堂弟的工钱该不该付?

2024-08-02

堂弟的工钱该不该付?(精选2篇)

堂弟的工钱该不该付? 第1篇

新移民阿才,来美才一年,拿在国内做投机生意所赚的十来万美元做头款,买了房子。

这等派头,不能不教老移民羡慕:从前靠在美国打工攒头款,哪个不打拼五六年乃至十年八年啊﹗

房子买下,内外得装修。阿才夫妻是勤快人,每天从唐人街的糕粉店下了班,就在家里忙开了。好些技术性强的活计,自己干不来,便请堂弟来帮忙。堂弟是资深建筑工,举凡水、电、木,样样拿得起,每天下班便来,假日也搭上了。

忙碌了一个月,厨房整个换了新,房子里外油漆了一遍,客厅、卧室、浴室各处,该换的换了,该修的修了,堂弟无疑是主力。装修完毕,阿才夫妇却没有给堂弟付工资。

对此,他们私下讨论过,一致认为,堂弟人品好,多次向他们说,自己好歹是老移民,经济上有基础,不在乎什么工钱,这次来是帮忙,不是打工。夫妻自我开解道:“是亲戚哩,动不动就算经济账,见外了点吧?反正我们手头紧,要给也出不了多少。老移民帮新移民,不是天经地义吗?”

堂弟口说不要钱,心里却叽咕不停,直骂阿才夫妻不通人情:在这个物质社会,哪有不拿工钱的,我的客气话你当真啦?从此,两家人疏远了。阿才夫妇一直不觉悟,他们省了一笔钱,却在人情上犯了错误。

什么错误?一厢情愿地把人家的有偿劳动,假设为雷锋式的“奉献”。他们没想想,即便是“义工”吧,也是奉献给神,给残障人,给贫苦者,凭什么非要为你“锦上添花”?

在美国社会,干活,不管是亲是疏,都要付工资,这是常识。即便对方不脱中国式客套,口口声声说“不要”,你还是实行“亲兄弟,明算帐”保险些。揩油,只会招人厌恶。

厨川白村曾经在《出了象牙之塔》一书中,尖锐批评日本人送红包的虚伪,他主张,人际交往要先“物质”而后“精神”,以充实的、甚至是赤裸裸的物质上的满足为前导,然后是精神上的实现。

在物化社会,这条规矩尤其要牢记。老移民并没有亏欠新移民,后者不要以“债主”的身份,去讨他们的便宜。

堂弟的工钱该不该付? 第2篇

金先生凖备将自己近百平方米的房屋出售,便在房产仲介公司挂牌。李先生想买下这套房屋,就在仲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三方居间协议》,房屋总价125万元(人民币,下同),仲介公司愿意以低於总价的2%收取仲介服务费,即买卖双方共交1.8万元即可。在签订协议时,李先生给了金先生1万元。

协议约定,金先生及李先生与仲介公司三方签订协议後16日内,按照上述约定的成交条件签订买卖合同。但由於金先生身体不适住院治疗,不能亲自到场签订买卖合同,因此与李先生买卖房屋的事耽搁了下来,金先生通过电话先後告诉仲介方和李先生,没有按约定的时间与李先生到相关部门签订买卖合同。由於金先生不想马上卖房了,因此退还了李先生定金并给予了双倍赔偿。

但事後仲介公司却不同意,认为金先生单方面解除协议,造成应该交易而无法进行,要求金先生和李先生仍需支付总房价2%的仲介服务费,按事先说好的各自支付仲介方佣金,即李先生和金先生各支付9000元。因李先生拒绝支付,故仲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房屋产权人金先生支付佣金1.8万元。

金先生认为,当时仲介公司是在无法出示产权原证件的情况下签下居间协议,而且在签合同时产权号是空白的;又因其视力不好未能仔细看合同,仲介公司也没有告知若房屋买卖不成功仍需支付佣金的事项;仲介公司见房屋买卖不成功後,还故意将其房屋上网致使其不能再做交易,经过多次交涉才从网上撤下。仲介公司本身有过错,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房产仲介见挂牌的房屋产权人改变主意不想出售,因无利可图便有意擅自在房产网络挂牌限制房主交易,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仲介费1.8万元。近日,上海松江区法院以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依据,判令驳回该仲介公司的诉讼请求,房屋产权人金先生酌情给予仲介公司1000元的居间费用。

【律师解读】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夥人马丹律师表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支出的必要费用。

本案中仲介公司提供的《房屋买卖三方居间协议》中包含条款「若房屋买卖不成功仍需要支付佣金」,法律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该条款因加重了金先生的责任,且未提醒金先生加以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该条款归於无效,仲介公司无权要求金先生支付佣金。

本案中,金先生与案外人李先生并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仲介公司为促成金先生与李先生的成功买卖,确实履行了部分居间义务付出了一定的劳务,虽并未促成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不得要求支付佣金,但可以要求金先生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法院据此判决金先生向仲介公司支付居间费用1000元。

通过居间方式进行房屋买卖,已成为目前房屋交易的重要途径。在这期间,无论是买房者还是卖房者都需要签署大量协议。这些协议往往都是房产中介为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格式合同,由於其条款细则复杂、专业程度高,中介的解释又往往含糊其辞,甚至对某些关键条款故意不做解释,一旦买卖不成,中介很有可能根据条款中的某些约定向委托人索取佣金或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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