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受益权范文

2024-06-15

信托受益权范文(精选6篇)

信托受益权 第1篇

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的受益人以信托受益权设定质押的法律分析意见

一、目前以信托受益权设定质押存在的法律障碍和风险

(一)以信托受益权设定质押存在的担保法上的障碍和风险

1、信托受益权是否属于可以质押的权利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

《信托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以外,“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据此,本所认为,在法律、行政法规或信托文件对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未作出限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信托受益权是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可转让的财产权利。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是关于可用于质押的权利种类的规定。该条第(一)至第(三)项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可用于质押的权利的具体种类,第(四)项则笼统和概括地规定可质押的权利还包括“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但对于何为“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依法可以质押的权利需要满足哪些要件,《担保法》则未作出明确界定。

信托收益权是否属于依法可以质押的权利?首先,从《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来看,信托受益权显然不在该条第(一)至第(三)项所明确列举的可质押的权利范围。其次,尽管信托受益权也是一种财产权利,但是由于《担保法》对“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缺乏明确界定,加之目前的相关信托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亦未对信托受益权的质押问题作出规定,信托受益权是否属于可以质押的权利,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可能产生见仁见智的理解。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能排除审判机关根据物权法定原则,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将信托受益权质押认定为无效的可能性。

2、信托受益权质押合同的生效存在法律障碍

从《担保法》第四章第二节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根据所质押的权利种类,权利质押合同的生效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是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生效,如以汇票、支票、债权、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第二种是质押合同自在法定的登记机构登记之日起生效,如以上市公司的股票以及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出质的;第三种是质押合同自出质情况登记于法定帐簿之日起生效,如以有限责任公司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或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该股权或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由于权利凭证的交付及质押的登记直接关系到权利质押的效力及对

第三人的对抗效力,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曹士兵在论及权利质押时认为,可出质权利的一般构成要件有三:一是该权利须为私法上的财产权;二是该权利须为可让与的财产权;三是该权利须为有权利凭证或特定机构管理的财产权(参见《中国担保诸问题的解决与展望》,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98-299页,曹士兵著)。

目前我国相关信托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没有关于信托受益权质押的规定,更没有关于信托受益权的质押登记机关的规定。此外,从信托投资公司开展资金信托业务的一般实践来看,信托投资公司除制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书》(信托投资公司一般将该计划书宣布为《资金信托合同》的一部分),并与委托人签署《资金信托合同》外,并不向信托受益人签发或出具信托受益权凭证(现行信托法律法规也未规定受益人须凭信托投资公司签发的信托受益权凭证方可主张或领取信托利益)。由于无法办理质押登记、无法交付权利凭证,也无法定帐簿可以记载出质情况,信托受益权质押难以对外有效公示,质押合同将难以生效并对抗第三人。

(二)以信托受益权设定质押存在的信托法上的问题和风险

1、信托受益权的标的价值不等于信托财产本身

资金信托生效后,委托人所交付的信托资金便获得了某种独立性,其既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也与信托投资公司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信托投资公司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利益,行使对信托资金的管理和处分权,但不享有受益权;而受益人则不享有信托资金的管理和处分权,而仅享有信托受益权,即依据信托合同从信托投资公司获得信托利益的权利。可见,信托受益权的标的并非信托财产本身,而只是信托投资公司在经营管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产生的收益。从信托投资公司开展资金信托业务的实践来看,信托年收益一般在信托资金的10%以下。因此,与信托资金相比,信托受益权的标的价值是较低的。

2、信托受益权的价值是不确定的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7月颁布实施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在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因此,信托受益权的标的价值取决于信托资金的经营业绩,在经营状况不好的情况下,甚至可能出现信托资金发生损失、信托收益出现负值的局面。因此,信托受益权的价值是不确定的。

3、信托受益权随着信托的终止而消灭

信托的有效存续是信托受益权存在的前提,信托终止,则信托受益权将随之消灭。

从《信托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来看,信托可能因以下情形而终止:

(1)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2)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4)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5)信托被撤销;

(6)信托被解除。

此外,《信托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信托终止。本所认为,这种情况属于《信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信托目的不能实现时信托终止的情形。

根据《信托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信托可能因以下情形而解除:

(1)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可以解除信托,除非信托文件另有规定;

(2)经受益人同意;

(3)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4)信托文件规定的解除信托的其他情形出现。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诸多情形可能导致信托终止,从而使信托受益权归于消灭的法律后果。为了确保信托的稳定性和确定性,在资金信托计划书和资金信托合同中,信托投资公司一般都会订立“在信托期限内,委托人不得解除本信托”一类的条款。对于自益信托而言,这类条款可以有效防止委托人(同时又是唯一受益人)随意解除信托。但是,在他益信托的情况下,这一条款并不能完全防止信托被解除或终止。因为,根据《信托法》的四十六条的规定,当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时,信托终止;此外,根据《信托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或者经受益人同意时,委托人均可以解除信托。

因此,即便信托受益权的质押能够有效设定,一旦发生信托被解除或终止的情形,信托受益权将归于消灭,从而使质权人对信托受益权享有的质权难以实现甚至完全落空。

二、本所关于以信托受益权设定质押的倾向性意见

基于前述分析,本所认为:在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相关司法解释未对信托受益权的质押问题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加之信托受益权所具有的前述特点,以信托受益权设定质押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因此贵行目前不宜接受以信托受益权设定的质押。

如果由于条件所限而不得不接受以信托受益权设定的质押时,建议贵行采取以下措施以尽量控制和降低风险:

1、在自益信托的情况下:

(1)核实并确保《资金信托合同》及《资金信托计划》中已有“在信托期限内,委托人不得解除本信托”的类似保障条款;

(2)与信托投资公司和委托人(同时也是唯一的信托受益人)订立三方协议,约定:(a)由信托投资公司设立专门的帐簿,对信托受益权质押进行登记或记载,并对公众提供信托受益权质押登记查询服务;(b)信托受益权质押自信托投资公司对其进行登记或记载之日起生效;(c)质押期间,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信托投资公司应对该部分信托利益进行妥善保管;(d)质押期间,未经质权人同意,该信托受益权不得转让,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登记手续,也不得向受让人支付信托利益,否则应承担由此给贵行造成的一切损失;(e)信托期间,未经质权人同意,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与委托人协商终止信托。

(3)确保信托当事人对信托文件进行修改,以将上述三方协议的内容纳入信托文件;

(4)合理约定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应短于信托期限。

2、在他益信托的情况下:

(1)与信托投资公司、委托人和受益人签订四方协议,明确约定:(a)在信托期间,信托当事人不得单方或协议解除或终止信托;(b)在信托期间,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须书面向信托投资公司、委托人、质权人发出通知,否则不发生放弃的法律效力;(c)在受益人书面放弃信托受益权的通知送达信托投资公司、委托人、质权人之日(以送达的最晚一日为准),受益人自动变更为委托人,信托继续存续,质押继续有效;(d)信托投资公司设立专门的帐簿,对信托受益权质押进行登记或记载,并对公众提供信托受益权质押登记查询服务;(e)信托受益权质押自信托投资公司对其进行登记或记载之日起生效;(f)质押期间,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信托投资公司应对该部分信托利益进行妥善保管;(g)质押期间,未经贵行同意,该信托受益权不得转让,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登记手续,也不得向受让人支付信托利益,否则应承担由此给贵行造成的一切损失。

(2)确保信托当事人对信托文件进行修改,以将上述四方协议的内容纳入信托文件;

(3)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应短于信托期限。

信托受益权 第2篇

如果不出意外,各家银行都会陆续宣布银信合作转表任务已于2011年底完成,因为这是“72号文”规定的最后期限。

农业银行(601288)在年报中表示,该行对融资类信托理财产品进行认真排查,采取正常到期收回、未到期提前终止、不符合入表标准资产列示台账方式,规范运作银信合作理财业务。中国银行(601988)年报称,已按“72号文”要求,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表外资产转入表内计算风险加权资产。招商银行(600036)年报亦称,对银信合作理财业务相关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

但是,在转表形式上完成的背后,银行通过投资信托受益权等创新方式部分规避了银信合作新规。

“转表政策本身就有值得商榷之处,又面临和会计准则的冲突,缺乏可操作性,多数银行都采用让原有银信合作到期结束,用新模式替代原来的模式。”一家全国性股份行同业部总经理对本报表示,转表实际导致的资本占用和拨备计提非常有限。

与大多数人预期,2011年银信合作会大规模终结,信托业管理的资产规模会“缩水”至3万亿以内截然相反,2011年底,信托业管理的资产规模飙升到4.8万亿元,一年内增加1.8万亿元;银信合作余额1.67万亿元,仅比最高峰时的2万亿减少约4000亿。

“如果考虑新的银信合作模式,2011年的银信合作不减反增,银行理财资金投资的信贷类资产余额也并未减少。”一位信托公司高管对本报表示。

银信合作新规漏洞

银信合作发放信托贷款,诞生于2006年左右,当时国开行有项目没资金,其它银行就发行理财计划通过信托发放贷款,国开行担保。据当时参与这项业务创新的人士介绍,通过信托是鉴于银行理财计划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按当时银监会的有关规定,银行理财计划直接发放贷款有合规性风险。

但2011年,银行理财业务条线的管理者普遍认为,应该提高银行理财计划的法律地位。在他们中的不少人看来,通过信托完全是“多此一举”,信托公司几乎是“不劳而获”,坐收“通道费”。

“信托原本就是一个面纱,银行理财计划遮遮掩掩的,但是就是要放贷款。现在监管部门老说这个面纱有问题,那银行就扯掉面纱,以真面目出现。”一位曾从事银行理财业务达七八年的资产管理行业人士说。

于是,在2011年上半年,银行理财尝试直接发放委托贷款。银行理财计划作为委托人,直接委托本行(或他行)向指定的客户发放贷款。不过,银监会在年中曾对此进行“窗口指导”,依旧认为不合规。

2010年8月,银信合作超过2万亿元,信贷规模管控失效后,银监会发出《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即“72号文”),要求商业银行将表外资产在2011年底前转入表内,并按照150%的拨备覆盖率要求计提拨备,同时大型银行应按照11.5%、中小银行按照10%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计提资本。

转表政策甫出,市场普遍预期,银信合作“进表”会占用2011年的信贷规模,但这种担忧并未变成事实。2011年5月,银监会对转表范围及方式进行了明确,转表并非银行用表内资金将表外资产买入表内,而仅仅是计入风险资产并计提拨备。

转表的范围也仅限于三类,即银行理财资金通过信托发放信托贷款,受让信贷资产和票据资产。转表范围的这一规定,为银行理财通过创新方式,规避转表要求埋下了伏笔。

除了让银行“转表”,整个银信合作系列新规的思路是,控制信托公司这个“通道”。

相应的措施包括,将银信合作发放信托贷款,受让信贷资产和票据资产业务的风险资本系数设定为10.5%,而一般的业务风险资本系数仅为1.5%左右,银监会希望通过加大银信合作业务对信托公司净资本的消耗,迫使信托公司放弃此类业务;并对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实行余额比例管理,即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

对银行的“转表”要求和对信托公司的惩罚性监管措施,都只针对银信合作发放信托贷款,受让信贷资产和票据资产三类情形。对银信合作投向其它资产,比如债券,实际是鼓励的。于是,银行和信托公司很快就钻了银信合作新规的“漏洞”,信托受益权很快成为银行理财资金投资的新标的。

受益权转让玄机

银行理财计划投资信托收益权,达到“曲线”为企业融资的目的主要有两种模式,找企业“过桥”,银行理财计划投资信托受益权,但不作受益权转让登记;或是企业设立自益型财产权信托计划,再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银行理财资金。前者主要是兴业银行(601166)等银行在操作,后者大规模被工商银行(601398)采用。

“过桥”模式的交易结构大致为:假定A企业需要融资,B企业(可以是央企的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金融机构等)以单一信托方式投资一个信托计划,这个信托计划给A企业发放

一笔贷款(或其它投资方式提供一笔融资).B企业再将自己手中的信托收益权转让给银行理财计划。

这样,A企业获得贷款,资金的提供者是银行理财,B企业只是拿出一笔钱“垫一下”,获取“通道费”。更激进的做法是,B企业可以不用拿出真金白银。B企业投资信托计划和转让信托受益权两个合同可以在同一天签署,这样,银行先按合同给B企业划款,到账后,B企业再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再给A企业。整个流程只需一两个小时。

但是,此种模式已被银监会觉察。

2011年6月,银监会非银部通知信托公司,并明确表示,银行理财资金作为受益人的信托业务,包括银行理财资金直接交付给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业务和银行理财资金间接受让信托受益权业务,一律视为银信合作业务,应接受相应监管,在计算风险资本时也应按照银信合作业务计算。

针对这个监管政策,银行和信托公司的办法是,B企业虽然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银行理财计划,却不在信托公司进行受益权转让登记。这样,在信托公司的“账本”上,受益人一直是B企业而不是银行理财计划,银监会无从统计。

“这就是银信合作实际规模不止银监会统计到的1.67万亿的原因。”一位从事银信合作业务的资深信托经理称。

银行理财受让财产权信托计划受益权的原理为:假定M企业需要贷款,它拥有一栋正在出租的商业物业。传统的模式是,M企业将这栋物业抵押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对其发放信托贷款,银行理财计划是信托计划的委托人。

“创新”模式是,M企业将这栋商业物业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一个财产权信托计划,物业过户到信托公司名下,这个信托计划的受益人是M企业自己。然后,M企业再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银行理财计划,交易价格取决于物业预期的租金收益。

此外,物业产生的租金收益归集到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再划拨给银行理财计划,如果租金收入低于预期,则由M企业补足。在转让信托受益权时,M企业一般还要和银行理财计划签订租金差额补足协议。

这样,M企业获得融资,而银行理财计划拥有长期的现金流(此类模式下,期限一般长达6-8年),银行借信托公司之手控制了物业资产作为抵押。其结果与银行理财计划给M企业放一笔贷款,然后M企业分6-8年还款,效果相当。

在这个案例中,用以设立财产权信托的是一栋商业物业,实际上,任何有稳定、可控现金流的资产都可以通过此模式操作。银行理财资金之所以愿意投资一个回收期限长达6-8年的现金流,是因为现在“长期优质资产太难找了,何况物业实际是银行控制的,长期来看是升值的,抵押率也很低。”一位银行理财投资经理说。

而至于没有进行受益权转让登记,会否影响相关法律效力,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未对此有明确的强制性规定。一位信托法务人士表示。

争议表外信贷

银信合作新规,被银行和信托公司“绕道而行”,业内和监管层内部对此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评论。

一种观点认为,“72号文”的出台本身就是权宜之计且有矫枉过正之嫌,要求银行为理财计划持有的信贷资产计提拨备和资本,用监管表内业务的思路来监管银行理财业务,有违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方向,而且“转表”本身和会计准则存在冲突。因而,“72号文”没有得到执行,无须深究。

持这种观点的人士认为,银行理财产品靠稳健收益吸引客户,银行理财资金必然偏好投资固定收益资产,主要是债券和信贷资产。“如果金融市场上品种丰富,高收益债、信贷资产证券都有,我直接买就行了,这些基础投资品都没有,只能自己做基础投资品。”一位国有大行理财业务管理者说。

在他们看来,应该明确允许银行理财计划投资信贷资产,无须通过信托。如果监管层害怕规模失控,可以规定银行理财资金投资信贷资产的规模,与银行风险加权资产挂钩。比如规定,前者与后者的比值不能超过一定数值。这样,银行理财想要多投资信贷资产,就必须做大风险加权资产,而风险加权资产规模扩大,影响资本充足率,如此,可以使银行理财资金投资信贷资产在一个可控的范围内。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72号文”的精神没有得到有效执行,说明银行和信托公司在继续“监管套利”,应该出台更严格的措施。

持这种观点的人士认为,银行理财业务出现了“异化”,成了“第二信贷部”,银行采用资金池-资产池运作模式,相当于在一个“大银行”旁边造了一个“小银行”。

由于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误导严重,“银行当存款卖、客户当存款买”,彼此心照不宣。加之,银行理财资金投资过程不规范,信息披露缺失,一旦银行理财资金投资的信贷资产出现损失,必然是银行要“兜底”,而不太可能是投资者承担损失。因而,“72号文”要求银行将表外资产转入表内,补充计提资本和拨备,是必要的。

至于银行理财认为基础投资品匮乏,则应该通过大力发展金融市场解决。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已经推出了私募债,证监会正在酝酿推出高收益债,国务院也已同意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

信托受益权 第3篇

关键词:信托利益,同业,模式

一、引言

2011开始, 银行信贷额度和杠杆作用, 通过自有资金, 以规避限制, 财富管理买等, 在积累了大量的信托受益的资产的结束。有两种风险:超越杠杆限制物质的资产负债表, 没有足够的资金占用和减值准备, 这是很难承受的损失, 两个加剧期限错配, 一旦流动性紧张, 即使资产的良好意愿麻烦了。因此在8号文对非标资产限制越来越近的背景下, 发掘信托受益权对银行会计处理及对公司风险控制能力提出的挑战的探索便成为了非常有意义的课题。

二、信托相关研究

信托应在信托财产享有权利之间或通过管理费收入在合同关系中指定。在实践中信托利益转售业务本质上是一种短期银行间的银行将资金借给需要借贷和放贷时间基本上都是一年以上的长期贷款, 这也成为主力六月流动性的紧张的重要原因之一。8号虽然来势汹汹, 但仍然留下了“缺口”, 其主要集中在标准化的银行金融资本, 但银行的同业资产或者自筹资金, 但没有严格的限制。据业内人士透露, 同业资产配置更多的信任受益人可以增量, 而银行可以借此实现变相贷款。值得一提的是, 这些名义上“自筹资金”, 其实, 有相当一部分金融资本也以某种方式转化而来。

三、信托的主要模式

信托利益输送主要分为零售银行的财务规划模式和投资模式, 后者的投资模式, 操作更灵活。在实际操作中, 除了提供资金, 融资公司股权投资方式的信任, 最常用的方法是使用信托贷款的资产。

(一) 买入返售模式

后通过中间桥梁公司和信托转售的方法来完成相关的法律文件, 它发布了信托基金的性质, 资金面, 桥梁公司中享有信托受益权。同时企业的过桥和BANK1, BANK2完成“三方合作协议”, 该协议明确表示, 权利转让, 理应清除相应的BANK1, BANK2到模型购买BANK1信托受益权, 最终完成BANK1运行相应的受益人回购之前承诺的无条件批准。

(二) 银行理财计划投资模式

原理为受限于监管部门规定银行理财池资金不能借桥信托直接方法信托贷款, 因此银行自营资金模式为, bank1通过某trust公司发行信贷计划, 过程中必须借桥于某企业, bank1将信托受益权给该企业, 而后该企业将受益权给证券公司证券集合定向资管计划或bank2发行的理财池 (监管套利) , bank1以自营资金接收证券公司或bank2的受益权, 从而完成整个流程。下图为某银行、国信证券与TT信托合作, 通过运作信托受益权, 资管计划完成授信业务的案例流程图。

四、限制该影子银行业务方法

这些案件和其他交易模式的分析后表明, 该业务的转让, 信托受益人跨市场, 金融产品的交叉性, 打破了信贷市场, 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 甚至债券市场的边界在使经济向当事人效率, 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实现协同效应, 也给宏观调控不利影响。

(一) 落实“107号”文

将是同业资产及提供信贷业务的一部分, 虽然短期内或将有负面影响, 但公司面临这样的情况, 灵活应对, 业内已经放缓了举措的规模有望悲观情绪在行业调控政策消化后, 公司将继续以优良的投资标的。银行中如兴业, 该公司加大了应收账款的投资 (主要为信托受益人, 与金融部门和其他非标产品) , 预计会受到影响, “8号”理财产品的影响将去表, 标准产品的一部分, 公司不良贷款率的第三季度末分别约为0.63%, 与上半年提高0.06个百分点, 从而使该行业仍处于较低的水平。

(二) 引导理财资金流入标准化投资渠道

信托受益权,黑马狂飙 第4篇

今年以来,信托受益权的转让量正在以惊人的速度飙升。据相关数据统计,信托受益权在今年上半年的交易量达到了202款,以受益权为标的的信托产品,占总发行量的比重超过了10%。

一般而言,信托关系中的当事人有三个,即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其中,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受益人则是取得信托利益的人,是信托关系的当事人。

所谓信托受益权,就是指受益人请求受托人支付信托利益的权利。受益权不仅包括请求支付本金与收益的权利,还有保证信托利益得以实现的其他权利,如《信托法》规定的知情权、调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权、撤销受托人的处分权、受托人的解任权。

根据华宝信托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朱俊杰的介绍,信托产品到期,除了本金之外,投资人(即受益人)一般还能得到信托财产经过管理或处理后的投资收益。

对于信托受益权的投资人而言,他们不需要深入了解信托投资项目具体的环节,他们的重点在于了解信托利益的支付,和取得收益所必备的条件。

随着投资人对信托产品的追捧热情升温,收益相对较高的信托产品的受益权近来大受欢迎。因此,信托受益权的交易变得十分火爆。

银行也“受益”

“我在信托公司买了一个年化8%收益率的固定收益信托产品。今年由于现金吃紧,买完半年之后就把受益权转让出去了。我以5%的年化收益率转出,不光解决了我的燃眉之急,还保留了3%的收益。”今年年初在某信托公司购买300万元信托产品的王先生表示,对于这样的结果他很满意。

“今年以来,我大部分的资金都投入到购买信托受益权上了。”作为受让方的张先生向记者介绍,对于风险较小的受益权,他已经投资了2000万。

之所以得到投资人的认可,大部分原因在于信托受益权的转让较为方便:投资了,享受收益;需要变现时,也能较快实现。

据业内人士透露,信托受益权已成为兴业银行重点增持的投资品种。“信托受益权投资在‘应收款项类’投资中增长速度最快,在兴业银行今年上半年对外投资中的比重从年初的28%飙升至43%。”华澳信托某高管称。

手续费利润不菲

在信托受益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获得部分收益和现金流的同时,受让方也能通过投资较快地获取其中的区间收益。

“根据规定,信托受益权转让手续完成后,受让人在15个工作日左右会收到《资金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书》,成为新受益人。”华澳信托一位信托经理介绍,这种快捷的方式,让不少投资人对信托受益权的转让趋之若鹜。

不仅如此,在进行信托受益权交易时,各渠道方也实现了“共赢”。根据朱俊杰的介绍,在进行信托受益权交易时,一般是信托公司对信托受益权的相关项目进行评估后,再对其受益权进行估值。

“在这样的基础上,信托公司会给出一个报价,委托人如果愿意接受这个价格,就可先行卖给信托公司,而后信托公司找到相应的人再卖出去。”

在这个过程中,通常信托公司会双向收取转让手续费,也就是说,转让方与受让方都需要向信托公司支付转让金额的0.1%作为手续费,可谓利润不菲。

与此同时,如果转让方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向客户推荐,“成交后转让方需要向我们支付0.5%~1%的佣金。”一位第三方机构负责人王圣(化名)表示,目前他们通过向客户推荐信托受益权获利上百万。

朱俊杰认为,信托受益权从一定意义上说能够化解风险。“本来这是非标准债券,一旦转让出去了,无论是对信托公司还是信托投资人,意味着风险也转移了。”尤其对于信托公司而言,受益权转让市场可以有效地缓解信托刚性兑付的问题。

近期陕国投公告称,拟以自有资金约5.98亿元受让裕丰信托项目信托受益权,并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保全该受益权项下对应的资产,而后将适时采取多种措施处置该部分资产,完成对该项目的“刚性兑付”。这或许是“化解风险”的一个例证。

值得注意的是,信托受益权的转让还可以让增值的资产得到价值体现。朱俊杰介绍,固定收益信托产品属于非标债权类产品,由于资产五花八门,其难点就是区间估值。

“比如有的固定收益类产品两年到期,300万的本金加上收益,等产品过了半年或是9个月之后,所投项目抵押资产的价值,在受益权转让的时候,已基本知道到底值多少了,这是市场的供需关系在发生作用。有的抵押资产本身比较有价值,原本收益是7%,但是受益权在转出时,有人愿意出8%,这就是资产增值。”这在很大程度上也催生了信托受益权的火爆。

信息不对称是最大风险

虽然信托受益权的交易市场如火如荼地进行着,但并不代表它没有风险。相反,受益权转让对于项目本身和渠道方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过程中,非常考验信托机构对项目的了解程度,信托机构需要对项目和产品进行谨慎的挑选,目前还是以固定收益信托产品为主,将来如果要过渡到投资类项目,对项目进行估值时,需要更强的实力才能完成。”

朱俊杰介绍,“在此基础上,信托受益权转让和信托产品转让有区别,信托机构在短暂接受信托受益权产品时,是不是有自有资金接手,然后找到愿意接手的受让方,也取决于信托机构是否有资金实力。”

毕竟,与信托产品的转让不同,“信托产品的转让只需要转让方或受让方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信托机构提出转让或受让申请,并根据信托机构发布的转让或受让信息进行配对或自行配对。”

北京某信托公司高管介绍,信托受益权转让在操作过程中,需要由信托公司短暂承接,作为桥梁过渡到受让方。“如果没有足够的资金流,就会错过不少信托产品受益权的交易。”

朱俊杰介绍,一般情况下,实力较强、信誉较好的信托公司的信托受益权(非标债权)很难在市场上买到,在购买信托受益权时,投资人主要需要克服信息不对称的风险。

“最关键的是,投资者应首选注册地发行的信托受益权。”朱俊杰认为,最理想的是信托公司、项目以及投资者都在注册地。只有这样,投资者对于项目信息才会比较了解。

“除了看资料,还可以到项目所在地查看。在涉及到信息披露问题时,投资人与信托公司的沟通就比较通畅;在清算的时候,即便不能够百分百兑付,与信托公司沟通的成本也比较低。”

值得注意的是,信托机构对于投资人也会有自己的判断,对于投资者的风险偏好也会进行调查。此前的“雷曼债”事件可谓是前车之鉴。根据朱俊杰的介绍,雷曼债是个高风险的产品,在做风险调查的时候,银行对低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进行了赔付,而对于高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银行选择让他们自己承担。

“这件事告诫我们,投资人在购买产品的时候,不要因为产品而改变自己的风险偏好。”朱俊杰说。

信托受益权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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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瑞宝盈20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隆鑫地产信托基金)

说明书(优先受益权)

特别提示:

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受托人保证本信托计划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信托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释义

参见《百瑞宝盈206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隆鑫地产信托基金)(优先受益权)》(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第一条。

第二条 受托人基本情况 2.1受托人概况 2.1.1历史沿革

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百瑞信托的前身,原百瑞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由郑州信托投资公司改制而来,始建于1986年4月,2002年5月改制,同年9月完成重新登记,并更名为百瑞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11月换发新的金融许可证后更名为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20000万元,注册地河南省郑州市。

2.1.2经营范围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司本外币业务范围包括: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1.3治理结构

为实现做中国信托业百年老店的经营目标,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起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构建了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以总裁为核心的经营团队的组织结构,同时在运营过程中形成了科学高效的激励、监督和制衡机制。在经营团队内部,设立了基础设施业务部、房地产业务部、创新业务部、机构业务部、理财中心、研究发展中心、资产管理部、综合管理部、百瑞宝盈20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隆鑫地产信托基金)说明书(优先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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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裁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和合规法律部等分工明确的职能部门,同时,设立了对董事会负责的风险稽核部,以加强公司运作的整体风险控制。

2.1.4经营业绩

2006年,受托人审时度势,针对不同投资方向,推出了“百瑞富诚”、“百瑞宝盈”、“百瑞恒益”系列信托理财产品,得到了市场的认可。

截至2011年12月31日,受托人累计发起设立信托项目372个,管理信托财产规模超过680.91亿元。所有到期的信托项目均圆满清算,信托本金、收益兑付率100%。

2.2主要管理人员情况

董事长:马宝军先生,新加坡国立大学企业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2002年6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济银准〔2002〕221号)。

总 裁:马磊先生,澳门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2006年2月至今任公司总裁(豫银监复〔2006〕68号)。

副总裁:石笑东先生,清华大学EMBA,硕士。经济师。2005年11月至今任公司副总裁(豫银监复〔2005〕370号)。

副总裁:刘英辉女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EMBA。经济师、会计师。2010年7月26日至今任公司副总裁(豫银监复〔2010〕296号)。

财务总监:王克槿女士,华中科技大学,硕士。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经济师,秘书职业资格三级。2011年1月至今任公司财务总监(豫银监复〔2011〕250号)。

首席风险官:方晓军先生,南京农业大学,博士。高级经济师。2011年3月至今任公司首席风险官(豫银监复〔2011〕250号)。

副总裁:罗靖先生,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博士。2012年7月14日至今任公司副总裁(豫银监复〔2012〕330号)。

副总裁:苏小军先生,西安交通大学,EMBA。会计师、注册高级咨询师。2012年7月14日至今任公司副总裁(豫银监复〔2012〕330号)。

第三条 信托计划主要内容

3.1计划名称:百瑞宝盈20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隆鑫地产信托基金)。3.2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

受托人将信托计划资金主要以股权方式运用,具体运用形式为:以新设方式与重庆隆鑫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鑫地产)或隆鑫地产下属公司共同设立项目公司,或以增资或股权转让方式入股隆鑫地产的下属项目公司,信托资金运用于项目公司开发经营,并通过项目公司清算或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信托计划所占项目公司股权比例原则上不高于50%。

信托计划财产扣除其应承担的税费和其他费用(不含浮动部分受托人报酬)后,作为信托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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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的来源,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分配给受益人。

3.3交易对手简介

重庆隆鑫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是一家总部设在重庆的全国性房地产企业,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权威机构联合评定的中国房地产百强企业,拥有国家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国家一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隆鑫地产具有十余年的房地产开发经验,目前业务领域涉及地产开发、酒店经营及物业管理三大板块。全国开发的各类项目近30个,开发面积总计逾300万平方米,具备花园洋房、高层、别墅、酒店、写字楼等多种物业类型的开发经验。

3.4项目公司管理 3.4.1组织管理 3.4.1.1公司治理

(1)信托计划资金对项目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后,受托人、隆鑫地产或其下属公司共同修订项目公司章程;

(2)受托人、隆鑫地产或其下属公司组成项目公司股东会,对项目公司相关事项进行决策;(3)项目公司设立董事会,受托人、隆鑫地产或其下属项目公司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派出董事,项目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由隆鑫地产或其下属公司所派出的董事担任,项目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须经全体董事表决同意后通过,董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4)项目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由受托人派出的监事担任。3.4.1.2人事管理

项目公司总经理及项目管理团队由隆鑫地产或其下属公司委派,公司副总经理(分管财务)由受托人委派。

3.4.2运营管理 3.4.2.1日常管理

隆鑫地产或其下属公司委派的项目管理团队负责管理目标项目的开发,包括监督管理目标项目的规划、设计、前期审批、建设、营销、销售和财务管理等。受托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项目公司章程等约定,行使对项目公司的知情权、监督权和重大事项决策权等合法权益。

3.4.2.2经营管理

(1)信托计划投资前,隆鑫地产或其下属公司应对拟投资项目制定详细的商业计划书,包括项目规划、施工、销售、投融资以及现金流的预测;信托计划形成投资后,项目公司应按、季度和月度制订经营计划,对本期内的项目开发和销售进度做出规定,项目公司董事会与项目管理团队签订目标责任书,并制定相应进度延误的罚金制度。

(2)受托人根据商业计划书及经营计划,对项目公司的实际运营进度做出对比,并通过项目公司层面,采取相关激励措施,督促项目管理团队按时完成计划进度。

3.4.3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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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1项目公司应按制订项目财务预算,并在开始60天内提交项目公司董事会审议,项目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季度/月度制订本期财务预算,项目公司发生任何单笔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费用支出,应事先经受托人委派的副总经理书面同意。

3.4.3.2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如项目公司从隆鑫地产拆入资金,或隆鑫地产从项目公司拆入资金,拆借年利率=项目公司贷款加权平均年利率+1%/年,如项目公司无对外借款,则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1%/年。

3.4.3.3隆鑫地产或其下属公司应确保项目公司的现金在任何时点(包括目标项目实现销售后)都能满足未来3个月的正常用款进度需求(以董事会批准的有关计划、预算和方案为判断依据)。

3.4.4后期监管

受托人有权派驻人员或委托房地产专业顾问机构进行项目公司后期监管,受托人与项目公司签订相关后期管理协议约定项目公司后期管理条款细则及罚金机制。

3.4.5重大事项决策

3.4.5.1项目公司签署正常经营需要的重大合同(所涉及金额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应事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3.4.5.2除本身正常经营需要外,项目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或签署其它合同,应事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3.4.5.3项目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应事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3.4.5.4项目公司招投标过程中的决议,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3.4.6信息披露

隆鑫地产及项目公司应定期向受托人书面披露目标项目运营情况,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3.4.6.1项目施工进度情况; 3.4.6.2项目销售进度情况; 3.4.6.3项目成本变动情况;

3.4.6.4项目法务变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公司法人治理变动情况、重大合同签署情况、逾期债务清收情况以及涉及的诉讼和仲裁情况等);

3.4.6.5项目月度财务报表及财务变动情况。

涉及目标项目运营的其他重大信息,如总包单位选择、广告公司、销售代理公司、其他合同数额较大的合同的签署等,隆鑫地产应促使项目公司及时向受托人披露。

3.4.7问题解决

3.4.7.1对于日常运营中受托人的意见,项目公司管理团队应该积极予以回答和解决。3.4.7.2如受托人不能与项目公司就上述答复和解决方案达成一致,由隆鑫地产负责协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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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

3.4.7.3隆鑫地产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需要通过召开项目公司董事会的形式予以解决。3.4.8项目公司承担的税费及其他费用(1)项目正常开发经营所产生的税费;(2)信托基金管理费

信托基金管理费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以信托计划本金金额为基数,按3%/年的费率按日计算(日费率=年费率÷365),项目公司根据受托人要求于每自然的第四季度某一工作日按信托计划对每个项目公司的股权投资金额占信托计划全部存续股权投资金额的比例向受托人支付该日所在信托的信托计划管理费,于信托计划终止时支付最后一期信托计划管理费;

信托基金管理费作为项目公司应承担的项目成本费用,在计取顺序上先于项目公司分红、股权转让溢价等,并不含在项目公司红利和股权转让溢价之内。

(3)资产变现费用;(4)印花税及其他税费;(5)审计费;(6)律师费;

(7)依照法律法规可以列支的其他费用。第四条 信托合同的内容摘要 4.1信托计划受益权类型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分为优先受益权和一般受益权。4.2信托计划期限、规模和受益人预期收益 4.2.1期限:2+1年,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

信托计划成立后前2年为持有期,第3年为回收期。隆鑫地产可决定信托计划存续满2年后是否再存续1年,但隆鑫地产应在信托计划存续届满22个月前作出决定,否则视为隆鑫地产决定信托计划再存续一年。

4.2.2规模:68000万个信托单位至80000万个信托单位;其中优先受益权信托规模占比不高于75%,一般受益权信托规模占比不低于25%。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募集资金情况,有权调整信托计划规模下限,具体规模以信托计划终止募集时实际募集规模为准。

4.2.3受益人信托收益(1)优先受益人

① 优先受益人信托收益由基础预期收益和浮动收益构成,其中基础预期收益率为12.5%/年,基础预期收益的计算及分配方式见信托合同第8.5.1款。

② 如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计划年净收益率>12.5%,则信托计划终止时优先受益人可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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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的浮动收益,浮动收益的计算及分配方式见信托合同第8.5.2款。

(2)一般受益人

一般受益人信托收益以信托计划终止时实际收到收益为准。4.3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

4.3.1受托人建立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保障信托目的的实现。

4.3.2信托计划财产的运用

4.3.2.1信托计划资金主要以股权方式运用,具体运用形式为:以新设方式与隆鑫地产或隆鑫地产下属公司共同设立项目公司,或以增资或股权转让方式入股隆鑫地产的下属项目公司,信托资金运用于项目公司开发经营,并通过项目公司清算或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信托计划所占项目公司股权比例原则上不高于50%。

4.3.2.2信托计划设立投资过渡期,投资过渡期为信托计划成立后的6个月,在此期间,由基金投委会筛选、确定投资项目和投资比例。在投资过渡期内,信托计划资金可以债权方式运用(包括贷款给隆鑫地产或其下属公司,运用于符合监管条件的房地产项目),该种情况下:债权年利率=优先受益人基础预期年收益率12.5%+2.5%,实际收取利息=债权本金规模×优先受益权信托规模占比×债权年利率×债权存续天数÷360。如超过投资过渡期,依然有信托计划资金以债权方式运用,则该部分信托计划资金的债权年利率在上述债权年利率基础上上浮,具体上浮比例由基金投委会决定。

4.3.2.3信托计划资金在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前可作循环投资(即前期投资收回后,投资于新项目),具体事项由基金投委会决定。

4.3.3 信托计划资金的保管

(1)信托计划资金的保管账户和信托计划财产专户为同一账户。

(2)受托人委托合格的商业银行担任信托计划资金的保管人。受托人与保管人签署保管协议,由保管人对信托计划财产专户中的现金资产进行保管。

4.3.4信托计划的退出 4.3.4.1正常退出

(1)项目公司所开发物业已销售面积达到可销售面积的90%,或信托计划存续届满34个月,或信托计划存续满22个月前隆鑫地产决定信托计划存续满2年后不再存续,上述任一情况发生的,隆鑫地产应清偿隆鑫地产和其下属公司对信托计划的借款本息(如有),并由隆鑫地产决定信托计划以清算项目公司或受让信托计划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或收购项目公司非现金资产。信托计划终止日前,隆鑫地产必须完成上述工作以保证信托计划正常清算。

(2)如信托计划存续届满22个月前隆鑫地产决定信托计划存续满2年后不再存续的,隆鑫地产应首先清偿隆鑫地产和其下属公司对信托计划的借款本息(如有),并溢价受让信托计划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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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非现金资产,受托人有权要求隆鑫地产以下列价格中孰高者溢价受让信托计划项下非现金资产:①资产评估价值;②信托计划本金金额×(1+13%×2)+信托计划应承担的税费和其他费用(不含浮动部分受托人报酬)。

(3)上述股权收购价格或非现金资产的收购价格均需经基金投委会指定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有关评估值的计算遵从以下原则:

①对已销售的物业,销售收入按实际发生额计算;

②对未销售或持有物业,若市场评估有充分的估计基础的,按照市场评估的价格进行收购,否则按评估时最近三个月可比物业销售价格的85-90%计算,且原则上不低于项目成本;

③对已发生的成本,按实际发生额计算; ④对尚未发生的成本,按评估值计算;

⑤评估值应充分考虑按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计算的预提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项目管理团队奖励等费用。

4.3.4.2非正常退出

如所投资项目出现停工停建、重大事故、遭遇自然灾害等危机事项,导致信托计划存续期间项目无法实施的,受托人有权要求隆鑫地产以投资额为基数,以约定溢价率(不低于20%/年,期限包含信托计划投资过渡期)收购信托计划所持该项目公司所有股权。

因隆鑫地产原因(含隆鑫地产法定代表人变更、隆鑫地产未履行所承诺的义务等情形)导致本信托计划终止的,受托人有权要求隆鑫地产以信托计划本金规模为基数,以约定溢价率(不低于20%/年,期限为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年限)收购信托计划持有的所有资产。

4.3.5担保措施

4.3.5.1为保证隆鑫地产按照信托合同第8.5.1款、第九条约定履行补足义务和按照信托合同第7.6.2款履行收购义务,隆鑫控股有限公司、隆鑫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涂建华分别向受托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4.3.5.2为保证隆鑫地产按照信托合同第8.5.1款、第九条约定履行补足义务和按照信托合同第7.6.2款履行收购义务,隆鑫地产或其下属公司应以各自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向受托人提供质押担保。

4.4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4.4.1信托利益是指受益人依其信托受益权享有的财产利益。受托人以现金形式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4.4.2信托计划财产收入构成:

(1)借款利息、项目公司的分红及其他收益;(2)信托计划持有股权退出获得的溢价;(3)其他依法可归属于信托计划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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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信托计划终止时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财产收入计算出优先信托年净收益率。信托计划年净收益率=[信托计划财产收入-信托计划应承担的税费和其他费用(不含浮动部分受托人报酬)+∑(每笔债权本金规模×一般受益权信托规模占比×债权年利率×每笔债权存续天数÷360)]÷﹙信托计划本金×信托计划存续天数÷365﹚。

注:

◆ 信托计划财产收入是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全部收入,但不含收回的贷款/投资本金,下同。◆ 信托计划应承担的税费和其他费用包括信托计划已支付的和尚未支付的税费和其他费用,下同。◆ 隆鑫地产根据信托合同8.5.1款、信托合同第九条约定在对优先受益人基础预期收益和信托资金、信托计划应承担的税费和其他费用进行补足时,应将资金划入信托计划财产专户,但该款项不视为信托计划收入,不计入信托计划财产之中。

4.4.4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计划财产扣除其应承担的税费和其他费用(不含浮动部分受托人报酬)后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核算和分配:

(1)优先受益人信托资金;

(2)优先受益人未实现的基础预期收益;

(3)按同顺序分配(如有):优先受益人浮动收益、浮动部分受托人报酬;(4)一般受益人信托利益。

上述核算分配顺序之中,前一项能够得到足额核算分配后始进入下一项的核算分配【但信托计划年净收益率≦12.5%时跳过第(3)项的分配】,直至核算分配完毕信托计划财产为止。如信托计划财产核算完毕后优先受益人基础预期收益率未达到12.5%/年的,则隆鑫地产有义务补足,直至优先受益人收回信托资金及按照12.5%/年计算的基础预期收益为止。

4.4.5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包括信托资金和信托收益。优先受益人信托收益分为基础预期收益和浮动收益,其中基础预期收益率为12.5%/年。

4.4.5.1优先受益人基础预期收益及信托资金的分配

(1)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优先受益人基础预期收益按日计算,日基础预期收益率=年基础预期收益率÷365。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每自然12月15日为分配基准日,受托人于分配基准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优先受益人分配当期基础预期收益。

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如信托计划财产专户内的净现金余额【即信托计划财产专户内现金扣除截至该分配基准日信托计划应承担而尚未支付的税费和其他费用(不含浮动部分受托人报酬)后的余额,下同】不足以分配当期基础预期收益,由隆鑫地产于分配基准日前三个工作日内(含当日)向信托计划财产专户补足差额部分的现金及可能发生的汇划费用。信托计划获得现金收益后,受托人在确保能够向优先受益人分配当期基础预期收益的前提下,从信托计划财产专户向隆鑫地产退还其补足部分的现金。

(2)受托人于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信托资金及最后一期基础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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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收益。如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计划财产专户内的净现金余额不足以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信托资金及最后一期基础预期收益,由隆鑫地产于信托计划终止日前3个工作日内(含当日)向信托计划财产专户补足差额部分的现金及可能发生的汇划费用。

自信托计划终止日(含该日)起,不再计算受益人基础预期收益和浮动收益(如有)。4.4.5.2优先受益人浮动收益

4.4.5.2.1优先受益人浮动收益的计算

(1)当信托计划年净收益率≦12.5%时,优先受益人浮动收益为零。

(2)当信托计划年净收益率>12.5%时,优先受益人浮动收益按如下方式计算:

优先受益人浮动收益=优先受益人信托资金金额×(信托计划年净收益率-12.5%)×0.35×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365。

4.4.5.2.2优先受益人浮动收益(如有)于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分配。4.4.5.3信托计划终止时,如隆鑫地产未按照信托合同第8.5.1款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补足义务的,受托人将通过法律程序向隆鑫地产进行追索。就可向优先受益人分配的信托计划财产(按照信托合同第8.4款确定),受托人按照优先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占信托计划项下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总份额的比例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信托资金和信托收益。

4.4.5.4认购优先受益权的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自到达信托计划财产专户日起至信托计划成立日(不含)期间,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收益,受托人在首次分配信托收益时一并支付给该信托项下的优先受益人。

4.4.6一般受益人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隆鑫地产作为一般受益人,以其享有的全部信托利益保障优先受益人信托资金和基础预期收益的实现。隆鑫地产信托利益为信托计划财产扣除其应承担的税费和其他费用(含浮动部分受托人报酬)、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之后的余额,于信托计划终止时一次性分配(如有)。

注:

◆ 在计算信托计划年净收益率时所加计的部分金额【即“∑(每笔债权本金规模×一般受益权信托规模占比×债权年利率×每笔债权存续天数÷360)”】视为已向隆鑫地产分配的信托利益,在向隆鑫地产分配信托利益时不再分配,如该金额超过应向隆鑫地产分配的信托利益时,隆鑫地产应退还差额部分。

4.5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费和其他费用

4.5.1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计划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5.2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费

信托计划管理、运用和处分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如印花税、监管费等,根据实际发生金额核算,在信托计划财产中据实支取。

4.5.3信托计划财产应承担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4.5.3.1信托计划发行、管理和终止清算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账户管理费、POS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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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费、信息披露费、文件制作费、资料费、邮递费、差旅费、财产清收变现费用等),据实支取;

4.5.3.2客户服务费用(即因信托计划的资金募集和存续期间内的客户维护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推介费、代理费、客户服务费、会务费、销售佣金、印刷费),以信托计划优先受益人信托资金总金额为基数,费率不超过2.5%,于第一个信托内据实支付;

4.5.3.3信托计划各类报告的审计费; 4.5.3.4律师费;

4.5.3.5直接向信托计划提供服务的工程监理、财务监理、管理顾问等第三方房地产服务机构的服务费等中介费用;

4.5.3.6保管费; 4.5.3.7受托人报酬; 4.5.3.8诉讼费、仲裁费; 4.5.3.9信托计划清算费用;

4.5.3.10依照法律法规可以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在信托计划财产中据实支取。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计划财产专户内现金资产不足以支付的,隆鑫地产应及时补足,信托计划获得现金收益后,在确保能够向优先受益人分配当期基础预期收益的前提下,受托人从信托计划财产专户向隆鑫地产退还其补足部分的现金。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计划财产资产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的,隆鑫地产应及时补足。

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已支取的费用不予返还。其中,因信托计划事务发生的审计费、律师费、第三方房地产服务机构服务费等中介机构费用标准,以受托人与上述相应机构签署的协议为准。受托人因违反信托计划文件约定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计划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得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

4.6受托人报酬

受托人报酬包括固定部分受托人报酬和浮动部分受托人报酬。

4.6.1固定部分受托人报酬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以信托计划本金金额为基数,按3%/年的标准按日计算(日费率=年费率÷365),受托人可于每个自然的第四季度某一工作日收取该日所在信托的固定部分受托人报酬,于信托计划终止时收取最后一期固定部分受托人报酬。

4.6.2浮动部分受托人报酬为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计划年净收益率超过12.5%/年以上部分的10%,即:浮动部分受托人报酬=信托计划本金金额×(信托计划年净收益率-12.5%)×0.1×信托计划存续天数÷365,受托人于信托计划终止时一次性收取。

4.6.3本信托计划财产专户的销户利息归受托人所有。4.7信托终止时财产的归属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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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本信托计划终止时,将由外部审计机构对信托计划进行审计,受托人依据审计报告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清算。

4.7.2本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利益归属于受益人。

4.7.3本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利益以现金形式分配给受益人。

4.7.4受托人应在审计报告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将清算后的信托利益划至受益人信托利益划付账户。

4.7.5受托人应于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受益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4.7.6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利益交付前,由受托人负责保管。保管期间的收益归属于代保管财产,保管期间的费用由代保管财产或由委托人/受益人承担。因受益人原因导致信托利益无法交付的,受托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处理。

4.7.7信托计划如需通过变卖、拍卖或司法途径进行财产清收变现的,则信托计划顺延至信托计划财产全部清收变现后再进行终止清算、分配。

第五条 信托计划的推介 5.1推介期

本信托计划推介期从 2012年 月 日开始,至 2012年 月 日截止。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募集情况调整信托计划推介期限。

5.2信托单位:加入信托计划日,委托人交付的每壹元人民币信托资金为一个信托单位。5.3 推介机构

5.3.1 推介机构名称: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推介机构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5.3.2 推介机构简介:详见本说明书第二条。

5.4 受托人在保管银行处开立信托计划财产专户,认购优先受益权的委托人在签署信托合同时将信托资金付至信托计划财产专户。

5.5 推介对象

5.5.1信托计划的推介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者除外)。

5.5.2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必须为合格投资者。5.6 加入方式

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委托人与百瑞信托签订信托合同并交付信托资金,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即视为加入本信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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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信托计划项下单笔信托合同资金金额不低于壹佰万元;超过壹佰万元的,超过部分金额应为壹拾万元的整数倍。

5.7信托计划的成立

5.7.1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本信托计划成立:

(1)推介期内,信托计划集合资金规模达到发行规模上限;或推介期届满,信托计划集合资金规模不低于发行规模下限;或推介期内,信托计划集合资金规模达到或超过发行规模下限,受托人决定提前终止推介;

(2)优先受益人信托资金规模占比不高于75%;

(3)隆鑫地产、隆鑫控股有限公司、涂建华向受托人出具承诺函;(4)受托人对委托人的合格投资者资格审核完毕。

5.7.2推介期满,信托计划未达到成立条件的,信托计划不成立;或推介期内,尽管信托计划达到成立条件、但受托人认为继续实施信托计划风险较大的,受托人有权决定信托计划不成立。受托人应在推介期满或受托人做出信托计划不成立决定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退还委托人已交付的信托资金,及该资金在信托计划财产专户所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资金退还完毕后,受托人就本信托计划文件所列事项免除相关责任。

5.8委托关系的确认

委托人与受托人正式签署信托合同并依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资金,其委托行为得以确认,因此产生的信托关系在信托合同生效后生效。

5.9 成立通知

受托人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成立情况以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告知委托人/受益人,内容包括信托计划本金金额、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总份额、一般受益权信托单位总份额、信托计划成立时间等。

5.10 受益权证明书

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开始向受益人发放受益权证明书,内容包括受益人名称、信托计划本金金额、信托单位份额等。

第六条 信托计划管理团队

本信托计划的投资与管理由房地产业务部门组成的信托计划管理团队全面负责。

李二东先生,金融学硕士,经济师,长期从事信托领域研究和实务操作,具备丰富的信托业务设计和管理经验。

籍仁孝先生,金融学硕士,多年任职于外资银行及信托公司资本运营相关部门,具备丰富的资本市场实践经验和金融理论沉淀。

史倩颖女士,法学硕士,法律职业资格,具备称职的信托产品设计和项目风险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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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法律意见书

受托人聘请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对本信托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关于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拟设立“百瑞宝盈20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隆鑫地产信托基金)”的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

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信托公司,具有设立本次信托计划的主体资格;拟设立的信托计划,未发现有违反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信托计划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第八条 风险揭示、防范和承担

见信托合同第十七条。

第九条 信息披露 9.1 信息披露方式

受托人以在受托人网站(www.brxt.net)上公布或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中确定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9.2定期信息披露

9.2.1 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每自然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制作信托计划资金管理的报告、信托计划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以及其他必要事项说明,告知委托人和受益人,并存放受托人的营业场所备查。

9.2.2信托计划资金管理报告包含以下内容:(1)信托计划账户的开立情况;

(2)信托计划资金管理、运用、处分和收益情况;(3)信托经理变更情况;

(4)信托计划资金运用重大变动说明;

(5)涉及诉讼或者损害信托计划财产、受益人利益的情形;(6)信托合同和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它内容。

9.2.3信托计划保管人定期出具保管报告,由受托人存放受托人的营业场所备查。9.3 临时信息披露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如发生下列事项,受托人将在知道该事项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并在披露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出受托人采取的应对措施:

9.3.1信托计划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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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信托计划相关交易对手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9.3.3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制度发生重大变化; 9.3.4信托计划的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的担保;

9.3.5发生其他严重影响本信托计划目的实现或严重影响信托事务执行的事项。第十条 附则

信托受益权质押合同 第6篇

当事人

出质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电话、邮政编码、身份证号码)

质权人(以下简称乙方):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鉴于

乙方向甲方发放信托贷款人民币元。为保证乙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甲方以其拥有的年第号《资金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作为乙方向甲方提供贷款的担保。

经审查,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

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以资信守。合同正文

第一条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甲方作为本合同中的出质人,就本合同做出如下声明及保证:

1、甲方保证自己是本合同项下的出质权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

2、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不存在所有权方面的争议;

3、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以致不足以担保乙方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费用时,将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其他资产进行抵押、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乙方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费用的清偿时止。

第二条被担保的主债权及履行期限

被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信托贷款,贷款本金为人民币;贷款种类为信托贷款;贷款年利率为;贷款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出质的权利

1、本合同中出质的权利是指甲方在年第号《资金信托合同》所设立的信托项下的元信托资金所对应的信托受益权。

2、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的所有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凭证(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持有的年第号《资金信托合同》及付款凭证正本)由甲方按乙方要求交与乙方保管,同时乙方应向甲方出具收据。

第四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贷款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质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五条质押担保的期限

质押担保的期限自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6个月。

第六条质权的实现

如果借款人未在贷款合同约定之日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乙方

有权独自或聘请评估机构对甲方出质的信托受益权及其所对应的信托财产进行评估,并有权将甲方出质的信托受益权及所对应的信托财产进行处置(包括但不限于折价、拍卖、变卖)。处置后所得的金额如超过乙方为借款人提供贷款的贷款本金、贷款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实现质权的费用,则乙方有义务将超出的部分返还给甲方。如处置后所得的金额不足以弥补上述金额,则乙方有权继续向甲方追偿。

第七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给付证明质押成立的书面凭证;质押期满后有权要求乙方返还质押标的;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本合同项下的出质权利所有权的有效资料;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出质权利做出赠与、转让、再质押或任何其他方式的处分。

第八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出质权利,并从处分后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1)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还款期限已到,而借款人未依约归还贷款项下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

(2)出现使乙方在本次贷款项下的债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2、当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贷款的全

部本息及应付费用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提供其他资产进行抵押、质押,直至足以担保贷款的全部本息及应付费用的清偿时止。

第九条违约责任

违约方因违反本合同或其他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按守约方的实际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第十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方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在完成信托受益权凭证交付之日生效。

第十一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

本合同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条款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通知

本合同有效期内,合同所涉及的任何一方变更住所、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应在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对方。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双方因本合同或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诉讼的管辖法院为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十四条合同组成甲方根据本合同向乙方提供的有关材料、年第号《资金信托合同》,以及其他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协议,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本合同手写部分与打印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如无规定的,由本合同各方协商,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第十七条文本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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