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护理标识规定

2024-07-09

各类护理标识规定(精选12篇)

各类护理标识规定 第1篇

防城区人民医院各类护理标识规定

为了严格执行《护理风险(管道脱落、跌倒、坠床)防范管理制度》,做好患者的安全管理工作,特规定患者各类护理标识如下:

1、手腕带:危重患者为红色手腕带;手术患者为绿色手腕带;新生儿为粉红手腕带;其他特殊患者(意识不清,年老患者、无陪人患者等)为蓝色手腕带。

2、管道标识:胃管为红色标识;尿管为绿色标识;其他引流管为蓝色标识。

护理部

2013年1月

各类护理标识规定 第2篇

1、各种标识管理制度能提高医务人员对病人身份识别的准确性,提醒临床各科室医务人员在医嘱开具与执行、发药、手术等过程中,认真查对,有效的防止医疗过失,消除安全隐患。

2、腕带标识:手术、危重、急诊抢救、新生儿等病人施行“腕带”管理,“腕带”标识由病区护士正确填写,双人核对无误后为病人佩戴。

3、过敏标识:药物过敏的病人要有三种过敏标识分别警示医务人员注意:床尾挂药物过敏警示牌;床头卡、病历夹及病人一览表有红色药物过敏标识;护理记录单中注明具体过敏药物。

4、各种管道标识:有导管的病人要在管道的适当位置上贴有全院统一的相应名称管道标识,并在床尾悬挂防导管脱落的警示牌。

5、各种护理安全标识:临床各科根据需要,提醒护士重点观察的项目在病人床尾挂各种相关警示标识:如“防坠床”、“防跌倒”、“防压疮”、“药物过敏”、“防管道滑脱”等。

6、特殊输液治疗明显标识:化疗药物“黄色”标志,高危药物“红色”标志,均贴于输液袋外。

7、各种护理级别标识:一级护理:红色标识;二级护理:绿色标识;三级护理:白色标识;病危:大红色标识。

各类护理标识规定 第3篇

关键词:完善,包裝标志,假冒伪劣,监督抽查,作用

1 引言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的提高和家用汽车的日益普及, 人们对机动车辆制动液的市场需求日趋巨大, 不法者开始造假牟取暴利, 这就在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的假冒伪劣机动车辆制动液。

假冒伪劣商品是指不具有商品特定名称所应包含的商品价值和使用价值, 或者在用户使用过程中不能或不能全部满足规定要求的特性和特性总和。它包含两种表现:一是商品内在质量特点;二是假冒商品的外在因素。而假冒伪劣机动车辆制动液是技术监督、工商等执法部门打击的重要对象。

2 标签标志完善建议

监督检验作为市场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技术手段, 其任务是识别真伪, 判断优劣, 而鉴别伪劣商品是监督检验关键的第一步, 是必不可少的一环。假冒伪劣机动车辆制动液类多面广, 情况复杂, 一面是, 被掺杂、使假、伪造的机动车辆制动液种类多;另一方面, 用以制造假冒伪劣机动车辆制动液的工具又五花八门, 无奇不有。如不对被检机动车辆制动液先行进行真伪鉴别, 而是机械地套用生产型标准盲目进行常规项目的检验, 不仅费时、费力、甚至会得出错误的结论。这样就给真正的产品生产企业、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那么在错综复杂、千变万化的机动车辆制动液中如何快速地辨别出假冒伪劣机动车辆制动液, 并给以准确无误的定性呢?这就要求我们的标准GB129812003《机动车辆制动液》的包装标识规定要完善, 避免造假者钻标准的空子。下面就GB12981-2003《机动车辆制动液》标签标志规定作如下的完善建议:

2.1 产品名称

(1) 原有标准仅是要求标注产品名称, 未对具体如何标注作出规定, 如有的生产厂家的机动车辆制动液的产品名称为xx1号, 从产品名称上不能判定是什么产品, 更有甚者产品名称为英文标注, 消费者更无法看懂。

(2) 现有建议要求机动车辆制动液的名称应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 简明易懂, 进口产品应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

(3) 假冒伪劣机动车辆制动液在名称标注上有时达不到第二条的要求, 故意模糊产品名称以达到蒙骗消费者的目的, 有的产品名称仿造市场上畅销的名称, 采用同音不同字或字相近等方式, 使之与真品很类似。色彩、质地及图案完全模仿真品, 但于真品比较都有一定的差异。

2.2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1) 原有标准仅要求标注生产厂名称, 进口产品仅注明国别。

(2) 现有建议, 应标注经依法登记注册、并承担机动车辆制动液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委托生产或加工机动车辆制动液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的标注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规定执行。

进口机动车辆制动液应标注原产国或地区 (指中国香港、澳门、台湾) 的名称和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可以不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3)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用现建议的方式标注便于明确责任者, 便于消费者投诉, 便于执法部门监督、检查。一些假冒伪劣机动车辆制动液, 外包装上不写厂名、厂址, 而用“*国制造”, 或拼写汉语拼音、或乱写外文来冒充进口、出口产品, 骗取用户信任。

2.3 净含量

(1) 原有标准仅要求毛重、净重。

(2) 现有建议定量包装的机动车辆制动液应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规定标注净含量。

(3) 定量包装商品在其包装的显著位置必须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 且必须由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液体商品用L (升) 、m L (毫升) 或质量g (克) 、kg (千克) 标注。而一些假冒伪劣机动车辆制动液为争取高额利润, 对净含量采用不规范标注, 达不到国家规范要求。

2.4 生产日期及保质期

(1) 原有标准要求仅有包装年、月、日

(2) 现建议生产日期、保质期应按下列两种方式之一标注:

a)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b) 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2.5 生产许可证标志、编号和产品标准号

(1) 原有标准仅有产品标准号、名称, 未要求标注企业生产许可证标志、编号。

(2) 现有建议应标注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标志、编号、产品标准号, 其中产品标准号可以不标注年代号及所执行标准的名称。

(3) 机动车辆制动液作为国家工业产品发证产品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拼音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 (贴) , 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附件6, 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 (X) X K00-001-×××××。其中, 括号内的 (X) 代表本省简称, XK代表许可, 前两位 (00) 代表行业编号, 中间三位 (001) 代表产品编号, 后五位 (×××××)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2.6 在机动车辆制动液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标注安全警告用语

凡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有要求或根据机动车辆制动液特点需要时, 应在机动车辆制动液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标注安全警告用语。安全警告用语应以“注意:”或“警告:”等作为引导语。

3 结束语

假冒伪劣机动车辆制动液监督检验是一项复杂细致的技术工作, 它关系到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因此, 它要求检验人员不仅具备扎实深厚的专业知识及相应的边缘学科知识, 还应具备科学、冷静、缜密的思维和丰富的生活经验及严肃认真的工作作风和高度的责任心。随着打假工作的不断深入, 研究鉴别假冒伪劣机动车辆制动液简便, 迅速、有效的检验方法是广大质检人员面临的新课题, 也是各级质检机构今后工作的重点。总之, 真伪鉴别作为主要的检验方法之一, 是打击假冒伪劣机动车辆制动液的有力武器。

参考文献

各类护理标识规定 第4篇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准伪造。食品标签应当标注食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等内容,这些内容禁止伪造或虚假标注。

食品标签不准吹嘘药用功能。有7类内容不得出现在食品标识中,如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非保健食品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介绍食品的,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等。

“营养”、“强化”不准随便标。食品在其名称或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

食品中有防腐剂的不准不标注。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

《工地标识规定》补充规定 第5篇

使用暂行规定》补充规定

为更好地执行《十四冶建设有限公司工地现场标识使用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针对《暂行规定》颁布以来所发现的问题,对《暂行规定》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各工地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自行制作的安全生产标语、工地围墙图案、工地大门和高层建筑宣传标语时,其颜色和字体要求如下:

(一)颜色

1.安全生产、高层建筑宣传以及其它标语

标语的底色均要求红底,文字的颜色为白色或黄色。标语上的公司标志的颜色为红白相间。

2.塔吊和施工现场大门

公司标志的颜色为蓝白相间,“中国十四冶”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的文字颜色用黑色,其它文字的颜色要首选黑色,当黑色显得不协调时再选用其它深颜色。

3.工地围墙

工地围墙上的公司标志可选用蓝白相间或黄白相间的颜色。文字的颜色为黑色。

(二)文字字体

“中国十四冶”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的文字字体采用综艺体或加粗黑体字。其它文字可按照美观的原则选用宋体、黑体、隶书或综艺体。

二、塔吊。原《暂行规定》中关于塔吊的规定更正如下: 若工地上有塔吊,则要求在配重块上涂绘公司标志和“ 中国十四冶”字样。为了保证安全,不再在塔身和塔臂上悬挂标语或其它标牌。

三、有关颜色和字体的具体样式见附图。

四、公司所有项目在签订施工合同盖章之前,必须先到有限公司市场开发部办理手续,到财务部交钱,然后到安全环保部领取相关宣传物品。

五、对本补充规定的解释由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

六、本补充规定自2006年10月18日起执行。

附图:

一、安全生产标语图样(白字)

二、安全生产标语图样(黄字)

三、塔吊宣传图样

四、工地围墙图样

五、施工现场大门图样

六、高层建筑宣传标语图样(白字)

七、高层建筑宣传标语图样(黄字)

各类房屋过户规定 第6篇

一、商品房交易过户手续。

办理商品房的交易手续从法律规定及行政规定来看,都是最简单的,但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导致在实践过程当中商品房的交易过程及其复杂,涉及到几类商品房的过户,对卖方来说如刚签完合同未入住的、签完合同已入住、贷款支付房款的、未办房产证的、已办房产证的但未解除抵押的、已办房产证的等;对买方来说有一次性付款购买此房的、有通过贷款购买此房、有通过转按揭购买此房的等。

上述情况的存在就导致某些交易无法完成,有些交易方式是不合法的,有些交易不被房屋交易管理部门批准。举例来说,如刚签完合同未入住的、签完合同已入住、贷款支付房款的、未办房产证的这些情况下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前文已有论述,请参照);如卖方贷款买房,房产证已办理,但抵押未解除,卖方自己无力一次性清偿银行贷款,不能解除银行对房屋产权的抵押,因此也不能办理过户;再比如买方欲通过贷款买房,但卖方也是通过贷款买的房,未还清银行贷款,房屋正处在抵押状态,无法办理过户,买方也无法申请贷款,通过同一家银行转按揭的方式卖方的贷款银行又不同意,又没有中介机构或其它的银行提供其它方式的转按揭(跨行转按揭),这种情况也办不了过户手续。根据市场需求,针对类似于第三种情况,一些大的房屋中介机构或股份制银行提供一种跨行转按揭业务,以利于买卖双方的交易能顺利进行。

商品房过户具体的程序为:

1、如卖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完毕且未设定抵押,买方不通过贷款的方式支付房款,则卖方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明、共有人同意出售的声明、买方持身份证明,买卖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及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表共同到交易窗口办理过户申请,工作人员核验身份后要求在相关过户文件上签字,然后出具交纳税费的凭证,双方交完相关税费后则交易中心向买方出具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一般在若干个工作日后买方即可领取新的房屋所有权证,有些区县对某些类过户当天即可取证。(某些区县的交易过程有些不同,交易时不交税,是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时再交纳税费,然后才发证)。

如买方通过贷款方式支付房款,则与买卖双方的过户无关,交易中心不审查双方房款的支付及流向,但银行以房屋所有权证完全完成变更登记为准作为向买方放款的依据。在办理二手商品房交易时,房屋交易主管部门将其称为“存量私房买卖”,交易主管部门收缴的证件有:

o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房屋买卖合同;

3)、卖方身份证复印件(核验原件);

4)、买方身份证明(核验原件)。买方是本市个人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外地户口留存身份证复印件、暂住证或工作寄住证复印件,军人留存军官证复印件,外国人留存护照复印件及北京市涉外安全项目审

查办公室出具的准予购房证明;

5)、房屋所有权证附件(平面图、登记表不复印原产权人)复印件。

2、如卖方的房屋未还清银行贷款,房屋所有权证处在抵押状态,则买卖双方必须通过第三方垫资的方式,先将卖方的房屋所有权证解除抵押,然后再办理过户手续。

二、已购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手续。

经济适用住房在交易时有一些政策性的限制,在五年之内(以填发日期或契税缴纳日期为准)是禁止转让的,如转让必须是购买原价,且买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买方需到住房开发办公室办理审批,然后才能交易。五年之后交易卖方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其它交易过户手续与商品房基本相同。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部门收缴的证件为:

o 1)、卖方填《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申请确认表》;

2)、买卖双方提交身份材料:

3)、与原产权单位买卖契约;

4)、房屋所有权证;

5)、房屋所有权证附图、登记表复印件(证中无图的除外、登记表不复印原产权人);

6)、买卖双方合同一式三份。

三、房改房(含危改房)的过户手续。

房改房又分为成本价、标准价、央产房等类型,每种类型的房屋交易方式都有所不同。成本价购房需出售时原来需要单位审批,现在此规定已取消。在交易时需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准价房屋出售时因原售房单位有6%的产权,因些该房屋属于共有产权,需共有权人同意出售方能上市交易。央产权的房屋必须经过“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才能上市交易。但出售时还需提交:房屋共有权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书、物业费、供暖费结清证明。

对于危改回迁房的更名程序大致为:原被拆迁人书面声明放弃该回迁的房屋,到拆迁办公室办理相关的放弃回迁房屋的手续,拆迁办将买方变更为被拆迁安置人,与开发企业签订回迁安置协议,拆迁办将变更资料报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将来房屋办理产权证时直接登记在买方名下。这种过户程序笔者在前文中提到过,应属于一种权利义务的转让,因此属于合法行为。

四、法院查封拍卖房屋的过户程序。

法院查封拍卖的房屋申请人需持法院单方过户协助执行通知书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登记完成后才能再次上市出售。登记时个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其它房屋交易提供的证明文件一致。如是单位,则境内单位与境外单位不同,境内单位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批准该法人或组织成立的文件;法人的授权委托书、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境外单位(含港澳台)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批准该法人或组织成立的文件、法人的授权委托书、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北京市涉外安全项目审查办公室出具的准予购房证明;还应提供测绘图、表。

各类假期管理规定 第7篇

一、法定节假日

1.国家法定节假日共11天,其中:

元旦:放假1天

春节:放假3天

清明节:放假1天

劳动节:放假1天

端午节:放假1天

中秋节:放假1天

国庆节:放假3天

夜间值班以法定假日前夜起计班。

2.休息日每周二天,特殊岗位根据工作安排,不得低于一天。

3.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值班的按《加班管理规定》条款执行。

二、事假

员工请事假必须提前一天填写请假审批单,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1.批准权限:部门经理、副经理请事假,三天以内由主管副总经理批准,三天以上由总经理批准。一般员工请假三天以内由部门经理批准,三天以上由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2.遇特殊情况本人不能来单位请假,上班后须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3.事假按日计算,岗位工资、效益工资按缺勤天数扣减,缺勤超过3日免发当月效益工资。

4.半年累计事假超过7天以上,全年累计事假14天以上不享受年终奖。

三、病假

1.员工因病休假一律凭本人选定的定点医院开据的病休证明(其他医院证明无效,急诊一天内有效)。经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

2.工作时间到医院看病,必须先向部门领导请假,不得超过半天,事后须向部门领导提供医院门诊及挂号单据,可按病假处理,超时的按事假处理。

3.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停止工作进行医疗、病休时,根据实际参加工作年限,给予三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此期间不计算工龄),具体办法参照《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4.病假期间按日计算,每日扣减岗职工资2%,效益工资按缺勤天数扣减,病休7日以上,免发当月效益工资。连续病休三个月以上者,按京劳法发 [1995]46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5.半年累计病假15天以上,不享受半年阶段奖,全年累计30天以上不享受年终奖。

6.因病休假三个月以上,须有医院证明方能复工,试工期二个月,试工期间旧病复发继续休假的,合并计算医疗期。

四、婚假

1.员工结婚持结婚证书,享受婚假三天。符合晚婚条件(男25岁,女23岁以上,初婚)另增加七天婚假,遇法定假日不顺延。

2.婚假期间岗职工资照发,效益工资按缺勤天数扣减。

五、丧假

1.员工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公婆或供养员工长大的抚养人死亡时,享受丧假三天。

2.外地员工经领导批准可给予往返路程假。

3.丧假(含路程假)规定期内视同出勤,超出规定期履行事假手续。

六、探亲假

1.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外地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公司

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父母一方在外地的员工,不享受探亲假)

3.已婚员工探望外地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父母一方在外地的员工不

享受探亲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4.员工探亲应填写请假审批表,经部门经理签字后报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方可探望,部门

经理以上员工探亲,必须经主管经理批准。

5.探亲假期间,因病、因事不能按时返回,须有县级医院或县级有关证明,方可按事假

处理,否则按旷工处理。

6.探亲假(含路程)规定期内岗职工资照发,效益工资按天数扣减。

7.在本公司工作存档满一年的员工享受探亲假。

七、生育假

1.产假:女员工正常生育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

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男女双方符合晚育条件,并领取独生子女证,可享受奖励假各15天,如女方不休单位出据证明,男方可以享受。男方休假在规定期内按日工资20元发放,效益工资按日计发。

2.计划生育假:已婚员工施行节育手术或带环失效做人工流产,医药费用全部报销,凭

医院证明按规定休息,休息期间按病假处理。已婚计划外人流者,按事假处理,各种费用自理。已婚未育者第一次人流按病假处理。计划外生育,无假期,医疗费用自理,按旷工处理,解除劳动合同。未婚生育或人流者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八、年休假

(一)员工休假假期的规定:

1.本单位工作存档满1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

工龄满1年不足5年,每年休假3天

工龄满5年不足15年,每年休假7天

工龄满15年不足25年,每年休假10天

工龄满25年以上者,每年休假14天

2.休假期间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3.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的职工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4.年休假只限于本一次性使用,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适当安排员工休假。起始日

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审批程序

1.部门经理、副经理休假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2.员工休假由部门经理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三)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休假期间视同出勤,一切福利待遇不变。

(四)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享受年休假。

1.内因违犯公司规定受到重度以上过失处罚者。

2.内病假累计30天或事假累计14天者。

3.待岗15天以上者。

已休年休假的员工,发生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后,次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九、公假

下列情况可享受公假:

1.献血人员凭献血证明,自献血之日起计算,给予两周休息,休息期间按公假处理。

2.属城市建设征地搬迁持有关证明可以给假两天。

3.凭学校通知参加学生家长会,每半年一次;独生子女家长持免疫通知单带子女去防疫

站可给假半天。

十、工伤假

1.员工因工负伤(抢救国家、他人生命财产除外),当月岗职、效益工资照发,从第二

月起只发岗职工资。

2.确定因公负伤,必须由负伤员工部门经理和见证人将事故情况(时间、地点、伤者姓

名、年龄、工种、职称、伤害程度、事故发生经过及原因)及时上报人力资源部及主管经理。同时配合有关部门调查事故的原因,在24小时内将调查结果和“员工伤亡事故登记书”连同医院诊断证明报人力资源部。

3.经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方可按工伤处理,员工在治疗及休息期间应有医院证明。

十一、员工凡有下列情况者按旷工处理,旷工期间停发工资和一切福利。

1.凡未履行请假、续假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员工,一律按旷工处理。

2.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者。

3.不服从工作安排,经教育执意不上岗或不接受处分者。

4.因打架斗殴致伤造成休息者。

工地标识规定 第8篇

工地现场标识使用暂行规定

为了突出十四冶的品牌形象,加深社会公众对十四冶的认识,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范围:凡是用十四冶的资质签订合同的工程项目,其工地现场标识的使用必须遵照本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所包括的标识均按要求统一印制或涂绘,统一样式的内容共有下列九项:

(一)安全帽、(二)标识牌图、(三)工地岗位职责牌、(四)彩旗、(五)现场工作证、(六)安全生产标语、(七)工地围墙图案、(八)工地大门、(九)高层建筑宣传标语。

三、统一样式的前五项,即:安全帽、标识牌图、工地岗位职责牌、彩旗以及现场工作证由公司统一制作。公司所有项目在签订施工合同盖章之前必须先到有限公司市场开发部交费领取该五项物品。

统一样式的后四项,即:安全生产标语、工地围墙图案、工地大门和高层建筑宣传标语由各工地自行制作安装,但样式必须遵照本规定执行。

四、各项相关标识的使用或样式规定如下:

(一)安全帽:帽子颜色分为红色、黄色、蓝色和白色四种。

不同帽子颜色所对应的人员身份规定如下。

红色:项目部管理人员;

蓝色:工地现场作业人员;

白色:安全、质检以及其他执法检查人员;

黄色:工程项目以外的其他人员(包括各级领导)。

(二)标识牌图:共有十张,分别为:(1)“中国十四冶”标志牌、(2)工程概况牌、(3)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牌、(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牌、(5)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牌、(6)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牌、(7)消防保卫管理制度牌、(8)卫生防疫管理制度牌、(9)项目组织机构图、(10)施工平面布置图。

(三)工地岗位职责牌:共有十二张,分别为:(1)项目经理(工程指挥长)岗位职责牌、(2)项目副经理(工程副指挥长)岗位职责牌、(3)项目技术负责人岗位职责牌、(4)施工员(工长)岗位职责牌、(5)施工技术员岗位职责牌、(6)质量员岗位职责牌、(7)安全员岗位职责牌、(8)试验员岗位职责牌、(9)材料员岗位职责牌、(10)设备管理员岗位职责牌、(11)计量员岗位职责牌、(12)文件管理员(资料员)岗位职责牌。

所有工地岗位职责牌均要求粘贴或悬挂在项目部的办公室内。

(四)彩旗:主要插在工地围墙上。在插彩旗时要求间隔一致,整齐美观。并要注意安全,不能被风力吹倒,也不要被人为破坏。

工地的其它位置是否需要插彩旗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决定,需要插彩旗时,必须按照本条要求执行。

(五)现场工作证(胸卡):项目部的管理人员填写后在上班时间必须配戴在胸前,并且要人卡相符。

(六)安全生产标语:应悬挂在建筑物主体上,要确保悬挂稳固、安全,不易被风吹坏,另外也应注意人为损坏。

安全生产标语内容应根据每年国家公布的安全生产月主题以及参考QES三体系的内容来确定。例如2006年的安全生产月主题为“安全发展,国泰民安”。具体格式见附图一《安全生产标语图样》。

另外,若工地上有塔吊,则应在塔身、塔臂和配重块上安放标语。为了不让塔吊因受风面积过大而留下安全隐患,悬挂在塔身或塔塔臂上的标语牌必须做成单个字的标牌,以一定间隔串连。具体形式见附图二《塔吊宣传标语图样》。

(七)工地围墙图案:应在外墙面涂绘上公司标志和其它图画,并且应以一幅标志旁边配一幅图画,即标志图画依次相邻的形式涂绘。基本样式见附图三《工地围墙图样》。

(八)工地大门:要求在大门旁的围墙上粘贴上所有标识牌图和公司的管理方针等内容,其中标识牌图粘贴在大门右边的围墙上,管理方针以及其它必需的内容粘贴在大门左边的围墙上。门柱上要醒目地写有公司名称以及项目部名称。基本样式见附图四《施工现场大门图样》。

(九)高层建筑宣传标语:对高层或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应在建筑物主体上悬挂较大面积的宣传标语,在悬挂时要求确保悬挂稳固、安全,不易被风吹坏,也不要被人为损坏。

宣传内容主要是反映企业文化的词句,另外必须要有公司的名称和标志。公司名称和标志的面积不得小于宣传布的一半,整块标语的尺寸大小应与建筑物协调,并要求悬挂在工地建筑物醒目的位置。基本样式见附图五《高层建筑宣传标语图样》。

五、各指挥部、项目部在使用、制作标识时,无论是领取还是自行制作,都必须妥善保护,不能因其受到损坏或污染而影响对公司的品牌和形象的宣传;另外,因污损而无法使用的标识必须由各项目部统一回收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六、在使用、制作标识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QES体系有关规定。另外要充分评估各项安全要素,确认危险源,并制订相应的预防和处理措施,确保人身以及物品的安全,不能留下安全隐患。

七、公司将根据本规定的实施情况做出相应的补充和修改。

八、对本规定的解释由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

九、本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图一:《安全生产标语图样》;

附图二:《塔吊宣传标语图样》;

附图三:《工地围墙图样》;

附图四:《施工现场大门图样》;

分厂各类假期时间规定[定稿] 第9篇

一、事假一次性请假15天以上的必须有公司分管领导签字后,再到公司人教处请假。

二、病假一次性请假不得超过1个月。

三、丧假仅父母亲、岳父母去世享受丧假,时间为3天+往返路程天数。

四、探亲假:有探亲假的前提:以两个工作日内不能到家与家人团聚的路程为标准(目前公司仅向出省的开放探亲假),期限为:

单身职工探父母的1次/年,期限为20天+往返路程天数。

已婚职工探父母的1次/4年,期限为20天+往返路程天数。

已婚职工探配偶的1次/2年,期限为1个月。

五、护理假:不晚婚的没有,达到晚婚年龄的为10天。

六、婚假: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3天(男

22、女20),达到晚婚年龄的为13天(男

25、女23)

七、产假: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顺产98(男

22、女20),剖腹产113天

达到晚婚年龄的顺产128天(男

22、女20),剖腹产143天

八、计生假:上环2天,取环1天,带环怀孕的14天,哺乳期为上班后6个月,上班后1个月内必须上环,因身体原因不能上环的必须有医

院出具的医学证明,否则由此怀孕的只能作为病假处理。

九、年休假:

1、享受年休假的对象:工作满1年及以上在册在岗的合同制职工和劳务派遣工。

2、假期待遇及休假方式:

a、工作满1年以上10年以内的休假5天;工作满10年以上20年以内的休假10天;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休假15天。

b、职工工龄以组织人事处提供的资料为准。

d、年休假在本年内可分期也可一次性休完,但不跨安排休假。

e、从2009年1月起,职工当年一次性请事假天数达到其本人可享受年休假天数的,可先用当年的年休假冲抵,冲抵后超过的天数再记事假考勤。各类假期和年休假天数的统计以计算。

f、职工休年休假,应从其工资中剔除不应享受的加班费、夜班费和营养费等。g、出现下列情况的,则不享受年休假或年休假加班工资:

(1)工作满1年以上10年以内的职工,当年病假累计2个月及以上的;工作满10年以

上20年以内的,当年病假累计3个月及以上的;工作满20年以上,当年病假累计4个月及以上的。

(2)实习生或工作未满一年的职工。

(3)职工当休完年休假后,又发生的病假已超过不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在复工

后扣除其当年已享受过的年休假期间的所得待遇。

各类假期的管理规定 第10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法院机关良好的工作秩序、保证工作人员应享受的各种福利待遇,确保法院审判工作高效运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对各类假期的规定,结合本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在职在编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包括的假期种类有:公休假、探亲假、产假、计生假、婚假、事假、病假、丧假、陪同假、补休假。

第二章 分 则

第四条 关于探亲假的规定

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工作假日团聚的(双休日不能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l、探望配偶:每年给一方探亲假30天。

2、探望父母:已婚的四年一次,假期20天;未婚的一年一次,假期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探望配偶或探望父母分别累计团聚30天和20天的,不享受当年或四年一次的探亲假;离职学习满一年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第五条 关于公休假的规定

(一)休假天数:工作年限(按工龄计算)六至十年的,每年休假5天;十一至二十年的,每年休假10天;二十一年以上的,每年休假七天。

(二)享受每年一次或四年一次探亲的职工,可同时享受公休假。

(三)脱产学习超过半年的人员,当年不享受公休假。

(四)事假超过本人应休假天数二倍,病假超过本人应休假天数四倍的,当年不再享受公休假,已休过假的次年不再安排休假。

(五)安排疗养人员(含安排旅游人员,下同)疗养天数达到休假天数的,当年不再安排休假;如当年已休过假的,第二年不安排休假。疗养天数未达到休假天数的,可补足休假天数;超过休假天数的,次年扣除所超天数。

(六)当年旷工累计超过3天及其以上的,不再安排休假;休假后旷工的次年不再安排休假。

(七)公休假当年未休的次年不补休。

第六条 关于产假、计生假的规定

(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

1、正常生育者(含提前或超期生育的)给产假90天(含产前产后);

2、难产或双胞胎的另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晚婚、晚育并在假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加奖励假15天。

4、晚育的给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护理假7天。

(二)计划生育手术假:l、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假7天;

2、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天;输卵管结扎的休假 30天;

3.使用避孕药具失败而采取补救措施的休假40天;

4、经计生部门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天,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天。对已生育满1年但不放置宫内节育器而造成计划外怀孕做人流的,不给假,缺勤时间视为事假。

5、有不满

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上班期间内,可享受二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每次30分钟,并可合并使用;

6、依法登记之孕妇,均应实施如下产前检查:①开始妊娠至六个月末,每月检查1次。②由第七个月初至第八个月末,每月检查二次。③最后一个月,每周检查1次,有特殊疾病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 关于病假的规定

(一)病假是根据病人病状的需要而批准给予休息养病的时间,其中包括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在内。

(二)职工在探亲假期间,因突然患病而不能按期返回单位的,应及时向单位请假,其延期返回的天数,可根据乡镇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按病假处理。

(三)病假连续(或当年累计)在六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按规定发病假工资。即:参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基本工资的70%;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基本工资的80%;满二十年以上的发基本工资的90%,同时当年不得计算工作年限。病假在三个月以上的,停发职务(岗位)津贴。

(四)因公负伤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关于事假的规定

(一)职工因事需要临时离开工作岗位1天以内的,应事先向所在部门领导请假。因情况特殊不能事先请假的,应在事后半天内向部门领导说明情况。

(二)未事先请假或事后半天内不向部门领导说明情况的,未请假超过1天以上的视为旷工;旷工(当年)累计超过5天以上的职工,年终考核属不称职。

(三)如果一年内事假超过六个月以上的,当年不得计算工作年限,其中执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不得计发工龄工资。

(四)如果一年内,事假累计在15个工作日的基本工资照发;超过15个工作日的,按超过的工作回扣发所超大数的基本工资。

(五)连续事假在一个月以上的,从次日起按工作回扣发职务(岗位)津贴;超过三个月,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全部津贴补贴。

(六)职工请事假回家期间,如在假期中来信(电)要求续假,事后有有关单位证明的,可以按事假处理。

第九条 关于婚假的规定

(一)达到结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

(二)达到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依法登记初婚的,除享受3天婚假外,再增加晚婚假15天。

(三)享受探亲假待遇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结婚的,可以按婚假规定的天数,另给婚假。

(四)享受探亲假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期间,前往未婚夫(妻)或他(她)们的父母所在地结婚时,按规定享受了探亲假待遇的职工,不再另给婚假。

第十条 关于丧假的规定

(一)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享受丧假待遇,假期3天,途中费用自理。

(二)岳父母、公婆去世需料理丧事的给假3天。

(三)周期内未探父母、最后一次料理丧事的按探亲假对待,探过亲的按丧假处理,途中费用自理。

(四)探亲期间办理直系亲属丧事的,另给丧假3天。

(五)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相应的路程假。路费自理。

第十一条 关于陪同假的规定

(一)台胞、侨胞在我省探亲期间,可给其直系亲属、旁系亲属三至五天陪同假。

(二)未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的,三年一次的给假70天;一年一次的给假20天;两年一次的给假期40天,不予累计。

(三)未婚归侨、侨眷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给假期四个月。

(四)归侨、侨眷出境探望配偶不足四年一次的,按每年给假30天计算;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六个月。

(五)父母已去世的归侨职工,在国内会见从国外回来的亲兄弟、姐妹,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六)父母已去世的归侨职工出国探望亲兄弟、姐妹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40天。第十二条 关于补休假的规定

(一)补休假是因出差或工作需要在节假日加班而事后安排的补假。

(二)补假天数为加班一日补休一日,出差占用的节假日一日折抵一日。

(三)补休假的有效日为三个月内,职工出差或加班后,应及时安排补休假。三个月内不补休的,不再安排;发加班补贴的不再安排补休。

第十三条 管理办法

(-)请假手续

1、全院工作人员应自觉执行请销假制度。

2、法定假(探亲假、婚假、产假、计生假、丧假、陪同假):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报政治部审核,分管院领导批准;副院长和部门正职由院长批准。

3、事假:一般工作人员请假3天内(含3天)的,由部门领导批准;3天以上的,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长批准。部门领导请假,副职由分管院领导批准,正职由院长批准。副院长请假由院长批准。

4、因急事或因急病不能办理病事假手续者,可委托他人或家属先行口头请假。委托他人请假,应在本人离开工作岗位三天内及时办理。事后应立即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

5、公休假:由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安排休假,报政治部备案。

(二)各类假期证明均应连同考勤报政治部备查。

(三)事假不发工作津贴。

第十四条 考勤及处理

(一)各部门要切实做好考勤工作,逐日考勤,部门领导签字,按时投放考勤箱。如考勤不实或有意弄虚作假者,扣发考勤人员、部门负责人当月50%的工作津贴。不考勤的部门以实际未考勤天数扣发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津贴。

公司标识管理规定 第11篇

第二条 公司实行标识制度。实施标识管理的目录,由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和公布。

第三条 需要使用到本公司LOGO的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凡用本公司LOGO以对外宣传的人员,必须经由相关部门许可,不得私自使用本公司标识进行一切对外活动。

第四条 行政部负责公司标识的审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标识的使用方法:

(一)使用范围:集德创建的整体形象宣传,各业务公司整合宣传使用此LOGO。

(二)标识形象要统一、鲜明,以确保公司标识的唯一性。

公司LOGO在使用过程中应该于四周留白1CM左右,保证公司标识的严肃性,不可侵扰性。

(三)使用标识时,图形必须准确,并根据规定的式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擅自更改图形的比例关系和色相。

标识的使用过程中,要求被许可人不得对标识进行任何诸如添加、删减、变形、扭曲方式的改变。

第六条 便签、卡片等的设计和印制涉及到公司标识的,必须有统一的式样。印制时,应当使用规范、统一的字体,标识应当鲜明、清晰,收到印刷品时,应当对货物和标识进行核对。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八条 本办法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第12篇

卫生监发[1996]第38号

颁布时间:1996-7-18发文单位:卫生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一切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

第三条 本规定所用定义如下:

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功效成分:指保健食品中产生保健作用的组分。

食品标识:即通常所说的食品标签,包括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说明物。借以显示或说明食品的特征、作用、保存条件与期限、食用人群与食用方法,以及其他有关信息。

最小销售包装:指销售过程中,以最小交货单元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包装。

主要展示版面:指消费者选购商品时,在包装标签上最容易看到或展示面积最大的表面,一般的食品销售包装至少有一个表面可用作主要展示版面。

信息版面:是紧接“主要展示版面”右侧的包装表面。如果因包装设计原因,紧接“主要展示版面”右侧的“信息版面”不能满足标签标示的要求(如折叠的包装袋)时,则“信息版面”可选择右侧版面右侧的下一个版面。

保健食品专用名称:表明保健食品的主要原料、产品物理形态、主要加工工艺等食品属性的名称。

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在保健食品名称中,用于表明保健食品主要作用的名称部分。

保健作用声明短语:以短语形式,对保健作用的简单介绍或描述。

第四条 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所有标识内容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保健食品名称、保健作用、功效成分、适宜人群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必须与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相一致。应科学、通俗易懂,不得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应与产品的质量要求相符,不得以误导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某一保健食品或保健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的相似或相同。不得以虚假、夸张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也不得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具有治疗疾病的功用。

第五条 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标示方式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保健食品标识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所附的产品说明书应臵于产品外包装内。各项标识内容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标示于相应的版面内,当有一个“信息版面”不够时,可标于第二个“信息版面”。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的说明书的文字、图形、符号必须清晰、醒目、直观,易于辨认和识读。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色。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的说明书的文字、图形、符号必须牢固、持久,不得在流通和食用过程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必须以规范的汉字为主要文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必须与汉字内容有直接的对应关系,并书写正确。所使用的汉语拼音或外国文字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计量单位必须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第六条 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必须标示本《办法》附件所规定的各项内容,其标示方式必须符合本《办法》附件1所规定的相应要求。

第七条 凡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标示内容或标示方式不符合本《办法》者,依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条处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标示内容及其标示要求

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必须标示以下内容,其标示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保健食品名称

1.1 必须采用表明保健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当以原料或功效成分名称作为专用名称时,该原料或功效成分必须是产生主要保健作用的原料或功效成分之一。

1.2 在采用表明保健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同时,可使用能表明该保健食品保健作用的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当有多项保健作用时,可同时采用多个保健食品作用名称,也可采用能综合性地表明所有保健作用的保健食品作用名称。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应是词组或短语。

1.3 在采用表明保健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同时,可使用“新创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 还可同时使用按规定所采用的保健食品作用名称。

1.4 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

1.5 不得使用国家已规定使用的药品名称;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号及夸大或容易误解的名称。

1.6 保健食品名称应标于最小销售包装的“主要展示版面”的明显位臵。当同时使用按1.1、1.2和1.3规定所采用的专用名称、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和其它名称时,这些名称应平行排列,字体可大小有别,但都应以宽大或粗体字书写,应端正、清晰、醒目,并大于其它内容的文字。保健食品标志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2.1 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大于100个平方厘米时,保健食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2厘米;2.2 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分为上下两行,上行为“卫食健字()第 号”,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2.3 由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标志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应并排或上下排列标于“主要展示版面”的左上方;

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3.1 按以下计量单位标明食品的净含量:液态食品:用体积。单位为:毫升、升,或ml、L;固态与半固态食品:用质量。单位为:克、千克,或g、Kg;3.2 销售包装中含有固、液两种物质的食品,除标明净含量外,还必须标明该销售包装中所有固形物的总含量,用质量或百分数表示。

3.3 同一销售包装中的保健食品分装于各容器或以相互独立的形态包装时,应在最小容器的包装上标示该容器中保健食品的净含量。同时,销售包装的保健食品净含量应标示为最小容器的数量乘以(×)最小容器中的保健食品净含量,或独立形态的保健食品数量乘以(×)单一形态的保健食品净含量;3.4 净含量应标于“主要展示版面”的右下方,应与“主要展示版面”的底线相平行。

配料

4.1 各种配料必须按其使用量大小依递减顺序排列。食品添加剂列于后。

4.2 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以上的其它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标示该复合配料时,应在其名称后的括号内按使用量依递减顺序列出构成该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名称。

4.3 配料、复合配料、原始配料的名称必须使用能表明该配料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或国家、行业标准中的规定名称。食品添加剂名称必须使用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的规定名称,营养强化剂名称必须使用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中的规定名称。

4.4 配料应标于“信息版面”的上方或右侧,标题为“配料表”

功效成分

5.1 所有功效成分均以每100克或100毫升,或每份食用量的保健食品计算其实际含量,实际含量可以用平均值表示,也可以用含量范围表示。实测值的允许偏差范围参照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执行。

5.2 能量5.2.1 凡通过调整食品中的能量产生保健作用的保健食品,必须标示食品中的能量含量。

5.2.2 能量以KJ(Kcal)表示。

5.3 营养素5.3.1 已列入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营养素,其名称应使用该标准规定的名称。

5.3.2 各营养素的单位如下所列:蛋白质、氨基酸及含氮化合物以克为单位;脂肪及脂类物质以克或毫克为单位;总碳水化合物以及分类碳水化合物以克为单位,应以百分比标示其中的蔗糖含量;膳食纤维以克为单位;维生素以毫克、微克或国际单位为单位;矿物质以克、毫克、微克为单位。

其它功效成分依不同物质以克、毫克、微克或其它单位标示。微生态产品需标示在保质期内所含每种活性生物体的数量。

5.5 功效成分应标于“信息版面”,位于“配料表”之后,标题为“功效成分表”。

5.6 “功效成分表”应以表格形式排列,各功效成分以产生保健作用的大小依递减顺序排列(见附件——功效成分表的标识方法)

保健作用

6.1 保健作用应与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相同。

6.2 不得用“治疗”、“治愈”、“疗效”、“痊愈”、“医治”等词汇描述和介绍产品的保健作用,也不得以图形、符号或其它形式暗示前述意思。

6.3 保健作用应标于“信息版面”,位于“功效成分表”之后,标题为“保健作用”。

6.4 可在“主要展示版面”的保健食品名称附近标示保健作用声明短语,短语的字体不能大于保健食品名称的最大部分。

适宜人群

7.1 适宜人群的分类与表示应明确。

7.2 当保健食品不适宜于某类人群时,应在“适宜人群”之后,标示不适宜食用的人群,其字体应略大于“适宜人群”的内容。

7.3 适宜人群应标于“信息版面”,位于“保健作用”之后,标题为“适宜人群”

食用方法

8.1 应准确标示每日食用量和/或每次食用量。食用量可以质量或体积数表示如××克,××毫升。也可以每份量表示,如只、瓶、袋、匙……。

8.2 如销售包装中有小包装时,食用量应与小包装的净含量有对应关系。如小包装的净含量为10毫升,食用量可标示为每次10毫升。

8.3 如不同的适宜人群应按不同食用量摄入时,食用量应按适宜人群分类标示。如儿童每日食用量:10克,成人每日食用量:20克。

8.4 应标示保健食品食用前的调制、勾兑、加工等方法,可用图形或符号辅以说明。

8.5 当保健食品的食用量过大会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或不适宜于发挥保健作用时,应在食用方法后,标示不适宜的食用量,其字体应略大于“食用量”的内容。

8.6 必要时,应标示食用保健食品时的食物禁忌或其它注意事项。

食用方法应标于“信息版面”位于“食用量”之后,标题为“食用方法”。

日期标示

9.1 保质期的标示可采用下列方式:A 保质期……个月B 保质期至……

C 在……之前食(饮)用9.2 日期的标示为年-月-日,如1996-08-12.9.3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标于“信息版面”,位于“食用方法”之后,标题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贮藏方法

如保健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方法有关,应标示其贮藏条件与贮藏方式。

保健食品的贮藏方法应标于“信息版面”,标题为“贮藏方法”

执行标准

必须标示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编号。

执行标准应标于“信息版面”,标题为“执行标准”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名称与地址

12.1 保健食品制造、分装、包装的企业名称和地址,进口保健食品的国内进口商或经销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必须与依法登记注册的相一致。

12.2 进口保健食品必须标示原产国、地区(港、澳、台)名称及国内进口商或经销代理商的名称。

12.3 保健食品制造、分装、包装的企业名称,进口保健食品的制造企业及其原产国(地区)的名称可标于“主要展示版面”,也可标于“信息版面”,在“主要展示版面”时,应标于“主要展示版面”的下方,并与底线相平行。

保健食品制造、分装、包装企业的地址,进口保健食品的国内进口商或经销代理商的地址应标于“信息版面”,位于“执行标准”后。

特殊标识内容

13.1 经电离辐射处理过的保健食品,必须在“主要展示版面”的保健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或“本品经辐照”。

13.2 经电离辐射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的该配料名称后标明“经辐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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