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体系建设联席制度

2024-08-28

诚信体系建设联席制度(精选9篇)

诚信体系建设联席制度 第1篇

毕节市七星关区

建立市场主体诚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我区市场主体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促进交易安全,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近日,区人民政府决定建立毕节市七星关区市场主体诚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该制度是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我区市场主体诚信体系建设,研究制定全区市场主体诚信体系建设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市场主体诚信体系建设、监管以及信息征集和公开中的重大事项。制度规定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常务召集人主持召开,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单位列席。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确认会议议定事项,印发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并抄报区人民政府。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报请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不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并及时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通报会议议定事项。制度要求联席会议要定期向区人民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主动研究我区市场主体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并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工作事项,并加强相互沟通,相互配合,相互支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共同做好我区市场主体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做好会议记录、纪要的印发及有关信息的收集和档案管理工作,并按成员单位要求及时提

供资料信息。同时,对市场主体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对策建议,应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上报区人民政府。

七星关区纪委孙站

诚信体系建设联席制度 第2篇

一、主要职责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政策措施,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主要是:

(一)综合协调全市诚信领域建设相关工作,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诚信建设。

(二)研究制定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要点。

(三)专题研究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大问题。

(四)推动并参与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推进建立、实施信用标准和联合征信技术规范。

(五)协调推进政府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和交换,建立健全覆盖全市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系统,推动信用信息开放应用。

(六)指导、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七)全面加强信用文化建设和诚信宣传工作。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及工作职责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办、市委编办、市文明办,钢城街道办事处、雄关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局、市应急局、市审计局、市政府国资委、市林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医保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房产服务中心、市市容环卫总站,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税务局、市气象局、市邮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嘉峪关市中心支行、嘉峪关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会议筹备、组织等工作。具体职责为: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

根据召集人的提议或成员单位的建议,研究提出联席会议议题;

汇总并通报成员单位有关工作情况;

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和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

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人民银行嘉峪关市中心支行、市文明办参与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负责召集,联席会议成员为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按联席会议职责商议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会议建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议题。在全体会议之前,可根据情况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联席会议后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并抄报市委、市政府,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其他部门参加会议,研究相关工作。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涉及本部门的事项,并在下一次会议之前,向联席会议报告有关工作落实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面统筹协调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人民银行嘉峪关市中心支行负责对征信市场的培育和监管,做好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我市的运行、管理和服务工作,协同推进金融领域、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市文明办负责营造诚信建设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推动形成文明城市和社会诚信体系共建工作机制。

(二)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据本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主动研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问题,并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同时,负责组织推进本行业及相关领域信用建设具体工作,落实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和行业信用监管等责任,推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三)成员单位应与联席会议建立相应有效的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做到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互通信息,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高效运行的长效工作机制,切实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

诚信体系建设联席制度 第3篇

会议听取了证监会、卫生计生委、安监总局、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信息归集报送、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等工作情况的介绍, 并就下一步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工作进行了部署。

连维良强调,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重点做好“八个加强”:一是加强各部门、各系统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积极与共享交换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实现对接;二是加强信用信息建设的基础工作, 积极研究统一建设标准、交换方式、分类方式、数据格式等重要问题;三是加强共享交换技术措施落实工作, 提高交换效率, 降低交换成本;四是加强信用信息共建共享长效机制建设, 明确牵头司局和技术支持单位, 建立部门内部动员机制;五是加强信用信息归集、上传、共享工作, 强化信息共建共享理念, 做好信息公开和共享, 扩大信息共享范围;六是加强对共享信息, 特别是失信信息的应用, 推动将失信信息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前置查询内容, 推动对失信行为的跨部门联合惩戒;七是加强联合激励措施的研究制定, 使守信者切实得到实惠和便利, 形成正面激励导向;八是适时加强对信用信息共建共享的考核, 按月通报信用信息建设情况, 建立工作考核机制。

杨子强指出, 各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做了大量工作,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下一步要从三方面着力:一要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统一思想, 形成共识;二要进一步发挥好部际联席会议牵头作用, 加强组织协调, 形成工作合力。人民银行将全面落实规划纲要, 培育与发展征信市场, 切实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一是进一步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提升服务水平和拓展应用范围;二是积极稳妥培育征信机构, 大力发展征信市场;三是持续推进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健全小微主体信息征集、信用评价和信息应用机制, 促进普惠金融发展。

市场经济亟需诚信体系建设 第4篇

不诚信的例子比比皆是。但是,完善现代市场体系最为重要的就是要打造诚信社会,诚信比黄金更重要。我们的老祖宗应该说是非常讲求诚信的,孔夫子曾语:“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墨子也讲:“言而不信者,行不果”。古人所倡导的仁义礼智信,可见“信”既是做人的基本标准,也是社会的重要支柱。

小时候我祖父曾给我讲过一个真实的故事,至今难忘。我家祖祖辈辈都是农民,当地土壤贫瘠,粮食不够吃,曾祖母就纺纱织布,然后由曾祖父背到山西陵川县一带换些粮食维持一家生计。几十年后,我祖父出门到山西陵川办事,已经是夜半时分,月黑风高,顺着农村的昏暗灯光找到一家农舍欲借宿,这家主人问祖父从哪里来,祖父报了家门之后,主人询问是否认识某个人,祖父说那就是自己的父亲,这时候主人显得无比热情,因为他们不仅认识而且非常敬重我的曾祖父,因为与曾祖父打交道几十年结下了深厚友谊,尤其是生意场上讲信用。由此,我深深地理解什么叫诚信,知道诚信的重要。如果说,在农耕社会,商品经济不发达,商品交易量比较小,信息传递速度慢,不讲诚信不至于产生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损失,那么在商品经济日益发达每秒钟数万亿美元的资金在全球流动的今天,讲诚信和不讲诚信意味着什么,不言自明。从经济学意义讲,诚信的最大好处就是节约了交易成本。

如何构建让全社会讲求诚信的机制。除了要广泛宣传和对孩子从小进行诚信教育外,更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是要研制和推广诚信技术。诚信需要道德约束,更需要技术支持。现代科学技术完全可以做到这一点,对每一个市场主体进行信用评级和记录,遇到问题比如到银行贷款,随时可以查阅信用记录,对企业提供的所有商品和服务实行追溯制度,无论什么时候出了问题,都可以找到源头。据了解,目前已经有研究院成功研制一物一码,一码一密技术,可以给每一件物品以唯一的编码,每一个编码都有密码,利用云技术,在编码中包含有关于该商品的海量信息,成本低易于推广。这就从技术层面解决了不诚信的问题。

二是需要对不诚信者实施重罚制度。从经济学上讲就是让不诚信者付出更多的成本,进而言之,就是让不诚信获得的收益远远小于成本。要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构建诚信机制,让不诚信者付出更多成本,吃了大亏,问题自然就解决了。不仅要让他们经济上吃亏,更应该让他们信誉扫地,在日常生活中寸步难行,让不诚信者处处感受到要付出的经济、社会和生活的成本,甚至对于因为不诚信而造成重大经济和社会后果的要负法律责任。西方发达国家,为什么偷逃税的人很少,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一旦发现没有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就进行重罚甚至让其倾家荡产,名誉扫地,无法生活,付出了巨大成本。

总之,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更是诚信经济。

诚信体系建设联席制度 第5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国办函〔2007〕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稳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经国务院同意,建立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负责统筹协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研究拟订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组成人员

召集人:华建敏 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

成 员:张平国务院副秘书长

朱之鑫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郑少东 公安部部长助理

姜增伟 全国整规办主任、商务部副部长

苏 宁 人民银行副行长

孙松璞 海关总署副署长

宋 兰 税务总局副局长

刘玉亭 工商总局副局长

蒲长城 质检总局副局长

宋大涵 法制办副主任

唐双宁 银监会副主席

屠光绍 证监会副主席

袁 力 保监会主席助理

邓先宏 外汇局副局长

陈大卫 国信办副主任

三、工作机构及职责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务院办公厅,主要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根据召集人的提议或成员单位的建议,研究提出联席会议议题;汇总并通报成员单位有关工作情况;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和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其他部门参加会议,研究相关工作。

五、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认真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6篇

第一条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是为进一步协助公司党委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充分调动各单位各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主动性、积极性,建立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新机制,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局面。

第二条 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为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公司各单位(部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议事机构;成立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由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任组长,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纪委书记、常务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公司其他高管及所属各单位部室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第三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省纪委以及省公司党组、纪检组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广泛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宣传,研究协调和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阶段性计划,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部署。

(二)听取公司所属各单位、部室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的汇报,总结交流经验,研究与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根据工作部署,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单位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助各单位、部室,结合实际制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具体目标和任务。

(四)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学习传达中央、省、市及省公司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

(五)组织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关会议。

(六)商议其他相关工作和专项活动。

第四条 联席会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审计监察部。

第五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职责:

(一)根据中央、省、市及省公司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要求,每年年初对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部署,分解任务,明确和落实各项责任。

(二)收集和掌握各责任单位、责任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的情况,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总结交流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 各责任单位和部室的职责

(一)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负全面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将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列入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目标,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二)根据公司党委每年确定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进行任务分工,提出各部门各单位全年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总体目标和具体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将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和量化,落实到具体责任人或承办人。

(四)定期将承担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展情况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报。

第七条 联席会议的基本工作程序

(一)联席会议采取全体成员会议、相关单位会议、阶段性工作汇报会等形式。

(二)全体成员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阶段性任务和有关部门工作特点、工作需要临时召集;阶段性工作汇报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三)联席会议的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后提出,报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同意后会前通知与会人员做好发言准备。

(四)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的工作意见和决定,根据需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整理形成会议纪要。

(五)联席会议向公司党委负责;经联席会议确定的相关重大事宜,要及时向公司党委专题报告,并经公司党委研究决定后部署实施。

第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工作格局,构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机制,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落到实

第一条,根据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席会议召集人为公司党委书记或公司纪委书记,具体承办部门为公司纪检监察室。

第二条 联席会议成员为公司党委、纪委主要领导,公司纪委委员,公司党政办、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出版业务、资产管理、法务等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1、分析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形势和在的问题,确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

2、组织、协调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

3、分解落实各成员部门党风廉政工作任务。

4、必要时对疑难信访件、重要案件进行“会诊”。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议题

1、通报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2、研究部署公司或阶段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3、研究、协调解决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商议其它相关工作。

第五条 联席会议的基本工作程序

1、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2、联席会议的议题由承办部门征求各成员意后提出,报分管领导同意。

3、提交联席会议研究的有关文件、事项,应根据需要,于会前征求成员的意见。

4、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的工作意见和决定,根据需要由承办部门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并及时向党委专题报告。

第六条 联席会议议的实施,由公司纪检监察室牵头,各成员部门配合。

第七条 具体要求

1、各成员在公司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2、各成员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与纪检组织联系,及时沟通、交流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信息。

3、各成员要围绕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有重点地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调查研究为党委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供依据。

诚信体系建设联席制度 第7篇

关于印发《查干补力格苏木基层党风廉政

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嘎查、二层单位、苏木各部门:

《查干补力格苏木牧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苏木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中共查干补力格苏木委员会

2011年2月28日

查干补力格苏木牧区基层党风廉政

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深入切实加强牧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关于建立四子王旗牧区牧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四党办发[2011]20号)的文件精神,扎实推进全苏木牧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提高牧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特建立查干补力格苏木牧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如下:

一、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四子王旗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以及苏木党委、苏木政府关于加强牧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

2、研究提出加强全苏木牧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部署和指导全苏木牧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对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协调解决牧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二、查干补力格苏木牧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席会 议成员单位

召集人:朝鲁孟花(党委副书记)

成员单位:纪委、宣传、党政办、司法所、派出所、社会事务办、经济发展办、民政所、财政所、农牧业综合办、国土所。

查干补力格苏木牧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党政办,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主要负责对全苏木牧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组织协调、联络沟通、情况综合、调查研究、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1、纪委:负责牵头组织、落实牧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好责任制分解、检查、考核、追究;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牧区基层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大力推进廉政文化进牧区;建立和落实有关制度,不断规范牧区基层党员、干部的行为,强化源头治理;会同有关部门对支农惠牧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加强对贯彻落实新牧区建设的有关政策和措施作全面检查,防止和纠正形式主义;严肃查处牧区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

2、党政综合办:加强牧区基层组织建设;负责牵头组织对嘎查两委主要负责人作集中教育培训,部署全苏木牧区 广大党员教育培训工作并进行督查;完善苏木领导班子民主议事规则;推进牧区基层党务公开。

3、宣传办:组织协调做好牧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舆论宣传;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牧区基层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宣传牧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4、财政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各项惠牧政策、牧区社会事业支持政策落实情况,完善涉农补贴的管理和支付方式,确保补贴资金足额、及时发放到农牧民手中;加强专项检查,确保专款专用,防止克扣、截留、贪污、挪用等问题发生。

5、经济发展办: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牧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政策落实情况和重点项目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

6、农牧业综合办: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从严查处涉农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制售伪劣农资和哄抬价格等坑农害农行为;规范嘎查集体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推行财务委托代理制度,加强牧区集体资产和嘎查财务管理,严格控制发生新的嘎查债务;加强对牧区草场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 的检查,坚决纠正侵犯农牧民土地、草场承包权益的行为;维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

7、国土所:配合国土资源局加强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防止违反规定乱占滥用耕地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农田用途;加大对牧区草场征收征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标准,严厉查处违反规定征收、占用牧区集体土地和损害农牧民利益的土地违法案件。

8、社会事务办:认真落实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做到专款专用,维护受助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9、群众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全苏木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来电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信访工作领导责任体系。

10、派出所:组织排查整治牧区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问题,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及时处理各类刑事治安案(事)件;加强牧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全面推进牧区平安建设,维护牧区社会稳定。

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工作要求,确定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和具体措施;围绕目标任务,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调查研究、专项检查等,确保工作顺利进行;每半年向联席会议报 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年底向联席会议报送工作总结。

四、联席会议的召开

诚信体系建设联席制度 第8篇

(一) 罗马法人格限制制度概述

作为古老文明的代表之一, 罗马曾极其强盛辉煌, 但最终也陨落于历史长河。 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是, 罗马文明却在历史的洗礼中变得愈发璀璨夺目, 对后世影响深远。 西方学者认为, 古代罗马社会传给我们有形的精神文化遗产, 最著名的有两项:一项是《圣经》, 另一项就是罗马法。[1]罗马法曾被誉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2], 是 “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的形式”[3]。 耶林在其 《罗马法精神》中指出: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 分别以武力、宗教和法律但惟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 自其产生至今, 罗马法的许多理性原则和制度构建, 都将持续性地对世界各国立法产生影响, 为各国所借鉴和吸收, 特别是罗马法的人格制度, 可以毫不犹豫的称其为现当代各国民法主体制度的核心内容, 其影响之深远可见一斑。

在罗马法中, 法学家们曾设计出了两种用以变更自然人权利能力范围的制度, 其中一种为“人格变更制度”, 另一种则为“人格限制制度”。 在罗马法上, 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长权三项内容共同构成了自然人的完整人格。 若某人因某种特定原因使这三种权利全部或部分丧失、抑或丧失其中某项权利而取得他项权利, 此种权利状态变化就叫做人格变更 (capitis deminutio) 。

而人格限制 (existimations minutio) 作为用以变更权利能力范围的另一种制度, 是指在保持自由权、市民权和家长权完满的前提下, 使一个人的权利能力受到某种法律限制。 古罗马社会很重视名誉, 一个人名誉的好坏将影响他参与各种社会活动的资格, 此处名誉不是指显赫的声望, 而是指诚信上没有明显缺陷, 能够享有罗马法上的全部公权和私权。[4]

人格限制按照其产生的法律结果之不同分为:不能作证 (也译为无信用) 、丧廉耻和污名。

不能作证 (intestabilis) , 指丧失作为证人为他人作证或请他人为自己作证的资格 (一般认为, 所谓不能作证, 不是指不能在法庭上作证, 因为在古罗马, 很多交易需要一名司秤和若干证人, “不能作证”即为此意) , 其发生原因为: (1) 证人事后拒做证明, 《十二表法》第8 表第24 条规定, 要式行为中的证人或私秤, 如果事后拒绝作证, 即受“名誉减损”的处分, 从此丧失作证的资格, 他人也无须为之作证。 (2) 用文字悔辱他人的, 这里所指的区别于诽谤。[5]

丧廉耻 (infamia) , 它是因法院判决或出现某种规定法律事实, 而产生的一种名誉减损的后果。 如犯有欺诈罪, 受委托人有背信行为等, 法院在判决的同时会控告行为人丧廉耻;另一种则是因为重婚、 监护人娶未成年的被监护人为妻, 逃避兵役等, 此种情形则不必经过法院判决即构成丧廉耻。 丧廉耻的制裁效果则表现为丧失选择权和被选择权, 诉讼权利受到限制等。[6]

污名 (turpitudo) , 因为此种名誉减损非由法律规定, 也非由长官宣告之法律上的丧廉耻, 所以, 又称事实上的丧廉耻。在古罗马, 有污名者因其行为为社会所不齿, 他们不具备担任需要诚实信用作为基础之职务的资格, 如在监护、保佑、作证以及在继承方面, 其权利都受到相应限制。[7]

(二) 人格限制制度的法理与现代法律价值取向比较

现代法律注重人权保护, 强调以民主为核心, 在其理论体系和规范体系的构建中, 将“名誉权”作为一种基本的人格权予以明确。在德国法上, 名誉权被认为是由“一般人格权”所导出的一种“特别人格权”。[8]一般认为, 名誉权是指自然人以及法人就自己的属性和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的权利。 自然人的名誉, 指有关自然人道德品质和生活作风方面的社会评价。法人的名誉称为商誉, 指有关法人商业或职业道德、资信、商品质量或服务质量方面的社会评价。[9]

从表面上看, 与现代法治文明的精神相较, 人格限制制度存在着理论上的极大矛盾。 一方面, 现代法律体系以构建、维护人格权保护体系为立意, 另一方面, 罗马此制度的设计则旨在限制自然人人格, 两者在法律价值取向上已经互相对立, 因此罗马法的这一制度在现代民法中被摈弃。

但笔者认为, 这种理论上的矛盾是不存在的, 因为二者在许多方面有着相同的法律价值目的和追求。 罗马法人格限制制度的基本法理就是对可预见范围内的不诚信行为设计相应的法律制度, 给予背信行为以相应法律制裁, 运用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对诚信机制予以维护, 建立一种制度化的诚信体系, 而不是单纯的道德上的诚信理念, 运用法律这一强有力的工具为手段, 以寻求社会正义和公平。 在这点上二者的目的是重合的, 手段是相似的。

对此, 我国法在此方面的设置也可以看到类似的表达。我国《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法律规范都将“诚实信用”作为一项基本原则。 同时《民法通则》将名誉权作为具体人格权的一种予以立法保护, 试图在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的同时指引人们自觉讲诚信重名誉, 从而构建一个诚信的社会。 由此可知, 我国民法领域对此问题的制度设计也是将名誉与诚信作为一个整体有机结合并辅以法律手段的, 人格限制的制度理念恰恰是符合这种法的价值追求的。以下, 将对此进行具体论述。

二、基于我国诚信传统与现状分析人格限制制度的现实意义

从语源上看, “诚信”是一个综合性概念, 原本是由“诚”和“信”两个规范组成的, 而这两个规范都是中国古代重要的伦理范畴。 春秋时期先秦法家创始人管仲曾将“诚”与“信”连用, 他说“先王贵诚信。诚信者, 天下之结也。”《管子·枢言》) 战国末期, 荀子也曾将“诚”与“信”连用, 他说“诚信生神, 夸诞生惑。 ”东汉许慎著《说文解字》中注释说:“诚, 信也, 从言成声”, “信, 诚也, 从人从言会意。 ”就是说, 诚即信, 信即诚, 二者可以互训。 诚信的基本含义就是诚实守信。[10]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 诚信是个人立身处世之本, 也是社会交往中的基本守则。 在很长的一段“礼法治国”的时代中, 诚信也作为一种传统农业中形成的“熟人社会”中个人行为衡量和制约机制, 其通过自律为基础, 对社会成员的内心信念发挥作用, 强调其自觉性, 而非制度规范和强制力约束。

而在现代社会, 诚信的内涵不再仅仅是对个人行为诚实守信这一基本要求, 关于诚信内涵要求的理解也各有不同有的学者比照社会生活领域的划分为标准, 将诚信分为经济诚信、政治诚信和文化诚信;也有学者以诚信关系主体为标准, 将诚信分为个人诚信、政府诚信、企业诚信和中介组织诚信。

在现代社会, 诚信是一种最基本的社会准则, 也是一种最基本的伦理价值要求, 同时也被私法领域确定为一项基本原则, 这不仅是因其在社会伦理方面的价值, 更因为基于此种价值, 在经济活动中, 在诚信之上衍生出了一种资信利益我们通常称之为“信用”。 因而, 诚信是一种社会需求, 也是个人立足于社会、企业竞争中获得生存发展空间、政府稳固执掌和运行国家政权的根本前提。

基于以上对于诚信传统意义及其当代重要性的分析, 不难得出结论, 人们应当重视和珍视自身的诚信, 并努力为获得更高的诚信评价而自觉地遵守诚信要求, 如遵守法律、提高道德素养等。 然而, 现在我们看到的社会发展现状恰恰与之相悖。 作为“礼仪之邦”, 诚信、仁爱是中华传统道德的核心和基础, 人们更是“以至诚为道, 以至仁为德”, “诚者自成也, 而道自道也。 诚者物之始终, 不诚无物, 是故君子诚之为贵。 诚者非自成己而已也, 所以, 成物也。 ”足见古人将诚信作为一种极为重要的人生内涵。 而反观当今社会现状, 我们已经身陷于普通的社会诚信危机之时, “至诚至仁”为众人所不以为意, 究其成因是道德的缺失还是制度的缺位呢?

曾引起极大反响的“彭宇案”中, 从各诉讼参与人陈述的真实性可以管窥当前诚信的核心问题, 双方当事人必有一人是捏造了“虚假事实”的, 此举违反诚信的要求并陷对方于不义;而在举证质证阶段, 有关机关在履行其作证义务时的诚信问题也值得深思。 法律的基本职能是解决社会纠纷, 而法治则要求更高层次的社会秩序形成, 法律的应用不应该只为解决表层冲突, 同时也应当具备最基本的道德效用和价值“法律是最低层次的道德”。 因此在对案件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法律事实进行判决的同时, 还应对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予以制裁, 体现法治“以民主为前提, 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 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法和社会秩序”[11]的状态属性, 这一点在当前社会的诚信意识已经面临危机之时尤为具有现实意义。

如前所述, 我国《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法律规范都将“诚实信用”作为一项基本原则。 同时《民法通则》将名誉权作为具体人格权的一种予以立法保护, 试图在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的同时指引人们自觉讲诚信重名誉。 在政治上, 也将诚信建设作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明载于系列政治文件与纲要之中。 但目前建设效果的欠佳值得我们思考, 单纯的强调民法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对当事人的影响和制约效果有限, 那么何种制度规范和制度设计在具体效用上能够更具备务实精神。

笔者认为, 当我们传统道德开始缺失之时, 我们就必须重构这一优良传统, 这也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乱世用重典”, 人格制度一直被认为是罗马法对当代民法的重要贡献, 而人格限制和人格剥夺一直被慎用的原因在于考虑“自由”这一基本人权的保障, 当前, 虽不是“乱世”, 但伦理秩序已经受到一定程度的破坏, 急需重构, 此种状况下我们应该动用最有效的举措, 对当事人施以影响意义重大的制裁, 即所谓“重典”, 人格限制制度不失为一种恰当的选择。 吸收罗马法“人格限制制度”之精神, 以构建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制的角度为基点, 以保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恢复和重建诚信传统。

三、人格限制制度应用于诚信建设的实践构想

人格限制制度的基本法理就是对可预见范围内的不诚信行为设计相应的法律制度, 给予背信行为以相应法律制裁, 运用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对诚信机制予以维护, 建立一种制度化的诚信体系, 而非单一的传统伦理道德中的诚信理念。

结合当前现状, 虽然在某些领域, 我们已经开始引进征信机制这一与信用密切关联的制度, 旨在对他人的资信状况进行系统调查和评估。 但这仅是一种缺乏强制力的行业制度设计, 所调查的结论只能作为一种市场行为前的参考和提示, 而不具备任何惩罚效果, 并且其适用领域及其影响力都极为狭小, 局限性明显。

基于此, 笔者认为我们可以以征信机制为基础、以人格限制制度为思路, 设计相应的法律辅助机制, 对被界定为劣态的征信结果赋予相应的否定性的法律负担。 把法律主体的诚信度与其法律人格及其权利能力范围相结合, 给予不诚信行为相应的法律制裁。 人格限制制度设计了“不能作证、丧廉耻、污名”三种惩罚机制, 使背信行为主体的权利能力受到相应制约, 对背信行为构建一种具有法律性的社会威慑, 我们可以吸收其精髓从最基本点着眼, 构建制度化、规范化、体系化的社会主义诚信维护和保障机制。

(一) 诚信体系与诚信关系

若干诚信关系的相互结合及运动便形成了诚信体系。[12]由此可见, 诚信体系是一个多元的要素构架, 其基元就是若干的诚信关系。

何为诚信关系? 笔者认为, 任何法律关系都应当具备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 与之相对应, 根据诚信的内涵, 诚信关系可以理解为由诚信主体、诚信利益和诚信行为三要素而构成。

所谓诚信主体, 就是指诚信关系的参与者, 它是构成诚信关系的最根本要素。 按照一般观点, 诚信主体可以分为四类:公民个人主体、社会中间层主体、企事业单位主体和国家机关主体。

所谓诚信利益, 作为诚信关系中的一项抽象构成元, 它是指主体依照诚信原则, 在其意志的支配下实施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而导致的某种结果。 通常来讲, 经济利益是诚信利益一种较为具体和常见的表征, 而资信利益则是其较为抽象的表征。

所谓诚信行为, 就是指主体实施的, 能引起相应范围的诚信利益发生变动的作为或不作为。 当然, 按照主体意志与行为之间的关系, 其同样也可以分为善意和恶意。

(二) 人格限制制度在诚信建设中的具体运用

笔者认为, 诚信关系是诚信体系的基础, 通过调整基础的诚信关系, 方能达成对整个诚信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因此应当将人格限制制度的内涵包含到具体诚信关系的调整机制中, 使其成为有针对性并能广泛适用的法律调节手段。

1.规制主体行为

举个例子, 在契约关系中, 若一方主体违反诚信原则的要求, 做出了不诚信行为, 则必然导致其相对方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害。 这时, 尽管我们可以诉诸合同法, 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责任等一系列补救措施, 但这可以说是亡羊补牢而已, 现有的制度设计只具有一般意义上的损失补救功能, 其社会利益平衡功能也非常局限。 法律具有规范价值和目的价值, 对于那些不诚信行为, 依据相关条文使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以弥补受损方的受损利益, 这仅是法律的规范价值的体现;使法律的目的价值得到彰显也应是当代法律的当然诉求之一, 其目的价值就是最终建立一种良好的诚信秩序。

人格限制制度就是这一目的价值得以实现的途径和手段, 古罗马法规定了不能作证、丧廉耻和污名三种法律后果与之类似的机理, 我们可以设想, 对于不诚信的行为, 如某个人主体在某一银行借款合同中, 事后采取多种方式以逃避到期债务, 显然违反了契约诚信, 我们除了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在其征信档案上予以记载外, 还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再次向相关机构获取贷款的权利作为其违反了诚信规则的非物质后果, 其不诚信行为的后果就是相关权利能力被限制。 又如在国家机关主体中的司法机关违反“裁判诚信”的要求, 法官违反法官职业道德, 私下串通一方当事人, 我们除了给予其现有的法律制裁和相关处罚外, 还应在其征信档案中记载并将这一影响其诚信度的行为向社会公布, 在一定预设范围内不准其参与庭审 (指针对其行为还不构成降级、撤职和构成犯罪的) 或其它一些与诚信有关的社会事务。

2.重整诚信利益

对于诚信利益, 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 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等形式。 按照利益承受主体之不同, 又可将其区分为利益的积极享有主体 (利益获得方) 和利益消极承受主体 (信赖利益受损方) 。 众所周知, 现有的法制体系仅规定了以违约责任为主要救济方式的制度设计, 旨在从物质或者说是从经济角度进行调节, 通过强制要求利益的积极享有主体以一定的物质补偿为代价, 对利益受损方进行补偿, 平衡最为粗浅、表层的利益冲突。 显然, 此种制度只能治标而不能治本, 无法解决社会诚信意识越来越淡薄的问题。 社会的多元化导致利益呈现相应的层次性分化, 因此建立健全完善的利益诉求与平衡机制自然成为我们当代法制的时代性使命, 而笔者认为人格限制制度即旨在对相对独立于物质利益之外的非物质利益进行整合和调节, 也对那种存在于形而上领域的像资信利益一类的社会利益进行调整和规范。

3.约束行为主体, 通过对诚信行为的规制和诚信利益的再分配, 依靠法律的强制性对主体进行约束, 依靠法律的预测功能和教育功能使主体可以对其行为后果进行预测, 教育主体遵循社会诚信规则。 试图将法律的理性分析最终转移于社会一般主体, 使社会主体在其行动前对其行为方式和后果有一个理性分析过程, 对主体进行约束。

由此可以看出, 以上三方面的内容不是互相孤立的, 彼此具有内在的逻辑关联, 是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 此种制度构想试图通过对主体行为进行规范和指引, 依据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尺度重整利益格局, 从更为根本的价值层面着眼, 以各种最为基本、简单的诚信关系为基点, 循序渐进, 最终改善诚信秩序, 建立良好的社会主义诚信体系。

“自古皆有死, 民无信不立, 人而无信, 不知其可也。 ”一个人严守诺言, 比守卫他的财产更重要。 当信用消失的时候肉体就没有生命。 但丁说:人不能像走兽那样活着, 应该追求知识和美德。 任何一个时代, 都需要道德力量来引领我们的时代精神, 任何一个民族, 都不能容忍传统美德与民众渐行渐远。 当我们社会已经普遍开始以传统伦理层面上的诚信观念不以为意之时, 以罗马法上的人格限制之务实精神为启示, 构建一种制度化的社会主义诚信体系, 运用法律来拯救处于危难之际的道德遗产已为必要。

摘要:罗马法人格制度对现代民法影响深远, 其设计出两种用以变更自然人权利能力范围的制度, 其中一种为“人格变更制度”, 另一种则为“人格限制制度”。人格限制制度的基本法理就是对可预见范围内的不诚信行为设计相应的法律规制, 给予背信行为以相应法律制裁, 运用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对诚信机制予以维护, 建立一种制度化的诚信体系, 而不是单一的传统伦理道德中的诚信理念。而今我们已经身陷于普通的社会诚信危机之时, 本文意图分析此制度之法理并引入诚信建设之中, 以对改善诚信现状发挥功用。

关键词:罗马法,人格限制,诚信,失信惩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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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初探 第9篇

一、设计威慑不良商人的制度,提高失信成本

人的道德水平高了,自然就不会做伤天害理的事。但在人的道德水平没有达到一定高度的情况下,需要制度的制约。比如,食品安全事件后,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吹哨法案》,用“放权于民”的方式实现合理监管,改变目前政府部门既是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又是执行者的矛盾。《吹哨法案》其实就是一部告密者保护法案,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实现内部监督,即每个人本着为社会公众利益的考虑都可以站出来通过告密的手段揭露贪腐、密谋、不公等内幕,以维护社会公正,告密者将受到法律的保护。这种威慑会让任何想造假的商贩不寒而栗。他们会知道,一旦被消费者发现,他们面临的将是无尽的诉讼和倾家荡产。搞定一个食品监督员不难,搞定成千上万的消费者难于上青天,他们不会再抱侥幸心理。这就是法经济学里的所谓交易成本。当犯罪的成本突然增高时,犯罪的可能性自然就降低了。正如郎成平所说“每个知晓内情的人都可以站出来揭露、诉讼和检举,他们将因此受到保护、免责和奖励,这样的话,‘双汇瘦肉精’一案早就水落石出了。”另外,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安全信用档案,也是不可或缺的手段。以欧美等发达国家为例,美国以《公平信用报告法》为中心的信用法律法规将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使用的全过程均纳入法律范畴,德国用社会信用记录监督社会成员是否遵守社会秩序,英国通过对欺诈事件的调查和曝光并附加经济和刑事等惩罚以构建诚信经营体系……正是完善的诚信体系使这些国家的个人与企业将诚信看作自己的“命根子”,一朝失信被记录,则终生举步维艰,乃至无立锥之地,人们不得不谨小慎微,生怕触及失信的红线,而这恰恰是我们的软肋。在疯狂逐利的背景下,期待立竿见影地实现包括食品企业在内的经营者诚信全面回归并不现实,但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作为规范、惩戒经营者的紧箍咒,形成长效机制,并作为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内容,还是可行的。无数事实已经证明,期待通过理想化的说教树立经营者“诚信为本”的立业意识是乏力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方式和路径亟待突破,要遏制一些人在食品生产经营领域明知故犯、铤而走险的行为,除了必须强化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力度,健全法规,从法律上严厉惩治欺诈、失信行径,提高见利忘义、坑蒙拐骗者的失信与违法成本外,建立一套诚信规范和失信约束惩罚机制迫在眉睫。

二、效仿美、日“连坐制”,提高食品经营者的守信意识

“双汇”事件曝光后,大批记者赶赴双汇总部漯河,但当地政府却要求酒店报告记者行踪。地方政府为保护本地税收,往往习惯于成为问题企业的保护伞,这恐怕是我国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屡发的主要原因之一,所以不妨借鉴美、日的“连坐制”。山东青岛,当地有不少水产品出口到美国的企业,这些企业都严格按美国要求进行HACCP(危害分析的临界控制点)认证。企业和政府都不敢作假,原因是美国实行“连坐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FDA)会不定期突然派人抽检,一旦发现作假,则当地被判为不可信任地区,所有企业都被列入不信任名单,生产的产品不得出口美国。在如此严厉的连坐制度下,没有企业敢轻易作假,也没有渔户敢轻易使用违禁药品。熟人社会相互监督效果比单纯依靠政府监管效果好得多。平时大家相互监督,交流经验不是交流作假的经验,而是学习怎么做才能达到标准要求。当地监管部门也特别尽力,不但平时认真抽检,还会对农民进行提高生产质量的培训。加强企业自律与信用管理,不仅有利于拓展市场和扩大需求,更有利于控制经营风险,赢得广阔的发展空间。落实到食品企业就是加强食品行业信用管理,学习和掌握经营者自律制度:第一类是对经营者普遍性要求的制度。如守法经营,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诚信经营、公平交易,对销售的食品承担第一责任人义务承诺制度;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制度等。第二类是法定要求的细化制度。具体来说,一是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要求销售者要认真履行进货检查验收责任,对供货商应当进行全面、细致的资质调查,审核其是否持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工商税务合法手续,以及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符合进店条件的证明;对进店商品的标识、成分、质量、出厂检验证明等进行审核,认真把好食品质量验收关。二是索取检验报告制度。销售者要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要求的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以及进货发票或者有效进货凭证。供货商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食品,不得销售。三是建立购销台账制度。要求销售者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还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四是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销售者一旦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要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当地工商机关报告。此外,还有协议准入制度、市场开办者商品质量责任制度等。

三、政府也需诚信,要“执法为民”而不是“执法为利”

从已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看,一些监管部门“在办公室看样品”成为“监管习惯”。“瘦肉精”事件中,曝出“让养猪户自己取样送检”的尴尬。更有甚者,少数监管部门和工作人员将能不能创收作为管与不管的取舍标准,甚至存在执法腐败。因此,要把解决部分公务员在监管中的道德缺失问题放到重要的位置。对执法人员道德缺失的处罚力度,决不应亚于对制假售假者的处罚力度。这也是老百姓观察、评判政府是不是真正有决心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一个试金石。现行体制下,一些地方监管部门的办公经费和人员工资要依靠上级返还的收费罚款来“解决”,这多少造成了一些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执法为利”。山东某县一位食品审查员曾多次向媒体反映基层监管问题:“现在的财政供养机制不是很顺,收费罚款省局、市局都扣一部分,剩下大约80%是‘自己’的,所有人的工资福利就从收费、罚款中出,这样的监管能没漏洞吗?如果说,之前曝出的上海出租车运营是‘钓鱼执法’,我们现在就变成了‘养鱼执法’,每天的工作目标就是想着如何完成‘创收’任务。”罚款的目的本来是加强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处,然而,调查发现,在一些基层监管人员那里,罚款竟然成为“生财之道”。此外,来自一些地方政府的压力也削弱了监管力度。一位地方监管部门负责人向媒体抱怨说,政府头等大事是发展经济,监管部门如果只是管管小企业、打打苍蝇还无所谓,要是监管对地方“有重要贡献”的食品企业,地方政府往往以营造良好投资“软环境”为由阻碍监管部门人厂检查。

四、食品诚信管理体系关键在落实

近年来个别地区发生的多起问题乳粉违法案件,再次说明在完善法律、加强监管的同时,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企业诚信管理体系,提高企业自身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加快构建食品质量安全长效机制。诚信体系建设是持久战,最重要的是落实推进,最难的也是落实。事实上,早在双汇瘦肉精事件之前,河南省肉类食品企业诚信建设试点已经开展,在国家“诚信”号角吹响时,还出现此类事件,并且还是全国知名企业,再次说明诚信体系建设必须全员动员,企业需要建立诚信的长效机制,树立以诚信强化食品企业的第一责任人意识,让诚信成为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一种优秀习惯。通过建立企业诚信教育机制、失信因素识别机制、诚信信息采集机制、自查自纠改进机制和失信惩戒公示机制等,使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都处在诚信制约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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