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污染调查报告

2024-06-13

土地污染调查报告(精选8篇)

土地污染调查报告 第1篇

关于拟对被污染土地进行适当补偿的报告

集团公司:

二期投产开始炒灰以来,一直有附近农民反映我公司(厂)的炒灰炉粉尘污染了他们的土地,经实地查看确有污染的情况.为了处理好公司(厂)与农民的关系,切实保障正常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被干扰和破坏,拟对其被污染的土地进行适当的补偿.因此于2007年6月1日,公司(厂)组织有关人员对公司(厂)西厂区南围墙外,23户村民被炒灰炉粉尘污染的土地进行了详细的丈量,总亩数为亩.并根据距厂区距离把污染程度按地界分为三种类型分别进行补偿.其中第一类拟按800元亩补偿,有亩,计金额元;第二类按400元亩补偿,有亩,计金额元;第三类按100元亩补偿,有亩,计金额元;共计亩,合计金额元.妥否,请批示!

*********************(厂)

年月日

土地污染调查报告 第2篇

以南京大厂区某地块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调查为实例,提出了资料收集、源项分析、监测因子筛选、监测布点、场地地质水文勘探和土壤及地下水采样分析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调查方法,探讨了评价标准和确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范围的方法.

作 者:王华 Wang Hua  作者单位: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南京,210036 刊 名:环境污染与防治  ISTIC PKU英文刊名: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ND CONTROL 年,卷(期):2005 27(3) 分类号:X3 关键词:土壤   地下水   污染调查  

★ 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汇报

★ 治理水污染的初中作文600字

★ 高氟地下水处理技术介绍

★ 地下水中硝酸盐污染及修复技术

★ 庙岛群岛地下水污染的成因与防治对策

★ 水污染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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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进展

中国土地污染现状分析及建议 第3篇

一、国内土地污染现状

随着我国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 土地污染事件频发, 形势日益严峻。

1、污染加剧, 分布面广。

应兴华等发表的《我国稻米质量安全现状及发展对策研究》称, 我国1/5的耕地受重金属污染, 其中镉污染耕地涉及11个省25个地区。长三角、珠三角、老工业基地等部分地区污染问题尤为突出, 珠三角40%农用地重金属超标。我国土地污染日趋加剧, 呈现出由工业向农业转移、由城区向农村转移、由地表向地下转移、由水土污染向食品链转移的趋势, 分布面积显著扩大并向东部人口密集区扩散。

2、损失巨大, 事件频发。

全国每年仅因重金属污染而减产粮食1000多万吨, 另外被重金属污染的粮食每年也多达1200万吨, 足以养活整个珠三角4000万常住人口, 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亿元。由此引发各种地域性疾病频发, 如陕西凤翔的“血铅事件”、湖南浏阳的“镉中毒”事件以及近期发生在广州的“镉大米事件”等 (见表1) 。

3、信息不对称, 造成过度恐慌。

2005年4月, 由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土资源部承担的《全国土壤现状调查及污染防治》项目启动, 计划用10亿元完成对全国土壤污染开展系统调查。但我国土壤污染状况始终没有权威公布, 一年一度的环境公报也鲜有提及。公众对此知之甚少, 往往以谣传谣造成不必要的恐慌。

4、现状不清, 防治基础薄弱。

土地污染的面积、分布区域和污染程度不清, 导致污染防治缺乏针对性。有关防治土地污染的法律空白, 全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环境标准体系也未形成。资金投入不足, 难以开展深入研究。

由表1可以看出, 总体上我国南方污染重于北方, 重金属污染以铅、镉为主要污染物, 并呈现出由矿区、工厂、城镇等经济活动和人活动密集的区域向农村蔓延的态势, 特别是重金属对耕地的污染形势愈发严峻。

二、土地污染诱因

土地污染具有隐蔽性强、危害周期长、不易修复等特点, 污染源也十分复杂, 呈现工业“三废”、农药化肥、有机物混合的局面。土地的主要污染物为镉、砷、汞、铅、铬等重金属以及滴滴涕等有机物。我国的土地污染仍以重金属污染为主, 业内估计重金属污染占90%左右。

1、重金属污染。

重金属对土地的污染主要来自于工业“三废”和矿山。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 国内采矿业的粗放式发展方式, 加上技术落后、环保投入和意识不足等, 使得云南、广西、湖南、四川、贵州等重金属主产区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日积月累, 造成了周边土壤重金属含量严重超标。

2、农药化肥污染。

目前, 我国与世界各国相比化肥消费量和进口量都高居首位, 而生产量也位列第二。我国农业化肥使用量逐年攀升, 2011年化肥使用量为5704.2万吨 (见图1) 。据统计, 2007—2010年, 国内农药产量以16.49%的速度保持增长, 2010年达到268.7万吨, 同比增长18.79%。化肥、农药在农业成本中所占比重约为44%和7%, 以化肥农药的高投入来换取农产品的高产出的同时, 造成大量土壤污染。

近20年来,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农业集约化的快速发展, 大量未经处理的废弃物向农业转移, 土壤与水体中残留大量的化肥与农药, 造成我国大面积农田发生显性或潜性污染, 严重制约我国农业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土壤污染治理现状

重金属污染是“十一五”时期凸显的重大环境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 目前正全面调查评价土壤重金属污染现状, 以摸清我国土壤重金属污染的实际情况。

1、制定规划, 全面部署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

2011年2月, 国务院批复《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 印发了规划实施考核办法及《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指标考核细则》。该《规划》要求, 到2015年, 重点区域铅、汞、铬、镉和类金属砷等重金属污染物的排放, 比2007年削减15%。决策部署一系列行动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 研究提出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标准、政策措施和管理规定, 全面排查整治重金属排污企业, 优化涉重金属产业结构, 完善重金属污染防治体系等三大监管体系, 为有效控制重金属污染奠定坚实的基础。2012年, 环保部安排专项资金54亿元治理重金属污染, 组织完成了《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实施考核工作。

2、配套政策频频出台, 剑指重金属污染。

2009年8月, 环保部通过《重金属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综合整治重金属污染, 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2011年5月, 环保部下发了《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联合监察部等9部委开展专项行动, 着力打击铅蓄电池行业的违法企业和违法行为, 实行重金属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 对发生重大铅污染以及由此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地区, 将实行区域限批和暂停环评审批。依法对造成群发性健康危害事件或造成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3、不断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

2013年1月, 国务院印发了《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2013〕7号) , 要求各级政府认真贯彻执行。我国土地环境状况总体仍不容乐观, 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制定了到2015年, 全面摸清我国土壤环境状况, 逐步建立土壤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的目标;力争到2020年, 建成国家土壤环境保护体系, 使全国土壤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提出了全面部署严格控制新增土壤污染、确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等六项主要任务。

重金属污染治理成为我国土壤环境保护的首要任务, 一系列措施和政策的出台, 体现了党中央和国务院加强土壤污染治理防控的决心, 以及以人为本加强人与环境和谐发展的执政理念。

四、建议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 明确指出“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实现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应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1、健全信息公开披露机制, 加强宣传与科普工作。

建立信息公开披露制度, 定期发布预警信息。同时, 利用报刊杂志、网络、电视广播等传媒, 加强宣传与科普工作, 消除公众恐慌心态, 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进一步提高全民生态环保意识。

2、加强摸底建网, 建立监测标准。

在全国范围开展土壤质量摸底调查, 建立土壤质量监测网络。修订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加强对土壤有机与激素类污染物质的监测和研究。在调查摸清我国土壤污染总体状况的基础上, 研究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和监测标准, 制定我国土壤污染防止和治理的战略、对策。

3、加强土地污染的综合治理。

防治土壤污染要求多部门协调统一行动, 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综合治理。矿业管理和环保部门应当对涉矿、涉重金属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严格监管, 加强对矿区、企业周边土壤监测力度, 做到“早发现、早防治”。对于已经污染的土壤, 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方针, 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全面检测粮食中的重金属含量, 避免通过食物链危害群众安全。

4、开展国际合作, 加强防治技术的开发。

不断加强国际合作, 引进国外土壤污染治理新技术、新方法, 结合我国土壤污染的特点, 逐步推广应用。增加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研发经费的投入, 大力开发推广成本低廉、简单易行的实用技术。

5、加快相关立法, 通过立法推动土壤污染防治的整体推进。

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 主要依据《宪法》、《环境保护法》、《农业法》、《土壤管理法》等法规处理相关问题。这些法律内容分散且不成体系, 可操作性不强, 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 因此加快推进土壤污染立法尤为重要。

我国日益严峻的土地污染问题已经给经济、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 成为影响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障碍。因此, 我们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 增强法律意识, 尽早建立和健全土地保护的法律体系, 使我国的土地环境质量不断提高。绝不能靠牺牲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来换取经济增长, 一定要走一条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人与生态和谐之路。

参考文献

[1]央视网:《新闻1+1》超标大米:不仅仅是说说的事[EB/OL].http://news.cntv.cn/2013/05/20/VIDE1369061639505444.shtml.

[2]应兴华、金连登、徐霞等:我国稻米质量安全现状及发展对策研究[J].农产品质量与安全, 2010 (6) .

[3]谢庆裕:1200万吨!重金属年污染粮食可养活珠三角[EB/OL].http://epaper.nfdaily.cn/html/2011-04/01/content_6944731.htm.

[4]孙彬、管建涛、连振祥等:大地之殇[EB/OL].http://dz.jjckb.cn/www/pages/webpage2009/html/2012-06/11/content_45854.htm?div=-1.

[5]王彦:防治农村土壤污染亟待立法跟进[EB/OL].http://www.mlr.gov.cn/xwdt/xwpl/201203/t20120313_1072856.htm.

[6]瞿晗屹、张吟、彭亚拉:农业源头污染对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J].食品科学, 2012, 33 (17) .

[7]中国环境保护部:2012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R].2013.

[8]于蕾:农村土地污染治理法律对策研究[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1, 28 (1) .

污染土地建房害人 第4篇

最近,武汉某经适房小区,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就在一个旧化工厂的土地上开工建设,且没对已污染的土地进行处理。而根据权威部门的环评报告显示,该项目的场地存在金属锑污染,且存在局部有机物污染。

实际上近些年,我国房地产开发土地存在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问题,已经比较严重,相关一些案例也是屡屡见诸报端。在被污染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对人体究竟有多大危险,这是很多人都在反复思考的问题。

一般而言,被污染土壤中的有害有机物和重金属,可通过人体直接接触等多种暴露途径,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尤其对喜欢在小区玩耍的孩子,这种危害可能更为明显。另外,众多有害有机物还会产生挥发性气体侵入室内,对居民的健康产生潜在影响。

这些被污染场地对人体的危害,关键在于它的隐蔽性,它可能不会马上致人死亡,但这种污染往往要持续很久,几十年、上百年甚至更长的时间。人长期生活在这样的环境中,不仅可能导致中毒以及诱发多种疾病的产生,如癌症等,有时甚至还可导致遗传疾病,如畸形儿的出现。因此,土壤污染是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

在建房子以前,对已经存在汞、镉、铅、铜、铬等重金属及有机物污染物的土地,首先要进行详细的调查,以确定污染的程度、范围、可能带来多大的健康危险,然后找到合理的解决办法。只是要对这些污染场地进行治理,将会是一笔很大的花费。目前的问题是,我国的法律法规还不到位,到底由谁来承担这些治理费用,谁来对其负责,现在还不太确切。

正因为如此,存在重金属及有机物污染的企业,常常搬走就完事,并没有对污染的土地进行治理。而对于很多拿到土地的开发商而言,如果要修复被污染的土地,将要花费好几个亿或者十几个亿,他们自然也无力单独承担。

中国的污染场地问题也引起了国际组织的高度关注。今年9月,世界银行发布了《中国污染场地修复与再开发的现状分析》报告,该报告指出中国与污染土地有关的法律法规缺乏系统性,不一致性问题十分突出,并且没有一个专门针对土壤污染的法规。而现有的法律规定非常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的细则和有威慑力的责任追究条款。因此,世界银行报告指出,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已成为当务之急。

国外在这方面有很好的例子,比如美国,1980年出台的《超级基金法》,对场地污染确立了调查,修复,责任,资金等原则,并规定其他一些场地污染防治、治理的举措。该法同时规定,污染的土地只有在有效治理后,才能开发使用。

目前,我国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初稿已提交到全国人大,将来正式出台后,对污染土地的治理,将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不过,防止在污染的土地上建房,仅有法律还不行,法律只有落到实处,才能够发挥效用。另外,相关部门的协调、通力合作,污染场地防治技术的进步等因素也起着重要的作用。只有这些方面有效结合起来形成合力,才能解决在污染场地建房的问题。

土地污染的作文 第5篇

土壤,可以让植物生长,还可以给植物提供生长要素。

可是,工厂排放的污水都不断地向土壤里面渗进,而且,大气中的有害物体,也随着雨水落到了土壤中,所以,土壤就这样被污染了。

土壤污染是通过食物链危及到人类的健康。

说起食物链,大家就应该知道,在食物链中,有生产者,消费者和分解者。我们先不说分解者。食物链中,生产者就是植物,而消费者,就是动物和人类。在食物链中,人类是最高级的消费者。有一条规律:在食物链中,最高级消费者体内的有害物质最多,而营养物质最少。

举一个例子:我们吃的许多水果和蔬菜,都是从土壤中长大的。这些污染物质通过土壤,进入到了植物体内。等到植物成熟了,比如说萝卜吧,一部分萝卜会被摆在市场上买掉,还有一部分会被爱吃萝卜的兔子吃掉,人类和这些兔子吃了萝卜后,那些在萝卜里面的有害物质就会到了人体内或者是兔子体内。当有害物质积累的过多时,就会引发疾病,严重时还会有生命危险。

具有关资料分析,目前在我国,大约有1000多万公顷的耕地受到了污染,占全部耕地面积的五分之一。其中,矿区的土壤污染已经达到了200万公顷。石油污染土地约500万公顷,固体废气物堆放,造成的污染土地,大约有5万公顷。

在北京这样的大城市,也发现了土壤污染问题已经很严重了。而且,已经影响到了蔬菜等农产品的质量。

土壤污染已经威胁到了人类的身体健康,土壤,是无声无息的杀手。

农村土地污染的研究 第6篇

内容提要:在治理环境中获得收益和利润是农业生态环境治理者的追求,实现生态农业是我国的最终目标,是我国成为农业强国的根本动力。

现状:主要类型包括:水土流失(或称土壤侵蚀)、土地沙漠化、草原退化、次生盐碱化和沼泽化以及土壤污染等。

(一)近年来,我国在城市环境日益改善的同时,农村污染问题却越来越严重,各种污染不仅威胁到了数亿农村人口的健康,甚至通过水、大气污染和食品污染等渠道最终影响到城市人口。

(二)工业优先增长和依托工业的现代化农业快速发展,居民在空间分布上迅速集中,这使农村的产业结构从自然和谐型转变成自然危害型,农村原有的具有强大环境自净能力的自然循环被破坏。我国的环境管理体系是建立在城市和重要点源污染防治上的,对农村污染及其特点重视不够,加之农村环境治理体系的发展滞后于农村现代化进程,导致其在解决农村环境问题上不仅力量薄弱而且适用性不强。

存在的问题

(一)、农业生产自身的污染。滥用化肥、农药、地膜。

(二)、耕作不善,植被锐减,土地退化,围湖造田,生态失衡)

(三)、农村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加剧了农业环境的污染。

(四)、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一些耗能高、污染重、难以治理的工厂纷纷从城市迁入农村,土地因受到采矿或工业废弃物或农用化学物质的侵入

(五)、财政渠道的资金来源不够,导致污染治理不力。

(六)、扶持措施不力,导致农村污染治理的市场化机制难以建立。

土地污染原因及类型

农村土地污染大部分由于:化肥、农药 化肥种类

(1)

氮肥:即以氮素营养元素为主要成分的化肥,包括碳酸氢铵、尿素、销铵、氨水、氯化铵、硫酸铵等。

(2)

磷肥:即以磷素营养元素为主要成分的化肥,包括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等。

(3)

钾肥:即以钾素营养元素为主要成分的化肥,目前施用不多,主要品种有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等。

(4)

复、混肥料:即肥料中含有两种肥料三要素(氮、磷、钾)的二元复、混肥料和含有氮、磷、钾三种元素的三元复、混肥料。其中混肥在全国各地推广很快。

(5)

微量元素肥料和某些中量元素肥料:前者如含有硼、锌、铁、钼、锰、铜等微量元素的肥料,后者如钙、镁、硫等肥料。(6)

对某些作物有利的肥料:如水稻上施用的钢渣硅肥,豆科作物上施用的钴肥,以及甘蔗、水果上施用的农用稀土等。化肥污染原因

(1)长期在同一块地方使用同种肥料会造成土壤成分的过剩,土壤成分失衡。甚至造成土壤的板结。单一使用某一单一肥料容易造成植物生长不良,甚至破坏原有均衡成分,造成一定的污染。过多施肥,易造成土壤成分过剩,植物生长也会过剩,容易造成化学肥料外流造成污染。

(2)土壤微生物具有转化有机质、分解矿物和降解有毒物质的作用,施用不同的肥料对微生物的活性有很大的影响,土壤微生物数量、话性大小的顺序为:有机肥配施无机肥>单施有机肥>单施,无机肥。目前,我国施用的化肥中以氮肥为主,而磷肥、钾肥和有机肥的施用量低,这会降低土壤微生物的数量和活性。

(3)长期施用化肥加速土壤酸化。一方面与氮肥在土壤中的硝化作用产生硝酸盐的过程相关。首先是铵转 变成亚硝酸盐,然后亚硝酸盐再转变成硝酸盐,形成H+,导致土壤酸化。另一方面,一些生理酸性肥料,比如磷酸钙、硫酸铵、氯化铵在植物吸收肥料中的养分离子后,土壤中H+增多,许多耕地土壤的酸化和生理性肥料长期施用有关。同时,长期施用kcl,因作物选择吸收所造成的生理酸性的影响,能使缓冲性小的中性土壤逐渐变酸。此外,氮肥在通气不良的条件下,可进行反硝化作用,以NH3、N2的形式进入大气,大气中的NH3、N2可经过氧化与水解作用转化成HNO3,降落到土壤中引起土壤酸化。化肥施用促进土壤酸化现象在酸性土壤中最为严重。土壤酸化后可加速Ca、Mg从耕作层淋溶,从而降低盐基饱和度和土壤肥力。

农药种类

(1)有机氯类农药 :该类农药是含氯的有机化合物,主要品种是DDT和六六六环己

特点:剧毒,化学性质稳定,在环境中残留时间长,易溶于脂肪中,并在脂肪中蓄积。

(2)有机磷类农药 : 大部分是磷酸酯类和酰胺类化合物。主要品种有对硫磷(1605)、甲基对硫磷、敌敌畏、二甲硫吸磷、乐果、敌百虫、马拉硫磷等。

特点:剧毒,易分解,在环境中残留时间短,在动植物体内不易蓄积。

(3)氨基甲酸酯类农药 : 该类农药均具有苯基—N—烷基氨基甲酸酯的结构,主要产品有西维因、特米克等。

特点:在环境中易分解,在动物体内也能迅速分解,属于低残留农药。

按效果分类: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杀鼠剂,其中除草剂相对来说较频繁:乙草胺、甲草胺、丁草胺、莠去津、2,4-D丁酯、异丙甲草胺、、扑草净、二甲戊灵、百草枯、草除灵等

农药污染原因

农药流失到环境中,将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有时甚至造成极其危险的后果。

1.污染大气、水环境,造成土壤板结。

流失到环境中的农药通过蒸发、蒸腾,飘到大气之中,飘动的农药又被空气中的尘埃吸附住。并随风扩散。造成大气环境的污染。大气中的农药,又通过降雨,这些农药又流入水里,从而造成水环境的污染,对人、畜,特别是水生生物(如鱼、虾)造成危害。同时,流失到土壤中的农药,也会造成土壤板结。

2.增强病菌、害虫对农药的抗药性

长时间使用同一种农药,最终会增强病菌、害虫的抗药性。以后对同种病菌、害虫的防治必须不断加大农药的用药量.不然不能达到消灭病菌、害虫的目的。形成恶性循环。

3.杀伤有益生物

绝大多数农药是无选择地杀伤各种生物的,其中包括对人们有益的生物,如青蛙、蜜蜂、鸟类和蚯蚓等。这些益虫、益鸟的减少或灭绝,实际上减少了害虫的天敌,会导致害虫数量的增加.而影响农业生产。

4.野生生物和畜禽中毒

野生生物及畜禽吃了沾有农药的食物,会造成它们急性或慢性中毒。最主要的是农药影响生物的生殖能力,如很多鸟类和家禽由于受到农药的影响,产蛋的重量减轻和蛋壳变薄,容易破碎。许多野生生物的灭绝与农药的污染有直接关系

农村土地污染还有一部分其他因素造成:

(一)小城镇和农村聚居点的生活污染物因为基础设施和管制的缺失一般直接排入周边环境中,造成严重的“脏乱差”现象,使农村聚居点周围的环境质量严重恶化。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农村现代化进程较快的地区,这种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管理落后于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水平的现象并没有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而改善,其对人群健康的威胁在与日俱增。

(二)我国农业环境的污染是由人类不合理的农业生产方式引起的,伴有工业。城镇外部系统和农业内部系统的双重作用,造成农业生产的环境要素大气、水体、土壤、生物等层面直接的。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的开发已接近极限,化肥、农药的施用成为提高土地产出水平的重要途径,加之化肥、农药使用量大的蔬菜生产发展迅猛,使得我国已成为世界上使用化肥、农药数量最大的国家。化肥利用率低、流失率高,不仅导致农田土壤污染,还通过农田径流造成了对水体的有机污染、富营养化污染甚至地下水污染和空气污染。

(三)对农业环境污染的严重性认识不足,错误地认为农村地域宽阔,环境容量大,居住人口分散等,加之管理人员力量不足,无暇顾及农村的环境保护。目前,我国的农村环境管理体系呈现以下特点:环境立法缺位、农村环境管理机构匮乏、环境保护职责权限分割并与污染的性质不匹配、基本没有形成环境监测和统计工作体系。我国目前的诸多环境法规,如《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对农村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的具体困难考虑不够。例如,目前对污染物排放实行的总量控制制度只对点源污染的控制有效,对解决面源污染问题的意义不大;对诸多小型企业的污染监控,也由于成本过高而难以实现。而未建立农业和农村自然资源核算制度。资源家底不清,对自然这样的利用动态缺乏真实的了解,不能不是我国生态环境趋于恶化的一个基本原因。

(四)中国污染防治投资几乎全部投到工业和城市。城市环境污染向农村扩散,而农村从财政渠道却几乎得不到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能力建设资金,也难以申请到用于专项治理的排污费。而对农村各类环境污染治理,却没有类似政策。由于农村污染治理的资金本来就匮乏,建立收费机制困难,又缺少扶持政策,导致农村污染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市场机制难以建立。农村的三类环境污染,套用解决城市污染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污染的主要手段——末端治理——都存在技术、经济障碍。

相关建议

1. 针对农村的生活垃圾应该利用起来,以“变废为宝、回收利用的原则”,在每个村落建造沼气池,一是能减少污染,而是能节约能源,平且此能源环保。

土地污染调查报告 第7篇

摘 要„„„„„„„„„„„„„„„„„„„„(2)

一、我国土地资源和受污土地的现状、问题及危害„„„(3)

(一)土地资源的现状和问题„„„„„„„„„„„„„„(3)

(二)土地污染的现状和危害„„„„„„„„„„„„„„(6)

二、我国土地污染法律法规现状不足与发达国家防治和保护土地污染的措施„„„„„„„„„„„„„„„„„„„(7)

(一)关于农村土地污染法律法规现状„„„„„„„„„„(7)

(二)发达国家防治和保护土地污染的措施„„„„„„„„(8)

(三)关于农村土地污染法律法规不足„„„„„„„„„„(9)

三、对策及建议„„„„„„„„„„„„„„„„„„„(9)

(一)树立整体立法观念 „„„„„„„„„„„„„„„(10)

(二)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污染防治立法制度 „„„„„„„(11)

(三)完善其他相应配套措施 „„„„„„„„„„„„(15)

(四)加强法制建设,制定土地污染防治基本法„„„„„„(16)

(五)建立有效的预防机制实施生态农业,绿色农业 „„„(17)

(六)加强环境保护 „„„„„„„„„„„„„„„(17)

(七)建立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17)参考文献„„„„„„„„„„„„„„„„„„„(18)

摘 要

农村土地大面积严重污染,不仅对农业生活和生产造成了严重危害,更对社会稳定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我们课题小组基于我国国情和土地受污面积逐年递增的严峻态势。通过三个部分对我国土地资源的现状、问题、危害、对策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研究,并结合我国现行法律,针对防治土地污染的法律漏洞,提出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建议我国应尽快出台保护土地污染的专项法律,从根本上建立起完善的土地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切实为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 土地污染 危害 防治 专项立法 浅谈对农村土地的污染防治和保护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人类不可缺少、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作为一种有限的不可再生资源,不但是动植物生命的支持系统,还是固液态废物的堆放地和人类居住及交通活动的基础,对动植物繁衍和人类生存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数量的递增和人类活动范围的扩大,特别是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特别是土地污染、空气污染、地下水污染等已经遭到严重的破坏,我国农村大面积的土壤受到了污染,导致农作物大面积减产,甚至绝收,特别是大量的粮食、蔬菜及水果等在生长过程中,经受污土壤吸收了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再通过流通环节将这些受污的粮食、蔬菜及水果源源不断地送入市场,流入到千家万户的餐桌上,想一想非常后怕和担忧。经初步调查显示,由于污水灌溉、农药和化肥的不合理使用、工业废渣和城市生活垃圾随意堆放等原因,中国已有近1000万公顷耕地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其中矿区污染土地达200万公顷,石油污染土地约500万公顷,固体废弃物堆放污染土地约5万公顷。由于土地污染,使得我国在经济、环境、社会等方面的发展受到了明显的制约和严重的危害。

一、我国土地资源和受污土地的现状、问题及危害(一)土地资源的现状和问题 一是绝对数量大、人均占有量少,人多地少、耕地不足。中国国土地面积144亿亩。其中,耕地约20亿亩,约占全国总面积的13.9%,林地18.7亿亩,占12.98%,草地43亿亩,占29.9%,城市、工矿、交通用地12亿亩,占8.3%,内陆水域4.3亿亩,占2.9%,宜农宜林荒地约19.3亿亩,占13.4%。我国耕地面积居世界第4位,林地居第8位,草地居第2位,但人均占有量很低。世界人均耕地0.37公顷,我国人均仅0.1公顷,人均草地世界平均为0.76公顷,我国为0.35公顷。发达国家1公顷耕地负担1.8人,发展中国家负担4人,我国则需负担8人。由此可见我国是土地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虽然土地资源总量处于世界前列,但人均占有土地量,却远低于世界平均数。在我国现有的土地资源中,山地、高原多,平地、水地少,且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难以开发利用和质量不高的土地比例较大。近年来,随着生产的发展,特别是城镇化、工业化的兴起,人口数量的增加和人类活动范围的扩大,人地矛盾日益突出。

二是土地利用质量不高。在全国国土总面积中,沙漠占7.4%,戈壁占5.9%,石质裸岩占4.8%,冰川与永久积雪占0.5%,加上居民点、道路占用的8.3%,全国不能供农林牧业利用的土地占全国土地面积的26.9 %。此外,还有一部分土地质量较差。在现有耕地中,涝洼地占4.0%,盐碱地占6.7%,水土流失地占6.7%,红壤低产地占12%,次生潜育性水稻土为6.7%,各类低产地合计5.4亿亩。从草场资源看,年降水量在250mm以下的荒漠、半荒 漠草场有9亿亩,分布在青藏高原的高寒草场约有20亿亩,草质差、产草量低,约需60-70亩,甚至100亩草地才能养1只羊,利用价值低。而且近年受多种因素影响,已利用土地质量水平呈下降趋势。土壤退化越来越严重,高产田的比重下降;农田基本建设严重滞后,农地自我调节能力下降;水土流失形势严峻,土地荒漠化越来越严重。

三是受人口增长,工业化和土地资源不合理利用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的土地生态环境整体处于不断退化的局面。首先,土地沙化在扩展。盲目开垦、过度放牧、砍伐森林,加上自然风力对土地的侵蚀,使土地沙化不断扩展;其次,水土流失严重。人类括动破坏植被,就会引起水力对土壤的侵蚀,随即引起水土流失,这是当前土地资源遭到破坏的主要问题。我国解放初期水土流失面积为116万km,20世纪90年代初已增至150万km2,约占全国总面积的1/6,土壤流失量每年达50亿t,居世界第一位;第三,耕地肥力下降,由于水土流失和对土地重用轻养、施用有机肥过低,使土地养分减少,地力普遍下降;第四,对土地缺乏严格管理,土地浪费严重。尽管有了土地管理法,但由于执法力量不足,特别是一些地方从局部眼前利益出发开发利用土地,致使滥占滥用土地现象严重。许多基建项目用地不报请批准或先用后报,宽打宽用,少征多用,早征晚用,多征少用,甚至征而不用,可以用劣地、空地、荒地的占用良田现象普遍;第五,土地污染与破坏末得到有效控制。不合理的化肥和农药施用也会造成 土壤污染,由于利用率低,大部分化肥、农药散失在土壤、水体和大气中,直接间接地污染土壤,进而使动、植物和各种农产晶中有毒物大量积累,危害人、畜健康,影响农产品出口。近年来我国频繁发生水果、粮食、肉食出口因有害物质超标退货现象,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二)土地污染的现状和危害

一是工业对农村土地的污染。农村由于污水灌溉和堆置固体废弃物,大量承受了工业污染的转移,导致了土壤的重金属污染以及延伸的农产品污染。我国污灌面积由1978年的约4000平方公里增加到2003年的3万平方公里,约占全国总灌溉面积的10%。全国因固体废弃物堆存被占用或毁损的农田为1300平方公里。另外,还有大气中工业性污染产生的酸雨,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剧了农村土地污染。目前,我国乡镇企业废水和固体废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已占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50%以上,而且由于乡镇企业布局不合理,污染物处理水平低,从而导致大量农村土地被污染。

二是化肥和农药对土地的污染。由于农业生产过程中化肥和农药的使用量增加,对土地生态环境的影响非常明显。目前,我国化肥年使用量达4124万吨,按单位播种面积计算,化肥使用量达400kg/hm2,远远超过发达国家为防止化肥对水体造成污染而设置的225kg/hm2的安全上限。在许多地区,化肥的平均利用率在40%以下,大量的化肥施用导致氮素过剩,除了对水体和大 气的污染外,最终形成对土壤生态功能的破坏。再看农药方面,全国每年使用量达30多万吨,仅30%~40%被农作物吸收,其余除进入水体和农产品外,大部分积累在土壤中,全国933.3万hm2耕地因此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污染。

三是畜禽养殖业污染。畜牧业已成为中国农村经济中最活跃的增长点之一。然而,随着畜牧场规模越来越大,集约化和机械化程度的提高,畜牧村、规模养殖小区及千头牛场、万头猪场、百万只鸡场等规模化养殖场引起的环境问题已经凸显。全国每年单是畜禽养殖场排放的粪便及粪水超过17亿吨,未经处理、利用的粪便和冲洗粪水,污染了养殖场周围空气,也污染了农村土地和地下水。

四是地膜及其他农业生产残留物导致的土地污染。我国农村目前普遍流行大棚种植以及使用地膜进行农业生产。这些大棚以及地膜的原材料均是不可降解的聚乙烯塑料,其大面积使用及处理不当,导致了地膜对农村土地污染的加剧。据对新疆的抽样调查发现,被调查区地膜平均残留量为37.8kg/hm2,其中最高的达268.5kg/hm2,地膜污染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500万元以上。其他农业残留物的不合理处置,如秸秆的不适当处理,也会造成对农村土地的污染。

二、我国农村土地污染现行法律法规现状不足及发达国家防治土地污染的措施

(一)农村土地污染法律法规现状 截至目前,有五种可限制或可粗略保护农村土地污染的主要法律法规:一是《环境保护法》只加强了对农业环境保护;二是《农业法》只规定了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保养耕地,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等;三是《土地管理法》只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等;四是《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只是对土地污染防治作了规定;五是《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它纯粹是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而制定的。

由此可见,我国关于土地污染防治的一些法律法规大多散落在各个部门法中,并无关于土地污染的专项立法,由于各个部门法相对单一,就导致了许多的法律法规相互对立和抵触碰撞。

(二)发达国家防治和保护土地污染的措施

土地污染是一个世界性的环境问题,发达国家对此问题的研究比较早,从十九世纪七十年代发达国家就认识到土地污染的危害性,并开始有了农业立法和相关的土地保护法规。经过多年的实践,许多发达国家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土地污染体系。日本是世界上最早发现土壤污染的国家,早在1877年,日本枥木县就发现了足尾铜矿山公害事件,自1968年日本发生了慢性CD中毒引起骨痛病事件以来,农业土地的污染问题就引起了社会各方的广泛重视。为了防止因土地污染而影响人类健康,日本在1970年颁布了《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律》,并根据此法将镉、铜、砷3个项目指定为特定有害物质。此法以农用地为保护对象,对于 依据此法指定为“农用地土壤污染对策”的地域,国家制定农用地污染对策计划,在各个道府县运用国家的资金进行“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止对策细密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公开发布。此后,日本又制定了一条环境标准和法律、法规,有效遏制了农用地的土壤污染。

(三)农村土地污染法律法规不足

以上可以看出,现行法律对于农村土地污染防治有以下不足:一是对慢性、隐性的农村土地污染规制不足;二是对面源污染的防治不到位;三是侧重于对单一类型的破坏行为的规范与治理,缺乏整体性与综合性法律保护对策;四是对于已经被破坏的农村土地生态环境没有有效的治理与监督机制;五是缺乏生态保护的整体性观念;六是对农村土地生态破坏的预防性措施规定不具体;七是《土地管理法》不足以对农村土地进行全面保护。

三、对策及建议

针对我国土地污染不断恶化的现状及其严重的危害性,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法制建设,重点解决农业用地、城镇建设用地的污染问题,建立起完善的土地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基于我国农业大国的具体国情,用面积占世界的百分之十一的耕地养活了世界五分之一的人口,保护农村土地,防治其污染对于中国乃至世界的稳定都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虽然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规定,对农业用地污染防治作了 一些粗略的保护,法律在土地保护、耕地保护方面已有一些规定,但是,现行法律仍存在制度不健全、可操作性差、管理体制混乱、法律责任不完善等诸多问题,已经无法满足我国农村土地污染防治的现实之需,与发达国相比较还存在许多差距,因此,我们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防止土地污染的先进经验,针对农村土地污染防治单独进行立法,以制定《农村土地污染防治法》单行法的形式来达到农地保护与污染防治的目的。具体而言,土地污染防治的法律保障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树立整体立法观念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我国的土地法规以及其他与土地资源及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规范对于土地的保护是以利用主义为中心的,并没有突出土地的环境价值与生态价值。因此,在创制有关农村土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范时,应引入生态系统协调性与整体性的理念,确立生态优先与生态整体观念。尽管我们在理论上都认可法律部门之间的相关性、衔接性与复杂性并举,但是在自然环境与生态保护领域的法律规范中,法律之间发生冲突时牺牲环境与自然生态而保护经济生产利益的并不少见。特别是许多的法律规范体系中确立的以人为本的观念已经比较深刻地根植于人们的头脑中,并以各种各样的正式的官方文件或其他形式表现出来,而较少将自然、生态、环境纳入法律的体系内,如果在某些法律规范中有关于自然生态的保护,大多都是以人的利益取向为价值观为决定的。因此,在建构农村土地污染防治相关 法律规范或法律制度时,必须将生态整体性的观念根植于其中,适应自然中大气、水、氮等各种循环的过程与机制,将土壤的环境治理与大气、水、粮食、人类行为等各方面的内容综合考虑,确立合理的法律规范调整机制。所以,在保护农村土地环境时,必须将各种可能导致土壤生态退化的不安全因素进行考虑,做到源头防治。

(二)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污染防治立法制度

1、农村土地资源调查制度。农村土地利用状况的确定是进行土地污染防治的关键,只有了解农村土地利用现状,才能对土地的利用、规划、保护做出正确的决策,才能有效地治理和防范农村土地资源污染所带来的破坏。开展农村土地资源利用现状的调查主要由各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和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有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来承担,同时统筹其他部门配合作好统计工作。一方面各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既要做好土地资源的普查工作,认清当前土地资源分布情况和总体数量;另一方面各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定有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对土地质量进行检测,认清土地受污染的程度。只有建立在土地资源有效调查的前提下,才能为土壤标准的制定提供第一手资料,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2、农村土壤标准制度。1995年颁布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由各级政府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各级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也制定了若干地方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但是我国 现行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只是单一的规定了土壤的等级分类,未对土壤污染的标准做出明确的规定,这种状况对于土壤污染防治是十分不利的。不利的地方主要表现在对土壤污染的界定上,标准不明确,到底说达到那个标准才是土壤污染现行法的规定不统一。没有明确的土壤质量标准,不能为环境执法提供依据;没有明确的土壤质量标准,对追究污染者的环境责任就显得十分被动。鉴于此,有必要对现行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进行修订。关键是把界定土壤污染的具体标准纳入其体系当中去,同时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具体的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标准。

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了防范农村土地遭受污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应主要针对农业用地周围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在农业用地周围进行的建设项目大多是乡镇企业,由于这些企业规模小,科技含量低,技术薄弱,其在发展过程中也对农业生产环境带来严重的破坏。针对乡镇企业发展的现状和农业生产条件的具体需要,对于农田周围新建的乡镇企业,在其动工前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于可能给农业用地土壤带来污染的企业要坚决予以制止;对于正在建设的企业有可能对农业用地土壤带来污染的,要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

4、农业清洁生产制度。开展农业清洁生产是从根本上防治农村土地污染的一个有效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农业生产者应当科学地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改进种植和养殖技术,实现农产品的优质、无害和农业生产废物的资源化,防止农业环境污染。为了从源头上治理和防范农村土壤污染,采用清洁的农业生产技术是十分必要的。由于生态系统是一个循环的系统,系统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给其他系统到来影响。因此做好农业清洁生产本身是一个系统的过程。开展这项工作,首先是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宏观调控,对先进的农业生产工艺加以引导。其次要大力普及和提高农业生产者的农业清洁生产意识。最后要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减少化肥和农药的使用量。关键是要把生态学的发展理念引进到农业生产过程中去,发展生态农业。同时要遵循生态学的规律并采用生物防治的方法减少化肥和农药的使用量,以避免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对土壤的污染。

5、土地的整治、补救制度。土地作为一种不可再生资源,一旦被污染再进行修复是十分困难的。因此,着手对已被污染的土地进行整治和补救十分困难。除技术问题之外,整治资金也是一大问题。建议在制定《农村土地污染防治法》中,建立土地生态补偿基金制度。由可能造成污染的企业和政府共同提供补偿基金的来源。补偿基金主要作用于指导农民如何恢复和提高土地收益、如何促进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并对造成污染的农村土地进行补救治理。

6、土地保护预警制度。土地被污染后便具有不可逆转性,对其治理和修整也非常困难,因此,对土地的保护应坚持“预防 为主”的原则,对可能造成大面积土壤污染与退化时,引入土地保护预警制度。在实际工作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定期对土地质量进行监测,以便及时了解土地污染程度,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的进一步扩展。农业生产者应当科学合理地使用化肥、农药,改进种植和养殖技术,实现农产品的优质、无害和农业生产废物的资源化,防止农业污染。在保护农村土地环境的立法中应绝对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同时还应对生产农药等化学产品的企业进行认证与规范,鼓励并扶持有条件的企业生产无毒、少害、低残留性的农药化肥,杜绝高残留性的农药作用于农业土地。

7.公众参与监督制度。土地是人类生存和繁衍的栖息地,与每个人的生活都密切相关,在保护工作中,仅仅依靠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是够的,应该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力量,完善公众参与制度。一旦土壤遭受污染,农民自身利益将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同时也会制约农村的持续发展。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增强公众的参与意识:首先,要落实公众的知情权,各级环保部门要定期向公众公布土地环境状况,包括土壤受污染的程度、改善土壤质量和防治土壤污染的具体建议。其次,要保证公众对有关影响土地环境活动的决策参与权,鼓励公众参与到具体防范土地污染的工作中去,特别是对农业用地周围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倾听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最后,在制定农村污染防治法中要扩大民众的监督权,对于一些环境行政主管部 门及其执法人员偏袒企业,放任土地污染的现象,要通过立法明文规定鼓励公众通过检举、监督等手段对其进行约束,创造良好的土地环境保护制度。当土地环境受到侵害时,人人都可以通过有效的司法和行政程序,使农村土地环境得到保护,使受侵害的环境权益得到补偿。

(三)完善其他相应配套措施

1、完善科技法,鼓励土地环境保护的研究与应用,加大相关投入。结合目前对于土地环境的自然科学研究成果不足,且不注重具体应用研究的现状,出台或者修改相应的科技法来鼓励对土地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加大该领域基础科学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对污染土地环境的各种来源及修复或整治土地环境的各种有效措施进行具体的应用性研究,并通过相应的实施与监督机制保证研究成果的落实与应用。在这方面,我国的《防沙治沙法》做出了一个很好的范例,“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享有不超过七十年的土地使用权。”如果我们在对土地环境污染治理领域让治理者能够真正受益,那么,关于污染土地环境污染的治理必将出现一个新的变化。同时,对土地环境污染及其治理的成因进行科学研究获得突出成就的人进行奖励,因为土地环境保护实实在在是一项公益性与社会性特别强、收益较缓的活动,因此,在科学研究中需要有政府的扶持与投入。

2、重视生态农业与循环经济。对于工农业生产,要重视生 态农业与循环经济的应用,并确实将这些贯穿于生产过程,通过法律的稳定性与引导性,来促进各个群体对农村土地生态的保护。重视农业生产方式的改良与改革,积极引导并应用有利于生态保护的生产方式。节约资源与能源固然重要,但保护生态环境也十分重要,因此,在土地保护中,对于可能造成二次污染的污水灌溉、污泥肥田、酸沉降、重金属沉积等,进行必须的源头防治。这一点,我国可以借鉴德国的《土壤保护法》,对土壤的管理进行具体的规定、对农药的生产许可进行严格的审核、对化肥的生产与使用以及人畜粪便的使用进行严格的限定、对农田的灌溉方式进行规范等,确确实实将土壤生态安全的保护纳入法律规范之内,真正保证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3、对涉及土地资源利用的相关企业或产业的生产进行前瞻性应用研究,抑制其他任何可能污染土地或环境的行为。比如,对转基因生物进行研究,弄清转基因生物的种植可能产生的土壤背景值的改变。

4、科技对人类的贡献我们有目共睹,因此,对于已经具有确定性的保护土壤及整治土壤的科技成果,应消除障碍,尽早实施,使这些科技成果在土地污染整治与预防方面能够及时发挥作用。

(四)加强法制建设,制定土地污染防治基本法

现行法律中也有一些土地污染的规定,但都是分散而不系统、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制度,例如《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 法律法规中要求土地利用规划,但是这种要求从立法目的上讲是以社会与经济的整体协调为指导思想,其并不是土地资源与生态环境的保护。因此,应制定可行的土地污染防治法,推进我国农业的现代化进程。

(五)建立有效的预防机制实施生态农业,绿色农业 农业生产者应当科学地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饲料添 加剂,改进种植和养殖技术,实现农产品的优质、无害和农业生产废物的资源化,防止农业环境污染,绝对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由于土地的污染具有不可逆转性,因此实施生态农业的发展思路是可行的。

(六)加强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会同其他部门定期的对土地质量进行监测,土地利用者应该予以配合,不应拒绝、回避、妨碍调查测定或样品的采集以便及时了解土地污染的程度。对于调查的土地,环保部门应该予以公布或者建立相关的档案并且允许公众查阅,使公众及时监督了解污染土地的状况。

(七)建立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土地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对土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对土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各级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职责范围对农用地土地环境状况进行调查、监测,防止农用地土地污染;各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非农用 地,尤其是工矿企业所在地的土地环境状况进行调查、监测,负责复垦土地和新开垦耕地的污染防治和土壤改良。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占全国人口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一旦农村土地受到大面积污染,不仅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而且对农业生产带来巨大损害,更严重地会造成社会恐慌和**。目前,我国日益严峻的土地污染问题已经给经济、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更成为影响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障碍,我们应该增强保护土地的法律意识,尽早建立和健全土地保护的法律体系,为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源源不竭的动力。应积极的响应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因地制宜,坚持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依靠农民群众的辛勤劳动和国家扶持,依靠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参考资料】:

[1].蒋高明《美国人怎样守护他们的家园》《科技潮》 [2].《聚焦门头沟—以科技服务新农村建设》《科技潮》 [3].刘桢《对我国农村土地保护现状的实证分析》《中国农业》 [4].沈明珠等《农业环境的污染和保护》 中国青年出版社 [5].钱易《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中国科学院院刊

土地污染调查报告 第8篇

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 要求到2015年, 全面摸清我国土壤环境状况, 建立严格的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制度, 初步遏制土壤污染上升势头。天风证券行业分析师郭敏分析说, “十二五”期间国内的以土壤修复为代表的环境修复总投资有望超过2 000亿元。

通知提出了严格控制新增土壤污染、确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强化被污染土壤的环境风险控制、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加快土壤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等六项主要任务。在“官帽子”方面, 要强化对考核结果的运用, 对成绩突出的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给予表彰, 对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进行问责。在“钱袋子”方面, 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督促企业落实土壤污染治理资金;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充分利用市场机制, 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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