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办法

2024-06-06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办法(精选7篇)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办法 第1篇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郑州市灵活就业人员改善居住条件,制定了《郑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郑州市灵活就业人员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办法 第2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我市灵活就业人员改善居住条件,强化住房公积金的社会保障功能,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省住建厅、财政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通知》(豫建金管〔2015〕20号)等文件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工作要点》(豫改发〔2016〕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灵活就业人员”主要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范围包括:

(一)城镇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本市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

(二)自由职业人员,是指未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独立从事某种职业,为社会提供合法服务的劳动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55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具有我市常住户口或取得我市《居住证》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辖区内拥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个人信用良好,自愿承诺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可以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享有住房公积金制度赋予的相关权利。

第四条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指定受托银行负责承办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登记、汇缴变更、转移、提取和贷款等业务。

第二章 账户设立

第五条 管理中心及各分支机构应为申请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设立独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在该账户下开设个人账户,实行集中管理。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携带以下证件资料到指定受托银行填写《郑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一) 本人身份证、户口薄或户籍证明;

(二) 非本市户籍的同时提供《居住证》。

各承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为其在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账户中设立个人账户,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答复。

第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在管理中心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先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手续,原个人账户继续使用。

灵活就业人员如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并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凭本人身份证件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新单位继续缴存。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的下限为郑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城镇私营企业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上限为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城镇私营企业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3倍。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为20%。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一经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保持不变,如需变更,应于当年的7月1日至7月15日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次月起,每月按时、足额将住房公积金存入其受委托银行借记卡中,并由受委托银行按照月缴存额从缴存人账户扣划至个人公积金账户。因缴存人银行卡余额不足等原因,造成受托银行无法扣划而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应在下次扣划前补足相应代扣金额。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一个月的,管理中心将封存其账户。账户启封后,应当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连续停缴三个月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自账户启封月份重新计算。

第十条 管理中心应当向灵活就业人员发放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郑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使用条件,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50周岁或自愿销户提取的,可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并销户。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结清的,应在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才能提取本人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并销户。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符合《郑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购买自住住房,可按规定到管理中心指定受托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且贷款尚未结清的自主缴存灵活就业人员,未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三个月以上或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管理中心将停止贴补商业银行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息差。借款人违约信息作为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行业从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郑州市出租汽车行业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意见》(郑公积金〔2012〕1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和业务操作流程执行。

小议企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3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是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起点, 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它主要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登记、账户设立、变动转移、比例核定、汇缴办理、缓缴程度、利息计算、缴存凭证、列支渠道、登记清理、时限规定等内容。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 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在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 将为职工代扣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一并汇缴到中心在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并由委托银行按时计入每个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必须逐月进行正常缴存, 不得欠缴;住房公积金必须进行足额缴存, 不得少缴、漏缴。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的办理

新成立的单位必须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 持填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申请表》、单位营业执照或设立文件、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复印件, 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经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住房基金, 中心要详细记录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转移、提取和封存等变化情况, 要保证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偿还, 因此中心必须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开立个人账户, 详细反映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方便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监督和查询, 以有效保障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度的确定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工资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 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的职工工资基数为职工参加工作或新调入的当月工资收入。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计算到元, 元以下四舍五入。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标准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

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应领工资+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其他工资

单位上一年度月平均其他工资= (单位上一年度的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上一年度应领工资总额) ÷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人数÷12月

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应领工资由单位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工资表中月应领工资之和予以月平均确定;单位上一年度其他工资是指上一年度由单位发放的, 未纳入职工应领工资的绩效工资、各类奖金等工资类收入, 由单位财务部门予以测定并公布;单位上一年度的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单位上一年度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工资总额, 不包含上缴下拨工资、矿工荣誉金、互助金、劳务费。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确定, 由属地政府根据以下因素测定并公布:首先要考虑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其次要考虑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转换的需要;第三是要考虑职工住房公积金积累与满足职工基本住房需求的关系。

三、单位少缴、缓缴, 个人免缴、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办理

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确因经济效益较差, 连续两年严重亏损的单位, 经当地财政部门界定、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 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 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 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 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1) 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办理, 单位应填报《住房公积金缓缴审批表》, 并提供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书面报告, 职代会或工会决定、决议上年财务报表。 (2) 住房公积金缓缴的办理, 单位填报《住房公积金缓缴审批表》, 并提供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书面报告, 职代会或工会决定、决议, 上年财务报表。

职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 职工本人可以申请免缴住房公积金, 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免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免缴的, 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申请住房公积金免缴的职工应当向中心提交书面申请, 单位应填报《住房公积金免缴审批表》, 并提供职工个人工资收入证明。

单位职工因下列情况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应填报《住房公积金新增、补缴清册》及时进行补缴:新增加职工或调入职工未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缓缴补缴的;其他需要补缴的。

四、已经买房的在职职工仍需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的概念中包含了住房公积金的四个属性;强制性、工资性、互助性和保障性。单位缴存的那一部分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必须为职工付出的一部分工资, 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职工的一项义务性长期储蓄, 它要求所有职工都为解决社会住房问题而尽自己的义务, 同时也享有了应有的权利。已经买房的职工有责任有义务帮助其他住房困难户早日解决住房问题, 同时也可以为自身积累一大笔住房资金。另外, 由于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职工可以在离退休时全额支取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本息用于养老, 这对已经买房的职工也有好处。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转化的需要, 是职工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因此,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地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另外, 未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的, 单位职工也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这些单位的职工就不能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 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 并经市中心审核,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 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 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五、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益处

1. 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 一是职工个人每月按规定从工资中扣除后缴存的部分, 这部分属于职工工资, 理应归职工个人所有;二是单位每月按规定为职工个人缴存的部分, 这部分是住房实物福利分配向住房货币分配转换的部分, 视同职工工资, 也归职工个人所有。两部分都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都存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2. 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一年以上且正常缴存单位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 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申请提取存储的部分住房公积金。

3.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也不扣利息税。

4. 职工离退休时, 其积累的住房公积金可以提取退还。

总之, 收入高的职工, 扣缴公积金高, 购房能力强, 担保能力、还款能力随之增强;反之, 随之减弱。目前, 我国正是处于快速城市化的发展阶段, 人口众多, 中低收入者居多, 社会保障覆盖面主要针对的是社会贫困阶层, 因而, 制定与企业情况相符的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政策, 是目前的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1].季小立, 何沛东.中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中的问题与出路[J].常州工学院学报, 2006 (12) .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办法 第4篇

对于政策的放宽,有人欢呼: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促进住房保障的作用更加彰显;也有人表示担忧:个人缴存限制的放开加剧了原本就已紧张的资金供给。那么,放开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利弊在哪里?作为管理者,我们又将如何面对?

一、普惠性的政策特点是放开个人缴存的理论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对于个人是否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没有明确规定。那么,个人缴存是否合理合规呢?要弄清楚这一点,我们可以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历史、运作机制两方面进行梳理。

住房公积金制度虽然借鉴了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但因该项制度的诞生是伴随着中国住房改革而产生的,因此最贴近我国住房改革的发展实际。虽然在制度的实施中还存在些许瑕疵,但其在加快住房改革步伐、促进我国住房保障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却为广大职工群众所公认。作为一项接地气的制度,其最大的生命力就在于职工群众的认同,需要有更多人纳入其中。当前,经济发展速度加快,快速推进的城市化进程对住房保障提出了更高要求。以江苏省为例,2000年全省城镇化率仅为42.3%,到2014年末这一比例已达到65.2%,而且根据《江苏省城镇体系规划(2015-2030年)》,至2030年全省城镇化率将达80%左右。在涌入城市发展的人员中,除了有正式工作的在职职工外,还有大量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他们的住房问题也需要得到正视和解决。因此,无论是面对历史的发展基础,还是现实的紧迫需求,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帮助非在职职工解决住房问题上,都需要发挥作用。

从运作机制方面来看,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的发挥首先需要缴纳职工发挥自助功能,通过个人和所在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共同缴存住房公积金,建立一定体量的资金池;通过发挥制度的互助功能,向需要购买住房的职工发放低息贷款。作为权利和义务的对等,缴存职工享受存款利息收入,贷款职工则应缴纳贷款利息。如果将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履行资金缴纳义务,并享受相应权利,不仅不违反住房公积金促进住房保障的本意,而且也扩大了住房公积金资金池的体量,为帮助更多需要帮助的职工提供了资金支持。

二、放开个人缴存有利于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

2005年,建设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且“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时,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使得个人缴存者与在职职工享受同等权利和义务。经过10年的发展,放开个人缴存对于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所发挥的作用,不断凸显,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扩大了住房公积金资金池。以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为例。自2006年10月推出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政策以来,随着政策宣传的不断深入,个人缴存户呈现快速发展趋势。据统计,2011年当年新增个人缴存户仅为309人,到2014年底这一数字飙升至2730人,基本是每年翻番增长,到2015年10月底,全市已有2.02万人开设了个人缴存户,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2.22亿元,年均缴存资金近2500万元。特别是在2015年6月份,常州市全面放开个人缴存后,全年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超过1亿元,占当年总缴存额的1.28%。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深入推进,个人缴存资金对于扩大全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池的贡献将更加明显。

二是彰显了住房保障的制度特点。一般来说,开设个人缴存户的职工主要由两类人构成:一类是个体工商户、自由自由职业者等新开户职工,另一类是失业下岗职工,由正常的在职职工缴存转为个人缴存。他们中要么收入不稳定,要么处于中低收入水平,申请商业贷款存在难题。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则是他们融资购房的主要选择。我们看两组数据:首先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次数。在实施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政策的9年中,常州市先后有3878户家庭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中有3842户为首次申请。其次是申请贷款购房的面积。这3878户家庭购房的平均面积为99.9平方米,而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平均面积在110平方米左右。由此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缴存户中,绝大部分为刚需性购房者,而这也符合个人缴存户的构成结构。

三是提高了政策宣传的影响力。在所有宣传中,口耳相传是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宣传方式。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也不例外。一方面,通过实施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政策,以个人缴存者的切身得到的实惠展示,倒逼企业缴存,从而扩大制度覆盖面。另一方面,向个人缴存者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住房公积金在个人住房贷款市场的份额。截至2015年9月底,常州市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面积已超过全市住房备案面积的30%,实现“三分天下有其一”,住房公积金个贷余额也已超过各大商业银行。

三、放开个人缴存存在伤害正常缴存者利益的可能

诚然,放开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于发挥制度优势、促进住房保障有着重要意义,但在实际操作中,放开个人缴存存在伤害正常缴存者利益的可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过高的存贷比会挤占资金池,增加贷款轮候期。存贷比是银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率,反映的是银行盈利水平。这里借用这一概念,旨在反映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利用情况:比例越高则资金利用率就越高,反之亦然。以行业内资金流动性最为紧张的2014年为例,当年常州市共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48.91亿元,缴存资金70.55亿元,存贷比为69%;同期个人缴存户申请贷款3.05亿元,缴存资金仅为0.57亿元,存贷比高达535%,并且,在当年申请贷款的个人缴存户中,有23户在贷款发放后就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占比达2.42%,而这一比例在申请贷款的正常缴存职工中仅为0.92%。很显然,个人缴存者在享受政策权利和履行缴存义务上发生了偏差,也就是说,在一定程度上伤害了正常缴存者的权益。

二是助长企业不缴住房公积金之风,增加扩面难度。增人扩面是住房公积金开展工作的基础,只有不断扩大制度覆盖面,才能确保稳定的资金来源。近年来,随着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深入推进,增人扩面已触及各乡镇等基层,民营企业成为扩面的重点。这些民营企业大多由原来乡镇企业转制而来,规模小,企业职工以本地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为主。在实际扩面工作,这些企业往往法律意识淡薄,经常借口职工不需要买房,不愿意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或者说已经为职工发放了住房补贴,不需要再缴纳住房公积金。如今,个人缴存放开后,这些企业更加不愿意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认为职工如需买房完全可以自己缴存、自己申请贷款,企业没有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的义务和责任。这让本来就已困难的扩面工作雪上加霜,增加了制度推进的难度。

四、从严管理、区分对待才是解决之道

这里之所以将放开个人缴存对于正常缴存职工的伤害称作“可能”,是因为笔者认为,这些伤害完全可以通过加强制度管理、增强执行力度来解决。

一是明晰职责,确保个人缴存者权利义务的对等。对于放开个人缴存带来的问题和担忧,最主要的问题还是在于个人缴存者以较少的缴存资金获得较多的贷款额,在享受政策优惠的同时却履行极少的义务。要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于管理,必须以明确规定强制要求个人缴存者履行相应义务后,才能享受有关权利。例如,此次常州市新颁布实施的个人缴存管理办法中,不仅增加了个人缴存户协议,将个人缴存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协议形式明确,而且还新增了罚则部分,对个人缴存者贷后不缴的行为明确了惩罚方式。

二是增强身份甄别,杜绝在职职工以个人名义缴存。允许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旨在帮助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非在职职工的购房融资难题,而不应该成为单位不缴住房公积金的理由和避风港。因此,一方面要加强与社保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对申请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否为在职职工的身份要认真甄别,切实将个人缴存制度落实到制定初衷。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宣传,提高职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同时,加强对职工举报投诉单位的处理,加大对未依法建缴住房公积金单位的惩处力度,保障职工权益。

三是加强行政执法,增强住房公积金制度推进力度。在扩面工作中,我们主要依靠三种渠道:依托受托银行等外部协作单位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协助、政策宣传吸引、行政执法带动。对于前两种渠道,一般较为正规的企业和单位在通过宣传和培训后,都能逐步为职工建缴住房公积金,但对于个别“钉子”企业来说,这两种渠道的推进方式就比较困难。因此,需要加大住房公积金的行政执法力度,既保证制度执行的刚性,树立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威,又能杜绝放开个人缴存带来的不利影响,确保制度健康发展。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办法 第5篇

沪公积金〔2007〕41号

关于印发《关于调整上海市2007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贯彻〘关于发布〖关于调整上海市2007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的通知〙精神,现将〘关于调整上海市2007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实施办法〙印发给各单位,请遵照执行。附件:〘关于调整上海市2007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实施办法〙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ОО七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调整上海市2007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的实施办法

一、基数调整的范围和时间

已完成2007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的单位,应参加基数调整。基数调整工作在2007年7、8、9三个月内集中进行,9月底基本完成。

二、基数调整的操作事项

(一)基数调整的方式

基数调整采取单位自行盘片调整、网上调整方式。

(二)基数调整的操作程序

1、各单位在完成2007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后,按所在地建行区(县)支行的通知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基数调整。

2、采用自行盘片调整方式的单位,按盘片的操作说明,按实录入职工工资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将自动计算),并按盘片设置的要求打印出〘2007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汇总表〙。单位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获得基数调整数据:第一,按建行通知的时间,携带好软盘、优盘等(500人以上的单位最好携带优盘),到所在地指定的基数调整网点获取调整数据;第二,已在上海住房公积金网注册单位普通会员成功的单位,可以在完成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的6个工作日后,直接登陆上海住房公积金网下载调整数据,另存到软盘或优盘。

3、已在上海住房公积金网注册单位高级会员成功的单位,可采用全程网上调整方式,请根据上海住房公积金网站公布的网上调整操作流程办理。

4、单位应将调整好的盘片(网上调整的单位无须携带)、〘2007

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汇总表〙、2007年7月份的〘上海市公积金汇缴书〙、〘上海市公积金汇缴书附表〙、〘上海市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有人员变化的需要提供)、转帐支票和〘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2007年6月)复印件一并交基数调整网点。凡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另须携带已通过审批的〘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三)基数调整注意事项

1、为了进一步维护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各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核查各缴存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各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的核查工作,并提供〘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2007年6月)复印件。经核查,如确有应缴未缴的职工,单位应按规定进行缴存。

2、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采取抽查方式审核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凡被抽查到的单位,应配合提供有关部门核定后的工资基数有效证明。

3、单位完成基数调整后,如发现职工月缴存额确有错误并需重新调整的,可在全市基数调整基本完成后,凭有关部门核定后的工资基数有效证明直接到建行区(县)支行重新调整。

三、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事项

(一)审批程序

符合条件的单位可到所在地基数调整网点或所在地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领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商同级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单位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由职工集体签名)后,提出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有上级单位的,应先经上级单位同意后,将申报材料送所在地的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无上级单位的,应直接将申报材料送所在地的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统一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审核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二)申报材料

〘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2006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经有关部门核定后的工资基数有效证明和2007〘上海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核定表〙。

四、基数调整期间有关信息变更和查询的事项

在基数调整前,各单位应联系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取得本单位正常缴存职工中身份证信息有错误或缺失的帐户,对这些身份证信息认真核对,并在基数调整前及时完成修改。

基数调整盘将对身份证信息有错误或缺失的帐户进行控制,若在基数调整时仍然存在需修改而未修改的身份证信息,建行系统将拒绝基数调整。

需要进行职工错误身份证信息修改的单位,应在递交基数调整资料的同时,提交单位盖章和职工本人签字的〘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修改单〙给经办银行。

五、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基数调整可到其缴存的各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咨询办理。

六、有关2007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的文件资料和操作流程,各单位可到上海住房公积金网的基数调整专栏内查阅、下载。

单位对职工住房公积金进行基数调整的情况,职工可在上海住房公积

金网上注册个人用户后查询结果,也可发送手机短信DGJJ到081568(移动)、81568(联通)定制短信或发送手机短信GJJ到081568(移动)、81568(联通)点播基数调整短信(需通过公积金帐号和身份证号验证)。

主题词:住房公积金 缴存 调整 实施办法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秘书处 2007年6月19日 印发

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6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具体包括:

(一)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变更、注销;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封存、转移;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核定;

(四)住房公积金的汇缴、补缴;

(五)住房公积金的计息、对账、查询。第三条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在缴存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适用条件,审批或授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审批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申请;

(四)确定缴存额上限,审批或授权管理中心审批单位超过缴存额上限缴存的申请。第四条 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第五条 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三)事业单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在职职工指公务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第七条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为实际工作不满六个月未签订合同的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以1993年以前标准价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夫妇双方,符合下列情形的,单位应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

(一)夫妻双方工龄和满65年且在职的,从夫妻工龄和满65年第二个月起建立住房公积金;

(二)按标准价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夫妻双方,补交房价款后,可按照《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试行规定》([95]京房改办字第056号)、《关于印发〈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97]京房改办字第071号)、《北京市关于按标准价给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的通知》([98]京房改办字第178号)和《关于我市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取消标准价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99]京房改字第042号)规定,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十条 单位应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应持单位法人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单位设立批准文件。第十一条 单位应指定专人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

单位经办人应持单位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管理中心登记备案。需要更换经办人的,应及时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二条 单位应在办理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录用职工,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第十三条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外省市单位驻京机构、分支机构在本市雇用的职工,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在本市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 单位名称、地址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应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变更登记。第三章 缴存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为本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可以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每年核定调整一次。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由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 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

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第1号)的规定计算。第二十条 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照职工本人当月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 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管委会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二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待资金到账后,管理中心将相应资金分配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借调、外派职工,由与职工确定劳动关系的单位负责落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二十三条 职工工资扣除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低于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以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为限。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下岗、内退等类似情况职工工资扣除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低于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以达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为限。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按上一北京市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确定。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执行期为一个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由管委会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 单位超过月缴存额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经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同意,并经管理中心审核后报管委会审批;无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的,经管理中心审核后报管委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 由财政部门全额资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超过缴存额上限不再审批。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按核定的月缴存额缴纳住房公积金,少缴的应当补足,多缴的经单位和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后,由单位告知职工本人,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扣除多缴部分,划回缴存单位。第二十八条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单位当年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不应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对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核、审批工作应自收到单位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

第二十九条 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单位不能恢复正常缴存,需要继续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在到期前一个月内办理续延手续。第三十条 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正常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至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连续三年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降低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三十一条 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三十二条 单位补缴以前的住房公积金,应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计算。对补缴额计算有困难的单位,月缴存额可依据补缴上一年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或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单位和职工分别计算的补缴额,由单位统一缴存到管理中心。

对补缴以前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第三十三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为职工补缴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办法 第7篇

湘直资管〔2013〕61号(2013年11月28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缴存管理,具体包括:

(一)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合并、分立、注销等;

(二)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账户的设立、封存、启封、冻结等;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交比例、缴存额的核定;

(四)住房公积金的汇缴、补缴;

(五)住房公积金的计息、对账、查询等。第三条 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社会团体。

在职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第四条 中心建立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工作制度。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业务时即应指定专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单位专管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单位专管员发生变更的,应填写《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变更申请报告》(附件1)到中心归集部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章 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五条 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应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附件2,一式三份)、《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附件3,一式三份)到中心归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第六条 单位应在办理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中心审批的资料,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开立后,单位专管员或职工本人可到省内任一光大银行营业网点申请办理阳光住房公积金卡。此卡可供查询和支取住房公积金使用。

职工本人申请办理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单位专管员统一办理的,应持专管员本人身份证原件、单位介绍信,并提供纸质和电子的《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阳光卡申请表》(附件4)及职工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八条 单位名称、地址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登记信息变更报告和相关文件到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应出具单位变更或注销登记报告和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条 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由职工本人或单位专管员持加盖公章的信息变更证明、身份证来中心营业大厅办理变更登记。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一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月平均工资,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中心将根据长沙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公布当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标准。

第十二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核准。同一单位职工应当执行同一缴存比例,且单位与职工缴存比例须一致。

第十三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是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个人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均以元为单位,逢角分进元。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并向归集银行提供《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书》(附件5),有异动或补缴业务的,还应同时提供《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附件6)或《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附件7),均为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资金支付金额应和汇补缴书填报金额保持一致。

资金到账后,归集银行将核对汇补缴资料,确认无误后办理入账手续,将资金分配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使用住房公积金单位版的缴存单位,可不向归集银行报送纸质汇缴资料,直接在网上填报变更清册、补缴清册、汇补缴书等。

第十五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照职工本人当月工资计算。

第十六条 中心实行住房公积金年审工作制度。缴存单位应根据中心每年公布的缴存最高、最低比例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最高、最低额度,结合本单位上职工的月平均工资实际水平对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进行调整。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一)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二)缴存单位上包含职工工资总额信息的财务报表一份。已通过社会保险年检的单位,可直接提供社保部门年检审核表。单位缴存数据与以上表格数据不符的,须另提供文字说明材料。

(三)《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审表》(附件8,一式三份)。

(四)《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附件9,一式两份)。

(五)单位7月份的汇缴书,有变更、补缴的同时提供变更清册和补缴清册(一式两份)。单位调基人数、变动人数或补缴人数较多的,须同时报送电子数据;使用住房公积金单位版的缴存单位,可不报送电子数据,直接在网上填报调基清册、变更清册和补缴清册,但仍须报送纸质资料。

第十七条 对缴存或补缴以前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由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审批表》(附件10,一式三份),提供单位最近2年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职工工资收入明细表和社保部门出具的单位职工缴交社保的明细表,经中心审批后可以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手续。

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单位不能恢复正常缴存,需要继续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在到期前一个月内办理续延手续。

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正常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 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上一亏损;

(二)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统计局公布的职工上年月平资总额的60%;

(三)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在单位内部公示7日。

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最低各不低于5%。第十九条 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前两个连续亏损;

(二)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统计局公布的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的50%;

(三)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在单位内部公示7日。

第二十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消、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二条 职工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暂时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应于当月到受委托银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个人账户封存的职工恢复工资后,单位应于恢复工资当月到受托银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启封手续,启封时职工缴存基数为启封当月职工本人工资总额。

第四章 计息、对账、查询

第二十三条 每年6月30日为住房公积金结息日。结算区间自每年的7月1日起至下一年的6月30日止。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当年归集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结息后转入上年结转户;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3个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五条 缴存单位应加强与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账务核对工作,中心随时接受单位的对账查询。每年6月30日结息前和12月31日年结前,缴存单位都应与中心核对住房公积金账务,及时清理往来款项,确保本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务的准确性,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采取中心营业厅柜台查询、归集银行业务专柜查询、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住房公积金阳光卡查询、自助查询打印机查询等多种方式,了解个人住房公积金资金情况。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情况有异议的,可向中心申请复核。

第二十七条 中心、受委托银行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保密。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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