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宪与宪法实效

2024-06-05

修宪与宪法实效(精选2篇)

修宪与宪法实效 第1篇

正在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对我国现行宪法进行修改,这引起了海内外媒体的广泛关注。据国内一家报纸引用一些外国通讯社的报道和评论,西方国家的记者对这次修宪给予了相当高的评价,尤其是对中共中央所提修宪建议中对改革方向的进一步肯定,对私营企业地位更明确的保障,对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的清楚确认,等等,都受到了好评。

当然,我们不应该寄希望制定或修改出一部完美无缺的宪法。用人类语言写出来的宪法不可避免地具有人类语言的先天缺陷,那就是,含义有时会模糊,有时可以作多种解释。例如,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里的“劳动”具体的含义是什么?作为权利,什么情况下,一个公民可以指控他人侵犯了他的劳动权利?作为义务,怎样的行为算是违反了宪法义务?再如,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适当名额”是多大比例?一个加入中国国籍的犹太人是否属于这里的“少数民族”?如果指望宪法完全避免这样的模糊之处,恐怕是超出了人类能力的奢望。不惟此也,一定程度的模糊还会给宪法带来更强的适应性,不至于情况一变,宪法就要跟着修改-变化太过频繁的法律总是难于树立高度权威的。

此外,很重要的一点是,宪法要有权威,离不开它在实际生活中实实在在的效力。没有实效的宪法只能算是一个政治宣言,而不是法律,更不是根本大法。从宪政发达国家的经验看,确认宪法效力最有效的途径莫过于允许公民或法人提起宪法诉讼。举个例子,我国宪法规定,任何法律和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可是,怎样确定一个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文是否违反宪法呢?最好的办法是,利益受到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影响的人向法院-有的国家是一般法院,有的则是为审查立法及政府行为合宪性而设立的宪法法院-提起诉讼,由法官对法律法规加以严格的审查,如果认为违宪,将宣布有关条文无效。这不仅能够使得宪法的效力落到实处,而且也有助于我国的全部法律法规真正成为一个逻辑严密、局部与整体之间丝丝入扣的法律体系。

从前,梁启超曾批评中国的传统法律秩序,说“第中国之律例,一成而不易,镂之金石,悬之国门,如斯而已。可行与否,非所问也;有司奉行与否,非所禁也。”如今我们要建设现代中国的宪政秩序,需要宪法有镂之金石般的权威和稳定,也需要有可行性,需要确保有司的严格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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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宪与宪法实效 第2篇

一、公民合宪行为:宪法规则具有完全实效

“国企退休工人抗争”案引发于H钢铁厂出现亏损, 并以此削减与克扣退休工人养老金。为讨回属于自己的养老金, 退休工人1988 年开始为期十年的抗争。十年间, 退休工人行为呈现出由政治性向法律性的转化。在政治性维权阶段, 他们以政策及政治话语为依据, 采用向政府求救的行动策略。该行动并未奏效, 促使退休工人在与工厂算经济账的过程中逐步走上法律维权之路。他们严格以法条为依据, 选择向法院诉讼或劳动仲裁方式, 企图使维权目标得以实现。

退休工人的行为性质为什么发生转变?程秀英解释为:“工人们的认知实际上是对客观社会结构, 尤其是国家架构的一种反映。行政力量与法律力量并存, 尤其是体现在国家应对民间抗争时的心防体系与法律体系的并重, 导致了工人们对法律有限性, 甚至法律无效性的客观认知。但是, 信访体系中对国家法规的强调以及对法律体系的推崇, 都使得抗争工人们不得不走上法律维权的道路。而在法律体系中的斗争, 至少在表面上都是围绕法律条文展开的, 这使得工人们不得不相信法律本身的公正性。”其中的两个“不得不”反映了退休工人“被迫”用法的状态。之所以“被迫”, 从主观上看, 是退休工人对国家法律有效性的“误识”。从客观上看, 则是行动资源层面政治话语的失效, 而在法律“有效”两种作用下, 退休工人““不得不”走上法律维权之路。如果这是公民被迫用法, 那么“万人诉讼”则是公民主动走上法律途径之举。

该案是因B市东南、西南方向四环外拆迁安置房的拆迁补偿费用过低, 导致由万人左右组成的集团进行诉讼的行为。诉讼过程中, 该诉讼集团的行为目标由一开始单纯的财产权, 扩展到对公民择居权与诉讼权的争取。在这种行动目标指引下, 其行为策略以诉讼举报为主, 以求行动的合法性, 并辅之以合法的结社方式, 使其行动具有“势”层面的力量, 因而其行动资源也随之限定在《宪法》《行政诉讼法》等具体法律规则之中。“万人诉讼”体现了公民法律边界的清醒认识, 对法律主动践行之举, 法律也随之成为公民维权的利器。但是, 法并非总能成为公民手中的武器。公民虽然主动走上法律道路, 但却被阻挡在客观公正的法律大门之外, 这体现于“农民工讨薪”之中。

在对珠江三角洲农民工讨薪问题调查中, 学者郑广怀发现, 企图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农民工在法院说服 (也是强制) 下接受了调解处理方式, 调解后得到的却是被打了折的薪资。农民工预期得到全部工资, 结果却得到了受损的权益;预期依据法律及宪法规则, 实际上却按照法官的意志与命令行事;预期采用诉讼方式, 却不得不接受调解策略。为何农民工主动用法却面临法律不可用的窘境?为什么公民宪法行为会出现从被动用法到主动用法、主动用法可用或不可用的境地?对这个问题的回答, 可以从与公民相关的国家机关的行为中找寻答案。

二、国家机关违宪行为:宪法规则完全或部分失效

不同于公民对宪法及法律规则的践行, 官员行为中蕴含着空置宪法规则的因子。在“万人诉讼”中, 面对诉讼集团的申请, B市房产局并没有按《信访条例》规定的30 天之内对申请人员作出答复。针对房产局的不作为, 诉讼集团向B市二中院提起诉讼, 结果没有得到立案或驳回起诉的回应。官员以不作为方式规避宪法规则赋予的责任, 在违宪审查缺失情况下, 这种行为无疑使宪法规则失效。而比之于此处的官员不作为行为, 在“国企退休工人抗争”中, 官员的行为的确运用了宪法规则, 只不过这种运用具有违法性成分。

2004年底, 市人大代表工作委员会主持召开了H钢铁厂扣减养老金问题听证会。由于“行政干预司法”, 市人民法院将其行动目标定位于“维护改革大局和社会稳定”。这与退休工人养老金发放是相悖而行的, 如果退休工人得到养老金, 那么更多类似的退休工人会蜂拥而起, 为获得养老金而战, 将不利于社会稳定。于是, 市人民法院依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用“单位内部效益问题”解释了退休工人养老金合法性问题。既然是养老金问题, 法院为何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由此看来, 违法性因子渗入了权力机关的行动逻辑中。由于对行动目标的有效性, 机关行为呈现违法性行动策略, 而当该方式无法对行动目标产生作用时, 机关行为则直接转变为不用法。

在“农民工讨薪”个案调查中, 郑广怀以珠三角中级人民法院等机关的行动逻辑为例, 归纳出“安抚型国家”概念呈现的三个特征:

一是“模糊利益冲突”, 即国家维持现状, 就事论事地解决问题, 而非推进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协调机制;二是“言行分离”, 即国家更多采用实践中形成的“软”手段来解决问题, 而非按照公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本身来解决问题, 政策文本在实践中更多不是作为标准而存在, 而是作为“参照”而存在;三是“点面结合”, 即国家在整体上对广大民众进行“精神安抚” (意识形态宣传) , 在个别问题上进行“物质安抚”。由此可见, 空置劳工权益的行动目标、规避法律规则的行动资源以及动员式的行动策略共同塑造了国家机关的违宪行为。

在追责机制没有发挥作用的情况下, 国家机关违宪行为使宪法规则失效, 处于部分失效或完全失效状态。导致国家机关行为 (仅限于本文个案) 从不作为到违法性用法再到干脆不用法的原因, 从本文选择的三个个案中可归纳出几个共同点:破坏性利益导向行动目标, 体现为国家机关以其政治性任务而忽略公民权利, 没有将公民权利保障奉为其宗旨, 因而在行动资源上会采用利于其目标实现的政策, 或是适用了不该适用的法律, 而非有助于保障公民权益的法律规则。也因而在行动策略上出现了以精神与物质为核心的运动策略, 而非常态化的行动策略。这种破坏性利益的行动目标只关注于国家整体利益, 而将公民利益挤出了国家机关的责任范围, 形成了利益独占的局面。国家机关的这种破坏性利益目标并非个案式存在, 在中国现有语境下, 具有某种程度上的普遍性。

三、支配性:公民与国家关系的思考与启示

从公民与国家机关行为逻辑对接中发现, 两者互动时, 国际机关处于主导地位, 支配公民行动逻辑的转变, 这点分别体现于三个个案中:

在“国企退休工人抗争”中, 工人们抗争政治依赖于抗争的具体情境以及工人们对这些情境的解读与判断。当工人们初次进入信访领域, 依据自己的判断和政治习惯采用了“文革”式的政治“煽动”式话语。但当他们意识到新时代信访更看重理性的客观依据时, 开始成为国家政策最虔诚的学习者, 而一旦进入法律场域, 又变成了国家法律的信奉者。

在“万人诉讼”中, 正是这些策略性行为背后更深厚的法律依托和公民意识, 使这场运动拥有极强的动员和转化力, 这是其在全能体制之下能以不变应万变, 化被动为主动, 营造并再生产机会空间的关键。在“农民工讨薪”中, 现有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发挥了糖果效应作用, 即通过逐步释放“善意”告诉工人:最可能拿到多少糖果 (根据法定权益计算的款项) ;如果想快点拿到糖果, 数量就会减少 (如在调解过程中出现的法定权益“打折”) ;如果想获得更多糖果, 必须穷尽所有的对工人充满阻挠的法定程序, 付出巨大成本后才能获得。如此“利诱”的目的在于将权益保障问题限制在法律框架内解决。

在前两个个案中, 国家机关引导公民走上法律道路, 而引导公民如何用法则体现在后一个个案之中。由此, 在国家机关与公民关系中, 国家机关处于支配地位。现今的国家机关对公民支配关系传承于“上行下效”的历史传统。这种解释不见得深刻, 却具有一定的解释力:两者的支配关系可解释为中国宪法规则实效低下的原因。对此, 郑广怀作出更细致阐述:“国家的这种‘言行不一政’ (法律法规与实践分离——引者注) 需要的是中央和地方当局的高度‘配合’, 而非冲突才能达成。因此, 如果双方没有合作意愿, 只要一方坚持按政策文本办事, 目前的状态就无法持续。实际上, 中央与地方的‘配合’相当默契。”可见, 在中央与地方机关相互影响下, 宪法规则难以彰显实效。

两者的支配关系也可以解开促使中国宪法规则实效增长的面纱。在具有支配作用的国家视角下, 其行为逻辑转向对公民行为的引导具有牵一发动全身的作用。以此便可以理解中国学者期待具有克制能力、坚持符合规律的政治信念与具备良好制度的智慧精英人物出现的良苦用心。因此, 国家机关有必要也急需对自身行为逻辑作出转换, 以谋求中国宪法规则实效的增长。

摘要:本文从官民关系角度对中国宪法规则实效进行了管中窥豹式透视, 并通过分析官民互动的三个典型个案, 得出突破中国宪法规则实效低下的困境关键在官员行为向合宪性行为转向的结论。

关键词:中国宪法规则实效,官民关系,合宪性行为,违宪性行为

参考文献

[1]秦晖.自由、乌托邦与强制--写在《共产党宣言》150周年[M]//共同的底线.南京:江苏文艺出版社, 2013:08.

[2]程秀英.从政治呼号到法律逻辑--对中国工人抗争政治的话语分析[J].开放时代, 201 (11) :77-87.

[3]郑广怀.劳工权益与安抚型国家--以珠江三角洲农民工为例[J].开放时代, 2010 (5) :29+31-36.

[4]施云卿.机会空间的营造--以B市被拆迁居民集团行政诉讼为例[J].社会学研究, 200 (3) :99-105.

[5]赵树凯.地方政府公司化[M]//理解中国政治.--关键词的方法.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2.

[6]时飞.最高人民法院政治任务的变化--以1950-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为中心[J].开放时代, 2008 (1) .

[7]荀丽丽, 包智明.政府动员型环境政策及其地方实践--关于内蒙古S旗生态移民的社会学分析[J].中国社会科学, 2007 (7) .

[8]应星、徐胤.“立案政治学”与行政诉讼率的徘徊--华北两市基层法院的对比研究[J].政法论坛, 2009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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