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简述申请股票公开发行

2024-09-15

请简述申请股票公开发行(精选5篇)

请简述申请股票公开发行 第1篇

请简述申请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的条件与程序。

答:股票发行、上市的条件:

我国《证券法》第13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主要有四条: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录,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股票发行的基本程序:

1、准备工作

发行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有:

(1)聘请中介机构。主要是证券承销商,其次还包括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

(2)进行资产评估的咨询评审。新建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由

发起单位认购全部股份总额的35%以上,方能发行股票。

(3)熟悉发行证券各环节的工作。

(4)起草发行证券所需的各项文件。包括发行的种类、额度、发行范围、筹资用途

及效益等。

2、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文件

发行股票应提供的有关文件: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姓名或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权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招股说明书、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等,依照法律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3、发行的审核

国务院证券监管部门接到发行人的申报后,进入审核阶段。经过对申报资料的审核,有关部门会出具书面反馈意见,发行人和中介机构须按照反馈意见修改和补充资料。

4、发行实施阶段

(1)刊登发行公告。

(2)披露募集说明书并备案。

(3)发行证券。

请简述申请股票公开发行 第2篇

第一部分 要求在指定报刊及网站披露的文件

第一章 招股说明书及发行公告

1-1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附录一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全文

1-1-2 附录二发行人编制的盈利预测报告及注册会计师的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

1-2 招股说明书摘要(申报稿)

1-3 发行公告(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提供)

第二部分 不要求在指定报刊及网站披露的文件

第二章 主承销商推荐文件

2-1 主承销商出具的“关于______股份有限公司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推荐函”(推荐函后附《发行人基本情况表》)

2-2 主承销商出具的“关于______股份有限公司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核查意见”

2-3 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的主承销商“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汇总报告”(有指标的企业、2000年3月17日以前经国家科委、中国科学院论证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不提供)

第三章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3-1 法律意见书

3-2 律师工作报告

第四章 发行申请及授权文件

4-1 发行人出具的“关于______股份有限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报告”

4-2 发行人股东大会同意本次发行的决议及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事宜的决议

4-3 在申报时和核准前,发行人全体董事和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注册会计师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4-4 发行人律师、注册会计师以及从事资产评估、验资等专业中介机构同意对纳入招股说明书的由其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无异议的同意书

4-5 特殊行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书

第五章 募集资金运用的有关文件

5-1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方案及股东大会的决议

5-2 有权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如需要立项批文)

5-3 发行人全体董事签字的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如有个别董事不同意或弃权,应说明原因并加盖公司印章)

第六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文件及章程

6-1 批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文件

6-2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协议、历次增加股本的协议

6-3 发行人设立时及历次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4 发起人或主要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6-5 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或其他形式的企业整体改制设立的,应提供变更或改制的法律证明文件

6-6 公司章程草案及股东大会批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第七章 发行方案及发行定价分析报告(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提供)7-1 发行方案

7-2 股票发行定价分析报告

第八章 其他相关文件

8-1 发行人关于改制和重组方案的说明 8-1-1 发行人关于重大资产变化情况的说明

8-1-2 发行人关于设立时股权设置及历次股权变更情况的说明

8-1-3 发行人关于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方面的独立情况的说明 8-1-4 主要商标、土地使用权证书

8-1-5 发行人与股东在非经营性资产、离退休人员剥离方面的协议 8-1-6 其他服务协议

8-2 发行人关于近三年及最近的主要决策有效性的相关文件 8-2-1 发行人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8-2-2 历次股东大会决议

8-2-3 发行人成立以来有关股本发行与增减、投资项目决策、股利分配、收购兼并等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等文件

8-3 发行人关于同业竞争情况的说明

8-3-1 发行人关于消除或避免同业竞争的有关协议或承诺 8-4 发行人关于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的重大关联交易的说明 8-4-1 发行人内部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 8-4-2 关联交易决策的记录 8-4-3 有关重大关联交易的合同

8-5 发行人关于其业务及募股资金拟投资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说明 8-5-1 污染比较重的企业应附省级环保部门的确认文件 8-6 发行人关于技术含量及技术创新能力的依据

8-6-1 发行人所拥有的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证书或相关许可协议 8-6-2 发行人有关获奖证书、专家评审意见 8-7 发行人关于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的纳税情况的说明 8-7-1 发行人各纳税申报表及完税证明

8-7-2 有关发行人税收、财政补贴优惠政策的证明文件 8-8 发行人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权属证书或相关租赁协议 8-9 涉及政府特许经营的发行人,提供的政府特许经营证书 8-10 发行人的重大商务合同

8-11 设立不满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整体改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以及其他方式改制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需报送的财务资料 8-11-1 最近三年原企业或股份公司的原始财务报告 8-11-2 原始财务报告与申报财务报告的差异比较表 8-11-3 申报注册会计师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

8-12 设立已满期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含定向募集公司)需报送的财务资料 8-12-1 最近三年原始财务报告

8-12-2 原始财务报告与申报财务报告的差异比较表 8-12-3 申报注册会计师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 8-13 发行人的历次资产评估报告(含土地评估报告)8-14 发行人的历次验资报告

8-15 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签定的承销协议及补充协议

8-16 主承销商、其他承销团成员,签字律师、会计师、评估师及其所在机构的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复印,该复印件需由该机构盖章确认并说明用途(其中签字律师及其所在机构还需提供通过年检的执业证书复印件,该复印件需由所属司法局盖章确认并说明用途)

第九章 定向募集公司还应提供的文件 9-1 最近一次募股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

9-2 发行人关于内部职工股发行和演变情况的说明 9-2-1 有关历次发行内部职工股批准文件 9-2-2 有关内部职工股发行、过户登记的证明文件 9-2-3 托管机构出具的历次托管证明 9-2-4 有关违规清理情况的文件 9-2-5 律师对上述文件的鉴证意见

9-3 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发行人内部职工股批准、发行、托管、清理以及是否存在潜在隐患等情况的确认文件 9-4 中介机构的意见

请简述申请股票公开发行 第3篇

关键词:股票非公开发行,私募,利益侵占,会计信息披露,转售限制

一、引言

非公开发行股票概念第一次出现在证监会2006年5月8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 也可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并且第3章第36条中对其概念进行定义:“本办法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2007年9月19日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对非公开发行股票做出了进一步的详细界定, 其中包括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与认购条件、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决议及核准与发行等。它是中国现行有关规定中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条款规定得最为详实且具有较强操作性的法规。

由于股票非公开发行具有了可操作的法规支持, 而且融资条件更低、程序简洁灵活, 受到了上市公司的喜爱。甚至在2009~2012年间取代公开增发成了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主要方式。戴至2011年3月31日, 已有接近663家A股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募集了超过1 471亿元资金。与此同时, 国内学者开始对非公开发行进行了研究, 并且指出, 中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存在着大股东通过低定价和注入不相关资产等手段对上市公司进行利益侵占现象, 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然而现有研究有一个共同的缺陷, 那就是直接照搬照用国外私募制度的研究方法, 忽视了中国非公开发行制度和美国私募制度的差异 (尤其是锁定期的差异) , 导致了研究结论在中国的不适用性, 失去了现实意义。故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中国特色的非公开发行制度和美国私募制度进行比较分析, 并从中汲取有益经验。

二、股票非公开发行与私募概念区别

目前, 中国国内许多研究者经常错误地将非公开发行股票和私募两个概念等同, 他们认为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上就是海外常见的私募”。为此, 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两个概念进行澄清。

“私募”这个词最初出现在美国1933年《证券法》中, 但是该法并未对私募和公开发行的定义作出明确的规定。日本在《证券交易法》中对私募的有关判定标准做出了规定, 但也同样未对私募做出定义。中国台湾地区在2002年发布的《证券交易法》中对私募进行了定义:“已依本法发行股票之公司依第四十三条之六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对特定人招募有价证券的行为”。英国尽管没有对私募进行概念界定, 但是在其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中规定了“未受监管的集合投资计划”等, 这些本质上也是私募的形式之一。可见, 私募已经是国际上一种常见的证券发行方式。

然而到目前为止, 中国证券有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私募进行具体定义, 仅仅是一些学者对私募给出了概括性的定义, 如王文宇 (2003) 认为, 就狭义而言, 私募是指不公开发行有价证券的募集资金行为, 故应以“募集资金”为限;而从广义上来说, 私募不仅包括私募股权, 还包括股票股利、可转换公司债行使转换权等。张力 (2004) 则将私募发行等同于非公开发行。李有星 (2008) 将私募定义为以不公开的方式向具有特定资格的特定对象进行证券发行的行为。杨柏国 (2011) 认为, 私募即证券的非公开发行, 是指向具有自我保护能力的特定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证券的行为。笔者认为, 私募是指证券的非公开发行, 是一切不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行为。它是相对于公开发行 (public offering) 的一个概念。

从发行主体来看, 私募不仅包括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 而且还包括非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 而股票非公开发行仅仅指的是上市公司的股票非公开发行, 二者的发行主体明显不同;从发行内容看, 私募证券包括私募股票、私募债券和私募基金三种类型 (杨柏国, 2011) 。其中私募股票包括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时发行的股票和公司向内部员工发行的股票 (包括向普通职工以及管理层发行的内部股) ;私募债券包括金融企业私募债券和非金融企业私募债券;私募基金分为私募证券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两大类, 其中私募证券基金投资于公司已上市交易的股票, 它有三种形式: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和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 即目前实践中俗称的狭义上的“阳光私募”。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于公司未上市交易的股权, 根据其投资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投资方式等方面的不同, 可分为投资于种子期和成长期的创业投资基金 (Venture Capital) 和参与企业收购的并购基金 (Buy-out Fund) 。

从上面私募的定义和股票非公开发行的定义中可见, 股票非公开发行指的正是私募股票中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即非公开发行股票属于私募的一种。

三、中国非公开发行股票与美国私募制度比较

为了更好地认识目前中国非公开发行股票制度的缺陷和特点及未来的发展方向, 有必要对中国非公开发行股票和国外私募制度进行比较。由于普遍认为目前世界私募基金立法最为完善的国家是美国, 因此本文拟对中国非公开发行股票制度和美国私募制度在审核制度、发行对象、转售限制和信息披露四个方面的异同进行归纳分析 (见下表) 。

美国私募制度最早形成于1933年, 它主要有三个法律规范:1933年《证券法》4 (2) 节、1982年的D条例 (Regulation D) 和1990年的144A规则 (Rule 144A) 。《证券法》4 (2) 节主要用于判别发行是否属于私募、私募证券募集数量、私募证券募集资金额和募集方式等几大方面, 并且规定了私募证券可以注册豁免, 但是对私募发行条件的要求严格, 导致很多企业无法符合私募发行的条件。为了解决这个问题, D条例应运而生。D条例是《证券法》4 (2) 节的进一步补充和扩展, 尤其对发行主体和购买者的资格认定方面有更具体的修订;然而这两个条例都规定私募股票属于受限证券 (Restricted Securities) , 购买者必须持有一年才可以转售, 这就意味着私募股票流动性大大降低了。为了促进股票市场的流动性, 美国证监会又颁布了规则144A, 只要投资者符合规则144A认定的合格机构投资者 (QIBs) , 那么购买的私募证券就不必受到锁定期限制, 可以随时在二级市场上进行转售, 也即规则144A对私募证券的转让影响最大。这三个法规互相补充又互相独立, 保证了美国私募制度的健康运行。

(一) 审核制度

从目前来看, 证券审核制度主要是注册制和核准制两种。 (1) 注册制由于免于向证券主管机关申请核准, 不需要聘请会计师和律师来准备相关说明书和法律意见, 因此管理费用较低, 使得融资成本较低。此外, 注册制下证券发行主要由市场自行调节, 政府介入少, 简洁快捷, 耗时短。注册制更加侧重在事后把关, 即通过在证券发行过程中要求发行企业进行严格的信息披露, 并实施严厉的事后执法等来约束证券发行人, 以达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的。它的假设前提是资本市场是“完全有效”的, 并不需要政府过多地介入, 政府只需在事后进行执管即可, 因此适合于资本市场成熟度高的国家或者地区。但是有些学者认为, 完全信息披露制度并非万能钥匙, 它不能完全保护投资者利益。 (2) 核准制由于要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来准备申请文件和法律签名, 融资成本增加, 而且耗时长, 市场效率低下。但是核准制侧重在事前把关, 即在发行之前就通过对发行申请人各种法定条件进行严格的审查, 防患于未然。因此依笔者看来, 核准制对投资者的保护程度比注册制高。

该使用何种审核制度, 主要取决于一国或地区的证券市场整体环境, 以及证券主管机构对市场效率和投资者保护目标之间的取舍。杨柏国 (2011) 认为, 审核方式的选择主要取决于: (1) 政府在证券市场产生、发展中扮演的角色, 即是政府主导型证券市场, 还是市场主导型证券市场; (2) 证券市场配套制度的完备性程度, 具体包括证券立法的完备性, 证券纠纷仲裁、诉讼的公正性、司法机构的执法效率等; (3) 证券市场及金融市场的整体结构, 如证券直接融资和银行间接融资的比例等; (4) 融资效率与投资者保护之间的平衡。

中国现行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制度使用的是核准制, 即拟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先由董事会出具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然后举行股东大会商议此事, 通过后需报经证监会核准, 并且在事后备案, 才有资格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也即中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与公开增发的审核方式一样并未享受审批豁免。而美国私募证券使用的是注册制, 发行主体只要符合美国三大私募法规即可进行私募发行, 无需报经证监会批准就可以拥有私募发行权利。美国证监会认为, 私募发行的本质与核心在于注册豁免。

笔者认为, 中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采取核准制是有必要的, 这是因为: (1) 中国的资本市场是弱式有效市场, 市场自我调节能力较弱; (2) 中国非公开发行股票市场的配套制度较为薄弱, 需要证监会的事前把关; (3) 中国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

(二) 发行对象

1.美国私募法律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对发行对象资格的界定非常详细。尽管最初在1933年《证券法》中并没有对私募发行对象人数资格做出明确界定, 然而1974年颁布了规则146 (Rule 146) , 对于私募发行中“受要约人资格” (offeree qualification) 进行规定, 并且提出了大额投资者 (large investor) 的概念, 被认为是1990年颁布的规则144A中提出的“合格投资者”概念的雏形。根据规则146的规定, 私募发行购买者不得超过35人。不过, 大额投资者 (即购买总额为15万美元或以上的人) 不计入35人之列。不过, 由于规则146对“受要约人资格”规定是非常严格的, 导致符合私募发行的对象少之又少, 从而使得美国的私募发行规模迅速下降。

美国证监会于1982年出台的D条例放宽了私募发行对象的标准, 从而使得更多的人符合私募发行购买条件, 私募发行得以蓬勃发展。D条例的最大特点就是取消了规则146中的“大额投资者”概念, 并且提出了新的概念——“获许投资者” (Accredited Investor) 。按照D条例中的规则506, 私募发行对象应该分为“获许投资者”和“非获许投资者”两大类。

“获许投资者”包括认购人的关系人和八类投资者。认购人的关系人是指认购人的亲属或与认购人的亲属共同享有50%以上遗产、信托和公司权益等的人, 而八类投资者则包括: (1) 1933年《证券法》第3条所定义的“银行”、登记的证券经纪商或自营商、保险公司、投资公司或企业开发公司以及资产超过500万美元的退休金等机构投资者。 (2) 1940年《投资顾问法》第202条所定义的私人商业开发公司 (Private Business Development Company) 。 (3) 资产总额超过500万美元的依据所得税法享受免税待遇并非以专门认购发行证券为目的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信托及合伙机构。 (4) 并非以专门认购发行证券为目的的且资产总额超过500万美元的一般信托机构。 (5) 发行人的内部人。包括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一般合伙人或者一般合伙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6) 在购买证券时的个人净资产或与配偶的净资产超过100万美元的自然人;拥有净资产超过100万美元的自然人。 (7) 在最近的2年内个人年收入超过20万美元或与配偶年收入合计超过30万美元, 且在发行年度合理预期收入可达到前2年相同水平的自然人。 (8) 任何全部由合格投资者作为权益所有人 (Equity Owners) 所组成的机构主体。

而“非获许投资者” (non accredited investor) 是具有商业知识经验或财务投资背景的成熟投资者, 能够评估投资的价值和风险。在一次发行中“非获许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35人, 而“获许投资者”人数则不限, 因为他们具有丰厚的财力以及丰富的投资经验和能力, 可以自己照顾自己。

D条例使得美国对于私募对象条件有了明确的规定。然而, 不管是1933年美国《证券法》还是D条例都存在投资者无“法”合理地转让私募证券的共同难题, 因为这两个规范都要求私募证券的购买者购买该证券的目的不在于转让, 否则就将影响发行注册的豁免问题。因此, 在1933年《证券法》和D条例下私募发行的证券都属于“受限制证券” (Restricted Securities) 。

为了解决该流动性受约束问题,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 于1990颁布实施了规则144A (Rule 144A) 。规则144A的最大亮点就是提出“合格机构投资者”概念 (QIBs) 。规则144A中规定, 合格机构购买者包括下列六类机构: (1) 持有非关联人发行的证券1亿美元以上的, 管理本公司账户或其他合格机构购买者所委托账户的银行、保险公司、投资公司、业务发展公司、小企业投资公司、专门为雇员建立的养老金计划、Title I类雇员养老金计划、以信托公司为受托人的信托基金、任何公司、合伙企业和类似的信托企业和投资顾问。 (2) 根据美国《证券法》注册的、管理本公司账户和其他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委托账户并且拥有不少于1 000万美元资产的交易商。这些交易商投资的对象不能是其关联公司。 (3) 依照美国《证券法》注册的从事无风险委托人交易的证券自营商。 (4) 依照美国《证券法》注册的、管理本公司账户或其他合格机构购买者所委托账户并且所属的投资公司家族持有非关联人发行的证券价值达到1亿美元以上的投资公司。 (5) 任何全部由合格机构投资者作为权益所有人组成的机构主体。 (6) 持有非关联人发行的证券价值在1亿美元以上, 净资产总额达到2 500万美元以上的本国或外国的银行或类似机构。

由此可见, 规则144A中的“合格机构投资者”概念与D条例的“获许投资者”类似, 但是比D条例中所界定的“获许投资者”的条件在财力和投资经验等方面的要求更高, 即“合格机构投资者”更加专业化。根据规则144A, 私募发行人可以发行不受限制的证券, 但是这些证券只能面向合格机构投资者发行, 而且这些证券只能在这些合格机构投资者之间交易, 这些证券称作未注册证券。其立法的依据是, 这些合格机构投资者由于具有足够的自我保护能力, 无需《证券法》有关注册和信息披露保护, 所以其发行和销售都可以免于注册。但是可以发现, 根据规则144A, “合格机构投资者”中不包括自然人。这并不是意味着成熟的个人投资者不能成为私募发行对象, 而是意味着成熟的个人投资者不能享有交易豁免权。

2.中国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的制定规则上则相对简单得多。根据中国2006年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需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且发行数量不超过10名。但是并没有指出哪些发行对象是符合股东大会规定的。根据2007年和2011年《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 发行对象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

笔者认为, 中国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发行对象的界定存在一些漏洞。第一, 虽然中国非公开发行股票制度对发行对象并未做出特别限定, 认购人范围相当广, 认购条件更加宽松, 然而发行对象数量和发出的认购邀请书名单过少, 可能会降低询价和定价的公平性。第二, 笔者认为, 在目前中国机构投资者的专业知识、投资能力和经验水平参差不齐的情况下, 非公开发行股票制度对机构投资者进行类似于美国144A规则的划分还是非常有必要的。然而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发行对象的财务知识和投资经历进行界定划分, 缺乏从制度上保证机构投资者在非公开发行过程中具有的自我保护能力。第三, 尽管从表面上看, 中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范围相当广泛, 但是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 由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后所发出认购邀请书名单中必须包括公司前20名股东, 以及不少于20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0家证券公司和5家保险机构投资者。其实这是变相地限制发行对象, 结果使得中国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大股东的身影到处可见。

(三) 转售约束

1.美国1993年《证券法》和D条例都对私募证券转售进行了限制, 以防止发行人可能借私募发行之名来进行实质的公募发行。但是对证券转售的限制降低了私募证券的流动性,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 SEC1972年发布了规则144, 对私募证券转售进行了规范。

规则144提出了“限制性证券”的概念, 并且指出在下列条件下限制性证券可以自由转让: (1) 从发行之日算起必须持有私募证券满一年 (最初1974年规定, 限制性证券都必须达到2年才可以转售。1997年修订规则144时改为1年, 2008年修订时又改为报告公司的受限制证券持有期间必须达到6个月以上, 而非报告公司的受限制证券持有期间需达到1年) 。 (2) 发行人必须及时充分披露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等信息。 (3) 转售的股票数量不得高于发行人的所有可流通股票的1%, 或者股票在过去四周的周平均交易量。 (4) 必须经由经纪人或者做市商按照正常交易程序交易。 (5) 三个月内出售数量在500股以上或者出售额在10 000美元以上的必须事先向SEC报送表格144。

对于发行人之关系人持有的受限制证券在持有2年后必须按照上述 (2) ~ (5) 4个条件来转售, 而发行人之非关系人在持有受限制证券满2年后可以不受任何限制自由转售。

1990年SEC又发布了私募证券的一个新的监管制度, 即规则144A, 进一步放宽了私募证券的转售条件。根据规则144A的规定, 当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人向合格机构投资者转售受限制证券时, 则该交易可以获得注册豁免, 即可以不受限制自由转售。而且承销商只要按照规则144A的规定将新发行的证券出售给合格的机构购买者无需向证监会注册 (一级二级市场之间自由流动) 。当然, 前提条件是转售对象必须是合格机构投资者。规则144A和规则144的不同之处在于:只要转售对象是合格机构投资者且符合要求披露信息, 那么转售就可以自由进行, 没有锁定期约束, 也没有上述 (2) ~ (5) 4个条件的约束。可见, 美国私募发行制定并没有针对不同发行对象而制定不同的锁定期长度, 因此美国学者在研究私募证券折价率时无需考虑发行对象对锁定期的影响。

2.而中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锁定期依发行对象而不同: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以及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而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因此在研究中国非公开发行股票问题时不能忽视发行对象不同锁定期不同所带来的影响。

(四) 信息披露

美国私募制度侧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因此私募制度中信息披露主要是围绕发行对象而展开的, 而且侧重于事前披露。对于不同私募投资者, 美国私募制度要求发行人提供的信息不同。根据D条例的规定, 如果私募发行对象全部是“获许投资者”, 那么发行人就没有向购买者主动提供特定信息的义务, 因为D条例所界定的“获许投资者”是一群自我保护能力较强的投资者。美国私募制度假定他们有能力去寻找信息并且做出适合自己的判断, 无需强制发行人向他们提供信息。但是若他们有需求则可以要求发行人为他们提供信息。而对于“非获许投资者”, D条例考虑到对他们的保护问题, 强制要求发行人在销售前的一段合理期间内向他们提供D条规 (b) (2) 条款所规定须提供的信息, 而且还必须回答“非获许投资者”的发问。即对于“获许投资者”, 发行人自愿性披露信息, 而对于“非获许投资者”, 发行人则必须履行信息披露的强制性义务。另外, 根据规则144A, 如果发行人既非《证券法》中的报告公司, 又非外国政府, 则发行人必须向证券持有人、潜在的购买者提供有关信息。

中国非公开发行股票制度对于信息披露更多的是围绕着公司全体股东而展开的, 而且属于事后披露。根据2007年和2011年《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上市公司在向证监会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前, 应当召开董事会, 在董事会表决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公众披露《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等相关信息;在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后, 及时披露股东大会会议内容;经证监会核准通过后, 上市公司应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可见, 中国非公开发行股票制度对发行人要求的信息披露更多的是针对已有公众股东, 并没有明确提出发行人需要针对不同非公开发行投资者承担不同信息披露义务。与美国相比, 中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披露制度显得薄弱, 监管力度明显不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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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郭雳.美国证券私募发行的两级监管.产权导刊, 2009;9

[4] .郭雳.私募发行在美国证券市场中的地位.产权导刊, 2009;8

[5] .李有星.中国证券非公开发行融资制度研究.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 2008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第4篇

(2006年5月18日 证监发行字〔2006〕 6号)第一章 招股说明书与发行公告

第二章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申请及授权文件 第三章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第四章 会计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第五章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第六章 发行人的设立文件

第七章 关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的文件 第八章 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 第九章 其他文件

第十章 定向募集公司还应提供的文件

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的格式和报送方式,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第三条 本准则附录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根据审核需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补充材料。如果某些材料对发行人不适用,可不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 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第五条 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在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份数补报申请文件。

发行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的原件的,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第六条 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申请文件中需要由发行人律师鉴证的文件,发行人律师应在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页至第××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页至第××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

第七条 发行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对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提供补充材料。有关中介机构应对反馈意见相关问题进行尽职调查或补充出具专业意见。第八条 申请文件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标准A4纸张规格),双面印刷(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第九条 申请文件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字样。

第十条 申请文件的扉页应标明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及有关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电话、传真及其他方便的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 申请文件章与章之间、节与节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

申请文件中的页码应与目录中标识的页码相符。例如,第四章4-1的页码标注为4-1-1,4-1-2,4-1-3,„„4-1-n.第十二条 发行人在每次报送书面申请文件的同时,应报送一份相应的标准电子文件(标准.doc或.rtf格式文件).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将招股说明书的电子文件及历次报送的电子文件汇总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三条 未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目录》 附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目录

第一章 招股说明书与发行公告

1-1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1-2 招股说明书摘要(申报稿)1-3 发行公告(发行前提供)

第二章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申请及授权文件

2-1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申请报告 2-2 发行人董事会有关本次发行的决议 2-3 发行人股东大会有关本次发行的决议

第三章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3-1 发行保荐书

第四章 会计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4-1 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4-2 盈利预测报告及审核报告 4-3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4-4 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第五章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5-1 法律意见书 5-2 律师工作报告

第六章 发行人的设立文件 6-1 发行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2 发起人协议

6-3 发起人或主要股东的营业执照或有关身份证明文件 6-4 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

第七章 关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的文件

7-1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7-2 发行人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报告及审计报告 7-3 发行人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合同或合同草案

第八章 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

8-1 发行人关于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纳税情况的说明 8-1-1 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8-1-2 有关发行人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证明文件 8-1-3 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说明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意见

8-1-4 主管税收征管机构出具的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纳税情况的证明 8-2 成立不满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需报送的财务资料 8-2-1 最近三年原企业或股份公司的原始财务报表 8-2-2 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 8-2-3 注册会计师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

8-3 成立已满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需报送的财务资料 8-3-1 最近三年原始财务报表

8-3-2 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 8-3-3 注册会计师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

8-4 发行人设立时和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资产评估报告(含土地评估报告)8-5 发行人的历次验资报告

8-6 发行人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原始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第九章 其他文件

9-1 产权和特许经营权证书

9-1-1 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采矿权等产权证书清单(需列明证书所有者或使用者名称、证书号码、权利期限、取得方式、是否及存在何种他项权利等内容,并由发行人律师对全部产权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鉴证意见)

9-1-2 特许经营权证书

9-2 有关消除或避免同业竞争的协议以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承诺

9-3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及商务部出具的外资股确认文件 9-4 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证明文件(重污染行业的发行人需提供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9-5 重要合同 9-5-1 重组协议

9-5-2 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 9-5-3 重大关联交易协议 9-5-4 其他重要商务合同 9-6 保荐协议和承销协议

9-7 发行人全体董事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9-8 特定行业(或企业)的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

第十章 定向募集公司还应提供的文件

10-1 有关内部职工股发行和演变情况的文件 10-1-1 历次发行内部职工股的批准文件 10-1-2 内部职工股发行的证明文件 10-1-3 托管机构出具的历次托管证明 10-1-4 有关违规清理情况的文件

10-1-5 发行人律师对前述文件真实性的鉴证意见

10-2 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审批、发行、托管、清理以及是否存在潜在隐患等情况的确认文件

10-3 中介机构的意见

请简述申请股票公开发行 第5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2018.01.01-2018.06.30)

1:2018.01.02-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天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天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前身申联有限成立于2001年6月28日,是由UBI以美元现汇和设备出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截至2002年3月14日,UBI认缴的注册资本500万美元已分三期共缴纳200.204275万美元,包括货币出资和设备出资。2002年10月24日,申联有限将注册资本由500万美元调整为204万美元,其中:现汇出资109万美元,设备出资95万美元。截至2003年2月12日止,公司已收到股东UBI第四期缴纳的注册资本4.5万美元,公司共收到UBI缴纳的注册资本204.704275万美元。(1)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UBI分三期出资且不足500万美元,是否构成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是否符合当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上述减资是否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是否符合当时生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与债权人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请补充披露UBI200.204275万出资的具体构成,如存在设备出资,是否依法履行了评估、验资、过户等法定程序,是否存在出资瑕疵;(4)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出资情形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发表明确意见。

2、招股说明书披露,2003年6月10日,申联有限对华新牧业通过吸收合并的方式进行合并,合并完成后,其存续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64万美元,原申联有限的股东享有存续公司77.3%的股权,原华新牧业股东享有存续公司22.7%的股权。请补充披露申联有限对华新牧业进行吸收合并的原因,UBI与杨玉芳、杨从州、王惠尚、王东亮、吴本广、马明芝是否存在其他协议安排,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该上述吸收合并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是否符合当时生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3、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报告期内存在多次增资和股权转让。2015年7月16日,公司引进5名新股东,其中申太联投资为公司员工持股公司,华贾投资、鼎太联投资、上海泓潮、苏州隆鼎为独立第三方机构。2016年1月15日,公司审议了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除原股东增资外,新增股东Chui,JamesJie以现金增资2028万元,认购公司312万股股份。(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是否曾经或目前存在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并发表核查意见;(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上述新增股东增资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价款支付情况以及增资的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与之前增资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历次股权转让和增资的税收缴纳情况;(4)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新增股东的个人履历和近五年工作经历(合伙企业或公司法人需穿透至最上层股东),核查新增股东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客户和供应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之间有无亲属关系、关联关系,有无委托持股或其他协议安排,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5)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述新增股东是否签订对赌协议,如有,请补充披露对赌协议的主要条款,并核查说明对赌协议中是否存在以发行人为对赌对象的相关条款或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4、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认定为聂东升、杨玉芳、杨从州、王东亮四人,且四人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1)请结合公司章程、相关协议的安排和签署情况,进一步补充披露将聂东升、杨玉芳、杨从州、王东亮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具体依据,以及聂东升、杨玉芳、杨从州、王东亮对公司实施实际控制权的具体方式;(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由UBI变更为聂东升、杨玉芳、杨从州、王东亮的背景和原因,未将王惠尚、吴本广、马明芝列入实际控制人范围的原因,聂东升、杨玉芳、杨从州、王东亮是否与UBI等股东存在控制权纠纷或其他协议安排,公司控制权是否稳定;(3)请补充披露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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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升、杨玉芳、杨从州、王东亮四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时间和具体内容,聂东升的个人履历和工作经历,其担任发行人董事长的时间及背景情况;(4)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实际控制权的变动情况,并对发行人近三年内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发表明确意见。

5、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UBI作为发行人的发起人,是否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等要求,其投资领域和股本比例是否合法合规,并发表明确意见。

6、请补充披露合伙企业作为公司发起人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人认缴资本和实缴资本的出资、注册地和主要经营地、合伙类型、合伙期限、主营业务,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合伙股东与公司之间有无特殊协议或安排,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他们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与合伙企业及合伙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7、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不存在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业竞争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1)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企业;(2)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如与发行人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请说明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8、招股说明书披露,UBI原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目前持有公司20.85%股权,UBI的孙公司上海优耐特主营业务为兽用诊断试剂的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其控制的联亚生技主要产品为猪去势疫苗(免疫阉割)。目前,发行人与UBI已经签署了《关于“猪合成肽口蹄疫疫苗”及其延伸技术的技术费协议》,发行人拟向UBI支付2014-2019的技术费共5525万元,UBI也已经签署《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1)请补充披露UBI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及业务规模,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作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2)请保荐机构核查UBI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3)请补充披露UBI是否为发行人的技术、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提供支持,发行人与UBI在资产、业务、机构、人员及财务等方面是否存在混同,发行人与UBI签署《关于“猪合成肽口蹄疫疫苗”及其延伸技术的技术费协议》的原因、背景情况及协议主要内容,发行人与UBI就猪合成肽口蹄疫疫苗的专利技术等发生纠纷及诉讼的具体情况,该纠纷对发行人研发和生产经营的影响;(4)请补充披露猪合成肽口蹄疫疫苗及其延伸技术对发行人的重要程度,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该技术相关的收入和利润情况;(5)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拟研发的技术及新兽药产品、募投项目是否可能导致与UBI的业务竞争;(6)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猪合成肽口蹄疫疫苗及其延伸技术的具体用途、未投入发行人的原因和今后的处置方案等分析对发行人资产完整性和独立性的影响,是否存在相关解决方案;(7)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上述情况,对UBI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实质同业竞争,发行人核心技术是否存在对UBI的重大依赖,发行人业务和资产是否独立完整,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发表明确意见。

9、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之一杨玉芳持有五闲阁茶业30%股权,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之一杨从州持有百奥生物12%股权,目前上述公司已经注销。(1)请补充披露上述公司注销的具体原因,上述公司在报告期内的股权结构、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等;(2)请补充披露上述公司注销后,相关资产、人员、债务处置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报告期内上述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相关债务处置是否合法合规,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0、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招股说明书是否依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规则》等规定,完整、准确披露了所有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11、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存在4项发明专利,其中2项为申联生物和兰研所共有。同时,公司与兰研所、中农威特合作研发的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合成肽疫苗正处于申报新兽药注册证书阶段,公司与兰研所、生物股份、中农威特合作研发的国内第一款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正处于申报新兽药注册证书阶段。

(1)请披露发行人所拥有或使用的专利的详细情况,包括专利的来源、取得或使用方式,是否有效及有效期、最近一期末账面价值、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重要程度等;(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专利权属是否存在瑕疵,使用上述专利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纠纷,如果存在,请披露纠纷的详细情况及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3)请补充披露发行人与合作方研发的主要协议安排、各方主要权利义务、费用承担方式,如果研发成功,发行人是否可以合法完整拥有相关知识产权的所有权;(4)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进度、研发投入、合作期限、研发人员构成、具体任务分工,以及申报新兽药注册证书和生产批准文号的具体进度,是否存在不能取得的障碍;(5)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兰研所、生物股份、中农威特等合作研发方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上述各方及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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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互相持有对方股权的情况;(6)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是否已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所有专利,相关专利是否存在权属纠纷,发行人研发、生产和经营是否存在对兰研所的重大依赖,发行人核心技术是否独立完整,是否可能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障碍,并发表明确意见。

1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飞鑫物流、鑫都置业、鑫都发展、郑州大华、六发牧业、申群投资、杨玉芳、杨从州、吴本广等关联方存在资金拆借。(1)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存在关联方资金拆借的内容、用途及必要性,双方是否支付了相关资金占用费用;(2)请保荐机构核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是否要求发行人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是否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是否存在对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措施,相关内控措施是否有效。

1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1)请补充披露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时间、有效期,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告期内因此享受的优惠政策和依据,对发行人的影响及相关优惠政策是否符合规定;(2)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减免的税收金额,请保荐机构核查是否符合相关税收的政策规定,发行人是否存在对税收优惠的重大依赖;(3)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公司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进展,是否存在不能通过复审的实质障碍。

14、关于政府补贴,(1)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产品是否属于农业部2017国家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补充披露2017农业部公布的相关免疫方法、指导价格、中央财政补贴方式等;(2)请列示报告期内各期公司享受的政府补贴金额、依据和发放机关;(3)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府补贴、财政拨款等政策是否存在合法依据,是否履行了相关批准程序,发行人是否存在对政府补贴的重大依赖,并发表明确意见。

15、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拥有的口蹄疫合成肽疫苗兽药生产许可2017年3月21日到期,公司拥有的兽药GMP证书2017年2月23日到期,公司拥有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2017年8月9日到期。(1)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公司是否已经办理了上述生产经营资质的续期,是否存在不能续期的实质障碍;(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取得与研发、生产、销售相关的所有业务资质,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16、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所处行业为兽用生物制品行业,属于国家环保部规定的重污染行业。请在招股书中补充披露:(1)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排放污染物的排放量、环保设施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各年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环保投入与排放量的匹配情况等;(2)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发行人生产车间、检验用动物房、污物(水)处理设施以及防护措施是否达到生物安全三级防护水平,2015年-2016年发行人环保投入逐年降低的原因;(3)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环保是否符合国家和各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环保事故、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等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7、招股说明书披露,农业部自2006年起对兽药企业实行兽药GMP强制认证制度,对企业生产疫苗涉及的生产厂房、设备、清洁生产和人员培训等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生产经营、人员等是否符合农业部相关规定,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不符合上述规定被要求整改或行政处罚的情形。

18、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安全生产事故,是否因此被行政处罚,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19、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及2016年6月30日,公司(含兰州分公司)在册员工人数为129人、132人、156人、186人。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1)请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员工人数明显增加的原因、报告期各期的员工薪酬,是否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匹配,并结合当地可比公司员工薪酬水平,说明发行人员工薪酬是否合理;(2)请补充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公司和员工分别缴纳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金额,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未缴纳社保费用和住房公积金是否征得相关员工的同意,是否存在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是否符合《劳动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3)请补充披露报告期未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金额,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4)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劳务派遣,如果存在,请补充披露各期人数、劳务公司情况、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0、根据招股书披露,公司与UBI、联亚生技签订的《技术费确认协议》、《关于“猪合成肽口蹄疫疫苗”及其延伸技术的技术费协议》的约定:UBI以猪口蹄疫疫苗合成肽的销售收入和疫苗的专利收入以及猪口蹄疫疫苗销售收入总额的10%向本公司收取技术服务费。联亚生技作为UBI“合成肽专利”中国专利的被授权者,公司自2014年起支付给联亚生技技术服务费。根据上述约定,公司2014年向联亚生技支付的技术服务费金额为600.00万元,2015年至2019年,公司每年向联亚生技支付985.00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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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及主要产品实现量产以来,发行人是否向UBI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关于技术服务费的支付标准、支付方法、支付对象是否在历史上均有明确协议约定,相关标准是否保持了一贯性;(2)公司自2014年开始支付技术服务费的原因,协议约定以合成肽销售收入的10%支付技术服务费,请发行人结合报告期内各年的销售收入情况,披露报告期各年支付的相关费用合理性,详细披露计算基数、计算过程,分析实际支付金额是否同协议约定应当支付金额一致,如果不一致请说明差异产生的原因,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1、根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现阶段核心产品为口蹄疫合成肽疫苗,主要应用于预防口蹄疫。尽管公司已持续进行新产品的研发、注册,但现有产品仍较为单一。请发行人结合产品开发技术来源、技术门栏、资本门栏、行业地位及排名情况、相同功效产品的差异和优劣势、等分析发行人核心产品的竞争优势,分析该产品是否在可预见未来存在被替代的风险,针对以上风险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22、根据保荐工作报告,发行人曾与其第二大股东UBI发生过纠纷,且涉及主要产品的关键技术。(1)请发行人将与UBI发生纠纷的情况详尽的披露在招股说明书中,包括纠纷产生的原因、持续时间、纠纷对发行人的影响、发行人目前使用的技术是否来自UBI、UBI停止了对发行人技术支持后对发行人的影响、纠纷解决的方法、技术使用费支付的合理性和公允性等;(2)请发行人充分披露以上纠纷产生的风险,并做风险提示;(3)请保荐机构充分核查并分析以上纠纷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未来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

23、根据招股书披露,公司需要采取合作开发和许可使用技术的方式进行实验室阶段研究。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结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披露未来发行人是否会自行建造实验室,发行人是否已经具备申请实验活动批准文件的相关资质及具体情况;(2)发行人和目前已合作的科研机构的合作时长、合作具体内容、未来可预见的合作期限、是否有协议或其他效力文件约定;(3)对于未来无法继续合作的情况,请披露具体的影响,是否会暂停或取消产品的销售,并量化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24、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前五大客户均为政府及事业单位。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获取以上客户的方式,是否履行了严格的招投标程序,包括主要客户每年招标次数、招标程序、是否进行公示、发行人历次中标结果、发行人中标率、发行人竞争优势等具体情况;(2)请标明是否按照合并口径披露了主要客户情况;(3)细化披露主要客户采购的疫苗品种,包括数量、金额及占比情况;(4)针对疫苗销售价格,是否存在政府指导价格或最高销售价格指导等,如有请披露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5、根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主要原材料采购占成本比重在60%左右。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主要客户的采购内容,是否存在某种原材料向唯一或特定供应商采购的情况,是否存在某种原材料对某一供应商的重大依赖;(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要原材料及单位能耗与产能、产量、销量之间是否匹配,原材料价格波动是否能及时传导。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6、针对收入情况。(1)根据招股书业务与技术章节的披露内容,口蹄疫疫苗按照不同的标准,有几种不同的分类方式。请发行人补充按照不同的分类方式细化披露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结构,并结合主要客户或地区养殖的主要动物种类,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入结构的合理性;(2)发行人产品销售具有季节性,收入主要在春秋两季。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年的四季销售情况,并充分分析合理性;(3)发行人销售收入分为政府采购和直接销售,请补充披露直接销售的销售对象、交易方式,是否存在现金交易情况,如有请披露具体的现金交易对象、金额和比例、以及现金交易规范措施。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7、报告期各期,公司的营业成本分别为4,448.98万元、5,128.49万元和5,838.25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营业成本中料、工、费金额及占比情况,原材料中主要材料的占比情况,营业成本金额和结构变动的原因,营业成本及构成变动是否符合市场同期变化情况,同营业收入、产销量变动的匹配情况,说明报告期内成本核算方法是否保持了一贯性;(2)结合报告期各年主要原材料和能源价格变动,分析其对营业成本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8、报告期内,公司毛利分别为15,916.31万元、18,963.78万元和20,932.29万元,保持稳定增长。毛利率分别为78.15%、78.71%和78.19%,稳定保持在较高水平。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从行业及市场变化趋势、公司业务增长情况等方面说明主要产品毛利结构变动的合理性,是否和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变动相匹配;(2)结合产品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成本构成、定价政策等相关因素,分析产品销售毛利率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3)招股书未见可比公司的毛利率对比分析,请发行人选取相同或相似产品分析主要产品毛利率的对比情况,充分分析发行人毛利率保持在较高水平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9、报告期各期,公司的销售费用分别为4,506.04万元、5,620.31万元和6,291.36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

/ 1475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2018.01-2018.06)的比重分别为22.13%、23.33%和23.50%。报告期各期,公司的管理费用分别为4,923.32万元、4,699.81万元和5,717.04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4.18%、19.51%和21.36%。报告期内,公司的财务费用分别为-119.75万元、-2.99万元和-105.12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0.59%、-0.01%和-0.39%。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防疫服务费、市场推广费的主要内容、主要支付对象、具体支付金额及支付标准,是否存在涉及商业贿赂的费用支出;(2)报告期内各项期间费用的变动情况是否和收入变动情况相匹配,是否同行业情况和业务模式一致;(3)发行人销售费率低于可比公司,在主要细分费用项目中发行人均保持较低的费用率,结合发行人和可比公司业务特点、发行人自身管理优势等说明保持低费用率的合理性,说明是否存在股东代为承担费用的情况;(4)发行人将支付给UBI的技术服务费作为管理费用核算,请发行人结合同行业相同类型费用会计处理分析作为管理费用核算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0、针对研发费用。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研发费用的金额、占比及具体构成情况,是否存在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情况;(2)如果存在资本化的情况,请披露费用化和资本化的金额,内部研究及开发项目的主要流程及重要节点,是否有统一及规范性的操作规则,资本化时点是否需要集体评议及决策,评议效力是否为行业或第三方机构共识。

二、信息披露问题

31、关于发行人的采购情况,(1)请按照不同的原材料类别,分别披露发行人向前十大供应商采购的内容、价格、采购金额及占比;(2)请保荐机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采购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明显波动,供应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3)请补充说明赛彼科(上海)特殊化学品有限公司、上海勇胜化工有限公司、默克化工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的背景情况,发行人向其采购的原因和具体内容。

32、招股说明书披露,2016年10月6号,申联生物的产品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多肽2600+2700+2800)在亚美尼亚申请到了新兽药注册证书。请补充披露发行人目前是否在亚美尼亚销售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如有,请补充披露相关销售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是否取得了符合亚美尼亚的相关资质,是否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

33、请补充披露生物股份、中牧股份、天康生物、中农威特、必威安泰等公司主要竞争对手的产品构成,以及获取的研发、生产及销售资质情况、各细分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等,综合分析说明发行人的竞争优势和劣势。

34、报告期内,公司仅有单一产品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销售,请结合该产品的市场需求、公司的市场份额、其他产品和技术的储备情况、研发进度、主要竞争对手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情况等,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对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单一产品的重大依赖,该因素对公司未来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以及公司未来的应对措施。

35、请补充披露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个人履历、从业经历及对外兼职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竞业禁止或利益冲突等问题。

36、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报告期内的产能利用率分别为62.48%、61.64%、71.65%、37.78%,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口蹄疫灭活疫苗扩建项目,项目建成投产后,公司原有口蹄疫疫苗的产能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1)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产能利用率一直较低的原因,是否存在影响公司生产销售的不利因素,该情形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2)请结合公司产能利用率不高的现状,以及公司的市场份额、新增客户、在手订单、募投项目预计经济效益等,分析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用于扩大口蹄疫疫苗产能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公司是否对募投项目的市场前景进行充分且合理的分析论证,公司是否存在消化新增产能的有效措施;(3)请补充披露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存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募投后折旧或者摊销费用的增加,项目实现效益甚至初期亏损,市场容量有限(是否存在客户支撑)等风险。

37、根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经历多次增资及股权转让,拥有多名自然人股东。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历次增资及转让的每股价格,说明定价依据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影响公允价值确定的隐藏性条款;(2)申太联投资为公司员工持股公司,且受让价格均低于同时受让的其他公司。说明各自然人股东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员工出资是否为自有资金出资,增资入股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8、根据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大量与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情形,且均为发行人拆出资金。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各项资金往来的背景、资金用途、关联方还款的资金来源;(2)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方频繁拆借资金,披露各关联交易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以及具体情况,以及未支付资金占用费的原因并量化对生产经营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针对发行人报告期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核查,分析是否存在长期滚动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况,说明核查方法、核查程序和核查结论。

39、请发行人补充披露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经销商销售模式,如有请披露该模式的具体情况,包括合作模式、定价依据、是否存在返利、主要经销商销售情况等。

/ 1475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2018.01-2018.06)

40、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主要产品的定价依据,报告期内产品定价方式是否保持了一惯性。

4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如有请披露对应的投资收益是否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42、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3,106.91万元、2,594.04万元和4,287.01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应收账款余额是否同产品营业收入波动情况相匹配;(2)结合销售合同约定的收款条款,分析应收账款账龄结构的合理性;(3)各主要客户应收账款的信用账期、收款比例,是否存在到期未足额收回的情况以及对应的客户;(4)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5)结合同行业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和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分析坏账计提政策的谨慎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43、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的账面价值分别为4,861.18万元、4,522.91万元和4,747.95万元。(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年存货占资产和营业收入的比例情况,分析占比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报告期发行人原材料占比逐年下降、库存商品占比逐年上升,请补充披露波动的原因,并结合生产周期、安全库存数量和确定依据进行分析;(3)请会计师说明发行人存货的核算方法是否符合实际经营情况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报告期内存货的核算方法是否保持一贯性,并提供相关依据。报告期内存货发出计价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项目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情况;(4)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产品滞销的情况,以及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并发表明确意见。

44、针对其他应收款,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2016年产生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产生的原因、背景以及交易对象;(2)2014年发行人存在322.69万元的员工借款,披露目前员工借款的规范情况,是否形成了对应的内控制度以及约定内容。

45、报告期内发行人在建工程科目下二期综合楼工程3,122.75万元长期挂账、尚未转固。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该建筑物实际使用情况、目前建设情况、长期挂账未转固原因;(2)该在建工程项目涉及的纠纷情况,包括产生的原因、持续时间、纠纷对象、纠纷解决措施、目前进展情况、是否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和业绩产生重大影响;(3)发行人对徐永新有其他应付款744万长期挂账的原因,目前的支付情况。

46、报告期内兰州生物产业园在陆续建设中,在建工程规模逐年扩大且2016年增长较快。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该在建工程项目的完工进度、成本归集、计价准确性和完整性、减值情况等进行核查,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混入产品成本及费用的情况,并发表核查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47、请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48、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49、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50、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四、其他问题

51、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5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数据的真实性,说明数据引用的来源和第三方基本情况,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是否是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

2:2018.01.02-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

/ 1475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2018.01-2018.06)

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曾在股转系统挂牌。请发行人:(1)说明其股东超过200人情形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是否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等相关规定取得有权部门的确认文件,补充披露本次申报后的股权结构变动情况。(2)说明本次申请文件和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内容是否与股转系统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如存在,请列示对照表予以解释说明,并说明是否存在被股转系统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处罚风险,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请发行人将上述风险在招股说明书中做重大风险提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2、关于发行人历史沿革相关事项。请发行人:(1)按照我会相关规定补充和完善申请材料中《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不限于发行人在股转系统挂牌情况、股票交易情况、增发情况、所有股东的持股情况等;(2)说明芦勇2009年将对发行人10.40万元的出资转让给郭建国,于2011年从王莲娟受让对发行人30万元的出资,后又于2013年将对发行人50万元的出资全部转让给天迈电子的原因;(3)说明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和背景,股东出资来源及合法性,履行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交易定价及定价依据,是否缴纳相关税费,是否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或者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说明历次股权变动交易价格对应的发行人估值及PE倍数、每元注册资本对应净资产或每股净资产;(4)补充披露股东张玉娅、刘世丰、李留庆、河南德瑞恒通高端装备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河南华夏海纳源禾小微企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方强、葛宇、耿颖、赵强、王汉卿、毕会静、李秀英、张国安、潘奕最近五年履历以及职业背景情况;说明2016年2月,发行人向上述股东进行定向增资的原因及合理性;(5)说明法人股东或有限合伙股东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东或合伙人情况(直至自然人或国资主体),历次股权变动情况,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其股东背景,是否在发行人及发行人关联方任职,是否与其他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以及中介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说明上述股东对外投资企业情况,是否与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他核心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报告期内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交易和资金往来,是否与发行人客户和供应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交易或资金往来;(6)说明大成瑞信是否为职工持股平台,其历史沿革及股东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持股情况、是否在发行人处任职、是否在发行人客户和供应商处任职,出资来源、是否存在委托持有合伙份额或者其他形式的利益安排、发行人及大股东是否提供相关财务资助、股权转让与离职后股权处理的约定,报告期内上述股东出资人的变动情况;(7)说明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契约型基金等股东,如果存在请说明其作为发行人股东的适格性;说明发行人各股东之间有无特殊协议或安排,是否曾签署对赌协议(包括不限于业绩对赌、上市对赌、市值对赌等),如曾经签署则说明协议的主要条款、履行或解除情况,并提供相关协议;(8)结合证监会《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厅产权(2008)80号《关于施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的规定,说明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国有股东、是否应进行国有股标识,如果存在请说明是否需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9)说明发行人股东在股权转让、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自然人股东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部分的过程中,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请说明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与依据。

3、招股说明书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建国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中,有300万股股份质押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占发行人总股本的5.90%,所担保的授信期间为2015年10月9日至2016年10月9日,所担保的主债权合计2,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贷款发生期间为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1日,1,000万元贷款发生期间为2016年4月22日至2017年4月9日。(1)请发行人说明上述两笔贷款的具体情况,主债权是否存在到期未归还情形,控股股东被质押股份目前的质押情况,是否存在质权人行使质权的风险,控股股东股权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或权属纠纷。(2)招股说明书披露实际控制人郭建国与大成瑞信、郭田甜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自协议签署之日至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在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他重大决策中保持一致行动。郭建国之配偶田淑芬持有大成瑞信62.5613%的股权,郭田甜为郭建国之女,郭建国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数合计占公司股份比例的74.11%,请发行人说明仅将郭建国一人认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与依据。

4、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有3家全资子公司、1家控股子公司和2家参股公司。请发行人:(1)结合上述公司的业务情况、业绩规模、与发行人之间的交易情况等,补充披露上述公司在发行人业务体系中的作用、对发行人业务的影响情况,结合目前资产、人员、业务等方面说明上述公司的经营情况及未来规划;(2)说明

/ 1475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2018.01-2018.06)

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情况,是否与发行人控股股东、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及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业务往来。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与依据。

5、关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1)请发行人说明北京明途交通科技有限公司、郑州依海风情服饰有限公司、郑州蓝视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财务状况、业务情况、是否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相似,说明上述关联方的股东或合伙人情况直至自然人或国资主体,说明上述关联方除已披露关联关系外,是否与发行人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他核心人员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业务往来、是否与发行人客户和供应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业务往来。(2)请发行人说明郑州世纪恒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吉林市天迈科技有限公司、吉林市天云科技有限公司注销前业务情况,与发行人业务之间的关系及业务往来情况,基本财务数据,注销原因,注销程序的合法性,注销后业务、资产、人员的处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纠纷。(3)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与郑州蓝视科技有限公司、大成瑞信之间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公允性和持续性,上述关联交易所履行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为发行人输送利益或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4)请发行人说明郑州科斗创客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业务情况、是否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相似,张国安担任郑州科斗创客科技有限公司监事的原因,是否与发行人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他核心人员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业务往来、是否与发行人客户和供应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业务往来。(5)请发行人结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完整披露招股说明书中发行人的关联方与关联交易,包括关联关系终止后的十二个月内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交易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与依据。

6、关于房产及地产。(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公司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权利是否存在瑕疵,是否存在被抵押担保情况,如果存在请说明担保主债务情况,发行人是否曾违约,如发行人违约,银行行使抵押权是否将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2)招股说明书披露正在使用的部分生产厂房承租自索凌电气有限公司,该处厂房为工业用地,截至目前,自建房屋建设的各项规划、施工、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正在办理当中。请说明前述厂房权证办理进展情况,是否存在办理障碍,是否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与依据。

7、关于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及相关人员,2004年天迈有限设立时,控股股东郭建国时任郑州公共交通科技开发中心工程师,后又在郑州商都通卡管理有限公司兼职,其他股东如董事许闽华也曾在郑州市公交总公司科研室担任工程师。(1)请发行人说明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郑州商都通卡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业务的关系,是否与发行人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他核心人员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业务往来。(2)请发行人说明公司董事郭建国、许闽华、王兴中,监事吴雪雅、刘阳忠、王建华,高管张振华、张国安、石磊磊、刘洪宇及其他核心技术人员李松刚、方志乾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是否在其他企业兼职,如有,则请说明逐一说明兼职发生的具体期间,兼职的职务以及从事的具体工作,发行人技术是否涉及上述人员在兼职单位的职务成果,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3)请发行人说明公司核心技术及其对应专利的形成过程,相关技术及专利权归属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专利是否存在受让取得,如果有请说明转让方基本情况,是否存在对核心技术人员的依赖,核心技术及专利是否涉及相关人员在原单位或兼职单位的职务成果,是否违反竞业禁止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违反保密协议的情形,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的技术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4)请发行人说明公司核心技术的竞争优势及其先进性,说明发行人正在研发项目的先进性、市场规模、竞争对手是否已具有相关技术或产品,说明发行人认定技术研发人员的标准依据及合理性。(5)根据申报材料3-3,名称为“纸币硬币分离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有效期将于2017年11月1日截止,名称为“公交智能调度系统”实用新型专利有效期将于2019年5月6日截止,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交智能调度系统”实用新型专利是发行人“车联网应用技术”和“车辆监控与智能调度核心技术”两项核心技术的组成部分。请发行人分别说明涉及前述两项专利的产品或服务的销售金额及占比,“公交智能调度系统”实用新型专利是否为“车联网应用技术”和“车辆监控与智能调度核心技术”的核心组成部分,专利有效期届满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以及发行人的应对措施。(6)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的纠纷,权属是否明确、有无瑕疵、有无被终止、宣布无效以及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形进行核查,如有,请说明处置情况以及对发行人可能造成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与依据。

8、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多名董事、高管离职情形:2015年6月17日,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底伟向公司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2016年6月29日,胡江平辞去公司董事;2016年7月21日,张石铭辞去董事会秘书职务。请发行人说明上述董事、高管离职的原因及背景,离职后股份的处置情况,是否与发行人之间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关于“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

/ 1475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2018.01-2018.06)

确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与依据。

9、郑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6年6月21日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公司调增2014应税所得额112,879.53元,补交企业所得税16,931.92元,并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请发行人说明前述《税务处理决定书》是否为行政处罚,公司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与依据。

1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曾存在劳务派遣情形。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劳务派遣用工的具体情况,劳务派遣用工数量是否符合《劳动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说明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原因;说明劳务派遣用工所从事的工作,认定上述工作属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劳务派遣用工情况,包括姓名、年龄、薪酬待遇、与发行人劳动合同用工待遇的差异及原因、在发行人的工作时间、工作职责等;说明是否存在因劳务派遣引起的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1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相关环保法规,是否存在环保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

12、根据申报材料3-1-2,河南德瑞恒通高端装备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河南华夏海纳源禾小微企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石河子市大成瑞信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不属于需要备案登记的私募基金。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除前述企业外,是否存在其他私募投资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13、请发行人说明并补充披露发行人员工中办理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未缴纳的员工人数及原因、企业与个人缴费比例、是否存在需要补缴情况。如需补缴的,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须补缴得金额与措施,分析补缴对发行人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与依据。

二、信息披露问题

14、关于原材料采购。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前十大供应商名称、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及占比、交易价格,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否与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与依据。

15、关于委外加工。(1)请发行人说明采取委托加工生产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是否涉及发行人核心工艺环节和产品技术。(2)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所有委托加工企业的名称、委托加工产品具体内容,交易金额及占比,委托加工产品的主要用途和分类。(3)请发行人对比分析说明报告期内委托加工成本和自主生产的成本、价格和占比,委托加工费用定价依据,交易价格是否合理公允,是否存在可比第三方价格,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4)请补充披露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他核心人员是否与委托加工厂商存在关联关系、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与依据。

16、关于产能利用率。(1)请发行人具体说明“GPS/BDS车载终端和监控一体机的生产设备在生产工艺上相近”的含义。(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计算产能利用率的依据和计算过程,是否能够客观反应发行人生产经营状况,以及报告期内产能利用率大幅高于设计值的原因。(3)请发行人按产品类别分类披露产品的产能、产量和销售情况。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与依据。

17、关于主要客户和销售模式。(1)报告期内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宇通客车”)占公司销售金额的比例较高,请发行人说明公司与宇通客车、终端客户三方之间的合作模式、分成机制,终端客户的获取方式,公司是否依赖宇通客车获取各地公交公司的相关订单,说明是否存在对单一客户的重大依赖。(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其具体的销售模式(包括但不限于直接销售或间接销售、通过招投标方式或竞争性谈判等),披露不同销售模式下的销售金额及占比情况,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的销售模式,说明发行人销售模式是否与同行业公司存在重大差异,如有请说明原因。(3)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收入变动情况,分产品类别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快速增长的合理性;分类说明前述不同销售方式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客户名称、销售内容、交易金额及占比、与发行人的交易背景、开始或终止合作的时间,交易定价情况等,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客户,分别披露收入占比并合并计算,说明被合并披露客户的股权结构及被合并披露的原因;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否与客户存在关联关系,说明上述所有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客户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主要业务、与发行人的合作背景及渊源、与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列表说明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持续交易情况。(4)说明销售过程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或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应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与依据。

三、与财务会计有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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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请发行人结合原材料采购、生产运营流程、销售情况和主要固定资产等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母公司、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成本的归集和分配情况和相互交易情况,请保荐机构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9、发行人报告期内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存在差异。请发行人说明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事项。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对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发表明确意见。

2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增长较快。请发行人结合行业数据、同行业上市公司数据、新增客户的情况等,分析并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各类业务收入增长的合理性;披露发行人期末在手订单的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1、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1,336.26万元、15,524.10万元、23,436.40万元及14,710.15万元,扣非之后净利润分别为1,942.80万元、2,499.59万元、4,393.94万元和1,528.87万元。请发行人:(1)结合智能公交市场行业竞争、行业的区域化特征以及行业规模效应所导致的整合风险等,进一步分析并披露行业利润水平的变动趋势及变动原因,分析报告期相关因素的变化趋势及对行业利润水平的影响,分析说明是否存在对行业及产品盈利空间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制约因素;请对比分析发行人的盈利水平及其变化趋势与行业平均水平的差异情况,说明差异的合理性;(2)分类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可持续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一步核查发行人的行业发展趋势与产品竞争优势,对发行人的市场竞争能力与持续发展能力明确发表意见,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补充分析。

2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短期借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等负债类科目的构成情况及变化原因,与业务模式、经营政策的匹配关系,期后结算情况与相应现金流量变化的匹配关系;结合负债类科目的金额、资产负债率及现金流变化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较大的付款和偿债压力。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其他流动资产的构成及变动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4、报告期内公司进行了会计政策变更,将系统集成项目的收入确认方法由完工百分比法变更为完工时一次性确认,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变更收入确认方法的依据及对各期财务报表的影响,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5、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大额现金流量变动项目的内容、发生额,是否与实际业务的发生相符,与相关科目的勾稽关系是否合理;请进一步披露报告期各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的匹配情况;请补充“销售产品、提供劳务获取的现金”、“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其他资产负债表科目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6、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27、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产品智能调度系统、远程监控系统、智能公交收银系统持续以较大幅度增长。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各项收入构成的业务经营模式、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确认时点、确认依据以及结算方法、结算政策和具体流程,以上情况是否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保持一致,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2)补充披露发行人的销售模式,采用当前销售模式的原因,上述销售模式是否符合行业惯例;(3)披露产品定价的机制及依据,单一客户之间的同一产品和服务价格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如有,请解释差异存在原因;(4)汇总说明各报告期的合同数据,分析其实际执行情况与相应财务确认收入数据是否匹配;(5)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折扣折让政策及产品的退换货政策对应的会计处理方式;(6)发行人新业务充电运营管理系统业务由公司外聘施工单位承建充电站,请发行人说明该业务的经营、结算、盈利和会计核算模式;说明该业务是否属于外包业务;说明外聘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及股东情况,外聘承建充电站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业务完整性;说明外聘单位是否与发行人及其董监高、主要股东存在关联关系或除业务外的密切联系;(7)请补充披露主营业务收入构成中维护费等服务收入的构成;报告期内发行人对保修期间和过质保期之后售后服务收入、成本及费用会计处理的合规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同时说明产品销售收入的核查程序、核查过程,说明核查范围的选择、核查比例及其原因;说明通过核查后用以判断全部销售收入真实有效的原因及合理性。

28、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主要由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构成,其中直接材料成本占营业成本比例分别为91.09%、87.00%、88.54%、87.99%。请发行人:(1)结合具体业务流程补充披露成本核算流程和方法,成本内容的具体归集和分配方法,产品结转方法;(2)发行人向宇通客车出售远程监控系统后需承担三年信息传输流量费,请说明报告期内对该部分流量成本的确认方法、核算的准确性及对应的会计处理;(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能源消耗与营业收入增长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4)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按照产品类别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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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产品的收入、成本、毛利额、毛利率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9、报告期内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分别为42.15%、48.23%、51.30%和51.46%,毛利率较高且整体呈现上升趋势。请发行人:(1)结合各类型产品的销售单价、单位成本等因素量化分析各类产品毛利率持续大幅增加的原因;(2)报告期内各类产品单价的变动趋势不一致,请结合各产品单位成本、产品销量的变化,各类产品的使用用途等补充披露各类产品单价变动趋势存在差异的原因;(3)选取同行业上市公司的依据、范围,说明可比上市公司的选取是否全面,结合可比公司的主营业务和产品披露发行人毛利率高于可比上市公司毛利率的原因及合理性;(4)结合公司产品的行业空间、进入壁垒、市场竞争、产品核心竞争力等情况,说明公司主要产品较高毛利率是否具备可持续性;说明公司未来发展的成长空间和增长性;(5)报告期内软件产品及其他服务毛利率分别为95.58%、93.82%、92.96%、90.00%,毛利率较高,请补充披露该部分业务成本核算和分摊是否匹配合理。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0、报告期内公司来源于宇通客车的营业收入分别为5,538.13万元、6,827.00万元、11,395.35万元及6,903.72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48.85%、43.98%、48.62%及46.93%。请发行人:(1)结合相关合同内容条款,按类别详细说明说明前十大客户的名称、订单获取方式、提供的服务内容、定价方式、销售金额、销售数量、结算方式、期末应收账款及期后回款情况,以及上述客户的成立时间、地址、股东情况、合作渊源、合作起始时间以及是否持续合作;(2)说明前十大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有无交易、资金往来;(3)结合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比较情况,补充说明其客户较集中的原因、合理性;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增减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4)披露发行人对宇通客车是否存在业务重大依赖;(5)详细披露通过宇通客车销售给终端客户公交公司车载终端设备和向宇通客车直接销售远程监控系统两种业务的经营模式、盈利模式、终端客户、合同签订主体和约束条款、发票开具方、回款主体和相应的会计处理。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1、发行人生产所需要的主要原材料包括电子类、五金类、塑胶类、辅料类等配套件。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占比分别为48.58%、34.19%、30.99%和33.16%。请发行人:(1)结合相关合同内容条款,说明报告期内对前十大供应商的采购情况及供应商基本情况,包括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金额及占比、采购方式、付款方式;涉及贸易性质的供应商,披露向贸易性质供应商采购的原因、最终供应商名称;(2)前十名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的业务由来、合作情况及合作的稳定性;(3)针对不同产品的销售业务结合技术水平、成本控制、人工成本等因素量化分析发行人不同服务类别单位成本各期发生波动的原因,单位成本的变化趋势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及原因;(4)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外协加工采购,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公司外协加工的原因、内容、加工环节、是否影响业务完整性等情况,外协厂商成立时间及与发行人合作时间,以及双方的业务渊源,相关会计核算方法;提供主要外协厂商的股东情况,说明其是否与发行人及其董监高、主要股东存在关联关系或除业务外的密切联系;(5)补充披露人工与其它成本要素的归集及分配依据,申报期内是否一贯执行;(6)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大供应商增减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2、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3,910.52万元、5,504.75万元、7,242.12万元和9,244.01万元,发行人的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3.50次、3.08次、3.43次和2.20。请发行人:(1)结合销售模式、交货方式、结算方式、付款与回款周期、信用政策(额度及账期)等因素,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应收账款较高、且1年以内应收账款所占比例逐年下降的原因,与业务经营变化和收入确认方式是否具有逻辑对应关系;(2)说明报告期内收取款项进度是否与销售合同约定一致,每应收账款新增、收回情况,各期末应收账款主要欠款对象的期后回款情况,是否与相关现金流量项目一致;(3)说明各期应收账款前十名对象与前十名客户是否存在较大差异,上述客户的信用政策是否存在显著差异;(4)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原因、保理时点应收账款的账龄、客户构成、金额及坏账准备计提情况,结合保理业务的具体合同条款和现金流入情况,说明相应会计处理的合规性;(5)说明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坏账的核销情况,相关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6)将应收账款周转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比较,说明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3、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的全部费用构成、占比和变动比例;(2)披露报告期内与收入规模增长幅度不一致的费用科目并解释原因;(3)将销售费用率和管理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进行比较,说明费用率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4)结合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人数及薪酬的变化情况,说明报告期内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相比管理人员工资是否存在低估情况;(5)结合历次股权变动情况说明报告期内是否涉及股份支付,股份支付金额的确认依据、相关公允价值的确定,以及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6)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管理费用中汽车使用费科目的内容构成和变动分析;(7)各期利息支出与银行借款的对应关系,说明报告期各期费用化利息支出金额和资本化利息支出金额,说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原则和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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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的存货余额分别为1,963.78万元、2,373.21万元、3,332.37万元和7,494.53万元,存货余额逐年上升,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各期末存货产品的具体形态、存放地点、存放地权属、盘点过程等相关信息;(2)补充披露库存商品对应销售合同的比例、各期末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和库存商品的库龄,说明存货是否存在库龄较长、滞销等情形,存货跌价准备测试与计提情况、计提的原因、计提是否充分;(3)请分各个报告期补充说明发行人各类产品的产量、销量、产品价格与库存商品的关系,说明原材料采购量、使用量与期末库存量、库存金额的匹配性,并列出上述量化分析的过程,补充披露库存商品期后销售出库情况;(4)请结合生产模式分析发行人的生产核算流程与主要环节,说明如何区分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库存商品、发出商品的核算时点,存货各项目的确认、计量与结转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5)结合经营模式和生产周期及过程,说明存货结构是否与公司生产经营特点相符,是否与订单计划相匹配;(6)存货周转率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进行比较说明存货周转率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7)披露在建系统集成项目成本科目核算的内容、结转及核算方法、报告期内变动情况、变动原因及对应的会计处理。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同时说明对各期末存货数量具体核查过程、结论,包括但不限于对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委托加工物资和库存商品的具体核查方法、过程、结果,对存在差异部分的替代核查程序,并说明相关核查是否充分。

35、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308.40万元、337.89万元、3,811.35万元和4,200.99万元。请发行人:(1)结合生产流程、工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情况,补充披露固定资产结构是否合理;补充披露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政策是否合理,并说明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是否充分;(2)补充披露2015年和2016年机器设备大幅增加的明细情况,以及与报告期产能产量、经营规模变化的匹配性;(3)按照不同的设备类型、数量、原值、折旧年限和净值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固定资产的构成和变动情况;(4)发行人对房屋建筑物按照40年使用年限进行折旧,请对比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折旧政策,说明该折旧政策是否谨慎,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5)说明报告期内固定资产减值测算的过程和计算方法,说明是否存在减值迹象;(6)说明固定资产盘点情况,包括盘点时间、地点、人员、范围、盘点方法、程序、盘点比例、账实相符的情况、盘点结果,是否存在盘点差异及产生原因、处理措施。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同时说明对报告期内固定资产的监盘程序、监盘比例及监盘结果,是否存在虚构资产的情况;说明盘点过程如何辨别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可使用性,是否具有相关的专业判断能力,是否发现异常,请详细说明核查过程。

36、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部分关联采购及关联担保等情况,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的股东(德瑞恒通、华夏海纳源禾、前海森德瑞)、上述机构股东的股东(或合伙人,含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企业)、上述机构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或普通合伙人,含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企业)、上述机构股东或自然人股东(包括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的客户和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或发生交易;(2)请发行人、发行人的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和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含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企业或与自然人股东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说明是否在申报期内与发行人的客户和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3)请发行人的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和发行人的关联方(含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企业或与自然人股东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说明是否在申报期内与发行人的客户和供应商发生交易;(4)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含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在其他法人机构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请发行人说明是否将上述法人机构均确定为关联方;(5)请发行人说明张玉娅、阮寿国、李留庆、江海燕直接或间接投资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的有关情况,发行人与上述企业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发生交易,上述四人以及与上述四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否在发行人的客户或供应商处担任职务。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上述说明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同时请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做补充披露;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的股东、发行人的关联方进行核查,对发行人的股东、发行人的关联方是否存在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发表核查意见。

37、报告期内发行人支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分别为1,276.58万元、2,095.08万元、3,781.43万元和4,568.40万元。请发行人:(1)汇总分析各类员工的人数和分布结构,相应的薪酬结构、薪酬总额与当地平均薪酬水平,与同区域或同类公司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差异;(2)说明职工薪酬的发放方式和发放频率、是否存在大股东或其他关联方代垫工资的情形;(3)说明薪酬费用的发生、归集、支付、期末应付及与现金流量表对应项目的勾稽关系是否一致。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8、报告期内发行人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分别为1,215.49万元、2,076.12万元、1,563.15万元和1,377.78万元,请发行人说明资本性支出金额变动的原因,并结合同类或相似资产的价格说明采购价格的合理性、资本性支出的前五大供应商名称、采购金额、采购内容、前五大供应商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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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有无交易、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9、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销售回款是否来自与发行人签订经济合同往来客户(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汇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2)发行人通过宇通客车销售给终端客户公交公司车载终端设备的回款方,是否存在签订经济合同外的第三方回款;(3)发行人关于通过第三方回款、现金收款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及有效执行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说明核查方法、申报期内各销售收入回款金额、核查笔数、核查金额、核查比例,在核查过程中是否查看银行的原始单据(或应收票据的出票方或背书转让方)并与发行人账簿记录的相关客户信息进行对比,如有不一致的情况,请详细说明,如没有,也请明确说明。

40、根据申报材料:申报期内研发费用支出分别为896.65万元、1,471.08万元、2,179.51万元和2,022.28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各期研发费用率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2)研发费用明细成本的构成情况,是否存在将其他费用混入研发费用的情形,各期研发费用中可以加计扣除的金额,研发费用是否经相关税务机关审核;(3)报告期内的主要研发项目、投资金额、各期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及对应发行人现有产品及新产品的具体情况;(4)发行人各报告期研发人员人数及工作年限分布、研发人员平均薪资水平,与同行业、同地区公司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差异;(5)报告期内研究费用和开发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开发支出资本化的情形,报告期内通过内部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的具体金额及占比。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各报告期末应收票据的前十名对象构成、到期时间与具体金额;(2)报告期各期应收票据种类、各期期初余额、增加额、到期兑付、背书、贴现额、期末余额。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应收票据实施的盘点程序,盘点金额及比例,报告期内票据的收取、背书是否具备真实的交易背景,应收票据的出票人及背书人是否均为发行人客户及供应商,是否存在第三方代为偿付货款的情形,请说明核查方式、核查金额及占比情况。

42、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在建工程余额分别0.00万元、2,851.43万元、0.00万元和597.48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在建工程利息资本化的情形;(2)说明报告期内在建工程科目归集的支出明细,是否包含与工程项目无关的支出,请发行人按照账面明细项目、分分别列示在建工程的预算、开始建设时间、期初余额、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余额、期末资产状态、结转固定资产时间和结转固定资产的相关依据,是否存在推迟转固少计提折旧而调节利润的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上述说明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包括各年末实地核查的时间、人员、是否按照在建工程的工程资料实地查看该项工程的各项组成部分、是否拍照取证、该项在建工程所生产的具体产品与发行人目前产品的区别、未来市场前景以及是否需要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43、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恒诺电子主营业务为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开发和销售。截至2016年9月30日,该公司总资产为2,756.06万元,净资产为2,559.51万元;2016年1-9月营业收入为1,954.91万元,净利润为1,495.45万元。2015年营业收入为2,920.06万元,净利润为2,083.07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该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成本内容的具体归集和分配结转方法,收入和成本的核算是否匹配。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4、请补充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税费计提与缴纳的相关情况:(1)各报告期各项税费的计税范围、计提金额、实际缴纳金额及与相应收入、成本的匹配关系;(2)各报告期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具体差异内容,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确认依据及各期波动原因;(3)报告期内增值税、营业税的应税范围,各期增值税、营业税的期初额、当期发生额、期末额及与相关收入的匹配,境外收入报关单金额与申报材料是否相一致,如存在差异请说明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税项处理的规范性发表明确意见。请提供报告期内增值税及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说明纳税申报表与申报材料所列示的各项税费金额是否相一致,如否,请说明原因。

45、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合营和参股企业的基本业务和经营情况、其它股东的构成,其它股东报告期内是否与发行人的客户和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或发生交易。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6、请发行人说明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处理准则的规定,报告期对营业外收入的依赖程度及影响,并补充相关的风险提示;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核查政府补助、退税、税收优惠、资产处理损益的合规性,说明,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成果对政府补助、退税、税收优惠、资产处置损益是否存在重大依赖,并明确发表意见。

47、请发行人进一步披露预付账款的内容,与当期业务规模的匹配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8、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软件维护人员和售后服务人员是否存在重合,对应的服务人工成本如何在成本和费用当中进行分摊核算,以及该核算金额是否准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9、发行人在披露的重大销售合同中与郑州新能源商用车运营有限公司签订《新能源汽车充电设备及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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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项目合同》,与郑州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BRT站台工程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与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签订《公交车辆运营调度系统及平台建设合同》。请结合合同具体内容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工程安装类业务,说明该业务的运营模式和会计核算方法。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0、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请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

四、其他问题

51、请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的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是否存在潜在风险发表意见。

52、请发行人说明招股说明书中行业数据的来源,是否符合真实性、客观性和权威性的要求,是否与发行人的实际情况相符,外部资料的发布时间、发布方式、发行人获取方式、是否支付费用及具体金额,相关数据、资料是否专门为发行人定制,相关资料或文字的作者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关系。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与依据。

53、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风险因素分析中删除风险应对措施,并删除招股说明书广告性、恭维性语言、避免产生对投资者的误导。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与依据。

54、请发行人及中介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精神落实首发承诺事项的规定,请进一步补充或完善披露相关承诺事项:(1)补充披露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是否直接或间接持股,请实际控制人亲属承诺其直接或间接的发行人股份比照实际控制人进行股份锁定;(2)按照证监会的格式准则出具相关承诺。

55、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56、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57、请发行人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工作底稿。

3:2018.01.02-浙江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浙江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历次股权变动原因和背景,交易定价依据,交易价款支付情况,履行的程序是否完备合法,是否存在法律纠纷,股东出资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核查过程。

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湖州君渡历次股东变动情况,股东入职发行人时间、历任职务及任职期限,出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是否股份代持、委托持股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3、浙创投持有发行人5%股权。请发行人说明浙创投的企业性质,是否属于国有性质股东,若是,请补充披露国有股权出资及变动事项是否履行相关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履行国有股设置及转持程序,浙创投对外投资企业的情况,报告期内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交易和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4、关于子公司以及注销、转让子公司及关联方情况。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注销、转让子公司及关联方的原因和背景,转让方相关情况,是否与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存在关联关系、股份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转让交易定价依据是否公允合理,交易价款支付情况,转让是否真实、有效,上述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到相关行政处罚,转让后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交易和资金往来,上述公司注销程序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完成注销手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事项,是否存在法律纠纷。

(2)补充披露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实施重大影响的企业,除实际控制人外其他股东的相关情况,是否与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存在关联关系、股份代持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上述公司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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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背景,是否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说明上述其他股东对外投资企业情况,报告期内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交易和资金往来。

(3)补充披露博力矿业设立原因和背景,从事业务与发行人业务之间的关系,是否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报告期内与发行人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交易定价依据是否公允,说明可比第三方交易价格的来源,说明博力矿业采购发行人产品的明细,包括产品内容、型号、数量,博力矿业是否向其他厂商采购相关设备,博力矿业主要生产经营场所、矿石处理能力,博力矿业报告期内资产状况和盈利状况。

(4)分析说明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必要性、真实性、公允性,是否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分摊成本费用或利益输送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

5、湖州顺鑫为报告期内被转让的关联方,曾向发行人采购产品。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湖州顺鑫成立原因和背景,主要从事业务情况,与发行人业务之间的关系,向发行人采购产品的原因和背景,产品用途,采购价格是否公允合理,转让原因,受让方基本情况,交易价格,交易价款支付情况,转让是否真实有效,说明该公司报告期内资产状况和盈利状况,转让后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交易和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6、发行人主要产品的工艺流程大致相同,生产设备具备一定的通用性,因此,公司产能用于各种型号的破碎、筛分设备生产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产品的数量主要取决于生产设备在金加工环节的工时分配,亦受到人员和场地的限制。请发行人:

(1)说明如何更加准确、客观反应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的产能情况,以金加工环节公式分配反应产品产能是否合理,场地和人员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动,请按照金加工的工时情况整体说明并补充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产能变动情况。

(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名称、销售金额及占比、销售内容,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是否与客户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说明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基本情况,与发行人合作历史,产品销售明细,包括数量、单价、型号,报告期内新增客户的情况,客户矿山机械采购、配备数量、型号与客户矿石生产、处理数量之间的匹配关系,产品使用寿命,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退换货情形,若是,请说明退货数量及金额、退换货处理方式,说明下游行业近年来整体经营状况对发行人产品销售数量、经营业绩的影响情况,以及与同行业公司的比较情况。

(3)进一步说明并补充披露客户获取方式和渠道,产品销售流程,定制化产品销售机制,产品运输方式以及运输费用。

请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是否存在上述关联关系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7、报告期内,发行人采购原材料金额较大,关于原材料采购以及能源采购情况。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前十大供应商名称、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及占比,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否与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请发行人分类说明报告期内主要采购物资的金额、渠道、主要供应商情况及其合作历史,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主要生产经营地址。

(2)分析说明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采购数量变动原因,2015原材料采购数量下降幅度较大的原因,报告期内原材料采购数量与主要产品产量的匹配关系,量化分析说明上游原材料价格变动对发行人产品售价、毛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并在风险因素披露部分反映原材料价格变动对盈利水平、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程度。

(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能源耗用数量,说明主要能源耗用数量与产品产量的对应关系。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请发行人律师对是否存在上述关联关系发表核查意见。

8、发行人员工较多,多为生产人员。请发行人:

(1)说明报告期各期员工专业结构分布的变动情况,员工“五险一金”缴纳情况,是否存在欠缴情形,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情形,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比较说明报告期内员工薪酬与同行业公司的比较情况,是否存在员工薪酬偏低情形,高管薪酬差异较大的原因。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9、2016年7月,公司因彭泽县天平石场(以下简称“被告”)未依约向其支付货款向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货款及延期付款违约金合计约210.76万元。该案已于2016年7月13日获得法院受理,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说明对发行人的有关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0、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与关联方博力矿业、湖州顺鑫存在关联交易,关联方博力矿业、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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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华、段尹恒存在为发行人担保的情形;2012,控股股东陈利华与发行人间曾发生代垫费用、资金往来等资金拆借行为,发行人与陈利华之间的资金拆借已于2013年全部清理完毕。请发行人:(1)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向博力矿业销售产品数量、用途、单价、定价公允性,交易价格、交易毛利率是否与同期同类产品存在差异;结合交易产品使用寿命、博力矿业实际经营规模,披露报告期博力矿业持续向发行人采购的原因及合理性;(2)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向湖州顺鑫采购商品及出租厂房的原因、定价公允性、交易价格与发行人同类原材料采购价格差异情况、未来交易的持续性;(3)说明湖州顺鑫成立原因,发行人处置湖州顺鑫股权的具体原因、会计处理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交易价格公允性、对报告期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结合报告期各期湖州顺鑫财务数据及经营情况、客户及供应商情况,说明湖州顺鑫客户及供应商是否与发行人客户及供应商存在重叠,湖州顺鑫是否存在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其他利益输送情形;(4)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久虹机械、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久虹砂石成立原因、于报告期内注销原因,久虹机械、久虹砂石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注销后资产处置情况,报告期是否存在资产处置相关方与发行人进行交易或为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5)博力矿业的股东张民华、寿建康、卓光元、湖州顺鑫的股东俞文清、徐掌华以及久虹机械的原股东王国兴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资金往来,发行人客户、供应商是否涉及上述关联方股东控制的其他公司;(6)提供报告期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的合同,说明关联担保事项中发行人是否需要向关联方履行反担保义务或其他义务;(7)披露2012控股股东陈利华与发行人间发生的代垫费用、资金往来等资金拆借行为的具体情况、原因、审议程序、资金流转过程及最终流向、涉及客户或供应商以及报告期与发行人持续交易情况、后续清理具体过程、相关业务会计处理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8)披露报告期关联交易、注销子公司、转让子公司股权所履行的审议程序及合规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发行人关联方、关联交易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资金往来,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是否存在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其他利益输送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1、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营业收入金额分别为17,793.48万元、19,813.49万元、18,401.41万元、7,608.35万元,其中内销收入金额分别为17,793.48万元、19,799.13万元、17,196.48万元、7,459.42万元;发行人产品销售主要采用直销方式,报告期内发行人对部分客户采用按揭贷款模式进行销售,报告期内通过按揭贷款方式实现的销售收入(含税)为1,224.50万元、1,604万元、3,739.97万元和3,340.50万元;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占比分别为38.46%、34.02%、39.11%、58.26%。请发行人:(1)结合各类产品销量、单价波动原因等,披露报告期发行人营业收入波动原因,自2014年以来发行人营业收入持续下滑的原因、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变动趋势是否一致,未来发行人是否存在持续下滑风险,并作风险提示;(2)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外销客户情况、外销产品用途、是否实现最终销售,披露外销收入波动较大的原因、2015外销收入金额较大的原因、外销客户开发情况及外销收入是否具有持续性;(3)披露报告期发行人采用按揭贷款模式进行销售的原因、相关经营风险、销售业务流程、按揭周期、具体会计处理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交易基本情况、客户情况、未来该类销售模式持续性;(4)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前十名客户销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是否关联方、销售产品类型、最终用途、交易金额及占比、信用政策、退换货政策、期末应收款及期后回款情况、是否按揭贷款模式客户、各期持续交易情况,各期主要客户变动原因、是否符合行业特征;(5)说明报告期发行人主要客户类型、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主营业务、交易金额占客户当期采购总额比例、交易是否与客户实际经营规模相匹配、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主要客户获取方式、开始合作时间、是否存在长期合作协议、定价依据及价格公允性、发行人是否对客户存在重大依赖,说明主要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关键经办人员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发行人关联方与客户是否存在资金往来;(6)披露报告期各期客户数量及销售金额分布情况、新增客户数量及销售金额分布情况、各类产品使用寿命及客户重复购买情况,发行人是否存在需持续开发新客户的风险并作风险提示;(7)披露报告期发行人销售模式中是否涉及经销模式,如涉及,补充披露采用经销模式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销售金额、客户、产品销售去向、是否实现最终销售等;披露报告期发行人是否存在个人客户、现金收款的情形,如是,详细披露原因及交易具体情况;(8)披露破碎设备、筛分设备、配件的配套使用情况,各期发行人上述产品销量是否与配套使用情况一致、是否符合行业特征;(9)披露发行人营业收入季节性波动情况及原因,分析季节性因素对各季度经营成果的影响;(10)披露发行人内销、外销各类产品具体收入确认时点,报告期发行人是否存在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各类业务收入确认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同类产品的收入确认时点是否存在差异;(11)说明销售回款(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等账户)是否来自与发行人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报告期发行人销售产品是否存在现金收款、由客户以外的第三方回款等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详细说明对内销、外销交易真实性、定价公允性的核查程序、核查比例、核查结论,16 / 1475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2018.01-2018.06)

提供海关报关涉及的外销客户、产品、数量和金额等数据以及与发行人账面收入的差异情况;说明销售回款、是否存在第三方回款的核查情况;结合销售合同、发票、收款、发货、报关、验收等环节,说明报告期发行人对主要客户的收入确认情况,是否存在期末集中确认收入、期初退货的情形,并提供收入截止性测试过程。

12、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采用“以产定购”与提前储备相结合的采购模式;发行人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为钢材、铸锻件、轴承、电机等,上述原材料公司均有相对固定的采购或供应渠道,且数量充足,能满足公司生产经营所需;报告期发行人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占比分别为32.85%、31.02%、31.09%、35.57%。请发行人:(1)披露报告期各期原材料采购总额及变动原因、各类原材料采购金额及占比,原料储备计划的制定依据及各期计划执行情况,各期按照生产计划、原料储备计划分别采购的各类原材料采购金额、采购数量变动情况及原因;(2)结合主要产品生产工艺,说明各类主要原材料采购数量的配比情况及合理性;(3)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存在委托加工的原因、相关工艺是否涉及发行人核心技术、未来委托加工业务的持续性、募投项目中是否仍存在委托加工业务、报告期受托方变动原因、委托加工业务定价依据及价格公允性;(4)披露各期前十大供应商的名称、采购原材料具体类别、采购数量、单价、金额、付款期、是否新增供应商,各期发行人前十大供应商变动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向供应商采购较分散的原因;(5)说明上述供应商及委托加工受托方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主营业务、交易金额占其销售金额比例、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供应商选取方式、开始合作时间、是否存在长期合作协议、报告期持续交易情况、定价依据及价格公允性、发行人是否对其存在重大依赖,供应商、委托加工受托方及其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关键经办人员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关联方是否与供应商、委托加工受托方存在资金往来;(6)说明报告期通过杭州国浪商贸有限公司采购钢材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13、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主要包括原材料、直接人工和折旧,其中原材料占发行人主营成本的比例分别为86.28%、85.57%、81.21%和77.79%,是发行人主营成本最重要的构成项目;人工成本及制造费用占主营成本的比例相对较低。请发行人:(1)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各类产品的产能、产能利用率;(2)结合发行人的生产模式及产品工艺流程,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各类产品的营业成本结构,说明营业成本的具体内容、归集情况、核算方法,说明报告期发行人营业成本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发行人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的情形;(3)结合各类产品销量、平均成本波动原因等,披露报告期各期各类产品营业成本波动原因、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变动趋势是否一致、是否符合行业特征;(4)结合报告期各类产品结构变化、所需原材料价格波动情况、原材料投入比、产销量变动情况等因素,量化分析各类产品营业成本中原材料占比变动情况及原因;(5)结合各类产品工艺流程、生产工人人数、直接人工成本发生环节及归集情况、人工薪酬水平及变动情况等因素,量化分析各类产品营业成本中直接人工成本占比变动情况及原因;(6)结合折旧费用归集原则、其他费用具体内容,量化分析各类产品营业成本中折旧及其他占比波动情况及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14、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8.23%、40.28%、41.40%和37.20%,保持在较高水平,其中破碎设备毛利率分别为39.11%、42.46%、44.54%、40.53%,筛分设备毛利率分别为42.66%、46.90%、45.00%、39.64%;发行人的毛利主要来源于破碎设备和筛分设备,两者合计对毛利的贡献占80%以上,是发行人最重要的盈利来源。请发行人:(1)结合破碎设备、筛分设备中各类型产品毛利率差异情况及原因、各类型产品销售变动情况及原因等,量化分析报告期破碎设备、筛分设备毛利率波动的原因,说明发行人破碎设备毛利率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同类型产品毛利率变动趋势是否一致、是否符合行业特征;(2)结合各类用途的配件及其他产品毛利率差异情况及原因、销售变动情况及原因等,说明报告期配件及其他产品毛利率波动的原因,是否符合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符合行业特征;(3)结合2016年1-6月主要产品毛利率下滑情况,披露未来发行人毛利率是否存在较大变动的风险及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4)说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具体选取标准,报告期发行人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毛利率差异原因及合理性分析。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15、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期间费用分别为3,312.27万元、4,221.48万元、4,277.01万元、1,825.15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8.62%、21.31%、23.24%、23.99%。请发行人:(1)说明销售费用及管理费用中各期职工薪酬金额变动原因,与销售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变动、人均工资的变动情况是否匹配,销售及管理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平均薪酬水平的对比情况;(2)结合产品运输政策、客户地域分布及其变化、销售规模等,说明销售费用中运输费用波动原因,是否与发行人实际经营规模相匹配;(3)说明报告期销售费用中差旅费、售后服务费、广告宣传费波动较大的原因,是否与发行人实际经营规模相匹配;(4)结合报告期发行人研发项目具体情况,说明报告期管理费用中研发费用波动原因、2014年以来研发费用持续下降的原因,说明报告期是否存在开发支出资本化的情况;(5)说明报告期发行人销售费用率、管理费用率波动原因及其合理性分析,销售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差异原因及合理性分析。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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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16、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分别为914.59万元、547.27万元、206.02万元、146.39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政府补助对发行人报告期经营业绩是否构成重大影响;(2)结合报告期政府补助的具体内容,说明政府补助的具体会计核算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报告期发行人政府补助对经营业绩的影响、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7、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货币资金金额分别为4,273.30万元、3,046.78万元、5,242.58万元、7,083.48万元,其中其他货币资金金额分别为2,206.51万元、2,246.27万元、4,653.51万元、4,814.76万元,其他货币资金包括按揭贷款专户余额、票据保证金等。请发行人:(1)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其他货币资金分类情况;(2)披露报告期各期其他货币资金中按揭贷款专户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金额、本期减少金额、期末余额,各期按揭贷款专户余额变动情况与按揭贷款销售情况是否匹配;(3)提供按揭贷款销售主要合同,披露按揭贷款销售合同各方约定的或相关银行与发行人约定的发行人按揭贷款专户中货币资金权利受限情况、发行人承担的义务或潜在义务。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18、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票据金额分别为314.00万元、2,323.81万元、899.00万元、627.76万元。请发行人:(1)分别列示各期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期初余额、本期收到金额、本期兑付及支付金额、期末余额等;(2)说明报告期内应收票据的贴现、背书情况,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列示方式及具体影响金额,各期末应收票据、背书及贴现且在各期末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具体情况,包括票据种类、出票人、出票日、背书人、被背书人、金额、到期日;(3)说明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应收票据的期后收款情况,是否存在因到期无法收回而转为应收账款的情形;(4)说明报告期应收票据出票方是否属于与发行人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报告期发行人是否存在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往来、是否存在使用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进行融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19、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8,164.62万元、8,413.11万元、9,167.21万元、8,583.31万元,其中应收账款账龄在1年以内的比例分别为81.63%、71.33%、63.22%、58.72%。请发行人:(1)结合发行人各类产品/服务的信用政策、收入确认时点以及各期应收账款期初余额、本期新增金额、本期收回金额、期末余额,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较大、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较高、呈持续上升趋势的原因,账龄超过1年的应收账款占比持续大幅上升的原因,是否符合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及行业特征;(2)说明发行人对采购金额较大且信用记录良好的优质客户的判断依据,报告期各期向该类客户销售总金额、各期末该类客户应收账款余额、约定的回款周期、期后回款情况;(3)结合发行人对各类产品、各类客户的信用政策,说明各期末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超出合同约定付款时点的应收账款金额及期后回款情况,说明各期逾期客户情况、逾期原因、是否存在回款风险、坏账准备计提情况;(4)说明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信用政策变化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5)结合报告期内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平均水平、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披露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与可比上市公司差异原因及合理性分析、发行人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差异情况,说明报告期发行人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6)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前五名客户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产品类型、销售金额、合同约定的信用政策、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及账龄、是否存在逾期、期后回款情况、与发行人披露的主要客户存在差异的原因;披露各期主要客户合同约定的信用政策、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及账龄、是否存在逾期、期后回款情况;(7)说明发行人对部分客户分期收款的会计处理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8)披露报告期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原因、涉及客户及交易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20、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金额分别为8,334.81万元、11,457.80万元、11,084.37万元、9,860.03万元。请发行人:(1)结合报告期发行人生产工艺流程、订单情况、采购模式等,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中原材料的具体类别、原材料金额较大的原因、2014年末原材料金额大幅上升的原因,是否符合发行人的实际经营规模及所处行业特征;(2)结合发行人各类产品生产周期、报告期各期末在产品、半成品所属产品类别,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中在产品、半成品金额呈持续上升趋势的原因,2014年末在产品、半成品金额大幅上升的原因;(3)披露报告期末发行人库存商品、发出商品金额较大的原因、各期末金额波动原因,是否符合发行人的实际经营规模及所处行业特征;(4)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发出商品中涉及采购砂石破碎生产线客户的金额占比,发出商品期后确认收入情况;(5)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存货周转率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差异原因及合理性分析;(6)说明发行人各期末存货的盘点情况和盘点结论,是否对发出商品进行盘点,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情形;(7)披露发行人对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各期计提情况及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各期末存货监盘情况,并对上述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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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21、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在建工程金额分别为99.39万元、202.14万元、424.86万元、938.21万元,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7,905.01万元、9,360.05万元、8,905.99万元、8,094.68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发行人在建工程对应的具体项目、预计工期、预计投资总额、实际投资金额、利息支出资本化金额及计算依据、转固时间、是否存在提前或推迟转固的情形,说明新厂房二期项目等在建工程项目与募投项目是否存在关系;(2)说明报告期在建工程的成本归集、结转情况以及上述归集是否包含与该项目无关的支出;(3)说明报告期发行人产能的计算方法,与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原值变动的匹配关系;(4)结合行业特征、经营规模变化情况、固定资产明细构成、各类产品产能利用率,说明各期末发行人固定资产原值持续上升的具体原因、在建工程及固定资产与现金流量表中“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的勾稽关系;(5)说明发行人各期末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的盘点情况和盘点结论,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情形;(6)说明对各类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在存货、营业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中列报的具体情况;(7)说明对固定资产实施减值测试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应计提减值准备未计提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各期末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监盘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22、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1,974.77万元、2,179.27万元、2,141.72万元、2,116.97万元,无形资产主要为土地使用权。请发行人:(1)说明各项无形资产的取得方式、取得时间、价款支付、用途或功能、入账时间与成本、后续核算、摊销期限及各期摊销情况等情况;(2)说明各项土地使用权的位置、面积和用地性质、购置交易的合法性、土地实际使用情况、与募投项目的关系;(3)说明各期无形资产原值与现金流量表中“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23、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短期借款金额分别为6,000.00万元、5,000.00万元、5,930.00万元、5,633.09万元,长期借款金额分别为2,450.00万元、2,200.00万元、600.00万元、1,750.00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发行人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的具体用途,借款利息资本化、费用化金额及计算过程;(2)结合期末发行人货币资金金额、银行借款还款日,说明发行人按期偿还银行借款产生的资金缺口、偿还银行借款对发行人日常运营中资金需求的影响,并作风险提示。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24、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付账款金额分别为4,264.64万元、7,027.67万元、5,824.02万元、5,104.35万元。请发行人:(1)结合报告期原材料采购规模、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时点、付款周期等,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应付账款金额较大、各期波动的原因,各期末应付账款中是否存在超过合同约定付款时点的情形;(2)说明各期末应付账款期后付款情况,结合发行人货币资金、银行借款、应收账款账龄较长的趋势,说明支付应付账款对发行人日常运营中资金需求的影响,并作风险提示。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25、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预收款项金额分别为2,109.42万元、2,275.76万元、1,593.44万元、1,110.77万元。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预收款项波动原因,说明各期末预收款项与发行人当期在执行销售合同规模、合同约定付款时点是否匹配。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26、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偿债能力指标与可比上市公司比较情况,说明发行人偿债能力较强、流动性风险较低的判断依据。请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偿债能力、流动性风险进行核查并并发表明确意见。

27、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6月,发行人与长兴县和平镇政府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发行人将坐落于长兴县和平镇和平村的土地和房屋建筑物交予长兴县和平镇政府拆除使用,获得的拆迁补偿款合计为1,280万元;发行人因拆迁导致的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及拆迁费用合计为649.63万元。请发行人披露上述拆迁事项具体进展情况、对发行人日常生产经营的影响,拆迁事项对报告期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额、是否构成重大影响。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28、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产生的具体原因、各期末波动原因,各期末其他应收款的账龄、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及期后回款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科目列报的准确性发表意见。

29、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各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明细,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该科目列报的准确性发表意见。

30、请发行人结合历次股权变动情况逐项说明是否涉及股份支付,如涉及,说明股份支付的具体会计处理情况及是否恰当合规。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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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税收优惠金额及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说明发行人各期经营业绩是否对税收优惠存在重大依赖。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2、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矿机装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技术中心建设项目、补充营运资金,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分别为18,600万元、6,670万元、3,000万元;矿机装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达产后将每年新增破碎设备140台(套)、筛分设备450台(套)的生产能力。请发行人:(1)结合募投项目涉及产品的市场容量、行业景气程度、主要竞争对手及其产品、发行人市场占有率及报告期销售情况,补充披露发行人是否具有消化募投项目新增产能的能力及具体措施;(2)详细说明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合规性、必要性和可行性,提供募投项目尤其是补充营运资金所需资金的分析与测算依据。请保荐机构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问题

33、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相关会计科目的勾稽关系;(2)说明经营活动中“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明细情况,投资活动中“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明细情况,筹资活动中“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明细情况,说明2013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金额达到5,047.91万元的原因、涉及的筹资活动具体情况;(3)说明报告期发行人“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产生的具体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4、请发行人:(1)补充提供报告期内主要税种的纳税情况分析及相关说明,各主要税种纳税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期初未交数、本期应交数、本期已交数、期末未交数等;(2)说明报告期主要税种的纳税申报数与当年原始财务报表、申报财务报表相应项目的勾稽关系或匹配性,税项处理的规范性和合规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35、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理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

36、请发行人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对照《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

37、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并披露发行人股利分配政策。

38、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发行人财务部门人员与发行人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39、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40、请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

41、请发行人严格对照招股说明书准则的要求,完善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等章节内容的信息披露。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切实履行核查职责,对反馈问题的具体内容请依序按照说明与分析、补充信息披露情况、中介机构核查过程与核查结论列示;对问题的论证应充分体现逻辑性,做到证据充分、要点明确、说明清晰,避免简单重复。

四、其他问题

42、请实际控制人关联股东比照实际控制人出具股份锁定承诺。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4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董事、监事、高管历任职务及任职年限。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44、请删除招股说明书有关广告、宣传性质用语的披露。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45、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46、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47、请发行人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工作底稿。

48、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

/ 1475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2018.01-2018.06)

4:2018.01.02-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发行人前身设立时,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原成都联合期货交易所清算后经评估的净资产投资四川天风经纪。根据相关评估报告书,成都联合期货交易所拟用于改组投资的净资产总额为2,381.04万元,2000年1月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成都联合期货交易所净资产2,100万元入股四川省天风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行使国有股东权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前述资产评估价格与最终入股资产额差异的原因,相关差额资产的处置情况;发行人设立、增资、股权转让中涉及国有资产的,是否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或侵害国有股东权益的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出资中涉及实物资产的,是否实际交付或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权属是否清晰;发行人2006年11月减资和相关股东退出公司的原因,相关程序是否合规,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发行人历次增资、股权转让的价格、定价依据及合理性,价款是否实际支付,补充分析同次增资、股权转让定价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就增资、股权转让的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2、请保荐机构、律师说明并补充披露2014年7月以后公司新引入股东的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该等股东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项目组成员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利益输送安排,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并对上述股东持股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请补充披露发行人股东中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

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收购及投资入股交易对价的定价依据、合理性以及交易过程的合规性,是否涉及国有资产,若涉及,是否符合国资管理的有关规定;补充披露尚未完成的交易的进展情况、合规性,是否存在纠纷或障碍,以及交易结果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4、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在正隆(北京)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长江众筹金融交易有限公司、湖北三环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天盈天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恒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天陆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野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天睿汇雅(武汉)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持股比例较高。请保荐机构说明未将前述企业纳入合并报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5、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同业竞争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董监高提名、任免情况、董事会、股东会议事规则等从公司治理角度进一步补充说明并披露认定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和理由;补充核查发行人现有股东是否通过投资机构等其他股东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并补充披露;结合发行人前三大股东武汉国资、人福医药、湖北省联发的实际控制人武汉市国资委、艾路明、湖北省国资委控制的企业的情况,分析发行人与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说明依据及理由,对于存在相同或相似业务的,请从相关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模式、公司治理等方面进行分析,并对该等情况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是否构成同业竞争发表明确意见。

6、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高管王琳晶、翟晨曦与发行人共设子公司天风创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并披露该等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及应对措施并发表明确意见,请补充核查发行人其他子公司是否存在类似情况。

7、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设立合伙企业天阖投资、天涵投资以及天霈投资作为员工持股平台。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1)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设立持股平台规避法律关于公开发行的规定的情形,发行人股东是否超过200人;(2)发行人员工通过合伙企业持股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是否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三条有关规定;(3)员工入股资金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相关信托计划的投资方及受益人的具体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或特殊协议安排,前述情况是否影响公司股权清晰和稳定;(4)结合公司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质押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并补充披露。

8、关于关联交易: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较多,(1)请说明发行人是否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36号—关联方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完整、准确地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2)请说明关联交易的具体定价依据、依据是否充分、定价是否公允,与市场交易价格或独立第三方价格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及其原因,是否存在明显属于单方获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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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3)请说明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是否达到了影响发行人经营独立性的程度,关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发行人利润总额的比例,是否对发行人业绩稳定性产生影响;(4)请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与关联方之间的异常资金循环,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是否存在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的情况,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是否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5)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核查情况,包括所采取的审计程序、执行过程、核查结果,并说明审计程序是否充分,对以上事项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的证券经纪业务收入分别为13,865.65万元、20,075.42万元、68,828.15万元及31,115.34万元,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的证券营业部由12家增至44家,发行人将融资融券业务在经纪业务中核算。(1)请结合公司业务流程,详细披露公司证券经纪业务收入确认原则;(2)请结合报告期各期证券经纪业务的收入波动情况分析证券经纪业务的持续盈利能力,2015年收入大幅增长是否真实、可持续;(3)请补充分析各期末代理买卖证券款变化的情况,与同行业公司变化趋势对比情况;(4)请说明报告期各期证券经纪业务收入的区域分布和营业部的区域分布是否匹配,若不匹配请说明差异的原因,并分析各营业部收入和净利润波动的原因;(5)详细分析报告期各期公司净佣金费率水平的变动原因以及与市场平均水平的差异,并结合公司经纪业务利润贡献程度等充分披露对公司盈利能力影响及相关风险;(6)请说明经纪业务中利息收入的主要来源,2016年占比较大的原因;(7)详细披露公司报告期内融资融券业务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开户数量及占比、平均融资融券金额、保证金比例和平均担保比例、利率水平及平均利率,并结合实际业务特点,详细披露公司融出资金风险准备具体测试及计提政策制定依据;(8)请说明报告期各期经纪业务的客户构成情况,对各类客户的收入情况及占比。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以上事项,说明核查过程,发表核查意见,并对发行人证券经纪业务收入的真实性发表明确意见。

1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证券自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2,386.30万元、38,373.62万元、157,524.75万元和30,175.83万元,利润分别为7,139.34万元、31,137.25万元、107,135.64万元和19,501.95万元,包括股票自营、基金自营和债券自营,以投资债券为主。(1)请结合公司业务流程,详细披露各类自营项目的收入确认原则;(2)请结合报告期各期自营业务的收入波动情况分析自营业务的持续盈利能力,2015年收入大幅增长是否真实、可持续;(3)请说明投资收益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具体构成和计算过程、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以上事项,说明核查过程,发表核查意见,并对发行人证券经纪业务收入的真实性发表明确意见。

1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投资银行业务收入分别为27,152.81万元、37,876.32万元、74,075.24万元和58,383.56万元,占公司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0.61%、34.06%、22.98%和47.57%;投资银行业务的营业利润分别为11,968.74万元、6,850.29万元、23,499.92万元和40,563.50万元,占营业利润的比例分别为87.79%、24.55%、18.33%和89.19%。(1)请结合公司业务流程,详细披露公司投资银行各项业务的收入确认原则;(2)请按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的要求,按发行类别分别披露各期担任主承销的次数、承销金额和相应的承销收入,各期副主承销次数、承销金额及承销收入,各期分销次数及分销金额;(3)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证券承销业务余额包销方式下,对发行期结束后未售出的证券计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进行核算的具体种类、金额、占比,分类标准、依据及执行情况;(4)请说明报告期各期各项投资银行业务的主要客户名称、收入金额、占比等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以上事项,说明核查过程,发表核查意见,并对发行人证券投资银行业务收入的真实性发表明确意见。

12、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收入分别为3,097.55万元、4,475.59万元、18,995.63万元和23,184.23万元。(1)请补充披露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和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在报告期各期的受托管理资金、受托资金收益和平均受托资产管理收益率;(2)请说明各项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构成、受托资金金额、费用率等信息;(3)请详细分析报告期各期资产管理业务的收益率变化情况,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是否存在差异;(4)请详细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受托管理资产总额增加的具体构成、原因及收益情况,并比较同行业公司此类业务变化情况;(5)补充披露各类型资产管理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与依据;(6)请说明2015年和2016年上半年资产管理业务收入和利润增长的主要原因和相关项目情况;(7)详细披露公司将资产管理计划纳入合并范围的具体标准、主要资产管理计划的相关信息及合并依据,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8)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末以自有资金购买的集合计划会计处理情况、账面价值计量依据、是否足额计提减值准备等,说明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核查结论。

13、招股说明书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的期货业务收入分别为9,243.55万元、9,477.71万元、8,223.81万元和2,536.56万元,占公司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3.82%、8.52%、2.55%和2.07%。(1)招股说明书中关于期货业务收入的金额披露前后不一致,请进一步核实具体的收入金额;(2)请按业务类别详细披露期货业务的 22 / 1475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2018.01-2018.06)

具体构成情况,说明发行人提供上述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以及能够为客户实现的功用,主要客户群体、各期主要客户的名称及与其交易情况,盈利模式、收费标准或收益分配方式;(3)补充披露报告期期货业务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的构成和变动情况、佣金率报告期内的波动原因、行业佣金率和公司佣金率比较情况;(4)结合报告期内各期货交易所在报告期各期期货交易手续费返还比例、次数、金额具体情况,补充披露公司期货业务交易手续费返还金额的确定依据、标准、返还时点、变化原因等,并补充说明对手续费返还的会计处理,请会计师对其发表核查意见;(5)补充披露利息净收入的具体构成,结合报告期内公司期货业务规模、受托客户资金金额、资金投资方式及收益率变化等相关因素,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期货业务利息收入变化情况和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核查结论。

14、关于直接投资项目:(1)请补充披露各类直接投资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与依据;(2)请补充披露各期直接投资项目的收益情况及波动情况;(3)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直投相关业务的控制程序、主要投资项目的投资决策及执行情况,并结合报告期内直投业务执行情况,详细披露相关风险。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核查结论。

1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按业务分部口径统计的其他收入分别为805.24万元、-3,175.53万元、-21,217.21万元和-19,890.95万元。请补充披露其他收入的具体构成情况,结合收入的变动趋势说明持续盈利能力。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核查结论。

16、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投资银行业务占比较大,证券经纪业务占比较小,业务结构波动较大。请结合同行业公司业务机构的情况说明发行人的业务结构与同行业是否存在差异,业务结构是否合理以及变化是否符合市场趋势。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1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业务及管理费分别为48,620.12万元、76,409.31万元、172,810.98万元和69,747.48万元,其中大部分为职工薪酬支出,占比分别为44.90%、41.69%、63.51%和55.73%。(1)请说明并简要披露公司具体的薪酬政策及其实际执行情况,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与当地平均水平的比较情况,薪酬制度及水平未来变化趋势;(2)请说明各期末应付职工薪酬的期后支付情况;(3)请说明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各期增减变动金额及依据;(4)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职工薪酬核算是否具体到员工,是否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结合报告期各期公司业务及管理费中核算的职工薪酬金额,补充说明公司应付职工薪酬的具体构成、测算依据。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核查结论。

18、招股说明书显示,报告期各期剔除代理买卖证券收支的现金之后,经营活动净现金流均为负数,筹资活动现金净流入较大。(1)请补充披露剔除代理买卖证券收支的现金之后经营活动净现金流的具体金额;(2)请结合现金流量的情况说明发行人资金链是否紧张,是否存在断裂的风险,管理层有何防范措施。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核查结论。

二、信息披露问题

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发行人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是否存在需要补缴的情况;如需补缴,说明并披露需要补缴的金额和措施,分析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上述情况对发行人缴纳“五险一金”的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2)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如存在,劳务派遣员工的人数、占比、各项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缴纳情况以及发行人与其员工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纠纷的情况,说明发行人劳务派遣方式的用工制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自有房产中有10处未披露土地使用权证信息,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未披露的原因,相关权属是否存在瑕疵。发行人部分房产未办理完毕过户手续,部分房产被法院查封,请补充分析披露相关房产办理过户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房屋权属瑕疵对发行人经营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披露发行人租赁房产的权属信息,说明是否存在租用合法性不能确认、租用用途不符合产权证记载等瑕疵租赁的情况,结合相关瑕疵租赁房产所在营业部或下属机构的收入及净利润占发行人相应财务指标的比重,分析披露给公司经营带来的风险。

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严格落实《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关于发行人独立性、募集资金运用的信息披露要求。

4、根据招股说明书,鉴于天风天盈、天风天睿下属企业较多,招股说明书仅披露了其控制的一级企业。鉴于武汉国资下属企业较多,招股说明书仅披露了其控制的一级企业及与公司发生交易的其他下属企业。艾路明实际控制的人福医药、三特索道和道博股份均为上市公司,除公司与其有发生交易的主体招股说明书中单独列示外前述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详见相关公开披露资料。此外,当代科技以及艾路明个人直接控制的企业较多,招股说明书仅披露了其控制的一级企业及与公司有发生交易的其他下属企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相关披露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5、请补充披露关联交易占关联方的相应业务比例,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关联交易所履行的决策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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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的合规性、发行人对关联方提供服务或开展业务是否符合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发表明确意见。

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党政领导干部兼职的有关规定说明发行人独立董事任职的合规性,并发表明确意见。报告期,发行人一名独立董事不幸逝世,请补充披露独立董事的补任情况,并说明前述事项对公司治理及经营的影响。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公司独立董事辞任的具体原因,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事项。

7、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公司报告期内因一般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的处罚金额超过1万元的行政处罚情况。请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补充披露近三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仅限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情况,包括受到相关处罚的时间、事由、处罚内容、整改情况、处罚机关的认定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分析相关事项对发行人经营的影响及该等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并对是否构成发行人发行上市实质性障碍发表明确意见。如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类似情况,请按照上述标准进行披露。

8、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中航证券有限公司诉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支付承销费的背景情况、判决及执行的进展。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分析并披露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重大未决诉讼、仲裁对发行人经营的影响。

9、请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精神进一步落实首发承诺事项,请发行人律师在相关中介机构承诺中规范表述,删除前置条件。

10、请在“风险因素”和“重大事项提示”章节中充分、客观、准确地描述相关风险因素,并删除公司采取的规避风险措施以及减少风险的有利因素,尽量避免使用转折或让步句型。请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删除认为不构成主要风险或风险较小的描述。对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等较为普遍的风险,请酌情进行删改。

1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分别为98,594.79万元、291,736.68万元、874,019.09万元和1,011,358.62万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36,582.96万元、106,113.81万元、757,102.46万元和876,718.55万元。请在(1)请详细披露公司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具体原则和标准,并结合公司相关业务具体流程、内控措施等,补充披露公司金融资产分类的依据及执行情况;(2)补充披露公司各类金融资产综合收益率及与同行业的比较情况;(3)详细披露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相关会计政策,如严重、非暂时性的具体标准、决策过程等,并说明报告期内可供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测试过程及结果;(4)各类金融资产报告期产生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等情况以及确认依据;(5)补充披露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集合计划产品、其他资产管理计划具体构成;(6)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详细说明对报告期内发行人金融资产的分类标准、报告期是否存在重分类的情况及重分类的具体依据,各项金融资产核算的核查情况,是否存在同一证券或同行业证券在不同类金融资产核算情形,如有请说明具体原因;请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对金融资产分类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是否有效,执行情况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发行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报告期各期末是否足额计提。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核查结论。

1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分别为0,5,780.64万元、114,520.49万元和116,857.84万元。(1)请说明长期股权投资在报告期各期的增减变动情况,是否有异常波动、核算方法是否有变化、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准则的规定;(2)请说明对持股比例较高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依据,是否符合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明确发表意见。

13、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4月,发行人与深圳市明高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署《房产转让协议》,约定公司以5,573万元的对价将位于成都市锦江区上东大街318号友谊广场B座第6、18、19层房屋出售,出售房产的建筑面积为6,174.4平方米。2015年10月,公司与深圳市明高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署《房产转让补充协议》,约定将上述房产的转让价格调整为4,200万元,并确认该等款项深圳市明高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已足额支付完毕,上述房产转让所涉之各项权利义务均已切实履行完毕。请说明上述价格调整的依据、标的资产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以及确定公允价值的依据,成交价格与公允价格的差异。

1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商誉的账面价值分别为1,555.22万元、1,555.22万元、1,759.20万元和1,759.20万元。请详细说明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商誉减值测试情况,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分别为91,701.41万元、538,230.11万元、862,185.00万元和1,235,948.13万元;卖出回购金融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121,983.75万元、682,150.85万元、1,070,646.55万元和1,267,667.37万元。(1)请说明同时开展金融资产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业务的目的、报告期各期两项业务的利率水平、利息收入金额、利息净收入金额;(2)请详细披露公司对以上业务的业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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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监控和调整机制、风险控制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情况;(3)详细披露报告期发行人买入返售业务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融入方资质审查、标的证券管理、标的证券风险监控等相关风险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各期末融入方家数、平均融资金额、平均质押率水平、利率水平及平均利率等;(4)请说明报告期内对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依据、测试过程及结果,并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计提情况进行比较分析,说明计提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报告期各期末是否足额计提;(5)结合已上市公司同类交易业务的变化情况、公司自身业务特点,详细分析相关业务增长的原因,详细说明并披露公司信用业务规模不断扩展所面临的风险,并结合监管部门近期对相关业务的监管政策,在风险因素中补充披露相关政策对行业及公司业务的影响;(6)请说明以上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并说明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6、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存在多起期后事项和或有事项,主要为未决诉讼。(1)请说明期后事项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具体影响,是否属于调整事项和依据;(2)请说明或有事项是否符合或有负债的确认标准。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44.90%、76.46%、68.57%和72.09%。请结合公司资产负债率水平、资产负债结构和具体构成、各项业务具体特点,详细披露公司对偿债能力、流动性水平、资产与负债匹配性等相关方面具体内部控制措施及具体执行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明确发表意见。

18、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经历多次增资变更及股权转让。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历次增资及转让的每股价格,说明定价依据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影响公允价值确定的隐藏性条款。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9、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存在86处房屋租赁,包括多处向自然人租赁的情形,补充说明各处房屋租赁的用途,价格是否公允,出租房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和利益关系。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0、关于税项:(1)请结合报告期各期的收入、采购的波动情况分析应交增值税和应交所得税的波动是否合理;(2)请说明纳税申报与会计核算相关内容是否勾稽,请准确披露纳税分析。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1、请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22、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三、其他问题

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5:2018.01.02-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发行人曾申报创业板首发未予核准。请发行人说明:(1)前次申报文件和本次的差异,前次申报文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否存在不符合发行条件的情形。(2)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是否更换,如是,说明更换原因、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3)前次申报未予核准的主要问题的落实和整改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李俊霞持有发行人12.92%的股份,持有发行人控股股东天邑集团26.27%的股权。2014年7月,李俊霞与配偶王斌协议离婚,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并对财产分割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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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请发行人说明:(1)李俊霞和王斌离婚财产分割的具体情况及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2)离婚前后王斌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含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企业)的有关情况,在申报期内与发行人的客户和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发生交易。(3)离婚事项对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的披露存在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发表意见。3、2001年发行人前身天邑有限设立后,进行多次增资。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设立、历次增资股东的资金来源、股东背景、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定价依据(PE倍数、PB倍数)。(2)发行人股东在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股利分配中需纳税的金额及是否履行纳税义务。(3)股东的股权结构或合伙人情况,追溯至自然人或国资主体,说明各直接或间接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间接自然人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是否存在故意规避股东合计不得超过200人的有关规定的情形。(4)国衡弘邑、欣邑投资、天盛投资、鼎恒瑞智、成都仁祥、成都康强与发行人或其他股东之间有无特殊协议或安排。(5)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协议、信托、其他方式代持股份或者一致行动关系,发行人、发行人股东、股东的合伙人与本次发行有关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管、经办人员等之间是否存在直接、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6)私募投资基金股东是否履行登记备案程序。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

4、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的客户主要为国内通信运营商,其中对中国电信的收入较为集中,报告期内合并口径下发行人对实际控制人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的客户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为83.75%、85.19%、84.09%和88.21%。请发行人:(1)说明对中国电信是否存在重大依赖;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情况,包括客户对象、销售方式与内容、销售金额及占比、结算方式、是否为最终用户等。(2)说明客户的分布情况是否符合发行人的行业特征。(3)说明发行人与客户业务往来的背景、获取客户和订单的方式,前五大客户的基本情况、定价政策及销售占比发生变化的原因,业务是否具备持续性,前五大客户及主要关联方与发行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其他核心人员、实际控制人、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4)披露通信运营商及中石油等大型企业招投标的方式,报告期发行人获取订单是否符合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应履行招投程序而未履行的情形,是否存在潜在风险,区分是否招投标说明报告期发行人与通信运营商及中石油等大型企业业务的金额及占比。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5、2011年,为了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天邑有限的实际控制人对其控制下的资产及股权进行了调整,并以天邑有限作为上市主体进行了资产重组,具体包括:收购天邑信科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收购天邑工程100%股权、收购天邑集团与通信类塑料管业务有关的资产、收购腾龙建材部分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受让关联方注册商标及专利、转让腾龙菌业股权。

请发行人说明:(1)资产重组的过程及方式、审计和评估情况。(2)天邑信科、天邑工程、天邑集团、腾龙建材的历史沿革,确定为同一控制下的依据。(3)未将天邑信科、天邑集团、腾龙建材全部纳入上市发行人体系的原因,天邑信科、天邑集团、腾龙建材目前的资产、业务状况及与发行人业务的相关性,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总资产、净资产、收入、净利润)。(4)实际控制人在发行人体系外是否保留有其他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资产(包括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发表意见。

6、请发行人按时间节点披露实际控制人李跃亨、李世宏、李俊霞和李俊画的全部简历。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7、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四川天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邑县天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四川宜顺博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实际控制人亲属控制成都天邑包装有限公司、成都天邑电气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天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成都西岭药物研究所、天津自贸试验区天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津自贸试验区天邑平行进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注销,实际控制人亲属控制的南宁康深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等公司注销。请发行人说明:(1)存续的21家关联企业报告期内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数据(总资产、净资产、收入、净利润),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上下游关系,与发行人及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资金、业务往来,是否存在替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的情况。(2)公司注销的原因、合法合规性、资产处置情况、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报告期是否存在因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其他重大违法行为。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发表意见。

8、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采购服务、租赁房产、担保、转让商标专利等关联交易。请发行人:(1)披露发行人关联交易发生的原因、各项关联交易的单价及金额、定价依据、发行人减少关联交易的有效措施,比较独立第三方价格和毛利率情况说明关联交易的公允性。(2)结合发行人租赁关联方房产办公说明发行人资产是否完整、是否具备独立性。(3)说明刘大川的背景,与李世宏共同拥有专利的原因,无偿转让专利给发行人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额外补偿的情形。(4)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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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仍然拥有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情况及与发行人业务的相关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发表意见。

9、请发行人:(1)说明发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足额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该等费用的缴纳是否符合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2)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形,如存在,说明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发表意见。

10、根据保荐工作报告,2016年末,发行人新增一项无形资产收费权344.09万元,该项目是涉及或有对价的建造合同项目。请发行人说明无形资产收费权的形成过程、权利义务关系、会计处理过程,截至反馈意见回复日,是否有其他新增无形资产收费权。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二、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问题

11、请发行人提供前次申报材料与本次申报材料的差异情况说明,并解释调整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2、发行人本次申报的申报会计师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请申报会计师说明:(1)前次出具审计报告与本次差异说明及原因;(2)申报会计师是否在接受委托前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必要沟通,如何确保恰当使用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底稿并对自身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得出的审计结论负责。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3、招股说明书显示,实际控制人曾控制企业报告期内注销或转让。请发行人:(1)注销、转让关联企业的原因、设立以来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存续期间是否合法经营,关联企业与发行人在业务、资产、技术、营销网络等方面的关系,注销前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注销后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的工作去向,与发行人是否重叠。提供注销前(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和注销的相关证明文件,注销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和债权人告知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2)说明关联方是否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费用的情形。(3)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上述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4、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关联公司存在关联交易,截至报告期末存在与关联方的未结清的往来款项。请发行人说明与关联公司交易的必要性及交易价格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5、公司的客户主要为国内通信运营商,其中中国电信是第一大客户。请发行人:(1)按合并直销经销收入口径披露主要客户情况,包括客户对象、销售方式与内容、销售金额及占比、结算方式及期末占款、是否为最终用户等,并说明发行人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是否存在重大依赖;(2)说明发行人与客户业务往来的背景、获取客户和订单的方式、定价政策及其公允合理性;(3)披露下游客户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因素变化导致对发行人交易、回款的不利影响;(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是否构成关联关系或存在导致交易不公允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6、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报告期内增长较快。请发行人说明:(1)业绩增长较快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季节性、业绩下滑的情形;(2)最近一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报告期内为负的原因;(3)净利润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差异较大的原因;(4)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情形;(5)说明报告期各期大额现金流量变动项目的内容、发生额,是否与实际业务的发生相符,与相关科目的勾稽关系是否合理。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出具持续盈利能力的专项报告。

17、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的主要供应商报告期内变动较大。请发行人:(1)披露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选择供应商的考虑因素;(2)说明采购内容、价格及数量、产品品质在行业排名情况、同类产品公开市场价格比较情况;(3)部分应付账款账龄较长的原因;(4)发行人、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供应商、供应商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8、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的原材料主要包括芯片、BOSA及原材料、终端配件及包材、PCB板,报告期内各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及采购占比波动较大。请发行人说明并补充提示相关风险:(1)主要原材料采购单价及采购占比波动较大的原因、采购数量及对报价的影响;(2)结合在手订单及备货情况量化分析是否存在亏损合同;(3)说明产品成本结转方法及相关费用成本归集分配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9、招股说明书显示,最近一年及一期因原材料价格上涨导致履行该合同的预计成本超过预计收入而产生预计亏损。请发行人说明:(1)预计负债产生对应的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客户名称、交易金额、数量、内容、预计亏损的计算过程、截至目前的实现情况及确认依据;(2)是否建立相关价格保护机制等风控制度。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0、请发行人结合主要能源消耗情况及产量,量化分析匹配性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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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并发表意见。

21、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1)主要供应商变化的情况及原因;(2)采购量、付款条件、采购价格的变动的情况及原因;(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供应商是否构成关联关系及存在影响交易公允性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2、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最近一年及一期外协加工商变动较大。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1)主要外协加工商变化的情况及原因;(2)加工工序、加工内容、加工数量、付款条件、加工单价变动的情况及原因;(3)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外协加工商是否构成关联关系或存在影响交易公允性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3、请发行人:(1)结合销售单价下滑的情况,说明报告期内部分产品价格下滑、毛利率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2)分产品量化分析说明同行业可比公司可比产品的毛利率比较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4、招股说明书显示,请发行人结合主营业务成本的结构及变化情况说明:(1)直接材料的构成、占比最近一期占比提高的原因、直接材料使用数量匹配分析;(2)分类说明直接材料的来源于外购或自产;(3)量化分析成本上升对业绩的(潜在)影响;(4)是否建立健全控制成本上升的保护机制。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5、请发行人:(1)分析说明固定资产构成、与经营规模的匹配性;(2)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用途、是否存在费用资本化、推迟转固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6、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内各年收到、使用票据的用途、各年末票据的类型、余额;(2)是否计提坏账准备;(3)是否存在调节账龄的情形;(4)最近一期末已经背书给其他方但尚未到期的票据到期承兑情况;(5)票据的出票人或前手与发行人的客户是否一致或背书转让的票据后手与发行人的供应商是否一致。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7、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2017年3月末应收账款余额是4.48亿元,增速较快,一年以内账龄的应收账款比例为93.81%。请发行人:(1)结合合同约定披露主要客户的信用期及调整情况、客户的财务状况等,说明是否存在回收风险;(2)说明账龄超过一年的原因及回收性;(3)报告期抵销、核销应收款项情形;(4)对比同行业计提坏账准备比例;(5)是否存在调节账龄的情形;(6)期后回款金额及比例、逾期回款金额及比例、函证的金额、比例及回函差异情况;(7)回款方与签订经济合同方是否一致。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说明取得第三方证据比例并发表意见。

28、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的存货余额2017年3月末为9.13亿元,增长较快,其中发出商品余额为6.78亿元。请发行人:(1)结合生产周期、采购周期、运输周期、验收周期,说明发出商品期后实现销售的情况;(2)各类存货的内容、库龄、存储地点及存方式。(3)在产品的内容,是否存在应结转未结转成本;(4)各类存货的监盘比例、盘点差异情况、发出商品及半产品、委托加工物资的监盘方法、合理性及相关中介机构的专业胜任能力;(5)结合原材料价格波动情况,定量分析说明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9、请发行人详细说明:(1)其他应收款的具体明细,是否存在非正常业务往来款;(2)预付款项的必要性、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0、招股说明书显示,2016,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以由员工持股平台成都仁祥、成都康强合计对公司增资,公司确认股份支付成本1,906.08万元。请发行人:(1)对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第二条的定义说明确认股份支付成本的依据和股份支付的具体内容;(2)说明相关公允价值、评估价值的合理性及成本金额确认的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1、招股说明书显示,最近两年及一期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请发行人说明人员变动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的内部控制或其他影响财务报表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2、请发行人披露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一次性调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等的内容、性质及占净利润比例。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3、请发行人:(1)分析说明仓储费用与产量、销量的匹配关系;(2)说明销售费用、管理费用比例与同行业比较的情况及合理性;(3)披露各年(期)汇兑损益金额、比例;(4)期间费用率与同行业对比情况、波动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4、请发行人结合薪酬、员工数量、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等,量化分析期间费用(成本)与产量(收入)的匹配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5、请发行人披露货币资金余额与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产生差异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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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请发行人说明其他非流动资产的内容、性质。

37、请发行人说明预收款项的构成、内容、账龄超过1年未结转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8、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受到行政处罚的罚金及影响情况。

39、根据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第三方支付的情形。请发行人说明第三方付款对象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存在资金往来、第三方回款的金额是否与合同相匹配、与第三方回款相关的营业收入是否经客户确认、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其他销售收入结算回款来自于非签订合同的销售客户相关账户的情况(包括应收款项、银行汇款、预收账款等)、控制或减少第三方付款的措施。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对于第三方回款的核查比例、方法、结论。

40、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41、发行人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报表存在差异。请发行人说明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对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发表明确意见。

42、请发行人披露:(1)说明各年税收优惠取得依据;(2)税收优惠金额、计算依据,说明各项减免金额与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安置人员的勾稽关系;(3)应交税费的内容及计算依据;(4)取得税收优惠的可持续性,是否构成重大依赖。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三、其他问题

43、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44、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45、请发行人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46、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

6:2018.01.02-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们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存在多次增资和股权转让,包括以专利权出资、非现金权益分派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等情形。请发行人说明:(1)其自有限公司设立以来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不包括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转让)的背景及合理性、价格及定价依据,上述增资和股权转让中自然人股东近五年的工作经历及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自然人股东增资或受让股权的资金来源,法人股东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或管理人,合伙企业股东的成立时间、主要经营场所、合伙人出资额、责任承担方式、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如有);现有股东按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其他主体的分布状况,是否存在契约型主体;历次股权转让、权益分派及整体变更时发行人股东履行纳税义务情况。(2)公司前十名股东中非自然人股东的出资构成,通过该等股东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自然人近五年的从业经历、现任职单位和职务。(3)2011年5月明德有限第二次股权转让及第一次增资安排与所披露的变动后股本状况相比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4)2013年8月股东王颖以专利权对公司增资,该等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过程,是否属于职务发明,是否导致出资不实。(5)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自然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项目组成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亲属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输送不当利益的关系。(6)发行人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发行人的所有直接和间接股东目前是否存在以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形式代他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行为,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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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7)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如有,披露其签订时间、权利义务条款、违约责任等具体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均已清理完成,是否对公司股权结构产生不利影响,公司目前股权结构是否稳定。(8)发行人股东是否具有国资背景,是否应当转持股份。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说明核查过程、方式、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2015年新余晨亨认购公司新增股份计提股份支付费用的会计处理、2015年12月31日王颖向公司捐赠现金3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并发表明确意见。

2、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陈莉莉和王颖,二人签署了不可撤销的《一致行动人协议》。请发行人补充披露陈莉莉和王颖近三年的持股变动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陈莉莉、王颖共同控制关系认定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相关规定。

3、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为武汉市九龙生物产业基地生物医药产业园加速器二期A82-2栋,共四层标准生物医药生产用房,其中第4层为公司购买取得,第1层至3层为租赁取得。上述厂房均未办理房地产权证书。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上述厂房办理房地产权证书的进展,是否存在法律障碍;(2)报告期内发行人租赁房屋对生产经营性用房的占比、在生产经营中的作用、权属是否存在纠纷、相关租赁合同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不能续租的风险;(3)该等租赁的出租方与发行人股东、董监高及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租赁价格是否公允、程序是否合法合规;(4)该等事项是否影响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并发表核查意见。

4、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目前采取经销和直销相结合的销售模式,以经销为主,直销为辅。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与经销商之间的合作模式(买断式销售、委托代销等)及其协议主要条款;(2)发行人与经销商之间的结算模式、退换货条款、各期实际退换货情况及主要原因;(3)报告期各期经销商进入、退出及存续情况,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持续存在业务往来的经销商数量及销售收入;(4)报告期各期末经销商在各区域的分布情况,报告期各期对单个经销商销售收入的分布情况,发行人产品的配送方式、运费承担方式,发行人对经销商的返利政策(如有)及各期金额;(5)报告期末经销商客户的库存情况及其合理性;(6)结合公司多品种、经销模式等特点,进一步说明如何适应“两票制”的政策变化而有效地调整营销策略,如产品定价等方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说明:(1)报告期各期经销商退出的主要原因及向发行人采购金额和占比;(2)报告期各期新增经销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输送不当利益的特殊关系,与发行人存在特殊关系的经销商的销售数量、销售金额,向终端客户是否完成最终销售;与发行人存在特殊关系的经销商向公司采购商品的单价,采购价格是否公允。

5、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产能扩张、移动医疗产品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1)请发行人详细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合规性、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提供项目所需资金的分析与测算依据。(2)请发行人说明募投项目具体产品与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是否存在区别,结合报告期各期募投项目具体产品的产能利用率和产销率、募投项目建设时间和达产时间安排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分析披露募投项目新增产能的消化能力,说明新增募投项目与市场需求变化是否匹配,是否存在业绩变动风险。(3)移动医疗产品公司此前未有涉及,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小型便携式移动心电产品”的注册进展及公司的资质、技术、人员等资源储备,并分析该等产品目前的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4)请发行人说明本次拟在25个城市建立办事处、拟在5个城市建立冷库是否已明确网点铺设的时间、地点、金额、进度,网点和仓库采用购买还是租赁方式获得,其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已签署意向性合同,如涉及与他方合作建设的,是否已签署明确的合作意向合同,说明本次新增销售网点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6、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于2016年1月购买武汉光谷国际生物医药企业加速器1.2期22号楼1层1室、2层1室、3层1室及23号楼2单元1层1室、2层1室,其中部分用于募投项目建设。上述房屋部分未列入公司固定资产,已列入固定资产的尚未办理房地产权证书。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购买上述房屋并办理房地产权证书的进展及预计需支付的费用。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募投项目生产经营场所是否符合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大幅增长,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公司各期前5大经销商客户、直销客户对应的销售收入,报告期内收入变动的原因;(2)心脑血管疾病诊断POCT试剂和感染性疾病诊断POCT试剂中其他类别试剂报告期销售金额、数量;(3)报告期内快速检测仪器有三种推广模式,请披露各期三种推广模式下对应的快速检测仪器销售收入;(4)公司各类产品售价报告期内存在波动,请说明公司主要产品变动趋势是否与同行业公司一致;(5)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为确认发行人境内、境外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所采取的核查措施、核查方法和核查结论。

8、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对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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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73万元、921.87万元、818.49万元和614.17万元,占采购总金额的占比分别为70.29%、58.08%、50.73%和51.03%,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各期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的原材料类别、金额;(2)公司各期应付账款前5名欠款单位与各期前5大供应商差异较大的原因;(3)发行人对供应商采购情况的披露是否完整包括了对外全部采购的情况,包括原材料、半成品、外购件、外协件、劳务等;(4)各期公司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走势是否与行业趋势一致;(5)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主要供应商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同业竞争关系、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对供应商的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9、报告期内,公司经销模式实现收入占比分别为100%、98.44%、95.35%和85.93,请补充说明并披露:(1)发行人对经销商的管理政策,如产品安装及后续维修的责任归属、运输费用的承担、保证金的缴纳比例;(2)发行人对经销商是否存在财务支持,如借款,若存在报告期各期的发生金额及利率水平;(3)列示报告期内各期新增和撤销的经销商的名称、对应的收入、毛利率、期末应收账款的金额,各期新增或撤销经销商数量变化的原因;(4)列示报告期各期经销商的区域分布情况及结合经销商销售的集中度列示收入区间分布情况,分析报告期各期数量变化的原因;(5)近三年持续与发行人存在业务往来的经销商的数量及各年收入、主要经销商的名称、对应的收入、毛利率、期末应收账款的金额;(6)请保荐机构说明对发行人主要经销商及报告期内新增和撤销的经销商的核查情况,包括核查的范围、方法、以及主要经销商的库存情况、所销售商品的最终去向,并请具体说明走访及函证的比例、回函率情况,保荐机构对经销商是否实现最终销售的主要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7)请会计师说明对主要经销商和对应收入的确认采取的审计程序,并说明审计程序是否充分;(8)经销模式、直营模式下的退换货数量和金额,发行人对于退货的后续安排,退回货品是否影响再次销售。

10、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分析并披露各期营业成本构成中的料、工、费等变动情况及原因,以及上述构成和变动与发行人报告期的收入变动情况是否匹配。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详细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11、报告期内公司各类别产品毛利率水平均较高,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说明并披露:(1)结合平均售价、单位主营业务成本变动量化分析公司各类主要产品毛利率变动的原因;(2)发行人选取九强生物等5家公司作为同行业可比公司,请进一步分析披露选取样本的标准,请保荐机构说明样本是否可比、完整;(3)结合生产工艺、产品结构、采购模式和销售模式、单位产品成本和价格等详细披露公司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12、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公司管理费用均较高,主要为研发费用、咨询服务费和工资,请补充披露:(1)请补充披露管理费用中主要项目在报告期各期的波动原因;(2)公司对于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3)各期管理费用是否与公司销售收入相匹配;(4)请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或者潜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代垫费用的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13、报告期内销售费用逐年增长,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销售费用中主要项目在报告期各期的波动原因;(2)各期宣传推广费的计提依据和标准:(3)公司经销、直销模式下与客户对运输费用的约定条款,各期运输费用是否与销售收入配比;(4)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或者潜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代垫费用的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4、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前十名股东中,陈莉莉与陈鑫涛为姑侄关系,王颖与王锐为姐弟关系。请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关联方比照相关主体进行股份锁定。

15、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1)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地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企业;(2)上述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3)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的对外投资情况、关联方从事的具体业务等核查上述主体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并发表明确意见。

16、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无形资产中专利权系股东王颖增资投入,后由于市场环境等因素变化,与该专利相关的评估预期收益未能够达到预期,王颖对公司现金捐赠300万元。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公司无形资产摊销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并就公司无形资产的真实性发表核查意见。

17、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拥有的6项产品注册证书将于2017年7月到期。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该等证书的续期条件和程序,并说明是否存在到期不能续展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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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请发行人在“业务和技术”中补充披露公司生产过程中是否产生工程医疗垃圾、工程危险废液等污染物,采取何种方式处置,处置单位是否具有医废、危废处置资质,报告期各期公司因此支出的费用。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建和拟建项目是否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已投产项目是否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公司是否存在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核查过程、方式、依据。

1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末发行人营销人员占比35.98%,报告期各期发行人销售费用分别为592.73万元、1,189.98万元、1,618.81万元、1,001.32万元。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商业贿赂问题并发表核查意见。

20、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1、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员工较多,截至报告期末尚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报告期各期缴纳人数、金额及缴费比例,是否存在欠缴情形;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劳动用工和员工社会保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发行人存在欠缴或其他违法违规情形,请核查并披露形成原因、欠缴金额及拟采取的措施,分析如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并就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发表明确意见。

2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名供应商存在一定变动。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前五名供应商产生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与原有主要供应商交易额大幅减少或合作关系取消的情况,主要采购合同的签订及实际履行情况。

23、请发行人在“业务和技术”中:(1)补充披露同行业主要企业的资产规模、生产及销售规模、经营状况、技术和装备及研发水平等方面的情况;(2)按照公司产品类别补充披露公司现有产品目前的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供求情况、目前从事与公司同类产品生产的主要企业的数量及各自的产能和产量、上述产品目前在目标市场的容量及未来增长趋势,公司产品在目标市场的占有率及排名情况,各产品主要竞争对手及其产品销售情况,发行人主要产品与国内外同类型产品的用途、性能、销售单价的比较分析等,说明公司竞争的优劣势及其在行业中的地位。

24、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有两名独立董事在高校任教,且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一定的变动。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1)核查并说明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公司法》、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任职资格规定;(2)结合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及原因,说明是否构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变化并发表明确意见。

25、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拥有的“化学发光磁酶免疫技术”系受让取得,目前正处于研发过程中。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该项技术的转让方、交易价格和定价依据、在公司产品中的应用、研发进度及后续研发安排。

26、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生产的快速检测仪器在报告期内先后采用折扣销售、买试剂赠送仪器、配套销售等模式进行推广。请发行人在“业务和技术”中补充披露公司试剂类产品是否存在与仪器类产品一一匹配的关系,报告期内仪器类产品用于直销销售及配套销售的种类、数目、占比及其配套的试剂种类,用于配套销售的仪器类产品在终端医疗机构停止使用公司试剂时能否实际收回并重新投放使用,按照3年折旧年限进行折旧摊销的原因及其合理性。

27、请发行人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拟上市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补充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从事商业经营和控制企业情况,包括从事的实际业务、主要产品、基本财务状况、住所、股权结构,以及关联方对盈利性组织的控制方式等,并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上述企业是否存在交易;存在交易的,请说明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公允性。

28、请发行人说明关于所处行业市场情况的数据“《GlobalPoint-of-CareDiagnosticsMarketOutlook2018》”、“《中国体外诊断行业报告2015年》”、“《中国医药健康蓝皮书》”等的引用来源和第三方如“Rncos”、“BostonBiomedicalConsultants,inc”等的基本情况,说明该等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是否是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不具备公信力的请予以删除。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招股说明书引用数据的真实性并发表核查意见。

29、招股说明书披露,在某些地区发行人部分产品可能存在招投标采购情况。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参与招投标的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就其合法合规性发表核查意见。

30、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显著高于同行业公司平均水平,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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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内对主要客户信用政策的具体情形;(2)预收账款、应收账款主要客户与公司各期前5大客户差异较大的原因;(3)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原因;(4)各期应收账款期后收款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31、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余额逐年增长,请补充分析披露:(1)各期末原材料、库存商品明细构成,存货期末余额大幅增长的原因;(2)结合发行人产品销售特点、生产周期、销售合同或订单,存货进销存变化以及存货货龄情况分析披露各期末存货余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3)各期末存货中发出商品对应的主要客户销售情况;(4)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详细核验发行人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与结转情况,说明期末存货的盘点与监盘情况,与存货有关的成本费用的归集与结转是否与实际生产流转一致,并明确发表意见。

32、公司无形资产主要为专利权和计算机软件,其中专利权系股东王颖以发明专利权作价3,000,000元增资投入公司的资产。请说明公司股东王颖增资投入公司专利权收益法评估的参数标准,未来收入预测依据,请会计师说明对公司专利权是否存在跌价准备履行的核查程序和结论。

33、公司各期水费、电费逐年增长,分别为2.22万元、14.19万元、32.29万元和18.64万元,请补充披露公司各期水费、电费消耗情况,请保荐机构说明公司各期能源耗用是否与公司产能、产量相匹配,报告期内能源消耗大幅增长的原因。

34、请补充分析披露各期末其他流动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各期末明细构成,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方法、摊销期限。

35、请补充披露:(1)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各产品的销售对象,说明与现有目标客户是否相同;(2)结合公司目前的主要客户、客户的产量、未来几年的生产情况及未来该行业市场的发展状况等因素详细分析募集资金项目的市场前景;(3)结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原材料的需求,详细分析公司未来产能扩大后如何保证原材料的正常供应;(4)分析公司产品未来市场价格走势、市场竞争情况。(5)详细披露各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具体内容及用途;并将公司目前固定资产规模与生产能力的配比情况,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与将形成的生产能力的配比情况进行比较分析,若存在重大差异,请披露存在重大差异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披露固定资产投资的合理性。分析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等增长、进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情况。

36、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37、请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38、请切实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

39、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40、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之一陈莉莉向公司拆借资金,请补充披露拆借资金的用途,利息计算依据,是否履行了相关的决策程序。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公司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核查意见。

41、请在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信息”章节结合销售流程补充披露POCT快速诊断试剂收入确认政策,包括但不限于收入确认时点、退换货政策、结算方式、运费条款等,并与同行业公司进行比较。请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2、公司快速检测仪器存在三种推广模式,请在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信息”章节补充披露:(1)公司快速检测仪器三种推广模式下的收入确认、成本计量原则,并与同行业公司进行比较;(2)公司检验服务的收入确认原则。请发行人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项政府补助等资金的内容、依据和到账时间,说明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或递延收益的划分标准、依据和金额;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对营业外收入的依赖程度及影响,并补充相关的风险提示。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44、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的来源与计算是否合规;请说明各类现金流量的主要构成、大额变动及与相关会计科目勾稽情况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4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依据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46、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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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

47、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四、其他问题

48、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49、请发行人、保荐机构每次报送申报材料时,对申报材料中修正或增加的信息进行特殊标识,并对修正或增加的信息作出书面说明。

7:2018.01.02-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2010年10月,发行人前身阳光有限成立,由许新湖、许奕川、许家乐、许光荣和许长春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20,000万元,均为货币出资,出资比例分别为30%、30%、20%、15%、5%。

(1)请发行人说明阳光有限成立时股东出资来源及合法性。

(2)阳光有限成立后,创始股东之间股权转让频繁。包括:2012年10月,许奕川、许家乐分别平价转让各自所持有的阳光有限30%、20%股权给许新湖,许新湖未向许奕川、许家乐支付本次股权转让款。2014年7月,许新湖将持有阳光有限30%的股权平价转让给许奕川,将持有阳光有限10%的股权平价转让给许家乐;许长春将持有阳光有限5%的股权平价转让给许家乐。由于许新湖于2012年10月受让许奕川、许家乐股权时未支付股权转让款,两次股权转让款折抵后,许新湖向许家乐支付2,000万元股权转让款,许家乐向许长春支付1,00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2015年9月,许家乐将持有阳光有限1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2,000万元)以2,001.5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许新湖,将持有阳光有限5%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1,000万元)以1,000.7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许奕川。许新湖、许奕川已向许家乐支付了上述股权转让款。

请发行人说明:创始股东许新湖、许奕川、许家乐、许光荣和许长春之间股权转让频繁的原因;许奕川2012年10月转让阳光有限股权给许新湖后,2014年7月又从许新湖受让股权的原因;许家乐2012年10月转让发行人股权给许新湖后,2014年7月又从许新湖受让股权,2015年9月又转让股权给许新湖的原因;2012年10月的股权转让,许新湖未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原因、合理性;2014年7月、2015年9月,许新湖、许家乐、许奕川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资金来源及合法性;股权转让均为平价转让的原因,作价是否公允及商业合理性,是否存在税收风险。

(3)请发行人说明:许新湖、许奕川、许家乐、许光荣和许长春的全部履历情况,上述5位自然人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或其他特殊安排,股权转让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许家乐、许长春报告期内转让全部股权彻底退出发行人的原因,股权转让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许家乐、许长春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属对外投资情况,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发行人的客户及供应商是否存在交易及资金往来。

(4)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许新湖持有发行人45.66%股份,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许奕川持有发行人31.96%股权,任发行人副董事长;许光荣持有发行人13.7%股权,任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发行人认定许新湖和许光荣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请发行人说明认定第一大、第三大股东为实际控制人,未认定第二大股东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法性、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关于股东核查。请发行人说明:(1)自然人股东岳建明、陈一宁、陈子联、谢守芳、王益、戴艳乔、袁顺最近5年履历。股东华伦世家的股权结构,追溯至最终自然人(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背景、从业经历、任职情况、对外投资等)、集体组织或国资部门。(2)上述股东2017年3月份增资入股发行人的背景,出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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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员工持股平台公司南安佰裕2016年8月转让3万股股份给非员工股东陈子联的原因。(4)上述股东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与发行人、发行人客户及供应商是否存在业务、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发行人于2016年8月在新三板挂牌。请发行人说明:(1)是否存在或曾经存在股东超过200人的情形,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2)发行人股份在新三板挂牌期间的交易情况,股东中是否存在契约性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或信托计划。(3)新三板挂牌申报材料及挂牌期间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本次发行上市申请信息披露内容的差异情况。(4)新三板挂牌期间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自律监管措施。(5)申报发行上市,在新三板所履行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报告期内子公司百亚光伏、恒基光伏注销,子公司创惠光伏对外转让。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内注销子公司百亚光伏、恒基光伏,转让子公司创惠光伏的原因,上述三家子公司报告期内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数据(资产、净资产、收入、净利润),报告期是否存在因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或其他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其他重大违法行为。(2)创惠光伏2015年7月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实收资本0万元,2016年10月,发行人将创惠光伏100%股权无偿转让给江苏大航微电网科技有限公司,并由江苏大航微电网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出资义务。请发行人说明转让时创惠光伏拥有的资产、技术、人员、资质、牌照情况,未注销,而是无偿转让给江苏大航微电网科技有限公司的原因。说明江苏大航微电网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情况,与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是否存在未来回购计划。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应缴383人,实缴分别为226人、233人。请发行人:测算报告期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应缴未缴金额,占发行人营业利润比重;说明未给全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原因,是否符合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6、发行人收入主要来自于晶硅太阳能电池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另有少量分布式太阳能光伏发电收入,报告期内分布式太阳能光伏发电收入分别为241.31万元、538.92万元、747.70万元,毛利率分别为-32.19%、-42.05%、-3.05%。

(1)发行人的光伏电站全部为“金太阳工程”,于2014年8月建设完工,账面原值16,116.86万元,获取了1亿元的金太阳示范工程政府补助。请发行人说明“金太阳工程”补助政策,发行人投资规模、装机容量、应用领域等指标与补助政策是否相符,是否存在骗补情形。

(2)发行人的光伏电站全部为“金太阳工程”,按照相关政策,当地电网公司支付给发行人的并网发电电价为当地脱硫燃煤标杆电价,国家不再给予发行人电价补贴。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电价补贴政策是否存在较大变化,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2014年,发行人光伏电站的发电均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发电模式。2015年,由于部分用户先后出现债务危机,无法向公司支付用电费用,因此公司开始着手将售电模式调整为“全额并网”模式。由于电力部门的手续和设施问题,并网事宜无法于2015年末前顺利结束,导致弃光现象的发生,使得发行人该业务出现较大亏损。请发行人说明“全额并网”落实进展情况,是否存在障碍,弃光现象是否得到改善,光伏电站运营是否存在不确定性。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7、泉州永能是发行人关联方,实际控制人许光荣之胞弟许荣明持有该公司20%股权并担任经理。泉州永能2013年设立之初拟从事太阳能电池的生产与销售业务,订购了四条价值39,982,312.66元的多晶硅太阳能电池生产线。后因泉州永能股东后续资金难以到位,泉州永能资金不足,泉州永能不再从事太阳能电池的生产与销售业务,2014年将其已订购的多晶硅太阳能电池生产线转让给发行人。除上述设备外,泉州永能还将其采购的正银、背银和铝浆以2,518,994.78元销售给阳光中科。

请发行人说明:(1)泉州永能报告期内是否实际开展过太阳能电池的生产与销售业务,截至目前是否仍拥有太阳能电池的生产与销售相关的设备、人员、原材料、资质、无形资产。(2)泉州永能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资产、净资产、收入、净利润),与发行人、发行人的客户及供应商是否存在资金及业务往来。(3)泉州永能采购生产线及正银、背银和铝浆的价格是否公允,销售给发行人的价格与采购价格是否存在差异。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8、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在有限公司阶段,公司存在资金被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形。上述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已于2015年股改前得以纠正。请发行人:(1)逐笔说明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包括金额、借款日期、归还日期、是否计息;(2)说明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的具体用途,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实际控制人资金流水,发表核查意见;(3)说明防止资金占用内控制度建立情况;说明其他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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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中569.5万元个人借款的具体情况,包括借款人、借款用途、是否计息。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9、关于董事、监事变动。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董事变动原因,是否构成重大变化;2016年3月会计专业独立董事陈斌辞职的原因,2016年9月柯雨馨辞去监事职务的原因,是否存在不能在申报材料签字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0、发行人在南国用(2016)第00160022号土地上建设了厂房并拟作为募投项目用地进行后续开发,该地块已超过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请发行人说明未按期开发建设的违约风险,是否存在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1、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5,971.24万元、14,592.21万元、20,350.45万元,以多晶硅电池片销售和光伏发电收入为主。请发行人:

(1)结合行业特点和发行人业务模式,说明并披露在不同销售模式下电池片销售和光伏发电的收入确认具体方法、时点及结算的具体过程,是否与行业惯例一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2)补充披露上述各大类业务下主要产品规格、单片功率、主要产品规格报告期各期收入、成本、销售数量、单价、单位成本、毛利及毛利率等;结合行业状况及发行人主要产品结构的变化说明相关产品报告期内收入、单价波动的主要原因及合理性;(3)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自产自销和代加工不同经营模式下各种规格产品的销售数量、总功率、单价、单位成本、毛利及毛利率等;(4)补充披露发行人在代加工模式下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5)补充分析并披露相同规格型号产品在自产自销和代加工模式下销售单价是否存在重大差异;说明相同产品在各主要客户之间的单价对比情况;(6)结合可比上市公司同类产品的销售单价情况说明发行人单价波动的合理性;(7)请在“业务与技术”章节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按产品名称区分的产量、销售量及产能利用率情况,并请说明各子公司及生产基地的主要产品、结合各子公司固定资产规模说明产能及产能利用情况,各子公司及生产基地产品主要销售对象;(8)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自产自销模式和代加工模式下,发行人收入波动幅度较大,请补充披露发行人不同经营模式下收入大幅波动的主要原因和合理性,是否与行业趋势相匹配,补充说明发行人未来经营状况是否可能继续维持较大波动的状态,请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分析;(9)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2016年上半年,受国家光伏发电上网电价及补贴大幅下调预期的影响,全国爆发了光伏电站的抢装潮。”请对比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变动情况,说明发行人收入是否与上述情况匹配。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2、关于光伏发电。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光伏发电收入分别为241.31万元、538.92万元、747.70万元,项目均为“金太阳工程”。请发行人:(1)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各期具体金太阳项目名称、所在地、各项目取得时间、开始建造时间、建造期间、开始运营时间、项目装机容量;(2)请补充披露“金太阳工程”的具体政策内容、补贴政策沿革、发行人报告期或报告期前期通过金太阳工程项目获取的补贴金额;在目前国家已经取消“金太阳工程”项目补贴的情况下,发行人未来是否存在光伏发电亏损的风险;(3)补充披露各分布式电站(按项目区分)装机容量、年发电量、上网电量、上网电价、自用电量,发行人与业主单位自用电的结算方法、结算电价及与上网电价对比情况;(4)补充披露各电站项目投资额、单位成本及单位成本主要构成;说明光伏发电主要成本构成及核算方法、资产摊销年限及与同行业其他上市公司对比情况、年均维护费用主要构成及与同行业公司对比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3、关于收入的内部控制。(1)请补充披露发行人是否存在期末集中确认收入、期初退货的情形、或通过延长信用期以提高销售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收入截止性测试过程;(2)结合销售合同签订、接受订单、质检、仓库出库、发货、收货确认、收入确认等的账务处理及内部控制措施,说明并披露发行人相关内部控制设置是否适当、合理,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得到有效执行,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相关交易流程的内部控制是否执行穿行测试,如有,请说明相关穿行测试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总样本量和样本抽取原则,测试过程、测试结论;(3)说明并披露发行人质量检验的主要环节、是否存在质量检验不合格的情况、报告期内质检不合格产品占当期产量的比例、结合发行人与客户签署的在代加工合同说明在代加工模式下,是否存在因产品质量问题与客户出现纠纷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方法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4)补充披露发行人主要客户与发行人及其股东、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5)说明并披露应收账款回款方是否为发行人经济往来单位,是否存在第三方回款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详细说明对发行人客户及收入的核查过程、对客户及经销商的走访情况、核查比例、相关交易的商业合理性、是否存在重大异常情形等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4、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客户收入占比分别为83.47%、94.07%、74.10%,客户集中度相对较高。请发行人:

(1)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的名称、主营业务、经营状况、合作渊源、销售金额及占比、销售内容和结算方式、使用发行人产品的用途、是否为产品最终使用用户;(2)说明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集中度波动较大

/ 1475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2018.01-2018.06)的主要原因,披露报告期内新增客户的具体情况,包括新增客户销售数量、收入金额及其占比;说明主要新增客户的背景,包括客户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结合销售合同、发票、收款情况核查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的销售收入真实性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并详细说明实施的主要核查程序和核查过程;(3)请说明并披露2016年常州天合光能销售占比超过60%的主要原因及合理性,请结合天合光能自身业务开展情况予以说明,补充披露发行人是否存在单一客户依赖;结合发行人与天合光能签署的销售合同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各期销售的真实性、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4)请区分披露在自产自销和代加工两种模式下,发行人各自的前五大客户名称、销售金额、销售成本、毛利及毛利率情况;补充披露在同一经营模式下不同客户之间毛利率差异情况,并请量化披露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5)请发行人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报告期内收入截止性测试的具体情况;(6)请结合“无锡裕华供应链有限公司”的经营情况补充披露其2016年进入发行人前五大客户的主要原因、说明该公司采购发行人产品后的最终销售情况;(7)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发行人存在组件贸易的情况,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对于组件贸易业务模式下,组件的采购来源、采购单价、采购数量、金额、最终销售对象、销售单价、销售毛利及毛利率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就对该公司的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5、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生产所需原材料主要包括硅片、网版、银浆、铝浆等,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原材料采购总金额及主要原材料采购占比;(2)说明并披露上述主要原材料品种中,不同功率单片电池硅片的总采购成本、硅片单价,相同功率电池片的主要原材料单价在不同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如有,请说明原因;(3)补充披露产成品耗用的主要原材料的匹配关系;结合发行人报告期各期产品的期初库存量、报告期各期产量、销量、期末结存数量说明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硅片、网版、银浆等的采购、耗用、结存的数量金额式匹配关系;(4)结合发行人报告期各期销售情况,说明并披露前五大供应商采购总额占比波动较大的主要原因及合理性;(5)结合硅片第三方市场价格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硅片采购单价的合理性;(6)说明“正银”在发行人生产过程中的主要应用,请从技术角度说明单位MW多晶电池片,耗用的正银量水平;(7)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主要原材料的主要供应商名称及采购金额、资金流水是否采购量相匹配;(8)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前十大供应商的名称、股东背景、注册时间、注册地点、股东构成、主营业务、主要经营地址、经营规模,与发行人合作渊源;区分采购品种披露采购金额及占比、结算方式、对于同是发行人客户又是供应商的情况,请说明除了代加工采购原材料外,在自产自销模式下是否也向相同供应商采购产品,请说明代加工模式下采购量和销售量的匹配关系;(9)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向前十大供应商的采购品种、单价、数量、金额及占比、是否新增供应商、相同材料在不同供应商之间的采购单价对比并分析差异原因;(10)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各期主要产品所对应的原材料采购数量金额、生产成本中主要原材料的数量金额、生产成本结转库存商品的数量金额、与报告期主要产品的产量、销量、结存量的匹配关系;说明报告期主要产品的总生产成本、产量、单位生产成本、对应产品当期销售量、销售额、单位主营成本的匹配关系。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6、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存货余额分别为1,239.69万元、323.37万元、2,824.33万元。请发行人:

(1)结合公司的工艺流程、采购和生产模式说明存货核算的主要环节和流程,生产成本的确认与结转是否完整、合规,存货计量与结转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要产品(按产品名区分)的期初结存、本期生产、本期销售、期末结存的数量金额、说明报告期各产品单位成本的波动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合理性;结合销售合同和订单情况,说明发行人存货报告期内维持在较低水平的主要原因及合理性;(3)请说明并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各月末在产品余额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称、数量、所处工序,结合发行人订单情况说明在产品期末金额持续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并披露发行人是否存在延迟结转库存商品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存货成本结转的及时性、完整性等所履行的核查和审计程序;(4)补充说明并披露发行人在报告期末对存货的盘点方法和程序、是否存在重大差异;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存货的监盘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说明盘点计划、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监盘结果处理;(5)请发行人提供各报告期末库存商品、在产品对应的在手订单情况,说明并披露在手订单金额占各报告期期末库存商品金额的比例、库存商品的期后销售实现和结转情况;(6)结合发行人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和可比第三方价格情况,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存货未计提跌价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7、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6年上半年,受国家光伏发电上网电价及补贴大幅下调预期的影响,全国爆发了光伏电站的“抢装潮”。“抢装潮”之后,由于国家光伏发电上网电价及补贴调整政策尚未明朗,各方处于观望状态,致使2016年第三季度国内新增装机需求出现了明显的下降。因此,发行人2016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下滑20.68%。

请发行人:(1)进一步细化披露近年来国内外光伏行业产业政策及变动情况、国内外市场需求及产能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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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贸易摩擦情况、光伏行业的发展趋势,“抢装潮”之后国家光伏发电上网电价及补贴政策调整情况、国内新增装机需求变化情况,分析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和成长性的影响,说明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是否已经或者将发生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变化。(2)结合发行人所处行业竞争状况、行业政策及变动趋势、产品市场容量、同行业公司的发展水平、技术发展状况等说明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报告期内收入、业绩波动合理性,与同行业公司及上下游行业公司波动趋势是否一致。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18、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2013、2014、2015公司的毛利率分别为15.44%、41.47%、23.40%,综合毛利率与同行业比较存在较大差异。请发行人:

(1)结合发行人行业发展现状、发行人经营模式、不同产品的单价及变化、客户构成等因素详细说明毛利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同业务的毛利率之间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2)补充分析并披露发行人未来毛利率是否存在较大变动的风险;(3)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产品的定价机制,公司产品价格与行业产品公开信息价格变化趋势是否一致;(4)说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选择的依据,样本选择是否完备、可比,针对同类型产品或者业务,对毛利率情况进行同行业对比,并分析其差异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9、关于关联交易。(1)报告期发行人向泉州永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固定资产和原材料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结合第三方采购单价说明上述交易价格是否公允;(2)说明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包括上述各方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投资的企业,上述自然人关联方或自然人股东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说明是否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交易,说明在报告期是否存在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上述说明出具核查意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问题

20、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营业成本分别为15,633.90万元、8,544.33万元、15,596.28万元。请发行人:

(1)结合具体工艺流程补充披露公司成本核算的具体流程和方法,料、工、费的归集和分配方法、产品成本费用确认与计量的完整性和合规性,成本结转的具体原则、方法及时点,与销售收入确认是否配比,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2)说明并披露发行人分产品类别主营收入与材料成本的匹配关系,并说明报告期各期材料成本波动的主要原因,请结合报告期主要产品的本期生产量、销售量、结存量、生产人员员工人数变化等,说明并披露报告期主营业务成本-直接人工的变动与收入、产量、销量的匹配关系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1、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7,700,646.85元、32,160,444.91元、19,201,609.54元,部分应收账款长期无法收回。请发行人:

(1)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分别在期后三个月内及下一报告期末的回收情况,结合客户的实际经营情况分析应收账款的回收风险,并结合同行业情况说明相关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合规,分析各期应收账款主要客户与销售主要客户的匹配性,新增客户的应收账款与其营业收入的匹配性;(2)结合应收账款的回收实际说明应收账款的信用政策、结算政策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得到严格执行;(3)说明报告期内应收票据、应收账款、营业收入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匹配关系;(4)请结合发行人销售合同、结算模式、信用周期、收入确认时点等说明发行人期末账龄超过1年的应收账款余额较大的主要原因,区分客户名称、销售合同金额、发货时间、收入确认时间等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各期末账龄超过1年的应收账款期后收回情况(覆盖70%);(5)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对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给予新增客户的信用政策是否有所不同,相关信用政策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更,是否存在放宽应收账款信用期限的情形,报告期内超出信用期限的应收账款的余额、超出部分是否计提充足的坏账准备,应收账款变化及坏账准备计提的依据、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2、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期间费用分别为2,056.00万元、3,230.07万元、2,679.04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1.12%、22.13%、13.16%。请发行人:

(1)说明并披露补充说明并披露运输费、职工薪酬、研发费用等的变化情况,是否与销售量、运输量、员工人数、研发项目等因素相匹配;结合行业状况和发行人业务特点说明销售费用率较低的主要原因;(2)请结合销售合同补充披露2014年产品质量保证金的计提原则;(3)结合业务发展情况和市场推广方式说明并披露发行人2015年销售费用市场推广费大幅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4)补充披露推广费用的构成情况,结合发行人的推广模式说明推广活动的主要场次、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相关邀请函,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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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核查方法、结论;如果发行人存在委托市场专业推广服务商推广,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相关情况;(5)请补充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费用率明显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主要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少计费用、跨期费用、大股东及关联方代垫费用等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就上述问题所执行的核查程序、方式及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6)请补充披露2016年电站服务费大幅下滑的主要原因及合理性;(7)请结合发行人报告期内借款情况和票据贴现情况详细说明财务费用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并就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关联方、潜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代垫费用的情形发表核查意见。

23、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5年,发行人计提了1,404,067.55元股权激励费用。请补充披露相关股权激励费用的计算原则、方法,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相关费用的计提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计提是否谨慎。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4、职工薪酬问题。请发行人汇总分析各类员工的人数和分布结构,相应的薪酬结构、薪酬总额与当地平均薪酬水平,与同区域或同行业公司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差异;请发行人说明职工薪酬的发放方式和发放频率、是否存在大股东或其他关联方代垫工资的情形;说明薪酬费用的发生、归集、支付、期末应付及与现金流量表中“支付职工薪酬”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5、关于现金流量。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收款项、营业收入等科目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匹配关系,应付账款、预付账款、材料采购金额等与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匹配关系;补充披露“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与应付职工薪酬的变动、成本费用类会计科目中有关薪酬费用核算的勾稽关系;请补充披露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的主要内容。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26、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末,发行人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分别为32,780.58万元、35,136.59万元和44,973.68万元;在建工程净值分别为40.02万元、40万元和7,000.95万元;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4,938.50万元、4,835.95万元和4,728.50万元。请发行人:

(1)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在建工程主要为需安装的机器设备,请说明相关机器设备的名称、购买价格、购买合同签署时间、发货时间、收货时间、设备安装开始时间、安装周期;是否存在已经达到可使用状态,是否存在应转固定资产未转的情况;(2)按类别提供各报告期末固定资产清单(包括固定资产名称、数量、购置时间、原值、累计折旧、净值、折旧年限、使用状态),说明并披露“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项目”与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增减变动的匹配情况;(3)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情况,请补充披露融资租赁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原值、购买时间、租赁期、融资租赁的主要合同条款、融资租赁费用的确认和计量方法,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4)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计提过程、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说明资产的折旧及摊销计提比例是否合理、折旧和摊销计提是否充分、是否存在应计提减值准备未足额计提的情况、是否存在费用资本化情形;(5)请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各子公司的固定资产使用情况说明并披露与对应主体的生产、销售的匹配关系、是否存在固定资产闲置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四、其他问题

27、请详细披露各主体、各业务、各报告期适用的增值税、所得税等税种、税率,提供并说明税收优惠的依据、备案认定及有效期等情况;说明各报告期主要税种的计算依据,纳税申报与会计核算相关内容是否勾稽相符,准确披露纳税分析。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8、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业务与技术”及第九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披露了行业内主要企业,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行业主要企业的上市情况及股票代码(如有)。

29、发行人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报表存在差异。请发行人对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的截止性测试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会计核查及符合规范性的要求。

30、请严格对照2015年修订的招股说明书准则的要求,完善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等章节内容的信息披露。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错误之处,请全面检查并及时更正。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切实履行核查职责,对反馈问题的具体内容请依序按照说明与分析、补充信息披露情况、中介机构核查过程与核查结论列示;对问题的论证应充分体现逻辑性,做到证据充分、要点明显、说明清晰,避免简单重复。请保荐机构、律师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1、请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并披露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32、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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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的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33、请公司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有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34、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中国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

3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近三年比较期间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及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其原因及变动依据是否充分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6、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37、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38、请发行人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39、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

8:2018.01.02-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迈为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夏智凤曾代上海浩视仪器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后于2016年签署协议解除委托持股。请发行人说明夏智凤与上海浩视仪器科技有限公司的关系,发生代持的时间、原因、交易对价支付情况,是否存在纠纷,除该代持情形外,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其他股份代持、委托持股等特殊利益安排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与依据。2、2011年8月迈为有限、周剑、王正根、夏智凤、李龙强、施政辉、连建军、东运创投与金茂创投签订包含股份回购条款的增资补充协议,随后相关主体经协商后以无偿出让股份的方式履行回购义务,2016年11月金茂创投协议解除上述补充协议。请发行人:(1)说明增资补充协议以及后续相关主体协商的主要内容,是否存在业绩对赌约定,履行回购义务以及解除补充增资协议的具体情况,无偿转让股份是否存在税收风险;(2)说明发行人及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其他特殊协议或安排,如存在,请说明协议的主要条款,履行或解除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股权稳定性的约定或者安排;(3)提供前述相关协议。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与依据。

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员工持股平台迈拓投资合伙人入职时间、历任职务以及任职期限、出资来源是否合法及支付情况、是否存在出资份额代持或者其他特殊利益安排、发行人及大股东是否提供相关财务资助,离职后关于出资份额处理的约定或者安排,报告期内上述股东出资人的变动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4、2017年6月,发行人因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将迈为有限股改基准日的净资产由8,296.30万元调整为7,797.40万元。请发行人说明前述会计差错是否违反相关规定,是否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关于发行人历史沿革与股权演变。请发行人:(1)列表说明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和背景,资金来源及合法性,出资缴纳与交易价款支付是否完成,说明历次增资或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2)说明法人股东或机构股东的股东或合伙人情况(直至自然人或国资主体),除东运创投、创迅创投、吴江创投外,其他股东是否存在国有出资超过50%的情形,是否须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3)说明法人或机构股东对外投资企业情况,报告期内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交易和资金往来,是否与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之间存在重叠或关联关系;(4)说明自然人股东在历次股权转让、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利分配过程中是否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应缴未缴情形,若是,请说明欠缴金额,上述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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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周剑直接持有27.08%股份,第二大股东王正根直接持有20.95%股份,二人通过迈拓投资间接控制6.54%股份,二人直接或间接合计控制发行人54.57%股份。发行人认定周剑、王正根为共同实际控制人,且周剑和王正根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日期、协议期限、决策机制等),结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以及协议主要内容说明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并提供上述协议。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7、发行人拥有4家子公司。请发行人结合业务线条说明发行人及各子公司的定位和功能,在业务体系中发挥的作用,相互之间业务的关系,报告期内各子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已注销或转让的企业,说明深圳迈进自动化其他股东的情况,发行人与之共同成立公司的背景和原因,是否与发行人及其股东、董监高、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8、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深圳市南杰星实业有限公司从事锡膏测厚机等检测设备的销售业务,且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深圳市南杰星实业有限公司销售锡膏测厚机。请发行人结合锡膏测厚机与发行人主要产品的技术、原材料、生产设备、客户、供应商异同说明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该产品、业务和技术的来源和形成过程。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

9、发行人与多家关联方存在产品销售(报告期内金额为83.33万元、235.80万元、189.78万元),采购原材料或服务(2016年金额为992.70万元)、关联往来的情形。(1)请发行人逐一说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及实际控制人亲属控制的深圳市亚迪可投资有限公司、亚迪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苏州亚迪可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苏州喾天贸易有限公司,以及公司董事范宏担任总经理的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中心的设立背景和原因,设立以来股权演变情况,主营业务演变情况,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是否履行外汇相关审批程序,存续期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2)请发行人说明向NicerJaunceDigitalElectronicCo.,Ltd、苏州喾天贸易有限公司销售锡膏测厚机和配件辅料以及向苏州喾天贸易有限公司、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中心采购材料和服务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定价依据及公允性。(3)请发行人说明同时向深圳市南杰星实业有限公司采购原材料和销售产品的原因,深圳市南杰星实业有限公司代发行人支付展览费的原因,锡膏测厚机的最终用户,该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是否具备合理性与必要性,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发行人的业务、财务、人员、办公场所是否独立于深圳市南杰星实业有限公司。(4)报告期内自然人股东多次向发行人拆借资金,金额从11万元至260万元不等。请发行人说明资金拆借发生的原因,是否收取利息、是否公允,发行人内控制度是否完善。(5)对于未来预计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并补充披露可能的交易金额、数量,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并说明核查过程。

10、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曾拥有两块建设用地,后分别以164万元、633万元的价格将两块建设用地退回吴江市国土资源局,并依法取得位于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桥路、芦荡路交叉口西北侧的建设用地。发行人目前无自有房产,通过租赁房屋开展生产经营。请发行人:(1)说明退回两块建设用地的原因,退回以及取得新建设用地的定价及其依据,是否已依法履行相关程序,是否存在纠纷,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2)补充披露租赁房产的具体用途,是否存在因产权或使用与规划不符等瑕疵被国土、消防等部门处罚的风险,并对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1、发行人拥有11项发明专利,5项实用新型,1项外观设计。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周剑、副总经理施政辉以及核心技术人员连建军均曾任职深圳市迈为科技有限公司。(1)请发行人说明深圳市迈为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实际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情况,与发行人业务之间的关系,是否曾与发行人存在业务往来,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客户、供应商重叠的情形。(2)列表说明发行人股东、董事、员工曾在该公司任职的人员情况,所任职务及期限、主要职务职责及承担的研发项目、工程项目情况。(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核心技术来源和形成过程,专利权归属是否存在纠纷,是否涉及其他单位的职务成果。(4)发行人主要产品涉及的商标和技术是否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情形,如存在,请说明具体的商标和技术的情况,以及对应的产品销售金额与占比。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与依据。

1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环保设施的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内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环保投入与排污量匹配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到相关行政处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员工中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未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及原因、企业与个人缴费比例、是否存在需要补缴情况,如是,请披露须补缴金额与补救措施,分析补缴金额对发行人业绩的影响,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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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与关联方存在关联采购、关联销售等情形。请发行人:(1)说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说明并补充披露报告期发行人与关联方存在关联交易的原因及必要性、定价依据及价格公允性、履行的审议程序、未来交易持续性、交易金额占同类交易总金额的比例;(2)说明锡膏测厚机与发行人其他产品的配套使用关系,发行人通过关联方销售锡膏测厚机的原因、交易价格公允性及判断依据、锡膏测厚机是否仅通过两家关联方销售,深圳市南杰星实业有限公司和NicerJaunceDigitalElectronicCo.,Ltd各期开发客户支出情况、为发行人销售锡膏测厚机业务的毛利率及净利润水平;(3)说明深圳市南杰星实业有限公司作为一家贸易类企业,报告期发行人向该关联方采购高精度锡膏测厚机材料的原因及必要性、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价格与该关联方对外采购价格差异情况,同类产品非关联交易价格差异情况;(4)说明2016年发行人向关联方苏州喾天贸易有限公司采购包装箱、卷纸等原材料金额达713.93万元的原因及必要性、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价格与该关联方对外采购价格差异情况,同类产品非关联交易价格差异情况,各期发行人采购包装箱、卷纸等原材料的采购金额;(5)说明报告期发行人向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中心采购运输及运输代理服务的原因及必要性、交易金额超过2016年销售费用中运输费金额的原因,交易价格与发行人同类非关联交易价格差异情况,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中心是否仅向发行人提供该类服务;(6)说明发行人与关联方资金拆借的原因、资金用途及最终流向、是否涉及发行人客户或供应商、是否履行相应审议程序,按照公允利率计算的各期资金占用费金额;(7)说明各期末关联应收应付款形成原因;(8)说明报告期发行人关联方与发行人直接及最终客户、供应商(含原材料、固定资产、外购设备、外协相关供应商)、销售代理顾问之间是否存在资金往来,发行人关联方是否存在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其他利益输送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详细说明发行人关联方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销售代理顾问之间是否存在资金往来的核查范围、核查程序、核查比例及核查结论。

二、信息披露问题

15、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分别为2,584.84万元、10,059.60万元、21,404.83万元,占比分别为97.34%、96.87%和61.99%,销售收入增长迅速且主要客户大幅变化,存在采用代理商拓展市场的情形。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名称、销售内容、销售金额及占比,销售数量、销售模式、说明报告期内对发行人采购金额占其同期同类产品采购总额的比重,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合作历史等,是否为终端用户,如不是终端用户,请补充披露终端用户及其与客户的关系;(2)说明太阳能电池丝网印刷生产线成套设备(整线)、全自动太阳能电池丝网印刷机、自动上片机、红外线干燥炉等各主要产品的产销数量及售价情况,前述产品使用寿命及更新换代周期;(3)说明代理商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和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的合作历史与合作方式,通过代理商获取订单的具体金额、数量、占比以及对应的客户,是否与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他核心人员存在关联关系;(4)说明报告期主要客户大幅变动的原因,是否可能因此导致未来收入出现大幅波动,潜在客户、订单的储备与开发情况;(5)针对报告期内对光伏行业销售集中的情形,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风险因素”部分补充披露相关销售金额及占比,分析说明主要产品与锂电池卷绕机、晶元切割设备之间的技术相关性、通用性,未来拓展计划是否具有可行性。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与依据。

16、关于原材料采购。(1)请发行人按照采购的原材料种类列表说明主要供应商名称、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及占比、交易价格,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否与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2)请发行人说明太阳模拟器、PLC控制器等核心零部件是否对特定供应商存在依赖。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与依据。

17、公司在生产环节存在委外加工。请发行人:(1)说明采取委托加工生产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是否涉及发行人核心工艺环节和产品技术;(2)说明报告期内各主要委托加工企业加工的具体内容,交易金额及占比,是否具有自主生产的能力,如有,请对比分析报告期内委托加工成本和自主生产的成本、价格和占比,委托加工费用定价依据,交易价格是否合理公允,是否存在可比第三方价格;(3)补充披露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他核心人员是否与委托加工厂商存在关联关系、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与依据。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问题

18、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产品为应用于太阳能光伏行业的丝网印刷生产线成套设备,其客户主要为国内外的太阳能电池片生产企业;发行人报告期内均与客户直接签订销售合同,发行人取得客户订单的方式分为发行人销售人员直接开拓客户取得订单和通过销售代理顾问取得客户订单两种;报告期发行人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占比分别为97.34%、96.87%、61.99%。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发行人产品应用行业范围,如涉及太阳能光伏之外的行业,补充披露按行业划分的产品类型及销售情况;(2)补充披露报告期各销售区域销售情况(按照国家或地区划分)、各期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2016年境外销售收入大幅增加的原因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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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性分析;按各销售区域分项说明光伏行业发展情况、太阳能电池片生产企业分布情况及面临的政策限制、贸易壁垒等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因素,说明发行人丝网印刷生产线成套设备主要销售区域与太阳能电池片生产企业全球分布情况是否一致,报告期各销售区域装机容量、新增装机容量与发行人丝网印刷生产线成套设备销售规模是否匹配及判断依据;(3)说明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类别中的成套设备与丝网印刷生产线成套设备涵盖范围是否一致,报告期发行人成套设备与单机、配件及其他产品销售客户是否相同,客户单独购买单机、配件及其他产品的原因及主要客户情况;(4)补充披露两类取得客户订单方式在产品类型、销售流程、合同签订方及具体签订情况、资金结算、发货验收等方面具体差异情况,报告期各期按照获取客户订单方式划分的销售收入金额及占比、各期波动情况及原因分析;说明销售代理顾问相关内控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发行人与销售代理顾问签订合同情况,发行人获取销售代理顾问的途径、销售代理顾问为发行人获取最终用户订单的途径,发行人通过销售代理顾问首次获取最终用户订单后是否仍需销售代理顾问获取后续订单、向该类最终用户销售是否对销售代理顾问存在重大依赖;(5)说明各期客户数量及销售金额分布情况,各期新增客户数量、销售金额及占比,各期新增客户中通过销售代理顾问获取订单的最终用户数量、销售金额及占比;说明各期销售代理顾问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成立时间、主营业务、开始合作时间及合作原因、与对应最终用户的关系及各期销售金额、佣金支付标准及金额、对应销售合同金额、佣金的会计处理,说明各期销售代理顾问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关联方是否存在资金往来,报告期发行人关联方是否存在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等利益输送情形;(6)说明极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康奈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苏美达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成为发行人客户的具体原因;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向主要客户销售产品类型、数量、金额、订单获取方式,报告期各期主要客户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对于主要客户中非最终用户客户,补充披露至最终用户,说明未与最终用户直接签订合同的原因;说明发行人对天合系销售是否存在重大依赖,该客户开发过程、各期交易情况、未来交易持续性;说明各期主要客户销售收入对应产品的验收周期,销售订单规模与其实际经营规模、经营场地规模等是否匹配,说明各期主要客户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开始合作时间、客户获取途径、对应的销售代理顾问、合同签订时间、发货时间、收入确认时间及相关凭证、报告期各期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持续性、是否存在长期合作协议、成套设备销售价格及差异情况分析,主要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关键经办人员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关联方与客户是否存在资金往来;(7)说明太阳能电池丝网印刷成套设备的各期产能与生产人员数量、固定资产规模、能源耗用量等是否匹配及判断依据,各期产量、出货量、销量的差异情况及原因分析;(8)说明发行人收入增长持续性及判断依据,未来是否存在因下游行业发展低迷、持续开发新客户、客户拖延验收、拒绝验收、退回设备等而面临业绩大幅下滑的风险并作风险提示;(9)说明报告期各期发行人销售回款(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等账户)是否来自与发行人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报告期发行人销售产品是否存在由客户以外的第三方回款等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详细说明第三方回款的核查范围、核查标准、核查比例及核查结论。

19、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产品生产所需要的主要原材料可以分为标准件、非标准件、外购设备和辅料及其他,各期原材料采购金额分别为1,605.79万元、9,195.00万元、37,369.52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发行人对各类电气标准件、机械标准件、外购设备的主要供应商是否存在重大依赖及判断依据,发行人原材料采购是否存在客户指定供应商的情形;(2)说明外购设备的具体范围及用途、在太阳能电池丝网印刷生产线成套设备中的具体作用及是否关键或核心设备,外购而非自产的具体原因,外购设备各期是否存在对应的订单、各期采购价格与销售订单价格差异情况及差异合理性分析;(3)说明发行人产品生产的主要工序,核心工序的具体范围,外协加工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工序范围、是否涉及发行人核心技术;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外协加工厂商情况,包括供应商名称、外协加工内容、交易金额及占比、是否关联方,说明报告期发行人外协加工交易价格公允性及判断依据、发行人对外协加工厂商是否存在重大依赖及判断依据,发行人关联方与外协加工厂商是否存在资金往来、是否存在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等利益输送情形;(4)说明并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原材料采购量、外协加工量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说明电气标准件、机械标准件、外购设备、辅料及其他原材料的配套采购情况,与同期发行人产量规模是否匹配及判断依据;(5)说明报告期发行人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动原因分析,主要原材料采购金额占总采购金额的比例;说明报告期钢材、铝材价格波动情况及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6)说明报告期原材料采购、各类存货、计入营业成本的直接材料之间的勾稽关系,说明报告期能源动力耗用量与各期各类产品的产量是否匹配;(7)补充披露报告期主要供应商的采购产品类型,说明报告期同类原材料主要供应商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说明报告期主要供应商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主营业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各期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持续性、是否存在长期合作协议、采购价格公允性及判断依据,各期主要供应商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主要供应商及其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关键经办人员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关联方与供应商是否存在资金往来、是否存在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的情形。(8)说明报告期发行人是否存在外购劳务的情况,如存在,说明外购劳务原因、各期外购劳务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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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价格及变动原因分析、采购量及变动原因分析、主要供应商及具体交易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0、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营业收入金额分别为2,655.38万元、10,384.67万元、34,529.54万元,主要收入来源于成套设备和单机销售。请发行人:(1)说明设备销售配套服务的免费期间及范围,报告期是否存在服务收入,如存在,补充披露收入确认原则及各期金额;(2)说明报告期单线成套设备销量持续大幅上升的原因、2016年双线成套设备销量较大的原因;说明单线及双线成套设备各期销量变动情况涉及的主要客户及销售区域,新增销量与该销售区域光伏行业政策、新增装机容量情况是否匹配;(3)说明并补充披露单线成套设备各期销售价格波动原因及合理性分析,双线成套设备销售定价原则、与单线成套设备销售单价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说明各期主要客户同类型产品销售价格差异情况及原因分析;(4)结合销售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说明发行人报告期是否存在退换货情况,如是,说明报告期各期退换货金额及占比、原因、会计处理,说明发出商品是否面临退换货风险;(5)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境内外销售订单签订金额、已确认收入金额、尚未确认收入金额及原因;(6)说明报告期发行人在国内太阳能电池丝网印刷设备领域的市场份额、新增市场份额具体情况,2016年新增市场份额跃居首位的原因;(7)说明发行人成套及单台设备从发货到验收的正常周期、与发货前测试周期差异情况及原因分析,报告期各期实际周期分布情况、与正常周期差异情况及原因分析;(8)整理并提供各期月度销售收入金额及占比,说明并补充披露各期分季度销售收入、净利润数据,说明发行人经营业绩是否存在季节性波动、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差异情况及原因分析。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各期成套及单台设备销售真实性、价格公允性、收入确认时点准确性的核查情况,对海外销售真实性、价格公允性、收入确认时点准确性的核查情况。

21、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金额分别为1,321.16万元、5,510.44万元、16,429.22万元,其中直接材料成本占比分别为81.18%、86.82%、86.83%。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各类产品营业成本的具体内容、归集情况、核算方法,报告期营业成本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发行人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的情形;(2)说明主营业务成本中直接材料占比较高的原因、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差异情况及原因分析,说明2015直接材料成本占比上升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分析;(3)说明主营业务成本中直接人工成本金额及占比较低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各期占比持续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4)补充披露各类产品营业成本中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构成情况,各期构成比例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2、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分别为50.25%、46.94%和52.42%,均保持较高水平,主要原因是公司的产品是专业自动化设备,自动化水平和精密度较高。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单线、双线成套设备各期毛利额及毛利率水平,量化分析2015年成套设备毛利率下降、2016年毛利率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补充披露单机产品各期毛利率持续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2)补充披露各期成套设备、单机毛利率水平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3)说明同行业可比公司选取标准及可比性、完整性(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等),逐项说明并补充披露各期发行人毛利率水平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的原因合理性分析、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3、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期间费用分别为1,215.15万元、1,684.05万元、5,926.54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4.42%、17.64%、16.81%。请发行人:(1)说明销售费用及管理费用中各期人员费用金额变动原因,与销售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变动、人均工资的变动情况是否匹配,销售及管理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平均薪酬水平的对比情况;(2)说明销售费用中差旅费、运输费、售后保修费的完整性,与各期发行人订单签订情况、产品销售情况、销售区域变动情况等是否匹配;说明报告期仅2016年存在装机服务费的原因、与相应订单匹配情况;说明销售费用中运输费的完整性,与发行人各期产品出库量、客户区域分布及变化情况、运输政策、运输方式是否匹配;(3)说明销售费用中代理服务费的发生原因、涉及客户情况及交易金额、支付对象、支付标准及金额,代理服务费与同期发行人订单签订情况、产品出库量、确认收入情况、收款情况等的匹配关系;提供代理服务费明细,并说明发行人产品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商业贿赂;(4)结合报告期发行人研发项目具体情况,说明报告期管理费用中研发支出金额持续上升原因,报告期是否存在开发支出资本化的情况;(5)说明报告期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是否涉及股份支付;说明并补充披露2016年苏州迈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增资价格确认依据、参考发行人最近一次增资时的企业估值确定的具体情况,2016年经营业绩大幅增加的情况下员工持股平台增资价格低于2015年增资价格但未确认股份支付的原因及合规性分析;(6)说明并补充披露报告期发行人销售费用率、管理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差异原因及合理性分析。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对2016增资未确认股份支付情形出具专项说明。

24、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销售净利率分别为0.46%、22.08%、34.20%。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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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销售净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差异情况及原因分析。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5、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税收优惠金额分别为4.15万元、474.96万元、4,184.18万元,占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33.85%、20.72%、35.43%。请发行人说明并补充披露报告期经营业绩是否对税收优惠存在重大依赖及判断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6、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2,164.09万元、5,313.96万元、8,684.53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1.50%、51.17%、25.15%,各期末账龄1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占比分别为66.21%、74.31%、84.68%。请发行人:(1)结合各期信用政策及变化情况,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大幅增加的原因,2014年末、2015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占当期收入比例较高的原因,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2)说明各期末账龄在1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占比较高的原因,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差异情况;(3)说明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截至目前回款金额及回款比例,各期末逾期应收账款、截至目前回款金额及回款比例、涉及主要客户情况、回款是否存在风险、未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原因;(4)说明各期应收账款主要客户与销售收入主要客户差异情况及原因分析;说明最近一期末账龄在1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涉及主要客户情况、账龄超过1年的具体原因;(5)补充披露各期单项计提坏账准备、按照账龄计提坏账准备具体情况,英利系应收账款回款情况;结合客户情况、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以及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情况,说明并补充披露发行人各期末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及判断依据;说明并补充披露各期应收账款余额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差异情况及原因分析。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7、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2,165.12万元、6,468.45万元、28,647.83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原材料、在产品金额较大且持续大幅增加的原因,产成品具体构成、各期金额波动原因,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差异情况及原因分析;说明各期末存货中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金额中有对应销售订单的金额及占比;(2)说明并补充披露各期末发出商品金额较大且持续大幅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差异情况及原因分析;说明各期末发出商品截至目前确认收入情况、是否存在期后退回的情形,最近一期末发出商品按照发出时间分类情况、按照产品类别分类情况、涉及主要客户情况、期后确认收入情况;(3)补充披露各期原材料、自制半成品、发出商品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标准,各期末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及判断依据;(4)说明发行人各期存货周转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差异原因及合理性分析。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各期末存货尤其是发出商品所履行的监盘程序、样本选取标准、监盘比例、监盘结果,对发出商品的发货日期、发出时间是否准确的核查情况。

28、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票据余额分别为327.69万元、888.00万元、2,404.14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末应收票据金额较大的原因;分别列示各期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期初余额、本期收到金额、本期兑付及支付金额、期末余额等;(2)说明报告期内应收票据的背书、贴现、质押情况,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列示方式及具体影响金额,各期末应收票据具体情况,背书、贴现及质押且在各期末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具体情况,包括票据种类、出票人、出票日、背书人、被背书人、金额、到期日等;(3)说明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应收票据的期后收款情况,是否存在因到期无法收回而转为应收账款的情形;(4)说明报告期应收票据出票方是否属于与发行人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报告期发行人是否存在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往来、是否存在使用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进行融资情形;(5)说明应收票据坏账准备计提标准、报告期计提情况及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9、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在建工程余额分别为6.40万元、37.14万元、66.99万元,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分别为352.97万元、451.26万元、1,220.49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在建工程对应的具体项目、预计工期、预计投资总额、实际投资金额、利息支出资本化金额及计算依据、转固时间、是否存在提前或推迟转固的情形;(2)说明报告期在建工程的成本归集、结转情况,成本归集是否涉及与在建工程无关的支出;(3)说明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账面净值2014年末较低、各期末持续大幅增加的原因,报告期发行人产能的计算方法、与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的匹配关系;(4)说明最近一期末主要生产设备的披露标准、主要用途、购置时间、成新率超过100%的原因;(5)说明各期末发行人固定资产原值变动的具体原因,在建工程、固定资产与现金流量表中“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的勾稽关系;(6)说明发行人各期末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的盘点情况和盘点结论,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情形;(7)说明对固定资产实施减值测试的具体情况、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及各期具体计提情况,是否存在应计提减值准备未计提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各期末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监盘情况,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详细说明各期在建工程、固定资产购置交易真实性、定价公允性的核查程序、核查范围及核查比例、核查结论。

30、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624.94万元、618.49万元、1,496.65万元,主要为土地使用权。请发行人:(1)说明各项无形资产的取得方式、取得时间、价款支付、用途或功能、入账时间与成本、各期摊销情况等情况;(2)说明各项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使用情况、与募投项目的关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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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各期无形资产原值与现金流量表中“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的勾稽关系;(4)说明报告期土地使用权处置情况、对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土地使用权原值、账面价值、处置金额、交易对手方、会计处理、相关损益是否计入非经常性损益。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1、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递延所得税资产分别为124.01万元、236.91万元、530.45万元。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各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来源与计算依据、增减变动原因、会计处理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说明各期末资产减值准备导致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情况、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计算过程,说明各期预提费用具体情况、预提原因、预提标准、各期预提及实际支付金额。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2、请发行人:(1)说明各期末应付账款金额较大的原因、是否存在各期末集中采购的情形、是否存在逾期付款的情形;(2)说明各期末预收款项金额持续大幅上升、2016年末金额较大的原因、是否存在期后退回的情形,各期末预收款项金额与当期合同签订情况及约定的结算政策是否匹配;(3)说明并补充披露预计负债计提标准、各期计提金额及计提是否充分、与实际发生额差异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3、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分别为15.58万元、68.50万元、130.26万元;报告期各期末递延收益金额分别为228.66万元、228.66万元、928.66万元。请发行人:(1)结合报告期政府补助的具体内容,说明政府补助的具体会计核算情况;(2)说明递延收益涉及的各项政府补助收到时间、涉及资产及使用寿命、各期分配并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及计算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报告期发行人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发行人递延收益涉及的各项政府补助计入各期损益金额的准确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4、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相关会计科目的勾稽关系;(2)说明经营活动中“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明细情况;(3)说明各项对外投资事项与“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投资支付的现金”的对应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5、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内主要税种的纳税情况,各主要税种纳税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期初未交数、本期应交数、本期已交数、期末未交数等;(2)说明报告期主要税种的纳税申报数与当年原始财务报表、申报财务报表相应项目的勾稽关系或匹配性,税项处理的规范性和合规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6、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理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

37、请发行人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对照《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

38、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并披露发行人股利分配政策。

39、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发行人财务部门人员与发行人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40、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四、其他问题

41、请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是否存在潜在风险发表意见。

42、请发行人说明相关行业数据的来源,是否符合真实性、客观性和权威性的要求,是否与发行人的实际情况相符,外部资料的发布时间、发布方式、发行人获取方式、发行人是否支付费用及具体金额,相关数据、资料是否专门为发行人定制。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43、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风险因素分析中删除风险应对措施,并删除招股说明书广告性、恭维性语言、避免产生对投资者的误导。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44、请发行人及中介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精神落实首发承诺事项的规定,请进一步补充披露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是否直接或间接持股,请实际控制人亲属承诺其直接或间接的发行人股份比照实际控制人进行股份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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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46、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47、请发行人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工作底稿。

48、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

9:2018.01.02-深圳市万达杰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深圳市万达杰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申报文件显示,发行人前身万达杰有限由魏文昌、蔡菊芳夫妇于2001年9月出资设立;2005年11月魏文昌以三项实用新型专利作价760万元增资,三项实用新型专利并未转移到万达杰有限名下。2014年,三项实用新型专利均已失效,无法补办专利权属人变更手续,2015年魏文昌以现金出资置换之前的专利权出资;2016年,蔡菊芳将部分股权转让给其子魏达、魏杰,魏保桐,汉华达、新昌盛、李坤泽和裴小勤以货币方式增资。

(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2005年无形资产出资未及时变更所有权人的原因,是否存在法律瑕疵,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兰障碍,并结合补足出资后的运行时间和本次申报时间说明其补救措施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上述三项专利技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实际运用,专利权失效是否对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实际控制人夫妇历次出资的资金来源及合法性,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或委托持股,是否就历次股权转让、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事项履行纳税义务,是否存在应缴未缴情形,若是,请补充披露欠缴金额,该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受到相关行政处罚。

(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2016年8月蔡菊芳向魏保桐转让股权的原因,魏保桐是否与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说明自然人股东魏达、魏杰、魏保桐、李坤泽和裴小勤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学历背景、职业背景、近五年工作经历,股东为公司员工的,请说明入职时间、历任职务及任职年限),出资来源及其合法性,具体说明魏保桐对外投资企业及其相关关联方的情况。

(4)请发行人说明员工持股平台新昌盛的出资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学历背景、职业背景、入职时间、公司职务),股东之间出资额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汉华达设立背景,设立后历次出资变动情况及原因,对发行人增资背景,对外投资企业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汉华达出资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学历背景、职业背景、近五年工作经历),新昌盛、汉华达出资人的出资来源及其合法性,是否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对赌安排。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

2、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股东魏保桐、李坤泽、裴小勤、庄清欣、许国敏、陈贵香、汉华达、新昌盛等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减持,且汉华达及新昌盛的多名出资人均为实际控制人魏文昌、蔡菊芳夫妇的兄弟姐妹。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股东股份锁定承诺是否符合发行监管要求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关联方有深圳市胭脂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武汉万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已吊销)、深圳万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已吊销)等;报告期内曾存在部分关联方,深圳市鹏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已转让)、天津万达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已注销)、深圳市金航包装有限公司、万达(香港)实业有限公司(已解散)等情形。请发行人:(1)结合《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说明是否已完整披露关联方。(2)说明上述企业成立背景和原因,股权变动情况,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报告期内财务状况,主营业务和产品情况,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与区别,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情形。(3)补充披露上述关联方吊销营业执照的原因,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4)补充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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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注销或解散的关联企业存续期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受到相关行政处罚、注销或解散的原因,注销或解散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对资产、业务、人员已做安排,是否存在法律纠纷。(5)补充披露转让关联方原因以及交易定价是否公允、合理,受让方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学历背景、职业背景、近五年工作经历),转让交易是否真实、合法、有效,转让后上述关联方与发行人交易和资金往来的情况,发行人是否存在未来收购计划。(6)说明关联方及其关联方控制或施加影响的企业与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叠的客户和供应商的情形,若是,请具体说明相关企业名称、具体采购或销售的内容和数量、采购或销售的价格等,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

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向昌富盛采购纸箱、纸管芯、向深圳鹏丰采购南亚PVC保鲜膜等、向金航包装采购纸箱、纸管芯的情形。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及其合理性、必要性,交易金额占同类交易比重,定价依据是否合理公允,是否存在可比第三方价格,主要业务收入是否来自发行人,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未来是否计划继续交易。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

6、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曾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魏文昌、蔡菊芳提供一笔关联担保用于发行人购买一辆汽车,实际控制人同时为发行人提供多笔资金担保;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多笔资金往来。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内每一笔资金往来、关联担保的的原因和背景,拆借资金用途,关联方拆借资金是否直接或间接用于发行人,资金拆借是否支付利息,若是,说明利率确定依据,是否合理公允,是否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发行人是否对关联方存在资金依赖,清偿关联方借款后解决资金缺口的措施,是否合理、可行;(2)报告期内每一笔关联交易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行人资金管理内控制度是否能够保证资金安全,是否健全有效。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7、招股说披露书披露,发行人共拥有7处房屋所有权,2宗土地使用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土地使用权履行的相关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自有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对应关系。(2)是否存在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抵押情况,若是,请予以披露,并说明被担保债权情况、担保合同规定的抵押权实现情形、抵押权人是否有可能行使抵押权及其对发行人经营情况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址均位于深圳地区,发行人部分董监高及其他核心人员工资水平较低,例如2016年董秘张力薪酬为10.08万元,核心技术人员黄镇伟薪酬为7.15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并说明:(1)报告期内除实际控制人之外,发行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和普通员工扣除社保、公积金的税后薪酬水平,发行人员工的薪酬水平是否有利于发行人管理和技术团队的稳定。(2)请结合当地的物价水平、发行人平均税前人均工资水平与当地平均薪酬水平和同区域或同行业公司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差异。(3)未来三年薪酬计划、薪酬变动依据、条件及幅度,是否存在上市后大幅提高员工薪酬的计划和安排,若是,请具体说明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并作风险因素披露。(4)报告期各期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包括劳务派遣员工和正式员工),是否存在应缴未缴情形,若是,请补充披露未缴纳的员工人数及原因、企业与个人的缴费比例、办理社保的起始日期,须补缴的金额与措施,补缴金额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受到相关行政处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申报文件显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年开展了塑料购物袋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共抽检27家受检单位生产的75批次塑料购物袋中,共有50批次不合格,其中,包括发行人生产的3批次产品。请发行人详细披露并说明:(1)上述事件涉及具体的产品名称、客户情况,销售金额等,是否因质量问题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2)公司客户主要为粮油、餐饮等企业,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因包装质量问题引起的质量事件,是否存在法律纠纷。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0、发行人主要从事塑料包装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环保设施购置、运行情况,环保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和处置情况,是否存在排放超标情形,是否存在环保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到相关行政处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

二、信息披露问题

11、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的募投项目包括广东崇熙环保塑料包装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广东崇熙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等,募集资金达3.59亿元。(1)请发行人结合所处行业竞争状况、行业政策及变动趋势、产品市场容量、同行业公司的发展水平、技术发展状况等说明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是否存在不确定性,是否存在重复投入建设的情形,大量资金投入生产线建设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购置设备未来的利用计划。(3)报告期内产能尚未饱和,请发行人说明公司产能测算的依据,募投项目建成后新增产能的规模及消化措施,消化措施是否具有可行性,募投项目是否能够达到预期收益。请保荐机构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发表意见。

12、招股说明书披露,主要原材料为聚乙烯、尼龙膜、功能母料、色母和印刷材料等。其中,聚乙烯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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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塑料包装产品最主要的原材料,为石油的下游产品。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的形成机制、确定依据以及报告期内的波动情况。(2)结合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情况,说明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动趋势及其合理性。(3)结合报告期内生产产品的类别和数量,主要产品的用料情况,说明原材料采购数量、金额和占比变动情况与报告期内产品产量的匹配关系是否合理。(4)分析说明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发行人产品售价以及经营业绩的影响程度,若影响重大,请作风险因素披露,以及发行人的应对措施。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同行业主要竞争对手的产品名称、资产规模、生产及销售规模、经营状况、技术及研发水平等方面的信息。请发行人具体披露招股说明书“业务和技术”部分用以划分收入构成的产品类别与“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

十一、盈利能力分析”之“

(一)公司营业收入分析”部分关于销售均价变动的产品类别之间的对应关系,具体分析报告期内产品销售均价的变动情况,结合产品销售价格、销售数量说明环保包装产品收入占比报告期内波动的原因及趋势。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1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向其关联方采购、提供担保、资金拆借等关联关系。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汇总表;(2)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向昌富盛、深圳鹏丰、金航包装关联采购的必要性及公允性;(3)补充说明并披露2015年11月,蔡峰、蔡博分别将其持有的深圳鹏丰32%、68%的股份转让给黎承伟、林辉鸿并辞去总经理、监事职务的原因,股权定价依据及公允性、受让方与转让方、发行人的关联关系、股权转让后与发行人的交易情况及公允性、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等情形;(4)补充说明并披露金航包装的简要历史沿革、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股权结构、孙淑情、陈伟静辞去监事、董事职务后与发行人的交易情况及公允性,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等情形;(5)补充说明并披露2014年11月发行人拟购买汽车却以实际控制人魏文昌、蔡菊芳名义签订按揭协议、发行人提供担保的原因及合理性;购买的汽车品牌、型号、原价以及购买后的使用情况、当前状况;该担保事项是否严格履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除此之外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形;(6)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与关联方之间拆借资金的必要性及公允性,借出资金和归还资金差异较大的原因、逐笔列示与各关联方资金借入时点、借款目的、归还时点。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关联关系的完整性,以及关联交易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通过关联方对发行人利益输送或向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15、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主要从事塑料包装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请发行人,(1)结合与客户签订的经济合同的规定以及产品特点(如是否存在验收等),补充说明并披露各类收入确认的时点、外部证据、以及结算过程;收入确认时点是否谨慎、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各类收入确认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补充说明申报期内收到的销售收入回款是否来自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对于其他方代付的情形说明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6、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收入分别为18,285.42万元、21,747.25万元、26,384.40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环保包装类产品和直接接触食物包装类产品收入增长缓慢的原因;(2)补充说明并披露液体软包装类产品2015年营业收入下降,以及2016年有所增长的原因;(3)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商用包装下电商包装、商超包装营业收入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4)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净利润增长速度远大于营业收入增长速度的原因及合理性;(5)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以及均呈下降趋势的原因;(6)结合报告期内产能利用率情况(80.63%、87.69%、92.44%),补充说明并披露相关产品的生产设备存在大量闲置的情形、以及业务收入的可持续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重点说明对收入真实性的核查过程、核查结论。

1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占比分别为77.32%、75.08%、67.14%。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的销售情况(按合并口径),包括企业名称、销售模式、销售金额及占比;(2)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的基本情况(下同),包括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注册时间、注册地、经营范围、合作历史、是否为新增客户、金额和占比、获取方式、定价政策;(3)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对前十大客户销售情况(下同),包括销售内容、单价、金额及占比、毛利率及差异原因;(3)结合报告期内主要客户的新增和退出情况,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的稳定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8、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产品主要成本为直接材料,主要包括聚乙烯、尼龙膜、功能母料、色母等。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各类成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外协成本,下同)确认的具体原则以及归集过程,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2)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各类主要原材料价格形成机制以及波动情况,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3)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产能产量与固定资产规模、生产人员、能源消耗等之间的匹配关系;(4)补充说明报告期内用电的平均价格持续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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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各类成本核算过程的规范性、准确性;料、工、费各类营业成本如何清晰分类核算和归集,如何与当期收入匹配;(6)补充说明并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各类成本及其单位成本的波动原因;(7)补充说明申报财务报表中确认和计量的成本、费用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对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分别为9,101.13万元、9,137.47万元、10,659.36万元,采购占比为59.47%、58.42%、60.30%。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大供应商的基本情况(供应方为代理商的,同时披露最终供应商,下同),包括供应商名称、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注册时间、注册地、经营范围、合作历史、是否关联关系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等;(2)补充说明向前十大供应商的采购内容、采购数量、采购单价、采购金额及占比、采购方式、结算方式等;(3)补充说明并披露发行人对采购的原材料或供应商是否存在依赖;(4)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同时向多家供应商购买聚乙烯的原因及合理性;(5)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产生的原因、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并分析上述交易定价的公允性;(6)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内主要外协厂商情况,包括基本情况、外协加工内容、金额及占营业成本比、外协加工费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是否对外协厂商存在技术依赖、以及外协厂商的稳定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1.65%、24.32%、26.49%。请发行人:(1)补充列示报告期内主要产品毛利、毛利率情况表;(2)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液体软包装的毛利率增长较快的原因及合理性;(3)补充说明并披露2016年可降解包装毛利率大幅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可降解包装毛利率明显低于其他产品的原因;(4)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粮油包装、餐饮包装毛利率持续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5)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在其他产品毛利率均保持上升的情况下,电商包装毛利率持续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6)补充说明并披露商超包装毛利率持续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商超包装毛利率明显低于其他产品毛利率的原因;(7)补充说明并披露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说明可比性)相比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以上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1、请发行人结合历次股权变动情况补充说明是否涉及股份支付,如涉及,请说明股份支付进行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研发支出分别为876.14万元、758.25万元、830.22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研发费用的计算口径、数据来源、核算方法、会计处理,及其所对应的研发项目、研发成果情况,如何合理划分研究与开发阶段;(2)补充说明申报期内是否存在研发支出资本化的情形,如有,请说明资本化的具体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如无,也请明确说明;(3)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情况,如有,请说明加计扣除依据以及计算过程;如无,也请明确说明;(4)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中止或终止的研发项目,如有,请说明项目的具体情况及中止/终止的原因;如无,也请明确说明。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以上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员工人数分别为243人、290人和331人。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员工人数变动的原因,人数变动是否与发行人产能产量、生产经营特点、业务发展、营业收入规模匹配;(2)补充说明生产人员、技术人员、销售人员、财务人员、管理人员的平均薪酬,与当地平均工资、行业平均工资水平及发展趋势是否一致;(3)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董监高薪酬水平较低的原因及合理性、对董监高的分红情况、与同行业或同地区上市公司相比董监高薪酬水平的合理性、是否存在通过刻意压低董监高薪酬的方式增加利润、是否存在其他关联方分担董监高薪酬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分别为822.98万元、858.28万元、1,248.18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运杂费、运输费与发行人营业收入的匹配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1,434.76万元、2,833.57万元、6,246.59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情况,是否存在变更信用期限以突击确认收入的情形;(2)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应收账款波动原因及合理性,重点说明2016年末应收账款大幅增加的原因;(3)补充说明应收账款账龄的划分方法及合理性;(4)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新增应收账款情况;(5)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有争议、涉诉等情形的应收账款;(6)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末逾期应收账款情况,包括主要客户名称、未回收金额、未回收原因等;(7)补充说明截止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的回款情况;(8)补充说明报告内应收账款的核销情况及原因;(9)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客户资质等情形,补充说明应收账款坏账政策是否谨慎、合理,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重点说明对应收账款真实性的核查过程。

26、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前五大预付账款方的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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