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构建“四位一体”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2024-06-30

论构建“四位一体”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精选6篇)

论构建“四位一体”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第1篇

论构建“四位一体”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摘要:创新农业经营体系是解决未来“谁来种地,如何种地”的重要措施,是确保粮食安全的战略选择。形成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基础、强化主导优势产业为载体、增强社会化服务体系为支撑和完善科学运行机制为保障的“四位一体”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并从强化思想认识、尊重农业经营主体意愿、完善教育培训体系、加大政府财政补贴的规模和范围、创新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动力机制等方面入手,是确保粮食安全,保证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探索现代农业发展路径的有效选择。

关键词:农业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主导产业化;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中图分类号:F32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4)05-0050-06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依据资源条件、粮食国内外供求格局,实施以我为主、立足国内,把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上,是治国理政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体现了我国政府已经把粮食安全作为基本国策,把粮食自给为主确定为基本策略。而农业生产中“农村空心化、务农老龄化”现象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农业生产增产增效。为此,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都明确提出了在保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变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和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着力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产量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因此,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以体制机制创新力促粮食增产保质,既是确保粮食安全必然要求,又是保证农民持续较快增收的重要支撑,也必将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新路。

一、创新农业经营体系是保障粮食安全的紧迫需要

粮食安全问题始终是关系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国家安全自立的全局性重大战略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城市化、工业化和现代化步伐,农业产值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例逐步降低,但农业的基础性和重要性却没有丝毫改变。无论20世纪60年代初的三年自然灾害,还是90年代的全国性粮食价格暴涨,都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造成了相当大的影响,而且经过相当一段时间才能调整到正常发展轨道上来。无粮不稳、有粮不慌、有粮更稳,这些都充分说明了粮食安全是社会和谐发展的物质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另外,我国仍然是农业大国,有近50%的人口还是农民,只有农民增收,生活水平高,才能谈得上全面实现小康社会,才能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只有发展现代农业,农民收入才能提高,种粮才有积极性,粮食安全才有保障。可见,确保粮食安全的关键是保护农户的种粮积极性,维护种粮农民的利益,粮食?d增产,农户越增收,社会才会更和谐。

近年来,我国生产取得了突出的成就,但是粮食缺口继续扩大。从2004年起,我国已经连续发布了11个“一号文件”,分别从提高农民收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积极发展现代农业、农民稳定增收和粮食安全等方面促进农业生产发展。2013年,我国粮食产量首次突破6亿吨大关,粮食产量取得了十连增。粮食供给能力进一步增强,但是与国民经济发展要求还有非常大的差距。据有关部门测算,我国每年仅新增粮食需求就在100亿斤以上(冯华,2014)。从城镇化发展进程看,不仅是农民大量涌入城市的过程,也是其收入大幅增加的增加过程。不仅是农村人口转变为城镇人口,也是由粮食生产者或自给者逐步转变为粮食的净购买者或消费者。粮食消费者增加,进而对粮食的需求量进一步加大。另一方面,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居民膳食结构的改善,口粮消费减少,而畜产品等动物性食品消费增加,这也必然引起饲料用量的增加,有关数据表明,近10年我国肉类产量年均增长速度在3%左右,而与之相关的紧密的饮料用粮也以年均2%的速度递增。工业用粮也会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将大量增加,2011年,我国工业用量需求达到5500万吨,到2015年将达到6000万吨。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等机构日前发布的一项研究报告表明,世界人口到2050年将达到96亿人,届时粮食需求将比现在增长70%。总的来讲,国内外市场对粮食需求还会继续扩大。

粮食需求增长量远大于粮食供给增加量。近几年来,我国粮食的供需缺口持续扩大,2013年,我国粮食进口再创新高,超过7000万吨,其中谷物净进口1316.9万吨,大豆净进口5838吨,小麦进口突破650万吨,成为全球最大的小麦进口国,我国粮食自给率已经下降到90%以下。与此同时,肉类产品进口增长也迅速增加,特别是猪肉也从2008年净出口转为净进口。与粮食需求不断增加相比,我国粮食的供给必将受到耕地面积减少和种粮积极性降低两方面因素的制约。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建设占用土地面积不断增加,再加上退耕还林、农业结构调整和自然灾害损毁,我国的耕地面积不断减少,粮食产量持续增加必将受到巨大挑战。粮农种粮收入低,种粮意愿不强,也会影响我国粮食的供给能力持续提升。

创新农业经营体系是确保粮食安全的必然选择。党的十一届三中会后,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在全国逐步推开。这种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农业经营体系既发挥了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又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农业劳动生产率快速提高,农业快速发展。即解决了我国十几亿人口的温饱问题,又提高农民家庭收入。但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水平提高,农业比较收益低的劣势越发突出,作为理性小农选择收入较高的非农行业就业就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尽管目前在农业产业中从业的劳动力还有2.7亿多人,但大多数是中老人和妇女,因此,解决由“谁来种地”是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必然解决的问题。与改革开放初期相比,农业收入不再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而只是家庭收入增长中的“副业”,正在变成食之无肉、弃之可惜的“鸡肋”,农业生产已经成为家庭经营结构的中“兼业”。这些都充分证明了传统的农业经营体系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国民经济发展需要。从微观视角看,创新农业经营体系是提高农业从业者生产积极性,加速农民增收的必然选择;从宏观视角看,创新农业经营体系不仅是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确保粮食产量持续提高的内在要求,还是实现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综合协调发展的重要抓手。因此,这就要求在充分理解国情的前提下,探索如何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提高农业效率的有效形式,也就成为解决未来“怎么种地”问题的关键。

二、形成“四位一体”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相对于传统小规模分散经营而言的,农业经营即包括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各环节,又涵盖了农业产业产前、产中、产后等各类生产活动和生产性服务性活动;农业经营体系中既包括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又蕴含了各主体之间的联结机制,是各类关系的总和。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不仅包括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必须有与配套的产业作为载体;不仅要构建各类主体之间良性的运行机制,还要有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作为支撑。只有形成主体、载体、支撑和机制“四位一体”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才能实现农业高效率、粮农高收入、粮食稳产高产,最终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1.夯实基础: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基础,也是回答未来“由谁种地”的最佳答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经营主体已经发生非常大的改变,已由改革初期相对同质的家庭经营农户占主导的格局向现阶段的多类型经营主体并存的格局转变(黄祖辉,2010),逐步形成了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和农业企业等多元经营主体(陈明星,2013)。农业经营主体多样化是农业在向现代化演进过程的必然现象,但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还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骨干。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立在家庭农场基础之上是世界性的普遍现象,也是农业的一个重要特点,我国农业发展历史也充分证明了这一观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施家庭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农业增产、农民收入大增、农村面貌显著变化。这些都说明这种经营体制是符合农业产业特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的,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目前,仍然在耕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大户和家庭约1.9亿户,经营的耕地面积占总承包耕地面积的92.5%(陈锡文,2013)。这说明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仍然是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近年来,农民合作组织的数量不断增多、规模不断扩大、从事领域不断拓展、经营规范度不断提升,已经成为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力量。农民合作组织可以提高农户的组织化程度,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重要形式之一。是引领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重要力量,是连接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的桥梁。农民通过参与农民合作组织,实现相互之间的横向和纵向专业联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化解农业发展中资源短缺或资源季节性不足的问题。农业龙头企业能够整合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各环节,提升产业链条价值,也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主体之一。农业龙头通过拉长农业产业链条,增强农业产业集聚功能,发挥非常强的辐射带动作用,是带动其他经营主体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的核心力量,因此要鼓励大型和特大农业龙头企业利用品牌优势,建设全产业链企业集团。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通过人力资本投资把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和企业家培养成为新型职业农民。职业农民就是将农业作为产业进行经营,并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和规则来获取报酬,以期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新型职业农民具有独立的职业,以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以获取经济利润为目标为主要特征。加大人力资本投资,提高他们的技能和知识水平,使他们能够熟练地运用现代的生产要素,真正成为有知识、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杰文森等学者对世界30多个国家农业的研究表明,在其他要素不变的情况下,每个家庭户主多接受一年的教育,农业产量的平均增长将近2%。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引领土地有序流转,实现适度规模经营。农业生产是土地密集型的产业,其土地规模经营是决定农业经营主体收入的首要因素。规模经营可以释放农业生产要素的效率,如劳动力、水利设施、农业机械满负荷效率和购买、销售网络的谈判好处。但我国农业经营规模还远低于国外农业发达的国家。为了提高农业经营主体劳动效率,农业规模必须扩大,但是又不能过分扩大,只能在管理幅度许可范围之内,实施适度规模经营,这将有助于农户改善经营条件和优化农地产出。据农业部统计,截止2013年底,全国经营耕地面积在5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已达287.5万户,家庭农场87.7万户,经营土地面积1.76亿亩,户均经营耕地200.2亩,年收益18.47万元,均明显高于普通承包农户。其中,流入农业企业的土地面积也不断扩大,2012年流转入企业的土地面积比上年增长34%,2013年比上年又增长了40%,伴随着土地面积扩大,经营效益也大幅度提高。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要加快资金、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空间集聚,提高农业生产的集约化水平。在我国人均耕地面积不高的前提下,要实现“四化”同步协调发展,就必须加快资金、技术、信息等农业生产要素向农业经营者集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除了实现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外,还要大量使用农业新科技、大型机械设备,走专业化、机械化生产的发展道路。还要掌握丰裕的生产经营信息,减少市场波动对农业生产的影响,提升农业生产经营的收益水平。只有农业经营主体知识技能达到相应地水平、拥有的资本达到一定标准,能及时把控市场信息,才能对农业生产全过程实行科学化管理,提高农业生产的集约化水平。目前,我国农村金融非农化严重,据不完全统计,每年约6000亿元转入非农行业,直接造成农业经营者难以获得农业生产所需要的金融资本。再加上农业保险发展相对滞后,农业生产领域的险种少,农业生产不可预知风险大等,这些都直接影响他们投资购买生产性机械设备意愿降低,虽然各级政府投资于农业机械设备的资金逐步增加,但是与农业现代化进程要求还有非常大差距。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只有40%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80%以上的水平,再加上农业科技人才队伍总量不足、结构不合理、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依然存在,也制约了农业生产集约化水平难以快速提高。

2.强化载体:培育主导产业

农业生产区域不同,资源条件也不完全相同,决定了能够发展的产业类型也有差别。同样,区域经济的发展需要产业的支撑,特别是主导产业的驱动。这就要求在农业生产中要以区域资源禀赋条件为前提,选择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为主导产业,逐步做大做强并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载体。赫希曼认为由于资源稀缺、企业家缺乏和平衡增长的不可行性等原因,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应集中有限的资本和资源,重点发展那些产业关联度高的产业,并以此逐步扩大其他产业的投资,带动其他产业的发展。而产业关联度高的产业就是主导产业,适宜的主导产业通过与本区域内在的优势资源相融合,在主导产业的引导效应、关联效应、溢出效应及分工网络协作扩散效应等作用下把各种资源凝聚成合力,形成该区域产业发展的支撑力量,并在放大效应和价格指数效应的带动下逐步形成以主导产业为核心的产业集聚群。因此,发展主导产业不仅是自然资源禀赋条件的内在要求,也是现代农业生产专业化的必然结果。主导产业明确了,农业生产的各种要素也有了集聚的纽带。从全国来看,大部分地区已经形成了具有比较优势的主导产业,如:东北地区的玉米和水稻,中原地区的小麦,山西等西部地区的杂粮产业等。但许多区域的主导产业不明确,直接造成了各种生产要素集聚效应不明显,也造成了生产要素在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和产后各环节配置低效率,也进一步削弱了对区域经济发展的支持带动作用。

培育主导产业需要优化农业产业区域布局和分工。在平原地区,重点实现农产品的保障性功能。围绕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生产,发展标准化、规模化和专业化的种养基础,提升其产业化发展水平,促进农业产品就地转化增值。在山区丘陵地区,主要实现致富功能。通过发展生态特色农业、观光农业,突出优势农产品的区域特色,重点发展畜牧、林果、食用菌等优势特色农业。在中心城市周围,发展多元服务功能的都市农业。以城市为轴心,逐步形成都市生态农业生产带,拓展农业衍生服务功能,重点发展有观光、休闲、旅游和科技示范功能的服务型农业,实现城市化与农业现代化的协调发展。

发展“一村一品”,夯实农业经营体系的载体。发展“一村一品”经济,可以提升农业产业及农村种养产业的产业链条价值,最终实现农业经营主体增收。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以村为基本单位,以国内外市场需求为导向,发展“一村一品”可以缓解农业的弱质性、促进农业产业区域化分工,加快农业生产专业化;可以突出特色农产品优势,实施差异化的农业发展战略,满足多样化、特色化的市场需求,进而获得垄断的超额利润。发挥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使一个村拥有一个市场潜力大、区域特色明显、附加值高的产品,并大力推行规模化、标准化、市场化和品牌化建设,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从而带动农民增收,提升农村经济整体实力。

3.增强支撑: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指由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合作组织和其他服务实体组成的,形成政府公共服务和经营性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体系,是维系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依托,是实现农业生产社会化的重要途径,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内容,是保证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健康运用的重要支撑。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农业生产经营的内容已经超出农户生产范围,由最早的产中扩散至产前和产后,分工分业已是大势所趋,尤其是快速发展农业经营主体,对社会化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大,要求也越来越高。从发达国家农业发展经验看,越是规模经营、市场化程度越高就越需要高质量的社会化服务。因此,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就要坚持服务主体多元化、专业化、运行市场化的方向,坚持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综合协调发展的原则。

目前,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迅速,公益性服务机构已达15.2万个,经营性专业服务机构已达100万个。公益性服务机构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基础,服务的重点主要是具有较强公益性、外部性、基础性的领域。近几年,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和农产品质量监督等部门建立与完善,公益性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以及对农业现代化的支撑保障不断增强。但与农业发展要求还有非常大的差距,在服务能力、经费保障、服务人员素质及运行体制机制方面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公益性服务机构主要是由政府进行投资,扮演着参与者和协调者的重要角色。政府应该在服务供给方式上多谋新路,在人才引进、考核激励机制上多想办法。服务内容重点放在那些经营性服务机构不愿干的领域,重点搞好区域疫病防控、新品种新技术示范推广、土壤环境监测和农民技术培训等领域的服务上。经营性社会化服务组织是今后一个时期培育的重点,也是未来社会化服务的主力军。服务内容更多集中在生产资料供应、农机服务、农产品储藏、加工和营销等环节,经营性服务组织因覆盖面广、专业性强、市场化要求强,应该鼓励工商企业和社会资本进入。政府要为工商资本进入经营性服务领域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促进各类商业化服务主体服务能力提升,特别要强化农业龙头企业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中的骨干作用。

在服务内容上,可以按照农业生产产前、产中和产后等不同环节提供不同的社会化服务。在农业生产的产前环节,重点是提供种子繁殖、种苗培育和种子加工等社会化服务;农业生产过程中,重点提供播种、植保、浇水灌溉、作物收割和储藏等社会化服务;要拉长农业生产产后服务这一短板,重点加强农产品加工、储藏、包装、配送、品牌创立和宣传、产品销售、农业综合信息提供、金融保险等服务领域。

在服务模式上,以提高农业经营主体的组织化程度和完善相互之间的利益联系纽带为核心,挖掘实践中农业经营主体最喜欢、生命力最强、成本最低的服务模式。重点推广“公共服务机构+农资农技服务公司+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户”等服务模式,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社会化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逐步完善,许多农业生产活动由专业化服务主体承担,减少了经营主体的直接劳动,为经营主体扩大经营规模提供了条件,也带动了农业科学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水平的提高。

4.完善保障:科学运行机制

运行机制创新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关键阶段,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与发展的关键。运行机制必须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机制基础上的一整套机制,运行目标是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目标是利润最大化,实现两大目标的和谐统一、均衡发展的途径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方式。(图1)

首先,要构建完善的农业法规与政策体系,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一是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现阶段,农业经营主体很大部分还是以家庭农户为主,因此要坚定不移地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在保证农民在获得土地增值收益的权益基础,完善农村土地的流转制度,引导土地经营由细碎化向规模化过渡。二是完善政府的农业扶持政策,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效率。各级政府的强农富农政策覆盖范围不仅要拓宽、规模要扩大,还要落实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上。三是坚持市场化的改革取向,加快要素向农业农村流动,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的要素要求。四是建立农业生产的退出进入机制,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发展。重点要处理好进入者和退出者的利益关系,适时推出进入者的资格认定制度,规范引导工商企业规范有序进入农业生产领域。

其次,构建社会化服务组织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产品价格都是由市场决定的,农业经营主体没有制定农产品价格的能力。农业经营主体也很难通过内部规模经济降低平均生产成本,只能借助外部规模经济实现平均成本下降。就是要通过社会分工的形式把许多生产环节社会化,通过社会化服务主体实现生产经营专业化,进而降低社会生产成本。另外,农业经营主体还可以通过社会化服务主体的专业化服务降低要素获得成本和产品销售方面的交易费用,再加上政府的各种补贴等共同形成一股合力,提高农业经营主体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确保农产品的有效供给。

再次,创新农业经营方式。目前,我国农业生产经营最主要方式就是单个家庭为主的分散经营,在农业劳动力成本和生产资料成本不断上升的前提下,这种经营方式直接导致农业经营利润下降甚至亏损。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就需要通过创新农业经营方式把分散经营的单个农户家庭组织起来,形成相互衔接的联合经营体,实现农业生产的组织化、专业化,目标就是提高单个家庭的组织化程度及其内部完善的利益联结关系,推动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与家庭经营三者之间的深度融合,实现农业经营主体增收。

三、推进“四位一体”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形成面对国内外农业生产新形势,中央提出了“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提升国内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着力解决未来“谁来种地,如何种地”的问题。

1.把解决粮食安全的重心放在创新农业经营体系

2014年经济工作会议上把确保粮食安全作为经济工作六大任务之首,国家也只有立足粮食基本自给,才能掌握粮食安全主动权,进而才能掌控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我国在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不可动摇的前提下,以农业基本经营制度为基础,通过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新农业经营方式和社会化服务体系,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实现粮食增产、粮农增收,进而确保粮食安全。

2.尊重农民意愿,创新经营方式,增强农业经营体系创新的内在动力

在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过程中,肯定有一部分退出农业,也有部分农民为了减少对于预期的风险,不愿意放弃农业,也有因传统观念而不愿意放弃农业等,对此必须实事求是的尊重他们的选择。在此基础上,政府可引导农业经营主体采用多种多样经营方式,促进农业增产增收。

3.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体系

一要完善农村教育体系,在巩固农村义务教育质量的基础上,促进义务教育与职业教育相衔接,使职业教育系统化,全面提高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素质和农村劳动力的就业能力。二要统筹农村培训资源,探索建立政府扶助、面向市场、多元办学的培训机制,培养一批种养能人和科技带头人;同时结合各地特色产业发展状况形成特色职业农民培训,使更多地农民成为农业经营主体。

4.加大农业补贴的力度,优化农业补贴的内容和方向

继续强化农业补贴政策,要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提高种粮积极性,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增加财政补农的资金规模,重点支持粮食产业的发展。

5.构建现代农业服务体系,创新社会服务动力机制

形成以政府公共服务机构为主导,经营性服务为主体,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现代农业服务体系。有逐步形成政府推动、市场调节和龙头带动相结合的动力机制。

6.建立健全农业经营体系发展的资本支持体系

一要规范资本入农的方向,要以农业为核心,强力支持促使农业可能持续的“精耕细作”;二要规范资本入农的方式,积极探索以土地权益入股并获取股权收益等经营方式,使其成为“以工补农、以城带乡”的有效载体;三要规范资本入农的渠道,使其在农业产业链条上形式补链式的嵌入,确保符合发展高产、优质、生态农业的要求,从而提高农业整体效益。

参考文献

[1]冯华.我国每年仅新增粮食需求在100亿斤以上,耕地红线必须坚守[N].人民日报,2014-01-15.[2]黄祖辉,俞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状、约束与发展思路[J].中国农村经济,2010,(10):16―26.[3]陈明星.快速城镇化进程中农业经营主体创新路径研究[J].中州学刊,2013,(3):44―47.[4]陈锡文.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J].农村工作通讯,2013,(23):8―9.[5]赫希曼.经济发展战略[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1.[6]吴海峰,苗洁.新型农业现代化发展研究[J].中州学刊,2013,(1):43―46.[7]胡胜德.培育多元化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J].农业经济与管理,2013,(1):7―8.[8]张占耕.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思考[J].上海农村经济,2013,(5):25―27.[9]李想,穆月英.农业科技创新投入要素动态分析[J].经济经纬,2013,(4):39―44.责任编辑:晓立

论构建“四位一体”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第2篇

关于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建议

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构建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大任务。我们在全省、全国都具有代表性的统筹城乡试点市的xx的调查发现,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仅占农业经营主体总数的5.4%,经营的耕地却高达42.7%,农产品占51.4%,农业产值占56.2%,明显具有规模大、产出高,效益好的特点,但是农业副业化、农民兼业化、农村老龄化、村庄空心化问题突出,农业后继乏人。一是新型主体占比偏少。全市家庭经营户占农业经营主体总数的94.6%,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仅5.4%,在数量上处绝对劣势。其中,专业大户和业主又占了新型主体总数的90%以上,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三种新型主体发展缓慢。二是新型主体融合度低。大户、业主、家庭农场不能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是没有法人身份的市场主体。合作社、农业企业成员之间利益联结不紧密,合作松散。大户、业主、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企业五类新型主体的优势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三是国家扶持力度偏弱。2012年,xx仅有4%的种粮大户获得农业系统财政补贴资金,户均 998.7元,仅有0.27%的合作社获得农业系统财政资金补贴,很多扶持政策都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操作性,很难落实。四是经营人才素质偏低。经营者以农村内部的能人为主,来自于传统农户,科技文化整体素质不高,缺乏现代农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五是农业服务体系相对落后。土地流转中介服务、农技推广服务、动植物检疫服务、农机作业服务、农村金融保险服务等农业支持与服务体系不完善、不配套,制约了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发展。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提出如下建议:

一、宣传农村土地政策,消除农民思想顾虑,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前提。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赋予了农民6项权能和6项权利: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这是一个重大的政策突破,它使农民拥有的承包地权能更加完整和充分,使农民和市民享有平等的财产权利。由于很多基层干部和农民对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和经营权三种权利混淆不清,担心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会导致其失去土地的承包权,对土地流转不积极。当前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基层干部和农民正确认识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和转让经营权关系,家庭联产承包并不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经营权流转也不会改变原承包农户对土地的承包权关系,农户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后仍然享有其承包土地的合法财产权利,打消农户的思想顾虑。

二、加快农地确权登记,实现土地有序流转,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关键。新的土地政策赋予农民更加充分又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权是农民最重要的物权。赋权必先确权,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用5年时间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通过法律程序,把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固下来,把农民的6项权能和6项权利真正落到实处。我省已经有89个县市区开展了确权登记试点,积累了一些经验。建议全面铺开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争取在三年内全面完成,走在全国前列,为土地流转、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打下基础。农民权能和权利稳固后,还必须依托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活化这些权能和权利。加快建设农村产权交易流转平台,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正规交易平台公平、公开、公正的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规范流转,发挥规模效应。同时结合农田基本建设,鼓励农民采取互利互换方式,解决承包地块细碎化问题。

三、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规模集约经营,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根本。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促进农业生产经营的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最根本的是要培育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是加快培养新型职业农民。研究制定职业农民的认定标准,对新型职业农民开展多形式、经常性的职业技术培训,提高他们的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加大政策资金项目扶持力度,在农村建大学生创业园,吸引大学生到农村创业就业,鼓励大学生村官经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新型职业农民,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

二是大力发展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对认定的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新增农业补贴重点向其倾斜。实行以奖代补,对达到一定规模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予以奖励。建立土地流转激励机制,鼓励农村资源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流转。新型主体经营农业的规模变大,风险也就相应变大,应建立农业风险保障机制,设立农村土地流转风险基金、灾害风险基金、农作物病虫害保险基金,有效降低投资农业带来的风险。

三是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加大扶持力度,鼓励农民组建专业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社,支持农民合作社参与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业技术推广等涉农项目。深入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推进合作社规范化运作,发挥农民合作社组织农民有序进入市场、抵御经营风险、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的作用。引导农民合作社之间开展更高层次的合作与联合,组建更高形式的合作联社和高级社。

四是做大做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推动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方式,让农户更多分享加工销售收益,实现龙头企业与农民互惠互利、共进共赢。

四、完善农业服务体系,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保障。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必须建立与之配套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通过“耕、种、收等主要作业环节靠社会化服务,日常田间管理靠家庭成员”的方式,扩大社会化服务,降低农户劳动强度,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路径探析 第3篇

一、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大意义

所谓农业经营体系, 是根据一定发展目标, 农业的生产管理与服务主体围绕农业生产、加工、销售、服务等环节所构成的关系网络和形成的制度安排。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形成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所构成的关系网络和制度安排。

(一)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发展现代农业、实现“四化同步”的必然要求

目前, 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发展势头强劲, 而农业现代化发展相对滞后, 是“四化”中最明显的短板, 要在发展质量和速度上补齐农业现代化这个短板, 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必然要求。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有利于推动农业经营方式更好地体现集约化、规模化、组织化、社会化的要求, 有利于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保持农产品价格稳定, 为国民经济平稳健康运行奠定基础, 为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提供更为坚实的支撑, 有利于加强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对农业的反哺带动作用, 利用工业实力、信息畅通和城镇繁荣带动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 实现“四化同步”发展。

(二)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应对新挑战的战略举措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 充分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 大大焕发了农村生机活力, 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但是, 随着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信息化步伐的加快, 当前农村正在发生深刻变化, 农业经营体系面临诸多新挑战:一是农业经营主体稳定性和持续性问题。当前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 农业劳动力数量减少、素质下降等问题日益突出。目前我国进城务工人员超过2.4亿, 而其中60%以上是新生代农民工, 大多不愿回乡务农, 许多地方留乡务农的农民以妇女和中老年为主, 文化程度不高, 素质较低。谁来种地?如何稳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已成为不可回避的重大问题。二是农业经营方式集约化和组织化问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也面临着“封地悲剧”, 过度零散的产权结构不利于现代农业的发展。三是农业经营体系社会化和专业化问题。现有的家庭经营方式和农地细碎化所导致的农业超小规模生产, 使单个农户受到市场范围、交易成本等因素限制, 难以提高农业专业化水平。在快速工业化、城镇化背景下, 只有改革创新农业经营体系, 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培育新型经营主体, 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才能满足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需要。

(三)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可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 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和规模化水平, 延长农业产业链条, 拓展农业功能, 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 增加农民家庭经营收入;有助于将农村剩余劳动力从土地上解放出来, 向城市转移, 向龙头企业、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创造的二、三产业转移, 推动农民工资性收入增长;还能够激活农村房屋、土地等资源要素的内在价值, 利用市场化、资本化途径使其产生财产收益, 提高农民租金、红利等财产性收入。

二、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基本特点

相对于过去的农业经营体系,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在经营规模上, 更加突出生产经营的规模化;在生产过程中, 更加追求生产工艺与流程的标准化;在产业链条上, 更加强调农业产业链条的拓展延伸。

(一) 集约化的经营思路

集约化是相对粗放经营而言。集约化包括三方面的含义:一是单位面积土地上要素投入强度的提高;二是要素投入质量的提高和投入结构的改善, 特别是现代科技和人力资本、现代信息、现代服务、现代发展理念、现代装备设施等创新要素的密集投入及其对传统要素投入的替代;三是农业经营方式的改善, 包括要素组合关系的优化和要素利用效率、效益的提高。农业集约化的发展, 有利于增强农业产业链和价值链的创新能力。集约经营的目的是从单位面积土地上获得更多农产品, 不断提高土地生产率和劳动生产率。

(二)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专业化是相对兼业化而言。是指农业生产向专门化、集中化方向发展的过程。从国际经验来看, 现代农业的专业化实际上包括两个层面:第一, 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主体的专业化。如鼓励“小而全”、“小而散”的农户家庭经营向专业化发展, 形成“小而专、专而协”的农业经营格局, 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 促进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化。培育信息服务、农机服务等专业服务提供商, 也是推进农业专业化的重要内容。第二, 农业的区域专业化。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产业区, 如美国的玉米带、大豆带等, 农业区域专业化的发展, 可以带动农业区域规模经济。专业化的深化, 有利于更好地分享分工协作效应, 但也对生产和服务的社会化提出更高层次的要求。

(三) 组织化的经营力量

组织化是相对分散化而言。组织化经营要解决的是农民在农业生产中的散和弱即难以与市场对接的问题。组织化既包括横向农户的联合与合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属于此类, 旨在提高农户进入市场的能力;也包括纵向产业链条的延伸, “公司+农户”的模式属于这一类, 旨在降低市场风险。当前农业组织化经营的重点是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 同时也努力促进一定区域范围内、相关产业链上各主体间的业务合理分工。

(四) 社会化的经营协作

社会化是相对个体而言。主要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农业生产过程的社会化, 即生产过程从一系列的个人行动变为一系列的社会行动, 突出表现在农业社会化服务对农业生产过程的广泛参与;二是产品的社会化, 即农产品通过交换供应整个社会, 而不是自给自足。现阶段突出强调社会化, 主要就是大力发展社会化服务, 使农户克服自身小规模经营的弊端, 从而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四化”———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集约化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核心内容, 而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基础。农业生产经营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协调发展可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解决传统农业经营体系带来的问题, 共同服务于保障粮食安全、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持续增收的目标。

三、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路径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需要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建立与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相适应的体制机制。

(一) 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基础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表面上是对农业生产组织方式提出了新要求, 实质是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出了新要求。当前, 农户仍然是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单位。但是随着农业结构的调整、农村产权制度的清晰与完善、农业劳动力的转移和工业化与城市化的加快, 农户群体逐渐开始分化, 各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成长壮大, 这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基础。从组织属性上看,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分为三类。

1. 家庭经营型主体。

家庭经营型主体是指以家庭为主要单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 主要分为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家庭经营不仅是传统农业也是现代农业最基本的经营方式, 是必须坚持的农业基本经营制度。近年来, 我国农村在兼业农户大量增加的同时, 专业农户也在兴起壮大, 专业农户是指家庭劳动时间大部分用于农业中的某一产业, 且收入占全部收入80%以上的纯农户, 估计我国的专业农户数量已超过一亿, 专业农户符合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家庭农场也是家庭经营的一种类型, 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到要发展家庭农场, 引起不少关注。家庭农场在国外很普遍, 与一般专业大户相比, 家庭农场在集约化水平、经营管理水平、生产经营稳定性等方面都有更高的要求。截至2012年底, 全国共有家庭农场87.7万个, 经营耕地面积达到1.76亿亩, 占全国承包耕地面积的13.4%。家庭农场是个发展方向, 但相关制度必须跟进, 包括农村土地制度、农业服务体系、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和完善, 农业劳动力充分转移。

2. 合作经营型主体。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民合作经济的发展, 始于上世纪80年代后期, 以农民技术协会、农民专业协会等多种形式出现, 直到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才获得其应有的法律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农户间的联合, 解决了小规模家庭农户的规模经济缺陷, 通过技术、资金等合作, 推动了农户生产的集约化水平。截至2012年底, 全国经工商注册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21.6%。但随着农业农村经济发展, 以某一个专业、某一个品种为基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农户需要, 还要求农民合作社担负起农民生活指导、权利维护和社会诉求等社会职能, 为此,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大力支持发展社区合作社、股份合作社、联合社等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

3. 企业经营型主体。

在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中, 农业企业以社会化生产的方式, 形成了与农户间的分工体系, 并主要在农业产业链的下游经营, 引领农户进人市场, 发挥市场组织者作用。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 鼓励和引导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目前全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达到11万多家, 销售收入5.7万亿元, 每年提供的农产品及加工制品占国内农产品市场供应量的1/3, 占主要城市“菜篮子”产品供给的2/3以上, 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发挥着骨干作用。

自上世纪80年代初建立起家庭承包经营这一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以来, 中央一直都强调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 并把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商企业等作为“统”的层次, 强调这些组织对农户的服务功能。党的十八大提出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传统农户一起作为一个完整的经营体系, 其作用和功能也由参与社会化服务扩展到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全部领域。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要注重发挥各类主体的比较优势以及对小规模农户的带动作用。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作为规模化生产主体, 承担着农产品生产的功能, 发挥对小规模农户的示范效应, 应注重引导其向采用先进科技的生产手段转变, 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 着力提高集约化水平。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带动散户、组织大户、对接企业、联结市场的功能, 应成为引领农民进入市场的主要经营组织, 发挥其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作用, 促进其由数量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龙头企业是先进生产要素的集成, 具有资金、技术、人才、设备等方面的比较优势, 应主要在产业链中更多承担农产品加工和市场营销的作用, 并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各类生产性服务, 加强技术指导和试验示范。

(二) 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是核心

从国外经验看, 世界上凡是农业发展水平领先的国家, 基本上都走过了土地规模经营的道路。从国内经验看, 规模经营搞得好的地方, 农业发展就快, 现代化水平就高。规模经营有利于优化产业布局、加快科技普及、转变生产方式、促进农民增收。因此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核心是循序渐进推进农业生产的适度规模经营。

一是土地的适度集中。农村土地的改革进程直接影响到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发展。首先要尽快完成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在法律上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目前相关的《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一直未做相应修订, 同时, 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全面试点已进展几年, 虽有明显进展, 但依然面临诸多复杂的问题, 如果承包经营权赋权、确权不到位, 农民就很难安心放开土地, 规模经营就成了空谈。其次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促进土地流转, 发挥市场在配置农地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鼓励工商资本投入农业生产, 发展产业化经营。

二是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在农业规模经营中, 不管那类主体都不可能包揽农业经营中的每一个链条或环节, 其经营都有赖于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支持。下一步政策要聚焦在多元化多类型的服务主体、经营性服务的突出短板、农民欢迎的服务模式上。在主体培育上, 要把农资经销企业、农机服务队、农技服务公司、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合作社等纳入政策支持范围, 作为各级政府加强社会化服务的重要抓手。在服务领域上, 要拉长产后服务这一短板, 重点加强农产品加工、储藏、包装、品牌创立和宣传、农业综合信息提供、金融保险等服务领域。在服务模式上, 要挖掘实践中农民最喜欢、生命力最强、成本最低的服务模式, 重点发展“公共服务机构+农资农技服务公司+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户”、“龙头企业+农户+基地”、“农资经营公司+农户+基地”等服务模式, 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社会化服务。

(三) 加快体制机制创新是关键

加快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的前提是, 毫不动摇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这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当前, 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就是要切实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 切实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中的收益比例, 切实保护农民的集体资产权益, 在坚持的基础上完善。

一是加快要素的市场化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 “要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 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但当前的城乡要素流动中, 人才、资金、土地等发展要素总体上仍然是由乡村往城市流动。要加快要素的市场化改革, 创新体制机制促进要素更多向农业农村流动, 为农村发展奠定物质技术人才基础。

二是营造农业创业和就业环境。投资农业的企业家、返乡务农的农民工、基层创业的大学生和农村内部的带头人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来源, 要营造农业创业和就业的良好环境, 引导和鼓励他们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于他们的学历、工作背景以及各自优劣势不尽相同, 需要分类指导和提供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 使他们“下得去、干得好、留得住、有发展”。

三是建立农业退出和进入机制。建立传统农业经营者的退出机制, 前提是坚持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 维护农民的土地和集体资产权益。农业进入机制和规则, 重点是处理好进入者和退出者的利益关系, 进入者资格与能力的认定, 进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和择优, 进入者经营行为和经营领域的控制。如工商企业进入农业的问题, 既要引导工商企业规范有序进入现代农业, 鼓励工商企业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投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但又不提倡工商企业大面积、长时间直接租种农户土地, 更要防止企业租地“非粮化”甚至“非农化”倾向。

四是完善政府扶持农业的政策。一方面, 需要继续加大对农业基础性、平台性设施等的公共投入和政策扶持的力度, 完善农业公共政策和公共投入的绩效考核;另一方面, 农业政策调整要处理好几个相互关系。既要扩大经营规模, 又要重视社会化服务;既要构建微观组织, 又要重视整个经营体系的培育;既要引入社会资源, 又要维护农民的优先权;既要利于务农者种好地, 又要有利于更多的农民非农化;既要保证农民长久承包权益, 又要激活土地资源。

参考文献

[1]赵海.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涵义及其构建[J].农村工作通讯, 2013 (6) .

[2]农业部经管司, 经管总站研究组.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稳步推进适度规模经营[J].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3 (6) .

[3]盖志毅.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J].内蒙古宣传思想文化工作, 2013 (12) .

关于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思考 第4篇

一、威海市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现状

威海市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大力培育专业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目前,全市成规模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达到322个,其中,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9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1499家,种植养殖业大户1545个。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社和种植养殖大户把先进的经营理念、生产技术等要素引入农业,加快了农业科技进步,推进了生产的专业化、规模化和标准化。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壮大,农民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近年来,威海市注重发挥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市场、带基地、帮农户”的纽带桥梁作用,设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扶持资金,采取多种模式,大力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组织,提高了农民群众抱团闯市场的能力。目前,全市已注册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1499家,注册资金总额8.9亿元,社员7.24万户,辐射带动17万多农民,促进农民增收5.5亿元。主要呈现四个特点:第一,辐射范围广,涵盖十几个农业相关领域,涉及全市所有的农业主导产业及特色产业,其中,果品552家、蔬菜155家、畜牧养殖233家、粮油212家、水产养殖93家、药材24家、农机105家、其他125家。第二,领办主体多元,龙头企业领办占8%,村两委领办占22%,专业大户领办占51%,供销社领办占11%,基层农技服务组织领办占3%,其他占5%。第三,服务内容全面,涵盖农副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全过程,主要为社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副产品的贮运销售、技术信息指导等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第四,带动作用初显,通过引导创建示范社、开展“三品”认证等方式,增加辐射能力,带动农民增收。全市省级以上示范合作社7家,市级示范合作社39家。据统计,这些示范社年经营收入可达上千万元,盈余可达上百万元,可带动农民户均增收3000余元。

(二)农业龙头企业稳步发展,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威海市依托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独特的区位优势,围绕特色优势产业,通过设立奖励资金、贷款贴息等方式,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比重占全市农业经济的70%以上。目前,我市已培育成多个优势特色产业,初步形成了以青山包装、富盛食品为代表的苹果运销产业集群,以华隆食品、威盛食品为代表的花生烤制产业集群,以威茗茶业、正华茶业为代表的茶业产业集群,以好当家集团、泰祥集团为代表的水产养殖加工产业集群,以俚岛水产、海之宝为代表的海藻养殖加工产业集群,以天智皮毛、普利姆皮草为代表的裘皮加工产业集群,以福喜农牧、荣华食品为代表的肉鸡产业集群,以嘉盛乳业、鹏程食品为代表的乳品加工产业集群,等等。全市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322家,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193家,其中,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10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56家。2012年,全市农产品出口额15.12亿美元,全省排名第三;规模以上龙头企业年实现销售收入700多亿元,累计带动农户90多万户;全市龙头企业获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各3个,省著名商标25个,省名牌产品40个,品牌密度居全省前列。

(三)服务体系逐步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威海市坚持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增加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加大农技推广力度,积极推进农业科技示范工程、科普惠农兴村示范工程等,全市农业科技贡献率达到60%,农作物良种率达到96%,农业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91%。广泛推广统防统治、水肥检测、测土配方施肥等专业化生产服务,全市统防统治面积达48万亩,测土配方施肥实现全覆盖。加快推进农资供应网络化建设,依托供销、邮政等系统,建立了覆盖市(区)、镇、村三级封闭运行的农业投入品配送体系,保证了农资产品的质量安全。

二、存在的问题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偏小、带动能力不强。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总体数量可观,但普遍存在规模偏小、带动能力不强的问题。1499家合作社中,发展相对规范并具有一定带动能力的约占50%,以经营农资为主的约占30%,徒有虚名或名存实亡的约占10%。有的合作社办社的目的就是为了减免工商税收和享受优惠政策,有的借合作社的名义经销化肥、农药,等等。同时,专业合作社吸引入社成员仅占农户总数的13.5%,办社规模小、吸引能力弱的问题十分突出。322家规模以上农业龙头企业中,真正形成规模、具备带动能力的龙头企业不多,龙头企业大都存在自有基地面积较小、与农民联系松散等问题,促进农民增收的作用发挥不明显。

(二)利益联结机制不完善。虽然威海市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户间已初步形成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机制,但联结还不够紧密。一方面表现在产销合同约束力不高。由于部分农民的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企业与农户之间签订合同的约束力和执行力不够,一旦市场价格高于企业的收购价格,农户就会选择违约销售,损害了企业的利益。另一方面合作社吸引力不够。从目前情况看,对农民而言,合作社的吸引力大多体现在统一购买生产资料时,能够给予入社农户一定优惠,但在农产品统销环节,由于没有价格优势及盈利能力,对农民的凝聚力和吸引力不足,合作社自身也因不盈利而动力不足。

(三)基层农业服务力量薄弱。基层农技推广力量分散,虽然每个镇都有固定的农技推广人员,但由于基层机关工作人员数量较少,而镇村发展、稳定等任务比较重,许多农技推广人员需要兼职做其他工作,牵扯了很大的精力。镇村土地流转缺乏专职服务人员,收集归档主要靠农村会计完成,受会计个人素质影响,部分村土地流转信息不全面、不及时、不真实。

三、几点建议

(一)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有序流转。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制定出台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优惠政策,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对流转规模大、程序规范、比例高的农户、村和经营主体给予奖励;鼓励经济基础和群众思想基础好的村进行股份制改造,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加强对土地流转的服务、指导和管理,规范流转行为,保障农民持续收益。

(二)加强农业装备与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大农机具购置补贴力度,将补贴资金重点向大型农机具、农机合作社和农机大户倾斜;支持蔬菜、苹果及畜牧等优势产业发展,推进设施农业、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提升农业发展效率和效益;整合各项涉农资金优先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础设施建设,扎实推进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建设,大力支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加大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和土地开发整理力度,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推进土地流转奠定物质基础。

(三)加大新型经营主体的政策扶持。一是安排资金大力培育发展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提高农户生产经营的产业化水平。按照“生产有规模、产品有标牌、经营有场地、设施有配套、管理有制度”的要求,研究制定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及其扶持政策;二是完善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扶持合作社拓宽业务范围,从原有的生产型业务向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发展,使社员分享到农产品加工、销售环节的利润。深入推进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提高合作社运行质量,扩大涉农项目由合作社承担的规模;三是加大对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正确发挥政府作用,从市场体系建设、金融支持和法律支持等方面对龙头企业的发展给予政策和财政支持。同时要引导各类资本向龙头企业集中,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社会投入为主体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四)加快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加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充实服务力量,改善服务条件,增强服务功能。从市场准入、税费减免、资金支持、人才引进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多元化、形式多样化、运作市场化。积极探索“专业化服务公司+合作社+专业大户”、“专业化服务队+农户”、“农经部门+龙头企业+农户”等多种服务模式,使农民享受到低成本、全方位的社会化服务。

(作者单位:山东省威海市财政局)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感想 第5篇

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三位一体”农民合作是构建新兴农业经营体系的核心内涵。所谓“三位一体”源于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的构想,后来逐步完善与发展,已经形成完备的理论体系。在实践上,很多农村都已经开始落实,实行“统分结合”的经营方式。即农业的规模化生产与家庭的分散经营相结合。一些农民让出土地经营权给新型经营主体。自1978年中国农村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以来,中国一直都是这种小农小户的分散经营,面对市场化、信息化的今天,这种经营模式已经不能让小农创收增收,所以有计划地进行农业的规模化、专业化经营可以实现农民利益的最大化。

但是,总书记在担任浙江省委书记时提出“三位一体”的构想,是在商业化程度高、信息流通便捷的浙江,所以成效很大,但是我国相当多的农村信息闭塞、交通不便、商业程度低,所以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有很多工作需要做。首先要修路,“要致富,先修路”这是我过很早就提出的口号,这口号依然适用于今天,只有路畅通了,信息才能灵通,农产品才能方便外销,资金也方便进入。同时,修路这一明显的表象特征也能让农民有耳目一新的感觉,让他们自己就能感觉到新时代就要来了。其次,对农民进行再教育也很有必要。现在很多农村因为消息闭塞,广大农民的视野狭隘,所以一定要有配套的教育,才能保证农户的积极性,才能真正让农民富裕起来。“知识改变命运”、“教育改变人生”,如果不进行相应的教育,农民不懂得筛选信息,不能从根本上理解党和国家的决策,只是盲从,不能得到长远的发展。当然,教育不是喊口号,仅仅喊口号的话,万一遇到失败,反而会造成农民思想上的混乱,从而不利于国家的稳定与发展,要保证农民真正深入到再教育中,比如可以分批次地让农民代表去试点学习。其次,对于广大农民来说,最主要的是增加收入,改善生活,不管是个体经营也好,规模经营也好,什么能让自己的收入翻番,什么就是好的。所以,国家也要有政策的保护,首先要解决让出土地经营权的农民的出路。他们把土地经营权让出来了,就等于把生计也让出来了,怎么让他们有比种地收益大的出路,是极其需要解决的问题。另外,需要国家提供有效的信息,或者获得有效信息的途径,不然土地规模经营了,产销问题怎么解决,仅仅靠农民自己的力量是有限的。比如我国推行的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服务模式。还要教导农民正确地筛选信息,防止投机倒把的机构进行欺诈。还有就是,国家的政策要保证“三位一体”的经营模式有秩序有步骤地进行,不可冒进,毕竟我国的农村生产力水平还是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冒进的话有可能重蹈五六十年代的覆辙。

总体来说,自“三位一体”实施以来,我国一些农村已经出现了新的风貌,人民生活水平也有了很大提高。也许出现了一些挫折,比如由于政府指导和监管不到位,农户主体地位不能保障,农民利益没能充分实现,所以有关政策得不到多数农户的积极支持和响应,但是必须认识到,任何一项改革或新措施的实施都不一定是一帆风顺的,因为新措施的实施具有艰巨性和复杂性。就像前面提到的要加强对农民的教育,而且一定要全方位全方面地区落实,让农民真正理解这一政策的必要性,当然只有让农民看到真切的利益,他们的积极性才能真正调动起来,所以可以用资金补贴、信息提供的方式鼓励那些转让土地经营权的农民搞多种化经营。

论构建“四位一体”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第6篇

2016年4月28日

适度规模经营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和主要推动力量,近年来,为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升山区农业的专业化、集约化、标准化、商品化水平,我县通过加强政策引导、促进规范管理、加大指导服务等措施,有效地提升了各类经营主体的经营能力,促进了特色产业发展和美好乡村建设。

一、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1、种养大户情况。全县共有种养大户312户,其中粮食种植大户124户,经作种植大户86户,畜牧养殖大户52户,水产养殖大户50户,综合类种养大户220户。其中种植业以水稻、茶叶为主,畜牧养殖以生猪、土鸡养殖为主,水产养殖以流水养鱼为主。经营业主以基层村组干部以及有经验的农户为主,但近年来随着社会资本进入农业领域的速度加快,一些有文化、会经营、善管理的返乡农民渐成主流。

2、家庭农场情况。自2013年7月我县注册登记全市首家家庭农场以来,截至目前,全县经县农委、县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共73家,其中种植业56家,经营耕地、茶园面积1.15万亩;42家养殖业家庭农场中,生猪养殖规模500头以上2家,养殖水面100亩以上6家。全县家庭农场中,达到中型家庭农场认定标准15家,达到大型家庭农场认定标准5家,市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9家,2015年平均每个家庭农场纯收入为21.4万元。

3、农民合作社情况。全县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社189家,其

中部级示范社5家,省级示范社2家,市级示范社12家,入社社员2.25万人,联系带动农户5.45万户。农民合作社的发展,为上联龙头企业、下联家庭农场、基地农户提供了纽带。

4、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情况。截止2015年底,全县共有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龙头企业34家,其中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1家,省级农业龙头企业8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25家。2015年全县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实现产值突破30亿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集成利用资本、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带动农户发展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生产。

5、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情况。截止2015年底,全县建立各类农业服务组织77个,其中农业技术服务型组织16个,农业产业化合作互助型组织8个,农产品销售组织5个,植保服务组织32个,农机服务组织16个。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发展,加快全县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市场化、多元化进程,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增加,规模扩大,效益提升,辐射带动能力增强,促进了山区特色农业的发展和农村经营机制的创新,为山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了有效的载体。

一是加快了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新型经营主体的壮大有效解决城镇化进程中农村人口大量外流而导致的土地闲臵抛荒问题,保证了“农地农有、农地农用”,避免了农地“非农化”倾向。截至2015年底,全县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计流转耕地、茶园5.68万亩,全县耕地流转率在15%左右。其中流转年限5年以上的耕地面积达4.62万亩,占耕地流转总面积的81.5%。规模连片流转有了较快发展,其中50-100亩连片流转面积占24.9%;

100-200亩连片流转面积占9.2%,200-500亩连片流转面积5230亩,占10.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把分散的农户和瞬息万变的市场联系起来,将各种生产要素向优势产业和特色企业集聚,已成为了推进适度规模经营的有效载体。

二是改善了农业生产基础设施。新型经营主体的规模经营促进了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改善了农业基础设施条件。ₓₓ家庭农场投入资金300多万元,引进标准化大棚设施240余亩,成为了省级标准菜园;ₓₓ葡萄种植家庭农场,投入资金100余万元,完善了农场内葡萄架、喷洒设备、钢管避雨棚等基础设施,为农场发展乡村旅游创造了良好条件。ₓₓ茶叶龙头企业以生态茶园改造为重点,有效地推进茶产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三是保障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新型经营主体规模化、标准化、商品化的生产,有效地解决了农业生产中的合作、监督、激励,以及农产品追溯等问题,目前我县80%家庭农场,实行标准化生产,建立了农场的管理制度、农事记录。ₓₓ生态农业家庭农场200亩水稻产品通过绿色食品认证。ₓₓₓ等3家农场获得了无公害、有机认证。全县12家企业20余个产品获得“三品”认证,ₓₓₓₓ3个传统产品批准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总体合格率达到98%。

四是促进了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发展。规模经营主体发展壮大,有效地促进了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设施的推广和应用,在改造传统农业,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上起到了引领作用,成为了现代农业建设的新亮点。生态农业得到快速发展,通过新安源等企业的带动,建成了ₓₓ茶产业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ₓₓ公司通过公司+合作社+基地的模式,开展了立体茶园改造,建成了1万亩

多维立体生态茶园示范区;产业融合逐步加快,“互联网+农业”“旅游+农业”得到有效发展,全县各类营主体农产品电子商务销售额突破1亿元,初步形成了以ₓₓₓₓₓₓ基地等一批宜农宜游产业示范基地。我县被评为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

二、我县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的主要做法

(一)以规模经营为导向,着力培育家庭农场。制定了“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和登记注册指导意见”,对家庭农场资格认定标准、申请注册登记程序进行明确。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技术服务、规范管理等方式,鼓励青年农民、返乡人员创办家庭农民,加大了注册登记、土地流转、技术指导、市场营销等方面的服务。ₓₓₓₓ渔业家庭农场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县农委积极为其申报有机产品认证,控质量拓市场,该农场已发展成全市规模最大、品种最多的冷水鱼养殖家庭农场,被省农委评为“省级示范家庭农场”。

(二)以产业特色为依托,规范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龙头企业、农业大户围绕“二茶一花一鱼”等主导产业和特色农产品,牵头组建、分类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切实加强内部管理,积极开展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县和省级示范合作社创建活动,着力培育运行规范、机制灵活、管理民主的示范性合作组织。ₓₓₓ茶叶农民专业合作社,采用“统一农资采购、统一茶园管理、统一绿色防控、统一品牌推广、统一产品销售”的经营模式,开展有机茶园基地建设,目前合作社已有200余户农户加入,基地面积达1.5万亩,被评为部级示范合作社。

(三)以打造品牌为核心,发展壮大农业龙头企业。充分发挥本地资源优势,鼓励社会资本创办农产品加工企业,着力培育

和壮大农业龙头企业。全县34家市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已建立联结基地35万亩,带动农户3.6万户,茶叶、蔬菜、瓜果、农家乐等“一村一品”专业村达到32个。以农业企业为龙头、专业合作组织为纽带、专业大户和规模基地为基础,全县先后建成了4家现代农业产业联合体。ₓₓₓₓₓ2个品牌被命名为中国驰名商标,4家企业品牌获得省著名商标,7家企业产品获得省名牌产品。推进绿色食品加工产业集聚发展,在ₓₓₓₓ等乡镇初步形成了3农产品加工集聚区,逐步实现了基地培育品牌、品牌带动基地的良性发展,我县被评为“全国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

(四)以完善机制为重点,改善经营主体发展环境。一是完善土地流转机制,形成规模经营体系。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每年安排60万元专项扶持资金,鼓励和引导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土地向新型经营主体集中。二是完善科技服务机制,形成科技创新体系。结合基层农技推广改革与建设示范县项目建设,完善了农技服务责任制度,为农业科技示范户“一对一”配备农技服务人员;帮助与支持新型经营主体与涉农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进行对接,建立长期协作服务关系;积极组织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参加省、市、县各类展会。三是完善扶持机制,形成“三农”保障体系。从资金投入、项目支持、金融服务等方面制定了相关政策。先后出台《农业产业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奖励办法》、《农民专业示范合作社扶持奖励办法》,县财政每年对新型经营主体的奖补资金超过500万元;同时整合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等涉农项目资金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建设;积极帮助新型经营主体解决“贷款难”问题,2015年全县各

类新型经营主体信贷资金规模达3.5亿元,三、当前我县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是资金短缺是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瓶颈。近年来,家庭农场、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生产规模快速扩张,但由于原始积累少、流动资金少,也没有什么资产担保,虽然近年来,各商业银行加大了对新型经营主体的金融扶持力度,但在融资担保困难、授信额度低等方面的制约因素依然存在,造成信贷融资难,制约了新型经营主体的规模扩张。2015年据对36家农产品加工企业调查,36家企业信贷总需求为4.4亿元,但实际落实金额只有1.8亿元,落实率仅为41%。

二是设施薄弱是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障碍。新型经营主体规模经营的土地绝大多数是通过土地流转来的,多为地形地貌条件差、交通不便、水源缺失区域,如ₓₓₓ生态农业家庭农场流转200余亩种粮的耕地均为抛荒山坞田。此类型田的农业基础设施条件薄弱,抵御自然灾害能力较弱,如遇大的灾难,家庭农场将成为最大的受害者。

三是市场风险是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隐患。家庭农场市场意识相较龙头企业来说相对薄弱,生产品种单

一、规模产量高,受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大,没有稳定的供应市场,往往造成生产发展了,产量增加了,但价格急剧下跌,导致价贱伤农。如今年蔬菜市场价格低,ₓₓₓ家庭农场种植的辣椒、茄子等蔬菜因产量大,而市场营销能力相对较低,在本地市场供应饱和价格低且无法吸纳情况下,开拓外省市场又不成功,家庭农场发展壮大面临困难。

四是人才缺乏是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制约。随着农村大量有文化的青壮年劳动力外流,人才缺乏成为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

展的最大制约。据初步调查,我县50%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领头人综合素质不高,发展市场经济的意识和能力不强,懂技术、会管理、市场开拓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更显缺乏。尤其在市场营销方面已成为严重制约其健康发展的一大短板。

四、推进新型经营主体培育的措施与建议

1、加大扶持力度,降低新型经营主体经营风险。加大财政奖补扶持力度,财政支持既是构建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制度体系的保障前提,更是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速发展的强大动力。重点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新品种新技术引进推广、产品质量认证和优势品牌培育、市场开拓和仓储设施建设以及人才培训等方面;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财政贴息”等多种方式,引导和撬动社会资金投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严格落实国家农机具补贴、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等扶持政策。加大涉农项目整合力度,农业项目重点向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特别加大对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且各项扶持措施之间的联动性也应进一步强化,真正使有限的财政资金发挥更大的作用。加大风险防范扶持力度,由于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具备了一定的规模,面对的自然风险也随之加大,而目前我县开展了农业政策性保险只涉及水稻、油菜、能繁母猪、蔬菜等产业,因此建议省、市开展家庭农场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鼓励保险机构对家庭农场,单独投保、单独理赔,缩短理赔周期。加大资金信贷扶持力度,鼓励引导金融部门把家庭农场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建议省、市农业部门加强与农村金融机构协调,出台《关于开展信贷合作促进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每年筛选一批运转正常、效益较好、信誉较高的新型经营主体开展授信贷款试点。引导组织具备条件的农业企业分类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在中小板、创业板融资,在“新三板”和省区域性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农业板”挂牌。

2、加大服务力度,提高新型经营主体经营水平。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支持、服务发展的原则,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提升新型经营主体的规模化、专业化和集约化水平。创新土地流转服务。建立和完善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供求信息、合同指导、价格协调、纠纷调解等服务体系,引导土地依法、自愿、有偿、平稳地向家庭农场流转。制订并完善一系列土地权益保障措施,确保其经营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创新人才培养服务。将新型经营主体人才培养作为新型农民培训的重中之重,通过定期开展培训、组织外出考察等方式,不断开拓眼界,全方位提升新型经营主体人员素质。通过地方与高校共建项目扶持等方式,鼓励农业院校参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人才培训。扶持兼业农民成为专业农民、一般农户成为种养大户、城镇居民下乡务农成为专业大户;同时建议省、市有关部门放宽家庭农场准入条件,打破户籍限制,允许与鼓励大学生毕业生、城镇职工创办家庭农场,增强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后劲。创新经营管理服务。全面加强基层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与新型经营主体的合作,建立家庭农场农技特派指导员制度,强化农技服务。积极动员新型经营主体采取产销对接、产品展销展示等方式,开展品牌营销。指导家庭农场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在增强和拓展农业公益性服务功能的同时,采取政府订购、定向委托、奖励补助、招投标等方式,引导经营性组织参与公益性服务,大力开展农技推广、农机作业、统防统治、产

品营销、农资配送、信息服务等各项生产性服务,重点支持为农户提供代耕代收、统防统治、烘干储藏等服务,满足经营主体对社会化服务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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