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办法

2024-08-31

深圳市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办法(精选6篇)

深圳市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办法 第1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深府〔2010〕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八日

深圳市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离休人员的医疗待遇,根据国家、广东省的有关文件及《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0号)(以下简称《医保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办理离休手续的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本市户籍离休人员。

第三条 离休人员按《医保办法》中退休人员的有关规定参加我市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条 政府设立离休人员专项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用于市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离休人员发生的超出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非社会医疗保险费用)。

离休人员按本办法规定享受离休人员专项医疗保险补助资金支付的补助待遇。

第五条 由本市社会保险机构发放离休费的离休人员,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为其缴交社会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在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中列支;其他人员由发放离休费的单位为其缴交社会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 离休人员专项医疗保险补助资金按以下渠道筹集:

(一)离休人员所属单位为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同级财政负担;

(二)市、区企业离休人员未移交区组织部门管理的,由其所在企业负担,企业确有困难的,由产权单位负担;

(三)企业离休人员已移交区组织部门管理的,在离休干部管理服务费中开支,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费不足支付的,由区财政部门负担;

(四)离休人员无用人单位的,由市财政部门负担;

同时具有离休人员和残疾军人身份的人员,其专项医疗保险补助资金依照离休人员身份处理。

第七条 专项医疗保险补助资金按每人5万元的标准建立,由市社会保险机构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各部门筹集资金。专项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实行单独管理、专款专用。

专项医疗保险补助资金不足使用时,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商市财政部门,根据离休人员医疗费用开支状况和医疗价格增长等因素,确定专项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的筹集标准,并由市社会保险机构向第六条规定的各部门筹集资金。

市社会保险机构应每年将专项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向各筹集部门通报。

第八条 专项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的筹集部门逾期不缴交专项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市社会保险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不足部分的专项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补足。

第九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对离休人员的医疗费用实行单独管理,向离休人员统一发放离休人员社会保障卡。

第十条 离休人员在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凭社会保障卡记账,由定点医疗机构定期与市社会保险机构结算。

离休人员因病情需要到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先行垫付现金,其后可凭有关资料到市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申请报销。

属于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中100%列支;非社会医疗保险费用在离休人员专项医疗保险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离休人员需办理现金报销的,应在医疗费用发生之日起12个月内持以下资料到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

(一)原始收费收据(交原件);

(二)费用明细清单(交原件);

(三)门诊病历本(交原件)或住院病历(交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

(四)疾病诊断证明书;

(五)社会保障卡。

市社会保险机构自受理报销申请后,应按《医保办法》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予以办理。

第十二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对离休人员的专项医疗保险补助资金与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单独列账。

第十三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对非医疗费用、虚假费用不予支付。

第十四条 离休人员社会保障卡丢失的,应及时挂失;丢失社会保障卡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保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离休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市社会保险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管理制度,严禁将社会保障卡转给他人使用。

离休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医保办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可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对其专项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的使用实行协议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不得虚报费用,不得将非医疗费用记账。

第十七条 各单位、部门应积极配合、协调做好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工作、确保专项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的筹集,保障离休人员的医疗待遇。

第十八条 中央及其各部委以及其他省市驻深单位已参加我市社会医疗保险的离休人员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并在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后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障待遇。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深圳市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办法 第2篇

根据《山西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办法(试行)》(晋办发〔2002〕8号)文件及《太原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办法》(并办发〔2003〕10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2015年全市离休干部人均医疗费用实际发生额,经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太原市财政局会商后,确定我市2016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统筹资金筹资标准维持去年标准不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年度

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年度为自然年度,即从2016年1月1日起到2016年12月31日止;

二、筹资标准

离休干部2016年医疗保障统筹基金筹资标准确定为 35000元/人/年,其中按每人每年3000元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IC卡内,用于门诊和奖励备用金;

三、征缴人数

以单位2016年1月1日在册的离休干部人数为准

四、缴费日期

为2016年1月20日之前一次性全部缴纳完毕。

五、注意事项

深圳市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办法 第3篇

这是我国继出台基本养老关系跨省转移办法后的又一项惠及个人基本保障的政策。本期《百姓焦点》栏目将该《办法》摘登如下:

《辦法》规定,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按照现行规定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加障碍。

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流动就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有关规定到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或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按当地规定退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再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由于劳动关系终止或其他原因中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农村户籍人员,可凭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向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申请,按当地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新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参加新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已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参保(合)人员跨制度或跨统筹地区转移基本医疗保障关系的,原户籍所在地或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中止参保(合)手续时为其出具参保(合)凭证,并保留其参保(合)信息,以备核查。新就业地要做好流入人员的参保(合)信息核查及登记等工作。

参保(合)凭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卫生部统一设计,由各地社会(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统一印制。参保(合)凭证信息原则上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之间传递,因特殊原因无法传递的,由参保(合)人员自行办理有关手续。

深圳市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办法 第4篇

http:///2010-12-29 00:00:00中国养老金网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北京市离休干部医疗费用全市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0〕298号),进一步方便离休干部就医,经研究决定,将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纳入社会保障卡就医管理,现将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持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就医

离休统筹人员需持社保卡到本人选定的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中医、专科、A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诊除外)。

离休统筹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必须持社保卡和北京市卫生局规定使用的《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以下简称《病历手册》),并主动出示。

(一)离休统筹人员持社保卡门(急)诊就医,按以下要求办理:

1、离休统筹人员应持社保卡挂号,诊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挂号费由个人负担。定点医疗机构为离休统筹人员提供挂号费专用票据。

2、离休统筹人员就医时,要主动出示社保卡,定点医疗机构医师要查看并按卫生行政管理规定书写《病历手册》,进行处置。

3、离休统筹人员持社保卡结算医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应为离休统筹人员出具结算单据,垫付应由离休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其余费用由离休统筹人员交纳。

4、定点医疗机构应设专人负责数据上传及入库复核工作,要在完成结算后48小时内,通过网络或报盘方式将结算数据上传到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5、对于入库成功的数据,定点医疗机构可打印离休人员门(急)诊医疗费用申报表,并向定点医疗机构所属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区县经办机构)进行费用申报。

6、离休统筹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必须使用离休统筹人员社保卡为其办理转诊手续。

离休统筹人员办理转诊手续后,在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离休统筹有关规定结算。

7、因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故障,造成离休统筹人员不能持社保卡正常结算,待系统恢复后,由定点医疗机构为离休统筹人员重新办理费用结算。

8、离休统筹人员需要退费的,须持社保卡和结算单据到费用发生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

(二)离休统筹人员持社保卡住院就医,按以下要求办理:

1、离休统筹人员首次持社保卡办理住院时,其所持有的《北京市离休干部就医手册》自动作废。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在离休统筹人员入院当日使用社保卡为其进行入院登记,并留存离休统筹人员社保卡。

2、离休统筹人员结算医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应为离休统筹人员出具结算单据,垫付应由离休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其余费用由离休统筹人员交纳。同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将社保卡返还离休统筹人员。

3、定点医疗机构应在完成结算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或报盘方式将结算数据上传到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4、定点医疗机构上传结算数据后,可打印住院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等相关表单,按要求持相关材料向定点医疗机构所属区县经办机构进行费用申报。

5、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社保卡为离休统筹人员办理入院登记后,因故需要撤销入院登记的,必须使用社保卡办理。

6、离休统筹人员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办理转院手续。

离休统筹人员办理转院手续后,在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离休统筹有关规定结算。

7、离休统筹人员需要退费的,须持社保卡和结算单据到费用发生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

二、离休统筹人员丢失(损坏)社保卡,申请补(换)卡期间就医,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已发社保卡离休统筹人员申请补(换)卡期间,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需主动出示《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离休统筹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全额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采集相关信息并上传医疗费用明细,为离休统筹人员出具相关单据。

(二)离休统筹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全额结算医疗费用后,应将费用明细、处方、原始收据及相关证明交到所在单位。单位汇总后,填写《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门(急)诊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汇总单》、《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汇总单》及《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一式两份),于每月1-20日向单位所在区县经办机构申报。

三、尚未发放社保卡的离休统筹人员就医,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门诊就医

1、持有《北京市离休干部就医手册》的离休统筹人员门诊就医时,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离休统筹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全额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北京市离休干部就医手册》采集相关信息并上传医疗费用明细,为离休统筹人员出具相关单据。

2、新参加离休统筹无《北京市离休干部就医手册》的离休干部门诊就医时,需主动出示《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离休统筹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全额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采集相关信息并上传医疗费用明细,为离休统筹人员出具相关单据。

3、离休统筹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全额结算医疗费用后,应将费用明细、处方、原始收据及相关证明交到所在单位。单位汇总后,填写《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门(急)诊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汇总单》及《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一式两份),于每月1-20日向单位所在区县经办机构申报。

(二)住院就医

1、持有《北京市离休干部就医手册》的离休统筹人员,住院就医时,离休统筹人员在办理入院登记时应主动出示《北京市离休干部就医手册》,定点医疗机构依据《北京市离休干部就医手册》办理入院登记并留存《北京市离休干部就医手册》。离休统筹人员结算医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应为离休统筹人员出具结算单据,垫付应由离休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其余费用由离休统筹人员交纳。同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北京市离休干部就医手册》返还离休统筹人员。

2、定点医疗机构应在完成结算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或报盘方式将结算数据上传到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3、定点医疗机构上传结算数据后,可打印住院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等相关表单,按要求持相关材料向定点医疗机构所属区县经办机构进行费用申报。

4、新参加离休统筹无《北京市离休干部就医手册》的离休干部住院就医时,需主动出示《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离休统筹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全额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采集相关信息并上传医疗费用明细,为离休统筹人员出具相关单据。

5、离休统筹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全额结算医疗费用后,应将费用明细、处方、原始收据及相关证明交到所在单位。单位汇总后,填写《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汇总单》及《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一式两份),于每月1-20日向单位所在区县经办机构申报。

四、离休统筹人员在异地就医,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离休统筹人员在异地就医应到个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急诊除外),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离休统筹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全额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应为离休统筹人员出具相关单据。

(二)离休统筹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全额结算医疗费用后,应将费用明细、处方、原始收据及相关证明交到所在单位。单位汇总后,填写《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门(急)诊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汇总单》、《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汇总单》及《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一式两份),于每月1-20日向单位所在区县经办机构申报。

五、区县经办机构审核支付离休统筹人员医疗费用,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区县经办机构应设专人负责接收定点医疗机构及离休统筹人员单位报送的费用结算单据和相关资料,并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进行核对,对报送材料不全或信息不一致的应退回申报材料。

(二)区县经办机构应设专人负责医疗费用的初审、复审、外审工作,对有疑问的医疗费用应与定点医疗机构及时沟通,需进一步核查的医疗费用可先予支付,并派外审人员进行核查,不符合规定的予以追回。

对于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门(急)诊费用,区县经办机构在完成审核后,需打印实时结算门诊费用审核表。对于离休统筹人员单位申报的医疗费用,区县经办机构在完成审核后,需打印手工报销费用审批表。

(三)区县经办机构应设专人负责医疗费用的结算、支付工作。对于已支付的医疗费用,区县经办机构应为定点医疗机构及用人单位提供各种支付明细及拒付明细,同时打印支付通知单,加盖区县经办机构印章后传递到同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六、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定点医疗机构对离休统筹人员持社保卡实时结算医疗费用需提供的材料

2、定点医疗机构对离休统筹人员全额结算医疗费用需提供的材料

3、定点医疗机构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离休统筹费用时需提供的材料

4、单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离休统筹费用时需提供的材料

5、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离休统筹人员医疗费用后需提供的材料

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政策 第5篇

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分局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分局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切实提高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皖卫离审[2004]5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皖老字[2006]2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皖老字[2009]23号),结合分局医疗保障工作实际,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分局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正确执行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政策待遇。缩短离休干部的医疗费报销周期,解决有特殊困难离休干部的就医之急。离休干部医疗费自2010年4月起经巢湖市医保中心按月审核后,由分局按月按原资金渠道列支报销。

二、认真落实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凡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费用(包括甲类乙类)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费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其中住入干部病房的每床日费,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分别报销60、40、20元,超出部分自理),由离休干部个人支付后,由单位报送分局经巢湖市医保中心审核后全额报销,也可由单位直接帮助支付。因特殊病情需要并按规定征得分局同意而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治疗性药品,其合理支出费用予以报销。

三、离休干部就医执行定点医疗。因急诊需要就近在非定点医院就医的,自就医起3天内报告所在单位,并在病情稳定后及时转入定点医院。因病确需转往外地治疗的,应履行转诊转院手续。患有晚期癌症、中风偏瘫、长期卧床、骨折牵引等疾病,需建立家庭病床的,可由本人或家属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指定定点医院办理家庭病床。

四、离休干部购药遵循合理定量。在定点医院门诊和定点药店每次购药应遵循一般疾病5-7天量,慢性病10-15天量,特殊病种经分局批准后可延长至一个月量。外购药品费用报销时,必须有详细的定点医院经治医师书写的病历及处方。至药房购药需凭公费医疗外配处方,每张处方开药不得超过5个品种,凡超量药和无处方外配药品均属自费范围。

五、离休干部使用基本医疗规定不予支付的费用不予报销。基本医疗规定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的费用,以及不符合皖卫离[2004]56号规定、不符合诊疗规范或超出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的各种费用,不予报销支付。对有医疗费用票据,没有相应的病历记录、复式处方等医疗费用凭证或其它不符合皖卫离[2004]56号、皖老字[2009]23号规定的不予报销。

六、离休干部医疗费用定额节余奖励。根据皖老字[2009]23号规定,比照巢湖市同类人员,经审核后,分局离休干部年报销医药费总额未超过4000元的,结余部分支付给离休干部本人使用。

七、落实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的责任。离休干部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要经常关心过问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要确定专人负责离休干部的医疗服务。相关医院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规范收费。使用政策规定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必须先向离休干部告知,并向所在单位说明;凡是搭车看病、搭车开药、以物充药、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追究经治医生和相关医院责任。

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岗位职责 第6篇

一、负责做好参保单位申报登记、身份认定、人员增减变动、异地备案等基础信息资料维护工作。

二、负责做好离休干部医保IC卡的制发、挂失及诊疗手册的发放工作。

三、负责做好离休干部医疗费的征缴工作,并对欠费单位进行催缴。

四、负责受理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的申报、对账、初审工作;负责受理本异地离休干部医疗费的申报和初审工作。

五、定期划拨定点医疗机构和离休干部发生的医疗费用,及时出具支付凭证。

六、根据离休干部医疗费发生的情况,及时向财政提出请款计划。

七、负责做好离休干部业务档案的整理及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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