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风险管理范文

2024-08-23

金融风险管理范文(精选6篇)

金融风险管理范文 第1篇

第一章

金融风险的概念:第一,金融风险是与损失联系在一起的;第二,金融风险是金融活动的内在属性;第三,金融风险的存在是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特征;第四,金融活动的每一个参与者都是金融风险的承担者

金融危机:全部或大部分金融指标——短期利率、资产(证券、房地产、土地)价格、商业破产数和金融机构倒闭数——的急剧、短暂和超周期的恶化。持续时间很长

金融危机的类型:银行危机、货币危机、债务危机、证券市场危机、保险危机 金融安全:指一国具有保持金融体系稳定、维护正常金融秩序、抵御外部冲击的能力

金融风险的种类:按金融风险的形态(信用风险、流动性~、利率~、汇率~、操作~、法律~、通货膨胀~、环境~、政策~、国家~);按金融风险的主体(金融机构~、企业金融~、居民金融~、国家金融~);按金融风险的性质(系统性金融风险:不可分散、非系统性金融风险:可分散);按金融风险的层次(微观金融风险、宏观~);按金融风险的地域(国内金融风险、国际~)金融不稳定性假说:指私人信贷创造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和相关贷款者固有的经历周期性危机和破产的倾向

现实经济中存在的金融处境:避险投资(不举外债,内部筹资)、冒险投资(借新债还旧债)、“庞齐”筹资。避险型的企业是最安全的借款者

不对称信息理论:

信息不对称造成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机会主义行为包括事前行为和事后行为,事前机会主义行为称为“逆向选择”,事后机会主义行为称为“道德风险” 金融风险的传染性理论:金融风险具有传染性,它可以由一个经济主体传染给别的经济主体,可以由一家金融机构传染给别的金融机构,可以由一个国家传染给别的国家,结果可能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甚至世界性金融危机

金融风险的传染机制:接触传染机制、非接触传染机制。接触传染源于金融活动参与者之间的各种联系和相互影响,非接触传染源于金融恐慌

金融风险的国际传递机制:国际贸易渠道、国际金融渠道

第二章

金融风险管理的概念:总体上讲,金融风险管理是指人们通过实施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来控制金融风险以消除或减少其不利影响的行为。根据管理主体的不同分为内部管理和外部管理

过程:风险识别、风险度量、风险管理决策与实施、风险控制

策略:预防、规避、分散、转嫁、对冲、补偿

第三章

监管成本论:金融监管的成本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监管引起的直接资源成本(行政成本、奉行成本);二是监管引起的间接效率损失(引发道德风险、削弱市场竞争、妨碍 金融创新)。金融监管存在成本,意味着监管可能是不合算的监管俘虏论:其认为,金融监管机构并非始终代表公众利益,而是保护了一个或几个特殊利益集团。新成立的监管机构是社会公众的压力和各利益集团达成妥协的结果,然而分散的公众只能组成一个短暂的同盟,随着时间的推移,被监管者会以各种手段对监管机构施加影响,监管机构可能逐渐转而迁就被监管者的利益,将其特殊利益置于公共利益之上,对被监管者采取消极的而不是积极的监管,如人浮于事、行为保守等,甚至成为被监管的代言人。有的监管机构的产生本身就是某些利益集团活动的结果,使他们能够借助管制获得保护,逃避市场竞争。这样,监管机构就被特殊利益集团所俘虏

金融风险监管的目标: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原则:独立原则、适度~、法制~、公正公平公开~、效率~、动态~

现代金融风险监管体制发展的新变化: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趋于融合、外部监管和内部控制相互促进、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转变、功能型监管理念对机构型监管提出挑战。功能型监管是根据金融产品的特定功能来确定该金融产品的监管机构

第四章

商业银行风险的理论根源:商业银行内在的脆弱性(104页从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角度来论述商业银行内在的脆弱性)

回购协议:指证券持有人将证券卖给投资者,同时承诺在将来的某一日期购回该证券

保理:是“保付代理”的简称,是指保理商以贴现方式买入出口商的债权后,通过一定渠道向进口商催收欠款

福费廷:是Forfaiting的音译,有人把它翻译为“包买票据业务”,指包买商(通常为商业银行或银行的附属机构)从出口商那里无追索权地购买已经承兑的、并通常由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担保的远期汇票或本票

贷款承诺:是银行向其客户作出的一种保证,使客户能根据事先确定好的条件从银行取得贷款。贷款承诺常用的方式是信用额度,即银行和客户在谈妥融资条件后,银行答应给客户提供贷款的最高限额

票据发行便利:是银行作出的一项中期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当借款人以自己名义连续发行短期票据筹集中期资金时,银行承诺购买借款人不能售出的票据或承担提供备用信贷的责任

第六章

保险公司的种类:按照资本构成和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股份制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按经营的业务种类(在我国分为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在国际市场分为寿险公司和非寿险公司);按承担风险的层次(直接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按经营地域(国内的保险公司、国际的保险公司)。除开商业性的保险公司之外,保险公司还包括政策性保险公司如社会保险公司、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及行业或大型企业的自保公司等

主要业务:展业、承保、防灾防损、理赔、分保、投资活动

第八章

信用风险的概念:信用风险是指由于借款人或市场交易对手违约而导致的损失的可能性;更为一般的,信用风险还包括由于借款人的信用评级的变动和履约能力的变化导致其债务的市场价值变动而引起的损失可能性。因此信用风险的大小主要取决于交易对手的财务状况和风险状况

专家制度的概念:专家制度是一种最古老的信用风险分析方法,它是商业银行在长期的信贷活动中所形成的一种行之有效的信用风险分析和管理制度

主要内容:在专家制度下,各商业银行自身条件的不同,在对贷款申请人进行信用分析所涉及的内容上也会不尽相同,但是绝大多数都将重点集中在借款人的“5C”上,即品德与声望(character)、资格与能力(capacity)、资金实力(capital or cash)、担保(collateral)、经营条件和商业周期(cycle and condition)

第九章

流动性的概念(不确定哈):流动性指的应是支付能力的大小,它不仅包括现实的流动性,即实际拥有的支付能力及将资产变现的能力,而且包括潜在的流动性,即经济主体采用各种融资方式、金融工具从居民、同业、金融市场等渠道获得现金用于支付的能力,可见流动性由资产的流动性和负债的流动性两个方面构成,即所谓广义上的流动性

流动性风险: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风险是指无法在不增加成本或资产价值不发生损失的条件下及时满足客户流动性需求的可能性。它是由资产和负债的差额及期限差异引起的,当资产超过负债便出现资金紧缺,这就意味着金融机构具有较多的资金运用而现有的资金来源提供不了相应的资金支持,此时就产生了流动性风险,金融机构存在无法从市场获得流动性以及为满足资金需要必须支付比正常成本高的成本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来源:内部来源(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结构的影响、决策者的经营思想和行为的影响、金融企业信誉的影响、资产质量的影响、负债结构的影响、其他业务(中间业务)的影响);外部来源(中央银行政策的影响、金融市场发育程度的影响、客户信用风险的影响、利率变动的影响)

商业性贷款理论:又称生产性贷款理论,是一种确定银行资金运用方向的理论,这种理论认为,商业银行的业务应集中于短期自偿性贷款,即基于商业行为而能自动清偿的贷款。同时,这种理论强调办理短期贷款一定要以真实交易作基础,要用真实商业票据作抵押,因此又称为真实票据论

预期收入理论:这种理论认为,贷款并不能自动清偿,贷款的清偿依赖于借贷者同第三者交易时获得的收入,简言之,贷款是靠借贷者将来的或预期的收入偿还

购买理论:该理论认为,银行对于负债并非完全是消极被动的,银行完全可以积极主动的负债,即可以通过购买负债的办法争取到扩大资金来源的主动权。

资产负债管理理论:广义的资产负债管理是指银行管理者对其持有的资金负债的类型、数量、资产负债的总量及其组合同时作出决策的一种综合性资金管理方法,其实质就是对银行资产负债表中各项目的总量、结构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从而使利润最大化。狭义的资产负债管理指其中的利差管理,即控制利息收入与利息支出的差额,使其大小及变化与银行总的风险—收益目标相一致

目标:要在股东、金融管制等条件约束下,使银行利差最大(从而收益最大)、波动幅度(风险)最小,即保持利差高水平稳定。为达到这目标,银行管理者采取的手段:一是根据预测利率的变化积极调整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即运用利率敏感性差额管理法;二是运用金融市场上转移利率风险的工具,如期限管理法及金融期货、期权、利率调换等保值工具,作为差额管理法的补充

原则:(1)规模对称原则,指资产规模与负债规模相互对称,统一平衡(动态);

(2)结构对称原则,指动态资产结构与负债结构的相互对称统一平衡;(3)速度对称原则,又叫偿还期对称原则;(4)目标互补原则;(5)资产分散化原则,要求银行资产要在种类和客户两个方面适当分散

金融风险管理范文 第2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是指符合有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

第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七条 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四)具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

(六)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人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额占拟设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出资人。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资本充足率符合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要求且不低于8%;

2.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3.最近2年连续盈利;

4.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中国境内外注册的租赁公司,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2.最近2年连续盈利;

3.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2.最近2年连续盈利;

3.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率不低于30%;

4.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

5.信用记录良好;

6.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可以担任主要出资人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一般出资人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相关规定。符合本办法主要出资人条件的出资人可以担任金融租赁公司的一般出资人。

第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第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需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筹建、申请开业的资料,以中文文本为准。资料受理及审批程序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申请筹建金融租赁公司,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建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名称、注册所在地、注册资本金、出资人及各自的出资额、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对拟设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组织管理架构和风险控制能力分析、公司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和盈利预测等内容;

(三)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章程(草案);

(四)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出资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营业情况以及出资协议。出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供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意见函;

(五)出资人最近2年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审计报告;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金融租赁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建工作报告和开业申请书;

(二)境内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金融租赁

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

(三)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金融租赁公司章程。金融租赁公司章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机构性质、注册资本金、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经营管理和中止、清算等事项;

(五)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六)拟办业务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营业场所和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条件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金融租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改变组织形式;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变更股权;

(六)修改章程;

(七)变更注册地或营业场所;

(八)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九)合并与分立;

(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向法院申请破产:

(一)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自愿或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的;

(二)因解散或被撤销而清算,清算组发现该金融租赁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的。

第二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租赁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二十二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

(三)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四)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

(五)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六)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境外外汇借款;

(九)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经济咨询;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吸收银行股东的存款。

第二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经营业务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需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章 经营规则

第二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公司治理应当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明确各自之间的职责划分,保证相互之间独立运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二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二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应当包括:

(一)董事会或者经营决策机构对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

(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职责和人员组成;

(三)关联方的信息收集与管理;

(四)关联方的报告与承诺、识别与确认制度;

(五)关联交易的种类和定价政策、审批程序和标准;

(六)回避制度;

(七)内部审计监督;

(八)信息披露;

(九)处罚办法;

(十)银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经董事会批准。重大关联交易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5%以上,或金融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金融租赁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10%以上的交易。

第三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董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金融租赁公司经营决策机构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售后回租业务必须有明确的标的物,标的物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必须由承租人真实拥有并有权处分。金融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任何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其所有权存在任何其他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

第三十三条 售后回租业务中,金融租赁公司对标的物的买入价格应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第三十四条 从事售后回租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真实取得相应标的物的所有权。标的物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产权转移必须到登记部门进行登记的财产类别的,金融租赁公司应进行相关登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遵守以下监管指标:

(一)资本充足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8%;

(二)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计算对客户融资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承租人提供的保证金;

(三)单一客户关联度。金融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30%;

(四)集团客户关联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50%;

(五)同业拆借比例。金融租赁公司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10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视监管工作需要可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

第三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实行风险资产五级分类制度。

第三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呆账准备制度,及时足额计提呆账准备。未提足呆账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三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按规定编制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报表。金融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直接经办人员对所提供的报表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在每会计结束后4个月内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有关派出机构报送前一会计的关联交易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关联方、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及标的、交易价格及定价方式、交易收益与损失、关联方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等。

第四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审计报告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相应派出机构。

第四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金融租赁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区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第四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其实行托管或者督促其重组,问题严重的,有权予以撤销。

第四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金融租赁公司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建发[2006]160号

【发布日期】2006-04-12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和《关于确认万向租赁有限公司等企业为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通知》(商建发[2004]699号)后,各地商务、税务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做好试点企业的推荐和监管工作,试点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但也存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为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防范社会和金融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各省级商务、税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监管机制。要制定本地区试点企业管理办法,不断研究试点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帮助企业解决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要进一步完善信息统计制度。试点企业应定期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上报经营情况,并抄报商务部。具体要求是:每季度 15日前报送上一季度《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和简要经营情况说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上一经营情况总结报告;每年3月10日前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财务会计报告(原件)。有关省市商务、税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2月15日、7月31日前向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上报试点工作总结,如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上报。

二、加强变更事项管理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试点企业变更事项的管理。试点企业变更名称、异地迁址、增减注册资本金、改变组织形式、调整股权结构等,应事先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同时抄报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并在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备案。

三、建立退出机制

各地商务、税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试点企业退出机制,实行经营业绩考核制。对融资租赁业务在会计内未有实质性进展,以及发生违规行为的试点企业,各地商务、税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将据此研究决定是否取消其试点资格,并适时调整试点企业名单。对于以商建发[2004]699号确认的9家试点企业,首次经营业绩考核期为一年半,即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

各地商务、税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企业的指导和监督。一方面要指导试点企业进一步加大融资租赁业务的开拓力度,尽快做大做强,真正起到示范带动作用。另一方面,也要督促试点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通知中的有关要求,强化内部风险管理,加强风险控制,促进试点工作健康发展。

附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经营情况报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金融风险管理范文 第3篇

1 金融创新的活动特征

金融创新作为各种金融因素的整合, 它是在金融市场的环境下, 金融主体对有可能约束金融业发展的改革; 通过创立新的管理制度, 对各个金融因素进行整合, 它的目标是追求更多的经济利润。从金融创新的范畴来看: 小到融资工具、方法、业务, 大到金融管理方式、制度与市场, 只要是业务开展中出现阻碍因素, 就会对环节进行变革, 实现对阻碍因素的消除和规避。在金融业发展中, 广义上的金融创新是金融机构、工具、制度、市场, 狭义是金融工具。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金融市场得到了很大的开放, 在金融创新日渐活跃的环境下, 各种业务推出, 同时也丰富了金融市场, 具体呈现出以下特点与趋势:

1. 1 理财业务得到创新

在生活水平以及精神文明增加的同时, 居民理财理念也发生了很大的转变, 不再拘泥于储蓄这种单一的方式上, 日渐往收益更多的理财转变。这让商业银行推出了大量理财业务, 还带动了市场竞争。外受各种外资银行的影响, 理财变得更加热闹, 在这期间出现了各种理财产品。

1. 2 金融机构同质

从当前的金融机构来看, 存在着各种金融机构, 并且这些机构间都有着清晰的界限, 负责各自领域。在金融创新力度不断加快的今天, 各种金融产品衍生, 让原本清晰的界限日渐模糊, 所以在各种业务机构交叉并行的情况下, 各种业务逐渐向综合化发展。

1. 3 金融创新必须控制同质化

从金融业发展状况来看: 虽然金融创新很活跃, 但是在创新深度、广度上依然存在问题, 在各个部门相互复制的情况下, 对实际金融创新数量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存在很多同质化产品。

2 金融创新和金融风险管理间的关系

金融市场一直都是不稳定的市场, 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 并且这些因素都可能带来风险, 从而造成金融损失。为了消除和预防这种风险, 必须加强金融管理。通过分析、评价各种可能存在的风险, 了解风险大小与可能性, 并且整合预测结果, 采取相关措施做好风险化解和预防。

2. 1 金融创新与风险管理的促进关系

风险管理作为金融创新的基石, 金融创新之所以能够快速发展和风险管理的不断发展与完善有很大关系, 二者之间相互促进、相互影响。在快速发展的信息时代, 随着金融市场的繁荣与发展, 各类金融风险也在不断增多, 迫切要求利用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性与安全性。在金融市场, 也需要通过投资, 降低风险。目前, 很多金融机构利用金融产品进行监管和规避, 同时监管随着金融创新日渐完善, 再次优化金融创新。

2. 2 金融创新与发展也会带来新一轮的风险

在金融业发展中, 很多人为了得到更多的收益, 甘愿冒险。对于金融市场, 一方得到利益, 肯定另一方就是损失, 损失与收益总量以平衡状态呈现。加大金融创新, 不仅减小了微观风险, 同时也是宏观风险转移的过程。从金融市场的整体情况来看: 风险总量不变。

3 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

3. 1 资产证券化加大金融风险

在很大范畴, 资产证券化有助于资产流动, 降低金融风险。在银行证券中, 一旦掺入不良资产, 就会影响银行信誉和发展。在对银行造成不利影响的同时, 对货币来说, 也会伴随很多负面影响, 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银行证券化本身带有很大的流动性, 在大多数场合能够施展货币功能, 同时这也让当时发行的货币遭到影响。另外, 证券化也会影响货币政策的执行力, 从而对宏观调控带来不利影响。

3. 2 投机市场增加了风险破坏力

从金融业发展来看, 虽然创新很大程度上对减小风险给予了工具,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在创新的同时, 还有很多风险偏好者投机, 即使金融创新将风险暂时转移到风险偏好者上, 风险总数还是没有降低。如果很多风险偏好者的投机遭到失败, 就无法将风险转移, 甚至对整个金融业都会造成不利影响。

3. 3 金融创新加大了经营风险

随着金融市场的扩大, 越来越多的金融单位参与到市场竞争中, 也带动了金融机构的竞争趋势。针对这种情况, 为了拓展市场占有率, 赢得有利的竞争地位, 很多金融机构加大了创新进程, 源源不断地向市场输入产品, 同时这些产品也会涉及其他行业, 在整个金融行业重合、交叉的环境下, 同质化开始出现。在各个单位竞争力度加强的环境下, 金融单位的风险进入下一轮创新, 从而影响金融单位的信用值, 让规避风险的能力减小。

4 加强金融创新条件下的金融风险管理建议

4. 1 加大金融监管力度

从整个金融市场发展来看: 金融创新对市场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所以相关政府与部门必须用先进、科学的风险管理理念武装自己, 做好监管, 为金融创新创设出稳定、安全的外部环境。通过转变对金融创新的管制与介入, 让金融单位拥有一定的自主权。同时, 政府应该将更多的精力放在监管上, 在外部环境良好的情况下, 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通过鼓励创新工作, 为其提供更多的便利, 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做好处罚工作。在监管时, 政府除了要把好监管力度, 还必须做到有所为与不为, 这样才能保障创新、监管良性循环、正常发展。

从监管法规来看: 必须提高法规监管的前瞻性。在制定法规时, 必须考虑兼容性、公开性, 整合金融监管的具体要求与利益, 为其提供一定的空间, 引导金融业从传统的产品创新想经营机制、产权制度、组织体系以及市场创新上发展。对于银行中的“擦边球”现象, 通过规避业务, 尽快完善各项法规。

4. 2加强自我风险管控

为了更好地推进金融发展, 对于金融创新中利弊, 我们必须做好思想准备工作, 通过分析产品创新中存在的问题与缺陷, 树立正确的风险管理观念和意识。对于金融机构复杂化、多样化的形式, 必须制定可行、有效的防范制度, 并且整合自身特点, 制定出一整套的评估体系, 对其进行度量。在创新产品推出时, 除了要遵循决策谨慎的原则, 还应该避免急于求成和盲目从事造成的危害。

4. 3 加强国际合作, 做好防火墙建设

在金融自由和经济全球化的当下, 如果一个国家仅仅依靠宏观管理体系, 很难应付各种金融风险, 还需要国家在遏制、防范金融风险上加强国际合作。具体如: 和国外政府签订监管合作协议, 参与到国际监管组织中, 最后达到有效监管的目标。作为微观主体, 金融服务具有专业突出、主营优势等特征, 从创新制度来看: 激励和监管制度最为重要, 所以政府必须关注周期性风险, 从创新路径上做好防火墙工作。

5 结 论

金融业作为影响国际发展的重要行业, 在业务操作中存在多种风险, 能否做好风险规避与防范工作, 和金融风险管理有很大关系。因此, 在实际工作中, 我们必须正确看待金融创新特征、风险形式, 从本质上做好风险防范和控制工作。

参考文献

[1]刘淑云.金融创新条件下的金融风险管理探索[J].科技创新与应用, 2011 (22) .

[2]何朋.金融创新条件下的金融风险管理探讨[J].商场现代化, 2011 (33) .

[3]肖亦鹤.金融创新条件下的金融风险管理探讨[J].经济视野, 2013 (12) .

[4]梁雅琦.金融衍生工具在能源风险管理中的应用研究[J].中国市场, 2014 (12) .

简析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管理 第4篇

【关键词】金融创新;金融风险;风险管理

1.当前中国金融创新活动的特点

随着我国的市场经济的不断的完善,我国的金融市场的开放程度也在不断的提升,当前我国的金融市场的金融创新非常的活跃,各种各样的业务纷纷被推出,在很大程度上丰富了我国的金融市场,并呈现出以下的趋势和特点:

1.1理财业务成创新亮点

随着我国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的提高,人们的理财观念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已经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储蓄这种单一的方式,而是朝着收益更高的理财方式转变。这就使得各个商业银行纷纷推出了理财业务,并且之间存在着激烈的竞争。再加上外资银行的投入,使得理财业务更是热火朝天,各个银行花样百出,推出了大量的理财产品。

1.2金融机构同质化

当前国内存在着几种不同的金融机构,这些机构之间原本有清晰的业务界限,各自负责自己的专业领域。但是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的发展,各个金融机构不断的推出新的金融产品,这使得它们之间原本清晰的界限逐渐的模糊,各个机构之间的业务存在很大的交叉,各个机构的业务都朝着综合化的方向发展。

1.3金融创新还需努力克服同质化问题

虽然我国的金融创新比较活跃,但是在创新的过程当中在广度和深度方面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各个机构之间相互的复制,导致金融创新中实际的新东西数量并不是很多,存在着大量的同质化的金融产品。

2.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管理的关系

在金融市场中,存在着大量的不确定的因素,这些因素都有可能导致不可预见的风险,从而给金融行业带来巨大的损失。为了预防或者是消除这种风险,往往需要进行金融风险管理。对各种可能引起风险的因素进行评价,分析风险的可能性和大小,并且根据分析和预测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预防和化解金融风险。

2.1风险管理与金融创新是相互促进的关系

风险管理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金融创新的发展,而金融创新的不断的发展,又使得金融风险管理不断的获得完善和发展,两者之间互相的促进。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的发展和繁荣,这使得各种风险因素也在不断的增多,这就需要通过金融风险的管理来确保金融市场的安全。人们在金融市场中进行投资也迫切需要相关的手段来消除风险。很多金融机构通过不断的推出新的金融产品来合理规避监管,而监管也随着金融创新而不断的完善,而金融机构为了逃避监管势必再次进行金融创新。

2.2金融创新的发展带来新的金融风险

金融行业本身就属于高风险的行业,人们为了获得较高的收益往往甘于冒各种风险。在金融市场中,有一方获得了收益,那么势必有一部分人获得了损失,各种收益和损失总量并没有变化。通过不断的进行金融创新一方面降低了微观方面的风险,但是从宏观方面看,风险只是被转移到风险偏好者身上,总的来说,金融市场中存在的风险的总量并没有减少。

3.正确认识和评价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

3.1金融创新带来的资产证券化加剧了金融风险

证券化提高了资产的流动性,促进了金融商品的标准化,也为投资者防范风险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手段。然而,证券化仍容易产生许多问题。对于银行而言,能够证券化的资产首先是质量较好的资产,尽管它可以利用时间差将不良资产置换出去,但它也必须冒信誉受损的风险。对于人民银行等银行管理者,证券化也为其提出了许多挑战。首先,它使人民银行等管理当局对银行资产负债表的直接控制能力减弱,这必然影响到货币政策执行的效力。其次,证券化所产生的许多证券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常常成为货币的代用品。这就打破了货币当局对货币发行权的垄断,形成一种货币竞争的局面。同时,人民银行难以对货币给出明确的界定,这也削弱了它控制货币的能力。

3.2投机市场的存在加大了风险破坏性

金融创新的一个重要作用是为金融市场的安全提供工具,但与避险相对应的还有大量投机行为的存在。因为如果没有投机者,避险者就无法将风险转移出去。衍生产品市场的出现,为客户提供了进行投机和避险的场所。而衍生产品具有的高流动性和杠杆作用,使得这个市场具有极大的波动性和破坏性。因为一旦投机失败成为大多数进入者的结局,则不仅避险功能无从谈起,而且对整个金融市场的冲击和破坏性更是常规的金融业务所无法比拟的。

3.3金融创新增加了金融业的经营风险

金融创新使金融机构同质化,加剧了金融机构间的竞争,银行传统的存贷利差缩小。激烈的竞争迫使各金融机构不得不从事高风险的业务,这又导致金融机构经营风险增加,信用等级下降。随着金融市场国际化和自由化进程加深后,外资可能大量流入,这对一国的汇率及银行的流动性造成影响,此外,一些金融创新工具能把本该属于本国的经营或投资风险,通过风险输出影响全球资本市场,这加大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美国的次货危机对全球经济的影响之大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

4.提高金融风险管理的整体水平,积极推进金融创新

4.1加强金融创新主体内部的自我风险管理

首先,金融主体要明确金融创新工作对金融市场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对各种可能存在的影响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通过对美国金融危机的分析与研究我们可以发现,金融危机已经为金融创新敲响了警钟,在金融机构实施金融创新的过程中,要对可能存在的金融风险进行科学的评估,将风险管理意识融入到金融创新当中。其次,金融机构在进行金融创新工作时要根据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并结合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制定科学合理的金融风险防范制度以及风险预测评估指标体系,对金融创新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进行科学度量,以便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预防和控制。此外,金融机构在针对业务内容、金融产品种类进行创新时,要对金融市场的各种环境进行充分的调查与分析,不能急于求成、盲目冒进,应在遵循金融市场发展的规律与原则的基础上,有条不紊的进行。

4.2加强国际间的合作

在当今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下,一个国家仅靠本国政府的宏观经济管理已不足以维持经济稳定和防范金融风险,而需要各有关国家在防范、遏制经济、金融风险方面进行国际合作。

4.3在金融创新的路径上设好防火墙

金融创新的路径大致有三条,即金融产品、机构和制度创新。由此要防止金融风险向危机的过渡还须做到:从金融产品创新来看,应该以优质资产来衍生出新产品,不良资产始终只能作为补充。同时,处于创新初级阶段的我国,更不能追求过于复杂的金融技术,而先要创新出各种债权和股权类基础产品,避免好高骛远的发展。

5.总结

当前我国的金融机构不断的进行金融创新,在很大程度上丰富了我国的金融产品,活跃了金融市场。但是在金融创新的过程当中应该做好相应的金融风险管理,有效地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确保自身在金融创新的同时能够高速、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楼文龙.金融创新的背景与主要趋势[J].中国金融,2007(1).

金融风险管理范文 第5篇

关键词: 金融创新;诱因;风险管理

“创新”一词首先是由著名的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约瑟夫•阿骆依斯•熊比特在《经济发展理论》一书中提出的。他认为创新就是“建立一种生产函数”,也就是说,把一种从来没有过的关于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人生产体系。创新必须是产生在本质上的一种新的现象,它应该是内部需求和外部环境共同作用的结果。创新具有生产性与市场性的特征。也就是说只有当“创新”用于经济活动,并由此带来利润时,创新才具有意义。金融创新也不例外。金融创新是社会经济与银行业务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是各种金融要素的重新组合,是金融行业为追求新经济和新的利润目标而进行的市场改革。它包括制度创新、业务创新、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市场创新等等。

1.金融创新与“看不见的手”

一般来讲,金融创新并没有任何权威机构在作计划,而是产生于企业家与公司的单独行为。金融创新背后的经济动力与一般创新的动力是一致的。正如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所说的那样:通过追求个人的财富,不断的提高社会的利益,而且比他真的这样去做时效率还高。而以弗里德曼为代表的货币学派主张“货币促进论”认为货币方面的因素,特别是70年代的通货膨胀和汇率的反复无常是创新的主要因素。以凯恩斯为代表的“规避管制论”认为,金融机构为了获取利润而回避政府的管制从而引起金融的创新。总言之,金融创新的成因主要是由于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和为扩大业务,增加收益的内在需求而引起的。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1国际金融市场的动荡

1973年以来由于实行浮动汇率,使投资者、银行面临汇率剧烈波动的风险。由于石油美元流向国际金融市场,使得国际信货规模不断扩大,国际资本流动加快。由于涌入国际金融市场的大部分是游资,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投机活动,加剧了金融市场的动荡和不安。金融市场的动荡,尤其是利率、汇率的剧烈波动,增大了企业的风险,而企业必须在预防风险方面寻找对策,这个对策就是金融创新。金融创新的许多产品都和应付利率汇率的变化有关,如:浮动利率票据,利率期权、种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可变或可调节利率抵押、外国通货标价债券等。可见为了防范金融风险,金融创新应运而生。

1.2规避管理法规

由于金融业是个特殊的行业,必然要受到严格的管理,政府管理法规就是这个行业创新的极为重要的因素。美国经济学家爱德华•凯因把这种远见规避管理法规的过程描述为“发觉漏洞。”他认为当管理法规的约束大到规避了它们便可以赚大钱的程度,发掘漏洞的创新机会就会产生。最先创新出来的新金融工具是欧洲美元和银行商业票据。由于欧洲美元和商业票据不受Q项条款的限制,也无需提取法定准备金,具有特别的优势,自60年代末期欧洲美元市场,商业票据市场迅速发展起来。到70年代可转让提款通知书帐户(NOW),自动转换储蓄帐户等新型金融工具也都相继开发出来,并且最终取得合法地位。

1.3金融中介机构的积极参与

在金融创新过程上,金融中介机构的积极创新和参与交易起到了关键作用。在金融机构进行负债管理的背景下,创新工具业务作为一项表外业务,既可带来收益,又不影响资产负债表。同时金融中介利用自己在金融创新业务方面的优势,也可以自营交易,从中获利。例如美国信傅银行自1989年以来,创新交易量占其总资产的50%以上,超过了传统银行的业务收人。

1.4科技的发展

特别是电子计算机的发展和广泛应用,卫星通讯技术和信息处理的出现和应用为创新提供了技术条件。由于信息网络迅捷的服务,传统意义的金融市场大大拓展。可见,电子技术的广泛运用为金融创新提供了坚实的物质条件。

2.我国金融创新的努力方向

针对金融业发展状况,我国当前金融创新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2.1进行产权制度创新

当前最主要的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革,将国有独资企业银行改造成股份有限公司,从而实现国家作为出资者的所有权和商业银行作为独立法人的财产经营权分离,实现银行产权主体的多元化,真正建立银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内在机制。

2.2进行经营体制创新

我国多年来。直推行的是银行、证券、保险等分业经营。从实践情况看,这种分业经营模式存在着许多弊端。我国应该有意识、有步骤地放松对混业经营地限制,努力协调两业发展,并最终实现混业经营。

2.3进行金融组织体系创新

一要整合中小金融机构,积极鼓励金融企业相互兼并,实施资产重组,盘活存量,实现低成本扩张;二要积极引导非银行金融机构,完善发展证券和基金公司;三要稳步推进民营金融机构的发展,准许民间进人,规范和发展民间信用。

2.4进行金融市场结构创新

市场是金融业务经营的起点和终点,也是金融业务经营的起点和终点,也是金融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因此,金融创新必须面向市场,在增加市场主体、创新市场结构上着力,协调好货币市场与证券、外汇、票据资本等市场的关系。

2.5进行金融监管创新

监管创新须在以下几个方面体现:一要改革监管体制,由分业监管逐步走向统一监管;二要加强和改进监管方式,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参与金融监管;三要进一步完善银行内控机制,确保经营安全。

2.6进行技术创新

要大力实施技术创新战略,广泛应用现代科技,加快高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以技术创新促进业务创新,从而促进金融生产力的提高。

2.7进行金融工具创新

要在保持传统业务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大力开拓中间业务,开发新的金融工具,不断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

2.8进行金融产品创新

除要抓紧开发常规信贷业务品种外,还要进一步加快开发电话银行、信用借记卡、代客理财设计、对外担保等新的金融产品。积极开发期权、互换、远期利率协议、组合保险、零息债券等高科技含量的新型金融产品。

2.9进行金融服务创新

当前金融服务创新的重点是,突破传统银行的柜面服务,朝金融服务技术的电子化和信息化、服务形式的多样化和全方位化发展。

2.10进行金融队伍创新

要加强对现有金融从业人员的知识培训和提高,增强其现代金融意识和业务素质;要创新用人机制,吸引、开发和留住人才;要注重建立人才流动的竞争机制,充分发挥人才的使用效能。

3.金融创新的风险分析

首先,金融创新使得各种金融机构原有的分工界限日益模糊,各种新型的金融交易也不在旧管制的框架之内。在经济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和保护本国金融竞争力的动机支配下,20世纪80年代初,一些西方国家陆续放松了对金融机构业务的限制,不同金融机构的业务同质化现象比较严重,机构间竞争加剧,传统的存贷利差缩小。为了获得必要的利润,金融机构转而从事高风险、高收益的创新业务,许多金融机构有大量的资产负债表外业务。在传统的帐务处理程序下,这些活动不计人资产或负债方,仅在资产负债表上予以解释,或在线下予以反映,其实质就是在不扩大资产负债的同时,开展一些投机、收取手续费的业务。金融机构提供的各种担保、承诺以及备用信用证业务等,稍一疏忽便会使金融机构从中介人变为债务人,让金融机构处于一种非常尴尬的境地。1997年爆发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中,韩国金融机构和大企业就是表外业务的牺牲品。

其次,以金融衍生工具为代表的当代金融创新成果,为投机者提供了大批操纵市场的先进手段和便利工具,使之拥有了撬动一国或一个地区金融市场的巨大能量。从东南亚发生的金融危机看,国际投机资本往往是利用金融衍生工具来加大风险,从中渔利。金融衍生工具主要包括四大类:期货、期权、远期协议、互换。其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具有以小博大的高杠杆效应。金融衍生工具的这一特性,吸引大量的投机者,使得金融衍生市场规模迅速膨胀。最后,金融创新增加了金融体系和系统风险,推动了金融国际化趋势,致使局部的金融风险更易转化为全局性的金融风险,从而消弱整个金融系统抵御局部金融风险的能力。

4.金融创新的风险监管

金融市场规模的扩大,市场机制作用的增强,从需求和供给两方面为金融创新的发展提供了条件。认清金融创新的风险性,采取有力的监管措施,对金融秩序的稳定及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应完善立法,设定完善的法律程序,制定统一的交易标准,同时,建立监督和咨询的有效机制,确保投资的安全性。其次,应加强中央银行对从事金融创新活动的金融机构的监管,除了对资本充足率作出明确的规定外,还要制定一系列的风险监管指标。同时,在对待金融创新和金融自由化上,要做到放松管制与加强管理并重。第三,要加强金融系统的内部监管,加强表外业务,强化内部控制,实行风险分化,从而减少投机资本的可乘之机。最后,加强各国金融机构的相互协调。随着国际金融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现有的国际金融体系必须进行相应的改革,依赖国际合作,协调货币政策,以把金融创新产生的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

参考文献:

〔1〕斯蒂芬.马奥尔.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刘玉操.国际金融实务〔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3] 张亦春.金融市场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金融风险管理范文 第6篇

金融风险指的是与金融有关的风险,如金融市场风险、金融产品风险、金融机构风险等。一家金融机构发生的风险所带来的后果,往往超过对其自身的影响。金融机构在具体的金融交易活动中出现的风险,有可能对该金融机构的生存构成威胁;具体的一家金融机构因经营不善而出现危机,有可能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构成威胁;一旦发生系统风险,金融体系运转失灵,必然会导致全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甚至引发严重的政治危机。

种类

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行业风险

法律、法规或政策风险

人事风险

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 股票投资风险

本文提到的风险属于政策风险(财政风险)

防控建议:首先,要强化财政对经济的监管而不是直接参与,规范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这样才可能减少或有债务转化为财政负担的可能。如,制定全国统一的担保法规,规范政府担保工作。明确政府担保的原则、条件和处理办法,使政府担保有法可依。严格控制政府担保的范围,控制担保事项的决策权,担保金额要控制在合理的额度内,建立担保人从立项到还款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机制,为按时如数还款创造条件。其次,要特别防止借企业改制悬空和逃废债务,区别对待,分类处理,对实行股份合作制及被兼并的企业要由改制后的企业及兼并企业承担全部贷款本息,并落实相应担保措施。对出售、拍卖、转让的企业所得债务采取追索和重组、资产置换、转让及销售、企业重组,债转股及阶段性持股等措施,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最后,就现有的或有债务而言,不仅要注意研究和分析财政赤字和财政综合偿还能力,还要研究国有企业债务、国有银行不良资产以及国有资产有效性,采取多种途径解决国有企业的过度负债问题。对利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化解不良资产对财政造成的影响要进行深入研究。

国有银行不良资产是我国现有的或有债务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深化国有银行改革是解决并减少或有债务的重要条件。国有银行不良资产大,效益低下,是多年来经济生活中各种矛盾在银行经营上的综合反映,是银行经营的外部环境差和内部管理乱两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要切实有效地防止新的或有债务的产生,就要求针对或有债务的性质分别采取不同的对策。一方面要改善其经营环境,另一方面则应改革国有银行的经营机制。

首先,要改革目前银行国有独资的状况。当前,加强我国银行实力并防止演变为财政风险的有力措施,从长远看,可考虑吸收其他投资者持股,补充核心资

本,近期可考虑允许商业银行发行长期债券,补充附属资本。借加入世贸组织的机会,加快开放我国金融业,不仅要对外资开放,而且要对国内民间资本开放,这样一方面可以使银行有较多的渠道扩充资本金,另一方面可以改善国有银行经营机制。其次,要减少政府其它部门对国有银行的行政干预,强化出资人对银行业的监管,充分发挥银行业协会的作用。目前,其他政府部门对国有银行干预过多,影响银行的经营状况,而做为出资人的财政部又由于是政府部门,为了不干预银行的经营权,不可能也做不到像社会其他股东那样关心银行的经济效益。因此,要正确处理银行的出资者和监管者之间的关系,改变目前出资人无法关心银行经营状况,而银行的监管者又不关心银行财务状况的局面。最后,要强化对政策性银行的财政管理,将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活动严格区分开,对政策性银行从事商业活动所造成的损失,财政不宜再给予弥补,防止政策性银行将商业经营亏损转嫁为财政风险;财政作为出资人和国有银行债务的最终承担者,要加强对国有银行的考核,建立以利润为核心的考核体系。同时,改善国有银行的经营环境,改革其内部管理机制,强化国有银行的内部管理,提高收贷率和收息率,防止新的不良资产的产生,对现有不良资产,要加大企业的改组、改制和改革力度,促进企业提高投资效率。

财政风险 目前,理论界对财政风险(Fiscal Risk)有不同定义:一种提法是,一般而言,所谓财政风险是指政府不适当的财政活动或财政行为(作为事件)给政府本身,给政府进一步的财政活动以及给社会经济带来的各种潜在危害的可能性。另一种提法是,“财政风险是专指财政领域中因各种不确定因素的综合影响而导致财政资金遭受损失和财政运行遭到破坏的可能性。”

按照具体财政活动类型划分

在我国,人们通常倾向于按照具体财政活动类型划分财政风险,这些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并且都属于内生性风险:(1)源于收入方面的财政风险 如中央政府可调控财力不足,主要收入来源不稳定,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中央财政收入占国家总财政收入的比重(国际比较)均偏低,预算外资金膨胀、增长过快的势头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税基被侵蚀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等等。

(2)源于支出方面的财政风险

如支出体制的惯性及经济运行中产生的新问题使财政支出刚性增长,在民间投资尚未成功的启动情况下,财政投资也仍面临着继续扩张的压力,财政支出结构不甚合理,财政“越位”和“缺位”现象并存,等等。

(3)源于公共投资的财政风险。

我国财政支出中有相当部分用于生产性投资,或资本性投资,这种投资与私人投

资在风险影响方面具有大体相同的性质。

(4)源于预算赤字的财政风险

我国的财政赤字存在着长期化、数额大、增长快的问题,尽管我国赤字率与国际安全警戒线标准相比,仍存在一定的扩大空间,但赤字依存度较高则相应增加了政府财政的脆弱性。

(5)源于国债管理的财政风险。

虽然从债务负担率指标看,我国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债务量偏小,债务发行余地大。由于在我国明显存在着国债资金使用缺乏经济效益、税收结构不能适应经济结构和所有制结构的变化等问题,导致大部分国债几乎都要通过发新债还旧债的方式运作。这样,在财政困难未能扭转的情况下,国债规模会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

(6)政府财政的公共风险

由于在我国的经济改革本质上属于政府主导型,这就决定了改革中方方面面的矛盾和问题都会直接、间接地反映到财政上来,都对财政提出了财力上的要求,因而我国财政所承担的风险是全方位的,且呈扩大趋势。

(7)政府财政的制度风险

目前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相对滞后,各级政府财政行为中还有很多盲目的、不规范的行为,比较突出的制度风险主要表现在:财政体制建设不稳定,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约束软化,政府财政决策机制不科学,财政法规建设滞后,等等。

(8)政府财政的系统风险 财政政策系统风险主要是指源于政府原因导致的公众心理预期变化,进而自发地采取“理性”或“非理性”行为给政府财政活动带来的不利影响。

(9)官员道德风险与职业能力风险

由于政府的权力实际上是通过政府官员行使的,如果政府官员不能正确地使用权力,就会把国民赋予的用以谋求公共福利的权力改变为官员们谋取私利或集团利益的工具。此外,即使人们相信政府官员的职业道德是可靠的,也没有足够的理由把处理重大社会经济事物的决策权力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因为政府官员与普通社会成员一样,不可能保证个人所做出的各种决策总是正确的,而权力则有助于产生实际上是按照个人性格、作风制定的“政府决策”,推行这种决策往往在滥用权力的同时还给经济社会造成效率损失。

财政风险的防控

比较两种说法,不难看出,前一种提法是假定特定行为主体(政府、公众等)的特定行动(财政活动)引发了财政风险,那么减少或规避风险的途径主要在于改变行为主体的活动范围、方式、方法。后一种提法是假定行为主体的活动是合理的,但该活动的最终结果要受各种客观存在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因素影响,而不受行为主体控制。那么,减少或规避风险的主要途径就是改善环境因素以减轻其对人们行为的不利影响。

本文中提到的财政风险为第一种意义上的财政风险

在实施积极财政政策过程中,我们必须警惕由此所引发的财政风险。扩张性财政属于财政工作非常态运作,不能频繁、长期使用。为此,在稳定经济增长的同时,加快财政体制改革,强化财政宏观调控的作用,增强防御财政风险能力,已经成为当前以至今后一个时期财政乃至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正如朱镕基总理所指出的,“从较长时期看,只要经济保持较快增长,经济效益不断提高,财政偿还债务的能力是有保障的。同时,我们也要积极采取措施,认真警惕和防范财政风险。”这就需要我们十分重视国债和赤字规模问题,加强财政能力和公共风险研究,严密监测财政运行态势,同时要准备必要的应对措施,注意防范财政风险。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合理界定政府职能范围及财政投资范围

应从市场经济出发,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重新认识并准确界定财政的职能范围,压缩不必要的支出,改善政策手段,并在此基础上确认财政投资范围,增强财政资金的导向和带动作用,避免出于政府包揽过多、财力分散而使财政职能缺乏必要的财力保障。

二是适度控制赤字规模,加强国债管理

确保国家的财政安全及国民经济的稳健运行。目前应积极探索我国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财政赤字的适度区间,并将赤字规模控制在这个区间内,避免将短期刺激政策长期化,减少经济增长的赤字依赖,赤字和发债手段运用不能仅仅重视当前的经济增长,更要保证经济的可持续增长。

三是规范政府收入行为

这既要解决好“费改税”问题,规范收费;又要解决好目前税收行为不规范的问题,杜绝诸如税收“空转”、寅吃卯粮、贷款缴税、包税等现象的发生。要严肃国家的财经纪律,加强税收执法力度,坚决杜绝财税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和不规范的现象。要加强纳税人的法制观念和依法纳税意识,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欠税问题,坚决打击各种偷税、骗税和暴力抗税行为。决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代法、越权减免税。

四是强化国债投资的使用效益

国债投资应遵循市场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向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方向倾斜,为此各级经济管理部门要努力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各级人大和政府也要切实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管,严防“无效项目”和“豆腐渣”工程的出现,以确保投资的质量和效益。它同时也要发挥政府投资对全社会资金投入的带动作用,引导各种经济成分参与其中,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防止政府投资的“单兵作战”。

五是深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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