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什诉戈尔背景

2024-06-20

布什诉戈尔背景(精选3篇)

布什诉戈尔背景 第1篇

2000年,是美国总统大选之年。这一年的大选,围绕着佛罗里达州选票计票,引发了前所未有的连续性诉讼大案。具体情况:

美国的政体是共和制,总统不完全是由全民直选产生的。根据美国宪法,各州选民在总统大选中选出的只是选举人。大选后,各州的选举人组成全国的选举团,最后由选举团的投票来决定总统选举的结果。但由于选举人本身已经声明属于哪一党派,要选哪一候选人的,因此,选举人出来后,就基本知道总统的归属了。[具体情形:在总统选举日,美国五十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的选民们投票选举的是选举团的成员,即选举人。每个州由各党派提出的选举人在投票日之前,已保证将投票选举某一总统候选人。选举人当选后,将于十二月前往各所在州的首府,投票选举总统与副总统。以往由于交通不发达,选举人在抵达州府时,可能他原来承诺要支持的候选人已死亡,或情况有了很大变化,所以他可以改投其他候选人的票。但这情况在美国历史上极少发生。

每个州的选举人票与该州的参议员和众议员人数之和相等。由于各州众议员的名额是按人口多少分配的,人口多的大州选举人票也就多,例如,加利福尼亚州有54票,而阿拉斯加州只有3票,所以大州每次都是总统候选人争夺的焦点。哥伦比亚特区没有国会议员,但是有三张选举人票。美国全国共有538张选举人票。获得270张选举人的总统候选人即可当选。

但在多党选举中,如果没有一位总统候选人得到半数以上的选举人票,则由众议院从获选举人票最多的候选人中选出总统。但众议员要以州为单位投票,即每州投一票。如果没有一位副总统候选人获得半数以上选举人票,则由参议院从获得选举人票最多的前两名候选人中确定获胜者。]

选举的程序,主要包括预选(各党派选代表)、总统候选人提名(各党派选出候选人)、竞选运动(候选人历时数月争取选票的活动,包括到各州作竞选旅行、广泛会见选民、发表电视演说、进行电视辩论等。耗费巨资,使尽各种招数。)、全国选举(选举选举人)、选举团投票表决以及当选总统就职仪式。

主要的两位候选人都出自政治世家。共和党小布什(George W.Bush)的爷爷是来自缅因州的国会参议员,老爸作过两届副总统和一届总统(1980-1993)。而民主党戈尔(Al Gore)的老爹则是来自田纳西州的国会参议员。就个人经历而言,小布什要比戈尔逊色。

11月7日,美国全国开始投票选举选举人。

佛州是全美第4人口大州(仅次于加利福尼亚、纽约和得克萨斯),有25张选举人票,谁失去佛罗里达,谁就可能失去总统位子。因此,它的每一张选票都成为争夺对象。

11月7日傍晚开始计票。晚9点,媒体一度发布了票站调查信息,开始宣布戈尔拿下了佛罗里达。消息传来,戈尔的支持者欢声一片,并准备开庆祝会。但到了半夜两点(此时已是美国东部时间8日),CNN(美国有线新闻)宣称小布什赢了佛罗里达,以271张选举人票险胜戈尔。

戈尔颇为大度,按大选惯例,打电话给小布什,承认自己败北,祝贺对手当选,表示愿在新总统领导下为美国人民服务。“小布什赢了!”的头条新闻也在报馆里开印。世界各国领袖纷纷发来贺电,争先恐后向新总统示好。戈尔打完电话后,驱车前往田纳西州州议会大厦,准备公开认输。就在戈尔的车队快要到达目的地时,负责佛罗里达选举事务的州检察长(民主党人)电告戈尔,且慢承认失败,因为戈尔与布什所得选票的差距不到0.5%,而根据佛罗里达的选举法,这种情况需要重新计票。绝路逢生,戈尔又活了过来。

戈尔的竞选经理明确宣布,只要正式数据没有出来,竞选继续!戈尔又打电话给小布什,宣布收回认输和祝贺。小布什不敢相信这是真的,因为他正准备向几尽狂热的支持者发表接受胜利的演讲。但他还是无奈地接受了现实,并努力安抚其支持者。各国领袖也很尴尬,纷纷又收回祝贺。

11月8日下午,佛罗里达总算完成了67个县的计票工作:在大约6百万张选民票中,布什赢得2,909,135张,戈尔赢得2,907,351张,其他候选人共得139,616张,布什仅比戈尔多得1784张选民票(相当于佛罗里达选票总数的0.0299%)!这一不到二千票的微小差距,对戈尔及其支持者来说,充满了诱惑。他们试图通过对选票的重新计算,争取改变选举结果。但对于布什来说,自然不肯放弃到手的胜利果实。结果,佛罗里达计票还未结束,有关选票的争执即起。进而,因计票纠纷引发了十几桩法律诉讼案,官司一直从佛罗里达的地方法院打到了联邦最高法院。

在美国,选举的具体方式和其他民政问题一样,属于州政府管辖。因此,各州有不同的选举法。而佛罗里达选举法就有一个0.5%的规定,即如果候选人所得的选票差距在0.5%以内,各选区(县)选举委员会必须重新机器计票一次。另外,候选人有权在选举结束后72小时以内提出人工重新计票(manual recount)的要求,由县选举委员会决定是否可行。该选举法还规定,在大选结束后7日内,各县选举委员会须将选举结果上报州务卿办公室,由州务卿将选举结果汇总、确认和签署,然后宣布全州的正式选举结果,从而决定本州25张总统选举人票的归属。

11月10日,佛罗里达各县完成了机器重新计票,布什仍然领先,但与戈尔的差距缩小为难以想象的327票!这一情形促使戈尔方面要求对棕榈滩县(Palm Beach County)等若干属于民主党势力范围的选区进行人工重新计票,并得到选举委员会的同意。对此,布什于第二天即11月12日,立马向佛罗里达的联邦地区法院提出紧急申请[布什第一次向联邦地区法院申请],要求法院下令立即停止人工计票,理由是:(1)只在部分县进行人工重新计票,必然造成州内选票统计中事实上的不平等,违背了联邦宪法第14条修正案中平等法律保护条款;(2)人工计票可能比机器计票更容易出错,其结果更不可靠;(3)局部的人工重新计票会引发全州性的重新计票,甚至导致全国性的重新计票,从而否定已有的大选结果。但是,地区法院以人工计票属州法管辖范围、联邦法院不能随意干预为由,拒绝了布什方面的要求。布什方面就此又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16日,该院以同样理由驳回他们的要求。(第一次败诉)

与此同时,佛州州务卿、共和党人哈里斯(Katherine Harris)女士宣布,11月14日(大选日后第7天)是各县上报选举结果的最后期限,逾时概不接受。哈里斯依法办事,可民主党人却难以接受。因为棕榈滩等县人工计票刚刚开始,不可能在法定的计票期内完成人工计票。民主党戈尔控制的棕榈滩县等就此又向州法院提出紧急请求(戈尔方第一次向州法院第一次申请),要求给予上报时间的宽限。未得到支持,它们又上诉到佛罗里达最高法院,要求阻止哈里斯在法院判决之前签署任何选举结果。此举终于成功。(这里的党派色彩非常明显,因为州最高法院的7名大法官中有6名是由民主党人州长提名和任命的)。当时佛罗里达最高法院庭审时,辩论集中在两个问题上:(1)县选举委员会是否可以决定进行人工重新计票?(2)州务卿是否有权拒绝逾期上报的计票结果?

戈尔的律师认为,人工重新计票旨在保证选票统计的准确性,尊重和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州务卿无权拒绝接受人工计票的结果。共和党方面回应说,州务卿依法行事,忠于职守。州最高法院对此没有管辖权。

而佛州最高法院以7比0的表决在21日作出两项裁决:首先,如果机器计票和抽样人工计票的结果出现差异,县选举委员会有权决定进行人工重新计票;其次,州务卿的确有权拒绝逾期报来的计票结果,但这一权力不是绝对的,而是有条件的。因为选举权是州宪法保障的最重要的公民权利,是其他公众自由的基础,必须得到尊重和保障。“技术性法律规定不能凌驾于选举权的实质内容之上”。为此,宣布:棕榈滩等县可以继续进行人工计票,但计票结果必须在5日内(11月26日下午5时前)上报给州务卿,后者必须将这些结果包括在州大选的最后结果中。

这显然是民主党方面一个重要的胜利,但他们没有想到,要在5天内完成几十万张选票的人工统计,谈何容易!人工计票的第二天,一桶冷水就当头泼向了民主党人。11月23日,四个进行人工计票县中的一个迈阿密--戴得县选举委员会突然决定:他们将停止人工重新计票,因为无法在5日内完成该县的人工计票工作。对此,民主党方面立即向佛罗里达最高法院提出紧急申请(戈尔方第二次申请,失败),要其下令该县立即恢复人工重新计票。但这一次,他们未能如愿以偿。

11月26日下午5时,是人工重新计票的截止时间。只有一个县完成了人工重新计票。当晚,哈里斯正式签署了佛罗里达选举的结果:布什赢得2,912,790票,戈尔赢得2,912,253票,布什以多出537票领先。哈里斯拒绝了迈阿密-戴得和棕榈滩两县的人工计票结果(戈尔在两县分别净增选票168张和215张),理由是前者报来的只是部分统计结果,后者则超过了截止时间,尽管仅仅晚了几个小时。对民主党来说,这几乎是一张死刑裁决书。但戈尔阵营决不服输,次日,他们向佛罗里达巡回法院提出紧急请求(戈尔方第三次申请),要求下令哈里斯接受上述两县人工计票的结果,并命令迈阿密-戴得县完成人工计票。12月3和4日,法院作出了不利于戈尔的决定:下令两县将有争议的选票运到法院备查,但它没有同意恢复戴得县的人工计票。

(最高法院出手 大选尘埃落定)

当戈尔方面还在为维持人工计票而苦苦挣扎时,布什阵营却采取孤注一掷的战略,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了上诉,要求审查21日佛州高院决定的合法性。24日,最高法院接受这一案件,决定在12月1日开庭。这样,人们的眼光便从佛罗里达转向了华盛顿的最高法院。

在法庭上,布什方面称,根据美国宪法和1887年《选举人票计算条例》,州议会有权决定各州总统选举人产生的方式,在选票出现纠纷时,应按大选前制定的法律解决。而现在,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的决定却改变了原定的计票程序和时间表,不仅违反了1887年的《选举人票计算条例》,而且也违反了宪法第14条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的原则(即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各州不能剥夺公民享有的联邦权利)。

戈尔的律师反驳说,人工计票是佛罗里达选举法认可的一项正常计票程序,旨在获得一个公正的结果。由于州选举法的有关规定语焉不详,造成理解上差异和运用中的矛盾,为此,州最高法院有权对其进行解释,这种做法既没有损害州法和公民的权利,也不违反正当的法律程序,所以不存在州法院越权的问题,最高法院不应干预。

三天后(12月4日),联邦最高法院以9比0作出判决。它对布什和戈尔的分歧不置可否,以州最高法院没有说明其决定的法律基础,也没有论及它与联邦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为由,“搁置”(vacate)了佛罗里达最高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发回”(remand),最高法院虽未作出直接裁定,但这一决定至少表明,它拥有干预的权利。

就在同一天,佛罗里达的巡回法院也对戈尔方面的上诉作出了判决,结果却令民主党人大失所望。法院认为,戈尔方面缺少足够的具体证据,说明人工计票有可能改变现有的选举结果,州法中也没有规定州务卿必须接受不完整的计票结果,所以,法庭不能强迫迈阿密-戴得县恢复人工计票,也不能否决哈里斯已签署的选举结果。显然,选票争执的天平开始摆向共和党,但戈尔仍然不放弃最后的一线生计,再次寄希望于佛罗里达最高法院的干预。

12月8日,佛罗里达最高法院以4比3票的票数,部分推翻了巡回法院的决定,明确棕榈滩的计票结果和迈阿密-戴得县不完整的计票结果都应该包括在最终的统计结果(这使戈尔与布什的差距缩小到154票!),并下令在全州范围内(总共63个县,除已经完成人工计票的三个县外)人工统计大约6万张漏选票,但它并没有确定何为漏选票的标准。显然,这一作法是为了减少对部分地区人工计票不公的批评,给予戈尔一个最后的机会。这一作法的党派倾向非常明显,实际上是无视了联邦最高法院的意见。布什方面岂能善罢甘休,遂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紧急上诉。

12月9日上午,就在佛罗里达各县刚开始人工统计漏选票两小时,联邦最高法院突然发出了紧急命令,要求佛罗里达立即停止人工计票,宣布12月11日举行法庭辩论,并将此案正式定名为布什诉戈尔案(Bush v.Gore)。紧急命令是以5比4票的表决结果作出的,保守和开明两派大法官的立场泾渭分明。

在12月11日的庭辩中,布什方面的律师主要强调两点:其一,佛罗里达最高法院下令对有争议选票进行人工计票、并由巡回法院来制定计票标准的决定,违反了宪法第2条总统选举人产生条款和1887年《选举人票计算条例》的“安全港”条款;其二,缺少统一标准人工重新计票(standardless manual recounts)违反了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平等法律保护和正当程序条款。

戈尔的律师则强调,佛罗里达最高法院的决定是对佛罗里达选举法的合理解释,它没有制定新的法律,只是补救选举中出现的问题,联邦最高法院应该尊重州法院的判决。

[判决结果]

次日晚,在万众瞩目中,联邦最高法院与9日下达紧急命令时完全一样的5比4,作出了裁定,“推翻佛州最高法院命令继续人工计票的的决定”。

[裁决理由]

法院多数意见认为,佛州高院的判决存在着宪法问题,违反了平等法律保护条款,必须给予上诉一方(布什阵营)以补救。其裁决理由如下:

(1)一旦州法律授予州居民有权选举总统选举人,这一选举权就成为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

(2)如果州政府的行为损害了这一基本权利,联邦法院应对这些行为进行严格的司法审查;

(3)在本案中,佛罗里达的法律以及州法院均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标准,来进行第二次重新(手工)计票,并且确保每一投票均能以一种平等的方式公平、准确地统计;

(4)因此,第二次重新计票,即手工计票,违反了宪法第14条修正案所要求的平等保护,以及为正当程序所要求的公正对待每一个投票者。

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定使戈尔失去了最后一根救命稻草。12月13日晚,戈尔向布什承认失败,并发表了颇为感人的电视讲话。至此,小布什大获全胜。

2001年1月6日,107届国会开幕。非常残酷的是,戈尔以参议院议长的身份宣读他在内心中并不承认的大选结果:在选举团的538张选举人票中,布什和切尼赢得271张,戈尔和利伯曼赢得266张。在全国范围内,布什共得民选票50,456,141张(占总票数的47.87%),戈尔共得民选票50,996,039张(占总票数的48.38%)。布什比戈尔少了近54万张左右,成为继1886年哈里森之后又一位少数票总统。英国《经济学家》杂志“以偶然胜出的总统”为题评论说:现代政治史上“极少出现过以如此微弱的胜利赋予某人以如此巨大的权力”。

[不同观点]

布什诉戈尔是当代世界宪法诉讼史上重大而有影响的案件。本案终审判决一出来就引起了世界范围内有关人士的关注与评论,其议论意见主要有这样一些:

一、是批评与质疑的意见,认为该案干预了不该干预的政治问题。这些人认为,选举总统是一个政治问题。根据美国“伟大首席大法官”

约翰•马歇尔(1801-1835年任首席大法官)留下的宪政遗产,法院一般不应介入政治问题。法院是中立的,应奉行司法克制的哲学,司法介入政治难免有党派倾向之嫌,有损司法独立的美名。解释:在美国确实有“政治问题回避原则”的司法传统,这也就是说,某些案件虽可以由司法管辖,但是这种司法介入可能会与其他政治机构(如立法、行政机关)发生冲突时,法院就往往以其属于“非司法性”案件,予以回避。这种回避用特定的语言来表达就是“司法克制”,其目的就是为了不“使法院直接主动地陷入政治纷争之中”,而使法院超然于政治漩涡之外,保持司法的“纯洁性”。1946年美国科尔格罗夫诉格林案中,美国最高法院拒审议席分配不公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判例[联邦最高法院承认伊利诺伊州存在着议席分配不公的事实,但宣称,根据美国宪政传统,确定国会议席分配的责任在于联邦国会,而不是司法机关,为了避免“陷入政治纷争之中”,就驳回起诉,拒绝审理]。因此,有论者认为这次“大选开创了由联邦最高法院裁决总统大选争执的先例,打破了美国宪政中三权分立的神话”。也有人用嘲笑的口吻说,联邦最高法院5位保守派大法官在这次总统选举中投了布什两次票:一次在11月大选中,一次在12月的裁决中。这里的批评主要集中在,认为司法过多地干预了政治以及妨碍了民主原则。参与审判的大法官史蒂芬•布莱尔就认为,布什诉戈尔案引发的是一个不可裁判的政治问题,“美国宪法和联邦法律均澄清了这是国会的功能——而不是联邦法院——来判断总统大选纠纷。对国会而言,其必须解决这一选举纠纷,无论其是多么棘手和困难,因为它是一个政治机构,比非民选的最高法院更准确地表达了人民的志愿,而人民的志愿正是选举的意义所在”。大法官布兰迪认为:“我们所做的最重要的事是不作为。”

二、不同意第一种说法,认为时间会给联邦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以赞扬,因为其避免了一场更大的宪法危机。

很多的法学家、政治家、记者,以及其他观察家认为最高法院在布什诉戈尔案中五票对四票的判决结果是一个实实在在的政治裁决。有人赞同大法官布莱尔的观点,认为最高法院不应当介入此事件,但另外一些观察家们认为,只有时间才能判断联邦最高法院审理此案是否正确,也许将来某一天最高法院将受到赞扬,因为其没有回避一件有困难的案件,并且做出了判决,避免了一场更大的宪法危机。

三、有人充分肯定本案所显示出的重大意义。记者弗雷德曼说,他未曾考察联邦最高法院在此案或其他各案中的判决,但该案判决结果能够顺利得到实施,则有力地表明,美国强大的关键所在是这个民族对法治的信仰。“„„判决的失败者接受法治——以及法治背后的制度,为最终的、合法的原则。”弗雷德曼接着写道: 只有通过这种方式——只有当我们重申我们对法律制度的忠诚,甚至即使它对我们不利——制度才能长存、改进并在失误中总结教训。并且这正是戈尔先生所理解的,在其优雅地退出竞选之际,他说道,“这就是美国,我们将国家利益置于党派利益之上。”这表明:美国成功的“秘密不在于华尔街,也不在于硅谷,不在于空军,也不在于海军,不在于言论自由,也不在于自由市场——秘密在于长盛不衰的法治及其背后的制度,正是这些让每一个人可以充分发展而不论是谁在掌权”。

[法理评析]

一、本案首先体现了美国法治的成熟与人们对法院权威的尊重。

2000年的美国总统竞选,从表面上看,的确“热闹非凡”:民主、共和两党成员云集佛罗里达州,共同监测重新计票过程;戈尔不止一次地呼吁要倾听选民大众的声音,布什则把他的竞选班子头领和主要智囊成员送到佛州督战;前任总统克林顿为佛州高院命令重新计票的决定鼓掌,纽约州的共和党州长则指责它不仅完全错误而且造成了混乱;在争议的全过程,支持两党的选民都不时举行游行,由于两人的政治前途竟系于区区几百张选票,所以双方打得不可开交。整个过程迂回曲折,波浪起伏。但这“热闹”并未走向混乱与胡闹,没有舞枪弄刀,为什么?因为这“闹剧”的背后还有一套规则和秩序。事实上,整个选举仍然是一个相当开放、透明、有秩序、按规则进行的过程。最重要的,所有关于选举的争议最终都在法院获得了和平解决,且即使是输家(如戈尔)也毫不犹豫地服从最高法院的决定,并公开与政治对手和解。公民对选举结果不服而产生争议——有时甚至是激烈争议,本是民主体制中很正常的现象;但争议是否能获得和平解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个国家的法治。美国的选举争议最后通过法律手段而获得解决,丝毫没有出现象菲律宾弹劾总统期间出现的**与暴力事件,这首先就充分体现了其法治与民主制度的成熟化以及人们对法院权威的尊重。在各级法院判决后,各方都未采取过激行动。终审判决后,戈尔还进行了一次演说,这次承认败选的演说既表现出君子风度,更体现出其对法治的尊重。他说:“现在最高法院已经说话,尽管我不同意法院的判决,但我接受它。我接受这一判决的最终权威,„„为了我们民族的团结和我们民主的力量,我拱手让步”。这句话显示出最高法院在美国人心目中的权威地位:它作出的判决可能出错,可能不被认可,但却是会被无条件地接受。从这里我们看到的是美国的法治(rule of law,而非“依法而治”rule by law),领略到的是法治的精彩和无奈,感受到的是司法独立的威力,是法大于权,是法律程序胜于政治结果。在美国,无论生效的判决公正与否,美国人都认为接受该判决是天经地义的,这就是美国社会文明的法治基础。托马斯•弗里德曼曾有段精彩的评论,他认为美利坚民族对法治的信仰是美国强大的关键。“美国成功的秘密不在于华尔街,也不在于硅谷,不在于空军,也不在于海军,不在于言论自由,也不在于自由市场,秘密在于长盛不衰的法治及其背后的制度,正是这些让每一个人可以充分发展而不论是谁在掌权。美国强大的真正力量在于“我们所继承的良好的法律与制度体系—这是一种由天才们设计,并可由蠢才们运作的体系”。

在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社会中,我们很难理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权力与权威。

(这白色建筑物就是被称为美国“镇国之柱”的联邦最高法院。这右边就是威严的9位大法官)。

二、本案应视为正当的司法审查(干预),有助于美国民主制度的完善与政治稳定。

前面有人认为,本案干预了不该干预的政治问题,难免有党派倾向之嫌,有损司法独立的美名。但从另一个角度看,我认为这一观点有些过于绝对化,不正确。这里涉及到一个判断标准的问题。干预有正当与非正当之分,如果是正当的司法干预,结果是好的正面的话,那就应当肯定,如果是非正当的,结果是消极的,如引发了混乱或不公正的话,那就应否定。在选票出现微小差异的情况下,国会没有去解决,人们也不相信国会,而双方都主动地要求司法干预,司法介入后,最后的解决结论令双方与广大民众都信服、都接受了,这是有助于美国民主制度的完善,有助于美国大选政治稳定的。可见,这种介入应当说是正当的。从美国法律的规定上看,联邦最高院是行使司法审查权。凡是涉及联邦宪法的,都可行使司法审查权。不管是总统行为,还是判决,抑或法律法规。

1946年,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科尔格罗夫诉格林众议院议席分配不公一案中,确实拒绝审理,表现了传统的保守”克制”态度,“不干预”;但熟悉美国法律史的人不难发现,这一判例没有被后来60年代沃伦法官对贝克案[注:议席分配不公的事实致使查尔斯•贝克起诉州务卿乔•卡尔,联邦地区法院以遵循先例原则,驳回请求,贝克一直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争议激烈,沃伦首席大法官勇敢地抛弃僵化的权威先例原则,以该州违反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平等法律保护”条款,积极介入,并判决贝克胜诉:“田纳西州必须根据联邦政府最新公布的人口统计数字,公正平等地分配州议会议席,切实保证每一位公民在事实上都能享有与其他人一样的平等投票权,维护美国代议民主制的公正与公平”。这是一个被誉为“关注社会现实,突破僵化与过时,实现司法理念与时俱进”的历史性大案]的判决产生“遵循先例”的作用。人们现在都评价说,贝克案是正当的司法干预,那么,同样道理,我们不能说,2000年美国大选案就不是正当的司法干预。如果站在戈尔的党派立场上,可以评价说,选票争议,是不适合联邦司法解决的地方政治问题。但是戈尔一派也主动地请求司法介入了,是佛罗里达最高法院人工计票的决定在先,而后才有联邦最高法院的否定裁决的。所以,仅就形式而言,民主与共和两党都是五十步笑一百步,半斤八两。正如美国一位教授所评论的:联邦最高法院的“非法”不过是对佛州高院“非法”的反击。如果在原则上认可佛州高院司法干预的合法性,就很难不赞成联邦最高法院干预的合理性,因为总统选举人的产生显然与宪法及联邦法律密切相关。

国不可一日无君。高度“民主”的美国也同样如此,如果让民选的州议会或国会来决定总统人选,那样要闹到何时?在宪政危机的压力面前,法院应率先士卒,挺身而出。所以有人评论说:“从宪政秩序的角度来看,最高法院可能帮了国家的大忙;从法律推理来看,最高法院的这个决定很糟。一句话,最高法院的决定产生了秩序,却没有了法律。”这里,认为没有了“法律”,是一种极端的片面,而“产生了秩序”,意即它解决了一场因总统难产而可能导致的宪政危机。

有人评价说:“美国大选也称得上是可以载入史册的经典。选举后出现在佛罗里达州的情况似乎一片混乱,就连我们也纷纷嘲笑美国人的基本算术能力。但关键时刻,最高法院在布什诉戈尔一案中5:4的判决又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可能是在关键时候起重要作用,人们才称:美国最高法院是国家的良心和社会保护阀。

三、内在的政治化倾向巧妙地利用了法律的技术与漏洞,表现了大法官的法律智慧。

在这次选举纠纷处理过程中,政治化倾向显而易见。州务卿哈里斯与 棕榈滩等县选举委员会之间的选举法权限之争,州最高法院对哈里斯决定的两次否定,其态度泾渭分明,都显示出党派意志的较量。联邦最高法院多数派“迫不及待地介入此案”,打破了自己传统的保守主义立场,他们的决定是不是“不言而喻”的“政治性决定”呢?似乎不难肯定,从判决书里存在多种意见的情况可窥一斑。这个判决书一共分成六个部分,一个多数意见,一个附合意见,四个不同意见(其中只有一个是三位大法官一致同意,其余三个不同意见都是双重异议)。由此,不能完全排除没有党派倾向。我们应当理解,法官也并不完全是“众人皆醉我独醒”的超凡脱俗之辈,法院也不可能是不食人间烟火、不受各种思潮观念渗透和影响的孤立存在。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政治哲学,它们构成了其理解和解释法律的基本框架。完全客观中立的法官只存在书生的法律王国中。对此,《纽约时报》的著名外交专栏作者托马斯•弗里德曼曾说过:“戈尔先生为美国人民挨了一枪。这打在美国人民胸口的一枪是联邦最高法院5位保守派大法官放的,他们出于政治的动机裁定布什为总统。”不过,所有这些政治较量都限于对法律的不同理解和法律漏洞的利用,即内在的政治化倾向巧妙地利用了法律的技术与漏洞,基本上没有背离法律本身,表现了大法官们的法律智慧。

我们可以看判决理由:裁定佛州高院违宪的是9名大法官,其中多数派包括两位开明派大法官布雷耶和苏特认为,佛州人工重新计票一案的确涉及到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问题,宪法明确规定由各州议会制定产生总统选举人的方式和程序,并给予选民的投票权以及行使方式以平等的法律保护。由于佛州最高法院的判决未能提供一个“符合联邦宪法最低要求的”统一的计票标准,一样选票会得到“不平等的衡量”。这也就是说,本来的标准是计算有效票(有打孔的),而现在允许人工计票,就意味着某些标记不清楚的选票(无效票)也可计算在内了,与其他州标准不一样。因此首席大法官认为,州最高法院在审理整个案子时不是在解释州法,而是在重新创制州法。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斯卡利亚和汤马斯3人,在支持裁决的附加意见中指出,按照佛州法律,只有那些标记清楚的选票才是有效票,而佛州最高法院允许人工计算标记不清选票的作法违反了佛州的立法。所以,以佛州最高法院如何违反了佛州有关选举的法律和宪法的第2条作为否定的理由,这是充分的,令人信服的。还值得特别一提的是,本案的判决不是直接下令停止人工计票。而只是裁定将案件发回,要求佛罗里达州高院重审。这是一个很聪明的否定办法。如果直接判决停止人工计票,那不仅法律依据不足,而且有违公平公正原则,同时也会有些许涉及政治问题的嫌疑,从程序上给予否定,对非总统选举问题作出了其权限范围内的判决,既达目的,又法理充足,绝对睿智!!要知道,佛州高院当时要重审已经是根本不可能了,因为联邦最高院作出判决的时间(12日晚上10点)离法定的选票统计截至时间(12日)只剩下两个小时了,这实际上断绝了佛州高院采取任何补救行动的可能性,也断绝了戈尔的最终希望。这种做法似有“不诚实”之嫌,但从技术上隐晦表达其内在的政治倾向性,不得不承认大法官们的智慧。

其实,反对派法官也是十分聪明的。判决是以五比四的表决比例通过的,其中史蒂文斯和金斯伯格针对多数派法官的说法(佛州高院的决定改写了佛罗里达的法律)表示异议,其认为佛州高院的决定不过是解读州立法机构的立法。更重要的是,美国的宪政实践传统一向是,在涉及州法的含义时,州最高法院的有关决定是最终的。因此,联邦最高法院不应介入。

其中异议最为突出的是布雷耶,因为他从根本上认为,这是个政治问题,不可司法性,他还援引大法官布兰代斯的名言说,“我们要做的最重要的事是什么都不要做”。这种意见只有布雷耶一人主张,其余的大法官都认为佛罗里达选票争议是可以由司法管辖的,分歧只在于是由州还是由联邦司法管辖。多数派法官认为本案涉及的是总统选举这一事关联邦的大事,属于宪法第2条规定的内容。直接表白道:“没有人比本院的成员更明了司法权的根本限制,在尊重宪法的设计—通过他们的立法机关让人民并由政治来选择总统—方面没有比本院更坚定。但是,当诉讼双方启用诉讼程序后,我们就必须处理诉讼中的联邦以及宪法问题,这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应该说,各方的观点都有相当的合理性和理论上的说服力。大法官们不同意见的畅所欲言与激烈交锋,的确让人领略了美国法治的华彩篇章。我们中国一位学者曾经赞扬道:“我们看到一个独立与公正的司法机构对于保证民主选举的完整与可靠是至关重要的,而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即在于司法程序本身必须是一个自由、平等与公开的说理过程,其中每个法官(不论是几“品”、有没有官衔)都可以不受压制、毫无顾忌地表达自己对宪法与法律的观点,而他(她)的任何法律意见,无论是多么智慧或荒谬,也都将受到法学界同行、学者乃至整个社会与历史的无情检验”。

因而,可以断定,这是当代的一个经典案例,将在更广泛的范围对宪政制度产生深远的影响。

四、本案让人们看到美国在民主与法治

布什诉戈尔背景 第2篇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我国服务市场分工不断细化。房产中介作为我国房地产市场十分活跃的经济主体, 为推动我国房产流动, 推动市场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 房产中介与客户之间的纠纷也在日渐增加, “跳单”行为时有发生。这不但影响了“跳单”相对人的利益, 也不利于整个房地产行业的稳定发展。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为居间合同关于“跳单”责任的确定在司法实践方面指明了道路。文章通过对居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及合同格式条款的有效性分析, 进一步明确“跳单”责任的确定。

二、案情回顾

(一) 基本事实

2008年下半年, 原产权人李某某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涉案房屋。2008年10月22日, 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11月23日, 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简称某房地产顾问公司) 带陶德华之妻曹某某看了该房屋;11月27日, 中原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 并于同日与陶德华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该《确认书》第2.4条约定, 陶德华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 陶德华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与陶德华有关联的人, 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中原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 陶德华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 向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当时中原公司对该房屋报价165万元, 而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报价145万元, 并积极与卖方协商价格。11月30日, 在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居间下, 陶德华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成交价138万元。后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 陶德华向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支付佣金1.38万元。

(二) 双方争议的焦点

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简称中原公司) 诉称:被告陶德华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上海市虹口区株洲路某号房屋销售信息, 故意跳过中介, 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 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 属于恶意“跳单”行为, 请求法院判令陶德华按约支付中原公司违约金1.65万元。

被告陶德华辩称:涉案房屋原产权人李某某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 中原公司并非独家掌握该房源信息, 也非独家代理销售。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 不存在“跳单”违约行为。由原、被告观点可以看出, 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陶德华是否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上海市虹口区株洲路某号房屋销售信息, 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 也就是是否具有“跳单”行为。

三、法律分析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跳单”指的是, 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 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的行为。

(一) 禁止“跳单”格式条款的法律分析

首先, 禁止“跳单”格式条款的依据是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又获取报酬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居间合同居间人的主要义务为: (1) 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 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何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 (3)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 居间活动的费用, 由居间人负担。

其次, 禁止“跳单”的格式条款能从实质上有效保证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委托人和居间人之间的平等与公平。根据居间合同的性质及合同法的规定, 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 传达双方意思, 起牵线搭桥的作用, 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禁止“跳单”格式条款却似为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做出了限制。根据合同法第40条关于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该条款无效。本案约定, 陶德华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 陶德华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与陶德华有关联的人, 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中原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 陶德华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 向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

该条款从形式上看, 该条款是格式条款, 该条款排除了被告通过其他中介公司完成交易的权利, 加重了被告支付佣金的责任, 应属无效, 无需支付报酬。同时, 对陶德华与第三人签订合同进行了限制。如何确定禁止“跳单”格式条款是否违背合同法还需要从合同的原则来分析。从条款内容来看, 该格式条款虽然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签订合同做了限制, 但从现实经济来看, 此条款并无对自己责任进行免除, 也没有加重对方负担,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因为, 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是付费义务, 主要权利是获取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机会。该条款并没有对委托人获取信息的权利进行限制或排除。作为先履行合同的居间人, 很有可能在提供了签订合同的机会以后失去对委托人的监督。委托人很在没有强大约束的情况下做违约, 破坏合同的诚信原则。因此, 居间人处于被动的地位。该格式条款恰是对这处于劣势地位的居间人的一个平衡。本案中, 陶德华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与陶德华有关联的人不得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消息与第三方签订合同, 是对自己公司所掌握资源的保护, 是对自己权益的保障。从陶德华的角度来说, 对方提供的是有偿信息, 未经对方允许不得擅自使用。如果自己与该公司签订了合同, 就约定了有偿使用, 自己一旦利用此信息签订了合同就应该付费, 不付费就是违约行为, 从而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条款中的违约金也是合理的。此格式条款可以减少委托人不履行义务或者变相违约的风险, 是对居间人权利的保障。

(二) “跳单”行为产生的原因

“跳单”行为的产生可以从委托人及居间人两方面找到原因。

首先, 委托人一方面希望通过居间人获得有价值的信息, 另一方面又希望少花钱或者不花钱。而合同法规定,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 不得要求支付报酬。正是由于居间合同的这一特点, 使得委托人认为只要不是通过居间人签订合同就可以规避支付费用的义务。这是“跳单”的最直接动因, 委托人往往在获取了居间人提供的信息以后把握了签订合同的机会, 就采取隐瞒、逃避甚至欺骗居间人等行为逃避支付义务。

其次, 居间人提供的服务不到位, 委托人对居间人提供信息的服务不认可, 认为对方并没有适当履行义务, 自己可以行使顺序抗辩权。这也为居间人敢于逃避责任找到了“合法”的借口。委托人认为, 对于居间人不能很好地为自己提供服务, 甚至服务达不到自己的满意, 可以依据顺序抗辩权而不履行支付义务。

(三) “跳单”行为的确认

基于此原因, 我们找到了“跳单”行为的认定标准。行为人是否构成“跳单”的认定, 需要从两方面考察。

一方面, 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这是对于居间合同居间人权利的保护。居间合同中中介公司是有偿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来促使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如果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自使用, 是属于侵权行为;如果已经签订居间合同, 居间人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却又设法掩盖事实逃避责任, 则属于违约行为。

另一方面, 看该信息是否属于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这是对居间合同委托人权利的保护, 也有利于解决居间人服务不到位的情况。也就是说在在同一房源信息如果还有其他公司能够提供, 则委托人有权利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 这并不属于上述的“跳单”行为。因此在确认“跳单”行为的时候还要要看经营者是否处于经营中的垄断地位, 控制了其他主体的市场准入以及看消费者是否别无选择只能与这个经营者签订合同。如果属于此种情况, 则应排除“跳单”行为。

参考文献

[1]刘尊知.居间合同纠纷案件若干实务问题探讨[J].求实务真, 2009 (6) .

[2]张宁.房屋居间合同中规避“跳单”条款的效力和“跳单”行为的认定[J].法律适用, 2010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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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程屹.跳单, 谨防“跳”出官司[J].法律与生活, 2009 (6) .

戈尔、小布什耐人寻味的沉默 第3篇

这两个人就是民主党和共和党的总统候选人戈尔和小布什。两人都只是通过自己的发言人说了几句不关痛痒的话,跟他们在表态对华贸易问题上旗帜鲜明的态度完全相反。戈尔的发言人说现在案件还在进行,还没到评论的时候;小布什的发言人说小布什只是一个共和党候选人,不适合讨论一件还没结束的案件的细节。为什么戈尔、小布什都持保留意见,不愿多说话呢?

高科技公司是大财神

近10年来,拜迅猛发展的高科技业所赐,美国经济进入了前所未有的长经济增长期,高科技公司摇身一变成了财大气粗的财神爷。有钱就想有势,这些公司财源广进后自然要找政治靠山。所以这些年来,高科技界在白宫和国会上的活动多了,说话声也大了。而微软凭着自己在高科技界的大哥大地位,在美国呼风唤雨,长期以来执高科技牛耳,扮演着掌门人的角色。这十几年来参与美国各种政治竞选的政客们或多或少都受过微软的惠泽。

根据美国的一份统计,微软包括个人和与它有关系的团体,从1993年到1998年,捐给各党派和候选人大约180万美元。据初步统计,在今年的这个竞选季节中,微软已经捐了220万美元。"吃人家嘴软,拿人家手短",这也许就是戈尔、小布什和很多议员们不愿就微软案发表个人看法的原因之一。况且戈尔、小布什目前还处在筹款的关键时刻,他们还得多多仰仗高科技界的支持。

新政府可能带来转机

11月份美国大选后,新政府上台肯定重新组阁,眼下那些与微软纠缠不清的案中人可能都会被新人所代替。所以很多观察家预言,虽然微软案对总统竞选的影响力有限,但新政府影响微软案的机会却相对较大。他们认为微软与其花费几年时间上诉,不如试图拖延时间与新政府达成庭外和解,因为后者也许更容易。

从眼下的情况看,不管戈尔还是小布什上台对微软都不是坏消息。戈尔现在虽然没说反对克林顿政府的话,那并不等于他支持分拆微软。他一直自诩自己是高科技阵营的人,把高科技创新当作他竞选的一部分。就在微软被判分家的前几日,他还刚刚提出一个要让更多联邦服务机构上网的计划。戈尔本人也一直与盖茨有相当密切的私交关系,他几乎每次到华盛顿州都要造访微软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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