭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备案证明,办理上述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投资主体就境外投资项目签署任何具有最终法律约束力的相关文件前,须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应规定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内,核准文件是投资主体办理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相关手续的依据;有效期满后,投资主体办理上述相关手续时,应同时出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准予延续文件。

第二十二条 对未经有权机构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外汇管理、海关、税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投资主体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

第二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对投资主体执行项目情况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境外投资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查实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核准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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