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

2024-06-26

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精选6篇)

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 第1篇

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 大力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是提高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别的重要途径,也是构建和谐彬县、实现城乡一体化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我县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进入了科学发展和创新发展的新阶段,走出了一条具有本地特点的城乡统筹发展之路。根据这一阶段调研情况,现形成如下调研报告:

一、目前我县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基本情况

(一)劳动就业结构日趋合理。近年来,是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同时也是劳动就业岗位大量增长、劳动者实现充分就业的黄金时期。随着招商引资的深入、重大项目的落户、全民创业的兴起,整个社会吸纳劳动就业的能力日益增强,为有劳动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实现完全就业提供了充分条件。据统计,三年来,实现新增就业17840人,第三产业从业人员比重由2007年17.7%提高到26.8%,第二产业就业群体相对稳定,第一产业从业人员显著下降,就业结构趋予合理。同时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各种就业形式也成为就业的重要渠道,为多样化就业提供有力支撑。

(二)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健全。由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和强力推进,相关部门精心组织实施,我县社会保障工作走 在全省前列。2007年-2009年,各项社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累计新增参保 14912人,增长了38 %。城镇社会保障覆盖率由2006年的63.1%提高到了2009年的93.3%。农村社会保障覆盖率由2006年的3.2%提高到了2009年的91%。新农合参保率达到 97.4 %。城镇居民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0%。新农保参保率达到78.9 %。基本实现了五大保险体系全部建立、城镇居民有序推进,新农保全面试点,保障能力逐步增强,城乡社会保障整体推进。

(三)统筹城乡取得实质进展。近年来,我县积极统筹城乡就业,按照“城乡互动、内就外输”要求,和 “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总体思路,着力营造平等就业环境,推进城乡充分就业,完善社会保障功能,基本建立起了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技能培训、用工管理、社会保障四大体系,为进一步推进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一体化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我县统筹城乡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主要做法

(一)创新机制体制,使城乡居民就业更加充分。一是制定落实政策。制定出台了《关于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彬政发[2007]29号)、《关于加强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彬字[2007]35号)《关于切实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支持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彬政发[2009]7号)等文件,将城镇失业人员、新成长劳动力、被征地农民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统一纳 入城乡充分就业;同时,加大政府公共财政对劳动保障工作发展的投入力度,较大幅度增加对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的支出,形成与城乡一体化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相适应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和激励机制。三年来,财政累计投入400万元,对城镇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实行培训;累计投入707.4万元,对公益性岗位进行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收证照类、登记类等行政事业收费。二是强化目标责任。县委、县政府将城镇就业和劳务输出纳入目标考核体系,每年分解目标任务,年底统一考核。同时,对就业统计工作实行月报、季查、年考核制度,定期通报情况。三是加大培训力度。建立就业培训网络,充分利用“阳光工程”、“雨露工程”等培训项目以及职教中心教育资源优势,大力开展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培训、在岗职工培训、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提高了劳动者的就业能力,从源头上促进高质量就业、稳定就业。四是完善机制体系。2007年在广州东莞成立“彬县人民政府驻东莞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常年驻外劳务输出和跟踪服务,服务处成立以来,累计安臵我县外出务工人员 10169名;积极开展“充分就业社区”创建工作,4个社区实现了比较充分就业,三年来,实现城镇新增就业17840人。同时,创新劳动力输转就业工作模式,打造“彬县技工”劳务品牌,建设珠三角、长三角和京-津-溏三大劳务输出基地,政 府出资买路费、买保险,成规模组织劳动力输出就业,跟踪开展维权服务,实现基地-培训-输转-就业-维权“五位一体”有机融合,2007-2009年累计有组织输出35120人,县财政支出路费213万元,支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2.84万元。2009年农村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33165名,劳务年收入达2.4亿元以上,为统筹城乡劳动力转移就业开辟了新路子。五是搭建服务平台。对社区及乡镇劳动保障工作站实行标准化建设,统一了工作制度、服务内容、服务程序和服务标准。建立了求职登记、用工信息、就业安臵等9本台帐,实行工作台帐计算机管理,2008年以来共组织2次对城乡劳动力进行入户调查,建立城乡劳动力资源数据库,为构建城乡就业奠定坚实基础。

(二)建立健全制度,使城乡居民保障更加全面。一是健全城镇社会保险体系,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全部纳入生育保险,事业单位职工全部纳入失业保险参保范围,积极启动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到2009年末,全县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了13929人,失业保险参保达到13149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6485人,基本医疗保险人数13941人,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6301人,新农合参保292272人,城镇居民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人数达到10858人。二是破解被征地农民社保难题。为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我县制定出台了《彬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 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及时维护了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有效破解了我县2.7万人的社会保障难题。三是试点新型农村社保制度。2009年在全市率先启动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截止2009年底,新农保参保缴费13.65万人,收缴保费1497万元,发放养老金528万元,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四完善城乡一体救助体系。基本建立了以城乡低保为核心,“帮困助学”、“帮困助医”、“帮困建房”救助工程为配套,专项救助、临时救助和社会帮扶为补充的城乡一体的社会救助体系,2009年农村24786名、城镇4872名困难群众纳入了低保范围,发放补助资金3483.6万元,救济款110.9万元、面粉25万公斤、棉衣1200套、棉被1000条,实现城乡低保对象应保尽保。

(三)强化服务管理使城乡劳动关系更加和谐。一是强化管理服务,贯彻《劳动合同合法》、《就业促进法》,落实招录用人员备案、劳动年检管理,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企业,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规范各类用工行为。二是强化维权服务,以规范建筑企业用工行为为重点,建立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妥善处理投诉举报案件;强化劳动仲裁工作,及时化解劳资纠纷;落实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三是强化监察服务,全面推行了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以街镇乡为网格,以社区(村)为基点,调查掌握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支付工资和遵守劳动保障法律 法规情况,规范全县用工秩序,扩大依法监察影响。

三、我县城乡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劳动力就业难没有根本改变。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业生产方式改变及新劳动力思维改变,农村富余劳动力人数迅速扩大。由于农村劳动力文化程度低,受过技能培训的人员少,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中明显处于劣势,加之就业信息不畅,要实现完全就业相当困难。2009年我县农业富余劳动力为7.8万人,除7.18的人员从事非农生产和外出务工外,还有6200人处于无业或半失业状态。

(二)部分群体就业不充分。主要是“3848”城乡失业无业人员和“80后”大中专毕业生。一是“3848”城乡失业无业人员就业较难。多数人因为年龄偏大,文化偏低,技能缺乏,就业愿望强,但就业难;二是“80后”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不够充分。在有关部门的努力下,近年来“80后”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率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总体就业还不充分,据调查统计,目前,全县入库大中专毕业生1400多人,除已进入社会就业外,仍有相当一部分人员在家待业。

(三)被征地农民培训和社会保障效果不理想。由于我县城镇化进程较快,致使我县产生了大量失地农民。失地农民培训由镇乡具体组织实施,师资不强,设施设备不齐,培训经费少,培训时间短,培训面广,实用性不强,培训效果不理想。社会保险因政府投入不足,失地农民参保意识不强,失地农民 没有及时参加失地农民社会保险,对这一群体的老年生活将产生直截的影响。

(四)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工伤保险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一是建筑施工单位流动性强、分包现象严重,建设、劳动部门管理手段单一,致使建筑施工单位存在拖欠农民工资现象;二是外地来彬施工单位没有在我县劳动备案,发生工资纠纷和工伤事故协调处理难度大;三是建筑施工和煤矿等单位没有给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劳动者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

(五)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率不高。外来务工人员参保率低的现象较为普遍,而且越是在工作一线,参保越少。“不知道、不想买、不给买”的问题同时存在。主要原因一是参保者意识淡薄。外来务工人员多数来自不发达的地区,打工挣钱是他们眼前生活的主要目的,且他们工资普遍不高,生活压力较大。二是业主不主动。有的企业主,特别是中小企业和劳动密集型的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以低工资招收外来人员,更不愿意主动为他们交纳社会保险。

(六)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未建立。我县农村社会保险试点刚刚启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较高。但由于政策机制不明晰,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未建立,直接影响城镇老年居民的切身利益。

(七)镇乡对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不重视。镇乡领导对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不够重视,专职工作人员配备不够到位,还有 些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对法律政策和业务不够熟悉,直接影响工作的深入开展。镇乡干部对群众的就业愿望关注不多,甚至视而不见,镇乡劳动力市场建设滞后,群众就业愿望与企业用工需求不能实现“无缝衔接”。另外,县人力资源市场和县乡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较为缓慢。

四、推进我县城乡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一体化的建议

(一)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安臵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就业。一是发展经济,扩大就业规模。根据我县经济发展的需要,重点开发建材、机械、现代农业等支柱产业及其配套服务业等领域的就业岗位,不断扩大就业规模,提高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能力。特别是要鼓励支持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在促进就业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二是发展第三产业,扩大就业容量。把发展服务业作为扩大就业的主要方向,鼓励发展社区服务、餐饮、商贸流通、旅游等行业,更多地增加这些行业的就业岗位。三是转变劳动就业人员的思想观念,鼓励劳动者通过非全日制、非固定单位、钟点工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实现就业。四是积极引导农村劳动力自主创业。五是将就业工作作为政府工作的主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对有关部门和乡镇的综合考核内容,促进劳动就业工作整体进步。六是加大财政投入,确保政府的就业优惠政策惠及所有劳动者。

(二)帮扶城乡“3848”失业人员就业和搭建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与就业平台。一要引导就业观念的转变,“以观念促 就业”。要通过宣传与教育,促使城乡“3848”失业无业人员树立正确的就业观。二要完善就业援助政策,“以政策促就业”。对安臵城乡“3848”失业人员就业的企业给予税收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促进就业。三要在引进项目中安臵就业,“以项目促就业”。各村要建立就业档案,与落户的项目单位做好协调工作,优先考虑本地本村人员就业,并确保一些勤杂、食堂等技术要求不高的岗位,安排本地本村“3848”失业无业人员就业。四要加强见习基地建设。要总结和完善见习工作,适当延长见习时间,并进一步加强见习基地的建设,力争每个镇乡有1—2个见习基地,方便和吸引大中专毕业生见习,促进提高劳动技能,增加工作经验,促进充分就业。五要搭建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平台。大中专毕业生应该成为创业的主力军。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搭建平台。如建立创业基地,实施创业培训,建立创业风险基金,简化创业手续,减免创业开办费等,为大中专毕业生创业提供更多的服务。六要扩大小额担保贷款的范围。应进一步放宽小额担保贷款条件,扩大范围,使有创业需求的大中专毕业生都能享受到这一政策,促进自主创业,并以创业带动就业。

(三)强化被征地农民培训和社会保障。一要加大投入。要加大对失地农民培训的投入,提高人均培训经费,特别是在土地出让金中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对失地农民的技能培训。二要建立失地农民培训中心。要充分利用县职教中心的师资、场地及其他资源,确立职教中心在失地农民培训中的主导作用,建立县失地农民培训中心,具体组织与实施失地农民培训;同时,通过培训中心与企业挂钩,加强“校企联合”,发挥企业的参与作用,使培训更具针对性,更适应社会的需求。三要加强对失地农民培训工作的考核。要对培训效果进行科学考核,特别要注重对参加培训后获取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和就业情况的考核,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达到形式和内容统一,数量和效果并举,形成“培训促就业,就业促培训”的良性互动。四要加大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征缴。对45岁以上失地农民社会保险费收缴给予制度保障。

(四)加强劳动关系管理,提高各类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率。一是积极推进劳动合同制度与集体合同制度,以建筑、矿山、餐饮等企业为重点,对全县各类企业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实现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化、法制化。二是加大劳动保障监察的日常工作巡查、检查、专项执法检查和群众投拆举报力度,完善农民工资保证金制度,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三是创新征收和缴纳方式。尝试多种社会保险“统一交费”、“统一征收”,特别是工伤保险,应尽快委托税务机关“统一征收”,从而加大征缴力度,努力实现社会保险的全覆盖。

(五)有计划地完善城乡的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加快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和试点,调整和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使城镇社会保险制度实现政策全覆盖。

(六)加强镇乡、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软件与硬件建设。一是各镇乡要进一步重视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并按规定配齐配好专职人员,并加强对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服务水平。二是加快镇乡人力资源市场的建设,促进就业与用工之间实现“无缝衔接”。县政府应在建设资金和政策上给予大力支持。此外,县人劳社保局要强化宣传、咨询力量,提升服务水平,并加快县人力资源市场和办事服务大厅等场所的建设,进一步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 第2篇

关键词:城市化社会保障体系一体化

近年来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有了较大的发展,如在农村推行医疗保健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和计划生育保险等等,而根据社会保障的基本特征,目前我国在农村实施的任何一种“社会保障”项目都不完全符合社会保障的基本特征,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它们都不应该归属为社会保障,而是社区保障。无论是农村医疗保健制度、或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或是农村计划生育保险都是在一定社区范围内,以本社区居民为保障对象的一种福利制度,与社区经济发展水平紧密相联,因为它们都不是一种由国家强制实行的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的保障制度,也没有国家财政的支持,更不属于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的一种形式。这种城乡有别的“社会保障”体制是有违社会公平的,因此,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就势在必行。

一、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

(一)中国社会保障的前提:城乡二元分割

我国80%的人口在农村,但农业所创造的国民收入仅占国民收入总额的30%,而20%的城市人口却创造国民收入的70%。发达的城市经济与欠发达的农村经济同时并存,现代工业与传统农业同时并存,这是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

由经济二元结构决定,我国过大的城乡差别制约着社会保障总体水平的提高。占人口20%的城镇居民享受89%的社会保障经费,而占人口80%的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仅占全国保障费的11%。城镇已初步建立了较高水平且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养老保险金已基本实现了社会统筹,建立了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基金模式,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女职工生育保险,都在原有的制度上进行了改革和逐步完善。而在广大的农村,仍然是以国家救济和乡村集体办福利事业为重点、以家庭保障为主体的社会保障,除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进行了改革试点以外,其他保险项目基本上没有建立起来,城镇的社会保险覆盖率已达90%以上,而农村覆盖率不足2.4%。这种城乡社会保障发展水平的客观差距,具有深刻的经济和社会背景,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是无法改变的。

(二)中国社会保障的基础:“土地保障”

广大乡村农民的经济收入无一定保障,主要依当年的农业收成好坏而定,农业收入几乎成为农民的唯一经济来源,土地亦成为农民赖以维持生计的最后依托。而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土地资源有限的农业大国,“靠天吃饭,靠土地为生”是农民数千年来世代相袭的传统,从这个意义而言,土地就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命根子”。自改革开放以来,由于“联产承包责任制”政策在农村的全面贯彻落实,打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一大二公”的农村经济格局,使农民拥有了自己的土地,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感。改革开放以来,以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为龙头的改革为农民铺就一条通向富裕的大道,以农业生产为基础的多元化生产经营方式构筑了农村经济的基础,但农业收入仍然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据有关资料的统计显示,我国农户生产性纯收入的构成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中非农业收入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由1980年的17.0%上升到1992年的43.2%,农业收入则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由1980年的83.0%降至1992年的56.8%。<1>可见,尽管农民的非农收入增长较快,但是,农业收入目前仍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靠土地谋生仍是绝大多数农民的理性选择。

(三)中国社会保障的实现机制:农村青壮年的城市化

改革开放后,大量的农村青壮年或通过特定的社会流动渠道定居城市或进城打工,城市化的进程明显加快。青壮年的城市化带来了两个方面的效应:一方面,农村青壮年的城市化使城市的扶养者与被扶养者比例减小,城市社会保障中的大量空账也因此而变得充实起来,从而保证了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行。可以说,农村青壮年人口的城市化时刻在优化或者说在延缓城市人口结构上的老龄化速度,正如外来人员对超级村庄经济的发展造成负担轻于国有企业形成优势一样。<2>另一方面,由于农村人口有土地作最后的保障,加之农村基本保障水平极低,城市化后的农村青壮年,只需少量的经济扶助就可以实现自己农村亲属的基本保障,一般情况下,城市化后的农村青壮年对农村亲属的扶助主要在于他们加强了这部分农民抵御风险的能力。

正是借助于这种城乡保障水平上的差别与农村广泛存在的“土地保障”,城市化后的青壮年,支持或者说延缓着城市老龄化进程,即通过城市统一的群体或者说集体的转移支付方式——城市社会保障系统,为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另一方面,他们又通过非正式的个体间的亲友馈赠方式支持着部分农村人口的基本保障运行。显然,这种方式的运行,是由城乡社会保障二元化、农村社会保障的低水平共同决定的。从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从总体上来看,农村为其城市化的青壮年提供了抚养、教育等相关费用,即在这些城市化的青壮年的身上积累了大量的人力资本,显然,这并不是一个小数字,而这些人在城市化以后,借助于城乡差别,实际上给农村所做出的是不对称的回报。换一个角度来说,实际上是由农村投资,而同时由城市和农村共同来收益,甚至是城市收益大于农村。所以,从社会保障体系的资源上来说,城市化的过程就是农村资源凝结成人力资本的形式向城市转移的过程。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城市化这一机制,使城市化的青壮年在支持城市社会保障运行的同时,也支持了农村基本保障的运行。

二、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实现障碍之一:不合理的社会阶层结构

“社会保障,是社会(国家)通过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形成社会消费基金,对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社会成员给予物质上等帮助,以保证社会安定的一系列有组织的措施、制度和事业的总称。社会保障是社会成员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应履行的确保社会成员生活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3>。而社会保险在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层次,一般由疾病、生育、工伤、残障、失业、老年和死亡等保险项目组成,其中老年、疾病及失业等项目居于最重要的位置,并成为各国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重点。但不论社会保障的项目与内容有多在的差异,社会保障的对象主要是社会的弱者及潜在的弱者。

社会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从社会阶层结构上来看,主要是一个从金字塔型向纺锤型转变的过程。所谓金字塔型社会阶层结构是指社会的上、中、下三个阶层的成员从上至下逐渐增多的一种结构类似于金字塔的形状,而纺锤型的社会阶层结构是指社会的同样三个阶层的成员中,中层的成员多,而其它两个阶层的成员比较少的一种阶层结构。目前,单从城市或农村内部的阶层结构上看,二者都呈现出一种纺锤型的结构,但从整个社会即城乡一体的角度来看,我国的社会阶层结构还是一种金字塔型的结构,因为我们还存在一个巨大的农业劳动者阶层。在理想情况下,我们将金字塔型社会的上、中、下阶层的比例定为1﹕2﹕3,虽然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化进程推进得很快,但社会的下层阶层(主要是农业劳动者)还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到1998年我国人口的城市化率仍然只28%左右,也就是说我国的工业化进程被城乡壁垒人为地向后拖着,<4>这也就意味着我国的社会阶层结构的下层——农业劳动者阶层仍然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如果运用理想类型法,将金字塔型阶层结构与纺锤型阶层结构作为社会阶层结构两极上的两种极端类型,我国目前的社会阶层结构仍然是更靠近金字塔型结构这样一种状态。

从上面对社会保障的定义及其基本特征可以看出,既存的与潜在的社会弱者是社会保障的核心,而社会的下层成员由于其比较低的抵御风险的能力而成为社会弱者的主要来源。一般来说,社会保障所依靠的是全体社会成员在物质方面以转移支付为手段实现的社会成员间的再分配,简单地说就是上、中层社会成员对下层社会成员在经济上的一种扶助。显然,在金字塔型的社会阶层结构社会中,有能力提供扶助的社会成员是社会的上、中阶层,接受扶助的成员是社会的下层成员,这样,社会的扶助比率为3(1+2)﹕3,即1﹕1的比例,显然,这样的扶助比例过高,不可能实现全体社会成员的一体化保障,即使勉强实现,其保障的水平也不可能很高,起不到保障的作用。

因此,如果我们加快城市化的进程,使社会的阶层结构转化为类似于高福利国家的纺锤型结构,即中间大、两头小的服从正态分布的结构,我们将其上、中、下三个阶层的比例理想化为1﹕2﹕1(一般情况下,这些国家的中间阶层的比例远远大于2),显然,这种社会结构的社会扶助比例为3(1+2)﹕1或更大,所以这种扶助比例是社会的上、中层成员可以接受的。

社会保障水平比较高的国家的实践无不证明了这一点。发达国家是一种存在一个巨大的中等阶层的社会阶层结构,这是学术界不争的事实。如果说发达国家的保障水平较高是因为他们的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话,即将经济发展水平作为一个重要的变量进行考察的话,那么与我国同为发展中国家的墨西哥、智利,其经济发展水平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但其社会保障建设得非常完善,社会成员接受政府救济的贫困线的水平比较高,是每天收少于4美元就可以领取政府救济金,即一个人如果1个月的收入少于120美元,就可以领取政府救济金。<5>在如此高的保障水平下,墨西哥、智利政府却没有感到有多么的吃力,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阶层结构的影响。这些发展中国家的阶层结构已呈中间大、两头小的纺锤型结构已是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仍以墨西哥、智利为例,这些国家的农业人口仅为总人口的20%,而且农村的城镇化建设比较快。<6>因此,从这一角度来说,只有改善我们的社会阶层结构,加快城市化的进程,才能真正实现城乡社会保障的一体化。

三、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的障碍之二:不合理的城乡人口比例

在西方国家,尤其是工业国,农民(Farmer)明显比城市普通居民(普通雇员、工人)拥有更多的财产。一般来说,农户不但拥有他们耕种的全部或部分土地,而且拥有相当可观的牲畜和农业机械,并且这些财产是可以随时变现的。

而在现阶段的中国,由于城乡居民收入上的差距导致的城乡居民在缴纳保费上的差别是实现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的真正障碍已是学术界和社会各实际工作部门不言的共识,只有农民的收入实实在在地得到不断提高,并和城市居民达到真正的平等,农民才有实力参与现代社会保障事业,所享受的保障待遇也才能和城市居民达到公平,可见,缩小城乡居民收入之间的巨大差距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保障的城乡一体化,而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农产品收入,因此,实现社会保障的城乡一体化最终落实于能否提高农产品的价格,农产品的价格提高了,农民就能真正提高收入,从而缩小城乡居民收入上的差异,社会保障的城乡一体化才能真正实现,否则就只能是空谈。如何提高农产品的价格?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有些学者建议借鉴日本的经验,宜采取继续提高农产品价格以保护农民的收入得到不断的提高。<8>笔者认为,在中国目前的条件下,单方面提高农产品的价格,除了人为地增加了计划性排斥市场以外(这对于一个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的国家来说,其负面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只能增加政府的负担,其可行性非常低,即便可行,由于广大农民群体的存在,这也就决定了农产品的保护价格不可能与市场价格有太大的差距,因而达不到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目的,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意义。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决定农产品价格高低的根本原因并不是人为的计划性,因此我们需要从市场本身中去寻找其根本原因,下面我们从市场机制本身,即农产品的市场供求状况来分析决定农产品价格偏低的原因。一般来说,如果一个产品的市场供给大于其社会需求的话,该产品的市场价格就不可能非常理想,这是因为由于存在多家生产者,且相互之间处于一种竞争状态,这就决定了购买者的主动权,其有充分的讨价还价的余地,而卖方则明显处于一种被动状态,也即市场中的交换双方并不是处于对等的地位上,因此,农产品价格的相对偏低就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结果。

同样根据市场原理,这多家生产者中必然有些生产者由于利润的下降甚至亏损而不得不退出市场之外,从而调节供求状况,使之达到供求的平衡而不至于使某一产品的价格长期偏低。但是,我国农产品的生产却并没有完全按照市场的这一规则来运行,因为农业生产是农民唯一的生产手段和生产目的,农民们没有其他可供选择的商品可以生产,因而市场对其作出生产决定并不起多大的作用,即使是亏损也要生产,这一状况是普遍的,这就更加剧了买方的心理预期和压低农产品价格的把握,在这种情况下,农产品的价格不可能达到一个合理的状态,即使人为地提高了其价格,在这种市场的作用下也不可能持久,最终还是会被压低下来,更何况我们的城乡人口比例相差悬殊。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不难知道,决定农民不能增收的决定因素是农产品价格偏低,而农产品价格偏低又是由不合理的农业、非农业从业人口结构决定的,这一不合理的结构主要表现在城乡人口的比例上,因此,不改变城乡人口的比例,要实现农民增收进而实现城乡社会保障的一体化只能是不现实的,只有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达到一个适当的比例,从根本上改善农产品的供求状况,才能实现农民收入的绝对、相对上的提高。这种决定关系我们可简单概括成如下表格:

城市化的阶段与农产品供求比例

城市化阶段城乡人口比例农产品供求比例

早期小大

中期中中

晚期大小

我国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研究 第3篇

社会保障是市场经济最好的稳定机制, 其全面性及公平性是社会公平的主要体现。一直以来, 我国的社会保障建设主要侧重于城镇, 农村尚未实现真正意义的社会保障, 使得城乡社会保障分割的格局成为制约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主要因素。目前, 我国总体上已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

二、城乡二元社会保障体系的形成及其根源

我国现期的城乡二元社会保障体系是适应当时国家推进工业化的需要而形成的, 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对其有着重要的直接影响。

(一) 生产力水平限制

在社会转型过程中, 落后的农村经济与先进的城市工业经济长期并存是一个世界性的现象。从工业化国家社会保障的历程来看, 一般都是先有面向城市企业雇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 而后经过较长的时期, 当社会结构在工业化、城市化的基础上走上城乡一体化, 城市工业已经通过自身的积累来反哺农业而实现农业经营的规模化与机械化以后, 才有农民社会保险制度的出台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一体化。

(二) 工业化起步阶段的客观要求

20世纪50年代初期, 我国政府提出了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宏观目标。二元社会保障体系正是为适应工业化的要求而推出的举措之一。

首先, 工业化是以机器大工业生产取代传统手工生产为特征的, 工人成为社会化劳动分工体系的一员。他们集中于工厂与城市从事工业及其相关产业劳动, 其劳动成果的绝大部分归雇主或国家, 小部分则以工资形式分配给工人作为生活来源。当工人遭遇失业、疾病、工伤等事件时, 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就成为一种客观必要。

其次, 最初形成的社会保险制度没有包括农民, 除农民可凭借土地取得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外, 一个更为重要的原因在于为推进工业化提供稳定的原料、农产品与资金来源。当时的国际环境使我国不具备大规模利用外资的条件, 只能靠内部积累。国家正是通过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 征收农业税与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支撑工业发展的。

中国政府在实施工业化战略伊始, 通过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为大多数人民提供了最基本的生存保护, 从而保证了工业化的顺利推进与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 为我国现代化奠定了较为雄厚的物质基础。

三、城乡二元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经历了将近20年的时间,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已初步确立。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心却一直倾向于城镇弱势群体。在缺乏社会保障制度安排的情况下, 农村人口的保障仍然只能凭借传统的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

(一) 家庭保障

农村传统的家庭保障方式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 随着农村经济改革的深入, 经济体制、思想观念、家庭结构和家庭关系都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导致传统的家庭保障模式的保障功能逐渐弱化。由于传统家庭保障模式具有很强的家庭性和排他性, 因而缺乏作为社会保障制度所应有的互助互济功能, 此外, 家庭养老是建立于家庭范围内的代际交换, 其保障机制的有效性建立在道德约束的基础之上, 缺乏制度约束机制。

(二) 土地保障

农民拥有政府给予的土地, 因而有了土地的保障, 是经常被用以解释为何不将农民置于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之下的理由。而事实上, 土地的保障功能正日益弱化。一方面, 随着上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农产品价格指数持续下降的趋势, 农民得自于土地的经营性收入大幅下降, 我国加入WTO以后, 国外农产品对国内市场的争夺将使得生产这些农产品的农民遭受巨大的冲击, 从事种植业的比较收益将会越来越低;另一方面, 当土地被作为农村人口的生活保障的载体时, 拥有一定数量的土地就成了每一个农村人口基本生存权利的体现, 根据人口的变动情况对承包土地的不断调整也就成了一种必然的现象, 难以形成土地的规模经营。

城乡二元社会保障体系不仅造成了城乡人口享受生存权利的不公平, 也阻碍了中国的城市化进程。

四、建立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改变目前城乡二元的社会保障体系, 构建一个完善的、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 已日益成为关注农村问题的人们的共识。但就现阶段我国所面临的实际情况而言, 实现这一目标的难度仍然不可低估。

(一) 政府财力的约束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 我国经济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作为一个经济基础较为薄弱的发展中国家, 政府的财力投入在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由于政府在经济发展方面承担了较多的责任, 从而使得政府在包括社会保障在内的各种社会事业的建设中往往由于财力的限制而显得力不从心。

(二) 缺乏适应农村人口非农化趋势的制度安排

目前, 我国农村已经有1亿多农民工迅速进入城市, 还有1.38亿在非农业的、离土不离乡的、分布在乡镇的企业中工作。据粗略估计, 在进入城市的农民工中, 有8000万左右没有任何社会保障;在乡镇各类企业工作的农民工, 则一直徘徊在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边缘, 既未进“城保”, 也未进“农保”。

(三) 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使得建立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制度的难度大大增加, 这种不平衡性在农村尤其明显。从按照地理位置划分的东部、中部、西部地带纵向分析, 明显呈现为东高西低的梯度分布。面对这样的情况, 制度设计上的最大困难在于难以确定一个统一的保障给付标准。

五、建立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路

由于城乡经济发展水平上的差异, 未来的20年中我们无法建立城乡保障水平划一的社会保障体系, 过高的保障水平会加重国家、社会与个人的负担, 同时也不利于经济的长远发展。必须尊重城镇的传统保障水平高于农村的现实, 实施循序渐进的原则, 合理调整城乡保障水平, 完善城乡保障水平有别的社会保障体系。

(一) 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

农民工是一个复杂而又庞大的群体, 根据农民工的流动性特点, 应该区分不同情况, 有针对性地做出制度安排。

针对在事实上已经成为“城镇人口”的非农化人口, 他们在城市中已经拥有较为稳定的职业和收入, 应该允许其进入现在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与城镇劳动者享有同样的权利。同时, 这部分原农村人口在放弃承包土地的前提下, 应该允许其转为城镇户籍。

对于已经进入城市, 但还没有比较稳定的职业和收入的农村人口, 可以采取一种过渡的模式, 暂时不采取以“土地换保障”的方式, 而是建立一种主要针对农民工的, 包括工伤保险、大病保险和养老保险在内的保障体系。可以通过个人、企业和政府各负担一部分的大病保险社会统筹机制, 以减少农民工因病返贫的情况。

(二) 建立农村贫困人口的社会保障制度

对于收入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 鉴于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已经解体, 过去能够承担社会保障主体责任的农村经济组织的作用不复存在,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存权利的客观要求。

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程度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承受能力, 把真正困难的人群保护起来, 使他们能够生存下去。国家各级政府财政应承担全部“兜底”责任, 特别是对那些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 加大中央财政支持力度, 建立普遍的低保制度, 是实现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的重要方面。

(三) 改善农村普通人口的社会保障制度

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研究 第4篇

关键词:杭州;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

社会保障作为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的一系列政策制度,具有保障城乡居民生活、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经济增长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这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障事业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开始由城镇为主向城乡统筹、由职工向居民、由单一支柱向多层次体系的重大转变。目前杭州在全国率先建立起了低水平、广覆盖、有保障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但是与当前杭州社会经济发展和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的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相比,农村社会保障与城镇养老、医疗等保障的差距仍然较大,保障层次低,保障功能差,并且杭州市的社会保障建设主要侧重于城镇,农村尚未实现真正意义的社会保障。因此,建立杭州市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就势在必行。

一、杭州市城乡社会保障发展现状

近年来,杭州市委、市政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以“人人享有社会保障”为目标,以统筹城乡发展为指导,不断加大对民生保障事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全民共享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初步建立。

从2008年1月1日起,杭州正式实施《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和《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把医疗保障整合到基本养老保障一个制度框架内。按照“城乡统筹、全民覆盖、一视同仁、分类享受”的思路,杭州建立起一个不留空白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保障体系。这意味着杭州已经从制度安排上解决了全市人民特别是困难群众、弱势群体“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问题。

截至2008年末,全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318.11万人,参加失业保险202.41万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274.59万人,参加工伤保险245.82万人,参加生育保险181.68万人(见表1)。

在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方面,为了解决农民看病难问题,杭州市委、市政府大力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在实施过程中成效明显。从全市范围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乡镇/街道覆盖率2006已实现100%;参合率则由2003年的44.75%提升到2008年的98.20%,人均筹资额达177.5元。

在社会救助方面:一是杭州市进一步健全分层救助工作机制。制订了三级救助圈的帮扶救助政策。市级、区级、街道(乡镇)、社区(村)根据困难家庭的人均收入标准负责帮扶救助,同时对以上三级“救助圈”以外的边缘困难群体实施临时性帮扶,将救助的“夹心层”纳入了政府保障范围。二是根据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要求,不断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09年,从1月1日起,杭州市区提高了低保标准并开始实施,城市是每人每月400元,农村每人每月300元。三是实施分类救助机制。杭州市出台了“春风行动”助学援助管理办法,对市区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2倍以下子女就读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家庭实施专项助学援助,每个学生每学年救助5500元。对于住房困难的困难家庭,杭州市在对城镇困难家庭实施廉租住房政策的同时,将住房救助政策延伸到农村。

二、城乡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杭州市的社会保障基本上呈现出了“低标准、广覆盖”的格局,针对不同的群体制定了相关的社会保障政策,就新增加的社会群体采取了相应的保障措施,基本上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但是社会保障存在的种种问题仍不容忽视。

第一,社会保障在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不平衡。杭州市虽然在农村建立了相应的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并针对失地农民建立了相关的养老保险,但是农村所享受到的保险项目远远的小于城镇,主要还是依靠传统的家庭和土地保障。在传统意义上,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比较低,所以其应该享受到的相关项目和水平也是比较低的。

第二,还未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标准。社会保障应该是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但是当前的社会保障并没有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衔接。这一方面是由于历史欠账太多,在补偿原来的同时,缺乏对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的统筹性认识。在具体的目标制定上各个项目之间缺乏相应的协调和统一。

第三,社会保障的管理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障资金在运营中损耗较多。虽然杭州市采取了电子政务式,社会保障的一些项目可以在网上直接办理。但是政府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配合,政出多门的现象仍然存在。分税制将财权和事权进行了分离,降低了组织落实。政府自身官僚机构的程序化、多级化,也使得信息和决策不能迅速的得到传达和解决。社会保障资金采取了“统账结合”的方式,每年的社保资金剩余太多,使得原来有限的资源不能得到有效的合理的利用。

三、社会保障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是导致城乡社会保障差距不断扩大的根源

统筹发展城乡社会保障,其实质就是要破解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社会保障协调发展的制度环境,以实现城乡经济社会的良性互动。然而,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是在城乡分离、重城轻乡的二元化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城乡社会保障之间存在着巨大差异。但是我国的二元社会结构是在城乡二元分割的社会结构下,由于户籍制度的隔离作用而形成的。这使得各级政府制定和执行各项政策时采取明显的城市偏向导向,然而户籍和各种福利挂钩是导致城乡社会保障存在差距的根本原因。

(二)公共财政收支结构不合理是导致城乡社会保障差距不断扩大的关键

近年来,随着杭州经济的快速发展,财政收入的增长为我市城乡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强大的经济基础。然而,一方面,由于当前各级政府经济发展的任务都比较重,仍然深陷于经济建设事务而难以自拨,尤其是长期受GDP导向的政绩考核体系的影响,使得地方政府对于农村社会保障等民生事业发展上心有余而力不足;另一方面,随着城乡社会保障覆盖面的扩大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外加上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投入上相对不足,也势必导致政府在社会保障财政支出压力的增大。尤其在分税制体制下,由于财权与事权不匹配,上级政府转移支付不规范,导致基层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明显不足。具体来说,在现有的经济发展模式和政绩考核制度下,地方政府投资社会保障缺少有效的正激励,导致社会保障财政支出的比重过低。

(三)农民社会保障观念落后是导致城乡社会保障差距不断扩大的重要因素

由于受到20世纪90年代农保政策的失误和传统农村合作医疗的解体等的影响,导致农民对社会保障疑虑重重,并且由于大多数农民为自雇者,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导致社会保障参保积极性不高。同时,经济社会的发展使得农民的文化价值、生活观念发生了全新的变化。年轻一代采取传统的方式赡养老人的意愿下降,传统的敬老、养老观念有所淡化。

四、杭州市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政策建议

(一)加大财政支出,明确社会保障出资主体

加大政府财政投入,适应农村经济的新形势实现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近年来,我国政府财政收入连续较大幅度的增加,农村经济也取得了较大发展,从政府关注民生的角度来说,政府有必要而且必须加大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财政支持。力度农村社会保障是各级政府共同承担的责任。对于政府应当承担的农村社会保障职责,应根据实施的层次性和受益范围,在明确各级政府职权与相应责任的基础上,合理界定地方各级收支范围,理顺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使每一级政府所拥有的财权与事权相对称、支出与责任相统一,并加大财政投资力度,调整结构,建立稳定规范的财政支持机制。

(二)打破城乡二元社会保障体系,实现资源流动畅通和配置自由

我国的二元社会保障体系有着自己的特殊性,它是在城乡二元分割的社会结构下,由于户籍制度的隔离作用而形成的城乡相互分离的社会保障制度。打破城乡二元的社会保障体系,首先应当改革以城乡隔离、市民与农民区别对待的户籍制度。由于我国各级政府在制定和执行各项政策时采取明显的城市偏向导向,使得长期以来在财政上对农村社会保障供给不足而社会保障作为社会的稳压器,因为受户籍的限制,农民进城后还是农民,享受不到城市人的待遇和社会保障。

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根本途径,是在继续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过程中,下决心改革户籍制度,建立城乡一体的户籍管理制度。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消除附加在户口上的城乡居民的社会福利和待遇的种种差别,平等对待先进城落户居民与愿城镇居民的权利和义务,逐步实现人口的自由迁徙,实现资源在城乡之间流动畅通和配置自由。

(三)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加强农民参保意识

资金问题是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问题。目前,国家的投入主要有救灾、特困户生活救济和优抚补助。借鉴近年来城市筹措社会保障资金的经验,要解决农村社会保障资金问题,可以采取如下措施:一是通过有关政策强化农村集体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二是采取政府积极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在一定范围内推行强制性养老保险和养老储蓄;三是建立个人账户,不论集体补助多少或有无补助,其连同个人缴费全部记在个人名下,属个人所有,让农民既有安全感又有自主感,从而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积极性。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民间组织和慈善机构的作用,为城乡社会保障筹集更多的资金,同时,扩大就业范围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是缓解当前社会保障压力的重要方法。

就当前农民参保意识不高而言,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黑板报、专栏、文艺演出等,采取通俗易懂、生动活泼、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作用和参保的好处,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的解疑释惑工作,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增强农民的自我保障意识和参保积极性。

参考文献:

1、韩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与新农村建设,基本公共服务与人类发展[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

2、邱锋明,李芳凡.构建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W省A市为例[J].电子商务,2010(2).

3、吴晓娟.“三农”问题:现状、原因及政府相关政策选择[J].农业经济问题,2003(2).

4、徐祖荣.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以杭州市为例[J].学习与实践,2006(4).

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论文 第5篇

一、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

(一)中国社会保障的前提:城乡二元分割

我国80%的人口在农村,但农业所创造的国民收入仅占国民收入总额的30%,而20%的城市人口却创造国民收入的70%。发达的城市经济与欠发达的农村经济同时并存,现代工业与传统农业同时并存,这是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

由经济二元结构决定,我国过大的城乡差别制约着社会保障总体水平的提高。占人口20%的城镇居民享受89%的社会保障经费,而占人口80%的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仅占全国保障费的11%。城镇已初步建立了较高水平且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养老保险金已基本实现了社会统筹,建立了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基金模式,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女职工生育保险,都在原有的制度上进行了改革和逐步完善。而在广大的农村,仍然是以国家救济和乡村集体办福利事业为重点、以家庭保障为主体的社会保障,除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进行了改革试点以外,其他保险项目基本上没有建立起来,城镇的社会保险覆盖率已达90%以上,而农村覆盖率不足2.4%。这种城乡社会保障发展水平的客观差距,具有深刻的经济和社会背景,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是无法改变的。

(二)中国社会保障的基础:“土地保障”

广大乡村农民的经济收入无一定保障,主要依当年的农业收成好坏而定,农业收入几乎成为农民的唯一经济来源,土地亦成为农民赖以维持生计的最后依托。而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土地资源有限的农业大国,“靠天吃饭,靠土地为生”是农民数千年来世代相袭的传统,从这个意义而言,土地就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命根子”。自改革开放以来,由于“联产承包责任制”政策在农村的全面贯彻落实,打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一大二公”的农村经济格局,使农民拥有了自己的土地,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感。改革开放以来,以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为龙头的改革为农民铺就一条通向富裕的大道,以农业生产为基础的多元化生产经营方式构筑了农村经济的基础,但农业收入仍然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据有关资料的统计显示,我国农户生产性纯收入的构成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中非农业收入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由1980年的17.0%上升到1992年的43.2%,农业收入则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由1980年的83.0%降至1992年的56.8%。<1>可见,尽管农民的非农收入增长较快,但是,农业收入目前仍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靠土地谋生仍是绝大多数农民的理性选择。

(三)中国社会保障的实现机制:农村青壮年的城市化

改革开放后,大量的农村青壮年或通过特定的社会流动渠道定居城市或进城打工,城市化的进程明显加快。青壮年的城市化带来了两个方面的效应:一方面,农村青壮年的城市化使城市的扶养者与被扶养者比例减小,城市社会保障中的大量空账也因此而变得充实起来,从而保证了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行。可以说,农村青壮年人口的城市化时刻在优化或者说在延缓城市人口结构上的老龄化速度,正如外来人员对超级村庄经济的发展造成负担轻于国有企业形成优势一样。<2>另一方面,由于农村人口有土地作最后的保障,加之农村基本保障水平极低,城市化后的农村青壮年,只需少量的经济扶助就可以实现自己农村亲属的基本保障,一般情况下,城市化后的农村青壮年对农村亲属的扶助主要在于他们加强了这部分农民抵御风险的能力。

正是借助于这种城乡保障水平上的差别与农村广泛存在的“土地保障”,城市化后的青壮年,支持或者说延缓着城市老龄化进程,即通过城市统一的群体或者说集体的转移支付方式——城市社会保障系统,为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另一方面,他们又通过非正式的个体间的亲友馈赠方式支持着部分农村人口的基本保障运行。显然,这种方式的运行,是由城乡社会保障二元化、农村社会保障的低水平共同决定的。从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从总体上来看,农村为其城市化的青壮年提供了抚养、教育等相关费用,即在这些城市化的青壮年的身上积累了大量的人力资本,显然,这并不是一个小数字,而这些人在城市化以后,借助于城乡差别,实际上给农村所做出的是不对称的回报。换一个角度来说,实际上是由农村投资,而同时由城市和农村共同来收益,甚至是城市收益大于农村。所以,从社会保障体系的资源上来说,城市化的过程就是农村资源凝结成人力资本的形式向城市转移的过程。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城市化这一机制,使城市化的青壮年在支持城市社会保障运行的同时,也支持了农村基本保障的运行。

二、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实现障碍之一:不合理的.社会阶层结构

“社会保障,是社会(国家)通过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形成社会消费基金,对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社会成员给予物质上等帮助,以保证社会安定的一系列有组织的措施、制度和事业的总称。社会保障是社会成员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应履行的确保社会成员生活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3>。而社会保险在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层次,一般由疾病、生育、工伤、残障、失业、老年和死亡等保险项目组成,其中老年、疾病及失业等项目居于最重要的位置,并成为各国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重点。但不论社会保障的项目与内容有多在的差异,社会保障的对象主要是社会的弱者及潜在的弱者。

社会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从社会阶层结构上来看,主要是一个从金字塔型向纺锤型转变的过程。所谓金字塔型社会阶层结构是指社会的上、中、下三个阶层的成员从上至下逐渐增多的一种结构类似于金字塔的形状,而纺锤型的社会阶层结构是指社会的同样三个阶层的成员中,中层的成员多,而其它两个阶层的成员比较少的一种阶层结构。目前,单从城市或农村内部的阶层结构上看,二者都呈现出一种纺锤型的结构,但从整个社会即城乡一体的角度来看,我国的社会阶层结构还是一种金字塔型的结构,因为我们还存在一个巨大的农业劳动者阶层。在理想情况下,我们将金字塔型社会的上、中、下阶层的比例定为1﹕2﹕3,虽然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化进程推进得很快,但社会的下层阶层(主要是农业劳动者)还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到我国人口的城市化率仍然只28%左右,也就是说我国的工业化进程被城乡壁垒人为地向后拖着,<4>这也就意味着我国的社会阶层结构的下层——农业劳动者阶层仍然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如果运用理想类型法,将金字塔型阶层结构与纺锤型阶层结构作为社会阶层结构两极上的两种极端类型,我国目前的社会阶层结构仍然是更靠近金字塔型结构这样一种状态。

从上面对社会保障的定义及其基本特征可以看出,既存的与潜在的社会弱者是社会保障的核心,而社会的下层成员由于其比较低的抵御风险的能力而成为社会弱者的主要来源。一般来说,社会保障所依靠的是全体社会成员在物质方面以转移支付为手段实现的社会成员间的再分配,简单地说就是上、中层社会成员对下层社会成员在经济上的一种扶助。显然,在金字塔型的社会阶层结构社会中,有能力提供扶助的社会成员是社会的上、中阶层,接受扶助的成员是社会的下层成员,这样,社会的扶助比率为3(1+2)﹕3,即1﹕1的比例,显然,这样的扶助比例过高,不可能实现全体社会成员的一体化保障,即使勉强实现,其保障的水平也不可能很高,起不到保障的作用。

因此,如果我们加快城市化的进程,使社会的阶层结构转化为类似于高福利国家的纺锤型结构,即中间大、两头小的服从正态分布的结构,我们将其上、中、下三个阶层的比例理想化为1﹕2﹕1(一般情况下,这些国家的中间阶层的比例远远大于2),显然,这种社会结构的社会扶助比例为3(1+2)﹕1或更大,所以这种扶助比例是社会的上、中层成员可以接受的。

社会保障水平比较高的国家的实践无不证明了这一点。发达国家是一种存在一个巨大的中等阶层的社会阶层结构,这是学术界不争的事实。如果说发达国家的保障水平较高是因为他们的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话,即将经济发展水平作为一个重要的变量进行考察的话,那么与我国同为发展中国家的墨西哥、智利,其经济发展水平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但其社会保障建设得非常完善,社会成员接受政府救济的贫困线的水平比较高,是每天收少于4美元就可以领取政府救济金,即一个人如果1个月的收入少于120美元,就可以领取政府救济金。<5>在如此高的保障水平下,墨西哥、智利政府却没有感到有多么的吃力,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阶层结构的影响。这些发展中国家的阶层结构已呈中间大、两头小的纺锤型结构已是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仍以墨西哥、智利为例,这些国家的农业人口仅为总人口的20%,而且农村的城镇化建设比较快。<6>因此,从这一角度来说,只有改善我们的社会阶层结构,加快城市化的进程,才能真正实现城乡社会保障的一体化。

三、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的障碍之二:不合理的城乡人口比例

在西方国家,尤其是工业国,农民(Farmer)明显比城市普通居民(普通雇员、工人)拥有更多的财产。一般来说,农户不但拥有他们耕种的全部或部分土地,而且拥有相当可观的牲畜和农业机械,并且这些财产是可以随时变现的。

而在现阶段的中国,由于城乡居民收入上的差距导致的城乡居民在缴纳保费上的差别是实现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的真正障碍已是学术界和社会各实际工作部门不言的共识,只有农民的收入实实在在地得到不断提高,并和城市居民达到真正的平等,农民才有实力参与现代社会保障事业,所享受的保障待遇也才能和城市居民达到公平,可见,缩小城乡居民收入之间的巨大差距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保障的城乡一体化,而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农产品收入,因此,实现社会保障的城乡一体化最终落实于能否提高农产品的价格,农产品的价格提高了,农民就能真正提高收入,从而缩小城乡居民收入上的差异,社会保障的城乡一体化才能真正实现,否则就只能是空谈。如何提高农产品的价格?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有些学者建议借鉴日本的经验,宜采取继续提高农产品价格以保护农民的收入得到不断的提高。<8>笔者认为,在中国目前的条件下,单方面提高农产品的价格,除了人为地增加了计划性排斥市场以外(这对于一个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的国家来说,其负面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只能增加政府的负担,其可行性非常低,即便可行,由于广大农民群体的存在,这也就决定了农产品的保护价格不可能与市场价格有太大的差距,因而达不到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目的,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意义。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决定农产品价格高低的根本原因并不是人为的计划性,因此我们需要从市场本身中去寻找其根本原因,下面我们从市场机制本身,即农产品的市场供求状况来分析决定农产品价格偏低的原因。一般来说,如果一个产品的市场供给大于其社会需求的话,该产品的市场价格就不可能非常理想,这是因为由于存在多家生产者,且相互之间处于一种竞争状态,这就决定了购买者的主动权,其有充分的讨价还价的余地,而卖方则明显处于一种被动状态,也即市场中的交换双方并不是处于对等的地位上,因此,农产品价格的相对偏低就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结果。

同样根据市场原理,这多家生产者中必然有些生产者由于利润的下降甚至亏损而不得不退出市场之外,从而调节供求状况,使之达到供求的平衡而不至于使某一产品的价格长期偏低。但是,我国农产品的生产却并没有完全按照市场的这一规则来运行,因为农业生产是农民唯一的生产手段和生产目的,农民们没有其他可供选择的商品可以生产,因而市场对其作出生产决定并不起多大的作用,即使是亏损也要生产,这一状况是普遍的,这就更加剧了买方的心理预期和压低农产品价格的把握,在这种情况下,农产品的价格不可能达到一个合理的状态,即使人为地提高了其价格,在这种市场的作用下也不可能持久,最终还是会被压低下来,更何况我们的城乡人口比例相差悬殊。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不难知道,决定农民不能增收的决定因素是农产品价格偏低,而农产品价格偏低又是由不合理的农业、非农业从业人口结构决定的,这一不合理的结构主要表现在城乡人口的比例上,因此,不改变城乡人口的比例,要实现农民增收进而实现城乡社会保障的一体化只能是不现实的,只有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达到一个适当的比例,从根本上改善农产品的供求状况,才能实现农民收入的绝对、相对上的提高。这种决定关系我们可简单概括成如下表格:

城市化的阶段与农产品供求比例

城市化阶段城乡人口比例农产品供求比例

早期小大

中期中中

晚期大小

城乡医疗保障制度一体化研究 第6篇

李 晓 燕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经济管理学院,广东 佛山 528000)[摘 要]公平和正义是社会保障制度价值的核心理念,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保障制

度能否充分和真正发挥作用的重要衡量因素。在新医改背景下,“人人公平享有健康保障”成为

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目标,而推动城乡医疗保障制度一体化,进而实现三项医保

制度整合衔接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途径。下一步要重点完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运行环境;努力保

障流动参保人员的就医权益,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整合经办资源,强化管理体制统一

化;确定合理的筹资补偿机制,强化财政补贴机制。

[关键词]医疗保障制度;一体化;公平;正义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 -8284(2012)06 -0143 -04 我国从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特别是国家“十一五”

时期的锐意改革,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 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主体的 医疗保障体系在制度层面上可以说基本上实现了“低水

平、广覆盖”的保障目标。但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我国 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毕竟才走过十几年的历程,还存在诸 多问题,特别是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分设、管理不统一、资源碎片化以及随之而来的一系列道德风险、过度医 疗等问题,不仅给推进城乡统筹、社会和谐发展带来障 碍,也不利于提高医疗保障制度的公平性。随着经济社 会发展和改革的深化,人们对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即由“人 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到“人人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 产生了强烈的诉求。在此背景下,探索如何加快城乡统 筹步伐,进一步理顺体制、完善制度、积极探索覆盖城镇 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多层次的全民医疗保障体 系,在现有的基础上推动目前三项医疗保障制度的有效 整合和衔接,最终实现“公民平等享有健康权利”的目标,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相关理论与概念 1. 相关理论基础

(1)公平理论。公平指人们在处理利益与问题时,要

符合常理,能被大家所接受,换言之,也就是不仅要考虑 个人利益,也要关注他人利益。卫生领域的公平性意味着每一个公民都有平等享受健康的权利,医疗卫生资源 的分配应以需求为导向,而不是由一个人的社会地位或 者收入水平来决定。随着我国对卫生公平认识的不断深 入,特别是近几年来提出的建设和谐社会的施政理念,为 进一步提高卫生制度公平性提供了有力的政治基础。(2)正义理论。关于正义理论的研究,最有代表性的 是哈佛大学教授约翰·罗尔斯在 1971 年出版的《正义 论》,约翰·罗尔斯的观点一经问世便得到西方主流社会 的普遍认同并获得很大反响。他的核心观点是在资源再 分配过程中,如果能够做到在不影响他人利益的前提下 提高处于劣势地位人群的利益,这种分配方式便是有效 的、正义和公平的。也就是说,在分配权利和义务时,一 定要关注弱势人群的利益,因为只有在提高了弱势人群 利益前提下的不平等分配才是公平和正义的。2.相关概念界定

(1)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作为一 项社会保障制度,它的建立是为弥补参保居民因疾病而 导致的损失

。它主要采取政府补助、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等形式,参加医疗保险的居民花钱看 病后,由相关部门按照政策进行某种程度的经济补偿。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商业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差别是基 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出发点是社会公平和正义,最终目的 是保障居民享有平等的卫生服务,而商业医疗保险制度 的出发点是经济利益,它的目的是保障投保人的权益。

(2)医疗保障制度一体化。医疗保障制度一体化的

实质是打破并彻底改变城乡分割局面,逐步消除城乡医 疗保障制度的二元结构,建立统一的城乡医疗保障体系,合理配置城乡卫生资源,缩小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筹资与 补偿水平的巨大差别。

二、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现状

自从 1998 年国家出台《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制度的决定》到现在,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三种卫生保 险体制。第一种是 1998 年为城镇就业人口建立的城镇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UEBMI)。第二种是 2003 年为农民设 立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NCMS)。第三种是国 务院于 2007 年在 79 座城市启动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URBMI)试点,其主要对象为没有正式工作的城镇居 民,特别是一老一小。此三项医疗保险制度构成了当今 中国医疗卫生筹资的基础。关注和改善社会公平一直以 来都是人类努力追求的方向,卫生领域也不例外,卫生资 源的分配是否公平,将极大地影响人们在经济、社会诸方 面收益的平等性。令人兴奋的是,在实现社会转型的关 键时期,国家越来越重视和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 医疗保障工作,努力改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运行环境。2009 年新医改方案的一大亮点就是实现了理念上的创 新,提出“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努力建成全面 [1]涵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保制度”的方针。2010 年中央一 号文件也明确提出要努力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 政策衔接。“十二五”时期是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攻 坚时期,我国“十二五”卫生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到 2015 年,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初步建立,地区间 卫生服务供给差异明显缩小。在这个总目标下,“十二 五”期间卫生工作的要点之一就是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 置,逐步提高城乡医疗保障均等化水平。目前我国已经 从制度层面上形成了政府主导的多元筹资格局,参保面 不断扩大,基本实现了“人人享有医保”的目标,在一定程 度上缓解了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到 2011 年为止,有 4. 29 亿人参加了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有8. 34 亿人参加了新农合,全国人口总参保率达 到 90%以上。

三、我国城乡二元医疗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分析

我国长期的二元观念和二元社会结构导致的城乡差

异和地区差异,使现有城乡医疗保障和医疗卫生服务在 公平性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1.不利于实现社会公平。城乡医疗保障制度分设,使参保人员只能按照每个人的户口参加相应的医疗保障 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城乡户籍观念,不利于实现 社会保障的公平和正义。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制 度的二元性。如果按照户籍设计医疗保障制度,非农业 户口居民只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农业户口居民只能参加新农合,而农民和市 民在筹资、补偿水平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比如新农合筹 资水平还不足职工医保筹资水平的 1/13。二是管理的二 元性。目前,城乡医疗保险制度分别由不同部门管理和 经办,导致很难有效、准确地评价各项制度运行的绩效,同时提高了制度间的转化和衔接成本。主要表现有: 一 是重复参保。参保居民,尤其是大量农村企业员工、农民 工、被征地农民、在城市上学户口在老家农村的学生等,这些人群的重复参保现象非常严重。二是重复补贴。数 据显示,重复参保的比例约占城乡居民参保人数的 10% 左右,浪费了大量的财政资金。三是重复建设。重复建 立经办机构和信息系统,不仅导致了卫生资源的浪费和 成本的增加,同时也造成了工作效率的下降 [2]。

2.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困难。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工业

化的快速推进,城乡一体化进一步加快,流动就业人员比 例不断上升。2009 年最新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流动人口

为 1. 8 亿人左右(占总人口 13. 5%),其中农民工为 1.49

亿人

[3]

。虽然劳动力流动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也有利

于缩小城乡差距,但因城乡之间在保障制度和保障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导致流动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一直没 有很好解决。于 2010 年 7 月实行的《流动就业人员基本 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 一些问题,但还不是很完善。因此,目前非常有必要探索 一种合理有效的城乡医疗保障制度衔接机制,一方面是 为了促进公平和正义,另一方面也是为满足现实的需要。由于人口的大量流动,跨统筹区就医的要求越来越强烈,现有制度已不能适应这种新需要。因此,当前的新医改 应该以此为突破口,关注并解决流动人口医疗保障关系 转移接续的问题。

3.不利于医疗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一是筹资机

制不稳定,难以实现基金长期平衡。首先,尽管目前的筹 资水平在逐年提高,但筹资机制不稳定、不科学,随意性 较强,筹资渠道狭窄;其次,作为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筹 资主体,政府的扶持力度有待加强;再次,统筹层次偏低,从理论上讲,医疗保障统筹层次越高,抗风险能力就越 强。但目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统筹层次普遍偏 低,成为筹资机制不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4]

。当然,我国

目前医保基金结余情况还是可以的,原因主要有两点: 一 是城市化过程吸引了大量农民工从事第一产业以外的第 二和第三产业;二是参保人员的年龄构成在不断改善,也 就是说缴费人员增加,报销人员相对减少。二是补偿机 制不合理。目前,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推行的是“门诊 小额报销、住院大病统筹”的办法,门诊报销的范围和比 例不高。理论上,医疗保险的偿付水平高,群众受益就 大,反之则小,门诊偿付水平要高于住院报销水平。数据 显示,提高门诊报销比例能够在相当程度上减轻居民的 医疗负担,比如补偿住院费用的 50%,居民医疗负担降低 15%;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同时补偿 55%,则居民医疗负 担下降 40%。

四、城乡医疗保障制度一体化的模式选择

我国目前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由城镇居民医保、职

工医保、新农合和医疗救助组成,也就是“3 +1”模式。今 后的主要发展取向是从“3 +1”模式过渡到“2 +1”模式,再过渡到“1 +1”模式。其中,“2 +1”模式的含义是指城 乡居民医保 + 职工医保 + 医疗救助。城乡居民医保是新 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之后的医 疗保险制度。“2 +1”模式的含义是有工作单位的劳动者 必须强制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其他人则参加城乡居民医 疗保险。“1 +1”模式是指全民医疗保险 + 医疗救助,这 一模式的含义是所有社会成员统一参加一种社会医疗保 险制度,医疗救助制度作为补充。现阶段首先需要整合 的是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制度。这两个社会医疗保险 制度的性质基本相同,将两者整合不仅符合社会医疗保 障制度的发展方向,而且有利于降低制度运行和管理成 本。

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制度统筹涉及三个方面,即 制度、管理与经办服务 [5]

。统一经办服务有利于降低制

度运行和管理成本,统一管理有利于制度的衔接,统一制 度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由于经济基础和社会条 件等方面的不同,全国各地在实现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 度统一的道路上措施不

一、已经探索出几种不同的模式: 一是实行制度统一。即统一后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是 一种统一经办和管理的结构分层体系,分为多种缴费标 准和报销标准,参保居民可自愿选择。广东省的珠海、佛 山、湛江,江苏镇江,福建厦门等地区都采用这种形式。二是制度分割,管理统一。即依旧保留城镇职工医疗保 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三项制度,将新农合从卫 生部门管理剥离出来,划归劳动保障部门管理,从而实现 医疗保险制度管理上的统一。典型城市主要有惠州、揭 阳、无锡和乐山等。三是制度分割,经办统一。即依旧保 留三项制度并存,仍然维持原来的管理体制,但统一经办 资源,实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的一体化管理。典型城市 有江苏兴化市。综合上述分析,我国目前城乡居民医疗 保障制度统一进程表现为梯度发展模式,但它的最终目 标是相同的,也就是保障居民平等享有医疗服务和拥有 健康的权利。

一个国家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及完善,离不开制度 赖以生存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多年来我国实施的优 先发展城市的道路导致城乡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十分不 均衡,因此,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一体化的实现只能是 一个渐进的、不断发展和成熟的过程。一是纵向上要按 照步骤有序进行: 依次实现经办服务统一 ———管理部门 统一———一个制度内部标准统一———制度整体统一。二 是横向上要兼顾当地经济水平和居民经济能力。城乡医 疗保险制度的统一在全国的实施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在理论上,城乡收入差距越小,实现城乡医保制度统一的 水平就越高;城乡收入差距越大,实现城乡医保制度统一 的阻力和障碍越大。基于此,在具体运行中,首先,对于 经济发达地区,城市化率较高,城乡收入差距小,已具备 了必要的条件和能力,可以实施全面统一的制度,真正实 现医疗保障城乡一体化。其次,对于中等发达地区,可以 实施“一个制度,多种标准”的形式。同时,必须大力发展 当地经济、缩小城乡差距,进一步实现城乡医保制度无缝 衔接。另外,对于中西部欠发达地区,近期应着眼于实现 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的全覆盖,并保证各项制度 的协调。

五、进一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城乡一体 化的对策

1.可行性分析。总体来看,学术界和决策层大都认 识到了二元医疗保障体制所造成的制度公平与正义的缺 失,在此基础上就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城乡一体化的 问题形成了共识。同时,实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城乡一 体化也已经具备了可行性。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提出的统 筹城乡发展的思想和关注和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民生 问题,奠定了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城乡一体化的政治 基础;城市化、工业化的飞速发展,居民生活水平的日益 提高,奠定了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城乡一体化的经济 基础;各种医保制度的不断完善、信息化网络建设的不断 完善,奠定了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城乡一体化的制度 基础;广大居民对于医疗保障公平性和正义的强烈诉求,为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城乡一体化奠定了广泛的社会 基础;理论界提出了多种城乡统筹发展的理论,如二元经 济发展理论、非平衡增长的理论,为促进统筹城乡基本医 疗保障制度提供了理论支持。

2.对策及建议。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对于医疗保障

制度来说,它的首要目的就是向不同区域间、城乡间居民 提供均等的公共卫生服务,更进一步说,我国基本医疗保 障制度的定位就是要在城乡统筹的基础上最终实现管

理、支付和筹资等方面的一体化,从而促进医疗卫生的公平性。

(1)强化城乡一化化观念,完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 运行环境。一是打破户籍限制,城乡居民医保统一运作。政府必须坚持统筹城乡的观念,平等对待城市和农村居 民。在“十二五”期间,应充分把握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 革、颁布《社会保险法》的机遇,尽快出台相关指导性文 件,确定统一管理的原则和内容。二是继续完善社会医 疗保障制度的运行环境。加快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医疗 卫生体制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进一步健全国家基本药 物制度,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和流通秩序,健全社会医疗 保障诚信体系。

(2)保障流动参保人员的就医权益,完善医保关系的

转移接续。伴随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 乡居民流动越来越频繁,随之带来一系列异地就医和基 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方面的问题

[6]

。一是进一步完善异

地就医。当前,我国医保基金主要为市级或县级统筹管 理,由于各地经济水平不同,再加上中央对社会医疗保险 制度的规定都只是原则性的,结果导致各地区灵活地制 定政策,造成基本医保药品目录、服务标准、项目收费和 负担比例等均存在显著不同,从而加大了异地就医结算 的难度。建议“十二五”期间完善地区之间异地协作机 制,建立省级和全国异地就医服务平台,将异地就医结算 作为提升医疗保险服务的重点。二是进一步完善医保关 系转移办法。探索各种医保制度之间的衔接机制,使参 保人员在发生跨地区或跨制度转移后,还能够与原有的 制度有效衔接,特别要解决如何计算居民医疗保险与职 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以及如何补偿参保人迁入地的医 保基金等问题。此外,还要进一步满足城乡居民自由选 择医疗保险险种的现实要求,比如进一步完善失地农民 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医保或新农合的有效对接等。(3)整合经办资源,强化管理体制统一化。一是整合 经办资源。在城乡统筹的大趋势下,整合医疗保险经办 资源可以避免部门间推卸责任、医疗保障规划的短视行 为。针对当前还没有具备制度完全统一能力的地区,可 以考虑采用在完全统一制度之前,先把居民医疗保险和 新农合的经办业务合二为一,实现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 合的经办一体化。另外,要积极完善覆盖范围广、速度 快、效率高的计算机系统,全面提升医疗保险服务的水平和效率

[7]

。二是强化管理体制统一。我国要进一步加强

医疗保障行政管理体制,尽量减少制度管理及运行成本,促进医保制度在城乡间、地区间、险种间的统筹安排和协 调推进。

(4)合理确定补偿机制,强化政府筹资主体地位。一 是完善稳定长效的筹资机制。首先,进一步强化政府提 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主体地位,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本次新一轮卫生体制改革已经明确提出把基本医疗卫生 制度划为公共产品,因此,强化政府对基本医疗保障的供 给是其应有之义。近几年,国家和社会越来越重视和老 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卫生问题,加大卫生投入力度。“十二五”期间,要以世界一些国家卫生投入为参照标准,进一步提高卫生投入在 GDP 中的比重,强化政府的筹资 主体地位。其次,探索居民跨自动续保模式,完善鼓 励居民连续参保的机制;随着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可以 合理提高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实现筹资形式的多元化,进 一步推动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另外,进一步提高统筹 层次。“十二五”期间要继续探索城乡医保制度统筹路

径,全面实现地(市)级统筹,探索实施省级统筹,最终实 现全国统筹的终极目标。二是合理确定补偿机制,合理 确定医疗保险的偿付标准。从世界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和 公民健康权益保护的角度来看,医疗保险的偿付标准大 多数都从补偿疾病支出发展到保健预防层次。所以,建 议在目前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制度仍旧以“保大病”为 主的补偿机制的基础上,逐步从保大病向兼顾小病过渡,提高参保人员的门诊偿付比例和受益水平。[参 考 文 献]

[1] 王保真,等. 统筹城乡医疗保障的实质及发展趋势[J]. 中 国卫生政策研究,2009,(8): 32 -35.

[2] 王东进. 构建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障体系的战略步骤[J]. 中 国劳动保障,2008,(8): 16 -18. [3] 何文炯.“十二五”医疗保障: 更加公平更为有效[J]. 中国 医疗保险,2011,(1): 11 -13.

[4] 梁金刚. 统筹城乡医疗保障体系研究综述[J]. 中国医疗保 险,2011,(2): 45 -50.

[5] 仇雨临. 城乡医疗保障的统筹发展研究[J]. 科技与社会,2011,(4): 75 - 87.

[6] 郑功成. 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战[M]. 北京: 人民出版 社,2008: 193.

上一篇:田林县开展2012年夏季送清凉慰问活动方案下一篇:采访老师新闻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