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设部展览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4-09-21

关于印发《建设部展览管理规定》的通知(精选8篇)

关于印发《建设部展览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1篇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办[1997]132号 【发布日期】1997-06-05 【生效日期】1997-06-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关于印发《建设部展览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办[1997]132号)

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

为了切实加强建筑系统展览工作的管理,确保展览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有关加强展览管理的规定,及建设行业展览工作的实际需要,对1996年2月13日印发的《建设部展览管理暂行办法》(建办[1996]82号)重新做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建设部展览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部办公厅。原《建设部展览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废止。

一九九七年六月五日

建设部展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部系统展览会的管理,提高展览会的质量,使之逐步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展览会,是指由建设系统行政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在境内外组织的成就展览会、商品展览会、展销会、经贸展览会、以展览或陈列方式举办的经贸洽谈会、技术交流会等。

第三条 展览会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展示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成就,扩大宣传,树立形象,开拓市场,进行技术交流和促进经贸合作的有效途径之一。部将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和执行情况,根据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和可能,积极主办并支持部属有关单位举办和参加有利于建设事业发展的各类展览会。

第四条 适用于本规定的展览会实行审批备案制度。

第二章 展览计划的归口管理申请

第五条 部办公厅负责部属各单位(包括各社会团体)举办的建设系统及跨部门。跨地区的各类展览会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展览的主办单位应于每年10月份以前将下一的展览计划报部办公厅。展览计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展览会的目的、名称、主办单位、地点、规模、时间、展期、展出内容、招展对象和范围、展位收费标准、展览实施方案等。

第七条 部办公厅根据办展单位的申请计划进行初审,并商有关司局后,形成建设部展览计划,报部主管副部长审批。重要展览由办公厅报部长办公会审定。

第三章 主办单位与展览的分类、审批

第八条 展览按主办单位划分四类:

(一)以部名义办的展览,包括在展览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名称的展览会。此类展览是体现建设事业全局和建设部整体形象,以建设系统重要行业。产业,产品及重大工程项目的展示或成就汇报为主要内容,是部系统内层次最高的展览会。此类展览会的新闻发布。开幕式等活动由部领导参加,展览会的各项工作由部统一筹划组织,也可由部委托有关单位承办。展览计划由部发文批复。

(二)由有关单位主办,以部名义或部司局厅名义主管、指导的展览。此类展览是以有关行业专业产品或系统的展示,洽谈和交易为主要内容。展览会的新闻发布会等活动可视情况由部领导或部有关部门的领导同志参加。开幕式可视情况由部有关部门的领导同志参加。展览各项工作由主办单位组织和办理。展览计划由部办公厅发文批复。

(三)由有关单位自行主办的展览。此类展览是企事业单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以主办单位名义招展、组织展览。展览会的新闻发布。开幕式等活动原则上部不派员参加。展览计划报部办公厅审核批复。

(四)由国务院综合部门主办,有关部门参加的全国综合性展览,参照本章第八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以上展览如涉外(有境外团体、机构、企业参加或去境外展出),主办单位需根据外事管理规定,先报部外事司按程序审查再报办公厅审核,同意立项后,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审批的依据与要求

第九条 部对各单位申报的展览计划的统一平衡、归口协调和审批依据如下:

(一)展览会必须符合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的要求,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

(二)展览会必须注重体现社会效益,有利于提高参展单位的经济效益;

(三)展览会必须避免过分集中和重复,应体现专业化、定期化、规模化等要求;

(四)主办单位以往办展的组织管理水平和效果;

(五)部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

第十条 展览计划原则上每年审批一次。各主办单位对业经批准的展览计划,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故提前、推迟或停办,主办单位须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部办公厅,要求批准变更计划。

第十一条 各主办单位在每年展览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展览会书面总结材料报部办公厅。

报告应报告以下内容:

(一)确切的展览名称。迄止日期和举办地点;

(二)主办、协办、承办单位名称;

(三)展览规模、参展单位名单;

(四)展位、广告、会务等收费;

(五)实际效果(如交易成交额),经验及今后需注意的问题;

(六)财务决算报告。

第十二条 展览的承办单位不得利用行政手段硬性招展,强行摊派;不得谋取不合理收入或暴利。

第十三条 凡我部及直属单位主办或参与的各类展览,不得进行各种名目的评比。评优、评奖和推荐活动。

第十四条 申请以部名义指导、支持和赞助的展览计划,未经部批准,主办单位不能擅自以部指导、支持、赞助的名义进行招展。若违反本规定,部办公厅将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并做出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部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部办公厅报部主管领导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关于印发《建设部展览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2篇

关于印发《XX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公司各部室:

经公司高管会研究,现将《XX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XX年XX月XX日

瑞金市XX公司综合部

20XX年XX月XX日印发

共印10份 XX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制度

一、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到位管理

1、施工单位应按《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的要求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组建工程项目部,按投标承诺及合同的约定安排建造师及“五大员”到岗,并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配足相关工程技术管理人员,保证每月在工程项目部上班时间不少于20天。未经我公司同意,中途不得更换建造师及“五大员”。

2、监理单位应按《工程项目监理规范》的要求在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组建项目监理部,选派有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进驻现场,保证专业配套,人员到位,但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二个以上工程项目中任职。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在项目监理部上班时间不少于10天,专业监理工程师及一般监理人员不少于20天。未经我公司同意,中途不得更换项目总监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3、对建造师、“五大员”、项目总监及监理人员上下班实行考勤制度,上下班时统一到项目部进行指纹打卡(或签到),公司驻工地代表每月5日前将上月考勤进行公示并报项目分管副经理签字后作为工程资料存入工程档案。

二、施工组织管理

1、施工单位应加强项目部的软、硬件设施建设,建立 完善质量、生产安全等相关管理制度,做到制度上墙,挂图作业,并公示项目基本情况。

2、施工单位应根据规定的时间节点要求编制各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倒计时计划安排表,做到科学合理,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同时,应根据工程的实际进展情况,及时调整施工组织设计及倒计时计划,确保下达的各时间节点任务能如期完成。

3、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倒计时计划安排,时间节点任务要求及早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好图纸会审,落实好建筑材料、配件及机械设备的供应,安排好施工队伍,确保工程施工有序、顺利推进。

4、施工单位应在工程施工时根据图纸设计及施工规范的要求做好技术交底(特别是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技术交底),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技术指导,施工完成后做好质量检查工作。做到班内自检、班与班互检,下道工序对上道工序的交接检,确保工程的施工质量。

5、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时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要大力推行绿色施工,合理利用及减少建筑垃圾,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要大力提高工程施工技术水平,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工期,提高投资效益。

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施工单位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 产保障体系,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把排查工作做实、做细、做好,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物料提升设备、脚手架、深基坑、用电线路及重点部位和环节等方面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配备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设施、设备及防护用品;要进一步完善建筑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监理管理

1、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规范》、施工图设计、监理合同编制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并根据工程的进度情况及时调整监理实施细则。

2、工程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认真履行职责。

(1)要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影响施工质量的人、机、料、法、环等各种因素进行全面的质量控制,监督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到位。(2)要把好建筑材料、配件和设备的进场验收关,坚持不合格的材料、配件和设备不准进场,更不准使用于工程。(3)要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执行好材料二次试验、设备检验、施工试验制度。

(4)要将涉及主体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关键工序作为监理工作的控制点,采取旁站、巡视、平衡检 验等形式进行监督检查,坚持本道工序未经验收或质量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确保工程质量满足设计要求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要加强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施工现场存在重大隐患的,要及时签发整改通知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指定专人负责跟踪落实到位,切实做到思想高度重视,措施坚强有力,检查严密细致、整改严肃认真。确保生产安全。

五、强化奖惩措施

为确保工程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如期完成施工任务,保证工程质量及生产安全,采取以下奖惩措施:

1、施工单位在保证质量和生产安全的前提下如期(提前)完成时间节点任务,达到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在政府工程款未拨付到位前,可在备用金中预先支付;不服从业主、监理管理,延期完成任务、质量达不到要求或出现生产安全事故的,在政府工程款拨付到账后,将暂扣该次应拨工程款金额的20%,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无息拨付。

2、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如期完成任务,质量达不到要求或出现生产安全事故,在达到合同约定退付履约保证金的进度时,暂扣应退履约保证金金额的50%,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无息退付。

3、建造师及“五大员”每月在岗不足20天的,按缺勤 天数建造师1000元/天、“五大员”500元/天的标准给予处罚,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扣罚;对总监每月在岗不足10天、专业监理人员不足20天的,按缺勤天数分别给予3000元/天和2000元/天的处罚;同时,对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工地现场实行随机督查制度,发现一次不在施工现场的扣罚2000元/次,第二次扣罚5000元/次,第三次以上(含三次)不在施工现场的将终止监理合同。以上所处罚金额在向市政府申请拨付监理费时扣罚。

4、监理单位未按合同要求履行监理职责,导致工程进度滞后、质量达不到要求或出现生产安全事故的,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将扣除总监理费用的50%作为处罚。

六、几点要求

1、各施工单位应细化各时间节点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到人,认真组织,科学安排严密实施,快速推进项目建设,确保各时点任务如期完成。监理单位要加强与施工单位、业主的沟通协调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工程项目的顺利推进创造条件。

2、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应高度重视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问题,不能以低质量换取快速度,更不能忽视生产安全而盲目施工。

3、公司工程部应加强对工程质量、生产安全、工程进度等方面进行督查、考核,做到每星期一督察,每月一考核。对施工质量好、速度快,生产安全措施到位的施工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并予以奖励;对进度慢、工程质量低劣、不服从管理或出现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视情况予以报送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

七、本制度由公司负责解释。

八、本制度自

关于印发《建设部展览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3篇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军委后勤保障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推动各部门、各地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成本核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针对基本建设成本管理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现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2.项目建设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财政部

2016年7月6日

附件1: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三条设备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四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主要包括:

(一)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他前期费用;

(二)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

(三)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

(四)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标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及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

(五)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贷款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债券发行费用及其他债务利息支出或融资费用;

(六)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及其他检验检测类费用;

(七)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报废工程净损失及其他损失;

(八)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支出;(九)其他待摊投资性质支出。

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建设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冲减债务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超过利息支出的部分,冲减待摊投资总支出。

第五条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控制项目建设管理费。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项目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经批准的动态投资,不含项目建设管理费)扣除土地征用、迁移补偿等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为基数分档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

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建设工期长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的项目,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中央级项目,应当事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未经批准的,超标准发生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由项目建设单位用自有资金弥补;地方级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审核批准的要求和程序。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一般不得发生业务招待费,确需列支的,项目业务招待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

第七条使用财政资金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比照第六条规定执行。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营性项目的项目资本中,财政资金所占比例未超过50%的项目建设管理费可不执行第六条规定。

第八条政府设立(或授权)、政府招标产生的代建制项目,代建管理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代建内容和要求,按照不高于本规定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核定,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代建管理费和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同时发生的,两项费用之和不得高于本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

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的项目,代建管理费确需超过本规定确定的开支标准的,行政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事业单位中央项目,应当事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地方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审核批准的要求和程序。

代建管理费核定和支付应当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结合,与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实行奖优罚劣。同时满足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工程质量优良、项目投资控制在批准概算总投资范围3个条件的,可以支付代建单位利润或奖励资金,代建单位利润或奖励资金一般不得超过代建管理费的10%,需使用财政资金支付的,应当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完成代建任务的,应当扣减代建管理费。

第九条项目单项工程报废净损失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单项工程报废应当经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鉴定。非经营性项目以及使用财政资金所占比例超过项目资本50%的经营性项目,发生的单项工程报废经鉴定后,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部门审核批准。

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条其他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发生的房屋购置支出,基本畜禽、林木等的购置、饲养、培育支出,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支出,软件研发及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等支出。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参考文献

关于印发《建设部展览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4篇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支持农村文化事业发展,中央财政设立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为了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以便进一步完善此项工作。

附件: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 政 部

2013年4月10日

附件

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农村公共文化事业发展,保障基层农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中央补助、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定额补助和因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法。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出范围与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包括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其中:

(一)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行政村文化设施维护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等支出,包括:

1.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运行维护和开展宣传培训等支出;

2.农家书屋出版物补充及更新支出;

3.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支出;

4.行政村组织开展各类文化体育活动支出。

(二)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地方开展农村特色文化体育活动、加强农村基层文化体育人才队伍建设、丰富农民群众文化体育生活等。

第七条 行政村文化设施维护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等支出基本补助标准为每个行政村每年10000元,其中:

1.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每村每年2000元;

2.农家书屋出版物补充及更新每村每年2000元;

3.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活动按照每村每年12场,每场平均200元的补助标准,每年2400元;

4.农村文化活动每村每年2400元;

5.农村体育活动每村每年1200元。

第八条 中央财政对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分别按照基本补助标准的20%、50%、80%安排补助资金,其余部分由地方统筹安排。

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地方自行负担。

对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的比照享受中部政策的东部地区,中央财政按照基本补助标准50%的比例安排补助资金;比照享受西部政策的东中部地区,中央财政按照基本补助标准80%的比例安排补助资金。

第九条 奖励资金实行因素分配法,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兵团,以下简称省)区域内农村基本情况、财政文化投入水平、农村文化体育活动开展情况等因素进行分配,具体因素和权重如下:

(一)自然因素(权重20%):

1.农村人口(10%);

2.行政村数量(10%)。

(二)投入因素(权重30%):

1.公共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水平(15%),指某省公共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占该省公共财政支出的比例;

2.公共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增长率(15%),指某省公共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比上年增长比例。

(三)工作因素(权重30%):

1.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年均服务人次(6%);

2.行政村年均电影公益放映场次(6%);

3.农家书屋出版物年均补充及更新数量(6%);

4.行政村年均组织开展文化活动、举办文化类培训班及讲座次数(6%);

5.行政村年均组织开展体育活动次数(6%)。

(四)管理因素(权重20%):

考核各省农村获得国家级奖励情况(荣誉称号如全国文明村、文化示范村等),村级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运行管理机制是否科学合理、农村文化建设各项财政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监督措施是否到位,上报材料是否及时、数据是否准确,是否存在违规问题等。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化、广电、体育、新闻出版等相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相关主管部门)及时做好有关数据收集整理工作,填写上年度《XXX省(区、市)农村文化事业建设情况表》(附表略),连同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于每年4月30日前以财政厅(局)文件形式报财政部。

第十一条 财政部会同中央相关主管部门,根据统计年鉴、财政决算、部门统计数据等,对省级财政部门上报数据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及相关数据审核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补助标准和分配因素核定专项资金预算并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中央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财政部按照当年补助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于每年9月30日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部分补助资金预算。

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当及时商同级相关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并于60日内将专项资金预算按照规定程序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其中:

(一)专项资金中的补助资金,应当按照基本补助标准及各县行政村数量,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

(二)专项资金中的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商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农村文化建设情况统筹安排,不得用于抵顶基本补助标准中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资金。

(三)需要省级或者市级相关部门集中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有关规定,按照“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县级审核拨付”的方法,确保专项资金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做到分配合理、使用规范,不得用于村办公场所建设、村委会办公经费等超出规定范围的其他支出,不得平衡预算、截留和挪用。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每年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时应当同时将上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报财政部。逾期未报送的,财政部将适当核减其当年奖励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财政部将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报送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文化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8〕104号)、《财政部 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8〕135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建设部展览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5篇

建住房〔2008〕8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规范房屋登记簿管理,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重要情况,请及时告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

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登记簿管理,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建设部颁布的《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屋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是房屋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制作和管理的,用于记载房屋基本状况、房屋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事项的特定簿册。

第三条 登记簿可以采用电子介质,也可以采用纸介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电子介质的登记簿。

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能够转化为唯

一、确定的纸介质形式;采用纸介质的,应采用活页等方便增页和编订的方式编制,注明目录和页码。

第四条 登记簿有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通过增加新的页面、界面和内容体现,不得直接在原内容上删改。

第五条 房屋登记簿应按照房屋基本单元建立。房屋基本单元应有唯一的编号。房屋分割、合并时应重新编号。

第六条 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应在房屋初始登记时单独记载,建立登记簿,并与建筑区划内房屋基本单元的登记簿形成关联。

第七条 登记簿的内容应包括房屋基本状况、房屋权利状况以及其他状况部分。各地可以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基础上增加登记簿的内容。

第八条 登记簿的房屋基本状况部分,记载房屋编号、房屋坐落、所在建筑物总层数、建筑面积、规划用途、房屋结构、土地权属性质、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集体土地使用权类型、地号、土地证号、土地使用年限房地产平面图等。

第九条 登记簿的房屋权利状况部分,记载房屋所有权、他项权利等有关情况。

房屋所有权的内容,记载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明号码、户籍所在地、共有情况、房屋所有权取得方式、房屋所有权证书号、补换证情况、房屋性质、《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注销事项等。

房屋他项权利的内容,记载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债务人、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号、补换证情况;最高额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债务人、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债权确定的期间、最高债权额已经确定的事实和数额;在建工程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债务人、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或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号;地役权人、地役权设立情况、地役权利用期限等。

第十条 登记簿的其他状况部分,记载预告登记权利人和义务人、身份证明号码、预告登记证明号、补换证情况;异议登记申请人、异议事项;查封机关、查封文件及文号、查封时间、查封期限、解除查封文件及文号、解除查封的时间等。

第十一条 登记机构每次办理第九条、第十条中涉及的各项房屋登记,都应在登记簿上记载登记时间和登记最终审核人员。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建立严格的录入、审查和管理制度,明确登录人员,保证登记簿的记载信息与登记最终审核结果一致。

未经合法程序,不得对登记簿记载的内容进行更改。

第十三条 登记簿应永久保存并妥善保管。纸质登记簿应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并可以制作副本,电子登记簿应定期备份。

登记簿有毁损的,登记机构应及时补造。

第十四条 个人和单位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可以查询登记簿中房屋的基本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状况;权利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利害关系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证明其属于利害关系人的材料等,可以查询、复制该房屋登记簿上的相关信息。

有关查询的程序和办法,按《房屋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登记簿记载相关信息后,申请登记的原始资料以及登记机构的内部审核文件应作为登记档案归档。

登记机构应结合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要求,逐步实现房屋权属档案数字化。条件具备的地方,应通过数字化档案显示房地产交易的历史情况。

第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实现全国登记簿基本信息共享和异地查询。

登记机构应参照有关信息系统技术规范加强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为全国房屋登记信息系统预留接口。

附件: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说明

附件:

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说明

【房屋编号】 记载房屋登记机构编制的房屋代号。每一个房屋登记基本单元应当有唯一的房屋编号。房屋合并或分割的,应当重新编号,不得沿用原有编号。

【房屋坐落】记载房屋的具体地理位置,具体指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房屋坐落,一般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幢号、楼层号、房(室)号等。

【所在建筑物总层数】记载房屋所在建筑物的总自然层数。有地下层或半地下层的,计入总层数,但应加以注明。

【建筑面积】记载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测量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注明房屋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

建筑物为多个所有人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为套内建筑面积;建筑物不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即为建筑面积。

【规划用途】记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及其所附图件上确定的房屋用途。

【房屋结构】分为钢结构、钢和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其他结构等六类。

【土地权属性质】记载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分别为“国有”或“集体所有”。

【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记载房屋所占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包括划拨、出让、出租、作价入股等。

【集体土地使用权类型】记载房屋所占用土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类型,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地号】记载土地使用权证上注记的宗地地号。

【土地证号】记载依法向土地使用权人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的证号。

【土地使用年限】记载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出让的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土地使用年限;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划拨的不填;集体土地使用权填写《集体土地使用证》上记载的土地使用年限。

【房地产平面图】是指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要求完成的,4 用于房屋权属证书附图的房屋分户图等。

【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记载身份证明上的法定名称;房屋所有权为自然人的,记载身份证明上的姓名。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

境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护照》、有效军人身份证件等(《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学员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港澳同胞的身份证明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的身份证明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明;外国人的身份证明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身份证明号码】记载身份证明上记载的号码。

【户籍所在地】记载房屋所有权人为自然人时,其户籍登记管理机关所在地。一般填写身份证明的填发机关。

【共有情况】记载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不属共有情况的,填写单独所有;属于共有情况的,填写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在附记栏中注明共有人及共有份额。

【房屋所有权取得方式】记载房屋所有权人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方式,包括自建、买卖、互换、赠与、以房屋出资入股、分割或合并共有房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或合并、继承、遗赠、因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征收等。

【房屋所有权证书号】记载登记机构向房屋权利人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证号。

【补换证情况】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因遗失、灭失、破损等原因补发或换证的,在房屋权属证书号后或附记栏中注明。

【房屋性质】分别记载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等由政府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建设,对购买、租赁对象以及转让有限制的房屋;其他类型房屋不填此项。

【抵押权人】记载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人。

【抵押人】记载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

【债务人】记载主债权合同中的债务人。

【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记载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

【担保范围】记载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担保范围,可以是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抵押合同未约定的,记载未约定的事实。

【债务履行期限】记载主债权合同中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号】记载登记机构向当事人颁发的房屋他项权利证书的证号。

【最高额抵押权人】记载最高额抵押合同中记载的抵押权人。

【最高债权额】记载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最高债权金额。

【债权确定的期间】记载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债权确定的期间。

【最高债权额已经确定的事实和数额】因《物权法》第206条规定的情形导致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时,记载债权确定的原因及事实,同时注明所确定的债权金额。

【在建工程抵押权人】记载在建工程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人,通常为在建工程的贷款人。

【在建工程抵押人】记载在建工程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通常为对在建工程享有财产权的权利人。

【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号】记载登记机构向当事人颁发的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的证号。

【地役权人】记载地役权合同中的地役权人,一般为需役地权利人。

【地役权设立情况】需役地登记簿记载供役地(房屋)坐落、供役地房屋所有权人、地役权主要内容(地役权合同中约定的供役地房屋利用目的和方法)等;供役地登记簿记载需役地(房屋)坐落、地役权人、地役权主要内容(地役权合同中约定的供役地房屋利用目的和方法)等。

粘附地役权合同的,本栏可以略写。

【地役权利用期限】地役权合同中约定的利用期限。

【预告登记权利人】记载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购房人或者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人。

【预告登记义务人】记载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售房人或者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

【预告登记证明号】记载登记机构向房屋权利人颁发的预告登记证明的证号。

【异议登记申请人】记载申请异议登记的利害关系人。

【异议事项】记载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具体内容。

【查封机关】记载依法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实施财产保全、查封等限制措施的国家机关,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

【查封文件及文号】记载查封机关依法作出财产保全、查封等限制措施的文件及其文号。

【查封时间】记载查封事实记载于登记簿的时间。

【查封期限】记载查封文件上记载的限制措施的起始日期和结束日期。查封文件记载的限制措施的起始日期一般与查封时间一致。

【解除查封文件及文号】记载查封机关依法解除限制措施的文件及其文号。

【解除查封时间】记载查封机关解除限制措施的日期,一般是查封机关解除限制措施的文件送达登记机构的日期。

【登记时间】记载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上的时间。

关于印发《建设部展览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6篇

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规〔2008〕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我部制定了《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三日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和扩建等活动及实施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通信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设计单位”)、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监理单位”)、通信工程施工企业、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以下合称“施工单位”)等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二)监督、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举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二)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三)督促落实整顿措施,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实行定期报送和统计制度。每季度首月10日前报告上季度安全生产情况,每年1月10日前报告上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本工作计划。各行政区电信运营企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将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报送本行政区通信管理局;各电信运营企业总部和中央企业所属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将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 电信运营企业(即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建立完善的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紧急预案,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确定责任人。

(二)按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提取费率的要求,在工程概预算中明确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打折,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不得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四)建设单位在通信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五)建设单位在对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通信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设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对其设计安全性负责。

(二)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全额列出安全生产费用。

(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四)设计单位应参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紧急预案。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保证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通信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三)建立安全生产费用预算,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要保证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四)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范进行施工作业。

(五)建设工程实施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六)要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工程建设生产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二)要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须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通信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三)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四章 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五条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费应当按照“项目计取、确保使用、企业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的规定,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费率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十八条 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按照《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相关定额的通知》(工信部规[2008]75号),确定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九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条 投标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单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单独报价,不得删减。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计划;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建设单位对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生产增加项目清单。

第二十二条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下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预付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7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量或施工进度完成50%时,项目负责人填写请款书,并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3日内审核工程进度和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监理单位审核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经审核符合要求或整改合格的,总监方可签署请款书,并提请建设单位及时支付。

未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项目负责人填写请款书并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直接提请建设单位申请支付其余安全生产费用。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施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范围内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的使用和管理程序。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或个人意外伤害险。所需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企业为员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本行政区通信管理局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第三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十一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三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查明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事故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应积极配合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抢救、事故调查及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电信运营企业(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未按本规定按期报送安全生产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撤销资质。

第三十六条 电信运营企业(即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进行处罚。

(一)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及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企业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建设工程及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提供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或未按期足额支付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费用提而不用导致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未按规定单列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警告直至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第四十二条 监理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关于印发《建设部展览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7篇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1年3月26日建设部建建字第199号文发布)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促进从事城乡建设的勘察设计单位、建筑施工、城市建设及机械产品生产企业加强管理,提高建筑工程(产品)质量水平,根据国家质量奖评审的有关精神,决定从一九九一年起设立建设部质量奖,包括质量管理奖、优质工程奖、优质产品奖和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奖。请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调动广大建筑施工、城市建设及机械产品生产企业和设计单位创优的积极性,为提高我国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做出新的贡献。

附:

建设部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建设部系统的工程、产品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质量奖评审管理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部在本系统内设立质量管理奖、优质工程奖、优质产品奖和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奖,统称建设部质量奖。

建设部质量奖是部级奖。

第三条 建设部质量奖每年评选一次。质量管理奖每年不超过25个;优质工程奖每年不超过50个;优质产品奖每年不超过45个;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奖每年不超过150个。

第四条 质量管理奖、优质产品奖的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间内,如果受奖单位的管理水平严重下降,或者发生重大事故,建设部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可以对其作出限期改正或者取消奖励的处理。

第二章 评审范围及基本条件

第五条 凡建设部系统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构配件生产、市政公用管理、房地产综合开发、建设机械生产的企事业单位、质量管理小组及其承建的工程和生产的产品,均可以按照本规定申报建设部质量奖。

第六条 申报优质工程奖、产品质量奖的,其质量应当达到国内同类工程、产品的先进水平;申报质量管理奖和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奖的,其质量管理应当达到本地区同行业先进水平,其工程、产品的质量和经济效益应当处于本地领先地位。

第七条 申报建设部质量奖,须先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质量奖,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八条 建设部质量奖的评审工作由建设部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若干评审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组织和协调工作;评审组分工负责复查和初评工作。评审结果由建设部统一公布。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办公室设在建设部建设监理司。各评审组分别由建设部各主管业务司负责组成。

第十条 建设部质量奖的评审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每年四月底前,申报企业应将申报质量奖的材料报送各评审组。

(二)初评:各评审组根据申报质量奖的材料,对企事业单位、工程、产品或质量管理小组进行现场检查和初评,提出初评报告,于当年八月十五日前提请评审委员会审议。

(三)审定: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质量奖的材料和初评报告进行综合评审,于当年十月底前完成审定工作。

(四)建设部公布获奖名单。

第四章 申报、评审要求和奖励

第十一条 申报建设部质量奖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申报的情况和填写的报表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的,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情节给予批评、通报批评直至取消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十二条 评审建设部质量奖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执行。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和评审组的成员,在评审工作中必须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公正廉洁,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第十三条 获得建设部质量奖的单位、工程、产品和质量管理小组,由建设部给予表彰,并在建设部的机关报、刊上公布。

获奖单位可以参照有关奖励规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一次性的物质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建设部质量管理奖、优质工程奖、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奖的具体评选细则见本办法附件,优质产品奖的具体评审细则另行制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建设监理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建设部优质工程奖评审细则

附件二:建设部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奖评审细则

附件三:建设部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细则

附件四:建设部城建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细则

附件五:建设部建设机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细则 附件六:建设部勘察设计单位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奖评审细则

附件七:建设部建设机械行业质量管理小组奖评审细则

附件八:建设部城建企业质量管理小组奖评审细则

附件一:

建设部优质工程奖评审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建设部优质工程奖的评审工作,根据《建设部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获建设部优质工程奖的工程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建设部优质工程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建设部优质工程奖的初评工作由优质工程评审组负责。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评选建设部优质工程奖的工程,应是列入国家或地区的建设计划,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村镇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设施项目。主要包括:

(一)单位工程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房屋建筑、公共建筑(其中影剧院为1500座位、体育场馆为3000座位以上);

(二)造价在8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防洪、煤气、供热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环卫等工程;

(三)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重大影响或对发展国民经济具有重大意义的其它工程。

第六条 下列工程不能列入评选范围:

(一)国内外使、领馆及纪念性建筑工程;

(二)由我国勘察设计与施工的国外工程;

(三)由国外负责总承包或设计、施工的工程。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申报建设部优质工程奖的工程,应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优秀设计奖或甲级设计单位的优秀设计奖,并获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优质工程奖。

第八条 申报建设部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必须按国家颁布的工程质量标准验评工程质量。如是一个单位工程项目,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优良;如系多个单位工程组成,单位工程质量必须全部合格,其中申报一等奖的项目,单位工程优良率应达到80%以上(主要单位工程必须优良,下同);申报二等奖的项目,单位工程优良率应达到60%以上;申报三等奖的项目,单位工程优良品率应达到50%以上。

工程质量等级必须经过地方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评定。

第九条 申报项目必须按规定通过竣工验收,并经过一个冬雨季的考验期(不少于半年)。竣工验收至申报不得超过三年。

第四章 申报及初评

第十条 申报优质工程奖的申请单位应是承担工程主体(主要)部分施工的企业(超过两个以上的,以承担工程量多的为主)。住宅小区的申请单位应是负责该小区建设的房屋开发公司。参与工程建设的其它单位填在申报表中。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要认真填写申报表(附后),并附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优秀设计和优质工程证书(奖状),以及能反映工程主要部位质量的录相带(不少于20分钟)和照片(不少于15张)。

第十二条 申报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建设主管部门的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建设部建设监理司。

第十三条 建设监理司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优质工程评审组。其主要工作是: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质量检验,听取设计、施工单位汇报,征求使用单位意见,写出初评报告。

第十四条 凡申报并经评审过的项目,不论是否获奖,不得重复申报。

第五章 奖励及其它

第十五条 获建设部优质工程奖项目的主要施工单位由建设部授予奖杯,对参与建设的其它施工、设计及建设单位,将授于奖状。

第十六条 获奖单位可在获奖工程上镶嵌优质工程标志,注明设计、施工和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 获奖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对在创优中做出贡献的职工,给予一次性的物质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建设部建设监理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建设部优质工程奖申报表(略)

附件二:

建设部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奖评审细则

为鼓励建设部勘察设计单位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根据国家计委计设(1987)1231号文和《建设部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建设部勘察设计单位的工作特点,制定本评审细则。

一、申报质量管理奖的基本条件

(一)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勘察设计单位,具有国家统一印制,由有发证权的部或省级建设主管机关颁发的勘察设计资格证书。

(二)已达到国家计委(1231)文中规定关于勘察设计单位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标志,并获得部、省级建设主管机关颁发的验收合格证书。

(三)连续两年无重大设计事故(自申报时间起前两年计,以下同)。

(四)近两年获得过部、省级(含部、省级)以上的优秀设计奖或科技进步奖。

(五)近两年内曾获得部、省级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奖。

同时具备以上五项基本条件者均可申报。

二、申报程序及评审办法

(一)申报单位须经过自检后,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填写“建设部系统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奖申报表”并附“建设部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奖申请报告”及有关声像材料一式四份,(其中声像材料一份)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建设部设计管理司。

(二)部设计管理司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建设部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奖评审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并对初评通过的单位进行现场考核和评分。经初评合格后报部质量奖评审委员会。

(三)评审方法采用直接评分法进行评价(评分标准由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奖评审组制订),总分为500分。按得分顺序择优授奖,最低限度不得低于425分。

三、获奖单位在有效期内,每年要组织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报部设计管理司,由设计管理司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复查或抽查。对达不到质量管理奖条件要求的,则视其情况由部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奖评审组分别给予限期整改,直至撤销荣誉称号的处理。

附件:建设部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奖申报表(略)

附件三:

建设部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细则

1.部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奖授予范围为地方施工企业(包括市政工程施工企业、混凝土构件厂)和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

2.经自检认为符合《评审条件》的施工企业都可按隶属关系向本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向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提出申请。

3.申请企业须填写《建设部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四份,按隶属关系报本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评审条件》对企业进行初审,从符合条件的企业中选出最优秀的一家向部施工管理司推荐。

5.部施工管理司接到推荐材料后,确定受评企业,组织评审组进行现场考评。6.评审组由部施工管理司聘请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的质量管理专家4-5人组成。其职责是:审查申报材料;进行现场考评;提出初评报告。

7.评审组成员的条件为: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

(2)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较广的企业管理知识,从事四年以上全面质量管理工作,有较丰富的经验,有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和总结分析能力,参加过地区或部门的质量管理奖评审工作。

(3)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实事求是,身体健康;

(4)已经获得建设部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员资格。

8.现场考评采取听、问、查、看、考的方法进行。重点是核实各考核项目所达到的水平及可靠程度,每一企业的考评时间不超过四天。

9.接受现场考评的企业应担负评审组对本企业现场考评期间所发生的交通、住宿、伙食补助、评审等费用。评审组成员的交通、住宅、伙食补助应严格按照标准掌握。

10.本《细则》由建设部施工管理司解释。

附件1 建设部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一)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管理奖满一年以上。

(二)申报前一年内无重大质量、火灾、爆炸事故,因工死亡率在0.15‰以下。

(三)工程质量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有五年内获得国家或部级优质工程奖的工程。

(四)列入创部质量管理奖滚动计划。

二、评审条件

(一)质量成效

1.企业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领先。国家考核的各项指标连续两年处于国内同行业的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工程施工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消除了质量通病。

3.工程使用功能良好,用户满意,工程质量在各级监督检查部门检查评比中领先。

(二)质量意识和质量体系

4.经理(厂长)及各级干部牢固树立了质量第一和为用户服务的思想。以质量为核心的经营思想端正,在各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中,有明确的质量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质量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注重社会效益。带领全体职工学习和运用全面质量管理思想、理论、方法,改善管理,促进企业素质提高。

5.有健全的质量体系,企业设立了综合性质量管理机构,配有称职的人员,上下形成系统。能够运用全面质量管理的思想、理论和方法,使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标准化、制度化,使全体职工都有明确的岗位质量责任,使经营生产的全过程都处于受控状态。

6.各部门质量职能明确,分配合理,各岗位质量责任制落实,在经济责任制考核中占突出地位。

7.对联营、分包、外协单位的质量保证能力和工程(产品)质量做到定期调查、分析、认证,有专人负责,有计划地帮助这些单位建立、完善质量体系,确保工程质量。

8.企业有适用有效的质量体系文件,定期对质量体系进行审核,有定期的质量活动和会议制度。

(三)方针目标管理

9.实行了方针目标管理。企业有明确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与任期目标紧密结合,企业的经营方针明确,经营目标可行,质量目标先进,措施有力,组织落实。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取得实效。

(四)施工过程的质量管理

10.搞好施工准备工作的质量管理,编好施工组织设计、普遍实行了单位工程质量计划(设计)制度,做到施工组织合理,工艺技术先进,各生产要素优化组合,质量体系完善。

11.坚持图纸会审制度和技术交底制度,加强施工工艺审查,确保工程质量满足设计要求。

12.强化施工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有一套完整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检验试验制度,物资采购、供应过程的质量控制落实。严格实行加工、定货的质量技术审核。对不合格品做到不采购、不入库,不进场、不使用、不交工(出厂)。搞好设备维修,机械完好率高,能提供保证质量的必要条件。

13.建立了工序质量管理制度。工序控制文件齐全,认真执行规程、标准,加强工艺纪律,开展了“三工序”管理,进行了工序质量分析与工序质量审核,影响质量的主要因素得到有效的控制。

14.开展了质量成本管理,在提高一次合格率成优率,减少故障成本方面取得了实际成效。

15.企业有体现“质量第一”的奖惩制度,并严格实行了质量否决权。

(五)坚持文明生产与文明施工

16.企业有严格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严格劳动纪律,抓好安全生产教育,注意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消除事故隐患。机具、设备、材料管理有方,施工现场文明整洁,道路、排水畅通,施工不扰民、工完场清、实现优质、高效、安全、文明施工。

(六)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

17.根据企业发展和职工教育总规划,经常开展职业道德教育、质量意识教育和分层次的全面质量管理基本知识教育,不断增强质量意识,掌握基本方法,学以致用,取得实效。

18.企业有完善的计量管理机械和计量制度,计量器具能满足(产品)质量要求,达到国家二级计量施工企业水平。

19.开展了标准化管理,建立了企业的标准化管理组织的标准化体系,制订了企业内部的标准和定额,标准的贯彻执行有严格的检查与考核办法。

20.信息管理体系健全,组织落实,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管理程序,质量记录齐全、准确,能保证质量的可追溯性。电子计算机已用于信息管理。

(七)质量改进和技术进步

21.企业注重质量改进,在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上,做到计划、组织、费用三落实,取得明显的效果。

22.大力推进企业的技术进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中长期技术发展规划和当年的技术工作计划,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大力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在提高工程质量、降低消耗、缩短工期、增加效益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23.注重技术积累和技术储备,实施了工法制度,形成了本企业的技术优势。

(八)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

24.紧密结合班组建设,有计划的组织广大职工开展质量管理小组、岗位练兵、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等各种形式的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质量小组的普及率、活动率和成果率居全国同行业先进水平,近三年有获全国工程建设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称号的质量管理小组。

(九)为用户服务

25.设立了为用户服务的管理机构,建立了用户服务的制度和用户服务档案,坚持定期回访用户,及时进行保修服务,通过各种形式,进行用户满意率的调查和统计,收集用户意见,不断改进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满足用户要求。企业社会信誉高。

(十)后勤服务等辅助部门的质量管理

26.企业的后勤服务等部门有计划、分层次的开展了质量管理活动,质量意识和为生产服务思想明确,结合本部门实际,采用有效方法,取得了成效。

附件四:

建设部城建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细则

一、基本条件

凡申报城建企业质量管理奖的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企业质量管理达标一年以上(不包括当年)。

(二)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安全监督部门对安全工作的认证。

(三)多项生产(服务)经济技术指标在考核(上一年)和评审(当年)均应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二、评审范围

申报建设部质量管理奖的范围是:城市自来水、煤气、热力、公共交通等独立核算的企业。

三、评审条件

(一)质量成效

1.在提高质量、降低消耗、增加效益方面成绩优异。国家考核的各项指标连续两年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

2.主导产品采用国内外先进质量和技术标准,优质品率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3.产品(服务)在各级监督检查中质量合格,在行业评比中领先。

(二)质量意识和质量体系

1.企业经理(厂长)及各级干部牢固树立了质量第一和为用户服务的思想,以质量为核心的经营思想端正。企业领导定期研究和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规划,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质量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注重社会效益。带领全体职工学习应用全面质量管理的思想、理论和方法,改善管理、提高素质、实施质量升级。

2.企业设置由经理(厂长)直接领导的质量管理和检查部门,并配备了足够称职人员,职责明确,从上到下形成系统。3.企业各部门质量职能明确,岗位质量责任落实,在经济责任制考核中占有突出地位,各种承包责任制中有明确的质量要求。

4.企业各级领导了解有关质量管理的基本概念、内容和方法。

5.企业有适用有效的质量体系文件,定期对体系要素进行审核考评,有定期的质量分析活动。

(三)方针目标管理

1.企业有以质量为核心的中、长期经营方针目标和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的规划,并与任期目标紧密结合。

2.质量目标先进,预测依据充分,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并有实效。

(四)生产(服务)准备阶段的质量管理

1.企业重视市场信息、市场调研,收集和利用有关国内外的先进标准,先进水平和先进技术,满足质量需求。

2.有生产和经营准备工作计划制度和保证体系,生产、服务要素优化合理。

3.建立完善的技术档案制度,从投入到产出有全过程的完善可靠的技术资料。

(五)生产和供应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1.建立了采购供应质量管理制度,能认真推行。对重要关键原材料落实了负责管理部门,管理措施有效。

2.建立了工序质量管理制度,控制文件齐全,有保证工序质量的作业标准,认真执行规程、标准和工艺纪律检查,考核的管理制度。进行了工序质量分析所有控制区都进入稳定控制状态。信息系统运转正常影响质量的因素得到有效控制。

(六)使用和服务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建立了用户(乘客)信访服务的管理机构,制度和档案。通过各种形式进行用户(乘客)满意率的调查和统计,收集意见并能不断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七)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

1.企业有人才开发和培训的中、长期规划和计划,并经常开展职业道德教育、质量意识教育和各层次的全面质量管理基本知识教育。关键岗位培训的考核成绩记入个人技术档案。

2.企业标准体系完善,标准管理严密有效。服务标准、技术标准齐全、统一、先进,工作标准、管理标准简明齐全。

3.计量管理制度完善,传递程序合理,计量已经定级达标。

4.质量信息管理体制健全,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信息分级恰当,传递程序合理,闭路控制良好。

5.电子计算机已用于质量信息管理。

(八)大力推行技术进步

1.积极采用“四新”技术,技术改造规划具体落实,努力提高产品(服务)质量,降低消耗,增加效益成果明显。

2.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措施和进度落实,并有实际效果。

3.加强科研、技术管理,有管理制度、负责部门、课题、人员、费用,并有一定水平的成果。

4.推广应用现代化管理方法,有明显效果。

(九)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

1.质量管理小组活动与班组建设紧密结合,围绕方针目标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开展各种形式的质量管理活动,并有实际成效。2.有质量管理小组制度,及时总结交流经验,发表成果表彰先进。

(十)坚持生产服务的安全和环境的文明建设

有完善的安全生产、服务和环境文明建设制度,标准明确,责任落实,措施有效。严格劳动纪律,坚持安全教育,消除事故隐患,注意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作业环境文明清洁,做到了安全生产,文明服务。

(十一)奖惩

1.制定了体现质量第一的奖励制度和“质量否决”的惩处办法并能严格执行。

2.注重表彰重视质量管理,为提高产品(服务)质量,降低消耗,增加效益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对提高企业素质起了积极作用。

3.有质量事故处理制度,质量事故分级合理,处理程序明确,事故事实清楚,性质明确、责任落实,做到“三不放过”。

四、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应填写建设部城建企业质量管理奖申报表,并连同企业质量管理的先进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建设厅(委)签署意见报建设部城市建设司技术处。

五、评审办法

(一)城市建设司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质量管理奖评审组,负责初审工作。

(二)评审组根据评分办法(另发)采用打分法对申报单位进行检查评分。

(三)评审组的初评结果报部评审委员会审定。

附件1:建设部城建企业质量管理奖申报表(略)

附件五:

建设部建设机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细则

为鼓励建设机械生产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根据《建设部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一、基本条件

1.申报企业要具有法人地位。

2.已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主导产品有获部以上优质产品奖,且无降等现象。

3.企业质量管理已经建设部验收合格。

4.产品连续二年(包括评审当年)经国家及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无不合格品。

5.企业必须提供至少一种主要产品由部认定的检测部门出据的有效期内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6.企业在评审前一无亏损。

7.评审当年未发生重大的质量事故和重大的人身、火灾、爆炸等事故。

二、申报

1.申报企业应填报《建设部建设机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奖申报表》(附件)、创部质量管理奖计划及企业实施计划一式三份。

2.申报材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于每年二月底前报中国建设机械总公司评优部。

三、评审

1.由中国建设机械总公司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合格的列入本评选计划,并下发。

2.评审组对列入当年评选计划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3.评审采取现场评分法(评分标准由评审组制订)。现场检查结束后写出综合评价报告。

四、附则

1.本细则由中国建设机械总公司负责解释。

2.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建设部建设机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奖申报表(略)

附件六:

建设部勘察设计单位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奖评审细则

为促进建设部勘察设计单位更好地开展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充分发挥全体职工参加质量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全面质量管理工作健康持续地向深层发展,根据《建设部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评选范围

第一条 建设部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小组,在提高勘察设计质量、加强管理、提高效率,改善服务等方面的成果均可申报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

第二条 质量管理小组必须在本单位注册登记,其成果经过发表、评审,并获得本单位的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奖。

第三条 小组成员需接受TQC教育,熟悉TQC知识,自觉组织起来,按照PDCA工作方法,有目标、有计划开展活动,有活动记录,并取得实效。

三、评选方法

第四条 质量管理小组评选采用计分方法进行评定。具体评分标准由评审组制订。综合评分在80分以上的可评为优秀质量管理小组。根据成果水平,按得分顺序择优获部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奖。

四、申报办法

第五条 申报勘察设计单位优秀质量管理小组,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建设部设计管理司。

第六条 申报数量:200人以上单位不超过3项,200人以下单位不超过2项。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填写申报表及成果报告书一式四份,(详细附件1.2);小组成果书面材料一份(含声、像材料);小组在本单位的注册登记表及小组活动原始记录材料;说明效果的认证文件;其他材料(参加全面质量管理学习结业和获得奖励证件等)。

五、评审机构

第八条 由部设计管理司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建设部勘察设计单位优秀质量管理小组评审组,对审报材料进行初评,并对初评通过的单位进行现场发布和评分。初评合格后报部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审定。

六、奖励办法

第九条 凡授予建设部勘察设计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称号的小组和个人,除部颁发证书和奖励外,由所在单位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并列入个人业绩考核档案。

七、附则

第十条 申报成果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将视情节轻重处置,直至撤销奖励。

附件1.建设部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申报表(略)

附件2.质量管理小组成果报告书(略)

附件七: 建设部建设机械行业质量管理小组奖评审细则

为鼓励建设机械行业扩大职工积极有效地开展质量管理小组(以下简称QC小组)活动,根据《建设部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一、QC小组的组织

1.QC小组的建立应依据其任务和目标的不同,可分别组建为现场型、管理型和服务型三类。QC小组成员提倡工人、技术人员、管理干部三结合。人数以3~15为宜。

2.各类QC小组组建后应向企业质量管理主管部门登记注册。

3.QC小组的活动以实现工厂方针、加强工序质量控制和针对质量管理薄弱环节,解决重大技术、质量问题及提高生产率为目的。

二、评选范围及条件

1.凡属建设部归口管理的建设机械生产企业,在提高产品质量、推动技术进步,加强管理、提高效率、改善服务等方面取得成果(成效)的QC组,均可申报评选“优秀QC小组”。

2.参加评选的QC小组,必须是上积极开展质量管理活动,并获省级优秀QC小组奖励,其成果经过发表、应用和评审。

3.参加评选的QC小组,必须是经上级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小组成员经过TQC教育并熟悉TQC有关知识,活动有完整的原始记录,能够严格按照PDCA循环进行活动。

三、申报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均可推荐本地区企业的QC小组参加建设部QC小组评比。

被推荐参加建设部成果发布会的QC小组,申报单位应填写“申请表”、“成果报告书”(附件1、2)和QC小组注册登记表(附件3),以及说明QC效果的其他资料(如TQC)学习结业证、各级获奖证书、成果认证材料等。

2.申报材料报中国建设机械总公司评优部。

四、评选程序

1.初审:由中国建设机械总公司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申报部级“优秀QC小组”的资格进行初审,确定参加成果发表会的QC小组名单并公布。

2.评审:评审组负责具体评选工作。根据成果资料和现场发布二个方面为评定依据,采用计分法进行评定,总分100分。其中成果资料占60%,现场发布占40%。具体评分标准由评审组制订。

五、奖惩

1.凡获部级“优秀QC小组”的单位,由建设部授予“建设部优秀QC小组”奖状,对小组成员授予荣誉证书。

2.对虚报成果,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者,一经查实,即由我部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一切奖励,并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

六、本细则由中国建设机械总公司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八:

建设部城建企业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奖评审细则

一、基本条件

(一)应有小组活动的完整记录。

(二)评审项目须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企业主管部门评选的获奖项目。

(三)效益成果须有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务、技术等有关部门的认证。

(四)评审的项目必须是发表过的成果。

二、评审范围

城市自来水、煤气热力、公共交通等城建企业中生产、服务各类型的质量管理小组均可申报。每个单位限报两个小组参加评审。

三、评审原则

(一)采用活动评审与成果评审相结合,活动评审为主。以小组活动经常性、持久性、全员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做为活动评审主要依据。

(二)成果评审时,经济效益成果、社会效益成果与班组建设成果并重。

(三)根据不同的质量管理小组类型分别评审。

四、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按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申报表及小组成果报告书表式实事求是认真填写。经主管部门审查提出推荐意见,连同小组成果资料、效益证明材料及小组活动记录的复印件同时报建设部城建司技术处。

五、评选办法

(一)城建司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优秀质量管理小组评审组,负责初审工作。

(二)评审组根据评审内容及评分办法(另发)采用打分法进行检查评分。

(三)实评结果报部评审委员会审定。

附件:1.建设部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申报表(略)

附件:2.质量管理小组成果报告书(略)

关于印发《建设部展览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8篇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军委后勤保障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推动各部门、各地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针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现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2016年6月30日

附件: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四条实行代理记账、会计集中核算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五条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

第六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财政资金投资计划、预算;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附表1)、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

第八条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三)项目建设资金计划及到位情况,财政资金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及到位情况;

(四)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项目结余资金分配情况;

(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竣工实际完成投资与概算差异及原因分析;

(六)尾工工程情况;

(七)历次审计、检查、审核、稽察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

(八)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九)项目管理经验、主要问题和建议;

(十)预备费动用情况;

(十一)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合同履行情况;

(十二)征地拆迁补偿情况、移民安置情况;

(十三)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项目竣工决(结)算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的,需附完整的审核报告及审核表(附表2),审核报告内容应当详实,主要包括:审核说明、审核依据、审核结果、意见、建议。

第十条相关资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及概算、概算调整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二)项目历年投资计划及财政资金预算下达文件的复印件;

(三)审计、检查意见或文件的复印件;

(四)其他与项目决算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可单独报批,单项工程结余资金在整个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中一并处理。

第十二条中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财政部制定统一的审核批复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中央项目主管部门本级以及不向财政部报送年度部门决算的中央单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财政部批复;其他中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中央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批复,报财政部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管理职责和程序要求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经营性项目的项目资本中,财政资金所占比例未超过50%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可以不报财政部门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工程价款结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可以委托预算评审机构或者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环节中审减的概算内投资,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者。

第十五条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工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抓紧实施尾工工程,及时办理尾工工程建设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内容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且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可以简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内容、报表格式和批复手续;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不用单独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工程价款结算是否准确,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有无多算和重复计算工程量、高估冒算建筑材料价格现象;

(二)待摊费用支出及其分摊是否合理、正确;

(三)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概算(预)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预)算建设现象;

(四)项目资金是否全部到位,核算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有无挤占、挪用现象;

(五)项目形成资产是否全面反映,计价是否准确,资产接受单位是否落实;

(六)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历次检查和审计所提的重大问题是否已经整改落实;

(七)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有无依据,是否合理;

(八)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所填列的数据是否完整,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清晰、正确;

(九)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是否控制在概算确定的范围内,预留的金额和比例是否合理;

(十)项目建设是否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管理制度要求等;

(十一)决算的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二)决算资料报送是否完整、决算数据间是否存在错误;

(十三)相关主管部门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是否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财政部对授权主管部门批复的中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抽查制度。

第十九条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办理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手续,并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经批准使用项目资金购买的车辆、办公设备等自用固定资产,项目完工时按下列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资产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按设备投资支出转入交付使用。其中,计提折旧的自用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购置成本扣除累计折旧后的金额转入交付使用,项目建设期间计提的折旧费用作为待摊投资支出分摊到相关资产价值;不计提折旧的自用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购置成本转入交付使用。

资产在交付使用单位前公开变价处置的,项目建设期间计提的折旧费用和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即公开变价金额与扣除所提折旧后设备净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待摊投资,不计提自用固定资产折旧的项目,按公开变价金额与购置成本之间的差额作为待摊投资支出分摊到相关资产价值。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性基金年度决算和中央大中型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通知》(财建〔2002〕26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8〕91号)同时废止。

附表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略)

1. 项目概况表(1-1)(略)

2.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1-2)(略)

3. 资金情况明细表(1-3)(略)

4. 交付使用资产总表(1-4)(略)

5. 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1-5)(略)

6. 待摊投资明细表(1-6)(略)

7. 待核销基建支出明细表(1-7)(略)

8. 转出投资明细表(1-8)(略)

附表2: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表(略)

1.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汇总表(2-1)(略)

2.资金情况审核明细表(2-2)(略)

3.待摊投资审核明细表(2-3)(略)

4.交付使用资产审核明细表(2-4)(略)

5.转出投资审核明细表(2-5)(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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