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培训学校学校章程

2024-08-16

职业培训学校学校章程(精选6篇)

职业培训学校学校章程 第1篇

上海****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二之规定,为了规范“上海****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日常活动,更好地推进该领域的研究和发展,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

第二条本单位的中文名称:上海****职业培训学校

英文对照名称:ShangHai **** Vocational Training Institute单位住所:

第三条本单位宗旨:提供诚信服务,接受社会监督,信守职业道德,遵守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为打造2l世纪人才高地,提高社会就业水平,培训行业高素质专业人才而开展教育活动。

第四条本单位业务范围:

(一)室内设计员初、中级培训

(二)室内装饰工程管理员中级培训

第五条本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视信息化建设,逐步做到通过互联网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重大事项。

第六条本单位由****自然人出资举办,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七条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虹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虹口区民政局社团科。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

第八条本单位实行董事会领导下校长负责制。决策机构是董事会,其成员由举办者及授权人员5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董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开,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指定或委托其他成员负责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才有效。董事会职权:

(一)选举和罢免校长。根据校长提名,决定副校长及其他各业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二)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章程。

(四)决定设立和撤消工作部门。

(五)审议和批准本单位的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成员。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条董事会会议由成员行使表决权,董事会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议事程序和规则是通过董事会会议提

出,讨论并通过;秉承公平、公正,从推进****学校发展的根本利益出发的规则。

第十三条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若干个工作部门。执行机构是:校长办公会议。

第三章校长

第十四条校长的产生:校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4年。

第十五条校长的职权:

(一)负责实施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二)负责本单位日常工作;

(三)组织国内和国际的合作与对外交流;

(四)负责向董事会作出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拟制订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六)提请聘任或解除本单位副校长和其他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聘本单位人员;

(八)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校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副校长代理行使其职权。

第四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经费来源:

(一)组建时出资人的出资;

(二)开展社会服务活动收入:

(三)社会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本单位的资金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增值部分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的处理按清算程序进行。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收入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本单位可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设立若干个专项管理制度,均按专项管理制度的管理细则执行。

第五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须解散时,须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在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则组织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清算人员一般应由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业务主管单位的代表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尊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应从本单位结存财产中优先二支付。

第二十四条清算期间,清算组代表本单位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五条清算结束后,写出清算报告,提请原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严,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修改权属本单位董事会。修改后的章程,经业务

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自本单位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获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正式生效。解释权属本单位董事会。

2012年4月

职业培训学校学校章程 第2篇

序言

深圳市龙岗职业技术学校创办于1994年12月,建校时名称为深圳市龙岗中等专业学校。9月,学校与深圳市龙岗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合并,8月合并深圳市布吉职业中专,加挂“深圳市龙岗职业技术学校”牌子,实行深圳市龙岗职业技术学校、深圳市龙岗中等专业学校“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管理模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培养输送职业技能人才,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深圳市龙岗职业技术学校、深圳市龙岗中等专业学校,简称龙岗职校、龙岗中专。

英文名称:Shenzhen Longgang Vocational School。

学校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219号。

学校邮政编码:518172。

学校网址:。

第三条 学校是由深圳市龙岗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独立履行办学职责,实施中等职业技术教育。

第四条 学校实施非义务教育,学制三年;学校试行弹性学制,适当缩短或延长学生修学年限。

学校办学规模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在校生每个年级一般不超过20个教学班;学校积极开展联合办学业务和对外培训业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范围招生。

第五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指导思想,服务深圳区域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六条 学校的核心文化体系为:

(一)办学理念:尊重个体差异,培养健康人格,致力职业发展,师生共同成长。

(二)办学目标:创建“办学基础能力强,骨干专业特色明,毕业生适应社会,学校可持续发展”的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

(三)育人目标:培养人格健康、技能较强、自主发展的实用人才。

(四)学校精神:团队 感恩 奉献

(五)校训:责任立身、技能立业、创造幸福。

(六)教风:负责、简约。

(七)学风:自律、勤勉。

(八)校徽:

(九) 校歌:《幸福花儿在这里绽放》(作曲:陈述刘作词:集体)。

(十)学校纪念日为每年12月18日

第七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规范的汉语语言文字,推行普通话。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重大事项必须经校长办公会议、行政会议直至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施行校务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中国共产党深圳市龙岗中等专业学校总支部委员会是党在学校的基层组织,是团结、带领教职员工完成党在学校各项任务的政治核心,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党总支部委员会下设若干支部,全面负责党员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与廉政建设;检查与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全面提高党员干部素质。学校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依法自主管理学校,对外行使法人职权,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

校长由龙岗区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条件聘任。

校长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按教育规律办学,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领导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工作方针,坚持以教学工作为中心,按国家下达的教育计划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教学管理系统,搞好教学常规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积极指导教师进行专业建设、教学改革和教研活动,树立良好的校风。

(三)管理学校的人事工作。认真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和干部政策,团结、依靠教职工,建立和健全教职工岗位责任制和有关规章制度,做好教职工聘任、考核、奖励、晋升,关心群众生活,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抓好行政管理工作,加强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培训工作,努力提高教职工的思想、道德、文化、业务水平,建立一支团结精干、结构合理的教职工队伍。

(五)管好用好学校经费,做好经费预算和核算,审批学校的财务开支。积极提高教育投资的效益,努力改善办学条件。

(六)抓好后勤工作,搞好校园建设,管理好校舍、设备等校产。

校长依法主要享有以下职权: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校长应主动听取党组织对学校重大问题的意见,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同时,校长要尊重并支持教代会,根据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对学校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前要听取教代会的意见。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校长办公会议制度和行政会议制度,全面协调,民主治校。有关规定如下: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讨论研究学校重大事项。参加人员为校长、副校长、党总支正副书记等、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通知其他人员参加。

(三)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校长主持会议,会议作出的决定,由主持人向校长报告、确认。

(四)校长办公会议由办公室主任负责会务、记录和决议文稿的起草等工作。

(五)行政会议是学校日常工作议事决策机构。参加人员为正副校长、部门正副主任,行政会议扩大会可邀请有关同志参加,会议由校长或副校长主持。

(六)校长通过行政会议向部门正副主任统一办学思想、明确部门职责、部署工作任务、讨论重要问题、宣布重大决定、实施部门评价。

(七)部门正副主任通过行政会议向校长汇报部门情况、请示工作设想、提出重要议题、反馈合理建议,以及达成部门间的沟通与合作。

(八)校长办公会议和行政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或特殊原因,校长可决定提前、推迟或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规组建、行使职权并承担义务,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事务。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民主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对领导干部进行评议、推荐、表扬、批评、质询等。

(三)审议通过学校的教职工聘任制方案、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办法、奖惩条例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并由学校颁布施行。

(四)定期了解学校章程的实施情况,提出学校章程修订或重新制定的意见与建议。

(五)选举、任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工会委员。

(六)教代会一般以3年或5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党组织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教职工利益的代表,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工会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教代会闭会期间如遇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同意,可以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校务委员会为学校行政工作的咨询议事机构。校务委员会由学校行政领导、党群干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企业代表、社区代表等人员所组成。校务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兼任。

校务委员会实行工作例会制,每学年集中开会一次,由校长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主要议程为:通报学校办学、管理和发展情况,就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与建议,重点审议涉及学校发展和师生、家长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综合处、总务处和安全办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校长办公会议的决议,及时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统筹、协调各处室的工作关系。

(三)做好学校人事工作,加强人事档案管理。

(四)办理学校文件收发,做好学校信息的上传下达。

(五)负责学校宣传工作,加强校外媒体宣传,办好校报、校门户网、办公网、宣传栏等宣传媒介。

(六)负责学校车辆管理和校园电视台工作,加强司机队伍和校园电视台人员管理。

(七)做好上级领导来校视察、检查及校际交流的接待工作。

教务处工作职责:

(一)负责教师业务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教师岗位工作安排,根据教学需要提出招聘教师计划,对教师进行定期业务考核,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教师的培训工作。

(二)负责学校专业建设和课程改革,审核各专业的指导性教学计划、实施性计划和教学进程计划。

(三)负责各专业部、科组教学科研工作,督促部、组长按时制定学期、学年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并做好总结工作;深入教学一线,组织听课、评课和教学经验交流,促进学科教研。

(四)负责牵头学校教材征订工作,组织好各种校内考试、技能考证及社会类考试等工作,切实抓好高考教学工作。

(五)组织教师进修、学习,开展校际教学经验交流。

(六)做好教师思想工作,加强教师师德教育和安全教育,落实学校安全责任制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学生处工作职责:

(一)负责拟定、健全学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条例。对违纪的学生提出处理意见,严格学生行为管理。对升留级、休学、退学、复学、转学、毕业、结业、肄业的学生提出处理意见。

(二)负责审批学生国家助学金、免学费、奖学金、生活困难补助。

(三)贯彻《班主任工作条例》,管理班主任,负责对班主任工作进行考核和评定。

(四)及时掌握和分析学生思想动态,学习、生活、纪律状况和行为表现,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教育和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五)组织全校性的学生活动,并协同各处室对学生进行行为和生活管理。

(六)负责审批2-3天的学生病、事假;负责审批“三好学生”或“校园之星”、“优秀学生干部”、“文明班级”及有关奖励。

综合处工作职责:

(一)拟定本校招生简章和招生方案,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工作。

(二)负责招生宣传和咨询,接待来访学生和家长。

(三)制定毕业生就业实施方案,负责毕业生就业指导、咨询、推荐等工作。

(四)争取各方面支持,收集就业需求信息,举办毕业生供需见面会。

(五)进行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为学校决策提供参考建议。

(六)与有关科室配合,进行专业设置调研,提出专业调整意见。

(七)搞好招生与就业等相关档案工作。

(八)开拓培训市场,加强校企联合。

(九)定期组织毕业班教师培训。

总务处工作职责:

(一)负责统管学校各类财产。

(二)负责学校物资的采购工作,保证学校教学、办公和必须的生活用品的供应。

(三)负责学校医务室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学校基建维修的立项、施工管理和验收工作。

(五)负责学校财务工作。

(六)负责学校水、电及设施设备的维修管理工作。

(七)负责学校清洁卫生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学校教职工宿舍的安排管理工作。

安全办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织制定学校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协助校长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规划,落实各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制定各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

(二)定期召开学校安全工作会议,协助学校各部门落实本部门的安全职责,并及时督促有关部门搞好安全整改和提升工作。

(三)负责学校保安队的管理,做好校园治安防范工作。

(四)负责教学区的禁烟工作和游泳池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 负责学校食堂的监管.

(六)负责校园安全日常巡查,定期布置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并进行跟踪和督促整改。做好安全档案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师生外出活动方案的初审,严格审查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确保交通工具,活动场所安全,把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并按规定向区教育局申报。

(八)制定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演练,提高师生安全自救能力。当学校出现安全突发事件时,必须及时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处理,参加事件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并按规定上报。

(九)主动与学校法制副校长、辖区民警及交警联系,做好警校共建工作,保持良好的学校周边环境,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性组织,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

学生会在学校党总支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以服务学校发展、服务同学、促进全体学生全面发展为工作宗旨。

学生会倡导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组织学生开展思想教育、技能学习、学生社团、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等活动,培养和提高学生社会责任感、创造力和社会适应力,为促进广大学生的全面发展服务。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以专业部为基础的管理模式。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学校设立家长委员会,鼓励家长遵循教育原则,创造民主平等和谐的家庭教育氛围。学校鼓励家长关注学校事务,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配合学校开展日常教育教学工作,共同完成培养学生的任务。

第三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省、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职业教育招生相关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联合办学部分新生由合作单位录取,经学校报深圳市教育局批准后取得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生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教师工作。

(二)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三)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评价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三条 学生依法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勤学苦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四)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第二十四条 学校加强学生学籍管理,规范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制度。

学校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在校期间如因各种原因申请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复学及退学)和学籍信息变更,经学校批准后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学生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对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校加强班级管理,由校长聘任优秀教师担任班主任,实行班级管理班主任负责制。

学校加强学生干部队伍的培养和选拔,制订班级公约,落实行为规范养成教育。

学校大力提倡以符合专业特色的准职业人为目标的班级管理模式,提高学生社会适应能力。

第二十六条 学校制定相关规定和细则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心素质、情感态度等进行评价。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深圳市龙岗中等专业学校委员会在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对青年教师和学生的`教育引导和服务工作。学校高度重视共青团工作,充分发挥其促进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资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给予不同项目的资助。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申诉制度。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奖惩决定有异议或认为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机构提出申诉。

第四章 教职员工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上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每年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数,设定教师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聘用教职工。

学校聘用教职工实行竞争上岗制度,新聘用教职工实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

学校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学校建立健全教师(包括实训、实习指导教师)工作考核制度。对教师的考核应以教师的职业道德要求及工作规范、各级教师的职责为依据。根据日常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学校应有计划地每学年按教师任职条件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对全体教师考核一次。

第三十三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三十四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教师依法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教育教学权: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二)科学研究权:享有从事科研、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管理学生权: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的权利。

(四)获取报酬待遇权: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五)民主管理权: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

(六)进修权: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

(七)申诉权: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学校提出申诉或诉诸法律,要求确认和保护自身权利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教师应依法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六条 班主任是教学班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其主要任务是:

(一)加强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建立良好的班风、学风和班集体;

(二)引导学生认真学习并协调科任教师的工作,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三)指导本班团组织、班委会工作;

(四)组织本班学生操行和学业评定工作;开展家访、实习跟踪、毕业生回访等工作。

第五章 教育教学及科研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的职业教育办学指导思想,按照学校培养目标的要求,遵循教育教学规律,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必须遵循下列四项主要原则:

(一)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原则。

(二)因材施教、启发引导、循序渐进、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三)思想品德教育与文化素质、专业技能培养相结合,全面发展与培养个性特长相结合,传授知识和培养能力相结合的原则。

(四)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关心爱护学生,尊重依靠教师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学校高度重视德育工作,不断探索和完善具有职教特色、符合本校学生实际的德育模式。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副校长为主管、学生处为主要管理部门,德育干事、班主任、德育教师、家长代表、企业代表、学生代表等为主要成员的德育工作团队,充分发挥学校、家长、企业多方力量,积极开展各类主题教育,配套系统的德育课程,致力于塑造学生的良好品行。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和健全学分制管理制度。学生在校期间所获取的学分包括操行学分、课程学分和实习学分三个部分。学校对学分不达标的同学缓发毕业证书。

学校实施操行学分制,并建立学生成长档案袋来对学生的思想品德、行为规范等进行考察评定。操行学分按学生的出勤表现、课堂表现、宿舍表现、参加班级活动表现等综合评定,以加强学生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

学校以课程(含实习)学分来计算学生的学习份量和成效。课程学分评定按平时、期中、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学校加大技能考核在学生课程学分中的比重,鼓励学生通过取得专业技能证书获得课程学分。

学校实行“双证书”制度(毕业证+职业技能证),大力组织学生考取职业技能证书。

学校高度重视学生的实习与就业工作,加强学生就业能力培养。学校不断完善有利于毕业生就业的管理体制,不断提高就业指导和服务水平,密切与行业、企业和有关部门的联系,大力开发就业市场。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教师编制数额,结合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需要,保质保量配备好理论和实训教师。学校通过进修培训、继续教育、企业锻炼等渠道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严格参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使用规范的国家规划教材、地方教材和校本教材开展教育、教学和技能培养。保证开齐理论课程和实操课程,开足课时,并合理安排好作息时间。

学校倡导百花齐放的教学模式,各专业部应成立由本专业教师和行业企业专家组成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市场调研情况,探索构建具有本专业特质的教学模式。

学校允许不同风格、不同特点的教师探索实践个性化的教学方式。

第四十三条 学校高度重视学生的实训、企业见习和顶岗实习工作。学校根据各专业教学大纲的要求,合理安排校内外实训教学。学校通过企业参观和现场教学等途径组织开展专业见习教学活动。学校对毕业班学生开展顶岗实习教学,以培养学生综合运用专业理论和技能分析、解决生产、技术、服务及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就业、创业作好准备。

学校安排专业教师对学生实训、企业见习和顶岗实习进行跟踪指导,开展规范化的考核与成绩评定。学生在实训、企业见习、顶岗实习期间须遵守劳动、人事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是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是学校第二课堂的主要形式。学校大力支持学生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组建社团。学生社团必须自觉接受学校团委的领导,必须遵守宪法、法律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学校团委根据校本实际统筹管理、合理安排社团活动场地和时间。

学校每年5月份举办一次学生社团文化周活动,集中检验和展示该年度各学生社团开展活动的成效。

第四十五条 学校高度重视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学校大力支持各专业部、组(学科组)落实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组织教育教学理论学习、教学经验交流、开展课题研究;组织毕业生跟踪调查,及时了解市场对人才的需求;积极编写教育教学资料、撰写教育教学论文,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育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尤其要注重发挥校园信息网的作用,不断完善专业教学网络资源平台的建设,提升教育教学的信息化水平,提高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

学校高度重视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形成教学档案的收集、保管和使用的制度化、规范化。教学档案包括教学文件档案、教务工作档案、学籍管理工作档案、教研和教师业务档案等。

学校对部分管理成本较高的实训设施、设备,采用校企合作的社会化模式进行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校历》和区教育局年度工作计划制订本校校历。

第六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财产属国家所有,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校产,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学校应对财产进行造册登记,并建立健全校产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学校预算。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生性和有效性。

第五十条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财务工作按照机构分设,职务分离,钱、账、物分管的原则进行管理。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学校的重大经济事项由学校班子集体决定。加强财务监督,成立由校长任组长财务监督小组,对学校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经费使用制度,坚持勤俭办学,严格管理、合理使用经费,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学校费用开支实行校长一支笔经费审批制度。

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依法组织收费,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不得自行扩大收费范围和超标准收费。禁止乱收费、滥收费。

第五十三条 学校在接受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资助学时,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并做到专项入账,专款专用。

第五十四条 学校自觉接受和配合上级审计部门依法进行审计工作。

第七章 校企合作运行机制

第五十五条 学校积极探索实践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广泛开展校企在人才定向培养、科学研究、信息交流、技术开发、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深度合作。

第五十六条 校企合作应遵循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原则,实现学校、企业、学生三方共赢利。

第五十七条 学校牵头成立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校企委),统筹、协调和管理校企合作事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全面负责校企委日常工作。

校企委实行年会制,由校企委授权办公室负责召集,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校企委的主要职责有:

(一)制定和修改委员会的章程,制定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

(二)筹备组织召开委员会年会。

(三)推选委员会领导成员及相关负责人。

(四)依据市场及企业需求,拟订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标准及规模。

(五)加强专业调研,研究修订实施性专业教学计划,推进专业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

(六)推进专业实训实习基地建设,提高专业技能训练水平。

(七)确立学生的就业方向,为毕业生实现高质量就业奠定基础。

(八)决定委员会其它事项。

第五十八条 校企委单位成员由企事业单位本着校企合作原则,以志愿加入的办法产生。校企委单位成员原则上应为学校实习、实训基地,或择优接纳学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事业单位。

校企委单位成员退出本会应出具书面通知,由办公室通过退出手续予以注销。

校企委单位成员如有严重损害校企委利益或违反本章程行为的,可取消其成员资格。

第五十九条 校企委单位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校企委单位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学校建设与发展的信息知情权。

(二)享有参加本校企委组织的各种合作交流活动、应邀出席学校重大活动的权利

(三)优先享有申请学校培训职工的权利。

(四)优先享有与学校共同进行定向(或订单)式人才培养、产学合作的权利。

(五)优先享有挑选接收本校毕业生的权利,优先挑选接受本校学生到企业实习就业的权利。

(六)享有评聘兼职教师的权利。

校企委单位成员应履行以下主要义务:

(一) 遵守校企委章程。

(二) 与学校保持密切联系,维护合作关系。

(三) 承担学校师生实习、实训任务,接纳本校学生顶岗实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学生相应报酬。

(四) 积极向学校推荐兼职教师。

(五) 协助学校开展产学调研及其他活动。

第六十条 学校牵头成立深圳市龙岗职业教育集团,联合区域内相关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单位,共同推进校企深度合作。

第六十一条 学校设立校企合作运行机制专门预算项目,纳入学校年度总预算。

第八章 安全及健康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和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建立校园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第六十三条 学校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地震、火灾,台风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六十四条 学校高度重视卫生保健工作。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的要求,制定和实施健康教育、健康咨询工作计划。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教学卫生指导和检查工作,确保学生食堂、教室和其他教学场所环境卫生、空气、光照和学生坐姿、用眼习惯等符合卫生要求。

学校根据健康促进标准建立师生健康档案,组织教职工、学生定期体检,宣传卫生常识,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六十五条 学校重视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学校心理咨询室,聘请心理专业老师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和学生心理咨询工作;成立由心理老师、班主任、学科教师、家长共同组成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建立学生心理“三级预警”机制,维护学生心理健康。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实训车间及功能场所管理制度。各部门建立完善的实训车间及功能场所责任体系,建立符合设备要求的管理办法,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确保师生的安全使用。

学校建立学生外出实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外出实习安全管理制度。学校成立外出实习工作指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明确分管副校长、业务处室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学校要建立学生实习检查制度。

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或家长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学校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具体事宜由学校和学生家长、实习单位协商办理。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规范,是制订其他规章制度的依据。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七十条 本章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修改:

(一)章程与新近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或不一致的;

(二)章程不适应或滞后于学校发展实际需要的;

(三)由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提出章程修改要求的。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于本校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修正案需经龙岗区教育局核准。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校长办公会议。

职业培训学校学校章程 第3篇

“教代会每年8月底对校长进行信任投票,采取无记名投票,并当场公布投票结果。达不到60%的信任票,校长必须自行辞职 ;达到60%但连续三年未达到80%时,校长也必须自行辞职。”

“教代会代表20人及以上提议,可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提请对校长的弹劾或对有关政策方案修改的建议议程,经全体代表60%以上同意后,方可启动弹劾校长或修订政策方案的程序。”

在北京市十一学校第十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的《章程》,对十一学校的基本主张、治理结构、财务管理等做了描述和界定,不仅将学校运行中各个领域的工作加以规约,还将弹劾校长和校长辞职等涉及人事制度的内容纳入了治理结构的描述中。

按照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要求,到2015年,全国要全面形成“一校一章程”的格局。因此,制定好学校的“大法”,就成为当前学校管理者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在十一学校章程里,有‘教师可以弹劾校长’等方面的内容,对于推动学校民主管理、科学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教育部民族教育发展中心综合研究室主任陈立鹏表示,章程反映了现代学校制度建设要求,特别是突出了教代会在学校重大问题决策中的重要作用、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学术事务中的主体作用。这符合现代学校制度建设要求,也遵循了学校办学与管理的一般规律。

《江西教育》基地学校章程 第4篇

第一条《江西教育》是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由江西省委教育工委、江西省教育厅主管,江西教育期刊社主办的工作指导类刊物,面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员工,系江西省一级期刊,多次被评为全国中文核心期刊。

第二条为充分发挥《江西教育》的品牌与资源优势,加强对教育工作的宣传、指导作用,进一步促进教育教学经验交流与项目合作,成立《江西教育》基地学校。

第三条《江西教育》基地学校是《江西教育》联系读者开展读刊、用刊的基层单位,是《江西教育》开展教育教学宣传、教育教学服务活动的对象,其任务是协助《江西教育》编辑部办好刊物,总结鲜活经验,为促进全省教育教学宣传工作质量的提高作出贡献。

二、组 织

第四条基地学校由各级各类学校的代表组成,加入基地学校本着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实施申报准入制。

第五条经申报准入的基地学校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任。如届满不提出变更或退出,则视为自动连任。

第六条申请加入《江西教育》基地学校的单位须填写“《江西教育》基地学校申请表”(可进入www.jxjyqk.com下载),经准入后授牌。

三、基地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基地学校的权利

1.基地学校名单在《江西教育》上刊登,有权对《江西教育》的教育宣传工作、编辑工作提出建议。

2.有权了解《江西教育》年度报道思路和编辑计划,可提出为学校的作者指导论文写作和策划主题研讨活动、专题典型宣传报道的要求。

3.反映基地学校情况的稿件、报道文章或由基地学校推荐的其他稿件,凡符合《江西教育》稿件质量要求的可优先发表。

4.有权要求《江西教育》为学校联系国家级、省级出版社出版论文集或专刊,并提供编辑出版服务。

5.优先参加《江西教育》组织的相关活动,组织教师学习、宣传《江西教育》推出的教育教学经验典型和教育教学研究成果,不断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和学校的知名度。

第八条 基地学校的义务

1.协助《江西教育》按照办刊方针,研究制订《江西教育》的报道计划。

2.掌握学校教育教学研究动向,及时向《江西教育》提供教育教学经验典型、人物典型的宣传报道线索。

3.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江西教育》开展的教育服务活动,组织教师学习、宣传《江西教育》,提高《江西教育》的覆盖率,扩大《江西教育》的影响力。

06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第5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名称:台州市浩普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浩普职校)。学校地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址:台州市椒江区康平路168号。学校是由浙江省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受国家法律保护。学校性质:浩普职校为民营培训机构,属民办非企业性质。在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领导下,负责国家职业资格报名、培训、考试及其它职业培训的培训学校,业务上接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处、室的指导。学校的办学宗旨是: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教、以德治教。坚持用最先进的设备、最优秀的师资、最规范的教学管理和最优美的环境为学员服务;坚持以提高劳动者职业能力和综合素质、促进社会就业的办学方向,为台州经济发展服务。办学规模、层次、形式:招生对象主要是就业前人员,在职人员,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办学规模为:每年培训1000―2000人,随着学校发展逐年增加;培训层次:以初、中级职业技能资格培训为主;采取多种办学形式:全日制、半日制、业余。学校资产:办学经费以自筹为主,争取政府奖励补助 为辅。第二章学校机构 学校决策机构:学校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理事会设理事长11

人,理事4-6人;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人,监事2-4人;理事会、监事会实行推举制,任期一年。

第七条理事会决策程序:理事会一般每季召开一次。负责修改章程;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工作计划;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督查行政班子工作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决定学校和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

学校自行终止时,由理事会按章程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台州浩普培训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内部管理过程

中,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享有行政决策权、行政指挥权、人事管理权、财物管理权。

第九条台州浩普培训学校内部设立:教务科、财务科、人事科、学生

科、招生办公室,作为日常管理的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设科长1名,副科长设置依情况而定。

第十条台州浩普培训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领导部门的检

查、评估,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干部、教师、职工

第十一条台州浩普培训学校实行教职工聘用制和岗位聘任制。

第十二条学校贯彻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质优酬的原则,受聘的干

部和教职工按照聘任的岗位、职务和实绩确定工资奖励待遇,并建立向关键岗位和有突出业绩、实出贡献人员倾斜的分配

激励机制。

第十三条学校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教研和科研能力及组织管理能力。应享有《教师法》赋予的权利,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做到遵纪守法、志存高远、爱国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严谨笃学、与时俱进,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第四章学员 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参加培训考试的学员资料管理制度。学校依法维护学员的合法权益。学员享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利,并应履行相应的义务。根据《学员奖惩条例》,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学员予以表扬奖励;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学员予以处分,直至开除。学员对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第五章资产财务 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搞好经费预算和决算,统筹规划,确保重点,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法人资产:学校法人代表为出资举办者,其投入的资产和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合法权益:学校坚持依法办学,诚信经营、依法收费、不牟取暴利,在国家允许的收费标准以下收取合理学费,并坚持3

厉行节约,为学校举办出资者收取合理回报资金。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章程的修改,由学校理事会审议表决。

第二十条 台州市朝阳职业培训学校的章程自举办者签字后,经职业培训

培训学校章程 第6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促进法实施条理》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福州维克多外语培训学校

第三条 学校性质:由个人自愿举办、是从事教育事业、非赢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

第四条 办学宗旨:以《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促进法实施条理》为准则,通过系统有效的培训切实提高学员的听说读写能力,为社会提供有用的人才。

第五条 学校地址:福州市台江区交通路25号

第六条 法定代表人:李敏艳 校长:李敏艳

第七条 投资人不要求回报

第八条 本单位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后方可发布

第九条 本单位审批机关是福州市教育局、登记机关是福州市民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展开活动。接受审批机关福州市教育局和登记机关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办学范围

第十条 业务范围:本单位是从事教育事业、非赢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福州市教育局审批的项目进行外语类等技能培训。

(一)办学规模:12个班,800人

(二)办学层次:非学历文化教育

(三)办学形式:招收有学习需要的社会人员在业余时间进行培训,学习期限由待培训人员的基础以及目标决定。

(四)办学专业:依照审批机关许可项目进行

(五)学制:短期、中期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本单位实行学校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责任制。学校理事会是本单位的权利机构:学校理事会应在五个成员以上、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理事会组成。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理事会由举办者推选产生,每届理事会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长由李敏艳担任,理事会成员由杨凌、林挺、林福森、吴晓晶担任。

第十二条 学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订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订发展规划,批准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名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

(八)须由理事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开两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可设副理事长一至二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五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理事长有权做最后决定。

第十七条 召开理事会议,理事长或由其指定的人员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应于会议召开前十日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八条 出席理事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议所议事项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理事会的决议承当责任。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订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三条 学校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拨正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受教育者、教职工的人身安全。

(三)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有关政策,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督导评估,检查监督。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由李敏艳、杨凌、林挺共同筹集资金办学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合法收入

(三)利息

(四)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热和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接受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与资助人或捐赠人所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严格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审批机关、财政部门、登记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以及自身民主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审计。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

第五章 规章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校基本规章制度主要有:

(一)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

(二)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

(三)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

(四)学生管理制度(含毕业、结业,学籍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

(六)其他规章制度

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书面提出申请,审批机关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名称、层次、类别、地址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审批机关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后予以批准。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校长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后予以聘任。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或有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单位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宗旨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由本单位组织财务清算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经审批机关同意,并由审批机关回收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注销登记后既为终止。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的修改,须经本单位理事会2 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通过,并由单位理事会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报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经本单位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单位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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