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消防工作意见

2024-07-01

加强消防工作意见(精选8篇)

加强消防工作意见 第1篇

南宁市人民政府文件

南府发〔2008〕61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社区消防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适应新形势下社区建设发展的需要,积极探索社区消防工作模式和运行机制,全面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现就加强社区消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消防工作与各行各业和千家万户紧密相关,做好消防工作必须动员全社会力量,全民参与,群防群治。当前随着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方式的变化,各类火灾隐患仍然大量存在,火灾事故仍不断发生,尤其社区居民家庭和“四小”单位(小工厂、小商店、小饭店、小作坊)火灾十分突出,已占每年全市火灾总数的50%左右,并呈不断上升的势头。社区作为城市管理的基层载体,充分发挥社区功能,依靠社区的组织机构开展消防工作,既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具体体现,也是增强全民消防意识,实现社区乃至整个城市消防平安的有效手段。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加强社区消防工作作为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有力措施,当作确保社区平安的大事来抓。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社区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目标和创建文明社区的重要内容,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切实加强领导,狠抓措施落实,通过扎实有效地工作,真正使消防安全融入社会,融入家庭,构筑社区消防工作新格局。

二、健全组织网络,明确消防管理职能

社区消防组织工作,要立足社区现有组织机构,突出管理服务功能,寓消防管理于服务之中。一是各县区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有关部门及社区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社区的消防管理工作,定期召开消防安全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任务,加强社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消防宣传教育,指导社区开展消防管理服务活动,协调解决社区消防宣传、消防器材配备、居民楼道可燃杂物的清理整治、消防车通道的疏通等消防安全问题。二是社区治保委员会或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要在公安部门指导下组织居民家庭签订《居民防火公约》,成立义务、志愿消防服务组织,向居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资料,对居民电器设备的使用、炉灶的安装使用进行防火检查和安全提示,为孤寡老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负责对辖区

公共消防设施、居民楼内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三是利用社区警务室、小区治安亭和巡逻队,拓展其消防义务巡查职能,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制止车辆停放占用消防车通道及损坏消防设施行为,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火灾扑救。

三、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群众消防素质

各级人民政府、部门要把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市民消防素质,作为社区消防工作的重要内容,下大力气,抓出成效。一是开展消防宣传阵地建设,在社区内设立消防公益广告牌、消防宣传栏、消防宣传橱窗、消防画廊,在居民楼道设置消防警示牌等,营造消防宣传氛围。二是利用现有社区文化宣传机构和场所,如社区图书室、老年人活动室等,增加消防内容,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三是根据季节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动,如举办夏季消防科普纳凉晚会、社区居民消防文艺汇演、假期少年消防教育,定期向居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材料等,使消防宣传教育寓教于乐。四是充分发挥消防站对外开放的作用,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住宅区的管理单位要组织群众定期到消防站参观,开展火场逃生和灭火训练,增进对消防知识的了解,使消防宣传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增强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提高消防安全素质。

四、突出工作重点,加强社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

一是加强老式居民建筑的防火工作。针对老式居民楼建筑结构易燃、电气线路老化、防火安全条件差等特点,在加快城市改造步伐的同时,对一时难以改造的老式砖木结构的居民建筑,房屋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以及房产管理部门要投入资金更换老化电气电线,发动居民家庭配备灭火器和逃生器具,定期组织清理可燃杂物,消

除火灾隐患。二是加强对社区“四小”单位的消防管理。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要与辖区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与公安消防部门定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适时组织对公共娱乐场所、外资企业、易燃易爆物品的专项治理,督促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三是加强社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在社区内配备灭火工具箱,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特别是消火栓、消防通道的维护管理,治理小区乱停车和设置路障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问题,改善社区消防安全环境。

五、加强监督指导,推动社区消防建设的健康发展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对社区消防建设的监督指导帮助,对社区管理人员开展消防专业培训,并及时发现和推广社区消防建设经验。各公安派出所要按照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切实承担起对管辖区域内的住宅区及管理单位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职能,社区居民委员会密切配合,防止失控漏管;要充分发挥社区民警的作用,指导社区开展消防宣传,制定防火公约,进行防火检查,推进社区消防工作的全面发展,努力减少社区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八日

主题词:公安消防社区工作意见

抄送:市委各部门,南宁警备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市委会,市工商联。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9月19日印发

(网络传输)

加强消防工作意见 第2篇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现提出以下对策:

一、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制定城乡规划要充分考虑消防安全需要,留足消防安全间距,确保消防车通道等符合标准。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和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

二、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要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治理,对存在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的,当地政府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整治工作规划,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三、严格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要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其按要求配备急救和防护用品,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四、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要认真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多形式、多渠道开展以“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为主题的消防宣传教育,不断深化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工作,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五、完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要及时制定消防法实施条例,完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和市场准入制度、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和消防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

六、强化消防科学技术支撑。要继续将消防科学技术研究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科研计划,积极推动消防科学技术创新,不断提高利用科学技术抗御火灾的水平。

七、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八、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

加强消防工作意见 第3篇

细化和出台一系列《消防法》和公安部令的配套法规、条例和细则。我们大张旗鼓地宣贯《消防法》和公安部令的同时要结合当地实际,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强化超前意识,树立全局观念,并要用发展的眼光,适时对原有条款进行修订,尽快完成与《消防法》配套的法律法规、实施细则的修订,出台与《消防法》诸条款相配套且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的法律解释,澄清模糊认识,阐明各条款的实质,从源头、制度、权限上解决各行政法规之间不一致的现象,以法律为准绳指导消防执法实践。尤其要以《消防法》为框架,对《消防法》中未予明确的予以补充,不够具体的予以细化,制定颁布符合各地实际的配套规章,增强消防执法的可操作性

2 明确法律责任、强化行政手段,推进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

要减少行政手段对消防监督执法的干预,就必须扭转各级各部门对消防工作的错误认识,帮助各级各部门真正意识到各自在消防工作中应当担负的职责。一是改“人治”为“法治”,以《消防法》为依据,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行业、系统和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通过地方性法规、条例、制度,订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推动消防工作的责任从行政责任往法律责任转化,以严格、系统、完善的法律体系来维护消防监督执法的权威性。二是通过国家行政手段,对当前的政府工作制度加以改革,真正将消防工作内容与各级政府、各部门的工作内容紧密结合起来,确实把消防工作考评当成政府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抓好落实。

3 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宣传,加快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

消防监督执法是一项系统工作,离不开良好的执法氛围和消防工作社会环境。要把国家《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宣传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普法工作的重要内容,在社会大兴学习消防法律法规的热潮。一要主动向政府宣传消防法律法规,赢得政府部门对开展消防行政执法的理解和支持。二要深入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广泛进行宣传,让广大单位和人民群众知晓消防法律法规,知道在消防安全上可为与不可为的界限,做到自觉知法守法,积极检举各类消防违法行为,与消防违法行为作斗争。努力营造良好的消防行政执法氛围。

4 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消防执法队伍

执法质量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高质量人才的数量和质量。因此,必须将培养具有复合知识结构和综合能力的新型消防监督执法人才作为当前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来抓。首先要加强业务干部的在岗培训和进修、深造,要用新的思维谋划和指导执法理论教学,用新的标准检验和评判执法监督水平,用新的观念创建和完善人才培养模式,着力培养执法工作的“多面手”,力争多出人才,适应当前执法工作对人才的新要求。其次是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执法经验交流会,为消防监督人员提供互相传授消防监督执法工作过程中的经验、技巧,讨论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解析工作中存在不足的机会,使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呈现出叠加式、递进式发展。再次是有必要大胆改革不适应消防事业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改进完善现行消防工作机制,一是可以对部分防火监督干部岗位实行职业化管理或聘用制,以便于保留骨干,稳定队伍,培育专业人才,保持执法工作的连续性;最后,要努力构筑对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多方位监督,一是思想上监督,加强对监督执法人员的政治教育,积极开展“为谁执法、为谁服务、为谁掌权”教育活动,切实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真理性、科学性讲清楚,确保执法人员在各种诱惑和考验面前,守得住清贫,把得住操守;二是制度上监督,要在消防监督执法队伍内部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内部执法监督机制、工作责任履行机制和责任倒查追究机制,增强执法人员规范执法的责任感、紧迫感和危机感;三是舆论上监督,对于消防监督执法的监督,要从消防监督执法的公信度出发,接受社会各界舆论监督,推行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位一体的全过程监督,提高社会监督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各级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查处消防违法行为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通过行政措施,给予通报和警告,对个别执法枉法,拿原则做交易,以消防执法谋取单位或个人私利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和打击,树立消防监督执法在社会的良好形象,维护消防监督执法的威信。

5 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

为了保障消防监督执法权力的正确行使,必须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全方位、高效的执法监督是规范消防执法行为的重要工作保障,更是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需要。一是建立消防执法监督工作机制。在内部,建立法制监督和业务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重庆市各消防支队、大队是独立的监督机构,由总队直接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各支队(大队)可通过法制员的监督纠错和总队业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规范作用,督促和约束基层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行政许可主责承办、技术复核、审批三级分离制度(或主责承办、审批二级分离制度)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避免执法的随意性;建立专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消防监督执法实行执法责任制,建立完善过错追究、督办督查、激励奖惩等执法监督机制。采取明查暗访、群众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督察,对发现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要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在外部,全面落实和深化警务公开,不断拓展警务公开的范围和内容,将警务公开与消防监督执法“五大机制、三十四项制度”等有机结合起来,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执行消防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和行政处罚时,在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同时,送达执法意见反馈书,评价监督本单位和监督员的监督执法情况;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公开意见信箱、监督电话、互联网络等途径受理公众的举报和投诉;认真落实廉政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担任监督员,并定期向其报告工作,征求意见;采取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个别走访等多种形式,开展行风政风评议活动,主动接受服务对象的评议和监督;推行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位一体的全过程监督,提高社会监督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二要加强消防执法质量考评。总队要定期、不定期地通过日常检查、定期考评、综合评比、专项督察等形式对基层支队(大队)的执法情况和执行制度的情况进行考评,按比例抽查执法案卷,对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行为、实体法的应用等进行全面检查,将执法质量考评结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考核内容,与干部的晋升、任免、奖惩挂钩,对执法先进单位和个人要大力表彰,对发生执法过错的要严肃惩处。

摘要:从法规体系、落实力度、宣传手段、执法行为等方面讨论如何加强和改进消防执法工作。

加强消防工作意见 第4篇

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严厉打击保险欺诈犯罪行为,现就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重要意义

保险欺诈,是指利用或假借保险合同谋取不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涉嫌保险金诈骗类、非法经营类和保险合同诈骗类等。保险欺诈行为不仅直接侵害了保险消费者利益、侵蚀了保险机构效益,而且间接推高了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的价格,损害了行业形象,破坏了市场秩序,动摇了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基础。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有利于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提高行业抗风险能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树立保险行业诚信经营的良好形象。

保监会历来重视反保险欺诈工作,成立了反保险欺诈的专门组织机构,探索建立了反保险欺诈的制度机制,指导相关保险机构将防范欺诈风险纳入风险防控体系,并通过开展打击“假机构、假保单、假赔案”、配合公安机关“破案会战”打击保险诈骗等专项行动,初步遏制了保险欺诈案件高发的势头,取得了一定成效。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欺诈又呈现出一些新情况、新特点。全行业必须深刻认识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重要意义,主动增强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切实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全面推进反欺诈各项工作。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目的,以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为目标,以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联动机制为保障,组织动员各方力量,惩防结合,标本兼治,着力构建预防和处置保险欺诈行为的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坚持健全长效机制与短期重点惩治并重;坚持内部管控与外部监管双管齐下;坚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调配合;坚持多方参与,协同合作。

(三)目标任务。构建一个“政府主导、执法联动、公司为主、行业协作”四位一体的反保险欺诈工作体系,反欺诈体制机制基本健全,欺诈犯罪势头得到有效遏制,欺诈风险防范化解能力显著提升。

三、健全反保险欺诈制度体系

(一)健全反欺诈组织体系。各保监局应指定内设处室负责反欺诈工作。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在总部设立专门的部门或指定内设机构作为反欺诈职能部门;各省级分支机构应设立反欺诈岗位。行业协会应建立反欺诈专业委员会。

(二)完善反欺诈技术规范。保监会组织行业制定出台反保险欺诈指引,统一反欺诈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行业协会指导建立欺诈风险警戒线标准和关键指标。

(三)建立欺诈风险报告和通报制度。保险机构应定期分析、评估欺诈风险,并向监管部门报送欺诈风险年度报告。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应根据市场情况及时通报欺诈案件、发布风险信息。

四、严厉打击各类保险欺诈行为

全行业应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各类保险欺诈违法犯罪行为;建立欺诈案件调查和协查制度,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和司法机关做好案件查处;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和案件移送制度。重点打击以下三类欺诈行为:

(一)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包括:非法设立保险公司、非法设立保险中介机构,设立虚假的保险机构网站,假冒保险公司名义设立微博、发送短信开展业务,非法开展商业保险业务、非法经营保险中介业务,以及销售境外保险公司保单等行为。

(三)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包括:销售非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的保单、假冒保险公司名义制售假保单、伪造或变造保险公司单证或印章等材料欺骗消费者,以及利用保险单证、以高息为诱饵的非法集资等行为。

五、提高欺诈风险管理能力

(一)将反欺诈工作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制定与业务种类、规模以及性质相适应的欺诈风险管理制度。各保险机构应加强反欺诈工作的内部审计和监督检查,强化内控执行力。

(二)增强公司治理层面的责任意识。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明确欺诈风险管理由公司董事会负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负管理责任,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提高公司治理层面的风险意识。

(三)防范交易对手欺诈风险。保险机构应审慎选择中介业务合作对象或第三方外包服务商,重点关注交易对手的合法资质、财务状况、内部反欺诈制度和流程规定等。

六、强化反保险欺诈监管机制

(一)开展反欺诈检查。各级监管机构应定期检查保险机构反欺诈组织体系、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增强欺诈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二)做好欺诈风险监测和预警。各级监管机构应监测行业欺诈风险状况,开展欺诈风险预警,及时披露欺诈风险。

(三)加强欺诈风险的后续跟踪管理。各级监管机构应依法责令欺诈风险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保险机构限期整改,督促保险机构完善反欺诈工作机制。

七、建立行业反欺诈合作平台

(一)研究开发反欺诈信息系统。各保险公司应为欺诈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建立信息系统,确保及时、准确地提供欺诈风险信息,以满足内部管理、监管报告、信息披露和行业共享的要求。

(二)建立行业反欺诈信息平台。行业协会应组织搭建反欺诈信息平台,指导行业建立反欺诈数据库,开展欺诈风险信息共享。各保险机构为行业反欺诈信息平台提供有效数据支持。

(三)建立反欺诈专项资金。行业协会应为打击欺诈活动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打击保险欺诈犯罪为目的的欺诈风险管理、举报奖励、专业培训、警示宣传以及反欺诈基础设施建设等活动。

八、完善反保险欺诈协作配合机制

(一)强化联合执法。各级监管机构应健全与公安部门和司法机关的案件移交、联合执法机制,建立案件联合督办机制。探索建立与医疗卫生部门共同打击医疗健康保险骗赔案件的联动机制。

(二)加强信息互通。各级监管机构应完善与司法及公安、人民银行、工商等部门的案件信息和执法信息通报制度,加强交流互训。

(三)完善法律体系。保监会应会同有关部委推动立法、司法机关完善惩治保险欺诈犯罪的立法、司法解释,明确保险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理规范。

九、加强研究、交流与宣传教育

(一)加强理论研究。保险学会、行业协会应加强欺诈风险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探索适合行业发展实际的经验和规律。

(二)推进国际合作。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保监会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框架体系,加强与国际反保险欺诈组织的沟通联络,在跨境委托调查、提供司法协助、交流互访等方面开展反欺诈合作,形成打击跨境保险欺诈的工作机制。

(三)强化宣传教育。各单位应组织开展反保险欺诈的专题教育和公益宣传活动,增强消费者反欺诈意识和能力。

十、构建反保险欺诈长效机制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反保险欺诈工作涉及面广、头绪多、任务重,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纳入重点工作统筹考虑,加大反欺诈的资源投入,精心组织,加强指导。

(二)周密规划,注重实效。各单位要根据本意见,尽快制定反欺诈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阶段性工作任务。各保险机构要及时向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加强消防工作意见 第5篇

贯彻落实情况汇报

2011年12月30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全面阐述了加强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对推动消防工作的发展,保障公共消防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意见》印发后,我乡迅速组织人员进行学习,领会上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现将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组织各村召开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会议

各村全面总结2011年各村消防工作,并认真学习《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内容,各村干部均表示消防安全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一定会认真贯彻落实《意见》各项内容,加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力度,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为努力完成全年消防工作任务提供有力保障。

二、组织成立消防预警小分队

按照《消防法》和《意见》要求,为提升防火消防应急救援能力,我乡组织成立消防预警小分队。切实履行统一领导责任,主要领导亲自督导、调度,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其他领导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积极落实政策措施,全力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和创新消防管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三、签订二〇一二消防安全责任状

为更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我乡与元氏县人民政府签订二〇一二消防安全责任状。责任状内容包括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履行消防职责、完成乡镇“四有”、农村“八有”内务、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组织贯彻“防火墙”建设工程、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六项内容。并规定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xx乡人民政府

加强消防工作意见 第6篇

摘要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在全国十三亿人口中,有九亿多是农村人口。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近10年来农村的火灾出现了持续上升的趋势,死伤和经济损失居高不下,严重影响和制约着农村经济的繁荣和农民奔小康,做好农村消防工作迫在眉睫。近年来,随着党的富民政策的不断深入,农村小城镇建设蓬勃发展,农村城市化建设步伐日益加快、加大,广大农民逐渐走上了脱贫致富的道路。农村消防工作是一项关系到广大农村群众利益的大事,是保障村民财产、生命安全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关键性环节。近几年来,“三农”问题越来越被党中央、国务院等各级党政领导所重视,明确提出要千方百计地增加农民收入,从根本上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农村消防作为农村整体工作的重要保障,不但关系到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而且直接关系到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关键词 火灾形势 农村消防安全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消防宣传

1、火灾形势

当前,乡村是火灾的高发区域。2002年全国农村火灾共发生44596起,造成1093人死亡,1438人受伤,27440户村民受灾,直接经济损失3.7亿元。据《中国火灾统计年鉴(2002)》有关数据显示,2001年全国发生特大火灾35起,而发生在乡村的特大火灾占了10起。其中,贵州从江县拥里乡龙江村“1·19”火灾受灾195户,烧毁房屋154栋901间,直接财产损失147万元;广东湛江市臧家村“11·19”火灾烧毁房屋529间,受灾97户661人,直接财产损失150万元;广西三江县1年内就发生了3起特大火灾:梅林乡新民村平等屯“3·9”火灾,受灾165户736人,直接财产损失159.3万元;同一乡的石碑村“10·27”火灾,也造成了125户515人受灾,直接财产损失122.5万元;富禄乡高安村“9·11”火灾,受灾达341户1466人,死亡1人,直接财产损失326.3万元。2000年1月7日4时10分,云南西双板纳州勐海县巴达乡曼皮村岩地坎家发生火灾致使村86户住宅被烧毁。2000年9月2日9时,福建福州市平安弄木屋毗连区发生火灾烧毁建筑面积4950平方米,受灾124户,直接财产损失159、7万元。2001年9月11日,广西江县富禄乡高安村发生火灾,烧毁房屋518间,受灾户341户,烧死1人,直接财产损失326、3万元。一般火灾更是频频发生。这些火灾事故往往造成农民倾家荡产,无家可归,对生活水平本来就低的农民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对脆弱的农村经济来说,是沉重的打击,也给政府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2、当前农村消防安全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2.1 农村消防安全状况

消防法律法规不健全;农民居住建筑耐火等级低,大多数建筑属于土墙、木结构的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抗御火灾能力低,发生火灾后建筑容易倒塌和发生人员伤亡;消防安全管理不落实,没有开展各项消防安全工作;农村的消防安全缺乏合理的设计、规划,无防火间距、无消防通到,发生火灾后易造成“火烧连营”的局面;政府对农村消防经费投入空白,无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发生火灾后扑救困难。因此农村是火灾高发地。2.2 存在的问题

2.2.1 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消防安全知识匮乏

在农村调查了解中发现,农村普遍存在没有消防安全意识或意识淡薄,消防安全知识匮乏,自防自救能力差。调查中,当问及农村该如何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时竟有人回答,那是城里人的事;当问及他们发生火灾是否懂得扑救时,“不知道怎么救火”,“用水泼”,除此之外,再没有其他的回答。有人甚至认为消防队救火要收费,至于火警电话“119”以及有关义务消防队及其性质、宗旨、业务等问题,根本不知道是干什么的。2.2.2 火灾隐患严重

在调查了解中还发现,农村严重火灾隐患比比偕是,用“触目惊心”形容不过分。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尽管村民生活水平大大提高,但还相当多的村民特别是边远山区自然村的村民,仍以六七十年代的土木泥瓦房为主要建筑居住,而这一类房屋的建筑材料多为可燃、易燃的杉松木和毛草,且屋与屋之间的间距极小,历经数十年的风雨侵蚀,万一发生火灾,连片的土木屋极易造成火烧连营的可怕局势;另外,房屋低矮、拥挤,且大多在屋檐下堆满生活用的干燥柴草,有的柴草间与住房相邻,更有甚者,有些村民连睡觉的房间里也堆满柴草。此外,有些村民的牛栏、猪圈也与住宿的房屋毗邻,干燥的稻草随处堆放。在调查了解还发现,现今农村村民大多还习惯于烧柴火来解决“吃”的问题,但灶间柴草等易燃物到处都是,餐毕也没有及时清理余火,带火星的碳灰随处洒落、随处乱倒现象也十分严重。有液化灶的家庭,只知使用,如何预防液化气的安全根本不知道。大都家庭将气灶、气瓶置放于柴火灶间,柴灶煮饭,气灶煮菜是大多数有液化气灶村民的习惯做法,往往在烧火煮饭时,熊熊的火光常将冰冷的液化气瓶“温暖”。电线交叉纵横,交织“缠绵”是农村另一大“风景线”。严重老化的电线,似蜘蛛网般交织在一起,随时都有可能“磨擦起火”,私接乱拉电线现象十分严重。很多农户的电线还是七十年代中后期的产品,电线老化、破裂现象随处可见。农村普遍存在的这些隐患,稍有不慎,均会酿成火灾。2.2.3 人员结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人口大量涌入城市,特别是青壮年人口大量涌入,导致农村常驻人口比例严重失调,大部分人口都是老人和小孩子,这部分人员自救能力差,老人语言不通,受教育程度低,一旦发生火灾,不能组织自救,易形成大面积火灾,错过灭火的有利时机。

3、抓好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制观念淡薄,缺乏必要的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常识。少数村民因受条件所限,生火、做饭、取暖用火多为柴草,烘烤谷物和取暖保温多用明火,用火用电频繁、用火用电管理不善、小孩玩火等诱发火灾的因素多。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大部分农村新兴的小商店、小加工、小化工、小作坊等场所,由于业主的消防安全意识不到位,存在重效益、轻安全的想法,有的人知道了消防安全的重要性,却舍不得投入经费整改火灾隐患,使得目前农村消防隐患重重。

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发展,是农村消防工作应当遵循的准则。只有农民群众的消防意识上去了,自防自救能力提高了,农村消防工作才能有根本性的转变。否则,再好的消防硬件设备也只是一个摆设。要切实抓好这项工作,必须进行深入调查,多渠道、多方位、多形式进行灌输,使消防安全知识走进千家万户,做到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妇孺皆知。

3.1 在村镇设立消防安全宣传阵地,村庄内设消防宣传标语,开办消防专栏,设消防警示牌。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

妇女、儿童和老人这一个弱势群体,充分发挥学校在宣传教育方面的优势,通过开展以学校、家庭消防安全为主体的防火宣传教育,并在学校开设消防常识课,采取一校带一乡、一班带一村、一生带一户的方法,教育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影响一个社会,形成消防宣传教育的辐射链条,带动整个农村消防安全意识的提高。

3.2 村镇内经常组织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活动,利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开展村民广泛参与的消防宣传活动。

每年119宣传日组织一次大型的、广泛参与的消防灭火和逃生演习。依照农时和农业生产规律和特点,在冬春季节、清明扫墓祭祖期间、春耕垦荒烧荒期、森林火灾多发期、秋收季节等火灾多发期,采用发布通告、召开村民会议、宣传车走村串户巡回宣传等方式或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播放、刊登消防知识、消息等手段,有针对性的宣传预防火灾和扑救火灾的方法,有效地抓好重点时期的消防安全工作。充分利用庙会、赶集等时机,定期组织群众学习家庭防火安全常识、家庭火灾扑救方法以及安全疏散、逃生自救等内容,使群众掌握最基本的灭火和逃生技能,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3.3 在冬春季节,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动。

定期对老弱、病、残人员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学生放假期间,对中小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利用村广播站定期播放有关消防安全知识,并发放消防宣传资料。

3.4 为村镇的文化图书馆配备相关消防教育知识书籍,依靠自我宣传、自我发动。

积极开展“消防安全进我家”活动,在农闲季节举办知识性、趣味性、联欢性有关消防知识的活动,努力提高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其次要加大农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力度,不断增强群众消防意识。可在乡镇设立消防宣传牌,建立宣传广场,在各村开辟消防宣传角。同时要加强农村学校的消防宣传教育。把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农村学校教学内容,增加农村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普级消防基础知识。作为消防部门要大力开展“送消防安全知识上门”,“送消防安全到家”活动,可利用农村传统的、民俗的节日、庙会和圩天的时机,采用农村村民喜闻乐见、生动活泼的宣传活动形式,将防火知识、灭火常识、火场逃生自救技能等消防安全知识向村民进行广范宣传教育。也可与乡镇政府村委会共同组织村民观看防火安全教育片,赠送安全防火宣传画,发放宣传材料等。总之,要通过开展轰轰烈烈的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形成农村人人“关心消防、支持消防、知晓消防、服务消防”的良好氛围。

总之,加强和改进农村消防工作,必须立足于当前农村实际,解决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给广大农村群众实实在在的消防安全。

参考文献:

1、《中国火灾统计年鉴(2002)》

加强消防工作意见 第7篇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消防安全管理,落实责任,强化预防,整治隐患,夯实基础,进一步提升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不断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坚持改革创新,努力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坚持综合治理,着力夯实城乡消防安全基础;坚持科技支撑,大力提升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坚 2

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主要目标。到2015年,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适应,消防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覆盖城乡的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逐步完善,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升,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切实强化火灾预防

(四)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制定城乡规划要充分考虑消防安全需要,留足消防安全间距,确保消防车通道等符合标准。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和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 3

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检部门要依法取消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工商部门要依照消防法和产品质量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查处。

(五)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要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城乡结合部、城市老街区、集生产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场所、“城中村”、“棚户区”、出租屋、连片村寨等薄弱环节的消防安全治理,对存在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的,当地政府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整治工作规划,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要督促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要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后,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督促整改。要建立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及时查处受理的火灾隐患。

(六)严格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要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 4

监管,督促其按要求配备急救和防护用品,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要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省级人民政府要制定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界定范围、消防安全标准和监管措施。

(七)严格建筑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要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措施,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修订相关标准规范,加快研发和推广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新型建筑保温材料,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和有效的技术措施,提高建筑外保温材料系统的防火性能,减少火灾隐患。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相关部门要尽快研究提高建筑材料性能,建 5

立淘汰机制,将部分易燃、有毒及职业危害严重的建筑材料纳入淘汰范围。

(八)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要认真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多形式、多渠道开展以“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为主题的消防宣传教育,不断深化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工作,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注意加强对老人、妇女和儿童的消防安全教育。要重视发挥继续教育作用,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内容。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中小学要在相关课程中落实好消防教育,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全员应急疏散演练。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居民开展1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充分依托公安消防专业院校加强人才培养。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开设与消防工程、消防管理相关的专业和课程,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培训,积极培养社会消防专业人才。要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及保安、电(气)焊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 6

培训。

三、着力夯实消防工作基础

(九)完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要及时制定消防法实施条例,完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和市场准入制度、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和消防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有立法权的地方要针对本地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及时制定、完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技术标准。直辖市、省会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要从建设工程防火设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隐患排查整治、灭火救援等方面制定并执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标准。

(十)强化消防科学技术支撑。要继续将消防科学技术研究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科研计划,积极推动消防科学技术创新,不断提高利用科学技术抗御火灾的水平。要研究落实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要加强火灾科学与消防工程、灾害防控基础理论研究,加快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要加强高层、地下建筑和轨道交通等防火、灭火救援技术与装备的研发,鼓励自主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国际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消防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加快推进消防救援装备向通用化、系列化、标准化方向发展。要加强 7

消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不断提高消防工作信息化水平。

(十一)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对没有消防规划内容的城乡规划不得批准实施。要合理布设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和场所,确保城乡消防安全布局符合要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确保符合国家标准。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保证其能够正常使用。商业步行街、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和住宅区要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损坏公共消防设施,不得挪用、挤占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

(十二)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逐步加强现役消防力量建设,加强消防业务技术骨干力量建设。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大力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开展相应的业务训练,不断提升战斗力。继续探索发展和规范消防执法辅助队伍。要确保非现役消防员工资待遇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所从事的高危险职业相适应,将非现役消防员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险体系;对因公伤亡的非现役消防员,要按照 8

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评功、评烈。省级人民政府要制定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明确建队范围、建设标准、用工性质、车辆管理、经费保障和优惠政策。

(十三)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要制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严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规范发展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规范服务行为,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资格。要加强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完善消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探索建立行政许可类消防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推进社会消防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

(十四)提升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强化灭火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高层建筑、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灾扑救和地 9

震等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战术研究和应用,强化各级指战员专业训练,加强执勤备战,不断提高快速反应、攻坚作战能力。要加强消防训练基地和消防特勤力量建设,优化消防装备结构,配齐灭火应急救援常规装备和特种装备,探索使用直升机进行应急救援。要加强灭火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建立平战结合、遂行保障的战勤保障体系。

四、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十五)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切实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要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要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要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十六)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坚持谁主管、10

谁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建设、商务、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文物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建筑工地、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安全监管、工商、质检、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加强核电厂消防安全检查,落实火灾防控措施。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每半年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及时报告当地政府,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突出问题。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对严重危及公众生命安全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要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十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 11

安全“一岗双责”制度。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严格督查考评。要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中央和省级财政对贫困地区消防事业发展给予一定的支持。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制定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消防装备建设,整治消除火灾隐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加强消防安全基础建设,全面提升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水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扎实推进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认真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和统计工作。对热心消防公益事业、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国务院作出专题报告。

(十八)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 12

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照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印)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公安 消防 意见

抄送:党中央各部门,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中央军委办公厅、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大军区。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

各民主党派中央。

加强消防工作意见 第8篇

近年来, 我国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不断加强, 基层消防组织逐步建立, 为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总体上看, 目前我国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仍然滞后, 城乡差异大, 覆盖不全、总量不足、维护不够的问题比较普遍, 影响快速有效处置火灾;同时, 基层消防组织不健全, 管理粗放, 影响消防安全责任在基层的有效落实。当前, 我国正处于城镇化深入发展的关键时期, 为切实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 积极推进消防安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保障能力和社会消防治理水平, 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和《消防法》《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 (2014-2020年)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1]46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 (国发[2013]36号) 等法规和文件, 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分类指导、综合治理, 坚持以城带乡、以镇带村, 着力加强城乡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网络和灭火救援力量体系建设, 到2020年, 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基本达标, 基层消防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 保障机制更加完善, 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相适应,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全面修编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

(一) 全面修编城乡消防规划。

牢固树立规划先行的理念, 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 紧紧围绕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总体目标, 结合城乡规划的编制和修改, 及时组织编制和修订城乡消防规划, 科学规划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消防教育训练基地和消防力量等内容, 合理确定城乡不同区域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和消防力量的建设和配置标准, 科学设定发展任务, 并在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中明确消防站、消防训练基地等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2015年, 组织各地全面摸清城乡消防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2016年, 全面完成城市、县城和全国重点镇消防规划的修编工作。到2017年, 有条件的建制镇应完成编制消防规划, 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乡规划中应全面明确消防队 (站) 用地布局、消防供水建设等要求。

有关部门要加强规划间的统筹衔接, 把公共消防安全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以及控制详细规划, 纳入城市综合防灾体系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规划、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等;把城市、建制镇的消防专项规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等“多规合一”范畴, 做到有序紧密衔接。统筹考虑城市群、中心城市、小城镇、中心 (老) 城区改造、新城新区等的建设特点和产业布局, 积极采用区域消防安全评估技术, 提高消防规划编制质量。

(二) 强化消防规划的执行实施。

建立健全城乡消防规划近期实施内容的滚动编制机制, 规划实施期限原则上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相一致, 并在基础数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时序方面与城乡规划同步衔接, 确保消防站、消防训练基地用地纳入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限 (黄线) 。分解落实消防规划中确定的建设任务和建设时序, 制定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的年度计划。健全完善消防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考评机制, 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消防专项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的监督管理。

三、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一) 加快消防站和消防训练基地建设。

各地发展改革、住房建设、规划、财政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合力加强城市消防站建设, 根据建成区面积、常住人口和灭火救援任务量等实际需求, 依照标准、综合评估, 及时安排消防站新建项目, 并严格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配备人员、装备及相关设施。对于增建普通消防站有困难的老城区, 应当开展火灾风险评估, 因地制宜地增建规模适当的消防站。可以在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城市建设区域性消防训练基地。各地城市消防站建设发展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到2016年, 无专业灭火救援力量的县建设规模适中的消防站, 填补空白;直辖市和省会市、计划单列市全面建成消防训练基地。到2018年, 大城市、特大城市、超大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城市、县城主城区消防站建设基本达标, 满足灭火救援的实际需求;其他地级城市结合当地实际和灾害特点建有独立或区域性的消防训练基地。到2020年, 其他城市和县城的消防站建设基本达标, 满足灭火救援的实际需求。

(二) 加强市政消防供水建设。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 发展改革、规划、城建 (水务) 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加强配合, 明确职责分工, 确保市政消火栓 (消防水鹤) 与给水管道、计量设施等市政给水系统同步规划、设计、建设与使用, 有条件的地区, 道路两侧市政消火栓宜交错布置;寒冷地区管径DN200以上的城市供水管道应当设置消防水鹤。各地要在确保不欠“新账”的同时, 抓紧摸排市政消火栓“欠账”, 加大补建力度。2015年、2016年, 城市和县城的市政消火栓建有率应分别达到80%、90%。到2017年, 城市、县城和建制镇应当基本补齐市政消防水源“欠账”, 确保基本达到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国家标准要求, 实现建成区消防供水全覆盖, 满足消防用水需求。采用井水等地下水源和江河湖海水库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 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设置取水设施和确保供水可靠性的技术措施。无市政集中供水, 市政给水系统为间歇供水或者供水能力不足、为枝状管网以及地震设防地区及有需求的高速公路封闭区内应当建设市政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

(三) 加强消防通信设施建设。

城市应当按照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标准的要求建设具有快速准确接警、可视化调度指挥等功能的消防通信指挥中心, 具备有线、无线、卫星和计算机基础网络, 与政府应急指挥系统互联互通, 并延伸至具备条件的专职、志愿消防队。规划、市政、城建、交通等部门应当与公安消防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和建 (构) 筑物、消防水源、道路监控等信息的共享机制, 电信业务经营单位应当提供灭火救援专用通信链路和信息服务支持。鼓励各地由政府统筹加快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测系统建设, 提高火灾报警等消防安全防控的信息化水平。

(四) 加强消防车通道建设。

城建部门应当按照市政道路路网结构和建设计划, 优先打通断头路和拓宽巷道, 提高道路承载大型消防车的能力, 并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设置消防车回车场地、保留消防车作业面, 不得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的路障, 确保消防车的通行能力。靠近市政消防供水设施的道路和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的沿街道路, 应当确保消防车的作业需要。

四、建立健全基层消防组织

(一) 强化基层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各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消防安全组织, 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 因地制宜探索消防安全监管模式, 依法履行消防工作管理职责。坚持加强政府管理与鼓励社会参与相结合, 将消防安全全面纳入农村基层综合公共服务平台。切实落实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职能, 加强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村 (居) 委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和授权单位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二) 大力推进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

充分发挥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一专多能”作用, 使其承担扑救火灾、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综合救援等综合职能, 辐射带动提高周边农村的消防安全条件。鼓励企业、民间组织、个人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 对因工作需要确需成为法人组织的可依法申请登记,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动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根据《乡镇消防队标准》, 除建有公安现役消防队的乡镇外, 2015年, 65%的全国重点镇和50%的其他符合建队标准的建制镇建立专职消防队。到2016年, 全国重点镇和75%的其他符合建队标准的建制镇按照标准建立专职消防队。到2017年, 所有符合建队条件的建制镇全面按照标准建成专职消防队。

(三) 全面加强乡镇农村志愿消防队伍建设。

各地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公安消防等部门要落实部门责任, 大力加强小乡镇和农村消防力量建设, 夯实基层消防安全基础。全面贯彻公安部等五部门《关于积极促进志愿消防队伍发展的指导意见》 (公通字[2012]61号) , 提请当地政府加快推进志愿消防队伍建设, 提供站舍营房和装备器材, 对志愿消防人员进行培训, 给予适当补贴和机会回报等激励。2015年, 60%的乡镇按照标准建成有人员、有装备、有站舍、有经费的志愿 (兼职) 消防队, 50%以上常住人口超过1000人的行政村、自然村建立有志愿人员和基本消防装备器材的志愿消防队, 依托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拓展公共消防服务功能。到2016年, 上述比例达到80%;到2017年, 上述比例达到100%。到2020年, 行政村、自然村应当基本建立志愿消防队。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综合保障

(一)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同。

要提请地方各级政府加强对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管理的领导, 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纳入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考核、党政领导干部考核、社会综合治理考评等内容, 加大考核比重。机构编制、住房建设、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的监督指导, 相关部门要研究落实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经费保障等支持政策, 加强项目绩效考核。各地要结合“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 将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重要规划内容, 并将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全面纳入城镇化统计工作和城镇化发展监测评估体系, 建立相应评价指标体系, 推动工作落实。要统筹加强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条件的改善, 将其全面纳入新农村建设和村庄整治, 不断提高农村消防安全保障水平。

(二) 明确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责任。

各地应当提请政府建立健全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责任机制, 加强工作协调和监督指导,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 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要积极运用物联网等信息化管理手段, 将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全面纳入数字化管理平台和综合信息系统, 建立公安消防、城建 (水务) 等部门的建设维护使用信息共享机制, 切实提高城镇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水平, 确保完整好用。

(三) 加强综合保障。

各地要将城镇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建立健全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维护经费保障机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维护费应当包含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使用经费, 切实保障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中央和省级政府应当对困难地区消防队站的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和业务建设予以支持。要充分考虑和优先保障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需求, 将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四) 摸清底数加快建设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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