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失业登记、灵活就业认定

2024-05-16

就失业登记、灵活就业认定(精选5篇)

就失业登记、灵活就业认定 第1篇

就失业登记及灵活就业认定办理程序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二、办理条件:

(一)失业登记办理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进行失业登记:

1、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

2、本市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及非本地户籍的劳动者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劳动者未就业的;

4、个体就业、灵活就业和从事自由职业停止后30日内;

5、其他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

(二)就业登记办理条件

1、已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2、个体就业、灵活就业、从事自由职业的劳动者;

3、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应自合并或分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主体变更手续;用人单位因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经营地址等劳动用工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灵活就业认定办理条件

1、自营劳动者。如个体经营(不包括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网店经营、街头商贩、家庭就业人员等;

2、自主就业者。以个人身份从事职业活动的自由职业者,如自由撰稿人、非签约歌手和模特等;

3、临时就业者。如非全时工、季节工、家庭小时工和其他类型的打零工者等。

三、申请材料

(一)失业登记申请材料

本省城镇户籍劳动者初次办理失业登记的,由劳动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目前尚未就业的证明、本人免冠两寸彩色照两张及以下规定的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填写《湖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审批表》,进行失业登记和申领《登记证》:

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个2张、一寸近照2张、填写《德州市失业登记表》;

2、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须提供毕业证(肄业证)或相关证明材料;

3、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需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4、个体业主停止经营的需提有关部门出具的停业或转让证明;

5、按有关规定失地、失林的需提交由常住街道(乡镇)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6、军人退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须提供退役证明和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7、刑满释放或解教人员需须提供释放或解教证明,假释或监外执行需提供司法部门的有关证明,缓刑人员需提供法院判决书;

8、本市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还应提供常住地居住证明和原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等能够证明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相关材料。

(二)就业登记申请材料

用人单位新招用失业人员,应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办理就业登记时,须向单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1、用人单位需提供有效资质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招用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和用工备案手续;;

2、被录用人员有效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一寸近照2张,填写《德州市就业登记表》

3、从事个体就业的,除以上资料外,还需出具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灵活就业和从事自由职业的,需出具街道(乡镇)或社区的从业证明。

(三)灵活就业认定申请材料

1、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就失业登记证、1寸近照2张、填写,《山东省灵活就业人员登记认定表》(一式两份)

2、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人员需提供离婚或丧偶证明,与未成年子女在同一户口薄的同时提供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证明;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

4、残疾失业人员需提供《残疾证》

6、被征地失业人员需提供《残疾人证》

7、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安置人员和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需提供《再就业优惠证》

8、享受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类中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或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需提供最近6个月的社会保险缴费单据、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原件;毕业年度在校期间创业的高校毕业上需提供《高校毕业自主创业证》,离校后创业的高效毕业生需提供其毕业证;

9、享受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类人员可由其吸纳企业统一办理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手续,企业在申请时需提供新招用人员近6个月的社会保险缴费单据;

10、本市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非本地户籍的劳动者还需提供《暂住证》或常住地居住证明。

就失业登记、灵活就业认定 第2篇

企业:携带劳动者本人近期二寸照片2张,直接到就业地的人力资源市场进行办理。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等证明用人主体资格的材料(盖公章复印件1份);

2.劳动合同书(盖公章复印件1份);

3.劳动者有效居民身份证(盖公章复印件1份);

4.盖公章花名册一份(姓名、性别、年龄)。

个人:携带本人近期二寸照片2张,有效身份证及户口本首页、户主页、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登记,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和《就业失业登记表》各1份。

1.个体工商户提供当年已年审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稳定就业者提供劳动合同书(复印件1份);

3.灵活就业者提供证明其就业的劳务协议。

社区劳动保障机构经过初审,开具常住地证明和就业认定证明各1份,由经办人员签字(经办人员必须是社区正式工作人员),加盖社区公章后报办事处劳动保障民政所,劳动保障民政所审核后(经办人在居住证明和就业认定证明上签字并盖劳保所公章)签字盖章。

换证的收回原证件。

二、办理失业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劳动者有效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社区开具的常住地证明及未就业证明各1份。

1、从学校毕业或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新生劳动力(毕业、肄业生)提供本人毕业证(肄业证明);

2、从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3.个体业主等劳动者停止经营的,提供工商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止经营或注销登记证明;

4.劳动者失地(失林)的,提供国土资源或林业部门出具的征用土地(林地)证明;

5.军人退出现役未纳入统一安置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交有关法律文书;

就失业登记、灵活就业认定 第3篇

一、对灵活就业人员实施失业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1. 对灵活就业人员实施失业保险是灵活就业人员自身的迫切需要。

就业是民生之本。党和国家把促进就业再就业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 出台了一系列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优惠政策文件, 鼓励广大失业人员自主择业、自谋职业, 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是, 随着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 一方面, 灵活就业已成为广大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主要形式;另一方面, 由于既缺乏必要的就业保障, 又缺乏必要的技术培训, 灵活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进一步下降, 不稳定性使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不经常徘徊在失业的边缘。享受灵活就业保障并逐步实现稳定就成为灵活就业人员自身的迫切需要。

2. 对灵活就业人员实施失业保险是失业保险制度自我完善的需要。

随着长期化、低龄化等失业现象的出现, 以低缴费率为支撑、以稳定就业人员为主体的失业保险制度也面临着新难题。随着我国灵活就业人员急剧增多、流动就业居高不下和青年人失业日益严重的严峻现实, 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已难以适应这一新失业群体的挑战。要化解这一难题, 就要为灵活就业的这一群体设计一套新型的失业保险制度。根据劳动力市场柔性化、灵活化等客观现实, 放宽失业保险参保条件, 扩大失业保险参保范围, 统筹灵活就业人员, 是满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长远需求和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现实需要, 也是维护社会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 更是坚持以人为本的需要。因此, 要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 使灵活就业人员也成为这一制度的惠及者和受益者。

3. 对灵活就业人员实施失业保险是发挥失业保险双重功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失业保险作为社保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承担的是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再就业的双重职责。逐步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失业保险体系, 化解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风险, 是深化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 逐步完善和实施与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 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因此, 失业保险制度应当成为广大灵活就业人员防范失业风险的主要制度。对于绝大多数灵活就业人员来说, 通过建立一定的失业保险机制, 可以减缓灵活就业人员寻求新职业的压力, 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他们及其家庭在其失业期间收入的稳定性, 有利于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从而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对灵活就业人员实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议

1. 对灵活就业人员实施失业保险制度的界定。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从事合法社会经济活动且工作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劳动收入不固定和劳动关系不固定的人员, 其就业形式呈现出灵活性强、自由度大、适应范围广、劳动关系比较松散的特点。无论是由单位职工转变成的失业人员还是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的新生失业人员以及被征地农民, 只要实现了灵活就业, 就应当成为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对象。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推行个人参保制。以个人方式参保, 需要一对一式的服务, 因而对社保机构的服务管理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如何做好他们的参保登记、缴费记载、审核监督以及落实有关失业保险待遇等工作, 对社保部门来说都是一个新的尝试。首先, 要对现行政策作适度调整, 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 本着涵养失业保险基金费源, 关怀困难弱势群体、构建稳定和谐社会的目的, 将失业保险与促进再就业紧密结合。其次, 充分发挥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站) 的职能, 对本辖区内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情况进行在册登记、跟踪服务、动态管理, 随时掌握其就业情况。再次, 从人本理念出发, 按照权利和义务相统一, 公平和效率相对应, 保障水平和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要求, 加强基础建设, 规范业务操作、简化办事流程, 充分尊重灵活就业人员基本意愿和个人选择, 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创造宽松便捷的环境。最后, 建立以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的教育和培训体制, 大力开发人力资源, 加大就业政策力度, 不断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就业能力。界定准确清晰的失业保险关系, 有利于建立适应灵活就业形式的新型失业保险管理模式, 有利于推动当前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2. 对灵活就业人员实施失业保险制度的缴费认定工作。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 需要对缴费基数、征缴比率、缴费方式等进行有效规定。缴费基数和缴费比率的高低, 事关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账户和待遇享受。首先, 建立以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站) 为依托、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申报的新机制。即由灵活就业人员持个人有效证件在其居住地的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站) 确认已实现灵活就业, 并同时填写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申报书, 然后各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站) 为已申报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缴费手续并汇总缴费名册, 于每月25日前到社保经办机构解缴失业保险费, 逾期不予补交。其次, 在现行征缴费率上适当调整或降低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费的缴费费率, 按照当地最低缴费工资基数, 雇主雇员各一半的比例, 由灵活就业人员主动向其居住地的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站) 进行申报缴费。再次, 社保经办机构要对灵活就业人员建立单独的个人缴费数据库, 实时管理和动态维护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记录, 并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费进行个人账户准确记载, 将雇主缴费的一定百分比连同个人缴费额一同记入其个人账户。实行失业保险费个人账户制度, 既明晰个人所有权, 也更新了一部分参保人员心中“只贡献、不受益”的想法, 以及他们“重养老、轻失业”的做法, 从而有效建立失业保险征缴的长效激励机制。最后, 实行阳光政策、透明作业。按照国家实施金保工程的总体部署和构建劳动保障信息网络管理系统的具体要求, 依托省级社保经办机构的集中式数据资源管理中心, 辐射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的延伸工作平台, 开展失业保险公共信息社会查询服务, 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提供方便、快捷的网络服务。

3. 对灵活就业人员实施失业保险制度后待遇问题的探讨。

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 灵活就业人员失业后也就存在失业保险待遇享受问题。待遇问题, 涉及的是灵活就业人员的自身利益。首先, 制定政策, 规定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余额只能在其失业和退休时才可动用。社保经办机构要集中数据资源库实时进行动态维护, 准确记载灵活就业人员就业情况变化轨迹以及相应的个人缴费记录, 作为今后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法定依据。对于退休前一直没有失业过的参保人员, 可在退休时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累计余额。其次, 在现行政策的基础上适当放宽领取条件, 并适当缩短灵活就业人员的领取期限。灵活就业人员失业后应主动及时地到其户口所在地的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站) 进行失业保险金的待遇享受申请, 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站) 至少每周一次到社保机构进行待遇办理。在享受期上规定累计缴费满1年, 享受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在待遇标准上结合个人账户累计余额的年平均值计算, 若个人账户累计余额的年平均值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按现行最低标准发给;若个人账户累计余额的年平均值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按个人账户累计余额的年平均值发给;若个人账户累计余额的年平均值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给。在支付顺序上, 先冲减个人账户余额, 然后再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差额。再次, 参照当地失业保险基金的承载能力, 适度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水平。《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待遇要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究竟高多少比较适中并没有具体标准, 而且不少地方失业保险待遇与低保待遇相差不大, 且物价水平和缴费基数却是逐年上涨,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能力和积极性大打折扣。因此, 应及时将失业保险待遇随着物价水平上涨和低保待遇的上调而上调, 确保并调动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的积极性。最后, 对实施失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其失业时进行免费求职登记、职业培训以及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 鼓励并帮助其尽快实现稳定就业。

参考文献

[1].赵建国.灵活就业是扩大就业的重要途径.经济日报, 2006.8.7

[2].刘杰锋.完善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关系的思考.www.cnpension.net, 2005.8.1

就失业登记、灵活就业认定 第4篇

关键词:公共就业 ;就业失业;实名登记

就业失业实名登记是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工作,贯彻落实十八大有关就业工作总目标、总要求、总方针和总基调的重要举措,是分类推进和提升公共就业管理服务能力水平的重要抓手。

一、就业失业登记工作开展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市始终将就业失业实名登记工作作为促进就业创业,实现工作提档次、上水平的重点和抓手来推进。截至目前,制度建设完善、经办流程规范,横向到边,含括信息采集、信息复核与更正、系统录入、章证管理、监督考核,纵向到底,贯通市、县、镇街和村居四级经办服务机构,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体系在我市基本建立,有力的促进了各项就业人才服务业务的开展。

二、就业失业登记工作的主要做法及特点

(一)氛围基础良好

上面有政策、群众有需求、基层有条件。一是充分认识建立就业失业实名登记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及意义。省政府颁布的《山东省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明确要求“要健全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我市连续两年将该项工作纳入千分制目标管理考核,作为县区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二是宣传到位,单位及群众认同度高。《就业失业登记证》不仅是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记录的载体也是享受就业优惠扶持政策和失业保险待遇的重要凭证。三是基层基础条件好。我市对于基层平台建设始终坚持系统化设计、规范化建设、制度化推进,从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等五个方面重点突破。

(二)制度体系完善

一是加強了制度建设。研究出台一系列制度流程,进一步明确了就业失业登记范围、业务经办流程及市、县、镇街及村居四级经办职责。二是市县组建成立了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实现了人员、资源的整合和有效利用,形成了工作合力。

(三)借鉴经验、选树典型

一是借鉴先进地市经验。组织相关业务科室人员进行专项考察,重点对制度设计、信息系统设置、经验做法进行系统学习。二是挖掘总结本地经验,选树先进典型。按照季度通报有关规定,结合调研结果,对业务开展较好的五个镇街进行了通报表扬。

三、就业失业登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经办力量有待进一步加强

各级经办机构或平台都不同程度存在经办力量不足的问题,尤其是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人员数量少、业务不熟练且变动频繁。原因有四:一是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编制、人员及经费管理等权限在镇街人民政府,县区人社部门只负责业务指导。人员岗位等受镇街内部机构整合和人员调整影响较大。二是所承担的业务工作量大。调研中发现,有的镇街业务对应县区人社局、卫生局、民政局等众多科局。三是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工作人员中“三支一扶”或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大学生占比例较大,因其年龄小、有学历,流动能力和流动性较强。四是业务培训跟不上,也没有建立一套轮岗交流、师带徒、签订责任书等形式的良性的业务交流传承和制约机制。

(二)职责权限有待进一步下放

一是受传统工作思维和工作方式影响,担心放权、不想放权,主观认为镇街不具备工作条件。二是受“登记失业人数”和“登记失业率”等考核指标影响,将部分应下放的权限收紧管控。就失业登记职权有待进一步下放。

(三)经办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

主要表现在:一是超范围打印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单纯为办理小额担保贷款或申领培训补贴等业务登记打印证件。二是基础信息登记不准确,重复录入,调研中发现有的登记人员常住地址信息重复录入达5次之多。三是受镇街机构改革影响,站所的名称、经办印章不统一。县区间、同一县区不同镇街的名称都不同,有的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有的叫便民服务中心、有的叫劳动保障事务所。

(四)信息系统有待进一步整合完善

调研过程中工作人员反映问题最多的就是信息系统问题。一是系统繁多,且不能实现信息共享。镇街一级有劳动监察、劳动99、基层平台、居民养老等多个信息系统,工作人员操作难度大。二是UK权限设置不科学,多数没有明确到个人。三是多数镇街用VPN连接内网,速度满且不稳定,影响工作效率。

四、下一步工作对策及建议

(一)严格政策

进一步实现职责权限下放、工作重心下移,严格登记、发证经办职责和证件办理审批程序,严控登记及证件发放范围,努力在2015年底前实现全市人力资源就业信息录入的全覆盖及就业失业分类管理服务的目标。

(二)规范管理

协调镇街明确专人负责,及时申请经办UK,并科学设置UK权限;加强设备设施管理,确保齐全配套、完整能用;积极协调解决网络问题,提高工作效率。

(三)加强培训

建立基层业务经办人员培训制度,纳入县区学习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业务政策、系统操作及计算机管理操作能力培训。

(四)强化督导

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如何办理? 第5篇

城市案例:哈尔滨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

申请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到本人户籍所在区、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有条件的区、县(市)也可在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办理参保登记须携带下列材料:

1、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出具的《哈尔滨市灵活就业人员登记备案表》;

2、本人户口、身份证及《哈尔滨市就业失业登记证》;

3、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个人账号缴费对账单;

4、指定银行开设的个人结算存折。

申请参保的高校毕业生可凭毕业证书和个人结算存折办理参保手续。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区在每月1至25日期间接收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照我市上年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为缴费基数的3%。

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费,从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次月起征收。区、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申请人办理参保登记后,应为其核定缴费数额,打印参保确认单和缴费单据。

参保人员应当于每月25日前将下月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存入个人结算存折。

地方税务机关依据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数额,委托银行从参保人个人结算存折中代为划款,按季征收失业保险费。

参保人员自办理失业登记次月起,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

参保人员停止参保的,应当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保手续。参保人员超过三个月不按时将应缴纳失业保险费存入个人结算存折的,视为自动停保,若申请补缴需将欠费及滞纳金全额补缴后方连续计算缴费时间;

凡未办理停止参保手续,又按时将应缴纳失业保险费存入个人结算存折的,视为继续参保,下一年度由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当年公布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标准直接划转失业保险费,参保人员不需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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