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2024-08-14

云南省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精选18篇)

云南省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第1篇

云南省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条

项之规定和劳动合同第十八条

项之约定,双方于

****年**月**日签订的****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至止或的劳动合同于

****年**月**日解除(终止)。乙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前的工作岗位为,在甲方工作年限为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甲方按

月发给,计人民币

元。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盖章

签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章

劳动用工登记机关盖章 劳动用工登记日期

****年**月**日

本证明书一式三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存入乙方档案一份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制

云南省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第2篇

第号

本单位与同志签订的劳动合同,因年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法定代表人:经办人:

年月日

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第号

本单位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因

原因,依据

决定于年月日与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盖章):

云南省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第3篇

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现状

现实中, 不少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 随意或武断地解除劳动合同, 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年度统计, 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逐年持续攀升:1998年为9.4万件;1999年为12万件;2000年为13.5万件;2001年为15.5万件;2002年为18.4万件;2003年为21万件。在这些日益增多的劳动争议案件中, 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例。

二、用人单位行使即时解除权的许可性条件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 即时解除的许可性条件限于劳动者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

(一)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对于员工是否合格, 应当以法定的最低就业年龄等基本录用条件和招用时规定的文化、技术、身体、品质等条件为准, 不合格, 既包括完全不具备录用条件, 也包括部分不具备录用条件, 但都必须由用人单位对此提出合法有效的证明。

另外, 是否在试用期间, 应当以劳动合同为准;若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间超出法定最长时间, 则以法定最长期限为准;若试用期届满后仍未办理劳动者转正手续, 则不能认为还处在试用期间, 即不能再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劳动者。

建议用人单位在使用劳动合同试用期的问题上, 应注意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 在进行人才招聘之前, 要根据招聘职位的要求, 制定出完整的、具有操作性的录用条件。2) 对处在试用期内的员工, 要注意在工作中随时按录用条件进行考察。3) 发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时, 要及时取得能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4) 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后, 若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要在试用期内解除, 否则, 拖过试用期后就无法依据该条款解除。

(二)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否违纪, 应当以劳动者本人有义务遵循的劳动纪律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准, 其范围既包括全体劳动者都有义务遵循者, 也包括劳动者本人依其职务、岗位有义务遵循者。违纪是否严重, 一般应当以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依此限度所规定的具体界限为准。法律法规不可能也无法详细作规定, 因为各行各业各用人单位的情况均不同, 所以完全依据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如果根本就没有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对该违纪情形未做规定, 就无法对违纪职工进行处理。

建议用人单位一定要对劳动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查。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按照第38条第 (四) 项规定, 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劳动者依据该条解除的,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解除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80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 严重失职, 营私舞弊, 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此即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 违反其忠于职守、维护和增进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 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的故意行为, 使用人单位的有形财产、无形财产或人员遭受重大损失, 但未达到受刑罚处罚的程度。

仲裁过程中, 单位提供了经员工签字认可的《员工手册》:在违纪行为这一章, 包括了破坏生产设备等情形。更关键的是, 《员工手册》也同时明确规定了关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标准, 即对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万元及以上者为“严重”。由此, 案件就变得非常明朗了:企业为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提供了充分合法的依据, 履行了完整的举证义务, 员工的诉请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

企业规章制度不仅仅在管理过程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 同时也是企业在劳动争议中制胜的关键所在。单位因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必须要有明确的、合法的规章制度存在。

(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包括被劳动教养的) 。这里要注意的是被劳动教养处罚的, 是不是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教养是对有轻微犯罪行为, 但尚不够刑事处罚条件且有劳动能力的人, 实行强制教育改造的一种行政处罚。它既然是一种行政处罚, 说明追究的是违法者的行政责任, 而不是刑事责任。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规定, 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 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劳教的事实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因为对于被劳动教养的人员, 在教养期间, 必须由教养机关执行强制性劳动, 此时, 他们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实际上已无法履行, 所以, 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有道理的。建议用人单位对已经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尽快做出是否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决定。若决定解除其劳动合同, 应及时将该决定书面通知劳动者。

(五) 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 拒不改正的。劳动合同的特点之一是劳动合同必须由劳动合同当事人亲自履行。一般情况下, 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必然影响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所以我国劳动者普遍只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它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给其它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兼职的人员一定要经原单位同意。如员工在外兼职未经单位同意且对本职工作产生严重影响, 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该条解除劳动合同。

(六)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 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 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应当依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五、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岗位管理、工作流程规范的实施基础, 是完成企业生产任务的基本保证, 是企业平稳、流畅、高效运行的重要保障, 也是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提出了更高要求, 法律限制更趋严格。如果企业不依据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制定内部规章制度, 就会失去法律效力, 存在严重的法律风险, 企业也将为此承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等法律责任。

(一) 规章制度合法制订。

规章制度的合法制定包括三个方面:

1、制定主体适格。

为保证所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在本单位范围内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 劳动规章制度制定主体应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的业务部门, 可以用人单位的名义, 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 并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发布, 才能在用人单位内部生效。

2、内容合法合理。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明确规定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实践中, 一些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不同程度存在着违法内容。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除合法外, 一些法律没有详细规定的内容, 还要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具体规定。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 营私舞弊, 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何谓“严重违章”、“严重失职”、“重大损害”, 法律没有做出具体规定, 企业应根据所处的行业、员工从事的岗位、担任的职务等具体情况, 合理确定员工行为严重与否, 把握员工违章和损失的“度”。

3、程序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 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提出方案和意见, 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 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 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 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 或者告知劳动者。

(二) 严格依照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规章制度是维持企业正常运转、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 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规章制度是把双刃剑, 要依法制定, 严格执行。只有合法有效并且严格执行的企业规章制度, 才能强有力的支撑企业业务发展, 有效防范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否则, 规章制度就将成为企业管理的障碍。

1、发挥工会的作用。

《劳动合同法》赋予了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 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规章制度的平等协商确定权;劳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建议修改权等职权。因此, 企业需充分发挥工会的桥梁和监督作用。

2、严格依照规章制度管理企业。

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的"法律", 只有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自觉地依据完善的规章制度实施管理, 管理才会是行之有效的。

3、及时修订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应及时修改、补充。一是企业要随时关注现行法律的修改及新法律的出台, 修改不合法的内容;二是企业要尊重法律赋予工会或职工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建议修改权, 协商修改相应内容;三是企业要依据自身发展及内外环境的变化, 依法修改、补充不适合的相关内容;四是制定员工手册, 公示现有规章制度;五是依法对现有规章制度重新修改后, 采取适合的方式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完善法定程序。

4、注意保存证据, 防止诉讼风险。

在民间, 老百姓常说, 打官司是打证据。用人单位在管理过程中, 一定要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如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征求职工代表大会意见的签到表, 建立员工花名册, 员工领取劳动合同书的签字表, 规章制度公示, 员工违章违纪事实的记载和员工本人的认可, 处分通知的送达等等。所有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用人单位举证的事项, 用人单位必须保留书面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了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六、展望

在劳动合同解除的博弈中, 劳动者不是胜利者, 用人单位也不是胜利者。只有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双方才能“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从元月一日实施以后, 有不少用人单位视之为洪水猛兽, 说有多少中小企业倒闭了, 用工成本大幅上升等。对此, 中国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贾俊玲教授表示,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将会对企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产生深远的影响, 认真执行劳动合同法对企业, 特别是对中小企业来讲必然有较大的冲击, 但是它将促进企业今后不能再靠降低人工成本, 靠大量地使用廉价劳动力获得利润, 它应该地靠履行企业责任、靠信誉、科学管理、提高效率来获得利润。

“物竞天择, 适者生存”。用人单位只有不断调整自己, 适应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 才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同时, 任何一部法律法规都不是尽善尽美的, 只有针对现实中出现的问题, 有关部门迅速出台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 化解劳动纠纷, 才能实现劳动合同法追求的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参考文献

小议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4篇

[关键词]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单方解除

一、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内涵

现代社会,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中极为重要的一环。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双方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订立的关于设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是建立在双方意思表达一致的基础之上,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既然是双方意思表达一致的成果,则双方意思表达一致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般认为,劳动合同解除应当是中尚未履行完毕或者未全部履行之前,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二、劳动合同解除的特征

劳动合同解除直接涉及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得失和权利的保护,其解除需要通过当事人的解除行为来实现,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通过解除行为,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果。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两个要件:首先,解除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必须享有解除权,否则无权解除劳动合同;其次,实施解除行为必须在劳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没有履行或履行完毕之前,如果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也就没有解除的必要了。

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我们称之解雇,是指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定情形的条件下,以单方意思表示而解除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1]我国《劳动合同法》结合我国国情分别规定了即时辞退解除、预告辞退解除和经济性裁员三种解除情形,这主要考虑到我国当前用人单位强势,容易利用强势地位滥用解雇权,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从而损害劳动者权益。

即时辞退解除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存在一定过错或是出现其他法定原因时,无需事先通知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首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但却没有规定具体的认定标准,如何认定“失职”、“营私舞弊”,这直接影响着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解除,因此,应依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行业习惯以及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劳动者的职责为标准。但遗憾的是在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用人并没有体现出来,这就导致实践中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难以把握,不利于维护自身权益。

其次,还有关于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这中《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也比较粗线条。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劳动者因严重违法,构成犯罪时,有的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并实际执行,有的缓期执行,有的不予羁押,有的被免于刑事处分。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对于被定罪量刑并羁押执行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争议。但对于不予羁押的,可以通过社区矫正的途径予以帮助,笔者认为应该维持劳动合同关系。假设不论何种刑事责任,不问具体情况,一律解除劳动合同,则明显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本意,。也不利于实践中劳动关系的稳固。

再次,经济性裁员的标准过于死板。《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人数的最低标准进行了限制,用人单位需要裁员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达到这一法定条件,则按照经济性裁员的程序来走。此规定确实强调法定条件,对于经济性裁员的滥用有防止作用,但数量过于死板,用人单位为规避此规定,比较容易操作。例如,分次分批解雇劳动者,这样简单的做法就把这条规避过去了。

最后,预告辞退解除条件过于严格。预告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客观情况的变化,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过失,用人单位在事先通知劳动者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由于是基于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形,亦被称为无过错性辞退。

预告解除的条件过于严格且,没有区别对待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对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作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需要经过调整工岗位、培训或者是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方能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对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做区别对待。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所以,很多用人单位为了规避严格的劳动合同解除条件和程序,更愿意與劳动者签订短期劳动合同,以便将来节省经济补偿金。近年来,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在很多用人单位中日益显著,有些用人单位为避免与劳动者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拒绝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严重影响了我国劳动就业关系的稳定,这种现象的大量出现需要立法者予以关注。[2]

劳动合同的三方原则决定了中劳动合同中必须要兼顾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关系,必须要由国家公权力进行必要的干预。劳动合同之所以特殊,主要源于劳动关系的人身性和财产性,来源于劳动关系当事人事实上的不平等性。基于劳动关系的这种不平等性,劳动合同法在平衡协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益的同时,对劳动者的权益进行了倾斜保护。这种倾斜保护必须建立在规范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上。

注释:

[1]郑尚元:《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8 年版,第 145 页.

[2]韩莹石:《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之法律研究》,硕士毕业论文,2012年,第13页.

云南省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第5篇

兹有我单位员工,因下列第与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一、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单位不续订 □职工不续订 □);

二、退休终止劳动合同;

三、企业转制离岗退养终止劳动合同;

四、企业转制准离岗退养终止劳动合同;

五、试用不合格解除劳动合同;

六、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七、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解除劳动合同;

八、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

九、客观情况变化解除劳动合同;

十、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

十一、辞职、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合同;

十二、违法、违纪、违约解除劳动合同;

十三、出境定居离职解除劳动合同;

十四、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

特此证明

经办人:单位(盖章):

年月日

注:

一、在填写本证明时请详细阅读关于本证明的说明,并按说明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云南省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第6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条项之规定和劳动合同第十八条项之约定,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或的劳动合同于年

月日解除(终止)。乙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前的工作岗位为,在甲方工作年限为年。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劳动者)盖章

签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章

月日

本证明书一式三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存入乙方档案一份

云南省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第7篇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劳动合同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办理。

二、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准确完整填写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原因、职工基本情况、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职工工作简历(依据《就业登记证》)。用人单位办理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需带材料:职工档案,包括备案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一式二份),一份档案留存,一份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留存)、连续工龄审定表等。有多次工作经历的,应将历次职工档案合并。

三、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十五日内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四、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有欠费,必须补缴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后才能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云南省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第8篇

现年49岁的候某自1999年7月起, 受聘于某公共汽车公司 (以下简称公汽公司) 当驾驶员。双方签订了《聘用劳动合同书》, 期限为一年, 其中约定候某“缴纳企业发展基金1000元, 不予退还”。

2004年7月1日, 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07年3月, 公汽公司认为, 候某在3月23日上午10时44分驾驶6路公交车运营至某市北京大道时, 强行超车, 构成违纪。而候某对此予以否认, 认为自己是按排定的时间表运行到北京大道站牌, 前边那辆6路公交车正有乘客下车, 而自己的车上没人下车, 所以没停车, 不属于强行超车。

公汽公司认为, 候某属强行超车, 违反了劳动纪律, 事后又拒不接受批评教育, 遂将其“挂起”不予排班, 并从2007年4月份起停发候某的工资。

2007年7月9日, 公汽公司又以候某“连续旷工30日以上, 经多次通知未回到单位”为由, 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声明, 解除了与候某的劳动关系。

候某得知后, 认为单位认定自己违反劳动纪律事实不清, 又不给其申辩机会和时间, 且通过媒介发表声明属程序违法, 即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仲裁决定】

2007年9月4日, 市劳动仲裁委下发仲裁决定书:

1.撤销汽车公司在媒介刊登的与候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声明, 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自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 由公汽公司支付候某2007年4月至恢复工作之日每月740元的生活费, 退还收取候某的1000元发展资金。

3.自裁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 公汽公司向社保部门足额缴纳候某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

4.仲裁费400元由公汽公司承担。

公汽公司认为, 认定候某强行超车有候某所在的九分公司的证明, 公告解除违纪职工是企业的自主权, 程序并不违法;企业发展基金是候某自愿缴纳, 并约定不予返还;候某在争议发生4个月后才申请仲裁, 已超过60日的申诉时效, 仲裁结论应予撤销。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撤销仲裁裁决。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公汽公司认定候某强行超车, 而候某予以否认, 对此公汽公司缺乏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 该主张不予认可。公汽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是候某确实违反了劳动纪律, 并应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或通知, 还应通知候某领取决定书或按照候某预留在劳动合同上的住址向候某送达。如果公告, 应先行取得找不到候某的相关证据。但事实上, 公汽公司并没有按上述程序进行, 没有给予候某当面改正或申辩的机会。因此, 公汽公司作出的解除与候某劳动合同的声明程序不合法, 判决驳回公汽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汽公司不服一审判决, 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公汽公司一审提交的认为候某违纪的证据为其九分公司的证明, 该公司与上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不予采信。公汽公司自2007年4月即停发候某的工资, 不让候某继续开车, 候某实际上已无法继续工作, 关于候某旷工30日以上的理由不能成立。公汽公司解除与候某的劳动合同, 没有向候某直接送达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 只是在报纸上声明, 不给候某申辩机会, 程序明显不当。二审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两审法院判决生效后, 公汽公司没有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候某遂申请一审法院强制执行, 要求恢复与公汽公司的劳动关系, 按判决兑付争议期间的生活费等。

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 执行人员多次责成公汽公司安排候某工作, 均遭到公汽公司拒绝。执行人员对此也感到很无奈:强制恢复劳动关系, 《劳动法》没有规定, 存在着法律空白, 再加上恢复劳动关系是一种行为, 执行人员不能强制公汽公司为候某排班。

最后, 经过法院多方做工作, 公汽公司同意支付法院判决的生活费、发展基金等1.04万元, 候某无奈放弃了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等执行申请。

【律师说法】

实践中, 单位通过电视、报纸杂志等媒介公告辞退职工的做法相当普遍。这种做法并非不可以, 但有严格的适用条件, 不能滥用。

1995年7月, 劳动部办公厅作出的《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明确规定, 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 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因此, 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 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 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 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 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职工本人下落不明, 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 方可公告送达, 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经过三十日, 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 企业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 直接采用公告送达, 视为无效。

本案中, 公汽公司没有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通知候某, 也没有按照候某预留在劳动合同上的住址向其送达, 即公告解除候某的劳动关系, 违反上述规定, 应为无效。

为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律法规对企业开除辞退职工规定了严格的实质条件。《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 营私舞弊, 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除此之外, 用人单位辞退职工还应履行必要的程序。

1.企业应征求工会意见并允许职工申辩。《劳动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工会认为不适当的, 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 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 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企业职工奖励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 取得证据, 经过一定会议讨论, 征求工会意见, 允许被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

2.辞退职工用人单位要对辞退原因负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企业应作出书面通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 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 并记入本人档案。

本案中, 法院认定公汽公司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候某违背公司规定, 又未按程序辞退职工, 更未作出书面通知, 判令其程序违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对企业违法辞退职工, 法院当然要判决恢复劳动关系, 但如果企业不自觉履行法院判决, 则很难强制执行。目前, 《劳动法》只规定了两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一是承担违约金;二是赔偿损失。对于能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没有明确规定。

由于存在法律空白, 加上劳动合同具有亲自履行性, 如果强制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 会涉及侵犯劳动者人身自由的问题。因此, 劳动者违约时, 不存在继续履行的问题, 只能以劳动者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的办法。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辞退职工, 也无法强制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院不可能强行让企业给劳动者准备办公桌、劳动工具等。即使用人单位为执行法院判决, 违心地与劳动者恢复劳动关系, 往往会把劳动者安排到在劳动者看来很差的工作岗位上, 难受的是劳动者自己。因此, 在大多数情况下, 劳动者最后不得不放弃恢复劳动关系的要求。在当前劳动者就业机会少的情况下, 其合法权益很难得到完全保障。

云南省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第9篇

福建李琼

李琼读者: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云南省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第10篇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天津市《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签订并在施行之后存续劳动合同的有关经济补偿金作出新规定。

天津市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本单位2007年12月31日前的工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的标准为:按照2007年12月31日前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高不超过六个月。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规定中的工资是指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前的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平均工资的,按企业平均工资计算,但不得低于上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

劳动者在本单位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云南省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第11篇

编号:合同书编号:

由乙方提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于 2013 年6月29日解除双方于2012年8月 8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有关问题按下属方法办理:

1、甲方协助乙方办理乙方证件的转出手续。

2、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甲乙双方不再有任何劳动和经济关系。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

2013年6月29日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 存入乙方档案一份,云南省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因合同到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1项之规定和劳动合同第十八条约定,双方于2009年1月1日签订的2010年12月19日解除(终止)。乙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签的岗位为项目经理,在甲方工作年限为2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甲方按500元/月支付乙方,计人民币6000.00元。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

劳动用工登记机关盖章

劳动用工登记日期

云南省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第12篇

双方协商一致,于2014年1月15日解除双方予2011年3月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有关问题按下属方法办理:

一、乙方以个人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甲方表示同意。

二、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甲方不向乙方提出在双方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等权利的要求,同时乙方也放弃向甲方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等所有权利,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再无任何纠葛。

三、本协议双方签章后生效,协议文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双方确认:本协议是双方共同协商的结果,其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表人)

云南省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第13篇

一、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

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形: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无需提前通知: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 营私舞弊, 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 拒不改正的; (5)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风险:

1、第一种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时, 没有书面协议或虽有书面协议, 但协议内容笼统, 不具体。

2、第二种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时, 证据不足或证据的证明力不足。如:录用条件含糊、不明确,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的不明晰等等。

3、在处理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时, 未按规定送达处理文件。

应对措施:

从《劳动合同法》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一项权利, 在有关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纠纷中, 用人单位必须有翔实有力的证据证明其行为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才能避免纠纷。具体应对措施如下: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协议, 并以列举的形式具体载明有关劳动合同解除的协商结果。如:劳动合同的解除时间、债权与债务、涉密与竞业禁止、个人违约金与用人单位经济补偿、档案与社会保险转移等等。

2、以第二种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的依据必须是用人单位的文件、规章制度及搜集到的相关文书资料等。如:具体的录用条件文件、涉及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具体条款、严重失职及营私舞弊的事实、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计算依据及计算结果、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文件等。

特别要注意的一点是, 如要证明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要求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要制定得很详细, 严格规定哪些行为构成违反规章制度, 根据不同的行为制定不同的罚则, 这样劳动者会明了自己行为的后果, 不会产生歧义, 同时, 诉讼时证据更明确。

3、按合法程序送达处理文件。在处理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时, 处理文件一定要采用司法规定的程序送达当事人, 并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 一旦发生争议, 用人单位能够做到有理有据。

二、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

《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 可以预告解除劳动合同: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法律风险:

1、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给劳动者另行安排工作、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未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虽按规定进行了上述工作, 但记录、资料不全或丢失。

2、通知形式 (书面通知) 、通知期限 (提前3 0日) 不符合法定要求, 通知未按司法规定的程序送达等。

应对措施:

1、用人单位必须对符合上述规定的劳动者, 按规定进行调整岗位或另行安排工作岗位、进行培训及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等工作, 同时要做好记录, 保存好相关资料。与这些劳动者面谈时, 最好以书面表格形式, 使劳动者就调整岗位或另行安排工作岗位、进行培训及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事项签署自己意见并签名。

2、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两种形式: (1) 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并送达; (2) 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即为通知, 劳动者领取额外工资并签字即为送达。如果通知送达的时间不足三十日的, 按第二种方式通知。

三、经济性裁员、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

《劳动合同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 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可以裁减人员: (1)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 经变更劳动合同后, 仍需裁员的; (4) 其它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 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 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法律风险:

1、操作程序不符合规定, 如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情况说明、听取意见、报告方案等。

2、裁减人员时, 对人员情况了解不透, 对应当优先留用人员未留用。

应对措施:

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对经济性裁员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性规定。用人单位在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时候, 违反法定程序是法律风险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企业的经济性裁员往往带有一定规模性, 由此引发的法律风险具有集体诉讼的特点, 这种法律风险更为严重。因此, 用人单位一定要严格按程序操作, 掌握裁减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情况和家庭情况, 加大裁员工作的透明度, 就能避免法律风险。

总之, 劳动合同既能签订, 也能解除。在具体执行过程中, 只要按规定执行, 依合法程序操作, 就能最大限度的避免法律风险, 同时, 也能使《劳动合同法》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

云南省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第14篇

2008年4月,都安瑶族自治县韦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3个月后,韦某发现自己怀孕了。由于其从事的工作劳动强度大,公司为其调换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于是公司通知韦某解除劳动合同,韦某不同意,此事搁置。2010年3月,公司由于经营困难,需要裁减人员,此时韦某的孩子已经一岁多了,因孩子體弱多病,韦某经常请假照看,公司决定将韦某裁减下去,韦某表示同意。公司在未给韦某经济补偿的情况下于2个月后解除了与韦某的劳动合同。

[案例评析:]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只有在法定事由出现时,劳动合同当事人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劳动法》从第24条到第29条作了规定。该法第26条规定了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根据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第26条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韦某虽经调换工作仍不能胜任,但由于其在怀孕期间,公司不能解除与韦某的劳动合同。另外,《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公司确需裁减人员,韦某的孩子已过哺乳期,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提前2个月送达韦某,韦某对此也表示同意。因此,公司可以解除和韦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但《劳动法》第28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若依第27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公司没有给予韦某任何经济补偿,违反了上述规定。对于这种情况,按《劳动法》第91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仍然有效,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云南省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第15篇

——广东劳维律师事务所 黄彪

按照深圳市2003年执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员工工伤享受的一次性补偿金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虽然《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由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辞退费”,《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也规定了“可以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是深圳关内作为经济特区并不适用,而是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

依照上述规定,该员工已经享受了《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所有工伤待遇,即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因此无权再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

2004年1月1日以后,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规定了该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但其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可见2004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工伤认定的,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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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中,只规定了市社会保险机构支付一次性补偿金,而未规定用人单位的支付义务。

《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修正)》(1993年12月24日通过,2000年1月11日修正)(2004年1月1日废止)

第十八条 因工伤残员工被鉴定为一至四级残废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下列标准发给一次性补偿金和按月支付补助金、护理(扶助)补助费:

(一)一次性补偿金:一至四级残废依次按24个月、22个月、20个月、1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

(二)残废补助金:一至四级残废每月依次按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0%、85%、80%、75%支付;

(三)护理(扶助)补助费:经认定为饮食起居不能自理的,依据伤残员工对护理依赖程度每月分别按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50%、35%支付。

伤残员工回原籍异地安置的,残废补助金和护理(扶助)补助费可申请由市社会保险机构

每半年寄发一次。

因工伤残员工被鉴定为五至十级残废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残废等级依次按48个月、36个月、24个月、16个月、12个月、6个月的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一次性补偿金。

因工伤残员工被鉴定为一至四级残废者,属于综合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为其缴纳综合医疗保险费;五至六级残废者,属于综合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为其缴纳无工作期间的综合医疗保险费。

《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修订)

第二十四条 工伤员工自工伤事故发生月至医疗期满作出医疗终结月,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为工伤员工负伤前上一个月的工资总额。工伤员工工作不满一个月的,工伤津贴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按工伤员工负伤时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则规定了“被保险人要求辞职,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由单位计发一次性工伤辞退费,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工伤医疗终结被鉴定残疾等级后,按以下规定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一)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一级二十四个月 二级二十二个月

三级二十个月 四级十八个月

五级十六个月 六级十四个月

七级十二个月 八级十个月

九级八个月 十级六个月

(二)残疾退休金。被保险人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办理残疾退休手续,残疾退休金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或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社会保险部门依下列标准按月计发至本人死亡:

一级 百分之九十 二级 百分之八十五

三级 百分之八十 四级 百分之七十五

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二百的,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百为基数计发。

残疾退休金每年定期调整,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单位不能辞退,要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被保险人要求辞职,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由单位计发一次性工伤辞退费,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二000年四月五日

第二十五条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10级残疾的被保险人要求辞职或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由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辞退费。工伤辞退费按辞职或终止合同时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5级计发50个月,6级计发40个月,7级计发25个月,8级计发15个月,9级计发8个月,10级计发4个月。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10月31日前发生的工伤事故,仍按原规定执行。1998年11月1日起发生的工伤事故,按条例和本细则执行。

3、《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了“伤残程度被评为七至十级,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择业的,可以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动部1996年8月12日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六至十六个月工资。其中: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七级十二个月,八级十个月,九级八个月,十级六个月。

(二)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工资降低部分的百分之九十,本人技能提高而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三)旧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和休息的,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津贴。

(四)伤残程度被评为五级和六级且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伤残抚恤金。

(五)伤残程度被评为七至十级,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择业的,可以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4、《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第16篇

___

因___项原因,我单位解除(终止)与你___年_月_日签定的劳动合同(合同期):___年_月_日至___年_月_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备案和你的职工档案转移,有我单位自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7日内到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请你本人自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7日内到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同时核定失业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盖章):劳动者签字:年月日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原因:

一、经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试用期备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犯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劳动者患病或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我省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用人单位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们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按规定程序裁减而解除劳动合同。

五、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后解除劳动合同。

六、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制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4、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安全的;

6、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双方未约定用工期限的。

七、因员工正常调动和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或者合并、分立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满;

2、决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工作任务完成;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出现;

4、劳动合同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终止劳动合同效力;

5、劳动合同一方已不具备主体资格。

此《证明书》一式五份:一份由用人单位保存,一份由劳动者本人持有,一份存劳动者档案,另外两份分别抄送失业保险机构、养老保险机构。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第17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本单位与同志,因下列情况于年月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原因编号上打“√”并在款项空格上填写)

一、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

1、本人提出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提前30日或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二、非本人原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1、单位要求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1)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项、(2)第2款由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3、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项由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4、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项由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5、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第项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6、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项终止劳动合同。

三、其他原因(用文字说明):

-------------------------工作简历:

甲方(单位)盖章

年月日

-------------------------注:

1、劳动者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应及时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所进行失业登记(带本证明书、户口簿,身份证和学历证书)。

2、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带《就业登记证》(外来劳动力带本证明书)和身份证,自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市就业管理中心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逾期将作相应扣减。

3、失业人员应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3个月内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缴纳社会保险费,否则在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次月起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个人留存)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本单位与同志,因下列情况于年月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原因编号上打“√”并在款项空格上填写)

一、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

1、本人提出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提前30日或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二、非本人原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1、单位要求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1)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项、(2)第2款由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3、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项由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4、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项由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5、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第项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6、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项终止劳动合同。

三、其他原因(用文字说明):

-------------------------

工作简历:档案编号:_______

甲方(单位)盖章年月日

-------------------------

注: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应在十五日内将档案转至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2、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有欠费,必须补缴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后才能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二、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留存)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本单位与同志,因下列情况于年月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原因编号上打“√”并在款项空格上填写)

一、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

1、本人提出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提前30日或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二、非本人原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1、单位要求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1)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项、(2)第2款由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3、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项由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4、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项由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5、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第项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6、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项终止劳动合同。

三、其他原因(用文字说明):

-------------------------

工作简历:档案编号:_______

甲方(单位)盖章年月日

云南省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第18篇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开始获得了一个突飞猛进的机遇期, 各类市场主体开始蓬勃发展。由于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开始有了更多的劳动岗位选择余地, 其频繁的跳槽和工作变动, 对我国用人单位在人员合同制定、解除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而且, 在竞争越来越激烈的市场大环境下, 如何做好合同解除方面的自我保护工作、积极应对在我国劳动合同单方面解除规定中的一些问题, 是摆在我国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二、我国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概念和特征

劳动合同单方解除, 顾名思义, 指的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法律规定的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并可以依据这些特定的情况, 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另一方同意的一种行为或者制度。其中,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自身, 指的是当用人单位于劳动合同开始生效后, 并在尚未完全履行各项义务之前, 单方面依法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最终结果就是终止了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 可以简单分为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两类。

三、用人单位在我国劳动合同单方解除规定方面的问题所在

(一) 授权不平衡导致用人单位权益易受侵害

目前, 用人单位在我国劳动合同单方面解除的规定方面, 最主要的一个问题就是授权不平衡问题。当前, 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实际上并没有硬性的规定各项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 这就使得劳动者在有更好的工作机遇时, 就会提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向。在我国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时, 这样就会出现授权的不平衡, 导致了很可能出现劳动者恶意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无法追究的现象。因此, 这些授权不平衡的问题造成了用人单位权益上的损失, 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 针对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条件和程序规定不够明确

除了授权不平衡的情况, 在我国用人单位在我国劳动合同单方解决规定工作范围内, 还存在一个重要问题, 就是针对用人单位单方解决的条件和程序还不是非常的明确。简要来讲, 就是指的是保障用人单位在单方解除合同时的各项法律法律、规章制度还不是很明确。例如, 目前在一些法律规定中, 规章制度主要是用人单位制定的, 劳动者在各项规章制度的履行过程中, 是一个比较弱势群体。但是在这个背景下, 实际上用人单位也是存在一种风险, , 对于解除过程中的一些自身权益也会受到约束和制约。

(三) 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管理中的其他相关问题

在我国劳动合同单方面的解除中, 用人单位除了在经济上受到侵害、在制度上缺乏保障意外, 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例如, 在劳动合同的关系中, 用人单位还存在着一些在日常管理体制上不健全的情况, 这些主要表现在体制制度上的执行不够严格, 有时候会造成一些实际上的经济损失和人才流失, 导致用人单位实际上也会造成一些必要的损失, 对于用人单位的长远发展也是不利的。

四、用人单位针对劳动合同单方面解除的法律风险应对

(一) 针对劳动者单方解除的法律风险应对

1、主要对策。

从劳动解除的程序看, 如果是劳动者本人提出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事实上用人单位是不能提出一些其他的附加条件, 也无需走批准的程序, 待预告期满, 劳动者即可实现离职。但是在实际的用人程序中, 还是会出现劳动者在辞职过程中出现一些不可抗力或者之前并没有存在新情况, 这样就为用人单位在具体的制度执行上存在一些界定上的困难。所以, 在这个背景下, 用人单位如果要继续留用该员工, 就要提前要求劳动者出具《撤销辞职声明》, 当前也可以在30天以后再次重新订立新的劳动合同;但是, 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留用, 就可以直接通知劳动者办理手续。这也是出于用人单位降低用工法律风险的考虑角度出发的, 就可以避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从而避免了一些不必要的矛盾纠纷。例如, 如果用人单位在使用劳动者的过程中, 如果超过了一个月, 用人单位还是没有及时和劳动者签订书面的正式劳动合同, 那么就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劳动者两倍工资。这样, 就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也是本来就可以避免的。

2、案例分析。

A是一名刚毕业的大学生, 到某国内连锁企业应聘文员工作。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 A与该连锁企业在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实际上是达成了一定的共识, 并给予了A非常宽松的离职条件。即如果A要想离职前, 只要和该连锁企业的主管领导报备一下就可以, 但是要提前说明。在工作了一段时间后, , 该连锁企业对A的工作能力是非常满意的, 也愿意为A提供更大的平台。但是由于A在形象气质、个人能力等方面的过人表现, 有更多的企业愿意招揽A跳槽。对此, A比较动心, 并与该连锁企业的主管领导声明要于30天后离职, 并主动和相关人员办理了交接手续。但是, 后期A在家人和朋友的劝说下, 又不愿意跳槽, 但是也并没有与该连锁企业声明, 因此, 各项离职手续还在继续办理。在30天后, 实际上A仍然在该连锁企业工作。又过了两个月时间, 当人力资源部门在进行例行检查时, 才发现A已经和该连锁企业本身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需对其支付两倍工资。由于熟悉劳动法规程, 该连锁企业不得不按照规定支付了相关的报酬, 因此, 也就造成了很大的不必要损失, 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很大的不良影响。

(二) 针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法律风险应对

1、主要措施。

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看, 针对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也是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的。例如, 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出现了一些“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 在这个情况用人单位是可以提前三天通知劳动者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的, 而且并不需要支付相关的赔偿。从这个意义上看, 法律也是倾向于赋予用人单位必要的合法权益。值得注意的是, 这个权益有一个前提, 那就是必须要符合“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这个必要条件, 这也是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解除劳动关系的一个必备的条件。在这个背景下, 用人单位如果要提高自身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应对能力, 就必须要多指定一些必要的制度和规定, 依托制度来提高自身权益保障能力。例如, 用人单位可以将一些不能录用的共性条件进行细致的总结, 然后明确列入用人单位自身的规章制度中去, 使得制度建设更加完善, 为今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护提供必要的制度依托。具体来说, 可以将制度的重点放在未满十八周岁劳动和、被本用人单位辞退者、擅离职守不负责任着、生活作风存在问题等等, 并在招聘过程中让劳动者知晓并签字确认, 以此来提高本用人单位的用工质量, 也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手段和措施。

2、案例分析。

B是一名油漆工, 于2013年进入某国际知名的装修公司担任从事油漆工工作, 该装修公司也按照相关的规定和B订立了正式的劳动合同, 为按时为B徐某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 并履行了各项义务。该装修公司在B进入单位时, 就对其公司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明确表示:“由于油漆属于易燃的产品, 要求油漆工这个工种在工作中不应该吸烟, 累计发现三次即进行辞退”。在入职手续办理中, B也在承诺书上进行了签字。但是, 在工作之后, B就无视公司规定, 多次在工作期间在工作区域吸烟, 造成了很大的隐患。因此该装修公司按照规定对其进行辞退。但是, B认为自己受劳动法保护, 不应该被单方面辞退, 希望该装修公司支付高额的违约金, 并据此向相关的仲裁委会会提出了仲裁申请。但是, 经过调查会, 仲裁委员会认为该装修公司的做法是正确的, 符合劳动法在针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法律风险上的权益保护措施, 也就是B实际上是存在着一些“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 这样B的无礼诉求就被驳回, 该装修公司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保护。

五、结语

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中, 劳动合同解除是一个非常常见的现象, 其工作效率的高低决定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实际成效, 对于用人单位的长远性发展也是非常关键的。因此, 针对目前存在的授权不平衡导致用人单位权益易受侵害、条件和程序规定不够明确等问题, 我国用人单位必须要进一步提高重视程度, 要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个方面入手, 积极应对现有的法律风险, 助力我国各用人单位实现健康、有序发展, 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贡献力量。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劳动者的流动越来越频繁、其综合素质也参次不齐, 这就为用人单位正常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在这个背景下, 用人单位就必须要高度重视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问题, 以达到加快推进人员管理和经济效益的目的。因此, 本文综合采用了文献法、分析法, 对我国用人单位在我国劳动合同单方解除规定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 并结合案例分析, 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个方面提出了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法律风险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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