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员调整通知范文

2024-06-01

公司人员调整通知范文(精选16篇)

公司人员调整通知范文 第1篇

人员职位/薪资调整通知书

先生/小姐: 您在派往 夏普商贸(中国)有限公司 服务期间,由于:工作业绩表现良好等情况,据夏普商贸中国有限公司决定,自 年 月 日起,您的职务由 促销员 调整为 促销员督导。工作内容调整为:对地域客户、促销员进行培训;定期巡查门店;促销员日常事务的管理及下达公司最新指示。工资标准调整为:基本工资

元,基本工资加考核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原合同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如您不能完成指定工作任务的,我司有权变更您的工作岗位,调整为促销员岗位,工资待遇同时改为享受促销员待遇。希望您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努力!

北京方胜理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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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执

本人收到上述通知,同意遵照通知内容执行。

签字:

日期:

公司人员调整通知范文 第2篇

保监发〔2010〕78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公司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规范相关审计工作,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一0年九月二日

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公司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规范相关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是指对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所进行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检查,客观评价其依据职责所应承担责任的审计活动。包括任中审计、离任审计和专项审计。

任中审计是指按照规定的间隔期限,对在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阶段性审计。

离任审计是指对因任期届满、工作调动、辞职、免职、撤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其在本岗位任职期间的职务行为进行的评价性审计。

专项审计是指因公司出现重大违规、财务异常或舞弊等情形,对可能负有责任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特定审计。

第三条 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对象包括下列人员:

(一)董事长及其他执行董事;

(二)总公司管理层成员;

(三)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四)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五)具有与上述人员相同职权的其他人员。

鼓励保险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进行审计。

第四条 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审计对象在特定期间及职权范围内对以下事项所承担的责任:

(一)经营成果真实性;

(二)经营行为合规性;

(三)内部控制有效性。

鼓励保险公司在完成以上审计内容的同时,对审计对象进行经营决策科学性和经营绩效评价。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要求,制定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实施细则,加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规划,合理配置审计资源,避免重复审计和审计遗漏。

保险公司应当将审计结果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任用、奖惩挂钩,提高审计工作的权威性。

第二章 审计的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对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审计责任人进行审计,应当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实施。其中,对保险集团公司下属保险子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进行审计的,可以由其集团公司审计部门组织实施。

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计,由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外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

未实行审计集中制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审一级的原则确定具体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实施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的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保险公司董事会负责选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出具书面意见。

第八条 受聘进行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的外部审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足够数量熟悉保险业务和保险监管规定、胜任该项审计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与审计对象没有利害关系;

(三)有良好的职业声誉,最近3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处罚;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中审计计划。对高管人员实施任中审计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三年。

离任审计应当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进行,原则上实行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确有理由不能事先审计的,应当在审计对象离任3个月内完成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聘用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的,可适当延长审计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专项审计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审计时间和时限。

第十条 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中审计现场部分结束后3个月内出现需要进行离任审计情形的,可以不再单独组织实施离任审计。

对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计时,其他审计项目已经审计过的内容,原则上可以借鉴其审计结论,不再重复审计,但有线索表明原有审计工作可能存在瑕疵的除外。

第三章 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结束后,审计机构应当出具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依据、审计对象及其职责范围、审计人员;

(二)审计的范围、内容、方法;

(三)审计结果,主要指审计发现的问题及责任界定。

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之前,应当征求审计对象的意见。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作为审计报告的附件。

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客观性负责。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报告应当区分审计对象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审计对象对其职权范围内发生下列行为时应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保险公司内部管理规定行为的;

(二)强令、指使、授意、纵容、包庇下属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

(三)失职、渎职的;

(四)其他直接违法违规行为。

领导责任是指审计对象在其任期内对其职权范围内负有直接责任以外的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对总公司董事长和管理层成员的审计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提交公司董事会,并同时提交监事会。审计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在20个工作日内报中国保监会。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报告应当按照《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56号)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所在地保监局。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报告列入审计对象的人事信息管理,作为对其考核、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保险公司应当按规定程序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及时组织整改。

第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报告纳入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系统进行归档管理。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时,可以要求其原任职保险公司提交最近任职岗位的离任报告,也可以参考其过往任职期间审计报告的审计结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外部审计机构及相关人员在进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保险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范围、时限和要求,对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计,并向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交审计报告;

(二)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的审计报告及相关材料存在虚假陈述,或者故意隐瞒或遗漏审计发现问题;

(三)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任职资格审查时,要求被审查高管人员的原任职保险公司提交离任审计报告,原任职保险公司未按期提交或提交虚假报告;

(四)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审计对象的重大责任未被发现,或者故意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

(五)审计对象及其所在保险机构拒绝、阻碍审计,或者转移、隐匿、伪造、毁弃审计所需的资料或者证明材料,或者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检举人、证明人或者资料提供人。

保险公司及相关人员发生上述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及其它监管规定予以处罚。

外部审计机构发生前款第(四)项所列情形的,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向其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并在行业内公布该审计机构名称,其他保险公司不得委托该审计机构实施审计。

第十七条 对于审计报告揭示的违反监管规定的问题,或者认为保险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未真实反映被审计对象问题的,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查明:

(一)要求审计机构进行说明;

(二)听取审计对象的陈述;

(三)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复核审计,审计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四)立案调查。

第十八条 对于审计报告揭示的违反监管规定的问题,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在调查取证后,依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违规行为较轻,没有造成危害的,免于处罚;

(二)保险公司整改及时,处理到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规行为危害后果的,可酌情减轻或免于处罚;

(三)配合监管机构查处违规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对审计发现问题不追究责任或不认真组织整改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适用本办法。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适用本办法,但涉及董事会或董事长的有关规定除外。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司人员调整通知范文 第3篇

一、调整范围

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人员范围为:2014年9月30日前已按规定办理离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离休人员,包括符合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区企业中1949年12月1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字〔2001〕87号)和《关于印发〈贯彻桂劳社字〔2001〕87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桂劳社养险字〔2001〕35号)规定享受相应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退休人员(以下统称企业离休人员)。

二、调整标准

企业离休人员每月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

在按以上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对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对1934年10月1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间出生的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三、经费来源

本次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组织实施

本次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广大企业离休人员的深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严格按文件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务必于2015年9月底前将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足额发放到企业离休人员手中,确保调整工作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并于2015年10月19日前将调整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连同《企业离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情况表》分别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

人员调整通知书 第4篇

经招聘(或推荐)和考评,现调________部门(________科或车间)【人名】同志到________部门(______科或车间)工作。并于20____年__月____日及时完成工作交接,到新部门报到。

若因本人原因影响工作,按企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调出部门负责人:______

调入部门负责人:______

调入部门负责人请在员工报到后,签字交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

十一作息调整通知(范文模版) 第5篇

公司各部门、全体员工:

根据季节的变化,天气日渐寒冷。经公司研究决定,自2016年6月——2017年5月各部门上班时间调整为: 运行班:上下班时间照常,不变

常白班:上午7:50—11:50(签到时间7:00—7:50;11:50—12:40)

下午14:00—17:30(签到时间13:10—14:00;17:30—18:20)

一、望各部门严格执行通知,并按照新作息时间打卡。

二、接此通知后各部门要认真解决作息时间调整后的具体问题,并加强考勤、值班等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三、本通知自2016年10月4日(周二)起执行。

行政部

出国留学人员工作调整的通知 第6篇

一、已明确工作单位的出国留学人员(含本科生、研究生、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原工作单位应加强与他们的联系,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安排他们回国后的工作和生活。对于因某种实际困难或其它原因要求调整工作单位的,人事部门应积极协调,予以调整。各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

二、要求调整工作单位的出国留学人员,可根据国家建设的急需,到承担国家重点项目的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及亟待开发建设的边远、艰苦地区去工作;也可以应聘去三资企业、乡镇企业、民办科研机构或直接到国际组织和我国驻外公司工作;或者以个人或集体的名义,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创办独立的研究机构,技术开发和咨询公司或技工贸一体的企业公司。

三、对于调整到承担国家重点项目的单位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及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留学人员,允许其配偶随调,未成年子女随迁。

四、各单位对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中青年留学人员,只要专业对口,工作需要,可根据《xx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促进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迅速成长意见的通知》的规定,不受地区、行业限制予以接收,需要追加编制、劳动工资计划、专业技术职务指标的,可由单位提出申请,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并允许其配偶随调,未成年子女随迁。

五、凡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出国留学人员,均可通过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向国内有关人事(科技干部)部门提出调整工作单位的申请,并填写《出国留学人员工作单位调整登记表》。留学人员与国内有关单位可通过双向选择的办法,落实接收单位。并由接收单位填写《申请接收留学人员单位情况登记表》。

六、在盛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域内的调整,由留学人员所在盛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事(科技干部)厅(局)负责办理。跨省市、跨部门的调整,由留学人员接收单位和原工作单位所在省市(部门)人事(科技干部)厅(局)协商办理;发生争议的,由留学人员接收单位所在省市(部门)人事(科技干部)厅(局)报人事部协调、审批。

七、经人事部审核批准调整工作单位的留学人员,由人事部办理调整手续。有关单位应在接到人事部调整工作通知的一个月内,将被调整留学人员的组织关系及档案材料转到接收单位。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区公安、粮食部门凭人事部开具的《出国留学人员工作单位调整通知》和出国护照办理恢复户口、粮食关系及户口、粮食关系迁移手续。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公安、粮食部门凭人事部开具的《出国留学人员工作单位调整通知》和户口、粮食关系迁移证件,办理落户、粮食供应手续。

八、留学人员随调配偶如系国家正式职工,其工作单位应由本人联系落实,留学人员接收单位积极协助。

九、留学人员调整工作单位后,其工资标准及工龄计算,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十、各盛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事(科技干部)厅(局),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实施办法。

公司人员调整通知范文 第7篇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我省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调整的人员范围和调整时间

我省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不含按照赣劳社养f2003]55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农垦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时间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实行普遍调整,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年满70周岁以上的高龄人员实行特殊调整(详见附表)。调整基本养老金中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1按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时,按各档对应的调整额增加基本养老金。其中,调整后上一档的基本养老金低于下一档基本养老金调整后上限的,按下一档基本养老金调整后的上限确定。

2按缴费年限调整时,缴费年限15年以下(含1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人员。按每满一年增加3元調整,累计缴费年限尾数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对符合特殊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再按特殊调整标准调整。

4按高级职称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范围,是指退休前按规定获得正高和副高(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资格,并被单位按规定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其中,对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科技人员再适当增加倾斜力度。

5按高龄调整基本养老金,高龄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按照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6上述第4、5项特殊调整可合并累加。

三、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2010]29号、赣府厅发[2011]37号、38号文件有关规定,选择一次性缴费32500元至10000元参保的超过退休年龄人员不参加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调整,其调整基本养老金标准按全省城镇企业月人均调整水平扣除中央财政月人均调待补助标准后的60%加上中央财政月人均调待补助标准执行,即每人每月138元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四、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凡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解决,基金支付仍不足的,由当地政府通过加强扩面征缴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解决。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五、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程序:原则上由单位申报,主管部门汇总,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可直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养老保险数据库中增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

六、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军转干部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在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同时,每人每月增加35元,所需资金从企业军转干部解困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有关政策仍按赣府厅发[2008]11号文件的原则执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资格由各级军转办审核确认。

七、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尽快将调增后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〇一二年三月二日附表: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通知 第8篇

针对大家关心的“不同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如何调整?”等问题,昨日下午,记者采访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为你一一解疑答惑。

与缴费年限挂钩

如果你是2009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将增加60元。在此基础上,再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2元。

特殊群体如何调

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退休前被用人单位评聘为正高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将增加50元;退休前被用人单位评聘为副高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

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增加一项。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按照中办发〔2003〕29号和鄂办发〔2003〕53号文件规定,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统筹地区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助到平均水平(不含财政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

国有农场退休农工如何调

按照《湖北省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3〕125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农场退休农工,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1985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0元。1986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5元。199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对高龄老人倾斜

对年满70周岁、80周岁的.退休、退职人员,已按上述办法调整后,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1930年1月1日―1939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

年满80周岁及以上(1929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

其他人员如何调

广州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通知 第9篇

近日朋友圈流传着关于广州市退休待遇的消息,对此,广州市人社局表示,对于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调整工作,目前广东省的具体方案尚未出台,广州市须待省明确具体方案后,结合市实际情况予以贯彻执行,

朋友圈流传的虚假消息主要有两种:1.2016年养老金具体方案是:每人130元,工龄工资每年加3元,再以12月的个人退休工资为基数增加4%。2.广州市退休人员工龄一次性补贴情况表和以后每月增加情况:

工龄15年补发:

工龄补贴873.00元,下月增加63.00元。

工龄16年补发:

工龄补931.20元,下月增加67.20元。

……

对此,市人社局表示,这些消息均属虚假消息。请广大市民勿信小道消息,一切以人社部门的官方公布为准。

今年4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明确从今年1月1日起,为2015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15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左右。

此次调整,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其中挂钩调整可以与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适当倾斜是指适当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照顾。

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如何计算?

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主要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 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计算公式为: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2%。

计算公式为: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

4、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至20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计发,

2015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5、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a1/A1+a2/A2+……+an-1/An-1+an/An)÷N。公式中:a1、a2……an-1、an为参保人员1992年至退休上一年各年的缴费工资;A1、A2……An-1、An为1992年至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各年的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起为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N为参保人员1992年1月1日至退休上一年年底的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数。其中:对每年1月至6月退休的.人员,An、An-1均取该年上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对每年7月至12月退休的人员,取该年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2016年广州养老金上调后何时发放?

今年广州的养老金待遇调整方案出炉。据方案,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增发退休金260元。去年12月前退休的,加发部分从今年1月起计发,7月22日一次性发放到位。

即:调整增加的养老金(含补发额)将于7月22日发放到退休人员的银行账户。

广州市人社局副局长陈敏表示,2016年6月30日前(含本日,下同)按规定申领广州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以下简称“养老金”)的人员,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其中,2016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下同)已申领养老金的人员,调整增加额从2016年1月起发放;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申领养老金的人员,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养老金之月起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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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员调整通知范文 第10篇

公司各班组:

鉴于夏季高温来临,为了提高员工工作质量及缓解员工工作疲劳,做到劳逸结合,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现决定从明天(7月1日)起,作息时间调整如下:

上午: 6:45——11:00 下午:13:30——17:30

每天早上6:45分必须列队晨会开始,各班组位员工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迟到早退、违者将给予处罚!

特此通知!

南通海星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人员调整通知范文 第11篇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我省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调整的人员范围和调整时间

我省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时间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实行普遍调整,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年满70周岁以上的高龄人员实行特殊调整(详见附表)。调整基本养老金中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1.按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时,按各档对应的调整额增加基本养老金。其中,调整后上一档的基本养老金低于下一档基本养老金调整后上限的,按下一档基本养老金调整后的上限确定。

2.按缴费年限调整时,缴费年限15年以下(含1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人员,按每满一年增加2元调整,累计缴费年限尾数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对符合特殊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再按特殊调整标准调整。

4.按高级职称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范围,是指退休前按规定获得正高和副高(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资格,并被单位按规定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其中,对2000年12月3I目前退休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科技人员再适当增加倾斜力度。

5.按高龄调整基本养老金,高龄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按照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6.上述第4、5项特殊调整可合并累加。

三、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2010]29号、赣府厅发[2011]37号、38号文件有关规定,选择一次性缴费32500元至10000元参保的超过退休年龄人员不参加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调整,其调整基本养老金标准按全省城镇企业月人均调整水平扣除中央财政月人均调待补助标准后的60%加上中央财政月人均调待补助标准执行,即每人每月127元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四、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凡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解决,基金支付仍不足的,由当地政府通过加强扩面征缴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解决。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五、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程序:原则上由单位申报,主管部门汇总,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可直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养老保险数据库中增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

六、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有关政策仍按赣府厅发[2008]11号文件的原则执行。

七、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垦办、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江西省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劳社养[2003]55号)规定参保的国有农垦企业退休人员按本《通知》规定调整。

八、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尽快将调增后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2013年4月20日

关于调整村治保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第12篇

中共劳山乡委员会

关于调整村治保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各支部、各单位:

因换届人员变动,根据各村上报情况,经镇党委研究同意,现将各村治保会组成人员通知如下:

一、小寺庄村治保会

主 任:武向明 小寺庄村支书 副主任:刘新华 小寺庄村主任 成 员:宋汉雨 太平梁村长

张 奎 盘山镇村长 马成生 小寺庄村长 高玉星 土地庙村长 密广尧 煤矿村长 李艳军 双柳树村长

二、佛庄寺村治保会

主 任:贺彪军 佛庄寺支书 副主任:党安良 佛庄寺主任 成 员:唐志刚 佛庄寺村长

张树福 沟口村长

刘庄子 寨子湾村长

三、袁垛村治保会

主 任:彭红军 元跺村支书 副主任:苏宝田 元跺村主任 成 员:江金学 神泉村长

李 龙 张献村长

苗俊山 元跺村长

李存胜 后瓦子村长

四、瓦子街村治保会

主 任:荆树平瓦子街村支书副主任:刘忠玉 瓦子街村主任成 员:牛永辉 瓦子街村长

陈志国 偏石村长 李双喜 许家台村长

庞世林 范家湾村长

五、任家湾村治保会

主 任:王明胜 任家湾村支书2

副主任:朱卫东 任家湾村主任 成 员:刘文学 丁家湾村长

程军龙 任家湾村长

王小平枣湾村长

六、蔡家川村治保会

主 任:万怀耀 蔡家川村支书 副主任:杨东亮 蔡家川主任 成 员:乔如峰 后屯村长

谢军华 孟家河村长

钞润孝 分界村长

谢美丽 前屯村长

胡明明 于家崖村长

公司薪资调整通知 第13篇

基于近期您的工作表现,我们特此通知您,对您的工资做出如下调整:

注:

1.生效日期:xx年xx 月xx日起;

2、对于您过往的努力和成绩,我们深表赞赏,并期待您能持续地为公司 做出贡献。

3、薪酬是个人的保密事项,请不要与其他同事讨论和问询。

公司薪资调整通知 第14篇

一、薪资调整表(员工级)

内容 基本薪资 奖金 满1年加年资

试用期350元200元

转正500元200元30—50元

1、保安员基本薪资和奖金按上表执行。

2、截止到20xx年6月1日,凡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含超一年)合格的员工,给予月工资上浮30元,同时,自此开始,今后每到6月1日均调整一次。若该员工表现优秀,上一年累计被评为服务标兵达4次,则当年给予月工资上浮50元。

3、截止到20xx年6月1日,在公司工作未满一年的合格员工,按第一条执行,并且自其入职之日起,何时满一年何时开始增加年资。

二、资调整表(保安员转领班)

基本薪资 奖金 满1年加年资

550元 300元 30—50元

领班级员工薪资调整与员工级规定一致,年资上浮50元以公司嘉奖文件为依据。

三、薪资上浮的范围:

员工级月薪资达到850元后不再上浮;领班级月薪资达到1000元后不再上浮。

四、目前若员工工资已达到或超过上述标准,其薪资本次不予调整。

此薪资方案的调整,自20xx年6月1日起实施。

公司人员调整通知范文 第15篇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0]127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调整我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达到的标准见附表。

二、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60元。其中: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由每人每月460元提高到52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和参加了抗美援朝战争的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460元;建国后入伍(即1949年10月1日至1954年10月31日入伍)未参加抗美援朝战争的由每人每月380元提高到440元。

三、为提高和统一全省城乡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我省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35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参战退役且生活困难人员和参试该核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90元。调整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城乡参战退役人员和参试该核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统一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標准执行。

四、对建国前加人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9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3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25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

五、上述人员提标经费,除建国前的老党员资金仍按原渠道解决外,其余人员调标所需经费在省下达的抚恤费中解决。

附件:江西省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调整标准表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

公司人员调整通知范文 第16篇

关于调整教师岗位新聘人员引进待遇的通知

各学院,校机关各部、处,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大优秀人才引进力度,根据湖大工作会纪[2011]10号、校长办公会议纪要[2012]2号精神,现对我校从校外新聘教师有关待遇调整如下:

一、安家费

1.新聘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助理教授:12万元/人,其中海外引进人才14万元/人,分五年按月发放。

2.新聘教授:18万元/人,其中海外引进人才20万元/人,分五年按月发放。海外引进人才指在国(境)外取得博士学位或国内取得博士学位后在国外具有一年(含)以上研修经历者,不含国内外联合培养的博士研究生。

二、过渡房补贴

学校根据房源情况,为新聘教师前两年尽力安排过渡住房,如房源不足未安排过渡房者,学校发放过渡房补贴,标准为:

新聘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助理教授:已婚600元/月,未婚400元/月;新聘教授:800元/月。按月发放,发放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

三、科研经费支持

1.新聘教师符合学校青年教师成长计划资助条件的,学校按照青年教师成长计划资助办法提供科研资助经费。

2.新聘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提供10万元科研资助经费。

四、住房补贴、“五险一金”和薪酬福利

住房补贴、“五险一金”和薪酬福利按聘用合同约定或学校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经、管、法类专业海外博士的引进待遇

学校设立人文社会科学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用于引进经管法学科海外知名大学具有博士学位的毕业生,引进人员年薪参照国内知名大学薪酬标准可达30万元,薪酬支付渠道由学校全额支持逐步过渡到学校、学院共同分担。

六、相关政策说明 1.实行年薪制人员不享受安家费和过渡房补贴,年薪包含个人薪酬、“五险一金”单位缴纳或配套部分、住房补贴和各类福利等,不参与年终绩效奖励分配。从第二个聘期起薪酬福利待遇按学校老体制人员相应标准执行。实行年薪制期间科研到账经费,学校按有关规定提取30%的管理费、资源使用和固定资产损耗费等。

2.聘用到专职科研岗位者,不享受上述引进待遇。人文社会学科、理科(设岗学科为理科且受聘对象获得理学博士学位)岗位聘用的专职科研人员,学校支付基本工资、“五险一金”单位缴纳或配套部分以及学校相关福利。

3.停止执行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相关支持政策。在职教师获得博士学位后,学校不再报销学费和给予科研启动费。

4.本文件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

5.本文件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主题词:教师 待遇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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