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范文

2024-09-13

廉租住房范文(精选10篇)

廉租住房 第1篇

仪征市廉租住房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兹证明社区居民(单位职工)

同志

(身份证号码),家庭实际居住人口

人,现住房地址,住房建筑面积

㎡,房屋性质

,房屋所有权人姓名

。他处住房地址

,住房建筑面积

㎡,房屋性质,房屋所有权人姓名。

特此证明。

单位经办人:

社区经办人: 单位盖章:

社区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主管部门经办人:

街道办经办人:

主管部门盖章:

街道办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注:

1、上述空白处内容须用钢笔或签字笔正楷填写,涂改无效。

2、被证明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签字盖章;被证明人无工作单位或无主管部门的由社区、街道办直接审核签字盖章。

3、房屋性质分为私房、承租、借住、自行搭建的临时房屋。

4、此表一式三份。申请家庭、市住房保障中心、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各一份。

廉租住房 第2篇

(一)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二)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的无住房人员。

(三)灵活就业及外地来津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四)自愿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并复垦或被征地拆迁后,无住房的“农转非”居民家庭。经区住房保障中心审理,符合首批摇号条件的申请对象有1262户(人)。

为提高公租房审批工作的透明度,确保住房保障公开、公正、公平,现将符合摇号条件的申请对象公示如下,接受社会监督。若有异议,请在公告期限内反映,公示时间为公示期之日起7日内。

举报电话:47589177。

重庆市江津区住房保障中心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低保部份一)

根据《重庆市江津区廉租住房分配及管理办法(试行)》(江津府办发[2011]120号)及《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江津府发[2011]162号)的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城镇家庭,可以申请享受江津区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成员均取得本区城镇非农业户口且在户口所在地实际居住;

(二)申请人必须是户口上具备条件的低收入人员,同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能力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并履行义务);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400元(不含400元)的居民家庭;

(四)申请家庭所有成员(与户主为直系亲属关系)均无产权房屋或家庭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不含13平方米)以下;

(五)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为提高廉租住房审批工作的透明度,确保住房保障公开、公正、公平,现将部分镇(街)经初审后符合我区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家庭的情况公示如下,接受社会监督。若有异议,请在公告期限内反映,举报电话:47589177,公示时间为公示期之日起七日内。

廉租住房 第3篇

2004年3月1日, 国家《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施行。廉租住房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 向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经济适用房制度是我国目前住房保障体系的三个重要组成部分, 是为我国城市低收入者解决住房问题的重要途径。

廉租住房制度自建立以来成效显著, 到2003年底, 全国已有35个大中城市建立了相对完善的住房保障制度, 主要包括:集民政低保和居住困难为一体的“双困”准入机制;以租金配租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配租形式;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为主的资金筹集渠道, 以及公正规范的复核退出机制。尽管政府积极组织实施廉租住房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果, 但是, 现行廉租住房制度仍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一、现行廉租房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 廉租住房房源不足

目前廉租住房主要来源是:空置的或现由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符合廉租标准的公有住房;政府和单位兴建或购置的廉租住房;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标准的住房;廉租对象在社会上租住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但实际上, 通过这四种途径所提供的廉租住房房源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首先, 我国目前城市中的公房多数通过房改售给了个人, 能腾退的和正由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为数不多。其次, 廉租房建设投资大、周期长。廉租房建设是个系统工程, 需要综合协调国土资源、建设、发改、财政、房管等多个政府部门, 这无疑在某种程度上大大增加了行政成本, 降低了行政效能。

(二)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不足

目前, 主要资金来源包括:直管公房的出售或出租收入;社会捐赠;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财政预算等。但在实际运行中, 公房基本上都已经出售给了个人, 能够用来出售的公房少之又少;而受我国经济水平和生活习惯的影响, 社会捐赠廉租资金有限。因此, 各地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入和财政拨款为主。但是, 住房公积金增值普遍收益很少或不稳定, 在提取风险准备金、支付管理费用后, 剩余资金有限, 加上财政拨款也无法提供足够的资金用于廉租住房补贴或建设。

(三) 廉租对象收入“隐形”, 监管难度大

由于没有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和个人收入申报机制, 居民的“隐形”收入没有办法统计, 因而所划分的居民收入线的基础变得很薄弱, 实施起来也非常困难。同时, 廉租房制度缺乏或者很难建立动态监管和退出机制。如果廉租房内现有住户的经济情况发生变化, 如何通过科学的手段监测这种变化?如果变化的程度达到不再符合居住廉租房的条件, 如何将其清退出户?这是个知易行难的命题。

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对策与配套措施

(一) 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的政策体系

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政府部门和廉租对象的权利、义务, 促进廉租住房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加强立法, 将住房保障纳入法制化轨道, 调整保障性住房相关机制。对于个人购房资格的审核, 可以采取合议制的方式进行, 除递交有关材料, 还应参加相关的审核测试, 确保所递交资料的真实性。

(二) 保障资金、降低成本

多渠道筹措资金。解决资金来源依然要靠“以财政为主, 多渠道筹集资金”的方式。其中可包括, 以财政投入为基础建立住房保障专项基金, 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 归集直管公房出售的部分资金, 从社会福利彩票筹集款中提取, 接受社会捐赠等。

(三) 建立和完善退出机制

以《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房管理办法》为本, 相应制定管理细则, 严格划分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线和面积标准等。在实施过程中, 收入线的制定应以民政“社保”对象为主, 从严考虑其边缘“双困户”;在住宅面积标准方面, 严格掌握“60%的标准”, 不宜放宽。同时, 对住宅消费保障对象予以动态管理, 增加进入退出机制的透明度, 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 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

通过鼓励小户型住房出租、社会捐赠以及政府收购、新建等方式, 多渠道筹集房源。一方面, 从促进保障性住房供给角度, 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贴息贷款、发行债券、融资担保等措施, 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 调动社会资金投入保障性住房建设, 鼓励社会提供低租金的租赁房, 解决住房保障房源难题。另一方面, 从增强低收入家庭住房消费需求与支付能力角度, 通过发放货币化补贴、购房贴息、税收优惠等措施, 运用财政资金提高低收入家庭的支付能力, 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住房是百姓安身立命之所。建立完善的社会住房保障体系, 解决好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涉及到政府和社会各个方面。只有坚持以政府为主导, 将各方面的力量协调起来, 实事求是, 设身处地为人民着想, 才能真正扣住和谐社会的命脉, 才能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 使广大群众实现“居者有其屋”的基本要求, 实现“居者优其屋”的愿望。

参考文献

[1]、叶普万, 贫困经济学研究[M],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4

[2]、马广海, 社会排斥与中低收入群体[J],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4 (4)

[3]、王国强, 廉租房体系——低收入群体住房福音[J], 中国房地信息, 2005年11期, 19-20

廉租住房管理探讨 第4篇

关键词:城镇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管理

1 东宝区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现状

近年来,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东宝区城镇居民住房条件得到较大改善。但是在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中,城镇房价偏高,涨幅过大,城镇居民收入增长速度远远落后于房价上涨速度,城镇居民住房差距明显拉大,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2 东宝区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有效房源不足

廉租户申请租金补贴自行到市场租房,由于受到自身条件的限制,如孩子上学、看病就医、生活习惯等原因,一般愿意就近租平房、简易楼,我区目前现有的房源无法达到他们的要求。一方面,随着危改拆迁开发工作推进,平房、简易楼房数量不断减少,使得市场上低价位房源的供给减少;另一方面,由于危改拆迁,大量拆迁居民家庭需要租赁住房来解决他们的临时周转问题,需求增加,房源明显不足,加剧了市场供求矛盾。

2.2 资金来源匮乏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不具有可持续性、及时性和确定性,其资金来源主要是:本级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土地出让收益的10%、社会捐赠等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因此,廉租住房建设迟缓、房源不足,政府重视不够、推动不力的原因,政府财力不足、资金匮乏的原因,如去年东宝区本级安排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不到二十万元,仅只能发放租赁补贴,要兴建廉租住房,可谓杯水车薪,谈何容易。

2.3 保障体系不全

廉租住房政策规定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必须首先是低保户,那么一些基本符合低保条件但又未列入低保范围的人群在东宝区为数不少,如何解决这些边缘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健全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体系将是我们目前要解决的重点工作。

2.4 保障制度不完善

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动态性、连续性很强的工作。如对低收入家庭的申请、受理、审核、入户调查、公示复核、登记、配租、年度审核及退出等工作,这些工作既要政府管理部门制定统一政策、实施办法,又要由多个具体实施机构和人员承担。但目前关于这方面由多部门配合协调的保障制度不是太多因而导致工作不太协调。

3 进一步加强东宝区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思考

3.1 充分认识新时期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廉租房制度,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不仅有利于解决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困难,而且对调控房地产市场,调节住房供应结构,保持房地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也具有重要作用。

3.2 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制度

抓紧制订年度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落实建设项目、土地供应、资金安排、销售(分配)计划等并尽快组织实施。在具体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原则:一要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二要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三要坚持统筹解决住房问题的原则。住房是价格相对昂贵的消费品。

3.3 规范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操作程序

一要摸清底数。要组织相关部门对住房困难家庭进行一次全面摸底调查,准确掌握城镇中低收入居民的收入情况、住房情况,分类建卡建档。要利用新技術、新手段逐步建立并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信息库。二要定期审核,动态管理。要制订严格的住房保障申请、核查、评议、审批操作程序,严格准入制度,确保政府优惠落实到应保家庭。三要加强政务公开。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把政策交给群众。

3.4 严格落实城镇廉租住房政策

一要扩大廉租住房覆盖面。廉租住房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渠道。二要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三要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进一步发挥税收、信贷、土地政策的调节作用,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稳定住房价格,确保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3.5 提高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水平

申请廉租住房须知 第5篇

一、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分为货币补贴、实物配租及租金核减3种方式

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货币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租金核减是指按市人民政府规定,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二、申请条件

申请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籍,其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户籍时间为三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2、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人均月收入500元以下,含500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政府当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人均住房面积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

三、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提交的材料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廉租住房个人信息登记表

2、廉租住房申请承诺、授权书

3、身份证明: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户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4、婚姻状况证明:已婚人员需提供结婚证明;离婚人员需提供离婚证明、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以及区(县)及民政部门出具的现婚姻状况证明;丧偶人员需借贷丧偶证明及区(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现婚姻状况证明;未婚人员需提供区(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5、工作、收入和社会保障缴费证明:

(1)签订劳动合同的提供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单位出具收入证明,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障缴费证明

(2)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就业和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3)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出具按月领取养老金证明或由原工作单位出具退休情况说明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

(5)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无工作的,由户

籍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并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部门制定的月最低工次标准进行评估认定;若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户籍地与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均需出具社会保障缴费证明,并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部门制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评估认定。

6、住房情况证明

凡申请廉租住房的申请家庭成员需提供户口簿登记住址、身份证记载住址、现实际居住住址及户口簿迁来本址情况登记栏标注住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必要时,可要求提供由乌鲁木齐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申请之日前两月内开具有效)。此外,申请廉租住房困难家庭中:(1)属自有住房的,出具房屋产权证;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出具购房合同或建设审批手续;属租赁私有住房的,出具社区居委会备案的租赁合同(协议);

(2)子女无住房与父母或亲友同住(借住),借住人需提供房屋产权人开具的同意借住证明,同是提交该套房屋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供购房合同及相关票据;

(3)居住自建无证房屋的,出具社区居委会勘验证明;

(4)居住单位办公用房或集体宿舍的,须提交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

(5)居住单位公房、直管公房的,必须由譔主产权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并写明该房屋性质为借住、免费提供、核减租金、市场租金还是议价租金,凡涉及租住的,须注明租金标准及面积、金额。

(6)居住危房的,出具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C、d及危房的鉴定报告。

7、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1)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出具低保证。申请家庭成员均持有低保证的,方可认定为低保家庭。

(2)重残人员及患有大病人员的,需提供区(县)以上相关部门的证明或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检验报告。

廉租住房申请须知 第6篇

依据《石嘴山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第43次政府常务会议2009年11月16日研究通过,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大武口区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请须知:

一、申请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

1、具有大武口区城市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公布的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2011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5380元);

3、无房(危房)或家庭住房建筑总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

4、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二、保障方式和标准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为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的保障方式。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1人户家庭建筑面积30平方米;2人家庭建筑面积36平方米;3人家庭建筑面积45平方米;4人及以上家庭建筑面积50平方米。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目前为6元/平方米〃月,情况发生变化,市人民政府将及时调整前款规定。

三、申请程序

申请人向居住地街道社区提出保障申请;街道社区受理后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核实,核实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申请人所在地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民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区民政、住房保障部门分别对上报的申请家庭进行收入、户口、住房等情况的审核,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上报市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审批、公示和登记。

四、提交资料

根据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如实提供以下资料:申请书,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含户口簿首页),身份证、低保证(含发放登记页)、残疾证等复印件,相关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现住房及户口所在住址《房产证》复印件、房产交易所备案的租赁合同、借住协议、危房证明等)。特殊情况需提供以下材料:

1、18岁以上继续上学的提供学生证明(户口迁出的提供户口迁出页);孤儿提供相关证明;

2、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判决书复印件;

3、夫妻双方及子女不在一个户口簿的申请家庭,提供结婚证或婚姻、家庭关系证明;

4、居住地和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详细住房情况证明(租住、借住等)。

5、大病或无劳动能力人员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6、有严重精神、智力、肢体或其他残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员,由监护人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租赁补贴的领取

租赁补贴专款专用,保障家庭需签订《租赁补贴储蓄和使用协议》。申请领取租赁补贴的家庭持《房屋租赁证》或经市房屋产权管理所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分别到所在街道、区住房保障部门办理领取手续。

六、监督管理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情况,若有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情况、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取消申请资格,退回已发放补贴或分配住房,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同时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住房保障、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工作人员及相关当事人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和应保尽保原则,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监督电话: 0952-2017435、12319

大武口区城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廉租住房分配方案 第7篇

实物配租分配方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尽快解决满洲里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满洲里市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满政办字(2007)第84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廉租住房房源实际情况,制定本分配方案。

第二条廉租住房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的低收入且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租金低廉,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第三条实物配租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且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四条满洲里市建设局是全市廉租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分配方案和相关政策,同时指导、协调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审核、监督和管理工作。

满洲里市建设局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行政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分配方案适用于满洲里市行政辖区内廉租住房的实物配租管理工作。由满洲里市建设局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实行单列管理,建立廉租住房管理台帐、电子档案(实名制和照片相对应的数据)、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及租赁收缴卡等管理制度。

第二章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5年以上,并在本市居住生活的。(家庭为单人的,应当符合晚婚年龄。离异的应当满三年。)

(二)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并且有相关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明。低保家庭要连续享受最低保障一年以上。(根据每年公示一次的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和房源实际情况,从最低收入家庭到低收入家庭依次进行实物配租保障)

(三)无住房及租、借住私房的家庭(不含有赡养关系的借住、租住关系)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家庭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且申请人和家庭成员5年内未出售或转让过房产。

第七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行申请、审批、轮候制度。

(一)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户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在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各区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复审后,报送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

(二)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在15日内完成审核并备案。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公示。

(三)经登记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对于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根据轮候顺序,填发《办理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书》对申请人配租廉租住房。

(四)实物配租轮候期间享受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自行寻找符合租赁条件的房源。保障对象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由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按季将廉租住房补贴资金通过指定银行存入房屋出租人的银行账户内。

(五)实物配租的轮侯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经审核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应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责令退出保障。

(六)经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确定可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办理轮候期间租赁住房补贴停发手续。

第三章廉租住房分配

第八条实物配租优先解决满洲里市最低收入(低保)家庭和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需要救助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九条每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只能租住一套与家庭人口数量相当的廉租住房。

(一)按照家庭成员人口分配住房。原则上家庭人口较多(5-6)人家庭,房屋面积控制在45-50平方米、家庭人口(3-4)人家庭,房屋面积要控制在40-45平方米、家庭人口2人以下(含2人)家庭,房屋面积要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

(二)严格按照家庭成员年龄、身体状况分配楼层。家庭成员有身体残疾、患有重大疾病、70岁以上老人的优先分配1—2楼。最后会同纪检监察、公证处等相关部门分类摇号确定房间号。(坐轮椅出入的在1楼范围内摇号)

(三)七十岁以上老人、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以及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不能自理的三无(无法定赡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单人家庭,不在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之内,结合社会福利措施予以安置。(不属三无人员,符合保障条件的必须有法定监护人)

第四章廉租住房的管理

第十条满洲里市行政辖区内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全部按照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在各区集中新建的廉租住房交付使用前,发放实物配租轮候期间的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一条确定实物配租的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受实物配租和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二条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低收入家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租金。廉租住房租金标准随着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

(一)廉租住房租金由房屋维修费、管理费二项费用构成。

(二)廉租住房维修费是指维持廉租住房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需的修理、养护等费用。

(三)廉租住房管理费是指实施廉租住房管理所需的人员、办公等正常开支费用。

第十三条廉租住房租赁使用期间发生的租金和水、电、燃气、物业等项费用,由享受实物配租家庭承担。

第五章退出

第十四条对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每年进行两次复核。有下列情况的责令退出;

(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而弄虚作假的;

(二)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期间,家庭人口、收入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

(三)享受实物配租的承租人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让、转借、转租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十五条保障对象对责令退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书10日内向满洲里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六条保障对象也可以自行申请退出。

第六章责任

第十七条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要严格履行《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不得擅自改动廉租住房内一切设施。因人为改动造成损坏的赔偿一切经济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得隐报、瞒报家庭收入和房产。对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退出廉租住房,并且补缴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情节恶劣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它好处的、对已经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扎区、东湖区可参照此方案制定分配方案报市建设局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批准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分配方案由满洲里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廉租住房 第8篇

一、廉租住房的基本制度和发展沿革

1、基本制度

廉租住房制度是针对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得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社会职责的重要内容,也是建立城镇住房新体制的关键环节。廉租住房制度具有社会保障性、公益性、补贴性和“中央领导、地方制定实施”的特点。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目前,廉租房制度通过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三种方式改善最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实物配租的廉租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并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对象,需要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收入困难,必须是本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以领取民政部门的困难补助为衡量标准;二是住房困难,各个城市对住房困难得认定差异较大,有些城市确定标准为8平方米以下,有些城市确定为4平方米以下。另外,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符合这些条件,才能申请廉租住房。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2、发展沿革

1998年以来,我国政府积极推进廉租住房建设,不断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各地政府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

(1)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中规定廉租房是我国住房供应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明确提出“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

(2)1999年,建设部发布了《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保障的特殊家庭提供的租金补贴或者以低廉租金配租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宅。同时,该办法对廉租房的房源、租金标准、建设和申请程序问题予以明确的规定。

(3)2004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是我国经济体制、国民收入分配制度和城镇住房制度近20年改革的成果,吸收了国外长期取得的和国内几年来的试点经验,以法规形式将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明确地规定为各级政府的责任。该办法对廉租住房的原则、对象、标准作了明确规定。

(4)由建设部和民政部颁发的、于2005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对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作了更为详尽的规定。该办法规定,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将会被取消享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5)2007年8月13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文)》。该意见指出,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要求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根据“24号文”和全国住房工作会议精神,到2010年,全国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都要纳入保障范围,该意见的颁布,是我国住房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预示着我国的住房保障机制进入“廉租房”的新时期。

二、廉租住房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廉租住房制度已经推行了近10年了,在解决部分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难问题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随着制度的不断推进,在政策实施过程中也反映出种种问题。根据建设部的调查我们发现,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主要存在以下四大问题。

1、部分地区对廉租住房制度重视不够

到2006年上半年,仍有13个省(区)没有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对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70个地级以上城市没有建立廉租住房制度。有关媒体认为,廉租住房制度的缺失是一种政府公共服务职务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前政令不畅的现实困境。但究其根本原因,主要是激励和惩罚机制的缺位。地方政府不会因为认真执行廉租住房制度政策受奖励,也不会因未执行受惩罚。另一原因是廉租住房供给每增加5%,就会迫使房价下降3%—4%,房价降低有可能放缓本地经济发展速度。现行以经济发展为重要指标的考核机制,使地方政府官员在考核中不利。

2、没有建立稳定的廉租住房资金来源渠道,部分城市财政预算不足

目前,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还没有建立稳定的廉租住房资金来源渠道,资金匮乏是造成廉租住宅严重短缺现象的重要原因。廉租住房长期以来主要靠财政和社保资金投资建设,但是这两块能提供的资金非常有限,并且部分城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不足。同时,因廉租住房的开发不能获得正常投资回报,社会资金对廉租住房投入较少也是一个原因。因此与众多需要政府提供廉租住房的家庭急迫的住房需求相比,资金投入力度的加大,长期的持续投入机制的建立,廉租资金筹集渠道的拓展与落实,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良性循环的实现将成为廉租住房制度发展的一个关键所在。

3、廉租住房制度的覆盖面过小,适用对象范围过窄

根据目前的规定和各地的做法,廉租住房的分配对象主要是具有城市户口的双困难家庭。这种比较狭窄的范围规定,在廉租住房体系的培育初期对社会的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一些家庭收入水平和住房标准超过廉租住房保障范围,而又无能为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就没包括在这个范围内。虽然2007年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文)》中,指出“十一五”期末,全国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但仍没有完全解决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过小的问题,例如伴随着社会转型产生的城市打工者、进城务工农民工就是一个不可忽略的新的住房困难群体。

4、缺乏稳定的廉租房源,廉租住房制度不完善

在廉租住房制度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房源主要来自房管部门的自有房源和市场收购。而仅靠政府房管部门的投入,就难以长期支撑以市场价购置廉租住房和租金补贴的资金支出。因此,房源缺乏的问题也是制约我国廉租住房制度发展的重要因素。同时,目前我国很多地级以上城市没有建立严格的申请、审批和退出制度,这也是造成廉租住房制度混乱的重要原因。

三、完善我国廉租住房制度的政策建议

近年来,居高不下的房价让越来越多的人望房兴叹,低收入群众能否做到居者有其屋,这是目前中国民众关注的话题。2007年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文)》,对现行住房公共政策作了较大调整。文件重新调整住房保障的思路,保障的主要途径由“重点发展经济适用房”转变为“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确立廉租住房建设在住房保障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廉租住房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对于完善我国廉租住房制度的建议如下。

1、落实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责任制,建立自上而下的政府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目标考核和绩效考核制度

针对部分地区对廉租住房制度的重视不够的问题,就必须把公共住房保障制度落实情况列为政绩考核内容,把政府用于住房保障方面的财政支出金额、投入比例以及增长速度,解决中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户数及覆盖面等数量指标均列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建立起有效的奖惩机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2、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财政资金投入要到位

首先要以公共财政作为主要资金来源,并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确保财政资金到位。目前,只有少数城市建立了制度性的财政资金供应计划,多数城市依靠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和公房售房款的余额部分作为廉租住房资金来源的主渠道。2006年“两会”上,就有提案建议,要设立廉租住房专项财政资金。东部发达地区的省、市、县应从财政的土地出让金中拿出不低于20%的专项资金,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中部地区财政相对紧张的省、市、县,可在省内调剂,以多补少;西部欠发达地区可在中央转移支付中划出专项资金,予以补贴。所以,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应政策确保地方政府城镇廉租住房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到位。其次是通过其他渠道拓宽融资渠道,如中央或地方政府发行住房建设公债等专门筹措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再次是政府在廉租住房建设中引入房地产信托基金。

3、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

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得的主要途径。按照国际通行的判断标准,城镇人口20%的低收入群体是廉租住房制度的适用范围。而我们廉租住房政策是5%的低保范围。2007年8月13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文)》,扩大了廉租住房申请对象的范围,即由“低保”家庭扩大到低收入家庭。该意见规定2007年底,所有设区的城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所有县城要做到应保尽保。“十一五”期末,全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08年底前,东部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要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除此之外我们还应注意到,外来务工人员这一特殊的社会群体并没有包含在政策范围之内,建议应把政策扩大到这一群体上,扩大制度的覆盖面。

4、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建立严格的申请、申批和退出制度

要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在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上,要建立起一套严格的申请、审批和退出制度,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对象的档案,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实施动态管理,保障政府资源切实落实到最低收入家庭。同时政府应该建立长效监督体系,建立完善廉租住房管理信息系统,以制度来保证廉租住房的公平性。

“民有居则安”,住房不仅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更是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基本保证。解决住房领域的公平问题,加快构建一个科学的公共住房保障体系,已成为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廉租住房制度是实现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是实现“居者有其屋”的必经之路。

参考文献

[1]褚超孚:城镇住房保障模式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2]吴木銮:廉租方新政美中也有不足[J].人民论坛,2007(17).

浅议廉租住房档案管理 第9篇

1.加强廉租住房档案管理的重要意义

1.1加强廉租住房档案管理是建立解决住有所居问题长效机制的重要基础

廉租住房档案收集了低收入家庭和贫困群众的各方面基本情况和实际数据,真实记录了廉租住房政策的落实情况,反映了廉租住房家庭的状况,为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时总结经验,探索规律,制定政策,落实措施,建立解决贫困群众住有所居问题的长效机制有着不可替代的基础作用。

1.2加强廉租住房档案管理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群众对档案利用的需求日益增长,住房管理部门保存的大量廉租住房档案已经成为破解社会矛盾、调处民间纠纷,保障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重要凭证。特别是当对不再符合规定的承租户,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退回廉租住房时,就必须以廉租住房档案为依据。因此,切实做廉租住房档案工作,是确保涉及群众利益的事件有档可查,有案可稽的关键举措。

1.3加强廉租住房档案管理是推进档案事业发展的重要途径

廉租住房档案是民生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档案工作中一项新的重要的内容,虽然近年来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仍存在着许多不足,这既是档案工作面临的挑战和考验,也为档案事业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和空间。因此,档案部门和广大档案工作者,必须切实增强做好廉租住房档案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积极做好廉租住房档案的积累和管理,科学开发利用各种民生档案,扎实推进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现代化建设。

2.廉租住房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廉租住房档案管理的基本水平得到了很大提高,特别是2006年《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出台后,各地相继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出台了管理细则,对廉租住房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随着廉租住房对象“扩面”,由最低收入家庭向低收入家庭扩展后,也为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带来了新情况、新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适用对象的审核和检查存在漏洞环节。廉租住房是对城市低收入家庭而言,是为了保障他们的居住权而专门设立的,带有很强的对象适用的限制性,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低收入家庭的人文关怀,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有的家庭收入确实不高,但由于一时困难相关手续无法提交,导致申领失败,而有的家庭实际收入并不低,却巧立名目,投机取巧,申领到了住房,然后出租或转作他用,成了一种变相投资和投机活动,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

二是管理体系不健全,缺乏有效衔接机制和集中统一管理。在廉租档案管理中,有的地方没有设立专职人员,或专职档案人员素质不高,造成档案管理混乱,甚至造成许多空白档案和死档。同时,现有的机制缺乏衔接,一个手续一个证件的审核往往需要重复几遍,或者由多个部门审核。这种单纯重复的环节不但降低了廉租户的幸福感,而且降低了房管部门的工作效率和工作效果。

三是实施廉租房工作对档案资料的依赖性增大。随着廉租制度保障范围的扩大,越来越多的低收入家庭和贫困家庭开始申请廉租住房和补贴,这就要求根据档案进行及时的甄别,有效防止重复享受、多占住房等问题。为此,对档案的内容、准确性、及时性和规范性都提出了新的考验和挑战。

3.加强廉租住房档案管理的意见和对策

针对目前廉租住房档案管理的现状,结合政府及社会公众对廉租住房工作的要求,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提高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工作水平。

3.1健全和完善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制度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高度重视廉租房管理工作,建立起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组织管理体系,坚持做到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与廉租住房的档案管理工作同时布置、检查和验收,以切实提高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在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考核中的分值。要充分发挥各个参与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员参与,多方堵漏,档案的建档、归档工作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依据《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范廉租住房档案管理的各项制度,使廉租住房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3.2强化档案管理的“软、硬”件建设

运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廉租住房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建立相应的电子档案,根据申请、审核、登记、年度复核、终止和退出等有关情况,及时更新廉租住房管理系统的有关数据。从扩面后廉租住房档案迅速增加的实际出发,添置设备,对相关档案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并配备足够数量、能适应工作需要的管理人员。

3.3切实提高档案从业人员业务能力

廉租住房制度介绍 第10篇

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城镇住房新体制的重要内容。作为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供应体系,它是社会政策的重要内容和社会目标之一,也是社会收入再分配的方式之一。

上海市的廉租住房制度特点:一是按照城镇家庭最低生活保障线和居住面积的“双困”标准确定廉租对象;二是实行实物配租和租金配租并举的两种配租形式,引导廉租家庭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直接到市场上去租住适合需要的房子;三是具有规范有效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有利于政府有限的资金解决更多的住房困难家庭。廉租房的配租标准为:人均居住面积7平方米(包括原住房居住面积)。

配租方式包括实物配租和租金配租两种。一是实物配租,指对老、残疾等特殊申请家庭,提供按配租标准与人员结构相当的普通房,包含增配套配两种,租金每月按家庭总收入5%收取。上述对象也可选择“租金配套”办法。二是租金配租,指按配租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居住面积补贴租金,各区县租金补贴数额不等。申请家庭按廉租办确定的补贴额度,自行到市场租赁房屋,各区县廉租办也可提供部分合适的房源供其选择租赁。实际租金超出核定数的,超出部分自行承担;如低于核定数额,则按实际发生额补贴租金。符合以下情况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1)家庭月收入符合本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290元/人的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

(2)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含5平方米);

(3)家庭成员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个取得本市非农业户口5年以,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2年以上;

(4)家庭人数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抚养关系。

申请人向廉租办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2)廉租住房申请表;

(3)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4)家庭成员户籍证明;

(5)现居住地的住房证明及其它相关证明。受理廉租申请后,须经过以下程序办理:

(1)初审:由街道廉租办受理申请,15个工作日完成对申请家庭住房、收入状况初审;

(2)复审:区廉租办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

(3)公告: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进行公告;

(4)登记:15天内无异议的,将给予登记,申请家庭便以轮候配租;如果有异议,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作出是否准予登记决定。

住进廉租住房的家庭居住期间,不能改变廉租住房的使用性质;不能将廉租住房转租或变相转租,不能将承租户变更为第三人,不能将廉租住房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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