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申请书

2024-09-12

不起诉决定申请书(精选8篇)

不起诉决定申请书 第1篇

不起诉决定申请书

不起诉决定申请书一:不起诉决定申请书

申请人(王x的父亲):王xx,男,汉族,20XX年3月5日出生,重庆市忠县人,务农,住忠县xx乡插花村4组。身份证号码:512223196703xxx439。联系电话:15095xxx583。

被申请人:王x,男,汉族,20XX年7月20日出生,重庆市忠县人,未成年人,住忠县xx乡插花村4组。现羁押于丰都县看守所。

请求事项:请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x作出不起诉决定。

事实和理由:嫌疑人王x于20XX年3月21日丰都县公安局以其涉嫌抢劫罪将其刑事拘留,20XX年4月21日被贵院批准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了逮捕。现丰都县公安局已经将此案移送贵院审查起诉。现我要求贵院对王x作出不起诉决定。其理由如下:

1、嫌疑人王x是未成年人,是初犯,他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也没有主管犯罪的恶意,比如,他找同学拿了50元,还退还了他同学45元;

2、嫌疑人王x原来在忠县庙垭小学、拔山中学读书,表现很好,经常参加集体活动,而且还获得奖品,也就是说他人本质并不坏。后到丰都县xx镇中学校读书,该学校接收后读了近2个月,就不让他读书,强行将其引出教室,才导致这样的不良习惯;

3、王x现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要求读书,给他一个学习改造的机会;

4、我们家长愿意加强对王x的教育管理,负起监护责任,让他成人成才,不危害社会;

5、王x的行为情节不严重,并没有造成其他同学身体伤害或不敢上学。而且他并没有到社会上强行要钱,也不是伙同其他人强行要钱,其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

6、我们家长积极赔偿了损失,有部分损失我们家长找学校、派出所要求赔偿给其他学生,他们拒不接受。

综上所述事实和理由,犯罪嫌疑人王x的行为及其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是初犯,又积极认错,悔改。根据我国《刑法》第61条、《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42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2条、第20条等的相关规定,请求丰都县人民检查院依法、及时对犯罪嫌疑人王x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致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王XX

>不起诉决定申请书二:不予起诉申请书>>(1421字)

申请人:刘洪涛 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D-1708

电话:***

案由:申请人因XXX人民检察院对陈X涉嫌故意伤害致死案审查起诉一案,提出以下申请:

请求目的:

对陈X涉嫌故意伤害致死案做不予起诉陈X的决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受故意伤害致死案嫌疑人陈X和其父亲(法定监护人)委托为陈伟的辩护人,经过查阅查阅XXX公安局对本案的《起诉意见书》和本案法医鉴定《四川华西医学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报告》(法会20XX-287),以及会见嫌疑人陈X,和调查了解了部分知情人员;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做为对申请不予起诉陈X的事实和理由。

一、据陈X供述,因陈X于20XX年9月8日被钟XX殴打,邓XX(本案另一嫌疑人)等就自发到何XX家门口找钟XX为陈X说理。陈X并没有召集他们去打本案受害人何XX,那时陈伟根本不认识何XX,完全不可能召集人去打受害人。受害人出来是跟邓XX争吵,陈X并没有和受害人争吵,受害人是和邓XX扭在一起,陈X并没有和受害人扭在一起,反而是想劝架,更是没有任何殴打受害人的行为。XXX公安局对本案的《起诉意见书》对是谁与受害人争吵和扭在一起描述不清,是谁如何殴打受害人的什么部位和将其打死更是描述不清。

二、据本案法医鉴定《四川华西医学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报告》(法会20XX-287),没有任何受害人任何部位有被殴打致使红肿淤血和其他被殴打外伤的描述与鉴定结论,因此认定陈X有对受害人进行殴打的关键证据没有,此对此不能构成陈X有对受害人故意伤害的客观行为的证据锁链,对陈X涉嫌故意伤害的证据明显不足。

三、法医鉴定《四川华西医学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报告》(法会20XX-287)认为受害人与人争吵和肢体接触是死亡的促进因素是不客观的;受害人与人争吵和肢体接触只是XXX公安局送检时的描述,该法医鉴定不能认定受害人与人争吵的事实,尸检上也没有受害人与嫌疑人肢体接触的痕迹描述,当然也不能认定有肢体接触。而且假如有争吵和肢体接触的事实,法医也因在该情形导致受害人有什么样的生理变化,特别是有什么样的病理变化的基础上才能认定是否该情形促进了被害人死亡,而该法医鉴定并没有这些生理病理理由依据。根据常识很容易理解与人争吵和肢体接触一般是不可能致人死亡的,受害人的原有疾病和饮导致而心源性猝死是无疑的死亡原因。

四、就算与人争吵和肢体接触是死亡的促进因素,显然争吵不属于故意伤害;肢体接触也不一定是殴打,所以肢体接触与故意伤害是两个概念。本案当时除了嫌疑人与受害人有肢体接触外,受害人的儿媳张XX、120抢救的医生等都有和受害人都有肢体接触,根据XXX公安局的意见岂不是他们都要涉嫌被追究对受害人故意伤害致死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本案起诉嫌疑人陈X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且该嫌疑人案发时不满16周岁,且故意伤害致死的认定和量刑的刑级很高,因此在本案的事实和证据都模糊的情况下起诉和追究依法陈X本不应有的刑事责任,对陈X是很不公平的,甚至是一种将影响他一生的一种伤害。申请人也了解到受害人的家庭背景和在XX县的关系网与影响力,以及政府部门人员与领导对司法机关工作的干涉与影响,希望你处能尽力保持司法的独立与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对嫌疑人陈X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以维护陈X的合法权利和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和社会秩序。

此致

XXX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刘洪涛

20XX-11-3

>不起诉决定申请书三:附条件不起诉申请书>>(1206字)

尊敬的公诉人:

我受受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李某某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依法为其辩护。辩护人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本案中具备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作出予以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理由如下:

一、李某某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被告人李某某系未成年人犯罪。根据《刑法》第十四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出生于20XX年6月29日,在20XX年10月份作案时,才16周岁,系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是我国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理的基本方针。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处罚只是手段,教育保护才是目的。

因此,李某某属于未成年人犯罪,符合法定从轻、减轻的条件。

二、李某某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被告人李某某是初犯、犯罪主观恶性不深,且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的行为。无翻供表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三、李某某具有立功表现

李某某归案后,除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外,还带领公安人员前往同案犯王某某的家中。因王某某在与李某某交往时,一直使用的假名,如果李某某不带领公安人员找到王某某的家中,查实其真实姓名的话,王某某很难被抓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五、关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定: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根据上述规定,辩护人认为,李某某符合立功的条件,应认定为立功。

综上,鉴于本案被告人李某某是初犯且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小,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较小,且有立功表现,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罚采取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限制人身自由的原则,及《刑事诉讼法》271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王律师

20XX年3月17日

不起诉决定申请书 第2篇

XX国税强申??X号

XX市XX区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XX区国家税务局 地址: XX区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 张XX 职务: 局长

联系电话: XXX—XXXXXXXX 邮政编码: XXXXXX

被申请执行人:XXXX有限公司 地址: XX区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 赵XX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XXXXXXXX 邮政编码: XXXXXX

XXXX有限公司对我局XX国税XX?2006?X号决定, 未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并请在15日内将强制执行结果通知我局。 附件: XX国税XX[2006]X号

申请执行机关(签章) X月X日

使用说明

一、本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设置。

二、适用范围: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税款、滞纳金、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时使用。

三、填表说明:

(一)本申请书抬头填写税务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的具体名称。

(二)正文第一段填写申请理由,申请理由一般包含如下内容:

1.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未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2.已对 (《税务处理决定书》名称、字号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名称、字号)申请行政复议,但对 (复议机关) 年 月 日作出的《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 税复? ? 号)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

3.已对 (《税务处理决定书》名称、字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名称、字号、《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名称、字号)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履行 人民法院 (判决书或裁定书名称、字号)的判决(裁定)。

(三)“根据 规定”横线处依照不同情况填写以下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六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

(四)“附件”根据具体情况填写《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的文书名称、字号。

(五)文书字轨设为“强申”,稽查局使用设为“稽强申”。

四、本申请书一式二份,一份送人民法院,一份装入卷宗。

注释:

一、文书设立的法律依据

本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对税务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有两种方式,即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般情况下,有权做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并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对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税收征管法》赋予了税务机关对税务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权力,增强了税务机关执法的权威性和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力。同时也保留了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权力,即经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税务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因此,设立本文书。

二、文书的概念、功能和用法

《强制执行申请书》是由于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当事人逾

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使用的文书。

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是依税务机关申请而发生的。具备了对税务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能自动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税务机关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税务机关使用《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不仅是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法院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依据。

三、制作和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1.注意法定前提条件。申请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与税务机关对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法定前提条件是相同的。即被处罚的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是在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内,或者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请求期限内,税务机关不得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不起诉决定申请书 第3篇

1. 现行的不起诉决定书公布后的法律效力处于待定状态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不起诉决定书自公开宣布之日起生效。即不起诉决定书一经对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公安机关宣布, 就具有法律效力。对于不起诉决定书自公开宣布后, 公安机关立即表示不申请复议、复核的, 被害人表示不提起申诉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不起诉决定书宣布之日起生效, 不存在效力待定问题。是符合此条规定的, 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 可以要求复议, 如果意见不被接受, 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在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 即:当公安机关接到不起诉决定书后, 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提请复议、复核, 并被作出不起诉书的检察机关或上一级检察机关接受, 改变了原不起诉的决定, 即将不起诉的决定变更为起诉, 此时不起诉决定书就立即失去了法律效力。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也存在此类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 决定不起诉的……被害人如果不服, 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的申诉得到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支持改变原决定或人民法院接到被害人的起诉后, 对被不起诉人依法作出有罪判决, 不起诉决定书也失去了效力。所以不起诉决定书自公开宣布之日起生效的问题, 存在着不尽完善的地方。以上情况一旦出现, 检察机关对作出的这类不起诉文书就失去了应有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同时被不起诉人如果是在押的情况下被释放, 人民法院对其判处刑罚后, 原被不起诉人一旦在逃, 就必然会引起诸如如何执行刑罚之类似问题。这样不仅会浪费有效的司法资源, 也会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能有效地、及时地得到保障。所以说现有的不起诉决定书在生效时间的规定上是不周密的, 不能涵盖可能出现以上的情况。

2. 现行的不起诉决定书宣布后的生效的不确定性, 导致被不起诉人行使国家赔偿权利时间的不确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的, 被不起诉人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即被不起诉人具有申诉权。从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看, 被不起诉人除了控告权、建议权外, 还有一项重要的权利——申请国家赔偿权,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被不起诉人在押的, 被作出存疑不起诉和绝对不起诉的案件, 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而根据我国的赔偿法的规定, 当事人申请赔偿的时效为二年, 自国家机关以及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而《刑事诉讼法》以及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诉讼规则规定, 不起诉书宣布后即为生效, 即被不起诉人收到不起诉书之日被确定违法之日。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被不起诉人有权从收到此文书之日起二年内有权申请国家赔偿。赔偿机关应当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例如:被不起诉人收到不起诉书时第二日就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 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 (即六十日) 内给予赔偿。但是对于公安机关接到不起诉决定书后第七日提出申请复议的, 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机关在三十日内, 作出维持原决定后, 公安机关接到维持决定后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请复核, 复核机关在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在这里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的最长时间为六十七日, 这就存在此时复核机关没有复核决定前, 被不起诉人已经得到了国家赔偿的情况。复核机关没有改变原决定的就不涉及此问题, 如复核改变了下一级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 而义务机关已经给付了被不起诉人的赔偿, 这时就存在着国家赔偿款项如何从原被不起诉人手中追偿的问题。对于被害人申诉和提起自诉的也存在这样的情况。所以说不起诉书何时生效, 决定被不起诉人从何时开始到何时为止二年的时间内有申请国家赔偿权利。

基于以上问题为了使被不起诉人能够及时准确得到赔偿, 对其有一个公正的处理, 也有效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的制约, 应对现行不起诉决定书生效的时间在法律上作出修改, 以便在检察机关行使不起诉过程中有法可依, 同时更加体现了司法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司法原则。

笔者认为将现行不起诉决定书后二自然段修改为:公安机关、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可以在接到不起诉书后第二日起七日内, 公安机关有权向作出不起诉决定书的检察机关提出复议、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请复核;被害人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 请求提起公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自诉。

被不起诉人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向作出不起诉决定向检察机关申诉。

理由:其一, 这样规定符合《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实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三百零三条, 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有关法律规定》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中对于公安机关、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如有错误的或不服的权利救济时间均为七日, 即不起诉书宣布送达后七日内, 可以行使上述权利, 否则不起诉决定书即为生效。

其二, 这样规定符合现有法律文书生效时间的通常作法。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在何时生效方面上也是采取这样的表述方法。例如对于刑事案件的判决书是这样表述的“对于被告人如不服本判决, 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民事、行政判决书、裁定书也是这样。所以说这样规定既交代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公安机关的权力救济时间的限制, 也使不起诉决定书生效的时间, 被不起诉人申请国家赔偿的时间更加明确, 同时也使对外公开的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书更具有严谨性、权威性。

摘要:不起诉决定书是检察机关履行刑事诉讼法赋予的不起诉裁量权, 结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证据以及其他法律情节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外在表现形式。

不起诉决定申请书 第4篇

忘年之恋:

清纯湘妹子掉进玫瑰陷阱

2004年7月6日,叶丽琼应邀观看朋友的商业演出,一场有预谋的爱情突然降临,从此改变了她的一生。

时年27岁的叶丽琼是湖南省桃源县人。因母亲去世较早,她从小养成了自强自立的性格。中专毕业后,她只身赴本省的张家界市打工,做过保姆,当过餐厅服务员,最后白手起家,开办了一家湘菜酒楼。20岁那年,她在市区购买了一套价值16万元的二手房。

叶丽琼自幼天生丽质。特别是曲线玲珑的身材和那张秀气可人的脸蛋,人见人爱。但由于把全部心思都放在创业上,叶丽琼忽略了自己的终身大事,至今尚没拍拖。不过。她跟朋友之间来往密切,特别是一个名叫汪悦的女孩,她是当地一家剧团的演员,她和叶丽琼是多年的闺房密友。这天,汪悦随剧团到张家界演出,特意邀请叶丽琼前来捧场,叶丽琼欣然前往。

演出结束后,汪悦将一位名叫任炳达的老板介绍给叶丽琼认识,说任炳达是文化名人,注册成立了一家文化传播公司,并承包了一家省级电视台的栏目,事业顺风顺水。叶丽琼打量了一下任炳达,只见他体态较胖,颇有老总的派头。末了,任炳达用自己的本田轿车送汪悦和叶丽琼到下榻的酒店。汪悦安排叶丽琼坐在副驾驶座位上。叶丽琼事后才知道,这样的安排其实是颇具用意的,但当时她并未察觉有什么不妥,直到第二天大家再次见面喝茶后,叶丽琼才大吃一惊。

第二天晚上,叶丽琼和汪悦双双被邀,由任炳达做东,在一家豪华夜总会喝茶。期间,任炳达只对叶丽琼大献殷勤,让叶丽琼很不好意思。更为尴尬的是,汪悦借故半途溜场,最后包厢里只剩下叶丽琼和文化名人。曲终人散时,任炳达驱车将叶丽琼送回家。临下车前,任炳达突然向叶丽琼求爱,而且方式很特别:他将自己的身份证、公司营业执照和一叠业务往来合同等文件,递过去请叶丽琼“查验”,令叶丽琼既惊愕又不知所措。

43岁的任炳达告诉叶丽琼,他已经离婚两年,虽然事业有成,但却在感情上一片荒芜。任炳达透露,有些女孩也追过他,但他没看中。任炳达强调,自己从不到休闲城洗脚、按摩、跳舞。他说,是叶丽琼的美丽与清纯令其一见钟情……

面对文化名人如此怪异、突兀的求爱,叶丽琼没有答应。任炳达毫不气馁,随后发起了猛烈的爱情攻势。通过电话、手机短信和E-mail、视频聊天等方式,倾诉爱慕之情。

见叶丽琼仍没回应,任炳达另辟蹊径,他通过汪悦打听到叶丽琼喜欢吃土鸡蛋和鱼的饮食习惯。于是,任炳达经常驱车到乡下收购土鸡蛋和火焙鱼。吃鱼时,鱼背和鱼尾比较硬,任炳达就将这些硬的自己吃掉,剩下腹部那些软的留给叶丽琼享用。

此招产生了立竿见影的功效,令从小缺少关爱的叶丽琼既感觉到了爱情,又体会到了亲情。架不住文化名人爱情“细节攻略”,叶丽琼最终情不自禁地倒在了这个大她16岁的男人怀抱。那一夜,任炳达翻云播雨、春风几度。当他发现27岁的湘妹子还是处女之身时,在床上激动得差点掉泪。

一夜情之后,叶丽琼全身心地付出,每天被离异男友火一般的激情包裹着。最开始,两人在外面租房同居。2004年12月,叶丽琼怀孕后,她干脆将男友接到自己的住处共同生活。

2005年春节的一天,叶丽琼因患宫外孕住院。任炳达在医院里前后悉心照顾了十多天,令叶丽琼非常感动,她在心底里发誓:“除非他不要我了,我绝对不会离开他!”就是在这次住院期间,任炳达以丈夫名义在叶丽琼的手术单上签字。

从此,两人的关系正式进入了家庭生活阶段,屋里屋外以“老公”、“老婆”相称呼。令叶丽琼特别开心的是,老公经常早早回家,一进门便手捧一枝鲜红的红玫瑰,款款深情地重复着一句话:“我要让你天天当公主,夜夜做新娘。”

医生曾警告叶丽琼,经过这次宫外妊娠的变故后,怀上小孩的几率要比平常人小一些。然而,卧室床头芬芳的玫瑰让叶丽琼幸福得头晕目眩,激情碰撞间很快又蒂结出爱情果实。2005年6月,当发现叶丽琼再次珠胎暗结后,任炳达高兴得手舞足蹈,并首次携带未婚妻叩见岳父大人。

叶丽琼的老爸是个观念比较传统的老实人,他要求女儿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再做妈妈。就在叶丽琼憧憬头披婚纱的时候,她发现了一个惊天秘密。

借船过河:

百万保证金护送女友“出嫁”

2005年7月下旬的一天,叶丽琼无意中获悉,任炳达并未同妻子离婚,而且还有两个子女。犹如晴天霹雳,叶丽琼差一点昏倒。

一夜之间,身份由“老婆”变成“二奶”,顿感欺骗与羞辱的叶丽琼要任炳达走人。这时,任炳达跪在她面前,一边自掴耳光,一边声泪俱下地道歉。他说自己和老婆已经几年没有性生活,婚姻早已名存实亡,离婚手续尚在办理中……

“那就等你离婚后再来找我。”叶丽琼坚决不肯当“第三者”,表示马上中止两人的同居关系。只见任炳达快步冲上9楼阳台,打开玻璃窗户说:“丽琼,我不能没有你。如果你狠心抛下我,我就跳楼!”

叶丽琼傻了眼!看到“老公”倾斜的姿式全身发抖,叶丽琼的心一下子软了,哭喊着扑上去抱住任炳达。

文化名人“跳楼殉情”身姿留住了小情人的芳心,但叶丽琼要求打掉腹中胎儿。理由很简单,她若生下私生子,既无法面对自己的父亲,也无法给没名没分的孩子一个交待。

任炳达似乎对私生子的身份问题早已做好了安排,他向叶丽琼兜售了一个“借船过河”的锦囊妙计:为了给私生子顺利地上户口,并逃避计划生育部门的罚款,他让叶丽琼跟自己的一个老同学陶龙结婚。待孩子出生并上户口后,马上与陶龙离婚。任炳达拍着胸脯保证:他一定会在孩子落户后离婚,堂堂正正地娶叶丽琼为妻,来一个“双喜临门”。

叶丽琼瞠目结舌!认为文化名人“借船过河”的策划非常荒唐。就在叶丽琼仍然执意堕胎时,一纸“爱情保证书”让她改变了主意。

2005年10月18日,任炳达当着叶丽琼的面写道:“无论世事如何变化,我今生今世永远爱着叶丽琼,朝夕相伴,不离不弃。如果背弃叶丽琼,我愿赔偿她100万元人民币。”

看着同居男友白纸黑字的爱情誓言,叶丽琼深信不疑,决定生下私生子。

一周后,在任炳达的安排下,陌生“丈夫”陶龙紧急赶赴张家界“成亲”。任炳达带着叶丽琼和陶龙一起办手续,照完快照后,不到10分钟,叶丽琼与陶龙的手上便各自拥有了一本鲜红的《结婚证》。望着眼前这位素不相识的“丈夫”,叶丽琼哭笑不得。

为了感谢“新郎”慷慨献身,当天中午,任炳达特意宴请老同学。在做了几小时的“新郎”之后,陶龙当天下午被任炳达送回了老家,再也没有与“妻子”联系过。

“老婆,我要给你买一套最温馨、最豪华的洞房。”为了正式迎娶叶丽琼,任炳达开始用行动兑现自己的爱情诺言,在该市选定了一处豪宅。叶丽琼非常感动,她将自己的旧房卖掉,把钱几乎全部投入到新房的装修之中。

2005年12月,叶丽琼跟随任炳达搬进了新家。为了在家安心养胎,她把酒楼转让了出去。

2006年3月26日,叶丽琼顺利产下了一个男婴。中年得子的任炳达在兴奋之余,给儿子取名叫任叶长,将父母的姓氏都用上,蓄意一家三口相亲相爱、天长地久。

升格为母亲的叶丽琼乐意当个全职太太,每天把家打理得妥妥帖帖。尽管任炳达承诺的离婚之事一拖再拖,甚至经常出差,但怀抱婴儿的叶丽琼没有太多埋怨。每当独守空房时,她在哄睡孩子后就写日记,记载着对老公的挂念之情。就在这时,那个令叶丽琼忽略的女人终于出现了。

2006年12月下旬的一天,任炳达的妻子胡芳发现了老公家外有家的蛛丝马迹,半夜敲开了“二奶”的家门,将丈夫和二奶捉奸在床。胡芳看上去相当优雅,她没有破口大骂“狐狸精”,而是用平静的语言对叶丽琼说:“看在大家都是女人的情况上,我不想为难你。但你必须立即断绝跟我家炳达的关系,马上带着野崽离开这所房子。”

最开始,叶丽琼有些做贼心虚,但大奶的自信与优雅深深地刺疼了叶丽琼的神经。想起任炳达曾说过与老婆已经分居多年,叶丽琼一下子有了底气:“强扭的瓜不甜。既然你和丈夫的婚姻早已名存实亡,又何必非要赶我走呢?”

胡芳“哼哼”一笑:“我早猜想到炳达泡妞会用这一招。”说着,她将一本精致的日记递给叶丽琼。当叶丽琼翻了几页后,顿时花容失色,瘫痪在沙发上。

清算孽债:

单亲妈妈状告自己重婚罪

那是一本《婚姻日记》,不仅记载了任炳达给大奶胡芳生日送花、赠送金银首饰、陪妻子进美容院、夫妻旅游双飞双栖的浪漫情景,而且记载了文化名人和优雅妻子床上缠绵的细节。特别是在叶丽琼怀孕后,任炳达与妻子特别好。胡芳在日记里写道:“不知咋回事,炳达忽然变得生猛起来,我怀疑他是不是看了三级片或者吃了春药?”

“大奶”的每一篇《婚姻日记》,像针一般刺疼了叶丽琼的心。她怎么也不敢相信,每当她为任炳达“出差”而写“相思日记”时,文化名人却躺在所谓“分居”的大奶的床上颠鸾倒凤、畅快淋漓!

此时的叶丽琼手中还有一张牌:她希望身边的同居男友否认妻子的《婚姻日记》。只要任炳达斥责妻子的《婚姻日记》是杜撰,那么,她就有了跟“大奶”博弈的底气。

然而,在三人当面对质中,任炳达像个做了错事的孩子,低着头一言不发,甚至拒绝承认任叶长是他的私生子。当看到大奶在自己眼皮底下将任炳达领回家时,呆若木鸡的叶丽琼像被掏空了一样,头脑一片茫然。

此后,任炳达更换了手机号码,玩起了失踪。直到这时,叶丽琼才如梦初醒:被情圣忽悠了!几天后,叶丽琼抱着私生子离开了那个令其蒙羞受辱的家。

流落街头的叶丽琼,所做的第一件事便是从法律上与文化名人划清界限,一纸诉状将任炳达告上了法庭,要求判决解除同居关系,确认私生子任叶长与任炳达的血缘关系,并要求判决任炳达兑现“爱情保证书”100万元,返还赠送给叶丽琼母子的房屋。

法庭上,任炳达坚决否认任叶长是他的骨肉,并且拒绝做亲子鉴定。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依法解除了两人的非法同居关系,确认任叶长是任炳达的儿子,判决任炳达每月支付给私生子抚养费600元。

然而,法院对叶丽琼的其他诉求不予支持。直到这时,叶丽琼才知道,任炳达当初在购买房子时,房产证上办的是他一个人的名字。

叶丽琼暂时还没有时间清算与文化名人的风流债,因为另一桩官司更为迫切。不入,她将有名无实的陌生“丈夫”陶龙告上了法庭。2007年9月7日,受理此案的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叶丽琼与陶龙在任炳达的操纵下结婚,既没有同居过,更没有生育小孩,也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据此,法院作出准予两人离婚的判决。

洗脱“二奶”和“妻子”身份后,叶丽琼离开了张家界,带着私生子来到长沙市郊租住。由于孩子太小,叶丽琼只好在家带孩子,不能工作,生活来源成了问题。

人财两空的叶丽琼对自己的遭遇不能释怀,一个问题始终困扰着她:文化名人任炳达身边美女如云,为何偏偏要猎艳她这个清纯女子?

2008年7月下旬的一天,叶丽琼与“前夫”陶龙在长沙偶遇。看着眼前面容憔悴的“前妻”,不知是出于同情还是良心发现,陶龙道出了老同学任炳达当初“借船过河”的玄机:原来,那段时间,任炳达常常有一种文思枯竭、江郎才尽的感觉,期望来一段“艳遇”,调动其创作的灵感。而任炳达又是一个怕老婆的男人,不敢随便对身边美女拈花惹草,便四处物色清纯女孩,用隐秘的、牢固的婚外恋为自己的创作激情加油……

想着这位文化名人为了激活自己的枯萎细胞,居然拿一个清纯女孩的感情和幸福作廉价调料,策划导演了一幕幕爱恨情仇的荒诞剧。叶丽琼怒火中烧,绝地反击。她来到法院刑事审判庭,要求追究任炳达的重婚罪。不料,该院一位法官告诉她:“如果要说重婚,你也是当事人,也要获罪。”

想着一个清纯女孩的青春、感情被一位文化人策划得支离破碎,想着自己的清白之身被文化人强加上“离异男士同居女友”、“陌生人妻子”、“可耻的二奶”等爱情“马甲”身份,想着私生子黯淡的未来,叶丽琼决定豁出去,彻底砸碎文化名人的马甲。为此,叶丽琼作出了一个惊世骇俗之举:状告自己重婚罪,以“自杀性诉讼”方式,把自己和任炳达紧紧地捆绑在一起,将文化名人送进大牢。

然而,经法院立案庭审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不能自己状告自己。叶丽琼自求重婚罪的愿望落空。

不起诉决定书 第5篇

本案由增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金善涉嫌窝藏、包庇罪移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增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xx年3月12日晚上10时许,犯罪嫌疑人黄宏面与同案人韦书棉、何基追、何开航、张荣杰(均另案处理)等人到本市新塘镇东华村外工楼首层A12档小食店饮酒娱乐时,因噪音问题与在该店饮酒唱歌的被害人王银江、李小周、劳国强、李某等人发生争执后心怀不忿,黄宏面遂到店外找到犯罪嫌疑人张振卷倾诉,张振卷得知老乡被他人欺负后,即吩咐黄宏面等人在外工楼外等候,其他人与韦书棉租乘摩托车赶到新塘镇的“热浪酒吧”,纠合同案人陈振安、黄相亮、韦文但及陈涛、陈界、陈振贤、黄振奋、黄振昌和“莫老二”(另案处理)等人,驾驶摩托车并携带水果刀、西瓜刀、摩托车避振器等工具窜到东华村外工楼与黄宏面等人汇合后,持械冲入外工楼首层A12档小食店内泄愤报复,对王银江、李小周、劳国强、李某等人进行砍杀,致王银江、李小周当场死亡,劳国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受重伤后逃离现场。次日,张振卷串同同案人分别潜逃,企图逃避侦缉。后被破获归案。犯罪嫌疑人黄金善明知犯罪嫌疑人张振卷杀人后潜逃,不但不到有关部门举报,反而为其逃跑提供财物及匿藏,逃避公安机关侦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增城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黄金善犯包庇、窝藏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金善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院印)

不起诉决定书 第6篇

×××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检刑不诉[××××]×号

被不起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住址(被不起诉人住址写居住地,如果户籍所在地与暂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写明户籍所在地和暂住地),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决定机关等。](如系被不起诉单位,则写明名称、住所地等)。辩护人„„(写姓名、单位)。

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罪,于××××年×月×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如果是自侦案件,此处写“被不起诉人×××涉嫌×××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年×月×日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此次应当将指定管辖、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

(如果案件曾经退回补充侦查,应当写明退回补充侦查的日期、次数以及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的姓名)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人民检察院

(院印)

说明:这是绝对不起诉决定书使用的格式。1.称谓的变化

旧格式在相对不起诉决定书中称“被告人”,在绝对不起诉决定书中称“被不起诉人”,在存疑不起诉决定书中则称“犯罪嫌疑人”。新不起诉决定书格式一律称为“被不起诉人”,且增加了对“被不起诉单位”的规定。如果是单位,即以“被不起诉单位”取代“被不起诉人”,写明名称和住所地。

2.告知事项完备

凡是有被害人的案件,不要忘记申明被害人享有申诉权及起诉权。如果还需要告知被不起诉人的申诉权及起诉权,则应按被不起诉人、被害人的顺序分别写明。

3.署名和日期

旧格式在尾部的署名部分规定署“检察员”,而新格式将此修改为统一署检察院院名

××××年×月×日 并明确要加盖院印。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检察委员会和检察长才有不起诉决定权,不起诉决定书作为一级检察机关所制作的法律文书,对事实、证据的认定以及对法律的适用均为检察机关的意见,因此不宜署个人姓名。

日期是该文书的签发日期。4.份数

不起诉决定书以人为单位制作,应当有正本、副本之分,其中正本一份归入正卷,副本发送被不起诉人、辩护人及其所在单位、被害人或者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侦查机关(部门)。

注意:新格式对不起诉决定书中“案件事实情况”和“不起诉理由、法律根据和决定事项”的叙写要求规定得更加具体。强调根据三种不起诉的性质、内容和特点,针对案件具体情况有侧重点地叙述。

1、绝对不起诉决定书中“案件事实情况”部分的重点内容是《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各种法定不起诉的情形,在叙写时,要充分反映出法律规定的内容。在此又分两种情况:

(1)根据刑诉法第十五条第(一)项不起诉的,即侦查机关移送起诉认为行为构成犯罪,经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而决定不起诉的,要先概括叙述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犯罪事实,然后叙写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及相应的证据,重点反映显著轻微的情节和危害程度较小的结果。如果是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则没有必要将侦查认定的事实列出,而只须写明审查查明的事实即可,因为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移送审查时认定的案件事实只是检察机关一个部门的认识,不能代表检察机关对案件的认定。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第(六)项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而决定不起诉的,则重点叙明符合五种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和证据,充分反映出法律规定的内容即可。在法律条款的引用方面明确规定既要引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也要引用《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项(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等)。

2、相对(酌定)不起诉决定书的重点内容是有关被不起诉人具有的法定情节及检察机关酌情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具体理由和事实,要将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写清楚。在事实部分表述犯罪情节时要以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还要将体现其情节轻微的事实及符合不起诉条件的特征叙述清楚,并将证明“犯罪情节”的各项证据一一列举,以阐明犯罪情节轻微。格式为: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情节(此处写明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具体情节的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姓名)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3、存疑不起诉决定书的格式:

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罪,于××××年×月×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如果是自侦案件,此处写“被不起诉人×××涉嫌×××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年×月×日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此次应当将指定管辖、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

(如果案件曾经退回补充侦查,应当写明退回补充侦查的日期、次数以及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

×××(侦查机关名称)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概括叙述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名称)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姓名)不起诉。

(如系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则写为:本案经本院侦查终结后,在审查起诉期间,经两次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不起诉决定书 第7篇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礼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xx年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xx年10月17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礼到本市海淀区建设银行北大南街分理处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信用卡被吞,激愤之下用拳头将自动取款机的防暴玻璃、功能键外框砸坏,毁坏物品价值人民币9600元。后被不起诉人朱礼被抓获。现损失已赔偿。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朱礼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完全赔偿损失,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礼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院印)

不起诉决定书 第8篇

被不起诉决定人王××,男,出生年月,出生地,身份证位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压塑制品厂工人,住××市北郊王庄二队。因本案于19××年×月×日经我院批准,同年×月×日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不起诉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一案,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19××年×月×日移送我院。经审查查明:19××年×月×日晚12时许,犯罪嫌疑人王××随同李×(已起诉)、朱××(已起诉)到××县××转盘路个体户周××餐馆就餐,三人共喝白酒3斤,应付人民币790元,李×以钱未带够和以后常来照顾生意为由只付给人民币660元,便扬长而去,店主敢怒不敢言。次日凌晨1时许,犯罪嫌疑人王××又随同李×、朱××到××转盘路艾××录像厅看录像,李、朱纠缠店主艾××让其换武打片,艾不从,李、朱对艾扬言:“如不换,就砸坏录像机,封录像厅的门。”犯罪嫌疑人王××对李、朱进行劝阻说:“算了,算了”,才未能打起来。凌晨3时许,李、朱又闯进南郊××餐馆寻衅闹事,犯罪嫌疑人王××又从中劝阻。在受到李的斥责后,准备独自回厂。此时,餐馆职工包××要去南郊派出所报案,被正要回厂的王××发觉,王抓住包××质问为什么偷其自行车,并对包拳打脚踢,直到包跪下叩头求饶。以上事实,有在场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综上所述,被不起诉人王××在李×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一案中,不仅没有参与,而且还有多次劝阻的.行为;殴打包是基于双方的误会,属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款以及第140条第1款、第2款之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王××不起诉,予以释放。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的7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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