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条例高校政府采购

2024-09-22

采购条例高校政府采购(精选6篇)

采购条例高校政府采购 第1篇

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

(2000年12月1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贷款。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购委员会负责领导和协调本级政府采购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级政府采购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采购机构具体从事本级政府集中采购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下列范围内制定本级政府采购目录,报同级政府采购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一)小汽车、大轿车、摩托车等交通运输设备;

(二)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

(三)各行业专用设备;

(四)汽车保险及定点维修;

(五)非生产性修缮和绿化项目。

在本政府采购目录公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在目录范围外采购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政府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

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政府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

(一)采购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采购金额虽不足五万元,但属于需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项目。

前款规定范围外的采购项目,实行单位自行组织分散采购;前款规定范围内的采购项目,因为特别需要并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的,也可以实行单位自行组织的分散采购。分散采购接受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政府采购机构的指导。

地、州、市、县集中采购的金额标准由本级人民政府制定,但不得超过本条规定的金额标准。

第七条 采购人实施采购时,其工作人员与承办的采购项目有涉及本人、配偶及近亲属利益的,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采购公正性的,该工作人员应当回避,供应人或者其他人也可以要求其回避。

前款规定的回避,实行分散采购的,由需求人的负责人决定;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八条 采购人实施采购时,从事同一项目采购的工作人员应当有二人以上,共同对采购项目负责。

第九条 本条例所称采购人,在集中采购中,是指政府采购机构;在分散采购中,是指需求人。

第十条 政府采购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采购委员会、财政部门、上一级政府采购机构报告其采购情况。

上级政府采购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采购机构的指导。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机构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上一采购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

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对本级政府采购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政府采购组织专项审计。

第二章 采购立项

第十二条 需求人需要采购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目录,向政府采购机构提前报送采购计划。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机构负责编制采购预算,报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根据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需求人就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技术要求、交付使用的时间等具体内容,向同级政府采购机构提出采购申请。

需求人的采购申请中不得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禁止的内容。

第十五条 采购申请符合下列条件,政府采购机构应当批准立项:

(一)采购项目属于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安排;

(二)采购项目不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三)自筹资金落实。

政府采购机构应当自收到采购申请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采购的需求人作出答复。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和拨(支)付采购资金。

采购资金中的自筹部分,需求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集中采购的资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向供应人支付。

第十七条 国家财政下达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专项拨款和政府性贷款,按需要实现的级次或者专款下达的级次,由同级人民政府采购。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以外的方式,其适用的具体条件和程序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外,下列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一)由政府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

(二)采购金额十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二十条 下列项目可以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的成本过高,与采购项目的价值不相称的;

(二)采购项目由于其复杂性或者专门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人处获得的。邀请招标应当向三家以上相互没有利益关系的供应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实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机密的;

(二)采购项目只能从某一特定的供应人处获得,或者供应人拥有对该项目的专有权的;

(三)属于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宜采用招标方式的;

(四)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急需或者突发事件,不宜采用招标方式的;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政府采购机构负责组织。政府采购机构可以委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集中采购的招标代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厂商、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不得高于投标金额的百分之二。

第二十六条 需求人、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机构组织的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责成政府采购机构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评。

复评时,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书的内容进行评审。

第二十七条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将评标的结论书面通知中标人和落标人,同时退还落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第四章 采购合同

第二十八条 招标活动结束后,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由招标的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九条 在签订采购合同时,采购人可以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对采购标的数量予以增加或者减少。但增减的幅度不得超过中标金额的百分之十。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另行采购与合同标的相同的项目的,可以在不变更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与供应人协商签订补充采购合同。补充采购合同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条 采购合同为持续供货合同的,其履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采购人的要求,向采购人交纳不超过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履约保证金。采购人收到履约保证金后,同时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并于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后退还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采购人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机构签订的采购合同涉及产品质量、售后服务、零配件后续供应等问题的,政府采购机构可与需求人约定,并通知签订合同的供应人,由需求人行使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是:

(一)采购活动是否按照采购计划进行;

(二)采购项目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的金额、规格等标准;

(三)采购方式是否符合本条例的规定;

(四)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被检查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须的材料,不得拒绝。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关于政府采购的投诉,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正在进行的采购活动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可能给国家、社会或者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责令采购人中止采购,并及时作出处理。中止采购后违约责任的承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活动进行监督。发现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代理政府采购招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三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采购人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需求人经采购申请立项,政府采购机构已对其采购项目开展采购工作,或者政府采购机构已完成对该项目的采购工作,无正当理由撤回其采购申请或者拒不接受采购标的的,视为放弃该项目的财政预算和计划安排,给政府采购机构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部分从其本或者下财政预算和计划安排中扣减。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应当实行集中采购而需求人自行分散采购或者为规避适用本条例而分批分散采购的,不予拨款或者扣减下财政预算。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承办采购的工作人员经其单位负责人决定回避而拒不回避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明知自己有应当回避的事由而不提出回避,导致其承办的采购项目的公正性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造成采购失败等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政府采购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如实提供检查所需的材料,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二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采购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采购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采购条例高校政府采购 第2篇

第1部分 判断题A、对B、错

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正确答案:B

解析: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2.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正确答案:A

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省级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正确答案:B

解析: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可以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正确答案:B

解析: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可以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正确答案:B

解析: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6.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正确答案:A

7.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也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正确答案:B

解析: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8.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正确答案:A

9.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询价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正确答案:B

解析: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10.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正确答案:A

11.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正确答案:B

解析: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12.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正确答案:B

解析: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5.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需求确定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在询价过程中,询价小组可以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正确答案:B

解析: 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需求确定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在询价过程中,询价小组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政府采购合同条款。7.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正确答案:B

解析: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12.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经评标委员会决定可以变更评标标准。

正确答案:B

解析: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第2部分 单选题

1.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出现下述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A、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 B、符合性检查认定错误 C、实质性检查认定错误 D、主观分评分不一致

正确答案:A

2.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内向采购人的本级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A、7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 B、7个工作日,30日 C、15个工作日,30日 D、15个工作日,30个工作日

正确答案:D

3.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下属情形应当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的时间有:()。

A、对投诉事项进行检验、检测、鉴定的时间 B、对投诉事项进行专家评审的时间 C、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时间

D、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调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采购文件的时间 正确答案:D

4.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参加采购活动前()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回避。A、1 B、2 C、3 D、5 正确答案:C

5.下列机关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发现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财政部门:()。A、审计机关 B、仲裁机构 C、人民法院 D、公安机关 正确答案:A

6.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关于保证金正确的规定有:()。

A、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B、只有公开招标才能要求供应商提交保证金

C、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退还 D、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退还 正确答案:A

7.《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自()起施行。A、2015年1月1日 B、2015年2月1日 C、2015年3月1日 D、2015年4月1日

正确答案:C

8.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提出回避申请。

A、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B、财政部门 C、仲裁机构 D、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A

9.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A、2个工作日 B、3个工作日 C、5个工作日 D、7个工作日 正确答案:A

10.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应当()。A、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1%

B、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C、不得超过投标报价的1%

D、不得超过投标报价的2%

正确答案:B

11.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内作出答复;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质疑,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内作出答复。A、3日,7日

B、3个工作日,7个工作日 C、7日,15日

D、7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

正确答案:B

12.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发布于()。

A、国务院指定的媒体

B、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 C、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D、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正确答案:C 13.关于财政性资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B、财政性资金是指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

C、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不视同财政性资金 D、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

14.中标、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

A、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确定另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B、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C、终止政府采购活动 D、重新评审 正确答案:B

15.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数额为()元以下。A、5万 B、10万 C、15万 D、20万

正确答案:B

第3部分 多选题

1.以下情形哪些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A、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B、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C、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D、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正确答案:ABCD

2.政府采购政策可以通过()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A、预留采购份额 B、价格评审优惠 C、优先采购 D、强制采购

正确答案:ABCD

3.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A、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B、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

C、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D、评审专家名单 正确答案:ABCD

4.以下哪些资格证明材料是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必须提供的:()。A、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B、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C、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D、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正确答案:ABCD

5.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是指项目采购所依据的标准,包括:()。A、经费预算标准 B、资产配置标准 C、技术标准 D、服务标准 正确答案:ABCD

6.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A、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B、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C、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D、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条例高校政府采购 第3篇

医疗设备作为一种有特殊要求的设备, 和其他类别产品相比有其特殊性。一是技术专业强。医疗设备科学技术含量高、涉及法规多。二是竞争不充分。医疗设备属于高科技产品, 许多医疗设备被少数国外厂商垄断。美国GE、德国西门子和荷兰飞利浦等国外公司在高端医疗器械市场中竞争优势明显, 以放射诊疗设备为例, 美国GE公司、德国西门子公司、荷兰飞利浦公司分别在CT、磁共振成像装置、血管造影设备市场占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同时产品专业性强、可比性相对不够, 有时没有相似产品, 竞争严重不足。三是采购成本高。相较于其他设备, 医疗设备因技术密集和专业型强, 其价格几十万甚至数百万人民币, 并且国内外同类产品差价悬殊。

近年来, 医疗设备采购中的违法案件屡见报端, “明招暗定”“暗箱操作”和“潜规则”都是医疗设备招标采购暴露出的问题。这些采购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问题亟待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简称《条例》) 的出台就是一场及时雨, 其对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阳光化”起着重要的作用, 有利于“公正公开、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政府采购工作机制的树立, 也为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指导, 保障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具体实务操作的有序开展。

1 《条例》强化了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

一要做到采购需求科学合理。采购需求是采购人对招标产品具体要求的体现, 也是供应商投标、专家评审和采购人验收时的依据, 是整个采购文件的核心部分。由于医疗设备专业性强, 有时只需限制一个小小技术参数, 就能形成了某一供应商的“量身定做”方案。科学合理制定采购需求是避免采购倾向性的有效办法。一般完整、明确的医疗设备采购需求应当包含采购预算、适用范围、功能要求、技术参数、基本配置、其他要求 (售后服务、交货安装、付款方式等) 。每一个环节都需要深入细致进行分析和论证, 开展市场调研, 广泛收集各类主流产品的信息, 对有关参数进行分析比较, 必要时可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确定功能要求和主要技术参数, 用合理的价格买到符合临床需要、性价比高的产品。

二要强化验收环节把关。当购置的医疗设备运输至使用科室后, 应由设备科验收人员、临床科室人员、设备厂家安装人员一同进行设备的验收工作。验收以相关法律文件 (合同、投标书、招标书等) 为依据, 对照其中的技术参数、基本配置及装箱清单等材料逐一进行核对, 并进行安装、调试和培训, 确保医疗仪器设备达到要求的工作状态。验收工作必须完整记录验收结果和过程, 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2《条例》强化信息公开并将公开透明原则贯穿采购活动全过程

全面准确的采购信息能增加采购的透明度, 也有利于医院进行市场比较, 有利于采购选择。《条例》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开;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公开;项目预算金额应当公开;唯一供应商应当公示;中标/ 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必须公开;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公开;采购合同必须公开;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公开等等。信息公开化, 使得医疗设备的采购行为在“阳光”之下进行, 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有效防止暗箱操作, 遏制寻租腐败, 使得更多供应商公平地参与竞争, 充分的竞争使采购到的设备更加“物有所值”, 提高了医疗设备的采购效率, 也提高了医疗设备的质量。

3 《条例》进一步细化相关责任的违约情形和法律责任

采购条例高校政府采购 第4篇

【关键词】采购;实施;条例

2015年3月1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彰显了集中采购工作当前与今后一段时期的政策方向。《条例》不仅充实完善了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同时也进一步推进了政府采购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进程。因此,深入学习、研究《条例》的指导思想与重点规定,是强化集中采购履职效能的重要手段。

一、《条例》对于集中采购工作的重要意义

1.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一直以来,集中采购工作主要依据的法律有《政府采购法》以及《招标投标法》。2014年,新《预算法》将政府采购工作正式纳入其适用范围,明确了政府采购管理与预算管理的结合导向。在此背景下,《条例》严格依据《政府采购法》框架,对采购工作进行了有效的细化规定,同时在细节上注重与《预算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衔接,并吸收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和现行规章制度中行之有效的内容,将其上升到行政法规层面予以固定,使采购工作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2.注重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政府作为国家、地区最大的单一消费者,其采购工作不仅仅是采购本身,同时也承载着财政宏观调控意图。《条例》按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现代化的要求,致力发挥政府采购的调控作用,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体系,丰富政府采购调控手段与政策工具,强化政策执行机制与实施效果。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加强了对国有、环保、中小企业的支持,改变了以往采购在节能和环保方面作用有限、对中小企业保护力度不够等现象;另一方面强调与政府职能转变衔接,将PPP项目等纳入适用范围,使采购工作更加有效地发挥政策调控作用。

3创新政府采购理念和方式

分析《条例》整體内容可以看出,《条例》注重强调采购过程中的需求管理与结果管理,改变了以往“重中间、轻两头”的状况。如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等。《条例》通过明确采购人的需求责任,强调采购需求对于采购结果的目标定位,有效提高采购效益,使采购工作在节资防腐的同时能够“物有所值”。

二、《条例》对集中采购工作产生的主要影响

1.进一步明确了采购有关概念与适用范围。

《条例》发布之前,《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对于部分采购有关概念没有给出清晰定义,而《条例》很好地对此予以明确和补充。一是明确了《政府采购法》中提到的“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使《政府采购法》与《预算法》有效衔接,将政府采购与政府预算相统一。二是明确了政府采购工程的法律适用范围。《条例》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条例》。

2.完善和细化了采购执行程序。

《条例》在《政府采购法》的原则性条款的基础上,从当事人责任、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合同管理、质疑与投诉途径、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采购具体程序,并对许多问题的处理和问责都做了具体规定,有效提高了政府采购法的可操作性。同时,也将采购政策的发挥用法律条款加以明确和固定。

3.全面提高采购工作透明度

政府采购涉及货物、服务、工程等多个领域,以及需求部门、采购管理部门、实施部门、监督部门、代理商、供应商等多个方面。由于涉及部门众多、环节众多、利益交织复杂、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很容易产生暗箱操作。《条例》在原有基础上,大幅增加了公开透明的相关要求,规定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同时,也要求采购方式、评审方式和标准、中标和成交结果、合同需要公开。通过使公开透明贯穿采购全过程,涵盖各个关键节点的方式,有力遏制暗箱操作,防止寻租腐败。

4.有力强化采购监督职能与责任

专家评审是政府采购流程中是确保采购行为公正透明的关键环节。《条例》从3个方面规范了评审过程,强调评审专家的责任:第一是进一步明确了评审专家的管理主体和随机抽取、动态管理的原则,第二是对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行为规范进行了明确规定。第三是加大了对评审专家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条例》明确各级财政部门是采购活动的监管主体,并要求其他相关部门若发现任何采购当事人的不当行为,应通报财政部门。这对规范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5.推动政府采购专业化发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5篇

为回应社会关切,保障采购质量,《条例》强化了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规定采购人应当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采购标准应当依据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确定。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应当严格把关。

为防止暗箱操作,遏制寻租腐败,保证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条例》着力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将公开透明原则贯穿采购活动全过程,对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公告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投诉处理结果等各个关键环节,均作了具体规定。

为推进和规范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条例》明确政府采购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政府应当就公共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告。

为强化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增强政府采购的调控作用,《条例》规定要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具体措施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

为从制度规则设计上保证评审专家公平、公正评审,《条例》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入库、抽取、评审、处罚、退出等环节作了全面规定。对评审专家实施动态管理,保证评审专家随机产生,防止评审专家终身固定。针对评审专家不同违法行为的性质,区别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既使其从业受到限制,又使其经济上付出代价。强化评审专家的失信惩戒,对评审专家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为使政府采购活动有人负责、责任追究有法可依,《条例》进一步细化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主体的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明确规定给予限期改正、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追究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60看点 第6篇

看点1:明确了何为财政性资金。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看点2:政府采购服务包括两大类。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看点3:集中采购有了明确概念。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

看点4:政府采购工程有了具体概念。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看点5:采购代理机构有了明确定义。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看点6:何为重大违法记录得以明确。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看点7:界定化整为零有了依据。

《条例》规定,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看点8:认定“质量和服务相等”有法可依。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第四十条第四项所称质量和服务相等,是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

看点9:采购标准得到细化。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所称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是指项目采购所依据的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等。

看点10:使用混合资金采购的项目有了法律适用条款。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看点11:五种情形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须回避。

《条例》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看点12:集中采购机构不能转委托。

《条例》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明确采购规程,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

看点13:委托代理协议须明确代理范围、权限和期限。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委托代理协议,应当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

看点14:分散采购有了定义。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看点15:要求采购人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条例》规定,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看点16:通过考察改变中标结果要追责。

《条例》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看点17:八种情形可认定为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条例》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看点18:采购需求制定有了更具体要求。

《条例》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这些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看点19:答复询问应在3个工作日内。

《条例》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看点20:三种情况可认定为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看点21:县级也可以有属于自己的集采目录。

《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看点22:政府采购电子化上升到法规层面。

《条例》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标准,推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

看点23:公共服务项目采购需求的确定须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规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看点24:供应商须提交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条例》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看点25: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须公开。

《条例》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看点26:公共服务项目由服务对象参与验收。

《条例》规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看点27:采购文件可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采购文件,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看点28:中标人拒签合同采购人有招。

《条例》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看点29:履约保证金有10%的限制。

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看点30:采购合同也要公告了。

《条例》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看点31:对有关三方推信用管理。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看点32:采购方式变更审批权限下放到省管县。

《条例》规定,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行使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职权。

看点33:明确发挥政策功能的四条路径。

《条例》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看点34:关联企业参与同一项目被禁止。

《条例》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看点35:明确供应商不得再参加同一采购项目其他采购活动的情形。

《条例》规定,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看点36: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情况有变应主动通知采购人。

《条例》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未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看点37:联合体中供应商资质“就低不就高”。

《条例》规定,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看点38:批量集采列明例外情况。

《条例》规定,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

看点39:工程采购可竞谈和单一来源采购。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看点40: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条例》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看点41:明确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看点42:三种情况下,谈判小组推荐三家以上供应商最后报价。

《条例》规定,谈判文件不能完整、明确列明采购需求,需要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的,在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看点43:单一来源采购信息公示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条例》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看点44:专家不在评审报告上签字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条例》规定,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看点45:评审结束后的工作引入2个工作日时限。

《条例》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看点46:对组织重新评审有严格限制。

《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看点47:供应商质疑投诉应有必要的证明材料。

《条例》规定,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看点48:政府采购工程的法律适用更加清晰。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看点49:政府采购工程应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看点50:提供招标文件的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条例》规定,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看点51: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变得从容。

《条例》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看点52:对采购结果公告内容提出细化要求。

《条例》规定,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看点53:七种行为属于恶意串通。

《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看点54:评审专家违法评审最高可处以五万元罚款。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看点55:采购人拖延所致时间紧急不能竞谈。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当是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

看点56: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情形有了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看点57:验收应当出具验收书。

《条例》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看点58:“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有了认定标准。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看点59:评审标准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相对应会被追责。

《条例》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看点60:采购人该回避而不回避最高可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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