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管理体系的通知

2024-05-23

能源管理体系的通知(精选6篇)

能源管理体系的通知 第1篇

关于调整能源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部、室、矿、队、公司、院: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节能管理,推动我公司节能工程建设,加快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进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企业发展需要,经集团公司研究,********************能源管理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构组成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能源管理领导小组下设能源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任办公室主任。

二、主要职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完善节能管理机构,明确节能目标,落实责任,逐级考核,加强监督。

二、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统计制度,定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表,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仪表,建立健全能源台帐、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

三、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按照《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的要求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通过能源审计,分析能源利用现状,查找问题,挖掘节能潜力,提出切实可行的节能措施。

四、参与能源发展项目审核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节能审查;组织有关部门协调处理能源开发、技术创新、生产建设等能源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五、加快节能技术改造力度。加大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应用,调整产品结构,实现管理节能、科技节能和结构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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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能源管理体系的通知 第2篇

四川省能源局 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

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能源(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川煤集团、川投集团:

现将《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煤炭〔2012〕11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全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具体承担国家负责验收以外的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小型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可视情况委托市(州)、扩权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或能源(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二、煤矿建设项目建成后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开始前,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报联合试运转批准。联合试运转期间,项目建设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专项验收。联合试运转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报告。

能源管理体系的通知 第3篇

一、充分认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重要意义

合同能源管理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可以大大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我国上世纪90年代末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以来,通过示范、引导和推广,节能服务产业迅速发展,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不断增多,服务范围已扩展到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多个领域。2009年,全国节能服务公司达502家,完成总产值580多亿元,形成年节能能力1350万吨标准煤,对推动节能改造、减少能源消耗、增加社会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要看到,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节能服务产业还存在财税扶持政策少、融资困难以及规模偏小、发展不规范等突出问题,难以适应节能工作形势发展的需要。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是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节能减排、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有力措施,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迫切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需要。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加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政策扶持和引导,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加快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分享节能效益为基础,建立市场化的节能服务机制,促进节能服务公司加强科技创新和服务创新,提高服务能力,改善服务质量。

二是加强政策支持引导。通过制定完善激励政策,加强行业监管,强化行业自律,营造有利于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引导节能服务产业健康发展。

(三)发展目标。

到2012年,扶持培育一批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发展壮大一批综合性大型节能服务公司,建立充满活力、特色鲜明、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市场。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进一步壮大,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

三、完善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有条件的地方也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和引导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二)实行税收扶持政策。

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前提下,对节能服务产业采取适当的税收扶持政策。

一是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

二是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是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四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上述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另行制定。

(三)完善相关会计制度。

各级政府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如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应当分别予以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如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企业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

(四)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

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需求特点,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担保品范围,简化申请和审批手续,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融资、保理等金融服务。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入的固定资产可按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积极利用国外的优惠贷款和赠款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支持。

四、加强对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指导和服务

(一)鼓励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做大做强。

节能服务公司要加强服务创新,加强人才培养,加强技术研发,加强品牌建设,不断提高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鼓励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实行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形成一批拥有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服务企业。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本行业其他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服务。

(二)发挥行业组织的服务和自律作用。

节能服务行业组织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加快建设信息交流平台,及时总结推广业绩突出的节能服务公司的成功经验,积极开展节能咨询服务。要制定节能服务行业公约,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三)营造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中国的能源管理和能源结构调整 第4篇

作为世界能源大国,中国政府的能源管理机构显得薄弱而分散,中国没有像绝大多数能源大国那样,设有能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能源局只有50人,国务院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24人,所以至今管理能源的政府管理机构不足100人。这在国际上可能是不可思议的事情,因此,关于中国能源管理机构的改革问题,一直是社会的热门话题。

为加强能源战略决策和统筹协调,新一届中国政府设立了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国家能源委员会。同时组建了国家能源局,负责拟定和组织实施能源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标准,并承担国家能源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温家宝总理在关于国务院机构设置的说明中指出,能源关系国民经济、关系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安全。妥善应对日益增长的能源需求和复杂的国际能源形势,是我们必须长期面临的战略性问题。为加强能源战略决策和统筹协调,方案提出设立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国家能源委员会,负责研究拟定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审议能源安全和能源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新一届国务院机构设置、能源管理得到了加强,能源管理体制将进一步健全。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能源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从1979年到2006年中国能源消费年均增长5.4%,而同期GDP年均增长达到9.7%。基本实现了以能源消费翻一番,支撑经济总量翻两番。在取得突出成绩的同时,中国能源发展也面临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比如能源结构以煤炭为主体,清洁优质能源的比重偏低。多年来,中国煤炭占一次能源生产总量的比例一直居高不下,一般维持在70%-75%左右,远远高于国际平均的水平。同时,由于资源的地域分布不均,中国煤炭总体上呈北煤南运的格局,大量煤炭需要铁路运输,加速了铁路运力的紧张。电力结构也呈现以煤为主的特征,中国煤炭的一半以上是用于发电,大约78%的电力装机是以煤为燃料的火电机组。而发电量的84%来自煤电,电力对煤炭的依存度很高,矛盾也比较突出。更为严峻的是煤炭大量开采,消耗带来了生态环境破坏和水资源的污染,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压力也日益加大,给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新的挑战。

前不久,在中国南部发生的罕见冰雪灾害,造成部分地区能源供应中断,进一步凸显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事实上,自2007年11月份以后,电厂用煤的供应就出现了紧张,电厂存煤下降,有的只够3-4天用量,不少省份开始出现电力紧张局面。2008年1月份又遭受了多年未遇的严重雨雪冰冻灾害。部分地区出现了电网大面积垮塌,电力供应中断,成品油供应短缺,铁路等运输大动脉受堵塞中断等重大事故,电力和运输中断加剧了电煤供应紧张,加剧了电力紧张的矛盾,给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带来巨大的影响。在这场突如其来的灾害中,中国能源工业经受了严峻的考验,也暴露出了能源供应结构不合理、抗风险能力差的弊端,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反思这场灾害,中国能源供应对煤炭的依赖过大,长途调运处于脆弱的供需平衡状态,潜伏着重大的安全隐患。

同时,面对日益增长的能源需求和国际石油价格高涨的外部环境,如果仍沿袭粗放发展的老路子,以牺牲资源和环境为代价,通过增加煤炭产量保证能源供给,将受到资源、环境和运输等多方面的制约,难以为继。因此,加大能源结构优化调整,积极发展风电、水电等清洁优质能源刻不容缓、迫在眉睫。要优化能源结构,根本的出路在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在进一步实施节能优先战略的基础上,实行能源多元化、清洁化发展,大力改善和调整能源结构,有效保障能源供给。

一是加快发展核电。核电是清洁高效的能源,污染少、温室气体接近零排放,是有效优化能源结构的优先选择。目前,中国已投产核电装机容量约900万千瓦,占电力总装机的1.3%,比例很低。近几年,中国加快了核电发展步伐,组建了国家核电技术公司,推动了三代核电技术装备引进和国产化工作,启动了大型先进压水碓及高温气能碓、核电站等重大项目。新开工了辽宁红延河、福建宁德等核电项目,发展态势很好。目前,世界各国核电站总发电量的比例平均为16%,法国、日本、美国等国的比例更高。参照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中国核电发展潜力很大。目前,具备良好的发展条件和环境。首先,社会各方面认识已趋统一,均认识到发展核电是中国能源有序、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和战略选择。其次,又在实践中培养锻炼出了一大批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高,能适应核电建设和运营的队伍。同时,核电技术水平和装备制造能力也有了很大的提高和突破,初步具备了自主创新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因此,当前中国推动核电大发展,恰逢其时,可谓具备天时地利人和的有利条件。我们计划调整核电中长期发展计划,加强沿海核电发展,科学规划内陆地区核电建设,力争2020年核电占电力总装机比例达到5%以上。从中长期看,我们将逐步建立和完善现代核工业体系、核燃料循环体系和安全体系,通过引进吸收和自主创新相结合,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电技术体系,为核电大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我们将积极参加国际上联合研发第四代核电技术和热核技术,为未来做准备。

二是大力发展风电和再生能源,中国出台了可再生能源法,颁布了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为可再生能源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通过开展大型风电项目特许权招标,出台风电优惠价格政策等措施,中国的风电事业快速发展,方兴未艾。2007年,风电装机累计已达到605万千瓦,在建的420万千瓦,目前风电规模居世界第五位。下一步我们要加快百万千瓦风电厂的建设,带动风电设备研发制造产业的发展。尽快形成每年1000万千瓦的自主装备能力。同时,科学规划,精心组织,重点建设甘肃河西走廊、苏北沿海和内蒙古3个1000万千瓦级的大风场,打造“风电三峡工程”。

能源管理体系的通知 第5篇

(发布时间:2008-5-13 14:58:07)

各设区市财政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贸发局)、省属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闽政〔2006〕36号)、《福建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闽政〔2007〕218号)精神,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制定了《福建省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经贸委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

福建省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节能技术改造,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财政厅、省经贸委”)从省节约能源和循环经济资金中安排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根据《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同能源管理是指投资单位投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通过项目改造后节约的能源费用收回投资,并取得合理利 润的投资模式。

第三条 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节能技术改造效果显著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重点、择优支持。

第四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单位和投资单位必须是在本省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五条 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投资单位投资以下节能改造项目:

(一)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

(二)余热余压利用;

(三)节约和替代石油;

(四)电机系统节能;

(五)能源系统优化;

(六)其他重大节能项目。

第六条 申请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规划、环保、土地、劳动、安全和建设项目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规定。

(三)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建设和改造条件具备。

(四)节能率达10%以上。

(五)项目总投资必须在100万元以上。

以扩大产能和调整产品结构为主要目的的节能项目不能申报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

第七条 申请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单位向省经贸委提出,同时上报省财政厅。

第八条 申请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的投资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项目实施单位基本情况;

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3、建设规模、主要购置设备;

4、项目投资总额;

(二)项目实施方案;

(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正本;

(四)合同双方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单位基本情况表》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基本情况表》(样式附后);

(六)出示项目新置设备、设施等费用发票原件,并提供该发票复印件,复印件经加盖投资单位的公章。

第九条 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单位的申报材料按《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核,择优选出符合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安排条件的项目在省经贸委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对于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按照项目设备投资额的10%—15%的比例给予安排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其中电机系统节能和能源系统优化按15%安排;单项最高不得超过300万元)。

第十条 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必须在项目建设完成并经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拨付。

第十一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单位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的,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全额追回补助资金,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违规单位三年内不得再申报该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能源管理体系的通知 第6篇

关于印发河南能源化工集团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及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

为积极主动适应经济新常态下的安全发展管理要求,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集团公司)对•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河南能源„2013‟193号)、•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河南能源„2013‟195号)和•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河南能源„2014‟658号)进行了合并修订。本通知印发施行后,上述3个文件同时废止。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及责任追究规定‣已经集团公司研究同意,现印发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015年 12月22日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及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人身事故、非伤亡事故的管理、统计与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豫政„2008‟51号、„2011‟40号、41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实际,本着“安全第一、以人为本、从严监管”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托管、租赁、承包等承担安全监管责任和管理责任的企业(下称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场所以及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员工。各单位应按本规定进行登记、调查、分析、统计和报告。

第三条 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人身事故、非伤亡事故或未遂事故后,必须在1小时内由各级调度部门和安监部门同时逐级报告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调度中心和安全监察局。

没有调度部门和安监部门的单位由行政办公室报告。各级调度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在5分钟内同时报告值班领导和同级安监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第二章 事故分级

第四条 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分为人身事故(含急性工业中毒)、非伤亡事故和未遂事故三大类。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按事故等级划分。

人身伤亡事故认定标准按附件1执行。非伤亡事故认定标准按附件2执行。未遂事故认定标准按附件3执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标准按附件4执行。

重大安全隐患按•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认定。

附件中认定标准的有关解释参照•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释义‣。

第五条 非伤亡事故是指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了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非伤亡事故根据影响安全的程度或影响生产的时间或直接经济损失分为一、二、三级。

第六条 未遂事故是指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了事故但没有发生人员健康损害、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与环境破坏的事故。未遂事故根据对人身威胁的程度或威胁人员的数量分为重大和一般两级。

第七条 生产安全人身伤亡事故是指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了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事故。

根据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程度,事故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级。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2人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999.99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9人死亡,或者10~49人重伤,或者1000~4999.99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29人死亡,或者50~99人重伤,或者5000~9999.99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八条 各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人身轻重伤事故分级标准:

一级轻重伤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重伤或10人以上轻伤(含中毒)的事故。

二级轻重伤事故是指:造成1~2人重伤或3~9人轻伤(含中毒)的事故;

三级轻重伤事故是指:造成1~2人轻伤(含中毒)的事故。

第三章 生产安全责任及划分 第一节 各级干部生产安全责任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各级单位具有决策权的党政正职(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以下同)领导。

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各级单位分管业

务工作的党政副职、副总工程师、副总会计师、副总经济师、总经理助理,各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正职或主持工作)。

第十条 各级单位行政正职(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以下同)是本单位生产安全第一责任人。各级单位分管副职是分管业务系统范围的生产安全直接负责人。总工程师是本单位技术管理工作全面负责人。

设有董事长、总经理、矿长(经理)的股份公司形式的矿(处)级单位,董事长、总经理是本矿(处)级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矿(处,厂)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的负主要安全责任。

各级党委(总支、支部)正职(包括主持党务工作的副职,以下同)与行政正职负有同等的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各单位的副总工程师、副总会计师、副总经济师、总经理助理对所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十二条 各单位的各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系统业务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部门副职是分管业务范围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 各单位各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对分管工作负有生产安全职责。有关技术业务部门对确保本单位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技术措施的实用性负主要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部门对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及对本单位职工安全技术实际操作培训及其效果负主要责任。确保上岗职工对本工种和岗位操作的应知应会,掌

握事故中自救和互救知识,明白逃生知识。

第十五条 各级计划、财务、供应、企管、审计、招标办等经济管理业务部门对本单位与生产安全相关业务安全负责。确保“安全隐患整改物资绿色通道”的畅通,确保安全费用合法合理的足额投入和及时到位;确保整改安全隐患的装臵设备、仪器仪表、工程材料、控制软件等的合格和及时供应到位。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总支、支部)、工会和团组织对本单位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工作负责,以关注职工安全思想教育的实用性为主;深入、持续、有效、扎实开展中共党员、共青团员、青年岗员、群监员、先进工作者和劳模、安全优秀员工等身边“无三违、无隐患、无事故”活动。

第十七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以纪以规进行追究处理。

第十八条 矿井区队跟班队长(包括区队指定的跟班人员)、非煤单位车间跟班主任是跟班当班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负责当班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生产安全,对当班现场隐患的发现、整改或现场事故处臵负直接责任。应在所负责的区域范围内不断巡查安全隐患,发现隐患及时指派班组长或其他人员整改、排除安全隐患,并向区队值班室或矿调度室报告;当班排除不了的隐患且有随时发生人身事故危险的,带人撤到安全区域,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九条 班组长是本班生产安全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负责

本班的安全生产工作,协助跟班队长(主任)做好本班的安全工作。

第二节 事故责任划分原则

第二十条 事故责任追究应根据有关人员对事故发生和隐患的产生应负责任大小合理划分责任。

事故责任人员原则上划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负有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直接导致事故发生或发展、或直接导致重大隐患产生的人员,应承担事故的直接责任。

直接责任者一般是指其行为与事故直接有关的现场人员或现场跟班干部。

第二十二条 由于过失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发生或发展,或者间接为重大隐患的产生创造了条件,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由于过失、疏忽,在安全技术措施、生产安全组织、安全培训和教育、劳动组织及人力资源等方面的管理、安排、布臵不到位,间接导致事故发生或发展,或者间接导致重大隐患的产生,其中起重要作用的人员,应承担事故的重要责任。

第二十四条 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业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生产安全职责、管理不到位,或因工作计划、生产安排、人员组织、技术措施不落实,安全制度不严格执行,职工安全思想教育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或发展,或者重大隐患的产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应承担事故的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 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履行生产安全职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或发展、或者重大隐患的产生起重要作用的人员,应承担事故的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由于职责履行受客观条件影响不能完全到位,对事故的发生或发展、或者重大隐患的产生起到了一定作用的人员,对事故或重大隐患的产生负有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各类事故或重大隐患产生的,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承担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的;

2.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认真履行生产安全职责的; 3.直接、指令他人或长期没发现或没制止故意制造重大隐患的;

4.违犯集团公司瓦斯管理十条红线的;

5.管理失误或设计缺陷给事故或隐患的产生创造了主要条件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各类事故或重大隐患产生的,有关领导和管理人员应负主要领导责任:

1.由于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技术措施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的;

2.规程、措施未向职工系统性贯彻,职工岗位应知应会没有掌握的;

3.岗位实操技术培训、安全教育落实不到位,虽职工培训考试合格但试卷内容中实操技术占不到75%以上而职工实际不会操作的;

4.系统、机械设备有缺陷或作业环境不安全不采取措施或采取的措施不能够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的;

5.职工在长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区域内经常工作而不制止、不积极督促整改,危害到众多职工生命安全的。

第四章 生产安全责任追究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 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7日内由二级公司对三级公司和事故单位按本规定先行问责。

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7个工作日内由集团公司对二级公司先行问责;

第三十条 生产安全责任追究的惩戒种类按•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地面生产单位(含井工矿地面,露天矿)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比照井工矿从重一档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职工举报核实的“故意制造重大隐患”的案件

比照死亡1人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企业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一级轻重伤或一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的,比照生产安全死亡1人事故低一档进行处理。

第二节 减轻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生产安全责任追究时,根据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可适当从轻、减轻处分或处罚,直至不给处分或处罚:

1.事故抢险中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2.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不推诿责任,对失误或错误之处认识清楚,有彻底改正诚意,写出了深刻的书面检查的;

3.其他可以不予追究的情节。

第三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生产安全责任追究时,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或处罚:

1.不配合调查,据不交待与被调查事项有关问题的; 2.不实事求是提供证据、材料或编造虚假情况欺骗调查组的;

3.推诿责任,事实面前仍拒不承认自己有过错的; 4.强迫、唆使他人说假话欺骗调查组的; 5.串供或阻止他人配合调查的;

6.销毁、隐藏、篡改或伪造有关证据材料的; 7.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调查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在生产安全责任追究时,员工按安全生产责任

制和本规定以及•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定‣所赋予的职责完全履行到位的,不应处分和处罚。

第三节 重大安全隐患的追究

第三十七条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和认识错误的程度不同,给予工人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干部撤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1.直接或指令他人故意制造重大安全隐患、危害员工生命安全的;

2.跟班区队干部3次以上没有发现并制止职工故意制造的重大安全隐患的;

3.违犯集团公司瓦斯管理十条红线的。

第三十八条 在上级(包括政府安全生产执法机构,以下同)安全监察时,矿(厂、处、公司)一次被查出有2条重大安全隐患未列入整改计划的,或逾期未整改结束的,或已列入整改计划但无故延期整改的,对其行政正职诫勉谈话,给予分管副职通报批评。

诫勉谈话和通报批评由二级公司分管安全管理的领导负责组织落实。

第三十九条 在上级安全监察时,矿(厂、处、公司)一次被查出有3条以上重大安全隐患未列入整改计划的,或逾期未整改结束的,或已列入整改计划但无故延期整改的,对其行政正职通报批评,给予分管副职行政警告处分。通报批评和处分

由二级公司分管安全管理的领导负责组织落实。

第四十条 在上级安全监察时,二级公司某业务系统一次被查出有3条重大安全隐患未列入整改计划的,或逾期未整改结束的,或已列入整改计划但无故延期整改的,对其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诫勉谈话由集团公司分管业务系统的领导和业务部门为主组织,集团公司安监局、纪检监察部、组织部、工会等部门参加。

第四十一条 在上级安全监察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比照一级非伤亡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1.一次查出一个矿(厂、处、公司)或二级公司某业务系统有5条以上重大安全隐患未列入整改计划的;

2.集团公司或省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逾期未整改结束的(经原挂牌机构批准延期且在期限内的不在此列);

3.本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无能力整改解决也不上报,长期威胁员工生命安全的。

第四节 生产安全非死亡事故的追究

第四十二条 矿(厂、处、公司)半年内发生有2次三级非伤亡事故,或相应级别轻重伤事故,或未遂事故不按规定调查处理的,二级公司应当给予行政和党务正职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分管业务副职和分管安全的副职行政记过处分。

第四十三条 二级公司一年内发生有2次二级非伤亡事故,或相应级别轻重伤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不按规定调查处理的,集团公司对二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诫勉谈话,对分管安全的领导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和通报批评由集团公司分管安全的领导组织,集团公司安监局、纪检监察部、组织部、人力资源部、工会、有关业务部门参加。

第四十四条 二级公司所属单位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或一级轻重伤事故24小时后仍不向集团公司报告的,集团公司核实后,对二级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负责安全的领导诫勉谈话。半年内发现2次不报的,对二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减发当年薪酬2万元、并沉淀其安全风险抵押金50%,给予分管安全的领导行政警告处分。具体由集团公司安监局长负责组织安监局、纪检监察、人力资源、组织等部门执行落实。

第五节 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追究

第四十五条 井工矿井下发生事故一次死亡1人的,给予矿长(经理)降职或免职处理,分管业务副矿长(副经理)降职或免职处理。

待有关调查处理意见批复后,其他没有受到行政处理或党政纪处分的矿级副总师以上领导给予减发当年薪酬处理:生产安全有关的副职减发当年薪酬3000元;对其他非生产副职、各副总师(含矿长助理或总经理助理,以下同)减发当年薪酬2500元。

第四十六条 井工矿井下发生事故一次死亡2人的,给予矿长免职,分管业务副矿长免职或撤职。

待调查处理意见批复后,其他没有受到行政处理或党政纪处分的矿级副总师以上领导给予减发当年薪酬处理:生产安全有关的副职减发当年薪酬5000元;对其他非生产副职、各副总师减发当年薪酬4000元。

第四十七条 井工矿井下发生事故一次死亡3~9人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1~2人死亡事故的,给予矿长、分管业务副矿长等撤职。

对三级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先行停职或免职处理。对二级公司分管负责人先行停职。待调查处理意见批复后再给予相应处分。

待调查处理意见批复后,矿级副总师以上领导没有受到行政处理或党政纪处分的减发当年薪酬4%。

第四十八条 井工矿井下发生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对矿级正职和分管副职先行撤职;对三级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先行免职或撤职;对二级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先行停职或免职。

待调查处理意见批复后,矿级副总师以上领导没有受到行政处理或党政纪处分的减发当年薪酬8%。

第六节 与安全事故有关的追究

第四十九条 因招标采购、物质供应、后勤服务、安全培训、安全费用提取及使用等工作不到位、不及时、不认真的,或供应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产品、设备、物质的,或不按时供应

而延误重大隐患整改期限给职工生命造成危险的,比照一级非伤亡事故追究分管经营(后勤)、培训、财务等副职领导的责任。因上述原因造成人身事故的,按相应事故等级追究责任。

第五十条 因业务保安职责履行不认真或不到位、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或监督检查指导不力发生各类事故或产生重大隐患的,根据事故或隐患性质和责任大小,追究相关部门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事故认定及调查处理

第五十一条 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按照死亡事故认定。

第五十二条 轻重伤事故发生后,由事故单位初步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估定后,逐级报集团公司认定事故等级。

轻伤人员、重伤人员的伤残程度,最终由国家规定的法定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认定为准。

第五十三条 事故等级认定按照本规定仍不能辩清时,三级或二级非伤亡事故或未遂事故由集团公司所属二级单位安监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认定。涉及到二级或一级非伤亡事故的由集团公司认定,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具体负责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认定工作。

第五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或火灾事故直接财产损失由事故发生单位初步估算后,报集团公司初步认定。

在事故调查时,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火灾事故直接财产损失由事故发生单位财务部门按实计算与统计,经单位主要财务负责人和安全第一责任者签字,报给事故调查组。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比照一级非伤亡事故调查处理: 1.煤业公司对触犯集团公司瓦斯管理“十条红线”调查处理不认真的;

2.高、突矿井局部防突措施校验有弄虚作假现象被查实的; 3.集团公司所属二级单位对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调查处理不认真的或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结案的;

4.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计算与统计弄虚作假的;

5.集团公司接到的各类事故举报被核实前还没有调查处理的。

第五十六条 事故实行分级调查处理原则。

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死亡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地方政府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在其调查期间或调查基本结束后,为适时并加快事故责任追究和教育职工,安全生产发生1人死亡事故的,由二级公司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批复。各单位一次发生2人死亡事故的,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处理。

一级轻重伤事故和一级非伤亡事故由集团公司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经集团公司负责安全的领导批准,也可以委托二级公

司调查处理。

二级轻重伤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由集团公司所属二级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处理。调查处理标准由二级单位结合本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三级轻重伤事故、三级非伤亡事故和一般未遂事故由设有安监部门的事故发生单位负责调查处理。调查处理标准可由三级单位结合本规定和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并报二级公司备案。

没有设臵安监部门的单位(部门)由上一级安监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第五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一般应由安监部门牵头、工会、纪检监察、组织(人劳)、保卫等部门参加。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事故调查组可聘请与本事故没有利害关系的有关专家参加调查。

第五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

2.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3.认定事故的性质和划分事故责任; 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6.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五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经有关领导批准,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复印件移交地方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向事故调查组织单位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或财产损失; 2.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3.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4.事故性质和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 5.事故责任的划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的防范措施;

7.附件——事故有关证据材料。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六十一条 事故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集团和各单位制度及规定为准绳,公平公正公开地处理。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十三条 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原则上从调查之日起30日内结案。必要时,经上一级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60日。

第六十四条 二级以上轻重伤事故、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的处理结果必须报集团公司安监局备案。三级轻重伤事故、三级非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报上一级公司安监局备案。

第六章 责任追究的落实

第六十五条 对事故或重大安全隐患责任人的处分或处理,各单位根据上级机关对调查报告的批复意见,按照员工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履行相关手续。

第六十六条 对有关责任人减发当年薪酬的处理由各单位安监部门开据通知单,通知单发到本人和同级薪酬发放的部门,由薪酬发放部门执行。

第六十七条 实行股份或合作公司制的矿(处)级的单位,比照矿厂级对应相同职级,执行本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八条 凡未列入本规定条款的,二级公司及矿(厂)级有规定的可执行之;二级公司及矿(厂)级没规定的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生产安全各类事故或重大隐患有关责任人员在同一案中已经受到地方政府安全监察监管执法机构经济处罚的,与•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奖惩规定‣有关条款的减发薪酬重复的,或与二级公司的经济处罚规定重复的,以及与本规定减发当年薪酬处理重复的,按“就高补差处理”原则实施。

对于生产安全各类事故或重大隐患有关责任人员的党政纪处分或行政处理,集团公司、二级公司调查处理意见与政府生产安全执法机构的调查处理意见合并执行,处分和处理原则上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第七十条 二级公司及矿(厂)级有关事故追究制度低于本规定处理或处分原则的,需征得集团公司有关领导和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七十一条 集团公司每年对生产安全各类事故的处理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巡视监察,由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和安监部门牵头组织,工会、组织、人力资源等部门参加。对执行不到位的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在集团公司内部事故统计时,重大未遂事故按二级非伤亡事故统计;一般未遂事故按三级非伤亡事故统计。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中,凡是数字后有“以上”的包括本数,“以下”的不包括本数。“各级”包括到科室(区队)。集团公

司所有的干部和工人统称为“员工”。二级单位(或二级公司)是指由集团公司直管的企业公司。三级公司是指二级公司设立的子公司、且下属有两个以上生产单位(矿、厂、处、公司)的公司。

第七十四条 集团公司其他文件或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执行。本规定解释权归集团公司。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河南能源„2013‟193号)•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河南能源„2013‟195号)和•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河南能源„2014‟658号)同时废止。

附件:1.生产安全人身伤亡事故认定标准 2.生产安全非伤亡事故认定标准 3.生产安全未遂事故认定标准

4.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标准附件

附件1 生产安全人身伤亡事故认定标准

第一条 人身事故(含急性工业中毒)根据人员伤害程度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三类。

急性工业中毒:是指人体因接触国家规定的工业性有毒物质、有害气体,一次吸入大量工业有毒物质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人员立即中断工作、入院治疗的。

第二条 轻伤事故是指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人员轻伤无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轻伤是指单位生产事故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是指受伤职工损失工作日在1~105个的失能伤害。

第三条 重伤事故是指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重伤是指生产事故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一般是指受伤职工损失工作日在105个以上的失能伤害。

重伤统计和鉴定标准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T6441--1986)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70号执行。

第四条 死亡事故是指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有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的事故。死亡人员应当经县级公安机关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认定。

附件2 生产安全非伤亡事故认定标准

一、矿山生产经营企业

第一条 矿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事故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 2.事故使全矿山停工8小时以上的;

3.事故使矿山一翼停工24小时或采区停工72小时以上的; 4.煤矿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燃烧与爆炸的;

5.煤矿井下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50吨以上的; 6.矿井采掘头面或在用巷道、硐室瓦斯浓度达3%以上且时间连续达1小时以上的;7.同一个矿井一个月内瓦斯超限(浓度1%以上且连续达3分钟以上)3次以上的;

8.突出矿井有误揭煤层或断层而发生瓦斯突出现象的; 9.井下透水或突水造成采掘头面停工停产96小时以上或被淹的;

10.矿山井下发火被迫封闭采、掘工作面的;

11.煤矿采煤工作面发生冒顶一处面积30平方米(高度大于1米)以上或掘进工作面发生冒顶一处面积20平方米平方米(高度大于1米)以上的;

12.采掘头面发生冲击地压震级达1.5级以上或造成巷道

破坏长度达20米以上(断面缩小30%以上)的;

13.煤矿主要通风机(含分区通风的扇风机)计划外停运30分钟以上的;

14.煤矿总回风巷道(包括石门、总回风巷、回风井、风硐)垮塌、致使矿山或采区通风量降低30%以上且达30分钟以上的;

15.提升设备卡罐8小时以上的或发生断绳、坠罐、坠箕斗的;

16.主要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的;

17.主要排水、主要压风系统中断24小时以上的; 18.主要压风机、风包、风管爆炸的;

19.井下发生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在10分钟内没有扑灭的;

20.煤矿全矿井停电30分钟以上的;

21.煤业公司安全监控联网系统其中一个生产矿井中断1小时以上的;

22.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一个月内出现15班次以上瓦斯监测数据失真(±0.1%)现象(8小时内调准的除外)或发现有堵塞甲烷传感器现象的;

23.矸石山发生爆炸的;

24.露天矿边坡发生大面积坍塌或滑坡造成主要产品生产完全中断24小时以上的;

25.基建施工单位造成全矿工程停工8小时以上的;

26.经集团公司认定的其它一级非伤亡事故。

第二条 矿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事故造成全矿井停工2~8小时的;

2.事故造成矿井一翼停工8~24小时或采区停工24 ~72小时的;

3.煤矿井下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达到10~50吨的;

4.矿井采掘头面或在用巷道、硐室瓦斯浓度达1.5%以上且时间连续5分钟以上的(报煤业公司通风部、调度室备案的采用水力冲孔措施期间除外);5.同一个采掘头面一个月内瓦斯超限(浓度1%以上且连续达3分钟以上)2次以上的;

6.突出矿井有误揭煤层或断层(落差0.5米以上)的; 7.采区排水系统故障造成采区泵房进水的;

8.井下透水或突水导致采掘头面停工停产24~96小时的; 9.井下发火影响采掘工作面正常生产24小时以上的; 10.矿井主要通风机计划外停运10~30分钟的; 11.采掘头面计划外瓦斯积聚需要停工停产排放瓦斯的; 12.煤矿采煤工作面发生冒顶一处面积20~30平方米(高度大于0.3米)或掘进工作面发生冒顶一处面积10~20平方米(高度大于0.3米)的;

13.其他在用巷道冒顶一处长度在5米(高度大于0.5米)

以上的;

14.采掘头面发生冲击地压震级达0.5~1.5级或造成巷道破坏长度达5~20米(断面缩小30%以上)的;

15.全矿井停电10~30分钟的;

16.较大型物件(能砸穿罐笼顶或砸坏罐笼的)坠入井筒的; 17.提升设备卡罐达4~8小时的;

18.提人设备发生蹲罐、过卷的,或上行罐笼或人车突然发生下坠的;

19.斜坡轨道运输发生跑车或运人车辆颠覆或架空乘人装臵连续100米脱槽的;

20.斜坡主要带式输送机发生皮带断带而断带保护装臵未起作用的;

21.主要压风机、风包、风管着火或风缸被捣毁的; 22.矿井瓦斯抽放泵站计划外停运30分钟以上的; 23.煤业公司安全监控联网系统其中一个生产矿井中断10分钟以上的;

24.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一个月内出现3~15班次以上瓦斯监测数据失真(±0.1%)现象的;

25.井下发生电缆或电器着火的;

26.非煤矿山老空区垮塌造成车辆或设备陷入损坏的; 27.露天矿边坡发生坍塌或滑坡造成主要产品生产完全中断8~24小时或一处滑坡面积达300平方米以上的;

28.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矿工程停工2~8小时的;29.集团公司所属二级单位确定的矿山其他二级非伤亡事故(但不得与集团公司认定的一级非伤亡事故冲突)。

第三条 矿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1.煤矿安全监控及联网系统中断或丧失监控功能5~10 分钟的;

2.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气体传感器运行不正常仍继续生产的;

3.井下所有地点瓦斯有超1%以上现象的; 4.采掘头面发生小型冲击地压的;

5.采掘头面意外遇到落差0.3米以上断层等地质构造(预报不准或没有预报)的;

6.刮板输送机拉翻机头或机尾的; 7.拉翻或拉跑绞车的;

8.雨水或地面水从塌陷区裂缝或回填废矿井有直接流入井下现象的;

9.地面变配电或主要用电设备被雷电击毁的; 10.非煤矿山老空区意外垮塌的; 11.露天开采发生意外坍塌或滑坡的;

12.其它未列入矿山一、二级非伤亡事故范围且事故造成有财产损失或对人身有威胁的。

二、地面生产经营企业

第四条 地面生产经营企业(含矿山企业的地面生产单位、洗煤厂、铁运处、供电公司、医院等单位。以下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事故造成企业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 2.事故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 3.化工企业生产厂全厂停电30分钟以上的;

4.单位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压力设备等发生爆炸的或厂(矿)区内发生其他爆炸的;

5.企业生产厂由于机械、设备、工艺、电仪等故障造成整个工艺系统或单套生产系统停车48小时以上的;

6.单位的储罐(柜、槽)、输气(液)管道等装臵发生易燃易爆气(液)体、有毒及刺激性物质泄漏、影响范围达500米以上的;

7.非化工生产车间供电中断48小时以上直接影响相邻生产系统正常运行的;

8.非化工生产厂全厂中断供电24小时以上的;

9.地面生产、维修、仓库和办公区域发生火灾烧毁财物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

10.厂(矿)区内、办公区内电梯坠落的; 11.生产厂或施工地点龙门吊翻车的; 12.企业建筑施工工地整面墙脚手架垮塌的;

13.正在施工的建筑物垮塌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或正在使

用的建筑物垮塌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

14.尾矿库或粉煤灰库发生溃坝的;

15.钢水等高温溶液倾倒外泄超过500千克以上的; 16.自管6KV以上电力设备爆炸或燃烧的; 17.自管11OkV以上供电系统误停、误送电的;

18.自管供电线路、设备被雷击或大树影响而被迫停止运行影响主要用户24小时以上的;

19.自管供水、供气、供油管道、供电、安全监控线缆被水冲断或外界挖断,影响安全生产或500户以上居民生活48小时以上的;

20.发电厂计划外双机停运的;

21.集团公司认为造成社会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其他事故。

第五条 地面生产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事故造成企业直接经济损失在5~50万元的; 2.危险化学品大量泄漏,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或住院观察治疗20人以上的;

3.对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造成严重污染的;

4.化工企业生产厂全厂停电5~30分钟的;

5.企业生产厂由于机械、设备、工艺、电仪等故障造成整

个工艺系统或单套生产系统停车24~48小时的;

6.化工生产系统检修后,在48小时内再次出现故障而停车的;

7.非化工生产车间供电中断8~48小时直接影响相邻生产系统正常运行的;

8.非化工生产厂全厂中断供电4~24小时的;

9.单位的储罐(柜、槽)、输气(液)管道等装臵发生易燃易爆气(液)体、有毒及刺激性物质泄漏、影响范围达50~500米的;

10.地面生产、维修、仓库和办公区域火灾烧毁财物价值在1~30万元的;

11.厂(矿)区内、办公区内电梯过卷或蹲落的; 12.汽车吊在起重过程中造成翻车的;

13.生产车间天车运行中,被吊物件脱钩、断绳坠落的; 14.机加工过程中造成加工件飞出的; 15.建筑企业脚手架有垮塌现象的;

16.正在施工的建筑物垮塌面积20~50平方米的或正在使用建筑物垮塌面积50~100平方米的;

17.尾矿库或粉煤灰库发生漫坝而尚未造成溃坝的; 18.钢水等高温溶液倾倒外泄50~500千克的; 19.自管380V~6KV电力设备爆炸或燃烧的; 20.自管3KV以上变配电误停、误送电的;

21.自管供电线路、设备被雷击或大树影响而被迫停止运行影响主要用户8~24小时的;

22.自管变电站越级跳闸造成上一级供电双回路失电的; 23.自管供水、供电、供气管线被水冲断或外界挖断,影响安全生产或100户以上居民生活24小时以上的;

24.自管铁路、火车发生追尾、翻车或铁道路口撞物的; 25.发电厂计划外单机停运的; 26.丢失雷管1发或炸药1卷以上的; 27.地面煤仓内、外发生瓦斯燃烧或爆炸的;

28.集团公司所属二级单位确定的地面其他二级非伤亡事故(但不得与集团公司认定的一级非伤亡事故冲突)。

第六条 地面生产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1.事故造成企业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的(1万元以下的由各单位制定更加详细的分级标准;加强对小事故的管控,避免大事故发生);

2.化工生产厂出现晃电等引起系统停车的; 3.化工生产系统发生无计划停车的;

4.地面生产、维修、仓库和办公区域发生火灾有财物损失的;

5.自管3KV以下变配电误停、误送电的; 6.自管铁路的运输车辆溜走或挤叉子的; 7.自管火车发生机车脱轨或列车意外自动脱钩的; 8.其它未列入地面一、二级非伤亡事故范围且事故造成有

财产损失或对人身有威胁的。

附件3 生产安全未遂事故认定标准

第一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大未遂事故:

1.涉险10人以上的;

2.矿山采掘工作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时现场涉险3人以上的;

3.井下作业地点瓦斯浓度达1.5%以上不能实现断电的或仍有人在超限区域内继续作业的;

4.突出矿井同一采掘头面连续3次或一个月内出现5次以上局部校验有突出危险性,仅采用局部措施继续生产的;

5.井下采用封闭火区灭火时,没制定安全措施并指定专人检查瓦斯、氧气等气体的或制定的安全措施未经专题会议讨论研究通过而付诸实施的;

6.在用的皮带运输机有人修理或更换托辊、清理皮带机尾时,沿线急停保护起不到保护作用的;

7.高压电气设备检修操作时没有按规定进行停电、验电、放电和打三相短路接地线的;

8.有毒有害气(液)体容器、管道、设备的清理或检修,33

其内、外部对人有害的物质未清理达标,而冒险进入的;

9.在厂区内人能到达的所有地点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积聚现象,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10.登高2米以上作业时不使用安全带或未正确使用安全带的;

11.化工企业生产单位动火、受限空间作业未办理票证或票证未经单位安全和防火部门审签的;

12.醉酒入井或登高作业,醉酒操作设备、仪器、控制台、化验、巡检、检修的;

13.单位(设有财务部门的公司、厂、矿)所属各类公用汽车司机半年内发生3人次醉驾的;

14.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醉酒状态下指挥生产作业的; 15.其他重大未遂事故。

第二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未遂事故:

1.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的;

2.矿山采掘工作面有人员未撤出警戒区而实施了放炮的; 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甲烷传感器数据失真(±0.1%)未在8小时内调准确的;

4.井下采用封闭火区灭火时,安全措施未经安检科长、矿救护队长、安全矿长签字同意就付诸实施的;

5.进入瓦斯抽放泵站和瓦斯发电站的人员有带手机、烟火

现象的;

6.检修转动设备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固定转动装臵的; 7.带电检修、搬运电气设备或电缆的;

8.未培训合格而上岗操作660V以上电气设备或其他特种设备的;

9.在用锅炉缺水的;

10.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中有穿化纤衣服、毛衣的或有带手机、烟火的;

11.登高2米以上作业票证未经单位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就开工作业的;

12.单位(设有财务部门的公司、厂、矿)自管火车、各类公用汽车司机发生酒驾的;

13.其他未遂事故。

附件4 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一、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身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以下三类费用: 1.人身伤亡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医疗费用(含护理费)、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和误工费等。

2.善后处理费用。包括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3.财产损失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损失和流动资产损失。

(二)非伤亡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以下两类费用: 1.善后处理费用。包括内容同上款。2.财产损失费用。包括内容同上款。

具体计算方法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规定执行。

二、地面企业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火灾事故直接财产损失是指财产直接被烧毁、烧损、烟熏、辐射和在灭火中破拆、碰撞、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损失。

具体计算方法按公安部•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GA185—2014)规定执行。

主办: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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