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纳税证明范文

2024-05-18

个人纳税证明范文(精选14篇)

个人纳税证明 第1篇

个人纳税证明怎么开

个人纳税证明怎么开

单位发工资时扣税了,怎样开纳税证明呢?

回答:

如果是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一般可以带身份证到地税大厅打印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如果是个人自行申报的,在地税申报时,税务机关出具给您的就是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完税单子就是你个人纳税证明。

个人纳税证明 第2篇

赵先生是一家机械制造企业的技术干部,去年7月初被派往德国协助客户安装和使用本企业销售的机械设备。在德国工作了6个月,期间,国内公司每月给他发放10000元人民币的工资(已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保费和公积金),德国客户方面每月则支付赵先生技术指导费用及生活补贴约合人民币8000元。德国公司每月8000元费用转到中国公司,再由中国公司发放给赵先生,同时该笔费用德国公司每月为其向德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约合人民币1500元。今年1月份,赵先生回到了国内,面对在德国的6个月国内、国外两处发放的的所得应如何缴纳个税一头雾水。

按照赵先生的情况,他的收入虽然分别由境内外单位支付,但根据《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8〕126号)第四条的规定,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外,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赵先生在德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技术指导费和生活补贴属于来源于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合并计缴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可扣除的境外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实际已经缴纳,且能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或其他完税证明材料原件的个人所得税款。需要注意的是,可扣除的限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该国(或地区)的境外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部分虽然不得在本年度应纳税额中扣除,但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从该国(或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

赵先生在雇主的协助下,按税法规定的要求提供了德国税务机关的完税证明凭证,境外已缴纳的税款获准从境外所得的应纳税额中抵扣。

特别提醒: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请妥善保管好在境外缴纳个税取得的完税凭证或其他完税证明材料,否则将无法享受境外税额抵扣的待遇。

小资料:如何计税?

赵先生虽从国内、国外两处都取得了收入,但按规定均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应将两处所得合并计缴个人所得税。

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10000+8000)-3500(法定减除费用)-1300(附加减除费用)=13200元

应纳税额=13200*25%(税率)-1005(速算扣除数)=2295元

因赵先生能提供在境外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原件,按规定准予从应纳税额中抵扣,即赵先生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实际应纳税额为2295-1500=795元;所以抵扣后赵先生6个月实际上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额为795*6 =4770元。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意识的唤醒 第3篇

2007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达3185.58亿元。但换个角度看, 这个数字并不乐观。2007年全国税收总共达45621.97亿元, 个人所得税仅占全部收入的6.98%, 印度在1992年就达到了7.68%, 发达国家平均为30%, 1999年中国个人所得税还是400多亿元时, 国家行政学院博士焦建国曾测算过个人所得税的实际总量, 认为流失税款在500亿元左右。

二、目前我国个税纳税人意识偏低的主要原因

与经济发展水平相比, 我国公民纳税责任意识与纳税人权利意识的整体水平普遍滞后。主要原因在于:

(一) 我国个税费用扣除现状无助于纳税人意识苏醒

费用扣除的设置对纳税人意识的影响可以这样概括:正向不明显, 负向强烈。即费用扣除设计得完美无暇, 纳税人的基本需要完全得到保障, 也不能明显地使纳税人产生交税的愿望。费用扣除设计不当, 侵蚀到纳税人的基本需要, 随其侵蚀感的加强, 纳税人对税之不满情绪渐强, 直至转变为逃避税负行为。故个税中的费用扣除是影响纳税人税收环境知觉的最敏感因素之一, 考虑不周, 对纳税人意识的负作用是根本性的。

(二) 税率设计不合理

税率设计不合理具体表现在:第一、高边际税率的存在, 让纳税人望而却步。纳税人的直观感受是:既要拿出近半的所得交税, 又要自己大量为生计买单。从而易引起纳税人潜意识对税的抵触。第二、税实践中工资薪金的适应税率, 大多集中在 25%以下, 税负本不算高。第三、税率结构的不合理腐蚀着纳税人意识。真正的高收入阶层基于收入来源多样化与我国个税的过多分类, 以致工薪阶层成为个税承担的绝对主体。强烈的反差无疑加重了个税的负担感, 消减着部分纳税人仅有的交税积极性。

(三) 我国税收收入透明度较低及政府的税收宣传不到位

税收收入透明度较低及政府的税收宣传重在强调纳税人的义务, 而对纳税人权利重视不够。在这样的前提下, 个税自行申报无疑将纳税人的责任与权利联系在一起, 主动纳税与税收的知情权联系在一起。导致我国许多公民不清楚税收的一些基础知识, 更谈不上利用纳税人权利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利益。随之而来的问题必然是:“我为什么要纳税”;继而使纳税人更加关注政府对于税收收入的使用范围及效率与效果。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意识唤醒的对策与建议

(一) 恰当满足纳税人的基本需要

增强全民纳税意识, 促使纳税人自觉纳税, 是搞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不仅为唤醒纳税人意识提供了理论依据, 也为提升纳税人意识指明了方向。那就是:在税收实践中, 如何分辨出不同纳税人的不同需要和共同需要, 怎样创设和改善税收环境, 在满足纳税人多层次需要的同时, 以“税收价格论”为基础使交税转变为纳税人之需, 从而使其由感而及, (自觉) 实施交税行为。恰当满足纳税人的基本需要马斯洛认为, 越是低层次的需要, 若是得不到满足, 其激发出来的力量越是强大。生理需要是个体的首要需求, 如今通常由个体自行解决。现实中, 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 (服务) 虽包含了纳税人生理需要层次之物, 但因其或惠及大众并不被显著感知, 或显著被感知而仅有少数人享有, 难以让个体纳税人自愿在这个层次上为其买单。因此, 唤醒个税之纳税人意识, 首先要体恤民生, 保障纳税人最基本的需要得到满足, 尤其不能以税之名肆意干扰。只有个税的征收不侵入纳税人生计保障线才能为个税纳税人意识苏醒创造顺境。

(二) 创造性满足纳税人的高层次需要

物质性的考虑对纳税人的激励作用固然很大, 但是随着低层次需要满足程度的不断提高, 激励作用必然会减弱, 高层次需要的满足则会成为纳税动力的新源泉。这时, 应该创造适宜的条件, 满足公民作为纳税人的高层次需要, 即社交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当前, 纳税人高层次需要在税收中主要为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对称诉求。他们希望从税的付出中, 体味到自尊和社会与政府对自己的尊重。纳税人权利没有得到落实位居影响纳税人不交税的因素之首;纳税是公民行使权利的前提, 因此, 应对纳税人的高层次需求要多做研究、不断探索。

总之, 只有唤醒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纳税人才可能自觉地缴纳税款, 否则就逃税, 产生“搭便车”行为。相对于个人收入而言公平合理的个税税负是纳税人交税的心理前提。换言之, 个税欲取得纳税人心理认同, 首先要合理地考虑纳税人的基本需要。个税设置及执行中所体现的对纳税人基本需要的考虑, 对纳税人意识的发展十分重要。随着客观经济条件的变化和我国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 个人所得税制应做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 以便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公平作用, 维护社会稳定, 保持经济增长, 增加财政收入,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运作。

参考文献

[1]宋健敏等编著:《中国财政发展报告》,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6年版。

[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

[3]郭庆旺、苑新丽、夏文丽编著:《当代西方税收学》,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杨继元等编著:《新一轮税制改革的理论设计与政策选择》, 甘肃人民出版社, 2004年, P220。

[5]翟继光编著:《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与案例分析》, 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

[6]刘剑文主编:《税法专题研究》,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7]张正军编著:《个人所得税实务全书》,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年版。

[8]梁俊娇 (2006年) , 《纳税遵从意识的影响因素》, 《税务研究》, 第1期。

[9]珠海市地方税务局“提高税收遵从度”调研课题组 (2008年) , 《借鉴税收遵从理论提高纳税人税收遵从度》, 《涉外税务》, 第11期。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第4篇

目前我国税收比重来看,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依然偏低。2014年为7.1%,与发达国家40%-50%有着较大的差距。作为一个不可低估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的税种,其对国家的财政收入的贡献是至关重要的,所以要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的同时减轻纳税人税负增加收入,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就以此为背景展开讨论,具体介绍了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必要性以及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思路及案例分析。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有利于纳税人纳税意识的增强,激励其充实相关税法知识。纳税人通过合法或者不违法的手段掌握一定的避税、节税技巧进行纳税筹划。这种形式有利于促使纳税人自发地学习相关税收政策、法规,提高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增强纳税意识。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税负增加收入。在理解相关政策法规的基础上,选择有利于纳税人的纳税筹划方案方案,最终减少纳税人现金净流出,增加纳税人的净收入。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本国法律所允许的范围之内通过对自己的经济活动的安排收入的转换来减轻或者避免自己纳税义务的行为,它包括节税和避税。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可以通过主体选择和客体选择两种达到节税和避税的效果。主体选择的纳税筹划方式就是指通过对筹划主体自身类别的选择达到减轻筹划主体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目的的一种纳税筹划方式。即利用我国个人所得税对不同纳税主体采取不同税收政策这一特点,灵活运用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客体选择的纳税筹划是指通过对筹划客体进行选择最终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客体实际上就是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主体在进行纳税筹划时所要面对的对象。具体的说就是在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关于税基和税率以及税收优惠政策三个方面的规定熟练掌握的基础之上,灵活运用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

主体选择的纳税筹划方式

转换纳税人身份。根据规定,不同身份的纳税人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办法不相同,居民纳税人负无限纳税义务,而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纳税人可以根据税法对不同身份纳税个体征税不同的规定,有意识地转换纳税人身份,使得收入一定的情况下尽可能纳税最少收益最大。

例如北京姑娘赵某2013年嫁给一位德国人并在北京居住,2人同在北京某外资企业工作,赵某月薪6000元,同时在国外有一份兼职会计工作,月收入5000元。在加入美国国籍之前赵某每月应纳税额=(6000+5000-3500) ×20%-555=945(元)。2013年9月赵某加入美国国籍后,此时,赵某的应纳税额=(6000+5000-4800)×20%-555=685(元)。通过对身份的转换,赵某每月可节税260元。

关于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选择。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被确认为居民纳税人,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向我国政府履行全面纳税义务。而非居民纳税人指被确认为非中国居民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我国政府履行有限纳税义务。

例如强森先生是一位加拿大居民,打算来我国居住一年半,本来计划是 2012 年 1 月 1日来中国并于 2014 年 5 月 30 日回到加拿大。为了避免成为中国的居民纳税人,强森先生对其行程做了一个调整,决定于 2012 年 2 月 10 日来中国,于 2014 年 7 月10 日回国。这样,虽然强森先生仍然在中国居住了一年半时间,但由于其跨越了两个纳税年度,而且在这两个纳税年度内均没有居住满一年,因此并不构成我国的居民纳税人。也就是说,强森先生可以只就来源于中国的所得纳税,从而避免了无限纳税义务。

(二)客体选择的纳税筹划

1多次发奖金代替一次发奖金减轻员工税负

我国奖金收入是并入工资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采用多次发奖金代替一次发奖金减可以轻员工税负,因为这样可以使税基减小,从而减轻税负。

例如某有限责任公司共有员工50人。2013年,公司为了激励员工,决定给每位员工发放奖金 20000元,于2013年底与12月的工资一起发放(员工每月工资5000元)。则该公司将为每位员工代扣代缴年个人所得税为:(5000-3500)×3%×12+20000×10%-105=2435(元)。如果公司将奖金分三次发放,分别在2013年11月发放2000元12月发放18000。则代扣代缴所得税额就变为(5000-3500)×3%×11+18000*3%+(5000+2000-3500)×20%-555=1180(元)。每位员工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345-1180=1160(元)。

利用公益性捐赠减少“倒挂区间”。如果年终奖为18000元则应缴纳540元的个人所得税,如果年终奖为18001元则应缴纳1695.1的税款。仅仅增加1元的奖金但是净收入确减少,这就是所谓的“倒挂区间”。例如18 001~19 283.33和54 001~60187.50这两个区间。

如果个人取得的年终奖在“倒挂区间”,应通过进行公益性捐赠来进行调整或者分多次分奖金的策略。如某人该月的年终奖为19 000元应纳税额1 795元,而如果此人将超过18 000元的部分,即1 000元进行公益性捐赠(满足税法规定),那么由于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可以全额扣除,因此只需纳税(19 000-1 000)×3%=540元,最终达到节税的目的,净收入增加(19000-1 000+540)-(19000-1 795)=255元。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纳税筹划方案必须与最新的税收政策相匹配。因为税收政策的不断变化要求纳税人要及时的学习了解新的税法知识,寻求最佳的纳税筹划方案,并且与新的税法政策保持一致,保证其合法性。

纳税筹划收益大于纳税筹划成本。进行纳税筹划一定要注意成本效应,不能盲目的进行纳税筹划,必须遵循一定的经济性原则,只有纳税筹划成本低于纳税筹划收益时才是有效的纳税筹划,否则是没有意义的。

纳税筹划应注意时效性。我们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立足于现实,准确及时的把握好时机,要抓住最有利的时机,达到纳税筹划收益最大化。纳税筹划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虽然已经非常谨慎,但一不小心就会走上违法犯罪道路。那么,这就得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一定要慎之又慎,时时刻刻要有有一个全局观,绝不能触犯法律高压线。

当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方法还有很多,有待在实践工作中去总结。例如,西京学院在每次捐赠的时候,未能考虑纳税筹划问题,计算工资收入时也未扣减捐赠支出;以及个别月份工资较高时考虑纳税筹划问题,因此实施纳税筹划对纳税人维护自身权利,以及完善税收法律、法规来说都是非常必要的。

企业纳税证明 第5篇

因我局(组织机构代码xx)采购dv带,大带100盘、小带200盘,同xx数码冲印xx同志(身份证号:xx)产生壹万柒仟圆(17000元)费用,现需到贵局纳税,请予以接办。

特此证明。

申请纳税证明 第6篇

XX税局:

您好!由于我司目前正在进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需要贵局出具XX

年X月审计期间的纳税证明。由于我司X年X月进项税额每期末一直有

留抵,截止X月X日,留抵税额为X元,故X年X月无需缴纳增

值税。另外,我司X年X月一直是亏损,利润为负数,故X年X月无

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X年X月缴税为零,贵局系统对税额为零的不显示纳税证明文件,但

会计事务所又要求贵局能出具X年X月缴纳税款为零的证明。

特此申请!

请批准!谢谢!

XX公司

申请纳税证明报告 第7篇

营口市国税局:

xx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优质改性酚醛泡沫保温系列产品的企业,税号:xxxxxxxxx,由于企业发展需要,现因申请营口市著名商标需向工商局提供2011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纳税证明,今委托本公司员工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前往贵局办理该项事宜,望贵局给予支持为盼。

特此报告。

申请人:xx公司

个人网店,离纳税还有多远 第8篇

“每眨一下眼就能卖出7件化妆品及10张电话充值卡;每一分钟能卖出63件男装和190件女装;你吃一顿饭的时间就有人买走了1028部手机与1042台笔记本电脑;如果按天来计算, 那么每天可以卖出18万件小家电和26万件母婴用品。”当淘宝网的C F O (首席财务官) 张勇骄傲地说出这组数字时, 人们不时地传出惊呼声, 因为大多数人都没有意识到, 以淘宝为代表的网购已经在今天具备了如此之大的影响力。如果不是用非常具体的数字提醒你, 你可能依旧会觉得网店只不过是一堆花里胡哨的网页罢了。事实是, 如今仅仅淘宝一家网购平台就拥有8000万名注册会员、每天900万人次的浏览量, 这个数字相当于600家沃尔玛门店的客流量, 每天成交量超过了3亿人民币。2008年第一季度, 淘宝网交易额突破188亿人民币, 比上年同期增长了170%, 根据艾瑞的数据, 截止2008年第一季度, 淘宝网占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份额7 9%, 以及中国C2C市场84%的份额。

网上开店投资少回收快, 不受时间空间限制, 现在已经火遍全国, 成为时髦的赚钱方式, 许多人都以此作为创业的起点。然而, 随着网上交易的不断活跃, 其背后的灰色地带也日益凸显——这些网上交易是否依法纳税了呢?

二、个人网店征税难以实施

不知从何时起, 各大C2C网站纷纷打出了“免费网上开店创业”、“网上开店做生意”之类的口号, 随之, C 2 C模式也从本质上发生了改变, 现在打开淘宝、易趣等C2C网站, 面对的卖家已经不再是“某某”ID或人名, 而是“某某精品店”、“某某专卖店”等网店名称了。出售的商品也大都不再是二手闲置物品, 而是包装完好的全新商品。这种行为也由以前的偶发性个人二手转让行为, 演变成为今天有正常进货流程、有持续性、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

网上开店利润惊人, 投入却非常低廉。传统开店, 光是门面租金、装修等先期投入就需几万元, 而网上开店除必要的上网费、少量的电费外, 其他几乎不需支付任何费用。另外, 网上开店是接了订单再去进货, 没有存货压力, 也不占压资金, 也因此很有价格竞争力。而且网店不需专人看守, 店主只需负担进货成本、邮寄费等。所以, 网店越来越红火, 网上交易的发展也越来越迅猛。不过, 网店兴隆的背后, 其实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那就是不缴税现象严重。为何会产生这样的现象, 据我们分析, 主要有如下原因。

1、个人网店少有注册登记

没有工商营业执照, 没有税务登记证, 是个人网店的普遍特征。据了解, 在网上商贸, 特别是C2C个人对个人领域, 目前绝大部分在网站上开设店铺的商家都没有办理工商执照, 而提供商家开店的网站对此也没有强制要求。另外, 在B2C企业对个人领域, 也有一些专门注册的网站在进行商品经营, 也同样没有营业执照。据一大型购物网站宣传部经理说, 他们能尽到的职责只能是提醒, 但很多网上商店的店主对于开店纳税并不了解, 并不知道如何进行税务登记、如何申领发票、应缴多少税等事项, 卖了一两年货物也不一定能把这些事情搞明白。许多从事网上交易的商店在工商、税务部门都没有进行相关登记, 税务部门根本无从征起。

2、买卖双方认识不到位

我们登陆中国最大的网上交易平台“淘宝网”, 根据相关线索采访了几位淘宝店主, 他们无一例外地称, 自己在网上做买卖从不纳税。某店主称:“网上开店像马路摆摊, 如果缴税, 还有什么赚头?”来自广州的凯罗尔 (网名) 是一位在网上专门卖一些健身产品的店主, 每天她都是泡在网上, 买家通过Q Q和她联系, 商量好所购物品和付款方式。因为价格比较便宜, 凯罗尔的店一向生意都还算不错。对于网上开店可能征收营业税一事, 她则干脆地表示, 如果是这样的话, 她可能不再继续在网上开店了。“网店的优势在于其价格优势, 比如同样是电视购物所宣传的产品, 我们的价格要比电视购物所标注的价格要低一成左右, 但是如果说要征收营业税, 那么这样的优势就不存在了。尤其是现在网上购物在支付以及验货问题上还比不上线下购物, 那么还有谁会来网店买东西?”

此外, 一些经常在网上进行消费的网友也认为, 只要网上卖的东西质量行、价格便宜就可以了, 能不能开发票无所谓。长期以来, 网络交易的双方, 尤其是个人买家和个人卖家, 心照不宣地形成了一个共识:回避缴税以降低各自的成本, 很少有买家索要发票, 也很少有卖家主动提供发票。这样普遍的消费心态也助长了网上交易偷税漏税的行为, 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

3、网上交易情况难监管

网上开店和平常的经营方式大不相同。比如许多人都是在家里的电脑上进行, 没有也不需要固定的经营场所, 其经营范围不好确定, 店家到底卖了多少货物也很难统计。传统的税务稽查, 有实实在在的企业财务账册、财务报表等书面凭证作为征收依据。而网上交易个体非常多, 大都通过无纸化操作达成交易, 交易数据、账簿、凭证是以数字形式存在, 且可以随便修改而不留痕迹, 纳税人甚至可以用加密技术来隐藏有关信息。因此税务稽查很难追踪交易, 使得传统征管和稽查方法陷入窘境。在网络这个开放的空间, 交易者可以随时注销账号、更换网站, 从而增加了税务机关对交易主体和具体行为的认定难度。

淘宝、易趣等网站对于商户们缴税也秉着“缴税应由商户们自己完成, 而且我们已早有提醒”的态度, 并表示“我们暂时还没得到国家的有关通知, 除非国家有规定, 我们不会透露客户的交易情况, 这一点卖家可以放心”, 使得相关部门不能通过网上交易平台了解到卖家的交易情况进而采取相应的措施。

4、如何征税成难题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一位税务专家表示:“税务税收的一个根本性原则就是属地原则。在互联网虚拟世界中, 个人所得税由谁来征就是个问题。若单靠个人报税的方式并不现实。”一位淘宝卖家表示:“网上开店几乎所有的人都在逃税, 因为大家根本不知道要缴税, 即使缴税也不知道怎么缴、缴给谁。”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总裁阿拉木斯也坦言, “就现实情况来看, 且不说店主不去主动缴税, 就算他们找到工商部门申请缴税, 也许工商部门都不知道如何管理。”

5、交易性质难界定

商务部信息化司有关人士表示, 如果不以营利为目的, 是不需要到工商部门审批的, 但一旦有了“商行为”, 则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所谓“商行为”, 需要具备几个特征:以营利为目的;以此为职业 (兼职也算) ;行为具有长期性、反复性、持续性和不间断性。然而, 基于现状, 如何界定网店是否具备“商行为”, 也是缺乏有效机制的, 很难从法律上界定网上交易是否发生应税行为, 销售是否实现。

三、个人网店应征税, 但应缓行

个人网店到底该不该纳税?答案应该是肯定的。

从商品流通的概念来看, 网上开店和现实开店并无根本区别, 只是交易形式不同。在网上出售商品或服务的电子商务, 是传统经营方式在互联网上的延伸。按照我国税法规定, 只要是发生交易行为就得缴税, 因此开网店要缴税是必然的。而且, 网上交易不纳税, 对于现实中的商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网上交易本来就不用交纳房租, 再加上不用纳税, 成本自然大大降低, 实体的商铺便无法与之竞争了。

据了解, 网上交易避税行为已经引起税务部门的注意。北京市国税局相关人士称, 到目前为止, 主动到税务部门申报交税的网商寥寥无几, 北京市国税局进一步指出, 还有另外一种新式逃税更为严重。因为一些人在从事网上交易的同时, 可能还有自己的实体店和实体企业, “通过网上交易转移实体销售收入的现象也很多。”

一些活跃在电子商务网站上的大卖家对网店进行工商登记也持支持态度。“我觉得这样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网上开店的门槛, 对我们这些大卖家不仅没有不利的影响, 甚至有可能帮助我们的生意。”一位在淘宝上的卖家表示。在他看来, 申请工商执照可以杜绝一些资质欠缺的小卖家搅乱市场, 维护网上交易的纯洁性。在这一点上, 很多网民都表示了支持, 因为对于他们而言, 网上交易的安全性已经成为头等大事。面对一群有合法资质的卖家, 他们在网上购物的时候会更有保障。

然而, 也有一些电子商务业界人士指出, 商务部提出的网上交易参与方审批问题, 只适合有规模的网上商贸机构, B2C企业对个人或B2B企业对企业。而对C2C网商强制工商注册, 会阻碍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电子商务市场发展最成熟的美国尚未强制实行网上交易参与方的审批, 还处在起步阶段的中国更应放开市场”。

综上, 我们认为, 不能简单地把网上交易等同于传统商品交易方式, 迅速启动网商纳税的条件并不成熟, 网上交易纳税应缓行。

C2C最大的作用是解决了大量就业问题, 缓解了就业压力, 减少了数字鸿沟, 繁荣了市场经济。世界上许多国家对C2C的交易, 都持宽松支持的态度, 这里的情况颇为复杂, 比如二手货的交易、私人物品调剂等, 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纳税法律规则, 殊非易事。即便在美国, 在半数网民习惯网上购物的情况下, 仍然几次通过并延长了互联网免税法案。

但网上交易纳税应缓行, 并不是无限期缓行, 已到了未雨绸缪及早应对的时候。电子商务交易的空间正以难以想像的速度扩容, 网络店铺的消费额越来越大, 应尽快完善电子商务交易税收法则。我们以为:

(1) 最好先从培育公民的纳税意识开始, 让他们养成自主申报纳税的习惯, 充分认识到“纳税光荣, 逃税可耻”。

(2) 从源头堵上监管漏洞, 加快发展电子发票、电子税单、电子签名, 动员通讯、电子、税务、银行、审计等部门协同作战, 健全电子交易税规。

(3) 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还不是税法当中的主体, 而传统商务中, 出租柜台的“商场”或类似主体, 在某些税种方面是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因此, 淘宝、易趣等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要像传统中间商一样, 在税法机关授权之下, 承担代扣代缴的义务。

参考文献

[1]、孔令源, 翁蔚莹.《网购引领“新逛街时代”》.南方杂志, 2008年09月17日.

[2]、搜讯网.《淘宝网整合阿里妈妈正式启动大淘宝战略》. http://internet.weaseek.com/2008/0905/50753721.shtml

[3]、卢菲.《网店岂是“无税区”》.中国税务报, 2004年8月24日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第9篇

摘要:本文从纳税筹划的原理和方法入手,阐述了筹划个人所得税的意义及筹划方案,最后指出了进行纳税筹划应该注意的几点问题。

关键词:纳税筹划;个人所得税

一、纳税筹划的含义

纳税筹划,又称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在国家税收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筹资、投资、收入分配、组织形式、经营等事项的事先安排、选择和策划,以期达到合理减少税收支出、降低经营成本、获取税收利益的目的。简单的说,如果将个人或企业增加收入、利润等称为“开源”,那么纳税筹划就是进行“节流”。由于纳税筹划所取得的是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所以它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

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公司在经营中通常只涉及到员工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虽然个人所得税是由公司代扣代缴的,表面上看与企业的经营无关,与公司的利润额无关,但是也应将其纳入公司整体纳税筹划的范围。原因如下:对于工资、薪金来说,从员工的角度来看,员工并不关心个人税前工资的多少,不关心自己缴纳了多少个人所得税,他们关心的是自己每月能从公司得到的实际可支配收入,只有这些实际可支配收入的增加才会对员工产生有效的激励作用,如果通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增加员工可支配收入,必将大大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加公司团队的相对稳定性,间接的减少公司的人力资源投入成本,对公司的整体经营产生有利的作用,另外,由于企业员工个人所得税是从企业付员工的工资中扣除并缴纳的,归根结底也是由公司负担的,所以,企业应该对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积极地进行纳税筹划。

三、个人所得税筹划设计

1.工资、薪金费用化。提高员工每月从公司得到的实际可支配收入有两种方法。一种方法是提高企业员工的工资,这样他们税后收入就会比提高工资前的税后收入高;另一种方法是保持员工工资不变,甚至降低员工资,但大幅提高员工可支配费用的额度,从而使员工总体的可支配收入增加。第一种方法由于要提高员工的实际工资,公司负担的工资费用为(实际税后工资+个人所得税),二者互动,同方向变化,在联合作用下会使公司费用增加的幅度,大大超过员工实际工资增长的幅度,不是明智的做法。第二种方法则不会影响个人所得税,仅仅是增加了公司的管理费用,故可以保持员工实际可支配收入增加额同公司费用的增加额相等,对公司来说是比较有利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其最低税率为5%、最高税率为45%,当收入达到某一档次时,就按该档次的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是,工资、薪金所得税是按个人月实际收入来计税的,这就为税务筹划创造了条件。增加薪金能增加个人的收入满足其消费的需求,但由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超额累进税率,当累进到一定程度,新增薪金带给个人的可支配现金将会逐步减少。把个人现金性工资转为符合公司费用支付条件的福利待遇,照样可以达到其消费需求,却可少缴个人所得税。

(1)允许员工将自己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3%—5%甚至更多),以办公费、招待费等的形式,凭发票报销,这是减少交纳个人所得税的有效办法。即员工的一些日常消费由公司承担,公司少发给员工相应数额的工资,但是员工可支配的实际收入并未减少,而同时又增加了企业的可抵减项目,减少了企业的所得税,一举两得。

(2)企业提供假期(旅游)差旅费津贴。即由企业支付员工(旅游)差旅费,然后降低员工的薪金。企业员工利用假期到外地旅游,将发生的费用单据,以公务出差的名义带回来企业报销,企业则根据员工报销额度降低其工资。这样,对企业来讲,并没多增加支出,而对个人来讲则是增加了收入。

(3)由企业给员工提供上下班班车服务,可减少职工的交通费用,同时车辆的汽油、维修费可以转为企业费用,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4)为职工提供培训。 员工除了薪金要求外,对自己的职业发展也很重视,提供员工所需的培训,可以提升员工自身价值,同时也提高了工作效率,能给企业创造更多的价值,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2.平均分摊工资、奖金法。由于工资 、薪金适用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其特性是收入越高,边际税率就越高,税金支出增加的幅度就越大。如果企业员工的收入在不同的期限由于一次性收入而出现较大的波动,有的月份收入过高,有的月份收入过低,这就意味着员工在收入高的月份被课以较高税率的个人所得税。对于一次性较高的收入,企业可以将其有计划地分配到若干个月份,这样员工就不会因为一次性收入过高而缴纳较高的个人所得税。对于员工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即将员工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十二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四、在实际工作中,进行纳税筹划时要注意以下两点:

1.相对于自然科学或财务管理技术来说,我国税收政策法规的变化是比较频繁的,这就要求财务人员及时学习新的税收法规政策,采用相应的纳税筹划方案,使纳税筹划与税收法规的变化保持一致,保证所做纳税筹划的合法性。

2.纳税筹划是有成本的,筹划人员在工作中要遵循“经济性”的原则,只有在纳税筹划的收益大于为此已经付出或将要付出的成本时,纳税筹划才是有效的,否则得不偿失,是没有意义的工作。

总而言之,无论是理论上还是现实的案例都可以说明,合理地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不管对员工个人还是企业都是非常有利的。它能够极大地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企业创造更多经济效益。对国家来说,虽然暂时的税收减少了,但从长远看,企业得以发展壮大后,能为国家带来更多的税收收入。从这个意义上讲,纳税筹划对个人、企业、国家经济的发展都是有利的。

参考文献:

[1]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会计.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2]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税法.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办理纳税证明手续 第10篇

纳税人提供申报材料:

资料合法齐全:主管办税服务厅受理审核后,出具《税款缴纳证明书》。

资料不合法齐全: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充的材料。

纳税证明 第11篇

特此证明

主管税务机关:吴起县国税局

买房 纳税证明 第12篇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其所在地、注册地、生产经营所在地等有关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企业、团体或个人已缴纳税金的一种制式文书,有别于完税证。但单从词义上理解也可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当地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缴纳税收后取得的完税证

按照新政,你这种情况贷不了的,必须要有一年以上的纳税证明。如果你有其他产业的话,可以暂时抵押给银行贷款,然后把钱拿来买房,不过纯抵押的话会比一般房贷利息要相对高一点

个税税单分3种类型

目前,我国个税纳税证明有3种类型:第一,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由扣缴单位给纳税人开具。这是我国纳税人取得个税纳税证明的法定方式和主要方式;第二,通用完税证,适用于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如个体户、独资企业投资者。这种纳税证明由地税局开具;第三,近年来,税务机关试行直接为纳税人在终了后3个月内开具上个税纳税证明。这种纳税证明,目前只在一些城市试行开具。

各地税局目前基本都能开具纳税人申请开具的纳税证明。如果纳税人在纳税后没有获得纳税证明,可要求扣缴单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若单位已经实行明细申报,也可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纳税证明。

法定免税的“同等证明”

目前,工资、薪金所得是很多普通个人的主要收入来源,而将个税工资、薪金的免征额提高,不仅意味着相当一部分人不用缴纳个税,同时也无法获得个税纳税证明,这成了一些个人在非户籍所在地购车或购房的障碍。

北京市地税局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对于不用缴纳工资、薪金个税的人群来说,因为其纳税信息无法在整个税务系统的网络中查到,的确无法获得个税纳税证明,但因为个税包含有很多税目,只要能提供规定年限的任何一种税目的个税纳税证明,都可在购房或购车时起到同等的证明作用。

论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第13篇

(一) 概念。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谋划和安排, 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优惠政策减轻个人税收负担, 获取个人税收利益的行为。

(二)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

1、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少缴税和递延缴纳税款是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的目的,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通过研究国家的财税政策进而采取合法和不违法的行为, 纳税人通过钻研财税政策及相关法律, 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的政策水平和纳税意识。

2、有利于纳税人实现财务利益最大化。

纳税人在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通过比较选择税负最轻的方案, 达到减少纳税人的现金流出或者减少本期现金流, 从而帮助纳税人实现最大的经济利益。

3、有利于国家不断完善相关的税收政策、法律、法规。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对国家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的反馈行为, 是对税法中优惠政策及税法中未明确规定的行为而进行的, 国家利用纳税人税收筹划行为的反馈信息, 改进完善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的税收政策。

4、有助于社会中介的发展。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涉及到许多方面, 需要纳税筹划人员拥有综合的专业知识, 纳税筹划对于大多数人是做不到的, 这就需要专业的税务代理机构提供服务, 从而有助于促进税务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快速发展。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 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1、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筹划。

纳税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划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并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 其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不论是来源于境内还是中国境外的任何地方都要缴税。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减轻税负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改变自己的住所, 也就是改变自己的国籍, 使自己成为低税率国的居民;另一种是合理确定在中国的境内居住和临时离境的时间, 使自己成为非居民纳税人。

2、对经营所得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企业的组织形式的不同对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有较大的影响。例如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 工商登记变更为个体工商户的, 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工商登记没有变更为个体工商户的, 使用原企业的营业执照经营, 则要多征收一道企业所得税。所以, 是否变更营业执照直接决定公司税负轻重;另一方面个人开办企业时, 采用合伙制企业形式比个人独资企业经营, 在收入相同时承担税负较低。

案例:王某开办一家饮水机公司, 有其儿子负责经营管理。同时, 公司也承担着安装维修业务, 公司每年销售饮水机应纳税所得额为40, 000元, 维修的业务应纳税所得额20, 000元。筹划前王某的生产经营所得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60, 000元, 则应纳的个人所得税=60000×35%-6750=14250元, 如果王某改变企业形式, 和他的儿子组建为合伙制企业, 各出资50%, 则每一个合伙人分别计税, 王某与其儿子共应缴个人所得税= (60000/2×30%-4250) ×2=9500元, 所以采用合伙制经营比筹划前个体工商户经营, 增加了适用低税率的次数, 少缴税款4, 750元。

(二) 个人所得税税率的纳税筹划。

纳税人应尽可能创造条件将适用高税率的应税项目, 通过纳税筹划向低税率的应税项目转换。当应纳税所得额较少时, 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的适用税率低于劳务报酬的税率。当应纳税所得额较高时, 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的适用税率可能高于劳务报酬的税率。

案列:王某从公司取得兼职收入3, 000元, 王某应按照劳务报酬项目缴税, 应纳税额= (3000-800) ×20%=440元。如果王某与公司签订合同, 建立雇佣关系, 则应按照工资薪金项目缴税, 则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 500元, 免于缴税, 故王某少缴税款440元。

但是, 不是所有的劳务报酬都要转换为工资、薪金所得, 当工资、薪金金额较大时, 边际税率较高的情况下, 转换为劳务报酬更有利于减轻税额。

案列:某纳税人某月取得收入70, 000元, 当适用工资、薪金应税项目时, 应纳税额= (70000-3500) ×35%-5505=17770元, 当适用劳务报酬时, 则应纳税额=70000× (1-20%) ×40%-7000=15400元, 故纳税人少缴税款2, 370元。

(三)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纳税筹划

1、应纳税所得额最小化。

对于工资、薪金所得, 企业通过工资、薪金福利化、费用化的方法进行发放, 纳税人能够少缴税款, 实际享受的收入没有减少。如企业为员工提供住所不收员工房租, 通过少发工资, 使员工应纳税所得额减少, 通过提供假期旅游、津贴、疗养、提供免费餐等形式, 降低职工工资、薪金所得, 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案列:某公司高管月薪10, 000元, 每月支付旅游费2, 000元, 每月应纳税额= (10000-3500) ×20%-555=745元, 如果公司采用福利转移的形式, 为其提供旅游费后, 则月薪减少2, 000元, 高管应纳税额= (8000-3500) ×10%-105=345元, 通过筹划后, 该高管节税400元。

2、计税依据的合理分解。

通过计税依据的合法分解, 使之分解为小额收入分次支付, 从而降低税率, 达到节税的目的。案列:甲某向B公司提供一年的劳务, 获得劳务报酬80, 000元, 如果甲某一次性申报个人所得收入, 则应纳税所得额=80000× (1-20%) ×30%-2000=17200元, 如果进行纳税筹划, 以每月6, 666.67元申报个人所得税, 则应纳税额=6666.67× (1-20%) ×20%×12=12800.01元, 节税4, 399.99元。

3、计税依据的合理发放。

年终奖作为一种激励方式, 是对员工全年工作成果的奖励。企业对年终奖的发放要考虑个人所得税税率盲区临界点, 即多发放一元, 则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大于一元收入。企业年终奖的发放要考虑不处于以下区间[18001元, 19283.33], [54001元, 60187.50元], [108001元, 114600元], [420001元, 447500元], [66001元, 706538.46元], [96001元, 1120000元]。

案列:甲和乙都是某公司的员工, 每月工资都是3, 500元。年终, 企业对甲和乙各发年终奖18, 000元, 由于乙的业绩比较突出, 公司另发1, 000元作为奖励, 合计年终奖19, 000元。

筹划前, 甲应纳个人所得税=18000×3%=540元, 税后收入18000-540=17460元, 乙应纳个人所得税=19000×10%-105=1795元, 税后收入=19000-1795=17205元, 乙比甲多交个人所得税1795-540=1255元, 收入少17460-17205=255元, 乙多获得1, 000元的收入却要纳税1, 255元, 出现了多劳而不多得, 限制了年终奖发挥的作用, 影响了员工的积极性。

公司筹划方案如下, 公司把多奖励的1, 000元作为对乙工资、薪金的给予。筹划后乙应纳税额=18000×3%=540元, (4500-3500) ×3%=30元, 税后收入18, 430元, 乙比甲多缴税30元, 收入多970元, 乙比筹划前少纳税1, 225元, 多收入1, 225元, 体现了多劳多得, 提高了职工的积极性。

三、结束语

实施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不仅对纳税人维护自身利益来说是重要的, 而且对于完善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政策也是必要的。同时纳税人要使自己的纳税筹划和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相适应, 只有这样纳税人才能使自己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 使自己获得税收利益的最大化。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企业职工收入水平不断提高, 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如何在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通过对纳税人、计税依据、税率等涉税事项进行事先策划, 以达到少缴税和递延纳税的目的, 这是本文论述的内容。

关键词:纳税人,计税依据,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参考文献

[1]汤晓建.年薪制、年终奖与股票期权纳税筹划思考[J].财会月刊, 2013.

[2]陈昌龙.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相关问题研究[J].科技与产业, 2012.

个人投资者红利减半纳税等 第14篇

6月13日,财政部联手国税总局发布相关通知,出台两项股市利好政策。

这两项政策分别是: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滨城失地农民获“双保险”

经过两个月的免费集中培训,大连滨州市滨城区梁才乡刘建惠等30名失地农民近日和山东亚光纺织集团签了劳务合同。和刘建惠一样,去年以来滨城区3500多名失地农民享受到政府给予的“双保险”:不仅按国家政策足额领到了占地补偿,还通过免费培训上岗成了产业工人,人均年收入万元以上。

▲大学生“自主创业”渐成新时尚

“自主创业”在大学毕业生中正渐渐成为一种新时尚。据悉,辽宁省近两年来已涌现出2000多个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群体。2003年和2004年,辽宁省政府出台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具体规定达20多条,内容涵盖了户籍管理、税费减免、贷款担保、社会保障等方方面面,如:各级政府设立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中小企业担保基金要用于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兴办企业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等优惠政策。

▲农信社每年为农村青年放贷1000万元

近日,浙江团市委和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丽水办事处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信贷支持农村青年创业发展工作的通知》。今后每年,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都将为丽水农村青年创业发展提供1000万元左右的信用贷款。据了解,根据《通知》规定,凡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一定的规模、效益好的农业生产、加工、销售或者在当地有一定知名度、带动效益好的农业龙头企业,特别是农村青年星火带头人,都可以向乡镇团委提出信贷申请,经乡镇团委和信用社考察认可,县(市、区)团委和信用联社审定后,即可在当地信用社办理信贷手续。

▲大连“无就业家庭”享优惠

最近,大连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了对“无就业家庭”的系列针对性优惠政策,包括:全市的公益性岗位将优先提供给无就业家庭;在各区市县将建立一批“无就业家庭安置基地”安置就业;在安置基地就业的失业人员将可享受岗位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招用无就业家庭成员还将得到政府在政策上的相应支持,如给予招用企业在所得税法允许的范围内税前扣除优惠政策。而为鼓励无就业家庭成员创业,政府将给予每人2000元的创业助推资金。

▲鹰潭下岗创业减免三年税收

下岗失业人员要自行创业,可享受三年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近日,江西鹰谭市地税局提醒市民,办理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手续到2005年12月31日截止。据悉,国企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国企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自行创业均可提出申请。

▲北京首次开办“农民田间学校”

北京市第一家农民田间学校不久前在京郊延庆县举行开学典礼,30多位农民成为第一批学员。

农民田间学校是联合国粮农组织(FAO)提出和倡导的农民培训方法。据北京市植物保护站副站长郑建秋介绍,农民田间学校是没有校园、没有教材、没有专职教师的学校。参加学习的学员均为农民,由经过专业培训的农业技术员担任辅导员,在田间地头开展培训,每期三十人左右,每周培训一次,每次半天时间。

▲广东出台残疾人优惠扶助措施

不久前,广东省颁布《残疾人优惠扶助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共有50条,覆盖残疾人的就业、教育等各方面。

《规定》要求,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要实行减免学费、杂费和补助生活费的“二免一补”政策。此外,在残疾人就业方面也提出了一些意见,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在停车场、报刊(公用电话)亭,公厕等服务行业中确定一定数量的残疾人专职岗位;对从业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个体盲人按摩店,有关部门应给予税收、工商管理费、水费、电费等费用的减免或优惠等。

▲嘉兴率先创建无欠薪城市

6月中旬,浙江嘉兴市发出通知,一口气推出八大举措,包括工资清欠预警机制、欠薪保证金、应急周转金制度等以及配套措施。同时,在全省率先提出,要于今年底把嘉兴打造成“无欠薪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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