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用生物制品销售管理制度

2024-09-14

兽用生物制品销售管理制度(精选6篇)

兽用生物制品销售管理制度 第1篇

兽用生物制品销售管理制度

公司兽药销售工作必须遵守《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公司凡与兽药相关的部门、岗位必须严格遵守兽药销售管理制度。

1、兽用生物制品销售要由销售内勤根据业务员订货单微机打印三联销售出库凭证。销售出库凭证要载明兽用生物制品商品名、通用名、批号、规格、生产单位、购货单位、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等。销售内勤电脑保存销售信息,并将第一联交会计与业务员对账。

2、业务员凭销售出库凭证到仓库提货。库管员要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按批号和有效期先后给予出库。并留存销售出库凭证第三联作为出库和记录。业务员在出库凭证上签字。

3、出库时库管员和质量检验管理员要对出库产品质量进行逐一检验。有外观破损超期或其它任何质量问题的一律不准出库销售。

4、零盒或零支药品要分类,按运输保管要求打包。兽用生物制品必须装疫苗保温周转箱加冰袋或冰瓶密封避光运输,并建立记录。

5、兽用生物制品送到客户处要现场按销售出库凭证一一点验,核实产品数量及相关信息。并将销售出库单第二联交客户作为购货凭证备查。业务员要把生物制品放到客户指定的保存仓库内摆放整齐。

6、业务员送货必须结算现款,不得赊销。

7、业务员送货回公司当天或第二天必须与财务部会记核对销售帐,并交回货款。

兽用生物制品销售管理制度 第2篇

一、审批事项

兽用生物制品(非强制性)经营许可。

二、法定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

三、申报条件

(一)具有与所经营的兽用生物制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的兽用生物制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运输条件;

(三)具有与所经营的兽用生物制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办公用房;

(四)具有与所经营的兽用生物制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必须具有药学或畜牧、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必须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四、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一)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申请报告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审批表》(审批表可从黑龙江省畜牧兽医信息网中下载)各1份;

(二)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和质量管理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三)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学历和技术职务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四)从事销售兽用生物制品的人员、年龄、学历、专业和技术职务(复印件)等相关资料1份;

(五)管理制度文本:(1质量管理目标;

(2各组织机构、岗位和人员的职责;

(3对供货单位和采购兽用生物制品的质量评估体系;

(4兽用生物制品采购、运输、验收、入库、储存、出库、销售、陈列等环节的管理;

(5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

(6兽用生物制品不良反应报告等质量信息的管理;(7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的管理;

(8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9有关记录、档案和凭证的管理;

(10质量管理方面教育、培训、考核的管理。

(六)经营企业管理记录文本:(1人员培训、考核记录;

(2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清洁、运行状态的记录;(3兽用生物制品采购、验收、入库、陈列、储存、运输、销售、出库等记录;

(4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投诉、质量纠纷、质量事故、不良反应等情况的记录;

(5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的处理记录;(6兽用生物制品质量评估记录;(7兽药清查记录;

(8兽医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情况记录。

(七)与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签订的兽用生物制品销售委托书(复印件)1份;

(八)委托销售的生产企业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包括:生产许可证、兽药GMP 证书、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和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

(九)合法的固定营业场所、办公用房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材料(复印件)1份;

(十)保证兽用生物制品质量的证明材料:具有冰箱或冰柜1个以上,冷藏运输车1辆或保温箱(冷藏包)5个以上的证明材料;

(十一)《兽药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名称、营业地点、法人代表或营业场所面积发生变化的经营企业,必须到原发证机关重新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五、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按照申报要求,首先向当地市(地)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市(地)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经对申请单位的经营场所、设备设施进行现场勘察,并对经营企业工作人员资质进行核实后,报省畜牧兽医局。

(二)省畜牧兽医局接到申报材料后,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和论证,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六、审批办理时限

市(地)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其经营场所、设备设施进行现场勘察和对人员及材料的核实和申报工作。

兽用生物制品销售管理制度 第3篇

1 兽用生物制品GSP建设的内容

兽用生物制品GSP建设包括机构与人员、场所与设施、环境与卫生、文件与档案、质量管理、采购与验收、储藏与销售、宣传与技术服务等8个方面的内容, 共50项条款, 其中一般性条款35项, 关键性条款15项。在验收过程中, 通过现场检查, 逐项打分, 然后做出“推荐”或“不推荐”的验收意见。1.1岗位和人员要求《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以下简称“规范”) 要求经营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负责人、采购员、售货员、仓库保管员等岗位, 并明确职责。所有人员必须熟悉国家兽药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熟知兽用生物制品的储备、运输、使用等方面知识, 接受省、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 并经考试合格。同时建立人员健康档案和培训档案。

1.2 场所和设施要求

《规范》要求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与经营品种、规模相适应的场所, 营业场所、办公场所和仓储场所应相对独立, 营业场所与诊疗场所应严格分开。独立设置不合格和过期兽用生物制品储存区, 并具有明显标识, 定期销毁。兽用生物制品的储存应具有低温冷库、恒温库、冰箱、冷藏运输车、冷藏包、液氮罐等。对储存的设施设备每天2次测定温度, 并定期清洁、维护。

1.3 采购和验收要求

经营单位经营的兽用生物制品必须是经农业部批准、通过兽药GMP验收的企业生产的、具有兽用生物制品批准文号和批签发证明的产品。经营单位应建立质量评估体系, 对首营企业和品种应进行审核。对新购进的兽用生物制品由质量负责人、采购员、仓库保管员分别进行验收和确认, 验收合格的产品准予入库。

1.4 销售记录要求

经营单位经营的每批产品均建立详实的销售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兽用生物制品的名称、生产厂商、产品规格、包装、批准文号、批号、有效期、购货单位、销售数量、销售日期、运输方式、经手人以及购货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等。

1.5 文件制度要求

《规范》涉及经营负责人岗位职责、质量管理负责人岗位职责、采购人员岗位职责、销售人员岗位职责、仓库管理员岗位职责、质量管理制度、质量责任制度、储藏环境和温度控制管理制度、检查验收制度、销售管理制度等40多个文件。这些文件既明确了“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由谁去做、如何去做”等内容, 也是全面实施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质量管理的重要依托。

2 实施兽用生物制品GSP的意义

2.1 实施兽用生物制品GSP可有利于全面质量控制

确保兽用生物制品质量。实施兽用生物制品GSP后, 经营单位从产品的购进、验收、入库、储运、销售、质量评估以及过期、不合格品的处理等环节都有明确的规定。例如:建立供货生产企业质量评估体系、首营企业与首营生物制品品种审核管理制度可用源头严把产品质量关。建立兽用生物制品储藏环境和温度控制管理制度、运输管理制度、储存保管等制度可保证产品在相对恒定的温度环境下储存、运输, 防止由于温度变化影响生物制品质量。在每个环节都建立一套质量管理规定, 并加以落实, 可实行全程质量控制。

2.2 实施兽用生物制品GSP有利于建立可追溯体系

《规范》从产品采购、验收、储存、运输、销售到技术服务, 严格填写记录, 确保每个产品实现从生产环节到使用环节的质量可追溯。一旦发现异常情况, 可立即查明原因, 及时反馈生产者或使用者, 以免造成更大损失。

2.3 实施兽用生物制品GSP可有利于改善经营条件

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规范》明确提出经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冷储设施, 并列为关键项。通过实施, 可从根本上改变某些生物制品经营单位硬件设施差、“冷链”不完备等问题。同时, 通过建立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 促进了员工学业务、学技术的自觉性, 使全员业务水平明显提高。

2.4 实施兽用生物制品GSP可有利于规范经营行为

提高服务质量。实施兽用生物制品GSP, 明确了各个岗位的职责, 责任到人, 层层落实, 便于经营者管理。做得好的, 有据可查;做得不好的, 有记录在案。这样, 通过规范每个岗位员工的工作行为, 不断提高各个岗位工作质量, 从而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 提高服务质量。

3 实施兽用生物制品GSP的体会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涉及面广、内容多、要求细。要真正达到实施《规范》的目的, 我认为, 应把握以下关键:

3.1 制度落实不打折扣

人是落实制度的关键因素。在实际工作中, 每个员工都要按照《规范》的要求, 不折不扣地履行岗位职责, 严格按制度操作, 杜绝工作的主观随意性。只有这样, 才能明晰责任, 环环相扣, 从根本上保证各项制度的落实。

3.2 记录内容准确全面

为实行规范化管理, 各项记录应全面、客观、准确, 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

3.3 硬件建设不容忽视

GSP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强化“冷链”建设, 对储存、运输等环节的硬件设施进行统一规范。经营单位在这方面需要投入较大资金来改善和提高, 这就要求经营者首先要提高认识, 纠正GSP建设费事、费力、费钱的错误认识, 为有效地保证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提供硬件保障。3.4自检整改不走过场《规范》要求, 经营单位应建立自检制度, 并按照相应的程序开展自检, 从而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认真评估, 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自检是一个提高的过程, 应引起高度重视。只要脚踏实地的开展, 就能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工作上一个新台阶。在《规范》的运行过程中, 也发现有些经营单位把自检整改过程流于形式, 走了过场, 这就从根本上违背了实行GSP制度的初衷。

3.5 规范操作持之以恒

安全高效使用兽用生物制品的方法 第4篇

正确选择稀释剂。每种疫苗一般都有特定的稀释剂,稀释疫苗前要仔细阅读说明书并选用规定的稀释剂进行稀释。如猪瘟疫苗需用生理盐水稀释,仔猪副伤寒菌苗需用氢氧化铝胶水稀释等。

由专人负责稀释。稀释生物制品应指定专人负责,特别是注射多种疫苗时更要注意,以防搞错。稀释时要注意检查疫苗质量,如疫苗瓶已破损、失去真空或已干缩、变色等不能使用的疫苗应剔出并妥善处理。稀释时要防止污染,注意消毒:疫苗要现用现稀释,稀释后应在1~2小时内用完为宜。同时稀释好的疫苗应放在阴凉处或置于保温箱中,避开阳光和热源。

2.免疫剂量

正确的免疫剂量是保证免疫效果的重要程序之一,一般按照说明书的推荐剂量就足以产生较高的免疫力,不必擅自增加或减少剂量。个别动物防疫员或专业户以为免疫剂量越大免疫效果越好,于是随意加大免疫剂量,有的为了省钱,任意减少免疫剂量,这些都是错误的做法。

3.免疫反应

3.1一般反应 如家禽颈部注射油苗时太靠近头部可能引起肿胀出血,过一段时间后一般会消失;腿部或臀部注射时不慎刺伤了坐骨神经可能造成瘫痪;由于消毒不严致注射部位发炎、坏死、溃烂等。

3.2严重反应 因品种和个体的差异,少数动物可能出现急性过敏性反应(如呼吸加快、肌肉震颤、口吐白沫等),甚至因不及时抢救而死亡,部分妊娠母畜可能出现流产。

3.3急性死亡 免疫后产生变态反应、应激反应等可能造成动物死亡;肌肉注射时注射部位过深而刺破了肝脏,腿部注射时刺破了大血管也可导致大出血死亡;注射器被污染、动物正处于疫病潜伏期时也可能造成动物死亡。

3.4免疫反应的处理 轻度反应一般1~2天后可自行恢复。严重反应时一般采取对症治疗的办法以减轻免疫反应,必要时可注射肾上腺素等药物进行抢救。为防止和减轻免疫反应,免疫期间可添加一些抗应激药物,如家禽免疫时在饮水中加入速补-14、电解多维等。

4.使用兽用生物制品注意事项

4.1严格检查疫苗 养殖户要逐瓶检查其性状、冻干苗真空度、有无破损、标签是否清晰、疫苗有无变色、干缩和加稀释液摇晃后能否及时溶解等情况,凡失真空、疫苗瓶破损、无标签、干缩、溶解不好、油苗油水分层变色、出现沉淀等的疫苗均不能使用。

4.2选择最佳接种途径 根据疫苗的性质、动物种类及年龄、免疫程序、动物数量等具体情况来选择,同时按照说明书规定的接种途径免疫。如油乳剂灭活苗应在颈部皮下或肌肉注射,鸡新城疫Ⅰ系疫苗应肌肉注射、Ⅰ系或克隆30采用点眼或滴鼻效果最好。

4.3不要多种疫苗同时接种,也不能多种疫苗随便混用 多种疫苗同时接种和多种疫苗随便混用会产生疫苗间的相互干扰或失去免疫作用。一般初免时要用毒力弱的疫苗,二免、三免时可用毒力较强的疫苗。

4.4油乳佐剂灭活 疫苗注射前要预温,油苗从冰箱取出后如果立即进行注射会导致油苗吸收不良,在注射部位形成大小不等的疙瘩,不但影响免疫效果,而且造成负面影响,增加防疫注射的难度。预温方法:在注苗前4~5小时把从冰箱中取出的油苗放到37℃~40℃的温水中,使油苗的温度接近家禽的正常体温时再进行注射。注射时要经常摇动疫苗。油苗必须在2℃~8℃保存,切不可冰结。

4.5卵黄抗体不能与疫苗混用 使用卵黄抗体后,必须在短期内接种疫苗,以产生主动免疫。如果包装瓶内抗体呈液状、无冰或无冰絮都应废弃。

兽用生物制品销售管理制度 第5篇

一、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进行预防、治疗、诊断时使用的兽药,应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所用兽药标签符合《兽药管理条例》规定。

三、疫苗等生物制剂符合“兽医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要求,并按规定运输、保管和使用。

四、杜绝使用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驰药。

五、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拟)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

六、坚持科学用药,严格遵守规定的用法、用量。

七、严格遵守药物安全使用规定和休药期规定。

八、建立并保存全部购药、用药记录。

九、禁止使用人用药物和兽用药物原粉。

十、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动物养殖场兽用药品休药期制度

一、兽药保管员在新购药品时,依据发票查清件数,根据产品保管要求分类存放,如有过期药品及时销毁。

二、各车间取药必须凭处方取药,由兽医、防疫员开处方,主管兽医签字方可取药,所有处方药司药员必须凭执业兽医师签字发药。

三、生物制品,如疫苗、血清、类毒素等必须严格执行冷链制度,需要低温保存的药品必须用保温箱装取,并做到随用随取。

四、使用饲料添加剂,应具有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正规企业生产的,并具有产品批准文号。

五、不得在饲料中直接添加兽用原料药,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违禁药物。

六、配合饲料中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含量符合GB13078规定。

七、严禁使用国家《无公害食品、生猪生产使用准则》规定中的禁用品。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之粗浅认识 第6篇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之粗浅认识

笔者是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工作的,在10余年的经营过程中,有一些不成熟的想法与各位同仁交流,下面从四个方面阐述:一是生产厂家是否应该获得暴利或较高的.利润;二是区域总代理所需利润应该是多少;三是经销商应该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算具有核心竞争力:四是生产方与经销商双方如何合作.

作 者:阎林海 作者单位:沈阳于洪区益盛祥兽药商店,辽宁沈阳,110000刊 名:吉林畜牧兽医英文刊名:JILIN ANIMAL HUSBANDRY AND VETERINARY MEDICINE年,卷(期):30(4)分类号:S8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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