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固定资产问题应引起重视专题

2024-08-10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固定资产问题应引起重视专题(精选5篇)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固定资产问题应引起重视专题 第1篇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固定资产问题

应引起重视

2008年以来,我们在对行政事业单位审计中,发现个别单位在处置固定资产方面存在如下问题:一是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处置固定资产;二是处置固定资产收入未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三是部分固定资产已经拆除或者变卖,但仍长期挂帐尚未核销,形成固定资产虚挂,帐实不符;四是报废固定资产数额巨大,长期积压不能核销,降低了固定资产使用效益。如在对某单位的审计中发现2007年末帐面反映固定资产价值6138004元,其中虚挂固定资产价值1163850元(包括已拆除固定资产21000元,未经批准已变卖未上缴财政管理固定资产价值671200元,交县财政固定资产471650元),已报废待核销固定资产661375元,处置待核销固定资产率达30%;在对某单位审计中发现,已变卖未核销固定资产价值182668.25元,已报废待核销固定资产价值1315674元。以上行为,违反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及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收入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上缴同级财政管理‛之规定。

对此问题,审计建议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应高度重视,加大检查监督力度,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固定资产问题应引起重视专题 第2篇

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 事业单位的资产总量得到了显著的增长, 如何利用好、管理好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 对提高资产的综合效益有着积极影响。可以说, 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类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保障我国社会事业发展的必备物质基础。监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管理情况, 是各级财政部门的重要职责, 鉴于此, 研究如何解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的问题, 对于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 有助于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我国是全民所有制国家, 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强化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管理, 能够有效防止贪腐现象, 防止国有资产的浪费和流失。其次, 能够有效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和效果。长期以来, 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基础工作较为薄弱, 未能形成完善的内外部监督体制。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使用环节的监管, 有助于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实际使用效率和效果, 从而提供更好的社会服务。最后, 良好的资产管理模式, 有助于加强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落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是国家权力、意志得以实现的重要物质基础,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 能够帮助国家宏观调控各项政策的实际落实。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资产配置方面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 我国对于资产管理的重点对象一直集中在国有企业身上, 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重视程度不够。然而, 我国目前非经营性资产的比重逐渐上升, 在有些地方甚至已经超过了企业经营的国有资产。从实际情况来看, 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 资产配置缺乏科学论证, 不均衡, 不合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行政事业随意购置、重复购置资产的现象十分普遍, 这直接导致了资产配置的不合理。另外, 由于各个行政单位所承担的业务不尽相同, 也存在着不同级别、部门、地区之间的差异, 人均资产的相差过大, 这也造成了我国行政事业资产配置不均衡、不公平的现象时有发生。最后, 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行为的监督不力。各级部门在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的管理都存在着缺位, 由于信息不对称现象的普遍存在, 导致各个监督主体之间相互推卸责任。虽然, 国家已经对购置资产的审批制度和程序做出了规定, 但是却没有在具体操作层面进行落实。

(二) 资产使用方面

我国财政部在2006年就已经正式出台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其中对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的具体方式做出了规定, 同时也为强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提供了相应的政策保障。然而, 由于政策中的很多条款触动了各个单位的现有利益, 在实际落实过程中还存在着一定困难, 其中最明显的问题就是国有资产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的利用程度远远达不到既定要求。长期以来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并不重视资产与财务之间的统一管理, 导致资产的实际使用效率较低, 存在严重的浪费情况, 同时目前普遍存在的无偿出借、低价出租的现象, 降低了资产的整合和共享程度, 导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效率偏低。

(三) 资产处置方面

从现有的实际状况来看, 我国行政事业普遍缺乏国有资产产权观念, 在国有资产的处置方面存在着许多不规范的现象, 直接导致了国有资产的浪费与流失, 如果不加以管理, 这种情况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 有章不循, 观念淡薄。我国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仅仅只拥有占用、使用的权利, 并没有处置的权利。但是在实际工作中, 有些事业单位为了利用处置资产获取利益, 往往并没有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就擅自处置, 认为资产归单位所有, 自然有权处置, 正是因为这样的错误观念, 导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有章不循, 违规现象频发。其次, 财产物资账实不符。有的行政事业单位对待自身资产, 既不实施盘存, 也不定期对账, 增加资产未能及时入账, 处置资产也没有经过严格的报批程序, 导致账实不符, 根本无法客观反映单位的实际资产状况。最后, 缺乏应有的监督。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监督存在严重的局限性。我国大多数的行政事业单位并没有在内部管理部门中设置专门的资产管理机构, 就算有相应的人员, 也都基本上是挂靠在单位的财务部门之下, 由于财会人员本身难以具备监督者应有的独立性, 因此也就不能客观履行监督职能。虽然我国明确指定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部门, 但是由于财政部所要管理的内容点多面广, 难以形成实际的监督力量。

三、改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主要措施

(一) 资产配置方面

首先, 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资产配置之前需要制定科学的配置标准, 这是实现资产购置科学化、合理化的首要前提, 也是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基础条件。针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不同性质和承担的不同职能,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初步建立起相对统一的资产配置标准。接下来, 通过对行政事业单位职能特点的分析, 充分发挥各个部门之间的协同效应, 细化出分行业的标准体系, 从而确保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的合理性。其次, 对资产配置的管理要充分发挥数据化、精细化的管理特点, 根据不同的资产类型分别制定标准, 主要涵盖办公家具、通讯设备、公务用车等等内容。最后, 各级财政部门需要因地制宜, 在充分考虑本地区财政状况的基础上, 制定出具体的资产配备标准, 对于上级已经下发的配置标准, 不得随意更改。在拟定资产配置标准之后, 可以尝试进行效能测试, 根据结果进行相应的完善和修改, 确保资产配置的实际效果和效率。

(二) 资产使用方面

为了全面提高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使用效率, 管理部门落实针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方面的管理制度, 尽快建立起衡量资产使用情况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该项绩效考核可以由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共同牵头, 在梳理各项工作流程的基础上, 建立健全能够相互制约的监督机制, 对资产使用过程加大监管力度, 确保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绩效考核的核心是强调资产使用目标与结果的有效性, 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的效率和效果, 使得公共服务水平更上一个台阶。对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的评价方法、标准等内容, 应该参考每个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指定, 对资产实行绩效管理机制, 能够提高行政事业单位高效率使用资产的积极性。

(三) 资产处置方面

为了防范资产的浪费与流失, 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大力狠抓资产处置管理, 规范资产处置流程, 强化资产处置审批。首先, 要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明晰各项资产的产权关系, 做到真正意义上的产权管理。可以采用产权界定、产权登记等方式界定行政事业的资产产权, 对于其中的国有资产, 单位要意识到自身只有占用和使用的权利, 逐步建立起以产权管理为基础的资产管理体制。其次, 要规范资产处置的流程和审批程度。行政事业单位在有意处置资产时, 必须提出书面报告提交给主管部门审批, 待主管部门同意之后报送到同级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需要以评估价值为基础对资产进行处置, 处置收入, 包括其中的残值收入、有偿调拨收入等, 都应该一并上缴财政专户;财政部门签署资产处置意见之后, 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并且予以及时公示, 以便接受群众监督, 另外, 财政部门还应该强化自身作为外部监督机制的效用, 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行为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 从而保障资产的完整与安全。

参考文献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固定资产问题应引起重视专题 第3篇

一、公务卡的特点

第一,在属性上,公务卡与普通的信用卡相比几乎一样。都具备了透支消费的功能,只要刷卡消费在透支的额度范围内,便不需要通过预先的存款便能实现,对于持卡人来说,只需要在透支的免息期之内按时的还款即可。

第二,具备了特有的财务管理属性。公务卡能够有效的将财务管理中的相关规范与银行卡的结算方式进行有机的结合,从而形成一种全新的财务管理手段、工具。与普通的信用卡相比,公务卡在卡中的选择上、组织的申办上、额度的设定上、结算的报销一节支付结算的信息管理上等都具备了较大的优势。

二、预算单位在推行公务卡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单位公务卡在申领率上积极性不高

在公务卡的办理上,并没有明确各单位职工必须办理公务卡。因此,有的单位是“建议单位职工办理”,有的则是“自愿办理”或“根据工作需要办理”,另外,对长期聘用人员一般都不予办理,由此形成了预算单位公务卡申领率不高的局面。而未办理公务卡的人员极有可能发生差旅费等公务支出,聘用的司机常有车辆维修费、临时加油费等支出,这将影响以后公务卡结算制度的执行。

(二)预算单位人员对公务卡改革认知度不足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已经习惯使用现金进行买卖的交易,这样的交易方式如今仍然被大多数人们所认同。而这种传统的消费观念与支付的方式已经根深蒂固存在于人们的消费意识形态之中。对于公务卡消费方式的推广来说,作为商家,是需要支付一定手续費的。因此,作为商家,从经济利益上的考虑,也愿意通过现金来进行交易,而这也正是大多数消费者所习惯的方式。现在群众的生活比以前有了很大的提高,各个银行的卡也非常多,以前卡多是一种时尚,现在卡多则是一种负担,因此很多在职职工不愿意办卡,认为自己出差的机会几乎没有,以两当县为例,在职职工2502人,公务卡实际办理743张,发卡率仅29.69%,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务卡的发放。

(三)公务卡用卡环境不理想

一是刷卡设备分布不均衡制约业务发展。两当县人口5.02万人,14个乡镇,共布放ATM机11台,POS机112个,ATMT机和POS机大多都分布在县城,乡镇以下的很少。并且在我县,POS机的分布主要集中在购物中心、宾馆、超市等第三产业中,而在提供政务服务等城市公用事业地点中的设置明显较少。这对从事公务活动的相关人员在公务卡的使用上带来了极大的不变。二是近年来,我国银行卡产业都逐渐地得到了较大规模的发展。而对于人们,明显还不习惯于用银行卡从事消费或者进行商品的交易活动,对银行卡的认识上明显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三是在宣传使用上,公务卡对于安全性以及纠纷的解决上还无法达到国外的先进水平,这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人们对于公务卡的抵触。

(四)公务卡违约欠款的偿还难度相对较难

这也是公务卡普及推广得到制约的根本原因之一。对于基层单位人员而言,在风险水平上普遍的偏低,这就造成了超期不归还银行欠款的问题常常出现。一是发卡行很难联系上欠款的持卡人。二是欠款持卡人通常以“欠款不是因个人消费”为由,拒绝还款。对于单位的财务人员而言,因为对单据的核验和批准都需要一定的流程与时间,因此,财务处理的周期就有可能和发卡行的财务周期不能同步。在这样的情况下,就极有可能出现错过免息期的状况,这就会导致信用卡系统对相关息费的自动扣收现象出现。而这部分产生的费用,又极有可能再次被持卡人及其单位互相推诿。

三、推广公务卡制度的建议

(一)加大培训宣传力度,提高公务卡使用率

各发卡行必须加强对公务卡管理政策的培训,以此让单位相关的工作人员、财务人员进一步对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进行熟练与掌握。同时要制定严格的公务卡报销细则,从严控制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事项,对于那些擅自使用现金支付、违反了规定的公务消费,作为财务部门,应该坚决的做到“一律不予报销”,以此来对公务卡使用的刚性进行有效的增强,从而促使每一位工作人员学会用卡、必须用卡,然而从根本上全面的提高公务卡的申领率、使用率。

(二)加快公务卡的配套设施建设,改善用卡环境

对于公务卡的使用而言,它不但涉及到了餐饮、交通、超市、酒店等各个领域,还涉及到了银行、网点、城市等各个地方,点多面广,情况复杂,只有进一步改进公务卡受理环境,加大对硬件设施的投入力度,创造畅通、便捷的用卡条件,才能积极推广公务卡。

(三)政府部门以身作则,做好师范效应

作为政策的制定者与执行者,政府部门更应该率先垂范。各级的政府部门以及所属的预算单位,应该在公务卡的使用上起到带头的作用。在差旅费、行政经费等公务支出中,应该使用公务卡来进行支付,以此来提升预算资金支出的透明度,加强对公务支出的监控。

(四)着力畅通银行与财政预算单位的信息系统通道,促进公务消费信息的及时共享

对于公务卡应用的推广而言,不但要让公务员能够在公务支付用卡中更为方面和快捷,更要让预算单位对公务卡的财务管理更加的方便。作为发卡银行,要建立起公务卡相应的支持信息系统,对系统功能进行及时的完善,提高系统的处理能力和效率。以此来让公务卡交易信息传送的方便性、及时性、准确性得到有效的保障,从而让预算单位的数据查询、会计审核、资金清算、统计汇总、报表编制等环节的需求得到较好的满足。同时,应该严格的按照财政部门的相关要求,及时的将数据导入到财政国库资金动态系统中,从而便于财政资金动态监控。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固定资产问题应引起重视专题 第4篇

1.公民非正常代理的基本特点

一是文化层次较低, 欠缺法律素养。除亲友进行的公民代理外, 还存在着以下几类公民代理人, 其一是经常缠诉、闹访人员, 其二是曾在法院打过官司的当事人, 其三是受过行政处罚、无正当职业的人员。这三类公民代理人中大部分未经过法律专业教育, 高中以下文化程度者居多, 对法律规定处于一知半解。

二是扰乱诉讼秩序, 损害司法权威。一些公民代理人自身法律知识匮乏, 往往根据个人理解滥用诉讼权利, 扰乱诉讼秩序。诉讼中, 他们不能把握案件争议焦点, 不针对案件事实进行举证、质证, 却在枝节问题上纠缠不休, 动撤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唆使当事人以各种理由拒不到庭, 肆意攻击对方当事人、代理人, 一旦败诉, 他们会指责法官裁判不公, 鼓动当事人上诉、申诉或上访, 甚至煽动群众哄闹法院, 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是以营利为目的, 侵害当事人权益。一些人员无视法律规定, 以公民代理人的身份参与诉讼向当事人收取报酬, 成为了名副其实的“黑律师、土律师”。有些行政案件往往可以通过协调化解矛盾, 他们为了一己私利, 无视当事人权益, 肆意阻挠法院协调, 坚持要求判决;有的明知原审裁判没有错误, 仍故意鼓动当事人上诉或者申诉, 从而增加案件代理费用。由于公民代理是私人之间基于相互信任产生的, 其营利具有极强的隐蔽性, 难发现, 难定性, 难查处。

四是激化官民矛盾, 影响社会稳定。在我院审理的一些拆迁行政案件中, 一些拆迁当事人由于其过高的条件得不到满足, 便打着“不收费, 为民维权”的旗号, 为一些被拆迁户代理诉讼。他们不尊重案件事实, 主观臆断, 人为制造社会不安定因素:每逢案件开庭审理, 老上访户、被拆迁户、无业游民等大量涌入法院, 数百人聚众哄闹法庭, 有组织、有预谋地破坏案件正常审理。他们利用拆迁案件“员众多, 矛盾激烈, 社会关注度高”的特点, 肆意鼓吹对党委、政府和司法机关的不满, 甚至利用互联网进行虚假宣传、恶毒攻击, 激化官民矛盾, 拉大官民距离, 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2.原因分析

一是缺乏明文规范, 难以有效查处。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 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该条确定了公民代理权, 但对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条件却未作规定。虽然《律师法》对律师、法律工作者、法律服务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但未涉及公民个人代理问题, 普通公民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诉讼时, 只要不冒以律师、法律工作者的名义, 即不属《律师法》调整范围。实践中办案法院多从宽掌握, 对公民代理一般均予以准许, 从而为别有用心或品行败坏的人以维权为名从事不法活动提供了舞台。

二是收费标准较低, 适合原告需求。相对于律师收费标准, 一些公民代理人收费较低, 有的甚至宣称“无偿代理”。行政案件的争议标的往往不涉及金钱, 行政相对人一方对打赢官司亦无十分把握。如此, 公民代理人的收费标准就更适合行政诉讼原告方的需求。在行政拆迁案件中, 有的公民代理人本身就是被拆迁户, 他们凭着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一知半解, 在被拆迁人群中大肆吹嘘“拆迁维权”, 其他被拆迁户请其帮忙, 心理上认为是自己人, 更易于充分信任。这就有了这些公民代理人捡“面包屑”的空间。

3.对策建议

笔者认为应当从完善司法审查和司法行政登记两个方面来加强对公民代理的审查, 弥补立法上的缺失。

一是严把公民代理审查关。公民代理人应出具详细的个人身份证明以及与委托人之间关系的证明材料, 对于法律政策水平低劣, 道德品行差, 严重扰乱诉讼秩序, 从事公民代理营利活动的, 严格限制其代理资格。

二是实行代理前告知制度。在案件审理前将委托公民代理人的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本人, 确认公民代理人的行为将对其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 让其明确公民代理人可代表其行使授权范围内的诉讼权利, 明确公民代理应属于无偿代理。同时, 明确公民代理人因代理活动中重大过错造成被代理人损失的, 被代理人有权要求赔偿等。

三是赋予诉讼对方当事人异议权。设立这一权利的基点在于当事人对于自身利益的关切。从实践中可以很容易地发现, 对于公民代理人扰乱诉讼秩序, 妨碍纠纷有效解决意见最大的是对方当事人。因此, 设置对方当事人的异议权将有助于发现不合格的公民代理人。当然, 异议的提出必须有相应的证据, 遵循一定的程序。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固定资产问题应引起重视专题 第5篇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 处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包括配置、使用及处置,本文主要就处置方面的相关问题做以简单的分析。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

1、闲置资产;

2、因技术等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3、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4、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5、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6、依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权限

财政部发布的35号令、36号令明确指出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处置办法,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因此不同省份的国有资产审批权限和处置办法可能不尽相同,比如河南根据财政部的相关文件制定了《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在办法中都对审批权限做了详细的规定,在此不再赘述,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在网上或者相关书籍中找到准确的答案。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程序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一般程序为:申报、审核、审批、处理、调账、备案。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由自己单位或报送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处置的资产属于哪个处置权限按照不同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审批。具体的审批权限一般划分为以下三种:一是属于由行政事业单位自己的审批权限,处置完成后,定期向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备案;二是属于由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处置完成后,定期向财政部门备案;三是属于由财政部门的审批权限。不论是属于哪个处置权限,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资产处置报送审批前,单位内部都需要履行以下程序: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资产使用部门、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分别从不同方面提供相关资料;审批,然后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相关规定提交相应的处置申报材料,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实际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由于制度制定的不够具体,因此实际工作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就以河南为例,河南虽然出台了《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但在实际工作中还是感觉到不够用。

按照国家的有关文件,行政事业的固定资产具体分类为十二大类,分别为: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具、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及其他类、其他疑难分类。具体到处置时可能会按照资产的处置方式结合资产类别进行处置。

1、房屋及构筑物处置方式可能为拆除或出售、出租,尤其是近年来城市改造很多行政事业单位牵涉到拆迁问题,拆迁时可以根据市政府的相关文件或者报市政府审批;出租时还要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出售或置换时可以按照国有资产的相关规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估、拍卖,最后处置收入上缴入国库;但这两年还遇到一个问题那就是关于违法占用土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中更是涉及比较敏感的小产权房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就不知道该怎么处置。一般像违法占用土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通常是由国土资源部门移交到财政部门,这样就属于国有资产的处置。翻遍了所有的文件大概都是这样要求的,还是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的那一套思路评估、拍卖,但实际工作中还牵涉到非法建筑和设施仍被被处罚人非法占用,国土部门移交的非法建筑和设施没有腾空,很难操作。

2、笔者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学校里边的课桌凳、床板的处置。由于课桌凳、床板等在购置时一般是批量购置的,所以一般都按固定资产入了账,但在处置时却遇到一个问题,那就是大部分的课桌凳都不能按照常规的家具用具那样使用15年,另外由于课桌凳的使用频率高、易损坏,一般在处置时数量都不太够。如果提前报废按照国有资产的相关规定需要提交证明文件,一般实际操作中都是由评估所出具评估报告,但我们都知道课桌凳等到报废时已经几乎没有什么价值,若是再评估也没有多少意义,但若不评估又没有相关的依据可以附在档案里。同样存在这个问题还有很多行政事业单位批量购置的资产。因为按照固定资产的定义:行政事业单位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批量购置的价值超过标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这在实际工作中就需要自己把握,具体哪些东西可以使用一年以上,多少算批量,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处置时就遇到了问题,它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但它又不同于其它的固定资产,而且又入了固定资产账,具体处置时是否需要特殊问题特殊对待,没有相关的文件规定。

3、车辆的处置也是一个问题,车辆处置可以包括报废和出售两种,在这里重点说的是报废时的相关问题,2000年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中规定了车辆的使用年限,一般是这样的: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车)使用15年;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这是2000年的文件,但在2013年由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2012年第12号令)中又不以年限为依据,具体看车况,这对于行政事业单位来说更没有一个标准了,若是按年限还有一个参考指标,若不按年限那全凭自己把握,实际操作中更难处理,若是这样的话只能是车辆不能正常行驶,又无维修价值需要报废时由车管部门出具报废证明,但这又牵涉到费用的问题,一台报废车按照国家报废车管理的有关规定最高也就是一千元左右的残值,若是再出具报废证明,我觉得是一种浪费,但若不出又不具有说服力。另外车辆报废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面包车之类的车,按车辆的使用年限来说,它应该使用15年之后才能报废,但我们都知道面包车跟小轿车是不同的,面包车购置时也就几万元钱,但小轿车购置时一般都是十多万元,它们两个如果按一个标准来处置,显然不太合理。

2012年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颁布之后,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也可以你企业那样计提折旧,但具体按多长时间计提没有相关规定,相信随后财政部就会出台相关的规定。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后,可否按照这样的思路来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在折旧未提足之前需要做报废处置时,可以提供固定资产不能使用的证明,像照片之类的;固守资产在提足折旧后若仍能继续使用则继续使用,若不能使用则可以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后直接下账。

参考文献: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财政部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财政部

[3]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4]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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