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慈善组织问题

2024-08-17

中国慈善组织问题(精选6篇)

中国慈善组织问题 第1篇

中国慈善组织资金筹集问题研究

张祖平

(上海师范大学 法政学院 社会保障系,上海 200234)

[摘 要]资金是慈善组织有效运行的关键因素,是实现其运行目标的根本保证。然而,经费不足是慈善组织中的一个相当普遍和非常严峻的问题。慈善组织的筹资渠道有社会捐赠、政府资助、会费收入、投资收入、产业收入等。慈善组织要坚持多元化的筹资策略,采用灵活适用的筹资方式,运用新的筹资理念,在向社会募捐,争取政府资助的同时,要不断增加增值性资产,注重投资收益,提高自身财务独立性,确保慈善组织的持续发展。[关键词]慈善组织;资金筹集;捐赠

慈善组织是以促进人类的福祉为努力目标的团体,它不仅积极地减轻人类痛苦,而且更积极地促进人类的幸福。慈善组织承担着大量的社会事务,是政府的得力助手,是改善民生的生力军。资金是慈善组织运行的前提,是实现其运行目标的根本保证。然而,经费不足是慈善组织中的一个相当普遍和非常严峻的问题,资金短缺成为制约我国慈善组织生存和发展的关键瓶颈。这一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慈善事业的发展将困难重重。当前,我国慈善事业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研究慈善组织资金筹集机制问题,帮助其建立高效畅通的筹资机制,促进其良性运行,无论对于慈善组织的发展,还是对于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慈善组织面临的资金状况

资金是慈善组织运行和举办事业的基础。截至2008年底,全国共建立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站、点和慈善超市3.8万个(其中:慈善超市7035个),基本形成覆盖全国城市的社会捐助网,并逐步拓展到部分乡镇、社区。2009年,全国接收各类社会捐赠款物超过300亿元,达到332.78亿元。其中,捐款约227.5亿元,物资折价约105.28亿元。接收来自境外捐赠45.05亿元,占全国接收捐赠总额的14.1%。本次申报“中华慈善奖”的145位个人、180家企业,捐赠达133.5亿元,占2009捐赠总额的40%。申报的247个项目,资金总额达到75亿元。

但与发达国家如美国相比,我国公益慈善捐赠水平仍然偏低。根据美国慈善2009(Giving USA 2009)的统计,2008年美国慈善捐赠总额为3076.5亿美元,占到美国国内生产总值的2.2%,而同期中国2008年的慈善捐赠总额是1070亿元人民币,只占到国内生产总值的0.356%。这说明,公益慈善筹资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121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2009中国慈善捐赠报告》。[作者简介]张祖平,男,经济学博士,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社会保障。2http:///lm_285/2010-03-10/155926.htm,2010-3-10

十分有限的,仅仅局限于购买国债、银行推出的理财计划等低收益低风险的领域,其投资目标仅仅是使基金运作增长不低于6%以保证资金的保值。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对慈善组织的直接注资会越来越少,这是慈善组织发展的必然趋势,所以我们必须要探索一些新的筹资渠道来弥补政府投入的漏洞,笔者个人认为市场投资将是一个十分具有探索性的渠道,因为它使慈善组织一定意义上摆脱了受赠者的被动地位,并要求主动地去掌握市场的最新动向来获取更安全更可观的收益。

此外,慈善组织也应尝试吸收企业的“股权捐赠”等投资性资产。股权捐赠是投资增值类资产,有利于公益社会组织增强自身的经济独立性。类似于近代慈善组织接受的市房(可以出租的商铺)和土地。2009年上半年已出现股权捐赠的特例,福耀玻璃集团董事长曹德旺准备实施总额达40余亿元的股权捐赠计划。

(五)产业收入

目前在中国大陆,公益社会组织处于起步阶段,尚没有很多产业,也没重视置产建业。在中国台湾地区,产业收入是公益社会组织的一项重要收入来源。例如,喜憨儿社会福利基金会2004庇护产品收入、义卖、活动收入占总收入的53.6%,励馨社会福利事业基金会、伊甸社会福利基金会、布农文教基金会、阳光社会福利基金会2004服务费收入与附属事业作业利益占总收入的29.8%。

(六)彩票公益金

彩票公益金是公益慈善组织重要的资金来源。近几年,彩票公益金保持着稳定的增长速度。据统计,2009年全国彩票总销量达1323.8亿元,按照35%的公益金提取率,2009年全国彩票筹集公益金为463.33亿元,其中,2009年福利彩票销售总额755.8亿元,中国体育彩票销售额达到568亿元。今年所筹集公益金比去年同期增加24.89%,增速大于2007年的24%和 2008年的4.2%(见图3)。

21图3.中国内地彩票公益金增长率分析

资料来源: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2009中国慈善捐助报告》

12黄庆荣:《非政府组织劝募策略分》,《非政府组织学刊(创刊号)》,2006年7月,第50页。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2009中国慈善捐助报告》。

在上面列举的六种筹资渠道中,目前捐赠收入和政府支持是最主要的来源,以后慈善组织在扩大财源的同时,应该注重现有资金的投资,注重添置增值性资产,以增强财务的独立性和持久性。

三、提高慈善组织筹资水平的对策分析

建立合理有效的资金筹集机制是我国慈善组织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我国慈善组织在筹款过程中,既有成功的经验和大胆的创新,又有失败的教训和薄弱的环节。虽然对于合理有效的资金筹集机制,每个组织都有不同的理解,但对大多数慈善组织而言,其基本方向应该是建立筹资渠道多元、主要来源稳定、筹款方式灵活的资金筹集机制。

(一)争取政府资金

政府对慈善事业的推动作用是非常明显的。在中国,凡是符合社会发展潮流并经政府大力推动的事业,就会获得快速发展。改革开放后,中国公益慈善事业的每一次大发展都与政府的推动密切相关。从资金上援助慈善组织是政府扶持公益慈善事业的基本模式,慈善组织可以从提供服务和争取政府直接补贴两方面寻求政府的扶持。

一是让政府购买组织服务,以服务换资金。随着社会的发展,慈善组织对于经济及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作用已经越来越被政府所认识,政府的许多公益服务项目分包给慈善组织实施,慈善组织通过承接政府的公益项目,而获得政府的资金。这种方式往往比政府对公益慈善组织直接注资更有效率,即使一开始与政府签订承包合同的仍然是一些具有雄厚资金实力的组织,但通过二次转让,最终将会有更多的小规模的慈善组织参与到项目的实施上。例如在5.12汶川大地震的灾后重建工作中,许多大规模的基金会如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等获得了政府的灾后重建外包合同,然后,他们再分别举办招标活动,选择更多的民间慈善机构来共同参与重建工作,打破垄断,产生竞争,实现效率,可谓真正实现了有效资源的最优化配置。这样,一方面实现了政府精简机构转变职能的要求,另一方面也使更多的慈善组织获得了维持自身运转的经费。

二是争取政府补贴。对于社会急需的、处于起步阶段或者项目具有重大社会效益的,财政有时会给予补贴。慈善组织应该完善管理体制,提高服务水平,积极从事这类项目,以获得政府和社会的双重支持。

(二)打造品牌项目

“希望工程”、“绿色家园”、“中国红计划”等都是人们耳熟能详的一些品牌项目,而当海外基金寻求国内慈善组织进行捐款时、政府部门寻求慈善组织进行项目委托时、个人资产寻求慈善组织捐赠时都会在特定领域内寻找最成熟的项目来投入,也正因为如此,创立这些品牌项目的慈善组织可以比较容易的筹措到资金,这就是品牌的竞争优势。作为一些民间的草根慈善组织在资金缺乏的情况下更加应该注重活动项目的选择及对项目的品牌打造理念,如果还是遍地撒网式地开发毫无特点活动项目只会给组织造成更大的经济压力,小而精的项目选择方式将会是小型慈善组织的发展趋势,例如由演艺明星李亚鹏夫妇创办的“嫣然天使基金会”在项目的选择上就十分注重精和专的思想,有特色意味着给打造项目品牌相应降低了难度。

“中国红行动”也是项目筹资近期较成功的例子。“中国红行动”是2008年5月10日由中国红十字基金会联合爱心企业和媒体共同发起,以倡导“消费即行善”为理念的大型慈善活动。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借鉴了欧美一个著名的慈善项目“红计划”具有独创性的筹资理念,策划推出了“中国红计划”,具体指组织动员海内外著名企业设计生产一款红色的慈善产品,产品销售的部分利润捐赠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用于公益项目的实施,消费者在购买该款产品时就已经参与和支持了慈善事业。中国红行动的设计理念是三方互利:对于公司而言,借助慈善组织强大的社会号召力推广一款新产品所节省下来的广告费用足以抵扣捐赠给慈善组织的那部分善款,同时还可以在市场上树立一种积极的品牌形象;对于消费者而言,购买红产品的费用与不购买红产品的费用是一样的,但不同的是他在消费时还为公益事业付出了自己的爱心;对于慈善组织而言,可以不用投入生产商品所需要的成本、技术和人力,却能够掌握筹资的主动权,与企业由施与受的关系转变为合作的关系。可以说,“中国红行动”是一种三赢的筹资理念,值得推广和深入。“中国红行动”得到了格兰仕、国美电器、微软MSN的响应和参与。格兰仕率先捐款100万元,并推出一款“中国红”光波微波炉,承诺每销售一台产品即捐赠1元人民币;国美电器捐款150万元,同时承诺在全国的家电卖场开辟“中国红专区”,开展“中国红”产品专卖活动;微软MSN捐赠价值1000万元的广告资源,在MSN开辟中国红频道,向所有的MSN用户传播“中国红”的慈善理念;一些媒体,如中国新闻周刊、新京报、黑龙江卫视等都将作为联合发起媒体,共同推动“中国红行动”的开展。

中国红行动在黑龙江、内蒙古、山东、陕西、湖北、安徽、四川、新疆、宁夏、山西、河南等12省、市、区立项援建60余个博爱卫生院(站)。2008年5月-12月,半年多的时间里,中国红行动共筹集物款2286.10万元,其中:善款1286.10万元,物资1002.00万元。中国红行动还荣获2008——中华慈善奖“最具影响力慈善项目”。

(三)针对不同的捐款主体,要制订相应的策略

慈善组织向个人、企业、政府甚至海外机构筹募资金时都要从各自特点出发。1.个体捐赠者主体意识强。他们关注的是受助者是否真正需要帮助,捐助款能否全部完整地到达受助者手上以及救助的效果。因此,劝导人们捐赠最好的办法是领着他们到贫困的项目点考察访问,让他们亲自体验,充分了解项目的具体情况。捐款人与受益群体越接近,越容易主动捐款。个体捐赠者比较适合“一对一”捐款,中国儿童基金会的很大一部分来源于个体捐赠者,那些捐赠者在捐款的几年内能明显地看到受助对象的成长和进步。

2.企业本身是以盈利为目的组织,一味地要求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持续地捐款是不现实的。最好的募捐方法是将企业捐赠融入企业战略,符合企业目的。企业捐赠的目的有改善公司形象的,有提高员工参考士气的,有改善与顾客关系的,有增加产品销售的,有获得更多媒体关注的。慈善组织应该针对企业的不同目的,展开募捐。比例以婴儿用品为主的强生公司把活动目标集中于儿童安全方面,生产化学用品的杜邦公司侧重于对公益环保方面的投入,都获得极好的效果。

慈善组织在募捐时还应考虑捐赠方的利益,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筹集资金。上海慈善基金会在这方面的做法值得借鉴。上海慈善基金会从原有的等待企业捐款,转为主动出击,实行“兼顾捐赠人利益”的原则,树立多赢观点,通过为捐赠人提供服务从而募集更多的资 6

金。基金总收入由1996年的4000余万元增加到2008年的9.20亿元(含赈灾4.64亿元)。

发挥商会在筹集资金中的作用是促进企业捐赠的另外一种方法。商会在为企业服务的同时,可以发挥密切联系企业的优势,广泛募集资金。如由河北企业商会创办的“新冀商慈爱基金”,成立之初就筹得善款近千万元。作为此项基金会的创办者,河北企业商会凝聚了众多河北知名企业的力量。有业内人士认为,随着河北企业的蓬勃发展和各地商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新冀商”也逐渐在全国引起各行业关注。此项慈爱基金的成立,标志着河北商会积极投身社会慈善公益事业,逐步在社会中树立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新冀商”形象。

(四)提高组织自身的公信力

提高公信力不仅对一个慈善组织的资金筹集至关重要,同时还直接关系到组织的长远发展。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是社会对其认可信任的程度。它可以通过法律约束和自律规范来实现。慈善组织的运营依靠社会的支持,因此社会需要了解慈善组织的运作是否符合公众的利益,这决定了社会对慈善组织的工作和服务品质要进行监督。所以说慈善组织必须要给社会公众一个了解自身运作的平台,主动完善自律机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组织运作的公开化和透明化。淘汰那些不正当和服务质量差,又严重影响慈善组织声誉的组织,及时公开和反馈捐赠信息,让捐赠人了解资金的流向和用途,进而增强人们对慈善组织的信任程度,提高社会的捐赠愿望。慈善组织公信力越强,捐赠者越愿意向其提供资金和物质。提高慈善组织的公信力需要做到以下两个方面:

1.坚持财务公开,细化财务流向,并建立财务预算制度

美国卡耐基基金会前主席卢塞尔曾经说过:“慈善事业要有玻璃做的口袋。”这句话生动地揭示了严格的财务管理对慈善组织的重要性。公益慈善资金如挪为他用,将有违公益慈善的宗旨,极大损害公众对慈善组织的信赖。防止腐败的最好方法就是暴露在阳光之下,对慈善组织的管理也同样适用,这一点并不会因其公益性而有所改变。对于我国大部分慈善组织而言,严格的会计制度、内外审计制度、财务公开制度以及季度财务预算制度是它们眼前最需要建立和完善的体系。慈善组织由于特殊的产权关系,导致其财务治理完全不同于公司财务治理。然而,与上市公司一样,慈善组织也具有公众产权特征,尽管出资者不要求回报,但同样关注出资财产的使用情况,需要向出资者披露财务信息。因此,根据公益机构的特点,并结合其发展现状推出相应的财务治理对策,必将有利于推动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建设。

目前很多社会组织一提到公开财务,就回避三舍,显然没有做到透明这一点。香港很多基金会在网站上都公布自己的财务报告,让人对其财务状况充分了解,如香港世界宣明会,建华慈善基金会、壹基金会在其网站上都批露了详细的财务信息,在壹基金会网站上还能看到2009年第二季度财务报告。而中国大陆由于慈善公益事业起步较晚,很多慈善组织还未在网站上公布其财务数据。有的即使公布了财务数据,也没有详细标明每笔资金的具体去向。如果能进一步公开财务流向,将每一笔收入的具体用途详细公示,对于组织的社会监督与自我监督都将会产生积极的效果。另外,建立财务预算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那些缺乏资金的民间慈善组织更是需要在每年、每季度都做好详细的财务预算,这样,既可以使慈善组织对

1[2]

1《新冀商慈爱基金在京成立筹款近千万》,http://news.sohu.com/20090909/n266588029.shtml, 2009-09-09.自身经费的流向有明确的规划,又方便外在监督的实施,提升出资者对慈善组织的信任度。

2.减少管理费用,精简机构,避免官僚主义

组织维持自身正常运行所需的管理费用也是财务支出的一部分,这一部分包括了组织成员的薪酬、采购成本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交际费用等等。往往随着组织的地发展,这种项目支出以外的费用会越来越庞大,最好的证明就是政府机构。阿道夫·瓦格纳的政府行动扩张论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政府权力不断向外扩张,并且公共支出的增长快于GDP的增长,庞大的管理费用给机器的正常运转造成了很大的负担,因此近几年各国政府都在进行“瘦身”,力图通过精简机构来削减一部分管理支出。慈善组织由于特殊的产权关系,更应该注重管理费用的合理按排,如果一个组织机构庞大、部门复杂、管理费用虚高不下、办事效率低下,势必造成项目费用的压缩,最后导致项目完成效果不能尽如人意。试问,谁会将资金投入到这样的机构?可喜的是,有的慈善公益组织为了节省资金用在项目上,组织的运作费用由理事另外出资,不动用募集来的资金。如爱佑华夏慈善基金会所募善款将100%地用于救项目,基金会的运作费用由部分理事另行出资支付。

(五)提高慈善组织自身的造血功能

慈善组织只靠输血不是长久之计,应培育自身的造血功能。慈善组织应大力添置增值性资产,学会投资,靠自己的资产源源不断地创造财富,提供资金。对于拥有大量货币资金而自身投资力量薄弱的组织,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运作。在基金的保值增值方面,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原来主要通过银行存款的方式。随着持续8次的降息和国债发行利率不断下降,该基金会开始调整基金保值增值的方式,逐步将慈善基金保值增值委托专业机构运作,至今为止基金增值额达到5282万元,在基金保值增值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在很多组织的规则中,规定“收入来源”有捐赠和投资收益,如国寿慈善基金会,规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1.公司捐赠;2.所属公司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自愿捐赠;3.投资收益;4.其他合法收入。南都慈善基金会规定收入来源于:1.发起人和特定捐赠人的自愿捐赠;2.投资收益;3.其他合法收入。但实际收入来源于投资收益的寥寥无几。这一现象的原因一是慈善组织内部缺乏投资人才,二是现行法规对慈善组织资产的使用范围限制较严,如《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这一规定本意是促使公募基金会多做慈善事业,但客观上限制了公募基金会资金的使用范围。如果公募基金会在完成项目后资金存在富余的情况下,能用剩余的资金购买增值性资产,则有利于公募基金会增强自身的财产增值能力,减少对社会的依赖。因此,国家应对慈善组织的收入使用范围作出合理的规定,同时加强资产运营和项目运作的监管。

总之,坚持多元化的筹资策略,不断增加增值性资产,提高自身财务独立性是慈善组织筹资的根本途径。慈善组织要为此积极创造条件,同时,国家相关法律要为慈善组织提供有利于资产投资和产业化的空间。

2爱佑华夏慈善基金会网站,http:///lm_2/2008-06-06/164014.htm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8日

参考文献:

[1]侯江红.论我国非政府组织的筹资举措[J].求实,2004,(6).[2]赵秀芳.公益性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治理问题探析[J].会计之友,2009,(4):29.来源:《社团管理研究》2011年第1期

中国慈善组织问题 第2篇

一、慈善与慈善组织

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热情仁爱,乐善好施的民族,关于慈善的概念,古已有之。在中国传统文化典籍中,“慈”是“爱”的意思,孔颖达疏《左传》有云:“慈者爱,出于心,恩被于业”。“善”的本义是“吉祥、美好”,《管子·心术下》中所说的“善气”二字合用,则是“仁善”、“善良”、“富于同情心”的意思。

中国的慈善思想源远流长,先秦时期的诸子百家对此都曾有过精辟的论述。孔子和孟子也曾说道:“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以及人之幼;出入为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

对于什么是慈善,中华慈善总会创始人崔乃夫更有极为精辟的概括:什么叫慈呢?父母对子女的爱为慈,讲的是纵向关系,如“慈母手中线,游子身上衣”。什么是善呢?人与人之间的关爱为善,讲的是横向的关系。什么是慈善呢?慈善是有同情心的人们之间的互助行为。崔乃夫会长以纵横的关系,深刻地勾画出了慈善事业的全部活动和真谛。

而慈善组织,或可称公益组织,则是以慈善为目的对需要帮助的他人进行帮助并提供慈善服务的非营利、非政府组织。

二、慈善组织的作用

随着我国进入新的发展时代,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社会领域各方面改革工作的进一步推进,随着我国各慈善组织和其它非政府组织自身发展的日趋成熟,我国慈善组织在社会中发挥的作用在不断壮大、社会地位也日益突出。虽然不久前出现过红十字会郭美美事件一度导致我国民众对慈善组织的信任度下降,但这并不能否决慈善组织在我国社会的作用。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人民民主不断扩大;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慈善组织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也将发挥其独有的作用,为社会主义事业添砖

看慈善组织在未来中国社会

加瓦。

首先,慈善组织将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贡献力量。虽然慈善组织不是政府组织,不是一股政治力量,也不直接参与政治活动。但是作为有其特殊作用的民间组织,它所进行的活动毫无疑问是会对政治产生一定影响的。慈善组织可以了解处于社会底层群众的需求,知晓弱势群体的困难,鼓励和帮助需要援手的民众,并通过一定途径将底层弱势群体的声音反映到政府机构,为政府进行决策提供不一样的呼声和意见。同时,在慈善组织进行助人活动时,若发现政府政策明显不合理或违反国家法律时,它可以有组织地抵制这些政策并使政府改变之前的政策。由此可见,慈善组织对政府的社会主义政治建设是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的,它具有其主观能动性,能参与政府政策的制定、修改及监督、评估。

其次,慈善组织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也将发挥重要的作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正在进一步深入,十八大也强调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但是市场在提高效率和促进机会平等的同时,巨大的社会不平等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事实上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还是不全面的,贫富差距也是比较悬殊的,而慈善组织则是促进公平与效率有机结合、缩小贫富差距的一条重要途径。一方面,慈善组织本着行善助人的理念援助贫困弱势群体,改善底层群众的生活;另一方面,许多慈善组织本身就是有富人群体组织创建的,如李连杰的壹基金,他们筹集来自富人群体的资金以援助贫困群体。可以说,慈善组织在贫富群体之间架了一架桥梁,使得两个群体的财富在二者之间进行适当的流通,从而将在一定程度上缩小贫富差距,提高我国人民群众的整体生活水平,也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进一步的深化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慈善组织在我国社会领域的各方面更是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慈善组织在社会保障方面的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社会阶层不断出现,他们对社会保障的需求越来越多样化,但是政府的能力确是有限的。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有限能力必然会导致其在提供社会保障服务时存在着盲区。因此,社会中有一部分人享受到社会保障服务的需求得到满足,同时另一部分

看慈善组织在未来中国社会

人的需求又会得不到满足,而这些得不到满足的特殊需求者又往往才是真正需要帮助的妇女、儿童、残疾者、贫困者等弱势群体。慈善组织则正好能很好地弥补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失灵情况,为真正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提供及时的救助。

慈善组织对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中国现阶段的发展进程中出现的新的社会不公平突出表现在弱势人群与其他人群的不公平上。据统计我国现有2.5亿贫困人口,这部分社会困难群体与小康社会全面发展是一对突出的矛盾。解决社会困难群体问题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系统工程,而慈善组织等社会救助性民间组织则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力量。因慈善组织是由对社会工作有强烈责任感和无私奉献精神的人发起和组织,社会各阶层群众志愿加入的。他们中有不少人对社会救助工作锲而不舍,自愿奉献自己的财力物力和精力,对救助对象满怀热忱。这些慈善组织和众多的志愿者队伍经过十几年的实践已积累了相当多的社会救助经验,弘扬了扶贫济困、关怀困难群体的社会理念。这些救助潜能将以慈善组织的形式,通过开展扶危、济困、安老、助残、扶幼、救孤活动,承担起帮助社会困难群体的社会事务工作,实现对社会财富的二次分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推进社会公平。

慈善组织也促进了社会主义人文精神的形成。改革开放以来,运用现代企业制度和市场机制使得我国经济获得了飞跃性的发展,但与此同时,片面追求经济增长战略的一大弊端也显露出来了,这就是我们的人文生态极度恶化,价值观念发生扭曲:人与周围环境失去了和谐相处的状态,甚者出现了人与自然的分裂,出现了人与社会关系的变态、文化价值观念的倒错、人自身人格的分裂等。正处于高速发展中的中国,已经认识到发展本身不是目的发展的目的是创造一种使人能够长期享受健康和幸福的生活,从而将人的需要、人的期望和选择作为一切发展活动的中心。十八大上也提出了要进一步推动文化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以人为本。慈善组织倡导人本性,而这恰好是时代发展的特点,也是以人文关怀精神为主旨的新价值理念形成的基础。

总而言之,慈善组织在中国未来的发展中将发挥重大的作用,然而目前慈

看慈善组织在未来中国社会

中国民间慈善组织发展现状研究 第3篇

2008年1月, 雪灾殃及中国19个省份;2008年5月, 四川汶川发生8.0级特大地震, 2009年5月中旬, 暴发甲流疫情;2010年2月, 云南、贵州、广西、四川、重庆西南省市发生百年不遇的旱灾;2010年4月青海玉树发生7.1级地震;2010年8月, 甘肃舟曲县发生特大泥石流。在救灾和灾后重建过程中, 中国人的慈善热情空前高涨, 民间慈善组织也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民间慈善组织的发展运行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

二、民间慈善组织存在的问题

(一) 筹款工作成效小

在我们走访民间慈善组织的过程中, 他们所反映出的自身最大的困难就是资金的来源问题, 各个组织资金来源的渠道不同。主要有以下几个模式:一是组织仅仅依靠成员自身自筹资金来运行。二是大量依靠志愿者开展志愿活动的的组织。三是组织与政府关系较好, 受到政府支持。总的来说, 资金难筹集成为现今民间慈善组织的头等问题。

(二) 登记的积极性不高

很多组织基于自身对民间慈善组织的理解, 又因为自身普遍的自由天性, 往往担心登记后受政府管制管束太大, 失去其独立性, 改变初衷。慈善组织天生就是一个非营利性质的存在, 我们不可能期待它们像企业那样以盈利为目标, 朝着这个方向一条道走到黑, 那样是改变其成立的初衷, 加剧公民对它的信任危机。慈善组织的成立者更多的是怀着一腔热情, 看见了, 力所能及的就伸出援手, 有多余的时间, 精力就号召大家活动一下, 缺乏长远持续的计划。

(三) 知名度不够

通过我们对普通民众的调查问卷发现, 大部分民众对民间公益组织并不了解, 其对公益组织的了解仅限于带有官方性质的大型公益组织, 即使一些我们所知的比较成功民间公益组织在一般民众那里也鲜有人知。没有知名度获得社会援助就小, 能够组织执行的活动也就少, 从而更加没有知名度, 组织也就很难发展, 因此加大宣传力度, 提高知名度也应当是每个组织都应当考虑的问题。就我们所了解的情况来说, 目前鲜有组织开展行之有效的宣传工作, 其中的原因在于时间精力的和资金方面的限制, 一般的民间组织能维持已经不易, 进一步的开展宣传的工作则远远超出其能力范围。从调查问卷中我们可以得知民众并非不愿意进行慈善活动, 更多的是苦于没有爱心渠道, 有心有力但无处发挥。

三、解决对策

(一) 改变传统运作模式, 创新筹集资金

传统模式就是向募捐的形式, 但是效果不好。应该改革创新, 以多种方式筹集。如四川水井坊牵手互助中心致力于残疾人培训, 其中就有手工饰品加工的培训, 加工出来的手工饰品的一又部分归残疾人个人所有, 一部分用于组织的发展, 虽然数量有限, 但不失为一种运作方式。如阳光志愿者联盟的志愿服务中, 组织者利用其自身场地优势, 在义演的同时进行义卖, 利用自身进价优势, 为被捐赠者募集资金。民间慈善组织还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 通过经营慈善商店为组织的发展筹集资金。

(二) 完善法律法规

关于民间慈善组织的法律法规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规和条例, 但是多为90年代所出, 没有与时俱进, 法律的滞后性便体现出来。应该立法完善管理民间慈善组织, 给予其合法的权利和义务, 让其有更好的发展空间。而让民间慈善组织主动登记, 应当明确登记之后对组织生存发展的便利条件, 政府要积极发挥引路人的作用, 通过对登记过的组织的政策性引导, 激发起组织对登记的渴求, 比如对其活动的开展给予资金支持, 简化活动开展的手续, 降低组织自身的运行成本。同时, 更新理念, 明确政府和民间组织的定位, 不对民间组织过分干预, 给他们一个自由发展的空间。

(三) 加大宣传力度, 营造慈善氛围

1.通过媒体宣传。

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甚至是公交站的广告牌都可以作为宣传方式, 并且一些民间慈善组织可以设计简单易记的慈善标语进行推广, 许多商业广告都是这样潜移默化并深入人心的。

2.通过社区活动宣传。

民间慈善组织可定期在社区举办慈善活动, 在街头的张贴专栏定期宣传慈善活动的典型事例, 通过这些方式可以让公众了解到我国现在还有许多需要照顾的特殊群体, 需要我们共同努力去帮助他们, 激发民众的同情心并宣传慈善理念, 由此提高慈善意识。

3.通过志愿者团队街头宣传。

志愿者义务利用业余时间向社区的居民进行面对面的交流, 让居民更能具体了解整个民间慈善事业的相关情况, 比如民间慈善组织的基本概况、需要帮助的群体是哪些、善款的用途、到哪里捐款、捐款的方式等等, 这样使慈善宣传工作更能深入到民众中, 加强宣传力度。

普及全民慈善意识, 不仅要培养公民在重大灾难到来之时的团结互助的意识, 还要培养公民常态的慈善意识。每个民间慈善组织都要有长远的目光, 在平时就须做好资金的筹集工作, 坚持未雨绸缪的筹款原则, 并且让乐善好施成为中国人的生活方式, 让民间慈善组织自然地融入中国人的生活中。

摘要:中国慈善组织是自古就有, 但是其起步比外国晚, 加上各种因素的影响, 发展较缓慢, 至今处于初级阶段。而在2008年继汶川大地震后, 民间各种慈善组织如雨后春笋搬涌现出来, 公民的慈善意识被激起, 有了较大的发展进步。但其中也出现不少问题, 使其在阻碍中发展。本文以四川省为例, 根据调研情况, 写出民间慈善组织现今发展状况、问题, 以及一些对策。

中国慈善组织问题 第4篇

2012年,在500家监测组织中,有182家组织以不同形式公开了财务信息,主要为会计报表全文或摘要。发布会计报表全文的组织比例由8%上升到17.4%。而2013年度我国慈善透明指数为43.11(总分为100),与去年相比,透明度提高了33.1%,增长幅度较大。尽管如此,2012年全国接收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款物捐赠总额约817亿元,占我国GDP的0.16%,而发达国家善款规模一般占到7%甚至更高。总体上看,我国慈善事业处于落后状态,要想获得公信力,财务信息透明化是其最强有力的声音。

一、浅析我国慈善组织财务信息现状及其成因

(一)社会化事业行政化管理,政治经济利益牵扯干预

公益事业特有的非政府非盈利性质在中国范围内落实遭遇尴尬。我国慈善组织官办特征明显,近年来,先后有中华体育基金会2000万元、宋庆龄基金会1810万元“丢失”事件,这些组织与政府或多或少有一定牵扯。同时,过度商业化也为慈善组织发展带来窘境,中国青少年基金会被报道涉嫌违反国家规定,挪用“希望工程”捐款逾1亿元,用于各类风险投资,并招致巨大亏损。部分官办慈善组织仰政府鼻息,受到行政庇护,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没有能力承受社会问责,因而其透明度是受保护下的透明度,没有实效性。其主管多有行政头衔,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往往极力寻求庇护。

(二)慈善事业法制建设不健全,法律根基尚浅

《基金会管理条例》对基金会透明化提出要求,规定“信息公布义务人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但在现实中却令行不止,管理制度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效力与制裁手段,“有法不依”便成为常态化。且《条例》本身缺乏普适性,因为基金会只是慈善组织的一种形式。法制不完善和缺乏执行力度衍生出财务信息分析缺乏依据和规范,因为在某种层面上,这只是一个组织内部意愿问题,而不是规定。这样,就导致诸如监督者不知如何监督,被监督者趁机规避监督,两者没有和好的“制度契合”。财务监督名存实亡。让我们看到希望的是,曾领衔提出制定慈善事业法议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华慈善总会副会长郑功成表示:今年是法律草案起草年,如果进展顺利,预计2015年上半年可以提交审议,即慈善事业进入正式立法程序。

(三)慈善组织未形成良好自律风气,内部制度建设薄弱

在本文研究中,我们主要关注慈善组织的内部财务制度。我国慈善组织虽然有小部分财务信息对外公开,但所公布的信息很少且不完整,他们通常选择一些正面信息,或者一些迷惑性较强的信息,比如折旧多少,现金净增加额,而对于资金来源、数量以及适应效率等信息却公开甚少或者根本不公开。部分慈善组织甚至在官网上没有公布接收款项的内容,公众会计信息查阅也缺乏可入渠道。组织较小的团体会计出纳一人担任或临时担任,严重违反《会计法》。资金管理制度、成本控制制度、财务信息公示制度都是空白。在这些情况下,自律需要极大的成本,因而也就被淡化忽略了。

二、加强完善财务信息公开透明化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立法,以强制力推进公信力

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是保障群众获悉慈善组织财务信息最强有力的手段,现阶段, 无论是《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还是《基金会管理条例》,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效力,存在宽泛不具体的问题。在法治建设上,加大成本,加快《慈善法》的出台,明确被捐助人、捐助人、慈善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结束投机取巧、钻法律空子局面。

(二)加强执法,建立第三方评估监督组织,建立统一的管理委员会

立法必须执法,可成立监督小组专门对慈善组织财务信息进行定期查实。目前我国慈善机构管理混论、各自为政现象突出。有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职能不清,建议由民政部统一汇总财务信息经民间机构评估考核,社会媒体网络公示,对外公布财务数据。违法必究,贯彻落实法制建设,这是规范慈善组织财务信息公开的关键所在。

(三)了解国外慈善组织管理经验,取其精华择优建制

“公开原则”是几乎世界所有国家慈善机构都必须遵循的原则,英国及欧美国家在这一点上有些经验值得我们践行。慈善组织作为公益信托非营利非政府组织,其产权不属于组织自身或者任何政府机构和个人,而只是作为类似于中介性质的受托单位来管理分配资产所有权。受托人和公众之间的信息交互因为财务信息的资源性而变得非常有限,因而我们需要为这个信托组织套上“枷锁”。美国采取“电话会议”模式:通过网络直播,运用多方通话的方式来发布和讨论一个报告期内的慈善组织财务信息,向其捐赠者、被捐赠者和外界群众“晒”出自己的运营情况。这不仅是组织透明化,也是一种具有影响力的营销策略。日本早在1996年便开始实施《特殊法人情报公开法》,规定慈善组织应定期向社会民众公布信息,具体包括公众关心的财产目录、损益计算书、决算报告书等。而英国采取行政监管模式,设立“慈善委员会”来统一协调,处理设立、运作、信息公开以及惩罚制度。无论是法制维护还是创新应用对于我国慈善机构建设都有一定启迪。当然,当前最主要的是法制的规范化。

三、结束语

慈善组织的生存发展主要靠公共支持来维系,履行公共责任,树立公共精神,做到财务信息分析透明化、规范化、法制化任重道远。本文从慈善组织财务信息方面的现存问题出发,从法律环境、社会环境、人文环境、国际环境等方面阐述合理化建议。由于我国慈善组织发展尚处于较低级阶段,而财务信息的公开又是其中最为严峻的缺口,加快法制建设,仍是慈善事业循序进展的重中之重。

参考文献

[1]吴显华, 欧阳凤莲.构建和完善我国慈善组织财务监督机制[J].财政监督.2012.(9).

[2]刘佑平在2012慈善透明报告发布会上的发言(全文).[EB/OL].[2013-01-06].http://www.charity.gov.cn/fsm/sites/diaphanous2012/preview1.jsp?ColumnID=841&TID=20130106105532770982588.

[3]National Council for Voluntary Organizations(NCVO)(2010a).The UK civil society Almanac.NCVO,London.

[4]张玲.我国慈善组织财务管理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11.(2).

(作者单位:浙江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项目

中国慈善组织问题 第5篇

经济与管理学院

公共事业管理专业 2010052605 叶宝治

指导老师 :徐维群

摘 要:大力发展慈善事业,是中国国情的需要,也是慈善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所强调的那样:“进一步发展中国的慈善事业需要各方面的热心支持和鼎力相助。”由于我国社会慈善事业起步较晚,自身体制不够完善,人们对社会义务的认识不够明确、缺乏制度保障诸多问题的束缚影响,造成了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远远落后于国际水平。本文旨在以中国国情出发,简略分析中国当代慈善事业存在的问题及隐患,并参照慈善事业较发达的国家的成功经验,提出一些可行性的建议。

关键词:慈善事业;存在问题;法律保障;监督机制

目录

引言

一、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现状........................................................2

二、中国慈善事业存在的问题........................................................3

(一)慈善意识、慈善文化缺失...............................................3

(二)慈善组织发展不完善......................................................3

(三)慈善事业缺乏完善的法律保障........................................4

(四)慈善事业发展缺乏有效的监督........................................4

三、郭美美事件.............................................................................5

四、中国慈善事业如何改善...................................6

(一)慈善文化的培养是慈善事业发展的核心..........................5

(二)加强和完善慈善组织的建设...........................................6

(三)加强慈善事业法律制度建设...........................................6

(四)加强慈善事业监督体系的构建........................................7

五、中国慈善事业的展望...............................................................7 总结...............................................................................................8 参考文献........................................................................................8

引言

慈善事业是以善爱之心为道德基础的社会事业,它以民办机构为组织基础,以社会捐献为经济基础,以扶贫济困、服务社会和公共利益为追求目标,在当代社会已经与法定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社会福利事业融为一体,成为弘扬社会正义和促进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

慈善事业在国外的发展历史很长,并在许多国家及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十分发达,对所在国家或地区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和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起到了不可缺少的重要作用。当代中国慈善事业的新生与逐渐发展,既是改革开放的重要成果,也是中国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标志。然而,现实情形却并不令人乐观,现代慈善理念的欠缺,慈善法制的落后,慈善组织发育的不良,以及政府、企业与个人参与慈善事业的角色定位不准等,均在影响着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因此,开展慈善事业研究,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无疑是理论工作者应当承担起的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现状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慈善事业从上世纪80年代末艰难起步,经过20年的发展,虽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但仍存在着不少严重的问题,其中制度上的缺陷尤为严重。

目前我国慈善事业的现状是规模小、企业及个人积极性普遍不高、慈善基金运作不透明、慈善事业独立性不够、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慈善机构数量太少,目前我国慈善公益机构仅有100多家,而且绝大多数是“官办”,相当比例的慈善捐款流入了政府税收的专户,这不仅是不合法的而且严重挫伤了民众的捐款积极性;我国每年募集到的慈善资源不到GDP的0.1%(美国慈善机构掌控的慈善资源占美国GDP的8%—9%),且近80%来自港澳台以及海外捐款,内地捐款只占20%;国内工商业注册登记的企业超过1000万家,但有过捐赠记录的不到10万家,说明99%的企业从未参与过慈善捐赠;各个慈善机构的资金运作不透明,资金挪用现象严重,没有做到专款专用;我国现行税法的相关规定也打击了企业和民众的捐款积极性。

改革开放后,在市场经济的驱动下,人们的经济收入等出现了两极分化的情况,社会对慈善事业的需求凸显出来。特别是1994年中华慈善总会成立以来,我国慈善组织数量快速发展,慈善组织的活动渗透到社会生活许多方面,成为中国解决社会问题的一支重要力量,我国的慈善事业进入了新的发展轨道。

慈善事业的发达程度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虽然我国的慈善事业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慈善事业目前还处于初级阶段。目前,我国还有2000多万城镇困难人口、3000万农村贫困人口、6000万残疾人,以及随时可能出现的灾民,都需要救助。要解决好这些群体面临的困难,不仅需要政府财政加大投入力度,而且需要慈善事业进一步发展壮大。但全国每年募集到的慈善款物总额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以下简称GDP)的百分比相当低,2010年全国社会慈善捐赠总额达到700亿元,只占当年GDP的0.179%。而根据美国慈善2008(Giving USA 2008)的统计,2007年美国慈善捐赠总额为3064亿美元,已占到美国当年GDP的2.2%,我国同期慈善捐赠总额为309亿元,占GDP的0.13%。而且,中国的慈善事业在很大程度上仍依赖海外捐赠。中国慈善事业已不能用“经济落后”来解释。这表明,中国的慈善事业与发达国家差距还很大,在中国发展慈善事业具有很大的潜力。

二、中国慈善事业存在的问题

(一)慈善意识、慈善文化缺失

中国传统的财富观,不利于形成现代的慈善理念。传统不露富、藏富的封建意识观念和慈善文化要求对财富的乐观态度和积极态度相背离,受“杀富济贫”“不患寡而患不均”等封建意识的影响,人们形成了不露富守财为中心的财富观。众所周知,慈善事业的资金主要来自社会的捐赠,而我国传统家族财富遵循“血缘内继替、代际间分配”的继承原则,父死子继,被视为天经地义的不二法则,一直延续至今,这就不难理解人们甚少将遗产捐赠社会,而只留给子孙,为子孙奠定一份基业,这种家族财产继承方式也影响了财产的捐赠,这是造成我国慈善参与率低,募集善款少的一个原因。

(二)慈善组织发展不完善

1.缺乏真正现代意义上的慈善基金会是目前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落后的原因。

原美国基金会中心主席安德鲁斯在1956年出版的《慈善基金会》一书中给慈善下了定义:“慈善基金会是一种非政府、非营利的组织,拥有自己的资本金,由自己的受委托人理事会负责管理,其设定的目的是维护和资助那些服务于公共福利的社会、教育、慈善、宗教活动,或者其他类似活动。”按照这一定义我国目前只有100多家。政府主导慈善机构持垄断格局,这是当前我国慈善事业的一个不争事实,目前我国现有的100多家慈善基金会也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慈善基金会,现代意义上的慈善组织一般是与政府完全分离的民间组织,而我国的慈善组织与政府或明或暗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2.慈善机构组织的机制不健全,致使慈善组织运作不透明,失去民众的信任。

“慈善组织作为慈善公益事业的运作组织,是没有组织利益的,更没有自我利益,公开与透明是一项铁的原则。”1慈善基金会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它的独立性、中介性和透明性,而目前我国慈善组织在独立性、中介性和公开透明上都存在着很大问题。基金会制度的缺失使得善款的管理和使用缺乏透明性,也造成了民众对基金会的不信任,影响了善款的募集。由于慈善机构的半官方化造成了慈善机构缺乏必要的行业自律、监督和审计,没有募集和执行的专业分工,善款使用上随意性大,甚至出现侵占、挪用、贪污的行为,使其公信力受到质疑。最后慈善

事业专门人才的缺失也严重影响了慈善事业的发展,现在许多慈善机构与民政部还是“一个部门,两个牌子”。慈善部门的负责人主要来自政府,他们以一种与政府类似的逻辑运作,普遍存在人浮于事,工作效率不高等情况,甚至造成了有的部门把自愿救助转化为变相摊派。

(三)慈善事业缺乏完善的法律保障

慈善事业的发展,需要有法律法规的保障和政策的推动。现阶段我国涉及慈善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虽然这些法律法规对规范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规范和促进作用,单从总体来看,我国有关慈善的法律制度仍滞后于慈善事业的发展需要。从法律的层次上看,慈善立法的立法层次比较低,还没有制定出用于鼓励和规范慈善事业发展的综合性、系统性的《慈善法》,原有的一些法律法规原则性强但缺乏实施细则,与其他法律体系衔接力度不够。抽象性太强难以落实。税法对慈善捐助实际减免率过低,执行标准不一,影响了企业和民众捐赠的积极性。

(四)慈善事业发展缺乏有效的监督

政府实际上的重准入,缺监管影响了慈善事业的发展,注册管理实行双重管理体制和慈善组织注册资金的要求抬高了慈善事业进入的门槛,使许多非营利机构因为不能合法登记而失去了监督。同时“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而且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这样高的资金门槛也使得很多热心公益事业的团体对于登记注册无能为力。政府监督由于政出多门,加上没有具体实施细则而使监督落空。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对慈善组织享有监督管理职能的主体包括民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两个条例虽然规定了慈善组织受到多重主体监督,但是却没有具体规定监督主体监督的实施细则,这就造成了多方监督主体之间相互扯皮、相互推诿和摩擦的尴尬状况。慈善组织内部监督的不完善,也造成了善款管理使用上的不规范,影响了慈善组织的公信力。

三、郭美美事件

2011年的“郭美美事件”折射出我国慈善组织管理存在不少漏洞。中国红十字会是公益慈善组织,是国内接受善款最多的慈善机构。政府的拨款主要是用于工作人员工资和日常办公经费,开展社会救助主要还是依赖募捐。这种运行体制跟世界上许多国家都一样。然而,我国的慈善组织在程序公开透明方面与公众期望值还有距离。

目前,中国红十字会有7万多个基层组织。是否有人在利用慈善牟利?如何加强对基层组织的监管?这是摆在中国红十字会面前的一个新课题。据悉,正在研发的“中国红十字会捐款信息管理系统”,目的就是要打造一个公开透明的网络平台,让每个人都可以通过系统在网上查询善款的流向,知道用在什么地方、落实到了什么项目。这是慈善组织迈向公开透明的可喜一步。

慈善事业是社会公益事业,捐赠是自愿的。媒体和公众对于红十字会的关注,是一种正常现象。中国红十字会在广泛接受舆论监督的同时,应不断加强组织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真诚呵护公众的善心。希望中国红十字会能化危为机,推动实质性变革,重新赢得公众支持和信任,推进中国慈善事业整体的进步。

郭美美事件只是一个警钟,但它告诉人们的却是,中国慈善伤不起,中国人民的善心伤不起。“郭美美”事件给我国公益组织提出了考验,它证明了透明才是公益组织的生命力,这需要公益组织在今后的发展中要不断完善制度,重新赢回老百姓的信任。

四、中国慈善事业如何改善

慈善事业是缓和社会矛盾的润滑剂,是促进社会发展的催化剂,在认识到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不足,了解到国外的一些经验成果后,对我国的慈善事业提出几点建议。

(一)慈善文化的培养是慈善事业发展的核心

政府应推动慈善文化建设,在慈善文化建设方面政府应起到掌舵的作用。要引导规范一些慈善行为,让大众知道什么是利人又利己,将人道主义、人文关怀、中华民族的仁爱美德与社会主义新道德有机的结合起来;注重现代慈善理论的研究,使公民的慈善行为有正确的理论指导,探索中国本土化道德慈善救助模式,提升慈善救助效益等。

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提高企业参与慈善活动,回报社会的自觉性。慈善文化作为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检验企业是否具有爱心、善心及博大情怀的职能,企业家应该拥有高尚的社会人格和道德情操,形成开明、开放的社会财富文化心态,在欧美,为富者大都信奉大慈善家卡耐基的名言:“在巨大的财富中死去是一种耻辱。”

(二)加强和完善慈善组织的建设

健全有力的慈善组织是慈善事业发展的载体和保证。建立慈善募捐的长效机制,加大善款使用的透明度。应改变以前那种临时性、突击性的募集方式,改变坐等善款上门的被动局面,把募集善款作为一种长效机制,开展各种深入基层社区的活动宣传慈善,募集善款。强化财务管理和相关信息的对外公开,引入社会监督也是不可缺少的。

加强慈善机构的人员培养,使其向专业化发展。慈善组织人员应由社会上真正有爱心的人士志愿加入,而不是政府指派或者机构指派,并开展相关的培训。慈善组织要树立慈善事业营销理念,以从社会获取最大的捐赠,要将募集而来的资金合理优化配置,力图将慈善项目作成自己机构的名牌。

(三)加强慈善事业法律制度建设

“中国慈善机构欠发达,慈善事业发展滞后,根本原因不在于经济发展落后和慈善资源不足,而在于法制的欠完善影响了慈善机构的发育与成长。因此,加快慈善机构与慈善事业的立法,在中国不仅具有必要性与重要性,而且具有紧迫性。”

提高立法的层次,制定系统规范的慈善事业基本法,其中要规范政府的职责范围,改进和完善政府在组织和管理慈善事业方面的方式,积极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可以采取“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等形式,要出台一些实施细则的法规,增强慈善事业的可操作性。

进一步提高慈善捐助税前免税率,在政策上给予慈善行为以税收杠杆的倾斜,消除“公办”慈善机构在免税方面的特权,在全国推行“惠普制”,其次改善慈善捐赠申请退税难的现象,鼓励大家积极参与这项事业。2

(四)加强慈善事业监督体系的构建

首先明确政府监督管理责任,明确政府与慈善事业的关系,政府应该切实解决慈善组织登记管理障碍,降低慈善组织登记管理的门槛,取消业务主管部门,确保慈善机构真正成为独立的社团法人。建立统一的对非营利性部门的监管机构,目前已经设立的全国民间组织评估委员会,在此基础上尽快制定出与国际接轨的、科学的、具有权威性的公益组织的评估体系,设定慈善项目评估标准。

提高公民的意识,加强社会监督是保证慈善事业透明、公开的外部力量,增强公民的意识教育,提高公民参与意识和公共责任感,使其拥有主人翁的精神。还应加快推进民间组织的评估工作,及时对各种慈善组织在募集善款、管理善款和使用善款的效果进行质量监督。

还应在慈善行业内部建立起完善的行业道德体系、职业操守、自律机制,以此实现善款的最大社会效益。在慈善组织内部引入职业化管理运营模式,将筹钱和用钱明确分工,把慈善筹款机构和项目实施机构进行职能划分,做到各司其职。

五、中国慈善事业的展望

慈善组织是民间的组织,从事的事业也是民间的事业,因此中国慈善组织应该被赋予一个合法独立的地位,作为一个非营利部门,独立管理、运作,按照法律和制度,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成为真正的独立的自治组织。从中国转型时期面临的实际问题出发,当前中国更需要广义的慈善组织,而不仅仅是狭义的慈善的组织,因此,正在讨论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事业促进法》应当将慈善定位为广义的慈善。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社区和谐是整个社会和谐的基础,因此,慈善组织的发展应当重视社区层面的基层慈善组织。而全国性、全省性等高层级的慈善组织在不断发展、不断规范与成熟的过程中,应当更多地支持基层慈善组织的发展,发挥他们的重要作用。

慈善事业的发展必须建立完善的慈善法律体系以规范慈善事业的管理和运行;政府应当给慈善事业留有足够的空间使其发展,并确定相应的管理部门,并依法行使监督权;加强各慈善组织在社会救助方面的协调和完善内部管理机制、自律制度,使其更加专业化;大力普及慈善意识和进行慈善文化宣传,提高我国民众从事慈善事业的积极性。非政府化、法制化、系统化、专业化、普及化是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必然走向。

总结

正如目前中国存在的其他问题一样,慈善事业上存在的问题归根结底也是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高所致,慈善事业的规模等受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短时间内难以有大的改观,但制度上的缺陷却大有改进的空间。解决中国慈善事业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将体制、法制双管齐下,使慈善事业完成从基于道义到基于制度的转变。总之,中国慈善还需要从个人慈善到组织慈善、传统慈善到现代慈善的过度。希望中国慈善事业能够朝我们所希望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第6篇

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61号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已经2018年7月27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黄树贤

2018年8月6日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慈善组织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

慈善组织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信息;

(二)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慈善组织应当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本组织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六)本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基本信息中属于慈善组织登记事项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公开,慈善组织可以免予公开。

慈善组织可以将基本信息制作纸质文本置于本组织的住所,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五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公开的基本信息还包括:

(一)按公开在本组织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

(二)本组织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第六条 慈善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将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审计。

工作报告的具体内容和基本格式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七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并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还应当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募捐信息。

第八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下列信息:

(一)募得款物情况;

(二)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三)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前款第(一)、第(二)项所规定的信息。

第九条 慈善组织在设立慈善项目时,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慈善项目结束的,应当公开有关情况。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为慈善项目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还应当公开相关募捐活动的名称。

慈善项目由慈善信托支持的,还应当公开相关慈善信托的名称。

第十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在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发生下列情形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重大资产变动;

(二)重大投资;

(三)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前款中规定的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具体标准,由慈善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本组织章程或者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中规定。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为每年的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每个公开募捐活动和慈善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信息条目。

慈善组织需要对统一信息平台的信息进行更正的,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填写并公布更正说明,有独立信息条目的在相应信息条目下予以公布。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慈善组织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慈善组织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鼓励慈善组织向社会公开前款规定的信息。

第十七条 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八条 慈善组织对外公开有关机关登记、核准、备案的事项时,应当与有关机关的信息一致。

慈善组织公布的信息相互之间应当一致。

慈善组织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应当与其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布的信息一致。

第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二十条 慈善组织不及时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或者公开的事项不真实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门可以要求慈善组织就信息公开的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约谈,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民政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的,民政部门依据《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第二十四条 慈善组织在信息公开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民政部门应当进行记录,并将相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五条 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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