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处罚法实施细则

2024-07-26

新行政处罚法实施细则(精选8篇)

新行政处罚法实施细则 第1篇

行政执法广义上是指行政机关和其他享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行为。

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包括合法原则、合理原则、效率原则、服务原则、监督原则。

什么是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给予的特定法律制裁。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行政处罚的原则包括处罚法定原则,程序法定原则,处罚合理性的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处罚救济原则,法律责任分立原则。

《人民防空法》赋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所具有的处罚种类是什么?

包括警告和罚款。

警告的含义是什么?

警告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规范的行为的谴责和警示。

罚款的含义是什么?

罚款是指行政机关强迫违法行为人缴纳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依法损害或剥夺行为人某些财产权的一种处罚。

新行政处罚法实施细则 第2篇

摘 要:从今年1月1日起,新的《预算法》开始正式施行。该法强调要全面规范各级政府的收支行为,加大预算约束力度,进一步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同时,要追究不规范预算行为的法律责任,在预算管理制度、预算控制方式、地方债务风险、转移支付制度、预算支出约束等多方面实现了重大突破。文章从新《预算法》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影响、行政事业单位健全预算管理激励机制、实施有效的预算控制机制等方面,结合新《预算法》对群众关心的一些热点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新《预算法》 预算管理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 健全预算管理 激励机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我国财政体制改革进入了全新的历史时期。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预算法》被称为“经济宪法”,肩负着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历史使命与神圣职责,在它的修订过程中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新《预算法》规定:一是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必须以预算为依据;二是限制年中出台收支政策;三是规范超收收入使用。因此,财务预算是行政事业进行科学管理的必须和重要的手段,也是今后开展更加严格的内部控制的重要方法。只有切实将行政事业单位的人、财、物全面组织、计划、协调起来,才能最终实现价值的最大化。因此,实施财务预算是法律赋予的功能之一,既必要,又充分。

一、“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标志着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都需要纳入预算管理和监督范围

1.良好的财务预算有助于收紧“口子”,坚持厉行节约,硬化预算约束,全面规避财务风险。新的经济常态下,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面临着许多不确定因素。但是在现实工作中,一些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支出问题突出,特别是一些基层政府,甚至是贫困县,群众的人均年收入不足10000元,但是县城里各家行政办公大楼却一家比一家豪华、气派。“四风”问题严重。针对现实中存在的奢侈浪费问题,新颁布并实施的《预算法》坚持勤俭节约的理念,从严、从细、从实,严格控制行政事业单位运行经费以及办公大楼、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的基建投资;并规定新法出台前已经建设的预算之外抑或是超标建设的,必须立即改正;同时,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的处理。

2.明确全口径预算体系,打造透明预算制度,下好“单子”,进一步提高预算执行力。新《预算法》从主体、用途、规模、方式及控制风险五个方面对地方政府举借债务作出限制性规定。由于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都是在经过认真、深入、广泛的市场调查研究和预测的基础上才作出战略决策的,因此,掌握了准确的财务预算就可以将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资源与市场需求紧密地联系起来,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全面按照预算标准开展工作,下好每一份“单子”,从而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进一步提高执行力。

3.收回“票子”,加强结余结转资金管理。新《预算法》改进了预算控制方式,建立了跨预算平衡机制,为实现行政事业的中长期战略提供了良好的保障。预算是一种全新的未来预期性管理理念,做好预算对任何一家行政事业单位都有着不可低估的重要意义。财务预算就是行政事业单位战略的具体化,“接好地气”,做好预算可以使每一家单位及时收回“票子”,加强结余结转资金管理。从对新的《预算法》学习中,我们可以发现,新的《预算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预算平衡机制,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预算资金的不足,作为实现跨预算平衡、调节资金丰歉的重要工具。”因此,各行政事业单位要积极建立结余结转定期清理机制,对包括本级财力抑或是上级安排形成的结转资金,只要是连续两年没有使用完的,都应该作为结余资金管理。这其中作为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可以用来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二、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大力度,进一步建立健全预算管理机制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行政事业单位要以新的《预算法》为依据,加大力度,进一步树立全员参与意识,营造一个和谐、稳定、规范、透明的预算管理环境。要坚决杜绝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预算管理机制,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赏罚严明,“公开、公平、公正”,有效地协调各个部门之间的关系,严格控制日常的业务活动,从而充分调动全体干部职工的工作热情,顺利地完成各项预算任务。

1.要积极树立全员参与意识,科学推进预算管理工作。“正确的路线决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工作涉及到每一个部门、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因此,只有让全体干部职工都从心底里真正认识到预算管理的重要性,将全体干部职工的工作热情充分调动起来,大家都主动地为单位的预算管理建言献策,从每一个自己所熟悉的工作环节考虑怎样才能提高预算编制的水平,怎样才能更好地完成预算,积极为单位、为大局承担自己所能够承担的职责。那么,做好单位的预算管理工作就有了坚实的基础和保障。

2.要积极推进预算民主管理,实行预算公开。新《预算法》提出要“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也就是说除了涉及到国家重大机密的事项外,其他一切只要是经过批准的预算、决算、预算调整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等各种报告和报表,都可以也都应该在规定的期间向社会公开发布。只有以“公开、公正、公平”的透明方式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说明,开诚布公,襟怀坦白,才能获得人民群众的信任,进一步提升财政政策的效果。这是新的《预算法》的宗旨,也是预算管理制度积极推进预算公开透明改革力度的方向。无论是各级政府抑或是事业单位,都应该积极推进预算民主管理,实行预算公开。这样一方面可以使广大人民群众和单位的干部职工,真正感到自己有了知情权和参与权,受到了社会和单位的尊重,能够产生荣誉感和自豪感;另一方面,也激发了大家积极主动地为更好地做好预算管理工作出谋划策的热情,“众人拾柴火焰高”。

3.要积极营造一个有利于预算管理的科学、透明的和谐环境。要注意预算管理的完整性与规范性,通过整治政府预算的碎片化管理方式,进而清除预算外与体制外资金的滋生环境。在一些行政事业单位中,单位领导往往容易忽视为员工营造一个有利于预算管理的工作环境。他们不注意运用马斯洛的“需求理论”来激励员工逐步将自己的能量进一步释放,从而更好地为单位的发展奉献出自己全部的光和热。因此,创造有利的条件,营造一个适合广大干部员工有效地开展预算管理工作的环境,满足更多员工的合理需求,激励他们对单位预算管理所做的任何一个积极、有利的行动,是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应该认真考虑的问题。

4.要积极推行预算管理的责任化。如何才能将行政事业预算管理的责任化落到实处,一是要认真编制责任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预算管理的内容涉及到方方面面,既有单位的全面预算,还有各个部门的责任预算,由表及里,由内到外,形成了全面覆盖单位经济活动的预算管理体制。全面预算是从经济活动的客体来反映,责任预算则是从经济活动的客主体来反映。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责任预算是责任单位的工作目标,每一个责任单位的工作状况决定了这一目标实现的可能性。二是为了保证完成各项预算,各行事业单位要采取必要的辅助手段和配套措施,有精神方面的,也有物资方面的,只要是对全面实现预算目标有利的,都可以采用。具体方法有对短期目标的实现所采取的激励措施,也有对长期目标实现所开展的方法和手段。只有多管齐下、齐头并进,才能将预算管理的责任化落到实处。

5.要积极开展预算自主管理的绩效化考核。政府预算的编制、执行与审查将终结粗放管理阶段,从而进入以绩效论“英雄”的科学管理轨道。公开、公平、公正的考核可以进一步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分析存在的问题,找到落后的原因,落实解决问题的对策,从而使责任预算能够尽快保质保量地全面完成。要在预算管理领导小组的协调与指导下,通过绩效化考核,对每一阶段的执行情况进行论证,督促经济活动的实际执行者有意识地实施相应的预算管理,采取正确的方法,“比学赶帮超”,尽快落实相关责任。

6.要实行弹性责任预算。新的经济常态下,社会经济环境瞬息万变,行政事业单位所进行的编制预算往往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与制约,比如,预计的业务量与实际业务量相差甚远。因此,要实行弹性责任预算,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根据最终的结果与原来的预算水平进行科学调整,从而增加实际执行结果与预算设计的可比性。

三、行政事业单位要实施有效的预算控制机制

新的《预算法》将遏制腐败,反对“四风”,避免“三公”经费支出以及“过头税”等乱支出、乱收费问题作为重点监控,要求在“制、建、推”上做好文章,尽快建立切实有效的预算控制机制。

1.做好远期规划。新《预算法》强调规划能力,要把开展财政规划、部门预算规划和重大财政规划相衔接。

2.做好目标控制。各行政事业单位要科学合理地制定预算收支目标,做到既不贪大求洋,好高骛远,也不固步自封,止步不前。要深入实际做好调查研究,在切实掌握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发展水平、发展速度的前提下,根据新经济常态下的具体状况和客观要求,将经济发展的预算设定在合理的空间。要避免一些地方、一些单位不切合实际的盲目发展要求,排除任何只对小地方、小单位有利,只在短期内有利,却对长期发展有害、损害全局整体利益的投机行为。引导整体的预算目标向着和谐、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发展。

3.做好风险评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只有牢固地树立风险防范意识,才能建立坚不可摧的抵御风险防线,杜绝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从而保证预算管理目标的实现。

4.做好预算平衡控制。要建立跨的预算平衡机制,严格控制行政事业单位的所有经济活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不论是在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出现了超支抑或是短收现象,都要进行调节,通过补充预算稳定基金、化解政府债务或者其他预算资金等方式,实现收支平衡。

5.做好信息与沟通。大数据时代,及时掌握与了解信息并做好沟通是完成各项任务的关键。因此,要建立与完善信息平台,及时了解与掌握行政事业单位与每一个责任单位的所有信息,掌握他们的责任预算履行情况,了解各项指标的完成进度。从而掌握主动权,控制脱离预算的差异,及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整。

6.做好内部监督。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坚决执行新的《预算法》,开辟弊革风清的新局面,以上率下,从严要求,建立全面的预算管理监督机制,杜绝一切违法违规行为。要对包括内部审计、预算管理领导小组以及各个责任预算实施主体的监督机制进行定期抑或是不定期的评估,检测其有效性与执行力,提升整体水平,构筑拒腐防变的“防火墙”,将权力关进“笼子”里。要敢于自我加压,敢于向自己开刀,不断优党风、清政风、纠行风、正社风,强化内部监督,雷厉风行,动真硬,才能保证预算目标得以保质保量地实现。

四、结语

明代政治家张居正指出:“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一份承诺,一份责任。新《预算法》的颁布与实施,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影响是很大的,涉及到了行政事业单位健全预算管理激励机制、实施有效的预算控制机制等方面的工作。笔者相信,只要我们坚持学法、知法、守法,并一步一个脚印地全面贯彻落实《预算法》,就一定能够使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长楼继伟.认真贯彻落实新预算法 依法加强预算管理.人民日报,2014.9.1

[2] 李晓岚,赵炜林.现代财务管理理论与实践.河南人民出版社,2014.8

[3] 傅光明,傅文,等.预算法大修凸现十四项制度创新.政府采购信息报,2014.9.18

[4] 刘小川.新预算法的五大创新性亮点.第一财经日报,2014.12.4

[5] 郭治琛.加强预算管理,切实构建现代财政.山西财税,2014(10)

[6] 辜胜阻.新预算法呈现六大亮点,对地方发债设置“九道锁”.人民网-理论频道,2014.9.1

新行政处罚法实施细则 第3篇

一、行政单位出租资产收入的核算

行政单位出租资产收入是非税收入的一种,涉及此类业务的会计科目有:应收账款、应缴财政款、应缴税费、其他应付款。假设A单位出租国有资产,合同约定出租资产在每年6月、12月各收取半年的租金5万元,根据实际租金到账的时间不同,按新制度将出现以下不同的账务处理模式。

(一)按合同约定在6月2日租金到账5万元

新制度规定:应缴财政款应当在收到应缴财政的款项时确认。因此,6月2日应记录;

《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9) 400号)规定:中央行政单位处置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缴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在收入中抵扣,抵扣后的余额在两个工作日内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6月收到租金收入时,资产出租的营业税应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因此应当在收到租金的当天(6月2日)记录:

无论应缴税款的纳税期限是按月还是按季,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均应视为应缴纳税款已在收入抵扣,因此如果6月3-4日属于工作日,A单位最迟不能晚于6月4日把该笔应缴财政款上缴中央财政专户,记录:

(二)假设6月2日是周日,承租方提前付款,5月28日租金5万元到账

尽管5月28日未到合同约定的租金收款日期,但按照新制度规定仍应在5月28日收到租金时按收到的款项记录:

同理,A单位应在5月28日确认应缴税费,最晚在5月30日将抵扣后的余额上缴中央财政专户。抵扣应缴税款和上交中央财政专户的分录与(一)同。

对比第一和第二种情形,会计分录没有区别,区别在于应缴财政款上缴中央财政专户的时限不同。尽管两类情形都是收6月应收的租金,但由于应缴财政款确认依据了收付实现制的原则,以收到款项的时间来确认,因此当实际收款时间不一致时,就可能带来上缴财政的规定时间不同,影响非税收入的归属月份。如果这种差异刚好发生在年度末,例如12月和次年1月之间,则可能影响非税收入的归属年份。

(三)假设承租方资金周转困难,租金5万元推迟到7月2日到账

根据新制度:应收账款应当在资产已出租或物资已出售、且尚未收到款项时确认。因此,尽管没有收到租金,6月仍按应收出租收入记录:

这一会计处理是新制度的变化之一,新制度明确:“行政单位对符合本制度第十八条资产定义的经济资源,应当在取得对其相关的权利并且能够可靠地进行货币计量时确认”,因此新制度以确认“应收账款”的方式保障国有资产收入及时入账,最大限度体现了维护国有资产利益。

在7月2日租金款项到账后,收回应收账款款项记录:

同时,确认应缴财政款、应缴税费

按规定,如果7月3-4日属于工作日,A单位最迟不能晚于7月4日把该笔应缴财政款上缴中央财政专户,记录:

二、行政单位预付账款的核算

“预付账款”是新制度新设科目,从原制度“暂付款”核算内容中细分出来,在会计实务处理中,涉及“预付账款”的有以下问题需要关注。

(一)明确何种状态下使用“预付账款”科目核算

根据收付实现制的原则,行政单位的支出一般在支付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进行计量。原制度使用“暂付款”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待核销的结算款项,列入暂付款的待结算款项没有实际列支,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是虚增账面结余。由于原制度没有明确待核销结算款的界定标准,为了尽可能减少暂付款,实务中一般采用看报账原始凭证是否齐全,尤其是经济事项发生的发票是否已到的标准来确定是否使用暂付款科目。如果原始凭证齐全则直接列支,如果欠缺发票等主要报账凭证,则计入暂付款科目。新制度启用时,不少财务人员沿用了旧有的思维习惯,以是否收到发票作为界定是否使用“预付账款”科目的标准。笔者认为这样的做法值得商榷。

根据新制度:预付账款核算行政单位按照购货、服务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或个人)的款项。预付账款应当在已支付款项且尚未收到物资或服务时确认。因此,购货、服务合同的约定是预付账款主要依据,“已支付款项”和“尚未收到物资或服务”是预付账款需要确认的必要条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是否取得发票不应作为是否确认“预付账款”的条件。如果行政单位按合同约定比例支付了预付款项,并且物资和服务尚未收到,即使收款方向付款的行政单位开具了发票,按照合同约定,该笔付款仍应当作为预付账款,做双分录处理。分录为:

如果行政单位采购零星货物或服务,没有合同或合同没有约定预付款项的条款,仅仅是由于发票尚未齐全等原因,财务人员需要就已预先支付款项登记入账再等待后续处理的,不应当使用“预付账款”科目,而应该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记账,并且在会计期末及时清理。

(二)理解并正确使用预付账款双分录核算

有的财务人员认为“预付账款”与“资产基金一预付款项”一对的分录核算,从发生预付账款到转回预付账款,一借一贷两个相反分录没有实际意义,因此实务中选择简化不做双分录处理,这是对双分录核算意义误解。预付账款双分录核算的意义在于:一是通过“经费支出”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货币资金的一对分录,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在款项付出时确认支出,避免虚增行政单位账面结转结余资金;二是全面反映行政单位资产,在采购的货物或服务未收到前,行政单位资产不应该轻易流失,因此将流出的货币资金以预付账款的形式确认为资产,实现资产的价值形态转换。

(三)把握预付账款处理的原则

新制度明确:收到所购物资或服务时,按照相应预付账款金额,借记“资产基金——预付款项”科目,贷记“预付账款”。收到物资的,同时按照收到所购物资的成本,借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及相关明细科目。针对上述规定,收到所购物资的界限是很明确的,应当以物资送达行政单位,行政单位经办人员签收确认为准。由于收到的服务不一定存在实物形式,从严格内控管理的角度出发,行政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服务验收确认制度,经办人员验收服务合格可以接受的,在验收表签名确认,财务人员凭完整的服务验收表证明服务已收到,才能借记“资产基金一一预付款项”科目,贷记“预付账款”。

借记“资产基金——预付款项”科目,贷记“预付账款”分录处理的条件是

收到物资或服务,不在于最后的款项结算支付时间。实务中可能存在物资或服务已到货验收,但合同约定需补付的结算款项延后某个时间支付的情况,此时需补付款项可以通过“应付账款”等科目核算,但不影响预付账款相关分录的处理。

三、行政单位会计备查簿的设置与使用

对照新制度与原制度发现,新制度对资产负债涉及核销事项等增加备查簿登记的要求,显示为了适应加强行政单位内部控制的要求,会计核算的相关辅助登记记录要求更完备。

(一)需要设置和使用备查簿的情形

笔者逐条对照新制度梳理,需要设置和使用备查簿的情形包括以下:

1. 根据核算工作需要,设置备查簿登记有关事项明细信息,以便辅助财务管理。此类业务包括:一是“应收账款”科目要求设置“商业汇票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笔应收商业汇票的种类、号数、出票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等相关信息资料,商业汇票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二是出租、出借的存货和固定资产等需要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三是借入、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不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

2. 对于逾期3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核销事项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3. 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等,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核销的事项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二)备查簿使用现状和改进方向

在计算机技术迅猛发展的当今,大部分行政单位都应用会计信息系统,由于原制度对备查簿的设置和使用没有做出统一的要求,因此在原有的会计信息系统中很少能满足新制度要求完备设置上述三个方面内容的备查簿记录。已习惯使用会计信息系统的财务人员,也很少有习惯或有意识遵照新制度要求手工设置备查簿,因此这方面的内控管理是比较薄弱。

从信息化发展的方向看,备查簿作为辅助会计信息管理与决策的工具,在新制度已经对使用范畴做出明确的前提下,会计信息系统也应开发管理备查簿的模块,只要在相应的科目增设相关统计字段,设置为满足条件将有关记录登记进入备查簿记录模块即可。这样的改进避免备查簿记录游离在会计信息系统之外,也能解放财务人员的手工处理工作量。

新制度在继承原制度合理内容下,根据公共财政改革的发展实现了很多新的突破,财务人员通过不断的温故知新,才能在反复的学习和应用中推进新制度的全面完整实施。上述三类事项是笔者根据自身实践在对比基础上小结新制度有别于原制度的内容,不当之处请财务同行指正。

摘要:本文根据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实施的会计实践,对行政单位出租资产核算、预付账款核算和会计备查簿设置使用等新制度变化明显事项进行小结,并就相关会计实务处理提出意见。

关键词: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实务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2013[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12.

[2]财政部编写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2013)讲解[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4,5.

行政许可法实施新理念 第4篇

关键词:行政许可;惯性思维;行政许可权

一、行政许可法实施理念问题及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将满11年,在我国法治化快速发展阶段,市场的准人证则是行政许可法,它调解着市场主体与公权力的关系,但是实际生活中类似于腐败、刁难群众等现象却频繁发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些行政许可施行项目可以交给市场进行规制,但中央政府和政府都进行了严格的行政许可,束缚了相对人的手脚和效率。

(2)有的行政许可项目中央政府已经取消但政府照常执行或者“改头换面”“换汤不换药”等等。

(3)行政许可权力的具体运用单位和工作人员“吃拿卡要”,“层层设卡”等耽搁时间、浪费资源和精力;其表现为行政许可执法人员对许可相对人划分等级,社会地位较高的自然人和法人代表许可审批效率高,服务好;而对于初创业者等主体百般刁难,态度蛮横,工作积极性不高。

(4)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和监督机制常常处于“救火”的状态,出现问题时才启动预防机制,产生严重后果之际才严把许可关卡等等。

二、行政许可实施惯性理念的法理分析

在行政许可施行机构谋取固有利益的驱动下,常理讲,执法机关依法执法,即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范实施,但实际中下级执法机关除了按照许可法规定办理以外,还要积极保证上级机关下移的任务以及同级机关机构流转的任务,最后还要保证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利益,尤其本部门的利益更为重要。前两者所交给的行政任务无法避免和更改,然而要保证自我利益,可以在本部门行政许可具体实施环节和过程中进行利益链延长,也就是所谓的“吃拿卡要”,层层设卡,面面申请,环环许可,与其说是整个实施机构对其既有的权力的依赖和迷恋不如说是其本部门本地区的利益在“作祟”。由此可见此种情况下行政许可实施效率大打折扣。此外,行政许可实施工作人员整体业务素质、工作理念等也都会影响其实施效率和效果。

三、行政许可实施理念的转变

首先强化行政许可权设立的法定性。关于行政许可权改革,应顺应行政审批取消和下放的潮流,该合并则合并,该取消则取消,该裁剪则裁剪,相关机构保持主要环节的职能和权力,“引入竞争性原则,还权于市场……加强社会自我管理,还权于社会……强调公民的自主性优先,还权于民”

依法设立行政许可权还必须对内行政许可项目严格管控。一方面是许可项目的调整和执法机构的调整同步,合并、取消、裁剪和抓主要项目;另一方面是对行政许可项目在省内各地市上的分配进行严格彻底的清查和监督。比如有的地级市政府擅自制定的无法律依据的文件决定等比如“红头文件”、“会议决定”等。比如有的县乡政府在实施行政许可中利用行政许可进行乱收费,通过严格管控各种行政许可项目的实施,可以有效遏制行政许可乱收费现象。

其次强化行政许可实施工作的公开性与透明性。加强信息沟通机制建设。除了传统的会议和通知决定工作机制以外,还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如电子政务、网络媒体会议、电视电话会议等保持信息随时顺畅地沟通,这样利于发现工作中每一个环节的问题,行政相对人也便于和许可工作人员沟通。

另外,加强讨论、评价和反馈机制建设。“阳关是最好的防腐剂,一切见不得人的事情都是在阴暗的角落里干出来的……”很多学者也倡导信息公开制度建设,但是我认为信息不仅仅需要公开,而且要互动起来,交流起来,交流的主体应当包括参与行政许实施的各方当事人和有相关关系的人。

新行政处罚法实施细则 第5篇

(浙交[2015]243号)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公正、公平、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所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综合考量违法情节、违法手段、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 行使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过罚相当、程序正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因素决定是否适用行政处罚以及适用的种类、幅度。

第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确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和《裁量基准》会导致个案显失公正的除外。

对于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相同或类似的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或相近。

第五条

实施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限期改正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情况特殊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六条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经立案调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年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二)配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所得较少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

本办法所指的从轻处罚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较小处罚幅度,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

(一)情节较轻,社会影响和危害较小且能够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

(二)当事人家庭生活困难,无力按期缴纳罚款义务,且积极配合行政执法机构调查的;或者突发重大疾病等身体健康原因难以履行义务的;

(三)非现场执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接到通知后主动接受处理的;

(四)其他依法具有减轻行政处罚的理由和情况。本办法所指的减轻处罚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的,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的百分之三十,无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的,按裁量基准下档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

(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群众多次举报,严重扰乱交通管理秩序的;

(三)拒绝、逃避、阻碍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四)提供虚假证据,转移、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有关材料的,查证属实的;

(五)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儿童等群体利益的;

(六)对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七)国家机关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专门禁止或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一个自然内发生三次(含)以上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

(九)具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规定情形的。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百分之五十。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并处处罚的,可以选择是否适用并罚;规定应当并处处罚的,应当实行并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适用并罚的,对轻微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的,一般应当选择单罚;对严重的违法行为,实施并罚。

符合从重处罚情形又符合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不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三条 对当事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必须收集和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 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后要对案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裁量权的事实、理由、依据(含裁量基准)。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含裁量基准),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阐明。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当通过公示栏、互

联网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本单位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名录、处罚基准、执法程序、监督方式、投诉渠道等。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结果应当按要求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上公布。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制定和执行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当事人查阅。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要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作出下列重大行政处罚的,应当按月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直接管理本机构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一)对公民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吊销证照或者责令停产停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当集体讨论:

(一)情节复杂,对认定事实和证据有较大争议,或对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大争议的案件;

(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作出的对公民一万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十万元以上的罚款、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等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的(《裁量基准》明确减轻处

罚的除外);

(四)适用本办法和《裁量基准》会导致个案显失公正的;

(五)行政执法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案件。第十八条 集体研究决定的案件实行登记制度,案件的具体情节、讨论过程和处理决定均应详细记录在案,收入执法案卷。

第十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制机构要加强对执法案件的审核工作,应当将办案机构的裁量权行使情况作为审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审核机构认为办案机构行使裁量权不当的,应当提出纠正建议。

第二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通过行政执法检查、投诉、备案、案卷评查等形式加强对行政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应当将本办法和《裁量基准》作为判断行政处罚行为合理性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因处罚决定违法或不当,造成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二)因处罚决定违法或不当,造成处罚案件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因处罚决定违法或不当,造成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

(四)违法事实清楚,应当依法处罚而不予处罚的。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年,指自然;

(二)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新行政处罚法实施细则 第6篇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务员职位分类,建立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特点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责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执行性、强制性。

第三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注重提高执法效能。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依法行政,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五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机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位设置

第六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根据工作性质、执法职能和管理需要,在以行政执法工作为主要职责的机关或者内设机构设置。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机关依照职能、国家行政编制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职位设置范围等,制定本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并确定职位的具体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八条中央和国家机关直属机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职务与级别

第九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按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分为十一个层次。通用职务名称由高至低依次为:督办、一级高级主办、二级高级主办、三级高级主办、四级高级主办、一级主办、二级主办、三级主办、四级主办、一级行政执法员、二级行政执法员。

具体职务名称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以通用职务名称为基础确定。第十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督办:十五级至十级;

(二)一级高级主办:十七级至十一级;

(三)二级高级主办:十八级至十二级;

(四)三级高级主办:十九级至十三级;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及公考网校“学宝云课堂”由学宝教育运营

(五)四级高级主办:二十级至十四级;

(六)一级主办: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七)二级主办: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八)三级主办: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九)四级主办: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十)一级行政执法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十一)二级行政执法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职数一般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数量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章职务任免与升降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工作,由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任职,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职位设置范围和职数内进行。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任职年限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基本条件,并在规定任职年限内的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晋升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的任职年限,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其他职位类别职务的,应当予以免职。

第十七条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新录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在一级主办以下职务层次范围内任职定级。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一级主办以下职务层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录用,应当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考试内容根据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思想政治素质、法律知识、工作能力和不同职位要求分类分级设置。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考核,以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行政执法工作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完成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况,必要时可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接受初任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培训内容侧重职业道德、工作所必需的法律知识、执法技能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等。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挂职锻炼。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同一职位工作时间较长的,应当交流。

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公务员调任有关规定调入机关,担任四级高级主办以上职务。

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一般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范围内进行。因工作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及公考网校“学宝云课堂”由学宝教育运营

需要,也可以在不同职位类别之间进行。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其他职位类别职务的,一般应当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工作满五年,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综合考虑其任职经历、工作经历等条件,比照确定职务层次。

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转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的,应当具备拟转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和津贴补贴政策。

第二十五条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履行职责中有违纪违法行为以及违反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执行公务中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行政相对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主管领导可以提出回避要求,由所在机关作出回避决定。

第二十七条对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扩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的;

(二)超职数设置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的;

(三)随意放宽任职资格条件的;

(四)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录用、调任、转任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更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担任领导职务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法律、法规对其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工作人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新行政处罚法实施细则 第7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行政相对人合理选择行业,优化投资软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印发福清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推行工商行政指导工作方案的通知》(融工商法[2006]20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场准入行政指导相对人是指准备从事或已经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福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管理科具体负责本辖区市场主体准入的行政指导工作。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与行政指导相对人的沟通和了解,不断完善行政指导制度,提高行政指导工作水平。

第二章行政指导方式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用明信片、信件、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公告栏、触摸屏、网上告示等便捷方式将行政指导内容告知行政相对人。

第六条应行政指导相对人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开展上门指导服务,但不得滥施行政指导行为。

第七条对重点项目,可指定专人开展事前及事后全程指导服务。

第三章行政指导的内容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每月公示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信息:

(一)公开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政策信息;

(二)公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执法信息;

(三)公开市场主体进入、变更、退出以及当地主要行业的市场主体数量、分布状况等整体规模变化数据等情况,为企业投资提供信息参考。并在必要时对这些信息作简要分析,发布行业进入前景和风险提示。

第九条注册官对准备进入某一行业的行政指导相对人,给予注册指导,注册指导应包括:

(一)解释登记许可的申请示范文本;

(二)指导适用省局“35条”、农村“13条”及外经“13条”优惠政策的行政指导相对人,按照相关条款登记注册,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三)注册的行业需要办理前置审批的,应告知所需的前置审批条件和办理这些审批文件的行政机关;

(四)告知行政指导相对人注意进入该行业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五)指导企业运用CA证书,通过网络了解相关企业信息,进行网上年检、网上查询、网上登记;

(六)其它需要指导的内容。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鼓励和支持非公经济的发展,引导因城市区域的扩大而失地的农村居民发展个体、私营经济。

(一)指导农村居民根据自身的技能选择适合的行业;

(二)指导农村居民整合资源,实行联营、连锁等方式经营,以降低运营成本。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发出提示类行政指导文书:

(一)对正在装修和筹建开业尚未开展经营活动的准经营者,发出《办照提示书》,向其讲解申办营业执照须知事项及政府扶持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每年3月向未验照贴花的个体工商户,5月向未年检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发出《催检通知书》,提醒其及时做好年检验照工作。

(三)对实行承诺登记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发出《注册登记提醒书》,提醒“先照后证”筹建登记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承诺期限内补齐相关证件;提醒分期出资的企业法人在承诺期限内缴足注册资本(金);提醒以实物、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出资的企业法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财产权转移备案等手续。

(四)对半年以上未开业、停业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提醒、指导其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五)指导清算责任人开展清算,告知清算组的组成方式、职权、清算步骤及清算组成员的义务及责任,及不履行义务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促使其主动组织清算。

(六)对无证据显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为无照经营提供经营场所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发出《非经营者提示书》,提醒其有义务督促承租者及时办理营业执照。

(七)对领照后的行政指导相对人发出《领照后友情提示书》,指导其将营业执照悬挂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主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办理变更登记等事项。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市场经济主体的不良行为苗头、倾向和已经发生的轻微违规违章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进行预先告诫、劝阻和警示,将违法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下列事项发出《警示通知书》:

(一)下岗失业人员、五保户、残疾人或者确实需要予以照顾的弱势群体为解决生计问题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经营的项目除外);

(二)企业在获得其他行政机关审批文件后,未办理营业执照擅自营业不超过十五天的;

(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企业超范围经营,但超范围经营的项目已经放开的;

(五)未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

(六)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

(七)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与登记机关核准使用的名称不符,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十三条违法经营涉及下列项目之一的,不适用行政指导制度,应立即予以查处:

(一)易燃易爆物品(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物品、成品油、液化气等)的生产、经营、储存;

(二)歌舞厅、桑拿洗浴按摩、录像放映等娱乐场所经营;

(三)特种设备的生产安装维修及气瓶充装;

(四)互联网上网服务;

(五)粮食收购、储存及批发;

(六)餐饮服务或食品生产;

(七)其他应予以特别关注的行业。

第十四条对被警示相对人、无照经营行为主体和督办相对人自发出警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督办完结之日起1个月内对相对人实施跟踪指导,填写《跟踪指导书》,指导相对人正确选择符合自身条件的经济类型,到有关部门办理市场准入的前置许可证件及营业执照,确保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除依法责令改正外,行政指导文书中不得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做出强制性决定。

第十六条发现对行政指导相对人需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或经警示之后行政指导相对人拒不改正其违法行为,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的,应及时转入行政处罚程序。

第四章附则

新行政处罚法实施细则 第8篇

一、大力开展民行检察宣传活动, 强力打造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氛围

2008年以来, 我院连续五年开展了民行检察专项宣传活动, 先后印制各类民行检察宣传材料4.8万余份, 深入全县党政机关、厂矿企业, 通过发放宣传资料, 张贴宣传挂图, 现场接受群众咨询等形式, 广泛宣传了民行检察部门的职能职责、受案范围、成功案例以及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经验和成效, 从而极大地增强了民行检察工作的社会知晓度, 强有力地拓展了民行检察监督案源, 使我科每年的受案数、立案数、提请抗诉案数年年创新高, 不断创造新的业绩。

二、加大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办理力度, 强力打造多元化监督格局

第一, 与县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等联合制定和实施了《关于建立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合作机制的意见》, 通过互设联系点实行信息互通、资源共享;通过联合办案、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制约, 有力地促进了民行检察案源拓展及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的提升, 针对不服法院民事判决申诉案件, 通过与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律所等相关单位联系共审查息诉21件, 提请市院抗诉12起, 建议提请抗诉2起, 当事人均获得圆满结果, 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 维护了社会稳定。

第二, 与县财政局、审计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等部门联合制定和实施了《关于保护国有资产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的意见》, 建立了由县人民检察院牵头相关单位参与的“国有资产保护协调管理领导组”, 组织协调全县国有资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并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业务培训制度和信息交流制度, 实现民行检察与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有效衔接和相互促进, 先后组织专门力量, 深入县农业银行、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煤炭局、安监局及和平镇、僧念镇政府等单位, 紧紧围绕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进行了各类违法行为调查, 共发出各类检察建议21份, 督促起诉意见书13份, 共挽回国有资产损失261.7万元。

第三, 与县妇联、县残联、团县委建立《支持与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意见》, 通过与贫困家庭、残疾人、低保户等弱势群体的沟通和联系, 共办理各类支持起诉案件19起, 有力地推动了弱势群体在家庭、单位、社会等场合合法权益的维护与救济。

三、深入开展民行案件专项审查和民行案卷专项评查工作, 集中对民行审判活动与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第一, 对县法院2011年办理的民行案件进行了专项审查, 取得了显著的法律监督成效。今年3月根据市院统一安排部署, 全体民行干警进驻县法院, 对2011年办理的206起民行案件进行了分类抽查, 通过“四重点、三突出”办法 (即重点审查基本案情与法院立案、结案、判决案由是否一致, 重点审查法院认定事实与证据证明的事实是否一致, 重点审查案件事实与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重点审查法院分配的举证责任与证据规则是否相否;突出对当事人的起诉案件及法院受理的情况进行审查, 突出对留置送达、公告送达及调解书送达情况进行审查, 突出对缺席判决书进行审查) , 多措并举, 有力地保证了专项审查工作重点突出、措施严密、并达到了预期效果。

第二,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 对县法院2010年以来办理的所有民事案卷进行全面评查, 取得了显著成效。5月初, 县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对县人民法院2010年6月以来的民事案卷进行评查的实施方案》, 并成立了民事案卷评查领导组, 全面启动了县法院民事案卷评查工作。此次评查按照6个大项、130个小项逐项对照检查的办法, 分类对法院立案审查案卷、审前准备案卷、公开审理案卷、执行案卷及文书制作、案卷装订情况进行了全面评查, 通过此项工作, 有力地规范了法院的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 促进了民事案件审判人员执法办案水平和文书制作水平的提高, 进一步拓展了我院民行检察监督的执法途径和业务范围, 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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