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有关政策范文(精选8篇)
职称有关政策 第1篇
关于二○一○年乌鲁木齐市职称改革工作
安排及职称有关政策的通知
高新区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二○一○年乌鲁木齐市职称改革工作安排及职称有关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并结合本单位实际贯彻执行。关于二○一○年乌鲁木齐市职称改革工作安排及职称有关政策的通知2010年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以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高层次人才选拔培养,继续加大我市少数民族科技骨干特培工作力度,积极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工,加强对特色优势支柱产业所需人才和创新型人才的培养,促进我市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整体素质提高,努力推动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取得新进展.一、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一)突出抓好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和优秀人才选拔培养。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特色优势产业和重点学科的实际需要,抓住国家实施“西部之光”人才培养计划,“西部千名学科带头人工程”等重大人才工程的机遇,进一步落实我市“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和政府特殊津贴等专家选拔制度,提高入选质量,加强考核管理,健全培养体系。积极做好2010年我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选的选拔推荐工作。
(二)着力推进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资助和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工作。鼓励留学回国人员有机会参与或承担科研项目活动,充分将他们在国外学到的先进科技知识,应用到经济建设中,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方针,根据自治区出台的《关于吸引、稳定出国留学人员来疆工作或服务的暂行规定》,完善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切实为出国留学人员来疆工作或服务营造良好的政策氛围。
(三)鼓励各类高层次人才以不同形式参与我市经济建设。树立“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观点,鼓励引进各类人才以兼职、短期服务、承担委托项目、合作研究、技术入股、承包经营等多种形式到我市服务,加强人才协作和交流,通过
举办高研班等多种形式,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来我市讲学、科研合作、成果转化
和技术指导。
(四)做好两个开发区博士后科研站、流动站的指导、管理工作,帮助大企
业、大集团更好地培养和利用博士后研究人员。加强服务与宣传,促进企业转变
对博士后工作的观念和态度,大力宣传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对企业技术创新、管
理创新的积极意义,增强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意愿和紧迫性。帮助企业了解
博士后科研工作的特殊性,理顺博士后培养和试用间的关系,为博士后科研工作
创造宽松的科研氛围。
(五)做好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调研工作。掌握我市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基
本情况,摸清基数、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解决办法,拟定基层专业技术人
才队伍培养政策措施和方案,提高基层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稳定基层专业技
术人才队伍。
二、积极促进少数民族特培工作顺利实施
(一)研究建立少数民族特培学员信息库。配合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厅做好开展第四批(2011―2015年)少数民族特培工作的培养人数、培养专
业、培养方式以及经费预算等各项前期准备工作,确保第四批特培工作的顺利开
展。
(二)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
培养不同专业领域的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争取更多的培养名额。对完成培养
任务,取得重大学术技术成果的优秀人才,有针对性地进行后续重点培养。
三、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构建畅通便捷的职称社会化服务体系
(一)构建科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评价组织。按照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
小组《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及评审办
法>的通知》要求,为了实现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社会化的需要,在跨地区、跨
部门、跨单位的同行专家中,通过组织推荐、本地选聘、异地邀约等相结合的办
法,建立评审专家库,吸纳知名专家学者,组建一支专业性强、学术技术水平高、办事公道的评审专家队伍,保障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权威性与公正性。
(二)全面实施量化评价(审)。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重在社会和业
内认可的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机制。根据自治区职称工作领导小组下发的任职资格
条件要求,我市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在开展工作时,将全面实施量化评价
(审)。将资格要求中的各项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细化为量化指标。量化评价(审)
中,加大现岗位取得的业绩成果的权重,体现重水平、重能力、重工作业绩和创
新成果的政策导向,确实把业务能力强、贡献突出的人员选拔出来。每年评价(审)
结束后,要邀请相关评审专家对实施的量化评价(审)标准进行修订和完善,充
分体现以业绩、能力、贡献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职称评审制度,构建条件一致、评
价(审)标准统一、公正公平的专业化评价体系。
四、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的支持力度
(一)进一步贯彻执行好《乌鲁木齐市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
资格评定暂行办法》,以促进我市个体、私营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鼓励各类人
才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充分发挥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长期在个体、私营企业工作,没有参加过职称评审或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根
据其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情况申报(考试)相应级别的职称。凡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者,可直接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
技术工作5年以上者;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学历后从事本专业
技术工作3年以上,并前后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累计满7年以上者;大学专科毕业
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者;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学
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并前后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
者。
(二)将申报权还给个人,实现个人自主申报。所有在我市无主管部门的经
济实体和个人,可直接向市职称社会化评价中心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等相
关事宜。通过充分发挥市职称社会化评价中心在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和评价中的作
用,解决非公经济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原报评模式下信息不通、渠道不畅、申报
环节复杂等一系列问题,拓宽市场经济条件下职称工作的服务领域,进一步确立
个人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中的主体地位,体现职称工作服务基层、服务广大专业
技术人员的职责和职能。
五、继续加强继续教育、计算机应用能力、专业技术水平测试等工作。
(一)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专业技术人
员必须依法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习。每人每年脱产学习时间不少于12天(7
2学时),学习时间可以按周期一次培训210学时也可按年累积。各类继续教育专
业课目及公共课目,由市人事局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市属相关行业
继续教育基地实施。具体培训时间、地点可登录新疆乌鲁木齐人力资源远程培训
网http://查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仍做为专业技
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之一。继续教育政策咨询电话:4593933或
4548233。
(二)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
知》(人发[2001])124号)和《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
应用能力考试工作的通知》(新人办发[2002])62号)的精神,凡申报评审
各系列(专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均需参加相应级别科目(模
块)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申报参加各系列(专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
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由市人才服务中心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
试,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仍做为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
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之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请计
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考:
1、年龄在50岁(1960年12月31日前出生)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2、硕士、博士及博士后人员;
3、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学位)或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考试成绩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免考人员须填写
《申请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考审批表》报市职改办审核,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
务任职资格人员,报自治区职称办公室审批。申报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
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今后不再参加职称外(汉)语等级考试。申报评审高、中
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汉)语等级考试。
凡晋升全国“以考代评”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今后也不再参加职称外(汉)语的等级考试。
(三)市属中小学(幼儿)教师晋升中学中、高级职务和小学(幼儿)高级
专业技术职务者,仍须参加市职改办指导、市教育局具体组织实施的专业业务考
试,作为推荐、评审的主要依据。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推荐参评,考试成绩两年
内有效。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可以免试。
(四)参评工程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担任助理工程师期
间,需在地(州)级刊物,学术讨论会上发表1篇以上有一定学术价值的本专业
论文。论文发表或交流可致电《乌鲁木齐建设》(0991-4602518)、《乌鲁木
齐房地产》(0991-4627077)等刊物咨询。
六、评审材料的推荐与报批程序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仍以上的考核为准,凡未参加考核
和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一律不准推荐评审。对拟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
审人员要严格按照推荐评审条件进行审核,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申报。
(一)推荐评审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表》(高级一式四份、中级一式三份、初级一式二份,在市职改办领取,打印或
复印无效);
2、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满()定性定量考绩表(企业用);
3、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表(连续三年);
4、任现职以来业务工
作总结(不少于3000字);
5、原获职称评审表原件;
6、外语考试成绩单;
7、专业(业务)考试成绩单;
8、己获《任职资格证》、《继续
教育证书》、《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9、初始学历有效
证书和最高学历有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任现职以来公开出版、发表及
交流(限高校、中专、党干校、档案、小教、幼教、图文群、新闻、计划生育宣
教、农牧系列)或未发表的论文(中级两篇以上、初级一篇以上);
11、各
类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2、破格晋升登记表及相关材料;
13、外(汉)
语免试审批表及计算机免试审批表;
14、业务考绩档案(教案、听说评课材
料;公开课、示范课必须在区、县、市获奖)。申报人应做到诚实守信、恪
守执业道德,在职称申报中应如实填报和提供个人相关信息,自觉做到不剽窃或
抄袭他人成果,不伪造学历、职称、培训、执业资格等相关证书,不搞虚假业绩。
同时,各单位人事(职改)部门一定要认真审核被推荐人员的履历及专业技术业
绩情况,审核人并要签章以示负责。审核中如发现申报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
消申报人两年评审资格并通告推荐单位。
(二)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职工作程序:按《自治区人事厅、职改办关
于企事业单位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定职聘任工作的通知》(新人职字
[1991]256号)和乌职改字[2002]2号文件执行
1、《初聘专业技术职务
呈报表》一式二份(在市职称社会化评价中心领取);
2、业务考核表、业
务工作总结;
3、毕业证书原件;
4、由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审查,签
字盖章后初级报市职称社会化评价中心审批、中级报市职改办审批;
5、卫
生专业和工程专业今后不再开展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转正定职聘任工作。
(三)公开招聘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和发证工作程序:
1、《乌鲁木齐市
引进、公开招聘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发证申报表》一式二份;
2、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
3、《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原件一份;
4、专
业技术资格审批文件一份。如是复印件,需加盖人事部门印章;
5、身份证
复印件一份;
6、近期免冠一寸相片一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市职改
办确认后报自治区人事厅核发证书。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市职改办确认、发证。
七、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时间安排
今年我市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继续实行公开竞争、综合评价、量化评审、择优选才的人才评价方式。评审工作坚持公正、公平,体现“绩效优先”的原则,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优良环境。时间安排如下:
1、8月25日-9月25
日完成各专业高、中、初级职务资格审查及推荐工作;
2、10月中旬至1
1月初,进行各专业评审工作 ;
3、11月底-12月完成任职资格审批工作。
八、当前职称评聘工作中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按照人事部有关规定,对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执业药师、房地产估价
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造价工程师、注册会计师、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城市规划
师、棉花质量检验师、价格鉴证师、房地产经纪人、注册安全工程师、国际商务
师、土地登记代理人等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
需要及有关规定直接聘任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此类人员受聘中级专业技术
职务任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后,符合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可
持执业资格证书直接申报。
(二)专业技术人员评审(报考)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其学历的要求应以
国民教育系列为主。非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应要求专业对口,专业不对口不得评审
(报考),地方人员参加部队院校取得的学历不得参加评审(报考)。
(三)凡评审通过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
需要,专业岗位发生变化,现从事的专业属于国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专
业)范围,且只要符合相应系列(专业)任职资格条件,可直接申报参加现专业
岗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四)专业技术人员由于履行的岗位职责发生变化、专业工作岗位或专业技
术职务名称发生变化的,必须在现专业岗位工作一年后,先转评同级专业技术任
职资格,经单位考核胜任现工作要求后方可推荐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转评前后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转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可以不
参加职称外(汉)语考试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但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业
务考试、论文答辩并取得合格证书。
(五)职称外(汉)语和计算机考试通过者,其合格证书在晋升同一级别职
称时长期有效(不包括向自治区相关部门推荐委托评审人员)。在晋升高一级别
职称时须重新取得相应级别合格证书。
(六)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的职称评审在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文件上
已作了专门明确,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要求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和专业。
对通过考试取得资格的专业,国家没有限定的,公务员可以报考,但作为通过评
审取得资格的专业,目前只能限定到规定的范围,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突破。
九、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全面实现职称工作阳光操作职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在具体工作中,我们要注重通
过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高职称信息透明度,不断扩大信息沟通渠道。各级
职改部门要及时将我市职称工作的政策文件、评价(审)规则、评价(审)结果、工作计划安排等予以公开。加强对评价活动中工作规则与程序执行情况的有效监
管,接受社会监督,维护和提高职称工作的诚信度,确保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
建立面向社会公开透明的社会监督机制,实现阳光操作。对评审中初级专业技术
资格未通过人员,由市职称办、市职称社会化评价中心,对其未通过原因及今后
努力方向,以适当形式告知相关人员。我市职改部门将通过建立网上信箱,通过
互动式信息交流平台,广泛听取专业技术人员对职称工作的建议和想法,及时研
究解决职称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为社会提供畅通、便捷、高效的职称工作信息。附件:
1、自治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称外(汉)语免试审批表
2、申请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考审批表
3、乌鲁木齐市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
用能力培训考试时间安排表4.专业技术人员任期届满()定性定量考绩
表5.乌鲁木齐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核表。
职称有关政策 第2篇
按照国家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要求,本着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以人为本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省职称外语考试政策做出相应调整,现将有关调整政策规定通知如下:
一、不作职称外语考试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和专业
(一)中小学教师系列;
(二)艺术、文学创作系列;
(三)卫生系列中临床中医药专业;
(四)档案、文博系列中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专业;
(五)县(市、区)所属企事业单位中的农业、林业、水利、地质、矿山、测绘、勘探、铁路和公路建设施工等专业。
二、作职称外语考试要求的专业系列中予以免试的人员
(一)具有较高外语能力的人员
1.在国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经省级以上政府教育部门认证)或通过专业培训、专业进修及做访问学者等方式连续在国外有半年以上留学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
2.在国内取得硕士学位后评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在国内取得博士学位后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3.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已参加职称外语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需再次参加同一级别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
4.正式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的专业技术人员;
5.通过全国工商企业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简称BFT)的专业技术人员;
6.具有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一直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7.其他能够证明具有较高外语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能力业绩突出、在本行业本地区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或工作在基层一线的人员
1.在我省工作或提供服务的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科院百人计划人选、全国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全国留学回国人员先进个人、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省高级专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省拔尖创新人才人选以及我省重点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中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2.乡镇及其以下基层企事业单位从事各类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三)年龄较大并长期从事专业技术的人员
1.在申报内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周年的专业技术人员;
2.继续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离退休人员。
(四)其它人员
1.从我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及群团机关,流动到我省企、事业单位,未保留公务员编制,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首次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2.经我省派出的一次性援助经历在半年以上的援藏、援疆、援外人员在援助期间或回省后首次评聘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3.从部队转业到我省企、事业单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首次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军队转业人员;
4.各系列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5.民营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关于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有效期的问题
我省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级别的职称外语等级合格证书长期有效。
四、有关要求
(一)此次职称外语考试政策的调整是我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学科领域的发展状况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工作状况,从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更加科学、客观、便捷的外语应用能力评价服务,为用人单位合理使用人才服务的大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各地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职称外语考试上述有关政策,不得随意扩大和更改予以免试专业系列和人员的范围,如有发生,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外语是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国外先进知识和技术,开展对外学术技术交流的重要工具。要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外语能力工作纳入各类高层次人才素质建设的总体规划中,对作职称外语考试要求的专业系列和人员,要按照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继续坚持职称外语的严格要求;对免予考试的人员,也要通过不同形式和渠道,引导他们不断提高外语水平。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在政策规定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与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
联系电话:0431-85611228、85611229
电子信箱:rstzjc@163.com
广东:完善科技人员职称评审政策 第3篇
《意见》要求, 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应将技术创新和创造、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的业绩及所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因素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建立激励科技成果转化的职称评审导向。如, 科技人员作为第一主持 (责任) 人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高新技术并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 单个技术转让项目技术交易额累计达到50万元或3年内多个技术转让项目技术交易额累计达到100万元的, 在参与职称评审时每个项目或每100万元可替代一项纵向课题要求。
“加大职称评审专利指标权重, 将标准制定纳入职称评价指标”也是《意见》的一大亮点。《意见》指出, 要探索开展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职称评价工作, 将专利服务、专利代理等知识产权服务内容纳入评价体系, 对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成效突出的, 可降低或免去相应论文要求。
有关教师职称问题的讨论 第4篇
王栋生 杂文家
我多次公开表态反对评“特级教师”“名师”“教授级高级教师”,主张在中小学取消这些称号和职称系列;提高教师待遇,不能靠这些。这类评比太多了,造成学校教学失衡,也形成不良风气。请问世界上哪个国家的教师有这么多层次、级别和名衔的?
吴 语 时评人
无论多高的职称,在工资待遇上也应按岗位职责、工作量等实际工作贡献来核算,应当削减其在工资项目中所占的比重。在事业单位普遍推行绩效工资制度的今天,工资待遇方面的差距可以用岗位职责、工作量、绩效考核等东西说话,又何必把职称等级也绑架在上面呢?
杨锦芳 政协工作人员
职称高低造成收入的巨大差距促使一些学校的教师为了评职称而争指标、争先进,影响人际关系和正常教学秩序。近几年很多学校没有指标和岗位,偶而有一个指标或岗位,有些教师不惜一切手段,送礼请客、花钱发表论文,花钱评奖,催生腐败,扭曲了教师的心灵,败坏了校园的风气。
张铁鹰 时评人
一位讲课极受学生欢迎的老师,比不过花钱买了几篇论文评上了职称的老师;一位辛苦工作几十年的老师,比不过和领导关系好的年轻老师。这种怪象(职称评审的不合理状况)再不纠正,伤害的是优秀教师,损伤的是教育的“百年大计”。
刘云生 中学教师
很多教师,未评上高级(职称)时还有一些干劲,一旦评上了高级,也就觉得到顶了,不愿再努力了。按理说,评上高级的老师,教学水平不算低,更应该奉献在教学一线,但事实恰恰相反,目前学校里老教师不做事的比比皆是,这岂不是师资的浪费?
张成浩 政府职员
近年来,之所以有这么多人呼吁教师职称评审机制改革,主要原因就在于当前的职称评审中存在诸多不正常、不公平因素。职称评定表面上看是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示,但这仅仅是形式而已,实质上是行政部门把持着评审的全过程,因此不可避免会产生腐败。
杨学用 民办学校校长
可以将职称作为一种荣誉,尽量把教师的待遇体现在绩效工资上。还可以实行职称动态管理,评上职称后应该有一个监督和考核制度。现在某些地方探索的职称5年或7年考核制值得鼓励和期待。职称,不能是终身的,应该是暂时的,几年后考核不合格,就不应该享受相应的待遇。
王淦生 中学教师、时评人
评审高级职称,应当是一项政策性、原则性、导向性都很强的工作,从方针政策的策划制定到具体施行,都应当细致周密,力求公平公正。如果让某些不平等因素制度化,必将带来制度化的不平等,以致贻患无穷。
顾仁海 教育学者
职称有关政策 第5篇
1.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毕业证书,只作为进修阅历,不作为正式国民教育学历依据;“双专(本)科”学历,其学历仍视为专(本)科。
2.学历与申报学科。申报人须获得与申报专业相应的国民教育学历,所学专业与所教学科不一致的,需参加所申报学科合格学历段学历教育2门主干课程的考试(课程目录见附件),并取得合格成绩。
(1)今年,省自学考试暂未提供劳动技术学科主干课程,申报该学科者,学历达标且具有对应学科教师资格证即可。
(2)小学教育专业适用于除英语、音乐、体育、美术、计算机以外的其他学科。
(3)特殊教育专业适用于特殊教育学校相关学科专业技术资格。(4)各类学历均需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查询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3.年度考核要求。申报者须提供任现职以来近5年的年度考核结果。
4.对于任现职以来县区级以上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综合表彰以及党、群团和非教育系统组织的单项表彰共计限报3项。
5.破格晋升。破格评审条件按照苏职称〔2013〕4和5号文件规定执行。
(1)三、二、一级教师不实行破格申报,高级教师不实行学历、资历双破格申报。
(2)高级教师
①学历破格:获得大专学历满5年,从事教学工作满25年,受聘一级教师6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优秀等次;
②资历破格:业绩特别突出(获省级教学基本功(专业技能)、优质课、教科研成果、班主任基本功一等奖),获得本科以上学历后,受聘一级教师满4年,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以上优秀等次。
6.表彰奖励应与本人从事的专业领域相一致,且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教科研课题、获奖应与申报学科相关相近,以课题下达部门盖章的课题下达文件和申报书为准。
7.转评。因工作岗位变动需要报评与原职务系列不同的专业技术资格,在达到规定学历并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基础上,须先转评同级专 业技术资格,然后才能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不能直接转升。
8.连续申报。2013年评审未通过的教师,必须有新的成果方可连续申报(论文发表或获得教育、教学、科研类奖励)。
9.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城镇教师须有1年(2015年起须2年)以上在薄弱(郊区)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支)教(交流)的经历。
10.中小学“双肩挑”人员教学工作量要求:正校级人员应不少于同学科普通教师任课量的四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不少于40节;副校级人员应不少于同学科普通教师任课量的三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不少于50节;中层管理人员(含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应不少于同学科普通教师任课量的二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不少于60节。
幼儿园管理人员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根据其工作特点,教育教学工作量要求:园长应不少于普通教师教育教学工作量的五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不少于60节;副园长应不少于普通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量四分之一,且听课不少于120节;其他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应不少于普通教师教育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11.对非班主任人员教育工作的认定
(1)学校、幼儿园中层以上干部(含副职),教研(学科)组长、年级组长(正职),任现职年限视同班主任工作年限。
(2)担任备课组长、兴趣小组辅导、网络管理等工作的年限一年按0.5年计算。
上述范围的教育工作年限不可重复计算。12.教科研要求
(1)申报人教科研材料分两类:一是论文著作类(发表论文或获奖论文、通用教材或校本教材、专著、编著、译著等);二是课题研究类(研究成果必须通过鉴定并有结题证书)。
①申报一级职称者,限报任现职以来本学科论文(著作)1篇(部),主持或参与(前3位)县区级以上教科研课题1项。
②申报高级职称者,限报任现职以来本学科论文(著作)2篇(部),主持或参与(前3位)市级以上教科研课题1项。
③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申报高级职称者,限报任现职以来本学科论文(著作)5篇(部),主持市级以上教科研课题1项。
④在乡镇以下(不含中心乡镇)中小学、幼儿园连续任教10年以上的农村教师,需报教科研材料:申报中级职称论文1篇(市级以 上发表或县级一等奖以上获奖)或主持县级课题1项;高级职称论文1篇(省级发表或市级一等奖以上获奖),主持或参与(前3位)县级以上课题1项。如无研究课题结题,可用论文(著作)补齐,作为基本条件考核,但不作为量化评分材料。
(2)省级以上刊物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和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须有ISSN和CN刊号);核心期刊一般是指论文发表时北京大学编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的期刊;专著或教材是指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且以在专著或教材上署名为准。
(3)在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论文集收集的论文及复习资料、辅导材料、试题集等性质的出版物,非教育主管部门评选或授权评选的获奖论文,在非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注册的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均不作为申报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
(4)获奖论文必须是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教研室、教科所、电教馆等研究机构、团体评奖公布的,教科研课题或其他课题必须是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教研室、教科所、电教馆等研究机构、团体或政府有关部门、机构立项结题的。
13.公开课要求
校级公开课是指在本校范围组织开设的各类示范课、观摩课、研究课等教学活动,校际公开课指在两所学校以上范围组织开设的各类示范课、观摩课、研究课等教学活动。申报时须提供活动通知、活动安排方案、公开课教案以及评课议课记录等详实的佐证材料原件,并经组织单位确认或县区以上教科研部门认可。
14.在乡镇以下(不含中心乡镇)小学任教的农村教师,若同时兼代多门学科,申报时,应按教师资格证学科申报,评审时,兼代学科取得业绩予以认同。
15.专职从事电教研究工作的人员正常申报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应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研究论文3篇以上;正常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研究论文5篇以上。专职从事教育资源制作开发人员每年撰写设计稿本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市级以上正式刊物上独立发表,并设计、制作、编辑视频资源30分钟以上,并在市级以上范围推广使用; 或每年开发并制作教育资源不少于3个,其中至少有1个在市级评比中获一等奖,并在市级以上范围推广使用。
16.专职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或主要从事心理健康教育、适当兼任其他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可申报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每周除担任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包括活动课程)外,还须从事6小时以上的个别咨询或团体心理辅导,并提交工作记录。其他方面的要求按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条件执行。
17.兼职从事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工作的教师,应按所教学科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其兼做少先队工作方面所获奖励与其他学科同组奖励同等对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教育教学类或少先队活动类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有关少先队工作方面的论文可视作1篇专业论文。
获得省级以上优秀少先队辅导员称号的教师,可申报品德政治(少先队活动)学科,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少先队工作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有关少先队研究论文,申报一级教师需3篇以上,申报高级教师需5篇以上。
18.申报高级教师,指导青年教师业绩方面,主要是指被指导青年教师的教学、科研业绩。
19.申报材料的时间界限 申报一级、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有效材料(任职年限、学历、论文或论著发表或出版、教科研课题结题证书、获奖证书、各类培训合格证书等项目)截止时间均为2013年12月31日。
20.申报学科
(1)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学科: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品德政治(少先队活动)、历史、地理、音乐、美术、体育、综合实践活动、信息技术、劳动技术、通用技术、心理健康教育、科学等学科。
(2)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学科:学前教育。
职称有关政策 第6篇
豫人社[2010]153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省属高等院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充分发挥职称工作的导向作用,切实保证申报、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现就我省有关职称政策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审批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审批,按照《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豫人社[2010]152号)及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办理。事业单位现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超过控制标准10个百分点以内的,按照“退二进一”进行审核;超过控制标准10个百分点以上、15个百分点以内的,按照“退三进一”进行审核;超过控制标准15个百分点以上的,当年不再审核;尚未达到控制标准的,按每年2%左右的增幅逐年逐步到位。
事业单位在报批结构比例时,须同时报送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主、辅系列分配方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实施。
二、关于乡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
鉴于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已全面推开,新调整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对基层单位已给予了适当倾斜,与此相衔接,《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豫人[2006] 56号)中乡镇“年满50周岁或在农村工作30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可不受结构比例和岗位数额限制”的规定,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2010年起不再执行,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2011年起停止执行。
三、关于乡镇中心校从事教研工作的人员申报评审
在乡镇中心校从事中小学教研工作的人员,申报中学、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任职年限达到相应要求,按照教研员的评审条件进行申报评审。对其教育教学水平和工作业绩的要求,申报中级职务须“在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申报高级职务须“在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2篇以上”,其他业绩条件在原教研员标准上降低一个级别。
四、关于技工院校毕业生申报评审
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规定精神,为进一步畅通技能人才的成长通道,在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报名参加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时,技工学校毕业生比照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学历同等对待,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高级班毕业并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的人员,比照大专学历对待。
五、关于申报护理专业主任护师人员的学历要求
从2010年起,申报卫生和计划生育系列(专业)护理专业主任护师的人员,需具备护理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担任副主任护师5年以上,且所在医院符合床位和设岗要求。对于不符合学历要求但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员,可以破格申报,破格条件参照豫人职[2007]17号文件中主任医(药、技)师、主任中医师破格评审条件执行。
六、关于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测试免试
(一)关于乡镇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测试免试
按照《关于乡镇卫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09] 330号)精神,乡镇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乡镇卫生技术人员业务水平专项考试。从2010年起,豫人[2006] 56号文件中“对实行考评结合的专业,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并连续在乡镇工作10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免除业务测试”的规定不再执行。
(二)关于参加艾滋病防治帮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测试免试的认定
《关于参加艾滋病防治帮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职[2004]18号)中规定的业务测试免试人员,以省帮扶办认定的帮扶队员为准。
七、关于任职年限的计算截止时间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任职年限的计算截止到当年9月底。
有聘任要求的系列(专业),今年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任职年限要求5年以上的,应在2005年6月30日前取得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于2005年9月30日前聘任。任职年限要求不同的依次类推。
八、关于参加工作后取得的学历实行认证
从2010年起,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须提交学历认证报告,并在认证报告复印件上加盖单位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报送评审材料时,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复印件一同附上。未经认证的学历,不作为合格学历对待。
(一)提交学历认证报告的学历为参评人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时所使用的、参加工作后取得的非全日制学历。
(二)提供学历查验的机构为教育行政部门或中共党校。
(三)学历查询方式。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学历,一是到全国高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或其在各省(市、区)的代理机构办理学历认证,二是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网址:http://)查询。中共党校颁发的学历,到中共河南省委党校函授部或研究生部办理查证,出具《干部学历学位检查清理登记表》。
九、关于学术期刊和学术著作检索
在职称申报、推荐工作中,用人单位要对申报人提交的学术期刊和学术著作在互联网的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清华同方中国知网等国内主流数据库网站上免费注册后进行检索、验证。报送评审材料时须将学术刊物、著作原件与加盖单位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检索页一同附上。未经互联网上检索、验证的论文和著作只作为业绩参考条件。
附件:《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审批表》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职称有关政策 第7篇
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人社函〔2016〕121号
各市州委组织部,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贯彻落实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援藏援疆干部和人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组发〔2015〕24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援藏援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有关政策的通知》(湘人社发〔2015〕21号)及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援外医疗队人员选派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卫国合发〔2015〕4号)精神,确保符合条件的援藏援疆专业技术人员及援外医疗队人员(以下简称“三援”人员)享受高级职称评审相关优惠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援藏援疆或援外医疗任务结束;
(二)工作积极、业绩突出、群众满意、期满考核合格及以上;
(三)在执行援藏援疆或援外医疗任务前专业技术职务基础上,达到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年限;
(四)国家或省里已开考的以考代评的系列(专业)、中小学正高除外。
二、申请流程
(一)个人填写《“三援”人员高级职称评审优惠政策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并附相应证件、文件、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交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审查。
(二)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并与《申请表》填写的内容逐一进行核对,在申请人提交的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一致”字样、签名、加盖公章并留存。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其《申请表》相应栏内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后送市州援藏援疆或援外医疗工作管理部门。
(三)市州援藏援疆或援外医疗工作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援藏援疆或援外医疗工作经历及现实表现进行核实,在其《申请表》相应栏内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后退回其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四)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将申请人的《申请表》及
留存的复印件一并报至市州职改部门或省直主管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市州职改部门或省直主管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个人《申请表》相应栏内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同时汇总填写《“三援”人员职称评审优惠政策申报花名册》(附件2,以下简称《花名册》)一并报省职改办。
(五)省职改办将申请材料送省援藏援疆或援外医疗工作管理部门进行核定。省援藏援疆或援外医疗工作管理部门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后,在个人《申请表》相应栏内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后退回省职改办。
(六)省职改办开具符合相关优惠政策的证明件至有关系列(专业)职改办,相关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依据相关优惠政策对参评对象进行评审。
三、申请材料
(一)市州职改部门或省直主管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提供:申请享受职称评审相关优惠政策的报告、《花名册》(纸质文档及Excel电子文档各1份)、符合条件人员的《申请表》;
(二)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援助前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聘任文件、组织选派通知或文件、援助任务考核结果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时间
省职改办在每年高级职称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受理相应申请,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五、“三援”人员中初级职称评审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及申报流程由市州和省直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三援”人员的职称评审工作,加强宣传,及时申报,主动提供服务,切实落实相关优惠政策。附件: 1、2、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职称有关政策 第8篇
一、营业税
《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77号) 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 只要出具县级 (含)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 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 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 不征收营业税。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仅指对土地使用者归还土地使用权而取得的补偿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土地附着物的补偿收入, 是否应当征收营业税?对此, 《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87号) 规定: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 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但该文件在适用范围上并不明确, 个人和企业收到的拆迁补偿款并不能完全适用该文件。正由于该文件的不明确性, 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了一些有关搬迁补偿收入纳税的具体规定。所以, 对被拆迁人取得的地面建筑物或构筑物、土地附着物的补偿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 应根据当地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进行处理。
二、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因此, 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 不管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 只要发生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 就要根据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同时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 免征土地增值税。另外, 因城市市政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 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而取得的收入, 同样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8]428号) 的规定:按照城市发展规划, 在旧城改造过程中, 个人因住房被征用而取得赔偿费, 属补偿性质的收入, 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 (房屋) , 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另外, 《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45号) 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 免征个人所得税。”从文件适用范围上看, 财税[2005]45号文件比国税函[1998]428号文件规定得更加宽泛。
四、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61号) 的规定: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划, 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 (简称重置固定资产) , 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 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 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 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 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 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 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 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外, 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 可以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计算折旧或进行摊销, 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 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 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 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缴纳企业所得税。换句话说, 如果搬迁收入是政策性搬迁收入, 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可以递延至第六年。
五、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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