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通知

2024-07-12

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通知(精选17篇)

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通知 第1篇

XX市XXXX公司 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通知

各科室、基层单位:

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升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水平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现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事项通知如下:

一、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时效要求

1、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15分钟内向有关主管部门、市政府应急办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告。

2、较大突发事件30分钟内向有关主管部门、市政府应急办电话报告,60分钟内书面报告。

3、市国资委办公室电话:********,********(传真)市**局办公室电话:********,********(传真)市安监局办公室电话:******** 市政府应急办电话:********、********(传真)

二、突发事件处置和信息报告程序

1、发生突发事件的有关责任单位,现场的负责人应当迅速掌握信息各项要素,10分钟内向主管科室领导和分管副总经理电话报告,由主管科室领导或副总经理电话报告总经 理。总经理掌握情况后,按照市政府信息报告时效要求,部署有关电话报告和书面报告。

2、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各要素: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措施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3、上述信息要素先掌握先报告,其他要素主动跟踪核实,及时补全。

4、实行信息归口报告制度,向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府应急办电话报告,由总经理决定;向市府应急办书面报告,由办公室负责起草,呈总经理审定后发送。

XX市XXXX公司 2016年2月5日

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通知 第2篇

一、高度

重视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食品药品产业发展迅猛,但由于市场发育不成熟,当前食品药品安全仍处于风险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各类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时有发生。有效预防和处置各类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社会稳定,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及时、准确地报告各类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是领导正确决策、组织力量迅速妥善处置的前提。各单位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和报告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抓好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二、明确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要求

(一)报告范围。需要向市局报告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包括:本级行政区域或本系统内发生的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部分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区域、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的一般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食品药品安全事件苗头性信息;各单位认为应当报告的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其他信息。

(二)报告程序。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实行双向报送制,即事发地的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管局、XX经开区及园区分局将突发事件信息分别上报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当地人民政府。发生紧急突发事件或发现苗头后,事发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市局值班室(),同时,报市局应急办(电话:),市局应急办设在风险监测与应急管理科。市局值班室和市局应急办收到报告后,按规定报市局领导,经批示后报市政府值班室、市政府应急办和按程序上报省局应急管理处,并作好登记。

(三)报告方式。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以书面报告为主,经单位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审签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以传真形式发至市局值班室;如遇特别紧急情况来不及形成文字材料的,必须在电话报告后迅速补报文字材料。应急处置过程中必须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和应急处置情况,直至事件处理完毕。

(四)报告内容。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必须真实、准确,写明事件发生的时间、详细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下一步工作意见、领导到场情况等有关情况等有关事项。如果情况尚未完全掌握,要按照“知道多少报多少,详情再报”的原则报告,要避免因道听途说、表达含糊、重点不明、文字歧义等引起理解偏差或信息失实的情况发生。

(五)报告时限。凡属于报告范围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事发地的区市县、XX经开区及园区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向市局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2小时。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续报信息,一般情况下每隔4小时报告一次,紧急情况时每隔2小时报告一次或随时报告。

三、切实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责任

(一)明确工作责任。各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管局、XX经开区及园区分局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本单位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管局、XX经开区及园区分局的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或相关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本单位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各单位一定要强化责任意识、危机意识和使命意识,对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实行定人员、定目标、定责任、定奖惩,确保落到实处。

(二)强化应急值守。建立健全24小时值班制度和节假日领导带班制度,设置值班电话,并上报至市局值班室和市局应急办,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2小

时内上报至市局对应科室,各市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及XX经开区、园区分局的值班工作应由本单位的正式职工承担。市局将对各区市县、XX经开区及园区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进行抽查。

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通知 第3篇

自2004年1月1日启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以来,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国家卫生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认真维护系统运行, 及时准确上报相关信息, 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提供了科学可靠的依据。该系统运行至今情况良好, 从系统管理方面来看, 方便适用, 作用明显, 特点鲜明, 既较大幅度地提高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 又增加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透明度, 有效地遏制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瞒报、谎报、迟报和漏报等问题;从系统的技术角度分析,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较好地区分了暴发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提高了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析能力, 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评估提供有效的信息利用价值, 同时更有助于专业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析和预警。但系统运行至今也存在管理上和技术上的问题, 现仅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运行以来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加以阐述和探讨。

1 问题

1.1 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其他子系统关联性不强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 (试行) 》 (卫生部卫办应急发[2005]288号) 文件规定, 在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报告显示某类散发报告的传染病, 已经出现聚集性或者暴发, 已经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标准, 但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还没有显示出来, 不能自动生成信息, 导致系统的利用率不高, 敏感性不强, 属于系统管理问题。

1.2 对一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报告的技术要求不匹配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的报告有时限性, 而系统的设置却没有时限性。例如:黑龙江省属于高寒地区, 燃煤取暖期长, 每年的10月至次年3月属于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的高发期, 有的地 (市) 在报告时限以后延续发生1例也报告, 可系统没有提示, 容易导致信息误判, 不便于系统管理。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案不够及时

按照国家相关预案、法规报告要求, 每一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都要有结案信息报告, 而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在事件结束后由相应级别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进行评估, 在确认事件终止后2周内, 要进行结案信息报告。可在现实的报告中往往不能及时结案, 影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完整性, 系统缺乏对此类情况的管理。

1.4 误操作、误报告订正手续烦锁

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当中的误操作、误报告补救措施还不够。比如, 某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旦结案之后任何信息更改不了。因为在现实工作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进行流行病学和病原学的核实诊断, 从系统管理上应该给予误操作技术上便利的订正机会。当然, 订正的程序必须合法。

1.5 缺乏专业培训

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维护及报告的知识培训很少, 同时,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科室设置职能不尽相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的管理人员缺少统一的专业培训, 甚至一些有监测任务的专业人员不了解系统的报告要求和使用权限。

2 建议

2.1 完善系统管理软件的功能

进一步增强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的联动性, 使其能够自动生成信息报告, 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敏感性。同时增强软件的技术要求, 对达不到报告标准及要求的信息系统不予通过。

2.2 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结案时限控制管理

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不及时结案的, 建议系统给予及时提示。

2.3 充分利用网络平台, 开辟新人入门专栏或常见问题专栏

建议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标准及报告中出现的常见问题以问答形式写在上面, 这样不会受基层单位人员变动的影响, 同时也会提高报告、监测的质量。

2.4 进一步增强相关培训的针对性

建议今后国家级的培训, 能把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分成两个专业来培训, 特别是应该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规范方面的专业培训, 这样便于基层更好开展工作。

2.5 进一步推进系统信息共享

建议系统能达到全国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共享, 这样也会有效促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

(本文编辑:道书润)

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通知 第4篇

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通知 第5篇

一、什么是突发事件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具有五个显著特征:一是发生的突发性或者不可预测性,事件的发生不能或者难以预料;二是发展的不确定性,难以判定事态的发展态势,处理不当就可能导致灾难;三是紧迫性或危险性,可能给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国家、社会带来损害或者损害威胁;四是影响的社会性,可能或者已经对社会造成威胁。有别于个体行为造成的损害;五是处置的非程序性。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我们把突发事件主要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四类。

二、为什么要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一)是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二)是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三、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基本要求

(一)什么是突发事件信息。

突发事件信息,就是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四类事件相关的文字、数据、图像、影像等信息。

可分为:四个级别突发事件信息;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涉及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敏感人员的事件信息;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预警预测信息;社会各界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处置的反应情况。

(二)重要意义。

1.是确保突发事件信息得到快速有效处置的前提。2.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科学决策的基础。

(三)我市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相关规定。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四)当前我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1.问题。

迟报、漏报信息时有发生;信息要素缺失和失真;对一些社会热点、敏感问题信息报告不及时。

2.原因

对信息报告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缺乏信息报告的主动性;没有建立起信息报告责任追击制度。

(五)信息报告的内容和方式。

1.达到突发事件标准的信息以及预测预警的信息。2.敏感信息。事件本身比较敏感的突发事件,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的突发事件信息。

3.突发事件涉及或影响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其他地区的,应尽快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通报相关地区市政府,必要时报请省政府通报。

4.突发事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一般情况下,通过书面形式报告。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涉密信息的报送遵守相关规定。

(六)信息报告的基本要素。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要简明、准确,应包括以下要素: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对突发事件及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

(七)信息报告责任主体。

根据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突发事件主管部门有责任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跨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发生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报告相关信息。

(八)信息报告时限要求。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区(县级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立即上报有关情况:特别重大、重大 的突发事件及其先期处置的相关情况,要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市应急办(市政府总值班室),并及时反馈后续处置情况;较大突发事件及其先期处置的相关情况,要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报告市应急办(市政府总值班室),并及时反馈后续处置情况;一般突发事件及其处置情况要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报告市应急办(市政府总值班室),并及时反馈后续处置情况。

对于国务院、省政府总值班室要求核报的信息,各单位接到市政府总值班室或上级单位通知后必须在8分钟内将反馈情况报市政府总值班室或上级单位,如确实无法按时核报或报送突发事件信息,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解释原因。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责任单位必须先电话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并在电话报告后10分钟内报送书面信息。

四、怎么做好信息报告工作

(一)要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要加强值班工作。

值班工作很重要。值班室不是传达室,也不是收发室;值班工作是应急管理运行机制的重要环节。值班是各级行政机关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值班室和值班人员要根据上级机关的要求和本机关领导的指示,为领导处理紧急、重要事项和突发事件做好服务工作;为机关工作有序运转,做好综合协调、信息汇总、上情下达、下情上传等沟通联络工作,充分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三)建立信息报告员队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8条的规定,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和风险隐患报告激励机制。着力发展基层信息报告队伍,针对重点区域、群体、行业、部位设立信息报告员,形成以基层群众为主体的全市安全信息网络。“有关单位”是指容易发生事故灾难的单位,如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输、销售、储存单位等等。专职信息报告员制度主要在技术性和专业性较强的领域建立,如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输、销售、储存单位,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列为专职信息报告员。兼职信息报告员应当由有一定专业知识、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要加强对信息报告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信息报告的效率和质量,切实把信息报告员队伍打造成可以承担多类事件的信息报告任务,并具有一定的先期处置能力的过硬团队。

(四)建立信息报告的责任追究制度。

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通知 第6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部属(管)医院:

为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和预警制度,指导医疗机构妥善处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推动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在贯彻实施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联系我部医疗服务监管司。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提高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的质量和效率,指导医疗机构妥善处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推动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不得瞒报、漏报、谎报、缓报。

第二章 报告要求

第五条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网络在线直报。

卫生部建立全国统一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信息系统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设立相应权限的数据库。第六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三级:

1.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2.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一)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二)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3.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或指定部门负责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支持,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有关卫生行政部门)网络直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尚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向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报告时限如下:

1.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日起15日内,上报有关信息。

2.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1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3.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第九条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逢凝必报的原则,医疗机构通过以下途径获知可能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告:

(一)日常管理中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

(二)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的。

(三)患者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其他法定鉴定的。

(四)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申请人民调解或其他第三方调解的

(五)患者投诉医疗损害或其他提示存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情况。

第十条 医疗机构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疑似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后,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对,核对时限要求如下:

1.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

2.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12小时内进行核对。

3.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进行核对。

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分别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数据库。

第十一条 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报告并核对后,应当及时进行网络在线直报。

医疗机构和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完成初次报告、核对后,应当根据事件处置和发展情况,及时补充、修正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信息系统通过语音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对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提示。收到提示后,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登录系统查看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季度第一周将上一季度本辖区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数据库中的信息进行汇总,并上报至卫生部数据库。

第三章 事件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避免、减少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可能引起的不良后果,同时做好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认真查找事件的性质、原因,制定并落实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第十五条 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开展事件的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对于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管理制度,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处置预案,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及时、完整、准确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及时掌握并妥善处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及时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反馈,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指导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情况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和医院评优的指标体系。

第二十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组织,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审评制度,针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查找本单位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切实加以改进,并按照规定报告改进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于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准确上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调查处理及时,整改有力,医疗质量安全水平有显著提高的医疗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予表扬和奖励。

对瞒报、漏报、谎报、缓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或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医疗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及时、认真核对医疗机构上报信息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不包括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有关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报告,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的核对,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及时性、完整性的核对,不涉及事件性质、原因、责任等。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通知 第7篇

关于做好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报告编制发布工作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依法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赋予各级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为依法落实报告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发布政府信息公开报告

各县(区)、各部门要在总结2010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基础上,编制好本地区、本部门2010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将通过本溪政务网集中公布各县区、各部门的报告。政府信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所明确的范围。

(一)报告形式

以文字为主,也可配合相关图表,格式自定,统计数据为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报告内容

1.总体工作情况。包括组织机构建设情况;《指南》和《目录》的更新、完善情况;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度规范及落实情况;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情况;宣传、培训等方面的工作。

2.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包括本地区、本部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查阅场所及其他便民渠道公开的情况;各部门送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3.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包括受理依申请公开的数量,受理方式,涉及哪些方面内容;已答复件数,同意公开的件数,“部分公开”的件数和“不予公开”的件数,非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非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的件数等。

4.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5.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6.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7.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三)时间要求

请各县(区)、各部门于3月10日前将政府信息公开报告及电子文本报市政务公开办公室。

二、其他要求

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要求高质量完成2010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对迟报或报告质量不达标的部门和单位将在考核中扣减相应分数。

联系人:王正胜、孙永淇;联系电话:2218196,2218606;电子邮箱:bxzwgk@163.com。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通知 第8篇

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通知 第9篇

各处(室)、系(部):

“安全工作无小事”,安全稳定工作不仅关系到学院的发展和建设,而且关系到每名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切身利益。为了切实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及时消除隐患,杜绝安全事故发生,为学院改革和发展营造稳定和谐的校园环境,经研究,决定在全院实行安全稳定信息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重视,专人负责。各部门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安全稳定工作,要落实专人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稳定隐患排查、报告及整改工作,坚持“安全稳定工作一把手负责制”的原则,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稳定工作负总责。

二、加强日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各部门指定一名联络员,与保卫处实现工作对接,并对部门安全进行每日巡查,每周二上午10点前将本部门的安全稳定情况向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若无隐患,也要“0”报告。若发现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告。严禁漏报、缓报、不报,报告内容以内部邮件形式发送到保卫处顾现伟邮箱。

三、安全稳定信息报告内容:本部门师生员工思想动态及倾向性问题;部门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各种治安事件、刑事案件、学生突发事件;部门管辖范围内水、电、消防及治安隐患;信息网络安全及其他不稳定因素等。

四、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2011年3月份开始,将此项工作列入部门安全考核的内容之一,对各部门安全稳定信息报告制度落实情况每月进行考核。

五、保卫处负责接受报告,统计汇总安全稳定信息,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及时消除隐患。并于每周四前向省教育厅维稳办书面汇报本周学院安全稳定情况。

本制度从3月3日起开始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部门安全稳定信息周报表》

郑州交通职业学院

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通知 第10篇

各科室:

为了进一步做好传染病的疫情工作,加强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提高报告质量,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要求,决定举办各科室人员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培训班。

一、培训时间:2014年2月17日下午三点

二、培训地点:七楼大会议室

三、培训人员:各科医务人员

四、培训形式:以会代训

五、培训内容:

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通知 第11篇

关于加强防台风防汛期间应急值守和信息报告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蚌埠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防台风防汛期间应急值守和信息报告工作的紧急通知》(蚌应急〔2012〕10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当前防台风防汛重要时期应急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

防台风防汛期间,各乡镇政府和县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执行全天24小时专业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要在值班地点全天守候、调度,外出必须请假;各乡镇政府应加强值班力量,不得脱岗、断岗,确保值班工作正常运行、信息渠道畅通。

二、加强雨情、水情、灾情报告

防台风防汛期间,各乡镇及县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防台风防汛救灾信息报告工作,自8月10日起,实行每日零报告制度,即每天的10:00、16:00,2次按时向县政府

应急办报告雨情、水情、汛情、灾情,重点突出灾情。其中灾情,由县民政局汇总后,按时上报县政府应急办。各乡镇政府应在每天的9:30、15:30前,上报至县民政局生救办如遇突发人员伤亡、被水围困等事件的重要信息,要在第一时间上报。防台风防汛期间的信息报告制度停止执行,另行通知。

三、严肃值班和信息报告纪律

防台风防汛期间,各乡镇政府和县气象、水利、民政、国土、住建、交通、教育、市容、公安、供电、通信、供水等重要部门、重点单位值班人员都要到岗到位,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瞒报信息现象发生;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得离五外出,通信工具应保持24小时畅通状态。县政府应急办将加强对各乡镇、各单位应急值守、信息报告工作的监督、检查,不定时抽查应急值守在岗情况和主要负责人通信畅通状况。对因应急值守和信息报告不到位或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防台风防汛期间的应急值守和信息报告工作情况将作为考核依据。

某某应急管理办公室

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通知 第12篇

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相关规定,满足评估机构执业需要,进一步规范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和业务约定书上签字盖章的行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对评估报告等准则中涉及签字盖章的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将《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第九条修改为:“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并由评估机构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评估机构负责该评估业务的合伙人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首席评估师或者其他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副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可以授权分支机构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除证券期货相关评估业务外的评估报告,加盖分支机构公章。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分支机构负责人在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的评估报告上签字。”

第十五条第(十四)项修改为:“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评估机构或者经授权的分支机构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合伙人签字。”

二、将《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第六条修改为:“评估机构应当在决定承接评估业务后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应当由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人签字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首席评估师或者其他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副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在业务约定书上签字。

“评估机构可以授权分支机构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该业务约定书应当由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分支机构公章。”

三、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评估报告正文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并由评估机构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评估机构负责该评估业务的合伙人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首席评估师或者其他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副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可以授权分支机构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除证券期货相关评估业务外的评估报告,加盖分支机构公章。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分支机构负责人在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的评估报告上签字。

“声明、摘要和评估明细表上通常不需要另行签字盖章。”

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通知 第13篇

报告系统”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全面掌握我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白内障复明手术情况,提高我国百万人口白内障复明手术率(CSR),实现《全国防盲治盲规划(2006-2010年)》确定的目标,为下一阶段防盲治盲工作提供基础,我部医政司委托有关单位研发了“白内障复明手术信息报告系统”(以下简称“白内障信息系统”),决定在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统一推广使用“白内障信息系统”,逐例报送白内障复明手术信息。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白内障信息系统”自2009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使用。凡开展白内障复明手术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需按照本通知要求使用该系统,在白内障复明手术4日内逐例规范上报手术信息。卫生行政部门可通过该系统查询本地区白内障复明手术信息,指导地方防盲治盲工作。

二、启用“白内障信息系统”的网址为:。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用户名和密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与北京民科医疗电子技术研究所联系后获取。医疗机构可直接登陆网站,申请注册用户名和密码。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白内障复明手术信息上报的管理制度,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白内障信息系统”的上报和管理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对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指导、督促医疗机构正确使用和上报“白内障信息系统”,及时、规范报送信息。

四、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等有关文件要求,卫生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决定自2009年起启动为期3年的“百万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项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工作的管理,确保项目资助的每例贫困患者复明手术信息及时通过“白内障信息系统”上报,并将该系统作为项目管理的有效工具。信息上报情况将作为本项目下一任务量分配和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五、我部医政司负责全国白内障复明手术信息的使用和发布,并将定期对各省白内障复明手术信息上报情况以及CSR排名予以公示,以指导和加强地方工作。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白内障复明手术信息的使用和发布。

六、请各省尽快确定本省“白内障复明手术信息系统”管理工作的联系人,并将相关信息(见附件)于2009年6月20日前报至卫生部医政司。我部将于近期召开启用“白内障信息系统”培训工作会议,有关通知另行下发。

联系人:卫生部医政司综合处 徐笑 李文婧 电话:010-68792204 68792194 传真:010-68792513 电子信箱:mohyzszhc@163.com 北京民科医疗电子技术研究所 电话:010-62197928 传真:010-62172230

附件1.白内障复明手术信息报告系统管理联系人信息表.doc

关于突发事件处理流程事宜的通知 第14篇

各位员工: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为各位在职员工购买了社会保险——工伤、医疗、养老,同时,还为大家购买了商业保险——人身意外险(公司承担费用)。为方便大家熟悉上述保险之用途,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现将突发事件处理流程事宜通知如下:

一、身体不适:上班期间,员工因个人原因出现身体不舒服。

(一)、轻微症状:员工本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向部门领导请假经批准后,可去就医或回家休息;

(二)、严重症状:员工本人或现场同事向部门领导汇报情况,部门领导应立即告知行政部,并安排人员对病人给予帮助。行政部根据相关规定和服务需求,作出相应安排。

(三)、就医指南:公司为每位员工购买了医疗保险,绑定的医院为**市**区**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地址:**区**街道68区医药大楼8楼,电话:88888888。

二、工伤事故

(一)、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现场管理人员应立即组织送医,同时报告部门负责人、行政部负责人,并保护好现场。行政部获悉后,须立刻同现场管理人员一起组织送医治疗。

(二)、工伤事发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填写《工伤报告单》报告(重伤事故2小时内,轻伤事故8小时内)行政部和人力资源部。

(三)、工伤就医必须符合国家法定程序,工伤医治单位必须为国家公立医院(如**社康、**人民医院、**中医院等),伤者需保留好相关费用单据,以便行政部向保险公司报案和索赔,索赔后的赔偿金打入个人帐户;紧急情况下,行政部对于符合法定就医程序的,可预付治疗费用,员工获赔偿后返还公司,为了得到更好的治疗提出的不在保险目录之内的药品和治疗,由员工自己承担。

三、意外伤害(不含工伤):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发生意外伤害后,应立即就近就医(建议在国家公立医院治疗),治疗过程中可向平安保险公司报案:报案电话:95511(公司买的是团险,保单号:GP05001001******,报案时只需报当事人的身份证号即可);报案时需向其提供:

1、当事人身份证号;

2、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

3、治疗医院、科室。当事人痊愈后需将所有治疗的单据交至行政部肖青处。

四、咨询事项

人力资源部 联系人:张三 办公分机号:818 手机号码:*** 集群网短号:618888

行政部联系人:李婧 办公分机号:803 手机号码:*** 集群网短号:619999

附件:《工伤报告单》

行政部人力资源部

二〇一二年七月八日

主题:突发事件 处理流程 通知

抄送:各部门

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通知 第15篇

沪建建管[2012]4号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监理报告制度的效率,根据《上海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报告制度的若干规定》(市建交[2011]648号)要求,现定于2012年1月1日起,启用“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报告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理报告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应实施施工监理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项目监理机构应通过监理报告系统实施网上报告。

二、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网上报告在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申报完成后开始,在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竣工评定后结束。

监理报告系统从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的“网上办事/项目类/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网上申报(含监理报告)”栏目登录。

项目监理机构登录的用户名、密码为该工地“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网上申报”所使用的监理现场用户的用户名、密码。登录后,按照文件规定和《用户使用手册》进行填报。

三、监理月报每月上旬上报;监理专报根据监理方案和监理实施细则中所确定的专报上报节点按时上报;监理紧急报告随时报告,时间紧急时必须同时通过电话等其他方式报告。

四、监理报告系统启用之日已进入验收阶段的建设工程,经受监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确认可不进行网上监理报告。

五、监理单位可通过本单位企业卡的企业编码、标识码和密码登录本系统,查看本单位所属工地的监理上报信息,并加强对本单位网上报告执行情况的管理。

六、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应在行业内做好监理报告系统的业务培训、经验交流等活动。

七、各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督促监理单位对监理报告的网上上报。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做好该项工作全面协调。

八、监理报告系统的技术支持电话是64410341*221,227。

附件

一、《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报告信息系统用户使用手册》

附件

二、《监理报告系统春节期间技术支持电话》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通知 第16篇

在各地共同努力下,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学籍系统) 安装部署和首次数据采集工作基本完成,在跨省转学、招生入学和经费监管等方面已初步取得良好综合效益。为充分发挥全国学籍系统作用,进一步提高基础教育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现就做好全国学籍系统全面应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学籍信息质量。全面开展以学生身份基本信息为核心的数据审核工作,减少问题学籍,确保数据质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公安机关协作,对本省(区、市)学籍进行查重、查错,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问题学籍清单。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问题学籍进行核查处理。要优先完成毕业年级问题学籍处理工作。各省(区、市)完成省内审核工作后,我部将利用公安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对上传的学生数据进行核查,并向各省(区、市)反馈问题学籍清单。各省(区、市)内问题学籍处理工作原则上应于2014年7月底前完成。全部问题学籍处理工作结束后,我部将为每位学生核发全国唯一的学籍号。

二、全面应用系统功能。落实《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加快制定完善实施细则,明确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利用全国学籍系统做好基础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籍建立和学籍正常变动(升级、升学、毕业等)、学籍异动(转学、出境学习、休学、复学、留级、跳级、辍学、死亡等)的管理工作。应用全国学籍系统监测学生上学考勤情况,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监测随迁子女流动情况,提高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水平,推动高中阶段教育公平。完善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工作,提高项目实施效果。做好学生资助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留守儿童管理,建立动态登记监测制度,提高关爱和服务水平。为招生入学提供支撑,控制义务教育学生无序流动,遏制超大规模高中学校,规范招生入学秩序和办学行为。认真将全国学籍系统有关数据与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进行比对分析,积极推进实名制学籍系统与教育事业统计数据的衔接。逐步在教育经费管理中运用全国学籍系统有关数据,健全经费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准确性。逐步在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各项建设中运用全国学籍系统有关数据,提高科学决策水平。

三、开发完善特色需求。我部已开放全国学籍系统有关数据,并初步建立数据导出使用管理制度,支持各省(区、市)以全国学籍系统为基础开发满足地方管理需求的特色功能。各地要根据教育事业发展情况及早着手,结合以往应用基础,拟定业务需求,做好顶层设计,进行开发应用,尽早发挥效益。自建系统对接省份要尽快过渡到以全国学籍系统为基础开发完善特色需求的模式上来。我部将对各地特色需求功能开发工作及时跟进,总结肯定探索力度较大、功能成熟完善、应用效果明显省份的经验,并进行全国推广。还将对工作积极、有需求但技术力量相对薄弱的省份给予技术支持。

四、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全国学籍系统是教育管理信息化工作的重要探索点,各地要不断完善工作方案、健全管理制度,形成有效工作体制。健全协作机制。基础教育、发展规划、财务、教育信息化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保障全国学籍系统全面应用。健全考评制度。构建分级负责、全面覆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的学籍管理员和技术支持人员网络,明确岗位职责,将系统应用和技术支持纳入学校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和工作考核。健全培训制度。我部已以面授方式直接培训至地市级;各地要强化培训,实现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全覆盖,培训结束要通过考核,持证上岗;学籍管理员调整后要及时安排培训。健全工作交流制度,完善问题协调机制,快速推广成熟经验,及时解决各类问题。健全奖惩制度,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认真查处、严肃追究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人员。健全举报、通报制度,通过社会监督和警示教育提高全国学籍系统应用管理工作水平。

五、构建运维长效机制。系统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是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地要建立保障全国学籍系统正常运行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尽快落实全国学籍系统应用培训、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所需经费和人员,并满足持续发展需要,为系统正常运行提供保障。建立系统运行、维护、应急响应、数据保密等制度,细化要求,责任到人,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运行监测机制,及时准确掌握全国学籍系统运行情况。健全系统运行问题研判机制,完善全国教育技术服务平台,畅通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快速反映和解决全国学籍系统问题的渠道,确保全国学籍系统运行稳定。

现将《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关键业务应用指南》和《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部将适时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附件:1.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关键业务应用指南(略)

2.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规则(略)

教育部

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通知 第17篇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

(闽建城[2008]1号)

各市县建设局、公用局、市政局:

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的管理,建设部建立了《全国城镇污水处理项目信息系统》并已启用。同时建设部文件还下发了《关于印发〈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的通知》(建城[2007]277号)和《关于做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07]805号)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要明确市、县主管部门和污水处理单位的分管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按《关于做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的附表要求填报,并于2008年1月15日前将名单报送我厅城建处。

二、《全国城镇污水处理项目信息系统》中的信息今后将作为核查和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各地要认真组织相关责任人学习、了解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送工作的要求,落实报告、核查和评估各项制度、措施,对于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

三、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对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营运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要加强核查;各地要加快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水量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安装与联网。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快步伐,建立具备计量认证资格的水质检测机构。

四、《全国城镇污水处理项目信息系统》的初始用户代码和密码见附件三。各地收到后,要及时更改密码,并做好保密工作。

五、省厅将对各地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检查和评估制度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

1、《关于印发〈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的通知》(建城[2007]277号)

2、《关于做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07]805号)

福建省建设厅

二○○八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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