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内容变更的情形

2024-07-22

劳动合同内容变更的情形(精选10篇)

劳动合同内容变更的情形 第1篇

有关劳动合同内容变更的情形

首先我们要知道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包括: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了用人单位信息、劳动者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内容。

劳动合同变更实质指的就是上述内容的变更。由于上述各项内容与劳动者经济利益联系的紧密程度和重要程度不一,相应变更引发劳动争议纠纷的概率和导致的后果也各不相同。其中常见劳动合同变更的内容包括合同期限的变更、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的变更以及劳动报酬的变更,最为常见。

1.合同期限的变更

主要表现为提前解除合同、终止合同以及延长合同期限。其中,延长劳动合同期限包括通常理解的双方协商一致延长合同期限,也包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法定延长合同期限的情形

2.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变更

也就是我们一般所谓的工作岗位调整。岗位调整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可区分为企业自身经营调整原因、正常工作安排原因、职工个体客观条件原因、职工能力和绩效原因等。

除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调整岗位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还可以针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无法从事原工作、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几种情况主动调整职工岗位。

企业必须重视的是,由于工作岗位的`调整往往影响到职工在企业的地位、报酬和发展空间,属于员工关系处理中的敏感事项,如果是企业主动调整职工岗位的,无论是出于何种原因,均应注意该调整的合理性、合法性以及无人格贬低倾向。

同时,企业需要注意,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进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调整时,企业并不具有当然的变更权,应当与员工进行协商,如不能就劳动合同变更协商一致的,企业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但应根据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3.劳动报酬变更

与劳动者利益关联程度最高,也是最容易引发争议的变更事项。劳动报酬变更应当遵循法定原则和协商一致原则,非因法定事由或者与职工协商一致,并经必要的法定程序,不得降低职工工资,否则企业很有可能承担补发劳动报酬、承担赔偿金等法律后果。

企业日常管理中,还存在由于岗位调整而导致的“薪随岗变”情形。“薪随岗变”往往是由企业自身规章制度所规定,制度本身有其合理性,但在判断具体个案时,企业还需要考虑岗位变动本身的原因和薪酬变化幅度的合理性。如果是由于企业原因导致岗位变动,则不应大幅降低职工报酬,否则很可能导致该岗位变动或降薪行为被判定违法。

劳动合同内容变更的情形 第2篇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对双方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进行详细约定。但是,随着劳动关系的持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会经常变化,例如劳动者的工资会不断增加、工作岗位会进行调整、工作内容会发生变化等等,此时,双方当初所约定的劳动合同内容出现了变更,这就意味着,劳动合同的变更在整个劳动过程中是一种常态。如何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变更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变更可以采取何种形式呢?

[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应注意哪些问题?]

劳动合同内容变更的情形 第3篇

1.对《合同法》第51条的理解

《合同法》第51条从文义上看, 无处分权应当是指物权法上的处分权, 而不应当是债法上的处分权。合同当事人是否享有处分权需要根据物权法的规则来判断。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效力有两种相反的发展可能, 或者有效或者无效;而在确定地有效或者无效之前, 其效力待定。

应当说, 单独地对51条加以理解时, 其含义是清晰而明确的。但是, 由于第51条的制度设计使得债权性质的合同的效力受制于物权性质的处分权的有无:有处分权①则有效, 无处分权则无效。依我国通说观点, 民法典最终将采取类似德国式五编制体例。而在这一体例下, 物权的效力与债权的效力是严格加以区分的, 物权效力不影响债权效力, 债权效力也不影响物权效力。这一点在《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中可见端倪。因此, 不断有学者反对第51条的规定, 认为其模糊了物权与债权的界限, 应当转而采取无权处分的合同有效的观点。也有学者认为, 既然法律作出了如此的规定, 那么应当推定文本反应了立法者的立法目的, 应当认为在我国法上, 物权与债权之间的关系不是彼此完全区别开来, 而是有限的区别:有些物权效力不影响债权效力, 但是有些则会影响其效力。②

2.对《物权法》第106条的理解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 善意取得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1) 无权处分; (2) 转让时善意; (3) 支付了合理价款; (4) 完成了适当的公示。其中, 第一项属于消极要件, 后三项属于积极要件。值得注意的是, 物权法草案当中曾经规定的“转让合同有效”要件没有被明文采纳。

基于对前述第51条的不同理解, 学者关于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也有不同的观点。批评51条的学者继续坚持物权效力与债权效力的严格区分, 并认为, 无权处分情形下的转让合同是有效的, 物权法虽然没有明文加以肯认, 但是其相当于隐含的前置条件, 不能认为未明确说明就不存在。③而主张通过解释本国法律文本来理解相关制度的学者则认为, 物权法草案中曾出现过“转让合同有效”要件, 而事后的法律规范中未加采纳, 从历史解释和立法目的解释的角度考虑, 应当理解为立法者有意为之, 即立法者事实上否认了“转让合同有效”是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后者进一步指出, 这一规定既避免了与《合同法》第51条的冲突, 又不影响善意取得制度的实施, 是更为妥当的解释方法。

3.善意取得制度下的合同效力

善意取得制度下的合同效力的认识与对于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在本质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如果认为该合同为有效合同, 则善意取得必然以合同有效为其潜在条件;如果认为该合同不应认定为有效, 则善意取得无需将其作为构成要件。笔者认为, 后者更为可取, 下面从几个方面加以论述。

首先, 从服务司法实践的角度来讲, 主张善意取得情形下合同不为有效合同的观点更为妥当。司法活动以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为依归, 法官不能超越现有法律来审判案件, 也就意味着在法律未发生根本性变动的前提下, 有必要对现行法规做深入的分析, 以解释的方法防止法律规范之间发生矛盾。如果认为善意取得情形下的合同为有效的合同, 那么就必然面临着与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情形下合同效力规范之间的严重冲突。甚至会出现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 法官无从判决的尴尬。

其次, 从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目的而言, 其本身不是为了使无权处分的合同生效, 而是基于立法政策的考虑, 对善意取得人加以特别的照顾, 从而维护交易安全。善意取得制度非常重要的一个作用就是斩断了原权利人对于特定物的支配、追及和物权请求权, 使得善意取得人无需从原权利人处继受权利, 而是直接地原始地取得物权。善意取得人的善意所弥补的不是合同效力的不足, 而是为原始取得提供了依据, 为法律对其特别优待提供理由。如果认为善意取得情形下, 合同是有效的, 那么善意取得也就不是原始取得, 而是符合了物权的变动规则的继受取得, 善意直接弥补的是无权处分人无处分权的缺陷。④

最后, 善意取得情形下, 不以合同有效为前提, 也符合物权与债权相互区分的要求, 在未来的民法典制定中没有必要改弦更张。笔者认为, 纵使在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 对合同法51条加以修改, 也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因为, 善意取得本身就是合同效力不影响物权效力的典型, 合同是否有效对于善意取得的实施完全没有影响。该制度一直着眼的都是物权性的处分权的有无, 而不是债权性合同的有效与否, 无效的合同同样可以引起善意取得制度的实施。如果在未来的立法中强制善意取得以合同有效为要件, 反而对善意制度的实施造成了阻碍。无异于画蛇添足, 殊无必要。

4.结论

通过对《合同法》第51条和《物权法》第106条的解释与分析, 不难发现, 虽然同样基于无权处分, 但是第51条着眼于无权处分对于合同效力的影响, 而第106条着眼于处分人处分权的有无。二者虽然形似, 却完全在不同的轨道上运行, 实为“神离”。学者的错误认识大多是由于没有认识到这种形神关系。在我国当前的制度背景下, 认为善意取得情形下合同效力无效为妥。若权利人加以追认或者事后取得了处分权, 则合同有效, 善意取得的基础因无权处分被弥补而没有适用的必要。若权利人不加以追认且事后也没有取得处分权, 则合同无效, 善意取得其他要件具备的情况下, 方得适用。

注释

1不论是事后的追认还是获得处分权, 都是对于订立合同之时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具备处分权这一缺陷的补救。

2崔建远.“无权处分辩——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解释与适用”, 载《法学研究》, 2003年第1期。

3王利明, 尹飞, 程啸.《中国物权法教程》,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7年版:第150页。

劳动合同内容变更的情形 第4篇

关键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具体表现;法律责任

在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关系中,职工属于弱势的一方,而用人单位作为占据优势的一方,总会因为种种原因作用他们手中的权利随意地单方面解除和员工之间的合同,这样就使得员工的切身利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这样非常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表现

(一)用人单位以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单方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如果没有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不合法,或者并没有对单位的一些规章制度并没有进行公示,或者只是员工的违纪行为较轻,用人单位以员工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为由,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阶段的单方解除合同

具体表现为,用人单位没有约定试用期,或者试用期的约定违反相关的法律条文,或者员工已过了试用期,却仍然以试用期内的表现不好为由,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滥用对员工的工资奖金分配权以及对员工的管理权

有些用人单位,根不能结合员工的特长以及单位的实际需要,随便对员工调岗或减薪或降职。甚至有的用人单位,对员工提出非常高的要求,一旦有员工不服从安排或者完不成工作量,就会找一些借口予以辞退,或者给员工的工作设置障碍,逼迫员工自动离职。

(四)用人单位在辞退员工时不出具书面通知

很多用人单位在辞退员工时不出具任何书面通知。当引起争议时,就会推辞是员工自行离职的,不是用人单位辞退的。

(五)用人单位随意对医疗期内的员工或在产期的女职工

很多用人单位只注重自己的经济效益,觉得在医疗期内的员工和在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的女员工是一种负担,所以,总是找各种借口将他们辞退。例如:有些用人单位为了减少支出,不为女性购买生育保险,不履行支付相关费用的义务。更有甚者,知道《劳动合同法》规定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不能解雇,于是通过降薪、降职、调岗等手段变相逼迫女性劳动者主动辞职,这些现象都是存在的。

二、用人单位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的形式及赔偿范围

我们都知道,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责任形式主要有三种,分别是经济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本文注重探讨的是用人单位解除和员工的劳动合同的法律責任,其实就是指用人单位的经济责任。

(一)违约金赔偿

违约金的划分是以违约金的性质来划分的,它主要分为惩罚性的违约金和赔偿性的违约金。惩罚性的违约金,主要指的是对违约行为,进行经济惩罚,而违约金的数额可以大于或等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而赔偿性的违约金指的是弥补守约方,因没有守约的一方而受到的经济损失来约定的违约金。根据我国对违约金的规定,违约金大体可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这两种。法定违约金指的就是国家通过法律条文来规定的违约金;而约定违约金指的就是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来签订的违约金。国家曾颁布过《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这一规定是使违约金成为我国承担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法律依据。

(二)损失赔偿

劳动法明确指出,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和员工解除合同,对员工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赔偿员工的损失。同时我国的合同法明确了损失赔偿的原则,具体要求是赔偿的金额应和用人单位因违反合同对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相等,例如《合同法》第113条明确指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继续履行责任

所谓继续履行责任具体是指用人单位如果违反合同,必须根据守约方的要求,对原合同未履行的职责继续按照合同的要求来履行。例如:《劳动合同法》第48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从这条看出,国家对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上的责任提出了硬性的要求,这就保证了守约方的切身利益,降低了守约方的损失。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现在很多用人单位还存在着单方违反解除和员工合同的现象,我们知道员工属于弱势的一方,但是劳动法的颁布为员工的切身利益提供了保障。虽然现阶段我国的各项制度还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还有着诸多的不足,但是就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这方面的法律规范来说,我国法律对它的规定还是非常明确的。这就为员工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保障了员工的切身利益。

参考文献:

[1]肖进成.重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的思考[J].西部法学评论,2013,(01).

[2]樊亚平.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J].经济师,2008,(01).

[3]王全利.试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J].内蒙古煤炭经济,2007,(04).

[4]孙静.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J].人力资源开发,2005,(07).

作者简介:

胡拾,1974年出生,女,广东省汕头市人,汉族,法律硕士,单位:汕头职业技术学院。

劳动合同内容变更的情形 第5篇

要回答企业如何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必须明确两个问题,一是什么情形下企业可以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二是企业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在此我们就《劳动合同法》提到的五种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及实施步骤与大家做一简要交流。

一、协商变更

所谓协商变更,是指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就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协商变更是在没有任何客观情形下的劳动合同内容变更,这种变更的前提条件是劳动合同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双方没有经过协商或者经过协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都不得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此外,协商变更还需满足另外两个程序性条件,一是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二是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双方各执一份。概括起来讲,协商变更的具体实施步骤是:

(一)一方将劳动合同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提交另一方。

(二)另一方对对方提交的变更内容进行审查。

(三)经审查如果没有异议,则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对其变更内容表示同意。如果有异议,则以书面形式将异议返回给对方,双方就异议再次进行另一轮的协商。

(四)直至双方对劳动合同变更的异议完全消除,再由一方根据协商一致的内容起草变更协议,提交另一方签章。变更协议经双方签章后,由双方各执一份留存备查。

(五)劳动合同内容变更后,需要立即履行的,双方按照变更协议严格履行,并为对方履行该变更协议创造条件、提供支持。协商变更是劳动合同内容变更最简便的变更形式,也是劳动合同内容变更过程中使用最多、最广泛的一种方式。

二、依约定变更

所谓依约定变更,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的相关约定,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这里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依劳动合同约定变更,另一种情况是依规章制度约定变更。所谓依劳动合同约定变更,是指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变更条件及相应的变更条款,待约定的变更条件成就时,双方依据约定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所谓依规章制度约定变更,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劳动合同内容变更的条件及条款,当变更条件成熟时,双方按照规章制度规定实施的劳动合同内容变更。值得注意的是,依规章制度约定变更的前提是该规章制度的制定并颁布实施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且已经作为附件被写入劳动合同。因此本质上讲,依规章制度约定变更是依劳动合同约定变更的一种表现形式。

无论是依上述哪种形式的约定变更,都需要遵循以下具体的实施步骤:

(一)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当某一条件出现时,双方可以就劳动合同某些条款进行变更。或者将明确规定了变更条件及变更内容的规章制度作为附件写入劳动合同条款。

(二)当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约定的变更条件成就时,一方将劳动合同内容变更请求以书面形式提交另一方。

(三)另一方在审查没有异议后在书面的变更请求上签字盖章。

(四)书面变更请求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备查。

(五)劳动合同内容变更后,需要立即履行的,双方按照变更后的内容严格履行,并为对方履行该变更内容创造条件。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依约定变更的“约定”有时比较具体明确,有时则比较模糊,这就要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变更措施,否则会导致劳动合同内容变更风险。对于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变更或者调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地点等的有关内容,双方按约定变更或者调整即可;对于劳动合同中虽有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地点等变更或者调整的约定,但变更或者调整的条件和指向不明确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变更或者调整的合理性。

昌龙公司与李某于2004年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李某的工作岗位是办公室副主任及相关岗位。合同同时约定,甲方(指昌龙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调整和安排乙方(指李某)的岗位和工作内容。合同执行到2007年年初的时候,昌龙公司突然一纸调令将李某从办公室副主任调到其下属A分公司任办公室主任。李某不同意,未到A分公司报到上班。

昌龙公司即以李某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形成旷工、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为由,解除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不服,申请仲裁。

在仲裁庭上,昌龙公司提出将李某从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岗位调到下属A分公司任办公室主任,是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对李某工作岗位的一个调整,是依劳动合同约定作出的,李某必须服从,而李某在公司一再要求下不去A分公司报到履职,形成旷工,公司以李某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规定。而李某则称,昌龙公司在市区,而A分公司远在郊区,隔离其住所地较远。另外,劳动合同虽然约定了昌龙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调整和安排其岗位和工作内容,但并没有明确约定可以调整至A分公司,因此将其调整至A分公司不符合劳动合同约定,也违反劳动法规定,因此请求仲裁庭撤销昌龙公司将其调A分公司的调令,撤销昌龙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其昌龙公司办公室副主任的职务。

李某的主张得到了仲裁庭的支持。本案中昌龙公司之所以败诉,是因为昌龙公司与李某所签劳动合同虽然约定昌龙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调整和安排李某的岗位和工作内容,但由于调整的条件和指向不明确,据此对李某岗位实施调整,昌龙公司必须对这种调整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而昌龙公司不能提供,因此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三、因伤病变更

所谓因伤病变更,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依法对其进行调岗调薪。这是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作出的劳动合同内容变更。按照该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实施劳动合同内容变更,即调岗调薪。如果调岗调薪达到了目的,劳动者基本能够从事调整后的岗位工作,劳动合同则不得解除;如果调岗调薪不能达到目的,劳动者还是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岗位工作,用人单位则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可以说,因伤病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是《劳动合同法》所采取的用于保护因体能等因素导致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劳动者的一种救济措施,采取这一措施必须遵循以下具体步骤: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的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交不能从事原工作、另行安排工作即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书面请求。

(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变更请求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对劳动者的变更请求作出两种处理意见,一是予以认可;二是不予认可。

(三)对于予以认可的劳动合同变更请求,用人单位直接在变更请求签署“同意变更”

意见,对于不予认可的变更请求,用人单位则需对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经鉴定劳动者能够从事原工作的,在劳动合同变更请求上签署“不同意变更”意见,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则在劳动合同变更请求上签署“同意变更”意见。

(四)用人单位签署“不同意变更”意见的,变更请求直接返回给劳动者,签署“同意变更”意见的,变更请求各执一份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备查。

(五)对于不同意变更的劳动合同内容变更请求,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书上载明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用人单位应当给劳动者原岗位工资,对于同意变更的劳动合同内容变更请求,用人单位应当本着合理原则变更劳动者岗位,同时调整劳动者工资。

四、因胜任能力变更

所谓因胜任能力变更,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下,依法对劳动者进行调岗调薪。与因伤病变更一样,因胜任能力变更也是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作出的劳动合同内容变更。

按照该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实施劳动合同内容变更,即调岗调薪。如果调岗调薪达到了目的,劳动者基本能够胜任调整后的岗位工作,劳动合同则不得解除,如果调岗调薪不能达到目的,劳动者还是不能胜任另行安排的岗位工作,用人单位则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可以说,因胜任能力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是《劳动合同法》所采取的用于保护因能力、知识、技能等因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劳动者的一种救济措施,采取这一措施必须遵循以下具体步骤:

(一)用人单位按照规范的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对劳动者的岗位胜任度进行考评,并得到劳动者不胜任岗位工作的考评结论。

(二)用人单位向不胜任岗位工作的劳动者发出调整其岗位并相应调整其工资的通知。

(三)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调岗调薪通知表示认可,或者表示异议。如果表示异议,则需要将异议理由以书面形式提交用人单位。

(四)如果劳动者的异议成立,用人单位表示接受的,收回对劳动者的调岗调薪通知,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工作内容;如果劳动者的异议不成立,用人单位不予接受的,或者劳动者没有提交异议的,向劳动者发出的调岗调薪通知经劳动者签署“同意变更”意见后,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备查。

(五)对于同意调岗调薪的劳动合同内容变更通知,用人单位应当本着合理原则变更劳动者岗位,同时调整劳动者工资。这里有一点需要注意的,就是实施因胜任能力变更,要在有关调岗调薪的通知后附下列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劳动者所在岗位职责和要求,劳动者的日常工作业绩、考核标准、考核流程等。如果缺少这些证明文件,劳动者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常常很难得到佐证。

五、因客观情况变更

所谓因客观情况变更,是指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相关内容而实施的劳动合同内容变更。这也是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作出的劳动合同内容变更。

按照该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实施劳动合同内容变更,即调岗调薪。如果调岗调薪达到了目的,双方同意履行调岗调薪后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则不得解除,如果调岗调薪不能达到目的,双方不能就调岗调薪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则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可以说,因客观情况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是《劳动合同法》所采取的用于保护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劳动者的一种救济措施。采取这一措施必须遵循以下具体步骤:

(一)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由一方将劳动合同内容变更请求递交另一方。

(二)另一方对对方提交的变更内容进行审查。

(三)经审查如果没有异议,则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对其变更内容表示同意。如果有异议,则以书面形式将异议返回给对方,双方就异议再次进行另一轮的协商。

(四)直至双方对劳动合同变更的异议完全消除,再由另一方在劳动合同内容变更请求上签署“同意变更”意见。劳动合同内容变更请求经另一方签署“同意变更”意见后,由双方各执一份留存备查。

(五)劳动合同内容变更请求涉及劳动合同履行行为发生变更的,劳动者应当依变更请求变更合同履行行为,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变更履行行为创造条件。

这里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有关法律精神,当一方将变更请求以书面形式送交另一方以后,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或者一个合理的时间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2005年7月M公司考虑到几位中层管理人员集中居住在城东,距离公司所在地河西较远,故专门购买了一辆微型面包车,主要用于上下班接送这几位管理人员。M公司为此还特意招聘来驾驶员某甲任微型面包车的司机,并与某甲签{丁了三年期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的岗位为“微型面包车驾驶员”。

2004年12月,M公司因为市政建设拆迁,搬至远离市区的经济开发区,所有工作人员均须到开发区上班。2005年1月M公司与某巴士公司签订协议,租用巴士公司的大客车作为接送全体员工上下班的班车。M公司还同时研究决定将原有的微型面包车转让给其他单位。

很显然,本案就牵涉到M公司与驾驶员某甲斯签的劳动合同内容因客观情况变更而变更的问题。要适应因客观情况变更这一情形,首先我们要分析M公司与驾驶员某甲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是否发生了变化。

M公司与驾驶员某甲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主要是三个:一是几位中层管理人员集中居住在城东,距离公司所在地河西较远;二是公司专门购买了一辆微型面包车,主要用于上下班接送这几位管理人员;三是微型面包车需要驾驶员。而现在这三个客观情况都发生了变化:一是现在不是几位中层管理人员住离公司较远,而是所有工作人员都住离公司较远;二是公司租用了巴士公司的大客车作为接送全体员工上下班的班车,而不是购买微型面包车;三是将原有的微型面包车转让给其他单位,因此公司不再需要微型面包车司机。可见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的确存在。其次,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后,原来签订的“微型面包车驾驶员”这个劳动合同是否还能履行?显然是无法履行了,因为公司已经没有微型面包车了。

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 第6篇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7篇

法律规定公司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的话就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到底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几种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强行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在法律规定的条件未满足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相关条件满足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分别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和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

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打算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却没能与劳动者达成一致,则协议解除的条件不存在。如果此时用人单位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在存在如下情况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使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用人单位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第41条,只有符合如下条件时,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部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5、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6、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7、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如果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不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其行为同样构成《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应当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则用人单位无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嘛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劳动合同内容变更的情形 第8篇

(一) “一房二卖”的定义

所谓“一房二卖”通常是指出卖人在与先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 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之前, 又将房屋卖给第三人 (后买受人) , 并与第三人办理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的行为。但需要指出的是, “一房二卖”与商品房重复销售并非同一概念, 而是一般与特殊的包含关系。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指出:“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因此解释中明确商品房重复销售的主体只能是房地产开发企业, 而现实中存量房“一房二卖”的主体除了开发商以外, 也可能是其他主体, 因此处理“一房二卖”问题时要区别对待。但由于《商品房买卖解释》对“一房二卖”司法处置的界线做了比较明确的划定, 因此本文研究“一房二卖”法律问题时将依据《商品房买卖解释》划定的主体范围展开论述。

(二) 案例导入

2009年3月, 张先生在市内某楼盘以9000多元/平方米的价格买了套房产。在和开发商签订了正式购房合同后, 张先生一共付了15万元现金 (30%的首付款和相关税费) 。后来, 双方约定最后付款日期为7月15日。就在7月12日, 张先生接到开发商通知, 房子已被卖给了李女士并过户。原来, 张先生购买的那套房产的价格已上涨了1000多元/平方米。张先生与开发商多次交涉, 但开发商坚持不卖房给张先生。

二、物权变动模式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探析

(一) 意思主义模式

意思主义模式又称债权意思主义, 认为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即可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无须交付或登记。债权意思主义体现在1804年颁行《法国民法典》中, 我国学术界有人认为意思主义可以抑制“一房二卖”, 因为在债权合意成立到物权变动之间没有时间差, 但本人认为在意思主义模式下, “一房二卖”只是被固定为无权处分问题, 并不能实际避免。“意思主义”立法例以法国、日本、意大利为代表, 但最初奉行该模式的法国也痛感“绝对意思主义”对交易安全的弊害, 在1855年法国将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对抗第三人的要件。日本民法则在继受《法国民法典》时直接规定的公示对抗主义, 此即为现今所称的“登记对抗主义”。严格地说, 现代社会已经不存在纯粹的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了。

本文之前所举案例, 若依照债权意思主义模式, 则张先生在与开发商鉴定购房合同后, 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 但受让人享有的权利不能对抗合法交易中的善意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因此若李女士善意, 并与开发商一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那么李女士取得房屋所有权, 张先生可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并请求损害赔偿。

就合同效力而言, 开发商与张先生签订合同以后, 合同成立并生效, 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 开发商再次将房屋卖给李女士则属于无权处分的行为。依债权意思主义模式的代表《法国民法典》第1599条的规定, “就他人之物成立的买卖, 无效。在买受人不知标的物属于他人的情形, 出卖人负损害赔偿之责”。因此李女士与开发商订立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在其善意的情况下, 李女士可向开发商主张损害赔偿。

(二) 形式主义模式

形式主义模式分为物权形式主义与债权形式主义, 二者渊源甚深。物权形式主义, 通过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分离区别物权与债权的不同关系。即债权行为只发生债的请求权, 物权行为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公示为该物权意思的载体。而债权形式主义则是指物权变动的生效不但需要双方当事人债权法上的合意, 而且需要公示作为其生效的要件, 此为对物权形式主义的改造。债权形式主义与物权形式主义最本质的区别在于, 债权形式主义不要求有独立的物权合意的存在, 或者说债权形式主义是将物权合意吸收于债权意思之中, 甚至可以认为无独立的的物权行为存在。

形式主义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的要式买卖, 时至近代, 随着高度抽象的法律行为、物权、债权等法律概念被抽象出来, 以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创立的物权行为理论为核心的形式主义变动模式也应运而生。《德国民法典》物权便受到物权行为理论的支配, 规定买卖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 除须有买卖契约、交付或登记外, 尚须当事人就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作成一个独立于买卖契约之外的合意。此合意因以物权的变动为其内容, 故学说称为物权合意, 物权形式主义的变动模式也据此产生。

在德国之后, 奥地利则坚持了债权形式主义, 1811年6月公布的《奥地利民法典》采用了“债权合意加公示”, 物权变动仅需在债权意思表示之外加上登记或交付即获满足。在债权形式主义的立法模式下, 债权的意思表示和公示是基于法律行为的两个要素, 因而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或公序良俗, 就可产生效力, 合同效力不因登记与否而受到影响。由于不承认有独立的物权行为的存在, 因而所谓物权行为无因性也不存在, 物权的变动系于债权行为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会影响已登记的物权变动。

本文之前所举案例, 若依照形式主义模式, 出卖人在与第一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后, 未通过登记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归第一买受人的, 那么合同将标的物最终登记于谁名下, 标的所有权就移转给谁。则张先生虽已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但因为未与进行房屋产权登记, 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而开发商与李女士签订合同后并完成了登记, 故李女士取得房屋所有权。未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受人, 只能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的承担。

就合同效力而言, 当出卖人与第一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后, 如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该买受人, 出卖人就仍是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无论出卖人此后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少个买卖合同, 这些买卖合同当然都是生效的, 因此张先生、李女士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都成立并生效, 李女士当然取得房屋所有权。在物权形式主义下, 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 无论其是否是善意;但在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中, 当原因行为有瑕疵时, 即当原因行为无效或被撤销时, 虽经登记, 登记名义人仍没有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这是其与物权形式主义的立法模式就原因行为最主要的区别。也就是说, 在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 张女士若因与开发商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可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则其虽然已经登记但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三) 我国在物权变动模式上的选择

我国物权法建构了一个独特的二元主义模式, 《物权法》实质上是采取登记要件主义作为一般原则, 而登记对抗作为特别例外的规定。我国《物权法》的物权变动规则呈现出有所修正的债权意思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交错的特征。

我国物权变动原则上采取债权形式主义, 当事人的合意仅发生债的效力, 与登记、交付的公示方法相结合才同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由此, 合同效力与登记效力发生分离, 合同一经成立, 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或公序良俗, 就可发生效力。如果当事人之间仅就物权变动达成合意, 而没有登记, 合同仍然有效。只不过双方仅存在债的关系, 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在出卖人将房屋“一房二卖”时, 两个合同都是有效的, 但不登记不能取得所有权。值得注意的是, 在《商品房买卖解释》第十条, 明确了先买受人可以主张出卖人与后买受人在恶意串通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将是双方当事人回到买卖关系建立前的状态, 即物权将仍然属于出卖人, 这就显示出债权合意的瑕疵将会影响到已经成立的物权, 从而在立法上否定了物权的无因性。

在物权变动模式上, 我国以法律特别规定为限, 采取修正的债权意思主义, 即登记对抗主义。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五种:特殊动产所有权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 、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动产抵押。

本文之前所举案例, 若依我国物权变动模式, 除李女士与开发商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或其他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外, 张先生、李女士与开发商所签订的两份合同都成立并生效, 由于李女士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 故房屋所有权属于李女士。而张先生可依《商品房买卖解释》第八条向开发商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 并可以请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若张先生举证证明李女士与开发商恶意串通, 张先生可以请求法院确认此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 房屋所有权归开发商所有, 张先生可以请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 进行过户登记, 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若李女士以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 合同存在欺诈为由, 要求撤销合同, 那么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 房屋所有权仍属于开发商, 张先生可以请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来承担违约责任。

摘要:自古以来, 房屋就是家庭中最为重要的固定财产之一, 近些年来,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房地产买卖已经成为关系到普通民众生活的最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 但一些房屋出卖人因缺少诚信意识, 不惜违约而“一房二卖”, 这给购房者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一房二卖”的法律问题涉及到物权、债权两个层面, 关系到不动产物权变动与合同有效性等法律制度。

关键词:一房二卖,物权变动,合同效力

参考文献

[1]姚维振.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欺诈行为及防范若干问题研究[D].兰州:兰州大学, 2007.

[2]于海涌.论不动产登记[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7.

[3]马特.物权变动[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7.

[4]王利明.民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

劳动合同内容变更的情形 第9篇

关键词:建设施工合同;强制性规定;立法考量

建设施工合同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设施工工程,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的双方主体分别为房地产开发单位与工程施工单位。但在订立建设施工合同的实务中,确出现了大量合同一方为施工单位下属的工程部、项目部等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的情况。此类合同的效力如何?有公司法人的書面授权亦或此工程部、项目部作为子公司独立存的情况下自无疑义,除此之外的类型效力如何认定在实务界与民法理论界形成了泾渭分明的两套观点。

依照《合同法》的立法本意,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是法人或合伙企业或自然人,以及极少数情况下的法人筹备组织等。若严守此立法本意,有非法人主体所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会因主体不适当的原因而归于无效,在理论界存在诸多学者持此种观点。如清华大学的崔健远教授就认为由承包法人项目部、工程部所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若无加盖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有效,否则就违背了《合同法》立法计划与目的。然而鉴于实践中有相当数量的此类合同的存在的客观现状,有一部分学者尤其是一些工程专家则主张不应过分拘泥于立法本意,承认此类合同的效力。

笔者也赞成此类合同有效,具体理由有以下三个层次构成:

依据《合同法》对协议双方主体的限定,法人的分支机构只有在得到法人的书面授权后,才可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反向推之,若无法人的书面授权,则不能签订此类合同。此为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所谓管理性强制规定,是指违反它,当事人所预期的私法上的效果不一定会受到私法上制裁的强制性规定。管理性的强制规定的存在多出于行政管理上的需要,着重违反行为之事实行为价值,以禁止其行为目的。违反管理性的强制规定虽说在相当的情况下还是无效的,如法释[2003]7号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提供虚假商品房许可证明的,合同可以无效。但同时,也存在着合同效力待定的规则。例如,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与自身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合同是效力待定而非绝对无效。既然施工单位的工程部、项目部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施工合同违反的是管理性的强制规定,就不应该一律简单的就认定无效。在不打破合同当事双方所欲私法之效果的前提下,仅追究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一方或双方的行政责任未尝不是民事行为效率价值的体现。

建设施工合同一旦因为一方主体资格的原因而被认定为无效,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便自始归于消灭,受领取得给付物所有权的法律依据自然不复存在,受让双方互付返还义务。建设施工合同往往涉及庞大的资金数额、较长的工期、以及附属于已完成建筑实体上的担保物权,合同一旦无效,就会产生诸多附随性的复杂后果。一方面,承包方会因将房产开发单位给付的先期工程款全部投入到工程建设而发生返还给付困难,工程实体交由房产施工单位处理也会造成资源的错位,有碍社会效率的实现。另一方面,在主体建筑完工前,房产开发单位进行商品房的预售,使得在建商品房乃至整个在建工程成为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标的和购房合同的给付标的,认定此类合同无效未免代价过大。

另一方面,承认此类合同的效力也有助于杜绝合同的恶意之抗辩。当事人明知合同条件以及缔约时的情事,甚至清楚的知晓要签订的合同存在着无效的原因,而依然缔约。其后,在合同的存续阶段发现继续履行将于己不利,便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的,构成恶意之抗辩。例如,在以房产开发单位下属项目部、工程部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建设施工合同中,合同签订后,房产开发单位意外的发现商品房的价格存在巨大的下行压力,为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便以项目部、工程部未经公司法人的书面授权为由,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与此场合,法院不宜一律认为无效,而应作区分对待。对于严重背离合同目的,必须予以取缔的合同,不管当事人是否请求,一经发现就应当确认其无效,不以恶意之抗辩待之。除此之外的情况,当事人有关确认无效的主张应被认定为恶意之抗辩,避免一方将获取不当之利的前提成为对方受有不当损失的代价。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便体现了这种精神。例如,法释[2004]14号第七条关于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的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的双方主体特定、权利义务关系复杂,重要性可想而知。为此,我国《合同法》在合同无效的情形规定上明确、具体。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却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则该合同无效;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共程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相关司法解释却没有将企业工程部、项目部为建设工程合同主体作为合同无效的明确性规定,只是根据《合同法》的立法本意不加以区分的一概否认此类合同的效力,则有不妥之处。更何况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也针对这类合同进行了从新的考量,对上述无效规定作了如下补充。比如,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的,当事人请求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外,实际施工方与发包方之间有关工程价款的合同相对性突破规定也是立法考量的结果。综述,认为上述施工合同违反《合同法》立法计划与立法目的的说法不能让人信服,反之更能促进物尽其用。

参考文献:

[1]崔健远.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2]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作者简介:

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第10篇

遇到劳动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yingle.com

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包括两类:一类是法定终止,即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另一类是约定终止,即劳动合同因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终止。《劳动合同法》对此进行了调整,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规定劳动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得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即使约定了,该约定也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劳动合同期满

劳动合同期满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最主要形式,适用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旦约定的期限届满或工作任务完成,劳动合同通常都自然终止。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由于退出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已经通过养老保险制度得到保障,劳动者不再具备劳动合同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因此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只要劳动者依法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3、劳动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死亡,意味着劳动者作为自然人从主体上的消灭。宣告死亡,是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失踪,是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失踪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法律制度。当劳动者死亡、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作为民事主体和劳动关系当事人,无法再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自然也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当然终止。

3、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

破产,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并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解散。吊销营业执照是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法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种行政处罚,对企业法人而言,吊销营业执照就意味着其法人资格被强行剥夺,法人资格也就随之消亡。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是指合法建立的公司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或企业在存续过程中,未能一贯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政府部门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被撤销是指企业未经合法程序成立,或者形式合法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实体规定,被政府部门发现后受到查处。按照《民法通则》、《公司法》以及《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消,意味着企业的法人资格已被剥夺,表明此时企业已无法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其权利和义务,只能终止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根据《公司法》规定,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原因,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其法人资格便不复存在,必须终止一切经营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活动,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也随主体资格的消亡而消灭。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终止

法律规定不可能包含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所有现象,因此,《劳动合同法》将这一规定作为兜底条款。

为保护处于困难情况下的劳动者不致因失业而丧失生活来源,法律对终止劳动合同的某些情形作了限制性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如果劳动者未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也无严重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也没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时终止: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

 企业破产怎么对职工工伤赔偿

http://s.yingle.com/ld/677987.html

 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http://s.yingle.com/ld/677986.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用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逾期会不会被罚 http://s.yingle.com/ld/677985.html

 用人单位如何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http://s.yingle.com/ld/677984.html

 工伤医疗期后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和调岗 http://s.yingle.com/ld/677983.html

 职工患病后,在多长时间内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http://s.yingle.com/ld/677982.html

 劳动合同可以任意解除吗

http://s.yingle.com/ld/677981.html

 公司不给劳动合同怎么办

http://s.yingle.com/ld/677980.html

 已退休人员的劳动关系认定

http://s.yingle.com/ld/677979.html

 公司倒闭,资产不足以清偿工资如何处理 http://s.yingle.com/ld/677978.html

   工伤争议有误工费吗 http://s.yingle.com/ld/677977.html 承揽还是雇佣 http://s.yingle.com/ld/677976.html 报销工伤保险

需要满足

什么条件

http://s.yingle.com/ld/677975.html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http://s.yingle.com/ld/677974.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举报雇佣童工需要哪些证据

http://s.yingle.com/ld/677973.html

 公司不安排工作不辞退原因是什么 http://s.yingle.com/ld/677972.html

 工伤赔偿按社保基数低于本人工资怎么处理 http://s.yingle.com/ld/677971.html

  工资里有社保补贴吗 http://s.yingle.com/ld/677970.html 公司

http://s.yingle.com/ld/677969.html

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是什么,什么样的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http://s.yingle.com/ld/677968.html

 劳动合同争议案件有哪些受理范围 http://s.yingle.com/ld/677967.html

 合同成立时间如何确定

http://s.yingle.com/ld/677966.html

 劳务派遣工合同没到期裁员怎么办 http://s.yingle.com/ld/677965.html

 公司拖欠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http://s.yingle.com/ld/677964.html

 怀孕期间被公司辞退怎么赔偿

http://s.yingle.com/ld/677963.html

 继续履行的适用条件 http://s.yingle.com/ld/677962.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工人骨折工伤赔偿标准(2018年)2018年是什么 http://s.yingle.com/ld/677961.html

 福建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2018http://s.yingle.com/ld/677960.html

最新) 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应该怎么计算 http://s.yingle.com/ld/677959.html

 离职当月工资如何计算

http://s.yingle.com/ld/677958.html

 员工登记表等同于劳动合同吗

http://s.yingle.com/ld/677957.html

 工伤后公司应怎么赔偿,赔多少钱 http://s.yingle.com/ld/677956.html

 工厂意外工伤险能赔多少钱

http://s.yingle.com/ld/677955.html

 试用期未满一个月辞职工资怎么结算 http://s.yingle.com/ld/677954.html

 试用期间单位辞退是否可以随意辞退员工 http://s.yingle.com/ld/677953.html

 江苏省工伤1-10级及工亡赔偿标准(2018年)2018 http://s.yingle.com/ld/677952.html

 在哪些情况下劳动合同期限可以延长 http://s.yingle.com/ld/677951.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 怎么变更劳动合同 http://s.yingle.com/ld/677950.html 试用期

http://s.yingle.com/ld/677949.html

 产假期间的工资和上班时候领的工资是一样的吗 http://s.yingle.com/ld/677948.html

 劳动纠纷可以上诉多少次

http://s.yingle.com/ld/677947.html

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什么法律规定2018(2018)http://s.yingle.com/ld/677946.html

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有效吗

http://s.yingle.com/ld/677945.html

 工伤及其认定界限指的是什么

http://s.yingle.com/ld/677944.html

 2018病假、事假工资如何计算

http://s.yingle.com/ld/677943.html

 农民买养老保险方式有哪些

http://s.yingle.com/ld/677942.html

 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要什么条件 http://s.yingle.com/ld/677941.html

  小微企业社保补贴 http://s.yingle.com/ld/677940.html 拖欠

http://s.yingle.com/ld/677939.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工龄工资国家有规定(2018)吗

http://s.yingle.com/ld/677938.html

 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该怎么办

http://s.yingle.com/ld/677937.html

 长春市买房怎样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满足什么条件 http://s.yingle.com/ld/677936.html

  工伤九级一般赔几万 http://s.yingle.com/ld/677935.html 劳资纠纷处理

制度的内

容有哪些

http://s.yingle.com/ld/677934.html

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订立合同,如何确定合同成立的地点 http://s.yingle.com/ld/677933.html

 浙江省劳动合同法都做了哪些具体规定(2018)http://s.yingle.com/ld/677932.html

 伤残等级证丢了怎么办

http://s.yingle.com/ld/677931.html

 工伤后可以享受什么工伤待遇

http://s.yingle.com/ld/677930.html

  职业病分为哪几种 http://s.yingle.com/ld/677929.html 工伤

http://s.yingle.com/ld/677928.html

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

http://s.yingle.com/ld/677927.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关于工伤认定问题的解释

http://s.yingle.com/ld/677926.html

 工资保证金的启动程序有哪些

http://s.yingle.com/ld/677925.html

 工伤保险能全部报销吗

http://s.yingle.com/ld/677924.html

 工伤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http://s.yingle.com/ld/677923.html

 职工工伤复发怎么办,公司还要给赔偿吗 http://s.yingle.com/ld/677922.html

 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在辞退员工时就可以不发工资吗 http://s.yingle.com/ld/677921.html

  企业工伤事故处理 http://s.yingle.com/ld/677920.html 对合同条款理

解有争议

怎么处理

http://s.yingle.com/ld/677919.html

 签订集体合同应该有哪些内容

http://s.yingle.com/ld/677918.html

 职业病后主动辞职得不到相关赔偿吗 http://s.yingle.com/ld/677917.html

 退休返聘人员工伤应该如何处理

http://s.yingle.com/ld/677916.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个人和工伤医药费用报销的问题

http://s.yingle.com/ld/677915.html

 工伤断了五根肋骨赔偿多少钱

http://s.yingle.com/ld/677914.html

 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几个月双倍工资 http://s.yingle.com/ld/677913.html

 事业单位职工请假能否扣工资

http://s.yingle.com/ld/677912.html

 约定的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不符的,怎样处理 http://s.yingle.com/ld/677911.html

 当月工资扣的是当月社保吗

http://s.yingle.com/ld/677910.html

 劳动合同应有哪些内容,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http://s.yingle.com/ld/677909.html

 在石家庄办理养老保险转移的手续是什么样子的 http://s.yingle.com/ld/677908.html

 参加公司组织的活动受伤了是工伤吗 http://s.yingle.com/ld/677907.html

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办理的手续有哪些 http://s.yingle.com/ld/677906.html

 哪些是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

http://s.yingle.com/ld/677905.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 被公司辞退有工资吗 http://s.yingle.com/ld/677904.html 工伤期

间的工

http://s.yingle.com/ld/677903.html

 老板拖欠工资报警有用吗

http://s.yingle.com/ld/677902.html

 职工非工意外死亡丧葬补助金是多少 http://s.yingle.com/ld/677901.html

 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的区别

http://s.yingle.com/ld/677900.html

 劳务派遣人员是什么意思

http://s.yingle.com/ld/677899.html

 劳动合同怎样才算正确有效

http://s.yingle.com/ld/677898.html

 工资重发用完了怎么办

http://s.yingle.com/ld/677897.html

  合同类型有哪些 http://s.yingle.com/ld/677896.html 员工有自动放弃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吗 http://s.yingle.com/ld/677895.html

 劳动争议仲裁委的性质是怎么样的 http://s.yingle.com/ld/677894.html

 处理各种劳动纠纷的具体要求

http://s.yingle.com/ld/677893.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试用期做了5天有工资吗

http://s.yingle.com/ld/677892.html

 工伤九级的人身损害要赔几万

http://s.yingle.com/ld/677891.html

 在哪些特殊条件下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http://s.yingle.com/ld/677890.html

 生育保险是什么意思呢

http://s.yingle.com/ld/677889.html

 工伤等级为6级赔偿多少钱

http://s.yingle.com/ld/677888.html

 交通事故之赔偿费用清单

http://s.yingle.com/jt/669103.html

 交通事故逃逸的认定标准(2018http://s.yingle.com/jt/669102.html

年)是什么

 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额是多少

http://s.yingle.com/jt/669101.html

 撞人后医药费由谁垫付

http://s.yingle.com/jt/669100.html

 发生交通事故,警察依据什么判定责任归谁 http://s.yingle.com/jt/669099.html

 放射物品指的是什么 http://s.yingle.com/jt/669098.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车祸一条命赔偿多少钱

http://s.yingle.com/jt/669097.html

 两电动车相撞交通事故如何认定

http://s.yingle.com/jt/669096.html

 无证驾驶致人死亡怎么处罚

http://s.yingle.com/jt/669095.html

 电路保险装置常见故障及产生原因 http://s.yingle.com/jt/669094.html

 法院查封车辆可以上路吗

http://s.yingle.com/jt/669093.html

 交通事故不算太严重赔偿多少钱

http://s.yingle.com/jt/669092.html

 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 http://s.yingle.com/jt/669091.html

  查封车辆可以买卖吗 http://s.yingle.com/jt/669090.html 2018年西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2018年)http://s.yingle.com/jt/669089.html

  闯红灯新规定(2018)http://s.yingle.com/jt/669088.html 非机动

http://s.yingle.com/jt/669087.html

  防范失火十“不” http://s.yingle.com/jt/669086.html 酒驾影响个人信誉吗 http://s.yingle.com/jt/669085.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闯红灯造成交通事故应怎样负责

http://s.yingle.com/jt/669084.html

 安徽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18http://s.yingle.com/jt/669083.html

年) 2018年超速50以上怎么处罚

http://s.yingle.com/jt/669082.html

  车祸赔款一般多少钱 http://s.yingle.com/jt/669081.html 交通事

http://s.yingle.com/jt/669080.html

 交通事故致死怎么处理

http://s.yingle.com/jt/669079.html

 交通事故报警后怎么私了

http://s.yingle.com/jt/669078.html

 车祸脸上二级伤残赔多少钱

http://s.yingle.com/jt/669077.html

 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http://s.yingle.com/jt/669076.html

 交通事故逃逸罪量刑标准(2018http://s.yingle.com/jt/669075.html

年)  出车祸最多赔多少钱 http://s.yingle.com/jt/669074.html 2018年闯黄灯扣分吗 http://s.yingle.com/jt/669073.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2018年吉林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2018年)http://s.yingle.com/jt/669072.html

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该由谁来买单 http://s.yingle.com/jt/669071.html

 印在驾驶证上的警告语

http://s.yingle.com/jt/669070.html

 交通事故调解书的效力如何认定

http://s.yingle.com/jt/669069.html

 律师办理交通事故案件程序

http://s.yingle.com/jt/669068.html

 开车突遇险情怎样处理

http://s.yingle.com/jt/669067.html

 危险驾驶罪会被吊销驾驶证吗

http://s.yingle.com/jt/669066.html

 酒后驾车逃逸怎么处理

http://s.yingle.com/jt/669065.html

 货车运货达到多少构成超载

http://s.yingle.com/jt/669064.html

 违章记录没处理还能新办驾驶证吗 http://s.yingle.com/jt/669063.html

 车祸瘫痪一般得赔多少钱

http://s.yingle.com/jt/669062.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2018年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2018年)http://s.yingle.com/jt/669061.html

 2018年安徽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2018年)http://s.yingle.com/jt/669060.html

 交通责任认定书能作证据用吗

http://s.yingle.com/jt/669059.html

  醉驾有判缓的吗 http://s.yingle.com/jt/669058.html 肇事司机没钱赔偿的时候应该怎么办 http://s.yingle.com/jt/669057.html

 农村道路撞人如何认定责任

http://s.yingle.com/jt/669056.html

  安全驾车诀窍多 http://s.yingle.com/jt/669055.html 为避让它人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http://s.yingle.com/jt/669054.html

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状范本汇总 http://s.yingle.com/jt/669053.html

 交通事故怎样进行调节

http://s.yingle.com/jt/669052.html

 三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主责次责无责如何赔付 http://s.yingle.com/jt/669051.html

 2018年湖南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2018年)http://s.yingle.com/jt/669050.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  车“心脏”怎么保养 http://s.yingle.com/jt/669049.html 交通事故罪诉讼程序 http://s.yingle.com/jt/669048.html 超速

(2018

年)2018 http://s.yingle.com/jt/669047.html

 律师教你如何打交通事故官司

http://s.yingle.com/jt/669046.html

 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18http://s.yingle.com/jt/669045.html

年)  事故车有没有拖车费 http://s.yingle.com/jt/669044.html 小孩车

http://s.yingle.com/jt/669043.html

 交通重伤二级赔偿多少钱

http://s.yingle.com/jt/669042.html

 酒驾不处理会自动注销吗

http://s.yingle.com/jt/669041.html

 交通事故民事诉讼车损都有哪些费用 http://s.yingle.com/jt/669040.html

 交通事故逃逸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http://s.yingle.com/jt/669039.html

 交通事故起诉材料有哪些

http://s.yingle.com/jt/669038.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发生交通事故我负全责,保险公司会赔偿吗 http://s.yingle.com/jt/669037.html

  交警扣车最多几天 http://s.yingle.com/jt/669036.html 汽车

http://s.yingle.com/jt/669035.html

 什么是涉嫌交通事故罪

http://s.yingle.com/jt/669034.html

 交通事故罪的共犯的处罚标准(2018年)是什么 http://s.yingle.com/jt/669033.html

 交通事故工伤赔付比例是多少钱

http://s.yingle.com/jt/669032.html

 公交车倒车致人死亡是否属于过失致人死亡 http://s.yingle.com/jt/669031.html

 车放路边被人家撞了怎么办

http://s.yingle.com/jt/669030.html

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索赔近百万

http://s.yingle.com/jt/669029.html

 交通事故中多人伤残赔偿多少钱

http://s.yingle.com/jt/669028.html

  限速30开40扣多少分 http://s.yingle.com/jt/669027.html 2018黑龙江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2018年)http://s.yingle.com/jt/669026.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交通事故返还被扣押车辆有什么法律规定2018(2018)http://s.yingle.com/jt/669025.html

 交通事故后需赔偿多少钱

http://s.yingle.com/jt/669024.html

 汽车保养中的种种误区

http://s.yingle.com/jt/669023.html

 交强险过期多久算脱险

http://s.yingle.com/jt/669022.html

 交通事故逃逸的案例进行分析

http://s.yingle.com/jt/669021.html

 电动车闯红灯发生车祸责任认定

http://s.yingle.com/jt/669020.html

  安全事故引人深思 http://s.yingle.com/jt/669019.html 2018青海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2018年)http://s.yingle.com/jt/669018.html

 逆行车辆撞到无证驾驶车辆责任如何认定 http://s.yingle.com/jt/669017.html

 农村65岁的老人需要赔误工费吗

http://s.yingle.com/jt/669016.html

 构成交通事故罪有哪些条件

http://s.yingle.com/jt/669015.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脱审车辆被交警查到怎么处理

http://s.yingle.com/jt/669014.html

 车祸误工费赔偿多少钱一天

http://s.yingle.com/jt/669013.html

 交通事故车辆维修期间,租车费用谁来负责 http://s.yingle.com/jt/669012.html

 驾驶未年检车辆扣几分

http://s.yingle.com/jt/669011.html

 轻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http://s.yingle.com/jt/669010.html

 交通事故纠纷在哪个法院起诉更有利 http://s.yingle.com/jt/669009.html

 2018年宁波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8年)http://s.yingle.com/jt/669008.html

 我出了交通事故但对方让写一份协议书(2018最新)的书写格式2018才能受法律保 http://s.yingle.com/jt/669007.html

 2018年上海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18年)http://s.yingle.com/jt/669006.html

 交通事故罪赔偿的范围包括精神抚慰金吗 http://s.yingle.com/jt/669005.html

 车主车险赔付怎样行使代位追偿权 http://s.yingle.com/jt/669004.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上一篇:上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下一篇:红领巾广播站计划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