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建筑工程招投标的现状

2024-06-24

探讨建筑工程招投标的现状(精选6篇)

探讨建筑工程招投标的现状 第1篇

建筑工程招投标现状研究

摘要:文章阐述了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现状,基于国内的招投标业务处于初级阶段及工程招投标制度欠规范的现状,指出了我国招投标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就此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字:建筑工程、招投标、问题,建议

招投标作为最具竞争的一种采购方式,正在不断的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不但对宏观经济带来影响,而且正不断的融入到微观个体的行为中。从1984年开始,工程招投标承包制在我国得到迅速发展,全国应招标工程的招标率呈上升趋势,覆盖面逐年提高。以标底为中心的招标报价体系,以百分制为主体的评标定标方法,招投标法规体系以全国性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互为补充是我国建筑招投标制度的主要特点。至今全国各省、地、县都相继成立了建筑业招投标管理机构,并基本有一套因地制宜的招投标管理办法,形成了全国范围的管理网络。工程招投标作为商品经济中一种有效的竞争方式,在工程建设中对于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公平竞争起到了良好的作用,给建筑施工企业的发展带来了机遇和活力。但通观我国目前工程建设的招投标现状,与发达国家比较而言,其业务处于初级阶段,并存在一定问题。这就要求行业人员去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探求解决的办法。

一、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的问题分析

1.1招投标理论体系

多年来,行业内外众多学者在招投标理论研究和探索方面做出了许多有益的工作,但与国外相比,我国的工程招投标界却一直没能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以至于不能指导招投标工作更好的进行。具体来说,招标人根据地域、工程条件、工程量大小等因素应该如何确定合理的招标机制,投标人应该如何依据相应的方法和模型辅助承包公司做出合理的报价以中标,都需要我们对招投标过程各方的行为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总结规律,为招投标双方提出合理地、指导性的理论体系。

1.2 法律体制

法制的不健全导致了招标代理机构的发展处于无序状态,企业无详细具体的行业规范和监督奖励制度,从业人员参差不齐,没有形成统一的职业道德规范,阻碍了招标代理机构的正常发展,集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① 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纪现象频繁。依法招投标是保证招投标公平、公正、公开的有效措施之一,目前对于招投标过程中出现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招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对各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是一种同体监督的体制,行业主管部门同下属企业、有形市场和具体的招标管

理机构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难以实施有效监督。因此导致招投标过程的违法、违纪现象频繁的主要原因是查处力度不够,这对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有较大影响。

② 招投标法规不健全。行政主管部门主要依靠《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及有关部门和地方法规等监督招投标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实施细则。另外,《招标投标法》中的一些条款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对当事者的道德约束高于法律约束,作为指导我国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它应当给各方主体追求效率的空间,但作为政府投资工程,应有更严厉的规章,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性,最大限度的减少弹性空间。

1.3 综合评估法存在的问题

综合评估法是目前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中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评标方法,先阶段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①技术标设为暗标后,投标人因细小失误而废标;

②商务标部分的评审评委作用较弱;

③评标价的计算问题;

④投标报价的计分问题;

⑤评分标准难把握。

1.4 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包括:①部门和地方保护如抬高进入门槛,采取歧视性资质审查、限制信息发布地点和范围、制定不公平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等措施,排斥外地或外系统的投标人。[1]②串通招投标,包括招标者与投标者进行串通或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

二、对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中若干问题的思考

2.1 国外先进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对比世界银行以及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招标制度,不论是招投标方式还是招标范围和限额,又或者招标主体,都与我国有所不同,与国际接轨,推广和采用国际通行的评标方法,是招标投标发展的必然趋势。例如推行最低招标价发和最低价中标法的同时,大力发展工程保证担保制度;规范和完善市场准入、竞争和交易规则等。然而这些制度的形成和运行无一例外的都是以健全的法律、法规为基础的,在健全的法律法规的约束下,使人们从开始的被动、强制性的依法操作,逐步变成自觉的依法办事,使得招标制真正在我国得到健康的发展。

2.2 完善法制

违法、违纪现象的根源在于政府的不规范行为,在政府建设工程项目中,政府既是市场交易的最大利益主体又是立法者和监督管理者,由于没有明确的监督管理机构,使得监督管理缺乏,违法、腐败现象难以遏制。近年来,虽然我国的反腐斗争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对于遏制招投标中的腐败行为,其惩罚力度相对轻

松,因而必须制定严密的、完善的刑事、民事、行政惩罚制度,使人望而却步。另外,制度的建立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和一些国际惯例,移植规则以减少制度创新和变迁的成本。

2.3 基于模糊综合评判的工程评标办法

模糊综合评判是运用模糊数学理论对系统进行综合评价的一种方法。模糊数学(Fuzzy Mathe-matics)是1965年由美国控制论专家加利福尼亚大学教授扎德(LA.Zadeh)首先提出。他提出模糊数学的核心思想就是要用数学手段,效仿人脑思维,对复杂事物进行模糊度量、模糊识别、模糊推理、模糊控制和模糊决策。模糊数学自1976年开始引进我国,得到了高度的重视和广泛的应用,工程建设领域是应用的重要领域,工程招投标中会有大量的模糊因素,将模糊综合评判思想应用于工程招标是有必要的。陈海燕[2]在其硕士论文中对模糊综合评判的建模和计算实例做出了详细说明。

2.4 合理竞争,完善市场

我们可以采取如下措施来合理竞争,完善市场:①彻底清理与市场开放原则相违背的带有地方保护性质的“土政策、土规则”,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②仅以标底作为投标报价的评判标准存在诸多弊端和问题

[3],应加大招标方式的改革力度,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实行合理低价中标,最大限度地减少评标过程中的人为自由裁量权。③要加大政务公开透明度,加强媒体与舆论监督,完善网络。④建立“超脱”政府职能部门的建筑交易平台,明确服务责任,保证竞争的公平性。

参考文献:

[1]赵方来.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现状和前景展望[D].郑州:郑州大学

建筑与土木工程学院,2006.[2]陈海燕.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广西:广西大学建筑与

土木工程学院,2005.[3]贾璐.建筑工程招投标中的决策与对策分析[D].南昌:南昌大学建

筑工程学院,2006.

探讨建筑工程招投标的现状 第2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有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近几年来,水利系统各级领导认真贯彻落实《招投标法》,在招投标工作中,作了一定的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下面,就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现状、问题及对策提出看法:

一、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现状和问题

水利工程是公益性工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实施是在国家计划控制下进行的。各类工程项目,特别是大中型项目都要经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审批,并接受主管部门、计划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水利工程建设的承包单位,必须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专业技术水平较强。

《招投标法》实施以来,水利系统各级领导和纪检监察干部都十分重视,把贯彻落实《招投标法》放到了重要位置,纳入了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大了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积极采取措施,规范了招投标活动程序,坚持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控制了建设成本,强化了业主责任,保证了工程质量,维护了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预防、遏制了腐败行为。目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正向纵深发展。但是,尽管招投标取得了以上成效,仍然存在一些严重问题。

(一)行政干预太多,招标主体错位

个别地方政府的领导人独断专行,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反《招投标法》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错误认为自己是一级政府,是理所当然的“法人代表”。所以,在招投标工作中违反操作程序,一手包揽整个工程,混淆招标主体。如某市的全民水库和七一水库枢纽除险加固工程招投标,区上个别领导无视国家规定,蓄意变更招标人,主观决断招投标事项。公然说“招标是区委说了算,”使招标主体错位。在预审组名单中,竟然把招标代理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排斥在外,使得本应对招投标全权负责的代理机构人员却成了列席代表。在预审会上,当代理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人员反复讲明国家对招投标有明确规定,严肃指出违反了程序时,该领导仍然我行我素,说:“列席就是列席,意见只能参考,民主还要集中”。迫使市级有关部门的参会人员退场,造成招标代理机构因无法履行职责而被迫中止合同,严重地扰乱了水利建筑市场秩序。

(二)编制标底不规范,评标标准不统一

一是标底编制不规范。一些地区和单位由于建设资金严重不足,在招投标过程中,不按国家规定的预算定额编制标底,标底价大大降低于初设批准投资额,从表面看来,地方上的困难似乎解决了,但造成了施工企业、监理、设计单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的经济效益逐年下降,造成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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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编标人不符合要求。一些地方的业主出于各种原因,在标底的编制中,既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来编写,也不找有能力的专家来编写,预先设框框,编套套,致使编制出来的标底无参考价值。如浓洄堤防工程就是如此,编制的一期工程的标底大大高出施工单位的平均值,而二期工程的标底又大大低于施工单位的平均值,很不规范。

三是评标标准不统一。目前,水利工程招标项目很多,但是,没有统一的评标标准,每个工程的业主或代理机构都按自己的想法制定评标标准,人为因素太多,很难做到公平和公正。

(三)资质审查不严,排斥潜在投标人

一些地方或单位,严重违反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和七部委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办法》的规定。存在:

一是自行确定预审资格条件。有的地方不但自己确定预审资格条件,而且预审资格条件、标准和方法又不在招标公告中载明;

二是未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将符合条件的、不符合条件的施工队伍全部同意报名、购标书、参加竞标,致使一些不具备水利水电资质的施工队伍被清除投标队伍,引起索赔纠纷;

三是排斥外地企业。有的地方实行地域限制,搞地方保护主义,排斥外地企业,人为限制投标人的数量。在预审前,就预定中标单位,其余的通通视为不合格,导致一些符合投标资质的施工队伍被排斥在外,不符合投标资质的施工队伍反而中了标,给工程质量埋下了隐患。

(四)、评委组成不规范,评标严重违反规定

第一、评委组成严重违反规定。如某区的一堤防工程招投标,评委不是从专家库中抽取的,而是指定部分专家或无技术职称的党政领导人和监督人员参加评委,区委书记既是招标负责人,又是评标委员,其余区委副书记、区长、副区长全部是评委,人数超过评委的一半。

在评标分组中,也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分成三个专业组评标。而是把商务组的评委安排到技术组,而资信组、商务组不安排专家评委参加评标,该区的区委书记说:“商务、资信是硬杠子,又简单,不需要安排专家”。而当有关人员把商务、资信分打出来后,该书记又要求专家评委签字认可。

第二、《评标办法》不科学。在浓洄堤防工程评标中。按照区上制定的《评标办法》打出来的分值,在13家投标单位中就有12家基本分为0,只有一家独得12分。显然,这是很不科学的。

第三、评委违规评标。有的评委评标不坚持原则,评标带有倾向性,对有意向性的投标人评分偏高。有的评委为了满足业主的要求,评标分统计出来后,如果意向性的投标人分数不够,重新调整分值,直到中标为止。

(五)制度不键全,监督不到位

第一、制度不完善。《招投标法》虽然出台几年了,但是,相关的配套措施是在探索中逐步建立的,比较粗,欠完善,不好操作。所以,有的地方和单位在运作过程中就按照自己的需求来制定,很不规范。有的制度即使建立了,也是有章不循、违章不究。

第二、监督乏力。一些单位的领导干部不愿接受别人的监督,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视为束缚。在招投标中,根本不通知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参加。有的纪检监察人员参加了,也只是参加开标会,对招投标工作没有进行全过程监督。有的纪检监察人员对招投标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听之任之,不提出,不制止,不纠正。有的即使纠正了,也是纠而不力,制约无效。

第三、惩处不严。由于法规监督机制相对滞后,许多相应的配套规定只讲了“不准”,而没有讲违反了怎么办。特别是对行政领导干预招投标的究竟怎么追究不具体。有的地方存在执纪不严,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由于监督乏力,惩处不严,致使在招投标中出现的问题屡禁不止。这些问题严重地违反了《招投标法》,阻碍了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

二、强化水利工程招投标监督工作的对策

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确保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针对水利行业出现的问题,特提出以下对策:

(一)改革招投标管理体制,实行“一条龙”服务。

第一、建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心”。按照我国现行的管理体制,对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是由多个部门负责的。这种多部门的管理格局,虽然有利于发挥有关部门在专业管理方面的长处,但也造成了多头管理难以避免的诸多矛盾和问题,使基层单位难以适从,也容易造成部门垄断的现象。因此,需要对招投标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精干高效的省、市、县三级“管理中心”,把所有水利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都纳入这个中心来管理。在服务形式上:要有服务场所、固定地点、设施条件。在服务内容上:对工程的项目报建、招投标、合同审查、质量监督委托、开工报告实行全方位服务。在服务性质上:既是信息咨询,又是集中办公和监督管理。为承包双方提供“一条龙”服务,使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和条件下进行。

第二、实行政企分开、机构分设、职能分离。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工程咨询、工程监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都要实行政企分开,与行政管理部门脱钩,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法人实体。使各级行政领导无权垄断,无法干预,彻底改变目前这种多部门管理格局和行政垄断、行政干预的现象。

第三、完善健全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议修定《招投标法》和《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尽快制定《水利建设工程管理中心管理办法》,为实施招投标行为进入水利建设工程管理中心提供法律依据,真正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从隐蔽走向公开,从无序进

入有序,从无形变为有形。

(二)推广无标底招标,实行低价中标

第一、借鉴先进经验。采取走出去,引近来的办法,借鉴国外、沿海部分城市的经验以及个别地方的经验,在工程项目总承包中推行无标底招标,实行低价中标。业主在招标前做好市场调查,掌握各种工程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作好低价成本核算,防止报价低于成本价中标。这种评标方法,可以减少中间环节,杜绝暗箱操作,防止泄漏标底,遏制编标、评标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加强企业内部管理。

第二、编制依据必须符合要求。在目前没有实行无标底之前,也必须严格标底编制依据。凡是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施工标底的编制,必须按照水利厅《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和《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规定》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规定编制标底。

第三、标底不能作为是否中标的直接依据。评招标人如编制有标底的,其标底既不能作为决定中标的直接依据,也不能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只能依法作为防止串通投标、哄抬标价和分析保价是否合理等情况的参考。

(三)、强化招投标管理,严格依法招投标

第一、要增强法律意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提高整体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增强责任感,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依法招投标的思想,以对国家、对人民、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把招投标工作放到重要位置,真正做到:知法懂法、自觉守法、严格执法。

第二、严格依法招投标。水利工程建设基础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必须按照《招投标法》实行公开招标,确需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标形式的,也必须经过项目主管部门或主管地区批准。水利工程的招标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和水利部令14号令、30号令规定的原则、程序、范围等依法进行招标。在招标中,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未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未经批准擅自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标形式的,不得批准开工。工程监理单位也应通过竞争择优确定。

第三、把好市场准入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行业特点,通过制定规章制度、颁布资质等级标准、执法检查,依法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管。有关部门对参加建设各单位的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必须严格把关。同时,还要对咨询、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执业人员的素质等从严要求。因把关不严造成损失的,应该追究有关部门、领导人、监督人员的责任。

(四)、加大监督力度,严惩违纪违规行为

第一、建立监督网络。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建立健全招投标监督机制,加强政府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形成严密的监督网络。把招投标工作置于整个监督网络之中。使违纪者不能违,不想违,不敢违。

第二,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监督,依规监督,主动监督,自觉监督。根据《招投标法》和七部委第30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出切合实际的、便于操作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条规及实施办法,明确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具体范围和标准、主要内容、权限、工作方式、重点环节、责任追究等,使监督人员知道怎么监督、监督什么、从什么环节入手。

探讨建筑工程招投标的现状 第3篇

标书中隐含不合理开支。建设单位将本单位不合理的开支隐含在招标方案中, 来解决日常工作难以消化的不合理开支。例如目前各管理建设单位招待费开支较大, 较大的招待费在管理费中开支很难。为解决问题, 通常在施工招标中以工程协调费、安全管理费等费用名列支在招标项目中;搭便车, 将不是本次工程建设的项目纳入本次招投标项目;招标方案中隐含排他条件, 排斥潜在的投标人。有些工程项目特别是技术性强的项目, 在招标方案中有某些隐含条件, 对潜在投标人进行限制或对联合体进行歧视性限制;投标单位资格要与工程项目建设等级一致, 相同或类似项目, 资格标准要求要一致。同一类的工程项目, 在招标方案资格要求要一致, 如总承包二级单位, 这次注册资金为500万元, 下次也应该要求500万。有时为使某个单位能资格审查通过, 人为降低标准。有时提高注册资金标准, 人为提高门槛, 限制了部分有能力的潜在投标人。

2 标书发布

标书公布的范围。标书公布的范围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没有做到政府招标采购网、政府规定网站等网和报纸的同时发布;打标书发布时间差。有时业主为保护地方企业或本省企业参加工程建设, 排斥外省或其他企业参加竞争, 经常会将标书公告时间和标书出售时间缩短, 给外省或其他企业造成很难做到看到标书, 即使看到标书发布, 也没时间购买。如标书公告时间期限没有规定, 标书出售时间规定5天;人为缩短编制标书时间。编制标书、实地勘查、标前时间安排较为紧张, 部分限制了外省投标单位或不熟悉我省交通水利的单位标书编制时间, 在标书编制和计划进度安排等方面难以表述全面, 处于不利的位置;随意调整工程标段设置。工程建设在实施过程中有时出现人为工程标段再次划分, 设小标段, 使外省投标者感到不值得。

3 标书出售

出售的保密性不强。招标代理在出售标书时没有很好做到购买标书情况的保密性。对购买标书的单位数量、单位名称、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 未做好保密, 使后来购买标书的单位对前面的单位情况及联系方式很了解, 为投标单位相互通气与联系提供了条件;出售标书时资格审查。招标代理机构在出售标书时应按照招标方案要求对投标单位资格、业绩要进行简单的初审。有些单位资格是符合我们招标方案要求, 但该单位从未做过与招标项目相类似的工程。

4 评委确定

4.1 专家评委抽取。

专家评委是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但招标代理为节约开支, 有时在抽取专家评委过程中尽量抽取离开标现场地方的专家评委。这也使一个专家评委多次参加评标, 面熟, 会使专家评委有时不好说话, 经常跟着业主想法, 缺乏一些独立公正性与随机性。

4.2 业主评委确定。

目前工程建设还没有出台业主评委的管理办法, 业主评委的确定随意性很大, 业主评委确定没有一定的程序, 业主专家评委专家库没有建立。

5 标底编制

5.1 标底编制人员确定。

目前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底编制人员一般是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业主, 这些人员在工程设计、工程概预算时, 咨询过工程设计的参数、设备的性能价格等, 与施工单位、设备厂家有着很多联系。因而在标底编制中这些编制标人员就带有这些单位或厂家的思想, 标底有可能朝这方面想。同时有很多潜在投标人了解编制方法, 在标底编制前就掌握标底编制的人员情况, 想方设法与编制人员联系, 加强感情联系。标底编制人员应选择与本设计及建设无关的随机抽取人员编制。

5.2 标底编制方法。

标底编制方法没有脱离工程项目设计概算编制的方式方法, 在编制标底时一般都以工程概算为依据, 尽量控制在设计概算以下。只要控制在概算以下, 标底编制就比较马虎, 没有认真细化, 没有认真分析工程细化实物量, 认真分析目前工程实施的市场行情。而潜在投标人对我们的工程概算有时很了解, 掌握我们一些编制方法, 投标人编制的标底有时与我们相差无几。

5.3 标底编制的保密性。

标底的编制一直在监督监察人员实时跟踪监督下, 手机统一上交保管, 一般在现场的标底泄露的机率较小, 但目前计算机网络、一人多机保密工作难度大。

5.4 编制人员带着意图来编制底。

有些编制人员带着某些意图来编制底, 有时刻意的说工程实施难度大, 向他所编的标底靠拢;有时说市场价格原因, 增加或减少折扣系数, 接近他所期望的价格。

6 开标

6.1 参加开标人员资格审查。

一般情况下, 开标时会查看投标代理人的证件, 但有时特别是投标单位或投标标段多时, 会忽略投标代理人的证件资格审查。

6.2 开标过程记录不详细。

现在标书做得越来越细, 内容越来越多, 需要记录的东西增加了, 有标书、投标修正函、电子文档、宣传册等, 而往往只记录标书份数, 而对投标修正函、电子文档、宣传册等其他附件记录不详。曾发生过投标单位投标修正函只有正本, 没有副本, 招标代理也不知道是否有副本。

7 评标

7.1 评标地点的保密性不够。

评标地点没有做到保密, 同时评标地点还比较集中, 老是固定那几个地方, 容易发生评标地点泄露。

7.2 评标专家人员保密性不够。

以前评标专家及业主评委人员保密性差, 没有很好做到对外严格保密, 在评标须知中过早透露评标人员名单。现在专家评委到评标现场才公布, 有效保证专家评委的保密, 但业主评委人员名单没进行严格管理, 保密性差。

7.3 认识差异。

一些地方在招投标评分标准中把企业获得的"重合同、守信用"、文明工地、优质 (良) 工程等信誉、业绩作为一项内容, 但这些企业信誉和业绩考核评比主管单位千差万别, 有时不可比。

7.4 业主评委的倾向性。

按照招投标法评标委员应是独立公正的评分, 但在实际评标中业主评委带有倾向性, 通常评委主任都由业主担任, 主任评委在评标过程中有时或多或少提出倾向性意见, 或多或少影响其他评委。在出现异议时或讨论是否废除一家投标人时, 如果主任委员经常带头发表倾向性的意见时, 一般专家评委都看业主评委意见。

7.5 评委评分带有倾向性。

有些评委平时与某些投标单位联系较多, 对投标单位有一定的好感, 在评标打分有所偏好, 不能一视同仁。特别是有些业主评委, 为解决以后工程实施过程协调难题, 经常为地方施工企业或厂家评分过程中有所偏爱, 给予高分, 甚至给有竞争的投标单位给予不公正的扣分。

8 结束语

规范标底编制。首先要建立标底编制人员专家库, 使每次的标底编制人员都处于保密状态;二是加强编制过程保密及监督管理, 防止标底泄密;最重要的是标底编制要符合规范, 认真分析市场行情, 细化工程量, 不漏项, 实事求是的编制, 当然也要与设计概算相比较, 分析原因。建立廉政准入和黑名单制。在工程招投标中推行廉政准入和黑名单制, 对招标人、投标人合谋串标、围标等, 限制或取消其进入交通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对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建立不良行为记录档案, 必要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 同时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供行贿记录档案, 建议并督促做出相关处理。

参考文献

[1]张宝魁, 马清珍.浅议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建筑施工企业定额的编制[J].河北工程技术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6 (04) .

探讨建筑工程招投标的现状 第4篇

【关键字】建设工程招投标,现状及对策

一:引语

随着商品经济的高速发展,使用招投标方式解决建筑工程的承包问题已经是国际上较为普遍又合理的一种方式。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可以很大程度的规范建设工程的相关问题,节约资金,提高效益,减少不必要的人为干扰。我国依照国际上通行的办法,在建设工程上大力推举招投标制度,且在1999年颁布了招投标法来规范这一经济活动。但是在现阶段,我国许多地方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在管理上存在着许多漏洞,一些企业使用不恰当的手段或非法手段来包揽工程,使用领导,人情的关系,主管方指定等因素,严重妨碍了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公平性,对工程的质量也造成了很多不好的影响,损害了人民的利益。

二: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发展

从建国时期到80年代,我国建筑市场共经历了产生,发展,发展停滞,恢复期四个阶段,计划经济的起伏变化是导致建筑市场变化的主要原因。随着改革开放的到来,我国经济体制发生了巨大的转变,由计划经济转变到市场经济,同时建设工程也引入了招投标的竞争机制,在较大的市场内把有标底的招标综合评分进行推广,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建设工程的市场化进程。在此以后,我国建筑市场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也进入到探索和反思的阶段,我国相关部门也推出了许多与国际惯例相似的多种招标办法。我国制定与实施的招投标法对我国建筑市场的相关法律,市场规划和招投标机制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三: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现状及问题

过去我国采用有标底的招投标办法,且以标底来作为参考的标准。这种招投标方法一般采用标价限制的方法,即对参加评分的人设定一个竞价范围,通常在-8%—3%左右,对于那些超出这个范围的投标人即取消其中标资格。这种方法人为的控制了竞價的浮动范围,导致招标的工作出现严重不公平的现象,遭致腐败。为了解决这种现象,和国际接轨,我国现在采用无标底的最低价评标办法,大大减少,节约了投资资本。虽然我国使用的是合理低价中标法,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人都会忽视合理二字,甚至无视合理低价,只追求低价中标。这种现象的发生势必要造成投标方采用不合理的报价来创作索赔,或以低于其施工成本的价格进行报价,采用先中标再捣乱的方式为自己谋利,导致项目工程出现许多经济纠纷,出现烂尾工程。建设工程招投标是一项难度较大的经济活动,其实施程序复杂,牵扯的方面也较为广阔,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应的与招投标法配套的法规,但由于我国市场制度等的局限性,很多企业在招投标中并没有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导致招投标的工作变得随意,出现许多不公平的现象,缺乏一定的标准,且暗箱操作时有发生,政府干预,滋生腐败。

招标组织是招标活动中很重要的部分,很多人对招投标法中招标人的义务和权利理解较浅,对于招标组织设立和其在招投标活动中的作用不太明确,对招标组织的的设立不太重视,有些单位甚至不组建招标组织,这样大大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导致招标市场混乱。此外,相关监管部门对招标组织的资质审核不够严格,没有严格按照程序规章办事,严重阻碍了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健康发展和有效规范。招标组织没能很好的落实主要归于人们对其缺乏一定的认识和理解,加上相关部门的松懈,导致这种现象一直持续并损害招标人的利益。

我国现在还存在建筑市场价格机制短缺,管理体制不够完善,缺乏市场监督等问题,导致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机制不能很好的如期运行。比如在招标文献,信息,资金不明确的情况下,审核部门没能严格审查,在企业资金短缺的情形下,还能为其顺利办理施工的许可证,导致工程拖欠,或施工完成而施工的企业拿不到款项和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建筑市场是一个公平开放的市场,但在实际的运作中很多地区出现行业封锁,行政干预,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严重阻碍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主要表现在很多地方政府出台相应的管理法,因为机制没有按照相应的途径运行,导致外来的建筑企业难在当地政府部门进行注册,大大限制阻碍了外来施工企业的进入,出来了许多不公平的现象。此外,评标专家的良莠不齐也是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中不可忽视的问题,很多所谓的评标专家都只凭借自己的经验来评标,彼此缺少沟通学习的机会。加上我国评标专家较少,很多不够资格的评标人员也能进入评标专家的队伍,导致评标存在很大的不合理性。

四: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对策分析

(一)加强招投标前期监督工作

为了审查招标前期的准备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主观部门需要认真检查如施工设计图,招标范围,资金来源,招标方式,招标方法等有没有符合国家规定。还要检查招标的公告有没有通过国家指定网站,报刊进行发布,内容有没有符合我国招投标法的相应规定,再审核招标项目有没有依照法定步骤进行报批,有没有向有一定资质的超过三家的单位企业发出招标的邀请。

(二)完善招投标体制,加强监督

为了完善招投标的体制,需要加强对于资格预审文档,招标公告,评标,评标专家和开标的抽检监督和管理,建立起健全有效的信用评级体系,对施工单位进行等级审核,预防投标过程中那些虚假的现象。建立较好的市场竞争体制,强化招投标市场的监管力度。在招投标的过程中,要公开招投标的全部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投标单位,招标公告,开标,询标,资格审查,中标的结果等都要对外公布,让整个招投标过程受到社会的监督。[6]要将每个监督环节的责任落实到个人上,强化管理的责任,保证监督工作能够到位。此外,还要严厉查处那些串标,弄虚作假的行为,对招标过程进行备案,为以后出现问题可以有案底可查,方便追究责任人,改造错误,实现终生责任制。

总结

为了建立良好的建设工程招投法律规范,还需要建立评标专家的资格进退机制,不时更新动态的管理模式,大大提高专家队伍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水平,强化内外部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坚持廉政。总而言之,招投标作为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为节约工程费用,提高效益,保证质量都有很大的促进作用,重点是必须在实际操作中落实相应的法规法律,加强监督体制,鼓励公平竞争。

参考文献:

[1]徐月瑶;工程招投标现状及其发展趋势探讨[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2013(11)

[2]李秋珍;浅谈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广东建材 2 008(5)

[3]李运东;我国现阶段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M]西南交通大学2012(14)

[4]刘国峰;浅析建设工程招投标现状及现存的问题[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 2008(6)

探讨建筑工程招投标的现状 第5篇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也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挑战,围标、串标、陪标等现象开始显现,明招暗定、阴阳合同的行为屡禁不止,标后监管缺失的问题得不到有效整治。下面,本人从我市招投标市场现状、当前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产生的原因来进行认真分析,并简要阐述下步依法加强监管的重点。

一、我市招投标市场现状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精神,强力推行招投标制度,不断完善招投标程序,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资格审查和评标方法,强化行政监督力度,使我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得到了长足的发展,2005、2006、2007年全市完成建设工程招标项目分别为155、231、204项,造价为7.41、11.33、9.69亿元。2008年1-9月份,全市完成建设工程招标项目192项,中标价14.43亿元,应招标工程招标率和实际公开招标率逐年提高,廉政协议签订率达到100%。全市工程招投标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环境正在逐步形成。

二、当前招投标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然,客观地看,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招标人规避招标、明招暗定、搞阴阳合同的行为依然存在。项目业主在招标前与投标人私下谈妥条件,基本内定后,才开始招投标,并拉来其他企业“陪标”。或利用资格预审设置“门槛”,提高投标入围标准,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在招标文件上暗做手脚,“量身定做”制定倾向性条款,为意向中的投标单位开绿灯。二是围标”、“串标”、“陪标”现象仍然发生,隐蔽性强。投标人通过建立价格同盟组成“围标集团”,内部轮流坐庄,相互串通,在投标报价上进行分工,梯次报价,使竞争对手的正常报价失去竞争力,从而骗取中标。

三是评标专家整体素质良莠不齐,评标专家的法律责任不明确。目前我市技术、经济方面评标专家共有130人,专业门类齐全,基本能满足全市招投标工作的需要,但由于评标专家受自身专业素质、职业道德所限,使评标工作难以完全做到客观公正。另外,由于评标委员会是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一个临时性组织,评标后即自行解散,无民事责任能力,致使在评标过程中容易出现错误或瑕疵,损害部分投标人的利益,而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四是挂靠、“借照”问题突出。一些资质较低的企业,通过挂靠高资质的企业,借取其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参与投标,利用被挂靠、借照企业的良好社会信誉骗取中标。中标后进行施工或转包,结果使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均无法保证,严重影响了建筑工程质量,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

三、产生的原因分析

以上问题在全省乃至全国市场都相当具有普遍性,分析起来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现行法律法规存在不配套、不完善的问题,使不法行为有机可乘。我国现行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在调整招投标过程中各种关系方面还有欠缺。如对“规避招标”、“转包”等如何限定等都没有给出详细具体的规定,执行起来很难把握标准。在招投标过程的监管上尚存在漏洞,容易被招投标人利用。对专家评标的法律责任不明确,也给招投标工作带来难度。

(二)政出多门,缺乏协调统一。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对各部门招标投标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界定,但现实中有的项目出现条块分割,界限不明,行业内部“近亲繁殖”,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难以保证有效竞争,同时容易使招投标活动发生不公正、不公平现象,甚至产生腐败行为。

(三)招投标操作不够严谨规范。招标人在制定招标方案以及整个招标过程中的措施和操作不严密,招标方案存在漏洞,资质审查不严格,评标办法没有有效遏制“围标”、“串标”行为的办法等,加之在工程建设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的诚信缺失,导致“围标”、“串标”的产生。

(四)业主在招投标过程中干涉过多。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由招标人组织,由于实际操作中不够严谨规范,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中,往往增设条件,抬高标准,排斥潜在投标人。

(五)中标后的跟踪管理缺失。当前,施工合同与工程招投标脱节、相互分离的现象屡见不鲜。业主与投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签订“阴阳合同”的问题突出。而中标后的跟踪管理难度还很大。

四、下步依法加强监管的重点

(一)加大法制建设力度,抓紧修订与完善相关的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进一步协调理顺招投标管理体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尽快出台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进一步规范信息发布、投标单位报名、资格审查、招标文件备案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等环节,建立一整套科学合理的管理规则和实施细则,切实维护市场各方主体的权益,促进我市招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突出工程招投标重点环节,保证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的公开透明。一是要加强对影响招投标公正性关键环节的监管。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的制定,推行科学、公正、合理的评标方法,探索新的评标规则,继续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加强招投标场所建设,完善开、评标设施,强力推行电子辅助评标,提高评标效果和质量。二是要进一步完善专家评审制度。加强评标专家管理,不定期组织专家培训,不断提高专家评委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建立评标专家档案,严格实行专家评标记录,对存在不良行为的评标专家,及时依法予以处理。三是要加强中标后监管。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与资质和资格、工程造价、质量和安全监督等管理部门之间的相互联动机制,相互配合,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严厉查处中标后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建造师)、转包、违法分包、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地增加合同价款、拖延支付工程款、拖延竣工结算等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促进合同的全面履行,营造诚信经营、忠实履约的市场环境。

(三)强化对国有投资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保证国有投资有效使用。招投标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同纪检监察、检察、发改委、财政、工商等部门的配合,重点对国有投资和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进行监管,建立联动机制,加大执法效能。适时引入招投标公证机制,由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委托对招投标全过程进行公证,由公证机关依法证明招投标过程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规范招标代理的中介行为。要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的动态管理,对在招标代理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从严处理,要建立和完善招标代理行业诚信自律机制,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秩序,不定期组织开展对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专项检查,以规范招标代理市场行为,提高招标代理质量,促进招标代理市场健康发展。

(五)认真抓好招投标的投诉处理工作。必须建立招投标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和分析典型案例制度,依法纠正和查处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要及时将行政处罚决定及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公布处罚信息,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失信惩戒和警示力度,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

(六)研究制定串通投标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针对当前串通投标行为及由此带来的惩处难问题,建议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工程建设招投标实际,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行为的证据认定条件,改变过去的“口供证据为主定性”为“间接证据综合定性”,便于行政监督部门有效利用行政手段,及时制裁串通投标行为,最大限度地遏制此类违法现象的发生。

(七)建立建筑市场诚信机制。有关主管部门要尽快建立工程信息和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系统,及时、全面地掌握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合同履约情况,对于发现的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并计入相应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要通过建设信用档案,对投标单位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对于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铜陵市招投标采购交易中心 耿利华 二OO八年十月三十日

转变政府职能 推进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一项法治原则,是现代政府管理模式和行政观念的一场深刻革命,是解决目前我们面临的各种措综复杂矛盾的有效途径,也是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根本要求。依法行政的本质要求就是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对人民负责,对国家的法律负责,严格依据法律行使行政权。要善于把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贯穿、渗透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各项工作中去,善于适用法律规范与法律原则,处理和解决政府工作中的各种实际问题。因此,领导干部带头依法行政,要将行政权严格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下,这是依法行 政的真谛所在。

第一、依法行政首先是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是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得以很好贯彻的有力保证;否则,就会给国家和人民利益带来极大危害。各级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带头依法办事,树立榜样。同时,要加强对依法行政的领导,督促和支持本地方、本部门依法行政,使各级政府机关、每个行政工作人员都切实做到依法办事。各级政府领导干部和所有机关工作人员,都要认真学法,做到知法、懂法、用法,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水平。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一个称职的领导干部,不仅要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较强的业务能力,还应当具备良好的法律素质。

第二、依法行政必须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制订新的法律、法规要全面体现政府机构改革的精神和原则,促进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对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精神、原则的法律、法规、规章,该修订的要修订,该废止的要废止。改革现行行政审批制度,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的突破口。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大力压缩、减少行政审批,尤其是政府对经济事务的行政审批;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改革行政体制。市政务服务中心就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产物,中心坚持“便民、高效、廉洁、规范”的原则,实行集中办公、公开办事,为社会公众提供方便、快捷、规范的“一站式”服务,这种运行方式公开透明、方便快捷、廉洁规范,得到了企业、外来投资者以及广大服务对象的普遍欢迎。

第三、依法行政必须强化对政府权力的制约监督机制。依法行政要正确行使权力,防止滥用权力。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切实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当前,要在提高行政执法的公开性、透明度上下功夫,真正把行政执法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领导干部既要增强自律意识,又要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防止权力滥用。一是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和政协的监督。二是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三是加强政纪、审计、财政等专项监督,建立健全公开执法的约束和监督机制。同时,还要增强服务意识,转变政府职能,要从“重管理轻服务”向“强化服务”转变,从封闭式管理向公开化管理转变。

应当看到,现行行政管理观念、体制、方式,都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政府职能转变还不到位,权力与利益挂钩,乱收费、乱罚款屡禁不止,行政机关办事手续繁琐,效率低下。解决这些问题,最根本的要靠加快步伐,加大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力度,创新行政审批运行机制,优化办事流程,精简办事环节,完善行政监督,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七日

端正认识 注重实效努力探索普法教育的新途径

铜陵海关关长 曹勇

2006年初,当我获悉要开展“五五普法”活动时,颇有些不以为然。毕竟,自己在海关业务岗位上已经工作了二十余年,整天接触的都是《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条,也曾经历过四个五年的普法教育,现在还要一次次的接受“普法”再教育似乎是多余之举。

就在这年的春天,我根据组织安排来到铜陵海关担任关领导,上任不久即遇到的一件事让我对“普法”活动的厌倦情绪有了根本性的转变。辖区某企业在执行一份来料加工合同时,因外方毁约,加工出的成品无法复出口。按海关规定,无法复出口的来料加工货物应向海关申请补税后改在国内销售,但由于这批产成品是根据外方提供的式样生产的,不符合国内情况,根本无法在国内销售出去,据此,企业提出放弃货物所有权,而不做补税内销处理。企业的这一要求让我这个老海关遇上了新难题,因为翻来找去,海关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无可否允许企业放弃来料加工货物的明确规定。准予企业的要求吧,缺乏法律依据,万一弄错,上面查下来没法交代;不准予吧,则等于“逼迫”企业白白花上20余万宝贵的资金去“买”堆破烂,感觉有违情理,倘如企业有抵触,弄不好会引发一场行政诉讼。那一段时间里,“条文规定”与“情理”的冲突让我左右为难,甚至寝食难安。正当我举棋不定时,本关一位法律硕士生悄悄地向我提出了他的意见。他指出法律的执行有个基本理念:法未明文禁止的,民皆可为。具体到本案,既然现有法规中没有禁止企业放弃来料加工货物的明确规定,海关即应予准许。他的点拨,让我如获至宝,使这个从未遇到过的难题得以顺利解决。经历这件事后,曾经对“普法”有些厌倦的我忽然感到内心的惶恐:其一,看来执行法律绝不是简单机械的对照条文办事就OK了,不吃透法律精髓碰到难题肯定抓瞎。因此,自己迫切需要通过普法活动来补补法律课;其二,身为领导干部,是全关各项工作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出现难题时需要自己拍板,因此自己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本关依法行政水平,如果自己对普法活动抱着不以为然的态度,则全关法治工作的推进可想而知。于是,我召开领导班子会议,以此事为例检讨了自己对普法认识的偏差,统一了思想认识,决定利用“五五普法”活动的契机,组织好全关范围的法制教育活动。认识统一后,如何有效的组织实施就成为一个重要问题。“学法年年搞,年年老一套”,大家对学法活动的这种揶揄与不少单位的实际情形相符。究其原因,一是学法活动形式呆板,方法陈旧,缺乏应有的吸引力和号召力,未能真正被学习者所接受;二是学用脱离,所学非所用,学而无用挫伤了学习者的学习热情;三是部分同志虽然按规定学了一些法律知识,但如我一样,仅停留在对条文字面的认识上,未深刻理解立法精神,所以往往学到用时方感知识浅薄。经过充分的讨论,结合本关实际,我们决定采取如下办法: 一是开展“以案学法”活动。借鉴电视媒体上广受欢迎的《以案说法》这种生动的法制教育形式,我关开展了“以案学法”活动。一是利用上级海关发布的吐尔尕特海关行政赔偿案等一系列正反两方面案例,认真组织关员研读、讨论,找出其中的法律知识点,学习兄弟海关在执法活动中的长处,吸取别人的深刻教训;二是结合本关办理业务中碰到的实际难题,从法律角度进行剖析、争论,既可集思广益形成共识,又进行了生动的普法教育。由于“以案学法”能把枯燥的法律条文解读变成鲜活的实例应用,关员乐于接受这样的学习形式,也易于接受相关的知识,学习效果明显增强;

二是开展“人人为师”活动。“人人为师”就是让全关同志逐一走上讲台,发挥自己的特长知识给其他关员授课。这其中,让关里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同志在先学一步的基础上,走上讲台讲授相关法律知识就是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关接受过各类法律专业培训的人占到全关三分之一,请他们走上讲台授课,不仅丰富了其他关员的法律知识,客观上也促进了他们自身加强对法律的钻研。为取得实效,关领导紧紧围绕国家与海关系统法治时政动态,结合本关工作实际,精心组织选题,授课老师尽自己的能力充分准备,讲课时一律采用电子文档演示,台上台下互动,气氛热烈。此外,我们还通过“人人为师”活动,把法律知识的学习由“零敲碎打”向“系统工程”转变,有计划的安排进行与我们本职工作有关或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法律的学习。两年多来,我们陆续安排了《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物权法》及《海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多个专题的授课,起到了较好的普法效果。

三是组织法律兴趣小组活动。在单位开展法制教育活动,必须依赖一支基本力量。我关现有人员中,有全日制法律院校毕业的法学硕士、双学士、学士,有来自于法院、检察院并从事过一段时期审判、公诉工作的人员,还有正在通过各种函授方式学习法律的关员。如能有效发挥这一群体的作用,将促进我关法制教育工作。据此,关里把他们组织起来成立了法律兴趣小组,开展一些较深层次的法律学习活动。如组织他们旁听海关缉私警察侦办的走私犯罪案件及行政诉讼案件庭审活动,组织参加相关法律知识竞赛,组织他们撰写相关理论文章参加研讨等等,有意识的把他们培养成为推进我关法治建设的基干力量。近年来,在处理多起复杂业务时,他们提出了很好的法律意见,保证了我们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

由于采取了上述措施,我们感到参加普法学习的关员们坐得住了,听得进了,也学得深了,全关法律学习的氛围也浓厚了。今天的铜陵海关,“普法教育”不再是徒有形式而无实效的一纸空谈,“依法行政”也不再是喊喊口号而无践行的一句空话,学习法律、崇尚法律已经成为全关上下的一致行动。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提高法治化治理水平着力建设法治郊区

中共郊区区委书记 孙中辉

中国古代著名法家韩非子曾经说过: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当今世界发达国家无不是奉法治为治国之道。党的十五大在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民主法制建设经验的基础上,适应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客观要求,适时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六大又将依法治国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经过多年的努力,郊区不断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司法改革,为郊区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法治保障。

一、提高认识,明确法治郊区的目标和任务

2006年12月15日,区委、区人民政府作出了《法治郊区建设纲要》。《纲要》对法治郊区的建设提出了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提出了“十一五”期间实现党的执政能力得到加强,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和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在法制的框架内得到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得到基本实现和较好保障,公共权力的配置和行使受到有效规范和约束的宏伟蓝图。2006年12月26日,区委、区政府召开了法治郊区建设动员大会,对法治郊区建设进行了全面的部署,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保证了法治郊区建设的顺利进行。

随后,各乡镇办相继制定了实施意见,对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提出明确要求,扎实推进基层的依法行政工作。区直各部门紧紧围绕《法治郊区建设纲要》,对纲要提出的任务一一加以分解,狠抓落实。

二、以建设法治政府为主线,全力推进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方面。政府工作的好坏关系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人民生活等重要方面。多年来,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下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和《法治郊区建设纲要》的要求,在科学决策、队伍建设、法治化管理等方面成绩显著。

(一)建立科学的行政决策机制,切实使行政决策做到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

首先,区政府从制度上着手,使各项工作做到有章可循。2006年5月,区政府制定了《铜陵市郊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铜陵市郊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程》,确定了区政府议事规则和程序,为建立科学的行政决策机制提供制度保障。对会议组成及召开、议题的提交、会议材料准备、审核等问题做了详尽的规定。每年一度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区长都带队前往各乡镇办和企事业单位征求意见,倾听民心,切实反映民意,力求政府工作让人民满意。区政府在办公用房十分紧张的情况设立行政服务中心、效能建设投诉受理中心、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接待中心、社保平台、劳动保障平台、法律服务平台等窗口,为人民群众提供了快捷、透明、优质的服务。为使政府工作更加公开、公平、透明,区政府在2004年开通了郊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的职能、规章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发布。政府办公室大厅内设政务公示栏,对重大问题及时进行公示,深受人民群众的好评。

其次,加强建章立制,进一步构建法治政府的长效机制。为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更加科学、民主、规范,区政府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要求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单位在提交区法制办审查时,先前征求各乡镇办意见,并提供法律法规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依据。三年多来,区政府共出台了规范性文件26个。《郊区人民政府建设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预算外资金使用办法》、《科技三项经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实施,使行政行为更加明确具体、科学规范,具有可操作性。区纪委、监察局制定的《关于实行廉正谈话的意见》、《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工作制度》等规定有效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区审计局在审计过程中,敢于坚持原则,严格执法执纪,提高监督实效。三年多来共对57余家单位进行了审计,审计违规金额422万元,审计管理不规范3328万。区审计局通过处理处罚、提出审计建议,帮助被审单位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堵塞漏洞,使各单位资金规范、有效地运行。

区政府在企业改制的过程中,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大通划归郊区后,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对大通所有的企业进行改制。改制过程中,对改制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按市场规律进行处置。按照文件精神,制定详尽的改制方案,召开职工大会,倾听职工意见,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企业人员的身份置换。三年多来,共对28家企业进行了改制,无集体上访事件的发生,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强化队伍建设,抓好行政执法主体认定和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素质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区政府以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认定为突破口,对执法主体进行全面的清理。2006年4月,区政府发出通知,要求政府各部门上报执法主体资格、权限、法律依据等。随后,在分管区长的带领下,对政府所属的32个行政部门逐一进行清理。在清理中,针对区级政府与市级政府在行政执法权限上有划分不清的情形,区法制办与行政执法部门通过对法律法规学习、研讨和向上级部门请示等方式,最终确定区政府15个部门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定56位执法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按照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整体锻造成为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队伍要求,区政府运用各种教育形式,着力提高行政机关人员依法行政观念和能力。通过法制讲座制度、学法制度、培训制度、考试考核制度的建立,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了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整体执法水平。

三、注重社会和谐,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已基本形成

多年来,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社会稳定工作,把矛盾纠纷的防范和化解放在重要位置。在临时机构设置中,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放在首位,由区委书记担任组长,充分表明区委、区人民政府对防范、化解社会矛盾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履行发挥职能作用。区公安分局开全省先河,率先在铜山镇南泉村设立全省首个农村警务室,同村治保、调解委员会、综治、信访等部门紧密配合,建立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机制。铜山镇农民与铜山铜矿、池州海螺水泥厂,安庆矿区办事处农民与安庆铜矿之间的环境污染、山岭权属等纠纷,区委、区政府领导深入一线,了解情况,同大企业负责人联系,帮助协调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全区五个乡镇办坚持抓稳定就是抓发展的工作思路,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全力维护一方平安。区综治办作为处理矛盾纠纷的常设机构,充分发挥协调作用,每年年初对全区重大矛盾进行梳理,确定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和责任人,做到权责分明,分工明确。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及时调整和增加信访局办公用房,设立区委、区政府人民来信来访接待中心,增加信访工作人员,改善接待环境。制定领导干部接访制度,对重大、疑难、复杂的信访件,成立协调处理领导小组,实行联动机制,多部门相互配合,切实使人民群众的诉求得以解决。我区连续三年在全市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中名列第一名。

四、维护司法公正,践行司法为民

司法公正是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基本要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加强干警的政法、业务学习,狠抓队伍建设,以抓队伍建设,促工作发展。区人民法院率先在全市建立执法档案,对法官办理的案件质量进行分析,作为法官考评的依据。区人民法院每年至少两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观摩法院的庭审活动,自觉地将审判活动置于代表和委员的监督。区人民法院按照上级统一布署,先聘十名热心审判工作,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政法素质好的同志,报经区人大常委会任命为人民陪审员。两年多来。10名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理共20次。区人民检察院与8家企业签订廉政共建单位,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各种职务犯罪的发生。区人民检察院聘请了9名同志担任市检察院的执法执纪监督员,对区人民检察院及干警的执法执纪情况进行监督。区人民检察院还聘请了5名人民监督员,对自侦刑事案件的不起诉、逮捕有异议、撤销案件听取人民监督员的意见,推进检察工作不断向前发展。通过上述工作的开展,人民群众对“两院”的工作满意度不断提高,“两院”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不断加强。

五、完善监督制度和机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建设法治郊区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区政府通过向人大报告工作,办理议案和建议等形式,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2005年10月,区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按照《办法》的要求,一年多来,区人民政府制定的10件规范性文件均在15日内报送人大备案审查。三年多来,区人大常委会先后听取和审议了郊区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贯彻法官法情况的报告》、《关于民事案件审判情况的报告》等。听取和审议了检察院《关于贯彻检察官法情况的报告》、《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等。充分发挥了人大对“两院”工作的监督作用。2006年,中共中央下发《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后,区人民政府按照《意见》的要求,加强与区政协的联系,对区政府的重大事项,召开政协委员座谈会,充分发挥政协委员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职能作用。

三年多来,我区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3件,均调解结案。2005年5月,铜官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庆××诉区人民政府行政违法一案,这是郊区人民政府首例行政诉讼案。区政府十分重视,要求区法制办精心准备,积极应诉、答辩,通过二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判决均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区政府积极的应诉行为,受到了受案法院的高度评价。

建设法治郊区是一项全局性和长期性的系统工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任重而道远。我们相信,只要我们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我区的法治化治理水平一定会大大提高,建设法治郊区的目标一定会实现。

二○○八年十月

切实加强民政依法行政 不断提高学法用法水平

市民政局局长 李明正

依法行政,就是行政机关自身的设立、行政机关的运行,都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并遵守相应程序,一切行政行为都要接受监督,违法行政应承担法定责任。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提出,要把推进依法行政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规范行政行为,推动依法行政水平的不断提高。

当前,我市正处于率先崛起、跨越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必然带来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矛盾和问题。如何平衡各种利益关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各种矛盾纠纷的发生,并通过法定途径及时有效地予以化解,这些都迫切要求民政部门加强依法行政工作,更好地铸造社会平衡稳定机制,充分发挥其“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重要基础性作用。为此,要认真贯彻十七大精神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核心理念,切实履行“解决民生、落实民权、维护民利”的核心职责,通过依法履行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职责,维护广大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通过依法发展基层民主和社会组织,实现基层广大群众当家作主的民主政治权利,完善社会功能,促进社会自治;通过依法强化双拥优抚安置,保障广大优抚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军政军民团结,促进国家长治久安;通过依法实施区划地名、婚姻登记、殡葬管理等专项社会事务管理,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提升民政部门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

当前民政部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我认为要注重抓好以下五个方面工作:

第一,要注重开展普法学法,加强民政法制宣传教育。普法学法是开展依法行政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全面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民政部门的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机关的全体工作人员要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和培训,树立宪法和法律观念,增强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和能力。要大力开展民政法律法规宣传,特别是要将基层民主选举、最低生活保障、婚姻管理等与人民群众接触最直接、最密切的法律法规,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在全社会倡导学法辨是非、懂法明荣辱、用法止纷争,增强公民依法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的意识,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舆论氛围。第二,要注重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正确决策是做好工作的前提。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健全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把行政决策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轨道,真正做到按制度和程序决策、科学民主决策。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前,特别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如实施区划调整、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广泛听取公众意见,使决策更加科学,更加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要进行专家咨询论证,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要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及时送交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备案审查;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第三,要注重严格执法、强化监督,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按照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民政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执法主体,明晰职责权限,公开办理时限,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不严格执法的问题。要及时开展民间组织管理和救灾款物使用检查,组织婚姻登记互查和殡葬管理抽查,同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民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做到有责必问,有错必纠。要建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案卷和案卷归档制度,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要积极推进社会组织、区划地名管理等相关项目进入市行政中心集中办理,实行“一站式”办理,提高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

第四,要注重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向全社会广泛宣传行政复议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使广大人民群众广泛知晓并运用行政复议这一法定救济渠道,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不断提高行政复议质量,严格依法办案,促进当事人与行政机关的相互理解和信任,有效化解矛盾,力争把行政争议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初发阶段、解决在行政机关内部。

第五,要注重抓好保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长效开展。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及时设立依法行政工作机构,充实工作力量,完善工作网络。要加强理论研究,探索完善民政法制工作为构建和谐铜陵服务的方式、方法和途径,努力形成一批见解深刻、思路明确、措施具体的研究成果,并积极运用于实践。要加强目标考核,定期研究、制定、落实依法行政(季度)工作要点,结合评先创优,提高民政干部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要加强经费保障,安排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及时帮助解决遇到的各种实际困难,确保依法行政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落到实处,推动民政依法行政工作水平迈上新台阶。

在各级民政部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不仅是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是提高民政干部学法用法水平、加强民政部门自身建设的重要途径。我们要坚持不懈地抓好民政依法行政工作,以此推动学法依法水平的不断提高,为建设“法治民政”和“规范型民政”奠定必要的工作基础。

学法用法 依法行政 推进法治工商建设迈上新台阶

铜陵市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 高申其

中共中央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意见》中要求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带头学法守法,在全党全社会营造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为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铜陵市工商局积极转变观念,创新学法机制、坚持依法办事,领导干部带头,在全系统掀起了学法用法的热潮,对提高系统干部的整体素质,促进依法行政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一、树立法治观念是坚持依法行政的先导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没有法治意识,就想不到要依法办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主管市场秩序的行政执法部门,“法”字当头的理念不能丢,为把国家法律渗透到服务经济和行政执法中去,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树立建设法治工商信心,我们通过“三个转变”将法治理念深入每个干部的心中。一是紧跟形势,转变执法理念。今年,国务院做出了取消“市场管理费”和“个体管理费”的重大决策,更进一步强化工商部门的服务监管职能,我们在贯彻这一重要举措的同时,教育广大干部要把执法理念由收费管理型向监管服务型转变。二是强化责任,转变执法意识。按照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要求,通过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强化干部的责任意识,逐步实现由“我有权执法”向“我有责任执法”转变。三是引进激励机制,转变学习观念。为改变被动、消极应付学法工作,我们通过开展“岗位大练兵”、“竞争上岗”等激励机制,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学习劲头,实现了由“要我学”到“我要学”的转变。

二、落实学法制度是坚持依法行政的前提

法治理念的强与弱,用法水平的高与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知识掌握的程度。为了引导广大干部职工重视学习,知法懂法,增强法治意识,自觉守法用法。我们在健全学法制度、创新学法形式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1、坚持两项制度。一是率先实行学法制度。在五五普法规划中明确学法规划,每年制定学法计划,要求领导干部每年学法笔记不少于24篇。市局法制部门年初为全系统40多名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统一配备学法笔记本,按月制定学法安排意见,年底集中统一检查。二是健全完善中心组学法制度。市局党组成员坚持中心组集中学法制度,每年中心组学法不少于4次。2008年,我局还专门邀请有关部门专家和领导就廉政制度、行政执法、十七大精神等讲座5场。

2、开展三项活动。一是开展领导学法“三个一”活动。要求领导干部每年至少精读一本理论著作、写一篇学法论文、讲一堂法制课。二是开展“一把手法律知识考试”活动。从2006年起,连续三年开展基层负责人法律知识考试,帮助他们巩固法律基础知识,及时掌握新法新规。三是在全系统开展“一月一法、一季一考”法制学习活动,采取以会带训、知识竞赛、以案说法、专题辅导,建立网上学习的平台等灵活多样的形式,供全系统执法人员学习之用,促进了全员学习和全面普法。

3、实行岗位练兵。为进一步提高全系统干部队伍综合素质和专业岗位技能,推进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到位,积极创新干部培训模式,遵照“全员参与,重在基层,注重实效,干什么练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今年在全系统开展了岗位大练兵活动。在练兵活动中,市工商局坚持全员练兵与选拔尖子,重点抓好全员练兵;坚持执法实践与书面考试相结合,重点抓好执法实践;坚持提高业务技能与提高基础理论水平相结合,重点抓好业务技能的提高三项原则。特别是组织了全系统“法律知识抽考”、“假冒伪劣商品识别”、“信息化知识竞赛”等各项岗位比武竞赛,使得“学”、“练”、“比”有机结合,培养了一大批岗位业务能手、执法维权标兵和爱岗敬业模范,提高了基层工商人员的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水平。

三、落实用法工作是坚持依法行政的保障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理论的价值就在于指导实践,学习的目的全在于运用,我们在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活动中,坚持运用所学的法律来指导、规范工作实践,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一是为了积极投入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中,市工商局制定出台了《铜陵市工商局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该《意见》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求,通过征求意见、法律咨询、法制审核、政府备案等多步程序后成功出台,避免了既想降低门槛又恐超越法律界限的尴尬,做到了既能服务地方经济发展需要,又符合法律规定和要求,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最全面、优质、细致的服务。该意见的出台受到了市委、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称赞,也得到了来铜投资者的好评。二是为了更好更快的为企业和广大投资者服务,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我们及时改变了过去由多部门、多层次办理的注册登记工作,及时选调业务骨干充实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将内资、外资、私营、合伙、个人独资等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工作全部纳入中心办理,做到了真正的“一个窗口对外”,并在中心率先设立首席代表制度,实行“一审一核”,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此项举措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高度评价,也赢得了全市企业和外来投资者热烈欢迎。三是为了更好更快的提高执法水平,通过强化干部法律学习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近年来,我局在维护食品市场安全,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打击虚假广告、打击传销、保护商标专用权,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依法查处了大量的违法案件,有力地震慑了违法分子,有效地维护了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净化了市场环境。

学法用法,任重道远。通过坚持学法用法、大力推进法治工商建设,我们进一步提高了队伍素质,规范了执法行为,各项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今后,我们要进一步开拓创新,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全系统依法行政水平,为铜陵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依法行政,打造法治质监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宪法确立的基本治国方略。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颁发了《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依法治国、建立法治政府作出了全面细致地规划和要求。根据中组部、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意见》,2006年,我局制定了《铜陵市质监局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计划》,为全系统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指明了方向。近几年,我局着力加强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自由裁量权,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明确学法用法目标

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工作目标是:通过深入系统的学习和掌握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法律知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牢固树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牢固树立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做到依法执政、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二、明确学习法律方式

我局干部学法,主要采取集中学习、专题辅导、举办讲座和自学等形式进行。

(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制度。把法制学习纳入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并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方面。各级党支部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法律学习不少于2次。

(二)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结合每年的工作和形势需要,就有关重要政策和法律问题,开展专题法律学习。每年至少开展一次。

(三)执法人员法律培训常态化。几年来,我局一直非常重视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认证和持证执法制度。每年都举办全系统在岗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同时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作风建设,要求质监系统工作人员切实把加强干部作风建设放在突出的位置,坚持解放思想、勤奋好学、求真务实、情趣健康,养成良好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作风,在执法人员中努力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文明执法”的良好思想和工作作风。

(四)领导干部自学法律制度。各级领导干部结合自身的工作性质和特点,联系工作实际,确定学法内容,并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辅导,努力提高学习效果。

(五)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法律咨询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自觉性,在重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法律咨询和论证,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专家在政府决策中的参谋作用。

三、明确行政执法权责

2005年,我局根据要求梳理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明确执法责任,确认了322项行政执法依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及其他行政行为等5大类共45项职权,按照权责一致、定岗定责的权力配备机制,将行政执法职权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和岗位,明确了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和责任追究形式,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

按照《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要求,我局还建立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加强内部层级监督。每年在全系统组织开展行政处罚案件、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乱检查、乱罚款等违法行为和被媒体曝光的违法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过案卷的评查,保证行政行为的检查记录、证据材料的客观性、关联性及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四、明确行政自由裁量权

近年来,我局采取多种形式约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一是开展“阳光执法、开门审案”活动。2007年,我们聘请了法院系统、人大、法制办、检察院共八位对行政法学有一定研究的人员作为行政处罚案件公开审理的专家成员,请专家参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对案件的自由裁量、处罚决定提出意见和建议。公开审理案件不但提高了案件审理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还扩大了社会影响效果,提升质监行政执法的公信力。二是实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化管理。为减少和预防行政处罚工作中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我们按规定将行政处罚案件录入省局金质网,接受省局的监督和管理。三是新出台《行政处罚自由裁时权适用规则》。《规则》规定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要遵循公正、公开、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虑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对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情形做了详细的规定。这项制度的建立,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起指导和约束作用,有利于质监部门形成比较稳定的量罚体系和执法作风,完善质监部门的法治建设。

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依法行政是一项全局性和长期性的系统工程。今后,我局将继续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提高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意识和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增强依法行政的责任感、紧迫感和自觉性,更好地树立质监部门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良好形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开创我局依法行政、依法执法工作的新局面。

市质监局:李宗庭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日

良好法治——和谐社会的基础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五五普法的推进,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法在调节社会关系,处理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方面日益显现重要作用,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结合学法及对法治建设的一些感悟,谈点个人粗浅认识。

一、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应更坚定。

人是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人对维护自身权益的需求和对良好社会秩序的企盼是法的重要源泉。同时,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对法治社会的建立发展具有巨大推动作用。因此,正确地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真正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切实维护社会公正,理应成为法治建设中最根本的价值追求。随着时代发展,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进一步前进。所领导的法治建设在更紧密关注民生、尊重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正上有明显进展。“物权法”、“劳动合同法”、“环境保护法”、“专利法”、“残疾人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出台或进入立法程序,对促进人权保障、维护社会公正,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和谐进步发挥巨大推动作用。行政、司法等机关在职权行为方式上的更加人性化,更注重执法效果的社会公正性已成为对这一价值追求的积极体现。

但是也应看到:无论是在已立法规,还是在有待完善的法治空间及日常大量的行政、司法活动中,尊重人权、切实实现公正还有许多文章可做。因此,无论是就待立法规的动因考量,还是有关具体法规原则、程序的确立,以及对行政、司法工作效果的评价方面,都应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公平正义”价值取向的落实。很现实的,在立法考虑上如在一些重要公共资源的权属认定、农民工权益的保障、对关系人的生存安全的生态环境保护、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以及对企事业生产经营行为合法性的监管、更好解决分配公正等。还包括在立法、行政、司法监督活动中进一步扩大公民参与的广度和深度。总之,法治应在体现最广大人民最根本利益,切实维护社会公正上更充分地展现良性状态,我们这个社会将更和谐。

二、切实推行“问责制”是法治之重要环节。

法以其明确的是非标准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最原则最终的评判,并以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国家意志对违背者予以追究,以彰显法的尊严,发挥其社会调节器作用。

今天,大量事实表明:握有重要行政、司法权力的机关及其部门能否正确、及时、有效行使权力,对社会主义法治有效建立至关重要。一些地方因某一或某些问题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背后,往往是一些机关部门的行为不当、不力或处置不公所致。因此说:法律不仅应规范公民个体或一般法律关系主体,也应该保持对握有重权、负有重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的、合理的、分别不同层次的问责。更好体现法律的统一性、公正性、公信力。

实行“问责制”,首先在于信息的公开透明。不仅要公开应让公民知晓涉及自身具体的权益事项、保障环节,也应该让公民知晓行政、司法等机关职责、工作程序以及工作进度、成效等。要摒弃过去一些不适当甚至是漠视、侵害公民权益的所谓保密规定。人民的政府、人民的司法机关受人民委托,为人民服务,人民有权监督。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是重要前提。公开既是诚信、负责、自信的重要体现,也是防止权力被滥用、防止腐败的重要举措。其次,应加强这方面制度的建立完善。近些年,随着政务、检务等公开,监督员及办案责任制、错案追究制的试行,应该说此方面有了良好开端。但要使这项工作更有力、有效推进,进一步规范问责方面的制度有较大空间。此外,作为政府、司法等机关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应有现代眼界和胸襟,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有权力,就应当有义务,有责任,有担当,只有牢牢把握这一认识,才有利于提高工作标准,更好对人民负责。

三、重要的仍是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

法治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根据立法,执法、守法、司法等方面有机统一,其中法律意识至关重要。改革开放后我国法制建设进展较快,但不少法规践行效果并不理想:漠视人生命的安全责任事故,甚至威胁婴幼儿生命健康的乳品事件屡有发生;不按自然规律办事,片面追究政绩的恶化环境事件不为鲜见;少数领导人甚一人之之见可以凌驾于集体的决定或法定的规则之上;掌管某方面监督重权的部门可带头且不是初犯的违反所监督范围的规定。足见,要实现真正法治,在这样一个有几千年封建传统影响,且从完全计划经济思维习惯中走出不久的国度,任务是艰巨的,道路是漫长的,但脚步不能停。结论是: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十分重要。

首先,国家机关以及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增强对法的敬畏感、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从决策的民主、科学、合法做起,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其效应将有力促进全社会依法办事氛围的形成。

其次,应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严肃处理违法犯罪案件。和谐社会的建立与严肃处理违法犯罪行为是相辅相承、并行不悖的。只有在对一些严重违法案件的处理中彰显法治的刚性色彩,才能充分体现法的统一性、严肃性、公平正义性。促进社会成员守法意识的增强。

同时,有针对性地、分别不同层次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仍待进一步加强。从儿童抓起不可松;对广大公民,在依法引导其更准确了解、理解其权利义务范围的同时,应加大进行理性、合法合度维权行为的宣传、引导;当前特别要强化对应企事业单位、重要的是对管理层的法制教育,增强他们对社会的责任感、尊重职工合法权益、合法进行生产、经营的法律意识。

此外,更高标准提升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素质非常重要。他们在日常大量的、直接面对百姓的工作中,更准确的对法律把握运用水平、更扎实廉洁文明的工作作风、更公正的执法态度和效果,将是对公平正义最有力地宣传,对全民法律意识提高是有效的促进。

四、加快法规修订步伐乃法治之必需。

过去我们较强调法的稳定性,应该说此原则没错。但面对今天日新月异的发展形势,我们的习惯思维应有所调整。在维护宪法的基本制度原则基础上应进一步强化并加速立法及有关修订法规工作。

对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破除旧传统体制,创新新的发展方式的许多成功经验尚需进一步总结、上升至法;面对大力推进的城乡一体化战略及当前金融危机的思考,都不可避免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制建设提出许多新问题;同时近些年不断反映出来的如医疗制度改革、食品安全监督、农民权益保障、缩小社会收入分配日益拉大的差距等事关民生、事关公平和社会稳定的问题都很迫切地对完善法治提出新的课题……。

此外,由于立法技术等多方面因素,一些已存法规中,下行法与上行法衔接不紧形成空挡,平行法规之间存在交叉和矛盾,特别是一些配套的实施细则出台不够及时,有的规定较笼统等,一定程度影响法规有效施行;我国地域广大,各地情况差异较大,都对一些法规的立、修、执等提出新思考。

因此,加大对已存法规执行情况经常性的检查、督察;加大对法治建设中新情况、新问题信息的搜集、调研论证、提立法建议;加快对已进入立法程序的法案的研读、审查、通过进度,以及进一步加强立法、行政、司法等机关、社会组织及公民代表就一些重大社会难点、热点问题经常性、多层次的互动,并进一步加强立法技术方面的研讨,以提高立法水平等都是需高度重视的问题。市政协 黄文化 2008年10月20日

立足本职学法用法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水平

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张琼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既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成分,也是直接关系到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把民主法制建设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并进一步指出“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尤其要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作为一名党员干部,要带头学习法律知识,努力提高宪法意识和法律观念,不断增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运用法律管理经济及社会事务的本领,下面我结合自己本职工作学法用法,谈点心得体会。

一、转变观念,夯实思想基础

一段时间以来,我们有的领导干部对学法用法认识不高、自觉性与紧迫感不强,并有重“人治”轻法治、重行政手段轻法律手段的现象。依法行政是政府工作的灵魂,是一切工作得以正常开展的基础和重要保证。为杜绝单位和一些领导干部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首先要从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抓起,组织学习邓小平民主法治思想、学习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有关依法治国的论述和一系列关于领导干部要加强法律知识学习的有关文件精神,开展学法用法重要性的讨论和思想发动。在学法用法的过程中,逐步实现三个观念转变。即一要从行政命令的“人治”观念向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法治观念转变;二要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观念向主要依靠法律手段实施管理的观念转变;三要从主要依靠政策推动、习惯于用“红头文件”指导工作的观念向主要依靠法律推动、依法制定规章制度进行规范管理的观念转变。使他们深刻认识到,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各级领导干部是国家行政管理的具体执行者,也是政府意志的实施者,是实施依法行政战略的关键,自己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决策、依法行政能力的高低,对于改革开放和全面实现小康社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坚持学法用法结合,增强依法行政的学用效果

1、坚持学法与依法决策相结合。通过学法使我们认识到决策活动是领导干部工作的核心内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靠拍脑袋的主观决策和“长官意志”的决策经常会受到群众和一些单位的质疑、抵触,甚至是反对。这就要求我们在决策重大问题时,要先了解所做出的决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是否按照有关法定程序进行决策的。

2、坚持学法与依法行政相结合。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用法律手段调解和管理社会事务各个领域的活动,将成为政府机关活动的主要形式,依法行政也将成为政府机关的主要工作任务。为了尽快适应这一转变,我要求所在单位 的领导干部要重视学法与依法行政结合,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把学到的法律知识运用到依法行政的实践中,贯穿于机关事务管理的各个环节。无论是规章制度的制定,还是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都要事先与政府法制办沟通,避免超越法定职权、执法不规范和乱作为的现象发生。

三、结合工作实际学法,心系机关事务工作立法

与其他行政部门的法律建设相比,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法制化建设相对滞后。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机关事务立法愈显迫切。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切实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高度重视机关事务工作的法制化建设,应尽快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制定机关事务工作的法律规范,依法明确机关事务工作机构职能、关系结构、权责配置、运行程序、监督责任的法律认定,真正达到依法管理、依法保障、依法服务的目的。通过这几年的学法用法,结合工作实际认为机关事务工作立法应考虑从以下几方面下功夫:

1、要正确界定机关事务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处理好机关事务专门法与一般法的关系。目前,机关事务工作部门根据政府授权,负责行政资产、机关办公用房、公务用车、接待、政府采购等的管理,这都需要立法予以规范,这些法律规范应该是机关事务的专门法。同时,机关事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还必须遵守社会普遍实行的《物权法》、《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因此我们在起草和制定机关事务专门法律规范时,要合理划分机关事务工作部门与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的权力和责任,处理好专门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2、正确处理机关后勤体制改革与机关事务工作立法之间的关系。目前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公务用车、公务接待等职务消费改革正处在探索和试验阶段,有的方面还没有成熟的经验和做法。由于立法的稳定性特征,在改革尚未彻底的情况下,如果急于立法可能会阻碍改革的深入进行。反之,如果实践证明改革是成熟的,如果立法跟不上,就可能影响改革成果的巩固和保护。在立法形式上,还要合理确定是制定机关事务基本法(如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还是根据条件成熟情况,制定公务用车、公务接待、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等机关事务的专门法规。

3、要规范机关事务工作行为,处理好严格依法办事和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关系。各级机关事务部门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有关程序规则管理机关事务工作,不能滥用职权。对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应该严格依照法律执行,不得违背法律,也不能随意变通;对法律给予一定自由裁量权的,应该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合理处理;对法律无明文规定情况的,应该以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原则为前提进行处理;若违反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时,要依法承担相应的变更、赔偿、撤销等法律责任。同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从而加强后勤管理行为和管理活动的责任状态。

4、要处理好机关事务工作的业务建设与法制建设的关系。法制是事业发展的保障,它起着促进、引导和指导作用。因此,在推进机关事务法制化进程中,要把法制建设摆上各级机关事务工作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法制工作机构,配备专职的法制工作人员,建立健全机关事务立法规划的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与备案监督、法制宣传教育等法制工作制度,完善机关事务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为机关事务法制化建设提供组织保障。

通过学法用法,本人对社会民主法制理论有了一些了解,对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必要性、紧迫性有了新的认识,依法决策、依法履行职责的观念得到了增强。全局上下形成了“重大决策依法,开展工作合法,遇到问题找法”的良好工作局面,下一阶段如何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三条建议:一是学法用法要围绕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法律法规学习,更好地服务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二是要以制度建设推进学法用法工作的不断深入,要积极探索实践学法用法的刚性机制,保证学法用法健康发展。三是要进一步发挥法制部门在推进依法行政上的参谋、助手和顾问的三大作用。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坚持依法行政 构建和谐城管

铜陵市行政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 骆昌汉

提前8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是市委、市政府站在全局高度作出的一项战略举措,也是关系铜陵全局的重大决策。加强城市管理,坚持依法行政,构建和谐城管,营造良好人居环境,是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进程中,必须进一步创新思路、科学管理,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加强与市民之间的沟通与交流,正确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繁荣与市容的关系,切实使城市管理走向规范化、法治化、现代化的和谐之路。

一、坚持依法行政、构建和谐城管的现实意义

1、坚持依法行政、构建和谐城管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一界定揭示了和谐社会的经典内涵,为各个领域工作的开展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城管执法肩负解决冲突与矛盾、消除不和谐因素、维持社会良好秩序、落实依法行政的重要职责,其目的旨在提高市民素质和居民生活水平,增强人民群众团结互助意识,与构建和谐社会是一致的。

2、坚持依法行政、构建和谐城管是法治社会的根本要求。依法行政是党的基本治国方略,也是城管执法队伍健康有序发展的生命力。做好城管执法工作,必须树立依法行政、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推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因此必须始终坚持依法行政的理念,切实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执法模式,进一步提高执法的透明度。构建和谐城管,才能体现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管理理念,树立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

3、坚持依法行政、构建和谐城管是适应城市全面快速发展的客观需要。构建和谐城管,营造良好执法环境,深入开展城管工作是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全面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的重要举措。只有把城市管理水平提高,把环境做优、做美,树立良好的对外形象,才能吸引更多的客商到我市投资兴业,引进更多的资金、人才、技术,促进城市率先崛起、跨越发展。

二、坚持依法行政、构建和谐城管的理念与方法

1、执法理念,当好和谐主力。城管行政执法机关作为保障城市有序运转的职能部门,直接面对人民群众,应站在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树立依法行政的意识,严格管理城市,服务于城乡一体化。为加强全市城管执法的协调配合,建立良性互动机制,共同打造我市城管执法的优良形象,自2008年起,定期召开全市城管执法联席会,方便市、县、区城管执法部门相互交流和探讨队伍建设、执法业务等方面的经验和做法,统一城管执法标准、界定城管执法区域和范围,形成全市城管执法“一盘棋”,全力推进法治城管建设。

2、执法环境,加强宣传力度。创新载体,广泛宣传,利用横幅、黑板报、展板等宣传;结合“五五”普法,加大普法教育力度,统一组织队员上街集中宣传,设置固定宣传点,发放宣传材料,接受咨询或投诉;采取沟通、培训、宣传相结合的方法,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汇报,与新闻记者、行风监督员互动交流;通过反复性的普法宣传,经常性的法律信息灌输,切实提高广大市民的城市管理法律意识,争取了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为做好城市管理工作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3、依法行政,坚持文明执法。城管执法机关本质上既是行政机关又是服务机关,是通过执法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的政府机关。所以必须文明办案,保证执法行为规范化、科学化,坚决纠正执法中的不文明行为,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宗旨,把“维护城市环境,保护市民利益”作为行动指南。

三、依法行政,构建和谐城管

坚持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从队伍管理长效机制建设抓起,在推行以执法为重点的业务规范化建设上下功夫。加强执法业务规范化建设是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的根本出路。

(一)刚性执法,规范行为导向

以领导干部带头学法为抓手,推动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干部是法制工作的“龙头”,领导干部既是各项事业的组织者、管理者,又在执法实践中发挥着关键作用。通过在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中列入法律内容,外派领导干部参加各种法制培训等多种方式进一步提升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能力。以执法培训为抓手,提升执法队伍素质。通过开展集训、观看讲座、座谈讨论等一系列活动,着力培养和提升全市城管执法队伍规范作为、善于作为、和谐作为、勇于作为的能力,造就一支适应城市化进程的具有雷厉风行的职业素质、吃苦耐劳的工作作风、强健有力的体魄体能、人民满意的高素质具有半军事化管理特点的城管队伍。

(二)柔性服务,营造和谐氛围

1、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遇到不规范摆摊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城区流动销售的农民,杜绝蛮横驱赶,正确引导他们到附近的农贸市场,并与市场管理单位联系安排免费摊位;另外,在保证不影响车辆交通、不影响市容市貌,划出一些空地供下岗职工、低保户、残疾人摆摊设点,解决其生计问题,既方便居民的购物需要,又缓和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矛盾,对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推动的作用。

2、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启发自觉性为主。始终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切实改变“管理就是处罚、执法就是处罚、处罚就是罚款”的模式,不断强化“为民、亲民”理念,坚持以理服人、以法服人。对轻微的违法行为,告知相对人违法的事实、处罚的依据;讲清“道理”,讲明其行为的后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启发相对人的自觉性,达到整改效果。

3、坚持服务与管理相结合,以妥善排除困难为主。在执法中奉行“管理就是服务”的宗旨,变管理对象为服务对象,充分考虑相对人的实际情况和实际困难,特别是在查处违章建筑时,对服从劝导、主动配合执法、自觉停止违章建设的无房户、困难户,帮助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妥善办理审批手续。

(三)责任到位,构建管理网络

1、完善责任机制。结合实际制定了《铜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意见》,依法界定执法职责,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层层抓落实,层层抓分解,将执法责任分解到路段,并签定责任书,要求执法队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法,对执法造成错案的,造成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失的,将依法给予赔偿,进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逐步建立健全指挥顺畅、步调一致、密切配合的执法体系。

2、完善监督机制。通过信访、督办、5881890创建值班热线等渠道监督检查各级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开展城管执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规范执法程序,规范各类执法文书,对下达处罚决定、送达回执、采集证言笔录、建档立卷等各个执法环节,都由法律骨干及领导严格审查把关,实现依法办案、使每项行政处罚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通过全面深入的监督检查,有力推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各项工作的有利开展。

3、完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自身职能,建立联合执法机制,调动公安、工商、交警、交通等各部门的职能优势,齐抓共管,构筑联合执法平台,加强对违法建筑、市容市貌的管理力度,针对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难点、焦点问题,不定期开展户外广告、渣土等易泼洒物专项整治活动,营造整洁、优美、有序的市容环境。

坚持学法用法,推进依法治教

铜陵市教育局 方兴

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保障公民权益,体现在教育领域就是要为人民群众的受教育权利提供强有力的法治引导和保障,就是要坚持推进依法治教、依法行政、依法治校,提高各级各类学校依法治校的水平。领导干部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能否顺利实施。领导干部只有知法、懂法,严格依法办事,才能更好的带动广大师生遵纪守法,提高依法治教的水平。

一、坚持学用结合,认真抓好“五五”普法工作

“五五”普法以来,市教育局坚持“一手抓教育改革和发展,一手抓教育法制建设”,以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为契机,健全和完善法制工作机制,强化依法治教意识,加大教育执法与监督的力度,推动了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

(一)明确目标,健全机构,保证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纳入“五五”普法规划,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制定了《铜陵市教育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明确了工作目标、任务,做到每个工作阶段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思路清晰,目标明确,措施得力,保证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落实。

二是建立了有力的领导机构和有效的管理网络。成立了普法和领导学法用法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局政策法规科具体负责全市教育系统普法工作。各基层学校也都成立了领导小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形成了上下贯通,条块结合,相互协调,齐抓共管的法制工作管理网络,保证了普法和学法用法工作的有效实施。三是强化责任落实。制定了《铜陵市教育局行政执法职责》、《市教育局推行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领导干部的行政执法职责,并根据科室职能,将机关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到各科室,规范了教育行政人员执行行为,明确了执法责任和任务。

(二)结合实际,突出重点,狠抓法律法规的学习与宣传,强化依法治教意识。

一是重点加强机关和学校领导干部的学习教育。机关干部和学校领导是依法行政和依法办学的主体,领导干部只有知法、懂法,严格依法办事,才能更好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带动广大教职工遵纪守法,推动教育法制化管理水平的提高。近年来,市教育局高度重视对机关干部和学校领导的培训和教育,采取举办专题讲座、开展知识竞赛、逐条学习法律具体条文、座谈等多种形式,利用党委中心组学习、支部学习、教工大会等阵地,组织领导干部及广大教职工学习了《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务员依法行政读本》内容等。通过学习,增强了领导干部和广大教职工的法律意识和守法、用法、执法的自觉性,收到良好的效果。

二是抓住“五月法制宣传月”和“12.4”法制宣传日这一载体,通过组织板报展、讲座、座谈,主题班(队)会等形式,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教育。

三是强化重点,突出主题,对学生进行生动活泼的法制教育。通过组织学生参加铜陵监狱、请服刑犯人现身说法,观看剖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案例,开展“法与人生──法制教育讲座”、青少年法制教育等系列主题教育,使广大青少年充分认识到违法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增强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意识。

(三)依法行政、依法治教,提高法制管理水平。

1、继续巩固治理中小学乱收费成果。坚持每年对市直所有学校及3所民办学校的财务收入依法进行专项审计和检查,督促学校规范收费、科学理财、合法用财。同时对基建工程、大型仪器设备招标及高中新课程实验教材选用等工作进行严格监督,有力地促进了教育行风和党风廉政建设。连续几年我市在省教育厅治理教育乱收费平台零举报。

2、积极推行教育政务公开,增强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制定了《市教育局政务公开实施意见》,规定了机关和学校在办理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工作中,在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情况下,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2008年4月,根据市政府要求,我局制定了《市教育局政务信息公开实施方案》,并将有关教育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育收费、经费使用、招生考试、教师招聘等方面可公开并应公开的信息在网上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为规范招生行为,推进阳光招生,我局制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招生行为的通知》,明确了学校领导在招生工作中的责任,加大了对省示范高中和国有民办高中招生监管力度,两所省级示范高中模范遵守各项规定,使《义务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就近入学”得到不折不扣地执行。2007年、2008年我局连续两年,组织60余名初、高中学科骨干教师开展了中、高考招生考试大型广场咨询活动,在保障市民对招生工作知情权的同时,努力向广大市民提供优质服务。

二、立足三点,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教育系统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

(一)以强化法治理念为着眼点,增强领导干部的法制意识。

要“三破三立”,转变观念。一破“重教学、轻法制”思想,立“教学与法制并重”观念。进一步坚持“一手抓教育改革和发展,一手抓法制建设”方针,树立法制是教育事业发展的保障,必须贯穿于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全过程的法制意识。二破“人治”思想,立“法律至上”观念。要通过教育法律法规学习,全面正确理解“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精神实质,从而充分认识法律的至高无上的权威性,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和引导教育改革和发展。三破“急功近利”思想,立“持之以恒”观念。要通过领导学法用法,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依法行政、依法治教的建设成效,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从隐性到显性的发展过程,必须持之以恒,长期坚持。要进一步强化以人为本的理念,把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作为法制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进一步强化服务理念,把为群众服务贯穿于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全过程,把事关群众利益的法律法规作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重中之重;要进一步强化培育法治精神理念,在重视法律知识学习的同时,更加重视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的培育,从而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学法用法的意识。

(二)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为切入点,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

要全面推进“法律进机关”、“法律进学校”活动,继续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在教育系统内普及法律知识,培育法律意识,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理念,形成崇尚法治,维护法制尊严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引导,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以提高依法执政意识为重点,抓好领导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以提高依法办事能力为重点,抓好机关干部和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以加强师德教育为重点,抓好广大教职员工的法制宣传教育,以增强引导性、参与性和趣味性为重点,抓好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提高青少年守法和防范意识。要创新法制教育形式。坚持日常教育与专题教育相结合,坚持以案说法与法制文艺宣传相结合;充分发挥教育资源优势,组建“法制教育讲师团”、开展“每月一法”活动,利用铜陵教育城域网开设“法制之窗”专栏,努力构建立体渗透,全方位实施的法制宣传教育方式体系,从而更好地提供法制宣传教育服务,有效提升领导干部及广大师生的法律素质。

(三)以建立完善的制度和科学的工作机制为着力点,保障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落实。

要强化制度建设。坚持和完善党委中心组成员集体学法、法制讲座、法律培训、自学法律、重大事项决策法律咨询、法律知识考核等六项制度,制订教育系统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制度,进一步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要紧紧围绕全面落实《法治铜陵》建设目标,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研究制订《市教育局法制工作规程》,以规范教育行政执法程序,加大教育行政执法力度。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总结和推广依法治校的经验,积极推动学校章程建设和法制副校长制度建设,提高各级各类学校依法治校水平。

弘扬法治精神 依法保护环境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党组书记 沙开业

铜陵是一座资源性城市,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压力如影相随,在物质文化生活日益丰富的今天,人们对赖以生存的环境质量有了更高更优的追求。多年来,尤其是“五五”普法工作深入开展以来,市环保局按照“围绕发展抓环保,抓好环保促发展”的工作思路,强化“执政之要在于为民,行政之要在于依法”的执政理念,在坚持依法治市、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了行政机关应有的职能作用。

一、加强宣传教育,在环境普法中体现法治的精神。在“法制铜陵”建设中,市环保局在不断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法律意识和增强法制观念的同时,注重提高环保队伍的法律素养。一是完善机制。“五五”普法期间,市环保局结合实际,制定了《市环保局“五五”依法治市和法制教育规划》,成立了领导机构,明确任务目标、方法步骤及考核标准,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单位培训与外出学习相结合、学习内容与实际工作相结合等措施,建立起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领导机制,形成了领导班子带头学、职工参与积极学的良好学习氛围。二是强化宣传。结合“六·五”世界环境日、新的《水污染防治法》颁布、“禁塑令”的执行、城镇乡村庙会集会等时机,开展环保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发布环境信息、散发环保法规宣传手册、举办环保图片展和环保绘画竞赛等,引导公众关注环保、宣传环保、参与环保,培养公众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三是拓宽公众参与渠道。“五五”普法期间,我局投资五十余万元完善了铜陵环保网站,邀请市、县(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环境执法活动,组织居民代表参加新建项目的环保验收,结合环保专项行动、重点工程建设及污染减排等重大活动均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建立了环保恳谈会制度,组建了环保志愿者队伍,以提高环保工作透明度和民众环保工作知情权、参与权。

二、加大执法力度,在惩治环境违法行为中维护法律的权威。让人民喝上放心的水、呼吸上新鲜的空气、吃上安全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是环保工作重中之重。多年来,市环保局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以环保专项行动为抓手,在环境监管中维护法律权威。在连续五年的“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中,我局采取限期整改、挂牌督办、停产治理、行政处罚等措施,对连片污染、饮用水源保护、重点行业污染、工业园区及建设项目等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了集中整治。三年来,共查处环境违法行为400多起,下达停产、停止建设或限期整改通知书120多份;取缔土法选金点60多家,炸毁土法选金池72个;关闭11家球团烧结企业20台烧结炉,对8家球团烧结企业14台烧结炉实施停产整治;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企业实施市级挂牌督办31家;依法对50多家违法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110万元;依法追缴4家企业排污费1600多万元;依法取缔了20多家住宅饭店,淘汰18条造纸、水泥等落后生产线,对城区40多台小锅炉实施“煤改气”。

三、保障民生改善,在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中彰显法律的公正。

损害民生的发展,不是科学发展。在全面创建“以人为本”的新时代,我们坚持在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中彰显法律的公正,努力维护民众的合法环境权益。“五五”普法期间,为了更好地体民情、听民声、解民忧,我们在全省率先建立了12369环保投诉24小时值班“出警”制度,成为名符其实的“环保110”;构建了环保网络投诉平台;深入开展“一线工作法”和“带案下访”活动;严格排污费征收公示制度;采取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统一受理、统一送达等便民措施;坚持公正、公平处理污染赔偿,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集中开展油烟噪声扰民专项整治和“绿色护考”行动。通过系列为民活动的开展,努力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密切了党群关系、政企关系。

四、强化环境管理,在落实科学发展中显示法律的力量。姚玉舟书记指出,资源环境压力不断增大,转变发展方式仍是当务之急。国家、省、市环保新政出台为环保部门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决策搭建了新平台,在我们努力下,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实施意见》、《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的实施意见》,同时修订了《铜陵市环保局工作规则》,制定了《铜陵市环保局重大行政案件集体审议决定和通报制度》,明确了环保决策程序、议事规则,努力做到依法行政,科学决策。一是严把建设项目审批关。始终贯彻“预防为主”方针,严格落实“五不批”制度,即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达不到总量控制要求的项目,一律拒批,严格禁止“十五小”企业上马。近两年,先后否决了5个总投资近亿元的污染严重项目。二是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不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对重点项目、敏感项目邀请省内外有关专家学者召开论证会或听证会、审查会。三是严格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积极关停并转淘汰落后产能或生产工艺,如:积极推进有色一冶鼓风炉关停、铜陵钢铁公司关闭、亚星焦化公司全面停产。

五、完善制度建设,在强化执法监督中显现法律的阳光。在环保执法工作中,继续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执法程序,建立健全投拆举报、过错责任追究、罚缴分离等制度。我们按照上级要求,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查审批规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规程》、《污染源现场检查规则》、《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督规则》、《污染源限期治理监督管理规程》、《排污费征收与减、缓、免征工作规程》等规定并严格执行,使我们的执法行为做到了制度化、规范化。五年来,我们还结合实际,按照时效性、透明性、全面性的要求,不断推进政务公开。一是建立以政务公开栏为主,办事指南、公开手册、触摸电脑、滚动屏幕、咨询服务台等多种形式并存。二是实行了网上公开,方便群众随时查询、了解有关信息、政策和重大事项公告。三是通过新闻媒介将每日的空气质量、企业环境行为、环保重大活动公开,不断满足群众对环保政务公开的要求。四是在社会各界聘请30名行风义务监督员,将环保工作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

发展是不变的主题,管理也是生产力。“五五”普法工作以来,我们在加强普法教育、观念更新中铸就了法治精神,在强化监管、谋求科学发展中收获着环保依法行政的成果。“发展无止境”,我们将继续贯彻“依法治市、依法兴市”战略,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努力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认真贯彻执行环保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我市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和生态文明更加协调地发展。

夯实基础 重在践行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铜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若干意见》、《法治铜陵建设纲要》、《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颁布实施以来,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铜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始终高度重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通过“领导抓”“抓领导”,健全学法用法制度,完善监督机制,系统内各级领导干部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明显增强,依法执政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明显提高,学法用法、依法行政的良好风气初步形成,为全市城市管理工作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铜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先后获得全省政府法制和城市管理执法系统先进集体、全省建设系统法治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通过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两年来的实践,我们总结出做好此项工作的五个要素:

一、领导干部学法用法重在健全制度

坚持用制度管理人、约束人、激励人,避免管理的一时性、随意性。健全的学法用法制度,完善的监督机制是做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前提和保障。

一是建立健全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法制培训制度。按照工作要求,突出重点,对干部有计划地进行法律培训。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落实,年末有总结。

二是建立领导干部自学法律制度。要结合自身的工作性质和特点,联系工作实际,确定学法内容,坚持自学,持之以恒,并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辅导,努力提高学习效果。

三是建立行政决策咨询制度,增强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定期召开依法行政专题会议,认真分析本单位依法行政状况,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

四是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法律考试(考核)制度。定期对领导干部完成或阶段性学法情况、法律考试、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考核。着重考察领导干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能力。并将领导干部每年的学法和考试(考核)情况登记在册。

二、领导干部学法用法重在全面系统一是深入学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提高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学习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增强领导干部的民主法制观念。学习国家基本法律制度,促进领导干部自觉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风尚。

二是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引导领导干部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理念,用正确的法治理念统一执法和服务指导思想,努力提高依法管理、执法水平,使各项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三是深入学习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要加强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本部门的行政行为、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深入学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坚持法制教育为依法执政服务,重点学习《城市规划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城市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三、领导干部学法用法重在监督检查

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依法行政工作的推进是个不断积累的过程,一些地方制定了系列的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各级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法律学习制度、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培训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有力地推动了领导干部向深度和广度发展。但在实际工作中,对枯燥的法律知识的学习掌握,毕竟不是轻松的事情。一些领导干部由于对学法用法的认识不到位,缺乏自觉性和主动性,存在短期突击和流于形式的现象。“徒法不足以自行”,没有深入的监督检查,良好的制度也是徒于形式,苍白无力。因此,要改变被动的学习方式,变“要我学”为“我要学”,充分调动干部学法的积极性,有效地解决干部学法中存在的任务软、措施弱、深化难的问题,就必须完善监督检查机制,这对于保障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重在实践法治 领导干部学法的目的在于用法。用法的前提是看领导干部是否具备了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是否在日常工作中做到了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领导干部学法只有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才能真正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质、依法执政能力。

认真实施法律,依法履行职责是学法用法应有之义。我们以行政执法责任制为中心,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案件逐级审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集体讨论和核审、备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范,罚缴分离,处罚听证,错案责任追究与赔偿等系列配套制度;以行政执法运行机制为中心,推进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严格依法行政程序,做到依法行使职权,依法履行职责;通过严格执行规章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现行政执法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形式合法,自由裁量适当,执法机制健全,运行规范有序,执法形象良好,执法绩效明显。

五、领导干部学法用法重在提炼升华

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根本目的是通过深入系统的学习,熟悉和掌握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法律知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牢固树立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做到依法执政、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一种观念的树立,一种意识的培养,不可能一蹴而就、一劳永逸,从学法用法的必然王国走向法治的自由王国,需要我们不断地学习实践,不断地总结提炼。我们在城市管理的实践中总结出“六个结合”的执法思路:突出重点与整体推进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坚守阵地与流动巡查相结合。分片包干与定期交流相结合。严格执法与有情操作相结合。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相结合。在执法培训的实践中总结出着力“四个作为”能力的培养:规范作为(严格依据实体法、程序法执法)、善于作为(注重执法技巧、艺术)、和谐作为(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勇于作为(敢于面对执法难点)。在推进城市管理执法队伍正规化、标准化建设进程中,我们提出了法治城管、效能城管、数字城管、和谐城管联动建设,法治是前提,效能是促进,数字是保障,和谐是根本。整体推进,系统建设,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总之,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是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我们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法治、和谐城管为目标,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理论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为推动法治铜陵建设,促进和保障我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不断作出新的贡献!

落实科学发展观 探索实行交通综合执法

市交通运输局 孟东方

党的十七大报告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都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解决多头执法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交通运输部也提出了“开展交通综合执法改革试点”的工作要求。因此,在新的要求和形势下,认真分析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交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对于解决交通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多层执法、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行政机构膨胀和效率低下等问题,进一步整合交通执法资源,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优化发展环境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现阶段,加快交通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推行交通综合执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也是提升交通管理和服务水平的重要途径。

一、交通行政执法现状及其弊端

从当前现状来看,交通行政执法种类主要有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港口行政、海事、规费征稽等。长期以来,交通行政执法在加强交通行业管理,维护交通市场秩序,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交通事业发展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在计划经济下形成的现有分散的交通行政执法体制存在很大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一是执法机构多。交通公路部门有公路的执法机构,运管部门有运管的执法机构,港口部门有港口的执法机构,航运有航运的执法机构,海事部门有海事的执法机构,并且在各个执法单位内部又有多个执法机构。二是多头上路执法现象严重,每个执法机构都在各自的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工作,自成一体,造成了重复检查、多头检查,给广大交通从业人员带来不便。三是执法人员冗多,各个执法机构都有自己的一整套执法队伍,都配备了相应的执法人员,但执法时又互不相联,查养路费的不查运管费,同样查运管费的也不管养路费,管路政的不管运输市场,管运输市场又不管路政,使得交通行政执法繁琐,效率低下。四是执法行为不规范,主要表现在对同一案件处罚标准上不统一,这一切既影响了交通行政执法的效能,又影响了交通部门的社会形象。

二、推行交通综合执法的必要性

一是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中央在全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明确提出,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让人民群众得实惠。通过交通综合执法,可以有效地避免多头上路给经营业户带来的不便,同时减少执法数量、层次和环节,创造一个良好的经营氛围。

二是符合中央精简机构改革的精神。通过整合交通执法资源,将分散的执法机构变成一个综合执法机构对外,使得执法主体数量减少。同时,新成立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必将对交通执法人员数量、素质都有新的要求,从而能更有效地提高交通行政执法队伍水平,有利于造就一支廉洁公正、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新型交通执法队伍。

三是有利于交通行业内部监督机制的形成。交通行政执法综合机构成立后,由于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只负责交通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征收以及日常管理等职能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划协调、行政指导、行政审批、执法监督等职能相分离,这就有利交通行业内部监督机制的形成。

三、实施交通综合执法改革的构想

通过体制创新,整合交通行政执法资源,逐步建立起机构设置及其职能配置合理、动作协调高效、执法行为规范、执法保障有力的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和运行机制,符合科学发展观,突出了以人为本的理念。虽然在实施交通综合执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现行法律上的障碍,执法主体身份的确定,新的执法机构与原有执法机构之间利益分配,执法人员经费编制,还有富余人员的安置等等,但这一切都阻碍不了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的步伐,这是社会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

以现有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规费征收、港口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为基础,合理确定,适当精简,成立代表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行使行政执法职能机构,为一级执法,避免多层执法。

从职能上,“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执行职能相对分开,行政执法职能综合统一行使”,即在交通部门内部将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特定的交通行政执法相对集中后,实行综合执法,有关交通管理机构不得再行使统一由综合执法机构行使的交通行政执法职能。

从制度上,按照交通部和省交通厅的要求,统一执法文书格式,严格执行《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严格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与制约机制,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分开办事制度、执法程序、增加行政执法透明度,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

从队伍建设上,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从现有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中择优录用,严把准入关,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业务教育,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

依法行政与履行央行职能相结合全力服务法治铜陵建设

人民银行铜陵市中心支行

“五五”普法工作开展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人行南京分行的精心指导下,我行立足央行管理实际,将全市推进“法治铜陵”建设和全系统推进“法治央行”建设相结合,将依法行政与履行本行职能相结合,将依法治行与提高行政效率相结合,加大依法治理、依法行政工作与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创新管理方式,增强服务意识,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一个安全有序、和谐稳定的金融法治环境。

一、健全机制,加大依法行政基础建设力度

(一)落实工作机构

一是成立了以行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和“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验收全行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小组成立以来,已召开领导小组会议4次,办公室会议4次,并于2006年9月制定了《人行铜陵中支2006—2010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对行内法制、人事、宣传、机关党委等部门和执法部门进行了明确的职责分工和任务落实。二是积极构建我行法律事务联络员网络,组建了一支由17人组成的专、兼职法律事务员队伍,有效保障了依法行政和“五五”普法工作机制的运行。

(二)组织学习培训

一是将法律知识学习纳入党委中心组和职工政治学习制度中。规定党委中心组每年学习法律法规不少于4次、职工每年不少于5次。“五五”普法以来,党委中心组开展法律知识学习已达6次,职工学习法律已达7次。二是开展多形式的普法学习活动。充分利用我行业余党校阵地,开展对干部职工法律知识培训和法律宣传教育。组织全行干部职工认真收看人总行举办的《物权法》电视讲座,抽调法律业务骨干参加市政府举办的法律培训。组队参加全省《反洗钱法》知识竞赛,并于2007年9月牵头举办铜陵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知识竞赛,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保障工作经费

为保障“五五”普法工作的顺利推进,我行每年都从办公经费中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经费,确保各项普法工作的有效进行。“五五”普法以来,我行共征订普法教材800余册,普法经费约6万元。

二、条块结合,加大金融法制宣传教育力度(一)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一是认真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组织我行工作人员在市中心广场采取散发宣传资料、接受咨询等多种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金融法律法规知识。据统计,在近2年的“12·4”法制宣传日活动中,我行共接受群众咨询1100多人次,散发各类法制宣传资料35000多份,播放法制宣传音像资料400多分钟,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二是积极参与市政府每年开展的“五月法制宣传月”和“法制宣传一条街”活动。通过悬挂横幅、制作图文展板、现场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广大市民对金融法律、法规有了进一步的了解,防范金融欺诈的能力有所增强。

(二)全面推进“法律六进”活动

努力使金融法制宣传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一是送法律进乡村。通过下乡放映金融法律知识宣传电影的形式,增强了广大农民金融知识尤其是防范假人民币知识。近年来,共下乡放映金融法律知识宣传电影103场。二是送法律进社区。成立了我市首家“社区反假货币站”和138个农村“反假货币宣传站”,聘请社区工作人员和农村基层干部为工作站成员,并不定期对其进行反假人民币知识培训。三是送法律进校企。通过设立宣传点、召开座谈会等形式,高校学生和企业征信意识进一步增强。四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作用,广泛宣传金融法律知识,尤其是群众关心的利率知识,为全市金融法制环境创造良好氛围。

三、多管齐下,加大依法行政制度建设力度

(一)严格行政许可项目实施

一是从制度上加以规范。目前,我行共有贷款卡发放核准和银行账户开户许可二项行政许可项目,《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颁布后,我行及时下发了《关于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通知》,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科室均及时建立了行政许可登记备案制度,并定期将登记备案内容上报。二是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将行政许可实施情况列入全行法律事务工作的重点,对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科室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尤其是对贷款卡发放核准和银行账户开户许可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其立即纠正和整改。

(二)严格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办理程序

一是健全领导保障机制。在我行人员与机构变动后及时对行政处罚委员会和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充分发挥两个委员会的议事决策作用。二是坚持集体研究决定的原则。对重大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事项,要求在履行法律程序的前提下,提交行领导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确保做到依法、公平、公正。

(三)严格行政执法监督

一是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规定行内干部职工因未依法行政而产生法律纠纷的,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对其和部门负责人给予一定处罚。二是建立行政执法案卷制度。明确了行政执法案卷的范围、内容、立卷要求和评查方法等,并将案卷评查结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和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三是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将检查记录列入年终考核内容。同时,与相关部门联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反洗钱调查和检查工作,保障全市金融市场稳定。

(四)严格规范性文件管理

一是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铜陵市中心支行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对规范性文件的发文格式、文件等级和文种等进行统一,建立健全全行规范性文件管理台账。二是及时出台《中国人民银行铜陵市中心支行行政处罚和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核办法》,规定了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流程,并要求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和法律依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五五”普法工作开展以来,我行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得到较大提高,立法、执法、执法监督等依法行政工作得到不断推进,初步实现由注重运用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全社会对金融法律法规的关注度和了解程度大幅提升,初步形成知法、守法、用法的和谐氛围。我行将认真总结既往的成功经验,在今后一个阶段,认真做好以下工作:一要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基础工作,切实加强基础软、硬件建设,如经费安排、人员配备、台账管理等,完善执法责任制等制度建设。二要进一步加大普法培训考核力度,着力提高全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学法、守法、用法自觉性,如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举办干部职工法律法规培训班、加强党委中心组法律学习等。三要进一步做好普法宣传工作,大力营造知法、守法、用法的和谐法制氛围,进一步扩大普法的宣传范围,创新普法方式。四要进一步推动“法治央行”建设工作,力求部署及时、措施具体、成效明显,力争用2年时间完成“法治央行”建设的各项目标,成为分行“法治央行”建设合格单位。五要进一步加强与政府其他部门和人行系统内部间依法行政工作和普法工作的联系交流,努力形成互动态势,使我行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再上一个台阶。

做学法守法用法的表率 树立组工干部新形象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葛群英

建设和谐铜陵,离不开依法治市,而依法治市需要靠广大干部去推动和执行。组工干部作为管干部的干部、管党员的党员,只有带头学法用法、知法守法,才能提高民主决策的科学性、选人用人的公信度、为民服务的效能性。在市委提出铜陵要提前八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大背景下,组工干部要成为推动法治铜陵建设的先锋,就必须以守法用法的新形象影响和推动铜陵实现新跨越新发展。

认真学法,做善于学习、精通法律的表率。组工干部树立法制观念,必须首先学法、掌握法律的精髓。不熟悉国家各项法律政策,不精通与组织工作有关的各项法规,就无法真正依法办事、执政为民,做一名合格的组工干部更无从谈起,所以组工干部要争做善于学习、精通法律的表率。一是提高认识自觉学。组工干部要认真学习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知识,学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与组织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组工干部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增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同时,还应熟练地掌握履行组工干部职责所必须的各种法律和法规的基本常识,特别是有关经济法律和法规的基本知识,有关选举工作的法律和法规,为经济建设提供有效的服务。二是搭建平台集中学。这些年来,市委党校及省内外干部院校、各类高校开办的各类培训班次和学历教育中,都将“五五”普法工作作为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组工干部,应当积极主动参加各级各类党校及干部院校培训,利用培训的机会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水平。三是拓展渠道深入学。注重上网浏览国家新出台的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和各地区、各部门的执法动态,借鉴先进地区的学法用法理念,并积极探索将所学法律知识运用于组织部门的具体工作中,有效提高依法办事的水平。

严格守法,做严于律己、维护法治的表率。党章指出,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组工干部在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的同时,更应严格守法,树立守法律己的组工干部形象,形成良好的守法护法社会氛围。要在工作中讲党性不讲私情,讲原则不讲关系,讲公道不讲情面,克服工作的随意性,防止徇私枉法等违法行为发生,逐步养成遇事思法、办事依法、言必合法、行必守法的良好习惯。一要强化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为守法奠定正确的思想基础。对自己严格管理、严格要求,做到心里装着群众,想民之所想,急民之所急,解民之所需,使每名组工干部都成为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的利益“代言人”,向群众公开科室工作职能,建立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只要是一名组工干部,如果有人来办事,就必须提供一站式服务,直到问题解决,力求为人民群众提供最好的服务更多的方便。二要树立清正廉洁的干部形象,为守法构筑良好的社会环境。“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作为组工干部要做守法的表率,应该继承和发扬这种高洁傲岸的品质,坚持廉洁奉公,艰苦奋斗,坚决克服并打击任人唯亲、任人唯近、裙带关系、以我划线、买官卖官、权钱交易等不正之风和丑恶现象。在“金钱关”、“权力关”、“美女关”、“人情关”面前牢牢把握住自己,稳如泰山。严格按照中组部“十严禁”纪律要求,做到公平公正,不以权谋私,营造风清气正、廉洁奉公的良好社会氛围。三要修炼高尚的人格内涵,为守法营造优良的精神氛围。高尚人格是组工干部做好各项工作的必备素质,没有高尚的人格,就不能树立严明的法治观和纪律观,组织工作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组工干部必须心地坦荡,具有高度的思想觉悟和高尚的情操,不断自我完善、自我超越,才能把自己培养成为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具有群众公信力的党的干部,起到以身作则、示范带头的作用。

正确用法,做践行民主、依法办事的表率。组工干部学法、守法,关键是要破除人治观念,正确用法,努力实现组织工作的民主化、法制化、科学化。一要遵守制度、严格程序。目前,《党章》和《条例》对选拔任用干部的方针、原则、标准、考核、评价、交流、监督以及程序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我们应该严格按照这些规定来选拔使用干部。尤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来选人用人,只有严格的程序才能带来公正的结果。要继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健全一套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形成一套管理严格、制度完备、群众参与的监督体系,逐步形成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有中国特色的干部人事制度和人事法规。二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在选拔使用干部方面,应当严格执行公开公平公正的一套选拔程序,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组织人事方面的法律法规来选拔干部,只要不涉及到国家的机密,我们就要坚持公开的原则,公开标准、公开数量、公开职位、公开程序、公开竞争、公开考评,坚决实行阳光操作,进一步扩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这是做到公开平等、择优用人的重要基础和保证。三要完善监督,创新制度。要在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等法规的实践中,不断完善干部监督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的监督,把权力运行置于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之下,狠刹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2008年10月8日)

提高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实现行政的效率与公平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朱海波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乎国计民生,社会各群体的利益诉求比较集中,深层次矛盾相对突出。如何通过我们的努力,有效地化解矛盾,提高民生保障水平,实现应保尽保的目标,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各方需求,体现社会政治经济发展进程中的公平正义原则,这就需要我们通过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包括改进工作的方式方法,实现部门行政的效率与公平。换句话说,实现行政的效率与公平,是做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工作乃至是当前构建社会和谐的重要保证。正如古之箴言: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

一、增强对法律的理解力与执行力,是实现行政效率的必备条件 对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理解能力,是我们行政者综合素质的反映。行政者对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理解力强,工作才有主动性、全面性和科学性;理解力不强,就会出现盲目性、片面性乃至不稳定性。增强理解力,一方面要在工作中自觉坚持率先发展、科学发展与和谐发展观的要求,有思想、有学识、有胆魄,能吃透政策精神并勇于实践创新;另一方面要有“为政之要在于安民,安民之要在于察其疾苦”的历史担当,对广大人民富有深厚感情,肩负为民之责,身怀爱民之心。

众所周知,今年国务院启动大部制改革,组建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许多工作还处于探索之中,有关法律法规尚不成熟与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与民生保障的诉求存在一定的差距,这就要求我们在行政实践中不能只等上面政策、要领导指示而按图索骥,任其问题成堆、矛盾成结,而是要发挥主观能动性,正确理解领会相关法律的基本精神框架,运用科学方法与系统理论大胆求证新情况新问题,探索性地制定必要的“政策法”或“实践法”,开创工作新局面。

毫无疑义的是,作为基层职能部门,“政策法”或“实践法”的制订质量及其执行效率,是衡量其依法行政能力的重要表现。我市今年在充分调研与论证的基础上出台的几个办法,有效地解决了城市居民的医疗保险、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人生活保障以及由于受到政策框架限制而未保的部分中老年群体的参保等历史遗留问题,充分彰显了社会保障的普惠价值理念与政府行政的要义,进一步维护了社会稳定。

增强对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执行力,一方面是要建立机制,调动上上下下的积极性,合心合力合智抓落实;尤其要通过抓班子带队伍,坚持在行政中站高一步、看远一步、想深一步。另一方面是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不失职、不越权和不滥用权力;把依法行政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群众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这个根本问题上,一切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都是正确的,一切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都是错误的。

二、保证程序合法与程序公开,是实现行政公平的首要条件

我局的行政工作,涉及领域最广泛,关系公民的权益最经常、最直接、最宽广,因此我们作出的每一件行政事项,必须保证严格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所规定的程序要义。如果工作中程序不合法,即使结果正确,群众也会对办结的过程及其公平性产生怀疑。例如公务员招考,这项工作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我们如果忽视公务员录用规定中的发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考试、考察与体检、公示、审批或备案的任何一个细微环节,招考工作都将因受到人们的质疑而引发矛盾,进而损害到行政的公信力,在社会上造成不好的负面影响。有句话说的好,天下大事必做于细,天下难事必做于易。从某种角度上看,它就是告诫我们要慎重办事程序,认真对待细节,在细节处理上,从方便群众出发,从群众满意出发,否则功亏一篑。建设阳光政府或透明政府,从法律层面上讲,就是坚持行政程序公开的原则,就是要求行政行为、行政过程和行政结果公开。因为没有办事程序公开,群众就没有知情权,行政权力就难以受到广泛的监督,易发生“暗箱操作”。此前我局在职工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工作中,由于鉴定工作对外宣传较少,且鉴定又是当事双方的利益博弈过程,群众对鉴定结论的公信度颇有微词。为此,我局对工伤鉴定工作进行了改进,逐步实行鉴定工作异地化,改进公示方式,建立鉴定工作全过程监督机制,邀请纪检监察人员监督鉴定工作的全过程,并在条件逐步成熟的情况下,邀请人大代表等社会有关方面人士参加。

三、提高法律素质,是提高行政能力的前提与保证

我市近来在起草一个关于失地农民培训与创业方面的办法中,对于失地农民的资格确认,有五个部门提出来要行使把关权力。一个失地农民在享受培训与创业的优惠政策时,难道非需五个部门把关不可? 此类现象,表象上是某些行政者在制定政策时乱设行政事项,深层次却是行政者的法律素质欠缺还有着较为普遍的社会基础。实践已经证明,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时代,没有法律素质的行政队伍是愚蠢的队伍,必然胜任不了时代所赋予的重托。从近两年我局的行政工作来看,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案件明显增多,这是一个应当引起我们警觉的信号:你不认真依法行政,老百姓就会依法维权,与你较真!

关于如何提高法律素质,笔者认为,首先要求干部职工在思想观念上必须实现几个转变:在行政认识上,必须从公民义务本位和部门权力本位,向公民权力本位和政府责任本位转变;在法治观念上,必须从依法治民、依法治事,向依法治官、依法治权转变;在责任意识上,必须从片面强调公民责任向强化政府责任转变。其次,要认真领会依法行政的本质,牢记行政权力的取得必须由法律设定,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违法行政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作为一个部门领导,在多年的工作实践中,我深有体会的是,如果一个部门的干部职工有深厚的学法知法用法的氛围,整体上法律素质高,工作中就会减少只凭经验办事的盲动性或唯按上级指示办事的被动性,避免不作为或乱作为现象,本部门的行政效率就高、矛盾相应减少,推动事业的发展进程就快。反之,其局面就比较混乱,难以驾驭。所谓“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公路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探讨论文 第6篇

随着近年来我国公路事业的快速发展,公路建设市场正逐步朝着公平、合理、竞争的开放性市场发展,招投标制度也得到了全面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越来越频繁。在公路工程中实施招投标制度,对公路工程质量的保证至关重要,有助于交通行业快速稳定发展的实现。但是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发展阶段,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中始终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对公路工程建设秩序带来了一定影响,对我国公路事业的发展非常不利。

1当前公路工程施工企业投标报价容易忽视的几个问题

1.1容易忽视编标前的准备工作

纵观目前的工程招投标情况,一些招标人根本不遵守《招标投标法》及相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还有规避招标、未招标、化整为零等问题的存在,此外,还有不再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资格文件时间不够、勘探现场及标前会不规范等问题存在。以上问题的存在都可能会使投标人不能及时获得招标信息,潜在的投标单位不能顺利参加投标。当前很多公路建设项目招标都是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的,但是建设单位并没有经济、合同及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因此对施工招投标技术规范、经济等方面业务并不了解,他们只是盲目的照搬招标文件的范本,这是不能真实反映出工程实际情况的,同时招标文件的编制也非常粗糙,评标细则的制定缺乏全面性,工程量清单和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出入,这种情况下会对招投标文件的公正性与权威性造成不利影响。此外,评价方法缺乏公平性、科学性,操作过程中随意性非常大,甚至在开标以后还存在议标现象,排斥了一些潜在的中标人。

1.2投标资质管理混乱

对投标企业进行资质审查是招投标管理工作中最为重要的一项,直接决定着投标人是都具有投标的资格,但是当前我国的资质审查只要依靠几个工作人员对投标人资质证书进行验证,并将其作为评标时资质打分的重要依据。这种情况下很容易会因为工作人员的疏忽而出现问题,很多不具备投标资格的投标人也可能会参与投标,这无疑增加了招标单位后期工作量,还可能会出现围标、串标等问题。还有一些个人挂靠企业资质中标,无资质施工现象普遍存在,这成为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的重要问题。

1.3地区与部门垄断问题严重

在当前的招投标工作中,行政力量对市场的渗透过重,公平竞争很难实现。例如县一级公路招投标近年来才开始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因为出于地方保护的目的,一些地区对外地投标企业收取高额的交易费用,使人“望而却步”,有些地方为中标企业硬性提供原材料,这明显与《招投标法》相违背。在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中,从表面上来看很多招投标都是以双方平等互利为基础展开交易,实际上很多工程的招标过程只是一个形式。

2实施招投标制度对建筑市场发展的重要性

2.1有利于克服建筑市场混乱的现象

公路工程建设会涉及到很多方面的工作,这些工作应按照一定程序进行才能达到预期效果。纵观建国以来的工程实践可以看出,凡是严格按照程序办事的,投资效果都非常好,而违反程序办事的,其投资效果就非常差。一些工程在开始建设前不进行调查分析旧拍案、实施过程中资金不足就上马、一边勘查一边设计的混乱现象非常多,直接造成了造价提高的后果。建设工程招投标严格按照建设程序阶段内容执行,只有将这些工作做好才能招标,在招投标制度影响下,工程项目必须按照程序办事。

2.2促使工程按经济规律办事

在招投标制度的影响下,企业必须作为独立经济实体进入到市场当中,凭借自身能力在市场中竞争。招投标制度实施以后,公路工程企业开始朝着经营型转变,这种情况下要求企业必须在内部对经济和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招投标制度的实施为企业带来了外部压力,迫使其充分重视自身的经营和管理,关注技术进步与管理水平的提高,只有这样才能获得更好的经济与社会效益。

3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阶段管理的改进策略

3.1规范招标程序,完善法律体系

对《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深入学习,在了解我国目前公路建设情况及市场发展情况的基础上,对线型公路施工招投标法律法规及各种文件范本进行修订和完善,并在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及业主单位展开大力宣传,通过这种方式来提高业主与施工单位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理解与认识,这样招投标双方才能深入贯彻执行各项法律与文件的要求。

3.2加强建设市场诚信系统建设

目前从表面上来看公路工程建设市场是买方市场,其中的承包人施工能力比工程建设任务需要大,因此很多小项目招来了一级甚至特级企业前来竞争。实际上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主要原因在于公路建设市场中存在很多名不副实的承包人,这些人靠着他人的资质来骗取中标,直接造成了公路工程质量严重下降的问题,国家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大受损失。面对这种问题,那些随意将企业资质出借或者违法转包的投标人,其信用等级应该下降一级,并加大对“挂靠”名义投标的惩处力度,加强市场诚信系统建设,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优胜劣汰,适者生存”。

3.3不断完善现行工程招标投标办法

虽然现行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修改了很多次,但是其中始终存在很多不足之处,还需要在实践工作中进行进一步的完善,这就为一些人提供了可乘之机,充分利用这些不足之处做文章,或者利用办法中存在的漏洞,使得招标信息发布渠道堵塞,还有一些信息没有公开,资格后审中掺杂了很多人为因素,对公开招标公平竞争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因此未来的工作中应该积极积累经验,针对新出现的问题进行不断创新与改进,有效杜绝不公正问题的出现。

3.4加大对公路工程招投标中介结构的监管

当前公路工程招标资质并没有形成明确定论,很多县乡公路招投标均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公路工程招标设计面非常广,其情况也非常复杂,技术性非常强,建设单位招标人员因为专业性、技术性不强等因素,编制的招标文件存在不规范的问题,程序执行也存在问题,严重影响了公开招标的公正公平。因此,必须利用法律的形式对建设单位及相关人员资质进行审查,不具备资质的单位一律不能自行组织招标,招标人员还要坚持持证上岗。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充分认清招标的现状,加强对施工招投标的管理,并进一步规范当前的招投标行为,以有效提升投标企业的竞争力,促进交通建设行业的快速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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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蒋东珂,邢宏涛,张喜军,程纪敏.谈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工作的规范管理[J].黑龙江交通科技,2009(5):126-129.

[3]毛会荣.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J].交通世界(工程技术),2015(4):6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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