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议履行情况说明

2024-08-01

合同协议履行情况说明(精选13篇)

合同协议履行情况说明 第1篇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说明

为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调整并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自公司下发《公司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以下简称《工资合同》)后,我分局严格贯彻执行合同要求,切实按照公司工会要求加大了学习宣传和检查监督的力度,现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说明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了对各项目部工资发放情况、福利待遇情况、保险缴纳情况的监督。每月初通过电话、网络通信以及金蝶EAS系统对各项目的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拖欠工资的项目,立即汇报主管领导,由领导协商解决问题,杜绝了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况发生,保证了分局职工工资都能够及时足额发放,切实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执行《工资合同》中的各项条款。2012年职工收入稳步提高,职工工资总额较去年增长不低于10%。在《工资合同》下发之后,立即将职工的基础工资标准由原来的800元/人·月提高到了1000元/人·月,分局内部待岗职工生活费调整至600元/月,冬季取暖费已按照1400元/人下发。

三、员工休假方面,切实履行国家法定假日的规定要求,机关人员在节假日期间都会组织员工休假;各项目部根据施工任务的需要,灵活调整休假时间,都能够保证员工每月最少拥有四天的休息时间。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分局会继续努力,加强管理,采取相应措施尽快落实职工工资及相应福利待遇,切实为职工办好事、办实事,为公司的平稳发展做出贡献。

合同协议履行情况说明 第2篇

为贯彻执行《劳动法》《工会法》,建立稳定和谐的企业劳动关系,经企业行政代表与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在本企业建立平等协商制度,签订集体合同协议。工会代表职工参加了集体合同(工资协议)签订过程,职工方首席代表为企业工会主席(或企业工会主要负责人)。

一、签订过程:

1年月日经企业行政代表与职工代表协商,由工会负责拟定了集体合同(工资协议)草案。工会拟定草案前,广泛征求企业行政和职工的意见。

2、集体合同(工资协议)拟定后,代表再次进行协商。协商取得统一意见后,于月日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并送上级工会备案。

二、协商需要说明的其它问题:

三、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二OO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本次协商代表共名,行政方首席代表为,代表为;职工方首席代表为,代表为。

五、本企业现有职工名,企业性质为,工会主席同志于年月日担任现职。

六、附报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代码证(复印件);

2、参加协商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劳动合同应有:姓名、身份证号、文化程度、合同类型、签订日期、有效期起止日等内容);

3、首席代表是委托的需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4、集体合同、工资协议一式五份,上交二份(劳动部门、镇工会各一份),企业三份(企业行政一份、企业工会一份、公布一份)。

企业方首席代表(签字)职工方首席代表(签字)

合同协议履行情况说明 第3篇

1 合同履行情况的常态化管理理念的提出及其必要性

绝大多数的物资企业, 特别是一些国有企业, 都存在这样的情况, 合同签订前投入大量精力, 合同签订后就完事大吉, 而合同是否履行, 履行情况如何, 对于历年未完结的合同尚有多少未完成, 是否需要继续履行这一类的情况在管理上相对欠缺, 对于企业合同的履行状态也不够明确。而这种状态对于物资企业而言, 不仅导致了大量资金、人力的浪费, 对企业的持续发展, 也起到了阻碍作用。

合同履行情况的常态化管理, 即对于已签订的合同在其履行过程中, 给予有效的跟踪监督, 定期 (通常为一个月) 了解合同的履行进度, 并根据进度情况随时制定相关的管理措施。

合同履行情况的常态化管理这一理念的提出, 有助于物资企业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高效的方式完成合同的履行, 其最终目的是为企业缩短业务周期、加快资金回转、提高经济效益。

2 实现合同履行情况的常态化管理的策略

2.1 根据合同的完成情况进行合同状态分类

对合同进行归类可以更加清晰而直观地划归合同, 可对后续的工作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根据合同的完成情况可将合同分为四种状态:履行完毕合同, 继续履行合同, 不再履行、需做解除的合同, 不再履行、质保金未付的合同。

(1) 履行完毕合同, 即该合同物资在履行期限内全部验收完毕。此类合同可在后续的工作中逐步实现对于供应商的承付。通过对履行完毕合同的统计可了解企业合同执行完成率。

(2) 继续履行合同, 即该合同部分履行, 尚有部分物资未到货验收。通过与供应商、用料单位沟通, 确定此合同仍继续履行, 此类合同是实现合同履行情况的常态化管理的重要考查部分。在定期的清查过程中, 予以关注, 针对具体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从而加快合同的履行速度。

(3) 不再履行的合同, 根据质保金是否承付, 可分为以下两类:不再履行、需做解除的合同, 不再履行、质保金未付的合同。从系统中提取相关合同的质保金信息, 如质保金是否承付、何时承付等相关数据, 进一步细化合同状态是否需要做解除。质保金未到期的合同, 在后期的清理过程中对质保金承付情况予以关注。质保金已承付完毕、需要解除的合同, 联系供应商作相关的解除事宜。

2.2 实现合同履行情况的数据表单化

2.2.1 建立历年合同履行情况总表、明细表

按照合同状态不同, 将合同按不同年度分别建立履行情况总表、明细表。具体内容如表1所示:

通过数据表的方式, 可以对企业合同履行情况进行量化分析。以2013年数据为例, 该企业2013年共签订合同1591份, 截止统计日期, 履行完毕合同1283份, 占合同总比例的80.64%, 继续履行合同157份, 占总合同比例的9.87%, 不再履行、需做解除的合同33份, 占总合同比例21.02%, 不再履行、质保金未付合同118份, 占总合同比例7.42%。

在合同履行情况明细表中, 可以看到1591份合同的履行情况具体可了解的内容, 如表2所示:

在具体落实情况中, 填写调查得来的有关该合同的履行信息。如经过调查表明, 继续履行的合同, 尚有几项物资未履行, 预计何时可完成, 对于不继续履行的合同, 也会标明无法履行的具体原因。下面根据对不履行合同的调查, 可将其原因归类为以下几方面:

(1) 计划上报与实际需要不符, 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2) 用料单位资金不够、超预算, 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3) 计划报完后, 实际生产中不再需要此项物资, 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2.2.2 建立用料单位、供应商的合同执行率排名表

根据用料单位、供应商的合同签订情况, 统计其合同履行的履行比率, 并进行排名, 针对排名情况定期对用料单位及供应商进行监督, 对于排名靠后的供应商在季度、年度考核中予以考量, 合同履行力度不高的供应商可视情况减少其业务量, 或做降级处理。以此为依据, 督促供应商积极参与到合同的履行过程中, 从而加快合同履行速度。具体内容如表3所示:

2.2.3 建立合同交货期内供应商供货情况排名表

交货期内供货情况排名表是统计在截止交货期内, 供应商签订合同的交货情况, 以供应商在交货期内所应交货的金额与签订的合同总额进行比较, 测定其交货比率, 见表4。

事实上, 在物资企业中, 交货期内供货情况并不好, 根据以上排名表, 可以通过调查得到供应商无法在交货期内供货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 由于用料单位库存有限, 无法存放大量物资, 因此, 只有在需要用料的时候, 才要求供应商送货, 否则不予接收; (2) 供应商已经按期供货, 但用料单位迟迟不做验收, 导致很多上半年交货的, 要等到下半年才能验收; (3) 用料单位对收到的物资需要报检, 待报检合格后方可验收, 因此拖延了系统中上传验收的时间; (4) 用料单位对收到的物资使用一段时间后, 确保质量不存在问题, 才予以验收。

由此可以看出, 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供应商与用料单位双方对于按期交货的履行都不严格, 除了实际客观因素外, 也与双方在思想上对合同的法律性、严肃性意识不足有关。考察供应商能否按交货期供货, 一方面是加大合同严肃性的要求;另一方面, 也可考察该供应商的供货能力, 为评定供应商以及企业选拔更为优秀的供应商做数据参考。

3 结语

合同履行情况的常态化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对物资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在以下几方面进行改善: (1) 通过对供应商进行排名, 激发供应商积极性, 加快结算进度; (2) 定期对用料单位发布结算情况, 加强了沟通, 形成良好互动; (3) 提炼有效数据进行分析, 为企业领导提供决策参考; (4) 缩短业务周期、加快资金周转速度、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实现合同履行情况的常态化管理完善了物资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 使用料单位、供应商积极配合合同的履行, 实现了物资企业与用料单位、供应商三方面在合同管理上的一致性, 使合同管理工作实现了闭环。

参考文献

合同协议履行情况说明 第4篇

【关键词】 农民工 劳动合同 签订 履行 对策分析

河北省是一个农业大省,农业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70%。[1]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外出务工的农民日益增多。《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对农民工的界定是:户籍在农村,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是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直接关系到农民工的根本生存利益。本文结合对河北省内建筑行业、加工制造业、服务行业的走访和调查,就如何有效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并确保劳动合同的有效履行提出些许建议。

1.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介绍

1.1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低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农民工依据合同获取合法权益的起点。根据走访情况来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占到半数以上,其中建筑行业尤为突出。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大多也只是在空白的合同书上签了自己的名字,根本没有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多数掌握在用工企业手里,工资、保险、工作時间等很多空项未填,留待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前临时补填。农民工个人认识方面,文化程度稍高的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保护自身利益,知识欠缺的往往认为签不签劳动合同无所谓,个别农民工还觉得签订劳动合同会形成跳槽或辞职的障碍。对于用工企业而言,签订劳动合同意味着要给农民工缴纳医疗、养老、工伤等保险,增加企业经营成本,如果不是迫于法律强制和惩罚压力,基本不会选择和农民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

1.2农民工劳动合同履行不规范

针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进行调查发现,大多数农民工不清楚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劳动合同几乎全部由用工企业拟定,他们利用农民工法律知识欠缺设置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的合同条款,农民工几乎没有可以选择的空间。即便是劳动合同中最为基本的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劳动安全保护等条款,多数用工企业也没有遵照执行,拖欠工资、超时加班、工伤事故等现象频频发生,劳动合同的履行非常不规范。

2.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成因分析

2.1法律规定不完善

虽然与劳动合同相关的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范,但是这些法律规定仍有不协调不完善之处。《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没有按时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要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但是却没有用工单位实行该规定的相应惩罚措施。这就会使用工企业抱着侥幸心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另外,各相关法律规范之间还存在一些不统一之处,尤其对用工企业的监管和惩处尚存在欠缺。

2.2“强资本,弱劳力”的优劣对比

农民工在劳动力供应市场和就业链条中处于弱势一方。用工企业的经济、人力、社会资源等优势迫使农民工在供大于求的市场形势下接受各种苛刻条件。相比较而言,工作性质技术含量较高的农民工能获得较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所签订劳动合同也较为规范,用工企业更为重视。普通的加工制造、服务和建筑施工工作,基本没有技术含量,农民工的频繁更换不但会给用工企业带来损失还能节约各种社会保障成本,这部分农民工大多没有劳动合同的保障,随时面临被清退的危险。

2.3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

在走访过程中发现,绝大多数农民工对劳动合同法了解甚少,对利用法律维权的途径也知之甚少,或者认为有争议向劳动保障局投诉,或者认为维权成本太高,意义不大,对劳动仲裁和诉讼程序漠不关心。

2.4农民工维权组织不完善

农民工虽然人数众多,但是多数文化水平较低,很难在现有体制之下发出自己独立的声音。现有农民工维权组织不健全也是农民工劳动合同利益难以获得保护的原因之一。我国《工会法》规定,工会组织代表中必须有农民工的利益代表,由工会代表员工与企业协商与员工利益相关的各项制度。目前的现实情况是,工会是用工企业的一个下属部门,资金、人员,规章制度等方面都受到企业约束和限制,不具备独立性,难以真正代表员工站在用工企业的对立面进行协商和谈判。

2.5监督惩罚机制不到位

如果从经济角度考察,任何一个理性主体都会在成本付出和收益回报中间选择最为合适的比例。针对用工企业不签或不履行劳动合同的监督惩罚机制缺位,自然会导致用工企业抱着机会主义的心理恶意侵害农民工权益获取更多的经济价值。法律的强制力需要具体惩罚制度的落实才能体现出威慑作用。加强针对农民工用工企业的监督惩罚机制势在必行。

3.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对策分析

3.1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协调《劳动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规范,进一步完善针对用工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义务的监管和惩处力度,制定常规检查制度。简化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建立规范的农民工法律援助和维权机构,规定劳动仲裁终局制,降低农民工的维权成本。确保农民工劳动合同权益保护有法可依。

3.2提升农民工就业能力

要想让农民工在务工过程中获得主动选择的机会,就必须加强针对农民工的各类技能培训,提升其就业竞争力。这就需要各地政府行政部门建立日常性的农民工培训机制,针对市场需求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文化素质教育。也可以由政府出面和用工企业达成培训意向,既帮助用工企业走出招工难、用工难的现实困境,又解决了农民工的就业去向,进而在工作过程中掌握一定的话语权。只有具备了内在的竞争力和主动性,才能更好的利用劳动合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3及时进行普法宣传

法律只有得到良好的施行才能发挥其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单纯的法律文本并不能推动社会的进步。法律的宣传普及是促进人们有效遵守法律规范的重要途径。在农民工劳动合同维权方面也不例外。应该充分整合政府、高校、社会服务团体等力量,发挥联动机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企业工地宣传、资料发放等形式真正让农民工了解和自身利益相关的法律规定,掌握规范的劳动合同格式和条款,牢记维权热线和途径,能够以法律为后盾,堂堂正正付出劳动,正正当当获得收入。

3.4完善工会等农民工维权组织

任何个体面对强大的利益集团,没有自己的维权组织,单凭个体的抗争力量显然是微不足道的。[2]应当通过完善法律规定,进一步加强工会组织的独立性,使其能够真正代表企业员工的心声。或者借鉴德国法的做法,建立农民工维权的独立组织——农会,专门组织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解答农民工的法律咨询,代表农民工与用工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帮助农民工维护劳动合同利益。

3.5完善监督惩罚机制

监督惩罚机制的健全和落实能够有效形成对农民工用工企业的心理压力,迫使其自觉遵守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强化劳动监察部门的日常检查制度,要求用工企业及时上报农民工招用情况,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和奖惩机制,培养守法企业的模范典型。同时,扩大劳动监察部门的惩罚权限,使其能够针对用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选择不同的行政惩罚方式。

农民工劳动合同利益的维护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之事。必须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和配套制度,不断提升农民工的自身素质,从外在制约和内在因素两方面破除对农民工劳动合同利益保护的制度障碍,使其能够更好的融入城市,顺利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进程。

※基金项目:2011年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研究课题《河北省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调查研究》成果,课题编号JRS-2011-6043。

参考文献:

[1]张琳.影响河北省农民工流动的原因及对策分析[J].河北农业,2010(7).

[2]丁德昌.论农民工劳动合同纠纷解决的法律机制构建[J].行政与法,2006(12).

合同履行情况评价 第5篇

随着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不断完善,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得到了不断加强。但目前国有企业的合同管理依然普遍存在重签约审查、轻履约管理的现状。

对企业来讲,签订一个高质量的合同只是良好的开端,合同的履行才是真正重要的环节。合同履行过程往往较长,期间需要合同双方或者多方的配合,这不仅需要在合同中详细约定相关细节,更需要合同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以及合同的约定做出补充或者修改。在以往的合同管理中,一般只片面重视合同订立审查管理,而疏于对履约的监督管理,产生严重的合同纠纷隐患,导致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甚至效益流失。因此,为保障合同能够顺利履行,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重视履约管理。这样不仅能及时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实现合同的目的,而且在处理合同纠纷时能够有理有据,不至于陷入被动。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依法订立生效后,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和履行地点,互相协作并用最经济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使该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得以全部终结的整个行为过程。履行异常指没有按合同约定进行履行的情形,又分为情势异常和人为异常。情势异常有合同变更和合同解除二种形式。合同变更指合同订立后,因为当事人的协商或法定原因而将合同部分权利义务予以改变的情形。合同解除指合同成立后,基于双方协商一致或者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情形。人为异常指出现合同一方违约、履行不能等情形,是一种完全人为违约情形。

概括来讲,合同履行监管实质上就是对合同履行异常的一种监督和管理。合同履行监管的主体是企业的合同管理部门或合同管理员,监管的内容是合同履行与合同约定的符合性,监管的对象是合同履行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合同履行监管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例行管理,一种是检查监督。

例行管理是将监管主体审查处理合同履行异常情况和审核合同履行情况嵌入合同管理业务流程,使其成为管理必经环节的一种监管方式。具体方法有情势异常管理、人为异常管理和审结管理三种。

情势异常管理。当合同履行出现情势异常,我方或对方当事人提出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监管对象须将异常情况、原因分析、初步判断及拟处理意见等形成合同变更或解除申请,报经监管主体审核后予以处理或实施,变更或解除协议经监管主体审核后签订。合同当事人产生变更或解除合同诉求,往往是因为发生不可抗力或合同当事人不可预见并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不能达到合同预期目的,并且一般会给一方甚至双方或多方合同当事人带来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况下,监管主体审核合同变更或解除内容和形式的合法性,对较少甚至避免损失、消除纠纷隐患就显得尤为重要。

人为异常管理。当合同履行出现人为异常,监管对象须将异常情况、原因分析、初步判断及拟处理意见等形成合同履行异常报告,报经监管主体审核后予以处理或实施。比较常见的处理方式有催告和异议两种。催告一般是用来催促对方按合同履行,也是进一步采取某些行动的必备前置程序。而异议一般是在接受对方交付的情况下,发现对方的交付不符合合同约定,如接受对方交付的货物后发现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则应及时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催告和异议的书面形式必须经监管主体审核把关。监管对象必须妥善保管处理异常情况过程中的相关书证,针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与合同对方协商解决方案并形成备忘录,签收对方送达的函件或者其他书面文件并作出相应的回应,及时将信息反馈给监管主体,以便尽早发现问题,作出相应的处理,减少乃至消除纠纷隐患。

审结管理。合同对方履行完结合同主要义务与我方结算前,监管对象须填报合同履行报告,经监管主体审核。监管主体“四做四看四核对”合同履行情况:做形式审查,看结算业务合同,核对该笔结算业务有无合同依据;做实质审查,看结算内容与合同主要条款约定的符合性,核对与合同是否一致;做内部程序审查,看验收及复核程序的完备性,核对是否与相关规定相符合;做外部实体审查,看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全面适当性,核对是否与法律原则相一致,进行外部的法律风险判断。无监管主体的审核,财务部门一律不予结算。

检查监督是监管主体根据监管计划,对定时定量随机抽取的合同的履行情况,按一定的方法进行检查核对的一种监管方式。监管主体每季度按照类别分别随机抽取一定数量开始履行或履行期限到期合同,形成具体合同履行监管计划,按计划抽查核对合同履行情况,依据抽查情况形成合同履行监管记录,并将监管情况同绩效考核挂钩。具体方法有书面审核抽查、现场穿刺测试抽查、全程跟踪抽查、验收抽查四种。

书面审核抽查。监管主体随机抽取履行期限到期的合同,向承办单位或部门调取相关履行资料,核对履行情况是否与合同约定相一致。

现场穿行测试抽查。监管主体随机抽取履行期限到期的合同,查找合同文本和合同履行报告,按照合同约定和合同履行报告中填写的合同履行信息,查看发票、实物或成果等,核对是否与合同约定相一致,合同履行情况是否与合同履行报告中的履行信息相一致,把合同履行现场实地监管作为监管侧重点。

全程跟踪抽查。监管主体随机抽取已成立生效并开始履行的合同,对其履行全过程进行跟踪检查,检查方式分为见证点、仿站点和停止点。见证点依据标准,察看资料,资料是否齐全、合规;仿站点对合同履行过程进行跟踪、盯紧目标点,有问题不能进入下一程序;停止点合同履行有问题,停止进行。该方法实际上是一种合同履行实地监管方法。

验收抽查。监管主体随机抽取合同对方履行完结合同主要义务但还未经验收的合同,通过参加合同履行情况验收会或其他验收形式,核对履行情况是否与合同约定相一致。

已竣工工程合同情况履行情况 第6篇

在建的新乡市万和城项目正在施工中,目前工程进度按照计划稳步进行,质量、安全一切施工目标均按照正规计划进行。

特此声明。

投标人名称:(公章)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扶贫合同履行情况总结 第7篇

信阳市华阳工贸有限公司作为小微企业,去年通过扶贫办申报河南省产业化扶贫贷款贴息项目资金五百万元,国家财政实际贴息8万元。一年来,华阳工贸有限公司抢抓机遇,勇于创新,利用项目资金实现了企业的快速发展,同时也带动周边农户实现了脱贫致富。

一、促进富余人员就业。公司充分利用河南省产业化扶贫贷款贴息项目资金,新上红茶、绿茶清洁化自动生产线设备加工项目,由此直接带动周边富余人员36人实现就业,增收70万元以上。

二、就近采购原材料。为更好地带动周边居民增收,公司在建筑厂房时优先就近采购建筑材料、就近选用建筑承包商及劳务人员、就近采购米面粮油等生活用品。通过以上措施,年均带动周边居民增收400万元以上。

三、免费提供技术,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公司周边三面环山,农户均以种植茶叶为主。但由于农户自己缺少精加工设备,又未能掌握技术,导致农户每年都是以出售鲜叶为主,产品附加值较低。公司发展不忘回报社会,在茶叶生产季节,免费提供技术指导,帮助农户对茶叶进行精加工,以此提高农产品附加值,促进农民增收。

一年来,拒不完全统计,华阳工贸有限公司共辐射带动 1

贫困村15个,带动贫困农户1000家,户均增收8000元以上;直接和间接促进就业360人,人均年增收12000元以上;企业直接投入帮扶资金8.6万元,扶贫成效显著,企业也更加光彩。

合同协议履行情况说明 第8篇

一、案例简介

2000年6月18日,宋某将自己刚买的一辆二手广州本田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所投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等,期限为一年,保险金额为15万元。2001年3月7日,宋某驾驶着他的“广本”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因雨天路滑,再加上进隧道时未按规定减速到限定时速,导致“广本”撞上了前面一辆别克轿车。后查明,宋某当时所持的驾驶证自领证起未满一年(仍处于实习期内),属违章驾驶而且超速行驶,因此交警部门做出责任事故认定书,认定这起追尾事故应由宋某负全部责任。

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全部损失7.3万元的索赔请求,但遭到保险公司拒赔。保险公司认为,依照该份保险合同背面所印的保监发11999)27号《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持“无有效证件驾驶证”造成车辆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均不负责。再根据保监发(1999151号《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列举的十种“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形,宋某初领驾驶证仍处于实习期即在高速公路上驾车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形之一,保险公司可据此免责。而宋某则称他从未见过也从未听说过中国保监会的该份“解释”,而且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也未提及此“解释”,更未向其解释说明“无有效驾驶证”的含义,按一般社会公众的理解,通过正规考试领取的驾驶证就是有效驾驶证,保险公司是无理拒赔的。双方各执己见,协商不成,宋某诉诸法院。法院倾向于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加之保险公司举证不力,只好赔偿宋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

本案中,保险公司适用了保险条款中的一条免责条款(即持“无有效驾驶证”造成车辆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来拒绝理赔,而宋某认为保险公司不能据此条款免责。那么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该免责条款能不能适用。为解决这个问题,我们不得不关注以下两个问题:

1.保监发[1999]51号《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能否对本案所涉保险合同产生约束力?

2.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有没有尽到免责条款说明义务?

假设保监发[1999]51号文件能直接对该保险合同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那么保险公司就可以适用免责条款而拒赔;假设保监发11999)51号文件不能对该保险合同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而保险公司若能证明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已向宋某尽到了免责条款说明义务,已向宋某解释清楚“无有效驾驶证”的含义,则保险公司也可适用免责条款予以拒赔;倘若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已尽免责条款说明义务,则不能免责,理应向宋某赔付损失。

三、法律解析

笔者认为,保监发[1999]51号《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是中国保监会以文件形式下发给保险公司的行业指导性文件,既不属于法律法规也不属于行政规章,该“解释”不能对本案所涉保险合同产生直接约束力,所以是否尽到说明义务成了保险公司胜诉的关键。在此,笔者将结合本案例及保险实务中围绕免责条款可能产生的问题,就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及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和如何减少类似保险涉诉案件进行探讨。

1.免责条款及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或限制将来责任的条款。这种条款通过分解风险,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促使交易的成就。免责条款是保险合同中不可或缺的内容,它对保险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做出限制,明确保险人不承保的风险及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但另一方面,免责条款往往被格式合同的提供者所利用,以逃避自身责任、扩大合同对方的义务或限制对方的权利,从而损害了交易关系中弱者方的合法利益。正因为如此,法律对免责条款的适用较为审慎、严格,免责条款受益方须在签订合同时提请对方注意并解释说明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否则该条款不发生免责效力。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我国《保险法》第18条对此更是有明确的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显然,免责条款说明义务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如果保险人违反此义务,该免责条款便会归于无效。《保险法》之所以作如此规定,是因为保险合同一般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且合同条款中包含大量的保险术语,导致投保人在理解时存在一定困难。如本案例中双方在订立合同当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已提请宋某注意并向其解释清楚无有效驾驶证的含义,则保险公司可依法免责。但是,保险公司在诉讼中负有举证的责任,应出示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否则将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2.保险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在此案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处于较为被动的不利地位,原因有三:其一,保险合同中作为免责条款之一的持无有效驾驶证出险保险人免责的“无有效驾驶证”语义不清,且与一般社会公众的理解不符;其二,保险公司将保监发[1999]51号文件作为拒赔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其三,保险公司很难举出有效证据证明已提请宋某注意并已向其解释说明无有效驾驶证的确切含义。

出现这种被动局面其实并不是偶然的,也不是个别的,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虽然近几年公众的保险意识在不断增强,但保险业竞争也在迅速加剧,尤其是入世后外国同行将抢滩国内保险市场,给国内保险业造成了很大的;中击。在这种大环境下,以往只重规模扩张不重利润的各保险公司的许多问题日益突现,特别是在业务营销领域。实践中,围绕免责条款大致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免责条款用词用语不明确、含义不清楚,容易导致歧义和误解。如本案

就存在这种情况。《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只要存在这种问题,保险公司就面临着要承担原本不必承担的风险和损失的可能。

(2)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常因未尽到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导致纠纷增加,信誉下降。保险公司除了自身工作人员外,还有一大批保险代理人。这些保险代理人总体业务素质不高,而流动性却很强,且常常唯利是图,难免会违规展业。有时为了说服客户购买保险产品,往往不主动向客户提到免责事项。客户一旦出险,如果属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引用免责条款拒赔时势必与客户的心理期待相去甚远,造成客户心理落差太大,于是引出投诉与诉讼。如果免责条款含义非常明确,则法官很可能会以客户在投保单上的签名推定其对免责条款事项已明知而判其败诉。但最终受害的其实是保险公司自身,因为这样做会失去信誉、失去客户。

(3)在许多案例中,保险公司因难以证明已履行免责条款说明义务而败诉。由于有些免责条款语义不清。晦涩难懂,有的因技术性。专业性过强而超出了普通的理解能力(如对“自燃”一词的解释,保险监管部门与消防部门的解释是完全两样的),因此保险公司若适用此类条款免责将极易引起纠纷。碰到此类索赔案件对保险公司是非常不利的,除非能举出有效证据证明已在客户投保时向其解释说明过这些免责条款。但保险公司事实上很难举证,即使有工作人员证言也会因有利害关系而不被法院采信。造成举证困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保险代理人流动性大给保险公司举证造成了不便等等,但究其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保险公司风险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只重前期展业不重后期管理,只重初期保费收入不重日后诉讼隐患。手续不规范、程序不到位是普遍存在的情况,更别谈日后诉讼证据的收集和保管了。

3.几点看法和建议

(1)应以十分严谨、一丝不苟的态度来对待保险条款的制订,尤其是免责条款要做到语义清楚明晰、表达准确无误。目前,许多保险公司对每个险种都会有相应的条款解释与保险条款相匹配,保险条款是印在保单背面明确告知投保人的,而相应的条款解释则并不与投保人见面,只是作为公司理赔人员在理赔时所需掌握的尺度和依据。条款解释的存在必是因为保险条款本身含义不明确,如果条款解释不作为合同的一部分而存在,则根本不可能对合同双方有任何约束力,一旦诉讼,保险公司处境将极为被动。解决的办法是要么把保险条款解释作为合同的一部分附在保险条款后面,要么在保险条款中对需要进一步明确解释的内容作必要的说明解释。

(2)保险公司应规范内部管控,加强对工作人员及代理人的管理和诚信教育,严格履行免责条款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应加强内部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要求其工作人员及保险代理人严格按规章制度开展业务,并尽可能实现从粗放式经营向集约式经营的转变;抓好销售人员及代理人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杜绝违规展业、骗保等现象;加大诚信教育力度,使每位员工及代理人恪守“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行业道德规范,在与客户签订保险合同时严格履行法定的免责条款说明义务。这样做,一来可以减少日后的纠纷及诉讼,二来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赔款和诉讼费用支出,还有助于维护保险公司的信誉。

(3)保险公司应加大法律培训力度,增强员工的法律意识,规范业务操作流

程,预先收集和保护证据。保险公司在很多案件中败诉的原因,很大程度上缘于法律意识的淡漠。大部分保险公司片面注重业务培训,而忽略员工的法律培训,以致于员工及代理人对最常用的法律知识都不了解。员工不懂法,那保险公司还如何去依法经营呢?因此而造成的额外损失又能怪谁呢?保险公司应制订切实可行的法律培训计划,制订并规范合理合法的业务操作规程,在前期展业,后期管理等过程中注意操作手续的合法、到位,避免留下诉讼隐患,重视诉讼证据的先期收集和保护。为解决日后诉讼中举证难的问题,笔者建议在现有的保险合同载体之外添加一份“保险合同免责明示单”,载明该险种的免责条款及必要的术语解释,并在末尾印上“本人已详细阅读上述免责条款并清楚明了其含意”等字样,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字,保险公司将此“明示单”与投保单、保险单等一起存档。添加这样一份“明示单”,一方面可以提请投保人注意免责事项,避免业务员遗忘或故意不履行条款说明义务;另一方面可以作为拒赔时的依据及庭审中强有力的证据。如在前文所列举的案例中,倘若保险公司有这样一份由宋某签名的“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明示单”提交法院,就很可能免去败诉的后果。

作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张梦成 浙江省杭州市浙杭律师事务所 梁零玲

合同履行情况承诺书 第9篇

甲方:x市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与广东省、x市的地方法规不相抵触的本公司的规章制度,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条件下,签订本承诺书。

第二条、培训承诺期限

自本承诺书签订之日起三年内本承诺期满为止。

第三条、培训费用的支付

1、培训费用是指有支付凭证的费用,包括在培训期间所发生的差旅费等。

2、在合同期内,甲方对乙方进行各类培训所发生的费用均由甲方支付。

3、合同解除培训费用的支付

1)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本承诺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2)乙方因违返甲方的规章制度或工作期间表现不佳者,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本承诺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3)甲方因不可抗力因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如企业因经济原因需要裁员等),乙方无需支付培训费用;

4)本承诺期满,甲方不得要求乙方支付培训费用;

第四条、履行培训义务

1、乙方接受培训后,要将培训期间所取得的文件及培训资料交于甲方有关部门存档;

2、乙方要将接受培训所取得的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交甲方有关部门存档;

3、乙方要将培训期间学得的知识及时转达给甲方的有关人员;

第五条、本承诺在履行当中,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发生争议,本着互相协商的原则。如有不可解决的争议,均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节器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六条、本承诺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承诺书条款如与今后国家颁布的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新规定为准。

第八条、本承诺收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第九条、本承诺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x市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代表人(签章): (签章):

日期: 日期:

合同履行情况承诺书2

致:江苏运河文化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我公司企业承包资质为 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目前没有处于被停业、停标。

我公司慎重做出以下承诺:

1、在近五年承揽的工程中:

(1)无违约或不恰当履约引起到合同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

(2)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3)不存在拖欠民工工资情况及重大安全事故;

(4)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冻结、接管和破产状况;

(5)没有处于投标禁入期内;

(6)没有不良记录;

(7)不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

2、我公司在此承诺,公司现有的资金能够满足招标工程项目所需的流动的`资金。

3、我公司拟用于本招标工程的机械设备能满足招标工程项目的需要。

4、我公司近三年内没有下列严重违约行为:

(1) 同一项目因投标承诺的项目管理人员不到位或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

理不善或其它不履行投标承诺的行为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三次以上的;

(2) 除不可抗力外,因中标人原因放弃中标或不能按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 同或不能履行合同;

(3) 因申请人不履行投标承诺引起的合同中止、纠纷、争议促裁和诉讼记 录的;

以上承诺情况属实,如有虚假,服从业主处理。

承诺人: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公章)

合同履行的情况有哪些 第10篇

1.中止履行。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2.提前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把提前履行作为借款人的一项权利对待,因此属于提前履行规则的例外。

合同履行的情况有哪些 第11篇

在双方合同中,合同当事人都承担义务,往往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关系。为了保证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利益关系的公平,法律做出了规定: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者不能保证履行时,一方可以行使不履行的保留性权利,这就是对抗对方当事人要求履行的抗辩权。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有下列几种:

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履行的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为: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且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

(2)债务同时到期,可以同时履行;双方的对等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3)当事人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约定,即瑕疵履行的另一方可对有瑕疵的履行部分行使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的要求;先履行一方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为: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

(2)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这种顺序一般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按交易习惯能够确定。应先履行的债务有履行可能。

(3)应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即全部或部分瑕疵履行。

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由上述规定可见,不安抗辩权的使用条件为:

(1)双务合同,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尚未至履行期限。

(2)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不安抗辩权是预防性的保护措施,当一方情况发生变化,另一方先履行会造成损失时,法律依据公平原则作出上述规定。为防止不安抗辩权的滥用,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行使此项权力时,一定要有确切的证据。

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报告书 第12篇

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报告书

为了全面了解《工资集体协议合同》的履行情况,公司工会通过职代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从了解掌握的情况看,公司认真落实《工资集体协议合同》的条款,尤其是在劳动时间、条件、工资待遇以及职工福利方面,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了职工岗位技能培训,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合同》以来,公司每年都根据职工需求,制定职工教育培训计划,重视职工劳动安全和卫生保健。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注重对劳动保护设施的投入,加强劳动安全工作监督检查,为职工劳动安全提供了保障。注重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全面落实了各种社会保险待遇,公司采取多种形式活跃职工业余文化生活,经常开展文体活动,丰富职工业余生活,陶冶情操,鼓舞斗志,努力营造科学、健康、文明、高雅的企业文化气氛。总的来说,公司的《工资集体协议合同》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伊宁县弓月热力有限公司年月日

合同协议履行情况说明 第13篇

股份公司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检查小组:

首先,代表五公司对股份公司xx部长、任经理,集团公司张部长一行莅临检查指导工作表示热烈的欢迎!现就五公司2014《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汇报如下:

一、人力资源及劳动合同管理

(一)生产经营情况:截至2014年3季度末,公司年累完成生产任务18.85亿元,占计划31.5亿元的60%;已完成新签合同额59.94亿元,为计划50亿元的120%,实现利润274万元。

(二)人力资源及劳动合同管理。

1、人员情况:五公司现有员工3433人(包括协议工436人,其中男2994人,女439人)。目前在岗员工2202人,其中管理层981人,作业层1221人;未在岗员工1231人,其中内部退养22人,长病长伤30人,临时息工待岗970人,其它不在岗人员209人。2014年办理内退职工4名,未办理提前离岗。

2、员工合同管理情况:公司加强了员工合同的清理和签订工作,截止目前,已签订劳动合同3368人,其中新分配大中专毕业生新签订合同20人,劳务派遣生84人。有97人合同到期未续签,合同签订率为98.1%。

(三)外协队伍(人员)管理情况:公司目前在建项目32个,共使用外协队伍48个,按照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管理标准》中对“劳务队伍管理标准”和五公司的相关规定,与外协队伍签订施工合同或协议381份,截止到9月底共有农民工2691人。

二、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及保险福利

1、劳动报酬情况:公司机关实行动态岗位绩效风险工资制,工资由基本生活保障工资、年功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五部分组成;各项目部实行项目部动态岗位绩效工资办法和责任成本承包两种方式。

难职工再上岗工作,以彻底解决困难职工家庭贫困,今年以来共举办转岗培训班3期,推荐待岗职工重新上岗105名。

(3)社会救助情况:公司在职工生活保障上拓展思路、“眼光向外”,加强与民政局、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联系,积极为困难职工家庭争取社会救助。目前,五公司累计已办理低保304户,享受人员508人,年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费183.44万余元。此外,通过公司社区居委会的努力争取,公司职工家属参加城镇居民、少年儿童医疗保险5285人;参保社区居民养老保险1012人;申报城市居民廉租房24套,公租房14套;办理再就业优惠证11人。公司工会加强引导单位职工发扬互助友爱精神,为大病或特困职工捐款活动,云桂铁路项目部、甘青铁路项目部及公司机关等单位先后为5名大病或特困职工捐款11.5万余元,拓宽了救助渠道。

(4)文化娱乐设施建设情况:公司深入开展“面对面、心贴心、实打实服务职工在基层”活动,以“三工建设” 和建设职工之家为载体,年内建设职工书屋14个,建设窦铁成技术业校16个,其中职工医院职工书屋获得“全国职工书屋示范点”;各项目部建有员工活动室15个、男女浴室41个、员工食堂43个、篮球场12个、乒乓球台42个、图书屋31个、窦铁成技术业校33个等,大部分项目都为员工办公室和宿舍安装了空调和电视;通过积极与宝鸡体育局加强沟通联系,今年5月底拨给五公司社区14件套约10万元的体育器材。今年,是公司成立60周年,公司举办了成立60周年座谈会及文艺演出,以“弘扬优良传统、再铸企业辉煌”为主题,简洁,大方,凸显优良文化传承,剔除铺张浪费不良风气。五公司员工自编自演,通过悠扬的歌声、优美的舞姿、诙谐幽默的小品、慷慨激昂的诗歌朗诵,体现了五公司人60年矢志不渝、艰苦奋斗的历程,歌颂了六十年来的丰功伟绩,颂扬了五公司优良传统,展现了为五公司新发展、新辉煌而努力奋斗的豪情壮志。来自五公司机关和基层的150名员工、30余名老领导及200余名职工家属一同观看了文艺演出。

(5)员工再上岗情况:近些年来,受国家基础设施建设规模缩减大环境影响,特别是今年,铁路项目急剧萎缩,公司生产经营形势严峻,息工待岗职工大幅度增加,通过多方努力,截止到2014年三季度,已经安排在职工上岗173名,但息工待岗职工仍比去年同期上升了17.7%。为此,下一阶段我们将密切关注待岗职工中的困难群体,转移“三不让”承诺帮扶重心,最大限度地帮助他们渡过难关。同时,努力在促进困难职工再上岗。一是加强调查研究,把群众呼声及时反馈给党政主要领导,引起各方高度重视并采取有力措施;二是积极呼吁、多方沟通,优先推荐困难职工再上岗;三是加强培训,鼓励职工自主创业,推动实现更加广泛的就业渠道;四是做好思想工作,化解矛盾,努力维护内部稳定。

(6)职工住房情况:一直以来,公司对职工的住房问题高度重视,在职工住房建设上给予了大力支持。为了改善职工住房条件及环境,近两年来,除了加强原有小区环境配套设施建设外,还先后建设了路西综合楼,解决无房职工170户;正在建设的石坝河3、4号高层住宅楼,解决无房职工360户。计划在2014年开工建设石坝河1、2号高层住宅楼及高新综合楼,计划实施后将彻底改善长期以来职工住房紧张的局面。

三、劳动安全与卫生

公司在建的云桂铁路石林隧道、晋中南发鸠山隧道、宝兰客专、蒙河铁路、林拉公路等工程,均为集团公司的重点项目,具有施工安全风险大、技术含量高、施工地质条件差等特点,为确保安全生产和员工职业健康安全与卫生,公司一方面抓好安全责任的落实;另一方面抓好施工技术管理对安全生产的支撑。同时,在各项目部设立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178名,其中分包方群安员53人,基本实现了全覆盖。群安员共督促整改安全隐患、制止违章作业和报告安全隐患1650余项,提出安全生产建议230条;参加安全学习、培训和检查1265人/次。今年以来,安全工作基本处于受控状态。

1、安全教育活动情况:一是按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与新开工项目部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8份。二是安质部在职代会上对88名与会代表进行安全知识培训;今年1-10份组织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参加住建厅和交通部“三类人员”安全考核培训,共有126人通过考试取得证书,组织群安员培训7期109人次;三是创新安全教育模式,提升了员工安全意识。由公司工会牵头组织的职工安全演讲赛已连续举办了六届,今年我们把安全质量工作会纳入活动内容,开展了包括安全质量案例及群安工作培训、现场安全巡视、安全承诺签名等7项内容,把“安全生产月”活动推向了高潮。同时,我们对10个具有代表性的安全事故案例进行整理,绘制70余张漫画,喷绘后在全公司10余个重点项目巡展,深受一线职工欢迎,并制作了安全漫画扑克下发到班组,通过寓教于乐的方式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五是公司工会组织两级职工代表,先后对云桂铁路、甘青铁路、宝兰客专等9个项目进行了安全巡视,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26项。

2、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铁一局职业健康、环境安全实施细则》等法规和制度,加强隧道、桥梁等作业过程的安全防护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公司卫检所今年先后对宝兰客专、甘青、合肥地铁等5个项目的有毒、有害场所进行了检测,出具了检测报告。同时,公司医院为以上项目的1765名作业人员(其中包括外协劳务工1456人)进行了常规体检。

3、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情况:按照《集体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对429名女职工进行了妇科普查,查出患妇科疾病者56人。公司工会女工委在公司本部和各项目部进行了《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检查,各单位在工作中能够认真履行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保护合同,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和合法利益得到了有效保护。

4、一线职工取证情况:公司一线职工今年取得特殊工种上岗证76人,在岗员工中有542名职工持有效证件上岗,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率达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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