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特征范文

2024-07-25

法律特征范文(精选6篇)

法律特征 第1篇

一、法律职业的特征

法律职业的特征如下:

第一,法律职业具有法律专业性。法律职业的技能以系统的法学理论或法律学问为基础,并不间断地培训、学习和进取。法律职业的从业者应当是经过专门法律训练、从而拥有法律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者。法律职业的知识是一种专业性的知识,既包括关于法律规则的知识,又包括法律方法、法律观念甚至是法律理念的知识,法学是一门重要的社会学科知识类型。

第二,法律职业具有相当大的自主性、自治性和精英性。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职业化地从事法律活动,不受外部力量的于涉,他们对自己的职业性活动负责,自主或自治地决定自己的活动。

第三,法律职业具有职业伦理性。这种职业伦理不同于大众伦理或公共道德。法律职业伦理维系着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职业者都要遵守正直、忠诚、廉洁等道德要求,从而使其行为受到约束,使法律的公正得以保证。

第四,法律职业的思维是一种程序性思维。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思维是一种程序性的思维,追求的是程序中的“真”,不同于科学中的求“真”。

第五,法律职业具有共同的职业精神追求。法律职业是一种以法律为信仰的职业有着共同的职业精神追求,在法律职业形成的过程中也就形成了一种职业信仰,它成为法律职业共同的精神追求。

第六,法律职业是法律社会秩序的维护者,是社会现行价值与传统价值的维护人。

现实与理想差距甚远,在我们伟大祖国的首都北京,在各省市、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信访接待处聚集着多少喊冤叫屈的上访者!一个事实清楚、证椐充分的民事案件,经过法官勾兑之后,就会变得错综复杂,人情案、关系案、钱权交易案,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法律是规范公民行为准则的准绳。法官是执掌法律准绳尺度的裁判者!法官应当准确的执掌法律的天平,真正的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地保护富人的金马桶和穷人的打狗棒。恕我直言:现在的法院、法官有几个公平公正的为普通贫民百姓举持了多少公道?特别是在所谓国家建设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方面的案件,法院、法官为了保护政府官员和开发商们的金马桶,夺走了多少贫民百姓赖以生存的打狗棒!这是中国普通百姓的悲哀,也是中国法制建设的悲哀!我做为最底层的中国公民,忠心希望一切正直中国法官们为中国法制建设公平公正的美好未来努力奋斗吧!

“我公正,你放心”在执行领域的价值目标与实现方式

何为公正 justice一词具有公正、正义、正当、公平等意思,这些词含义大体相同,但意义的强弱、范围、侧重点却有差别,中文在不同的场合选择了不同的词语加以解释,而在法律方面多数场合被翻译成公正或正义。如何确定公正的价值,是当前公正理论乃至司法制度理论中引人注目的问题,我国正处在经济变革的重要时期,如何调整我国的公正定位,需要对公正的价值、实现方式进行理性的思考。

一、“公正”的法律意义。

从实质意义上看,公正是一种观念形态,是一种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恩格斯在批判蒲鲁东关于“永恒的公平”的唯心史观时指出,“这个公平却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在其保守方面或在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神圣化的表现。”公正是执行领域在司法制度中的永恒追求。在执行领域,公正有二层涵义:一是实体公正,即执行结果的公正;二是程序公正,即执行过程的公正。公正对执行结果的要求就是在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严格执行法律程序,独立行使办案权,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法律公正即实体公正是执行工作追求的价值目标,在执行过程中如果缺乏公正的程序,实体公正将难以实现。程序公正是执行工作的又一价值目标,具有独立于结果公正的正义标准。西方的法律格言曾指出:“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这里的“公正”是指法律公正即实体公正,“看得见的方式”就是指程序的公平性与合理性。

公正在执行领域,是判断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的内容。法院裁判是保证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法院裁判本身的公正得不到保障,不仅会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甚至会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也就是说,裁判公正是基础,通过执行使公正的裁判得到落实才是公正的最终体现。所谓的执行公正,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合理地实现或落实裁判文书确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公正执行。法律的权威,在于它的普遍适用性、正义性及国家强制性。如果司法机关执法不公正,就仅停留在文字的形式上,法律就没有威严可言,这个国家就是人治。当权者就必然以言代法,法律就得不到尊重与信仰,那法治从何而来?建设法治国家,需要有健全的统一的法律制度,需要法律有最高的权威。而法律权威需要执行部门在执行过程中来树立与维护,法制的统一需要执行部门在工作中去贯彻与体现。故,公正在执行领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须。

二、“公正”在执行领域的法律内涵。

1、高尚的品质和良好的法律修养,是执行法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法律的施行要求法官具有公平正义的品质和良知。法不能自行,立法精神、立法目的、法律原则及法律手段的实现与运用,均要靠法官在法律的过程中来体和实现,法律有固定、滞后等特点,还受文字表达上的制约,有漏洞存在。其实施、执行和适用还要靠法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进行对应、解释和填补。因而使得法官在裁判中的自由心正和自由裁量权得以产生。在具体办案中,自由心正、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合法性、合正义性要靠法官的业务素质、良知、正义感和职业道德来保证和维护。否则,法律在施行中,通过执行法官的解释与演绎,良法就会变成恶法。法官首先是人,是自然界中的人,是社会中的人,是一个公民。就应当存天理、懂人性、有良知,有社会正义所能接受的一般品质。然而法官不是普通的人,而是具有高素质的更高层次的人。更应有人间正义。更应有高尚的情操,纯洁的品质。更应有主持公道、弘扬正气的修为。

2、形象公正是对执行法官在执行工作中实现执行公正的基本要求。法官不但要有良知、有公心、有正义,还应该要有公正的人格形象和人格公信力,将我们的内在品质展示于众,得到公众的认同。我们的言谈举止,都影响着我们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影响着社会公众对我们的评价。我们要约束我们的言行,规范我们的举止,抑制我们的激情与欲望。我们除应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工作经验、心理素质外,还要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规范的言行举止、谦和的太度、宽容的胸怀、良好的修养、对当事人不偏不倚的工作态度和人格吸引力。法官要将公平正义的人品写在脸上,展示于形。

3、公平正义是执行法官在执行工作中的价值追求。天秤是法律职业的象征,意在平等、公正。平等是公正的前提,在工作中,必须平等地对待不同的人,这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具体方式。法律的正义性在于平等,反对特权,禁止歧视。执行工作只能对事不能对人,不能因当事人的身份不同而有所悬殊,让部份人成为法外之民。也不允许让部份在社会中处于劣势的人受到歧视和不公正的对待。

4、合理合法,维护合乎理性的权利,是执行法官在执行工作中实现公平正义的根本保障。这就要求法官的一切行为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合乎情理,裁量适当,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执行活动应当要有法律依据,严格依法办事。法官的自由裁量要适度、要合理,要符合常理及常人能理解和接受的程度。还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进行个案分析,不能机械地简单比照。一切权力的行使,都应当符合法律赋予我们该项权力的目的。否则就是滥用职权,就会偏离公正、偏离良知。正义、天理、良知是自然法的思想精神。现代社会的法制是建立的自然法基础之上的更高层次的社会规范,更加强调社会秩序与社会利益,强调社会和谐与大局意识,强调社会利益的平衡与分配,突出管理者的地位与作用。但,正义、天理、良知仍是现代法制的基石。否则,法律就不会是良法。同时良法还需良治,我们的司法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精神原则,符合社会普遍认可的正义与良知,维护合乎理性的权利,这是执行公正的必然要求。

5、程序公正是在执行工作中实现公平正义必须遵守的法律原则。程序公正,它是指在法律适用的具体过程中,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益,力争体现执行过程的公正性。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证,是体现执行公正的必须,也是执行公正的重要内容。当前审判方式的改革强有力的推动了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强化了执行公正意识,促进了审判质量的提高,也为执行工作的改革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因此,必须在执行程序中强化程序公正,积极围绕这一目标大胆进行执行工作改革,以改革促公正。我们要注重程序公正的重要性,对案件、对事情的处理,我们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方法、步骤、途径、及时限等进行。法律对办案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目的在于保证实体公正得以落实。我们不仅要实现公平正义,还应当以人们看得见、摸得着、感知得到的方式来实现它,让公平正义有血有肉有灵魂。以公开促公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消除人们对执行不公的合理怀疑,要用有形有体的方

式来向当事人展示法律原则与法律精神,展示司法公正与司法为民。

6、提高执行效率实现执行公正是执行法官在执行工作中的必然要求。效率是公正的一个方面,没有效率的公正是不完美的公正,迟到的公正也是不公正。在经济社会的今天,执行活动应当经济、迅速,这样就决定了执行效率应当成为执行工作的优先原则。当然这并不排斥公正作为执行工作的价值目标。为解决效率低下这个问题,法院应当采取各种方式,特别是注重审执关系的协调。审判与执行在程序上必须相互配合,这要求每一名审判人员应树立起审执协调、审执配合的执法意识。不管是由于执行制度设置的原因,还是法院自身在执行程序中的启动、反应和配合的原因,只要延误了执行时机,使裁判不能得到执行,就会损害权利人的利益,并损害司法权威、影响执行公正在法律上和现实意义上的具体体现,因此,效率的优先原则应该落实在执行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执行干警都要树立效率优先的观念。对公正的裁判不仅应公正的执行,而且要及时执行。我们要节约办案时间,提高执行效率,展示司法为民。在办案中,对案件不能久拖不执、久执不结。以造成当事人诉讼负担的增加,让当事人对法院的执行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三、“公正”在执行领域的价值目标。

1、执行内容的忠实性。所谓内容的忠实性,是指执行人员应严格按照裁判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去执行,非因法定情形不得改变裁判文书所确定的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如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人给付物系特定物,非因该特定物灭失,不得用其他种类物或折算成货币来代为履行。当然,执行内容的忠实性不仅表现在对标的物态度上,而且还应包括对履行期限遵守上。即非因特殊的法定情形,不得随意变更裁判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总之,执行工作必须忠实地反映出裁判文书确定的裁判结果,不得任意地改变和扭曲。

2、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合法性既是执行公正赖以实现的基础,也是界定执行行为公正与否的根本尺度。因此,执行工作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进行,这是确保执行公正的决定性因素。离开法律规定则无从奢谈公正,执行案件从立案受理到最终结案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来操作,不能仅因追求执行的实际效果而省却了法定的工作步骤。例如,按照《民诉法》第•220条的规定,执行人员在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前,必须首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方可实行。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执行程序合法性,不仅是指执行人员在开展执行工作中,要符合民诉法的要求,同时还应符合相关的实体法的规定。例如在做出变更执行主体的裁定过程中,就经常需要运用民商实体法有关原理,才能准确地界定出原被执行人的权利义务继受者,如果裁定中确认的权利义务继受对象与民商实体法的有关原理相违背,其变更的执行主体肯定是不准确的,这势必会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从而导致执行不公。

3、执行方式的合理性。执行方式的合理性又称执行方式的适度性,它既包括执行标的物的适度,也包括执行强制措施的适度。所谓执行标的物的适度,是指所执行的财产对象应与裁判文书所确定的债权标的额大体相当,不能过分悬殊。禁止过度超标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拍卖,给被执行人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当然,实际执行工作中,怎样才称得上适度,还是要由执行人员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做出具体分析,但有一个原则必须掌握,就是所执行财产对象应是力争与执行标的额基本相当的,同时也是使被执行人所蒙受经济损失最小的。例如,在某案中,裁判文书确定的执行标的额仅为3万元,而查封拍卖房产市场价格为10万元,•因强行拍卖行为给被执行人所造成的财产拍卖成交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差价损失、以及因拍卖费用支出造成的损失超过了应执行标的额,这显然就是不适度的。执行强制措施的适度性。执行强制措施的适度性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种强制措施,除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外,还须被严格控制在个案执行所实际需要的合理范畴内。即所谓强制措施的力度要与被执行人抗拒程度相适应。对被执行人不能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既要用足、用活法律赋予的各种强制手段,又不能无视被执行人实际履行能力和其对

法院执行工作的具体态度而随意滥用强制措施,更不能“以拘代执”、“以罚代执”。具体强制措施种类的适用,应符合案件实际需要的理性选择,而不能成为执行人员宣泄个人情绪的意气之举。即在兑现债权人法定权利、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注意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也是树立执行公正的必然要求。由上述概念理解出发,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评价一种执行行为是否符合司法公正的要求,必须从如下四个方面去做出判断:一看所执行内容是否忠实体现了裁判文书的原意;二看所开展的执行进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操作要求;三看所采取的执行手段是否符合案件实际情况的合理尺度;四看执行活动的全部过程是否体现出了对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应有的维护。符合前述四个方面要求,应该说该执行行为是公正的或比较公正的,反之,则有可能是欠公允和不公正的。

四、“公正”在执行领域的实现方式

1、大力开展维护司法公正宣传教育活动,•在执行工作中牢固树立执行公正意识。公正与效率是二十一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确保执行公正,提高执行效率不仅是对执行工作的要求,也是对当前为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牢固树立执行公正意识,以执行公正来落实和体现裁判公正。当前在执行工作中,要努力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对公正的裁判应当不折不扣全面执行,不能故意不予执行或不予全面执行。二是尽可能地及时执行,非因特殊的法定情形,不得改变或故意延迟执行期限。三是强调依法执行,不能背离法律规定各行其是。四是努力做到公平合理的执行,坚决克服在执行标的、执行方式等方面故意偏袒一方当事人而损害另一方当事人。执行强制措施尤其应该合理、适度。

2、树立执行公正形象,加强公平正义的个人修为。队伍的素质要靠个人的素质来体现,队伍的形象要靠每个成员来树立和维护。我们的内在素质、内在品格,我们的良知、我们的正义是要靠我们的言行举止来体现和展示的,我们的言谈举止、为人处世的方方面面及工作中的每个细节,都会影响到社会公众对我们的评价,都影响着法院队伍的整体形象。我们必须自觉抵制腐朽生活方式及庸俗享乐主义的侵蚀,加强自身的修养,严守法官执业纪律,遵守法官职业道德规范,规范自身的言行,洁身自好。自觉抵制金钱、美色及时尚生活的诱惑,在时尚潮流的涤荡与冲击中,保持甘于寂寞、甘于清贫的本色。在芬繁复杂、五彩宾芬的世界中,不乱看、不乱摸、不乱说、不乱要、不乱吃、不乱拿。

3、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缩短执行期限。没有效率,何来公正。迟到的正义,就是非正义。一个案件的执行,若得不到及时的执行,各方当事人就会无休止的耗下去,为此而付出代价、付出时间、付出心血、付出巨额的成本,生产生活不能正常进行,弱者得不到及时的救助,当事人感觉不到司法的温暖与关怀,最后却是赢了官司输了钱、输了事业、输了信心。往往一个效率不高的执行案件会拖垮一个企业、崔毁一个品牌、拖垮一个家庭。在效率服从公正的原则下,要充分注意效率在执行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它可以摧毁公正,否定公正的价值。现行的民诉法中,对案件的审结时限及其它时限均作了规定,各级法院也三令五申要杜绝超审限。但仅仅不超审限是远远不够的。民诉法对审限的规定都是3个月、6个月等,有的时间还不计算在审限内。在社会历史的发展中,3个月、6个月只不过是弹指一挥间,但对当事人来讲,也许就是漫长的岁月。故,我们要尽量缩短执行期限,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债权人的权力,让当事人感受到执行公正及温暖。法律规定的审结时限是最长时限,除公告等情况外,一般是没有最短的时限限制的,我们一天就能完成的事情,为什么一定要拖到几个月去呢?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同时也是节约资源的必须,构建社会和谐的必须。一个案件久拖不结,当事人间的纠纷就得不到及时解决,怎能定争止纷,社会怎能和谐?我们只有尽量缩短执行期限,才能实现执行公正、构建和谐的目的。

4、科学合理地规定出执行任务指标,•防止片面追求执行效率而损害执行公正。近几年各级法院下达的执结案件数、执结率等执行指标对推动执行工作的深入开展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不顾执行工作的客观实际状况,盲目地层层加码,下达执行指标,不仅产生不了积极

作用,还会引发一系列负面影响,除可能导致诸如前文所述的执行不公现象外,还会造成弄虚作假歪风盛行,引发一轮又一轮的“数字游戏大战”。当前一定程度上存在的“执行难”问题,其形成原因十分复杂。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它必须要随着法治建设水平的长期高度发展才能最终消灭。事实上,我们在“执行难”的认识上,本身也还存在着一些误区,如希望每一起申请执行的案件法院都应该执行到位,否则就是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如果是这样,市场主体还有什么风险可言?破产制度的设立还有什么必要?回过头来理性地思考,我们实际上有时是在自背包袱,法院真的具有如此神通,可以背得下市场主体经营活动中的所有风险?显然是不言自明。背离客观实际,乱下执行指标的结果,不仅无利于“执行难”的解决,反而最终要吞下“执行乱”、“执行不公”的苦果。法院的权威不仅不能因此而树立起来,而且还会招致更大的损害。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提出切合实际的执结指标,•才是各级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明智之举。

5、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打造一支高素质法官队伍。高素质法官队伍离不开高素质法官。没有一定比例的高素质法官,就谈不上什么高素质队伍。没有高素质队伍就难以实现执行公正,难以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及政治效果的有机结合,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法官的职责是公正裁判,但不是机械裁判。我们的天职是发现真实,追求真理与良知,主持公道与正义。新时期的法官队伍,必须是高素质的队伍。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贯彻司法为民宗旨,展示法律原则与法律精神,体现正义与良知。我国早有要建设专家型法官队伍的说法,意在将法官队伍更加专业化、精英化,培养大批专家型法官。笔者认为,专家型法院必然要有一大批或者说占一定比例的专家型法官,他们是法律的执行者,是法学理论的实践者与发展者,是能理论前沿看问题、办事情,有系统的法学理论的法律专业人才。现行的法官队伍,可以分几个层次:专家法官、学者法官、普通法官和经验法官。专家法官如凤毛麟角。我国法院系统要建设专家型法院,还得以人为本,人才兴院,制度先行。要注重对专家型法官的引进、发现和培养,建立专家型法官的引进和培育体制。要确立专家型法官特殊的工作待遇,创造和完善专家法官存在和发展的办工条件与环境,建立激励机制。要建立专家法官评审制度和人才库,让真正有专家学识和理论层次的法官,从普通法官中分离出来。这样才能发现人才,留住人才,引进人才。当然,在我国当前的历史条件下,过分强调建立专家型法院还有一点不现实。现阶段我国法官队伍处于新旧换代时期,法官整体素质不高,专家型法律人才为数不多。我们应当认清法院建设在我国社会发展中的历史阶段。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及司法资源状况,不宜将目标放得过高。着力打造学者型法院是符合实际的。创建专家型法院可以作为现阶段的一个理想。凡事都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现阶段我们应着力发展法官的法学理论水平与司法实践能力,大量培养学者型法官,淘汰经验型法官,培养大量理论调研人才。使法院队伍同时成为法学理论科研机构。然后再在众多的法官学者中,发现和培育精英,使之成为法官专家、法学专家。最终实现从学者型法院到专家型法院的转变。

“徒法不能自行”,法是靠人来施行的,因此,对执行公正具有最根本、最关键作用的,还是作为执行主体的法官个人素质问题。针对执行队伍的现状,必须大力加强对现有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思想教育,努力夯实法学知识和政策水平,以不断提高他们的执法水平。同时根据执行工作非常复杂、灵活性大,执行人员个人独立处理问题情况较多的实际状况,加强执行干警的德育教育,引导干警以高尚的人格力量来从事执行工作。此外,还要及时调整充实一些高素质的业务骨干来从事执行工作,淘汰一批不合格的执行人员。各级法院党组织要加强对执行人员的执法执纪监督,对因徇私枉法导致执行不公的人和事,一定要坚决查处。对执行干警队伍要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的执行队伍,以达到从组织上确保执行公正的目的。

法律特征 第2篇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其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引起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的行为。而合同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结果,是以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的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且合同的内容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由意思表示的内容来确定的。因而,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一种双方或多方或共同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互相或平行作出意思表示,且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3)合同是以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首先,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在于各自的经济利益或共同的经济利益,因而合同的内容为当事人之间财产性的民事权利义务;其次,合同当事人为了实现或保证各自的经济利益或共同的经济利益,以合同的方式来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4)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这其中包括: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订立合同的程序必须合法,合同的形式必须合法,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合同的履行必须合法,合同的变更、解除必须合法等等。

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征及法律对策 第3篇

一、家庭暴力的含义

家庭暴力, 是一直以来都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 主要指的是家庭中的家庭成员之间侵犯妇女人身权利以武力或胁迫等手段摧残其肉体和精神, 使其造成一定程度损害的违法行为, 虽然现在还没有特别明确的法律条文对其进行强有力的约束和惩处, 但是首先我们得认识其道德上的破败性。家庭暴力的一个基本要件就是必须是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伤害或者是单方面的侵犯和伤害, 所实施的侵害行为对象是家庭成员中的妇女, 具有强暴性, 妇女的人身权不能得到最基本的保障, 并足以使妇女的身心健康受到损害。

手段的残酷性以及情节的恶劣性再加上后果的严重性以及时间的连续性家庭暴力须具备, 它包括刑法处罚的违法行为, 也包括民法调整的犯罪行为, 还包括受治安条例处罚的侵权行为。对于家庭暴力其实总结来说, 或者说是赋予其最为简介的定义就是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重大暴力与一般暴力, 这两种类型都是按照家庭暴力的施暴人对受暴人所造成的人身和身心的伤害程度来确定的。

凡是我们熟知的一些在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杀人这一重伤伤害, 强奸, 虐待的情节恶劣的行为,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的触犯刑律的犯罪都是可以归类为属暴力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凡在家庭成员间发生的禁闭、虐待, 又或者是其他行政法规的殴打、捆绑、、轻微伤害等属于一般暴力。从具体的意义上来说, 国外的学习法律的学者和中国的法律学者, 前者是在界定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上, 从家庭暴力的适用程度出发对家庭暴力的内涵, 而后者则是针对家庭暴力而做出的概括性的解释, 认为暴力的主体是家庭中的成员, 中国学者认为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 但是外国法不以有亲属关系为必要条件, 共同生活之实才是他们所重视的家庭暴力的一个显著特征。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一) 行为的隐蔽性特征

几千年来一直都有家丑不可外扬这一说法, 所以受到家庭暴力伤害的受害者对于家庭暴力往往都是极度地隐忍的, 会认为如果让别人知道, 是特别难以忍受的尴尬事情, 这样也就导致了家庭暴力尤其是性暴力的隐蔽和猖狂性质。妻子对丈夫采取的忍气吞声和逆来顺受的态度主要是因为通常的情况下人们将夫妻性生活视为难于启齿之事, 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预和社会干预也因为这种种的条件收到了阻止, 不利于进行一系列的打击家庭暴力犯罪的行为。

(二) 逆变性特征

得不到法律的帮助以及社会上的救济的被家庭暴力伤害的人, 在家庭暴力发生后的极度痛苦与压抑, 甚至以他们所认为最能得到彻底解脱的自杀的这一极度消极的方式, 试图摆脱家庭暴力, 殊不知, 生命才是这世间最为珍贵, 最为值得珍惜的。而且又由于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 所以大部分都是采取躲避, 要么直接离家出走, 有的人在被逼无奈时索性就采取以暴制暴, 破罐子破摔的不明智的对抗形式。有些受暴的妇女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 常采取与施暴者互殴的反抗方式, 甚至采取极端手段致伤、致死施暴者导致最终而走上犯罪道路的, 使得自己由受暴人最后竟然转变为施暴人, 从而引发家庭悲剧, 也让自己从此以后走上了一条无法再往回走的路。

(三) 举证的艰难性特征

与其他案件相比, 家庭暴力案件有很大的隐秘性, 除了子女和父母或者其他的相关亲属在场, 并没有其他的证人在场并给予证明。有关的部门为了收集取证而对他们进行询问的时候, 与施暴者有血缘关系或者特定的身份关系的子女、父母与亲属, 往往拒绝为受暴人作证;邻居、同事、朋友等则是抱着自扫门前雪的态度或出于对施暴者的畏惧, 大多不愿作证;涉及隐私的多数为自诉案件家庭暴力。受暴人往往难以提出证据规则, 提出自己遭受暴力侵害的充足证据来证明失去理智的施暴行为, 以致施暴者摧残受害人并并使得他们失去了人生信念和生活信心, 给受暴者身心造成重大伤害, 甚至失去宝贵的生命, 每个人的生命都只有一次, 都是弥足珍贵的, 我们应该珍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 而不是随意的践踏。施暴者否认家庭暴力, 特别是精神暴力和性暴力, 将会极大程度地影响了对家庭暴力犯罪的制裁, 那么,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很大的争议的举证就显得更加难以实现了。

三、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

(一) 历史遗留下的原因

家庭暴力就产生在母系氏族社会消亡、父系氏族社会产生之后, 自打那时之后, 庭暴力问题都较为普遍地存在经济发展程度较高或者物质文明发达的国家, 并且不一样的家庭存在的家庭暴力的程度也是不一样的。家庭暴力与人类社会发展都曾经历过封建社会的历史息息相关, 这个封建社会的政治制度的历史阶段, 拥有着残酷的封建的宗法等级制度, 对人类的思想意识是通过严格的封建特权和封建专制制度来进行同化和影响的, 程度之深可见一斑。那些唯我独尊, 舍我其谁的封建的传统道德观念直至今日依旧深深地影响着一部分人的思想, 可谓是荼毒太深。正是这根深蒂固的封建的家庭伦理观念, 男尊女卑的旧的封建意识制约着长期存在的思想基础和土壤, 也使得家庭暴力有了更为强大的后盾和思想工具。

导致家庭暴力一直长期的存在有多方面的原因, 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封建主义的伦理道德还比较严重的存在于一些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地方, 虽然大部分地区发展到今日, 很多封建的观念淡化了, 但掌握着家中的政治经济权的夫权一直处在主导的地位, 而没有掌握经济实权的妇女只能老老实实地服从家长的驱使, 充当附庸的地位, 封建特权思想较重的人动辄用之的解决家庭矛盾的有效手段就是对家庭成员进行施行暴力, 依照他们的性情而来。在封建的伦理和传统的影响下受害最深的妇女, 已然司空见惯, 家庭成员暴力施行者的骄横心理被视为一种正常的甚至是顺理成章的而且是唯一的。由此可见心理上先输了一着, 从而严重地禁锢了妇女应有的反抗心理, 理所当然地成了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二) 社会造成的原因

家庭暴力在多数人的思想观念上作为一种侵犯人身权利来对待和认识, 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暴力行为属于家庭成员之间的私事, 任何形式的矛盾都应该由家庭成员介入和自行处理, 其他人如若参与其中, 只能是好管闲事, 毕竟在他们看来, 家家都有本难念的经, 别人家庭的事最好少管或者不去理会。这种错误的不负责任的认识和不干预主义对家庭暴力起到妨碍和放任的打击, 法律方面的立法在打击家庭暴力问题上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 对惩治家庭暴力作了规定, 制止和打击家庭暴力, 追究有关条款。因为对家庭暴力的危害实质认识不够到位, 所以制止和处理家庭暴的立法方面也确实存在许多的问题, 暴力行为包含的有些法律规定尚属一种纲领性, 涵盖的不是十分明确和具体, 规定的不够明确而且缺乏可操作性。分散在多个不同的法律条例中的有关法律法规, 往往因管辖的机关不相同导致在执行过程出现互相推卸责任的现象, 从而影响了打击的力度。

对家庭暴力打击的不及时和打击力度不够是对家庭暴力的执法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存在一些执法人员在执行中没有严肃对待家庭暴力的违法犯罪, 这主要是深受旧传统观念及其他一些社会因素的严重影响。个别执法人员对于惩治家庭暴力的条款不以为然, 执法机关才介入处理那些进一步激化的矛盾家庭暴力, 并且发展到严重伤害的程度。相对于受教育较差、文化层次较低的法律知识淡薄的家庭, 发生家庭暴力的程度和比例较高, 而那些接受过良好的教育以及文化层次较高的家庭中相对来说是比较低的, 他们能够比较正确地对待和处理当家庭发生矛盾和冲突。

四、家庭暴力造成的危害

现如今, 离婚率在以一种极快的速度增长着, 而其中导致婚姻破裂以及家庭解体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家庭暴力的发生了, 家庭暴力对方的人格尊严和身体健康这些每个人都有权利享有的人身自由权造成了严重的侵犯和践踏, 同时使受害人在受家庭暴力的过程中以及之后身心受到了无法言喻的伤害, 可能对其一辈子都造成无法弥补的创伤。家庭暴力同时也会导致社会的不安定, 因为暴力产生的过程中, 受害人的心里可能会因此而达到承受的极限, 然后扭曲, 容易使得刑事犯罪得到诱发, 受害人因为家庭暴力频繁实施, 最终无法忍受, 从受害者变成加害者而进行反抗。

家庭暴力的发生极为容易对下一代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影响, 一个国家的未来和一个家庭的希望都是未成年人, 未来的世界都是属于孩子们拼搏遨游的天空和海洋。家庭暴力时时影响着经常目睹家庭暴力孩子们的健康成长, 一旦发生, 那么它对子女所造成的伤害是无形而且巨大的, 那些在家庭暴力中成长的孩子比起正常家庭环境中长大的孩子更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因为他们从小就因此养成的忧郁和悲观性情。

五、遏制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对家庭暴力的防治最为需要的就是形成一个以宪法为根据, 以反家庭暴力法为主体法律体系, 在法律中应明确防治家庭暴力的不良思想并能对家庭暴力提供法律依据, 确立预防和制裁一系列相关的规定, 明确人民法院对家庭暴力案件可以签发禁止令或保护令的原则, 坚持反对家庭暴力的职责, 借鉴国外反家庭暴力法, 完善司法干预措施成功的经验。在一般的证据法规的使用情况下, 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为对于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规定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的证据法规则的缺乏, 所以给家庭暴力的认定带来了困难, 并且致使无法立案, 可以制定并颁布一些特殊的正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条文。同时还应该对家庭暴力社会救助网络进行法律规范, 明确救助网络的设立主体、组织机构、资金保障、运作机制等, 从而建立起强有力的反家庭暴力社会支持系统。

六、结语

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现今的家庭暴力是一种普遍的社会问题, 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 运用各种形式才能有效的预防和惩治。因为我们都知道家和万事兴这一至理名言, 毕竟只有家庭和睦团结, 社会才能稳定发展。我们有理由相信, 随着社会对家庭暴力的抵制, 各个基层组织和公安机关的转变观念, 履行好自己的义务, 切实维护受害人的权益。在司法实践中的司法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法判断行为人构成何种罪行, 从而追究行为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及不断地完善家庭暴力法律制, 家庭暴力的温床不复存在指日可待。

参考文献

[1]李阳.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J].市场周刊 (理论研究) , 2006 (12) .

[2]冀茂奇, 冯瑞琳.家庭暴力中的受虐妇女综合症的法律思考[J].中国市场, 2007 (01) .

法律术语特征研究 第4篇

(杭州师范大学,浙江杭州 310036)

法律术语特征研究

那日松 刘 青 朱 磊

(杭州师范大学,浙江杭州 310036)

阐述了以三种方式快速获取候选法律术语集,并对该候选法律术语集进行人工术语标注来构造法律术语库的过程。再通过研究法律术语库,最终获得了法律术语的长度和一系列构词法特征。

法律术语,术语长度,术语词法特征

前言

术语抽取研究不是脱离语言而独立进行的,在法律术语抽取研究中需要语言学知识,可以借助构造法律术语知识库来辅助术语抽取[1]。通过快速建立法律术语库来挖掘法律术语的长度和一系列法律术语结构词法特征。

该研究的语料来源于香港双语法律信息系统(Bilingual Legal Information System,BLIS),选择其中50 500个文件作为实验语料。

一 快速构造法律术语库

研究中以三种方式获取候选法律术语集,通过对候选法律术语集进行标注来构造法律术语库,共获得8828个法律术语。

1.法律术语标注标准

法律术语标注的主要标准是判断词或词组是否具有明确的科学概念,如果概念不清楚,则不作为术语。

法律术语标注过程的判断依据有:

(1)以法律术语部件作为过滤[2],比如:条、法、讼、例、约、罪、押、案、律、判、罚、诉、刑、审、证。

(2)过滤最不可能的词尾,比如:的、在等等(虽然也存在特例,但是大部分不能作为术语的词尾)。

(3)参照“百度知道”的解释及其与法律领域的相关性。

2.候选法律术语集

(1)通过标注《汉英法律词汇》的词条来获取法律术语

本研究选择BLIS提供的《汉英法律词汇》作为研究对象,该书由香港律政司法律草拟科于1999年12月出版,当中收载约11 500个词条,主要取材于1998年9月出版的《英汉法律词汇》(第三版)。

经过再次整理,共获得8129个词条,在不考虑词性和不同含义的情况下,去掉重复项后得到7201个词形。

通过对该7201条法律词汇进行法律术语标注后,共获得4800个法律术语。

(2)通过提取和标注法律条文的标题来获取法律术语

项目组对五万多个文件进行标题抽取后,共获得2151个标题,再经过标注后有2083个为法律术语。

(3)通过提取和标注词/词组单元来获取法律术语

为了快速建立法律术语库,节省在语料中抽取符合条件的词/词组的时间,项目组限定提取目标为加书名号和双引号的字符串。通过该步骤,得到如下结果:加书名号的字符串共2952个,其中筛选出法律术语2803个;加双引号的字符串共12 949个,其中筛选出法律术语1821个。

二 法律术语的长度信息

现有的统计[3-5]显示,科技领域的术语70%以上主要是由2~6个字组成。法律领域术语又是什么情况呢,项目组将通过以下步骤分析给出。

首先,对加有标号的术语词条进行如下处理:如果标号括住整个词条,则去掉标号;如果标号只括住部分词条,则保留标号。举例如表1所示:

表1 对加有标号的术语词条的处理

1.字长

字长信息统计如图1所示:

图1 法律术语字长统计

统计发现法律术语字长范围在1~53个之间,其中大部分法律术语字长范围集中在2~20个之间,并且2~20字长度的法律术语都出现超过100次,总数占整个法律术语库的95.6%。其中4字长的法律术语数量最多,为1843个,占整个法律术语库的21%。此外,5字术语和6字术语也较多,4字术语、5字术语和6字术语三者共占整个法律术语库的41.9%。该结论与周浪[6]和邢红兵[7]关于科技术语字长信息的结论很类似,共同点是4字术语数量最多,不同点是法律术语在字长的分布上不只是集中在2~6字之间,还扩展到2~20字之间,这是由法律术语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2.词长

项目组使用了汉语分词系统(Institute of Computing Technology,Chinese Lexical Analysis System,ICTCLAS)对法律术语库进行分词后,获得的词长信息如图2所示:

统计发现法律术语词长分布在1~28个之间,其中单词型术语所占比例为5.5%。由2~4个单词组成的术语最多,共占整个法律术语库的55.3%。由1~12个单词组成的术语占整个法律术语库的96.2%。该结论与张蓉[8]、李芸[9]、周浪[6]分析的科技领域术语词长信息统计结果很接近,共同点是由2~4个单词组成的术语最多,不同点是法律术语的词长分布较宽,分布在1~12个词之间,而科技术语一般词长分布在2~6个词之间。对于法律术语库中术语词长分布的举例见表2。

图2 法律术语词长统计

表2 法律术语库中术语词长分布特征举例①

法律术语字长和词长的这些分析结果与科技领域术语各项已有的研究成果相近。

总结如下:

(1)法律术语也是以词组型术语为主;

(2)2~4个单词组成的法律术语数目最多;

(3)由于法律术语在标点符号使用上的频繁等特点导致法律术语的单词构成宽度较大,一般为2~10个单词。

三 法律术语结构的词法规则

根据上面总结出的法律术语词长分布特征,我们把法律术语分为三类:(1)单词型法律术语;(2)词长为2~4的词组型法律术语;(3)词长大于4的词组型法律术语。如图3所示:

图3 三类不同长度法律术语的出现频率

传统的术语研究将名词短语视为术语的唯一候选,虽然这种限制保证了一定的正确率,但是牺牲了召回率。笔者通过对法律术语库进行分析标注后发现,法律术语也可以是其他类型的词/词组,应该以较宽松的语法规则从语料库中抽取术语候选项。

1.单词型法律术语的词性分布特征

表3 单词型法律术语的词性分布特征

从表3的分布特征来看,单词型法律术语的主要词性是动词和名词,其他词性所占比率较少。这一结果与科技领域单词型术语有差异,科技领域术语主要是以名词性术语为主。

2.2~4词法律术语的词法模式

(1)2词术语的词法模式

法律术语库中有1995条2词法律术语,共有105种词法模式,其中出现20次以上的模式有16种,这16种词法模式共涵盖了1753条2词术语,总体覆盖率是87.9%,其中前5种词法模式如表4。

表4 2词法律术语中的前5种词法模式

(2)3词术语的词法模式

法律术语库中有1791条3词法律术语,共有363种词法模式,其中出现20次以上的模式有18种,这18种词法模式共涵盖了914条3词术语,总体覆盖率是51%,其中出现次数超过100次的4种词法模式如表5。

表5 3词法律术语中的前4种词法模式

(3)4词术语的词法模式

法律术语库中有1097条4词法律术语,共有565种词法模式,其中出现20次以上的模式有5种,这5种词法模式共涵盖了116条4词术语,总体覆盖率是10.6%,其中出现次数超过20的5种词法模式如表6。

表6 4词法律术语中的前5种词法模式

(4)4词以上法律术语的词法模式

法律术语库中有3458条4词以上法律术语,共有2694种词法模式,其中出现20次以上的模式有4种,这4种词法模式共涵盖了134条4词以上术语,总体覆盖率是3.9%,其中出现次数超过20的4种词法模式如表7。

表7 4词以上法律术语中的前4种词法模式

从法律术语词法特征的分析结果来看,词法种类越来越多,单词型和词数较少的法律术语词法特征还有典型性,词数较多的法律术语词法特征太过分散,法律术语库规模和收集手段的片面性导致不可能涵盖所有单词/词组型法律术语的词法特征,但是这些特征都与科技领域术语的词法特征相近。

根据以上统计数据总结出词组型法律术语如下特点:

特点一:词组型法律术语候选项中至少有一个词属于“n”“v”或“a”;

特点二:63%的词组型法律术语都包含法律术语部件,该法律术语部件是前面项目组标注法律术语候选库时使用的部件,只是简单的单字部件,如果项目组完善法律术语部件,词组型法律术语包含法律部件的百分率会更高;

特点三:2~4词构成的词组型法律术语的词法模式可以应用于词组型法律术语自动抽取研究中,但是4词以上的词法模式还有待总结和分析。

注释

①所有表中使用的词性标注符号的具体含义为:v表示动词,n表示名词,vn表示名动词,a表示形容词,ng表示名语素,b表示区别词,c表示连词,ad表示副形词,t表示时间词,j表示简称略语,r表示代词,u表示助词,ag表示形语素,w表示标点符号,ns表示地名,k表示后接成分,f表示方位词,l表示习用语,i表示成语,d表示副词,q表示量词。

[1]Anne Condamines.Terminology:New needs,New Perspectives[J].Terminology,1995,2(2):218-238.

[2]吴云芳,穗志方,邱利坤,等.信息科学与技术领域术语部件描述[J].语言文字应用,2003(4):34-39.

[3]冯志伟.现代术语学引论[M].北京:语文出版社,1997.

[4]李芸,王强军.信息技术领域术语自动提取研究[C]∥辉煌二十年——中国中文信息学会二十周年学术会议论文集,2001.

[5]穗志芳.科学技术领域术语自动识别策略[C]∥第二届中日自然语言处理专家研讨会论文集,2002.

[6]周浪.中文术语抽取若干问题研究[D].南京:南京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2009.

[7]邢红兵.信息领域汉语术语的特征及其在语料中的分布规律[J].术语标准化与信息技术,2000,(3).

[8]张蓉.术语定义抽取、聚类与术语识别研究[D].北京:北京语言大学博士论文,2006.

[9]李芸.信息科学和信息技术术语概念体系研究[D].北京:北京语言大学博士论文,2003.

Features of Legal Terms

Narisong LIU Qing ZHU Lei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ree ways on quickly obtaining candidate set of legal terms,and also introduces the procedures of constructing the legal term glossary based on annotation work.We finally obtain the length of legal terms and a series of lexical features based on the research of legal term glossary.

legal term,length of term,lexical features

N04;D9

A

1673-8578(2011)04-0022-05

2011-02-25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专项基金项目“基于语料库的术语自动处理关键技术研究”(J1025001)

劳资关系的法律特征 第5篇

2、劳资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所在单位。

3、劳资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单位的成员,要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以及有关制度。

企业法律风险的特征 第6篇

1.发生原因的法定性或约定性

例如,企业违反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侵权,怠于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等,这些原因都是由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等约定的,否则不能直接导致法律风险的发生。企业内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规章制度,也是企业全体员工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如果企业员工不遵守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也将导致企业法律风险的发生。从企业外部看,国际范围内国与国或地区与地区之间引起的法律冲突,国内法律法规用规章在立法上的不一致,以及执法环节上的不协调等,也都可能诱发和引起企业的法律风险。

2.发生结果的强制性

企业的经营活动如果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侵害其他企业、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势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等法律责任。而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法律风险一旦发生,企业必然处于被动承受其结果的窘迫境地。企业发生法律风险的结果往往十分严重,有时甚至是颠覆性的。一个官司打垮一个企业,多年的经营积累可能毁于一个法律风险。

3.发生领域的广泛性

企业的所有经营活动都离不开法律规范的调整,企业实施任何行为都需要遵守法律规定。法律是贯穿企业经营活动始终的一个基本依据。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消费者以及企业内部的关系,都要通过相应的法律来调整和规范。因此,企业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和各项业务活动之中,存在于企业从设立到终止的全过程。

4.发生形式的关联性

在企业风险体系中,许多风险并不是截然分开的,往往可能互相转化,存在交叉和重叠。法律风险与其他各种风险的联系最为密切,关联度最高。如企业发生财务风险、销售风险,往往也包含法律风险:前一段发生的中航油期货投资风险,最后就转化为法律风险。由于法律风险是依据法定原因产生的,而遵守法律法规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最基本的要求,因此,法律风险是企业风险体系中最需要防范的基本风险。

5.发生后果的可预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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