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办法(暂行)

2024-05-29

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办法(暂行)(精选8篇)

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办法(暂行) 第1篇

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的环保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简称环保“三同时”)的原则,水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了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属有关单位。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二条 环境保护部是改、扩、新建项目中环境保护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环保“三同时”整个阶段的协调,参加设计审查,检查施工过程环保措施落实,配合办理项目各阶段的环保审批手续和组织环保设施的专项验收。

第三条 规划发展部负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以前各阶段的设计管理;机动部负责建设项目立项后的设计管理;要求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第四条 机动部负责施工阶段的工作,要求环保设施与主体设施同步施工建设。

第五条 技术中心负责推广和应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环境效益好的清洁生产新技术、新工艺。

第六条 项目所在单位负责环保设施运行和维护,要求建成的环保设施与主体设施同步运行。

第三章 设计阶段的管理

第七条

建设项目要鼓励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降低污染物排放量并达到国家、行业规定的相应标准。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中应有环境保护内容,对项目建成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

响作简要叙述,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所在地区的环境现状;

(二)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

(三)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在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报登记手续的同时,要向上级行业环保部门登记,以便行业环保部门进行协调和监督;

(四)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意见和要求,做好下阶段工作的准备。

第九条 以预可行研究代项目建议书的项目,其预可行研究报告按项目建议书阶段要求处理。

第十条 可行性研究阶段,环境保护部根据国家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要求,委托熟悉冶金工业的、有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的环境评价工作,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中,应有环境保护篇(章)。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质量现状;

(二)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等级和设计必须遵循的标准;

(三)各污染源控制方案;

(四)环境保护分类投资和环境保护全部投资估算及占固定资产投资比例;

(五)环境影响分析及环境评价工作情况与衔接等。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具体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及预审、审批意见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意见所确定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要符合《冶金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定》(YB9066-95)要求。主要应有:

(一)环境保护设计依据;

(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方式;

(三)处理工艺和达到的排放指标;

(四)绿化设计、监测手段环保投资概算;

(五)填写《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审查表》,连同初步设计文件一起在初步设计审查会前15天报送环保部审查。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要根据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内容、审查和批复意见,认真开展有关环保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满足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设施同时施工条件。

第十五条

环保工程的施工图设计与初步设计规定的内容有较大的变更时,设计单位要征得批准初步设计的建设部门和同级环保部门的同意。

第四章 施工阶段的管理

第十六条 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等审批手续,不得擅自施工。

第十七条 在安排主体工程的施工计划时,必须同步安排环保设施的施工计划,并在施工中同步进行。

第十八条 施工过程中,应当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防止对自然环境造成不应有的破坏;防止和减轻粉尘、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生活片区的污染和危害。应由施工单位会同工程管理部门制定施工阶段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章 验收运行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验收并投运。环保设施未建成的项目不得验收、不得投产,强行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环保部门将处予罚款并勒令停产。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按《环境保护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办理环保设施验收手续。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仍不合格,主体工程不得投产。

第六章 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情况由环境保护部负责检查并考核。

第二十二条 认真执行本办法,为水钢创造效益的单位,给予2000元的奖励;对不执行本办法,造成资金浪费、环境污染的,视情节轻重,给予2000~5000元的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对应技改大修项目环保审批手续办理流程。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Q/SGG1209-1999《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同时废止。

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办法(暂行) 第2篇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时,应当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

(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四)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第十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设计依据;(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四)建筑及场地布置;

(五)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六)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八)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九)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十)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十一)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十 二)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十三)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三)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第十四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一)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二)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四)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五)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第十六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第十七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四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提出。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第二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工程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报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六)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及资格情况;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备案意见书(复印件);

(二)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五)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资格情况。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第二十五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合格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验收不合格,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一)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四)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五)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

(六)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七)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八)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办法(暂行) 第3篇

1 项目建设前期、建设期及试生产阶段有关环保制度和规定执行情况检查

此过程中, 主要检查的内容是建设项目与环评报告、批复及初步的设计是否保持一致, 项目污染防治措施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使用是否保持同步。项目试生产阶段的主要检查内容包括生产过程是否违规、是否按照要求进行申报并经批准;项目是新建还是改扩建项目, 如为改扩建项目是否存在“以新带老”;试生产阶段是否发生扰民或其他污染事故及事故处理结果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检查

根据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要求, 核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是否符合设计的要求, 并对环保设施的设置及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污染防治措施是否按环评报告及批复要求全部落实, 是否有变更, 如有变更是否及时上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发现建设项目没有按照要求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建设, 或污染防治设施与生产设施建设未同时进行, 或建成后并未在同一时间使用的, 要责令项目进行整改, 按照要求完成建设, 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1,2]。

3 生产工艺流程及配套工程检查

根据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中生产工艺流程的介绍, 检查项目的生产原辅材料、生产设备及主要产品和工艺流程等情况与环评报告是否一致, 如果有不一致, 则要让该企业提供变更相关资料, 并详细记录。变更主要包括建设地点变更、工艺流程变更、原辅材料及产品或规模变更、环保设施和措施变更等方面。如有重大变更应及时向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按照主管部门意见决定该项目是否验收。同时核实生产所需能耗及来源、人员、工作制度、供暖及食堂情况等, 进一步确定项目验收的范围。

4 建设项目周边环境保护目标情况检查

对建设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以内的居民住宅、学校等环境保护重点区域认真检查, 核实其是否按要求进行拆迁或者移迁, 同时还要做好新建环境重点保护区域的检查。一旦发现没有按照要求拆迁或者移迁, 或查出有新建的环境重点保护区域, 要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 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3]。

5 生态恢复及绿化建设情况检查

有些项目在建设时可能会对附近的植被或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对于这样的项目, 在检查时目标要放在其是否按照要求对破坏的植被、生态进行了恢复。如果并未对植被、生态造成破坏, 则检查的目标要放在其建设中绿化率是否达到要求, 是否与环评及初步设计中一致。

6 环境风险管理检查

风险管理检查是环境管理检查的重要部分, 对有潜在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项目, 应根据可能发生污染事故的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的特性及危害, 检查相应的人员、设备的配置及其运行情况, 并检查建设项目是否制定了相应的风险应急预案及根据本预案进行的应急演练等[4]。

7 相关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情况检查

环境保护档案包括建设项目运行中涉及到的各种环境保护方面规章制度落实及执行情况等, 该资料保存的完整与否及质量可对建设项目执行国家环保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的连续性产生直接影响。环境保护档案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主管部门对环评报告的批复、环保投资概算及资金落实情况、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及维护记录、试生产申请及主管部门的批复、环境保护制度、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危险废物及固废清运台账等[5]。

8 公众参与调查

对周边环境及周围居民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为弄清居民对该建设项目的态度, 必要时可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 了解附近的居民及相关工作人员对该建设项目在建设期、试运行期所采取的环保措施情况, 尤其是发生过信访事件或污染事故的建设项目, 也要进行公众调查。

9 环境管理检查表述形式

环境管理检查完成后, 应以文字、图表和照片等形式体现, 并附上建设项目提供的环境保护制度、环境保护措施、风险防范预案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同时, 将建设项目执行环评报告及环评批复的落实情况以列表的方式详细体现出来。

环境管理检查能对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和环评批复的落实情况进行比较客观的反映, 是验收监测工作的第一步。环境管理检查作为非测试性的验收依据, 能为建设项目验收监测工作提供基础保障, 使验收监测结论客观准确。通过各项环境管理检查, 使建设项目验收监测更好的为环境管理部门提供比较公正、全面的验收依据。

摘要:环境管理检查是建设项目竣工“三同时”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中的重要环节。结合笔者多年工作经验, 针对验收监测工作中环境管理检查内容进行讨论, 给出一整套详尽的环境管理检查内容及注意事项, 以利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工作的更好开展, 为项目审批提供科学的依据。

关键词:建设项目,验收监测,环境管理检查,分析

参考文献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培训教材[M].北京:中国环境出版社, 2007.

[2]杨冬雪.水利水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的监测方法[J].中国环境管理 (吉林) , 1999 (3) :40-41.

[3]庄婉婉, 储丹丹.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检测工作的几点建议[J].广东化工, 2015 (4) :86.

[4]黄文鹏.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项目负责人注意事项[J].科技创新与应用, 2015 (30) :146.

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办法(暂行) 第4篇

案情

某选矿厂是由林某和范某共同投资的一家私营企业。为了获得建厂的批准,投资者聘请了正规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建设工程尤其尾矿库的安全设施进行设计,有的设计甚至还高于国家标准,因而很快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但是,投资者为了节约资金,要求施工单位不须完全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结果,施工单位利用一条山谷构筑尾矿库,其基础坝则用石头砌筑成一道不透水坝,坝顶宽5米,地上部分高4米,埋入地下约2米。后期坝采用冲积法筑坝。施工完毕,投资者通过熟人疏通关系,使选矿厂尾矿库未经严格验收就投入使用。某日,突下大雨,由于尾矿库积水过多,导致尾矿库后期坝中部底层突然垮塌,随之整个后期堆积坝也跟着垮塌,共冲出水和尾砂15820立方米,同时冲垮43间民工简易工棚和57间铜坑矿基建队房屋,致使28人死亡,56人重伤。

评析

这是一起由于施工单位没有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部门没有严格验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案件。经调查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由于施工单位在建设单位的压力下,没有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致使建成的基础坝不透水,在基础坝与后期堆积坝之间形成一个抗剪能力极低的滑动面,同时由于尾矿库突然蓄水过多,而干滩长度不够,坝体终因承受不住巨大压力而沿基础坝与后期堆积坝之间的滑动面垮塌。在此过程中,验收部门和验收人员对尾矿库的验收严重不负责任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安全生产法》第27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根据这一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它要求所有工程都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否则不准开工。安全设施设计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施工过程中,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无论何种原因,凡属安全设施设计内容变更和调整,都必须编制施工调整方案,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执行。要加强施工全过程控制。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安全设施设计和技术标准精心施工并应当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和竣工交付使用的保修工作负责。实行分包的工程,分包单位要对其分包的工程质量和竣工交付使用的保修工作负责,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此案中,施工单位为了获得承包权,视法律规定的义务于不顾,擅自违反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致使尾矿库因工程质量问题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同时,投资者为了自身利益,忽视安全问题,直接错误决策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根据《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投资者林某和范某、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应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验收部门没有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质量进行验收,根据《刑法》第九章渎职罪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验收部门有关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办法(暂行) 第5篇

理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公司将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提交安监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设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应有职业卫生专篇的内容,初步设计中应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

四、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在初步设计中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向安监部门提交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五、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安监部门审批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审查批复的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质量可靠。

六、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价单位在12个月内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规定向卫生安监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公司必须整改直至符合规定,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七、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公司应委托取得省级以上安监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八、职业健康安全部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和安监部门的要求在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竣工验收中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九、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评审,并建立相应的“三同时”审批档案。

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审查、控制效果评价、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书、批复文件或函等原件由公司安环部移交给设计单位和项目实施部门,并做好相关交接手续。

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办法(暂行) 第6篇

ZW-FZ-2013-003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参与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每项工作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不得少于3人。

专家库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建设单位及参加建设单位有关工作的专家,不得参与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等相应工作。

本条是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是指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及相关文件、资料进行技术性审核、审查。

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技术性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内容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评价是否全面、客观、准确;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类型判定是否准确;

(4)对拟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分析与评价是否正确;

(5)对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建议是否符合要求;

(6)提出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建议是否合理、可行,能否符合各种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要求;

(7)结论是否正确。

3、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技术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内容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九条施行说明

ZW-FZ-2013-004 第九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保证技术服务结果客观、真实、准确,并对作出的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本条是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规定。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证明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影印件;

(2)所有参与本项目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情况,包括姓名、专业背景、资质证书、在本项目中所承担的工作内容等;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编制过程说明,并附本项目相关的技术服务过程控制记录、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制件。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法律责任承诺书。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出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法律责任承诺书(样书见附件1)。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出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法律责任承诺书(样书见附件2)。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十条施行说明

ZW-FZ-2013-005 第十条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成后预期情况,提出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方面的建议。

6、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措施的建议。针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提出在施工过程中和建成后控制职业病危害的具体措施,应明确提出各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置地点、设施种类、技术要求等具体措施建议。同时,应给出采取这些措施后,各个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期浓度(强度)范围和接触水平。

7、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结论。应给出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及建成后正常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存在的工作场所、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各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预期浓度(强度)范围和接触水平、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明确拟建项目在采取了评价报告所提防护措施的前提下,是否满足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积极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配合,向其提供评价所需的各种基础资料,并保证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十一条施行说明

ZW-FZ-2013-006 第十一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建设单位对提交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本条是对建设单位的规定。

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家和本单位有关工程技术、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评审时职业卫生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名,其中职业卫生专家库中专家不得少于2/3,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或者指定分管负责人主持评审。评审时应当明确下列问题:

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对施工过程中及建成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技术材料等描述是否完整、准确;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十三条施行说明

ZW-FZ-2013-007 第十三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向申请人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审核不同意的,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因情况复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批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本条是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1、备案过程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时,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以及承诺是否符合要求。

2、审核过程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核时,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是否包括总局51号令第十条要求的内容;(4)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法律责任承诺书是否符合要求;

(5)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以及承诺是否符合要求。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设项目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来源、理化性质、毒理特征、浓度、强度、分布、接触人数及水平、潜在危害性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分析;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有关防控措施及其控制性能;

(五)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的设置情况;

(六)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七)对预评价报告中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防治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的说明;

(八)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预算;

(九)可能出现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措施;

(十)可以达到的预期效果及评价。本条是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规定。

1、设计依据。应包括设计时需遵守的国家、地方和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等。

2、建设项目概述。应包括建设项目名称、拟建地点、建设单位、主要工程建设内容、总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等。对在施工过程中和建成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原辅材料等要重点描述。

3、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包括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和建成投入生产或使用后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来源、理化性质、毒理特征、浓度、强度、分布、接触人数及水平、潜在危害性、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分析和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图。

4、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有关防控措施及其控制性能。包括在人员可能接触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场所设计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或者与之相关的防控措施(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建筑卫生学要求等各个方面),防护设施和措施的设计参数、标准,以及应当达到或符合的指标和主要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布置图。

5、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的设置情况。包括建设项目中的工作场所办公室、生产卫生室(存衣室、盥洗室、洗衣房)、生活卫生室(休息室、食堂、厕所)、女工卫生室、淋浴室等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

时职业卫生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名,其中职业卫生专家库中专家不得少于2/3,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或者指定分管负责人主持评审。评审时应当明确下列问题:

1、设计依据是否全面、正确、有效;

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中建设项目概述是否清晰,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原辅材料等描述是否完整、准确,是否包括施工方案描述;

3、建设项目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来源、理化性质、毒理特征、浓度、强度、分布、接触人数及水平、潜在危害性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分析是否全面、客观、准确;

4、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有关防控措施及其控制性能是否合理、可行;

5、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的设置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6、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是否全面、合理、可行;

7、对预评价报告中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防治对策及建议是否采纳;

8、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预算能否满足要求;

9、可能出现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措施是否具备可行性和针对性;

10、可以达到的预期效果及评价是否客观、正确。评审意见应由职业卫生专家签名确认。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评审后,建设单位应出具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并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包括评审会议时间、地点、组织者、参加人员、专家组成及成员能力介绍、评审过程、专家审查结论等。

2、真实性、合法性、实用性负责内容。包括:(1)对专家组成及成员能力认定;

(2)对评审过程和专家审查结论的认定意见;

(3)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修改情况的认定意见(若职业卫生专家提出修改建议);

(4)对设计单位资质、项目组成员能力、设计过程及设计单位法律责任承诺书的认定意见;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二十三条施行说明

ZW-FZ-2013-012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工程实施监理,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本条是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规定。

一、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1、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影印件;

(2)所有参与本项目施工的工程技术人员情况,包括姓名、专业背景、资质证书、在本项目中所承担的工作内容等;

(3)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及施工过程中职业病防治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职业病防护设施工程概况、施工方案简述、特殊问题处理、工程质量及控制情况、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施工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施工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记录、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记录等,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制件。

2、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过程法律责任承诺书(样书见附件1)。

二、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过程实施监理,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过程职业病防治效果承担监理责任。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和建议,应当说明理由。

3、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分析。根据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的记录和资料,分析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及其适用情况。

4、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分析。概要性的给出控制效果评价过程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条件和结果,并进行总结分析。

5、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情况分析。对建设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在线监测设施、日常监测制度和各种数据记录进行分析,分析这些设施、制度的有效性、可靠性,判断其是否满足要求。

6、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分析。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监测情况以及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频率和时间,分析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危害程度。

7、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评价。根据法律、法规和设计专篇中相关要求,对建设单位设置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的人员情况进行分析评价。

8、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评价。根据法律、法规和设计专篇中相关要求,对建设单位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进行分析评价。

9、职业健康监护状况评价。根据法律、法规和设计专篇中相关要求,对建设单位(包括外包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及其落实情况、职业健康监护结果等进行分析评价。

10、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分析。根据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分析建设项目设置的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是否具备针对性、可行性,是否满足要求。

11、正常生产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效果预期分析。根据各种工程控制、防护设施和措施、管理制度的设置和运行情况,结合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监测结果,对正常生产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效果进行分析评价。

12、对策措施和建议。针对分析评价时发现的不足,提出控制职业病危害的具体补充对策措施,应尽可能明确提出各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置地点、设施种类、技术要求,各种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执行要求等具体措施建议,以便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2、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内容。包括:(1)对专家组成及成员能力认定;

(2)对自验收过程和专家验收结论的认定意见;

(3)对现场整改情况的认定意见(若职业卫生专家提出整改建议);

(4)对施工单位资质、施工人员能力、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及施工过程中职业病防治总结报告的认定意见;

(5)对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监理人员能力、职业病防护设施工程监理及施工过程职业病防治监理总结报告的认定意见;

(6)明确保证在整个项目的生命周期内采取措施保持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在任何时间都保证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二十七条施行说明

ZW-FZ-2013-014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本条是对建设单位的规定。

一、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家和本单位有关工程技术、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评审可与职业病防护设施自验收同时进行。评审时职业卫生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名,其中职业卫生专家库中专家不得少于2/3,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或者指定分管负责人主持评审。评审时应当明确下列问题:

1、建设项目概况是否清晰,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原辅材料等描述是否完整、准确,是否包括施工过程描述;

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执行情况分析是否全面;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三十一条施行说明

ZW-FZ-2013-015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或者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者出具补正通知书。

对已经受理的备案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说明理由。

对已经受理的竣工验收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等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现场验收,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通过验收的决定。通过验收的,予以批复;未通过验收的,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因情况复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批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本条是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1、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是否包括总局51号令第27条施行说明中所规定内容;

2、建设单位自验收情况报告是否包括总局51号令第26条施行说明中所规定内容;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承诺书是否符合要求;

4、施工单位出具的承诺书是否符合要求;

5、监理单位出具的承诺书是否符合要求;

6、建设单位出具的承诺书是否符合要求。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现场验收的主要内容

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办法(暂行) 第7篇

为贯彻国家《环保生产法》和市(区)学校基础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环保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严格执行“环保第一、预防为主”的基建施工方针,确保学校基础设施建设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使师生教育教学环保活动得到环保保障,特制定《学校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

1.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副校长为副组长,环保、后勤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人为成员的学校基础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领导小组,强化学校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

2.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含义,即学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职业环保与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三同时”审查的原则:以国家、省政府有关环保生产政策、法规为准绳;以有关职业环保与卫生技术标准、规定、规范、规则为依据,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审查。

4.同时设计,要求工程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初步文件文件、图纸时,同时设计其中的环保设施部分,保证环保设施设计按照相关规定得到落实。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应由环保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其中的环保设施设计内容,审查通过后,才能形成环保设施设计文件。环保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施工。

5.同时施工,要求建设施工单位在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时,必须同时建设环保设施工程。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先建设完成主体工程,后建设环保设施工程,或者有意减掉环保设施工程,只完成主体工程,留在以后补充完成环保设施工程。

6.同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要求主体工程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环保设施必须同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环保设施没有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环保设施工程一经投入生产或使用,不得擅自闲置或者拆除,确有必要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征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

7.基建施工单位必须是有资质的单位,施工过程中的环保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

8.基建施工过程中必须以学生的环保放在第一位,原则上应在学生不在校的情况下施工,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做好防范措施,不得让学生进入施工区域。

9.基建施工过程中,对民工的管理及施工环保由施工单位负责,不得随意进出教学区,学校要做好防盗工作。

10.学校环保部门、后勤部门要经常检查督促建设项目与环保设施施工质量,确保项目建设环保与质量。

11.建设项目未进行“三同时”或“三同时”未通过相关部门验收的,基建项目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办法(暂行) 第8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 “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三同时”管理制度是我国的强制性环境管理制度之一, 是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执行“三同时”制度可以有效防止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然而在实际中, “三同时”制度往往得不到全面有效的贯彻实施, 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中仍存在很多不适应的地方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需要不断探索解决方法。

1 存在问题及原因

1.1 环保法律不完善

我国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审批、管理制度, 国家、省 (直辖市) 、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负责相对应行业和规模的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现场检查和环保设施的试运行、竣工验收工作。对国家、省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 地方环保行政部门看得见但管不着, 管得着的上级环保行政部门却看不见, 使得一些建设项目没有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

1.2 管理体制不健全

由于环保系统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 环境管理与环境监察衔接机制不完善, 造成审批、监察、验收相脱节。有的地方建设项目经环保审批部门同意建设后, 环境监察部门跟踪“三同时”执行情况, 环保审批部门负责试运行和竣工验收;有的地方建设项目经环保审批部门同意建设后, 环境监察部门跟踪“三同时”执行情况、试运行, 环保审批部门负责竣工验收;有的地方环保审批部门只负责项目审批, 环境监察部门负责跟踪“三同时”执行情况、试运行和竣工验收。由于存在移交时间差和相互沟通不到位等问题, 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的执行, 甚至出现环境监管工作“真空”现象。

1.3 监察力量薄弱

环境监察工作任务繁重, 环境监察部门的工作除了污染源日常监管外, 还承担着污染减排、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环境信访、环境应急管理、环境安全等工作, 监管队伍人员、编制严重不足, 环保队伍还是20世纪90年代的人员编制数量, 却承担着的21世纪的环保管理任务。

1.4 环境法制观念淡薄

建设单位环境法制观念淡薄, 主要体现在:1) 没有严格按照环评报告和环保部门审批意见落实环保投资, 能省则省;2) 在主体工程的建设内容、规模、采用的设备和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 没有重新进行环评;3) 在主体工程建设时虽然同步建设了部分环保设施, 但环保投入和设施建设与环评和环评批复要求相距甚远;4) 在污染防治设施不到位的情况下, 擅自投入生产, 造成事实, 然后边生产边整改, 新污染源成了老污染源;5) 试生产严重超过期限, 仍不主动申请验收, 造成久拖不验, 长期试生产。

2 解决方法

2.1 完善相关环保法律法规, 增加行政执法手段, 加大处罚力度

《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赋予环保部门责令建设项目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罚款等处罚手段, 但在实际执行中可操作性不强, 尤其是“限期补办”的存在, 无异于允许“先上车后买票”, 使得环保威信大打折扣, 环保部门应从法律上被赋予查封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的权力。而且要减少自由裁量, 加大处罚力度, 环境处罚向刑事责任方向发展, 彻底扭转“违法成本低”的局面。

2.2 完善管理体制, 增加基层环保部门的管理权限

加强建设项目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中不同级别、不同地域、不同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 做到上下联动、部门协调、区域互动。系统内各部门要互通信息, 实现资源共享, 确保行政审批、现场监察、验收各环节无缝衔接, 互不脱节。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赋予基层环保部门查处当地非本级管辖违法建设项目的权限。对违法的建设项目要查明事实, 有管理权限的及时处理处置, 无管理权限时的及时上报, 或者移交平级单位处理。

2.3 实行全方位环境监察

实行建设项目全方位环境监察, 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的方针, 不仅要关注工业项目的环境污染, 还要关注生态型项目的环境污染;不仅要关注建设项目运行后的环境污染, 还要关注建设项目施工期和施工过程中的生态环境影响;不仅要关注重点建设项目, 也要关注中小型建设项目。

2.4 加强环境管理队伍能力建设, 提高专业水平

环境管理队伍建设已不能适应当前环境保护管理发展的客观要求。因此, 必须坚持抓队伍强基础, 健全市、县 (区) 、镇三级执法网络, 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 增加人手, 加强能力建设, 提高人员素质和专业水平, 强化建设项目环境监管。

2.5 健全公众参与机制, 强化社会监督

积极鼓励公众参与, 逐步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实行有奖举报等措施, 增强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的动力。加大宣传力度, 提高社会各阶层的环境意识, 加大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的媒体曝光力度, 促进企业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形成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2]周然毅.广电“村村通”建设:历史、现状和未来[J].现代传播, 2006, 5.

[3]曾言.新一轮农村广播电视“村村通”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J].视听纵横, 2007, 2.

[4]张海涛.以超强力度用超常措施加紧推进新一轮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R].在全国新一轮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06.

参考文献

[1]董小林, 袁玉卿, 孙建美, 等.建设项目全程环境管理制度体系构建.环境科学与管理, 2009, 34 (9) :1-5.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察.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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