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调解书

2024-09-16

民事案件调解书(精选6篇)

民事案件调解书 第1篇

民事调解书(二审民事案件用)

××××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写明姓名或名

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

判用的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案由:……

上诉人×××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写明上诉请求)。

……(写明案件的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写明协议内容)。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民事案件调解书 第2篇

核心内容:一审民事案件使用的民事调解书是怎样的?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民事调解书(一审民事案件用)

民事案件调解书 第3篇

1、树立调解理念,增强调解意识

我国正处于社会变革转型期,在社会矛盾多发与司法资源有限的现状下,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对于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作为法官,首先要在思想上重视调解,树立诉讼调解是高质量高效益审判的理念,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着眼,以一颗为群众排忧解难的诚心,引导当事人在自愿平等,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降低诉讼成本。其次要克服孤立、机械、单纯办案的思想,要强化调解优先意识,自觉主动运用调解方式处理矛盾纠纷,把调解优先贯穿于诉讼全过程。耐心细致的做好变法析理,不断创新调解方法,加大调解力度,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2、创新诉讼调解方法,提升调解成功率

首先在诉讼调解前要创造宽松的环境。先让双方当事人分别陈述清事实和处理意见,减少对立情绪和正面争论,客观公正,求同存异,为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排除障碍。另外审判人员应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做到热情和蔼有度,公正威严不失,用主动为当事人倒水、让座等微小细节去缩短当事人的距离感,消除当事人误解,让其从细节小事中感知法官的素养及依法办事、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使当事人逐渐因了解而尊重,因尊重而信任,为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铺平了道路。

其次在诉讼调解过程中,法官应该向双方当事人交待涉及本案的有关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尽量把抽象化的法理以通俗易懂的形式告知当事人,阐明法律的原意,对其明之以法,晓之以理,让当事人自觉用法律衡量自己的行为对错,是非曲直。

3、讲求调解艺术,提高审判效率

调解是一门艺术,讲求调解技巧,善于运用多种方法是促成调解、促进和谐的关键。

3.1、认真分析案情,做好思想疏导

民事案件产生的原因就是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矛盾无力或无法解决,才到法院告状。既然当事人信任法院,法官就应当依法为其排忧解难,平纷息诉。实践证明,把握好“析、找、摸、做”四个环节是做好调解工作的有效途径。“析”就是分析案情和当事人的特点,及具体情况;“找”就是找出矛盾的焦点和开展工作的突破口;“摸”就是摸清双方当事人的心理状况;“做”就是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通过四个环节工作,使当事人认清矛盾,转化矛盾,消除矛盾,心理上由逆变顺,从而达成调解协议。

3.2、因人制宜,灵活运用“对症下药”的调解策略

不同种类的案件,当事人的身份、心理是不同的,因此要求法官应当学会掌握当事人的心理活动,根据案件的性质、难易程度制定调解策略。如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案件,要围绕向双方当事人讲清法律规定及双方权利义务做调解工作,使债务人消除侥幸心理,积极履行义务,对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感情上未破裂的要抓住双方都疼爱孩子,都有赌气冲动行为的心理,做好双方的和好工作;对一般打架损赔案件,要抓住当事人往往是因为争一口气而要求赔偿的心理,让受害方把怨气说出来,把理讲出来,然后再同他们一起分清责任。同时要针对不同对象进行说理,如对为人冷静,通情达理的当事人,就晓之以理,通过宣传法律法规以理服人;而对脾气暴躁、容易冲动的当事人,要允许他们把话说完,要多给他们讲道理,用温和的态度去消除他们的火气,抚平他们的情绪,以情感人,在语言表达上对有的人需要措辞严谨表达婉转;对有的人则需要果断干脆。也就是说根据不同案件不同类型的当事人,不同的诉讼心理,在审理中结合个性特征,因人制宜,对症下药,促进案件的顺利调解。

3.3、坚持以人为本,努力做到调解工作“三个结合”

调解工作要始终坚持以当事人为中心,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忠于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具体做到三个结合。

一时说服教育与引导相结合。

调解前,法官要向当事人宣传讲解法律、政策,让当事人充分陈述各自的道理,使法官与当事人建立起可信赖关系。

二是庭内与庭外相结合。

就是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如有的人爱面子,性格比较倔强,庭上不愿低头而又明知判决可能与己不利的,法官要视情况中断庭上调解改为庭下调解,从而缓和双方当事人在庭上的对立情绪,待意见基本一致再复庭。

三是批评与教育相结合。

就是针对当事人的过错要给以严肃的批评教育,使一方认识错误、态度转变,从而配合审判工作,使另一方达到心理平衡,予以谅解,最终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4、拓宽调解渠道,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促成调解

在加大诉讼调解的同时,法官还应该注重拓展调解渠道,全力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和协助调解。在案件调解过程当中,主动邀请村组干部、乡镇司法员参与协助,形成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合力,提升调解结案率。特别是针对亲属之间的纠纷和村民群众性纠纷,在调解过程中邀请在双方心目中都具有较高威望或者对双方都有重大影响的关键人物参与调解,会极大提高调解成功率,取得良好效果。

参考文献

[1]李帅.关于“调解优先”之分析及建议[J].知识经济,2011.

民事案件调解书 第4篇

摘 要:随着审判任务的日益繁重,调解这一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手段越发受到重视,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和要求进一步明确化、规范化、有效地推动了法院的调解工作开展,案件调解率大大提高,大量的诉讼纠纷被化解,社会矛盾被钝化,实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调解已经成为化解矛盾纠纷,提升审判效率,减轻当事人讼累的重要手段。但也有不好的现象,应当引起重视。

关键词:民事调解;申请执行;原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9-0123-02

一、民事调解案件申请执行基本情况

通过调研发现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数占申请执行案件总数的比例和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迅速提升,且与案件调解率成正比,调解申请执行案件类型比较集中,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难度加大。

(一)案件类型比较集中

申请强制执行的调解案件多集中在涉及债权债务合同、侵权纠纷和劳动争议等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其中以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最多,其次是侵权纠纷和涉及婚姻家庭的财产类纠纷。

(二)执行难度相对加大

法院调解是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在签订协议过程中,应考虑到自己的履行能力,在协议生效后自觉履行,但从调研情况看,许多调解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后,义务人仍会采取各种方式逃避和规避执行,从而使自己的诉讼利益最大化。另外,相比较判决案件,调解案件在诉讼阶段采取保全措施的比较少,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难度更大。

(三)当事人情绪激动,矛盾激化风险加剧

调解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对执行结果的心理预期比判决案件要高,特别是有些案件在调解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基于对法官、法院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信任,已经做出较大让步,一旦不能自动履行难免会有情绪,在执行中常常会指责法院办案不力,甚至认为法院调解不当或调解有误,进而引起信访、申诉,使当事人之间普通的民事纠纷演变成当事人和法院之间的矛盾。

二、民商事调解案件不能履行的影响

(一)债权人权益难以保障

在审判实践中,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相互妥协、让步的产物。一般来说权利人之所以愿意让步、同意调解,是不希望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以缩短办案周期,尽快实现自己的权益。但调解协议如果得不到自动履行,那么权利人在调解过程中所做出的让步,不仅不会在执行程序中得到恢复,还将面临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甚至在执行中有的权利人不得不再一次让步,显然这违背了权利人进行调解时的初衷,使权利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二)执行难问题不断涌现

民商事调解案件大量涌进执行程序,使原本就不堪重负的法院执行工作更加雪上加霜,使一直以来困扰着法院的“执行难”问题更加突出。从理论上讲,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表明双方实现合意最大化,义务人应当自动履行义务,不应有过多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但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调解申请执行案件占执行案件比例升高,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升高,执行难度增大的“两高一难”现象。

(三)司法资源造成浪费

调解协议的达成、调解书的制作只能代表“案结”,并不能代表“事了”。只有调解协议执行完毕,因纠纷而损害的社会关系才会真正得到平复,法院的工作才真正结束。调解案件从法律本意上来讲是应当由当事人自行完成的行为,现在却由法院强制执行来完成,这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也是对法律确立调解制度一种歪曲,同时也助长了某些债务人利用法律规避义务的邪气。

(四)调解功能无法体现

调解案件与判决案件同样进入执行程序,使快捷化解当事人之间纠纷的立法本意弱化,作为原告的一方以让步自身利益为代价达成调解协议,主要目的就是想尽快实现利益,但调解后案件长期得不到执行,当事人的预期愿望没能实现,使当事人对法律丧失信心,造成对法官不应有的误解,执行中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思想更加难以沟通,不利于案件的执行。

(五)涉诉信访压力进一步加剧

部分当事人因调解协议得不到及时履行,进而对法院、对法官产生不信任,甚至迁怒于法院和法官。当法院经过强制执行程序,仍然无法实现当事人的权益时,不少当事人选择上访的方式,向法院施加压力,以使自己的权益得到实现,这无疑进一步加剧了法院涉诉信访的压力。

三、民事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高原因分析

(一)当事人层面因素

部分调解案件的当事人缺乏诚信意识,无视法律规定和生效裁判的权威性,挖空心思逃避债务,采取能逃则逃,能躲则躲,能赖则赖的消极态度抗拒执行。恶意调解,逃避债务,一些当事人把调解当作拖延债务履行,减轻债务履行义务的一种手段,在案件的调解过程中存有恶意,企图通过调解拖延时间使权利人放弃部分实体权利,更有甚者企图通过执行阶段的执行和解逼迫权利人进一步让渡权利以获得更大的利益,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不良动机导致调解协议难以自动履行,同时也导致调解案件的权利人对法院意见加大,双方当事人矛盾加剧,执行难度增加的不利局面。此外,当事人无履行能力也是部分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原因。

(二)机制上因素

当前调解率高低成为考核法院、法官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调解原则也由原来的“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变为“调解优先,调判结合”重视调解并没有什么,但过分强调调解率,忽视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率这一不合理的考评机制导致案件调解过程中存在过于强调调解的表面形式而忽视案件实际问题解决的现象,部分案件虽以调解方式结案,但矛盾并未真正化解,进而进入执行程序。另一方面,调解和执行工作衔接机制不顺畅也是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重要因素,审执分离使得司法工作在各个阶段更加专业化,规制了司法权的滥用,但审执过度分离而缺少衔接则影响了审判和执行的质量,受考评机制和业务量的影响,部分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不关注调解案件的履行问题,单纯为提高调解率而调解,导致调解质量不高,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增多。

(三)法官层面因素

在审判实践中,受证据因素和考核目标的影响,部分法官为迅速提升案件调解率,规避办案风险,降低改判、发回重审率,在办案中存在“和稀泥”的现象,在没有查清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情况下匆忙主持调解,有的甚至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结果造成了当事人对调解工作不满,调解申请执行率上升的现象。调解协议不完善,也是导致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高的原因之一。一方面,部分法官在调解协议的内容表述上不够清晰,致使当事人因履行问题发生分歧而申请执行;另一方面,多数调解书中确定的履行制约措施不足,当事人违约履行成本不高,致使当事人容易对生效的调解协议反悔,进而进入执行程序。

四、降低民事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的对策建议

(一)强化调解原则,更新调解理念

在案件的调解工作中需要进一步重申自愿、合法、公平、公正的调解原则,强化对这一调解原则重要性的认识,做到依法调解、公正调解;要更新调解理念,树立案件调解率和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兼顾的调解理念,在案件调解过程住兼顾执行,能当庭履行的案件督促当事人尽快履行,不能当庭履行的案件要制定惩治失信的措施,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

(二)健全考评机制,细化调解结案考核标准

矛盾的化解并不是通过单一的案件调解率能够反映出来的,对于调解案件的考核不能仅看调解协议是否达成,调解率是否提升等。应进一步细化调解结案的考评标准,建立调解案件当庭履行率、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财产保全率、债务担保率等综合考量的考评机制。

(三)建立审判法官协助执行制度

审执分离是为了加大执行力度,提升执行效率,防止司法腐败,但并不是将审判执行截然分开。法官不能就案办案,而应考虑办案效果,兼顾审判执行,应当建立审判法官协助执行制度,在调解结案后,审判法官应及时对当事人进行答疑解惑,并对案件进行跟踪管理,通过电话督促提醒义务人尽快履行义务,延伸调解工作,必要时审判法官也可直接参与到调解案件的执行程序中。

(四)建立财产申报和担保履行制度

在调解的过程中,可以要求债务人在达成调解协议时对自己履行债务的能力做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财产的数量、处所、银行账户等等,使其对财产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样,即使义务人不自动履行协议导致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也能依据申报尽快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减少执行难度,提升执行效率。同时,对于不能当庭履行的调解案件可以根据需要在调解协议和补充协议上设立担保履行条款,要求债务人或债务人选择的第三人提供相当于债务数额的财产作为抵押或者质押担保,如到期不能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人员可以直接对担保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执行措施,也可以直接对担保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保证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能够尽快执结。

(五)完善立法修订,将拒不执行调解书纳入刑罚惩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7条之规定,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是人民法院对审理的民事案件依法进行的一种审判活动,调解书的性质是在法院诉讼活动中进行的、经法院确认、以人民法院名义发出的、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司法文书。它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建议修改刑法第313条,改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使对那些拒不执行调解书的行为进行追究有法可依。实现对拒不执行调解书的当事人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同等的打击力度。

民事案件庭前调解笔录 第5篇

时间: 年 月 日 地点:

独任审判员: 书记员: 首先核对到庭当事人身份及基本情况:

审:经本庭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调解。你们是否同意本院通过调解前置程序先行调解?

原告:同意。被告:同意。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之规定,但是人在法庭上有以下权利、义务: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略),原告、被告对以上权利、义务听清楚了吗?

原告:听清了。被告:听清了。

本案依法由独任审判员 及书记员 主持调解,原、被告是否申请主持调解的审判人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被告:不申请回避。

审:被告对原告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有无异议?

被告:

审:原告讲调解意见 原告:

审:被告同意吗? 被告:

审:案件受理费 元,减半收取 元,原、被告协商如何分担?

原告: 被告:。

审:本案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审:(宣读协议)双方当事人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被告:无异议。

审: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节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你们同意吗?。

原告:同意。被告:同意。

审: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调解 民事案件的首选结案方式 第6篇

发布日期:2009-9-9 15:07:00来源:辽宁法制报本报记者 晟畅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要紧密结合‘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把调解工作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努力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这是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号令。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的诉讼调解工作,认真贯彻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积极推动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努力构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8月28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下发了《关于全面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推动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的指导意见》,对全省各级法院的调解工作作出具体要求。

放宽时间 整合资源 创新方法

把握时机促调解

全省各级法院要牢固树立起调解是高质量审判、调解是高效益审判、调解能力是高水平司法能力的调解工作新观念,打牢“调解优先”的思想基础,高度关注审判的社会效果。坚持“调解优先”,要求各级法院把调解作为审理民事案件的首选结案方式,自觉主动地适用调解方式处理各类矛盾纠纷,尽可能地把握一切调解机会,不放过任何调解可能,能调则调,努力提高调解结案率。

在时限要求上,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充分运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合理放宽时间、期间和审限的限制,为调解结案创造适度宽松的条件;

在审判资源配置上,要优先考虑调解工作的实际需要,有效整合一切有利于调解的资源,形成最大合力;

在工作机制上,要建立科学的工作绩效考评机制,健全调解激励机制,引导、支持审判人员创新调解方法,提高调解水平。

无调解条件 无调解可能 不强迫调解

调判结合要灵活

各级法院要坚持“调判结合”,要以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为核心,以“案结事了”为目标,综合运用调解和判决两种审判方式,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要防止片面追求调解率的倾向,对于不具备基本调解条件,甚至没有调解可能的案件,不能强迫当事人调解,也不能“以拖促调,以判压调”;对于一方当事人以调解为借口,有意拖延诉讼进程,或者故意坚持显示公平的调解方案,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应当明辨是非,及时作出判决;对于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拟案件事实和债务关系,企图借用司法调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严格审查,坚决防止。人民调解 行政调解 司法调解

“三位一体”大调解

要坚持以“三位一体”为重点推动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格局,是当前构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工作重点。各级法院要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支持其他调解组织开展工作,也要注意利用其他社会组织的调解资源。可以在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可以派人协助其他调解组织调解案件,也可以在司法所、派出所、交警队、工会、妇联等单位设立巡回调解点。

要及时将法院的调解经验、调解做法通报给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组织,同时也要注意学习他们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充分发挥不同调解组织的职能优势,形成职能互补、分工合理、配合默契、各扬所长的调解体系。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需要确认效力的,各级法院应当及时审查、依法确认;需要执行的,应当及时依法执行;其他组织调解不成,当事人起诉的,要依法审查立案并进行司法调解。

调解案件类型化 调解主体专业化 调解方法特定化

构建调解长效机制

各级法院要把审判队伍的调解能力建设作为构建调解工作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来抓,多方采取专题培训、经验交流、案例研讨等有效方式,不断提高审判人员了解社情民意、透视纠纷背景、把握诉讼心理、赢得当事人信任、善于做群众工作、善于解决疑难复杂纠纷的调

解工作能力。努力打造一支重视调解、善于调解的高素质审判队伍。

要建立健全以调解案件类型化、调解主体专业化、调解方法特定化为内容的类型化调解机制,提高正确适用调解和判决两种方式的能力,增强调解工作的针对性,提高工作效率和调解成功率。要建立健全调解考评和激励机制,科学设置考评指标,正确引导调解工作方向,激发审判人员调解案件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把全省法院调解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解读:

“全省各级法院要充分运用调解手段,切实抓好调解工作的重点环节,力争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 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法院要抓好立案调解、全程调解、全员调解、全面调解、协助调解和委托调解。

关键词:立案调解

就是充分发挥立案调解的分流、引导和解纷作用。对于未经诉讼外调解程序处理的案件,要在立案前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诉讼外机制先行调解解决,尽量避免案件直接进入审判程序,缓解案件压力;要充分利用立案窗口“第一时间接触当事人、第一时间了解案情”的工作优势,通过提示、释明和建议,积极引导当事人产生调解意愿,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立案后,庭审前,可以由立案庭、调解庭或速裁庭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先期进行调解,争取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讼程序展开之前。

关键词:全程调解

就是要把调解工作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的各个环节,贯穿于一审、二审、再审、信访接待的全过程,充分利用一切调解机会,提高调解成功率。

关键词:全员调解

就是要形成案件承办人、合议庭、庭领导、院领导的调解主体层级,充分调动一切有利于调解的力量形成调解合力。

关键词:全面调解

就是要把调解案件范围从民事案件扩展到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刑

事附带民事案件、国家赔偿案件、执行案件,积极推动轻微刑事案件调解、行政案件协调和执行和解工作。

关键词:协助调解

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各级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特定联系的,具有一定职能优势、行业优势、专业优势、地缘或人缘优势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民间组织和个人,协助法院开展调解工作。

关键词:委托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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