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2024-06-11

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精选6篇)

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1篇

江苏南航金城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

(草稿)

根据江苏南航金城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定基金管理办法

一、基金来源

1.学院已有的各种捐赠;

2.海内外社团、企业、商社及个人的自愿捐款;

3.将基金会的基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及购买债券、股票的收入;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二. 基金募集

1.本基金会是经江苏省教育厅同意,民政厅批准并正式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代表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统一接受社会各类捐赠。

2.基金的募集坚持在广泛动员基础上自愿捐赠的原则。通过宣传“科教兴国”,“百年大计,教育为本”,等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

3.广泛联络遍及海内外的校友,饮水思源,情系母校,为支持学院事业发展募集资金。

4.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制定任期届内募集计划与项目,报理事会审议。由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协调各有关部门、系(处),分解募集计划,鼓励二级单位(系、处)积极开展募集活动。

5.由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提出有关的奖励办法,报理事会审批。

6.严格与规范接收捐赠手续。接收捐赠工作,由本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学校二级单位及有关部门自立募集的基金和接受的捐赠必须归口在校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统一登记。接收捐赠后,向捐赠者出具合法凭证,颁发证书,执行严格的钱物交接、保管和财务审计制度。

三. 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8条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力争给捐赠者给予优惠免税。

四. 基金使用原则

1. 基金母本由学院已有的各种捐赠基金和不定向捐款构成。母本一般不得使用,如确需动用,必须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

2.定向捐款由基金会按捐赠者意向实施。

3.凡捐赠者捐赠的实物基金,不进入基金会账户,直接进入学院账户,但纳入基金会基金统计。如对方要求开具捐赠收据,则先进入基金会账户,再转入学校账户。

4.二级单位自主募集基金应全额进入基金会财务帐户,由基金会财务分单位建立专门账户,其基金再按捐赠者意愿归入各二级单位帐户,按规定使用。捐赠的物资设备由国家法定机构评估作价后,设备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其评定的价值纳入基金会帐户登记。对于共建的研发平台、实验室、捐赠的物资设备,基金会将视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建设经费支持。

5.凡本基金会资助的项目,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6、在尽可能规避风险的情况下,开展投资活动。

五. 基金使用范围

1、为金城学院教育事业发展的合法投资;

2、资助有益于国家建设的研究和开发项目;

3、奖励在教学、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开发等工作中做出贡献的金城学院教职员工;

4.奖励优秀学生、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5.设立福利基金以及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基金项目;

6.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定向使用。

六. 基金使用审批

1. 基金会每年十一月以前编制下一的预算计划,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按计划实施督办。预算计划外的使用项目,由理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后方可实施。

2.建立基金使用审批管理权限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基金会条例》制定财务管 理制度。

3.对资助项目,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有权组织专家对项目落实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如发现问题,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除提出整改意见外,对严重违背协议者,可建议基金会理事会停止资助并收回资金。

七. 基金管理

1. 基金实行独立会计核算,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开设独立的银行帐户,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基金会帐务。

2.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督办基金使用情况,负责检查落实按捐赠者意愿建设的项目。

3.基金募集、使用接受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民政厅等政府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并定期上报基金收支情况;

4.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5.每半年召开一次理事会,小结并汇报基金会工作。

6.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每年负责统计并向学院内公布各二级单位接受捐赠的数据。

八、有关捐赠后期服务与管理

1.重点抓好按捐赠者意愿建设的项目,定期向捐赠者通报建设进展情况。

2.做好对捐赠者致谢的工作,保持与捐赠者经常性的联系。

3.做好为捐赠者服务的各项事务。

4.编制基金会简报,送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学院领导以及相关部门和捐赠者。

本管理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2篇

(丰政发[2009]9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充分发挥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加强政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丰台区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意见》和《丰台区关于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是指区政府为了引导和扶持重点产业项目建设,促进重点产业快速健康发展而设立的专项基金,每年安排5000万元,并逐年递增。

第三条 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成立丰台区产业项目管理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区长任组长,主管区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科委、区农委、区商务局、区审计局、区丽泽办、园区管委。协调小组主要负责确定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扶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审定政府支持的产业项目,协调解决重点产业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等。

第五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主要负责全区产业项目的征集、汇总和筛选,指导产业项目前期工作;牵头组织召开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提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安排意见,并报协调小组审定;监督检查产业引导基金的使用和产业项目的实施情况,以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支持条件和范围

第六条申请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北京市产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符合丰台区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规划。

(三)取得市区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的有效文件。

(四)有可靠的资金来源。

第七条 申请引导基金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丰台区依法纳税的法人单位。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机构。

(三)依法经营、按章纳税,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 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主要支持符合我区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高端产业、特色产业、产业集聚区和特色街区、低端产业的淘汰和改造升级以及国家、北京市支持并要求区政府配套资金的产业项目。

(一)支持高新技术、金融服务、商务服务、文化创意等重点高端产业发展。

(二)培育花卉产业、服装产业、都市型现代农业、现代物流业、文化旅游业、商贸流通业等特色产业。

(三)促进产业集聚区和特色街区建设。

(四)鼓励低端产业的淘汰和改造升级。

(五)需要区政府配套支持的产业项目。

对于上述产业项目,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主要支持项目平台建设、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品牌培育,以及项目的配套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等。第四章 产业项目的确定和支持的方式

第九条办公室每年8月份向全区公开征集下一需政府重点给予支持的产业项目。各项目单位根据当年要求,做好产业项目申报工作。办公室对上报项目汇总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对上报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办公室负责汇总各部门初审意见,必要时可委托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评审经费由区财政局另行安排。办公室根据初审或评审结果,提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安排意见,并报协调小组审定。

第十条 产业引导基金扶持方式为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同一个项目原则上不得同时享受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扶持。申请投资补助的项目,原则上对单个项目资金补助的额度不超过500万元、且同时不超过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根据项目投资总额,具体分为三种补助标准: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含1000万元),最高补助标准不超过200万元;投资额为1000万元—2000万元之间的(含2000万元),最高补助标准不超过400万元;投资额为2000万元以上,最高补助标准不超过500万元。对于区域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重点产业项目,经协调小组研究同意,可适当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最高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且同时不超过企业的注册资本金,贴息支持时间不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 已享受国家、北京市、丰台区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明确要求区政府予以资金配套的项目除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不再重复支持。第五章 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协调小组审定项目后,项目建设进度已达到工程总进度的三分之一以上、资金投入占总预算的三分之一以上时,由区财政局予以拨付支持资金。

第十三条 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支持的项目要保证资金专款专用,项目单位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办公室和区财政局上报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区发改委负责全区产业项目的征集、汇总和筛选,并指导产业项目的前期工作;区财政局负责产业引导基金财政预算的编制、下达及资金的拨付,监督检查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区审计局负责对产业引导基金项目财政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区财政局将收回已拨付资金,并由相关部门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襄阳市汉江产业股权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引导基金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合作设立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主要投资我市工业、农业、科技、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等产业和领域。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建立引导基金协调会议制度,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协调。引导基金协调会议由市财政局牵头建立,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农委、市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市旅游局等部门共同参与。

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审批市创投公司关于基金投资、使用、管理等章程及绩效考核办法,负责引导基金协调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市金融办负责指导、监督市创投公司的经营管理;市经信委等其他部门负责行业和产业的项目库建设,开展政策指导,促进专项基金与项目对接,并选派代表参与专项基

金的投资管理。

第五条 市创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创投公司”)受托行使经营管理职责。

(一)受托与基金管理机构按工业、农业、科技、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等行业类别合作设立若干专项基金;

(二)受托代行出资人职责,向专项基金派驻出资人代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等;

(三)按照规定参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等政府性资金的投资合作;

(四)负责专项基金的监管和绩效评价;

(五)运用市级有关部门的项目库信息平台,为专项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对接服务。

第六条 市创投公司每季度向市财政局报送《引导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市创投公司会计报告》和《引导基金执行情况报告》。

第七条 市创投公司应将股权投资资金和公司运行费实行分账核算。公司运行费和绩效奖励参照同行业水平确定。

第三章 投资运作

第八条 引导基金在专项基金中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

第九条 基金管理机构须通过公开征集或招标方式选择。

第十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二)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原则上股权投资的经营管理规模不低于2亿元,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万元,且近2年盈利水平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回报率,或股东具有强大的综合实力及行业龙头地位;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机构每季度向市创投公司提交《专项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

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专项基金会计报告》和《专项基金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专项基金应在襄阳市区注册;

(二)投资工业、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科技类企业专项基金的社会资本应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

倍,投资特色效益农业和鼓励类小微企业专项基金的社会资本不得低于引导基金的出资额;

(三)投资于襄阳市企业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专项基金投资总额的80% ;

(四)专项基金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权的30%;专项基金对单个企业的股权投资,原则上不超过基金总额的20% ;

(五)除基金管理机构和市创投公司外,其他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万元;

(六)其他出资人的资金到位后,引导基金应于10个工作日内出资到位,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七)用于投资项目的专项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确需超过5年的,经市创投公司批准,可适当延长,总存续期限不得超过7年;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市创投公司可选择终止合作:

(一)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二)与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超过1年,专项基金管理团队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三)专项基金设立之日起,满 1年未按协议约定开展投资业务的;

(四)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规定的;

(五)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 市创投公司以及专项基金的股权投资资金应当委托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负责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每季度向市创投公司提交监管报告。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总体投资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将资金拨付市创投公司的托管银行,实行专户管理。市创投公司和其他出资人按照投资协议,将认缴资金同步拨付到托管银行。

第十六条 托管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襄阳市有分支机构,与我市有良好的合作基础;

(二)设有专门的托管部门和人员;

(三)具备办理托管业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四)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五)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七条 为发挥引导基金整体使用效益,市创投公司可根据专项基金实际运行情况,提

出引导基金额度调整建议,经协调会议审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分配额度可作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不得从事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未经协调会议同意,不得对外赞助、捐赠。

第十九条 市创投公司要加强对专项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市创投公司不干预专项基金的日常运作,但专项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要按协议终止与基金管理机构的合作。

第二十条 市创投公司接受市审计局和市财政局审计和财务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引导基金运作中的弄虚作假骗取投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等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二十四条 本市其他文件中有关股权投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临沂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临沂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加快构建“10+6”现代产业体系,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临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以市场化、专业化运作,扶持全市骨干企业、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重点项目发展的政府性引导基金。

第三条 产业基金主要投资于市政府重点扶持的“10+6”现代产业体系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现代物流业、文化、旅游、电子商务等产业,以及“1531”骨干企业培植规划确定的企业和市内创新型、科技型、高成长型的中小企业。

第四条 产业基金运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稳健、安全原则,综合考虑效益和风险,审慎运作。

第二章 决策管理与运行机制

第五条 市财政局为产业基金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产业基金管理制度和资本金的补充机制,研究制定产业基金的经营考核目标和激励约束机制,监督产业基金规范运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授权临沂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具体负责管理产业基金,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重大事项需报市财政局备案。投资公司应设立临沂产业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拟用名,以工商注册为准,以下简称“产业基金公司”)运作具体业务,负责已投资项目的管理,独立核算,独立承担产业基金的法律责任,对外行使产业基金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并遵照国家会计准则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加强会计核算,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对外投资监督管理体制。

第七条 投资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具体负责投资项目投资、退出等事项的审批。投资决

策委员会由投资公司和产业基金公司的负责人组成,组成人员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

第八条 产业基金公司根据管理需要,可采取自行组建投资管理团队、购买专业服务或委托专业机构管理等多种管理模式。

第三章 运作原则与运作方式

第九条 产业基金运作原则: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突出重点、带动全局。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遵循产业发展规律,既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引导作用,最大限度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进入,又坚持市场化运作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督管理机制,实施投资业务全过程管理;有效防范管理、运作、经营、制度等风险因素。

(三)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在项目遴选和决策上,坚持开放申请、择优支持、市场运作,并实行绩效评价,确保基金运作公平、规范、安全、高效。

(四)突出重点、带动全局。加大对优势和新兴产业、骨干企业、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带动全市现代产业、骨干企业科学跨越发展。

第十条 产业基金运作方式:产业基金根据我市的企业特点和项目需求,以股权投资方式为主,间歇资金可依托投资公司现有的金融业态,辅以多种方式给予支持。

(一)直接股权投资。是指产业基金公司依据公司法及相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等规定,以自有资金和其他合法来源资金,对市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行为。

(二)参股组建产业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是指产业基金公司吸引和扶持社会资金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投资临沂市内企业。

(三)与中央、省产业基金配套。是指中央、省级产业基金选定的产业项目(企业)需市级基金配套支持的,市级基金给予配套,并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跟投。

第十一条 产业基金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形成的股权可依法通过股权转让和被投资企业回购等形式实现投资退出。在同等条件下,被投资企业有优先回购权。

第十二条 产业基金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形成股权,需要退出的,按照产业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 产业基金以参股子基金形成的股权,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事先通过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约定优先分配权和优先清偿权。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产业基金可随时退出,同等条件下,其它股东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四条 产业基金的资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投资于已上市企业股票,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产业基金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制度,加大尽职调查力度,加强对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制定风险控制预案,提高风险防控能力,降低和规避投资风险。

第十六条 产业基金公司应建立投资风险准备金制度和资本补充金制度。在税后利润分配前,提取一定比例的投资风险准备金和资本补充金,专项用于弥补经营亏损和增加注册资本,具体比例由投资公司根据风险程度和经营情况自行确定,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投资项目定期报告制度。被投资企业应对经营及财务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定期报送产业基金公司。

第十八条 强化投后项目管理。投资公司与产业基金公司应加强对已投资项目的管理,跟踪项目经营财务状况,确保投资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及时发现可能的风险事项,并提出解决措施。

第十九条 产业基金公司对单个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累计额不得超过产业基金净资产的10%,对单个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不占被投资企业的控股地位。

第二十条 产业基金参股组建子基金,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实收资本的20%,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子基金净资产的10%。产业基金公司应事先通过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与参股子基金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约定,当参股子基金出现亏损且子基金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50%时,产业基金公司应要求对产业子基金进行清算,清算时,产业基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五章 绩效考核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应加强产业基金监管,按照公共性原则,建立有效的产业基金绩效考评制度,定期对产业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并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产业基金绩效考评办法另行制定,重点考核吸引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规模、支持项目数量和成长情况、基金投资效益等指标。

第二十二条 产业基金公司应在半年结束后30日内向市财政局、投资公司报送上半年的投资运作报告,在每结束后4个月内向市财政局、投资公司报送上一的投资运作报告,主要汇报产业基金使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产业基金所扶持的企业应接受产业基金公司的监督管理,产业基金公司可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资金运作、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审计。对发现的问题,被扶持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产业基金公司应依照协议规定实现基金退出。

第二十四条 产业基金公司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产业基金公司、子基金、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郑州市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郑州市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为加快推进都市区现代农业建设,市财政安排的用于我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资金的管理是指资金的筹集、申报、分配、拨付、使用、监督和跟踪问效。

第四条

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符合我市产业规划的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种养殖大户等农业项目。重点扶持现代农业示范区、现代畜牧业优势集聚区或能延伸带动整个产业链等项目建设。

第五条

资金使用以项目为载体,扶持农业产业发展的方式分为贷款贴息和奖补两种。

第六条

资金使用本着落实产业规划,优先安排产业集聚区项目,集中打造现代农业示范区的原则分配使用。

第二章 资金的筹集

第七条

2011年我市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总规模为3亿元,资金来源为:

(一)2011年市财政安排;

(二)整合现有财政安排的涉及农业、畜牧业生产、农产品加工扶持等方面的项目资金。

以后随着财力情况对农业产业引导资金规模进行调整。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评审、批复

第八条

项目应具备条件

项目应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产业规划,类型为种植养殖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要有利于开发新产品和培育品牌,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明显带动农民就业和增收,不造成环境污染。其中:种植养殖项目须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农产品加工项目开发的产品科技含量较高,须有优势农产品基地作依托;具体要求参照每年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

第九条

资金优先扶持郑州市确定的重点项目和产业集聚区内的项目;优先安排自行担保和自筹资金充足的项目;优先安排以往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规范的县(市、区)和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

第十条

财政贴息项目的范围:我市辖区内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种养殖大户的生产发展、产业基地内与生产发展有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先进技术引进、重要设备购置等发生的金融机构贷款,贷款额度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十一条

根据项目建设期和项目单位还款能力确定贷款贴息期限。贴息期限一般为2-3年,必要时可适当延长,每半年付息一次。

第十二条

根据每年项目指南支持的重点,贴息比例分50%、80%、100%三个档次,贴息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

第十三条 贴息程序:

(1)农业主管部门、发改委、财政局编制印发项目申报指南。

(2)项目单位根据项目指南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申报贴息项目。

(3)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建立农业产业发展项目库,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将通过评审的项目与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市农业主管部门,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4)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市直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要根据项目分类吸纳不同专业的专家参与评审,每次评审要有7-9名专家,农业主管部门和直属单位参加的专家不超过参评专家的20%。将通过评审的项目上报市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简称市领导小组,下同)审核。县(市、区)上报的项目不再组织评审。

(5)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将县(市、区)上报的项目和市直项目进行汇总,报市领导小组审核,并负责建立郑州市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库。

(6)农业主管部门将市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项目推介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考察、按规定程序办理贷款手续;财政部门对批复的重点项目协调担保,对落实的贷款项目进行贴息。

第十四条 奖补的范围

(1)为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进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和产业化生产,对

利用流转土地进行规模经营的各类经营主体给予奖励。

(2)为鼓励项目单位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对自筹资金进行项目建设的给予奖补,对项目单位自行担保进行项目建设的给予奖补,对项目规模大、进展迅速、提前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的给予奖补。

(3)对必要的公益性产业发展项目进行奖补。按照上级对各地综合考核的要求,安排一定资金对园艺作物标准园、集约化育苗、花卉生产示范性企业建设、农作物种子基地建设、旱作农业、畜牧业环境污染治理、农业标准基地(园)建设、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引进推广、高产创建、出口创汇、产品品牌给予奖补。

(4)对农业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农业科技推广服务机构、县区、乡镇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经营主体、法人、金融机构、担保公司给予奖励。

(5)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信息开发、人员培训、农业生产基地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奖补。

(6)以上具体奖励办法由农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另行发布。

第十五条

奖补程序

根据市农业、财政部门制定的奖补办法,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填报郑州市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奖补项目标准文本,报所在农业、财政部门,经县(市、区)农业、财政部门初审后,联合行文上报市农业、财政部门。市级农业、财政部门审核后,将符合奖补条件的项目汇总上报市领导小组研究批准。

第四章

资金的拨付

第十六条

贴息项目:金融机构将贷款的相关资料报项目所在农业、财政部门审核盖章后,将汇总资料报市级农业、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金融机构提供的经审核后的贷款贴息资料,直接对金融机构拨付贴息款。

第十八条

奖补项目:市财政、农业部门根据市领导小组批准的奖补项目,联合行文下达奖补资金。

第五章

资金的监管

第十九条

各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为项目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对项目的申报和实施、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等进行全过程监管及项目完工后的初验工作。农业主管部门要将各项目单位的详细资料建立档案,专人保管。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管,项目单位要按要求及时提供准确详细的资料,配合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等。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的项目单位,由市领导小组予以全市通报,财政部门全额收回补贴资金,并取消其以后三年享受补贴的资格,同时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贷款贴息项目的担保和风险分担

第二十二条

贷款项目属于郑州市确定的重点区域内的项目或重点项目在贷款过程中因自身担保有困难的项目单位,可由财政部门协调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由项目单位和担保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具体的担保手续。市直项目担保费用由市级财政负担;县(市、区)项目担保费用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

第二十三条

需要申请提供担保的项目,将资料上报到市农业主管部门,经审核后上报市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会同担保公司、金融机构研究确定是否给以担保贷款。对审核通过的项目经

担保公司担保后,银行发放贷款。项目担保贷款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80%。

第二十四条 市领导小组负责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协同加强项目风险防范,确保资金运行风险最小化,保证按期收回资金使其良性循环。

第二十五条

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政府、银行和担保公司建立农业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关系,签订合作协议,按比例承担担保风险责任,市财政每年向担保公司注入一定的资金,建立风险基金。

第二十六条

贷款担保的风险责任:按政府承担50%、担保公司承担30%、金融机构承担20%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政府承担部分从风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担保贷款逾期,由银行和担保公司共同追讨,直至进入司法程序。发生的坏帐损失和各项诉讼费用,按风险责任承担的比例分摊。

第七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八条

市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农业的副市长担任组长,主管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农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管委会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全市农业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由农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为办公室主任的各相应办公室,根据申报项目分类,办公地点分别设在各农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本辖区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和本级农业产业资金的整合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将整合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作为扶持农业产业发展、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加强对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监管,制定考核评价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都市区现代农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

各成员单位职责

(1)农业主管部门和发改委、财政局负责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农口有关部门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验收和日常监管,重点是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农业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是否带动农民就业和增收等情况;对已经开始贴息的项目每年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2)市财政局负责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筹措、下达和监管,对贷款项目进行贴息。

(3)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负责对贴息期内项目建设及带动农民就业和增收等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并按规定的程序处理。

(4)发改委负责对重点基本建设项目的评审立项,监管。

(5)监察局负责对项目评审立项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实施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6)审计局负责对产业发展引导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7)各县(市、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项目的评选、审核和上报工作。

第三十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负责农业主管部门、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金融机构、担保公司之间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落实市领导小组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十一条

农业主管部门建立借款人的信用记录档案。对发现借款人恶意逃废贷款和担保债务行为的,市领导小组和金融机构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弄虚作假套取贴息资金的项目单位,市领导小组进行通报批评,财政部门全额收回贴息资金,并取消以后贴息的资格,同时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江苏省农业产业化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农业现代化工程的意见》(苏政发〔2011〕13号),加快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发展,特设立江苏省农业产业化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并依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是由省级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农业规模化、产业化、标准化、集约化、信息化水平的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为2014年至2015年。第三条

引导资金使用原则:

(一)扶持主导产业原则。扶持当地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注重与规划衔接,促进农业产业转型升级。

(二)市场化引导原则。以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投入为主,对符合当地特色产业发展、带动农民增收明显的,财政适当给予扶持。

(三)无偿与有偿相结合原则。财政资金部分采取专项补助、贷款贴息等形式的无偿补助;部分采取股权投资、贷款风险补偿等形式的有偿补助。有偿补助部分的相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省农口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引导资金预算安排;会同省农口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评审规则;参与制定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或实施方案;参与项目或方案的评审、论证;会同省农口部门确定扶持项目及额度;拨付项目经费,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二)省农口部门按照行业分工负责:参与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评审规则的制定;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或实施方案;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论证,提出项目安排建议;负责项目执行管理,包括项目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绩效考评、验收、统计和阶段性工作总结等。

第三章

资金扶持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引导资金支持对象为农业产业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农业产业园区、农产品集中加工区等。第六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途:

(一)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基地设施建设。包括新建或改、扩建高效设施园艺基地、畜禽规模养殖基地、高效设施渔业基地、休闲观光农业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等。

(二)支持现代农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包括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出口农产品示范区(基地)的农产品质量检测及可追溯管理、市场信息服务、以及基地配套设施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三)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技术升级改造。包括种子种苗繁育、生产加工新装备的研发与引进、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农产品检验检测和可追溯体系建设、仓储冷链物流、物联网技术应用等。

(四)支持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

(五)切块用于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配套,具体执行《江苏省实施<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细则》(苏财规〔2013〕4号)规定。

(六)省委省政府明确的重点任务支出。

第七条

资金补助标准。按照项目投资额度采取定额奖补。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等主体实施的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总投资的1/3;对企业为主体实施的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总投资的1/5;对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总投资的1/2。第八条

省级补助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各市县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情况,采取预拨部分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尾款,或采取项目资金报账制,具体方式由市县自行确定。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管理

第九条

引导资金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分配下达:

(一)直接下达资金。省财政厅会同省农口部门按照因素法,将补助资金直接下达到各市县(省属单位),同时明确资金扶持对象、环节、标准等内容。各市县农口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省属单位根据文件要求,结合省下达的资金额度,自主筛选确定项目报省备案。

(二)竞争立项下达资金。省农口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并按照因素法将资金申报控制指标分解到各市县(省属单位)。各市县农口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省属单位根据申报指南和资金控制指标,依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制规定》(苏财预〔2013〕21号),组织筛选确定项目报省。省农口部门组织项目审查,制定项目评审方案,明确评审指标、评审程序、评审小组人员组成,商省财政厅同意后确定项目立项计划。经公示后,省财政厅会同省农口部门将补助资金直接下达到各市县(省属单位)。

第十条

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项目单位法人对项目执行、资金使用负责。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专账,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项目主体、地点变更或项目内容变更预算金额超过10%的,在项目批复六个月内由当地农口部门、财政部门向省农口部门、省财政厅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一条

各级农口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对引导资金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农口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引导资金项目监督检查办法,定期或不定期对市县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财务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挤占引导资金的行为,终止项目,追回已安排的引导资金,取消该单位以后的项目申报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市县农口部门组织做好本辖区项目验收工作。省农口部门、省财政厅根据《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36号)规定,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通报各市县(省属单位)。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下一引导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高效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苏财农〔2008〕)6号)、《江苏省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农〔2002〕89号)同时废止。

巢湖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加快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每年安排200万元,并随着财政收入增幅逐年增

加。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为市政府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市财政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

第三条 建立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目的是通过对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等农业产业化相关环节的扶持,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不断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

第四条 农业产业化引导资金扶持对象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其他涉及农业产业化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等。

第五条 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用于以下三方面:

(一)对巢湖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的基础设施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给予支持;

(二)对新增国家、省、合肥市、巢湖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创建国家、省、合肥市、巢湖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组织,品牌创建、“三品”认证、先进龙头企业、先进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民创业带头人给予奖励;

(三)农业产业化活动工作经费保障。

第六条 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使用方式:

(一)贷款贴息资金,资金总额原则上为100万元。

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的重点项目进行支持。重点扶持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的巢湖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对象在本要发生贷款用于农业产业化基础设施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扶持方式为贷款贴息。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每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每个项目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经申报评审,择优选定补贴项目。

申报条件:

1、为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且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帐务清晰;

2、本必须发生贷款用于农业产业化基础设施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

3、获得“三品”认证(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的企业优先;项目科技含量高的企业优先;带动能力强的企业优先。

(二)奖励资金,资金总额原则上为85万元。

1、新增龙头企业奖励。新增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增为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增为合肥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新增为巢湖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2、创建示范专业合作组织奖励。新增为国家级示范专业合作组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增为省级示范专业合作组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新增为合肥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组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新增为巢湖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组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3、创建示范家庭农场奖励。新增为国家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增为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新增为合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新增为巢湖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4、争创品牌奖励。新增国家级名牌(农)产品或驰名商标的,奖励企业10万元;新增省级名牌(农)产品、省著名商标的,奖励企业3万元;新增合肥市级名牌(农)产品、知名商标的,奖励企业1万元。

5、“三品”认证奖励。新增有机食品认证的,每个获认证产品给予3万元奖励;新增绿色食品认证的,每个获认证产品给予1万元奖励;新增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或产品认证的,每个获认证的

产地或产品给予5000元奖励。

6、先进表彰奖励。每年评选10个先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每个奖励5000元;每年评选5个先进专业合作组织,每个奖励4000元;每年评选10名农民创业带头人,每名奖励2000元。

(三)工作经费,资金总额原则上为15万元。

参加国家、省、合肥市组织的各类农产品展示展销和招商等产业化活动相关费用。

第六条

(一)、(二)、(三)规定的资金总额可根据当年实际发生情况相互调剂。引导资金与合肥市奖补政策及市财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七条 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的使用每以实际发生额为准,据实拨付。

第八条 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的申报、审定程序:

(一)由市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农委)组织市农委、财政、监察、发改委、供销等部门开展评审、审核和评选工作。

(二)申报产业化扶持资金程序:

申报产业化扶持资金必须提交:

1、申请报告;

2、项目文本;

3、有关部门审核认可的项目决算书;

4、上财务报表;

5、贷款证明,包括贷款批准文件、贷款合同、进账单、贷款利息结算单等;

6、企业基本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以上材料,由申报单位向市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申报,由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评审,报市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研究确定,公示无异议,兑现贴息资金。

(三)申报奖励资金程序:

由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等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向市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包括国家、省、合肥市级批准文件;名牌(农)产品、驰(著、知)名商标批复文件;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或产品认证证书。由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市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批准,公示无异议,兑现奖励资金。

(四)评选表彰奖励先进程序:

按照评选细则和量化评分标准,由市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后,报市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批准,由市委、市政府在农村工作会议上进行表彰奖励。

第九条 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每年11月份组织申报,12月份组织开展评审、审核。

第十条 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实施期间,由市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和监督。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 市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3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3篇

我国人民历来有帮困救急的优良传统, 改革开放以来, 慈善事业进入迅速发展期。从基金会数量看, 至2011年底, 全国有2411家基金会, 其中公募基金会1105家, 非公募基金会1296家, 比之五年前, 公募基金会增加310家, 非公募基金会增加957家, 共增基金会1267家。从募集数额看, 我国在2007年募款物达308亿元。2008年汶川地震后, 民众以前所未有的热忱慷慨捐款, 当年全国募款物达1070亿元, 这年被称为中国慈善新纪元。

但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并非一帆风顺, 在基金的管理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中华慈善总会因无锡尚德诈捐门事件和格列卫 (治疗白血病) 药价虚高事件而引起民众质疑。中国红十字会的郭美美事件冲击了全国的慈善事业。据民政部数据, 2011年3至5月, 全国慈善组织共接收捐款62.6亿元;郭事件发生后的6至8月, 全国共接收捐赠仅8.4亿元, 下降86.6%。2011年比之2010年, 我国GDP增长约9.1%, 但社会捐赠总量下降18.1%。其余波到今年还有影响, 4月20日雅安发生强震后, 在党和政府立即开展抗震救灾的同时, 慈善机构也迅速行动。但在开始几天, 中国红十字会继续遭受冷遇, 收到民间的善款甚少, 还受到网民讽刺。这些负面事件既有一定偶然性, 也是我国慈善机构现有弊病必然的后果。我国虽已制定《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规, 但规定不够细致, 执行不够落实。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支持发展慈善事业”;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在2013年全国民政工作报告中提出要继续深入贯彻慈善事业“十二五”指导纲要。因此, 加强慈善基金会内部和外部的监管、提高资金管理的质量, 已经刻不容缓了。唯此才能募集更多善款, 才能避免贪腐、杜绝低效使用和浪费慈善基金, 有效发挥善款的作用, 推动中国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本文讨论加强慈善基金会的资金管理问题。

二、慈善基金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 资金信息披露效率低

我国的主流慈善基金多由政府部门主导, 官本位色彩浓烈。很多慈善基金都不向社会公开资金募集和使用的详细情况, 不受外部审核监督已经成为常态。近年来, 民政部委托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作为第三方机构对大型慈善组织进行测评, 编成《中国慈善透明报告》, 2011年度我国公益慈善行业“年度透明指数”平均仅为33分 (总分为100分) , 多数慈善基金会并没有在其官方网站上公示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 有些慈善基金会公布年度财务报表无连续性或无外部审计。只有少数慈善基金有连续的、经过外部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诸多问题都往往在难以挽救之时才部分的被暴露。

资金使用的信息是否完全传达或者及时反馈, 是外部监管的先决条件。对于捐赠者和赞助者, 如果不能获得捐助时的预期或者得不到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 则会产生对慈善基金会的心理“抗议”。《公益时报》和搜狐网合作进行“2013中国慈善态度大调查”, 在“慈善领域的关键词”这项调查中, 超七成受调查者选择了“信息公开”, 可见慈善资金的透明公开在民众心中占据了非常重要的位置。

(二) 资金使用效果差

我国基金会往往重视善款的捐赠数额, 轻视善款的及时、合理使用。而公益资助项目的申请和评审程序也不公开, 造成了一些领域的公益支出扎堆, 而另一些领域的公益支出又无人涉足的不均衡状态。由此也必然会造成重复建设、项目缺乏有效性、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等问题。

有些项目资金使用效率的低下不仅仅直接表现在使用项目的社会效益上面, 而且体现在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捐赠者和赞助者的预期, 结果, 捐赠资金使用实效不能得到社会的认同。如多处希望小学建成后不久就被弃用。又如汶川地震后, 画家方力钧及其他艺术家义卖作品募得8472万元, 全捐给了中国红十字会, 却一直不知善款的使用情况。今年他提出质问后, 中国红会才承认其中8470万元已挪用别处。

造成慈善基金的运营不佳的另一个原因是现有工作人员年龄老化, 又缺乏资产管理的专业知识与实际经验。如中红会就解释高价劣质自行车事件原因在于经手人是临时工。2011年, 我国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8532人, 平均每家基金会有专职工作人员3.6名, 专职人员占6成, 退休和兼职人员占4成。在所有基金会中, 17.5%的基金会无专职人员, 66.9%的基金会拥有3名及以下专职人员, 仅25%的基金会拥有5人及以上专职人员。全国基金会的员工中具有大专学历的占11%, 本科及以上11.8%, 明显低于一般文教科研单位。

(三) 自用资金过多

国家规定基金会行政总费用可占支出10%, 这个比例偏高。

慈善基金会人员薪资一般比照行政单位, 在向企业或富豪捐款时, 慈善机构工作人员的收入不至于成为障碍;而募款方向面向大众时, 低收入捐款者难以接受慈善工作人员的收入比他们高得多的事实, 甚至怀疑他们的捐款被挪作薪资。如中红会人均收入9.6万元, 广州红十字会2012年的工资福利和补助平均每人14.2万元。 (《南方日报》2012年7年20日) , 都远高于当地平均收入。

三、加强慈善资金管理的对策

(一) 制定更完善的法规

我国已制定适应慈善基金会成立时期的相关的法律和规定如《公益事业捐赠法》 (1999年) , 《基金会管理条例》 (2004年) , 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的《格式文本》和《信息公布格式文本》 (2006年) 。今后要在修订法规时充分注意克服上述弊病, 并规定奖惩制度, 以适应慈善基金会的提升时期。

慈善组织的财务管理制度也需要尽快出台并实施。多年来, 慈善组织只能借用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在会计科目的核算上牵强附会, 给慈善组织的财务反映和监督带来诸多不便。

(二) 提高信息透明度, 加强内外监管

2011年郭美美事件后, 基金会公布信息稍有改善, 2012年透明度平均得45.1分, 与上一年度的33分相比, 透明度提高近一半, 但仍未及格。如及时按规定公开完整的年度工作报告和会计报表, 透明指数可达60分以上。但那些财务报表还太简单, 只是年度总数据的一部分, 我国法规相关条文粗疏、覆盖面窄, 因此公布哪些信息还有待于细化, 并要规定奖惩。

最近, 苏州市慈善总会出台《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明确了关于日常性捐助信息, 在收到捐赠后的7个工作日内公开接受情况;关于重大事件专项信息, 在收到捐赠后的24小时内公开接受内容。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 在拨付后一个月内公开。力求让捐助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及时、方便、完整地查阅和获取公开的信息。公开的信息还包括对接受捐赠款物时间、捐赠来源、接受捐赠款物性质 (定向捐赠或非定向捐赠) 、接受捐赠款物内容 (捐赠类型、捐赠数额) 以及受助对象、受助地区、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的时间和数额、捐赠活动和项目成本、捐助效果等。

公布信息要通过多渠道, 由于网络具有快速、节省的特点, 可充分利用。另外还可实行项目公示制度, 将已经做得比较成熟的慈善救助项目以及最新救助计划通过媒体分批向社会公示, 让捐款人知道自己的捐款用在哪里, 所得到的社会效益如何, 以提高慈善基金公信力。

(三) 提高慈善基金资金的使用效率

要确保资金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资金使用按用途来分, 主要有:拨出经费、拨出专项款、事业支出、专项支出等。按性质来分则有救灾、扶贫、环保、教育等。必须科学筹划, 民主决策, 并分轻重缓急使用。

拨付基金不等于已经完成慈善行为, 而是应该继续监督现金是否分到受赠人手里, 购买物资是否合理, 防止中间克扣和使用不当。一旦出现豆腐渣工程, 慈善会和捐款人名誉受损, 受赠人反受其害, 必须追查建造者和监理者的法律责任。如汶川地震时, 绵阳大量房屋倒塌, 但有五所希望小学校舍完整, 大大减少伤亡, 就是援建基金会进行全程监督, 从设计、资金拨付直到工程监理, 这应该成为榜样。

至于基金会行政开支应该降到总支出5%以下, 严禁铺张浪费。人员薪酬要向当地平均水平靠拢, 多聘用志愿者可降低行政成本并减少捐款人反感。

(四) 提升基金会工作人员专业水平

提升基金会资金管理水平需要大量的专业人才, 包括社工类、管理类和金融类各方面人才。

一方面要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 设置有针对性的培训课程, 编写规范化培训教材采取轮训等方式, 不断丰富慈善工作者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另一方面, 依托高校、科研机构和大型慈善组织, 加快培养慈善事业所需的理论研究、高级管理、项目运作、专业服务和宣传推广人才等。在高校多年扩招后, 完全可能吸引大学毕业生到基金会来就业。启动制定慈善行业从业标准和职称评定标准。淘汰德才不合格的人员。

吸收志愿者参与管理, 既可降低行政成本, 又可提高工作效率, 还为社会培养人才。具有法律、会计、管理等专业知识技能志愿者可参与长期的资金管理。也可在救灾重大行动招聘短期志愿者。满足社区慈善的需求。但也应注意, 使用志愿者人员培训、保险费用和食宿补助等方面也是有成本的。

(五) 公益创投的示范作用

近年来在上海、北京、成都、深圳等地涌现了恩派 (Non-Profit Incubator) 系列公益创投的成功范例。

公益创投 (Venture Philanthropy) 是慈善资金新的运作方式。2011年底苏州市举办首届公益创投活动, 142家社会组织经过创意设计, 提出待创业的192个社会公益项目, 通过专家学者、有关职能部门代表、定向捐助代表和财政、审计等专业人士以及基层干群、新闻媒体代表的答辩、评审、筛选, 确认了52个项目中标, 分得1000万元福彩公益金, 并正式签约实施。这些项目有助残服务, 为外来民工子弟和单亲家庭青少年等服务等。

公益创投的项目经过调研、设计、评审, 更加保证信息透明和工作实效。在实施中要同步接受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绩效评估。这次公益创投活动取得成功后获选“苏州市2012年精神文明建设十大新事”, 苏州市第二届公益创投活动又将开始。

这种方式的参与者专业水平高, 运作透明、资金使用有效, 可带来更多的积极的社会影响。对于传统基金会有示范作用。

总之, 我国慈善基金会在起伏中前进, 只要不断提高专业化水平, 加强法制和道德建设, 克服目前资金管理的不足, 必能推动慈善基金的健康发展, 以造福困难民众, 促进社会和谐。

参考文献

[1]民政部.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 (2011-2015年) .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2]刘忠祥.基金会蓝皮书:中国基金会发展报告 (2012) [M].北京:社科文献出版社, 2013.

[3]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2012年度中国慈善透明报告.民政部网站.

[4]孟志强, 彭建梅, 刘佑平主编.2011年度中国慈善捐助报告[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 2012.

[5]桂世勋.关于完善中国慈善事业政策法规的思考[J].江南大学学报 (人文社科版) , 2007 (01) .

[6]苏州市慈善总会.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N].苏州日报, 2013-05-03.

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4篇

一、中国科协三峡科技出版资助计划的基本情况

中国科协三峡科技出版资助计划(以下简称出版资助计划)设于2012年2月,是中国科技协会和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联合设立的资助计划,预计连续资助五年,每年资助金额高达420万元。该计划一年收稿两次,分别在每年的4月和10月,每年评审两次,分别在每年的5月和11月。出版资助计划以“提高学术出版,培养科技人才”为目的,主要资助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改造和产品研发、综合性的科技著作。

截至2012年年底,共收到申报著作94部,申报著作涵盖管理科学、物理、化学、建筑、材料等学科。每部申报作品需通过3个环节:形式审查、同行通讯匿名评审和专家组议评。最终,2012年共有36部著作接受出版资助计划全额资助,资助金额为286万元。

出版资助计划2012年申报著作按学科领域分布情况如表1所示,出版资助计划2012年资助著作按学科领域分布情况如表2所示。从表1和表2可知,管理科学、生命科学、地球科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和综合交叉类著作申报的较多,而在2012年出版资助计划资助著作中,管理科学、地球科学、生命科学和综合交叉学科较多。这说明申报稿件和资助著作的学科分布和数量较为一致 。

二、出版资助计划与国内其他科技类图书出版基金的对比

目前国内有一些科技类图书出版基金(或计划),笔者主要针对一些有影响力的全国性的出版基金和出版资助计划相对比,如国家科学技术学术著作出版基金、中国科学院科学出版基金、泰山科技专著出版基金和国防科技图书出版基金,并主要从资金来源、资助额度、资助方式等方面来对比。

(一)国家科学技术学术著作出版基金

国家科学技术学术著作出版基金是1997年设立的,资金来源有5个渠道,主要是:国家财政专项补助;各级政府部门、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赞助或捐赠;存款利息及各种收益;受资助的专著出版后的盈利上交部分;其他收入。用于弥补受资助的学术著作在出版过程中所发生直接费用的不足部分,且学术著作出版资助项目的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中国科学院科学出版基金

中国科学院科学出版基金成立于 1989年12月,成立以来,中国科学院曾两度增加拨款,现已累计投入出版基金5000万元,择优资助科技学术期刊600多种(次)、图书1000多种,年投入资金额度400万元,是资助出版科技书刊种数最多的出版基金。

(三)国防科技图书出版基金

国防科技图书出版基金是我国第一个出版基金,是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时为国防科工委)为促进国防科技事业发展,确保国防科技优秀图书的出版,于1988年3月24日正式设立的。该出版基金坚持“传播科技知识,为国防现代化服务”的宗旨,服务于我国国防科研、试验、生产和教学,在国内外累计发行123万余册图书。

(四)泰山科技专著出版基金

山东科技出版社于1988年设立了泰山科技专著出版基金,每年拿出50万元资助优秀科技专著的出版,资助率较低。

相比于以上科技出版基金,中国科协三峡科技出版资助计划是最年轻的出版资助基金。每年的资助金额420万元是最多的,资助方式是全额资助,且资助金额不需筹集,全部由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赞助,平均资助金额达7.9万元/部,部分著作的资助金额已经超过了10万元,也是科技出版基金中部资助金额较高的科技出版计划。通过对比,可以发现,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三峡科技出版资助计划是比较适合科技工作者的一项科技著作资助计划。

三、出版资助计划目前存在的问题

和很多出版基金一样,出版资助计划在取得一定工作成果的同时,也有一些实际问题需要解决,尤其是作为一项年轻的科技出版资助计划,如何在众多的资助基金中斩露头角,如何切实保证申报著作的数量和质量,宣传工作如何更深一步地开展,如何调整发展方向和管理思路,资助年限有限等问题。根据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讨论和调研,提出以下对策。

(一)主打品牌,宁缺勿滥

中国科协三峡科技出版资助计划是科技出版资助基金中最年轻的一项资助,好多科技工作者并不知道这项计划,这样,早期申报著作的数量和质量都不能保证。从2012年的申报工作来看,申报著作的质量确实没有达到预期,这就需要评审工作委员会切实以申报著作的质量为评审标准,唯有确实达到资助条件的著作才能获得资助资格,切不可为了完成资助著作的数量而放宽条件,如果资助著作的质量不过硬,读者看了不太满意,同时会对中国科协三峡科技出版资助计划出版的科技著作产生潜在的消极作用,在科技工作者中也会认为中国科协三峡科技出版资助计划丛书质量不过关。久而久之,中国科协三峡科技出版资助计划丛书就会没有市场,而中国科协三峡科技出版资助计划也就没有高水平的申报著作,其如何执行下去都会成为难题。

前文提及的国家科学技术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等,虽然资助金额并不高,资助条件苛刻,但是已经在科技界形成了自己的品牌。科技工作者申报该项基金,一定意义上并不是为了资助金额,而是为了能够列选该项基金的资助丛书,也相当于承认了资助著作的学术水平。这就是品牌效应。所以,在中国科协三峡科技出版资助计划执行的前两年就需要从严评审,严把质量关,宁缺勿滥,切实树立起中国科协三峡科技出版资助计划的品牌。

(二)被动等稿变成主动约稿,形成重点资助方向和学科

中国科协三峡科技出版资助计划丛书应该形成重点资助的方向和学科,这样才可以有的放矢去打造自己的品牌。2012年的出版资助计划主要是等待科技工作者积极申报,被动等待的申报著作存在数量不多和著作质量不高的特点,但是由表2可知,2012年资助的36部著作中没有重点资助的方向和学科。学术专著领域广,可以选择重大研究项目、重点课题作为重点资助的方向和学科,并改变过去的被动等稿为主动组稿,与中科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科委及北京大学等重点高等院校建立固定联系,重点约稿,最终形成自己的重点资助方向和学科。

(三)加强宣传,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赢

和其他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相比,中国科协三峡科技出版资助计划的资助金额是最高的,每年420万元,且是全额资助,资金来源是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不需筹集。因此资助金额充足,来源有保障。但是由于出版资助计划是2012年2月设立的,社会的知晓度还不高,宣传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1)建议通过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每年举办的各学科年会会议进行现场宣传,可以拍摄宣传短片,在会议候场的时候重复循环播放,由于参加年会会议的人员多为科技工作者,宣传的效果会非常显著。

(2)在百度网上设立“中国科协三峡科技出版资助计划”词条,有利于申报者直接查询。由于科技工作者主要集中在学会、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也要在各学科学会的网站、高校科技处网站、科学院研究院所的网站等公开发布《申报通知》,以提高有效人群的知晓度。还可以在期刊、报纸等媒体上刊登《申报通知》等。

(3)科技著作有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因此应注重宣传2012年的已资助著作,社会效益自不必言,出版后更需要宣传,以更大可能地提升科技著作的经济效益,也同时宣传了中国科协三峡科技出版资助计划,吸引更多高水平的科技工作者积极申报,长此以往,形成良性循环,从而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赢。

(四)合理管理,突破资助年限的瓶颈

《中国科协三峡科技出版资助计划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该计划从2012~2016年共资助五年。五年之后,该计划何去何从?是继续由三峡集团出资资助还是终止资助?还是另有办法不需三峡集团继续出资?笔者认为,如果通过合理的资金管理,实现长期资助并不是不可能的事情。

(1)每年420万元的资助资金如果当年没有用完,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如果下一年还是没有用完,可以继续顺延,这样,到2016年底,该计划可以顺延几年资助。如果将这五年的资金2100万元全部存入国家银行,每年产生的利润用于资助出版,可以有效节约资助的本金。

(2)出版资助图书产出的部分利润可以上交用于资助出版。

(3)可以通过一些企业或团体捐赠或拨款等方式筹集资金等。

通过合理合法的财务管理,实现中国科协三峡科技出版资助计划的长期资助是广大科技工作者的愿望,同时也是为了最终长期实现“繁荣科技出版,培养科技人才”的目的。

目前中国科协三峡科技出版资助计划存在的问题对于大多数科技类图书出版资助计划(基金)而言,也是共性的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和提出解决对策,对多数同类出版资助计划(基金)也有很强的适用性。也希望该文能对科技类图书出版资助计划(基金)的工作人员或管理人员有一定的借鉴作用,从而为我国的科学技术传播贡献一份力量。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5篇

发文文号: 财际【2008】16号

法规类别: 利用外资类-->> 全部

地区: 全国

颁布日期: 2008-04-24 生效日期: 2008-06-11 失效日期: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际〔2008〕1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上海、江苏、浙江、西藏)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对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项目的管理,明确贷款项目管理的职责分工,规范贷款项目申报、审批、实施、监督和检查工作,进一步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8号),我部制定了《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项目管理,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利用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农发基金)贷款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等活动。

第三条 农发基金贷款属于国家主权外债,财政部代表国家接受农发基金贷款,是农发基金贷款的统一管理机构。

第四条 农发基金贷款由财政部按照与农发基金商定的条件转贷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贷款协定和转贷协议的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并通过财政部向农发基金偿还贷款本金、服务费或者利息。

第五条 农发基金贷款的使用应当符合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支持我国农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脱贫和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第六条 农发基金贷款的申请、使用、偿还应当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有效防范债务风险。

第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贷款,是指农发基金贷款;

(二)贷款项目,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利用农发基金贷款开展的项目;

(三)项目配套资金,是指地方各级政府和受益群体为项目提供的有偿和无偿资金、劳务折抵以及实物投入;

(四)国内金融机构,是指实施贷款项目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及其下级农村信用联社等国内金融机构。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财政部作为我国与农发基金合作窗口单位,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经国务院批准,向农发基金筹借贷款;

(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拟定贷款项目规划;

(三)向农发基金提出贷款项目的申请;

(四)组织贷款项目的磋商谈判并签署贷款协定;

(五)对贷款项目资金的转贷安排、资金使用和对外偿还等进行统一管理;

(六)对贷款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政策指导、宏观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地方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贷款的债权、债务代表和贷款归口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本地区贷款的全过程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协调贷款项目的申报,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提出贷款申请;

(二)审核项目资金需求,监督和指导贷款项目资金的使用;

(三)落实配套资金,对提供项目配套资金和债务偿还做出书面承诺;

(四)负责贷款项目中贷款资金的转贷安排;

(五)负责贷款项目专用账户的管理、提款报账等相关财务管理;

(六)对贷款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贷款项目形成的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贷款项目出国计划、采购计划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确定和审批。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统一向财政部偿还贷款本金、服务费或者利息。财政部向省级人民政府以外汇形式转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承担相应的汇率风险,并以人民币形式向下一级人民政府转贷。由国内金融机构承贷的项目资金,汇率风险由国内金融机构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根据财政部与农发基金签订的贷款协定要求,申请和实施贷款项目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项目领导小组,负责贷款项目重大事项的指导、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办公室。项目办公室作为贷款项目的地方执行机构,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人民政府项目办公室和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贷款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准备和上报项目文件;

(二)制定和完善项目管理制度,制定项目总体设计方案、编制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预算;

(三)负责项目贷款资金和配套资金的落实和使用;

(四)负责制定项目采购计划并实施项目采购;

(五)协助同级财政部门做好提款报账,贷款本金、服务费或者利息的收缴工作;

(六)配合审计部门做好项目审计工作;

(七)负责项目的实施与管理、日常监测与评价;

(八)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财政部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为贷款项目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章

准备与评审

第十四条

贷款项目申请文件应当由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提交。

贷款项目申请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目标和必要性;

(二)项目主要内容及预期成果;

(三)项目预算及配套资金来源;

(四)项目实施管理的机构安排;

(五)项目资金转贷及债务偿还安排。

第十五条

财政部在收到贷款项目申请文件后,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与农发基金协商确定列入我国政府利用农发基金贷款备选规划的项目。

第十六条

对列入备选规划的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向财政部提交评审意见书。评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省级及以下各级政府的债务负担和财政承受能力;

(二)项目的财务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三)项目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四)转贷安排、还款责任和还款资金来源等。

第十七条

财政部应当根据省级财政部门的评审意见书,确定并安排贷款项目的对外磋商谈判。

第四章

谈判与签约

第十八条

财政部负责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有关部门与农发基金进行磋商谈判,确定项目活动内容、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贷款使用类别及预算和贷款偿还条件等事项。

第十九条

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我国政府与农发基金签署项目贷款协定。

第二十条

财政部根据贷款协定,与相关省级人民政府签署转贷协议。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发基金项目应当在签署贷款协定并满足贷款协定规定的各项生效条件后开始实施。

第二十二条

贷款的使用应当符合贷款协定和转贷协议规定的范围与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滞留、截留、挪用贷款资金或者擅自改变贷款资金用途。

对于实施中出现违反贷款协定或转贷协议的情况,财政部门将采取包括通报、限期整改直至暂停使用贷款资金等必要措施,督促其纠正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项目办公室在项目实施前应当制定项目管理、采购、提款报账、监测评价等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并由省级财政部门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项目办公室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对贷款项目进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二十五条

项目办公室负责贷款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监测,定期向上一级项目办公室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贷款项目进度报告、监测报告、实施计划和资金预决算。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开展项目检查。

第二十七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严格遵守转贷协议,保证按时足额偿还贷款到期债务。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设立还贷准备金,用于偿还或垫付农发基金贷款到期债务。

第六章 验收、评价及后续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办公室应当在项目竣工日期之后的六个月内或者在贷款协定规定的期限内对贷款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验收,并编写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九条

贷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指导项目办公室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完成资产移交和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财政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贷款项目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

对已移交的资产,地方财政部门和同级项目办公室应当督促受益方制定后续管理制度并落实后续管理资金。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外贸出口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6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通知》(豫政〔1994〕57号)以及省政府关于设立河南省外贸出口发展基金的会议纪要精神,为促进我省对外贸易的发展,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充分发挥本基金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外贸出口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外贸发展基金)是省政府建立的在全省范围内用于调节和促进外贸出口发展的专项基金。它由下列收入构成:

(一)经省政府批准交给省外经贸厅管理的省政府留成外汇调剂收入及其历年形成的存款利息和使用费;

(二)省级外贸、工贸公司1994年至1996年缴纳的所得税60%部分及历年形成的存款利息;

(三)外贸发展基金存款利息和基金使用收回的使用费及滞期费;

(四)省财政根据省级财力状况适当安排部分资金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外贸发展基金由省外经贸厅会同省财政厅管理使用。由省财政厅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对基金的用途实行财务监督。

第四条 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制定《河南省外贸出口发展基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财务细则》(以下简称《财务细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与用途

第五条 外贸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全省出口效益好、发展前景好、有偿还能力、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工)贸企业和自营出口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各类出口企业),奖励对外贸出口做出突出贡献的出口企业和有功人员(具体奖励办法由省外经贸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重点用于扶持机电产品、高科技产品、高附加值产品和新产品的出口。该基金主要作为流动资金周转,有偿使用,按期归还。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各类出口企业使用外贸发展基金,应当按以下程序提出申请:

(一)市地、县出口企业向市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由市地外经贸部门会同市地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以正式文件联合向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申报;

(二)省级出口企业以正式文件直接向省外经贸厅申请。

第七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和原则,省外经贸厅根据各单位的申请,提出基金使用项目和用款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查核准后,由省财政厅按照《财务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借款或拨款手续。其中省级出口企业可直接向省财政厅办理借款或拨款手续;市地县出口企业由省财政厅与市地财政局办理借款或拨款手续,并将资金拨付市地财政局指定帐户。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财务细则》规定的内容、用途、金额及统一标准拨付和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挪作他用。

第九条 省外经贸厅对外贸发展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跟踪检查的内容如下:

(一)检查外贸发展基金是否按规定投入使用;

(二)检查使用单位计算数据的真实性;

(三)检查使用单位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外贸发展基金,有无挪用或其他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等重大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条 建立定期审计制度。省审计厅于下4月底前对外贸发展基金的上年使用情况审计一次,审计结论会同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违章处理

第十一条 外贸发展基金的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构成违章行为:

(一)计算数据弄虚作假;

(二)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外贸发展基金;

(三)擅自改变外贸发展基金的用途;

(四)拒绝监督检查,或对监督检查不予配合。

第十二条 对发生违章行为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将采取以下一项或几项处罚措施:

(一)内部警告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纠正违章行为;

(二)停止并收回已使用的外贸发展基金;

(三)取消使用外贸发展基金的资格;

(四)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外贸发展基金的使用申请书,由省外经贸厅制定统一格式。外贸发展基金的有偿使用合同、还款保证合同和展期申请书等由省财政厅根据《财务细则》制定统一格式。

第十四条 办理外贸发展基金划拨、放款和回收等方面的具体事宜,按《财务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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